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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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东方花旗

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行价格为 3.82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712,041,884 股,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91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5,769,230,769 股 ( 含本数 ) 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867 号 ) 中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0,000 股新股 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新疆宏盛开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杨文仕 李红, 以上 4 名发行对象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 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发行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元 / 股的 90%, 即 元 / 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对于公司股票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号 ), 核准了本次交易 3 本次限售股的登记情况 2016 年 7 月 11 日, 公司向毕红芬 毕永星和潘培华非公开发行的 18,140,588 股普通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华芳纺织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华芳纺织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二零一七年九月 1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30 元 / 股 由于秋林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根据天润乳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00 万元,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82 元, 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天润乳业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长城证券核查,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批准和授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 18,200,984 股, 不超过发行数量上限 6,00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在分派方案公布后, 上市公司完成了对业绩补偿股份的定向回购和注销事宜, 致使公司总股本在方案公布日至实施日期间发生了变化, 即由 198,198,737 股减至 197,810,840 股, 因此上市公司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 以现有总股本 197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 3 名, 未超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 规定的 10 家投资者上限 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 比例 价格 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7,999,989.6

号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1 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2 公司 博时基金 - 建设银行 - 中国人寿 - 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委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635,862 29,999, 司定增组合 博时基金 - 平安银行 - 华润深国投信托 - 华润信托 增盈单 423,908 19,

浪潮信息非公开发行见证意见

利 0.45 元 ( 含税 ) 因此,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元 / 股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按照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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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钱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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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时限内, 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8 单申购报价单, 按照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等原则确认发行对象,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8.05 元 / 股, 总计发行 993,788,8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9,840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7 名,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1,741,538,40 元 发行费用共计 41,836,188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 二 ) 发行数量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 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30,698,204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 1784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33,000,000 股新股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

本次配套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13,813,517 股, 对应募集资金为 279,999, 元, 不超过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金额上限 28,000 万元, 且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 集团 )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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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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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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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 ) 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询价对象 ( 其中包括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8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 共 108 名投资者发出 认购邀请书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08:30-1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79,343,363 股, 不超过经批准的最高发行数量 80,446,466 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 6 名, 未超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 规定的 10 家投资者上限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 : 二零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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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6 日 ), 同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6.52 元 / 股, 该价格为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按照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等原则确认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情况,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6.52 元 / 股, 为本次发行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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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号 ) 核准,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江苏吴中 或 公司 )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34,324,942 股 ( 含 34,324,942 股 )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募集配套资金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瑞信方正 或 主承销商 ), 认为江苏吴中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吴中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发行定价过程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 公正, 符合江苏吴中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 发行概况 ( 一 )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17.50 元 / 股 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 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17.48 元 / 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 时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7.49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34,324,924 股 ( 含 34,324,924 股 ) 新股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6 名,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697 万元, 未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上限 60,000 万元 ( 含 60,000 万元 ) 经核查, 瑞信方正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 2016 年 2 月 24 日,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响水恒利达 标的公司 ) 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响水恒利达全体股东毕红芬 毕永星 潘培华向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响水恒利达 100% 的股权的议案 2 2016 年 2 月 25 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本次交易预案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议案

3 2016 年 2 月 25 日,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 毕永星 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 毕永星 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同日, 公司与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及梅堰三友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 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协议 4 2016 年 3 月 18 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本次交易相关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等相关议案 5 2016 年 4 月 5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6 2016 年 5 月 11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7 2016 年 5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了 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8 2016 年 6 月 3 日,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 9 2016 年 6 月 28 日, 证监会下发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号 ) 经核查, 瑞信方正认为,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 本次发行的具体过程 ( 一 ) 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主承销商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开始, 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收市后的公司前 20 名股东 ( 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 符合 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的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5 家保险机

构以及表达了申购意向的 131 家投资者发送了 认购邀请书, 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经核查, 瑞信方正认为, 认购邀请书 的发送范围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同时, 认购邀请书 真实 准确 完整的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 确定认购价格 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首轮申购完成后, 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均未达到本次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的上限, 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和发行方案,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对认购不足的部分进行追加认购邀请,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以询价确定的价格 17.49 元 / 股向投资者征询追加认购意向, 在 追加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 (2016 年 9 月 20 日 9 月 21 日的 9:00-17:00, 和 9 月 22 日的 9:00 至 12:00) 共收到 6 家投资者出具的 追加申购报价单, 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见证,6 家投资者申购均为有效申购 ( 二 ) 询价对象认购情况 在 认购邀请书 以及 追加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 共收到 7 家投资者发出的 申购报价单 以及 追加申购单, 均按要求进行申购并按 要求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为有效申购, 全部申购报价及有效性确认情况见下 表 :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 ( 元 / 股 ) 申购金额 ( 元 ) 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60,000,000 17.80 66,000,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60 71,000,000 17.50 71,000,000 17.49 120,000,000 3 徐荣良 17.49 200,000,000 4 陈莲 17.49 90,000,000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37,000,000 6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24,000,000 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3,000,000 合计 605,000,000

经核查, 上述申购对象不包括江苏吴中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江苏吴中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上述申购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江苏吴中 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 参与本次申购的投资者中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全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 三 )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按照 认购邀请书 及 追加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程序和规则, 结合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 确定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7.49 元 / 股, 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599,999,697 元,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9,935,839.01 元, 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580,063,857.99 元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 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 如下 :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 序认购价格投资者名称号 ( 元 / 股 ) 获配金额 ( 元 ) 获配股数 ( 股 ) 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59,999,987.19 3,430,531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190,999,772.37 10,920,513 3 徐荣良 17.49 199,999,986.45 11,435,105 4 陈莲 17.49 89,999,989.53 5,145,797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36,999,972.57 2,115,493 6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21,999,988.89 1,257,861 合计 599,999,697.00 34,305,300 经核查, 最终获配投资者与江苏吴中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 联方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亦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江苏吴中 主承销商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 最终获配投资者中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全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 四 ) 缴款与验资 2016 年 9 月 23 日, 江苏吴中向 6 名获配投资者发出 缴款通知书, 通知该 6 名投资者按规定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 17:00 前将认购资金划转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 17 时止,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 第 116252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 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 瑞信方正已收到江苏吴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599,999,697 元, 上述认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缴存于瑞信方正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木樨地支行开设的账户 ( 账号 :610005692) 2016 年 9 月 28 日, 瑞信方正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向江苏吴中指定账户 ( 募集资金存储账户 ) 划转了认股款 2016 年 9 月 29 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 第 116251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 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 江苏吴中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34,305,300 股 ( 每股面值 1 元 ), 发行价格为 17.49 元 /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697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9,935,839.01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580,063,857.99 元 其中, 计入股本 34,305,300 元, 计入资本公积 545,758,557.99 元 经核查, 瑞信方正认为, 本次发行的询价 定价 配售过程 缴款和验资合规,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下发了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号 ), 江苏吴中于 2016 年 7 月 2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瑞信方正将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 瑞信方正认为 : 江苏吴中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中,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之情形, 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 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 公正原则,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特此报告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 告 之签字盖章页 ) 项目主办人 : 谢俊 李靖 法定代表人 : 何其聪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