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業務問答 1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能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答 :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之限制 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 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2 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可以向何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 答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得以下列方式辦理繼續加保 : 向勞工團體申請代辦續保 : 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 並已為所屬會務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投保單位者 向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代辦續保 : 指同業公會 協會等人民團體已為所屬會務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投保單位, 並向勞保局申請代辦職災勞工續保業務者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3 職業災害勞工辦理繼續加保須填寫及檢附之書表證件為何? 答 : 填寫表格 : 向勞工團體 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 請填具 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 1 份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者, 請同時填具 投保申請書 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續保專用 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 及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 各 1 份 曾領取該次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者, 免附證明文件, 請於 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 相關欄位勾選已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種類 未曾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 則請檢附遭遇職業災害之相關證明文件 上述表件齊備者, 請以掛號郵寄 ( 或派人專送 ) 勞保局辦理 4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後申請繼續加保, 應於多久期限內辦理續保手續? 答 : 繼續加保者, 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 5 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前述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 5 年內, 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 得辦理續保 5 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加保期間之投保薪資如何申報? 答 : 繼續加保期間之投保薪資, 以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續保 336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參 業務問答 業務專輯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但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之規定, 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有修正時, 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6 職業災害勞工如願繼續加保, 應負擔多少保險費? 保險費如何繳納? 答 :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按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 7.5% 計算 有關保險費的負擔, 自 96 年 2 月 9 日起, 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 2 年內, 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專款負擔 80% 於辦理繼續加保滿 2 年之日起,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 50% 被保險人向勞工團體 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 應按月向代辦之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者, 保險費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7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繼續加保的保險效力自何時開始? 何時停止? 答 :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繼續加保, 只能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 保險效力之開始, 自繼續加保申請書送達勞保局或郵寄 ( 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 之翌日起算 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再受僱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期間, 不得繼續加保 ; 如再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 亦不得繼續加保, 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如未再受僱工作, 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 因失能終身不能從事工作或死亡者, 其保險效力至醫療機構出具之失能診斷書所載失能日期之當日或死亡之當日終止 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如為外籍勞工, 其繼續加保之效力至經醫師證明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止 8 職業災害勞工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後, 可否繼續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答 : 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加保後, 得請領其尚未領滿之得請求而未請求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 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期間內, 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失能或死亡者, 仍得請領其得請求而未請求之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9 雇主若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 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有何罰鍰規定? 答 :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 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 應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 4 倍至 10 倍罰鍰, 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有關罰鍰之規定 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定之項目者, 處以補助勞工相同額度之罰鍰 10 何時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才能申請補助? 答 :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41 條規定, 本法自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 另 專輯 參 業務問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337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規定, 法規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所以 91 年 4 月 28 日以後發生職災之勞工才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申請各項補助 11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可否先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再申請勞工保險之各項職災給付? 答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係屬勞工保險各項職災給付後續之補充性補助, 故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須先申請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 始能再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 12 勞保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後可申請何種補助? 答 : 勞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身體遺存障害時, 始符合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之條件, 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護補助 器具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家屬補助及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 13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申請生活津貼補助最長可申請幾年? 參加勞工保險者與未參加勞工保險者有無不同? 答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91 年 4 月 28 日施行後,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時, 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 可依職保法第 8 條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可申請年限為合計 5 年 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 可依職保法第 9 條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可申請年限為合計 3 年 ( 按月發給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應合併計算 ) 如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確需他人照顧,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得請領看護補助, 單獨發放最長 5 年 ( 未加勞保者最長 3 年 ) 14 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可否同時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補助? 答 : 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得同時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補助 惟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 係勞工保險各項職災給付後續之補充性補助, 故須俟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失能等級及是否為職災事故確定後, 再自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生活津貼補助 15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可否比照參加勞保之勞工申請各項補助? 答 :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 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如符合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規定之條件, 得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器具補助 看護補助及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等 16 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應具備之條件為何? 答 : 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 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後, 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17 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應具備之條件為何? 338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參 業務問答 業務專輯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答 : 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規定之項目, 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18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 可否申請生活津貼? 答 : 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2 等級至第 15 等級規定之項目,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 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 每月訓練時數逾 100 小時, 且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得向勞保局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9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臥床不能行動, 可否申請看護補助? 答 : 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失能種類 神經失能種類 胸腹部臟器失能種類及皮膚失能種類第 1 等級及第 2 等級標準之規定,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者, 得向勞保局申請看護補助 20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申請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一次發給多久? 期滿後如何辦理續領? 答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申請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 申請一次發給 12 個月, 其失能程度符合續領規定, 應於每屆滿 1 年之日前, 檢具申請書及 3 個月內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送勞保局辦理續領 但經勞保局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 得免檢具 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 勞保局不予續發 ; 逾期辦理者, 自勞保局受理續領之當月起發給 21 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死亡, 其家屬可申請何種補助? 答 : 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 遭遇職業災害死亡, 除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死亡給付外, 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 子女或父母, 且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得向勞保局申請家屬補助 2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器具補助, 是購置前先申請還是購置後再申請? 答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器具補助係採先購置再申請之方式辦理, 勞工申請器具補助時應檢附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所開具之文件日或需用輔助器具之日起 6 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23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若雇主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且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可提供什麼補助? 雇主是否會遭受處罰? 答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 91 年 4 月 28 日施行後, 勞工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定之項目, 雇主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且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死亡或殘廢補償時, 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雇主將會受到與前項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24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 必需使用輔助器具者, 可否申請補助? 專輯 參 業務問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339
答 : 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 必需使用輔助器具,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 得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器具補助 器具補助之項目以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規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所定為準 25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各項補助之請求權時效為多久? 答 : 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尚無就該法申請各項補助之請求權時效加以規範,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函釋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及津貼之請求權, 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6 外籍勞工可否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 答 : 合法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 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請領條件者, 均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未經許可或已廢止其聘僱許可之非法外勞在台工作發生職業災害者, 則不得享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津貼或補助 27 職災勞工死亡, 其受益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者, 無法來台領取補助時, 應如何申請相關補助? 答 : 職災勞工死亡, 其受益人為外籍人士, 無法來台領取補助時, 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親屬關係證明, 委託代領轉發, 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帳戶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 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 於國外製作者,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 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 應經外交部複驗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 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 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所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 應檢附經上述各點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8 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 死亡補助, 補助標準中規定之勞保最低投保薪資是多少? 答 : 職業災害事故日期在本法 91 年 4 月 28 日開辦後, 至 96 年 6 月 30 日以前者, 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適用 15,840 元等級 ( 換算成日給付額為 528 元 ); 事故日期在 96 年 7 月 1 日以後者, 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適用 17,280 元等級 ( 換算成日給付額為 576 元 ); 事故日期在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 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適用 17,880 元等級 ( 換算成日給付額為 596 元 ) 事故日期在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 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適用 18,780 元等級 ( 換算成日給付額為 626 元 ) 29 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於從事農作時死亡, 可否請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補助? 答 : 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如於從事農事工作時死亡, 因非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所稱之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勞工, 不得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 惟如農民另有實際受僱從事勞動, 而於從事勞動工作時遭遇職業災害者, 仍可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補助 30 合法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 在台灣發生職業災害, 並已請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續發性之津貼, 其返回母國後如何繼繼申請續發性之津貼 答 :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 請領續發性之津貼, 必須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 重新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向本局辦理續領 外籍勞工在台發生 340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參 業務問答 業務專輯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職業災害返國後, 如欲申請第二年以後之續發性津貼時, 得由外籍勞工擬具委託書並於當地就診醫院開具三個月內之外文失能診斷書 ( 委託書及失能診斷書均應包含中譯本, 並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 ; 若中譯本未經簽證者, 中譯本需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委託在台之單位或個人代為申請領取及轉發 31 職災勞工器具補助可以申請的項目有哪些? 答 : 可以提出申請補助的項目有背架 彈性衣 輪椅等 103 項輔助器具, 該等器具詳列於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除人工電子耳 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桌上型擴視機外, 每年可提出 4 項之申請 32 申請職災勞工器具補助之應備書件中, 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需為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或所載需用輔助器具之日起 6 個月內, 其意為何? 答 : 有二種情形分述如下 : 發票開立日後於診斷證明書開具日 即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使用之器具後, 職災勞工再購買該器具者, 發票或收據之開立日, 應在診斷證明書開具日後 6 個月內 發票開立日早於診斷證明書開具日 即職災勞工先行購買器具後, 再請醫師補具診斷證明書時, 除註明需使用所購之器具外, 另需請醫師加註該器具之需用 ( 開始使用 ) 日, 該需用日與發票或收據之開立日間不得逾 6 個月 33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補助, 若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遺失時, 要如何處理? 又本項補助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答 :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 得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7 點規定辦理, 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如有遺失, 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並檢附切結書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本項補助之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 即職災勞工向本局提出申請之時間與發票或收據開立日間不得逾 5 年 ) 34 職業災害勞工受補助之輔助器具日久損壞, 仍需使用時, 可否再提出申請? 答 : 輔助器具有最低使用年限的限制, 其限制為器具購買後 ( 以發票或收據上之開立日期為準 ) 經同意補助者, 在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申請補助 ; 超過最低使用年限後, 如已損壞而醫生診斷仍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時, 則可再行購置後, 檢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發票或收據正本再次提出申請 各項器具之最低使用年限請參考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35 為何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所檢送之診斷證明書無法申請職業災害勞工器具補助? 答 :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所檢送之診斷證明書, 如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所開具, 且其上載有需用之器具名稱, 自得據以申請器具補助 ; 如無, 則需另出具符合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36 申請器具補助最多可以補助多少錢? 答 : 依照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規定, 每一項輔助器具依照以所購買器具之發票或收據金額在最高補助金額內採實支實付方式, 若購買超過最高補助金額, 則以最高補助金額核付, 每年 4 項之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 6 萬元為限 專輯 參 業務問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