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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針對受損建築物進行安全評估 三 必要時得請求市府或邀集專家學者協助勘災作業 貳 預期目標 建立受災地區之災損資料, 以便迅速展開各項救援 救助及復建等工作, 同時建置 完成之災區資料, 將可提供日後災害預警之第一時間之因應 救助參考 參 辦理單位 民政課 公用及建設課 社會課 轄區消防分隊 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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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通知相關機關 ( 構 ) 派員進駐本中心 各區公所於轄內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先行開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區長並應立即以口頭報告市長及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五 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 由市長擔任, 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 副指揮官二人, 由業務督管副市長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六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種類並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 其開設時機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規定如下 : ( 一 ) 風災 1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氣象局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颱風動向可能對本市造成影響,( 本市未列入颱風警戒區域 ),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水利局 農業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新聞局 海洋局 兵役局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左高災防區 鳳山災防區 岡山災防區 旗山災防區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配合辦理中央部會之通報作業及應變處置與轉知所屬單位加強防颱宣導 防洪措施 防救災器材及人員整備, 掌握颱風動態 ; 並通知各區公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風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 構 ) 於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2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本市陸地 ( 本市列為警戒區域 ),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水利局 農業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新聞局 海洋局 兵役局 勞工局 觀光局 文化局 人事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高雄氣象站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左高災防區 鳳山災防區 岡山災防區 旗山災防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二 ) 震災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行政區, 有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 (2) 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亟待救助 (3) 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工務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新聞局 兵役局 勞工局 人事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左高災防區 鳳山災防區 岡山災防區 旗山災防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三 ) 火災 爆炸災害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有持續擴大燃燒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 亟待救助 (2) 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舍等 ) 或重要公共設施, 造成多人傷亡 失蹤, 亟待救援或災情持續達六小時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消防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新聞局 勞工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四 ) 水災 1 三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 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 : 由水利局進駐展開先期作業, 並通報新聞局 消防局加強防洪宣導 防洪措施 防救災器材及人員整備 2 二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 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 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水利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農業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新聞局 海洋局 兵役局 觀光局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左高災防區 鳳山災防區 岡山災防區 旗山災

防區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配合辦理中央部會之通報作業及應變處置, 並通知各區公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水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 構 ) 於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進行防洪措施 防救災器材 人員整備及宣導事宜 3 一級開設 : (1) 開設時機 : 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 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 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水利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農業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新聞局 海洋局 兵役局 勞工局 文化局 觀光局 財政局 主計處 人事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中央氣象局高雄氣象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左高災防區 鳳山災防區 岡山災防區 旗山災防區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五 ) 旱災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旱象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 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逾百分之三十 (2) 水庫 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3)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4)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水利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農業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 新聞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六 )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本市轄內發生公用氣體或油料管線災害,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 (2) 本市轄內發生輸電線路災害,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 ( 含配電變電所 ) 全部停電, 無法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經濟發展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新聞局 勞工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七 ) 寒害 1 開設時機 : 氣象局發布高雄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十度以下, 或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 有重大農 林 牧 養殖漁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 經海洋局或農業局依職掌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海洋局 農業局依職掌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民政局 環境保護局 新聞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

進駐 ( 八 ) 土石流 坡地 ( 崩塌 地滑 ) 災害 1 開設時機 :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水利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教育局 新聞局 兵役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及負責災防區域單位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九 ) 空難 1 開設時機 : 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轄內發生事故, 或本市市民於其他縣 市發生空難事故,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交通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新聞局 兵役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及負責災防區域單位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 ) 陸上交通事故 1 開設時機 : 本市轄內或本市市民於其他縣 市發生陸上交通事故,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 造成交通阻斷, 有眾多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交通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捷運工程局 教育局 新聞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一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轄內發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亟待救助 (2)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環境保護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經濟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新聞局 海洋局 兵役局 勞工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二 ) 海難 1 開設時機 : 預估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 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 經海洋局或交通局依職掌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海洋局 交通局依職掌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新聞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三 ) 海嘯 1 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本市位於海嘯警戒區時, 由海洋局通知所屬單位 新聞局 消防局 交通局等機關加強防災

宣導 防災措施 防救災器材及人員整備 2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海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本市位於海嘯警戒區時 (2) 海嘯警報影響範圍逾二個區,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岸堤崩塌等災情 (3) 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 且災情嚴重, 亟待救助 ; 或因海嘯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時 3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海洋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水利局 農業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新聞局 兵役局 勞工局 觀光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及負責災防區域單位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四 ) 捷運工程 捷運營運 ( 列車衝撞或出軌 ) 災害 1 開設時機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捷運工程局或交通局依職掌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 施工中之車站 機廠或施工路線隧道段 高架段 地面段發生施工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急待救援 ( 捷運工程局 ) (2) 捷運系統營運期間發生列車衝撞或出軌等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急待救援 ( 交通局 )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捷運工程局 交通局依職掌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 新聞局 兵役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五 ) 動物疫災 1 開設時機 : 轄內發生甲 乙類動物傳染病,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社會不安, 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農業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警察局 民政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新聞局 兵役局 觀光局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 十六 ) 職業災害 1 開設時機 : 職業災害造成十五名以上勞工傷亡, 且災害有持續擴大之虞, 經勞工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 ( 構 ) 及人員 : 由勞工局通知災害防救辦公室 工務局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 社會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交通局 教育局 新聞局 兵役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等機關 ( 構 ) 首長或指派科長 ( 相當層級 ) 職務以上之專責人員進駐 市長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本中心時,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開設之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進駐機關 ( 構 ) 以外之其他機關 ( 構 ) 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 本中心進駐機關 ( 構 ) 之任務如下 : ( 一 ) 高雄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 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 二 ) 消防局 : 1 本市風災 核災 火災 爆炸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災民救助及緊急救護事項 3 協助災民疏散事項 4 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5 協助積水地區抽水事項 6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三 ) 水利局 : 1 本市水災 旱災 坡地災害 ( 崩塌 地滑 ) 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災前進行下水道幹線設施維護事項 3 水利設施維護 搶修 搶險 復舊及災情蒐報 釀災原因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4 提供河川水位 洪水預警資情事項 5 綜合性治水措施執行事項 6 積水地區抽水機調度及抽水事項 7 依據雨量 潮汐等預測資料, 提供研判人員 車輛疏散預警情資 8 發布旱災預警警報 災害訊息傳遞 處理事項 9 坡地災害訊息傳遞 處理事項 10 土石流災害訊息傳遞 處理事項 11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四 ) 工務局 : 1 本市地震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道路 橋樑及其他公共設施等維護 搶修 搶險 復舊及災情蒐報 釀災原因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3 風災前路樹修剪及督導建築工地防颱措施 4 水電 電信等公共設施配合搶修及協調恢復供應事項 5 提供防範地震災害有關資料事項 6 房屋倒塌 山崩搶救 廣告招牌及樹木倒折處理事項 7 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事項 8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五 ) 經濟發展局 : 1 本市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救災物資 ( 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需品 ) 供應 調節事項 3 自來水協調供應事項 4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等防災措施 搶修 維護及災情查報 彙整事項 5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 油料及電力供應協調事項

6 督導公 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 彙整事項 7 統籌協調用 ( 配 ) 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8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六 ) 海洋局 : 1 本市養殖漁業寒害 海難 ( 漁港區 漁船海難 ) 海嘯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漁港區安全維護及警戒區劃定建議事項 3 大陸船員暫置 漁船進港避風管理 4 協調聯繫發生海難船舶 人員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 5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七 ) 交通局 : 1 本市空難 海難 ( 渡輪 觀光船海難 ) 陸上交通事故 捷運營運 ( 列車衝撞或出軌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救災人員 器材及物資運輸事項 3 災民疏散接運事項 4 災區交通運輸維護 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5 鐵公路 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6 協調聯繫失事於海上之航空器 人員搜救 搶救事項 7 監理 協調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各項災害應變工作 8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八 ) 環境保護局 : 1 本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主要溝渠清疏 災區消毒及一般廢棄物清理事項 3 流動廁所調度事項 4 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5 監控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6 協調提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環境及災害緊急處理相關資訊事項 7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災因調查 8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嚴重污染區之隔離 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9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九 ) 捷運工程局 :

1 本市捷運工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捷運工地工程災情彙整及緊急搶修事項 3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 ) 勞工局 : 1 本市職業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勞工工作場所災害應變 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3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一 ) 農業局 : 1 本市農 林 牧業寒害 動物疫災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2 辦理農 林 牧及農田災害防救事項 3 調查農 林 牧及農田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4 飼料衛生管理, 動物疫病控制及疫災應變 消毒 善後處理事項 5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二 ) 警察局 : 1 災害現場警戒 協助災民疏散 治安維護 犯罪偵防與交通秩序維持之整備 動員調度及訓練 2 治安維護 犯罪防治事項 3 交通管制及交通狀況之查報事項 4 勸導及強制疏散災民事項 5 重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安全維護 6 處理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協助事項 7 協助國外救難團體接待事項 8 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9 罹難者屍體及遺物之相驗及處理 10 漂流物 沈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留 處理 11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三 ) 衛生局 : 1 醫護人員 藥品 醫療器材籌劃 分配事項 2 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 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4 災後食品衛生及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檢驗事項 5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四 ) 社會局 :

1 統籌辦理本市災民 ( 十五人以上 ) 收容事項 ( 災民查報 登記 統計 接待及管理 ) 2 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 運用 供給等事項 3 災民救濟物資發放事項 4 受災損害救濟事項 5 賑災物資接受 轉發與管理事項 6 特殊弱勢族群災民之安置 救助等事項 7 必要時籌組救濟委員會辦理救濟事項 8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五 ) 民政局 : 1 統籌辦理本市災民 ( 十五人以下 ) 收容事項 ( 災民查報 登記 統計 接待及管理 ) 2 督導區公所執行災情查報 統計 疏散撤離及災民集結事項 3 督導區公所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及教育局辦理收容事項 4 督導區公所開設區級應變中心事宜 5 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 6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六 ) 教育局 : 1 災民收容所規劃及分配 協調及設置事項 2 督導各級學校協助社會局災民登記 接待及管理事項 3 督導各級學校協助社會局收容災民統計 查報事項 4 督導各級學校防災措施及災情彙整 5 學校開設收容所聯繫事宜 6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七 ) 兵役局 : 1 協調國軍支援重大緊急災害搶救事項 2 協調本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提供災害防救 應變及召集措施等相關資料 3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八 ) 新聞局 : 1 災害預警 準備 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事項 2 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 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3 新聞從業人員接待事項

4 協助接待外籍媒體採訪事項 5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十九 ) 觀光局 : 1 辦理風景區災情查報 損失回報與緊急處理事宜 2 執行動物園內疫情監測通報 撲殺消毒管理事宜 3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二十 ) 文化局 : 1 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 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 災情彙整 查報及重建復原工作事項 3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二十一 ) 人事處 : 1 發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 2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二十二 )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1 有關原住民案件處理協調相關事項 2 原住民地區道路 飲水工程搶修 災情彙整 查報及重建復原工作事項 3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二十三 )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1 歷次工作會報指揮官指裁示事項及各項災害應變措施之列管執行 2 1999 受理案件管制 3 災情資訊專區設置管理 4 其他災害防救事項 ( 二十四 )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 1 阿公店水庫 高屏溪攔河堰 甲仙攔河堰等設施之搶修 ( 險 ) 及災情蒐集通報事項 2 阿公店水庫之水位 水庫洩洪預警之提供事項 3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二十五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 1 中央管河川防洪設施之洪水預警通報 災情蒐集查報之提供事項 2 其轄內中央管河川之搶修事項 3 執行其轄內海堤搶修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二十六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 1 中央管河川防洪設施之洪水預警通報 災情蒐集查報之提供事項 2 其轄內中央管河川之搶修事項 3 執行其轄內海堤搶修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二十七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1 管養省道及代為管養原縣道公路 橋樑災害搶救 ( 險 ) 事項 2 管養省道及代為管養原縣道公路 橋樑災情蒐集事項 3 管養省道及代為管養原縣道交通設施災害復舊有關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二十八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高雄氣象站 : 1 災害潛勢分析預警建議事項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二十九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1 負責空難救護工具 運用 供給 2 督導失事航空公司對受難乘客之救助 救濟 善後等有關事宜 3 協助高雄市政府辦理災區民眾之救助 救濟 善後等有關事宜 4 督導失事航空公司對罹難者家屬之安置與善後處理有關事宜 5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 三十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 1 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災區現場警戒及治安維護 2 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災區現場之蒐證 罹難者鑑識及報請檢察官相驗等相關事宜 3 協助涉外空難事故處理事宜 4 保安警力之申請及協勤民力之派遣等相關事宜 5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等事項 ( 三十一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 : 1 維持鐵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及安全 2 協助鐵路搶救工具儲備 運用 供給及罹難者停屍處所之

規劃 安排, 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屍體事項 3 協助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 救濟等善後事宜 4 協助鐵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事項 5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三十二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 : 1 維持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及安全 2 受難乘客及民眾救助 救濟等善後事宜 3 協助高速公路陸上重大交通事故現場搶救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三十三 ) 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 1 所屬灌溉渠道閘門控管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三十四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 1 大陸漁工原船安置及進港避風出入港安全檢查及協助人員管制事項 2 對於具有危險潛勢區域, 執行勸導或指示驅離 ; 或指揮官指示劃定一定區域範圍, 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措施事宜 3 執行發生海難之船舶 人員及失事於海上之航空器 人員之搜索 搶救及緊急救護工作事項 4 海上緊急傷患運送措施事宜 5 協助監控並提供漂浮木資訊, 通報本府及港口管理機關處理 6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三十五 )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 1 協調國軍支援重大緊急災害搶救事項 2 提供國軍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3 協調憲兵單位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三十六 )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 : 1 國軍支援重大緊急災害搶救事項 2 提供國軍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3 協助憲兵單位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三十七 )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 左高災防區, 負責楠梓 左營

三民 鼓山 鹽埕 前金 新興 苓雅 前鎮 小港 旗津 林園等十二區 ): 1 國軍支援重大緊急災害搶救事項 2 提供國軍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3 協助憲兵單位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三十八 ) 陸軍步兵學校 ( 鳳山災防區, 負責鳳山 大寮等二區 ): 1 國軍支援重大緊急災害搶救事項 2 提供國軍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3 協助憲兵單位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三十九 ) 陸軍工兵學校 ( 岡山災防區, 負責岡山 橋頭 彌陀 燕巢 永安 路竹 茄萣 湖內 梓官 田寮等十區 ): 1 國軍支援重大緊急災害搶救事項 2 提供國軍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3 協助憲兵單位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 ) 四三砲兵指揮部 ( 旗山災防區, 負責旗山 大社 大樹 鳥松 阿蓮 仁武 內門 美濃 杉林 六龜 甲仙 茂林 桃源 那瑪夏等十四區 ): 1 國軍支援重大緊急災害搶救事項 2 提供國軍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3 協助憲兵單位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4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一 ) 憲兵司令部高雄及鳳山憲兵隊 : 1 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二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1 捷運路線 車站 機廠 電聯車 機電設備及相關措施意外事故搶救事項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三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及鳳山區營業處 : 1 電力設施搶修 供電及電力災情查報事項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四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1 自來水設施搶修 供應及自來水設施災情查報事項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五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 1 電信通訊搶修及有關電信災情查報事項 2 災區臨時電信設施架設事項 3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六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1 煉油廠 油料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七 )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1 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八 )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1 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四十九 )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1 瓦斯管線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工作 2 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 五十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 : 1 協調動員志工支援救災相關服務 2 協助救災物資之儲放運用和後勤供給事項 3 協助災民收容救濟站常年訓練及開設業務 4 協助災民之就業輔導 八 本中心視各類災害應變所需, 設置相關功能分組及前進指揮所, 處理各項災害防救應變事宜, 各分組之主政與協辦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 ( 一 ) 市級編組 : 1 幕僚參謀組 : 由災害防救辦公室主政, 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高雄氣象站 消防局 水利局 工務局 海洋局協辦, 辦理災害潛勢資料分析供指揮官決策參裁 預警應變建議 各單位協調聯繫事宜 2 資訊管考組 : 由災害防救辦公室主政, 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辦, 辦理災情資訊專區

設置管理 資訊更新 督考各單位應變執行 工作會報指揮官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追蹤事宜 3 新聞發布組 : 由新聞局主政, 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教育局 人事處協辦, 辦理防災宣導 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 新聞發布 錯誤報導更正等媒體聯繫事宜 4 災情監控組 : 由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政, 消防局 水利局 警察局 民政局協辦, 辦理風災 水災 土石流等災害警戒監測 災情蒐報 傳遞 查證及追蹤事宜 5 疏散撤離組 : 由民政局主政, 警察局 消防局 交通局 教育局 工務局 水利局 兵役局 國軍單位及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協辦, 執行災害潛勢地區民眾緊急避難 疏散撤離 運送統計 調度國軍支援事宜 6 收容安置組 : 由社會局主政, 農業局 民政局 交通局 教育局 兵役局 國軍單位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高雄縣支會協辦, 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7 搜索救援組 : 由消防局主政, 警察局 兵役局及國軍單位協辦, 辦理人命搜救 緊急搶救調度 災區警戒治安維護 調度國軍支援救助事宜 8 工程搶修組 : 由工務局主政, 交通局 捷運工程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協辦, 辦理道路搶通 建物及公共設施 交通運輸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9 醫衛環保組 : 由衛生局主政, 環境保護局 消防局 兵役局及國軍單位協辦, 辦理緊急醫療 環境清潔 衛生消毒等調度支援事宜 10 水電維生組 : 由經濟發展局主政, 電力 自來水 電信 瓦斯 油料等事業機構協辦, 辦理水電維生管線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11 農林漁牧組 : 由農業局 海洋局依職掌主政, 經濟發展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協辦, 辦理農林漁牧損失統計處理 蔬果供應調節 漁港船舶進港避風 大陸漁工暫置事宜 12 前進指揮所 : 依指揮官指示成立, 由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相關單位進駐, 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及調度支援事宜

( 二 ) 區級編組 : 1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各區公所, 由區長擔任指揮官, 綜理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事宜, 並接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 執行重大災害應變事項 ; 副區長 ( 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 ) 擔任副指揮官, 襄助指揮官處理區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事宜 指揮官未在之代理順序為副區長 主任秘書 避難組組長, 各應變編組如下 : (1) 搶修組 : 由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辦理工程機具 人力調度 維生管線搶修 搶險 復舊 協助災區警戒治安維護 災民救助 緊急救護 積水地區抽水事宜 (2) 避難組 : 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辦理災情查報及彙整傳遞 管制統計 協助災害潛勢地區民眾緊急避難 疏散撤離 統 ( 登 ) 計事宜 (3) 收容組 : 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4) 動員組 : 由區公所兵役課課長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辦理國軍支援協調 衛生醫療 環境清潔 衛生消毒 防疫評估事宜 (5) 行政組 : 由區公所秘書 ( 行政 ) 室主任或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組長, 辦理救災人員 物資 器材 志工輸運 後勤調度支援及其他行政作業事宜 2 各區公所得視轄區特性, 增減編組及調整各組任務, 並由區長指派適當人員運作 九 本中心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 ( 一 ) 本中心設於本府消防局, 平時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維持二十四小時常時三級開設 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規定分級開設 ; 開設期間, 除有關資訊 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外, 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 但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 報請市長同意後, 另行擇定開設地點

( 二 ) 本中心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市長指示開設或撤除, 並通知各進駐機關 ( 構 ) 派員進駐或撤離 ( 三 ) 本中心開設後, 開設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置情形之新聞, 由新聞發布組定時發布 ( 四 ) 進駐機關 ( 構 ) 派員進駐本中心後, 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 瞭解相關機關及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 五 ) 進駐機關 ( 構 ) 之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 構 )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 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 六 ) 進駐機關 ( 構 ) 之進駐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 副指揮官之指揮 協調及整合 其輪值編組最多以四組為限, 以避免大規模輪值致災情掌控及應變處置落差 ; 輪值期間應填寫並交接工作紀錄, 以避免遺漏重要事項 ( 七 ) 本中心撤除後, 進駐機關 ( 構 ) 應詳實記錄本中心開設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陳報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 ( 構 ) 依權責繼續辦理 ( 八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依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辦理 ; 其作業程序由各區公所另定之 ( 九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應向本中心請求支援 ; 本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 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向指揮官報核後, 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十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 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如下 : ( 一 )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 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 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 並指派簡任或相當層級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 擔任各該機關 ( 構 ) 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 二 )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 並設置傳真 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 三 ) 緊急應變小組應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受理電話

及傳真之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 四 )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 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 彙整 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 五 )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或有同時發生之虞時,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分別報告市長, 由市長指示分別開設災害應變中心, 或合併開設本中心並指定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 督導與協調 十二 本中心開設後, 發生其他重大災害時,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報告市長, 由市長指示併入本中心或另行開設災害應變中心 十三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 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之相關機關 ( 構 ) 或單位予以歸建 十四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 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 ( 構 ) 或單位自行辦理時,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書面報經指揮官同意後撤除本中心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撤除, 亦同 十五 為增進各編組單位人員之應變能力, 落實本中心運作機制,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年應召集進駐機關 ( 構 ) 舉辦各類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模擬演練 十六 進駐機關 ( 構 ) 人員於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或執行不力情節重大者, 由各該機關 ( 構 ) 依規定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