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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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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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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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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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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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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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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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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 ( 六 ) 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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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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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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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7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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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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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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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 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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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使研究生的学习 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 根据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 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 在学校规定时间 内统一正式注册, 领取校徽和学生证, 取得研究生学籍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研究生院审定, 取消其入学资格 : ( 一 ) 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 二 ) 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 ( 三 ) 经健康复查, 发现有严重疾病, 一年内难以治愈, 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原为应届毕业生, 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 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 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 由学校指定医院 复查确认病愈者, 可向学校申请入学, 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 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 ( 一 )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 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 方能获得学分 ( 二 ) 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35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42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28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五 ) 应修的基本课程类型及要求详见 复旦大学关于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复旦大学关于推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 六 ) 各个专业在符合上述全校研究生应修课程的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提出各自的学分数要求或应修的基本课程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的选课 ( 一 ) 各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养计划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所修读的课程, 尤其对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原则上选定后不能更改 ( 二 ) 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和选课的规定, 进入研究生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 确因选课不当或不能继续听课者, 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退课 未退课视为选定 严重旷课或无故缺考, 成绩按 F 登记 第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必修的学位课程 ( 包括公共学位课 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 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 ; 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 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分别采取口试 笔试, 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 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 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记载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 采用十级记分制 百分制分数 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 下表 :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参 90-85- 82-78- 75-71- 66-62- 60- 补考 59 及 59 以

考标准 100 89 84 81 77 74 70 65 61 及格下注 :(1)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 :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 = 绩点 学分数 ;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2) 成绩以 A A- B+ B B- C+ C C- D D- F 形式记载, 其中 A 的成绩等级总量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 30% (3) 必修环节 ( 实践和学术活动 ) 的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 (P F) 记载 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 缓考 补考 重修 ( 一 ) 免修 除政治理论课外, 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 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经任课教师同意, 并报主管院长 ( 系主任 ) 批准后, 方可准予免修 ; 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 在该课程结束时, 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 二 )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 必须事先书面请假, 经主管院长 ( 系主任 ) 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 方可缓考 ( 三 ) 补考 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时补考一次, 如补考合格, 成绩按 D- 记载, 并注明 系补考成绩 ; 补考不及格者, 不予毕业 ( 四 ) 重修 硕士生或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只重修一门课程一次, 该课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 按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 完成毕业论文答 辩后, 记入 复旦大学研究生成绩表,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或博士资格考试 中期考核是依据本学科专 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对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业, 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 检查和考核 考核的结果分为 :A 等 ( 优秀 ) B 等 ( 合格, 继续攻读学位 ) C 等 ( 警告, 限期改正 ) 和 D 等 ( 不合格, 取消学籍, 作退学处理 )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 作不及格

处理 ),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 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 修机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 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 无法继 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 需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 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 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学科 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 更换导师的, 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 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 接收院系及导师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 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 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 跨学科转专业 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 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 并相应延长修业期 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更换导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各专业的基础修业期以研究生院有关规 定为准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 延长修业期 ( 含休学 ) 以一学期为单位, 最 长为 2 年, 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

康复的疾病, 经校医疗保健医疗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 院系主管领 导同意, 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 可继续申请 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可保留学籍一年 休学 期间无须注册,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费用自理 具体实行办法依据 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有 住院医疗保险 者, 按保险规定办理 除因病外, 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 休学学生需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 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由 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 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 按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处理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导师提出, 院系主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予以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 可申 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 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 送交本人, 同时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毕 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

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有异议的, 可按照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 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 应由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导师及 院系主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 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 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 但学业成绩和 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 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研究生院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并在学校规定的 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研究生 研究生中的港澳台侨生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但本规定第二章第 8 条从 2005 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四十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复旦大学 二 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