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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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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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 ( 二 ) 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 拍卖等活动的 ; ( 三 ) 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 ( 四 ) 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 ( 五 ) 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法律 法

二 行政处罚 (59 项 ) 职权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编码 权责清单 行使主体 涉及层级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和期限 ; 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 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权责清单 表一 行政许可 码 称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1.[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 年修订 )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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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

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聘任以及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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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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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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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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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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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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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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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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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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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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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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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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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 2013 年 11 月 18 日 - 2 -

甬水建201566号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表.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 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 期货交易所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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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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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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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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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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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 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 成绩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 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 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 包括期货合约 ) 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 所 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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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审 2015 11 号 鹿邑县审计局关于转发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通知 局各股室 : 现将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和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河南省审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1

例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 河南省审计机关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 鹿邑县审计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2

附件 :1 河南省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修订稿 ) 一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 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 ( 一 ) 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 二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四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3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观情形: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 2 天以内的 处罚标准 :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 2 天以上 3 天以内的 处罚标准 :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 3 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 :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二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 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 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发生额在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 i 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 5

法所得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发生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发生额在 50 万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 :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附件 :2 河南省审计机关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 一 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的行政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 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二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 三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级次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7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 以下 ; 或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 以上 10% 以下 ; 或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 以上 ; 或者发生额在 30 万元以上 ;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或者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 8

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 3% 以下, 或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 3% 以上 10% 以下, 或者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 10% 以上, 或者发生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 9

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因截留代收的的财政收入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 或者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二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10

( 三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 四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级次 1.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11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5% 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l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此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 12

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5% 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发生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因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曾受过有 13

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 14

益, 获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5% 以上 4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5% 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获益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2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5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 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 二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 三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 四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 ( 五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级次 1.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下, 金额 10 万元以下 :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16

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上 50 份以下,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50 份以上,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 但因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 ; 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下, 金额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 17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上 50 份以下, 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50 份以上,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 但因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转借 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 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下, 涉及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 18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20 份以上 50 份以下, 涉及金额 10 万元以土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50 份以上, 涉及金额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 但因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伪造 变造 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 : 或者情节严重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20 份以下, 涉及金额 10 万元以下, 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并能积极纠正 整改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 19

具,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20 份以上 50 份以下, 涉及金额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 50 份以上, 涉及金额 30 万元以上,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 但因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 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 印 ) 制章的 ; 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 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 20

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级次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发生额在 5000 元以下, 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有使用, 未造成资金流失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 的表现情形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发生额在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或者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主要用于单位公务开支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21

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发生额 5 万元以上, 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 侵吞 挥霍浪费行为的 ; 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因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又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l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