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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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肴奥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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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 內政部戶政司 臺內戶字第 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業經 102 年 2 月 25 日彙整, 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 縣市別 補助要點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如 101 年亦有相同補助, 併 加註 101 年補助人數 ) 新北市 臺北市 新北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 生育獎勵金 ) 補助對象 : 100 年 1 月 1 日起 ( 含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出生, 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申請條件 : 新生兒之母或父, 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 1.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以上 (10 個月計算方式 : 新生兒之出生日期往前回推 10 個月 ) 2. 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以上 三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 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 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 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 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申辦期間 : 新生兒應於出生之次日起 60 日內辦妥出生登記, 生育獎勵金則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1 年內, 到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 逾期視為放棄 凡設籍本市, 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市婦女, 提供生育補助服務 符合下列規定, 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1.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1 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補助金額 每 1 胎 ( 位 ) 新生兒補助 20,000 元 ( 雙胞胎 40,000 元 3 胞胎 60,000 元, 依此類推 ) 補助標準 : 每次補助 20,400 每 1 新生兒發放 20,000 實施日期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 機關名稱及電話 ) 100 年 1 月 1 日起 ( 含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94 年起開始實施, 100 年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本市境內 轉 8005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市境內 轉 5698 民政局
2 臺中市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2. 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 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 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7,974 人 1. 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 (1) 一般生產者, 且新生兒業經完成出生登記 (2) 懷孕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3) 未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 ( 包括民政局 助妳好孕 專案之生育獎勵 ) 2. 申請人應自生產 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概不受理 ( 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 ) 101 年計補助人數計 9 人 1. 補助對象 : 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新生兒, 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2. 本市新生兒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以前出生者, 適用 100 年 5 月 16 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 :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 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不適用本次 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 :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 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 180 天 ( 含 ) 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之規定 每胎補助 16,500 經本市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 每 1 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 10,000 社會局 社會局 轉
3 臺南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3. 申請條件 : 符合資格者,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持申請人之身分證 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8,031 人 1. 生育及產婦營養補助 (1) 本市當年度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或妊娠滿 3 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2) 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 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2. 嬰兒營養補助 : 本府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新生兒, 於出生 3 個月內提申請 3. 以上生育 產婦及嬰兒營養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補助一次申請 4. 妊娠滿 3 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得申請產婦營養補助 101 年共計生育補助 67 人 產婦營養補助 69 人 嬰兒營養補助 72 人 臺南市生育 1. 本市新生兒於 99 年 12 月 25 獎勵金發放日以後出生, 並符合下列規定作業要點者, 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1)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戶政所 ) 完成出生登記 (2)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 6 個月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 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 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 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 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之限制 1. 生育補助 : 每人每次生育補助 10,200 元, 雙胞胎補助 20,400 元, 依此類推 2. 產婦營養補 助 : 補助分娩前後各 2 個月 ( 共計 4 個月 ), 每月補助 4,000 元計次發放 3. 嬰兒營養補助 : 每月補助 1,800 元, 一次補助 12 個月, 共計 21,600 產婦生產之第 1 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 6,000 元 ; 第 2 名以後之新生兒, 每名發給 12, 開始實施, 社會局救助科 轉 民政局 轉
4 高雄市 宜蘭縣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作業要點 2. 申請生育獎勵金,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 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 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 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7,561 人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需符合下列規定 : 1. 新生兒出生當日, 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 年 2.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3. 第 3 名係指同一父或母所生第 3 名以後新生兒, 收養之子女, 不予計入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 1 年以上, 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 ( 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 6 個月以上者 ), 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 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 1 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 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 3. 懷孕滿 5 足月以上之早產兒 死胎或自然流產, 持有合法證明文件, 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仍得申領 4.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 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第 1 2 名每名 6,000 元, 第 3 名以後每名 46,000 每胎補助 5,000 元, 如為雙胞胎以上者, 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 每胎以申請 1 次為限 社會局開始實施, 兒少科另自 99 年 月 1 日起轉 80 提高第 3 胎以上生育津貼補助金額 101 年持續辦理 102 年適用新訂定辦法 98 年 7 社會處月開始實 施,102 轉 213 年持續辦理 4
5 宜蘭市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 人 1.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 1 年以上者 2.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 1 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 1 年以上者, 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1 年, 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941 人 1. 補助對象 : (1) 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 1 年以上, 且繼續居住者, 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 設籍 1 年之認定, 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 (2) 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 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以夫在本市設籍 1 年以上者, 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2. 補助標準 :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 2 胎以上補助 10,000 元整 ( 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為第 2 胎以上者予以補助 ) 3. 辦理時間 : 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並於該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申請 4. 申請程序 : (1) 申請時需檢附資料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新生兒出生證明 1 份 申請人金融機構 ( 農會或郵局 ) 存款簿封面影本 1 份 申請人印章 (2)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 格式如附件 ), 並附前項相關文件至各里里辦公處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3) 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 由各里里辦公處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調查, 於資料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 10,000 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每新生兒以申請 1 次為限 社會處開始實施, 年持轉 452 續辦理 第 2 胎起每 胎補助開始實施, 10,000 宜蘭市公所 轉 504 5
6 羅東鎮 礁溪鄉 五結鄉 102 年度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宜蘭縣五結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收齊後函報本所核定 本所審核後, 應將核定情形函轉通知各申請人及各里里辦公處, 對於符合補助條者, 應於翌月 10 日前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1. 本鎮鎮民妊娠滿 20 週以上之生產事實 ( 生產或流產 ) 者, 產婦或配偶已設籍本鎮並實際連續居住達 1 年以上, 且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 2. 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 ; 其配偶需設籍於本鎮 1 年以上 1. 補助對象 : 產婦 2. 申請條件 : 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 1 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 設籍 1 年之認定, 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 3.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 本辦法請領對象為設籍本鄉且符合下列資格之生育婦女 : (1) 設籍本鄉達 6 個月以上 或設藉本鄉未達 6 個月但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者 或外籍配偶其居留地址設於本鄉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者 (2)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前項第 1 款所稱現設籍本鄉達 6 個月或 1 年以上者, 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6 個月或 1 年, 設籍本鄉中途未遷出者 ;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為放棄 2. 符合第 3 條規定之生育婦女, 每生育 1 新生兒發給 5,000 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 每 1 新生兒申領 1 次為限 每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10,000 元 ( 包含流產 ) 每胎補助 10,000 元, 雙胞胎以上者, 補助費依新生兒數增給, 每胎以申請 1 次為限 每生育 1 新生兒發給 5,000 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 每 1 新生兒申領 1 次為限 ~ 羅東鎮公所社會課 轉 礁溪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轉 308 續辦理 五結鄉公所開始實施, 社會課 102 年持 續辦理 轉 80 6
7 壯圍鄉 員山鄉 三星鄉 大同鄉 南澳鄉 3.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 得由其家屬檢具除戶戶籍謄本, 依民法繼承順位適合資格申請人申領 4. 符合本辦法申領資格之生育婦女, 檢具國民身分證 戶籍謄本 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至本所社會課申請, 委託他人申請需備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宜蘭縣壯圍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鄉婦女生育籍並實際居住於壯圍鄉, 且新生補助津貼實兒戶籍登記為本鄉者 施辦法 新生兒滿月禮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宜蘭縣南澳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新生兒辦妥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1. 補助對象 : 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 1 年以上, 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 設籍 1 年之認定, 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 2. 申請條件 : 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每胎並以申請 1 次為限 補助對象 : 1. 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 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2. 符合前款之婦女, 妊娠滿 20 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 ( 難產 夭折 ) 者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鄉係指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1. 凡生育婦女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滿 1 年以上, 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得申請本生育補助, 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 生育者未婚亦同 2.. 符合資格之婦女於產後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繼承人之一檢 5, 年開始壯圍鄉公所 辦理 於 年 1 月 1 日修正 禮券 員山鄉公所 開始實施, 社會課 102 年持 續辦理 轉 每人補助 三星鄉公所 5,000 元 開始實施, 社會課 整, 新生兒 102 年持 如為雙胞胎 續辦理 轉 267 或以上者, 以新生兒數 為補助單 位 每胎補助 5,000 元, 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每胎以申請 1 次為限 新生兒每人補助 5,000 元, 每胎並以申請 1 次為限 社會課開始實 施,100 年轉 月 31 日修正,102 年持續辦理 南澳鄉公所開始實施, 民政課 102 年持續 辦理 轉 271 東澳村辦公處 南澳村辦公處
8 桃園縣 八德市 大園鄉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大園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4. 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每胎補助 1 次為限 5. 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 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 大陸或外籍之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 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 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 戶籍謄本 出生證明 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申請人印章 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 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 經本所審核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之 : 1. 生育婦女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 2. 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 3 胎 3. 於生產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 6, 年補助人數計 4 人 101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 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69 人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 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 每 1 胎 6,000 每 1 胎補助 5,000 第 1 胎每位新生兒補助 8,000 第 2 胎每位 碧候村辦公處 金岳村辦公處 武塔村辦公處 金洋村辦公處 澳花村辦公處 社會局 轉 6405 八德市公所 轉 336 大園鄉公所 轉
9 中壢市 平鎮市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請之 : 計算標準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 ( 鎮 市 ) 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本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鄉 ( 鎮 市 ) 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為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946 人 101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 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177 人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5.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907 人 新生兒補助 10,000 第 3 胎以上每位新生兒補助 20,000 每 1 胎補助 5,000 每 1 胎補助 5,000 中壢市公所社會課 轉 1215 平鎮市公所社會課 轉 2214 新桃園縣新屋 1. 出生嬰兒及其父或母設籍於每 1 胎補助 102 年持續新屋鄉公所 9
10 屋鄉 大溪鎮 復興鄉 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 本鄉者 2. 自生產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3. 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準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22 人 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鎮, 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 或雖未滿 6 個月, 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 2. 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鎮, 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 3. 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之未婚婦女 4.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鎮人士結婚, 且居住本鎮滿 6 個月以上者 5.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規定時, 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 有關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鎮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769 人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本鄉, 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它同性質之生育補助,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 1. 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 6 個月 ( 含 6 個月 ) 以上 2. 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鄉, 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6 個月 ( 含 6 個月 ) 以上 3.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6 個月 ( 含 6 個月 ) 以上之未婚婦女 4. 新移民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且居住本鄉滿 6 個月 ( 含 6 個月 ) 以上 5.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 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呈 3,000 辦理 社會課 轉 238 每 1 胎補助 5,000 每 1 胎補助 12,000 元, 不受胎數之限制 但雙胞胎或以上者, 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 不受 1 胎補助 1 人之限制 前項補助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 胎 大溪鎮公所 轉 219 復興鄉公所 轉
11 龜山鄉 蘆竹鄉 觀音鄉 楊梅市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桃園縣蘆竹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桃園縣觀音鄉民生育 重病 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桃園縣楊梅市 101 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鄉長核定專案辦理者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33 人 1. 凡設籍本鄉之新生兒, 其戶籍登載之生父或生母, 於新生兒出生前, 已設籍本鄉半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 得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 無正當理由者, 逾期視為放棄 2.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於補助款尚未核撥前, 如生父 生母個別申請補助時, 以生母為優先 ; 若補助款已核發, 同一新生兒概不再受理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70 人 101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 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17 人 1. 在本鄉設籍滿半年之鄉民 但新生兒不在此限 2. 胎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663 人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 6 個月以上 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每 1 胎補助 10,000 元 ; 如婦女生產為雙胞胎加發補助金 10,000 元, 3 胞胎加發補助金 20,000 元, 以此類推 第 1 胎補助 6,000 元 ; 第 2 胎補助 10,000 元 ; 第 3 胎以上補助 20,000 元 ( 雙胞胎以上, 按實際胎 數助 ) 補 每胎補助 10,000 元雙胞胎 30,000 但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前 3 胎領有縣政府補助 6,000 元者, 補其差額 每 1 胎補助 6,000 元 ; 第 2 胎以上補助 10,000 龜山鄉公所社會課 轉 312 蘆竹鄉公所 轉 165 觀音鄉公所社會課 轉 220 楊梅市公所 轉 47 11
12 新竹縣 龍潭鄉 桃園市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金實施計畫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3.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補助 4.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5.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685 人 101 年 1 月 1 日起出生之新生兒, 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050 人 補助對象為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之新生兒,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 1.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 6 個月以上 3.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 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270 人 發給對象 : 申請新生兒營養補助 ( 以下簡稱本補助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 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 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 元 ( 雙胞胎以上, 先出生之新生兒以該胎次補助, 後出生之新生兒以下胎次補助 ) 每胎補助 6,000 ( 若為雙胞胎以上者按實際胎數補助並視同 1 次補助 ) 每 1 胎補助 5,000 每胎補助 10, 開始實施, 龍潭鄉公所 轉 229 桃園市公所 轉 1200 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轉
13 苗栗縣 芎林鄉 竹北市 新埔鎮 新竹縣芎林鄉產婦營養費補助實施計畫 新竹縣竹北市新生兒育兒補助金實施要點 新竹縣新埔鎮 102 年度產婦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 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101 年補助人數計 6,002 人 1. 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2. 產婦或配偶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 連續居住 ( 中途未遷出 ) 滿 2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 3. 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1. 符合第 2 點規定之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 6 個月內及出生登記後 2 個月內, 備妥幼兒及父母一方設籍本市之戶籍謄本乙份 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委託代辦者之身分證及印章並檢附委託書, 逕向本市申領, 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2. 母如於產後亡故者, 得由其合法繼承人, 檢具除戶戶籍謄本後代位申領 3. 有不符資格之補助案件, 受款人應繳回該補助款 1. 產婦與配偶之一方必須設籍本鎮滿 1 年以上, 以產婦生產日期回朔運算, 且期間未切出者 2. 新生兒於本鎮辦妥出生登記 ( 設籍本鎮 ) 3. 產婦生產日期應為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1. 父或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 1 年以上 2. 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每胎補助 6,000 每名新生兒 10,000 每胎補助 10,000 每 1 胎兒第 1 年補助生育津貼 10,000 元, 第 2 年至第 4 年每年補助 8,000 若婦女懷胎 20 週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 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 得申領 10,000 元津貼 芎林鄉公所開始實施, 社會課 102 年持續 辦理 轉 竹北市公所開始實施 社會課 轉 新埔鎮公所社會課 轉 開民政處始實施, 戶政科 修正條文, 起施行, 修正發布 通苗栗縣通霄 1. 登記為本鎮之新生兒 發放每份 通霄鎮公所 13
14 彰化縣 霄鎮 卓蘭鎮 三灣鄉 三義鄉 彰化市 鎮新生兒禮品發放辦法 102 年度苗栗縣鯉魚潭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卓蘭鎮公所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 第 2 款第 4 項, 生育補助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苗栗縣三義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彰化縣彰化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2. 每月初由本所向戶政機關調取上個月登記為本鎮之新生兒資料, 並由所轄里幹事負責發放 辦理保護區居民 99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至申請日從未遷出保護區, 於 102 年間有生育事實, 且初設戶籍在保護區內, 補助父或母親 50,000 元 / 胎 新生兒在本鄉設籍, 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 1 年以上者 ( 以戶籍登準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4 人 1. 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本鄉, 並繼續居住達 1 年以上者 2. 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3. 懷孕滿 5 足月以上之早產兒 死胎或自然流產者, 持有合法證明文件, 仍得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70 人 1.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彰化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3,612 人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 1 年以上者 (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663 人 240 元新生兒禮品 每胎 50,000 第 1 2 胎, 每胎 2000 元, 第 3 胎以上每胎 5000 每 1 胎兒補助 2,000 元整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10,000 元,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每胎補助 5,000 元 雙胞 10,000 3 胞 30,000 4 胞胎以上 100,000 開始實施 社會課 轉 開始實施 卓蘭公所社會課 轉 三灣鄉公所開始實施, 財福課 102 年持續 辦理 轉 三義鄉公所開始實施, 民政課 102 年持續 辦理 轉 39 自 95 年開社會處始實施, 年擴及轉 0774 中低收入戶,98 年再擴大至一般戶 社會課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1708 辦理 14
15 鹿港鎮 溪湖鎮 員林鎮 北斗鎮 和美鎮 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彰化縣溪湖鎮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彰化縣員林鎮 婦女生育補助 實施計畫 彰化縣北斗 鎮生育補助 實施計畫 彰化縣和美 鎮公所婦女 生育津貼補 助辦法 產婦或夫妻其中 1 人設籍本鎮達 3 年以上者 (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894 人 1. 新生兒父母其中 1 人設籍本鎮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2. 新生兒出生後, 於彰化縣溪湖鎮 ( 以下簡稱本鎮 ) 完成登記並初設戶籍於本鎮者 3. 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本鎮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其生父符合設籍本鎮滿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09 人 1. 夫妻雙方 一方或婦女設籍員 林鎮滿 1 年以上者 ( 以新生兒 出生日期為準 ) 2. 新生兒出生後, 於員林鎮完成 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208 人 1.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北斗鎮 ( 以下簡稱本鎮 ) 完成出生登 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 並持續居住本鎮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 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 1 年 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 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99 人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 持續居住本鎮滿 1 年以上者 ( 以 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100 人 每名發放生育津貼 6,600 生育 1 胎補助 6,000 元 ( 雙胞胎以上按新生兒數計 ) 每名新生兒 補助 6,000 元整 ( 雙胞胎 補助 12,000 元, 以此類 推 ) 每生育 1 名 新生兒補 助 2,000 元 整, 補助金 額以新生 兒數計 每生育 1 名新 生兒補助 5,000 元 (2 胞胎 10,000 元 3 胞胎 自 96 年開始實施, 102 年起金額調高為 6, 開始實施, 開始實施, 社會課 轉 1605 溪湖鎮公所 年持續 辦理 視年度預 員林鎮公所 社會課 轉 119 算補助 (101 年轉 58 6,000 元 禮券 ) 102 年持 續辦理 自 96 年開 社政課 始實施, 年持轉 255 續辦理 社政課 15
16 田中鎮 社頭鄉 竹塘鄉 線西鄉 埔鹽鄉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 彰化縣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線西鄉公所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1. 新生兒父母一方設籍本鎮, 並連續居住期間滿 1 年以上者 (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1 年前即設籍本鎮者 ) 2. 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連續居住本鎮滿 1 年以上者 3. 新生兒須初設戶籍於本鎮 4.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申請, 逾期則視同放棄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33 人 1. 發放對象以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者 2. 本鄉婦女於新生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 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出生證明書 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逕向本所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74 人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六個月以上者 (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101 年補助人數 195 人 ) 1.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線西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58 人 產婦或配偶設籍本鄉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已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27 人 20,000 元 ) 整, 補助金額 以新生兒數 計 每胎 3, 年度開始辦理, 每胎 3,000 元 雙胞胎以上按新生兒數增給 每生育 1 名發放生育補助 10,000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 ( 雙胞胎補助 10,000 元 3 胞胎補助 20,000 元,4 胞胎以上補助 60,000 元 ) 社政課 轉 社頭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162 辦理 竹塘鄉公所開始實民政課施, 年持續辦轉 113 理 97 年起實線西鄉公所施,102 社政課年持續辦 理 轉 131 每胎 6, 埔鹽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144 辦理 16
17 伸港鄉 芬園鄉 大村鄉 花壇鄉 福興鄉 彰化縣伸港鄉發放婦女生育津貼自治條例 彰化縣芬園鄉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彰化縣大村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自治條例 彰化縣花壇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彰化縣福興鄉婦女生育津貼補助實施計畫 1.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者,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但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2. 設籍本鄉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或其生父與生母結婚, 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生父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且新生兒入籍本鄉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28 人 1. 凡設籍本鄉 1 年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 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 且實際居住達 1 年以上者 2.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本鄉 ( 芬園鄉 ) 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3. 於出生之日 1 年內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60 人 1. 新生兒出生後, 於大村鄉 ( 以下簡稱本鄉 ) 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滿六個月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15 人 1. 夫妻雙方或一方 ( 含未婚生子婦女 ) 設籍花壇鄉滿 6 個月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新生兒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者 2. 符合規定之婦女 ( 或配偶 )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3 個月內, 備妥申請表 戶籍謄本 ( 含新生兒及父 母設籍戶籍謄本 ) 印章 相關證明文件等, 逕向本所申辦,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80 人 1. 產婦或配偶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1 年以上者 ( 以新生兒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符合條件者,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自 92 年開始實施, 每名新生兒補助 3,000 元, 自 98 年起每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社政課 轉 157 每胎補助 芬園鄉公所 5,000 開始實施 社政課雙胞胎補助 102 年持續辦 ,000 理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每胎補助 5, 社政課公告開始辦 理, 並追溯轉 ( 含 ) 以後出生並初設戶籍於本鄉之新生兒 公布施行, 社政課 轉 福興鄉公所開始實施, 社政課 102 年持續 辦理 轉
18 南投縣 雲林縣 秀水鄉 彰化縣秀水鄉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南投市依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規定辦理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2. 新生兒需設籍本鄉 3.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 3 個月內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08 人 1. 新生兒於出生後, 於秀水鄉 ( 以下簡稱本鄉 ) 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滿 1 年以上 ( 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 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 1 年以上者 補助對象 : 符合下列規定, 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1. 出生新生兒, 於出生後 60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2. 新生兒之父或母, 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連續滿 1 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101 年出生人數為 4,056 人,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788 人 1. 產婦設籍南投市 6 個月以上 2. 若產婦設籍南投市未滿 6 個月或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但其 配偶需設籍南投市 6 個月以上 3. 新生兒需設籍於南投市 101 年出生人數為 834 人,101 年補助人數計 746 人 1. 雲林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 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作, 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 特 每生育 1 名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申請生育獎勵金金額如下 : 1. 第 1 胎獎勵 5, 第 2 胎 ( 含 ) 以上獎勵 10,000 前項第二胎以上, 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父母之新生兒 第 1 胎多胞胎者以辦理出生登記, 第 1 位獎勵新臺幣 5,000 元 其餘每位獎勵 10,000 元, 第 2 胎多胞胎者以每位獎勵 10,000 元計算 1. 單胞胎補助 3, 雙胞胎補助 6,000 補助生育津貼金額如下 : 1. 補助金額 自 102 年開始實施 社會課 轉 民政處開始實施, 南投市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153 辦理 100 年 12 社會處月 12 日府婦幼及少年科社幼字第
19 麥寮鄉 麥寮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雲林縣麥寮鄉新生兒禮金發放辦法 訂定本要點 2. 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婦女生產新生兒時,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 ( 以下簡稱本縣 )1 年以上, 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 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 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3.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逾期則視同放棄 : (1)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 ; 委託他人申請者, 應另備具委託書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 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辦理補助生育津貼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580 人 1. 新生兒出生時, 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 1 年以上, 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 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 1 年, 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 1 年, 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 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 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40 人 1 第 1 條雲林縣麥寮鄉 ( 以下簡稱本鄉 ) 為配合政府人口政策, 鼓勵鄉民養兒育女, 提高本鄉新生兒的出生率, 以增加 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2.98 年 1 日 1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前出生之新生兒, 每 1 位新生兒津貼 6,000 元 ;101 年 1 月 1 日 ( 含 ) 後出生之新生兒, 每 1 位新生兒津貼 8, 號函新訂, 101 年 05 月 29 日府社幼字第 號函修訂 每 1 新生兒 補助 10,000 開始實施, 97 年 1 月 1 日修正, 發放金額是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 101 年 6 月 1 日麥鄉行字第 麥寮鄉公所 麥寮鄉公所
20 鄉內人口數, 特制定本辦法 算, 每一 2. 第 2 條申請新生兒禮金應符位新生兒合下列規定 : 補助新台 (1) 新生兒出生時, 父母或任一方幣壹萬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以上, 且於 101 年 6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 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一年, 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 1 年, 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 第 3 條發放金額 4. 第 4 條申請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 辦竣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各 1 份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2) 委託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及委託書外, 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印章 5. 第 5 條新生兒應於出生後 3 個月內, 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向麥寮鄉公所社會課申請新生兒禮金, 逾期則視同放棄 如經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 由麥寮鄉公所發給新生兒禮金 6. 第 6 條所需經費由麥寮鄉公所依本鄉每年新生兒概略出生人口數編列預算支應, 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 仍繼續受理申請, 其逾當年度預算額部份得以次年預算優先支應 7. 第 7 條 (1) 本辦法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 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2) 本辦法如遇上級機關再開辦同類補助項目時, 應即請示上級機關解釋是否停止實施 8. 第 8 條本辦法奉鄉長核定後自 101 年 6 月 1 日起頒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83 人 號令發布實施 20
21 嘉義縣 六腳鄉 義竹鄉 東石鄉 阿里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嘉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嘉義縣六腳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嘉義縣義竹鄉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嘉義縣東石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婦 1. 補助對象 :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 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 新生兒並在嘉義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辦理出生登記者 設籍 6 個月的認定, 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2. 申請條件 :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 出生證明, 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656 人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 人 設籍本鄉 4 個月以上之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滿 4 個月之產婦, 外籍 ( 含大陸 ) 產婦未取得國籍者, 其配偶需設籍本鄉 4 個月以上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48 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 1. 產婦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6 個月或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 3. 婦女懷孕滿 6 個月以上, 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 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17 人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產婦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6 個月或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 3. 婦女妊娠滿 6 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 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60 人 產婦或其配偶須設籍滿 6 個月以上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 3,000 元, 雙生以上者, 補助比例增給 每人每次補助 10, 200 每胎補助 3,000 元整, 雙生以上者, 補助費依比例增給 每胎補助 3,000 元, 多胎者, 補助費用依所生胎數計之 每胎補助 3,000 元, 雙生以上者, 補助費比例增給 1. 每胎補助 6,000 元, 雙 社會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2501 辦理 社會局開始實施, 社會救助科 102 年持續 辦理 轉 六腳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轉 105 續辦理 義竹鄉公所開始實施 修正 東石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23 辦理 阿里山鄉公所開始實施,
22 屏東縣 山鄉 大埔鄉 鹿草鄉 朴子市 女生育暨第 3 胎 ( 含第 3 胎以上 ) 生育補助辦法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出生登記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78 人 ( 集水區 -46 人 第 3 胎以上 16 人 ; 非集水區 12 人 第 3 胎以上 4 人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 1. 產婦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1 年或未設籍本鄉 或產婦為外籍, 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者 設籍 1 年之認定, 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4 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新生兒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 1. 產婦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1 年或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 1 年以上 3. 產婦係屬外籍新娘, 礙於規定未能即時設籍本鄉, 則依其配偶需設籍滿一年以上, 並提出結婚時相關戶籍資料 設籍 1 年之認定, 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且仍設籍中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0 人 1. 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居住本市 6 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 6 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 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 前項第 1 款設籍滿 6 個月之認定, 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31 人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101 年補助人數計 37 人 生以上者, 補助費比例增給 2. 第 3 胎 ( 含第 3 胎以上 ) 每月補助 1,000 每胎補助 10,000 元, 雙生以上者, 補助費比例增給 婦女生育第 2 位子女補助 10,000 元 第 3 位 ( 含 ) 以上子女 補助 20,000 元整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 2,000 元整, 雙胞胎以上者, 津貼比例增加 每人補助 10,000 (101 年 3 月起修正 ) 轉 174 新增第 3 胎之補助,102 年持續辦理 開始實施, 大埔鄉公所 轉 鹿草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轉 41 續辦理 朴子市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49 辦理 社會處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5339 辦理 22
23 東港鎮 枋山鄉 琉球鄉 新埤鄉 崁頂鄉 滿州鄉 牡丹鄉 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屏東縣東港鎮生育獎勵金申請辦法 屏東縣枋山鄉生育費補助實施辦法 ( 未訂定補助要點, 每年依預算編列實施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補助鄉民生育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 結婚補助費實施辦法屏東縣滿州鄉實施社會福利 - 生育補助辦法 屏東縣牡丹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列冊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0 人 每人補助 3, 新生兒設籍該鎮及其父母一方每位新生兒補現設籍該鎮連續滿 3 年以上 助 2, 新生兒出生後 60 天內提出申請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385 人 1. 設籍該鄉滿 6 個月以上並依戶每位新生兒籍法完成結婚登記 補助 3, 新生兒設籍該鄉 3.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30 人 1. 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 3 年以上 2.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107 人 1.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且新生兒設籍該鄉 2. 婦女設籍該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 6 個月以上即可申請, 若未滿 6 個月, 但其配偶設籍已達 1 年者亦可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60 人 1.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 1 年以上者, 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 可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25 人 1.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 1 年以上者 ( 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 ), 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 可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68 人 1. 新生兒出生時, 父母任一方需設籍並繼續居住該鄉 6 個月以上 ; 如係單身父 母, 亦須符合上列規定 2. 單親者至少須與父母之任一方同戶籍, 並設籍該鄉 3. 父母如曾設籍並出生該鄉者, 則遷出再遷入僅需滿 3 個月以上即 每位新生兒補助 2,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5,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5,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10,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6, 社會處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5339 辦理 東港鎮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132 辦理 枋山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22 辦理 102 年持續琉球鄉公所辦理 轉 年持續新埤鄉公所辦理 轉 崁頂鄉公所開始實施, 修正, 102 年持續滿州鄉公所辦理 轉 牡丹鄉公所修正施行, 年持續轉 15 辦理 23
24 來義鄉 獅子鄉 恆春鎮 里港鄉 春日鄉 屏東縣來義鄉喪葬及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恆春鎮鎮民生育津貼補助自治條例 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 屏東縣春日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 可 4. 已領取政府其他生育補助者 ( 如軍 公 勞 農保等 ) 將不予重複補助 5. 新生兒應於出生後 3 個月內, 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規定文件向該鄉申請 6. 懷孕滿 24 週以上之早產兒 死胎或自然流產等原因發生時, 需檢附醫院出具之合法證明文件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3 人次 1. 設籍該鄉 2.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6 人次 1. 產婦設籍該鄉 6 個月以上,18 歲以上至 65 歲以下婦女, 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 若未滿 6 個月, 但其配偶設籍已達 6 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 2.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3. 婦女懷孕滿 24 週以上, 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4. 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津貼 急難醫療救助之資格者, 擇一領取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0 人次 1.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父母其中一方符合設籍規定且申請時仍現籍該鎮滿一年, 可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82 人 1. 父母均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該鄉並實際居住, 且父母其中一方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該鄉達 1 年以上者 2. 新生兒出生後 2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28 人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本鄉 6 個月以上之婦女生育, 並胎兒非死產且新生兒入籍本鄉者 每位新生兒補助 6,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6,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10, 第 1 胎 2 萬元 ; 第 2 胎 5 萬元 ; 第 3 胎 8 萬元 ; 第 4 胎以上 10 萬 2. 另發坐月子營養補助 5,000 每位新生兒補助 5, 來義鄉公所開始實施, 修轉 122 正,102 年持 續辦理 獅子鄉公所 轉 年持續恆春鎮公所辦理 里港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107 辦理 102 年開始施行 春日鄉公所 轉 22 24
25 臺東縣 花蓮縣 鹽埔鄉 光復鄉 例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臺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光復鄉婦女生育第 3 胎 ( 含以上 ) 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2. 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每 1 新生兒補助 5,000 元整, 但已申領軍公教生育補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育津貼者, 不予重複補助, 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3. 申請期限 : 新生兒出生後 3 個月內, 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應備證件向鄉公所社會課申請生育補助, 逾期則視同放棄 1. 夫妻一方設籍本鄉 1 年以上者 ( 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 以戶籍登記為準 ) 2. 新生兒須設籍本鄉, 且於出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02 人 1. 新生兒在臺東縣 以下簡稱本縣 辦理出生登記, 其生父或生母須於設籍本縣 6 個月以上 2. 前項設籍 6 個月的認定, 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本項申請須於嬰兒出生日期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1,685 人 申請婦女生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達 1 年以上 2. 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2,700 人 * 補助對象 : 1. 產婦設籍本鄉 1 年以上 2. 產婦設籍本鄉未滿 1 年貨產婦為外籍 ( 含大陸 ) 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 1 年以上 * 申請條件 : 以上但新生兒兄弟姐妹之生父 生母非同 1 人及非婚生子女, 不在此限 ( 不予補助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1 人 第 1 胎補助 5,000 元 ; 第 2 胎補助 10,000 元 ; 第 3 胎以上補助 20, 鹽埔鄉公所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128 辦理 每胎 5, 民政處開始實施戶政科,102 年持 續辦理 每胎補助 10,000 元, 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 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1. 婦女生育第 3 胎, 補助 5, 婦女生育第 4 胎 ( 含以上 ), 補助 10, 婦女生育雙胞胎者, 每次補助 20,000 元整 ; 生育 3 胞胎者, 每次補助 30,000 元整生育第 4 胎以 開始實施, 社會處婦幼科 轉 光復鄉公所開始實施, 社會課 102 年持續 辦理 轉
26 澎湖縣 秀林鄉 卓溪鄉 湖西鄉 白沙鄉 花蓮縣秀林鄉婦女生育補助核發辦法 花蓮縣卓溪鄉婦女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生育補助辦法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澎湖縣湖西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澎湖縣白沙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補助對象 : 1. 產婦設籍本鄉 ( 除和平村外 )3 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設籍 ( 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 2. 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 ( 或配偶 ) 設籍本鄉 ( 除和平村外 )1 年以上者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48 人 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 10 個月以上 ( 新生兒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 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101 年補助人數為 57 人 1. 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 2 年以上者 ( 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2 年, 中途遷出又遷入者, 應重新起算 ) 2. 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3.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 3 個月內於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101 年補助人數計 804 人 1. 補助對象 : 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 並為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 2. 申請條件 : 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101 年助人數為 6 人 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 往前推算其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101 年助人數為 120 人 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半年內, 其父母或一方於 93 年 1 月 1 日前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上, 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符合要件者每胎補助 10,000 元整 發給每位新生兒補助金額 10,000 元整, 如為雙胞胎 ( 含 ) 以上者, 以新生兒出生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第 1 胎 : 10,000 元 ; 第 2 胎 : 30,000 元 ; 第 3 胎 : 60,000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 10,000 每 1 新生兒補助 10,000 每 1 新生兒補助 5,000 本辦法自秀林鄉發布日施社會課行 ( 依據 秀轉 309 鄉社字第 號函 ) 100 年 6 月 27 日修正後之規定, 於民國 100 年 7 月 12 日實施, 且不溯及既往 卓溪鄉公所社會課 轉 開始實施, 102 年持續轉 256 辦理 102 年持續辦 93 年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87 年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 衛生局 社會處 湖西鄉公所 白沙鄉公所
27 基隆市 新竹市 西嶼鄉 望安鄉 七美鄉 澎湖縣西嶼鄉新生嬰兒營養代金補助 澎湖縣望安鄉生育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澎湖縣七美鄉新生嬰兒福利慰問金實施要點 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101 年助人數為 111 人 辦理 新生子女之父母一方, 於子女出生 每 1 新生兒 90 年開 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 1 年以上 補助 10,000 始 實 者, 另產婦需年滿 16 歲, 且新生兒施,102 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年持續 *101 年助人數為 97 人 辦理 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101 年助人數為 42 人 婚生子女之父母一方, 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該鄉滿 4 個月以上者 **101 年助人數為 60 人 符合下列規定,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1.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 1 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 已設籍本市滿 1 年之未婚婦女 3.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 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 且生父設籍本市 1 年以上 新生兒之母死亡 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 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 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101 年補助 2,085 人次 1. 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者 2. 事實發生 2 個月內 101 年共補助 12 人次 1. 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 1 年以上,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 : (1) 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2)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 20 週以 27 每 1 新生兒補助 10,000 每 1 新生兒補助 5,000 每胎補助 10, 年度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85 年度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開始實施, 每人每次補 助 10,200 開始實施, 生育 1 胎補助 15,000 元 第 2 胎 20,000 元 第 3 胎以上 25,000 西嶼鄉公所 望安鄉公所 七美鄉公所 民政處 ( 戶政科 ) 2. 各區戶政事務所 1. 社會處 (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 2. 各區公所 民政處開始實施, 戶政科 102 年持 續辦理 轉 236
28 嘉義市 金門縣 連江縣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 前項期間以預產日為準 所稱新生兒之父母, 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2. 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 父欲為前項申請人者, 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5,985 人 ( 第 1 胎 2,957 人, 第 2 胎 2,344 人, 第 3 胎以上 553 人, 雙胞胎 130 人 3 胞胎以上 1 人 ) 補助對象 : 1. 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 ( 以下簡稱本市 )6 個月以上者 設籍 6 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 6 個月 2. 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1,988 人, 發放金額 :7,380,800 本補助申請條件為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 6 個月以上, 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 無論在金門縣或在外縣市生產, 一律請於產後八個月內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 申請方式, 請持相關文件至嬰兒之戶籍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101 年本縣補助人數共計 1,363 人 ; 核撥補助 2,878 萬 1.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 6 個月以上者 2. 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符合補助條件者, 檢附申請表 出生證明書 戶籍謄本及私章, 於生產後 3 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101 年度補助人數計 153 人 元, 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 50,000 元 3 胞胎以上補助 100,000 元, 並以生產日為準, 胎次之計算方式, 以婦女之生產胎次, 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每生育一胎補助 3,600 元, 雙胞胎 1 萬元,3 胞胎以上 ( 含 3 胞胎 ) 20, 單胞胎補助 2 萬 2. 雙胞胎補助 6 萬 3. 三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 4 萬 第 1 胎 20,000 元, 第 2 胎 50,000 元, 第 3 胎 ( 含以上 ) 80, 年 6 月社會處開始實施, 開始實施, 修 正提高補助金額, 原由衛生局辦理, 自 102 年 1 月 1 日移至社會處主責辦理 開始實施, 社會處 轉 2566 民政局社會課 轉
29 102 年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辦理相關育兒養育福利措施一覽表 ( 內政部戶政司 臺內戶字第 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 業經 102 年 2 月 25 日彙整, 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 縣市別 新北市 補助要點 ( 福利措施名稱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助金額實施日期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 機關名稱及電話 ) 補助對象 : 1. 家中有 0 至 2 歲幼兒, 父母一方因在家照顧幼兒而未能就業, 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之家庭 2.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但兒童出生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 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申請條件 : 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 公 軍 教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2 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1. 補助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一般家庭 單親家庭 3 位子女以上家庭以及中低收入戶等弱勢家庭之未滿 2 歲幼兒, 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 一般家庭 :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幼兒每月 4, 低收入戶 : 每名幼兒每月 5,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1. 一般家庭與單親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 至 起開辦 97 年 4 月起開辦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兒童托育科 ),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兒童托育科 ), 本 29
30 托嬰日間托育服務及社區親子服務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2. 申請條件 : 本項補助所稱 就 3,000 業者 係指 : 2. 弱勢家 (1) 受僱於政府 學校或公民營庭 : 補助事業單位者 每位幼兒 (2) 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每月最高從事工作者 3,000 至 (3) 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 5,000 第 1 項及第 8 條參加勞工保 3.3 位子女險者 以上家 (4) 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庭 : 補助 5 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 每位幼兒或具 漁會法 第 15 條所定每月最高甲類會員身分者 2,000 至 (5)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 免 3,000 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 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本項補助所稱 保母人員 係指 : 符合本計畫 參 實施對象 三 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1. 服務對象及申請條件 : 兒童與其法定代理人之ㄧ方需設籍本市, 且其申請收托時, 以兒童未滿 2 歲為對象 2. 社區親子教育及服務活動 : 提供本市 0 至 6 歲學前嬰幼兒及其家長, 結合政府及社區相關資源, 辦理如社區健康營造 幼兒成長及親職教育及兒童健康發展 育兒指導及保母系統等活動, 規劃各項友善社區之親子教育及服務 1. 設籍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收費標準 : 起月費 9,000 開辦 元 ( 不含奶粉 尿布等個人相關用品費用 ), 符合保母托育補助資格者由中心代為申請, 再由社會局每月撥入 3,000 元至家長帳戶 ( 指所得稅率未達 20% 之家庭, 另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 4,000 元 低收入戶每月補助 5,000 元月 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 1. 全民健康保 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療 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兒童托育科 ),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年起開辦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市境內 30
31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課後 (1) 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育訓練費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用, 每月補助 (2) 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 5,000 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2. 為確認身分 (3)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作之親子第 9 條規定, 未滿 18 歲之兒鑑定費用, 補童及少年 助 10,000 (4)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 3. 未婚懷孕生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產 流產醫療庭之兒童及少年 費用, 實支實 (6)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付 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弱勢兒童及少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年 : 及少年 1. 全民健康保 (7) 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 有必險未涵蓋之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發展遲緩療育訓練費用, 每月補助 5, 住院期間醫療費 膳食費用, 全年補助 60, 住院期間看護費用, 每人每日補助 1,500 元, 全年最高補助 180, 未婚懷孕生產 流產醫療費用, 實支實付 5.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補助 10, 無健保投保資格之醫療費用, 全年補助 300,000 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戶年所 1. 低收入戶 中 1. 每年暑期課低收入戶 經後留園經 1999 (02) 分機 3659 新北市政府教 31
32 留園服務 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 招收單位 及 教育補助 經費 ( 有就讀之身障幼兒及招收身障幼兒園所 ( 機構 ) 得 30 萬以下之 5 足歲幼兒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 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原住民幼童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新住民子女 其他 1. 立案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 ): 招收經鑑輔會安置之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服務 ( 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2. 幼兒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幼托園所 ( 機構 ) 者 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 本案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由 聯合評估中心 開立 發展遲緩 證明, 或符合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規定身體病弱, 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認定, 應予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幼兒 濟情況特殊幼生 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補助申 請金額 : (1) 平日 ( 學期 ) 12,600 (2) 寒假 3,500 (3) 暑假 ( 月 ) 3, 身心障礙 原住民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1) 平日 ( 學期 ) 12,600 (2) 寒假 3,500 (3) 暑假 ( 月 ) 3, 新住民子女 : 僅暑假補助, 補助上限 ( 月 ) 1, 立案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 ): 招收經鑑輔會安置之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服務 ( 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每人就讀 1 學期, 補助該幼托園所 ( 機構 ) 經常門經費 5,000 同 費, 應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 2.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 10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3. 寒假課後留 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 4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每年 2 次,1 學年分上下學期, 第 1 學期, 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 ; 第 2 學期, 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 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2675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33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1.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2. 身心障礙學生 : 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3. 上述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 於修業年限內, 其前 1 一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幼托園所 ( 機構 ) 者, 應擇一申領 2. 幼兒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98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經鑑輔會安置就讀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 ), 依下列基準補助之 : (1)4 足歲以上至未滿 5 足歲 (96 年 9 月 2 日至 97 年 9 月 1 日 ( 含 ) 前出生 ) 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於公立幼兒園 ( 機構 ) 之身心障礙幼兒, 每人就讀 1 學期, 補助 3,000 元整 (2)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 ), 每人就讀 1 學期, 補助 7,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 : 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 : 減免十分 每年 2 次, 每學期開學 1 個月內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34 公立幼兒園弱勢家庭幼生午餐與點心費用 公辦民營幼兒園權利金 50% 提供減免弱勢學生學費 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 之七就學費萬元, 得依比例減免學雜費 用 4. 本減免與其他相同性質之學雜 3. 身心障礙程費減免或補助僅得擇一申辦 度屬輕度者 : 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4. 就學費用 : 指學費 雜費 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5. 就讀私立國民中 小學者, 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 以公立國民中 小學之基準為限 就讀國立國民中 小學者, 其減免依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或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餐點費用之幼兒 就讀本市委託民間辦理幼兒園滿 3 歲低收入戶幼兒 社福機構轉介特殊個案幼兒 中低收入家庭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原住民籍幼兒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多胞胎幼兒與育有多胞胎家庭之子女 家庭情況特殊幼兒 ( 如單親 隔代教養 家境清寒等弱勢幼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上限 1,500 元整補助之, 每學期最高補助 6,750 減免弱勢幼生教育費用項目 : 包括學費 學生活動費 學生材料費 點心費 午餐費 設備費 雜費與保險費, 各 每年 2 次, 一學年分上下學期, 每年 3 月及 9 月 每年 2 次, 分上下學期, 共 2 次 分機 2684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2670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境內 1999 (02) 分機
35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兒 ) 一般生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家庭突遭變故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原住民 新住民子女 其他 項費用減免額度最高不超過本市 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應行注意事項 中有關私立幼兒園 ( 全日制 ) 學生收費基準 幼兒如已申請政府其他教育補助, 如 : 幼兒教育券 中低收入戶幼童補助 原住民幼兒就學補助 特殊教育幼兒補助或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補助, 則補助其與本項補助額度上限之差額 1. 免學費補助 : 小朋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 入學時不用交學費, 其學費由政府給予補助 ;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者, 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元學費 2.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 除免學費補助外, 另依 一學年分上下學期, 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及 9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36 公立幼兒園弱勢幼生就學補助計畫 就讀本市 公立幼兒園 之低收入戶幼兒 特境家庭子女 原住民族幼兒 身心障礙幼童 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 ( 含 3 歲特殊幼 童 ) 清寒戶幼童 隔代教養 單親家庭之幼童 家戶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 (1)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戶所得 30 萬元以下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補助約 1 萬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 1 萬 5,000 (2) 家戶所得逾 30 萬元至 50 萬元以下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補助約 10,000 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 10,000 (3) 家戶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 6,000 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每學期最高補助 5, 本市公立幼兒園 2 歲至 4 歲弱勢幼童學費減免, 補助金額 : (1) 每學期補助 7,000 元 : 低收入戶幼 每年 2 次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37 國小低收入戶學童就學補助 公立幼兒園學費補助計畫 ( 原住民 ) 國民小學低收入戶學童就學 本案所稱 低收入戶 學生者, 係以持有 政府單位 發給 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之本市公立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為限 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本案所稱 低收入戶 學生者, 係以持有 政府單位 發給 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之本 兒 特境家庭子女 原住民族幼兒 偏遠地區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原住民, 身心障礙幼生 (2) 每學期補助金額 3,500 元 : 一般地區 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 偏遠地區 之清寒戶幼童 隔代教養 單親家庭之幼童 2. 本市幼稚園 5 歲幼童學費減免係配合教育部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 每生每學期補助 1,000 學費全免 ( 選擇原住民幼兒教育補助者則不得申領本補助 ) 本案每生每學期補助 1,000 每年兩次, 每學期開學 1 個月內 每年 2 次, 依各園開學前繳費期限,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每年 2 次, 每學期開學 1 分機 2662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2662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境內 1999 (02) 分機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37
38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 原住民 ) 市公立國小學生為限 元整 個月內 境 內 1999 (02) 分機 2616 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 ( 以學生本人戶籍資料身分註記為準 ), 當學期未有記過以上處分,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 1. 清寒及優秀 1. 清寒及優秀學學生獎學生獎學金 : 每年金 : 當學年度 2 次 前學期有記 2. 考取學校獎學過以上處分金 : 每年 1 次 者及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1) 就讀公立高中 職 : 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 具低收入戶證明者, 學習成績總平均 60 分以上, 補助 8,000 (2) 就讀私立高中 職或私立大專院校 : 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以上, 補助 10,000 (3) 就讀研究所 : 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 碩士班補助 1 萬 5,000 博士班補助 20,000 但公費留學 在職進修及第 3 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2. 考取學校獎學金 : 考取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境內 1999 (02) 分機
39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幼兒托育津貼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申請本要點之托育津貼應符合設籍本市且當年度 9 月 1 日年滿 2 歲至 5 歲之幼兒, 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1. 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就讀本市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園 2. 符合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之幼兒, 或已領有本府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兒童就讀本市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園 3. 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相關證明文件之幼兒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園 4. 本府安置家庭寄養之幼兒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幼兒園 申請托教補助應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 ( 列冊低收入戶除外 ) 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 就托於公私立托兒所, 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 2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 就讀於公私立幼稚園, 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 4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之幼童 ( 公 私立 ) 高中 職 ( 含五專 ) 或 ( 公 私立 ) 大專院校者可提出申請, 但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者不得申請 (1) 考取 ( 公私立 ) 高中 職 ( 含五專 ): 補助 3,000 (2) 公私立大專院校者 : 補助 5, 每一幼兒每月補助 1,500 元, 但每月實際繳費金額未達 1,500 元, 依其實際繳費金額補助之 1 次最高核定補助 6 個月 2. 補助期間之核定, 以取得福利身分且實際就讀月 份為核定補助期間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6,000 每年兩次, 一學年分上下學期, 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20 日及 12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 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止 9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止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2737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境內 1999 (02) 分機
40 臺北市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婚後孕前健康檢查 孕婦唐氏症篩檢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2 至 6 歲兒童之弱勢家庭, 提供臨托服務於本市合法設立之公私立幼托園所, 並經本局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 臨托時間為上午 7 時至晚上 10 時, 晚上 10 時至 12 時為彈性時間 1.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已結婚未生育第 1 胎之夫或妻 年 1-11 月共計補助 3,059 案 ( 男性 1,275 案, 女性 1,784 案 ) 臨托費用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 100 元, 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 120 每月最高補助 20 小時 1. 男性 : 女性 :1,595 以上補助費用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1. 擇一補助 : (1) 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 : 設籍本市懷孕 9-13 週之孕婦 1. 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 : 每案補 (2) 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 : 設籍 助 2,200 本市懷孕 週之孕婦 年 1-11 月共計補助 12,277 案 ( 初期孕婦唐氏症篩檢 8,522 案, 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 3,755 案 ) 元, 篩檢項目為胎兒後頸部透明區超音波檢測及孕婦血清 檢驗 2. 中期孕婦唐 氏症篩檢 : 每案補助 1,000 元, 篩檢項目為 2 指標血清 檢驗 以上補助為 擇一補助篩 檢費用, 不 含掛號費及 診察費 1. 第 1 類 : 設籍本市 0 歲至 6 歲之兒童, 且其父母之一 ( 或監護人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2 年者 2. 第 2 類 : (1) 設籍本市 0 歲至 6 歲之兒童, 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 1. 第 1 類補助對象 : (1) 急診掛號費 (80 元 ) 急診及住院之及部分負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 相關文件送達需於每年 4 月 15 日 7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及 1 月 15 日前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市 境內 1999 (02) 分機 2675 衛生局 衛生局 衛生局
41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入戶身分者, 或經本府社會局擔費用 核定之特殊個案, 無力負擔醫 (2)7 次兒童健療費用者 康檢查掛 (2) 設籍本市 0 歲至 12 歲之兒號費 (50 童, 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元 ) 及安全之罕見疾病患者, 或經中央健健康諮詢康保險局核定符合重大傷病費 範圍者 2. 第 2 類補 3. 第 3 類 : 設籍本市 6 歲以下之助對象 : 兒童, 且持有 臺北市第 3 胎 (1) 門診 急診以上兒童證明卡 者 掛號費 年截至 10 月底為止, 補助 (50 80 人次共計 22 萬 1,480 人 元 ) 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7 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 (50 元 ) 及安全健康諮詢費 (3) 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 3. 第 3 類補助對象 : 門診 急診掛號費 (50 80 元 ) 部分負擔費用 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補助項目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本人 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1. 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2. 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 1. 符合本補助資格者, 每人每月補助 3,000 元, 扶助 社會局
4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低收入戶懷孕加成補助 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過 6 個月之無戶 ( 國 ) 籍人口 3. 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 經判刑確定入獄 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予經濟扶助 5.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 80% 全家人口動產 ( 含股票 投資 存款等 ) 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 ( 含土地 房屋等 ) 總值低於 650 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 1 年生活陷困, 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 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101 年共計補助 1,299 人 1.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 逕向社會局婦幼科申請 101 年補助 955 人 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成員懷孕滿 6 個月以上者, 至其分娩止 101 年共計補助 68 人 1. 補助對象 : 經審符合本市 中低收入戶 資格家戶內 18 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 2. 補助內容 : 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內 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全民健 42 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 扶助 6 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 如認有延長必要, 最多補助 12 個月 2.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 不得 再領取本補助, 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 得補助差額 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 1,878 每月發給 3,000 元, 補助上限為 15,000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 ( 之前若有欠費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社會局 社會局
43 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費用 或中斷投 3. 應備文件 : 保, 須請家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長為兒少戶內 18 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即獲持續投保本補助, 無需另備文件提出申請 健保, 始能 101 年截至 10 月止, 補助 89,583 人次 ) 補助 ) 設籍本市未滿 18 歲,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1.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接受社會局或相關單位之家庭訪視評估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1)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無力撫育, 經社會局認有必要 (2) 少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 無扶養義務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 (3) 早產兒 罕見疾病 重病兒童及少年, 其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 (4)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 少年及其子女 101 年總計補助 999 人 依補助項目個別審理 :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但不含掛號費 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與其他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之費用 收入戶全額補助, 每人每年以補助 40 萬元為上限 中低收入戶及其他經本局或相關單位評估確有生活困難具扶助必要者, 每案最高補助其費用 80 %, 每人每年以補助 30 萬元為上限 2. 妊娠期間所生必要檢查及醫療費用 每案每年以補助 2 萬元為上限 3.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每案每年以補助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44 44 萬元為上限 4. 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 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者, 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收入戶 本局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 每人每年以補助 18 萬元為上限 中低收入戶 其他經本局或相關單位評估確有生活困難具扶助必要者,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 每人每年以補助 9 萬元為上限 5.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 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 健康檢查費 :2 年內每人補助最高額度 1,600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費 : 核實補助 肺炎鏈球菌疫苗等費用 : 核實補助 6. 部分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
45 補助 5 歲以下兒童育兒津貼 1. 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1) 照顧 5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1 年以上 (3)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 其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 亦同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二款之設籍本市 1 年以上, 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 1 年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兒童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1 年以上之限制 : (1) 兒童未滿 1 歲, 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 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 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 1 年, 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 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45 費 依社工員評估及欠費明細核予補助 7. 其他特殊 重大或急迫性醫療, 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之必要項目 每年每人以補助 10 萬元為上限 每童每月 2, 年度開社會局始施實 年度持續辦理
46 2. 對象 :0-5 歲兒童 101 年度補助 109,386 名兒童 父母未就業 1. 本項津貼沒有設籍規定, 惟家庭育兒津須符合下列資格 貼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 102 年指定 100 年之稅率為審核依據 )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2.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 二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101 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 18,780 元 ) 101 年度補助 28,700 名兒童 設籍本市 12 歲以下兒童, 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 經本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4. 經本局評估核准有托育補助需求之危機家庭兒童 5. 設籍本市之特殊境遇家庭 6 歲以下子女 6. 經評估需緊急轉托兒童 101 年度補助 3,880 名兒童 1. 所得稅率未達 20%: 每童每月 2, 中低收入戶 : 每童每月 4, 低收入戶 : 每童每月 5,000 元 ( 含現行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 立案托嬰中心 幼兒園 課後托育中心 ( 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 ) 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 1. 就托於保母者, 學 101 年度開社會局始施實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47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本人 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 並符合以下資格 : 1. 設籍本市 2. 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 經判刑確定入獄 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7 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 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 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 就托於幼托機構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 國小 1 至 2 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 國小 3 至 6 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 立案托嬰中心 幼兒園 課後托育中心 ( 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 ) 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 1. 就托於保母者, 學 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 學齡兒童每人 每月最高補助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48 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予經濟扶助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 80% 全家人口動產 ( 含股票 投資 存款等 ) 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元 全家人口不動產 ( 含土地 房屋等 ) 總值低於 650 萬元或有事實 足以證明最近 1 年生活陷困, 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 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101 年度補助 172 名兒童 設籍本市兒童, 而有下列情形者 :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 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4. 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5. 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 1 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6.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第 5 款及第 5 款規定者, 其未滿 6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7. 單親家庭 8. 雙 ( 多 ) 胞胎 9. 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10. 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 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 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101 年度補助 349 名兒童 48 4, 就托於托嬰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 8, 就托於幼兒園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 國小 1 至 2 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 國小 3 至 6 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 於托育機構臨托之 6 歲以下幼兒補助每小時 國小學童每小時補助 於保母定點或到宅臨托者, 本局補助每小時 80 ( 每月得最高補助至 40 小時, 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至 240 小時 )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49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3 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 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一般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101 年度補助 4,999 名兒童 ( 統計截至 11 月止, 另 101 年 12 月申請案刻審查中 )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一般家庭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101 年度補助兒童人數併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計算 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 2,000~3,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 3,000~4, 000 元,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 4,000~5, 000 (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 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 2,000~3,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 3,000~4, 000 元,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每 102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年持續社會局辦理
50 2 歲 3 歲 4 歲低收入戶幼童就讀公立幼兒園月費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助妳好孕 - 5 歲免學費補助 1. 補助對象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會局核予危機家庭兒童身分之 2 歲 3 歲 4 歲幼童 2. 申請條件 : 於開學就讀時主動出示當年度低收入戶卡給幼童就讀之公立幼兒園, 學校彙整低收卡影本及相關資料表格向教育局學前教育科辦理 危機家庭幼童園所除了向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申請, 需另彙整危機家庭兒童相關資料及幼兒園領據向社會局申請 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中低收入家庭 ( 已屬低收入戶者不補助 ):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達本市公告之平均消費支出 80%(100 年度標準為 19,725 元 ), 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每人未超過 15 萬元, 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者 2. 下列未滿 5 足歲之幼童 : 當年度 9 月 1 日年滿 2 足歲至 4 足歲實際就托本市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及依特教法就讀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特殊幼生 結合教育部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及各機關補助資源, 並針對設籍臺北市並就讀各公私立幼兒園學齡 5 歲大班之幼兒辦理本市助妳好孕 5 歲免學費專案 : 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 4,000~5, 000 (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 低收入戶 : 減免學費 雜費及代辦費 ( 合計 21,588 元 ) 2. 危機家庭 : 教育局 : 補助餐點費 ( 全日班 - 9,045 元 )( 半日班 - 2,745 元 )( 半日班在校用餐 - 6,705 元 ); 社會局 : 補助其他不足費用 補助年滿 2 歲至未滿 5 足歲幼童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費用, 每學期補助 6,000 依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及家戶年所得總和分別給予每學期 每學年度教育局持續辦理 轉 1088 每學年度教育局持續辦理 轉 開始教育局實施, 學年度轉 1088 持續辦理 50
51 臺北市市民第 3 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 1. 設籍並就讀本市立案之幼托機構, 且在核定招收人數內 2. 就讀外縣市立案且屬教育部合作園之公私立幼兒園, 在核定招收人數內, 且第 1 學期於 8 月 1 日前, 第 2 學期於 2 月 1 日前即與父 母或監護人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 6 個月以上 1. 設籍本市, 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第 3 胎 ( 含 ) 以上子女證明卡, 並就讀本市公 私立國民小學 1 至 6 年級者 2. 本補助金依學年度發給,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 自行黏妥證明卡正面影本, 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 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 於每學年第 1 學期 11 月 30 日後 ( 上課日於該學年 3 分之 1) 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 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一半 3. 本補助金數額, 由本府教育局依年度歲出預算編列支應, 並得視預算情形調整 臺北市市民 1. 設籍本市, 年滿 5 足歲者之第第 2 胎 ( 含 ) 2 胎 ( 含 ) 以上幼兒 以上年滿 5 2. 於優先入園登記時間內, 攜帶足歲幼兒可戶口名簿正本至學區內之公立優先就讀公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登記 立幼兒園 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費 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及安置 51 12,543 元至 42,543 元不等之補助 ( 補助金額依該學年度公告為準 ) 每學年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 就讀滿 1 年, 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學期, 每法定監護人同戶 ( 以戶口名簿人每學期正本登載為準 ) 之年滿 3 足歲補助教育至未滿 6 足歲之幼兒 費 5, 實際就讀立案私立幼兒園 3.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獲臺北市早療醫療院所鑑定為 發展遲緩 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 1. 設籍且居住本市 ( 且非寄居身分, 並有居住事實 ), 或居留本市之外籍 華裔 ( 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 ) 之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依安置班別 開始教育局實施, 學年度持續辦理 101 學年度持續辦理 每學年持續辦理 每學年持續辦理 教育局 教育局 教育局
52 臺中市 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臺中市中低收入兒童及 年齡資格如下 : (1) 普通班 : 市立南海實驗幼兒園 市立育航幼兒園及公立國民小學附幼 ( 含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實小附幼及政治大學實小附幼 ): 年滿 3 足歲以上尚未滿 6 足歲之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市立幼兒園 ( 原市立托兒所 ): 年滿 2 足歲以上尚未滿 6 足歲之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2) 特幼班 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 : 特幼班 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 : 年滿 2 足歲以上尚未滿 6 足歲之身心障礙 ( 含發展遲緩 ) 幼兒 2. 於受理鑑定安置報名期限 (102 年 3 月 22 日前 ) 報名,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後, 可優先入公立兒園就讀 補助對象, 為登記設立於臺北市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 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2. 受僱者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 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補助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 指托嬰中心 幼兒園 兒童托育中心 課後托育中心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等, 並以受僱者未滿 12 歲子女為收托對象者 101 年申請 24 件, 補助 21 件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 18 歲之兒少, 且未獲其他政 1. 托兒設施 : 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 : 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 30 萬 2. 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 : 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 每年最高 10 萬 3. 托兒措施 : 每年 最高 5 萬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之補助費用, 其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之 80% 為限 每人每月 1, 年持續辦理 勞動局 社會局
53 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含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臺中市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學前幼童就學補助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府之生活扶助, 並符合本計畫規定者 1.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 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學齡滿 5 足歲且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合作園大班之幼兒 1. 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其幼童學齡滿 2 至 4 歲且就讀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2. 持中低收入戶證明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1. 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證明, 其幼童學齡滿 2 至 4 歲且就讀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2. 持低收入戶證明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1. 依行政院核定之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 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規定辦理 2. 就業之家長且年收入 150 萬以下, 之 2 歲以下幼兒, 就托於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 3. 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 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特境子女生活津貼, 每人每月 1,788 特境子女兒童托育津貼 : 每人每月 1, 公立幼兒園入園即免收學費 ; 私立合作園每學期補助學費 15, 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且不動產符合規定者得再申請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每學期 6,000 每學期最高 18,000 元, 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 依實際情形補助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 弱勢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5,000 轉 社會局 轉 教育局 轉 教育局 轉 教育局 轉 社會局 轉
54 臺南市 第 3 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補助 1.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 位子女,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保母照顧 2. 逕向各區社區保母系統 合格立案托嬰中心申請 1. 補助對象 : 設籍本市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 2. 申請條件 : 由接生醫院協助採取新生兒足跟血寄交新生兒篩檢中心, 由新生兒篩檢中心依行政院衛生署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作業說明之新生兒篩檢項目申請補助 : 苯酮尿症 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 高胱胺酸尿症 半乳糖血症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楓漿尿病 中鏈醯輔酶 Α 去氫酶缺乏症 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異戊酸血症 甲基丙二酸血症等, 計 11 項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 弱勢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5, 一般新生兒 : 每案減免 200 元 ( 請代收個案自付檢驗費用 350 元 ) 2. 列案低收入戶 或於山地 離島或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 ( 助產所 ) 出生者 : 每案減免 550 元 ( 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 ) 3. 疑陽性複檢者 : 比照一般新生兒, 每案減免 200 元 ( 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 ); 實際費用未達 2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 如 : 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 半乳糖血症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先 社會局 轉 衛生局
55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確認診斷費用補助 生育調節服務 結紮手術 1. 補助對象 : 設籍本市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 2. 申請條件 : 由新生兒篩檢之確認診斷醫院依減免項目申請補助 : 篩檢陽性個案進行確認診斷之必要檢驗項目, 包括 : 酵素檢查 氨基酸分析 有機酸分析等進行檢查 天性腎上腺增生症等複檢, 每案減免 100 元 ) 每案減免金額以 2,000 元為上限 ; 實際費用未達 2,0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 如 :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之確認診斷, 每案減免 250 元 ) 1. 補助對象 : 本人或其配偶 1. 子宮內避孕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患有精神疾病 (2) 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3)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4) 列案低收入戶 2.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 ; 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 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3. 申請條件 : 民眾應備齊戶口謄本 ( 或戶口名簿正本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 患有精神疾病 患有有礙優生疾病或列案低收入戶等相關證明文件 ) 至所在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器裝置 : 每案減免 1,000 元 ; 實際費用未達 1,0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2. 結紮手術 : 女性結紮每案減免 10,000 元, 男性結紮每案減免 2, 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醫師認定患 條, 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其範圍如下 : (1) 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 如患苯酮尿症或德國麻疹之孕婦等 (2) 無能力照顧嬰兒者, 如患重度 者施行結紮手術, 需全身麻醉時, 每案另行減免 3,500 元 ; 實際費用未達 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 3,500 元 女等 (3) 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 如患唐氏症之婦女或亨 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102 年持續辦理 102 年持續辦理 衛生局 衛生局
56 人工流產 臺南市幼兒教保券 汀頓氏舞蹈症之男女等 1. 補助對象 :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而受孕之婦女 ( 須檢具相關證明 )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 ; 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 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2. 申請條件 : 個案應無具健保身分且檢具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而受孕之相關證明文件 至醫療機構填具人工流產個案紀錄聯, 接受人工流產手術 由辦理機構先行減免該項人工流產手術減免之費用 民眾自付不足費用 3. 辦理機構 : 醫療機構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 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2) 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1. 補助對象 : 當年度 9 月 1 日 ( 含 ) 前年滿 2 歲至 4 歲者 ( 以當學年度之學齡計算 ) 2. 申請條件 (1) 幼兒當學期設籍於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及領取期間尚設籍於本市, 且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 ( 每期設籍期限及排除之補助項目另案公告 ) (2) 實際就讀 ( 托 ) 於本市已立案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及幼兒園當學期滿 1 個月者 ( 每期就讀期限另案公告 ) (3) 另外, 就讀公立幼稚園 托兒所及幼兒園, 且具下列身分之幼兒 : 1. 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2.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 持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 含輕度 中度及重度 ) 之幼兒 每案最高減免 3,000 元 ; 實際費用未達 3,0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5,000 由幼兒就讀園所辦理造冊 ( 造冊截止日 : 上學期 10 月 15 日 下學期 4 月 15 日 ) 發放時程 : 約每年 6 月及 12 月 衛生局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57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免學費教育計畫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1. 補助對象 :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 2-4 歲幼兒 2. 申請條件 (1) 設籍於臺南市且就讀於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者 (2) 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 且經鑑定安置於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者 補助對象 : 1.0 到 2 歲幼兒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未能就業, 自行在家照顧兒童者 申請程序 : 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其他限制 : 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保母托育津貼等其他同性質之生活補助重複請領 備註 :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但兒童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 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補助對象 1.2 歲至未滿 5 歲兒童 2. 就讀 ( 托 ) 於核准設立之公 私立幼兒園 3. 當年度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或或家庭寄養之兒童申請程序 : 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公所初核後送社會局核定 其他限制 : 與其他同性質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惟同性質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項補助, 得就其差額申領 備註 : 1. 每年 6 月申請當年 1 月至 6 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 每年 12 月申請當年 7 月至 12 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學費 ( 或註冊費或保育費 ) 由本府給予補助 1. 所得稅率未達 20% 之家庭 : 2,500 元 / 月 2. 中低收入戶 :4,000 元 / 月 3. 低收入戶 :5,000 元 / 月 本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 補助至兒童滿 2 足歲當月為止 每名兒童每學期補助 9,000 元, 但實際繳費額未達 9,000 元者, 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 101 年 2 月 1 日始 102/01/01-102/12/31 102/01/01-102/12/31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社會局 轉 8646 社會局 轉
58 社區保母系統 服務內容 1. 提供幼兒家長洽詢專業保母之媒合與轉介服務 2. 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 3. 針對幼兒家長提供親職教育, 宣導育兒知能 4. 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在職訓練與支持輔導服務 承辦單位 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辦理區域 : 東區 南區及安平區聯絡電話 : 分機 14 第二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 : 崑山科技大學辦理區域 : 中西區 北區及安南區聯絡電話 : /01/01-102/12/31 社會局 轉 轉 6546 第三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 :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辦理區域 : 新化 玉井 楠西 南化 左鎮 善化 新市 山上 安定 永康 仁德 歸仁 龍崎 關廟聯絡電話 : 分機 3322 第四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 :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辦理區域 : 新營 鹽水 後壁 白河 東山 柳營 佳里 西港 七股 學甲 將軍 北門 麻豆 下營 六甲 官田及大內聯絡電話 : 分機 902 備註 : 102 年本市自籌配合款為 30% 58
59 高雄市 托育資源中心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服務對象 : 本市 0-3 歲幼兒及家長, 網絡系統內保母及教保員等專業人員 設置地點 : 1. 新市區 ( 設置中 ) 2. 東區 ( ) 3. 北區 ( ) 4. 仁德區 ( #3322) 5. 新營區 ( #902) 服務內容 : 1. 親子活動 2. 托育服務諮詢 3. 幼兒照顧諮詢 4. 托育媒合 5. 專業教育訓練 6. 親職教育訓練及社區宣導 7. 臨托轉介服務 8. 設置兒童玩具及圖書室 9. 外展服務 10. 其他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 二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 1.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 102 年 2 月 1 日起 開始實施,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60 生育第三名以後子女健保自付額補助 公共三民托嬰中心 托育資源中心 0- 未滿 2 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額 稅率未達 20% 者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2, 育有第 3 名以後子女 2. 父或母於申請本補助時仍設籍本市者, 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 3. 補助其滿 1 歲前之健保費自付額, 並以健保費率 4.55% 計算, 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 申請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者, 應於新生兒滿 1 歲之日起 6 個月內, 繕具申請書及檢附領據 健保費自付額繳費證明 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托嬰中心服務對象 : 未滿 2 歲嬰幼兒托育服務, 包含日間托育服務及臨托服務 托育資源中心服務對象 : 本市 0 至學齡前之嬰幼兒及其家長 服務內容包含幼兒遊戲館 托育服務諮詢 幼兒照顧諮詢 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 1.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系統保母人員照顧者或送托本市合法托嬰中心照顧者 (1) 一般家庭 : 父母或監護人, 最高 659 每月收費 9,000 元 ( 依不同身分類別補助 3,000 元至 5,000 元 / 月 ) 2,000 元 5,000 元 102 年 1 月開始實施 102 年 3 月開始實施 101 年 4 月開始實施 102 年 1 月開始實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2462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2462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2495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61 弱勢兒童托育補助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2) 弱勢家庭 : 低收入戶家庭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 ) 高風險家庭 ( 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 2. 第 3 胎以上一般家庭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 3 位以上子女,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 一般家庭 : 家中育有第 3 胎以上子女 (2) 弱勢家庭 : 低收入戶家庭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 ) 高風險家庭 ( 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或符合兒少福利法第 22 條規定實際居住本市之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 定居許可之未滿 2 歲兒童, 具下列資格之一, 且其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 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保母人員者, 得申請托育補助 :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於 2 歲前已就托且於年滿 3 歲前仍需繼續就托本市托嬰中 日間托育補助每月 3,000-5,000 元 : 1. 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 : 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 4,000 元 ; 2. 低收入戶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 102 年 1 月開始實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62 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心, 得申請托育補助 2. 臨時托育補助 : (1)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人每小時補助 100 元,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2) 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每人每小時補助 120 元,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兒少福利法第 22 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 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生活扶助 : 1.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扶助之必要 前項第 2 款情形, 該兒童及少年 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 5,000 元 ; 3. 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 : 中低收入戶每月 最高 3,000 元 ; 低收入戶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 4, 臨時托育補助每人每小時 元,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本辦法之生活扶助, 同一家庭之兒童或少年僅 1 人者, 每人每月發給 2,300 元 ; 有 2 人以上 開始實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63 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 之子女, 得一併申請生活扶助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非在學少年, 除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情形外, 不得申請生活扶助 前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非自願性失業 入獄服刑一年以上 罹患重大疾病或受藥 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雙亡, 且監護人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3.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本辦法所稱單親家庭, 指設籍本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並由父或母獨力扶養未滿 18 歲未婚子女 ( 以下簡稱子女 ) 之家庭 : 1. 配偶死亡, 或離婚者, 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2. 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領 3. 子女非婚生雖經生父認領, 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4. 配偶行蹤不明,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5. 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6. 配偶惡意遺棄, 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 或成立訴訟上和解, 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7. 單身收養子女 8. 其他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定 者, 每人每月發給 2,000 子女生活補助 : 1. 未滿十五歲子女僅 1 人者, 每月 2,300 元 ;2 人以上者, 每人每月 2, 歲以上未滿 18 歲子女 仍就學中者, 每人每月 2,000 子女教育補助 : 大學校院或專科同級以上學校 : 每人每學期 7, 開始實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2462 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辦法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1.65 歲以下, 其配偶死亡, 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 1. 子女生活津貼 : 未滿 15 歲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當年度最低工資之 開始實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64 宜蘭縣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作業要點 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 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5. 因離婚 喪偶 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其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 分之 (1,878 元 ) 2. 兒童托育津貼 : 未滿 6 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就讀私立幼托機構每人每月補 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 助 1,500 工作 6.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 元 ; 就托或就讀期間不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足一個月 分 1 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者, 每日補 7. 其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 助 50 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 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 濟困難者, 且其重大變 故非因個人責任 債務 非 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就業者家庭托育 : 1. 一般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 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 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 ), 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且家庭年總所得 150 萬元 ( 含 ) 以下 2. 弱勢家庭 : 低收入戶家庭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 須檢附相關證明 ) 3. 第 3 胎以上家庭不設排富條款及就業條件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 1 年以上, 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 弱勢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5,000 每胎補助 5,000 元, 如為雙胞胎以上 社會處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454 辦理 98 年 7 月開社會處始實施, 年持續辦轉 213 理 64
65 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夜間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 6 個月以上者 ), 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 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 1 年以上, 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 1 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 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 3. 懷孕滿 5 足月以上之早產兒 死胎或自然流產, 持有合法證明文件, 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仍得申領 4.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 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設籍於本縣 0 至 12 歲兒童, 且符合以下資格之ㄧ者 : 1.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2. 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 3. 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4. 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5. 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府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6.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 其未滿 6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 以下簡稱特境家庭子女 ) 7. 單親家庭 8. 外籍配偶家庭 9. 雙 ( 多 ) 胞胎 10. 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 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 ) 11. 其他經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本縣社會福利家庭服務中心及接受本府委託辦理之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承辦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 並經本府社會處核定身分者 者, 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 每胎以申請 1 次為限 1. 下午 4 時至晚上 10 時 : 每名兒童每小時 120 元, 家長自付 20 元, 本府補助 100 元 ;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 120 元, 家長自付 0 元, 本府補助 晚上 10 時至隔日上午 8 時 : 每名兒童每次 500 元, 家長自付 300 元, 本府補助 社會處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451 辦理 65
66 66 元 ;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次 600 元, 家長自付 360 元, 本府補助 240 元 3. 第六點第十項之補助對象, 係指因非自願性失業後謀職面談時所須之臨托服務, 需檢附非自願性失業相關證明文件及經徵試公司單位核章之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 每年最高得補助至 60 小時 4. 符合第六點第十一項之補助對象, 各中心或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得就家庭經濟狀況個別評估, 提出低於前揭自付額標準之建議, 但應檢附輔導
67 宜蘭縣托育資源中心辦理計畫 1. 服務對象 : (1) 宜蘭縣之家長或一般民眾 (2) 宜蘭縣 0 至 6 歲嬰幼兒 (3) 完成核心課程訓練或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 (4) 托育機構教 ( 助 ) 保人員 2. 服務時間 : (1) 週二至週日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每週一休館 (2) 親子行動列車巡迴時間 : 預計 12 鄉鎮市至少各巡迴服務 2 次, 即每月巡迴 2 個鄉鎮市, 全年預計共 24 場次, 每場次約 30 人 3. 服務內容 : (1) 托育及兒童福利問題諮詢 (2) 幼兒照顧諮詢 (3) 親職教育訓練 親子活動 (4) 辦理社區親子行動列車 (5) 設置兒童教具 玩具圖書室 計畫 其他第一至八款弱勢家庭兒童經評估有需求者, 亦同 5. 本府之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 未達 30 分鐘以 30 分鐘計, 補助二分之ㄧ費用 ; 超過 30 分鐘未達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臨托合計每年得最高補助至 240 小時 免費提 供諮詢 資源及課程等服務 預計 102 年規劃辦理 社會處 轉
68 宜蘭縣弱勢家戶兒童免學費補助 宜蘭縣公共托嬰中心 - 礁溪中心 宜蘭中心 羅東中心 (6) 嬰幼兒課程 1. 補助對象 : 凡列冊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家庭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兒童, 並就托於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合作園者 2. 申請程序 : 由幼兒現所就讀之幼兒園主動造冊, 於每年學期中 4 月及 10 月提出 3.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 (1) 申請書 切結書及繳費收據 (2) 最近 3 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其他佐證資料 : 低收入戶證明書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核定函 身心障礙手冊或兒童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診斷證明 ( 最近 1 年內 ) 及個人成長故事書資料 1 份 1. 收托對象資格條件 : 設籍宜蘭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之未滿 2 歲兒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收托服務 : (1) 兒童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 ( 單親 ) 皆就業 ; 或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身心障礙 服義務役 受執行 1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保安處分 1 年執行中, 致無法 每名兒童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 1. 低收入家庭 : 就讀公立幼兒園免費 ; 就讀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 1 萬 5, 中低收入家庭 : 就讀公立幼兒園最高補助 7,000 元 ; 就讀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 1 萬 5,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 就讀公立幼兒園最高補助 7,000 元 ; 就讀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 :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 弱勢家庭 : 補助 教育處開始實施, 年持續轉 2757 辦理 68
69 桃園縣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照顧家中未滿 2 歲之兒童, 而有送托需求者 (2) 兒童父母 ( 或監護人 ) 一方就業, 另一方 ( 或單親 ) 因求職, 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兒童, 而有送托需求者 2. 具備下列特定資格之ㄧ者, 優先收托 : (1) 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兒童 (2) 具有本府特殊境遇家庭及中低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身分資格之兒童 (3) 父母之一方為身心障礙 服義務役 處 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受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之兒童 3. 服務內容 : (1) 日間托育 : 週一至週五 :07 時 30 分至 18 時 00 分 (2) 延長托育 : 週一至週五 :18 時至 21 時 ( 以日間托育兒童為主 ) (3) 假日臨托 : 週六 日 :08 時至 17 時 ( 以日間托育兒童為主 ) 4. 收費金額 : 每月月費每月月費為 8,000 元整 ( 不含兒童食 / 用之奶粉 尿布等個人相關用品費用 兒童團體保險費 ) 1. 補助對象 : (1) 一般家庭 (2) 中低收入戶家庭 (3) 低收入戶家庭 2. 申請條件 :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 每位幼兒每月 5,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 4,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 社會局 轉
70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2 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補助對象 : 1.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1) 一般家庭 (2) 中低收入戶家庭 (3) 低收入戶弱勢家庭 2.3 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1) 一般家庭 (2) 中低收入戶家庭 (3) 低收入戶弱勢家庭 3. 申請條件 :(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重複請領 ) (1) 就業者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a. 一般家庭 : 符合補助條件者,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000 b. 中低收入戶 : 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3,000-4,000 c.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 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 者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2,500 家庭 條件 一般 家庭 中低 收入 戶 低收 入戶 弱勢 家庭 保母 人員 資格 補助 金額 補助 金額 年滿 20 歲, 幼 兒保 育 家 政 護 理相 關科 系畢 業者 或修 畢保 母專 業訓 練課 程, 並 領有 結業 證書 者 ( 兩 者皆 須加 入保 母系 統 ) 年滿 20 歲, 有 證照 之保 母 ( 須 加入 保母 系統 ) 或托 嬰中 心符 合兒 童及 少年 福利 機構 專業 人員 之護 理 教 保 助 保或 保母 人員 102 年持續 辦理 社會局 轉
71 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4,000-5,000 d.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4,000-5,000 (2)3 位子女以上家庭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a. 補助對象不受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或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限制, 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000 b. 中低收入戶 : 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3,000-4,000 c.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4,000-5, 補助對象 : 本要點所稱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或於中華民國 ( 以下簡稱本國 ) 未辦理戶籍登記 無國籍 未取得本國居留 定居許可, 惟實際居住於本縣, 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2) 父母一方死亡 失蹤達 6 個月以上或處 1 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 另一方或實際照顧 符合本要點規定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核發 2,000 社會局 轉
72 者無力撫育者 (3) 父母離婚, 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4) 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 需附 3 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並註明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5)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 遺棄 押賣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經本府社會局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 非婚生子女, 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7) 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8)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者 (9)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者與其子女 前項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 指遭受非自願性失業或戶內兒童及少年罹患重大傷病者 ; 所稱實際照顧者, 係指兒童及少年之監護權人或直系親屬 2. 申請條件 :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及其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均應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 並符合下列規定 :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告最低生活費 1.5 倍 (2) 全家人口動產 ( 含存款 股票 投資等 ) 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臺灣銀行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推估計算 ; 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72
73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元 ( 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 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 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如為未設籍本國之大陸或外籍配偶, 不受前項設籍本縣之限制 1. 凡設籍本縣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 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生或陷於困境者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 經判刑確定入獄 ( 但羈押中不得申請 ) 罹患重大傷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經濟扶助 2. 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 3. 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 4. 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低於 650 萬接受本縣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設籍本縣, 未入國小持有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 所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 ( 皆限 1 年內開立者 ) 之兒童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之兒童 3. 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 每人每月補助 3,000 元, 每次最多補助 6 個月 非低收入戶 ( 含中低收入戶 ) 交通費 療育訓練費,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000 元 ;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社會局 轉 6318 社會局 轉
74 桃園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實施計畫 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 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 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 8 月份 ) 1. 補助對象 :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4)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 未滿 6 歲之兒童 (6) 發展遲緩兒童 (7) 早產兒 (8)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 少年及其子女 (9)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 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2. 申請條件 : (1) 設籍本縣且符合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九條規定者 ( 即上開補助對象 ) 本縣監護之兒童及少年得不受前項設籍規定之限制 (2) 申請本補助應自住 ( 出 ) 院日 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補助 (3) 服務對象為第一款至第五款者, 依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 服務對象為第六款至第十款者, 如下列補助標準 : a.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 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 補助 75% 最高補助 5000 依據桃園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基準表核實補助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全民 1. 住院費用健康以因疾保險病 傷害給付事故就醫外之所生全民應自健康保險行負之應自行擔之負擔部分住院為限, 核費用實補助 及住院期間之 看護費用 未婚懷孕生產 流產醫療費用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 : 未滿六歲或已滿六 2. 看護費用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2,00 3. 住院及看護費用, 合計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 1. 以自付額部分核實補助 2. 每年最高補助 5 萬 1. 以自付額部分核實補助 2. 每人每年以申請 1 次為限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之自付額部分以實報 備註 不含義肢 義眼 義齒 配鏡 鑲牙 整容 整形 病人運輸 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 指定藥品材料費 掛號費 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本項補助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評估結果如非發展遲緩兒童, 則不予補 開始實施 社會局 轉
75 b.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 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補助 50% c.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 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 補助 25% 歲, 未達到就學年齡, 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 可至衛生署委託辦理之聯合評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 進行發展遲緩評估, 其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項目, 申請者可檢據請款 經醫師鑑定, 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 實銷方式全額補助 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 無全 1. 以全民健民健康保險有康保給付項險投目, 且由保資就醫者自格個行負擔之案之費用為醫限 療費 2. 每年最高用 補助 30 萬 心理 1. 個別心理輔導輔導 : 每費小時最高用 補助一 1,20 元, 每人每年最多補助 20 小時 2. 團體心理輔導 : 每小時最高補助一 1,60 元, 每人每年最多補助 20 小時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 兒童及少年前未保 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 每人每年以補助 2 次為限 助 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可補助之對象, 以申請該條例補助為優先 本項補助對象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限, 且須於執行前經專案簽准 須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補助對象之規定 75
76 新竹縣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新竹縣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1. 設籍新竹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 18 歲之低收入兒童及少年 2. 設籍於本縣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1) 符合領取新竹縣中低收入戶或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 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9 條規定, 未滿 6 歲之兒童 (4)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 少年安置 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 ( 新竹縣 ) 未滿 18 歲之兒少, 且未獲其他政府之生活扶助, 並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者 1. 家中有 0 至 2 歲兒童 2. 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在家照顧兒童 ( 即未能就業 ) 3.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 5,000 元 ( 補差額 ) 4.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 1.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鑑定費用, 補助 10, 住院期間看護費用每人每日 補助 1,500 元, 全年最高補助 90,000 元, 膳食費依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 3. 無健保投保資格之醫療費用, 全年補助 30 萬 每人每月 1,900 每月 2,500 元至 5,000 社會處 轉 3255 社會處 轉 3255 社會處 轉
77 新竹縣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計畫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4,000 元 ( 補差額 ) 5.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每名兒童每月 2,500 設籍新竹縣於公立托兒所 幼稚園或立案私立托兒所 幼稚園就托 ( 讀 ) 之兒童,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1. 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2. 經本府安置寄養家庭之兒童 3. 領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之子女 已有辦理其他相關托育補助者, 不予重複補助, 但其補助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者, 得補助其差額 1. 一般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且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3,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 每月實際繳費低於 1,500 元者, 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 1. 一般家庭 :3, 中低收入戶 :4, 弱勢家庭 :5, 開始實施, 社會處 轉 3251 社會處 轉
78 新竹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符合前述條件者, 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4,000 元 ;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5, 位子女以上家庭 : (1)3 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3,000 (2)3 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符合前述條件者, 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4,000 元 ;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最高 5,000 凡設籍本縣,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 1. 子女生活津貼 : 符合 項者每 1 名子女或孫子 社會處 轉
79 苗栗縣 竹北市 湖口鄉 新竹縣竹北市幼兒教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幼兒教育補助費核發實施計畫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女每月 1.65 歲以下, 其配偶死亡, 或失按當年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度最低獲達 6 個月以上 工資十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分之一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核發 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2. 兒童托育津貼 : 符 3. 家庭暴力受害 合 未婚懷孕婦女, 懷胎 3 個月以 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項者未 5. 因離婚 喪偶 未婚生子獨自滿 6 歲子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女或孫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子女每孫子女, 其無工作能力, 或雖人每月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 1,500 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評估, 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 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 債務 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年滿 3 至 6 足歲設籍本市幼兒且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 99 年 8 月 5 日以前設籍本市且繼續居住者 本項設籍日期規定自 101 年起逐簽呈調整之 1. 年滿 3 至 6 足歲幼兒 ( 以每年 6 月 30 日為基準日 ) 2. 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鄉滿 2 年 ( 以每年 6 月 30 日為基準日 ) 且繼續居住本鄉者 1. 幼兒設籍本縣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定為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 ( 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每位幼兒補助金額 1 年為 3,000 元 1 年 2,000 一般家庭 : 2,500 元, 中低收入戶 : 4,000 元, 低收入戶 : 5,000 如領有相同性質之津 開始實施, 修訂, 92 年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竹北市公所社會課 轉 130 湖口鄉公所社會課 轉 勞動及社會開始實施, 資源處 102 年持續社會福利科辦理
80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苗栗縣辦理托育津貼實施計畫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4.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 5.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1. 中低收入家庭 ( 列冊低收入戶除外 ) 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就托於公立 ( 含村里托兒所 ) 已立案私立托兒所, 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 2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 就讀公立 已立案私立幼兒園, 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 4 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 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 私立幼稚園者, 不在此限 2. 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就托於公立 已立案私立幼兒園, 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兒童 1. 當年度 9 月 1 日滿 5 足歲幼兒, 且就讀公立幼兒園 ( 以下合稱公立幼托園所 ), 或私立合作園所 ( 含國幼班 ) 者 2. 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 且經鑑定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 ( 含國幼班 ) 者 102 學年度之 5 歲幼兒係指 95 年 9 月 2 日至 96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之幼兒 本計畫補助項目, 不包括交通代辦費 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貼則補差額 符合者, 每學期補助 6000 元 ; 但就讀 ( 托 ) 之幼稚園 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 依實際情 形助 補 每月補助 5,000 元, 但實際繳費未達 1,500 元者, 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 ; 已領有其他托教補助者, 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免學費計畫, 包括 免學費 及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 二項補助, 分述如下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 :1. 免學費補助 : 全額補助,2.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1) 低收入戶 中 101 年持續辦理 教育處學前科 教育處學前科 教育處學前科
81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 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 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規定,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65 歲以下, 其配偶死亡, 81 低收入戶 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 : 約 10,000 (2)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 最高 6,000 (3)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 : 無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 含國幼班 ):1. 免學費補助 : 最高 1 萬 5,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1)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 : 最高 1 萬 5,000 (2) 家戶年所得逾 30 萬元至 50 萬元以下 : 最高 10,000 (3)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 最高 5,000 (4)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 : 無 1. 子女生活津貼 : 符合左述第 款規定, 並有 15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每 1 名子女或孫 社會處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轉 0774
82 彰化縣政府 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子女每月按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當年度最低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工資之 1/10 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核發 (102 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年為每名子登記 女或孫子女 2,348 元 ) 3. 家庭暴力受害 2. 兒童托育津 4. 未婚懷孕婦女, 懷胎 3 個月貼 : 符合左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述第 因離婚 喪偶 未婚生子獨 款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獨規定者, 並自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有 6 歲以下扶養之孫子女, 其無工作能子女或孫子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女者 應優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先獲准進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公立托教機 6.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構 ; 如子女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或孫子女進分 1 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入本縣私立 7. 其他經本府評估, 因 3 個月立案托兒所時, 得申請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兒童托育津生活 經濟困難者 貼每人每月 1,500 元 ( 以實際收據為憑, 每學期金額超過 9,000 即補助 9,000 元, 不足者依實際金額補助 ) 3. 子女教育補助資格認定 : 符合左述第 款規定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 每案最高補助 12 個月為限 凡未設籍前實際居住本縣, 未獲 1. 子女生活津 102 年持續社會處 82
83 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其他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 65 歲以下之婦女,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活費用基準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之初一點五倍,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夫死亡或失蹤者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因家庭暴力受害 4. 單親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5. 夫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者 6. 其他經本府評估, 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 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幼兒園之下列兒童 : 1. 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2. 家庭寄養之兒童 貼 : 符合左述第 款規定, 並有 15 歲以下子女者, 每 1 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 1/10 核發 (102 年為每名子女 2,348 元 ) 2. 兒童托育津貼 : 符合左述第 款規定者, 並有 6 歲以下子女者 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 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本縣私立立案托兒所時, 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 1,500 元 ( 以實際收據為憑, 每學期金額超過 9,000 即補助 9,000 元, 不足者依實際金額補助 ) 1.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1,500 但實際繳費未達 1,500 元者, 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2. 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 辦理 90 年度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轉 0774 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84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凡設籍本縣未滿 18 歲之兒童 少年, 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2.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 6 個月以上, 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3. 父母離異, 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4.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 (1) 患精神病患者 (2) 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3) 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4) 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 入獄服刑 1 年以上之判決確定, 且尚在執行中 5.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 遺棄 押賣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6. 從事色情行為, 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 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1. 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 並符合第 3 點規定者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 經判刑確定入獄 罹患重大傷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但補助額未達 1,500 元者, 補助其差額 ; 其補助已達 1,500 元者不再補助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 1 名子女每月 1,900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 1 名子女每月 3,000 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0763 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85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予經濟扶助 2. 申請本計畫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臺灣省各縣 ( 市 ) 及福建省金門縣 連江縣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未超過該縣市最近 1 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 (2) 直轄市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80% 者 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80 % 低於臺灣省各縣 ( 市 )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 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 (3) 全家人口動產 ( 含股票 投資 存款等 ) 平均每人低於 15 萬 (4) 全家人口不動產 ( 含土地 房屋等 ) 總值未超過 650 萬 (5) 不符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 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1. 補助對象 : (1) 一般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且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 3,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者補 97 年 4 月開社會處始實施,102 兒童及少年年持續辦福利科理 轉
86 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3 位子女以上家庭 :3 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 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 申請條件 :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1) 一般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家庭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3)3 位子女以上家庭 : 不限制就 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每月 4,000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 2 歲之幼兒 每月 5, 本項補助超過 半個月 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86
87 彰化縣政府嬰幼兒臨時照顧服務執行計畫 業及收入 1. 臨托媒合服務對居住於本縣之 0-3 歲嬰幼兒, 提供托育媒合服務 2. 臨托補助 : 設籍並居住於本 縣, 家有 0-3 歲嬰幼兒家庭 分為一般家庭與弱勢家庭 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 (1) 列冊低收入戶 (2) 列冊中低收入戶 (3) 家中有照顧發展遲緩兒童之家庭 受照顧嬰幼兒童持有 1 年內發展遲緩兒童證明 ( 綜合評估報告書 ) 或診斷書 ( 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 (4) 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失蹤 死亡, 而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照顧, 以及父母皆過世而由祖父母照顧者 (5) 危機家庭經社工員專業評估確有以下情形之一, 而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a. 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 或罹患重大疾病而有生命危險者, 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b. 戶內負擔家計者失蹤 入獄服刑, 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c. 家庭遭受其他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 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6) 其他特殊條件之家庭其他經社工員專業評估, 認為有提供本項服務補助之必要者 87 本案補助標準與額度如下 : 弱勢家庭, 非發展遲緩嬰幼 兒 : 1. 至保母家或托育機構接受臨托服務 : 每小時補助 保母到宅服務 : 每小時補助 120 元, 兩種服務時數, 累計每案每月最高補助 20 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 180 小時 服務滿 30 分鐘, 未滿 1 個鐘頭者, 以 1 鐘頭計算 弱勢家庭, 發展遲緩嬰幼兒 : 1. 至保母家或托育機構接受臨托服務 : 每小時補助 保母到宅服務 : 每小時補助 140 元, 兩種服務時數, 累計每案每月最高補助 20 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服務滿 30 分鐘, 未滿 年開始辦社會處理,102 年持兒童及少年續辦理 福利科 轉 0764
88 88 個鐘頭者, 以一 1 鐘頭計算 一般家庭, 非發展遲緩嬰幼兒 : 1. 至保母家或托育機構接受臨托服務 : 每小時補助 70 元 2. 保母到宅服務 : 每小時補助 84 元, 兩種服務時數, 累計每案每月最高補助 20 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 180 小時 服務滿 30 分鐘, 未滿一個鐘頭者, 以一個鐘頭計算 一般家庭, 發展遲緩嬰幼兒 : 1. 至保母家或托育機構接受臨托服務 : 每小時補助 84 元 2. 保母到宅服務 : 每小時補助 98 元, 兩種服務時數, 累計每案每月最高補助 20 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服務滿 30 分鐘, 未滿 1 個鐘
89 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日間托育服務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學齡前兒童 (0-6 歲 ) 1. 設籍本縣 2. 學齡前兒童 (0-6 歲 ) 3. 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 ( 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 ) 發展遲緩證明書 ( 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 ), 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 4. 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 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中低收入戶 ( 列冊低收入戶除外 ) 之下列幼童 : 1. 年滿 3 足歲以上至未滿 5 足歲 ( 以當年 9 月 2 日起至次年 9 月 1 日止 ) 實際就托於已立案幼兒園之學齡前幼童 2. 年滿 4 足歲以上至未滿 5 足歲 ( 以當年 9 月 2 日起至次年 9 月 1 日止 ) 實際就讀已立案幼兒園之學齡前幼童 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 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 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兒園之學齡兒童 4. 家庭應計算人口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 1 年消費支出之 90% 者 5.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 15 萬 6.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 頭者, 以 1 個鐘頭計算 1. 每人每月補助最高金額為 3,000 若低於 3,000 元, 以實際支付費用為補助額度 2. 本項補助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1. 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6, 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但請領幼兒教育劵補助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 ( 育 ) 費用補助者, 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 得補足差額, 但 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轉 教育處開始實施, 幼兒教育科 102 年持續 辦理 轉
90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實施對象每名幼兒 ( 每學期 ) 最高補助額度經濟弱勢幼兒加免學費補助額補助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 每年 3 月及 9 月申請 教育處幼兒教育科 轉 0455 就讀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公立 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幼托園所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最高 6 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全額補助無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就讀私立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合作園所家戶年所得逾 30 萬元至 ( 含國 50 萬元以下幼班 )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 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 最高補助 1 萬 5 千元最高補助 1 萬 5 元最高補助 1 萬 5 千元最高補助 1 萬元最高補助 5 千元無 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補助 備註 學年度之 5 歲幼兒係指 95 年 9 月 2 日至 96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之幼兒 2. 本計畫補助項目, 不包括交通代辦費 學生團體保險及家 長會費等 3. 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 為何, 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1. 補助對象 : 每 1 位新生兒 2. 申請條件 : 由接生醫院協助採取新生兒足跟血寄交新生兒篩檢中心, 由新生兒篩檢中心依行政院衛生署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作業說明之新生兒篩檢項目申請補助 : 苯酮尿症 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 高胱胺酸尿症 半乳糖血症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楓漿尿病 中鏈醯輔酶 Α 去氫酶缺乏症 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異戊酸血症 甲基丙二酸血症等, 計 11 項 1. 一般新生兒 : 出生一個月內且父母之一方為本國籍者, 每案減免 200 元 ( 民眾僅需自付檢驗費 350 元及採集機構之行政費用或相關材料費 ) 2. 列案低收入戶或居住於山地 離島或偏遠地區醫療機構 衛生局 轉
91 91 ( 助產所 ) 出生之新生兒 : 每案減免 550 元 ( 政府全額補助檢驗費用, 民眾仍需自付採集機構之行政費用或相關材料費 ) 3. 初次篩檢後, 懷疑為陽性或因檢體條件不良需複檢之個案, 其複檢檢驗費用由政府支付, 民眾僅需自付採集機構之行政費用或相關材料費 : (1) 非串聯質譜儀篩檢項目 ( 含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半乳糖血症等 4 項 ) 之複檢 : 每案每項減免 100 (2) 串聯質譜儀篩檢項目 ( 含苯酮尿症 高胱胺酸尿症 楓糖漿尿症 中鏈醯輔酶
92 南投縣 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 生育調節服務 結紮手術 5 歲幼兒免學費 Α 去氫酶缺乏症 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異戊酸血症及甲基丙二酸血症等 7 項 ) 之複檢 : 每案減免 200 補助對象 : 所有設籍本國之新生兒 補助金額 :700 元 / 位 1. 補助對象 : 本人或其配偶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患有精神疾病 (2) 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3)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4) 列案低收入戶 2.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 ; 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 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3. 申請條件 : 民眾應備齊身份證 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患有精神疾病或列案低收入戶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所在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補助對象 : 滿 5 足歲就讀本縣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大班幼兒 ~ 出生者 2. 依法暫緩入學者 1. 子宮內避孕器裝置 : 每案減免 1,000 元 ; 實際費用未達 1,0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2. 結紮手術 : 女性結紮每案減免 10,000 元, 男性結紮每案減免 2, 醫師認定患者施行結紮手術, 需全身麻醉時, 每案另行減免 3,500 元 ; 實際費用未達 3,500 元者,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1. 公立 : 入學即免收 2. 私立 : 幼兒入園須滿 1 個月始可造 衛生局 轉 502 衛生局 轉 507 教育處學務科 幼兒就讀園所 92
93 弱勢加額補助 子女生活扶助 ( 因至未滿 18 歲 ) 育兒津貼 (0 至未滿 2 歲 )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0 補助對象 : 滿 5 足歲就讀本縣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大班幼兒以家戶年所得為認定標準 1. 補助對象 : 因父母雙亡 一方死亡 重病 失蹤 服刑無力扶養 未婚懷孕, 致生活陷於困境的兒童及少年, 發給中低戶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費 2. 申請條件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生活費 1.5 倍者,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01 年補助人數計 1,458 人 補助對象 : 1.0 至 2 歲兒童 2. 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在家照顧兒童 ( 致未就業 ) 3. 申請方式 : 自 101 年 1 月 16 日起向本縣各鄉 ( 鎮 市 ) 公所提出申請 (101 年 6 月底前完成送件, 溯自本年出生之月或 1 月起算 )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247 人 1. 補助對象 :2 足歲以下兒童 2. 申請條件 : 冊, 每名幼兒補助 15,000 元整 ; 中途入園者, 按月數比例計算 1. 公立 : 6,000~10,0 00 元整 2. 私立 : 5,000~15, 已領補助而中途離園未再就學之幼兒, 補助款逾實際繳費金額者, 則須歸還 每人每月 1,900 補助金額 : 1. 低收入戶 5, 中低收入戶 4, 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家庭 2, 一般家庭每名兒童每月 教育處學務科 幼兒就讀園所 社會處 社會處 社會處
94 雲林縣 至未滿 2 歲 ) 雲林縣弱勢兒童及少年托育費用補助要點 (1)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都就業, 至無法自行照顧未滿 2 歲的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立案托嬰中心保母照顧者 (2) 兒童的父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 者 (3)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不受收入之限制 (3)3 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不受收入及就業之限制 1. 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需送請保母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其補助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3)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 其他經本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2. 父母或監護人有前項各款之一, 因參加職業訓練 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 或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 需將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保母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前二項保母人員, 應年滿 20 歲並符合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定資格之一, 且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輔導管理 補助 3, 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每月補助 5,000 托育費用之補助 3,000-5, 開始實施 社會處 父母未就業凡本縣家戶有 0-2 歲幼兒, 父本項補助經 101 年正社會處 94
95 家庭育兒津貼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母其中一方因育兒需要未就業者, 且家戶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均可提出申請 所稱未就業者係指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2 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就讀 公立 園所 實施對象 每名幼兒 ( 每學期 ) 最高補助 免學費補助 額度 經濟弱勢幼兒加 額補助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最高 6 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全額補助無 由公所審查通過後, 會發函告知民眾補助期限及金額, 目前一般家戶每位幼童每月補助 2,500 元, 中低收入家庭每位幼童每月補助 4,000 元, 低收入戶家庭每位幼童每月補助 5,000 元整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 式施行, 每年 3 月及 9 月申請 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 幼兒園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就讀私立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合作園所家戶年所得逾 30 萬元至 ( 含國 50 萬元以下幼班 )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 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 最高補助 1 萬 5 千元最高補助 1 萬 5 元最高補助 1 萬 5 千元最高補助 1 萬元最高補助 5 千元無 學年度之 5 歲幼兒係指 95 年 9 月 2 日至 96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之幼兒 2. 本計畫補助項目, 不包括交通代辦費 學生團體保險及家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備註 長會費等 3. 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 為何, 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申請托教補助者應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 中低收入戶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 就讀本縣公立 已立案私立幼 1. 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102 年持續辦理 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 幼兒園 )
96 雲林縣新移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實施要點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費用補助 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 兒園, 且於當年度 9 月 1 日以前年滿 2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之幼童 1. 設籍本縣之新移民子女 2. 以當學年度 9 月 2 日基準日 (9 月 2 日起至次年 9 月 1 日間 ) 年滿 4 足歲至未滿 5 足歲者 但因特殊原因未依年齡就學者, 不在此限 3. 實際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4. 父母一方為新移民, 其家戶年所得未超過 60 萬元, 且年利息未超過 30,000 元者 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之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並實際就讀於公立幼兒園或合法立案私立幼兒園者 1. 補助對象 : 身心障礙幼兒家長 2. 申請條件 :3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就讀立案公 私立幼兒園 ( 機構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開立 發展遲緩 診斷 6, 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幼童每人每學期補助 4, 私立幼兒園 :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15, 公立幼兒園 : 依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之收費規定, 補助全學期全額之學費 1. 安置就讀公立幼兒園 :4 歲以上至未滿 5 足歲 (96 年 9 月 2 日至 97 年 102 年持續辦理 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 幼兒園 ) 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 幼兒園 ) 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 幼兒園 )
97 雲林縣政府辦理幼兒教育津貼執行要點 證明者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之幼兒 補助對象 : 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得向所就讀之公私立幼兒園申請學雜費補助 : 1. 低收入戶幼兒 : 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 該幼兒年滿 2 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 且為本縣鄉 ( 鎮 市 ) 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者 2. 身心障礙幼兒 : 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 該幼兒年滿 2 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 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縣, 該幼兒年滿 2 足歲以上而未滿五足歲, 其父母或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4. 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 且年滿 2 足歲以上而未滿 5 足歲之幼兒 同時具備前項二種以上身分者, 僅能擇一申請 已領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新移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 身心障礙幼童家長教育經費補助或其他補助費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 重複領取者, 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補助費用 9 月 1 日前 ( 含 ) 出生 ): 每人每學期補助 3, 安置就讀立案私立園所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98 年 9 月 1 日前 ( 含 ) 出生 ): 每人每學期補助 7, 低收入戶幼兒 本府轉介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 以核實補助學雜費為原則, 每學期補助最高不 得逾 9,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童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1) 重度 極重度障礙 : 補助 3,000 (2) 中度障礙 : 補助 2,500 (3) 輕度障 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 幼兒園 )
98 嘉義縣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本津貼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2 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101 年補助人數計 5,314 人 礙 : 補助 2,000 (4) 發展遲緩 : 補助 2,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 4,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 者 : 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 2,500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其額度低 開始實施, 社會局 轉
99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辦理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條件 : 1.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申請資格 : 1. 本項補助所稱 就業者 係指 : (1) 受僱於政府 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 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 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 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 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 或具 漁會法 第 15 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 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 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2. 本項補助所稱 保母人員 係指 : (1) 受有證照之保母照顧者 (2) 受有保母結業證書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保 家政 護理等相關學程 科 系 所畢業等無證照之保母照顧者 補助標準 : 1. 一般家庭 :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 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補助至兒童滿 2 足歲當月止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 每月 2,000-3,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補助每位幼兒 每月 4,000-5, 開始實施, 社會局 轉
100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2. 中低收入戶 3.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4.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補助對象不受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限制 5.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 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101 年補助人數計 472 人 全國 101 學年度起補助額度彙整表 補助對象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30 萬元以下 逾 萬元 以下 逾 萬元以下 逾 70 萬元 公立 (1 學年 ) 免學費補助 全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約 2 萬元 1.2 萬元 0 合計每位幼兒補助額度 免費 2.6 萬元 免學費 私立 免學費補助 免學費 (3 萬元 ) 1. 免學費補助 : 公立園所採 5 歲幼兒入學即不收取學費 ( 7000 元 ); 私立合作園所每名幼兒每學期補助 15,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 低收 中低 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家庭, 除免學費補助外, 得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 最高補助金額 每年 3 月及教育處 9 月申請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轉
101 屏東縣 中低收入家庭托教補助 補助年滿 足歲幼童實際就讀托兒所之幼童 15,000 元 ) 6,000 元 / 學期 教育處 轉 3673 低收入戶托育津貼 凡就讀幼托園所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兒童 1,500 元 / 月 社會處 轉 5317 辦理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1. 低收入戶產婦 2. 低收入戶出生 2 個月內嬰兒 未滿 20 歲未婚懷孕至分娩 2 個月未經生父認領者 未滿 15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 第 5 款或第 6 款規定者 就讀 公立 幼托 園所 實施對象 每名幼兒 ( 每學期 ) 最高補助 免學費補助 額度 經濟弱勢幼兒加 額補助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中低收入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最高 6 千元 每人補助 5,000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核發, 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 每 1 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 10 之 1 ( 102 年度 :1,878 元 ), 每年申請 1 次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 開始實施, 開始實施, 開始實施, 每年 3 月及 9 月申請 社會處 轉 5339 社會處 轉 5315 社會處 轉 5313 教育處 轉 3673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全額補助無 低收入戶就讀中低收入私立合作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園所 ( 含國家戶年所得逾 30 萬元至幼班 ) 50 萬元以下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 最高補助 1 萬 5 千元最高補助 1 萬 5 千元最高補助 1 萬 5 千元最高補助 1 萬元最高補助 5 千元 101
102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 最高 1 萬 5 千 元 無 臺東縣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備註 學年度之 5 歲幼兒係指 95 年 9 月 2 日至 96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之幼兒 2. 本計畫補助項目, 不包括交通代辦費 學生團體保險及家 長會費等 3. 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 為何, 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凡設籍本縣符合 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核標準 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者 申請資格 : 家庭總收入 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標準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可由兒童及少年本人 父母 監護人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提出申請 : 1. 兒童及少年未滿 18 歲 2. 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 6 個月之無戶 ( 國 ) 籍人口 3.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 經判刑確定入獄 罹患重大傷病 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 失蹤, 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致生活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 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 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需予經濟扶助 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 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 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 ), 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 1,900 元 / 學期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 每人每月補助 3,000 元, 扶助期間以 6 個月 為原則, 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 最多補助 12 個月, 且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102 年修正社會處施行, 持續 辦理 轉 5312 如左所示 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103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者,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一般家庭 :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000-4,000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4,000-5, 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補助對象不受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限制 ; 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000 元, 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000-4,000 元,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最高 4,000-5,000 設籍本縣且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父母 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 父母 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 服刑中, 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 養父母離異或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 父母 養父母一方因重病或傷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級為重度以上者, 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 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 父母 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 遺棄 押賣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 符合本辦法補助資格者, 每位兒童及少年每月補助金額為 2,100 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104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低收入戶幼就讀公私立幼兒 ( 稚 ) 園托教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 用親權行為, 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 從事色情行為, 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 由法院責付本府, 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8. 父母 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 並經各鄉鎮市公所專案函報本府核准者 9.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10. 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其生父無力撫育, 且生母改嫁或失蹤者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凡就學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滿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就學補助均依該辦法辦理 發放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之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滿四至六歲 ( 身心障礙滿 3 至 6 歲 ) 之幼童, 並就讀於本縣各公立幼兒 ( 稚 ) 園 經立案許可之私立幼兒 ( 稚 ) 園 設籍本縣, 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2.5 倍,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65 五歲以下, 其配偶死亡, 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因離婚 喪偶 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其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5.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 每學期 6,000 元 每個月 1, 子女生活津貼 : 設籍本縣, 家庭有未滿 15 歲子女或孫子女, 符合前項資格之ㄧ, 每名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 10 分之 1 2. 兒童托育津貼 : 未滿 6 歲之兒童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育機構 ; 如已就讀本縣已立案私立托育機構 10/15~11/15 教育處 ( 上學期 ) 特殊暨幼兒教育科 /15~5/15 轉 2322 ( 下學期 ) 1 每年 6 月申請教育處當年 1 至 6 月特殊暨幼兒之托教補助 教育科 2 每年 12 月申 請當年 7 至 12 轉 2322 月之托教補助 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105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凡設籍本縣未滿 20 歲未婚懷孕之未婚媽媽之新生兒 ;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2.5 倍 ( 民國 101 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 10,244 元 ) 者 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 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 2 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2 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者, 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1,500 元整, 每學期最高補助 9,000 元整 ; 但實際繳費額未達 1,500 元, 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符合規定之新生兒每月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 以補助 3 個 月為限 1.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 每名兒童每月補 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 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106 花蓮縣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含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 依照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 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未滿 20 歲未婚懷孕至分娩 2 個月者 1.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 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補助對象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助 2,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補助至兒童滿 2 足歲當月止 子女生活扶助 : 每人每月 2,100 每 1 新生兒 102 年持每月以上 1 續辦理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 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 同 1 案情以核定補助 1 次為限 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 1,878 元兒童托育津貼 : 每人每月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 中低收入戶 : 補助 每位幼兒每月 社會處婦幼科 社會處婦幼科 社會處婦幼科 社會處開始實施, 婦幼科 102 年持續 辦理 106
107 澎湖縣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 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 (3 名子女以上家庭不受就業及所得限制 ) 1. 一般家庭 : 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2. 中低收入戶 3. 弱勢家庭 : 低收入戶 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 特殊境遇 高風險家庭 本津貼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 3 個月以上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1. 父母 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2. 父母 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 3,000-4, 弱勢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4,000-5,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 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1. 低收入戶 :5, 中低收入戶 :4, 一般家庭 :2,500 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 1,878 元 ; 兒童托育津貼 : 每人每月 1,500 每人每月最高扶助 1, 社會處開始實施, 婦幼科 102 年持續 辦理 社會處 社會處
108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達 6 個月以上, 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3. 父母 養父母離異, 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4. 父母 養父母一方因重病 傷病或服刑中, 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 父母 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 遺棄 押賣 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 從事色情行為, 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 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 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 1.5 倍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 500 萬元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 15 萬元者 補助條件 : 補助標 1.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準 : 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 1. 一般家庭 : 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補助每位幼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兒每月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 2,000-3,00 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 0 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 2. 中低收入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保戶 : 補助每母人員照顧者 位幼兒每月 2.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 3,000-4,00 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 0 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 3. 低收入戶 保母人員照顧者 弱勢家庭 : 補助每位幼 102 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
109 基隆市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 二項合計, 未達本 兒每月 4,000-5,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 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一般家庭 2,500 元, 低收入戶 5,000 元, 中低收入戶 4,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 童每月補助 4,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 開始實施, 社會處 社會處 ( 婦女兒少科 ) 2. 各區公所 109
110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1. 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 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 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 ),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或本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前項所稱 就業者 係指 : (1) 受僱於政府 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 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 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 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 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 或具 漁會法 第 15 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 第 4 條規定, 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 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3. 一般家庭 :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稅稅率未達 20% 者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2,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 補助至兒童滿 2 足歲當月止 1. 一般家庭 3 位子女以上家庭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3, 低收入戶家庭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 低收入戶家庭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 開始實施, 1. 社會處 ( 婦女兒少科 ) 2. 第一 二區保母系統 3. 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 110
11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4 弱勢家庭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5.2 位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補助對象不受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限制 請領要件 : 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子女滿 3 歲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1.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 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按月於期末發給津貼, 每 1 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2. 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 1 人為限 3. 父 母同為被保險人者, 應分別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得同時為之 1. 檢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逕向勞工保險局 (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 ) 申請 2. 電話 : 轉
112 勞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 1. 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 3. 參加保險滿 84 日後流產者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 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 計至復職之前 1 日止 ; 中途離職者, 計至離職當日止 不足 1 月部分, 以 30 日為 1 月, 按比例計算 給付標準 : 1. 分娩或早產者 ( 死產比照早產規定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20,400 元 ) 2. 流產者,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10,200 元 ) 3. 雙生以上者, 比例增給 4.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 轉
113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 含死產 ), 得請領生育給付 申請 :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 負責人 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 ) (3) 流產 死產者, 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 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5)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1 個月生育給付 開始實施, 勞工保險局 113
114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1. 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合作園, 且入學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就讀滿一個月即可申領本補助 2. 免學費補助 :5 歲幼兒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 就學時就免交學費或保育費 註冊費, 由政府給予補助 3.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 對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和家戶年所得在 70 萬元以下的經濟弱勢家庭, 教育部將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 免學費及弱勢加額二項補助合計 ; 就讀公立幼兒園的幼兒, 最高補助可免費就學 ; 就讀私立合作園的幼兒, 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 3 萬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按比例增給 ; 即雙胞胎給付 2 個月 3 胞胎給付 3 個月, 以此類推 免學費 : 1. 凡就讀本市公立 ( 含國小附幼 ) 幼兒園之滿 5 足歲幼兒 : 入學時免交學費, 其學費由政府補助 2. 凡就讀私立合作園 5 足歲之幼兒每學期最高可補助 15,000 元整之學費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 1. 凡就讀本市公立 ( 含國小附幼 ) 幼兒園之滿 5 足歲幼兒 ; 符合申請條件的經濟弱勢家庭, 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 如餐點費 材料費 活動費等 ), 惟不含保險費 交通費及家長費 2. 凡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5 足歲之幼兒 每學年 2 次 ( 分第上 下學期各 1 次 ) 1. 第一學期 :8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前 2. 第二學期 :2 月 1 日起至 4 月 15 日前 教育處學前科 轉
115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原住民幼童就學公私立幼稚園就學補助 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隻教育補助經費 當年度滿入學年齡 2-4 足歲就讀本市各公立幼兒園及立案之私立幼兒園 凡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兒園, 且入學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滿 3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原住民幼兒 1. 低收入戶幼兒 2. 中低收入戶幼兒 3.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 4. 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之滿 5 足歲幼兒 3 足歲以上至國民小學前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公立及立案幼兒園所 ( 機構 ) 者, 依下列基 準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費 : 1.4 足歲以上未滿 5 足歲, 就讀公立幼兒園所 ( 機構 ) 者 2.3 足歲以上就讀立案私立幼兒園所 ( 機構 ) 者 每學期最高可補助 15,000 元整 每學期最高補助 6,000 元整 1. 就讀 ( 托 ) 公立幼兒園者, 每學期補助就讀 ( 托 ) 費用最高 8, 就讀 ( 托 ) 私立幼兒園者, 每學期補助就讀 ( 托 ) 費用最高 10,000 每學年 2 次 ( 分第上 下學期各 1 次 ) 1. 第一學期 :8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前 2. 第二學期 :2 月 1 日起至 4 月 15 日前 每學年 2 次 ( 分第上 下學期各 1 次 ) 1. 第一學期 :8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前 2. 第二學期 :2 月 1 日起至 4 月 15 日前 教育處學前科 轉 602 教育處學前科 轉 602 全額補助 每學期 教育處學前科 轉 602 每人一學期補助 3,000 每人一學期補助 7,500 一學年發放 2 次, 上學期各校於 9 月提出申請 ; 下學期各校於 3 月提出申請 教育處特教科 轉 510 新竹市低收入戶產 1. 補助對象 : 新竹市列冊之低每案補助 102 年持續社會處 115
116 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收入戶婦女, 其生育或妊娠滿 20 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2. 申請時限 : 申請人應於嬰兒出生或死產或自然流產後 3 個月內, 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凡本市已立案公私立幼兒園 課後托育中心就托之兒童,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1. 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2. 兒童父或母 監護人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 申請期限 : 每年 4 月及 10 月底前 1. 一般家庭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且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 20,000 辦理 社會救助科 轉 405 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 每月實際繳費低於 1,500 元者, 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 ; 已有辦理其他托育補助者, 則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如下 (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 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1. 保母資格為 幼保 家政 護理相關科系 或 結訓保母 者 : (1) 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2,000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 最高 3,000 元 ;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 102 年持續社會處辦理 婦女兒童少年福利科 轉 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婦女兒童少年福利科 轉
117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3.3 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補助對象不受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 限制 (1)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3 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 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 最高 4, 保母資格為 證照保母 者 : (1) 一般家庭 : 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3,000 (2) 弱勢家庭 :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 最高 4,000 元 ; 低收入戶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每月 最高 5,000 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1. 低收入戶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5,000 元補助至幼兒滿 2 歲止 2. 中低收入戶 : 補助每位幼兒 每月 40,00 元補至幼兒滿 2 歲止 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社會處婦女兒童少年福利科 轉
118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 五歲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1. 補助對象 : 中低收入家庭 ( 列冊低收入除外 ) 幼兒並實際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合作園幼托園所者 2. 申請條件 : (1) 於規定期間內持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核准證明書 ( 由區公所核發 ) 向幼童就讀園所提出補助申請 (2) 第一學期 :10 月 5 日前. 第二學期 :4 月 5 日前 (3)101 學年 :96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1 日 (4)102 學年 :97 年 9 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 3. 不得重複請領以下補助 : (1)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 (2) 原民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 (3) 列冊低收入戶相關補助 (4) 教育部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 (3 足歲未滿 5 歲 ) 1. 補助對象 : 參閱下表 2. 申請期限 : 第一學期 :10 月 5 日前 第二學期 :4 月 5 日前 3. 年齡 :101 學年 95 年 9 月 2 日至 96 年 9 月 1 日或依法令核定緩讀生 102 學年 96 年 9 月 2 日至 97 年 9 月 1 日或依法令核定緩讀生 3.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500 元, 補助至幼兒滿 2 歲止 若領有相同性質津貼, 補助其差額 每人每學期最高 6,000 補助標 準 : 參閱 下表 教育處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轉 482 教育處 特殊與學 前教育科 轉
119 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含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補助 ) 補助對象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戶所得 0-30 萬 學費 5 歲幼兒 入學免 收 學 費, 其學 就讀公立幼稚園 經濟弱勢 加額補助 10,300 元 左右 ( 本市 午餐費各 校不一, 核 就讀私立合作園幼托園所 合計學費經濟弱勢加 1. 免學費 2. 加額補 助 10,300 額補助 合計 15,000 15,000 30,000 逾 萬逾 萬 費由教育部補助 實補助 ) 6,000 元左右 1. 免學費 2. 加額補 15,000 15,000 10,000 5,000 25,000 20,000 助 6000 元 逾 70 萬以上 0 免學費 15, ,000 免學費計畫分為 免學費補助 及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二項就學補助學費補助 : 1. 就讀本市公立幼稚園採幼兒入園即不收取學費方式辦理 2. 就讀本市私立合作園幼托園所作法有二, 採取幼兒入園即不收取學費 15,000 元方式辦理者, 則於市府核撥該款項後, 該款項歸還園方代墊款之收入 ; 採取家長先行繳費形式者, 則於園方收到市府核撥之補助款項 ( 每位 15,000 元 ) 後再行轉發或抵扣月費給家長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 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幼童得於入學時即予抵扣或免收 雜費 外, 其餘幼童入學時先予繳交雜費 ( 或月費 ), 由家長主動填寫申請表向幼稚園提出申請, 俟園方統一造冊送市政府審查無誤後, 由市政府撥款各園所, 再由園所辦理轉發或扣抵月費 1. 補助對象 : 原住民幼兒滿 3 歲 ( 以當年 9 月 1 日起年滿 3 足歲 ) 至入國民小學前, 就讀 托 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 者 2. 申請時限 : 於每年 4 月底及 10 月底前提出 1.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 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 就讀公立幼稚園者, 每學期最高補助 8, 就托 ( 讀 ) 已立案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 每學期最高補助 10, 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 其額度低於本補助者, 得補足差額 1. 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 1, 兒童托育補助 : 每人每月 1,500 民政處客家與原住民事務科 轉 562 社會處婦女兒童少年福利科 轉
120 嘉義市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1.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 1. 一般家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庭 : 每位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幼兒每月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 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 0 2. 中低收入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戶 : 每位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幼兒每月 2 歲幼兒, 而需送請嘉義市社 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或本 0 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3. 低收入 2.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戶 : 每位親, 有 3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幼兒每月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嘉義 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 0 或本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 二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101 年補助人數計 2,356 人 ; 發放金額 :47,680,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 4,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2, 年 4 月開始實施,102 年持續辦理 開始實施, 102 持續辦理 社會處 社會處
121 金門縣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 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3.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 ( 或 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 2 款所定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情況特殊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2 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請於戶籍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1. 照顧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 未就讀於公私立幼兒 1.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 元 (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2.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2,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補助至兒童滿 2 足歲當月止 發給本津貼之標準如 社會處開始實施, 持續辦理 社會處開始實施,
122 貼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含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101 學年度補助幼兒教 園子女者 2. 照顧未滿 12 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者 3. 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請於戶籍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1.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 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補助對象 : 父母 ( 或監護人 ) 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 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 或服義務役 或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 ( 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 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 ), 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 一般家庭 : 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 2. 持有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3. 弱勢家庭 : 低收入戶家庭 ( 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 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 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 ( 由社會處認定 ) 4. 家中有 3 位以上子女者 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實際就讀本縣已完成改制之私 下 : 照顧子女津貼 3,000 至 6,000 元不等 子女生活津貼 : 每人每月 1,878 元兒童托育津貼 : 每人每月 1, 一般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 弱勢家庭 : 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4,000-5, 中低收入戶家庭 : 每位幼兒每月 3,000-4,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 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5.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每人每個月補助 6, 持續辦理 開始實施, 社會處 金門縣社區保母系統 每年 4 月教育處及 10 月
123 連江縣 育券實施方案 金門縣 102 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 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 立幼兒園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 以當年 9 月 2 日起至次年 9 月 1 日止年滿 3 足歲未滿 4 足歲之幼童 2. 幼兒當學期設籍於本縣滿 6 個月以上及領取期間尚設籍於本縣, 且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 3. 實際就讀於本縣已立案私立幼兒園當學期滿 1 個月者 1. 就讀本縣國民中 小學之在學學生或就讀本縣許可設立幼兒園之幼兒 2. 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 ( 含分校 分部 ) 金門高級中學及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之在學學生 3. 學生本人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 且曾就讀於本縣國小 國中或高中 ( 職 ) 合計滿 6 年以上, 現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 4. 年齡達幼兒園學齡, 在本縣許可設立幼兒園及托兒所托育之幼兒 前項所稱學生不含各類在職專班 假日班 社區大學 空中大學 教育推廣學分班 各級補校 學士後各學系 重讀或延畢學生 帶職帶薪人員 及其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 ( 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 ) 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公營事業退休 ( 職 ) 人員支 ( 兼 ) 領月退休 ( 職 ) 金或一次退休金人員及符合個人年所得 26 萬元以上之進修部 ( 夜間部 ) 學生 1. 設籍條件 : 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縣民或外籍與大陸籍配偶, 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 且其中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本縣連續滿 6 個月以上 2.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 元, 每學年度以 9 個月計算, 分上 下學期申請 ( 一學期原則以 4.5 個月計算 ); 另補助每位幼生每學期 1,000 元教材費用 交通圖書券補助額度為每人每年補助 4,000 元, 分上 下學期核撥, 每次核撥 2, 照顧子女 1 人者, 每月發給本 津貼 3, 照顧子女 2 人者, 每月發給本 津貼 6,000 於 99 年 2 月 2 日試辦, 1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處國教科 民政局社會課 轉
124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金額, 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元者 3. 照顧對象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照顧未滿 4 足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 未就讀 ( 托 ) 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 (2) 照顧 12 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4. 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備註 :101 年度發放人數 103 人 1. 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 ( 或監護人 ) 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 致未能就業者, 標準為 : (1)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除外 ) 二項合計, 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 12 個月之金額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綜合所得稅未達 20% 家庭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備註 :101 年度發放人數 38 人 3. 照顧子女 3 人以上者, 每月發給本津貼 9, 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 5, 中低收入戶 : 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 4, 綜合所得稅未達 20% 家庭 : 每名兒童每月 補助 2,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開始實施, 民政局社會課 轉
臺中市 爸媽育學堂 ~ 育兒指導服務 週末夫妻營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 (2-4 歲 ) 公共托育中心 (2 臺南市政府補助幼兒教保券實施方案 臺南市 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 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鼓勵婚育補助 福利措施資源簡表 104 年 6 月 16 日戶政司彙編 階段結婚懷孕分娩 新北市 ( 未婚 婚前 新婚 婚姻教育 ) 新北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婚後孕前健康檢查 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公共托育中心 (34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 (28 所 )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幼兒教育津貼
1995年縣市長選舉候選人資歷統計表
第 18 屆縣 ( 市 ) 議員選舉政黨席次統計表 總計 341 235 170 124 1 1 4 1 11 4 14 4 1 0 354 161 臺灣省 306 214 169 123 1 1 4 1 11 4 14 4 1 0 338 155 新竹縣 31 23 6 2 1 1 1 1 0 0 0 0 0 0 25 9 苗栗縣 22 19 8 4 0 0 0 0 0 0 0 0 0 0 31
三期四期執行報告.PDF
. 1. 1. 2. 2. 5. 7. 8. 9. 9 11 11 11 12 12 13 13 14 15 15 16 16 16 17 18 19 21.. 21.. 24 27.. 28 195 .. 277.. 279.. 279.. 280.. 280.. 283.. 287.. 287.. 287.. 288.. 290.. 293 294 299.. 303.. 303.. 303..
臺北市單親家庭服務簡介
臺北市單親家庭服務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編印 www.dosw.taipei.gov.tw 1999 市民熱線 24 小時日夜服務 單親家長可能承受許多孤單與壓力, 所以更珍惜與孩子相處時的甜蜜, 在事業與家庭上的表現也格外堅強獨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彙整政府與民間單親家庭的福利服務資源, 只要把握並善用這些資源, 單親人生也能輕鬆過 7 大經濟扶助 (Economic Assistance) 一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懷 孕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 檢服務 ( 衛生福利 部國民健康署 ) 其他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遺傳性疾 病檢查 ( 衛生福利 部國民健康署 ) 產前遺傳診斷 ( 衛生 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血液細胞遺傳學 檢驗 (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 1. 補助對象 : 1. 服務內容 :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
臺中市政府辦理生育及育兒養育福利措施資訊表 福利措施項目補助對象 申請條件及受理機關服務內容或補助金額 懷 孕 孕婦產前檢查 ( 衛生 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1. 補助對象 : 已納健保或未納健保之新住民懷孕婦女 2. 補助時程 : (1) 妊娠第一期 ( 未滿 17 週 ) 補助 2 次 (2) 妊娠第二期 (17 週至未滿 29 週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A*J88*1 李君 台北市 A*G76*3 余君 宜蘭縣 A*H88*1 江君 台北市 A*G59*2 陳君 新竹市 A*M52*8 林君 台北市 A*G96*7 曾君 新竹市 A*J91*3 林君 台北市 A*G38*9 蕭君 新竹市 A*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A*J88*1 李君 台北市 A*G76*3 余君 宜蘭縣 A*H88*1 江君 台北市 A*G59*2 陳君 新竹市 A*M52*8 林君 台北市 A*G96*7 曾君 新竹市 A*J91*3 林君 台北市 A*G38*9 蕭君 新竹市 A*W17*3 廖君 台北市 A*J19*7 彭君 新竹縣 A*P65*3 陳君 台北市 A*G90*1
Foreword (Social Indicators, 2006) (U.S.Census Bureau, Jan, 13, 2015) 第 1 個 1804 第 2 個 1927
CHAPTER 01 1-1 1-2 1-3 1-4 1. 2. 3. 4. 5. 6. 7. 8. Foreword 1-1 180410 19272 10123 2000 1-1 (Social Indicators, 2006)20154.31.82.4 1-2 (U.S.Census Bureau, Jan, 13, 2015) 1-1 10 10 第 1 個 1804 第 2 個 1927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賴 O 維 0975-XXX 台中市北屯區 林 O 鴻 0936-XXX 台中市北屯區 董 O 均 0971-XXX 台中市北屯區 陳 O 安 0970-XXX
王 O 燕 0952-XXX-138 251 新北市淡水區 500 2016-01-25 施 O 如 0912-XXX-123 100 台北市中正區 100 2016-01-25 鄭 O 誼 0955-XXX-859 112 台北市北投區 100 2016-01-25 陳 O 華 0961-XXX-905 711 台南市歸仁區 100 2016-01-25 王 O 惠 0938-XXX-705 509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喆 21,000 X 126,000 / 6 8 7 21,000 300,000 X 7% 1997 Skeel Dye 1939 Kirk 1958 0 6 0-2 3-6 0 2 3 6 7 9 12 ( ) ( 33 12 3 4 各類 類型 型環 環境 境與 與設 設施 施之 之規 規劃 劃與 與設 設計 計 各 理想 早期療育服務 之基本需求 社政 工作 醫療 復健
013 目錄 CONTENTS 壹 統計圖 01 台灣地區各縣市醫師公會 2013 年底會員數 02 醫師人力與醫療資源的分佈 05 醫療機構與執業科別的消長 14 執業醫師的年齡分佈 15 會員的身故年齡分佈 16 會員團體保險身故原因統計 貳 統計表 18 台灣地區各縣市醫師公會 2013 年底
序 一個國家的醫療衛生政策不僅深切影響醫療環境及公共衛生之發展, 更與國民健康息息相關 近年來, 在主管機關及全體醫師與醫事人員共同努力下, 多數國人已獲得良好妥適之醫療照護, 我國醫療體系亦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學習參考之重要模範 為持續提供台灣最新醫療現況, 以利主管機關未來制定推動更完善周延之衛生政策及研擬醫學院校醫學系招生人數之參考, 同時帶領醫師會員對目前台灣醫療現況更深一層之認識與瞭解, 本會乃每年根據最新統計資料整理彙編成
費率表
-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嘉義市政府 台灣地板滾球運動聯盟 107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_ 地板滾球項目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 Individual BC1 : 8 Entries, 2 Pools, 2 advancer(s)/pool, 0 point-qualifier(s) 1
Individual BC : 8 Entries, Pools, advancer(s)/pool, point-qualifier(s) B Group A advance: ~ 彰化縣 ~ 蔡憶婷 7~ 臺北市 ~ 黃柏勳 : : : : rank ~ 新竹市 ~ 葉佐添 : : : FR -9 : : PQrank Final ~ 臺中市 ~ 蔡承翰 : : : FL - 7 B Group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二十四 補助款如何發放?... 9 二十五 我家有 2 至 4 歲的寶貝在讀幼兒園, 為什麼不能申請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 10
臺中市托育一條龍 Q&A 一 何謂 臺中市托育一條龍?... 1 二 何謂托育一條龍三軌並進?... 1 三 有關 托育一條龍 三軌並進如何實施?... 2 四 我的幼兒一個 2 歲半給托育人員托育, 一個 4 歲送托幼兒園, 想要申請補助, 如何申請? 申請資格 條件?... 2 五 要如何才能成為協力托育人員?... 3 六 我是親屬托育人員, 可以成為協力托育人員, 幫 3 歲孫子 ( 女 )
第三組筆記型電腦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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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8 國立屏東大學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每學期新臺幣 4 萬元以內, 由教育部核實補助, 不足部分由學校補貼支應 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Technolog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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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作業要點
函縣市衛生局附件 3 1. 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及結紮手術 ㄧ 生育調節補助款申領流程 : ( 一 ) 民眾費用減免申請 1. 流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作業說明 民眾應備齊 1.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 患有有礙優生疾病等證明文件 至所在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衛生所人員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認無誤後影印乙份, 填具 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個案紀錄聯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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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 21 99 1 29 99 2 3 99 2 4 99 2 22 99 3 15 99 3 62 5 99 3 812 99 3 7 99 3 10 99 3 16 12 99 4 812 99 2 24 http://tft.tcte.edu.tw 1. http://tft.tcte.edu.tw 2. 0203-0536 0911-536536 1. 2. 99 2 26 1099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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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一年級適用 由於新學期, 九月只提供一個款式予學生, 如對有敏感, 請聯絡本公司個別跟進 最新款式 辣 請將餐單表格連繳費收據或支票於 6 月 26 日 ( 五 ) 到校交回活力午餐職員繳費資料 含有菇菌類 小辣 關愛基金 ( 已成功申請在校午膳津貼 ) * 選用非油炸枝竹 小骨 含有雞蛋 含高鈣食品 支票號碼 抬頭請寫 '' 泛亞飲食有限公司 '' 含高纖維食品 低碳餐或 ''Asia Pac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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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第一組個人電腦之主機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04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臺中市. 嘉義縣 ( 市 ). 臺南市. 高雄市契約期間 :.0.0~.0.31 契約編號 :1-LP-020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Acer Veriton M40G 臺灣 1,1 ASUS MD0 臺灣 1,1 ProDesk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 A756CB67DA96C2920B773AAA92D A556A975B7C6B3B7ABD7B0B2A7F8BBF9A5D8AAED2E786C73>
航班 : 搭乘長榮或中華航空期間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04 月 09 日報價適用 :2019/07/31 前預訂 此版報價是以華航訂位艙等 " T 艙 " 做為基準的報價表, 若訂到不同艙等則票價不同, 會產生不同的報價 此已含稅金 : 兩歲以上每人 NT$ 2200 ( 依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 此以下項目不包含 : (1) 本渡假村 Petit Club 適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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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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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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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練習簿性平練錫布 Gender Equality Engenders Quality 2 重點提示 權 力 的 平 等 : 縮 小 職 位 上 的 性 別 差 距 決 策 的 平 等 : 降 低 參 與 上 的 性 別 區 隔 影 響 力 的 平 等 : 使 決 策 具 備 性 別 敏 感 度 建 立 性 別 間 的 平 等, 也 建 立 性 別 內 的 平 等 亞 洲 標 竿, 接 軌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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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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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6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National Taipei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National Taiwa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8 國立屏東大學 National Pingtung 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
107 學年度大學校院提供教育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學雜費優惠彙整表 Universities/Colleges Providing Tuition & Miscellaneous Expense Discounts for MOE Taiwan Scholarship Recipients 2018 Academic Year 2018 Akademik Yılı Milli Eğitim Bakanlığı
新舊惡靈的決戰 散文讀本1 遊戲開始 002 現場一
拓拔斯 塔瑪匹瑪 作者介紹 拓拔斯 塔瑪匹瑪 1960 漢 名田雅各 南投縣信義鄉布農族人 高 雄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後 以台灣原住民 醫療服務為職志 而曾服務於台東縣蘭 嶼鄉 高雄縣三民鄉及桃園鄉衛生所 以及省立花蓮醫院 目前則服務於台東 縣長濱鄉衛生所 其足跡常往 只有他一個醫師 的地方跑 一心 一意為台灣原住民族醫療服務的心願 始終沒變 1981年 拓拔斯以自己為名的小說 拓拔斯 塔瑪匹瑪 獲得了高雄醫學院南杏文學獎小說類第二名
市長的話 恭賀您喜獲麟兒, 好孕連連 : 兒童照顧 是城市競爭力的重要面向, 本府致力為每一位未來主人翁打造健康 快樂成長環境, 創造 優質平價友善育兒環境, 讓兒童在每一個發展階段幸福長大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每位新生兒到來, 提供生育津貼 育兒津貼 托育費用等補助, 更以打造一個年輕活力 關懷婦幼的
好孕連連 福利手冊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編印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 市長的話 恭賀您喜獲麟兒, 好孕連連 : 兒童照顧 是城市競爭力的重要面向, 本府致力為每一位未來主人翁打造健康 快樂成長環境, 創造 優質平價友善育兒環境, 讓兒童在每一個發展階段幸福長大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每位新生兒到來, 提供生育津貼 育兒津貼 托育費用等補助, 更以打造一個年輕活力 關懷婦幼的城市為主軸, 提出安全 安心 安康三安政策,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信誼陪你和孩子一起成長 信誼 Bookstart 10 週年 Bookstart 10 Bookstart 10 Bookstart Bookstart Bookstart Day 10 Bookstart Day
2015 信誼大事紀 信誼陪你和孩子一起成長 信誼 Bookstart 10 週年 Bookstart 10 Bookstart 10 Bookstart10 2006 Bookstart 10 20 5200 10 34 7 0-3 74 Bookstart Day 10 Bookstart Day 80 4309 展現多元的親子服務推廣樣貌 2015 3 4 7-8 Bookstart 0-6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 三 ) 低收入戶人數 2006 年底經核定之低收入戶 9.0 萬戶 21.8 萬人, 占全國總戶數及總人數比率 1.2% 及 1.0%; 其中非靠救助無法生活之第一款 ( 類 ) 低收入戶人數占 2.1%, 經濟較為困窘之第二款 ( 類 ) 人數占 21.6 %, 輔助門檻較寬鬆之第三款 ( 類
社會救助 Social Assistance 我國社會救助係對低收入家庭及突逢急難或災害者, 給予適當扶持與救助, 期滿足弱勢基本生活水準與協助民眾解決生活急困之需 主要簡介低收入戶認定標準及人數, 其次介紹社會救助各項補助措施 經費支出及受益人數 一 低收入家庭概況 ( 一 ) 低收入戶認定標準 我國低收入戶之認定標準, 係指該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該地區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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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新生體檢及異常統計表 (102 學年度 ) 國立成功大學 102 學年度新生體檢表概況 學院別 未檢 比例 不合格 比例 合格 比例 總 文學院 16 4.68 290 88.96 36 11.04 342 理學院 48 9.86 345 78.59 94 21.41 487 工學院 256 12.59 1432 80.54 346 19.46 2034 管理學院 42 5.10 672 85.93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1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彰化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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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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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5-1060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106.09.08~107.09.07 契約編號 :17-LP5-04371 1 1 1 1 1 1 1 2 2 2 3.0GHz 一顆 ) (Linux Server 作業系統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教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教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教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教學 促進文化教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學 促進文化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對於子女育 問題可以妥善安置 外僑就學 台灣育中心 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臺灣獎學金 來台學華語 19 123 21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Marine Bill
273 * ** * **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運籌管理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漁業生產與管理系副教授兼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274 15 Marine Bill 1994 2001 2004 2006 2000 2009 275 276 15 4 277 1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海巡人才培育與展望 278 15 1. 1 4 2 2 3 4 2. 279 2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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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點特色計畫 98 年度計畫成果報告 二十一世紀服務業人才培育計畫 證照 實習 就業三合一套案 The 21st Century Talents of Service Industry Cultivation Plan Three-in-One Program of Certificates Practice and Employment 依據 98 年 4 月 9 日台技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鑑定及發證辦法
經濟部工業局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 九十三年度 應考須知 鑑定執行單位 93 年 2 月 1 日修訂 .... Page 2.... Page 2.... Page 2.... Page 3.... Page 3.... Page 4.... Page 4.... Page 5.... Page 6.... Page 6.... Page 6.... Page 10.... Pag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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