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旅行社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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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 是指从事招徕 组织 接待旅游者等活动,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 游服务, 开展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

二 行政处罚类 : 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或者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 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标题

4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 边境旅游业务, 或者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 ) 境内旅游 ; ( 二 ) 出境旅游 ;( 三 ) 边境旅游 ;( 四 ) 入境旅游 ;( 五 )

4 行政处罚 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 必须参加购物活动 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无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 年 4 月 25 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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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 行政处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 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 或者终止经营 设立 省旅游局 行政处 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 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 计资料的处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 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 澳台旅游业务, 或者 省旅

较轻 初次违法,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 对有关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 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业务, 或者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 度假 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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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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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A

内容简介 本书较全面地介绍了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主要包括宪法常识 旅行社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旅游合同法规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食品安全管理法规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 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旅游安全法规 旅游保险法规 旅游纠纷与纠纷解决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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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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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背景与提要 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 兑现承诺是检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旅游市场在迅速扩大的同时, 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 目前, 我国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采用了市场准入原则 为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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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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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盹关于废止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优化公共服务 激发市场活力, 贯彻实施旅游法, 推进导带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办函 (2016J12 号 ) 的要求, 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 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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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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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9 下列关于导游证书的表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考取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过申请, 都能获取导游证书 B. 在中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 必须取得导游证书 C. 导游证书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是导游执业的必备条件 D. 在我国持有导游证的人包括两大类 : 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和在导游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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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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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A. 因欺诈而无效 B. 因欺诈而可撤销 C. 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 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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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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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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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2 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 3 研究拟订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 ; 4 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 ; 5 研究拟订旅游涉外政策 ; 6 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等 中国旅游协会是旅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是由中国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 和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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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 一般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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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 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 ; 遵守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不参与色情 赌博和涉毒活动 ; 不得擅自分团 脱团 6. 遵守旅游目的地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爱护旅游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遵守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zouzou Travel 英国境内旅游合同 您报名前请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您报团并付款之后表示您已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旅行社 :zouzou travel 旅游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SC 旅游团次 zouzou travel 1.1. 正确的预订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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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 运营 维护和使用网络, 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 遵循积极利用 科学发展 依法管理 确保安全的方针, 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 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 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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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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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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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对人类 动植物 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的有关规定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 ) 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 专家进行论证, 提出审查 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A. 文物旅游 B. 文化文物 C. 建设文化 D. 建设文物 3.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 ) 个工作日内, 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Tran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0 号 旅行社条例 已经 2009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第 4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九年二月二十日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 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 是指从事招徕 组织 接待旅游者等活动,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开展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 价格 商务 外汇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 公平 诚信的原则, 提高服务质量,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 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引导旅行社合法 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二 )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 三 ) 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 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不予许可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 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 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 ( 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 )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 不得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 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 存入质量保证金, 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20 万元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120 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5 万元 ;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30 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 ( 一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 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 ( 二 ) 旅行社因解散 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 50%, 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 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 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 ;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

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同意设立的, 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 不同意设立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章程, 合资 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 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 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 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 地址 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 二 )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 联系电话 ; ( 三 ) 签约地点和日期 ; ( 四 )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 途经地和目的地 ; ( 五 ) 旅游行程中交通 住宿 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 ( 六 )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 ( 七 )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 ( 八 ) 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 ( 九 )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 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 ( 十 )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 ( 十一 ) 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 ( 十二 ) 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 ( 十三 ) 旅游服务监督 投诉电话 ; ( 十四 )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 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 准确 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 ;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 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

领队人员, 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 ( 二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 三 ) 欺骗 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 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 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 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 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事项, 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在境外发生的, 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相关驻外机构 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 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 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旅游 工商 价格 商务 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 工商 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变更 吊销 注销情况, 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 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 服务质量 旅游安全 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

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 工商 价格 商务 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 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 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的 ; ( 二 )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 ( 三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 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并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 增存 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变更名称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 二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 三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 一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 二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 三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 四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 五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 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支付报酬, 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旅行社,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 一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 二 )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 三 ) 欺骗 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 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 二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 三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证 领队证 : ( 一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 二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 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 三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 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 二 ) 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 ( 三 ) 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 ( 四 )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 ( 五 )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 ( 六 )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 亲友或者其他个人 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 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996 年 10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