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康諾嚴重疾病保障
一站式嚴重疾病保障 全面照顧您的需要 人人都渴望擁有強健體魄, 但世事難料, 嚴重疾病或住院都可能令人大失預算 雖然現今醫療科技發展一日千里, 很多嚴重疾病已可在早期發現及治理, 但所涉及的高昂治療費用與日常開支, 往往為不少家庭帶來財政壓力 康諾嚴重疾病保障 ( 康諾 或 基本計劃 ) 連同其兩項自選附加契約, 正是您明智之選 特點 若被保人不幸患上 56 種受保嚴重疾病或其他受保非嚴重疾病其中之一, 康諾 將為您提供現金賠償 康諾 更另設以下兩項附加契約, 讓您靈活選擇, 進一步擴大保障範圍 : n 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II 附加契約 ( 早期附加契約 ) n 嚴重疾病多重保障 II 附加契約 ( 多重附加契約 ) 以下為 康諾 早期附加契約 及 多重附加契約 所提供的周全嚴重疾病保障 : 康諾 ( 基本計劃 ) 早期附加契約 ( 自選 ) 多重附加契約 ( 自選 ) 提供 56 種嚴重疾病及多種非嚴重疾病的保障 ( 其中 8 種特別為兒童而設 ) 提供 52 種早期嚴重疾病及 56 種嚴重疾病的保障 在 康諾 提供的賠償以外再額外提供 4 次嚴重疾病賠償 涵蓋超過 100 種病況, 保障周全 1
康諾嚴重疾病保障 1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康諾 保障多達 56 種嚴重疾病 ( 詳見下文表一 ), 保障年 期至 100 歲 2 若被保人確診患上任何一種受保嚴重疾 病, 將可獲得相等於保額 100% 的現金賠償及特別獎賞 ( 如 有 ) 3 ( 惟須扣除任何根據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已索償的 保險賠償 ), 有助應付醫療費用 生活開支或按需要靈活 運用 4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若被保人確診患上任何一種下文表二所列之受保非嚴重疾 病 ( 其中 8 種特別為保障未滿 22 歲兒童而設 ), 便可每次預 支保額的 20% 作為現金賠償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更可提供多達 3 次賠償 : n (i) 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 5 或 6 (ii) 原位癌可就同一種疾病提出第 2 次索償 ; n 其他受保非嚴重疾病, 每種可索償 1 次 7 身故保險賠償 若被保人不幸身故, 指定受益人將獲得相等於 康諾 保 額 100% 的現金賠償及特別獎賞 ( 如有 ) 3 ( 惟須扣除任何根據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已索償的保險賠償 ) 3, 10 特別獎賞 除保證現金價值外, 只要保單生效達 5 年或以上, 康諾 將額外派發非保證特別獎賞, 為您的保障增值 此非保證 特別獎賞 ( 如有 ) 將於被保人首次確診患上受保嚴重疾病或 身故 保單退保或保單期滿時支付 11 延長寬限期保障 由第 2 個保單年度開始, 若您在 康諾 的保費繳付期內成 為父母 結婚 離婚或非自願性失業, 即可申請延長保費 寬限期至最長 365 日, 讓您減輕財政壓力 於延長保費寬 限期內, 您仍享有 康諾 提供的保障 保費繳付年期 您可選擇在 20 年或 25 年內完成供款, 切合個人所需 持續享有附加保障 除了上述 早期附加契約 及 多重附加契約 之外, 您亦 可選擇於 康諾 增添其他附加契約, 例如意外及醫療附 加契約, 使保障更為全面 即使 康諾 支付 嚴重疾病保 險賠償 後, 所有附於 康諾 而當時仍然生效的附加契約 並不會自動終止 12 ( 惟須繳交所需保費, 並根據各附加契 約的條款而定 ) 8 增值權益附加條款 透過增值權益附加條款, 康諾 的保額將會每年自動增 加, 有助抗衡通脹 增值權益附加條款將收取額外保費, 但毋須再提交任何健康證明 9 額外 35% 保障保險賠償 若被保人在 康諾 第 10 個保單週年日之前確診患上任何 一種受保嚴重疾病, 或在此期間不幸身故, 康諾 將提 供相等於 康諾 保額 35% 之額外保障 10 保證現金價值 當退保或保單期滿, 康諾 將提供保證現金價值, 該現 金價值並不會跟隨金融市場表現變動 我時刻都希望以最佳姿態示人 康諾 的保 障範圍包括因意外受傷而接受面部重建手術, 以 及因意外燒傷而接受皮膚移植手術等非嚴重疾病, 確是一份很貼心的計劃 袁小姐,30 歲 康諾 涵蓋專為兒童而設的非嚴重疾病保障, 我會考慮為子女投保 蔡太太,41 歲 2
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II 附加契約 我們特別設計 早期附加契約, 涵蓋早期嚴重疾病及嚴重疾病至 85 歲 13 當支付下列兩項保險賠償其中之一後, 本附加 契約將自動終止 14 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若被保人不幸確診患上 52 種受保早期嚴重疾病 ( 詳見下文 表一 ) 之一, 將獲發相等於此附加契約保額 100% 的賠償, 有助應付早期治療所需開支 14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若被保人不幸確診患上 56 種受保嚴重疾病 ( 詳見下文表一 ) 之一, 我們會根據 康諾 支付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亦 同時支付相等於此附加契約保額 100% 的賠償 早期嚴重疾病保障 II 附加契約 十分配合我 的需要 嚴重疾病需要及早治療, 但有關的醫療開支可能所費不菲 因此, 我會考慮投保 譚小姐,28 歲 嚴重疾病多重保障 II 附加契約 15 多重附加契約 共提供多達 5 次嚴重疾病賠償 ( 包括由 康諾 作出的首次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 至 85 歲 13, 涵蓋 54 種嚴重 疾病 ( 詳見下文表一 ) 16 多次癌症賠償 癌細胞可擴散至其他器官, 而且癌症痊癒後亦可復發, 同一患者亦有可能患上另一種癌症 因此, 多重附加 契約 特設多達 3 次癌症賠償 ( 包括由 康諾 提供的 嚴 重疾病保險賠償 就癌症作出的首次賠償 ) 假如被保人不 幸確診患上新的癌症 ( 即非 復發 17 ), 只需短至 1 年的等 候期 ( 由之前最近期癌症賠償所涉及癌症的首次確診至是 次新的癌症首次確診為止 ), 便可提出新的癌症索償 每 次癌症賠償為此附加契約保額的 100% 18 嚴重疾病多重保險賠償 康諾 及 多重附加契約 合共提供多達 5 次嚴重疾病賠 償 19 ( 包括多次癌症賠償 ) 當 康諾 支付首次 嚴重疾病 保險賠償 後, 其後每次嚴重疾病賠償為此附加契約保額 的 100% 多重附加契約 所涵蓋的 54 種嚴重疾病分為 10 個組別 ( 詳見下文表一 ), 除以下情況外, 每次嚴重疾 病賠償 ( 包括 康諾 提供的賠償 ) 必須屬於不同嚴重疾病 組別 : n 癌症賠償 ; n 若 康諾 首次支付的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涉及 不能 獨立生活 或 末期疾病, 於 多重附加契約 提出第 1 次索償之嚴重疾病可來自任何嚴重疾病組別 癌症愈來愈普遍, 而且治癒後仍有可能復發 ; 透過 康諾 及其兩項附加契約, 無論所患癌症屬早期 晚期或新症, 我也放心可以得到保障 鄭先生,38 歲 豁免保費當 康諾 支付首次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後, 被保人可於下期保費到期日起獲豁免繳付 多重附加契約 日後的保費 患多過一種癌症的個案時有發生 幸好 嚴重疾病多重保障 II 附加契約 所列不同新癌症確診日期之間的等候期只需 1 年 黃小姐,26 歲 嚴重疾病多重保障 II 附加契約 豁免繳付日 後保費, 非常吸引, 因為嚴重疾病患者很可能失去工作能力, 無力支付保險費用 陳先生,45 歲 3
表一 受保早期嚴重疾病及嚴重疾病 早期附加契約 受保早期嚴重疾病 康諾 早期附加契約 多重附加契約 受保嚴重疾病 組別 1 癌症 組別 2 與器官衰竭有關的疾病 組別 3 與心臟及血管有關的疾病 組別 4 與神經系統有關的疾病 組別 5 與血液有關的疾病 組別 6 與消化系統有關的疾病 已接受手術治療的特定器官原位癌 癌症 因腎上腺腺瘤的腎上腺切除術 慢性腎上腺功能不全 ( 愛狄信病 ) 早期腎衰竭 慢性及不可逆轉性腎衰竭 肝臟手術 慢性肝病 昏迷超過 48 小時 昏迷 單肺切除手術 末期肺病 中度不能獨立生活 * 不能獨立生活 # * 重要器官移植 ( 於器官移植輪候冊名單上 ) 重要器官移植 單腎切除手術 腎髓質囊腫病 早期心肌病 心肌病 小切口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需動外科手術的冠狀動脈疾病 腦動脈瘤或動靜脈畸形外科手術 夾層主動脈瘤 植入靜脈過濾器 艾森門格綜合症 心包膜切除術 心臟病發作 經皮瓣膜手術 心瓣手術 次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中度嚴重傳染性心內膜炎 嚴重傳染性心內膜炎 主動脈微創手術 主動脈手術 早期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硬腦膜下血腫手術 植物人 中度嚴重細菌性腦膜炎 細菌性腦膜炎 腦下垂體腫瘤切除手術 良性腦腫瘤 視神經萎縮導致低視力 失明 中度嚴重腦部損傷 ^ 腦部損傷 ^ 中度嚴重腦炎 腦炎 早期運動神經元病 運動神經元病 早期多發性硬化症 多發性硬化症 中度嚴重肌營養不良症 ^ 肌營養不良症 ^ 中度嚴重癱瘓 癱瘓 中度嚴重脊髓灰質炎 脊髓灰質炎 早期進行性延髓痳痺症 進行性延髓痳痺症 早期進行性核上神經痳痺症 ^ 進行性核上神經痳痺症 ^ 早期脊髓肌肉萎縮症 ^ 脊髓肌肉萎縮症 ^ 頸動脈手術 中風 結核性脊髓炎 結核性腦膜炎 因輸血感染愛滋病 / 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 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再生障礙性貧血 因職業感染愛滋病 / 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 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臟炎 復發性慢性胰臟炎 膽道系統重建手術 暴發性肝炎 中度嚴重克隆氏症 嚴重克隆氏症 中度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4
表一 ( 續 ) 早期附加契約 受保早期嚴重疾病 康諾 早期附加契約 多重附加契約 受保嚴重疾病 組別 7 與免疫科及風濕病學有關的疾病 組別 8 與神經系統退化有關的疾病 組別 9 與肌肉及骨骼有關的疾病 組別 10 其他嚴重疾病 中度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嚴重類風濕關節炎 中度嚴重有狼瘡性腎炎的系統性紅斑狼瘡 有狼瘡性腎炎的系統性紅斑狼瘡 早期系統性硬皮病 系統性硬皮病 中度嚴重亞爾茲默氏病 亞爾茲默氏病 中度嚴重柏金遜病 柏金遜病 中度嚴重克雅二氏症 嚴重克雅二氏症 糖尿病併發症引致的單腳截除 糖尿病併發症引致的腳部截除 中度嚴重燒傷 嚴重燒傷 壞死性筋膜炎 單一斷肢 斷肢 植入人工耳蝸手術 失聰 ( 損失聽覺 ) 早期象皮病 象皮病 因聲帶痳痺導致喪失說話能力 損失說話能力 末期疾病 # # 不能獨立生活 及 末期疾病 並不在 多重附加契約 保障範圍之內 ^ 被保人首次確診患上此早期嚴重疾病 / 嚴重疾病 ( 視屬何情況而定 ) 的年齡必須在 5 歲後, 才合資格索償相關保險賠償 * 被保人首次確診患上此早期嚴重疾病 / 嚴重疾病 ( 視屬何情況而定 ) 的年齡必須介乎 15 至 75 歲, 才合資格索償相關保險賠償 註 : 有關早期嚴重疾病 / 嚴重疾病之保險賠償, 須符合保單合約內就有關早期嚴重疾病 / 嚴重疾病所訂定之定義 表二 受保非嚴重疾病 康諾 組別 1 兒童非嚴重疾病 ** 組別 2 原位癌 / 早期癌症 組別 3 血管成形術 組別 4 其他非嚴重疾病 出血性登革熱甲型血友病及乙型血友病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川崎綜合症成骨不全症風濕性心瓣疾病斯蒂爾病威爾遜病以下器官的原位癌 : 乳房 子宮頸 子宮 卵巢 輸卵管 陰道或睪丸前列腺之初期癌症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主動脈瘤慢性自體免疫肝炎因意外受傷而接受面部重建手術肝炎及肝硬化心臟起搏器或除顫器植入因意外燒傷而接受皮膚移植手術系統性紅斑狼瘡 ** 被保人首次確診患上此非嚴重疾病的年齡必須為 22 歲以下, 才合資格索償相關保險賠償 註 : 有關非嚴重疾病之保險賠償, 須符合保單內就有關非嚴重疾病所訂定之定義 5
常見問題 我已購買醫療保障計劃, 為何仍需投保 康諾 早期附加契約 及 多重附加契約? 醫療保障計劃一般只支付實際醫療費用 然而, 若不幸確診患上其中一種受保嚴重疾病, 康諾 及 早期附加契約 即提供一筆過現金賠償, 而 多重附加契約 更提供多次嚴重疾病賠償, 讓您按需要靈活運用 同時受保於 康諾 早期附加契約 及 多重附加 契約 有何效益? 如因失業等原因暫時出現財政困難, 如何確保我的 保障不受影響? 由於 康諾 早期附加契約 及 多重附加契約 的個別保障範圍重點不同, 同時投保將帶來更全面的嚴重疾病保障 : n 康諾 就 56 種嚴重疾病及多種非嚴重疾病提供保障, 其中 8 種非嚴重疾病的保障是特別為兒童而設 ; 由第 2 個保單年度起, 若您在 康諾 的保費繳付期內非自願性失業, 即可申請延長保費寬限期至最長 365 日, 減輕暫時缺乏資金的問題 於延長保費寬限期內, 您仍享有保障 若您在 康諾 的保費繳付期內成為父母 結婚或離婚, 亦可申請延長保費寬限期 n 早期附加契約 涵蓋 52 種早期嚴重疾病 ; 及 n 多重附加契約 在 康諾 提供的賠償以外再提供 4 次嚴重疾病賠償 ( 康諾 及 多重附加契約 共提供最多 3 次癌症賠償 ) 多重附加契約 之保費豁免機制, 有何優點? 如何申請索償? 當 康諾 支付首次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後, 被保人可於下期保費到期日起獲豁免繳付 多重附加契約 日後的保費, 並繼續受保於 多重附加契約, 專心接受治療 請聯絡您的理財顧問或致電 (852) 2802 2812 傳真至 (852) 2598 7623 或電郵至 customer.services@axa.com.hk, 我們會盡快為您安排理賠事宜 6
康諾 資料一覽表 保障年期 2 直至 100 歲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3, 10 1 保額的 100%, 再加任何特別獎賞 ( 非保證 ) ( 惟須扣除任何根據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已索償的保險賠償 4 ) 4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最多可獲 3 次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每次為保額的 20% 5 6 ((i) 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或 (ii) 原位癌可多達 2 次賠償 ), 而就每項非嚴重疾病所須支付之保險賠償額將不超過 240,000 港元 / 30,000 美元 9 若在第 10 個保單週年日之前須支付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或身故保險賠償, 額外 35% 保障保險賠償將提供相等於保額的 35% 之額外保障 10 保證現金價值 於保單退保或期滿時支付 3, 10 非保證 ; 適用於生效達 5 年或以上的保單, 特別獎賞於保單退保或期滿 被保人身故或首次確診患上任何受保嚴重疾病時支付 10 於保單退保日之保證現金價值的 100%, 退保價值再加任何特別獎賞 ( 非保證 ) 3 ( 惟須扣除任何已索償的保險賠償 ) 期滿保險賠償 ( 利益 ) 10 於保單期滿日之保證現金價值的 100%, 再加任何特別獎賞 ( 非保證 ) 3 ( 惟須扣除任何已索償的保險賠償 ) 7 保額的 100%, 身故保險賠償再加任何特別獎賞 ( 非保證 ) 3 ( 惟須扣除任何已索償的保險賠償 ) 11 延長寬限期保障 由第 2 個保單年度開始, 可延長保費寬限期至最長 365 日 保費繳付年期 20 年 25 年 繕發年齡 14 日 55 歲 14 日 50 歲 保費結構保費繳付方式最低保額最高保額 20 平衡保費但非保證 月繳 半年繳或年繳 45 歲前 :120,000 港元 / 15,000 美元 45 歲或以上 :80,000 港元 / 10,000 美元 10,000,000 港元 / 1,250,000 美元 早期附加契約 ( 自選 ) 資料一覽表 保障年期 14 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14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保費繳付年期 保費結構 保費繳付方式 最低保額 最高保額 13 直至 85 歲 早期附加契約 保額的 100% 早期附加契約 保額的 100% 13 與 康諾 相同, 或直至 85 歲 20 平衡保費但非保證 與 康諾 相同 80,000 港元 / 10,000 美元 (i)1,000,000 港元 / 125,000 美元或 (ii) 康諾 保額的 50%, 以較低者為準 多重附加契約 ( 自選 ) 資料一覽表 保障年期 15, 18 嚴重疾病多重保險賠償 16 多次癌症賠償 豁免保費 保費繳付年期 保費結構 保費繳付方式 保額 13 直至 85 歲 提供 4 次額外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 包括多次癌症賠償 16 ), 而每次賠償額為保額的 100% 多達 3 次賠償保障 ( 包括 康諾 所提供的首次癌症賠償 ) 當 康諾 支付第 1 次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後, 多重附加契約 的保費將獲豁免 13 與 康諾 相同, 或直至 85 歲 20 平衡保費但非保證 與 康諾 相同 與 康諾 相同 7
備註 : 1.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只支付 1 次 當須支付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時, 康諾 的保額將減少至零, 而 康諾 所提供的保障將自動終止 2. 保單將於被保人 100 歲生日當天的或緊接其後的保單週年日自動終止 期滿保險賠償 ( 利益 ) 將支付予保單持有人, 金額相等於期滿日之現金價值再加任何特別獎賞 ( 非保證 ) ( 惟須扣除任何根據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已索償的保險賠償 ), 但 康諾 必須未曾支付或須支付任何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或身故保險賠償 3. 特別獎賞並非保證, 並只適用於已經生效達 5 年或以上的保單 本公司擁有絕對的酌情權, 可不時檢討及調整特別獎賞 本公司乃基於多種因素釐定特別獎賞的金額, 包括但不限於索償經驗 保單續保率及投資回報 4. 就每次符合資格的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所支付的賠償額相等於 康諾 保額的 20%, 而所有本公司及任何與本公司相關聯的香港及 / 或澳門授權保險人所繕發之保單就被保人之每項非嚴重疾病而須支付之保險賠償總額將不超過 240,000 港元 / 30,000 美元 ( 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保單的保單貨幣釐定 ) 在支付此賠償後, 保額及保費均維持不變 5. 當第 1 次就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而提出之索償獲支付後, 如要就同一疾病提出第 2 次索償, 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第 2 次索償的治療 ( 在已符合第 1 次索償的相同要求下 ) 必須是一個與第 1 次已獲賠償相關的醫療檢查中並沒有發現有多於 60% 狹窄的位置 6. 當第 1 次就原位癌而提出之索償獲支付後, 如要就同一疾病提出第 2 次索償, 則第 2 次索償的受保障器官必須與第 1 次保險賠償中的受保障器官不同 7. 當支付身故保險賠償時, 保額會減至零, 而保單將自動終止 8. 本條款將於以下情況終止 ( 以較早者為準 ):(i) 當保單持有人連續 2 次拒絕根據保單合約作出增值時 ;(ii) 就保費繳付年期為 20 / 25 年之 康諾 而言, 於分別緊接其第 11 / 16 個保單週年日的前一天 ;(iii) 於被保人 60 歲生日當天的或緊接其後的保單週年日 ;(iv) 當須支付 康諾 及 / 或 早期附加契約 之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時 ;(v) 當須支付 早期附加契約 之 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時 ; 或 (vi) 當保單之基本計劃的保費已繳清時 9. 額外 35% 保障保險賠償所提供的保險賠償相等於在第 10 個保單週年日前須支付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或身故保險賠償時 康諾 保額 ( 不包括每年根據增值權益附加條款所增加的保額 ) 之 35% 當須支付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或身故保險賠償或於第 10 個保單週年日 ( 以較早者為準 ) 時, 本賠償將自動終止 10. 康諾 保單退保或期滿時所須支付的保證現金價值及特別獎賞 ( 非保證 ), 須扣除任何根據 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已索償的保險賠償 當保額減少至零, 保證現金價值及特別獎賞 ( 非保證 ) 亦將成為零 11. 如要符合資格申請延長寬限期保障, 保單持有人必須向本公司證明 : 如屬成為父母的情況, 具合法司法管轄權的主管機關已簽發有關保單持有人子女的出生證明書 ; 如屬結婚的情況, 具合法司法管轄權的主管機關已簽發有關保單持有人的結婚證書 ; 如屬離婚的情況, 具合法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已簽發證明解除或終止保單持有人婚姻的證書 ; 或 如屬非自願性失業的情況, 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 並須於被解僱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職受僱於同一僱主至少連續 12 個月, 並於保單生效日期或保單復效日期 ( 以較後者為準 ) 起計 12 個月後, 被僱主以裁員或停工為理由解僱, 而被解僱的原因須符合香港 僱傭條例 內有關裁員或停工解僱的定義 申請被接納後, 延長保費寬限期將由下期保費到期日起計, 最長至 365 日 在延長寬限期完結時, 保單持有人須支付所有不連利息計算的已到期保費 在延長寬限期內, 現金價值不會累積 在整個保單期內, 只提供 1 次延長寬限期保障, 有關此保障之條款及細則, 請參閱 康諾 保單合約 12. 當 康諾 的保障終止時, 所有附著於 康諾 而於當時仍然生效的附加契約不會自動終止 ( 視相關附加契約的條款及細則而定 ) 13. 早期附加契約 將於被保人 85 歲生日當天的或緊接其後的保單週年日自動終止 14. 早期附加契約 提供的 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或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只支付 1 次, 而被保人須於首次確診患上受保早期嚴重疾病或嚴重疾病 ( 視屬何情況而定 ) 後生存最少 14 日 ( 包括確診當日 ), 才合資格索償相關保險賠償 當須支付本附加契約提供的 早期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或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時, 本附加契約將自動終止 15. 多重附加契約 之保障將於 康諾 支付 嚴重疾病保險賠償 後提供予被保人 被保人在 多重附加契約 下的每項索償須於每項嚴重疾病確診後生存最少 14 日 ( 包括確診當日 ), 才合資格索償相關保險賠償 8
16. 在任何癌症賠償後, 如其後索償的嚴重疾病屬 (i) 之前癌症索償的癌症 復發 或 (ii) 組別 2 內所列之嚴重疾病 不能獨立生活 除外 ( ), 則該次索償的嚴重疾病之首次診斷日期前須符合 5 年無癌症期 的要求, 方可提出索償 5 年無癌症期 必須由被保人之主診專科醫生證明被保人於 前次相關癌症 後過去的整個 5 年期內並沒有任何 前次相關癌症 的癌症徵狀 上述沒有癌症徵狀必須同時以臨床 放射學 組織學 實驗室檢查報告及當時有效的其他相關檢查方法之證據作證明 5 年無癌症期 被視作由 前次相關癌症 的所有療程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 療程包括任何手術 化療 電療 免疫治療 單克隆抗體治療及其他由被保人之主診專科醫生指定的慣常癌症療法 如其後癌症索償的癌症是之前癌症索償的癌症 復發, 前次相關癌症 指緊接之前癌症索償的癌症, 而又引致其後癌症索償的癌症 復發 的癌症 ; 如其後索償的嚴重疾病來自組別 2, 前次相關癌症 指所有之前癌症索償的癌症 癌症 復發 是指凡有 1 次以上癌症索償, 其後的癌症是由引致之前的癌症的相同癌細胞所致或之前的癌症轉移所致 17. 癌症 復發 是指凡有 1 次以上癌症索償, 其後的癌症是由引致之前的癌症的相同癌細胞所致或之前的癌症轉移所致 18. 就每項索償而言, 其後索償的受保嚴重疾病之首次診斷日期必須與緊接之前於 康諾 或 多重附加契約 已支付索償之嚴重疾病之首次診斷日期最少相距 1 年 19. 多重附加契約 將於此計劃共支付 4 次嚴重疾病賠償後自動終止 20. 投保時之保費將根據被保人投保時的年齡及多個因素 ( 包括但不限於性別與吸煙狀況 ) 計算 保費為平衡保費, 往後不會因為被保人年齡而增加 保費率並非保證, 本公司有 權於每個保單週年日基於多個因素不時檢討及調整, 包括但不限於索償經驗的改變, 因而對某一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作出調整 主要不保事項 : 請留意 康諾 早期附加契約 及 多重附加契約 保障範圍不包括以下情況 : 1. 若在保單生效日期或任何復效日期 ( 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 後起計 60 日內, 被保人已出現任何相關疾病的病徵 對相關疾病進行調查或被診斷為患上相關疾病 ( 不涉及其他因素下僅因意外直接導致的相關疾病除外 ); 或 2. 因以下任何項目而直接或間接引起 導致或產生 ( 全部或部分 ) 的疾病 : (a) 在受保前已存在的情況 ; 或 (b) 任何被保人 18 歲前所出現或被診斷之先天性之任何缺陷或疾病 ( 腦動脈瘤或動靜脈畸形外科手術 艾森門格綜合症 甲型血友病及乙型血友病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及成骨不全症除外 ); 或 (c) 人體免疫能力缺乏病毒 (HIV) 及 / 或其任何有關疾病或感染, 包括後天免疫性不足徵候簇 ( 愛滋病 ) 及 / 或其任何突變 衍生或變異 因輸血感染愛滋病 ( / 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 及 因職業感染愛滋病 / 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 除外 ); 或 (d) 自我毀傷或企圖自殺 ( 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 ); 或 (e) 酒精中毒或由非醫生處方的藥物引致中毒 ; 或 (f) 任何犯罪行為 ; 或 (g) 乘搭任何飛機 ( 以繳費乘客身份乘搭民航客機或定期公共航班上工作之機組人員除外 ) 註 :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本宣傳單張提及的年齡均指被保人上次生日時的年齡 9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根據美國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 ), 海外金融機構 海外金融機構 ( ) 須向美國國內稅收署 美國國稅局 ( ) 報告關於在美國境外在該海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美國人的某些資料, 並取得該等美國人對該海外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轉交該等資料的同意 未就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與美國國稅局簽署協議 海外金 ( 融機構協議 ) 或不同意遵守海外金融機構協議要求及 / 或未因其他原因獲得上述行為豁免的海外金融機構 ( 稱為 非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 源自於美國的所有 須預扣款項 ( 定義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初期包括股息 利息和某些衍生付款 ) 將面臨 30% 的預扣稅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 ( ) 美國與香港已簽署一項跨政府協議 跨政府協議 ( ), 以便於香港的海外金融機構遵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該協議將為香港的海外金融機構創設一個框架, 使其可依賴以一套簡化的盡職調查程序 :(i) 查明美國身份,(ii) 尋求其美國保單持有人對披露的同意, 和 (iii) 向美國國稅局報告該等保單持有人的相關稅務資料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適用於本公司和本保單 本公司為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本公司承諾遵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為此, 本公司要求您 : (i) 向本公司提供某些資料, 包括 ( 如適用 ) 您的美國身份識別詳情 ( 如姓名 地址 美國聯邦納稅人識別號碼等 ); 和 (ii) 同意本公司向美國國稅局報告該等資料及您的帳戶資料 ( 如帳戶餘額 利息和股息收入及提取 ) 如果您未遵守該等義務 ( 即成為 不合規帳戶持有人 ), 則本公司須向美國國稅局報告不同意的美國帳戶的帳戶餘額 付款金額和數目的 匯總資料 在某些情況下, 本公司須對您的保單作出的收付款項徵收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 目前, 本公司僅在下述情形下須徵收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 : (i) 如果香港稅務局未根據跨政府協議 ( 和香港與美國訂立的相關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 與美國國稅局交換資料, 在這種情況下, 本公司可能須對向您的保單支付的須預扣款項中扣減和預扣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並匯付給美國國稅局 ; 和 (ii) 如果您 ( 或任何其他帳戶持有人 ) 為非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在這種情況下, 本公司可能須對向您的保單支付的須預扣款項中扣減和預扣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預扣稅並匯付給美國國稅局 對於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對您及您的保單可能具有的影響, 您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康諾 早期附加契約 及 多重附加契約 由安盛保險 ( 百慕達 ) 有限公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 AXA 安盛 本公司 或 我們 ) 承保 此等計劃須受有關保單合約的條款 細則及不保事項所限制 我們保留接受此等計劃申請之最終權利 本宣傳單張只提供一般資料, 不能構成我們與任何人士所訂立之任何合 約 本單張並非保單 有關其他詳細條款 細則及不保事項, 請參考有關保單合約 AXA 安盛簡介 AXA 安盛為 AXA 安盛集團之成員, 憑藉其超卓的產品及服務, 現時於香港及澳門的客戶人數已超過 100 萬 1 AXA 安盛不單是香港其中一家最大的醫療保險供應商, 其一般保險業務更在香港巿場擁有最大的佔有率 2, 而其汽車保險亦是業界的翹楚 AXA 安盛積極拓展及推出創新人壽 健康及財產 財富管理及退休計劃方案, 為迎合個人及企業客戶提供不同需要 AXA 安盛肩負企業責任, 致力透過推廣健康人生 環境保護及社會服務三大範疇回饋社會, 推動可持續發展的業務 1 包括安盛金融有限公司 安盛保險 ( 百慕達 ) 有限公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及安盛保險有限公司的客戶 LMKG 472-1601 2 根據保險業監理處所發表有關 2014 年按整體毛保費收入計算所得的巿場佔有率之數據 安盛保險 ( 百慕達 ) 有限公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電話 :(852) 2802 2812 傳真 :(852) 2598 7623 網址 :www.axa.com.hk 如閣下不願意接收 AXA 安盛的宣傳或直接促銷材料, 敬請聯絡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 1 號時代廣場 2 座 20 樓 2001 室安盛保險 ( 百慕達 ) 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主任 AXA 安盛會在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情況下確保不會將閣下納入日後的直接促銷活動中 ( 只適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 ) 201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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