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單親家庭服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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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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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 孕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 檢服務 ( 衛生福利 部國民健康署 ) 其他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遺傳性疾 病檢查 ( 衛生福利 部國民健康署 ) 產前遺傳診斷 ( 衛生 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血液細胞遺傳學 檢驗 (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 1. 補助對象 : 1. 服務內容 :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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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低收入戶人數 2006 年底經核定之低收入戶 9.0 萬戶 21.8 萬人, 占全國總戶數及總人數比率 1.2% 及 1.0%; 其中非靠救助無法生活之第一款 ( 類 ) 低收入戶人數占 2.1%, 經濟較為困窘之第二款 ( 類 ) 人數占 21.6 %, 輔助門檻較寬鬆之第三款 (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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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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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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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社團法人台灣兒童少年希望協會 239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路 57 號 2 樓 須修畢兒童及青少年發展與輔導相關課程 對兒童少年福利感興趣者 統一寄送鶯歌中心 :239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路 57 號 2 樓 a 鶯歌中心 239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路 57 號 3 樓 2 b 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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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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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感及成人流感流感及成人流感 2 成人流感成人流感 3 成人流感及肺炎鏈球菌 IC 卡, 另 6 個月至 6 歲以下須攜帶 兒童健康手冊及健保兒童健康手冊及健保 IC 卡 等相關證明文件 38 南港區維康診所 家醫 1 3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2 段 84 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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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社會救助服務項目 貳婦幼福利服務項目 參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項目 肆老人福利服務項目 伍本縣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 陸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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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 幼兒 郵遞區 () 網路 公費疫苗醫療費用收費細項有無自費疫苗 (. 掛費 診察費 注射費有 ( 價格 ) 2. 無 ) 醫材費 弘光耳鼻喉科診所耳鼻喉科 謝耳鼻喉科診所耳鼻喉科 鈞賀診所耳鼻喉科 臺北市松山區精忠里 006 鄰民生東路四段 7 臺北市

Transcription:

臺北市單親家庭服務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編印 www.dosw.taipei.gov.tw 1999 市民熱線 24 小時日夜服務 單親家長可能承受許多孤單與壓力, 所以更珍惜與孩子相處時的甜蜜, 在事業與家庭上的表現也格外堅強獨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彙整政府與民間單親家庭的福利服務資源, 只要把握並善用這些資源, 單親人生也能輕鬆過 7 大經濟扶助 (Economic Assistance) 一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項目補助對象洽詢單位 1. 緊急生活扶助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 2. 兒童托育津貼過 183 日, 符合以下第 1 至 7 款情形之ㄧ, 且家庭總 3.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 4. 子女教育補助 ( 公私立高中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103 年度為 28,161 職以上 ) 元 ), 或具有下列 8 至 10 款情形之ㄧ, 其家庭總收入 5. 傷病醫療補助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 6. 驗傷醫療補助每月消費支出 80% 者 (103 年度為 20,223 元 ), 且動 7. 心理治療補助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 443,820 元, 不動產全戶不 8. 法律訴訟補助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但初次申請者, 得不受居住期 9. 創業貸款補助限之限制 10. 子女生活津貼 1. 65 歲以下, 因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婦女, 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者 5. 因離婚 喪偶 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 或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其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 6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者 7. 經本局評估, 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 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 債務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1999 轉 6969-6971 洽公地址 :11049 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5 號 5 樓第 3 款家暴被害人相關扶助 :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合規劃組電話 :23961996 轉 6809 洽公地址 :10059 中正區新生南路 1 段 54 巷 5 弄 2 號臺北市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臺北市市民 e 點通 -- 線上申辦服務系統 : www.e-services.taipei.gov.tw/ 1

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 在本市從事色情行業擬轉業者 9. 人口販運被害人, 經司法警察機關鑑別確定者 10.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 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 註 1: 符合第 1 款至第 7 款之新移民, 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 且實際居住本市者, 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 得不受設籍限制 註 2: 符合第 9 款規定, 且實際居住本市者, 得不受設籍限制 註 3: 符合第 3 款規定, 得不受實際居住本市之限制 註 4: 符合第 8 款規定, 以申請緊急生活扶助為限 ; 符合第 10 款規定, 以申請法律訴訟及心理治療補助為限 註 5: 各款身分認定之標準可參考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及 臺北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 二 原住民婦女扶助 項 目 補助對象 洽辦單位 緊急生活補助 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4 個月以上, 年滿 16 歲,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社 助 醫療費用補助 生育補助 ( 含生活補具原住民身分之婦女, 符合以下第 1 至 3 款對 會福利組 助 ) 心理治療費用補助 職業訓練及生象, 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 1999 轉 2019 活津貼 收容安置及補助 房租補助 未超過 19,331 元 (103 年標準 ), 符合以下第 4 臺北市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 教育費用補助 原民會辦理婦女第二專至 6 款對象者, 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臺北市市民 e 點通 -- 線上申辦服務 長訓練優先受訓 原民會辦理原住民職配每人每月未超過 20, 233 元 (103 年標準 ) 者 : 系統 : 業訓練專班優先受訓 原民會辦理就業 1. 夫死亡 失蹤 入獄服刑 或重大傷病者 www.e-services.taipei.gov.tw/ 媒合服務優先推薦予求才廠商 優先承 2. 遭受家庭暴力者 租原住民文化公寓 ( 東湖 C E 基地國 3. 遭受性侵害者 宅 ) 優先進入公托或公幼 額滿國中優 4. 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先入學 額滿國小優先入學 優先承租 5. 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一般國宅 優先承購國宅 職業訓練優 6. 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先受訓 2

三 兒童少年生活補助 項目補助對象洽辦單位育兒津貼 ( 一 ) 申請資格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兒童之父 1 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母雙方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 以下簡 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稱申請人 ) 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育科 1999 轉 1622~1625 出申請 : 1 照顧 5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 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 3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 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 亦同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 二 ) 津貼內容 :5 足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 2,500 元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一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1. 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育科 1999 轉 1622~1625 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 補助金額 : 1. 低收入戶, 每童每月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每童每月 4,000 元 3.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 每童每月 2,500 元 3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 緊急生活扶助 ( 一 ) 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二 ) 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 6 個月之無戶 ( 國 ) 籍人口 1999 轉 6972~6974 ( 三 ) 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臺北市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婦女暨 ( 四 )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 經判刑確定家庭服務中心 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兒入獄 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童福利服務中心及本局委託辦理家庭綜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他方無合服務方案單位 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予經濟扶助 ( 五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 80%, 全家人口動產 ( 含股票 投資 存款等 ) 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 15 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 ( 含土地 房屋等 ) 總值低於新臺幣 650 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 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 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 六 ) 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 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四 低收入戶扶助及中低收入戶 項目申請資格洽辦單位 低收入戶資格及生活扶助 中低收入戶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103 年度為 14,794 元 ) 2. 全家人口之存款 ( 含股票投資 ) 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 15 萬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 740 萬元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且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103 年度為 20,261 元 ) 2. 全家人口之存款 ( 含股票投資 ) 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 15 萬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 876 萬元 4

五 醫療補助 項目申請資格 / 補助內容洽辦單位 中低收入戶暨本市市民醫療補助 1. 申請資格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臺北市市民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 ( 所 ) 就醫, 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申請醫療補助 : 1999 轉 2323 (1)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 病 (2) 本市市民患嚴重傷 病, 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所稱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之認定基準如下 : A.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消費支出 : 103 年度為 25,321 元 B. 全家人口之動產,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 平均每人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動產標準 :103 年度為 15 萬元 C.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合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不動產標準 :103 年度為 876 萬元 2. 補助內容 : (1) 因傷 病就醫所生全民健保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2) 中低收入戶及本市市民患嚴重傷 病, 扣除不補助項目後, 補助最近 6 個月內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2 萬元部分之百分之 80 但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總額, 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3. 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 義眼 義齒 配鏡 鑲牙 整容 整形 病人運輸 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 指定藥品材料費 掛號費 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節育結紮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 指定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 ( 所 ) 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 得予以補助 ; 其補助費用由社會局定之, 每人每年補助以 15 萬元為限 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1. 申請資格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臺北市市民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 ( 所 ) 就醫, 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申請醫療補助 : 1999 轉 2323 (1) 低收入戶之傷 病患 (2) 經社會局予以保護 安置 2. 補助內容 : (1) 因傷 病就醫所生全民健保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2) 低收入戶之傷 病患及經社會局予以保護 安置者, 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3. 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 義眼 義齒 配鏡 鑲牙 整容 整形 病人運輸 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 指定藥品材料費 掛號費 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節育結紮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 指定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 ( 所 ) 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 得予以補助 ; 其補助費用由社會局定之, 每人每年補助以 15 萬元為限 5

短期經濟困難民眾協助措施 1. 分期繳納健保費 : 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 2000 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免費服務以上, 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 電話 :0800-030-598 2. 紓困基金貸款 : 經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區 ) 健保署臺北業務組 :23701656 公所認定符合經濟困難資格者 www.nhitb.gov.tw 3. 轉介公益團體補助保險費 : 保險對象 ( 以地區經濟困難者之認定請洽戶籍所在地區人口加保 ) 無力繳納健保費者 公所社會課 4. 住院 急診或重症 急症門診醫療保障措施 : 無保險憑證可用, 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需住院 急診或重症 急症門診醫療者, 請向就診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提出申請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 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 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1. 設籍本市 6 歲以下之兒童, 且其父母之一 ( 或衛生局醫謢管理處兒童醫療補助小組監護人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2 年者, 補助 1999 轉 7084 項目為急診掛號費與住院之健保部分負擔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2. 設籍本市 6 歲以下之兒童, 且具本府社會局核 www.health.gov.tw 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 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 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設籍本市 12 歲以下之兒童, 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 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 補助項目為門診與急診之掛號費與健保部分負擔 住院之健保部分負擔與住院自付額每年上限 1 萬 4,000 元 3. 設籍本市 6 歲以下之兒童, 且持有 臺北市第 3 胎 ( 含 ) 以上兒童證明卡 者, 補助項目為門診與急診之掛號費與健保部分負擔 住院之健保部分負擔 1. 補助內容 -18 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險保險費自付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2. 申請資格 - 本市 中低收入戶 內 18 歲以下之 1999 轉 6972~6974 兒童及少年 3. 應備文件 - 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內 18 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即獲本補助, 毋需另備文件提出申請 6

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一 申請資格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設籍本市未滿 18 歲,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1999 轉 6972~6974 ( 一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 二 ) 接受社會局或相關單位之家庭訪視評估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1.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無力撫育, 經社會局認有必要 2. 少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 無扶養義務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 3. 早產兒 罕見疾病 重病兒童及少年, 其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 4.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 少年及其子女 二 補助項目 :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但不含掛號費 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與其他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之費用 2. 妊娠期間所生必要檢查及醫療費用 3.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4. 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 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者, 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5.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 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 6. 部分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依社工員評估及欠費明細核予補助 7. 其他特殊 重大或急迫性醫療, 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之必要項目 六 教育補助 項目補助對象洽辦單位 就學貸款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 ( 高中台北富邦銀行消金臺北作業管理中心就職 大專院校 進修補習學校, 不含空中大學 ), 學貸款科 66321500 轉 1 家庭年所得在 120 萬元以下者 ; 或未符合前項規 www.fubon.com 定, 而家中有 2 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教育部所屬國民小學以上學校 ( 含進修學校, 不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就讀學校包括研究所 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申請及空中商專 ) 在學學生及幼兒園兒童, 發生傷病 意外死亡或事故 父母離異 分居 失蹤 6 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 遭裁員 資遣 強迫退休致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撫育 遭父母虐待 遺棄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致無法生活於家庭經收容安置, 或家境特殊清寒者 7

低收入戶 18 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1. 年滿 18 歲以上, 未滿 25 歲 1999 轉 1609~1613 2. 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 ( 職 ) 二專 五專 二技 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 但延長修業年限 就讀大學院校碩 博士班 空中大學 空中專科 進修補習學校 在職進修班 學分班或遠距教學之學生, 不予補助 3. 未領取其他個人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中以上交通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就讀國中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補助以上 大專以下之子女,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1. 未滿 25 歲 2. 就讀高中 ( 職 ) 以上者, 須為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 ( 職 ) 二專 五專 二技 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 ( 含夜間部 ) 但延長修業年限 就讀大學院校碩 博士班 空中大學 空中專校 進修補習學校 在職進修班 學分班之學生, 不予補助 七 其他補助 項目申請資格洽辦單位 急難救助 1. 設籍本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1) 非核列本市低收入戶, 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因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致生活陷於困境 臺北市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3) 因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 失蹤 應徵集召集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 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 1999 轉 6962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 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車資救助 : 鄰近車站之中正 萬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 於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華 松山 南港 4 區公所社會課困境 災害慰助 : 事故發生地區公所社 (6) 因遭遇重大變故, 致生活陷於困境, 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 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會課 2. 非設籍本市市民, 於本市有下列情形 : (1) 流落本市, 缺乏車資返鄉 (2) 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 致受傷或死亡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1. 照顧者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未從事全時工作, 且實際負 責照顧年滿 65 歲以上長者 2. 受照顧長者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且失能程度經 1999 轉 6968 評估為重度以上, 實際由家人照顧 3. 受照顧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未僱用看護 ( 傭 ), 且未領有其他照顧服務等相關補助者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8

就業服務與職能培育 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辦理單位 就業服務 1. 就業輔導 ( 個案管理 ) 2. 就業諮詢 3. 職業心理測驗 4. 就業促進津貼 ( 臨時工作津貼 ) 5. 創業輔導 6. 各種就業研習班 7. 失業給付申請 認定 再認定 8. 職業訓練諮詢及推介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25972222 25942277 www.eso.taipei.gov.tw 職能培育 1. 職能培育訓練 ( 含職能自辦培育及進修 職能委外培育及進修 ) 2. 職能自辦培育訓用合一 ( 含產訓合作 ) 3. 技術士技能檢定 4. 職能培育學員職涯諮詢 就業諮詢 5. 福利服務 :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 職業訓練期間照護補助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28721940 http://www.tvdi.gov.tw/ 臺北市就業服務站一覽表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25942277/25972222 承德就業服務站 25942277 / 25972222 信義就業服務站 27293138 北投就業服務站 28981819 西門就業服務站 23813344 景美就業服務站 89315334 頂好就業服務站 27400922 個案管理資源站 29302696 台北人力銀行 25951808 臺北車站就業服務臺 僅提供諮詢 23811278 內科園區服務臺 企業招募服務, 不提供失業 ( 再 ) 認定服務 27991186 南軟園區服務臺 企業招募服務, 不提供失業 ( 再 ) 認定服務 26521322 萬華就業服務臺 不提供失業( 再 ) 認定服務 23080236 9

內湖就業服務站 27900399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提供青年職涯發展相關服務, 不提供失業 ( 再 ) 認定服務 23958567 托育福利服務 項目補助對象洽辦單位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設籍本市 12 歲以下兒童, 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 助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 經本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4. 危機家庭兒童 5. 特殊境遇家庭 6 歲以下兒童 6. 經本局評估需緊急轉托之兒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 及兒童托育科 1999 轉 1622~1625 ( 一 ) 申請資格 - 符合下列條件者 : 請洽就讀園所或臺北市政府 1.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 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並經戶籍教育局學前教育科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取得資 1999 轉 6387 格者 ) 就讀公立 已立案私立幼兒園且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 2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 家長應於每學期開學時主動出示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卡, 於規定期限內 ( 第 1 學期 10 月 15 日 ; 第 2 學期 4 月 15 日 ) 由幼兒園造冊申請 ( 二 ) 補助標準 : 每名兒童每學期補助 6,000 元 10

助妳好孕 5 歲免學費專案 1. 本市結合教育部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及各機關補 請洽就讀園所或臺北市政府 助資源, 針對設籍臺北市並就讀各公私立幼兒園學齡 5 歲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大班之幼兒辦理助妳好孕 5 歲免學費專案, 依就讀公私立 1999 轉 6387 幼兒園所及家戶年所得總和分別給予 12,543 元至 42,543 元不等之補助 2. 其中教育部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無設籍限制, 為 全國一致之補助, 幼兒就讀符合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 法 第 5 條之幼兒園滿 1 個月以上, 即可由園所協助申請 補助 3. 另設籍本市補助一項, 幼兒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符合補助 要件幼兒園且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由園所協助申 請補助 ; 若幼兒就讀外縣市幼兒園所者, 需第一學期於 8 月 1 日前, 第二學期於 2 月 1 日前即與父 母其中一方或 監護人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 6 個月以上, 且持續設籍至該 學期結束止, 由家長於申請期限內自行以郵寄方式提出申 請 4. 前揭教育補助金額及辦法依該學年度公告為準, 相關資訊 可至教育局網站 (http://www.doe.taipei.gov.tw) 項下查 詢 臨時托育補助 ( 含機構 保設籍本市 0-12 歲之兒童, 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 母在宅 保母到宅臨托 )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 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4. 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5. 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及兒童托育科 1999 轉 1622~1625 申請資料由送托之幼托機構 ( 含公辦民營私立托嬰中心 幼兒園 兒童課後照顧中心 ) 或各區社區保母系統按季 6.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第 5 款提出申請 及第 6 款規定者, 其未滿 6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7. 單親家庭 8. 雙 ( 多 ) 胞胎 9. 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10. 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本局社會福利服 務中心 婦女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 方案 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 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註 : 臨托補助上限每月最多 40 小時, 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 助至 240 小時 保母轉介 一般家庭皆可使用 請洽詢各行政區社區保母系 統 11

兒童課後照顧 ( 課輔 陪伴 )1. 萬華區低收入單親兒童家庭臺北市兒童托育資源中心 2. 單親兒童家庭 27486008 3. 一般家庭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25216196 友善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據點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與民間團體合作設置 友善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據點, 提供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勢家庭及其子女照顧與輔導, 服務內容包含個案輔導 團體活年福利科動 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等福利服務, 服務時段內設有社工員 1999 轉 6972~6974 針對前揭家庭提供相關處遇服務, 據點服務皆為免費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及兒童托育科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 1999 轉分機 1622~1625 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員照顧, 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 日起 15 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 (1) 一般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保母加入之社區保母系統或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稅率未達 20% 者,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000 元 出申請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3,000~4,000 元 ;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4,000~5,000 元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以上子女,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及兒童托育科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 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 1999 轉分機 1622~1625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000 元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3,000~4,000 元 ; 日起 15 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低收入戶家庭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保母加入之社區保母系統或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4,000~5,000 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元 出申請 臺北市親子館 一 服務內容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 ( 一 ) 提供 6 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家庭服務, 包括辦理育兒及親及兒童托育科 子講座 課程, 或團體育兒知識宣導及諮詢服務 ( 二 ) 親子遊戲活動空間開放使用及外展服務規劃 1999 轉分機 1622~1625 亦可直接洽詢各親子館服務電話 ( 三 ) 辦理親子支持成長或交流活動 ( 四 ) 辦理志工培訓方案 ( 五 ) 其他配合機關政策提供服務措施或方案 二 親子館專屬網站 :https://taipei.parent-child.org.tw 12

育兒友善園育兒友善園是臺北市市民 ( 家長 保母等照顧者及幼兒在社區中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的好鄰居, 由社會局結合幼托 社福機構及民間團體等辦理各及兒童托育科種活動 家長可以帶著小朋友, 不用長途搭車 走遠路, 就可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以在住家附近的育兒友善園找到自己需要的育兒資源 除兒童轉 1622-1625 能從中獲得接觸他人和新事物的經驗外, 照顧者亦能同時得到喘息及交換教養資訊的機會 一 服務項目 : 1. 社區親子活動 : 玩具圖書館 親職講座 親子共讀 GREEN HOUSE 親子 DIY 幼兒社團班隊等 2. 社區參與活動 : 社區兒童發展篩檢 園遊會 宣導活動等 3. 開放非園所內收托兒童及其照顧者參與之托育機構節日活動 運動會 慶生會等 4. 托育機構相關工作人員 社區保母人員之專業研習訓練 研討會 觀摩 參訪活動二 育兒友善園活動可至社會局網站查詢 (http://www.dosw.taipei.gov.tw)/ 托育服務 / 育兒友善園 / 服務據點與活動課程資訊 ; 或 臺北市親子館及育兒友善園網站 (https://taipei.parent-child.org.tw/) 法律諮詢服務 問題類型 單位及電話 家庭法律問題 大安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7007885 北投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8961918 新移民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5580133 內湖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6349952 西區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25580170 松德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7599176 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5321213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27080126 萬華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3030105 現代婦女基金會 23917133 東區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27685256 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 23971214 文山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9359595 婦女新知基金會 25028934 女人 104 法律諮詢暨協談專線 33933575 訴訟程序協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3146871 轉 6345~6347 臺灣高等法院 23713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8312321 法律扶助基金會 23225255 一般法律問題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組 1999 轉 6157~6162 台大法律服務社 33668918 政大法律服務社 29393091 轉 51414 北大法律服務社 25035183 東吳法律服務社 23111531 轉 4491 13

居住服務 服務項目 對象或條件 洽辦單位及電話 租屋資訊 一般市民 崔媽媽台北服務中心 23658140 www.tmm.org.tw/tindex.html 承租國宅 1. 年滿 20 歲, 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住宅服務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或年滿 40 歲無科 ):2321-2186 按 0 再轉 3 配偶者 ; 或父母均已死亡, 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或已滿 20 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 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 本人 配偶 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均無自有 住宅者 4.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或平均家庭年 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 1 年平均消費支出 80% 者 符合上列條件者皆可提出申請等候承租國宅, 惟各出租 國宅依坪型大小另有人口數之限制 借住平宅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 戶內輔導人口三口以上 ) 2. 申請人 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二親等血親無自有住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1999 轉 1609~1613 宅或未配住公有住宅或宿舍 租屋補助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3. 原住民婦女 4. 住宅補貼 ( 含租金補貼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23212186 按 0 再轉 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1999 轉 6963~6965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社會福利組 :1999 轉 2019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南門辦公室 ): 請撥打 23212186 轉 0 再轉 1 14

臺北市政府 婦女中途之 家 針對設籍本市年滿 18 歲以上之女性, 因遭遇離婚 喪偶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夫服刑或失蹤及其他家庭變故等因素, 而必須獨立照顧 27011828 共同生活之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 並符合下述規定者提供居住及社工服務, 最長 2 年 : 1. 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2. 申請人及其子女均無自有住宅 3. 申請人及其子女之總收入, 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公布之平均消費支出之 80%(103 年度 20,223 元 );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公告之ㄧ定金額 (103 年度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 44 萬 3,820 元, 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 4. 新移民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並已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 經評估確有居住需求者, 得不受前項設籍本市之限制 5.20 歲以下未婚之申請人,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可申請 家庭福利服務 (Family Welfare) 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單位及電話 家庭社會工作輔導服務 單親與兒童 少年支持及成長團 體 講座 1. 提供家庭 心理 就業 情緒調適 臺北市各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法律 父母效能 生活規劃 自我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27080126 成長課程 台北市一葉蘭喪偶家庭成長協會 23118572 2. 結合社會資源 臺北市兒童托育資源中心 27486008 3. 協助申請補助及福利措施 福安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23391305 萬華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23320710 台北南區家扶中心 27362085 親子休閒旅遊 聯誼 冬夏令營活 動 心理輔導電話及面談輔導臺北市各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27080126 台北市一葉蘭喪偶家庭成長協會 23118572 15

家庭會談 夫妻及家庭協談 臺北市各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懷仁全人發展中心 23117155 友緣基金會 ( 週五下午 )27693319 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家庭治療門診 27263141 轉 1110~2 呂旭立紀念基金會 23635939 高風險家庭輔導 藉由教育 衛生 民政 警察等系統臺北市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之第一線服務人員, 發現並通報社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內有兒童或少年之家庭因遭遇經 1999 轉 1632-1634 濟 教養 婚姻 醫療等問題, 導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本局將主動關懷及提供支持性及預防性服務, 以陪伴家庭度過危機階段, 減緩家庭問題惡化 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服務 提供受虐待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之兒童及少年有計劃及有時間性的替代性家庭式照顧及教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1999 轉 6972~6974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 提供收出養相關諮詢服務 建置收出臺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 養資源庫供民眾與專業人員參考 辦 2558-3690#296 理收養人親職準備課程 辦理收出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專業人員的在職訓練 推動收出養專 1999 轉 6972~6974 業團體的合作交流以及宣導正確的 收出養觀念 臺北市各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聯絡方式 機構 電話 地址 松德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7599176 11076 信義區松德路 25 巷 60 號 1 樓 北投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8961918 11263 北投區中央北路 1 段 12 號 6 樓 西區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25580170 10343 大同區迪化街 1 段 21 號 7 樓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 27011828 10668 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0 弄 5 號 2 樓之 9 萬華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3030105 10864 萬華區東園街 19 號 4 樓 內湖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6349952 11479 內湖區康樂街 110 巷 16 弄 20 號 7 樓 東區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27685256 10569 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251 巷 46 弄 5 號 7 樓 文山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9359595 11669 文山區景後街 151 號 3 樓 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5321213 10463 中山區大直街 1 號 2 樓 新移民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5580133 10343 大同區迪化街 1 段 21 號 7 樓 大安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27007885 10696 大安區延吉街 246 巷 10 號 5 樓 16

臺北婦女中心 臺北市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 中心 28321173 11148 士林區忠誠路 2 段 53 巷 7 號 7~8 樓 2785-9735 11551 南港區向陽路 49 號 2 樓 ( 北原會館 ) 臺北市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聯絡方式 單位 電話 地址 中山社福中心 25156222 10477 中山區合江街 137 號 3 樓 大同社福中心 25974280 10363 大同區昌吉街 57 號 6 樓 中正社福中心 23962332 10056 中正區濟南路 2 段 46 號 2 樓 萬華社福中心 23365700 10853 萬華區梧州街 36 號 5 樓 大安社福中心 27030523 10668 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0 弄 5 號 2 樓之 9( 成功國宅 35 棟 ) 文山社福中心 29323587 11690 文山區興隆路 2 段 160 號 6 樓 信義社福中心 27616515 11070 信義區松隆路 36 號 5 樓 松山社福中心 27565018 10573 松山區民生東路 5 段 163 之 1 號 2 樓 內湖社福中心 27928701 11462 內湖區星雲街 161 巷 3 號 4 樓 南港社福中心 27831407 11552 南港區南港路 1 段 287 巷 2 弄 15 號 士林社福中心 28350247 11148 士林區忠誠路 2 段 53 巷 7 號 9 樓 北投社福中心 28945933 11230 北投區新市街 30 號 5 樓 臺北市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一覽表 系統名稱承辦單位 負責 行政區 連絡電話 臺北市內湖區社區保母系統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 基金會臺北市南區分事務所 內湖區 (02)2351-6948 臺北市士林區社區保母系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母策進會士林區 (02)8861-2525 社團法人中華熊媽媽保母公益臺北市大安及文山區社區保母系統協進會 大安區文山區 臺北市信義區社區保母系統 社團法人臺北市保母協會 信義區 (02)8369-5686 (02)2726-0735 (02)2726-0680 臺北市親子館一覽表 場館名稱 地址 電話 131FUN 心玩親子館 臺北市中正區三元街 131 號 1 (02)2332-6131 2 3 樓 17

松山親子館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5 段 (02)2748-6008 163-1 號 3 樓 中山親子館 臺北市中山區玉門街 1 號 (02)2598-0657 北投親子館 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 22 號 1 2 (02)2898-3217 樓 大同親子館 臺北市大同區涼州街 2-16 號 (02)2557-1403 文山親子館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177 號 2 樓 (02)2236-5186 士林親子館 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 130 號 1 樓 (02)2883-0262 內湖親子館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1 段 659 號 2 樓 ( 捷運文湖線港墘站 ) (02)7709-7990 萬華親子館 臺北市萬華區水源路 199 號 2 樓 (02)2304-7468 南港親子館 臺北市南港區八德路 4 段 768-1 號 1 2 樓 (02)2653-3310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