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CONTENTS 專屬服務信用卡預借現金... 01 提高信用額度... 03 紅利享樂回饋計劃... 03 商店分期付款服務聲明... 05 語音轉帳繳納電信費 交通罰款以及燃料費.. 05 永豐銀行信用卡尊榮秘書服務... 05 國際機場接 / 送機服務... 08 全球國際機場貴賓室服務... 10 台灣桃園 / 小港機場外圍停車服務... 11 信用卡綜合險... 11 完全的失卡零風險... 13 海外緊急支援服務... 14 消費 繳款相關注意事項消費帳款注意事項... 14 專屬服務 相關服務之最新變更, 請參考永豐銀行信用卡服務 網站 :card.sinopac.com 之公告為準 信用卡預借現金 如何取得預借現金密碼 如您同意本行主動寄發 預借現金個人識別密碼 (PIN,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本行會在核卡日起三個月後寄給您, 請與您的卡片分開放置, 同時為了您個人資料安全及便利的需求, 建議您立即來電 (02) 2528-7776 依語音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後再按 612 或上網 card. sinopac.com 做預借現金密碼修改, 以維護您的權益 * 如您於申請信用卡時, 不同意本行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 嗣後有需要時, 可來電 (02) 2528-7776 申請補發 如何預借現金 您可至銀行櫃台或至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 方式如下 : 銀行櫃檯預借現金 1. 國內. 可持永豐銀行信用卡威士 (Visa) 萬事達(MasterCard) 或吉世美 (JCB) 卡, 於全省貼有 聯合信用卡中心標誌 或 財金資訊公司標誌 的 24 小時 ATM 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 永豐 Prestige 美國運通卡 (American Express) 限於貼有 聯合信用卡中心標誌 之 ATM 自動提款機進行預借現金. 您亦可於平日銀行營業時間憑永豐銀行信用卡及身分證在全省永豐銀行或特定 聯合信用卡中心 及 財金資訊公司 會員銀行櫃檯辦理預借現金, 惟臨櫃預借現金須依上述銀行櫃檯現場規定為準, 請務必事先詢問 * 聯合信用卡中心標誌 * 財金資訊公司標誌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注意事項... 16 循環信用說明... 18 延遲繳款會有什麼影響... 18 違約金... 19 信用卡各項費用說明... 19 附錄學生卡專屬手冊... 21 旅行綜合險約定條約... 22 2. 國外. ATM 自動提款機貼有下列信用卡國際組織等指定網路識別標誌, 可持後列國際組織卡別之永豐銀行信用卡進行預借現金 : VISA PLUS: 適用威士 (VISA) 卡 CIRRUS: 適用萬事達 (MasterCard) 卡及吉世美 (JCB) 卡. 國際組織特定銀行或飯店櫃檯, 亦可辦理預借現金, 惟須依其現場規定為準, 請務必事先詢問 電話預借現金 請您先備妥永豐銀行信用卡 預借現金密碼 欲轉入之國內本人銀行存摺及帳號 ( 包括 3 位數金融機構代號及 4 位數分支機構代碼 ), 撥打 (02) 2528-7776 按 888 依電話語音操作 若您於銀行營業日 11:00 前來電申請預借現金, 當日下午 5:00 前款項即可匯入您指定之本人帳戶, 若您於 11:00 後來電申請, 則於次營業日下午 5:00 前匯入您指定之本人帳戶 電話預借現金申請一經核准, 即不得取消 1
網路預借現金 登入永豐銀行信用卡服務網 : card.sinopac.com 點選 網路預借現金 服務 填寫個人資料含卡號 卡片有效期限 預借金額 國內撥款銀行 / 分行 / 帳號 ( 此銀行帳號之戶名需為持卡人本人 ) 及該卡號之 預借現金密碼 點選 確認 鍵 出現交易確認畫面 交易完成 若於營業日上午 11:00 前進行網路預借現金者, 該筆預借現金金額將於當日下午 5:00 前匯入持卡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若逾營業日上午 11:00 後進行網路預借現金者, 則於次一營業日下午 5:00 前匯入持卡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前述營業日係指金融機構之營業日, 且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戶名須為持卡人本人 ; 如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戶名非持卡人本人者, 永豐銀行得取消該筆網路預借現金交易 費用如何計算 預借現金手續費 :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3.5%+NT$100; 臨櫃預借每筆手續費不足 NT$500 者, 以 NT$500 計收 ATM 電話或網路預借現金每筆手續費不足 NT$200 者, 以 NT$200 計收 持卡人辦理電話或網路預借現金, 並要求將該筆預借現金金額匯入永豐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者, 除預借現金手續費外, 需另支付本行匯款作業處理費 NT$30 如您使用循環信用方式繳款, 則依信用卡循環信用計算方式及利率計收利息 預借現金的金額限制 1. 總預借金額不超過您的信用額度的 100%, 臨時調高之額度不得進行預借現金 2. 銀行櫃檯 自動提款機 電話及網路預借現金之金額合併計算, 本行將就單筆預借現金金額及每日預借現金總金額設定上限並保留修改 變更之權利, 詳細規定請見永豐銀行信用卡服務網說明 惟使用銀行櫃檯或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之單筆金額及每日總金額另依各金融機構之規定而有不同 您應注意的事 1. 辦理預借現金時, 信用卡年費須已結清, 不得有逾期未繳款項, 且最近六個月內不得有逾期繳款紀錄 2. 若於國外賭場以信用卡支取賭博籌碼或購買旅行支票, 則視同預借現 金 3. 本行得就會員與本行往來付款之情形及信用狀況, 決定是否提供預借現金服務及金額限制 4. 首次申請本行信用卡並經獲准之持卡人 ( 即第一次與本行訂定有效信用卡契約之持卡人 ), 如同意本行主動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者, 將於核 卡日起三個月後開始寄出 如持卡人與本行之信用卡契約已終止 撤銷或解除, 再次與本行訂定有效信用卡契約者, 亦適用之 5.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2261 號令,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 發卡機構新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 不得超過其信用額度之一成, 但原發卡機構對既有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度, 不在此限 6. 自 2009 年 4 月 18 日起, 持卡人若於國外提款機預借現金, 提款機所屬銀行 ( 即收單行 ) 可能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 請持卡人留意提款機的操作畫面說明, 您可決定同意與否, 若同意, 則此費用將連同預借本金, 列示在持卡人之信用卡帳單上 提高信用額度 彈性提高臨時信用額度 為了方便您的消費, 只要您持卡滿六個月, 繳款情況正常, 永豐銀行提供您便利的彈性提高臨時信用額度服務 當您因出國旅遊 公務 搬家 結婚 宴客等情形而臨時需要使用較高之信用額度時, 請於三天前向本行信用卡服務中心提出提高臨時信用額度的申請 在此提醒您, 由於彈性調高臨時信用額度有一定的期限 ( 原則上最多三十天 ), 期限屆滿, 將自動回復至原來的信用額度 因彈性調高臨時信用額度所產生之消費, 超過原本額度之部分, 無法享受循環信用額度, 將會列入下期帳單中的 最低應繳金額 中, 請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且無法以彈性調高之臨時信用額度來預借現金 永久提高信用額度 如您持卡超過六個月以上, 且能提供財務資料 如 : 定存單 活存影本或薪資收入證明等, 我們將會針對您的資料審核, 重新調整您的信用額度 *關於上述提高信用額度的方式, 永豐銀行皆保有最終核准與否之權利 紅利享樂回饋計劃活動辦法說明活動期間至 2016/12/31 止(除有特別註記外) NT$30 累積一點 持本行信用卡一般消費, 每 NT$30 即可獲得紅利點數一點 除產品功能本身不得享有紅利點數累積優惠之信用卡 ( 包括但不限於永豐財富無限卡 商務御璽卡 Me card VOGUE 聯名卡 鈦豐卡 國民旅遊卡 美樂家生活卡 ecosway 聯名卡 Cosway 聯名卡 美安聯名卡 手機信用卡 八通卡 彰化六信聯名卡 宜蘭信合社聯名卡 嘉義三信聯名卡 公司卡 台北市教師會認同卡等 ) 及依 紅利集享回饋計劃 活動辦法享有現金回饋者, 無法適用紅利享樂回饋計畫活動辦法累積紅利點數 以下費用項目不得累積點數 : 1. 信用卡年費 ;2. 網路 臨櫃 ATM 電話預借現金 ;3. 利息 違約金 手續費等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循環信用利息 預借現金手續費 違約金 掛失與換卡費用 各項服務費及手續費等 );4. 代繳學雜費 政府各項稅款及費用 ;5. 經本行特別約定排除適用本計劃之信用卡所產生之所有消費 ;6. 特定行銷活動專案排除適用本計劃之信用卡所產生之所有消費 ;7. 永豐銀行信用卡代繳公共事業費用 ;8. 其他本行限制之項目 公共事業費用代繳規定 即 永豐銀行信用卡代繳各項公共事業費用服務, 自動扣繳各項水費 電費 中華電信費用 大台北瓦斯費 欣南天然氣瓦斯費 欣雄天然氣瓦斯費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縣 新竹市 台中市 台南市及高雄市停車費 2 3
代繳保費規定 1. 代繳富邦人壽 ( 含原 ING 安泰人壽 ) 台灣人壽保費 (2013.12.31( 含 ) 以前原宏利人壽簽發之保單 ) 三商美邦人壽保費者, 單筆保費交易可獲得紅利點數上限 10,000 點 2. 永豐豐富卡 ( 含原 ING 獅子卡 ) 代繳富邦人壽保費 : 代繳保費每 NT$30 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其他永豐銀行信用卡 ( 不含不得享有紅利點數累積優惠之信用卡 ) 代繳富邦人壽保費且申辦富邦人壽保費分期付款專案者, 代繳保費每 NT$30 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 未申辦分期付款專案者.. (1) 新卡於第一完整年度代繳保費 非新卡於前一年度一般消費達 NT$30,000 以上者, 該筆代繳保費每 NT$60 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2) 非新卡於前一年度一般消費未達 NT$30,000 者, 該筆代繳保費恕無法累積紅利點數 3. 以三商企業聯名卡代繳三商美邦人壽保費 ( 優惠適用期間 2016.1.1~6.30 止,2016.7.1 起適用之優惠內容請以 2016.4.1 永豐信用卡服務網之 紅利享樂回饋計劃 公告為準, 恕不另行通知 ): 新卡於第一完整年度代繳保費每 NT$30 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 非新卡但該筆代繳保費成功申辦保費分期付款專案或於代繳保費前一年度該卡一般消費達 NT$15,000 以上者, 該筆代繳保費每 NT$30 方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若該筆保費申請保費分期 3 期 0 手續費 不適用此活動, 故無法獲得紅利點數 4. 以永豐銀行信用卡 ( 不含不得享有紅利點數累積優惠之信用卡 ) 代繳台灣人壽保費 (2013.12.31( 含 ) 以前原宏利人壽簽發之保單 ( 優惠適用期間 2016.1.1~3.31 止 ): 新卡於第一完整年度代繳保費每 NT$30 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非新卡於前一年度該卡一般消費未達 NT$30,000 者, 該筆代繳保費每 NT$60 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 達 NT$30,000 以上者, 該筆代繳保費每 NT$30 可累積紅利點數一點 非新卡於代繳保費前一年度該卡未有一般消費者, 該筆代繳保費恕無法累積紅利點數 * 新卡第一完整年度係指核卡當年度及次年全年 ; 代繳保費前一年度係指代繳保費當年之前一曆年 (1/1~12/31) * 以上所述 一般消費 不含富邦人壽 ( 含原 ING 安泰人壽 ) 保費 三商美邦人壽保費 台灣人壽保費 (2013.12.31( 含 ) 以前原宏利人壽簽發之保單 ) 永豐銀行代扣基金 公共事業費用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 高捷自動儲值金 一卡通自動加值金 預借現金 餘額代償 稅款 學費 規費 罰款 循環利息 違約金 年費 手續費 退貨 退費及取消等交易, 點數累積將合併於同一正卡帳戶中 累積之點數非屬持卡人財產, 不具任何現金或金錢上之價值, 持卡人不得要求本行將其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非本計劃之給付, 且不能以任何方式轉讓給第三人, 亦不得轉移或合併於其他信用卡帳戶 本行將在每月信用卡帳單上, 列出至該月帳單結帳日止所累積之點數 持卡人對當月累積點數若有任何疑問, 請於收到對帳單後,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期前提出查詢 更正, 若日後有任何爭議, 悉依本行紀錄為準 任何因退還商品或服務 簽帳爭議 退貨 取消交易或其他原因退還消費款致持卡人信用卡帳戶點數有增加或扣除之情形者, 本行將逕行相對調整, 惟如持卡人信用卡帳戶有不足扣除之情形, 持卡人應就不足扣除之點數按每點 NT$0.1 計付予本行, 且本行得將該筆款項於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直接入帳, 以俾繳納 點數二年有效, 兌換更輕鬆 本計劃點數可使用效期為二年 ( 不含點數累積當年度 ), 即當年度所累積之點數尚未使用者, 將可於次年度繼續累積計算, 最長可延續使用期限至點數累積當年度結束後兩個年度內, 但不含國定假日 例如 : 於 2014 年帳單所累積之點數, 最遲須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使用完畢, 否則點數將自動失效 ; 惟 12 月 31 日為國定假日時, 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 點數自動失效 詳細活動內容請參照永豐銀行信用卡服務網 card.sinopac.com 或洽永豐銀行信用卡 24 小時服務專線 (02)2528-7776 查詢 商店分期付款服務聲明 持卡人以永豐銀行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辦理分期付 款者, 即表示同意下列事項 : 永豐銀行於此類交易僅涉及代墊款項之資金關係 永豐銀行已將商品總金額一次墊付予商品出售人, 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永豐銀行 永豐銀行並未介入商品交付及品質等買賣實體關係, 相關出退貨 服務及價差之退款, 應洽詢商品出售人解決 持卡人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 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商品出售人解除契約 持卡人與商品出售人之爭議, 如無法解決, 始得要求永豐銀行就該筆交易以 帳單疑義之處理程序 辦理 語音轉帳繳納電信費 交通罰款以及燃料費 為提供您更多的便利, 永豐銀行信用卡特別提供以電話語音轉帳繳費功能, 讓您可以快速 簡便的繳交中華電信的電話費 行動電話費, 只要一通電話即可完成繳費手續, 每筆只需 NT$10 費用, 電信費用及手續費用將列在下期的消費帳單中 您只要撥打以下之電話語音轉帳繳費專線, 輸入用戶碼 899#, 依語音指示操作即可 步驟一請撥語音轉帳繳費專線 若您的電話號碼為七碼或八碼, 請撥 412-1111 ( 不需加撥區域碼 ) 若您的電話號碼為六碼, 請撥 411-111 ( 不需加撥區域碼 ) 澎湖及金馬地區請撥 (08) 412-1111 步驟二輸入用戶碼 899# * 若欲使用 信用卡語音轉帳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請在步驟二中輸入用戶碼 168# 後, 依照語音指示操作, 每筆手續費 NT$20 * 若欲使用 信用卡語音轉帳繳納燃料費, 請在步驟二中輸入用戶碼 169# 後, 依照語音指示操作, 每筆手續費 NT$30 *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請依信用卡語音轉帳繳費平台公告為準 永豐信用卡尊榮秘書服務 ( 僅限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及美國運通卡 ) 服務提供期間 : 即日起至 2016/12/31 服務內容 適用對象 : 永豐銀行商務御璽卡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及美國運通卡持卡人 免費服務專線 : 24 小時免費諮詢服務專線 :0800-866-288 國外付費電話 :886-4-2206-2303 服務提供者 : 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項目 一 專屬尊榮服務 1. 商業服務諮詢與安排持卡人於國外旅遊時, 提供以下幫助 : 緊急翻譯或翻譯人員推薦 商業設備租用 ( 電腦 行動電話等 ) 諸如禮節與禮儀的基本文化資訊 2. 餐廳資訊諮詢與預訂協助持卡人取得國外餐廳預訂資訊, 諸如餐廳位置 餐廳烹調類型 餐廳營業時間 服裝要求 價格範圍 一般菜單選項等資訊與預訂之安排 4 5
3. 特定禮品之找尋及送達安排花束 巧克力 香水等特定禮品之找尋及送達 4. 表演活動門票訂購服務安排協助進行歌劇 芭蕾舞 劇場 音樂會 運動活動 博物館等表演活動門票訂購服務安排, 惟不含已銷售完畢之門票訂購 5. 高爾夫球之場地資訊諮詢與預訂安排提供持卡人在國外旅遊時公開與半公開的高爾夫球場之場地資訊諮詢與預訂安排 以上尊榮秘書服務, 持卡人需遵守各商家相關規定並負擔相關費用, 如 : 取消或改期所產生之費用 尊榮秘書將盡最大努力完成持卡人尊榮服務, 但限時 限量或已預訂額滿之物品不在此限 二 海外緊急救援服務安排 1. 緊急醫療諮詢及醫療機構介紹持卡人遇有醫療諮詢需求時, 得以電話向尊榮秘書請求醫療諮詢服務, 但此醫療諮詢僅屬建議性質, 並不構成病情診斷 另可提供醫院 救護車 診所等資訊 但該項診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2. 醫療案件追蹤於持卡人住院期間內, 尊榮秘書即時進行醫療監控 在醫療緊急情況下, 尊榮秘書將與當地參與醫療之人員取得聯繫以便監控持卡人之治療 病情進展與當地醫療照顧品質 醫療監控過程包含持卡人欲選擇之醫師或醫院 監控持卡人之治療以確保醫療品質與適當的醫療環境, 且必要時確保治療收費是否合理 3. 護送就醫後返國安排若在醫療評估與治療後, 確定持卡人因醫療而需回到該居住地時, 尊榮秘書可協助安排運輸所需的各種醫療器具 亦或因持卡人在經由醫療設施離開後, 為了安全舒適地返家且需更進一步之醫療援助, 尊榮秘書可協助持卡人進行路程及航空器 ( 舉例來說, 在各端的民航機 醫療專機 ) 的安排 但該項交通協助及運輸工具安排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4. 緊急醫療轉送安排持卡人遭逢意外或疾病情況時, 其所在地無法提供適當的醫療設施時, 尊榮秘書將協助安排緊急轉送至能夠提供最接近設施處之適當的看護 透過醫療監控過程尊榮秘書將能夠決定包含醫療運輸模式 是否需要隨護 ( 醫療或非醫療 ) 地面或航空的運輸需求 ( 舉例來說, 在各端的民航機 醫療專機 輪椅援助 救護車等 ) 經過路線等建議 但該項轉送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5. 協助未成年子女返國安排在雙親或法定監護人無法與其孩子完成旅程的情況下, 尊榮秘書將會安排所有無依孩童返回其定居處 若有必要時亦可提供隨護服務 但該項隨護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6. 緊急法律諮詢提供與律師或其他法律服務供應者的諮詢服務, 包含法律服務供應者的名稱 地址 電話號碼 辦公時間 特殊法律與翻譯服務 若有足夠資訊進行相關服務時, 將提供兩個以上之法律專業人員, 以便讓持卡人擁有選擇優勢 7. 緊急訊息傳遞持卡人與其居住國家之親屬 業務聯繫 朋友間的緊急訊息傳遞服務 8. 緊急翻譯安排全年 全天候無休的緊急電話線上翻譯服務 連同獨立翻譯資料庫之額外資源與全球作業中心, 提供多達六十多種翻譯援助 9. 文件遺失或失竊協尋提供持卡人於海外文件遺失或失竊時之協尋, 並將提供持卡人其定期搜尋狀態的更新 10. 行李協尋安排尊榮秘書將提供行李協尋援助, 並將提供持卡人其定期搜尋狀態的更新 三 居家服務安排 1. 電器修護安排安排認證電器工人至持卡人住家處理電源故障的緊急維修 2. 水管與污水服務安排安排註冊水管工人至持卡人住家處理因輸水系統或污水系統滲漏或堵塞所導致的緊急維修 3. 蟲害控制服務安排 安排有害物清除者至持卡人住家處理有害物入侵 4. 空調服務安排安排合格承包單位至持卡人住家修復失效的空調系統 尊榮秘書將盡最大努力協助完成居家服務安排, 因持卡人接受安排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勞務 服務 維修或材料更換等費用, 均須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四 海外旅遊服務安排 1. 航空旅遊諮詢與機票訂位服務提供國外旅遊諮詢與機票訂位服務安排, 但不含已公佈銷售完畢之機票 2. 飯店資訊諮詢與預訂提供國外之飯店資訊與訂房服務安排 3. 租車資訊諮詢與租車安排提供國外租車資訊與租車服務安排 4. 旅遊地資訊之提供 一般資訊護照 簽證與免疫 / 預防接種需求 ; 外幣匯率 ; 天氣預報與平均之季節溫度 ; 旅遊注意事項與關稅資訊 其他資訊使館與領事館介紹 ; 當地關稅的一般資訊 ; 商務禮儀的一般資訊 ; 國定假日與當地營業時間 ; 當地電壓 ; 營業稅規定 ( 任何上述法律通知 解釋或分析除外 ) 等 服務作業限制 持卡人來電請求服務時間之限制 : 提供代訂 / 購買鮮花 蛋糕 門票 飯店 航空班機及高爾夫球場訂位服務時, 持卡人須於以下所需工作天前來電請求服務 工作天係指非假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之上班時間 (1) 國內服務 : 二個工作天前 ( 遇假期須提前三個工作天 ) (2) 國外服務 : 三個工作天前 ( 遇假期須提前六個工作天 ) 以上尊榮秘書服務, 尊榮秘書將盡最大努力完成持卡人尊榮服務, 但限時 限量或已預訂額滿之物品不在此限 持卡人提出服務需求時, 在安排服務前, 將向持卡人說明預估之服務費用明細, 若持卡人取消已進行之服務委託, 持卡人仍應支付該案件已發生之費用 購買 運送及協尋之限制 : (1) 提供購買 運送及協尋貴重物品或禮品等服務予持卡人使用, 但不會安排任何為商業活動用途 受進出口國家法令禁制 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貨品採購 運送及協尋服務 運送貨品需投保全險, 如持卡人拒絕投保, 則由持卡人直接與運輸公司聯繫安排運送 (2) 食品類 藥品類 易碎物品 酒類及寵物礙於運送遞送過程可能衍生之相關問題 ( 有效期限 變質 損毀及檢疫等 ), 將提供各廠商相關資訊, 由持卡人直接與廠商聯繫安排運送 本服務不接受任何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國家法律之請求 因自然災害 戰爭 由外國策動之武力行動 革命 叛亂 破壞或恐怖活動 內戰 武裝叛變或其他相近之騷亂或暴動 罷工 停工致無法提供本服務者, 尊榮秘書將不負遲延或未提供本服務之責任 任何經查證源自持卡人之欺詐 偽造或假冒證物行為, 尊榮秘書將自動終止所應提供予該持卡人之服務 指定票券之購買, 一旦經持卡人授權並已確認, 不得退票或更換 若持卡人未依本服務約定方式要求尊榮秘書提供服務, 尊榮秘書有權不提供服務 6 7
國際機場接 / 送機服務 服務提供期間 : 即日起至 2016/12/31 服務內容 24 小時預約服務中心 ( 下稱服務中心 ):0800-825-588 / 02-7734-5717 服務對象 : 永豐銀行無限卡 世界卡 商務御璽卡 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之正 / 附卡持卡人並符合使用機場接送服務資格者 各卡別如有不適用條件或限制, 則以各卡別之規定為準 每次使用資格 : 每次使用前持卡人須以上述信用卡刷卡支付本人當次出國國際線機票全額或國外旅遊團費總金額 80% 以上, 且前述機票或團費單筆金額需滿 NT$1 萬 ( 含 ) 以上, 並依規定完成預約者 適用機場 : 台灣桃園 小港 松山之國際機場 ( 各機場接 / 送地區及單程所需扣除次數請見使用條件之說明 ) 服務提供者 :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次數計算及期限 符合上述服務對象之持卡人前一年度歸戶累積消費金額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享有國際機場服務次數如下, 使用期限為當年 1/1~12/31, 逾期失效不得再使用 2015 年累積消費金額 2016 年免費服務次數 NT$180,000( 含 )~NT$359,999( 含 ) NT$360,000( 含 )~NT$699,999( 含 ) NT$700,000 以上 ( 含 ) 乙次單程國際機場接機或送機服務次數 二次單程國際機場接機或送機服務次數 四次單程國際機場接機或送機服務次數 ( 僅限無限卡 / 世界卡持卡人 ) 說明 : 本服務計算使用次數所稱之 累積消費 係指該卡一般商店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 ( 不含免除手續費之預借現金 ) 且已實際入帳者, 不包含代繳富邦人壽 ( 含原 ING 安泰人壽 ) 保費 三商美邦人壽保費 台灣人壽保費 (2013.12.31( 含 ) 以前原宏利人壽簽發之保單 ) 全都繳 ( 永豐銀行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服務 ) 永豐銀行代扣基金 稅款 學費 規費 罰款 高捷自動儲值金 各種利息 違約金 手續費費用 年費 退款及取消等交易, 且應扣除各種回饋金 各卡別如有其他條件或限制不計入前述累積消費者, 應從其規定 無論您持有本行信用卡多寡, 本服務將以您所持有永豐銀行之最高等級信用卡為主, 採歸戶計算且正 附卡持卡人合併計算並合併使用服務次數 持卡人另外得以 紅利享樂回饋計劃 所累積之紅利點數兌換接 / 送機服務, 須符合每次使用資格且依規定完成預約, 兌換內容及使用規則請參考永豐銀行信用卡服務網說明 使用方式 持卡人應預先致電服務中心, 並依下述規定完成預約 變更或取消 : 須於接送日二個工作日前 ( 不含出國當日 ) 完成預約 ; 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之連續假期 春節期間須於五個工作日前 ( 不含出國當日 ) 完成預約 工作日定義為非國定例假日且依人事行政局公告非假日週一至週五 AM8:30~PM5:30 如欲變更或取消此項服務須於接 / 送時間 24 小時前, 透過服務中心變更或取消, 惟變更接送機時間為提前者, 仍應於二個工作日前 ( 逢連續假期則須於五個工作日前 ) 完成, 否則視同已使用該服務乙次 為維護服務品質, 未事先依前述規定期限完成預約或變更者, 恕無法提供服務 本服務不論接 / 送機一律須在台灣地區完成預約手續, 以利安排機場接 / 送車輛 本服務限永豐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本人使用, 現場須同時出示信用卡以驗證身分, 方得享有此項服務 使用條件 各適用機場之服務範圍及單程所需扣除次數 : 機場接 / 送服務範圍 北部 南部 中部 東部 台北市 新北市 宜蘭縣市 桃園縣市 基隆市 台北市 新北市 宜蘭縣市 桃園縣市 基隆市 新竹縣市 苗栗縣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市 嘉義縣市 雲林縣市 台中市 彰化縣市 南投縣市 適用機場 台北松山機場 桃園國際機場 高雄小港機場 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港機場擇一 單程所需扣除次數 1 次 1 次 1 次 2 次 2 次 2 次 2 次 2 次 花蓮縣市桃園國際機場 4 次 台東縣市高雄小港機場 4 次 加價項目 : 1. 加點費用..本服務僅提供單一定點接 / 送服務 如會員需於沿途加點接送, 需於預約時告知, 並依接送距離以永豐銀行信用卡支付該項費用, 兩處接 / 送地點間之距離在 3 公里以內者 ( 以行車距離為準 ) 不加收費用,3 公里 ~5 公里需收取停靠費 NT$200, 超過 5 公里起每公里加收 NT$50; 未滿 1 公里者, 以 1 公里計 以增加額外一點為限, 包含中途返回原接送地點 2. 待時費用 : 使用接機服務, 若遇飛機延遲, 請在飛機落地後立即致電通知服務中心, 以免影響權益 接機等候時間為飛機實際到達時間或與持卡人約定時間起 90 分鐘以內, 若服務人員確認班機已抵達但又無法連絡到持卡人時, 服務人員得逕行離開, 並視同持卡人已使用該單趟服務 ; 若服務人員繼續等待持卡人並完成接機服務者, 持卡人應自第 91 分鐘起, 每超過 1 小時支付待時費 NT$300, 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使用送機服務, 依與持卡人約定時間到達持卡人指定地點, 持卡人或同行者如逾約定送機時間 30 分鐘以上時, 服務人員得逕行離開, 並視同持卡人已使用該單趟服務 3. 夜間費用 : 接送時間如為凌晨 0 點至早上 05:59 點者, 每一趟加收 NT$200 夜間出勤費 4. 兒童安全座椅費用 : (1) 預約本服務如有幼童同行, 持卡人應於預約時主動告知 如需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每張須另加收 NT$300 (2) 兒童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規格有三, 請持卡人於預約時告知所需規格 嬰兒型 (0-1 歲 )/ 幼童型 (1-4 歲 )/ 兒童增高座墊 (4-12 歲 ) 同車如需預約二張兒童安全座椅 ( 含增高座墊 ) 需指定七人座車 (3) 如欲取消預約兒童安全座椅 ( 含增高座墊 ), 持卡人需於原約定時間前 24 小時來電服務專線取消,24 小時內取消者視同使用乙次服務, 持卡人仍須支付費用 其他注意事項 : 1. 逾時補償 : 接送人員及車輛未依與持卡人約定時間到達接送地點逾時 30 分鐘時, 經持卡人與服務中心確認車輛無法在指定時間到達時, 持卡人有權先以其他交通工具先行接駁, 衍生費用持卡人事後可憑證明之發票或收據, 請求服務提供廠商依實際費用補償 如已確認補償, 則視為已使用該次服務 2. 本服務於台灣地區視搭乘人數及出車狀況以提供四人座轎車或七人座商務車一車為接送, 並僅以乘員及行李可乘載範圍為限, 超過一車所乘載之範圍, 需另行增加車輛之費用並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持卡人不得指定車輛之種類, 大小或廠牌 3. 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班機時間提前或延後時, 持卡人不受前揭預約期限規定之限制, 服務廠商仍盡量安排接送事宜, 如無法調度車輛, 持卡人需主動提供航班取消或延誤等證明文件, 向服務中心申請保留當次接 / 送服務之權利於服務期間內另行預約使用 ( 逾期失效 ), 不得要求車資補償 4. 因應政府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規範,12 歲以下兒童乘座小客車或七人座車, 需繫安全帶或使用安全座椅 ( 增 8 9
高座墊 ) 乘座 如持卡人使用本服務有幼童同行, 且有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需求時, 應於預約服務時主動告知客服人員, 並同意加價支付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設備 兒童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數量有限, 預約額滿時, 須請持卡人自備兒童安全座椅 ( 增高座墊 ) 設備 若預約時未告知需備安全座椅而司機到達服務現場時, 發現有必需乘坐安全座椅之嬰童, 而持卡人亦未自行攜帶者, 司機得拒絕該趟服務! 如因持卡人未告知或未自備相關設備者, 於途中遭警方攔查開立交通罰單時, 則須由持卡人自行負擔罰款 另因乘客不遵守其他交通規則致遭取締時, 亦由持卡人負擔罰鍰 5. 機場接送服務之提供以持卡人預約時之人數及地點為準, 不得於接 / 送機當時要求增加乘載人數或變更地點, 若產生任何無法乘載 增加費用或時間延誤等問題, 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6. 本服務僅提供持卡人接 / 送機之服務, 其他班機之訂位 購票或搭機等相關事項, 請持卡人自行辦理 7. 倘於接送服務日前一日, 尚未得知接 / 送機之司機資料, 請致電服務中心查詢 ; 倘持卡人在國外, 請注意手機是否有留言或訊息, 或致電國外直撥電話 02-7734-5717 服務中心查詢 8. 使用接機服務時請於飛機抵達後立即保持手機收訊暢通, 並可在出關時立即撥打電話告知司機即將到達等候地點, 可減少您等候時間 如於接 / 送機服務地點時找不到預約服務車輛, 請致電司機或與服務中心連繫 全球國際機場貴賓室服務 ( 僅限永豐商務御璽卡 ) 服務提供期間 : 即日起至 2016/12/31 服務內容 適用對象 : 永豐銀行商務御璽卡 ( 不含 me card) 之正 附卡持卡人 每位適用對象限核發一張 新貴通 (Priority Pass) 會員卡 新貴通 會員卡效期為一年, 效期內得免費使用 6 次, 均係採歸戶且正附卡合併計算 申請 / 續卡方式 : 1. 商務御璽卡持卡人於核卡首年度, 可於出國前 14 個工作天致電本行客服申請, 本行將於持卡人提出申請 5 個工作天後, 寄出 新貴通 會員卡 2. 續卡資格 ( 含未於首年度申請者 ): 申請續卡之前 12 個月 ( 不含申請當月 ) 歸戶累積一般消費達 NT$15 萬 ( 含 ) 以上, 可於到期前一個月內主動來電本行客服, 免費申請續卡, 如未於期間來電申請者, 本行將不主動續卡 3. 商務御璽卡持卡人如未於持卡首年申請, 第 2 年度首次申請者亦需符合上述續卡資格始得申請 新貴通 會員卡 使用資格 : 1. 每次使用前需以永豐商務御璽卡刷卡支付本人當次出國機票全額或 80% 以上之旅遊團費且前述消費需單筆達 NT$3 萬 ( 含 ) 以上, 且當次出國至多使用 2 次並須於刷卡後 2 個月內使用完畢 2. 每位會員可攜伴使用貴賓室服務 ( 實際攜伴人數限制須依各貴賓室規定 ), 惟須由會員自行付費, 每位美金 $27( 國際組織保有使用費用調整權 ) 3. 倘若違反以上規定, 或超出免費使用次數者, 需由會員自行付費, 每位每次 NT$800 注意事項 1. 使用時請出示 新貴通 會員卡, 服務人員會壓印留底, 請簽下 使用紀錄單, 並確認單據上所登錄之使用人數 ( 持卡人本人 + 同行賓客人數 ) 是否無誤, 並取回收執聯, 使用貴賓室之收費係以此紀錄單作為依據 2. 若您於本行已無持正常有效之信用卡, 則不得繼續使用 新貴通 會員卡 若您仍繼續使用 新貴通 會員卡, 本行有權向您收取貴賓室使用費用 本行並保留隨時終止會員使用及繼續核發新貴通會員卡與否之權利 3. 新貴通 全球機場貴賓室使用費用及攜伴費用之入帳日, 因各使用地區國別請款時點不同而有所差異, 通常自使用日起至於持卡人信用卡帳單入帳約需一個月以上時間 4. 新貴通 全球機場貴賓室之使用規範, 如每次最長停留時間限制 ( 使用時間限制 ) 是否提供免費飲料 電話設備 電腦上網 (Internet) Wi-Fi 無線上網等及各項需付費項目, 如超時費用 淋浴費用 付費飲料等, 以各貴賓室現場公告為主 5. 最新全球機場貴賓室資訊及相關使用條款及細則請至 新貴通網站 www.prioritypass.com 查詢 6. 本行保留修改 變更或取消活動內容之權利 台灣桃園 / 小港機場外圍停車服務 ( 僅限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及白金卡 ) 服務提供期間 : 即日起至 2016/12/31 服務內容 24 小時服務專線 :(02)2528-7776 服務對象 : 永豐銀行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之正 / 附卡持卡人 每次使用資格 : 限持卡人於當次出國前以永豐銀行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刷卡支付本人當次出國機票全額或 80% 以上國外旅遊團費者 免費使用次數 : 永豐銀行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持卡人可享一年 三次, 每次最長 7 天免費停車服務 ; 白金卡持卡人可享一年三次, 每次最長 5 天免費停車服務 永豐銀行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之正 / 附卡持卡人享有之免費次數及天數為歸戶合計使用 若持有 2 張以上永豐銀行信用卡, 則依最高等級之信用卡可使用條件 次數及期限為準 適用停車場 : 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外圍 - 五福停車場 吉泰停車場 友達停車場 ; 小港國際機場外圍 - 大鵬停車場 申請方式 使用本服務一天前須符合使用資格並依規定完成預約 : 預約須於使用日之一日前以電話登記停車時間及天數, 到場停車時告知車號並出示您的永豐銀行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以核對身分 注意事項 1. 倘逾免費天數, 可享受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外圍五福停車場 吉泰停車場 友達停車場停車費定價 7 折之優惠 ; 小港國際機場外圍大鵬停車場停車費定價 8 折之優惠 吉泰停車場於農曆春節及連續假日期間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 ) 前項優惠折扣暫停使用 2. 免費享有停車場至機場之接送 打氣 充電 加水等服務 3. 停車場之服務只供停車, 並不負保管之責 4. 預約機場停車因故取消者, 需於使用前一日來電取消預約, 否則視同使用服務乙次 5. 如以上國際機場外圍停車場或其價格有所調整, 恕不另行通知, 以各停車場公告為準, 請於預約時確認定價 6. 本服務由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會員與停車場另行成立停車保管服務契約 7. 本行保留本服務內容修改 變更或取消之權利 信用卡綜合險 即日起至 2016/12/31 不論是國內外旅遊或洽公, 只要您以永豐銀行信用卡支付公共交通運輸交通工具全部費用或 80% 以上旅遊團費, 即可享有下列保障 10 11
被保險人 : (1) 旅行平安險 : 持卡人及其家屬, 家屬係指持卡人之配偶與受其扶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2) 旅行不便險 : 同旅行平安險, 但白金卡 ( 含 ) 以上等級卡片之被保險人擴及持卡人之父母 持卡人需以永豐銀行信用卡支付上述被保險人 ( 本人及其家屬 ( 含不便險之父母 ) 之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全部費用或 80% 以上旅遊團費, 始享有本活動相關保險內容 一 旅行平安險 ( 適用於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 1. 最高賠償金額 死亡 殘障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 國民旅遊卡 雙幣卡 NT$35,000,000 商務御璽 (Me Card/ 公司卡 ) 御璽卡 鈦 NT$20,000,000 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普卡 依殘障等級比例給付 移靈費用實支實付最高以 NT$30,000 為限 NT$15,000,000 NT$8,000,000 3500 萬元旅平險保額之商務御璽卡僅限一般商務御璽卡 ( 不含商務御璽 Me Card 及商務御璽公司卡 ) 2. 傷害醫療 商務御璽卡 御璽卡 醫療費用扣除社會保險後, 實支實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付全年以 NT$300,000 為限, 同一次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以 NT$300,000 為限 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普卡 二 旅行不便險 1. 班機延誤 : 班機延誤超過 4 小時以上 2. 行李延誤 : 行李延誤 6-24 小時之間 3. 行李遺失 : 行李延誤超過 24 小時以上 商務御璽卡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普卡 醫療費用扣除社會保險後, 實支實付全年以新台幣 NT$100,000 為限, 同一次以 NT$100,000 為限 班機延誤實支實付最高 NT$10,000 為限 行李延誤實支實付最高 NT$10,000 為限 行李遺失實支實付最高 NT$30,000 為限 班機延誤實支實付最高 NT$7,000 為限 行李延誤實支實付最高 NT$7,000 為限 行李遺失實支實付最高 NT$20,000 為限 持卡人及其家屬, 於同一事故中, 合計可得之最高賠償限額為上述限額之兩倍 4. 劫機補償 ( 僅限商務御璽卡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 保險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 每日補償 NT$5,000 整, 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5.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 僅限商務御璽卡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 護照或簽證文件因遺失 遭竊或被強奪, 並於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案, 保險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 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須住宿費 餐費及交通費,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 NT$10,000 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合計以 NT$20,000 整為限 ) 三 購物保障保險 ( 僅限商務御璽卡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 1.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以承保信用卡支付購買承保動產, 保險公司就該動產於刷卡日起三十日內, 且於本保險契約到期日前及該承保信用卡失效日前, 因發生竊盜 搶奪 強盜等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2. 賠償責任限額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限額以承保信用卡簽帳單所購買承保動產其價款扣除自負額 每次損失金額之 50%, 但不得低於 NT$500 後之金額為限, 每件物品最高不超過 NT$30,000 整, 每次事故合計最高不超過 NT$100,000 整 每卡於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 NT$200,000 整 被保險人如僅以承保信用卡支付部分購買承保動產, 保險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承保信用卡刷卡價款佔總價款之比例計算, 但扣除自負額後賠償金額仍以上述賠償責任限額為限 注意事項 1. 本行之信用卡綜合險 ( 含旅行平安險 旅行不便險 購物保障保險 ) 係由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 有關各項保險內容悉依本行與華南產物所訂定之保險契約為準,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手冊第 22 頁旅行綜合險約定條款 ( 保險證 ) 2. 以上保險保費由本行負擔, 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被保險人之定義及相關保險條款係以承保之保險公司所出具保險證上所載為準,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手冊第 22 頁旅行綜合險約定條款 ( 保險證 ) 3. 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定義 : 係指經政府許可登記, 供一般民眾購票乘坐且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 客用船舶或行駛於固定路線上之陸上客運交通工具, 且包含加班之班機 客運船舶 陸上客運交通工具或包機 臨時班機在內, 惟不含營業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車 4. 班機 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 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 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 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 ( 包含加班之班機 包機 臨時班機在內 ) 5.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 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 票證款項不得全部 ( 如贈送票 免費票 ) 或部分以優待憑證 ( 含優惠憑證 兌換券 折價券 酬賓券 扺用券 優待券等 ) 扺付票款 ; 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票證 ; 或僅支付機票之機場稅 兵險 燃油附加費等附加費者均不享有信用卡的保障 6.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 填妥理賠申請書 ( 請至本行信用卡服務網下載 ) 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達保險公司 詳細內容請參閱理賠申請書及本手冊第 22 頁旅行綜合險約定條款 ( 保險證 ) 7. 依據保險法規定,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其殘廢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按殘廢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其殘廢保險金之給付以喪葬費用保險金按殘廢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8. 本行保留本服務內容修改 變更或取消之權益 完全的失卡零風險 什麼是失卡零風險 在您完成掛失手續後, 永豐銀行將承擔您自遺失卡片開始被冒用的風險 ( 除掛失手續費外, 持卡人無須負擔其他費用, 詳細規定請參閱永豐銀行信用卡契約第十七條, 於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時, 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或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者, 亦適用之 ) 如何辦理卡片掛失 1. 國內請立即致電永豐銀行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 (02) 2528-7776 辦理卡片掛失 本行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 如本行要求, 應至警察機關報案, 取得報案或備案證明, 或於收到本行通知三日內完成書面掛失手續 12 13
2. 國外 a. 請立即致電永豐銀行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 886-2-2528-7776 辦理卡片掛失 b. 或洽各國際組織當地緊急救援服務 您可至各國際組織官方網站查詢當地緊急救援服務專線 請您注意 1. 掛失手續費為每卡 NT$200, 將列明於帳單上後繳付 此費用為向國際組織登記掛失及本行系統處理之必要費用, 不論是否補發新卡皆必須繳付 2. 若您是正卡掛失或停止使用, 則附卡必須同時停用, 以免於使用附卡時遭特約商店誤以 盜用 處理, 影響您的權益 若是附卡掛失, 則僅需辦理附卡掛失手續, 正卡仍可繼續使用 3. 除依信用卡契約相關約定得不續發新卡之情形外, 本行會在完成掛失手續後, 主動製好新卡以掛號寄送至您帳單地址 海外緊急支援服務 Visa 服務電話 台灣地區免付費電話 0080-1-444-123 若您位於其他國家, 可上網或撥打您所在國家之電信台服務專線, 透過當地電話接線生代為轉撥由 Visa 付費之緊急服務中心電話 (collect call)+1-303-967-1090 MasterCard 服務電話 台灣地區免付費電話 00801-10-3400 若您位於其他國家, 可上網或撥打 1-636-722-7111 查詢當地免付費服務電話 JCB 服務電話 台灣地區免付費電話 00800-3865-5486 若您位於其他國家, 可撥打 +81-3-5778-8379 消費 繳款相關注意事項消費帳款注意事項 1. 刷卡消費如遇特約商店無自動授權設備時, 商店必須當場向發卡銀行有關單位索取該筆消費的授權, 可能會耽誤您一些時間 如消費金額較大時, 為防止他人冒用, 及保障您本身的權益, 該有關單位可能會當場要求核對您的個人資料 切勿隨意簽名在任何文件之空白處或未填金額之簽帳單上 您在國內外的信用卡交易, 可能受到系統連線狀態 信用卡磁條磨損 本行安控機制或個人授信因素 等諸多原因而未能完成, 發生上述情事時, 請即致電本行信用卡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洽詢 2. 當您以信用卡刷卡購買的商品有瑕疵需要退貨 臨時決定用現金支付 特約商店服務人員不慎寫錯金額或欲取消該筆交易, 請務必當場將該份簽帳單全部撕毀, 或者每聯都逐一更正, 並取得特約商店之退款證明 若該特約商店是以電腦連線作業, 則您必須當場要求特約商店開立另一張等值 負額 之簽帳單, 做為沖銷該筆帳款之憑證, 其退款單據上需有您的信用卡卡號 日期 金額 且簽單上需有退款字樣, 並請妥善保管存根以供日後查證 3. 請保留簽帳單副本, 直到您核對永豐銀行信用卡月結單正確無誤後, 方可撕毀作廢 若您對於月結單上之消費明細有任何疑義, 並認為有必要調閱簽帳單時, 請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行申請複查 逾期則不得再提出申請或以任何理由拒絕付款 如於上述期限內申請調閱簽帳單, 經核對確認無誤, 您須支付簽帳單調閱手續費 國內消費每筆手續費 NT$50, 國外消費每筆手續費 NT$100 4. 當您使用信用卡在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時, 無論成功與否, 務必取得收據, 以確認收據上的紀錄顯示成功與否, 或通知櫃台人員調查此筆交易是否成功, 若未成功, 請取得交易差異證明書, 以備於帳款產生爭議時, 可供證明 5. 在網路上的許多網站提供了各種的產品及資訊, 有些是需要付費的 在您尚未決定是否購買之前, 請勿留下您的信用卡號碼及有效日期等資料, 以免資料遭有心人士利用 6. 網路上之交易, 大多屬於定期交易, 若輸入卡號登錄成為會員, 則商店每月都會固定請款 故請您於網路上消費時先詳讀該網路之約定條款, 若您欲停止消費, 但未依規定主動辦理取消則仍必須繳付此筆款項, 直到通知商店取消交易一段時間後, 方可以取消之證明辦理拒絕付款 同時, 當您以信用卡做網路交易時, 請務必留下交易對象之網址或聯絡方式, 以利您在終止服務或交易時, 可順利退款且不被加收任何費用 7. 郵購商品如欲退貨時, 請在鑑賞時間以內, 將郵購商品以包裹方式寄回郵購公司, 並保留包裹收據以利查詢 8.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 則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之規定及其所列之外幣折算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本行並得收取國外交易服務費 國外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請參考服務手冊 信用卡各項費用說明 持卡人於國外之消費 ( 包括請款及退款 ), 若因匯率轉換產生差價, 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 因市場匯率波動, 清算匯率與簽帳當日匯率可能不同 9. 旅館訂房注意事項 : a. 一般較具規模的旅館均要求房客提供信用卡卡號, 作為訂房時的信用證明, 並給予 訂房確認碼 (Reservation Confirmation Code) 以便您住房時確認 b. 一般旅館取消訂房時間在入住二十四至七十二小時前 ( 視旅館不同而有所差異 ) 請於取消訂房時取得註銷代碼 (Cancellation Code) 若您未於旅館規定之時效內取消訂房, 旅館可能會向您收取當晚之住宿費用 (No Show Charge), 請務必注意並先向旅館確認相關規定 c. 在結帳離房 (Check-out) 時, 務必索取旅館收據, 檢視總金額是否已包含訂金 若旅館於事後發現您尚有其他費用尚未支付, 如使用旅館內需另付費的飲料 食物或電話費等, 旅館得依據您訂房時提供之信用卡卡號進行請款向您收取此筆帳款 (Delayed or Amended Charges), 並將列入您的信用卡帳單 d. 有些旅館會在 Check-in 時要求您簽一張空白簽帳單留置, 若於結帳離房時, 改以新簽單簽帳, 務必請當面撕毀先前簽下之空白簽單, 以保障您的個人權益 提醒您, 若旅館要求您簽名於住房明細或其他單據上以取代刷卡簽單之簽名 (Signature On File), 仍視為有效之信用卡交易 10. 刷卡租車注意事項 : a. 租車公司會要求您出示信用卡, 作為租車時的信用證明, 並刷卡預先收取租車費用 ; 當您還車時, 請務必向租車公司索取消費明細, 並確定租車費用總金額, 租車公司人員會在消費明細單上簽名, 以玆證明車已交還公司 b. 若租車公司於事後發現您有罰單 過路費 停車費 油資等費用產生, 得依據您租車時提供之信用卡卡號進行請款向您收取此筆帳款 (Delayed or Amended Charges), 並將列入您的信用卡帳單 若您於還車時已支付此筆帳款, 請務必保留相關單據 c. 信用卡所含之旅遊保險, 僅限於刷卡支付公共交通工具, 不含租車費用 租車時請確認所支付款項是否包含相關保險 11. 無凸字信用卡使用說明本行所發行無凸字信用卡未限定需採連線授權方可使用, 於飛機上之使用方式與一般信用卡相同 惟無凸字信用卡僅限於電子式交易, 無法以人工手動壓印方式 ( 不限於飛機上 ) 刷卡消費, 為利持卡人辨識, 故無凸字信用卡卡面上多標示 ELECTRONIC USE ONLY 之說明 ; 另因飛機上無法連線授權, 須採離線交易, 收單機構可能視各國際組織離線交易金額上限規範, 與特約商店 ( 即 航空公司 ) 訂定相關交易金額限制 是以, 無凸字信用卡於飛機上使用, 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交易失敗之情形 14 15
12. 如何處理刷卡被拒 : 若您於商店無法使用信用卡, 可能有以下幾種情形 : a. 該商店並非可接受刷卡之特約商店 b. 若因卡片磁條受損, 機器無法讀取或電話線路不穩定等原因, 而無法使用信用卡, 此時您可要求商店直接以電話取得 授權碼 c. 若因未開卡而無法刷卡, 請先來電 (02) 2528-7776 完成開卡手續, 卡片方可使用 d. 您有欠款未繳或已超過信用額度, 亦有可能是卡片有效期已過 e. 商店因消費金額過小或不願意被收取手續費拒絕刷卡, 或要求額外加收一筆手續費用 當商店拒絕您的刷卡, 請您務必瞭解實際原因, 若商店處理不合理, 經洽商後仍未改善者, 請將該商店名稱 地址 電話及消費時間 金額等資料提供本行, 以便轉洽其所屬之收單機構及國際組織處理 13. 信用卡如何給小費 : 當您出國旅遊時, 某些國家的餐廳有支付小費的習慣, 而在簽帳單的設計上已預留小費 (TIP) 及總金額 (TOTAL) 二欄空白, 由您自行填上小費金額, 並加計消費金額填入總額欄後再簽名 若您覺得無需給予, 也請於小費欄填寫 0, 加計總金額後再簽名 14. 授權以信用卡定期扣款之消費 a. 提醒您, 如您就特定消費 ( 如保險費等 ) 同意授權以所持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定期扣款代繳, 當欲變更代繳資料 無繼續扣款意願或其他原因需停止扣款者, 應立即向特約商店辦理 b. 未辦理變更代繳資料或停止扣款, 而特約商店依原約定進行扣款且成功者, 持卡人就該等款項仍應依信用卡契約負清償責任 ; 信用卡有效期限已屆期或停用者, 亦同 15. 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消費金額於 NT$3,000 以下者, 部分之美食街 電影院 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 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 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 例如, 在購買各行業商品 ( 服務 ) 禮券時, 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 提供履約保證 二. 刷卡時, 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 付款方式 ( 載明信用卡卡號 ) 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 / 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 若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商品 / 服務時, 更應注意商品 / 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 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 / 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 才刷卡簽帳 若為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產品, 帳單或商品 / 服務合約之原本 ( 或正本 ) 及相關文件 ( 例如購貨證明 收據 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 會員卡或晶片卡 上課證等 ) 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 並保存至商品 / 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 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 逐筆核對, 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 包括無此筆交易 重覆請款 交易金額有誤 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 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四.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 ( 含預借現金未吐鈔 ) 之情形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 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 ; 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 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 本行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 :(02)2528-7776 五. 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 ( 預付型 ) 之商品 / 服務時, 應注意其提供商品 / 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 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 ( 以下簡稱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 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 摘要如下 : ( 一 )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 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 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 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 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次頁 : 信用卡國際組織 Visa MasterCard JCB AE DINERS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 ( 含例 假日 ) 內, 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Visa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99 年 2 月 10 日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2 月 10 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以 Visa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99 年 3 月 15 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1. 當商品未收到時,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 120 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Card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99 年 3 月 15 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未獲提供 (1) 一次性提供服務 :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Card 卡支付 99 年 3 月 15 日所提供的服務費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服務中斷 ( 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 ):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日曆日 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MasterCard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99 年 2 月 10 日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2 月 10 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1. 台灣國內交易 : (1) 服務商品未獲提供 提供之商品損壞 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 : 交易清算日起 120 日曆日內 (2) 商品 服務中斷 ( 非屬一次性提供 ): 商品預訂提供日 ( 商店無法營業日 ) 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交易清算日起 540 日曆日內 2. 如為國際交易, 則自交易清算日 120 日曆日內 1. 國內 外交易於交易清算日起 120 日曆日內 ; 或 2. 自下列任一日起算 120 日曆日內 ( 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 (1) 預定收受商品服務之日 (2) 持卡人發覺預定商品服務無法提供之日, 且不超過該首次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 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 ( 含例 假日 ) 內, 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 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 : 如 98 年 1 月 15 日以 DINERS 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 99 年 2 月 10 日停業, 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2 月 10 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 : 如 99 年 1 月 15 日以 DINERS 卡購買傢俱, 並約定於 99 年 3 月 15 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 但 3 月 15 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 發卡機構應於 99 年 3 月 15 日起 120 日曆日內, 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 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註一 : 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 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 : 請注意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 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 處理爭議帳款程序 有制定或變更規則 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 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 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 二 )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 / 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 則於該期間過後, 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 / 服務的情形時, 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 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 / 服務前, 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 / 服務之風險 ( 三 )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 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 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 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分仲裁處理費 本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伍佰元, 並將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16 17
循環信用說明 如何使用循環信用 您可依自己的財務狀況, 每月自行決定信用卡當期繳款金額, 您只須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 ( 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 ) 款項, 剩餘未付款項就可以延後付款, 並依年利率 2.74%~15% 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同時持有本行兩張以上信用卡正卡之持卡人, 其每期循環信用利息為各卡循環信用利息之總和, 每期最低應繳金額將歸戶合併處理 現行循環信用利息計算範例請見信用卡契約第十五條第六項 最低應繳金額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 : 持卡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項之 10%, 加計前期信用額度內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及當期新增非一般消費款項之 5%, 加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信用卡交易金額 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當期信用卡分期付款應付之本金及利息 循環信用利息 違約金 年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調閱簽單手續費 其他手續費及服務費等應繳費用, 如總額低於 NT$500(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 以 NT$500 計 (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 一般消費款項 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 不含預借現金及代償專案 延遲繳款會有什麼影響 如果您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您的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 本行將會在次月帳單向您收取循環利息及違約金 * 延遲繳款將會對您的信用紀錄造成不良影響, 建議您按時繳款, 以維護您個人信用及權益 * 您的結帳日期由永豐銀行依帳單作業日指定執行 * 除違約金外, 持卡人另應負擔本行因持卡人遲延或不繳付應付款項而對持卡人以訴訟 非訟或其他法律程序進行請求而支出之相關費用 * 未按時依約繳款, 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 而可能影響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 ( 含現金卡 ) 或信用卡之權益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規定, 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 : 一 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二 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 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 ( 一 ) 逾期 催收及呆帳紀錄, 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 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 二 )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 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 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 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 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 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 三 ) 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 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 更生註記, 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 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 四 )信用卡資料 : (1)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 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 未清償者, 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 ; 已清償者, 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 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2)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 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 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 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3)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 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 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 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 五 )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 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 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 六 )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 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 從其規定或約定 ( 七 ) 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如有異動, 請依該中心公告為準 違約金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 除應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 未依約繳款當月之違約金為 NT$300; 連續第二個月未依約繳款之違約金為 NT$400; 連續第三個月未依約繳款之違約金為 NT$500( 若 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 為 NT$1,000 以下者不收取違約金 ) 每次最多連續收取三個月 信用卡各項費用說明 年 費 永豐銀行信用卡 Visa/MasterCard/JCB/ 美國運通卡, 各等級卡別年費如下 : 卡別正卡年費附卡年費 御璽卡 NT$3,000 NT$1,500 鈦金卡 NT$3,000 NT$1,500 晶緻卡 NT$3,000 NT$1,500 白金卡 NT$1,500 NT$750 金卡 NT$600 NT$300 普卡 NT$300 NT$150 美國運通卡 NT$300 NT$150 手機信用卡 NT$3,500 NT$1,500 附卡六張以內, 附卡終身免年費 免年費優惠辦法 永豐銀行信用卡 VISA/MasterCard/JCB/ 美國運通卡, 各等級卡別免年費優惠辦法如下 : 卡別首年第二年度起 御璽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金卡 普卡 免年費收取年費當月前 12 個月, 正附卡消費滿 NT$150,000 或不限金額消費 12 次, 即免收次年年費 免年費收取年費當月前 12 個月, 正附卡消費滿 NT$36,000 或不限金額消費 12 次, 即免收次年年費 免年費收取年費當月前 12 個月, 正附卡消費滿 NT$36,000 或不限金額消費 12 次, 即免收次年年費 免年費收取年費當月前 12 個月, 正附卡消費滿 NT$12,000 或不限金額消費 12 次, 即免收次年年費 免年費收取年費當月前 12 個月, 正附卡消費滿 NT$6,000 或不限金額消費 6 次, 即免收次年年費 免年費收取年費當月前 12 個月, 正附卡消費滿 NT$3,000 或不限金額消費 3 次, 即免收次年年費 美國運通卡免年費收取年費當月前 12 個月, 正附卡消費滿 NT$3,000 或不限金額消費 3 次, 即免收次年年費 手機信用卡免年費收取年費當月前 12 個月, 正附卡消費滿 NT$36,000 或不限金額消費 12 次, 即免收次年年費 消費統計項目除年費 利息 違約金等非消費類金額不計入外, 其餘消費皆納入計算 18 19
調閱簽單手續費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申請調閱簽帳單, 國內消費每筆手續費 NT$50, 國外消費每筆手續費 NT$100 補發帳單手續費 若需補發三個月之前的帳單, 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 每次每月份帳單酌收 NT$100 補發帳單手續費 掛失手續費 當持卡人的信用卡因遺失或被竊, 要求本行掛失信用卡時, 每卡掛失手續費 NT$200 國外緊急替代卡手續費 申請緊急替代卡, 國際組織會收取部分手續費, 並根據補發之地點, 視其距離遠近向客戶收取運送之費用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3.5% 加上 NT$100 計算之手續費 ; 臨櫃預借現金每筆手續費不足 NT$500, 以 NT$500 計收 ATM 電話或網路預借現金每筆手續費不足 NT$200, 以 NT$200 計收 卡片毀損補發費用 每卡 NT$200 開立清償證明手續費 當持卡人與本行之信用卡契約終止後, 持卡人如已清償全部債務, 得向本行申請開立清償證明, 惟應繳納每份 NT$200 之手續費 催收法律程序費用 持卡人應負擔本行因持卡人遲延或不繳付應付款項而向持卡人以訴訟 非訟或其他法律程序進行請求而支出之相關費用 退溢繳款手續費 持卡人申請領回溢繳款時需負擔手續費每筆 NT$100, 且限退回持卡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或以開立支票方式退款 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手續費 電子化政府服務作業平台 : 每筆手續費 NT$20 * 手續費及其他費用之收取標準請依 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 公告為準 匯款作業處理費 持卡人辦理電話語音預借現金或網路預借現金, 並要求本行將該筆預借現金金額匯入永豐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者, 除預借現金手續費外, 需另支付本行匯款作業處理費 NT$30 信用卡語音 / 網路繳納各項監理資費手續費 中華電信電話費 行動電話費及 HINET- 每筆 NT$10 交通違規罰鍰 - 每筆 NT$20 燃料費 - 每筆 NT$30 車輛選號牌費 - 每筆為繳費金額的 1% 車輛標號牌費 - 每筆為繳費金額的 1%( 最低 NT$20) 國外交易服務費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 ( 含辦理退款 )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 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 ( 國內透過網路與國外商店交易時屬國外交易 ), 則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並加計國外交易服務費 國外交易服務費, 除包含各信用卡組織收取之費用外, 本行每筆另按交易金額 0.5% 計收 現行各國際組織收取費用為 VISA MasterCard 及 JCB 國際組織收取交易金額之 1%, 美國運通公司若為非新台幣交易 (2016/6/1 生效 ) 收取費用為 1.5% VISA 卡及 MasterCard 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 國際組織收取費用為 0.8% 因市場匯率波動, 清算匯率與簽帳當日 ( 包括請款及退款 ) 匯率可能不同, 持卡人應自行負擔匯差風險 永豐銀行消費者申訴專線 :(02)2361-7258 09:00~12:00 / 14:00~17:00) 附錄 學生卡專屬手冊 (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1. 申請時, 請先詳讀申請書上之注意事項 2. 收到信用卡後, 應先詳讀信用卡契約, 瞭解契約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再開始使用信用卡 3. 收到新卡後, 請先在信用卡背面簽名並妥為保管, 勿將信用卡與磁性物品放在一起, 以免消磁失效 一旦發現信用卡遺失, 應立即與本行聯絡辦理掛失 千萬不要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或保管, 否則當對方無法償還帳款時, 您就必須代為清償且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4. 隨身攜帶信用卡, 就不需帶太多現金出門 ; 但刷卡時要量入為出, 勿因一時衝動購買了許多不需要的物品 請依自己的付款能力在信用額度內消費, 千萬避免過度擴張個人信用 並請記得每月按時繳款, 才能保持良好的信用紀錄 5. 刷卡消費後, 請保留簽帳單, 待收到信用卡每月消費明細帳單, 便可逐筆核對, 注意帳單上的消費明細 應繳總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 並注意付款到期日, 按時繳交信用卡款 6. 動用循環信用前, 應審慎思考是否真正需要並規劃償還方式 預借現金是一項救急的服務, 需要負擔手續費及利息費用, 應在急需用錢時方才使用 7. 信用卡的使用是建築在金融機構與持卡人間的 個人信用紀錄 之上, 因此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至少需繳交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 若延遲繳款將對您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 因信用不良被強制停卡, 將影響您的信用紀錄, 可能造成往後與銀行往來的困擾 8. 使用信用卡時, 請儘量與父母多加溝通, 若需購買較大金額的商品, 最好先與父母討論後再刷卡消費 9. 若您有超過清償能力刷卡情形, 並經家長反應時, 本行將立即配合處理 10. 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非學生身分申請人, 本行將依規定主動瞭解並查詢其是否具學生身分, 若經本行查證申請人確有學生身分時, 將逕依本行學生持卡人發卡流程處理之, 並即適用本行有關學生持卡人之所有規範 11. 學生申請人若獲本行發卡時, 本行將依規定函知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發卡情事 ; 本行亦得因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要求, 而調整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或暫時停止其使用卡片權利, 並準用 信用卡契約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之約定辦理 12. 未來若您已不具學生身分, 本行歡迎您隨時檢附最新之工作及收入資料, 本行將參酌您前述之收入文件及您於金融機構往來信用紀錄, 並立即為您調整最適當之信用額度 20 21
旅行綜合險約定條款 華南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證 ( 保險證所指 本公司 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文號 :101.02.10(101) 華產企字第 259 號函備查投保單位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 :1400-053100001 保險期間 : 自 105 年 01 月 01 日 00 時起至 106 年 01 月 01 日 00 時止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者, 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因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必須支付下列所發生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但以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 : 持卡人及其家屬, 家屬係指持卡人之配偶與受其扶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但 旅行不便險 所載白金卡 ( 含 ) 以上等級卡片之被保險人擴及持卡人之父母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 係指永豐一般商務御璽卡 ( 不含商務御璽 MeCard 及商務御璽公司卡 ) 公共運輸工具 : 係指經政府許可登記, 供一般民眾購票乘坐且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 客用船舶或行駛於固定路線上之陸上客運交通工具, 且包含加班之班機, 客運船舶 陸上客運交通工具或包機 臨時班機在內, 惟不含營業用小客車及自用小客車 班機 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 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 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 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 ( 包含加班之班機 包機 臨時班機在內 )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 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 票證款項不得全部 ( 如贈送票 免費票 ) 或部分以優待憑證 ( 含優惠憑證 兌換券 折價券 酬賓券 扺用券 優待券等 ) 扺付票款 ; 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票證 ; 或僅支付機票之機場稅 兵險 燃油附加費等附加費用者均不享有信用卡的保障 一. 旅行不便保險 承保項目 1. 班機延誤被保險人已確認之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 或被取消 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 ( 但不包括自本國出發, 而在報到前已確定之延誤 取消 ), 而於該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 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或失接已確認之轉接班機, 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 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所支付合理且必要之膳食 住宿費用 來往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 電話費 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註 :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 :1. 內 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生理用品 住宿係指在外歇宿過夜 世界卡 無限卡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 (MeCard/ 公司卡 )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最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普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台幣柒仟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最高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 2. 行李延誤 ( 六 ~ 二十四小時 )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 ( 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 ) 後之六小時後, 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 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於行李延誤期間在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及為領取行李, 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註 :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 :1. 內 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生理用品 住宿係指在外歇宿過夜 世界卡 無限卡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 (MeCard/ 公司卡 )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最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普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台幣柒仟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最高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 3. 行李遺失 ( 二十四小時以上 )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 ( 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 ) 後之二十四小時後, 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則視為其行李遺失 ; 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於領得行李前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及為領取行李, 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用 但以其到達目的地後之五日 ( 即一百二十小時 ) 內為限 註 :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 :1. 內 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生理用品 住宿係指在外歇宿過夜 世界卡 無限卡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 (MeCard/ 公司卡 )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最高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普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最高以新台幣肆萬元整為限 ) * 被保險人就同一事故, 不得同時請求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之賠償金額 4. 劫機補償 ( 僅限世界卡 無限卡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 (MeCard/ 公司卡 )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 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 每日補償新台幣伍仟元整, 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5.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給付 ( 僅限世界卡 無限卡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 (MeCard/ 公司卡 )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 護照或簽證文件因遺失 遭竊或被強奪, 並於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警方報案, 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 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須住宿費 餐費及交通費,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最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最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除外責任 1. 下列事故造成之損失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 : (1) 戰爭或任何侵略 叛亂或暴動等敵對行為 (2)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3)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 (4) 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所為之沒收 檢疫或強制徵收 (5) 直接或間接因 恐怖主義 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 運用爆炸或 22 23
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2.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時,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1) 航空旅行,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定期班機者 (2)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3)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 並取得財產延誤或遺失報告單 (4)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理賠程序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 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本公司 : 1. 持卡人之刷卡紀錄 旅行社所開立之收據 ( 代收轉付收據 ), 以證明其參加旅行團時, 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或提供持卡人之刷卡紀錄以證明其旅程中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2. 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影本 3. 所有索賠費用之支出單據正本 4. 證明持卡人的配偶 子女或父母關係之文件 5. 申請有關班機延誤之損失理賠, 應另提示下列文件 : (1) 延誤或失接之班機明細, 包括原班機及轉機日期及時間 (2) 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6. 申請行李延誤或遺失之損失理賠, 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 (1) 行李票之影本 (2) 航空公司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單 (3) 有關被保險人搭乘班機之說明, 包括班機號碼 啟航地 目的地 預定起飛時間及到達時間 航空公司名稱及損失日期 7. 請求劫機補償之理賠, 必要時應另提供劫機證明 8. 請求旅行文件遺失之理賠, 應提供警方出具之報案證明 被保險人不依前項約定辦理者, 其因而擴大之損失,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 購物保障保險 ( 僅限世界卡 無限卡 指定卡別之商務 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 (MeCard/ 公司 卡 )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 司卡 美國運通卡 ) 承保項目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以承保信用卡支付購買承保動產之價款, 本公司就該動產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內, 且於本保險契約到期日前及該承保信用卡失效日前, 因發生竊盜 搶奪 強盜等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限額本公司之賠償責任限額以承保信用卡簽帳單所列購買承保動產之價款扣除自負額 損失金額之 50%, 但不得低於 500 元 後之金額為限, 每件物品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參萬元整, 每次事故合計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每卡於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被保險人如僅以承保信用卡支付部分購買承保動產之價款, 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該部分簽帳價款佔總價款之比例計算, 但扣除自負額後賠償金額仍以上述賠償責任限額為限 本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 得選擇以現金, 重置或修復之方式賠付損失 1. 承保動產如係成組或成套物品, 本公司僅就其損失之部分負賠償責任, 但如該損失之部分無法單獨重置, 而承保動產缺少該部分即無法使用, 則不在此限 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保單所記載之賠償限額 2. 承保動產如係成組或成套珠寶或藝術品, 則不論損失之部分是否就整體而言有特殊價值, 本公司之賠償責任僅以該損失部分之購買成 本為限, 扣除自負額後, 最高不超過保單所記載之賠償限額 承保動產經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 即歸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得自由處分 被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之權益轉讓他人, 但承保動產之受贈人不在此限 除外不保事項 1. 承保動產不包含下列項目 (1) 由其他保險承保, 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財產 (2) 金塊, 稀有或貴重錢幣, 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3)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 (4) 機動車輛 摩托車 水上航行器 飛機, 或其馬達 設備及零件 ( 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 (5)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財產 (6) 現金 鈔票 支票 旅行支票 匯票 郵政匯票 郵票 有價證券 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7) 植物或動物 2. 本公司對下列所致之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1) 承保動產遺失 不明原因之失蹤或無法解釋之滅失 (2) 將承保動產留置於公共場所 公共交通工具 計程車或出租車輛 (3) 將承保動產置存於無人看管之車輛而致失竊 ; 但如車門 窗均關閉上鎖, 未留任何出入空隙, 而留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不在此限 (4) 承保動產屬電機 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 因使用過度 電壓過高 搭線 短路 電弧或漏電等而致承保動產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5) 自然耗損 漏損 變質 固有瑕疵 腐蝕 銹損 蟲蛀 (6) 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7) 被保險人 承保動產之所有 使用或管理之人之故意或違法行為 (8) 運送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9) 承保動產之產品瑕疵 缺陷設計 材料或施工錯誤 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 (10) 核子反應 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1) 因颱風 暴風 颶風 龍捲風 洪水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12) 戰爭或任何侵略 叛亂或暴動等敵對行為 (13) 承保動產之價值減損或不能使用之損失, 或任何間接損失 (14) 直接或間接因 恐怖主義 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 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理賠之申請被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後, 應履行下列義務 : 1. 盡其注意義務以保護 保全或取回承保動產 2. 於承保動產遭受竊盜 搶奪 強盜後三十六小時內報請警方處理 3. 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提供足以確認被保險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4. 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文件 : (1) 警方出具之承保動產遭竊盜 搶奪 強盜之報案證明 (2) 購物單據原本及承保動產保證書原本 (3) 購物刷卡紀錄影本 (4) 銀行信用卡月帳單影本 (5) 必要時由被保險人負擔費用, 將承保動產交付本公司 三. 旅行平安險 ( 適用於公共運輸工具 ) 承保項目 1. 旅行平安險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內, 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 24 25
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約定, 給付死亡保險金或依殘廢等級比例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期間 ; (2)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商用客機時, 包括下列情況 : *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 * 於機場內 ; *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 使用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被保險人如係參加由旅行社所安排之旅遊, 而團費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或旅程中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則仍受本承保範圍之保障 世界卡 / 無限卡 :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 雙幣卡 / 國旅卡 : 商務御璽 (MeCard/ 公司卡 )/ 御璽卡 / 鈦金商務卡 / 鈦金卡 / 晶緻卡 / 白金卡 / 公司卡 / 美國運通卡 : 金卡 : 普卡 : 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伍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依保單規定之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依保單規定之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貳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依保單規定之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依保單規定之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捌佰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依保單規定之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 世界卡 / 無限卡被保險人於海外及國內旅遊三十日以內享有全程意外死亡 / 殘廢保險保障, 保險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 但最高給付金額仍以公共運輸工具新台幣伍仟萬元為限 ) ( 參仟伍佰萬元旅平險之指定卡別商務御璽卡, 僅限一般商務御璽卡 ( 不含商務御璽 MeCard 及商務御璽公司卡 )) 移靈費用 : 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起程地之費用, 本公司亦同意補償之, 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依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第一 O 七條規定 : ( 一 )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其殘廢保險金之給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按殘廢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 二 )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費用保險金 ; 其殘廢保險金之給付以喪葬費用保險金按殘廢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2. 傷害醫療保險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內, 遭遇上述 1 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及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之差額, 給付 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 世界卡 無限卡 : 被保險人於海外及國內旅遊三十天以內享有全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障, 保險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指定卡別之商務御璽卡 雙幣卡 國民旅遊卡 商務御璽 (Me Card/ 公司卡 ) 御璽卡 鈦金商務卡 鈦金卡 晶緻卡 白金卡 公司卡 美國運通卡 金卡 : 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普卡 :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1.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4.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直接或間接因 恐怖主義 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 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前項第 1 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 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傷害醫療保險金 理賠程序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保險金申請書 2.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3. 持卡人之刷卡紀錄 旅行社所開立之收據 ( 代收轉付收據 ), 以證明其參加旅行團時, 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或提供持卡人之刷卡紀錄以證明其旅程中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4. 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票證, 以證明其旅行之啟程地 目的地及時間 5. 證明持卡人之配偶 子女關係之文件 6. 請求身故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 死亡診斷書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7.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廢診斷書 8. 請求醫療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 或醫療費用收據 ) 對於理賠金額爭議時, 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 聘請醫師檢查被 保險人之身體 受益人死亡保險金 :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 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 :0800-010-850 按 1 傳真 :(02)2748-6476 網址 :http://www.south-china.com.tw 理賠服務中心 : 請於上班日 (8:30~17:30) 致電意外保險部聯絡電話 :(02)2756-2200 分機 3818 3533 105.06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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