招標案號 :LP5-103034/LP5-103034-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中央各機關 (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除外 ) 學校 國營事業 ( 台電發電機用油除外 ) 等油品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廠商注意事項 : LP5-103034 購案第 1 組第 6 項 第 2 組第 3 4 7 項及第 3 組第 1 項業以 LP5-103034-2 購案號辦理招標 決標, 該等決標項次併入 LP5-103034 購案之契約, 並自 104 年 2 月 2 日生效 另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仍以原案號 LP5-103034 辦理公告及契約執行 茲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2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022020 號函核定修正之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 ) 代理適用機關採購油 ( 氣 ) 品, 適用機關 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 ( 即主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約定條款如下 : 一 招標案號 :LP5-103034/LP5-103034-2 二 本契約所稱 適用機關 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 (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除外 ) 學校 國營事業 ( 台電發電機用油除外 ) 等, 亦包括臺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宜蘭縣政府 桃園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等暨各所屬 ( 轄 ) 機關 ( 構 ) 學校 非適用機關 : 本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為非適用機關, 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 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立約商同意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後, 則立約商及非適用機關之權利義務適用本契約有關規定 非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 視同同意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採購本契約標的 但契約期間立約商因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事由, 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 不得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 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之適用機關及非適用機關, 均為訂購機關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供各機關利用 有關訂購 交貨 驗收及付款等事宜 ( 統稱履約事宜 ), 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 ; 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 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 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 契約期間 : LP5-103034 案 ( 第 1 組第 1~5 項 第 2 組第 1 2 5 6 項 ) 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LP5-103034-2 案 ( 第 1 組第 6 項 第 2 組第 3 4 7 項及第 3 組第 1 項 ) 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 104 第 1 頁, 共 23 頁
年 2 月 2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 ( 新臺幣 18,200,000,000 元, 包括供適用機關使用之金額新臺幣 14,000,000,000 元, 非適用機關使用之金額新臺幣 4,200,000,000 元 ) 為止, 以先到者為準, 並併入 LP5-103034 案執行 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 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 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四 採購標的 : 油氣品 ( 一 ) 採購標的 : 油氣品 1 第 1 組 : 以加油卡加油 ( 含灌桶卡及臨時卡, 以下均簡稱加油卡 ) 第 1 項 : 超級柴油 ( 月使用量 1~300,000 公升 ) 第 2 項 : 超級柴油 ( 月使用量 300,001~700,000 公升 ) 第 3 項 :92 無鉛汽油 ( 月使用量 1~200,000 公升 ) 第 4 項 :95 無鉛汽油 ( 含酒精汽油 )( 月使用量 1~300,000 公升 ) 第 5 項 :98 無鉛汽油 ( 月使用量 1~200,000 公升 ) 第 6 項 : 海運重柴油 ( 含海運輕柴油 ) ( 月使用量 1~200,000 公升 ) 2 第 2 組 : 以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提油第 1 項 : 超級柴油 ( 月使用量 1~200,000 公升 ) 第 2 項 : 超級柴油 ( 月使用量 200,001~500,000 公升 ) 第 3 項 : 超級柴油 ( 月使用量 500,001~1,000,000 公升 ) 第 4 項 : 超級柴油 ( 月使用量 1,000,001~1,500,000 公升 ) 第 5 項 :92 無鉛汽油 ( 月使用量 1~200,000 公升 ) 第 6 項 :95 無鉛汽油 ( 含酒精汽油 )( 月使用量 1~200,000 公升 ) 第 7 項 : 海運重柴油 ( 含海運輕柴油 ) ( 月使用量 1~200,000 公升 ) 3 第 3 組 : 以加氣卡加氣第 1 項 : 車用液化石油氣 ( 月使用量 1~200,000 公升 ) 4 立約商若無第 1 組及第 2 組項目括弧內註記之產品 ( 如酒精汽油 海運輕柴油 ), 得不提供 5 本案採購標的及品名所稱 " 月使用量 " 係指該訂購機關前一個月之實際購油量, 倘該訂購機關未有前一個月購油量紀錄於立約商系統平台, 則應提供相關用油資料佐證, 作為折讓計算之依據 ( 二 ) 採購數量: 在本契約期限內, 由適用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 五 立約商加油 ( 氣 ) 站一覽表 ( 決標後列入 ) 各加油( 氣 ) 站販售之油 ( 氣 ) 品以當地加油 ( 氣 ) 站實際供售之油 ( 氣 ) 品別為準, 各加油 ( 氣 ) 站並非提供本契約第四條各款所定全部油氣品項 六 保證金 : ( 一 ) 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項目多寡, 應繳履約保證金之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NT$1,000,000)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 除非雙 第 2 頁, 共 23 頁
方另有約定, 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 二 )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 1. 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 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 (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 ) 無記名政府公債( 須附未到期息票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 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 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 ( 地址 :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 ) 櫃檯辦理繳交手續 此外, 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 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 請註明解款行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國內銀行處, 收款人帳號 :236-031-001531, 收款人戶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附言 :LP5-103034/LP5-103034-2 案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 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 加註投標案號 契約編號 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 聯絡電話等, 傳真至 02-2314-9701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 以維護廠商權益, 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 應為即期並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款人 未填寫受款人者, 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款人 4. 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質權人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暨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之格式 ( 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 一及附件一 ~ 二 )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暨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格式 ( 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 三 附件一 ~ 四 ) 5. 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可郵寄遞送, 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 第 3 頁, 共 23 頁
理 6.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 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 六或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 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 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7. 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益人, 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 ( 臺灣銀行除外 ) 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 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 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 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審核後始予接受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 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 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 債信能力 - 適當以上及展望 - 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 三 ) 立約商依契約規定完成有效期屆滿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之油品憑提貨單 ( 或提貨卡 ) 交貨經訂購機關驗收後, 其所繳履約保證金在本案契約有效期屆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 ( 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 以下同 ) 後,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 四 )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 1. 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至 106 年 3 月 31 日 ( 即較本契約期限長 3 個月 ) 2. 履約保證金有限期限之延展 : (1) 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應通知立約商辦 第 4 頁, 共 23 頁
理展延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 如立約商未辦理展延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 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 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 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2) 如係可歸責於訂購機關之事由致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不得要求立約商配合將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延長, 惟訂購機關同意自行負擔辦理延展所發生之費用時, 則不在此限 另如立約商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前所發出之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如因訂購機關之事由致立約商無法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前完成交貨, 或雖已完成交貨但訂購機關未於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前完成驗收時, 亦屬可歸責於訂購機關之事由, 訂購機關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不得要求立約商配合將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延長 3. 在本契約期限內, 立約商所交貨之契約產品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 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滿時無其他待處理事項,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 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全額退還 4. 履約保證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 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 得提前發還之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 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 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 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 ( 扣除匯款費用 ) 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 第 5 頁, 共 23 頁
還原繳納人 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 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 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 沒收時將全數扣收, 再依規定辦理 ( 五 ) 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 1.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 第 7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臺灣銀行採購部 / 訂購機關遭受損害, 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 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還者 ; 不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本契約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 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七 訂購方式 : ( 一 ) 以加油卡加油者 : 1. 訂購機關需至立約商全國各地之加油站直接加油者, 應先向立約商申 第 6 頁, 共 23 頁
請加油卡 ( 金門縣及連江縣地區除外 ) 訂購機關如需用本案油品之機具 特種車輛 動力機械設備等, 得申請 灌桶卡 加油, 立約商將提供 灌桶專用編碼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 灌桶卡 字樣, 專用編碼為 Txxxxxxxx;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為 灌桶卡 字樣 ), 俾便於加油站辨識 ; 如需申請 臨時卡 加油, 立約商將提供 臨時專用編碼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 臨時卡 字樣, 專用編碼為 Exxxxxxxx;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為 臨時卡 字樣 ) 申請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一 請參考第廿九條規定 2. 若立約商有兩家, 各適用機關僅得向其中一家立約商申請加油卡, 訂購機關應支付每張新臺幣 100 元之製卡費用, 由立約商發給訂購機關每車船一張加油卡, 經立約商上傳製卡檔案後, 如訂購機關要求取消製卡時, 前述製卡費不予退還, 如立約商尚未收取製卡費, 訂購機關仍應支付 3. 訂購機關向立約商申請加油卡, 應於申請表上正確載明每車船使用之油品別, 立約商依據製發加油卡, 訂購機關前往立約商加油站加油時, 應先主動出示加油卡供加油員辨識, 以確保加入正確之油品, 若因油品別變更且歸因於訂購機關, 訂購機關應向立約商申請製卡, 並支付製卡費 惟若因特殊情況, 臨時須變更油品別者, 不在此限 4. 各訂購機關向立約商申請加油卡, 除加油卡晶片自然磨損致刷卡失靈之情形, 經立約商確認後, 得免費更換新卡外, 倘訂購機關之加油卡遺失 人為折損或資料異動 ( 如車籍 歸屬單位 或油品別等異動或變更時 ) 等, 應按立約商規定之程序申請補 ( 換 ) 發新卡, 訂購機關應支付每張新臺幣 100 元之製卡費用 5. 因離島地區免營業稅, 其折讓金額以未含營業稅計算, 故訂購機關之車船如需於離島地區加油時, 應向立約商位於離島地區之營業處所或直銷中心申請離島專用加油卡 如訂購機關向立約商在臺灣本島地區之營業處所或直銷中心申請加油卡至離島地區加油時, 油款仍須以含營業稅計價 6. 訂購機關前 1 年度月平均實付各立約商之油款未達新臺幣 8,000 元者, 訂購機關應以現金預先向立約商購買現銷加油卡加油, 每次訂購金額不得少於 1 個月用油額度且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0 元 預付款以訂購當日零售參考牌價扣減本契約折讓換算可加油額度, 加油後依實際加油金額於額度內扣減, 遇油價漲跌, 不退補差額 立約商每次加油均已將加油簽單交付機關駕駛員, 故立約商不再另外提供加油月報表等資料, 訂購機關如有需要, 可向立約商申請帳號, 逕行上網查詢餘額及上月加油明細, 並可下載檔案, 惟立約商之網路系統僅保留前 2 個 第 7 頁, 共 23 頁
月加油交易明細資料, 不負提供無限期交易明細資料之義務 ( 二 ) 以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提油者 : 訂購機關可依其每月實際需求以傳真方式向立約商訂購 ( 訂購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二 ) 立約商或其指定之營業處所或直銷中心應憑訂購單開立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後, 交由訂購機關至立約商指定之地點提油 請參考第廿九條規定 ( 三 ) 以加氣卡加氣者 : 1. 訂購機關需至立約商全國各地之加氣站直接加氣者, 應先向立約商申請加氣卡 2. 訂購機關應支付每張新臺幣 100 元之製卡費用, 由立約商發給訂購機關每車一張加氣卡, 經立約商上傳製卡檔案後, 如訂購機關要求取消製卡時, 前述製卡費不予退還, 如立約商尚未收取製卡費, 訂購機關仍應支付 3. 訂購機關向立約商申請加氣卡, 應於申請表上正確載明每車使用之氣品, 立約商依據製發加氣卡, 訂購機關前往立約商加氣站加氣時, 應先主動出示加氣卡供加氣員辨識, 以確保加入正確之氣品 4. 各訂購機關向立約商申請加氣卡, 除加氣卡晶片自然磨損致刷卡失靈之情形, 經立約商確認後, 得免費更換新卡外, 倘訂購機關之加氣卡遺失 人為折損或資料異動 ( 如車籍 歸屬單位等異動或變更時 ) 等, 應按立約商規定之程序申請補 ( 換 ) 發新卡, 訂購機關應支付每張新臺幣 100 元之製卡費用 5. 訂購機關自下單訂購起 6 個月平均每月實付之氣款未達新臺幣 8,000 元者, 訂購機關應以現金預先向立約商購買現銷加氣卡加氣, 每次訂購金額不得少於 1 個月用氣額度 預付款以訂購當日零售參考牌價扣減本契約折讓換算可加氣額度, 遇氣價漲跌, 不退補差額 立約商每次加氣均已將加氣簽單交付訂購機關駕駛員, 故立約商不再另外提供加氣月報表等資料, 訂購機關如有需要, 可向立約商申請帳號, 逕行上網查詢餘額及上月加氣明細, 並可下載檔案, 惟立約商之網路系統僅保留前 2 個月加氣交易明細資料, 不負提供無限期交易明細資料之義務 ( 四 ) 為避免立約商與訂購機關結帳單位雙方無專責窗口, 影響公務作業效率與成本, 雙方應指派專人統一聯絡窗口以統籌採購及支付油 ( 氣 ) 款事宜 第 8 頁, 共 23 頁
( 五 ) 訂購機關依需求數量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 ; 惟若訂購機關就單一規格項 目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 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 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 單一訂單不得同時包括相同規 格之 2 項 ( 含 ) 以上不同訂購數量項目 ; 例如, 同規格但不同訂購數量之第 1 組第 1 項 (1~200,000 公升 ) 與第 2 項 (200,001~500,000 公升 ), 單一訂單不允許同時訂第 1 項 200,000 公升及第 2 項 500,000 公升, 共計 700,000 公升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亦不得以額外項加購或減購方式訂購立約商得標項目 ( 數量 ) 以外之數量 ; 例如,A 立約商僅得標第 1 組第 2 項 (200,001~500,000 公升 ), 訂購機關不得以額外項增購或減購方式向 A 立約商訂購 200,000 公升或 500,001 公升 ( 六 ) 本契約無大量 ( 金額或數量 ) 訂購另議優惠價格或條件之規定, 訂購機關應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 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 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 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 訂購機關再行下訂 ( 七 ) 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 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 小額之採購使用, 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 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 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 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 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 ( 八 ) 為提高採購效能, 釐清油料品質責任歸屬, 各適用機關僅限向同一立約商訂購油 ( 氣 ) 品 八 交貨地點 : ( 一 ) 加油卡 : 訂購機關應依實際採購標的第五條所列加油站加油, 如有其他需要, 得與立約商另行協議其他特定之加油站加油 但離島地區車輛限於離島地區加油, 雙方得另行約定交貨地點 ( 二 ) 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1. 訂購機關依立約商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上指定之地點自行前往提領, 立約商不負送貨義務, 惟訂購機關如需立約商提供交運至其指定地點之服務者, 訂購機關除應另負擔運送費用外, 訂購機關地點之場所設備須具備合法之自用加儲油設施及抽油設備, 且訂購機 第 9 頁, 共 23 頁
關應依立約商卸油與收貨等相關操作程序規定辦理, 立約商始同意辦理送貨, 前開運送費用應依立約商收費標準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收費標準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收貨服務要點,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費標準則依該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 計收 ; 另如油料尚須經由特殊油輪轉運至訂購機關指定之地點交貨時, 所衍生之額外海運費用, 立約商將另加計海運費用, 其收費標準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另行書面協議之 2. 如為海運提油且訂購機關需自行至立約商指定之營業處所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儲營所 ) 提領油品時, 訂購機關應另外負擔駁運費與攔油索費用, 其費用收取標準按立約商指定之營業處所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儲營所 ) 實際發生費用計算 3. 訂購機關依立約商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上指定之地點自行前往提領時, 應自備合法之油罐車並持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至立約商之供油中心提貨, 訂購機關自備之油罐車進入立約商之供油中心期間, 須依立約商之作業規定及人員指示行駛車輛及進行灌裝, 並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 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 槽車之引擎應熄火, 且設置適當之輪擋, 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 作業結束後, 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 始得發動 辦理, 不得違反 ( 三 ) 加氣卡 : 訂購機關應至第五條所列加氣站加氣 九 交貨與驗收 : ( 一 ) 加油卡 : 交貨日期以立約商確實依本契約規定以油品加入訂購機關所提供之所屬車船油箱內 ( 灌桶卡可將油料加入 油桶 ), 並分別由駕駛人於加油簽單之加油站存根聯簽名, 加油人員於加油簽單之客戶收執聯簽名後 ( 或加油簽單由駕駛人及加油人員雙方簽名後 ), 雙方分別存執, 完成加油即為交貨驗收完成 如訂購機關事後需補印加油簽單時, 訂購機關應支付每張新臺幣 50 元之補列印簽單手續費用 ( 二 ) 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提油 : 1. 訂購機關自行前往提領油品, 完成罐裝提油之時即為交貨驗收完成 2. 訂購機關如需立約商提供送貨服務者, 立約商應於接到提貨單翌日起算 5 日內或依雙方議定之時間內, 運送油料至訂購機關指定之地點交貨 訂購機關應派員負責在場點交, 並以立約商成品交貨單點交完成之時即為交貨驗收完成, 倘有需要填寫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 第 10 頁, 共 23 頁
紀錄, 其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 ~ 一及二 請參考第廿九條規定 3. 如屬岸邊送油, 訂購機關應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並獲主管機關核備後, 自行依法委外運油, 立約商不負配合辦理運油或委託運油等相關事宜之義務 ( 三 ) 加氣卡 : 交貨日期以立約商確實依本契約規定以氣品加入訂購機關所提供之所屬車輛之瓦斯鋼瓶內, 並分別由駕駛人於加氣簽單之加氣站存根聯簽名, 加氣人員於加氣簽單之客戶收執聯簽名後, 雙方分別存執, 完成加氣即為交貨驗收完成 如訂購機關事後需補印加氣簽單時, 訂購機關應支付每張新臺幣 50 元之補列印簽單手續費用 ( 四 )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 各訂購機關駕駛人加油 ( 氣 ) 時, 應先主動出示加油 ( 氣 ) 卡以供加油 ( 氣 ) 人員核對加油 ( 氣 ) 卡所列車號與車牌號碼相符, 且所加之油 ( 氣 ) 品應與卡片所列油 ( 氣 ) 品相符, 始可加油 ( 氣 ) 如核對車牌號碼與卡片所列車號不符, 或所加油 ( 氣 ) 品與卡片所列油 ( 氣 ) 品不符時, 不得使用該卡加油 ( 氣 ), 持 灌桶卡 或 臨時卡 者不在此限 倘訂購機關車牌號碼與卡片所列車號不符或未帶卡片者, 應以現金支付, 且不得享有本契約規定之折讓金額 十 付款辦法 : ( 一 ) 油 ( 氣 ) 款計算 : 1. 計算公式 : 賒銷油款 =( 發貨時零售參考牌價 - 折讓金額 ) 加油數量 現銷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額度 = 現銷加油卡可加油額度 = 預付金額 ( 當日零售參考牌價 - 折讓金額 ) 當日零售參考牌價 免稅賒銷油款 =( 發貨時免稅零售參考牌價 - 免稅折讓金額 ) 加油數量 免稅現銷加油卡可加油額度 = 預付金額 ( 當日免稅零售參考牌價 - 免稅折讓金額 ) 當日免稅零售參考牌價 賒銷氣款 =( 發貨時零售參考牌價 - 折讓金額 ) 加氣數量 現銷氣品提貨單額度 = 預付金額 ( 當日零售參考牌價 - 折讓金額 ) 當日零售參考牌價 註 1 : 零售參考牌價查詢網址詳參立約商網頁所示 2. 計算例 : (1) 例 1( 含營業稅 ): 第 11 頁, 共 23 頁
訂購機關預購 8,000 元之 95 無鉛汽油現銷加油卡, 零售參考牌價 33 元 / 公升, 折讓 0.1 元 / 公升, 其可加油額度為 8,024 元 8,000 元 (33 元 / 公升 -0.1 元 / 公升 ) 33 元 / 公升 (2) 例 2( 免營業稅 ): 訂購機關預購 8,000 元之 95 無鉛汽油現銷加油卡, 零售參考牌價 33 元 / 公升, 免稅零售參考牌價 31.5 元 / 公升, 免稅折讓 0.095 元 / 公升, 其可加油額度則為 8,024 元 8,000 元 (31.5 元 / 公升 -0.095 元 / 公升 ) 31.5 元 / 公升 (3) 例 3( 含營業稅 ): 訂購機關預購 8,000 元之車用液化石油氣現銷加氣卡, 假設當時車用液化石油氣零售參考牌價 20.3 元 / 公升, 折讓 0.1 元 / 公升, 其可加氣額度為 8,040 元 8,000 元 (20.3 元 / 公升 -0.1 元 / 公升 ) 20.3 元 / 公升 ( 二 ) 付款方式 : 1. 賒銷加油卡 : (1) 立約商應於每月 10 日前彙整各訂購機關上月各種油品實際提油或加油數量 ( 依加油簽單上公升數核算 ), 並依契約規定之價格及折讓金額核算金額後, 連同加油數量等管理彙總報表資料 ( 檔 )( 加油簽單不另提供 ), 以 e-mail 方式傳送各訂購機關供對帳 管理及作為付款之憑證, 不另行提供網路查詢 訂購機關應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於每月 25 日前逕行付款 若訂購機關未能於規定期限付款者, 立約商除加計上述逾期付款利息 延遲利息 = 當月應繳油款 ( 含營業稅 ) ( 法定週年利率 5%) 365 逾期付款日數, 立約商將要求訂購機關改為購買現銷加油卡 ( 車卡須重製, 訂購機關應另支付每張新臺幣 100 元製卡費用 ) 外, 並得取消該訂購機關後續之購油折讓, 若訂購機關經立約商洽催超過 7 日仍未付款, 立約商除將繼續計收前開遲延利息外, 並得停止供油及收回加油卡, 俟訂購機關繳清油款暨遲延利息後, 立約商始恢復供油, 如補發新卡, 另收每張新臺幣 100 元製卡費用 至於立約商已取消之購油折讓, 立約商得視實際情形決定回復與否, 訂購機關不得以違約論處 (2) 帳單折扣後之單價, 計算至小數 2 位, 四捨五入 ; 帳單總價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 12 頁, 共 23 頁
(3) 立約商以提供上月實際加油數量為原則, 但若立約商因刷卡機故障 帳務調整 重複刷卡 油品錯誤等因素, 無法及時提供部分加油數量時, 得併入次月請款, 訂購機關不得拒絕支付油款, 否則立約商將視為延遲付款, 並比照本目 (1) 規定處理 (4) 訂購機關以匯款方式付款者, 匯款手續費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 訂購機關以支票方式付款者, 除須自行負擔郵資外, 並應以票據交換所交換之金融業者為付款人 ( 或擔當付款人 ) 之即期票據支付 ; 需交換之票據應於本目 (1) 規定之付款日前之 2 個銀行營業日送達, 如有遲延, 致票款未能於本目 (1) 規定之期限兌付時, 立約商將視為延遲付款, 並按本目 (1) 規定規定處理 (5) 立約商每月將繳款通知單及發票 ( 訂購機關為非營業人時,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僅提供收執聯, 扣抵聯由立約商自行銷毀 ) 寄送各賒銷訂購機關, 各機關應妥善留存, 倘訂購機關需請立約商另行提供加油交易明細表之報表或檔案資料, 應以每個月為計算單位支付新臺幣 200 元之提供檔案手續費用 2. 現銷加油卡 : 訂購機關於加油前需先預付油款, 立約商收訖油款後, 即行開立發票, 依本契約第十條第 ( 一 ) 款第 1 目規定之公式計算訂購機關可加油額度, 並輸入電腦後, 訂購機關即憑以加油 訂購機關應自行上網查詢評估用油預付額度, 倘預付額度不足, 立約商有權停止供油, 倘訂購機關仍持卡加油, 卡片無法交易, 訂購機關另須以現金支付油款, 始能恢復交易, 前開卡片無法交易之情形, 訂購機關不得以違約論處 3. 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經訂購機關完成提油或立約商完成交貨, 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 訂購機關應於每月 25 日前逕行付款, 否則立約商得比照本款第 1 目 (1) 規定辦理 4. 賒銷加氣卡 : (1) 立約商應於每月 10 日前彙整各適用訂購機關上月氣品實際加氣數量 ( 依加氣簽單上公升數核算 ), 並依契約規定之價格 折讓金額, 連同加氣數量等管理彙總報表資料 ( 檔 )( 加氣簽單不另提供 ), 以 e-mail 方式傳送各訂購機關供對帳 管理及作為付款之憑證, 不再另行提供網路查詢 訂購機關應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於每月 25 日前逕行付款 若訂購機關未能於規定期限付款 第 13 頁, 共 23 頁
者, 立約商除加計上述逾期付款利息 延遲利息 = 當月應繳氣款 ( 含營業稅 ) ( 法定週年利率 5%) 365 逾期付款日數, 立約商將要求訂購機關改為購買現銷加氣卡 ( 車卡須重製, 訂購機關應另支付每張新臺幣 100 元製卡費用 ) 外, 並得取消該訂購機關後續之購氣折讓, 若訂購機關經立約商洽催超過 7 日仍未付款, 立約商除將繼續計收前開遲延利息外, 並得停止供氣及收回加氣卡, 俟訂購機關繳清氣款暨遲延利息後, 立約商始恢復供氣, 並另收每張新臺幣 100 元製卡費用 至於立約商已取消之購氣折讓, 立約商得視實際情形決定回復與否, 訂購機關不得以違約論處 (2) 帳單折扣後之單價, 計算至小數 2 位, 四捨五入 ; 帳單總價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 (3) 立約商以提供上月實際加氣數量為原則, 但若立約商因刷卡機故障 帳務調整 重複刷卡 氣品錯誤等因素, 無法及時提供部分加氣數量時, 得併入次月請款, 訂購機關不得拒絕支付氣款, 否則立約商將視為延遲付款, 並比照本款第 1 目 (1) 規定規定處理 (4) 訂購機關以匯款方式付款者, 匯款手續費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 訂購機關以支票方式付款者, 除須自行負擔郵資外, 並應以票據交換所交換之金融業者為付款人 ( 或擔當付款人 ) 之即期票據支付 ; 需交換之票據應於本款第 1 目 (1) 規定之付款日前之 2 個銀行營業日送達, 如有遲延, 致票款未能於本款第 1 目 (1) 規定之期限兌付時, 立約商將視為延遲付款, 並按本款第 1 目 (1) 規定處理 (5) 立約商每月將繳款通知單及發票 ( 訂購機關為非營業人時,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僅提供收執聯, 扣抵聯由立約商自行銷毀 ) 寄送各賒銷訂購機關, 各機關應妥善留存, 倘訂購機關需請立約商另行提供加氣交易明細資料, 應以每個月為計算單位支付新臺幣 200 元之提供檔案手續費用 5. 現銷加氣卡 : 訂購機關於加氣前需先預付氣款, 立約商收訖氣款後, 即行開立發票, 依本契約第十條第 ( 一 ) 款第 1 目規定之公式計算訂購機關可加氣額度, 並輸入電腦後, 訂購機關即憑以加氣 訂購機關應自行上網查詢評估用氣預付額度, 倘預付額度不足, 立約商有權停止供氣, 倘訂購機關仍持卡加氣, 卡片無法交易, 訂購機關另須以現金支付氣款, 始能恢復交易, 前開卡片無法交易之情形, 訂購機關不得以違約論處 第 14 頁, 共 23 頁
註 :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 立約商投訴對象 : (1) 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三 ) 臺灣銀行採購部因業務需要得向立約商請求提供各機關每月交易明細資料, 立約商將於每月 20 日前提送上月各機關加油或提貨數量及金額報表, 該報表須依組別 期間列出, 包括訂購機關 油品別名稱 數量 零售參考牌價 折讓金額 折讓後單價 折讓後總價及作業服務費等欄位資料, 並以 e-mail 方式提供電子檔案 ( 以, 號分隔之.CSV 檔, 可直接以 EXCEL 開啟 ), 臺灣銀行採購部經核無誤者, 即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 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十五日內, 按訂購機關實際所採購之油 ( 氣 ) 品數量每公升 0.09 元核算作業服務費, 憑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統一發票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交 前開立約商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所需, 於每月 20 日前所提送之交易明細資料, 立約商僅就所存現有資料予以提供, 並不保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且立約商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收取每頁 ( 從第一筆標示各欄位名稱之頁首起算每 60 筆資料列計一頁, 最末頁筆數不足 60 列仍以一頁計算 ) 新臺幣 20 元整之交易明細資料彙整製作手續費用, 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之繳款通知翌日起算 7 個工作日內, 憑立約商開立之發票金額, 以現金 票據或匯款方式支付之, 如以匯款方式支付,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 四 ) 依據 92 年 12 月 8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九次會議紀錄結論四,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雖於招標文件載明向廠商收取手續費, 惟該手續費可能轉嫁於報價成本, 最終仍由各訂購機關吸收 建議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採購標的 異質性及廠商行業等特性檢討手續費之收費原則及基準, 並予公開, 以符公開透明精神 故本案收取之作業服務費, 係由訂購機關承擔, 廠商決標之折讓金額扣除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作業服務費後, 上網公告供機關訂 第 15 頁, 共 23 頁
購 例如 : 廠商決標之折讓金額為每公升 0.3 元, 扣除臺灣銀行採購部 之作業服務費 ( 以每公升 0.09 元核算 ) 後, 上網公告可供機關訂購之折讓 金額為每公升 0.21 元 ( 五 ) 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 ( 如分公司 ) 辦理履約事宜, 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 ( 如總公司或分公司 )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 六 ) 當年 12 月若須提前結帳之訂購機關, 其提前結帳日期設定為 12 月 20 日, 訂購機關應於當年 11 月 10 日前主動書面通知立約商, 逾期將照原結帳方式 ( 月底結帳 ) 處理 十一 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 ( 一 ) 逾期違約金 : 立約商如有任何一家加油 ( 氣 ) 站不依照契約規定每日供給油 ( 氣 ) 品, 而發生延遲交貨時, 訂購機關得要求每延遲 1 日賠償按該訂購機關當次訂購貨款總價千分之 2 懲罰性違約金, 但其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該訂購機關當次訂購貨款總價 20% 為限, 由訂購機關逕自應付款項中抵扣, 如有不足得向立約商追償之 立約商如逾 5 日仍未恢復正常供油 ( 氣 ) 狀態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六條第 ( 五 ) 款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二 ) 訂購機關以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提油提貨, 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 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 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經訂購機關同意後, 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但逾期罰款依本條第 ( 三 ) 款規定辦理 惟離島地區油料須經由特殊油輪轉運, 因天候因素無法於期限內運完而逾期, 不在此限 ( 三 ) 訂購機關利用提貨單或提貨卡 (IC 卡或磁條卡 ) 提油訂購, 如可歸責立約商之事由致逾期交貨, 按未交部份從價計罰, 每日按千分之 2 計算, 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 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 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 10 日後, 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 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自立約商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除, 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 為上限 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立約商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 四 ) 立約商無正當理由逾期交貨之批次倘超過 10 批 ( 含 ) 以上者, 且金額已逾訂購總金額十分之一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第 16 頁, 共 23 頁
1 項 10 款及第 102 103 條規定辦理 ( 五 ) 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 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因可歸責立約商之事由致機關延誤加油 ( 氣 ), 立約商未能及時調度供油 ( 氣 ) 因應, 致訂購機關受有損害且情節重大時, 經訂購機關請求賠償時,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 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 七 ) 立約商按本契約供應之油 ( 氣 ) 品, 如因天災 人禍 戰爭 原料缺乏 意外事故及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情況, 致油 ( 氣 ) 品品質變更或供油 ( 氣 ) 延誤 減少或停止供油 ( 氣 ) 時, 應儘速以電話 ( 事後補書面 ) 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發生損害, 應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各自負擔其損害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月份訂購機關已用油 ( 氣 ) 量之價款, 訂購機關仍應按本契約規定付款 ( 八 ) 立約商按本契約供應之油 ( 氣 ) 品, 如可歸責於訂購機關之事由, 致油 ( 氣 ) 品品質變更或供油 ( 氣 ) 延誤 減少或停止供油 ( 氣 ) 或延遲交貨時, 應儘速以電話 ( 事後補書面 ) 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如立約商因此而受有損害時, 訂購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九 ) 如可歸責於訂購機關之事由, 未按第十條第 ( 二 ) 款各目規定之期限內繳付油 ( 氣 ) 款逾 30 日時, 或 1 年內未按第十條第 ( 二 ) 款各目規定之期限內繳付油 ( 氣 ) 款達 3 次以上, 立約商除將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由臺灣銀行採購應書面通知訂購機關繳款並負督促訂購機關繳款之義務外, 立約商並除得終止本契約, 且將向訂購機關追償油 ( 氣 ) 款 遲延利息暨其他相關費用等一切損害 ( 十 ) 訂購機關未於第五條所列加油 ( 氣 ) 站加油 ( 氣 ), 或未按與立約商雙方另行協議特定之加油 ( 氣 ) 站或地點加油 ( 氣 ) 時, 立約商不負油 ( 氣 ) 品品質 數量 供 ( 氣 ) 油無延誤 錯誤等保證之義務, 如訂購機關因此發生油 ( 氣 ) 品質 數量或其他爭議致受有損害時, 訂購機關應自行負責, 不得要求立約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一 ) 倘訂購機關未依本契約第七條第 ( 八 ) 款規定向同一立約商訂購油 ( 氣 ) 品者, 立約商得暫時拒絕供油 ( 氣 ), 如有損害並得向訂購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 如訂購機關因此發生油 ( 氣 ) 品質爭議致受有損害時, 訂購機關應自行負責, 不得要求立約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7 頁, 共 23 頁
( 十二 ) 訂購機關未按立約商所訂作業規定辦理卸收油 ( 氣 ) 或灌裝作業時, 如因而發生工安事故, 致立約商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 訂購機關應負責處理及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訂購機關未予積極處理及負賠償責任時, 立約商得暫時拒絕供油 ( 氣 ) ( 十三 ) 本契約油 ( 氣 ) 品不得轉售, 若經查獲, 立約商得視實際情況停止供油或終止訂購機關適用本契約 ; 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 訂購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四 ) 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 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 違反上述規定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依本契約第六條第 ( 五 ) 款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 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 十五 ) 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 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 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 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 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 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 ( 專戶名為 :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帳號為 :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二 ) 007036070022 ) 繳納代金 前開原住民就業基金之規定不適用於立約商為國營事業 ( 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者 ( 十六 ) 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 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或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二 侵權行為 : ( 一 ) 立約商所售之油 ( 氣 ) 品如涉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時, 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 / 或訂購機關損害時, 並應負賠償責任 ( 二 ) 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 / 或訂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立約商履約, 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 18 頁, 共 23 頁
十三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 ( 一 ) 立約商履約, 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 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 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 訂單, 得為一部或全部 : 1.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 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 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 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 者 13.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 情節重大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 二 ) 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三 ) 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臺灣銀行採購部如有得不發還履約保證金情形者, 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損害 十四 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 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據機關通知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 ( 一 )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 / 非價格促銷活動, 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 ( 二 )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五 爭議處理 : ( 一 ) 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第 19 頁, 共 23 頁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 提出異議 申訴 3. 提起民事訴訟 4.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1. 受理異議之機關 : (1) 有關立約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 有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地址 :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電話 :(02)2349-4287 2.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1) 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 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 :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 :(02)8789-7530, 傳真 : (02)8789-7514 (2) 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 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設申訴會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 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三 ) 履約爭議發生後, 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 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四 )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五 ) 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 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六 ) 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 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六 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 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意即本案適用機關依據 第 20 頁, 共 23 頁
本條規定, 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若不利用本契 約, 不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通知本採購部 各適用機關倘不利用本契約而自行採購者, 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並請留意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 ( 分批採購 ) 第 19 條 ( 公開招標原則 ) 第 26 條 ( 規格訂定原則 ) 第 36 及 37 條 ( 投標廠商資格 ) 等規定 十七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立約商如以更優惠之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與立約商協議變更本契約 十八 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或有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九 其他 : ( 一 ) 契約價格含 5% 營業稅 ( 二 ) 除另有規定外, 以日 / 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 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 該期限或期間之起 末日如為星期六 星期日 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 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 三 ) 立約商前已依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發出予機關之加油 ( 氣 ) 卡, 如機關於本契約繼續使用者, 則立約商得視情形決定讓該等卡片繼續有效, 無需要求機關換發新卡 ( 四 ) 適用機關因業務需求, 至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以外之加油 ( 氣 ) 站加油 ( 氣 ), 或未按與立約商另行協議特定之加油 ( 氣 ) 站或地點加油 ( 氣 ) 時, 發生油 ( 氣 ) 料品質 數量或其他爭議, 應由適用機關自行與該加油 ( 氣 ) 站協商解決, 同時不得藉故影響油 ( 氣 ) 款之繳納或契約之執行, 必要時得請立約商或臺灣銀行採購部協助 ( 五 )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 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 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 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 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 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 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 / 訂購作業 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 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二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政風服務專線 :(02)2371-3911, 傳真 : 02-2388-0345, 郵政信箱 : 臺北郵政 435 號 廿一 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一份 廿二 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 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 第 21 頁, 共 23 頁
之 廿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 87897548, 傳真 :(02) 87897554, 地址 :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四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 :0800-286-586, 檢舉信箱 : 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 ; 傳真檢舉專線 :( 02 ) 25621156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 gechief-p@mail.moj.gov.tw;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7 樓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2)2917-7777 ; 傳真 : (02)2918-8888, 檢舉信箱 :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 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2732-8888, 檢舉信箱 : 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 北區機動工作站檢舉電話 :(02)2248-2626, 檢舉信箱 : 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五 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 23568620, 傳真 :(02) 23568763, 公務電子信箱 :t0@mail.mof.gov.tw, 地址 :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廿六 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 如有違反經訂購機關發現後, 由訂購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廿七 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 聯絡人 出席代表等 ( 以下稱當事人 ) 取得 ( 蒐集 ) 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 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 ( 一 )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 學校 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 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 ( 蒐集 ) 當事人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代號 069), 或採購與供應關係 ( 代號 107) 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 : 包括辨識個人者 ( 代號 C001), 如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 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 代號 C003), 如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等 ( 二 )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 於我 國境內利用 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 洽辦機關 適用機關 訂購機關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及依法有監督 稽核 稽察 調查權限之機關 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 三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第 22 頁, 共 23 頁
( 四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或訂購機關訂購 交貨 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 致耽延廠商得標 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廿八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廿九 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 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 路徑為 www.bot.com.tw ( 臺灣銀行首頁 ) 右下角點選共同供應契約 ( 共同供應契約頁面 ) 點選表格資料 ( 訂單等 ) 第 23 頁, 共 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