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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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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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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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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2 年室內空氣品質稽查管制計畫 弘光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陳秀玲教授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簡報大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相關子法 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制度 室內空氣品質污染物採樣規範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案例介紹

- 推動歷程 - 管制場所 - 管制項目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相關法規推 動歷程 94.12.30 行政院環保署公佈 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97.02.1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草案檢陳至行政院進行審議 97.10.15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草案函送至立法院進行審議 100.11.08 立法院三讀通過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101.11.2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正式實施 94 年 102 年 95.06.01 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 97.10.09 行政院院會通過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草案 97.12.29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草案立法院一讀審查 100.11.23 總統公布實施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101.11.2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等五項法規公布實施

5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裁罰準則一 訂定本標準各標準值 成分之意義二 室內空氣品質符合本標準之認定原則三 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值一 主管機關主管事項及場所產生爭議時認定方式二 定義因意外或偶發性環境因素不可歸責之事由三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之要項四 主管機關得於公告場所執行稽查作業重點內容一 建置公共場所自行檢測標準作業程序及規範二 建置公共場所監測標準作業程序及規範三 建置公共場所紀錄文書及申報制度規範四 推動公共場所自行檢測或監測及紀錄申報作業一 專責人員之設置及資格限制二 辦理規劃專責人員練訓課程之主管機關三 專責人員訓練合格分數及時數抵免相關規定四 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合格證書及費用五 明定專責人員應執行之工作一 違反本法規定不法利得併入裁處時審酌二 違反本法數個規定, 應依各該違反條文法定罰鍰額最高者計算三 情節重大情形, 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 102 年度工作計畫法規面制定重點 101 年度已完成制定之子法內容室內空品管理及相關法規推動現況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架構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6- 第一章總則 ( 第 1 條 ~ 第 5 條 ) 第二章管理 ( 第 6 條 ~ 第 12 條 ) 第三章罰則 ( 第 13 條 ~ 第 21 條 ) 第四章附則 ( 第 22 條 ~ 第 24 條 )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 公告場所空氣品質標準管理計畫專責人員定期檢測監測設施檢測機構規避檢測 通知限期改善行政罰 - 罰鍰 限期改善 按次處罰 停業裁罰準則情節重大 未完成改善施行細則公布後一年實施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總則 立法目的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一條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 以維護國民健康, 特制定本法 稱主管機關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二條 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專有名詞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三條 室內 : 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 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室內空氣污染物 : 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 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包括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甲醛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細菌 真菌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 (PM 10 ) 粒徑小於等於二. 五微米之懸浮微粒 (PM 2.5 ) 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室內空氣品質 : 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 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總則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工作, 訂定 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 一 建築主管機關 : 建築物通風設施 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裝修建材管理相關事項 二 經濟主管機關 : 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及空氣清淨機 ( 器 ) 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 三 衛生主管機關 : 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 醫療機構之空調標準及菸害防制等相關事項 四 交通主管機關 : 大眾運輸工具之空調設備通風量及通風設施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指定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相關事宜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 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調查 檢驗 教育 宣導 輔導 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範場所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六條 : 9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 進出量 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 予以綜合考量後, 經逐批公告者, 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 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大專校院 圖書館 博物館 美術館 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 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鐵路運輸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 ( 場 ) 站 金融機構 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供體育 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教室 圖書室 實驗室 表演廳 禮堂 展覽室 會議廳 ( 室 ) 歌劇院 電影院 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旅館 商場 市場 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定義如下 10 : 指室內真菌濃度除以室外真菌濃度之比值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七條 : 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之事由, 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 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污染物種類 標準值量測時間標準值單位 二氧化碳 (CO 2 ) 8 小時值 1000 ppm 一氧化碳 (CO) 8 小時值 9 ppm 甲醛 (HCHO) 1 小時值 0.08 ppm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 包含 : 十二種苯類及烯類之總和 ) 1 小時值 0.56 ppm 細菌 (Bacteria) 最高值 1500 CFU/m 3 1000 CFU/m 真菌 (Fungi) 最高值 3 但 I/O Ratio 1.3 粒徑小於等於 10 微米 (μm) 之懸浮微粒 (PM 10 ) 24 小時值 75 μg/m 3 粒徑小於等於 2.5 微米 (μm) 之懸浮微粒 (PM 2.5 ) 24 小時值 35 μg/m 3 臭氧 (O 3 ) 8 小時值 0.06 ppm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介紹 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據以執行, 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時, 該計畫內容應立即檢討修正 - 子法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中說明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內容 專責人員設置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九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 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 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 資格 訓練 合格證書之取得 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子法 :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中說明, 專責人員設置及受訓規定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介紹 檢驗測定規定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 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 及作成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 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 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 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 並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檢驗測定項目 頻率 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 監測項目 頻率 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 紀錄保存年限 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子法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中說明, 查核檢測相關規定規定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 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 測定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介紹 接受檢查之義務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 ( 監 ) 測紀錄, 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介紹 罰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三條 ~ 第十九條 第 1 次限期 ( 再 ) 命其按次情節違反條文違反事實改善改善處罰重大第 10 條紀錄有虛偽記載第 12 條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 7 條第 1 項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第 10 條第 1 項入口明顯處標示 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檢驗測定人員資格 查 2 項核 評鑑或檢驗測定等第 8 條 第 9 條第 1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項或第 2 項計畫 室內空氣品質維 護管理專責人員第 10 條第 1 項 第檢驗測定採樣 頻率 2 項及第 3 項保存 紀錄等

罰則整理 10 萬 ~50 萬 應作成之檢測紀錄有虛偽記載者 規避 妨礙或拒絕檢查 檢驗測定 查核 5 萬 ~25 萬 不符合室內空品標準,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檢驗測定機構未取得許可或違反管理辦法 1 萬 ~5 萬 公告場所未訂定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據以執行 未置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5 千 ~2 萬 5 千 改善期間, 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 委託檢驗測定機構, 定期實施檢測 公布及作成紀錄 指定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 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即時公布, 並作成紀錄 -15-

自主管理 vs. 法規要求 vs. 健康品質 2012/11/23 之前 :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及認證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計畫 認證 / 分級標章 : 如 2007~2011 臺北市環保局執行 臺北市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分級標章計畫 2012/11/23 之後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定期檢測及連續監測 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檢測及查證 ( 稽查 ) 罰則 : 申報不實 違反空氣品質標準 未依規定檢測及監測 新設或重新整修未提報檢測報告 規避 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處罰

我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制度 專責人員 室內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 檢討改善維護管理 檢測機構 自行或委託定期檢測 重新檢測 專業諮詢 查證事項 ; 空品檢測報告 室內通風換氣 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 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維護管理 自主維護 & 符合法規標準 檢測不合格或維護管理有疑慮 18 18

室內空氣品質法草案與自主管理建立之關連性 主管機關 稽查檢測及查驗維護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維護管理 專責人員 訂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 不合格 自主管理 檢測機構 自行或委託定期檢測 場所明顯處空品不合格標示 限期改善 專業人員 空品檢測報告 室內通風換氣 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 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維護管理 檢測及維護管理紀錄保存備查 檢測不合格或維護管理不良疑慮 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期間未標示 處罰

- 巡查檢驗 - 定期檢測 - 自動監測設施

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規範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巡查檢驗 : 指以可直接判讀之巡檢式檢測儀器進行簡易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之巡查作業 定期檢測 : 經本法公告之公告場所 ( 以下簡稱公告場所 ) 應於規定之一定期限內辦理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量測, 並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 連續監測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公告場所, 其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設置經認可之自動監測設施, 應持續操作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 並即時顯示最新量測數值, 以連續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 TSI-7575 室內空氣品質採樣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污染物種類 標準值量測時間標準值單位 二氧化碳 (CO 2 ) 8 小時值 1000 ppm 一氧化碳 (CO) 8 小時值 9 ppm 甲醛 (HCHO) 1 小時值 0.08 ppm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 包含 : 十二種苯類及烯類之總和 ) 1 小時值 0.56 ppm 細菌 (Bacteria) 最高值 1500 CFU/m 3 真菌 (Fungi) 粒徑小於等於 10 微米 (μm) 之懸浮微粒 (PM 10 ) 粒徑小於等於 2.5 微米 (μm) 之懸浮微粒 (PM 2.5 ) 22 最高值 1000 CFU/m 3 但 I/O Ratio 1.3 24 小時值 75 μg/m 3 24 小時值 35 μg/m 3 臭氧 (O 3 ) 8 小時值 0.06 ppm 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定義如下 : 指室內真菌濃度除以室外真菌濃度之比值

污染物種類與特性 污染物名稱 可能的污染源 一氧化碳 1. 室內人員活動 2.外氣 二氧化碳 1. 室內人員活動 2.外氣 可能產生之健康危害 1. 阻礙血紅素與氧氣結合 使得體內組織細胞氧 氣供應不足產生中毒現象 2.長期暴露會呈現頭暈 頭痛 呼吸困難 口渴 體重減輕 易怒等慢性中毒症狀 1. 頭痛 嗜睡 反射減退 倦怠等症狀 造成工 作效能降低 2.病態大樓症候群 1. 事務器具與用品 1. 對眼睛 鼻腔 喉嚨和皮膚的刺激 2.室外 1. 建材與裝修材料 對呼吸道 皮膚 眼睛及粘膜的刺激 總揮發性有機 室內CO2濃度通常可反應室內通風良窳 在通風不良的狀況 2.室內人員活動 過敏症狀加劇 污染物 3.室內有機物質 致癌 下 易造成室內各類污染物的累積 因此 在室內空氣品質 事務器具與用品 自主管理的精神下 通常透過量測室內CO 濃度 代表室內 2 建材與裝修材料 對呼吸道 皮膚 眼睛及粘膜的刺激 甲醛 環境之現況 室內人員活動 致癌 室內有機物質 1. 室外 呼吸道疾病發生率提高 懸浮微粒 2.室內人員活動 過敏症狀 1. 外氣 1. 呼吸道疾病發生率提高 生物性污染物 2.室內人員活動 2. 過敏症狀加劇 3.空調系統 3. 伺機性感染 23 臭氧

採樣原則 ( 巡查檢驗 ) 法令依據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四條 內容說明 :( 執行時間 / 誰執行 / 執行項目 )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 二個月內完成巡查檢驗 巡查檢驗應於場所營業及辦公時段進行量測, 由室內空氣品 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操作量測或在場監督, 並得以巡檢式檢 測儀器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 巡查檢驗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外, 至少應包含二氧化碳 24

巡檢點之選取原則 -1 (1) 各點選取應平均分布選取合適之採樣點, 並優先考量人員聚集密度高 反映抱怨較多之地點及空間使用頻率較高的地方為主 (2) 測點應避免位於隔間或牆角太近, 距離窗戶 牆壁 牆角 隔間或其他垂直表面 ( 例如文件櫃等設施 ) 最少 0.5 公尺, 並應避開其他室內設施或裝備擺放之重疊處 (3) 採樣儀器之架設應避開人為干擾因素 ( 例如場所落地風扇 暖爐或人員呼吸氣之範圍 ), 亦須避開污染物檢測時產生干擾之位置 ( 如中央空調系統之空氣擴散器或引導器 ), 如無法避免時, 應選擇受干擾影響最小之處取樣 (4) 不應直接位於冷暖氣出口或陽光直接照射導致可能影響儀器檢測誤差之處 (5) 檢測儀器不宜放在走廊或通道上採樣, 如在走廊 通道或大廳取樣, 應保持與手扶梯或電梯至少 3 公尺之範圍

巡檢點之選取原則 -2 (6) 距離局部污染源, 例如影印機 印表機 或吸煙人士等位置最少 3 公尺 (7) 盡可能應避開門口附近之採樣, 若無法避免則至少須距門口 3 公尺之範圍 (8) 採樣高度應考量人員坐或站立時之呼吸氣之範圍, 以離地面 1.2-1.5 公尺為原則 (9) 若場所有較明顯潮濕之地點, 例如牆壁或天花板發現黴菌斑或明顯水痕鄰近空間處, 需定期檢測真菌項目者, 優先列為檢測點 (10) 每一單位空間的採樣, 均需包含其外氣引入口之採樣點, 以瞭解室內是否可能因空調入口或自然通風入口有污染源的存在, 進而影響室內的環境

最低巡檢採樣點數目之規定 法令依據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 ( 平方公尺 ) 2,000 至少 5 點以上 2,000~5,000 5,000~15,000 15,000~30,000 巡檢點數目 室內樓地板面積每增加 400 平方公尺增加一點, 累進統計巡檢點數目或至少 10 點以上 室內樓地板面積每增加 500 平方公尺增加一點, 累進統計巡檢點數目或至少 25 點以上 室內樓地板面積每增加 625 平方公尺增加一點, 累進統計巡檢點數目或至少 40 點以上

採樣原則(巡查檢驗) 巡查檢驗點位 需明確標示於 各樓層平面圖中 並將量測結 果紀錄 做成資料備查 通 風 不 佳 人員密度過高 人員 抱怨 人員密度過高 人員密度過高

採樣原則 ( 定期檢測 ) 法令依據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六條 內容說明 : ( 執行時間 / 誰執行 / 執行項目 )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於公告管制室內空間進行定期檢測, 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 但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者, 得自行辦理檢驗測定 定期檢測之採樣時間應於營業及辦公時段 檢驗測定機構受託從事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業務, 同一採樣點各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之採樣應同日進行 受託檢驗測定機構為多家時, 亦同 定期檢測之採樣點數目超過二個以上, 各採樣點之採樣時間得於不同日期進行, 但仍應符合前二項規定

採樣原則 ( 定期檢測 ) 法令依據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內容說明 :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定期檢測, 除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外, 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位置須依巡查檢驗結果, 優先依濃度較高巡檢點依序擇定之 但有特殊情形, 經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室內樓地板面積 採樣點數目 5,000 平方公尺 至少 1 點以上 5,000~15,000 平方公尺至少 2 點以上 15,000~30,000 平方公尺至少 3 點以上 30,000 平方公尺至少 4 點以上 30

採樣原則 ( 定期檢測 ) 法令依據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內容說明 : 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 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 發現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 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 且規劃採樣點應平均分布於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上 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 依場所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 ( 含未滿 ), 應採集一點 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者, 得減半計算採樣點數目, 且減半計算數目後不得少於二點 真菌標準值因需估算 室內外濃度比值 (I/O Ratio), 故需量測室外濃度 31

採樣原則 ( 定期檢測 ) 法令依據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內容說明 : 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 室外測值採樣相對位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 公告場所使用中央空調系統設備將室外空氣引入室內者, 採樣儀器架設應鄰近空調系統之外氣引入口且和外氣引入口同方位, 儀器採樣口高度與空調系統之外氣引入口相近 二 公告場所以自然通風或使用窗型 分離式冷氣機者, 採樣儀器架設應位於室內採樣點相對直接與室外空氣流通之窗戶或開口位置

自動監測設施 什麼場所要裝設自動監測設施?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公告場所, 係具有供公眾使用空間 公眾聚集量大且滯留時間長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於指定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 且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並應負自動監測設施功能完整運作及維護之責 自動監測設施要量測什麼污染物?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如下 : 1. 二氧化碳 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自動監測設施 自動監測設施裝設數目, 怎麼分布?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數目,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依其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 2,000 平方公尺 ( 含未滿 ), 應設置一台自動監測設施 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 4,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 得減半計算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數目, 且減半計算後數目不得少於二台 前項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採樣位置, 應具代表性且分布於各樓層, 於同樓層者應平均分布於樓層空間 被公告需設立自動監測設施之場所, 應如何提報及選擇合乎規定的自動監測設施? 提報, 請參閱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自動監測設施規範, 請參閱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自動監測設施 有關自動監測設施之汰換 更新 校正及資料保存方式均詳列於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中

公告場所檢驗測定數目表 A< 2,000M 2 2,000M 2 < A 5,000M 2 5,000M 2 < A 15,000M 2 15,000M 2 < A 30,000M 2 A>30,000M 2 巡查檢驗 至少 5 點 每增加 400 M 2 增加 1 點 ( 累進統計 ) 至少 10 點 每增加 500 M 2 增加 1 點 ( 累進統計 ) 至少 25 點 每增加 625 M 2 增加 1 點, 不得少於 25 點 ( 累進統計 ) 不得少於 25 點或至少 40 點 每增加 900 M 2 增加 1 點, 不得少於 40 點 ( 累進統計 ) 定期檢測至少 1 個點至少 2 個點至少 3 個點至少 4 個點 真細菌 連續監測 經指定應定期檢測場所每 1,000M 2 設置 1 點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 2,000M 2 以上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 得減半計算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數目, 且減半計算後數目至少 2 點以上 經指定應設置場所每 2,000M 2 設置 1 台感應元件 ( 設備 ) 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 4,000M 2 以上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 得減半計算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數目, 且減半計算後數目至少 2 台以上

- 設置 / 資格 - 職責 -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九條 條文說明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 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執行管理維護 公告場所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 有賴經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 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持續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 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 資格 訓練 合格證書之取得 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設置規定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 一 本法之公告場所, 應於公告後一年內設置專責人員至少一人 二 各公告場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共同設置專責人員 : ( 一 ) 於同幢 ( 棟 ) 建築物內有二處以上之公告場所, 並使用相同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 ( 二 ) 於同一直轄市 縣 ( 市 ) 內之公告場所且其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相同 ( 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資格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 副學士以上學歷 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書, 並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 10 處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機構 北區 中央大學 工業技術研究院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中區 弘光科技大學 雲林科技大學 台灣環保科技研究發展協會 南區 崑山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班課程 上課日課程名稱時數備註 第 1 天 第 2 天 第 3 天 報到及班務說明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法規概論 室內空氣品質與管理概論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制度實務 室內空氣品質查核檢測 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管理與控制技術 (1) 室內裝修與通風系統改善及更新 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管理與控制技術 (2) 污染來源控制及清淨設備之應用 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管理與控制技術 (3) 生物性氣膠管理與控制技術 2 小時 2 小時 2 小時 2 小時 2 小時 2 小時 2 小時 室內空氣品質查核檢測現場實作 4 小時 座談會 課程合計 18 小時 學科測驗 2 小時 術科測驗 3 小時 總 時 數 23 小時 1 小時 合計 6 小時 合計 8 小時 0.5 小時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合格標準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受訓格格標準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 專責人員之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 各科目之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 為訓練成績合格 前項成績不及格科目, 得於結訓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 但以二次為限 前項經第二次再測驗或評量, 仍未達第一項及格標準, 符合再訓練規定者, 得於第二次再測驗或評量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申請再訓練及測驗或評量, 但以一次為限, 其仍不合格者應重行報名參訓

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專責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 第十三條 ) 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訂定 檢討 修正及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監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設備或措施之正常運作, 並向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提供有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監督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之進行, 並作成紀錄存查 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公布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及自動監測結果 其他有關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什麼是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43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法源依據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據以執行, 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時, 該計畫內容應立檢討修正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內容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細則第六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 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 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及使用人員之基本資料 三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基本資料 四 公告場所使用性質及樓地板面積之基本資料 五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 六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規劃 七 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之應變措施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 各類型公共場所常見之室內空氣品質問題 - 案例介紹

各類型場所常見之室內空氣品質問題 類別場所特色常見問題 文教場所如 : 幼稚園 幼兒園 1. 空間使用多元且擁擠, 人員活 動空間多混合廚房 浴廁等 2. 非中央空調之場所, 多使用窗 型冷氣及分離式冷氣 3. 多使用自然通風形式 4. 人員密集, 且為易感受族群 5. 使用消毒藥劑 清潔用品進行 清潔, 且清潔工作頻繁 1. 廁所或廚房 餐飲區域與教室太近, 有異味逸散情形 2. 使用分離式或窗型冷氣時, 因無引入外氣, 加上空間狹小 人員擁擠之因素, 室內 CO 2 濃度易過高 3. 分離式冷氣或窗型冷氣濾網累積過多灰塵 4. 採自然通風時, 易受室外污染物 ( 如 : 懸浮微粒 ) 濕度 ( 如 : 下雨潮溼 ) 影響 5. 室內空間設有洗手臺 廁所多為與活動空間相連接, 濕度易過高, 易滋生黴菌 6. 多數場所備有空氣清淨機, 多具備負離子或臭氧殺菌之功能 7. 廁所常使用芳香劑減少異味 室內洗手槽並未設有獨立空間, 水氣可能會造成室內潮溼, 需注意保持乾燥 由於採自然通風, 因此應注意室外揚塵或懸浮微粒隨風飄入室內所形成之灰塵累積, 造成室內懸浮微粒濃度增加或造成幼兒過敏之問題

各類型場所常見之室內空氣品質問題 類別場所特色常見問題 大眾運輸場所 1. 尖峰時段人潮眾多 2. 多為開放空間, 車道與人員候車 區以氣簾或電動門間隔 3. 易受室外污染物, 或車輛排放廢 氣影響 4. 車道與人員候車區過近 5. 多為中央空調系統 6. 空間使用多元, 常設有餐飲區與 烹飪區 7. 為人員出入頻繁之場所, 因而常 見清潔人員隨時進行清潔工作 旅客出入閘門上方空氣簾百葉之吹拂角度部分未正確地調整往車道方向吹送 1. 通風換氣量設計不足夠, 室內來自人群活動之異味累積 2. 室內空間與候車區無法處於相對正壓的狀態, 因而無法抵擋並阻礙來自於車道與車輛經由出口閘門逸散進入的 PM 2.5 PM 10 以及 CO 等污染物 3. 位於室內天花板之空調出風口, 部分與回風口之配置距離過近, 將造成冷空氣一流經出風口, 部分氣流即已提早由回風口流出, 造成冷氣的浪費以及空氣齡與換氣率不足等問題 4. 空調箱設計老舊, 外氣引入效果不佳 ( 或停止引入 ), 濾材更換頻率可能不足 5. 進氣口空間堆置雜物, 牆壁吸音棉累積大量灰塵, 易將污染物直接帶入室內空氣中 6. 清潔劑使用及廁所芳香劑使用 清潔人員所使用的清潔劑, 可能是室內揮發性有機污染之來源之一

各類型場所常見之室內空氣品質問題 類別場所特色常見問題 營業商場如 : 百貨業 賣場及商場 1. 特定時段 ( 如 : 促銷活動期間或 1. 停車場與美食街多與人員活動區域相通, 導致 週年慶等 ) 易聚集 / 湧入眾多人員 汽車廢氣及烹調燃燒之污染物逸散至百貨公司 2. 使用中央空調系統 室內 3. 陳設物品多元, 有些物品可能成為室內污染源之一 ( 諸如 : 傢俱 生鮮產品或個人衛生用品等 ) 2. 3. 空調系統設計時有考量新鲜空氣的引入, 但多數場所基於節省電費將新鲜空氣引入裝置關閉, 導致外氣引入量多不足 裝修行為頻繁, 易產生 TVOC 或甲醛等污染物, 4. 空間使用及物品陳設間隔凌亂 於室內累積 5. 裝修行為頻繁 6. 多設有美食空間, 直接進行烹 飪 燃燒行為 4. 促銷活動或週年慶期間人潮擁擠, 除 CO 2 濃度 易過高外, 室內細菌易容易過高 5. 外氣引入口多位於車道旁 6. 貨物商品擺設不當, 影響空氣流通 7. 廁所多使用芳香劑 促銷活動或週年慶期間人潮擁擠, 除 CO 2 濃度易過高外, 室內細菌易容易過高 賣場多擺設傢俱或含有易揮發有機物之產品 ( 如乾燥花 芳香劑等 ), 故易有 TVOC 累積情形 ; 賣場之美食街有烹調燃燒行為, 污染物易亦散至其他空間

各類型場所常見之室內空氣品質問題 類別場所特色常見問題 圖書館 1. 依其規模, 地區性圖書館多使用箱型冷氣及自然通風, 大型圖書館則使用中央空調形式, 以 FCU 形式為主 2. 閱覽室於考季為尖峰使用時段, 使用人員多且使用時間長 3. 圖書館閱覽室多位於地下室 4. 圖書眾多 1. 一般閱覽區室內空氣品質多屬優良, 惟於考季閱覽室使用量大, 易出現室內 CO 2 累積, 人員抱怨等現象 2. 圖書館多使用自然通風形式, 其濕度易受室外影響, 室內圖書眾多, 易為室內真菌滋生之汙染源 3. 空調維護工作多委外進行, 且受限於年度經費編列, 以致無法立即解決缺失 4. 使用箱型冷氣之場所, 冷氣機維護不周, 其濾網 鰭版多有灰塵累積的現象 5. 使用中央空調形式之場所, 空調的出風以及回風口相當接近有可能會使冷房效果大打折扣 6. 由於閱覽室多位於地下室, 加上未引入適當量之新鮮外氣, 導致多項室內汙染物累積使濃度升高 一般閱覽區室內空氣品質多屬優良, 惟於考季閱覽室使用量大, 易出現室內 CO 2 累積, 人員抱怨等現象 空調維護工作多委外進行, 且受限於年度經費編列, 以致無法立即解決缺失

各類型場所常見之室內空氣品質問題 類別場所特色常見問題 醫療院所 1. 來診民眾眾多 2. 場所服務對象多為易感受族群 3. 多為中央空調系統, 且多為 FCU 系 統, 無外氣引入或外氣引入量不足 4. 使用空間多隔間 5. 維護管理人員業務繁重, 多身兼多 項工作 由於來診民眾眾多, 於掛號處 領藥處及候診區常有 CO 2 濃度過高之情形 1. 由於來診民眾眾多, 於掛號處 領藥處及候診區常有 CO 2 濃度過高之情形 2. 有些建築過於老舊, 並無設計外氣引入裝置, 或為節 能考量, 無引入外氣或外氣引入量不足 3. 主機房或新鮮空氣引入口堆置雜物, 導致新鮮空氣引入量不足 4. 空調機房維護不周, 如 : 濾網未定期更換 地板有水漬 結露等現象 5. 天花板之回風口及配置過於出風口緊密, 不利於換氣率及空氣混合 6. 天花板因空調結露滲水而產生黴斑 7. 冷卻水塔清潔頻率過低或四周護網已破裂及脫落, 有滋生細菌之虞 空調箱內紙框濾網移位且累積過多灰塵, 建議應定期更換紙框濾網, 已維護空調箱之功能正常運作

案例介紹 1 訪查單位 : 中區醫療院所 室內空氣品質問題 場所管理人員表示, 於門診時段, 各候診區 大廳 批價及領藥處均為候診之病患, 且管理單位長期進行室內二氧化碳濃度監測的工作, 其候診區之二氧化碳濃度均超出建議值, 尤以門診大樓更甚, 其濃度均超過 1000 ppm 訪查委員 : 弘光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系陳秀玲教授 台灣省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張中和技師 www.tupian99.com

案例介紹 1 現勘記錄 B1 診與 4 樓門診區 CO 2 濃度嚴重超過 1000ppm, 於開門窗條件下才逐漸降至 1000ppm 左右 領藥處人數偏多, 但因有對外窗及接近走道, 大量引進外氣氣流, 所以 CO 2 濃度維持於 800-900ppm 之間, 但如果領藥人數過多時,CO 2 濃度是否超標需再考量 管理單位外氣引入比例約為 10%, 導致某些場所如 4 樓門診區於正常人數使用狀況下 CO 2 明顯超標, 對於外氣引入方式與比例均應重新思考 廁所排氣口與四樓門診進氣口相鄰過近, 應重新配置 由管理單位建立的 CO 2 檢測資料雖可發現某些區位 CO 2 濃度超標, 但因其為瞬間檢測值, 無法得知當該區域為使用尖峰值狀況時 CO 2 的濃度變化情形 管理單位似乎認為該場所僅有 CO 2 超標問題, 應該以更謹慎態度考量 IAQ 由空調箱外氣引入風門調節外氣引入量, 外氣引入量及外氣處理冷凍能力不足

於院內巡檢時, 應標註即時檢測時該區域人數與其目前為離峰使用 尖峰使用或正常使用, 完整建置院內通風於不同使用狀態下之 CO 2 檢測資料, 以計算其進氣比與估計通風改善之可能性 門診藥局人數偏多, 但因有對外窗及接近走道, 大量引進外氣氣流, 所以 CO 2 濃度維持於 800-900ppm 之間 廁所排氣口與外氣入口相鄰未超過 15 公尺, 建議重新配置, 避免引進髒污之外氣 地下一樓候診區 ( 左圖 ) 及四樓候診區 ( 右圖 ) 於未開啟門窗時, 二氧化碳濃度均超過標準值, 開啟門窗後才逐漸下降, 顯示外氣引入量明顯不足

案例介紹 1 輔導建議 於院內巡檢時, 應標註即時檢測時該區域人數與其目前為離峰使用 尖峰使用或正常使用, 完整建置院內通風於不同使用狀態下之 CO 2 檢測資料, 以計算其進氣比與估計通風改善之可能性 對於其他單位如復健 護理站, 雖非為第一線 IAQ 管制區域, 但因其醫療特性關係, 可能會因器具加熱而有 VOC 或甲醛暴露的情形, 也可加以評估 管理單位認為改善 CO 2 僅需加強引進外氣, 然引進外氣後會有真菌與細菌等生物性污染源問題, 如要加強引進外氣, 應對外氣引入比高區域進行生物性污染物之採樣檢查 應增設新鮮空氣 OA 引入, 經 85% 袋式過濾網過濾及遇冷空調箱冷卻除濕後, 再銜接至原空調箱外氣口, 此措施可避免影響空調箱冷度及機房結露問題發生 空調箱之 RA 修改管路並增設排氣風車, 抽除相對室內空氣, 以達強制之換氣效果 各層空調箱排氣以外管方式增設延伸至屋頂排放與由當層百葉引入之外氣, 可設施無交叉污染疑慮之熱管熱交換器回收冷能, 大量減少外氣引入之能源消耗 局部增設排氣管路 排風機設施, 加強空間換氣效果 增設新鮮空氣 OA 引入, 經 85% 袋式過濾網過濾及遇冷空調箱冷卻除濕後, 再以風管及風門分配至各區小型送風機回風側

案例介紹 2 訪查單位 : 北區教育場所的圖書館 室內空氣品質問題 場所管理人員表示, 其校區內圖書館於考試期間, 由於使用人員過多, 有人抱怨室內空氣品質不良, 造成不適 依據管理人員自行利用巡檢視儀器量測之結果, 二氧化碳濃度介於 1075-1290 ppm 間 訪查委員 : 中央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蕭大智教授 台灣省冷凍空調技師公會陳清光技師

案例介紹 2 現勘記錄 地下室學生圖書閱覽區 CO 2 濃度偏高,PM 10 PM 2.5 及 TVOC 自行檢測之測值均略高 PM 10 自測值有時較 PM 2.5 自測值高,3F 的 PM 10 及 PM 2.5 自測值高於其他樓層 圖書館由 BF 1F 2F 3F 4F 5F 均無排氣設施, 外氣只能依人員進出開關門進入室內 廁所內空氣形作正壓狀能態, 往室內空間流動, 造成室內空間有異味 原有的抽風機噪音太大且風口朝下, 造成髒空氣抽進室內, 反而有汙染室內空氣之虞

案例介紹2 圖書館由BF 1F 2F 3F 4F 出風口累積過多灰塵 5F均無排氣設施 外氣只能依人 建議定期清潔 避免成 為生物性污染之源頭 員進出開關門進入室內 外氣引入口建議 保持整潔 垃圾 回收桶建議移除 於晚間或清晨 學生未進入閱 覽區進行量測 日監測量時亦 須記錄學生人數及室內汙染物 隨時間之變化 以對人體健康考量並以室 內空氣品質改善為優先 建議加裝全熱交換器 引 進外氣並加裝CO2 顯示器 時時監測空氣品質

案例介紹 2 輔導建議 經現地訪查後, 應可確認地下室學生圖書閱覽區室內空氣品質較低源於未引進外部乾淨空氣混合, 導致多項室內汙染物累積使濃度升高 建議再次確認問題 - 於晚間或清晨, 學生未進入閱覽區進行量測 ; 日監測量時亦須記錄學生人數及室內汙染物隨時間之變化 建議之改善方法 ; 如可能, 增設引進外部空氣空調裝置與現有系統整合 ; 增加與一至五樓空氣之流動, 如將地下室學生圖書閱覽區高處 ( 連接一樓處 ) 之氣窗打開, 增進一至五樓室內空氣混合, 雖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但期望能改善室內空氣品質 ( 須再評估改善成效 ) 貴單位購置之 PM 監測器可能有必要與較精密之儀器進行比對 3F 的量測值之空間分布須再進行細部勘驗, 可至亦是否為單一量測極值或單點量測極值所致 以對人體健康考量並以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為優先, 建議加裝全熱交換器, 引進外氣並加裝 CO 2 顯示器時時監測空氣品質 全熱交換器回收率為 60% 左右, 尚需加裝空調設施, 維持室內的舒適度 廁所內加裝排氣設施, 使成負壓系統消除室內空間之異味

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 http://iaq.epa.gov.tw/indoorair/index.html

社團法人台灣室內環境品質學會 http://www.iaq.org.tw/, 06-2759198, tsieq@iaq.org.tw

弘光科技大學-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 員訓練班 歡迎團體報名 聯絡方式 04-26318652*4018 E-mail: hkiaqt@web.edu.tw 林千喬小姐 訓練班網址 http://louisfifty.wix.com/hkiaqt

訓練班網址 :http://louisfifty.wix.com/hkia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