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告 農業處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20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湯振忠君等 141 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等應送達文書 23 公示送達楊錦榮君等 2 件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37 公示送達波秀花君 1 件禁止處分應送達文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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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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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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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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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5 月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5 日出刊 本公報同步登載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第 191 期 政 令 教育處 修正 宜蘭縣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等 3 修正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7 修正 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實施計畫 8 工務處 訂定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 10 工商旅遊處 修正 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12 衛生局 修正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衛福團體申請補 捐 助審核作業要點 15 廢止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對民間團體補 捐 助事項作業規範 15 地方稅務局 修正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經收稅款作業要點 18 1

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告 農業處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20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湯振忠君等 141 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等應送達文書 23 公示送達楊錦榮君等 2 件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37 公示送達波秀花君 1 件禁止處分應送達文書 38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商旅遊處 預告制定 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草案 39 農業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草案 41 2

政令 宜蘭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050064819 號 主旨 : 修正 宜蘭縣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及 宜蘭縣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 補充規定 暨附表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自即 日起生效, 請查照 說明 : 檢附修正後 宜蘭縣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宜蘭縣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 學習補充規定 暨附表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及 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正本 :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 : 本府秘書處 本府教育處縣長林聰賢宜蘭縣國民小學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66130A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64819 號函頒修正第 2 6 點及附件 一 依據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第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宜蘭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國民中學 ( 以下簡稱各校 ) 辦理編班相關事宜,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定辦理 二 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 ( 一 ) 公平 公正 公開 ( 二 ) 常態編班 ( 三 ) 男女合班 ( 四 ) 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 五 ) 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需求 ( 六 ) 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三 各校除一年級新生應編班外, 其他各年級維持原有編班, 但得於三年級 五年級或另有 增減班情形時重行編班 四 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 由校長 兼任行政教師代表 導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 及教師 ( 會 ) 代表共同組成,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 負責籌劃及執行有關編班事宜 五 各校編班委員會任務如下 : ( 一 ) 編班作業一週前, 公告編班時間 地點, 如係一年級新生之編班作業, 應通知全 體家長參觀, 並請主管機關派員到校督導 ( 二 ) 辦理編班 ( 含調整班級及增減班 ) 作業 ( 三 ) 公告學生編班名冊於校內 ( 四 ) 依部頒準則之規定編配導師 ( 五 ) 編班委員會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 將特殊教育學生及特殊個案學生優先編入適當 班級, 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3

六 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 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以下簡稱特推會 ) 及個案會議, 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 ( 一 ) 特推會 : 就特殊教育學生需求逕行討論, 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並依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 本縣鑑輔會 ) 決議酌減學生人數結果, 送交編班委員會逕行編班 ( 二 ) 個案會議 : 針對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 由輔導室 ( 組 ) 召開個案會議, 討論安置事宜, 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應依本府訂定之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 辦理安置, 並依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 如附表 ) 實施 七 各校編班方式如下 : ( 一 ) 一年級新生之編班方式, 由編班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 經確認後應先公佈周知, 並以公開方式辦理 ( 二 ) 各校編班作業完成後, 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 ( 含就讀班級及姓名 ) 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 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 ( 無教師會者, 由年級教師代表 ) 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 三 ) 開學前編班作業完成後, 該年級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 及學期中之各年級轉學生, 各校應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 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且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 以求各班學生數達於均衡 ( 四 ) 三年級 五年級學生, 或另有增減班情形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依據學業成績 智力測驗分數或其他適當指標之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 或公開抽籤 或採電腦亂數方式依據第二點編班原則重新編班 2. 雙 ( 多 ) 胞胎學生依學生家長之意願, 可同班或分開班級, 但不得指定班級 3. 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 經編班委員會認定, 得於一般學生編班前先行編入適當班級 八 學生經編班確定, 除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 需要調整就讀班級,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者外, 不得調整就讀班級 : ( 一 ) 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 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 ; 但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 二 ) 教務處受理後, 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 經輔導教師瞭解 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 召開個案會議後, 提交編班委員會研議 ( 三 ) 編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教師 原班級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 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 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 四 ) 如獲同意調班, 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 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 必要時可召開編班委員會, 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會議, 俾瞭解學生, 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 五 ) 編班委員會決議後, 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九 學生因故辦理轉出後再轉入時, 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 以轉入原班為原則 十 各校應將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 電腦亂數表 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 以備查考 4

十一 各校得依本規定, 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 宜蘭縣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66130A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64819 號函頒修正第 2 4 點及附件 ㄧ 依據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第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宜蘭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國民中學 ( 以下簡稱各校 ) 辦理編班相關事宜,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定辦理 二 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 ( 一 ) 公平 公正 公開 ( 二 ) 常態編班 ( 三 ) 男女合班 ( 四 ) 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 五 ) 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需求 ( 六 ) 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三 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 由校長 兼任行政教師代表 導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 及教師 ( 會 ) 代表組成,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 負責籌劃及執行編 ( 調 ) 班及分組學習事 宜 該校如採學業測驗方式, 應設工作小組, 其組織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訂定 四 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 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以下簡稱特推會 ) 及個案會議研議 下列事項, 並作為編班委員會辦理依據 : ( 一 ) 特推會 : 1. 考量特殊教育學生特殊學習需要, 優先遴用熱心 有意願之教師擔任導師 2. 依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 本縣鑑輔會 ) 決議酌減 學生人數 ( 二 ) 個案會議 : 針對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 由輔導室 ( 組 ) 召開個案會議, 討論 安置事宜, 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應依本府訂定之 宜蘭縣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與輔導辦法 辦理安置, 並依 宜蘭縣國民 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 如附表 ) 實施 五 新生班級導師抽籤, 應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 無法親自抽籤者, 應事先以委託書委 託他人代抽 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 除因離職等特殊情形外, 各年級導師以維持不變為 原則 六 各校訂定年級內分組學習計畫時, 應邀請特教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加, 並考 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 七 學生經編班確定後, 不得調班為原則 但學生於原班級適應不良者, 應依下列程序申請 調班 : ( 一 ) 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但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 二 ) 教務處受理後, 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 如確實無法解決者, 應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 ; 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 原班級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 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 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5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三 如獲同意調班 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 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生 之班級 並應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 參與編班委員會議 俾瞭解學生 作為日後 輔導參考 四 編班委員會決議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八 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 應由輔導處及學務處將相關學生列為個案輔 導對象 妥善輔導 二 調班原因係原班級教師造成 應由學校將該教師列入輔導對象 除加強輔導外 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之情形 必要時得彙整相關資料提供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 對於不適任教師必要時依規定解聘 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九 轉學生之編班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除特殊個案外 各校應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 依序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 再考慮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 以求各班學生數達於均衡 二 學生因故辦理轉學後再轉入時 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 以轉入原班級為原 則 十 各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 以利學生之學習輔導 並應將編班 作業 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三年 以備查考 十一 各校得依本規定 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 附表 作業流程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準作業流程 說 明 一 彙整校內特 經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 本縣 殊教育學生 鑑輔會 )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 名單 不含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承辦人 特教組長 資優組長 二 依本縣鑑輔 依據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特教組長 會決議酌減 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之附件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 普通班班级 少班級人數評估原則表 辦理 人數 三 師生配對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 其班级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 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 資源狀況 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並以適性原則均 衡編入各班 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一 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背景者 四 師生配對順 二) 修完特教三學分且有意願者 序 三 熱心教學與輔導 且對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特推會 編班委員 會 輔導組長 編班委員 會 一 僅先行公告師生配對班級名單餘班級依據教育部頒訂 編 班 委 員 五 公告師生配 對班級名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級分組學習準則 第 會 6 條規定辦理 即 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 才依 規定時限公開抽籤各班導師 二 上開師生配對班級名單 得先行以班級代碼公告 俟 6

後於所有班級學生編班 ( 均以班級代碼 ) 完成後, 再由公開抽籤作業確定各班級之導師 ( 一 ) 本順位作業係於上開師生配對作業完成後, 針對其餘編班委員所有特殊教育學生編班作業 六 其他特殊教 ( 二 ) 針對該特殊教育學生, 由電腦或人工公開作業 育學生 S 型 ( 三 ) 每班人數上限應符合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级編制編班及教職員原額編制準則 第 2 條第 1 項第 1 及 2 款規定檢視並微調之 備註 : ( 一 ) 以上特殊教育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 再進行其餘所有普通生之 S 型編班, 並公開抽籤導師 ( 二 ) 同年級特殊教育學生人數超過班級數或每班學生數巳達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级編制及教職員原額編制準則 第 2 條第 1 項第 1 及 2 款規定之每班人數上限, 兩者皆無法依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第 3 點之附件規定酌減學生人數, 各校得視校內資源酌予班級導師減課或其它相關支援 ( 三 ) 每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至多以 3 名為原則, 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每班至多安置 1 名為原則 ( 四 ) 每班資賦優異學生安置不得超過 3 人, 並且不宜以任何名義先行編制群組 宜蘭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 1050066833 號 主旨 : 修正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第二點 第五點及第六 說明 : 點, 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請查照 一 旨揭原則之原補助對象未包含無行政職務之一般教師, 於此次修正補助對象為編制內 四十歲以上之行政職人員 校長及正式編制教師 二 檢附修正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及附表各一份 正本 :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縣長林聰賢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府教體字第 1010000973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府教體字第 1050066833 號函修正 一 宜蘭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補助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於合法設立之公 ( 私 ) 立醫 療院所健康檢查, 推動公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 積極促進公教人員維護身心健康, 訂定 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 : 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行政職人員 校長及正式編制教師 7

三 檢查項目包括血液 生化 梅毒血清 超音波 X 光等, 申請人得自行選擇合法設立之公 ( 私 ) 立醫療院所, 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篩選檢查項目 四 補助經費 : 每次補助以新台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低於補助金額時以實際金額申請, 超出者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五 申請補助及差假,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補助經費以每兩年申請一次為限 ( 二 ) 每兩年得核予一日公假參加健康檢查 正式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如無法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以不影響學校課務 校務之運作, 由校長核准調整, 惟課務需自理 六 申請人數限制 : 公費補助視當年度之預算額度而定 七 申請及核銷程序 : ( 一 ) 符合補助申請者, 於每年三月底前向該校人事室提出登記, 並依下列原則予以核准 : 1. 登記人數超過得補助名額時, 以 年齡加年資 由高至低排定優先順序, 前項年資以正式任職公務人員或教師為起始計算, 公務人員採計至上年度, 教師採計至上學年度, 如年齡加年資相同者, 以年長者為優先 2. 登記人數未超過得補助名額時, 原已登記且資格符合者, 全部予以核准, 並由學校人事室擇期再次公告補辦登記, 以符合資格者予以核准, 直至額滿為止 3. 經核准之受檢人員, 應於確定參加健康檢查前, 先填具申請書 ( 詳附表 ) 簽請核可後, 再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4. 因故無法於當年度完成受檢者, 應於當年度九月底前以書面通知該校人事室, 俾安排人員遞補 未通知或無正當理由而逾期通知者, 縱未完成健康檢查, 次年度亦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 二 ) 受檢人於健康檢查後一個月內, 檢附繳費收據向原服務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核銷, 且應於當年度核銷完畢, 逾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 視為放棄 所需經費, 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八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補助 編按 : 上述附件申請表另載於本府教育處網頁, 爰請逕予登入下載使用, 於茲不贅 宜蘭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 發文字號 : 府教多字第 1050071743A 號 主旨 : 修正 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實施計畫 第 1 5 7 9 11 12 點及刪除第 17 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 : 檢送 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實施計畫 一份 正本 : 本府各單位 本府所屬各機關 財團法人宜蘭社區大學教育基金會 副本 : 本府秘書處 本府教育處縣長林聰賢宜蘭縣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實施計畫 1. 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27 日府教終字第 0930121902 號函實施 8

2.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4 日府教終字第 0960128564 號函修正全部條文 17 點 3.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府教多字第 1050071743A 號函修正第 1 5 7 9 11 及 12 點, 並刪除第 17 點一 宜蘭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委託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辦理社區大學, 特訂定本計畫 二 社區大學招收年滿十八歲以上之社區民眾, 不限學歷 提供其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 培育社會健全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 並配合縣政發展需要, 開設現代公民學程 三 社區大學委託辦理 ( 以下簡稱委辦 ) 時, 本府應就社區大學之委辦條件 委辦方式 委辦期間 委辦經費 收費標準 申請條件及申請期間等事項公告之 四 委辦事項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五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申請辦理社區大學, 應依招標文件備妥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 六 獲選單位應於獲選後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委辦契約書, 逾期視為放棄, 並由本府決定由次一順位者遞補或再舉行評選 七 委辦契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辦理績效優良者, 本府得同意續約, 惟以一次為限 八 受委託單位須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將詳細工作計畫 經費概算等相關文件報本府核定 九 本府提供之委辦經費, 以學期為單位, 分二期撥付, 由受委託單位開設專戶, 專款專用 並依會計程序有關規定, 於每學期末將經費運用情形表送本府備查 除前項經費外, 不足部分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 並於當年度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 將辦理成果報告書及收支明細列冊送本府備查 十 受委託單位除依核定收費標準外, 非經本府核准, 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十一 社區大學每年分兩學期招生, 並應於每學期招生前一個月, 將課程內容 招生簡章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招生 十二 本府對於社區大學, 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輔導與評鑑, 並做為是否繼續委託之依據 前項評鑑甲等者, 得繼續接受委託 ; 列乙等者必預提出改善計畫, 限期改善, 始能繼續接受委託 ; 列丙等者, 本府得終止委辦契約 十三 受委託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府得終止委辦契約 : ( 一 ) 不依核定計畫執行 ( 二 ) 轉讓他人管理者或簽約後兩個月內不辦妥必要事項 ( 三 ) 擅自將本府所提供之建築物 設施設備, 全部或部分移轉 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第三人, 或供委託營運計畫以外業務使用 ( 四 ) 評鑑小組評鑑為乙等, 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合要求 ( 五 ) 經評鑑小組評鑑為丙等 ( 六 ) 規避 妨礙 拖延或拒絶本府之查核 評鑑或對業務 財務 評鑑等內容為不實陳報 ( 七 ) 從事委託辦理營運計畫以外之業務 ( 八 ) 違反委辦契約書之約定 ( 九 ) 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十四 委辦契約訂定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雙方得以書面要求變更契約內容 : ( 一 ) 相關政策或法令有變更 9

( 二 ) 委託執行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 ( 三 ) 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而有變更必要 依前項規定請求變更契約書內容者, 應以書面為之 當事人之一方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書內容後, 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答覆, 逾期未答覆者, 他方得終止契約 十五 本府每年度提供之委辦經費額度以委辦契約所定金額為準, 惟本縣議會審議後相關經費倘有刪減, 本府得要求受委託單位修正契約及營運計畫內容或終止契約 十六 委辦契約期限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委辦契約時, 受委託單位應於二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並搬離辦公室及繳還設備 如有遲延或毀損 滅失相關設備或其他財物者, 應負賠償責任 宜蘭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 府稽字第 1050068084 號 主旨 : 訂定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請查 照 說明 : 檢送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 正本 :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副本 : 本府秘書處 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縣長林聰賢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府稽字第 1050068084 號函發布 一 宜蘭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獎勵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 ( 以下簡稱機關 ) 辦理採購 相關人員致力於公平 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 懲處不當之採 購行為, 特訂定本要點 機關對於前項人員之獎懲,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其獎懲事由有二項以上者得合併處理之 二 本要點所稱之採購相關人員, 包括訂定招標文件 辦理招決標 履約及驗收等階段採購 相關事項之人員 監辦人員 底價審核或核定人員等 三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 招標及決標階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酌予 獎勵 : ( 一 ) 當年度之招標 決標成果未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 書指明違反採購程序, 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無重大違失 ( 二 ) 對採購案件提出其違反法令之具體意見, 經機關確認並修正採購程序 四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及驗收階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酌予獎勵 : ( 一 ) 辦理履約管理工作均依採購法令 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且無延誤情形, 或 不可歸責於承辦人, 致延誤情形輕微, 且未影響整體績效者 ( 二 ) 辦理採購履約管理工作, 其施工管理 品質管理 安全衛生管理 環境保護等項目 均符合契約約定, 且其成果達成契約要求 ( 三 ) 辦理履約管理工作, 其進度管理依契約約定處理, 按預定期日或提前完成 ; 或因不 10

可歸責於承辦人員事由而展延完成期日, 但無影響整體績效 ( 四 ) 辦理驗收作業, 符合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 五 採購相關人員對採購各階段作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酌予獎勵 : ( 一 ) 提出興革意見或有積極作為, 致有提升採購效率 節省公帑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具體事蹟 ( 二 ) 經機關認定戮力辦理採購作業具有成效, 且無重大違反採購法令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六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訂定招標文件 招標及決標階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酌予懲處 : ( 一 ) 未依採購法有關疑義 異議規定程序處理, 或處理結果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 ( 二 ) 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致生爭議,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指明採購機關違反法令, 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有重大違失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七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於履約 驗收階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酌予懲處 : ( 一 ) 未依採購法令 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處理履約事項, 致延誤期程情節重大 ( 二 ) 未善盡管理責任或未依契約約定要求或督導廠商履約, 致品質低劣, 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 三 ) 未依契約約定及本府規定程序及期限辦理驗收作業, 致生爭議, 或延誤履約期限, 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 四 ) 驗收不實, 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八 採購相關人員對採購各階段作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酌予懲處 : ( 一 ) 兩年內發生違反採購法之情形, 屬同一錯誤行為態樣 ( 二 ) 對於主管機關 上級機關重申應行注意之違失, 未予注意致發生同一錯誤行為態樣之違失 ( 三 ) 未遵守公益原則, 致生不良後果, 情節重大者 ( 四 ) 未按期至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上網覈實填報, 無正當理由經稽催仍未填報者 ( 五 ) 經稽催, 仍未依採購稽核小組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提出之稽查監督報告進行改正或函送改正措施者 ( 六 ) 經審計單位查核, 認有缺失, 並追究責任, 經機關檢討確有違失者 九 採購相關人員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致妨礙採購效率 浪費公帑 未公正辦理採購, 或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者, 機關得依情節輕重, 酌予懲處 十 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法之行為情節重大, 經機關認定其主管疏於督促或知情不予處置者, 機關得視情節輕重, 酌予懲處 十一 本府採購稽核小組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其職權稽查結果, 認有符合本要點規定獎勵或懲處情形者, 得通知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所稱酌予獎勵, 原則最高以記功為限 但有重大功績, 並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者, 11

得核予一次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十三 依本要點懲處採購人員前, 機關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於懲處書面中, 應記載不服懲 處處置者,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 宜蘭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 日 發文字號 : 府旅商字第 1050069060 號 主旨 : 修正 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 地方型 SBIR) 作業要點 第三點 第四點 及第五點, 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說明 : 檢送 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 地方型 SBIR) 作業要點 一份 正本 : 宜蘭縣工業會 宜蘭縣商業會 副本 : 宜蘭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本府秘書處 本府工商旅遊處縣長林聰賢請假副縣長吳澤成代行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 地方型 SBIR)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7 日府旅商字第 1010127526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4 日府旅商字第 1020064171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府旅商字第 1020096560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 日府旅商字第 1050069060 號函修正發布 一 宜蘭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研發, 提升產業競爭力, 促 進產業發展,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 商業或工廠登記者 三 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定義如下 : ( 一 ) 創新技術 : 係指與技術相關之 創新應用 與 創新研發 創新應用 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 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 準, 達到技術升級, 並有明顯效益者 創新研發 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 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 產業技術水準, 具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 1.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 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 設計 研發及應用等 2.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縣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3.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 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 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4.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 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 智慧價值, 並創造具高質感 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 二 ) 創新服務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 傳遞 提供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 臺 系統 流程 模式等建立 12

2. 以問題解決或需求為導向為基礎, 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 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 透過服務創新, 創新產業價值活動, 如 : (1)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 工業設計 專業測試及驗證 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 產業技術預測 產業資訊分析 創業育成 智慧財產權包裝 加值 鑑價 仲介及交易之平台 系統 模式等建立, 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計畫範圍 (2) 由一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 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 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 如 : (1)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 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 基礎應用 設計工具 (2) 建立消費者 設計者 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 促成跨領域整合, 達到少量多樣 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四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 一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 商業或工廠登記, 且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 1. 製造業 營造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 以下同 ) 八千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 除前目規定外之其他行業, 前一年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 1. 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 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5. 曾受本計畫核定通過後放棄執行計畫者, 一年內再提出計畫申請 如因技術 市場 情事變遷或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放棄計畫者, 可提出相關第三方具有公信度資料者則不在此限 若有上列情事, 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 三 )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管轄區域內 ( 四 ) 申請 創新服務 計畫者, 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 五 )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 六 ) 同一廠商申請本縣地方型 SBIR 計畫時, 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 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 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另本縣地方型 SBIR 計畫核定補助同一廠商以 2 次為限 ( 七 ) 對有助於打造宜蘭縣國際能見度之數位內容產業及創意生活產業 促進傳統產業升級化 自動化, 與配合中興文創之重點發展產業與生醫科技紮根之產業投入, 原民及青年之新興創業, 於審查時酌予保障名額及加分評比 13

五 應備資料 : 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以下資料 :(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 請加蓋公司 商業及負責人 印章 ) ( 一 )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 未曾辦理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者, 得以原 公司執照 代替 ) 工廠登記核准函 ( 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前 通過申請之公司, 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 得以原 工廠登記證 代替, 無 工廠者免附 ) 等影本各二份 申請人如為商業, 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 記之證明文件 ( 二 ) 最近一期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與最近一期 營業稅申報書 影本各一份, 新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或商業得免繳交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三 ) 最近一期 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 一份 ( 四 ) 計畫書 : 一式五份 ( 五 ) 最近一期 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一份, 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六 ) 申請人自我檢查表一份 ( 七 ) 切結書一份 ( 八 ) 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二份 ( 未進駐者免繳 ) 六 收件與服務窗口 : ( 一 ) 申請人應備妥資料, 送本縣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 ( 地址 : 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 ( 二 ) 正式收件日 : 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 / 補充 / 退還 : 1. 所提執行計畫書經通知正式收件後, 不得更替抽換 ; 與計畫內容相關之書面文件 資料得於正式收件日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完成, 惟執行計畫書不可更替, 以一次為限 七 審查作業 : 2.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 均不予退還 ( 一 ) 以委員會議方式審查, 委員會議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訂之 ( 二 ) 申請案自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 ; 申請案文件欠缺者, 通知七天內 補正完成, 並自補正完成後二個月完成審查 ; 必要時本府得延長審查期限 八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 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 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 材料費 設備使用 費 設備維護費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且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整, 而研發聯盟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整, 申請計畫期程最長一年, 惟不得短於六個月, 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 經本府同意後最長得延長二個月 九 計畫管考 : ( 一 ) 計畫簽約 : 1. 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 申請人如未能依限辦理, 應敘明事由申請 展延, 經本府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 ( 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 逾期視同放棄受 補助之權利 14

2.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 一次簽約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 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並開立請款領據, 送本府辦理簽約 請款 ( 二 ) 補助款撥付 : 1. 核定計畫採二次付款 : 申請研發計畫經審核通過後撥付第一期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俟期末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 請款領據一份 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 經本縣地方型 SBIR 專案辦公室審核後, 移本府審核通過後再撥付第二期款項百分之五十 2. 本府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補助款如有結餘或孳息, 應自本府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繳回 3. 本府補助款之撥付, 如有特殊原因, 本府有權逕行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 簽約廠商不得拒絕 ( 三 ) 計畫管考 1. 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 得終止計畫 2. 應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 並於計畫結束後三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發表 展示 3. 應於期中提送工作報告 會計報告 ( 皆含電子檔 ) 及工作紀錄簿 ( 研發紀錄簿 ), 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 ; 期末應提送經費動支會計報告 ( 草案 ) 期中報告 簡報 結案總報告( 草案 ) 及結案簡報 ( 皆含電子檔 ), 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查會議中簡報, 俟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 請款領據一份 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 且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4. 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 或進度嚴重落後, 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計畫 5. 廠商因違反相關法令或其他重大情事, 有影響本計畫執行, 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本計畫 6. 廠商因糾紛或其他爭訟, 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 得停止本計畫簽約或停止撥付補助款 十 本計畫之研究成果, 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人所有 ; 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 得以無償 不可轉讓使用研究成果 十一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 ( 構 ) 申請補助, 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 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十二 各年度計畫申請期限截止後不再受理收件 十三 本府依據經濟部規劃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 地方型 SBIR), 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經費, 該部匡列三倍之協助經費, 作為輔導宜蘭縣傳統及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之經費 宜蘭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發文字號 : 府授衛企字第 1050009424 號 15

主旨 : 修正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衛福團體申請補 ( 捐 ) 助審核作業要點 第三點, 並廢 止 100 年 5 月 31 日府授衛企字第 1000011545 號函頒之修正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對民 間團體補 ( 捐 ) 助事項作業規範, 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說明 : 檢送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衛福團體申請補 ( 捐 ) 助審核作業要點 一份 正本 : 本府各鄉鎮市衛生所及長照所 副本 : 本府秘書處 本府衛生局縣長林聰賢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受理衛福團體申請補 ( 捐 ) 助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30 日府授衛企字第 1020018153 號修正發布第 5 6 7 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7 日府衛企字第 1030004465 號修正發布第 3 4 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府衛企字第 1040002530 號修正發布第 3 4 7 點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府授衛企字第 1050009424 號修正第 3 點 一 宜蘭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衛生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提升補 ( 捐 ) 助經費執行成效 及訂定明確 合理及公開之規範, 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 捐 ) 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中央對直轄市與縣 ( 市 )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宜蘭縣政府暨 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 ( 捐 )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 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補助 ( 捐 ) 對象 : 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本府辦理衛生保健業務之 民間團體 三 補 ( 捐 ) 助條件及標準如下 : ( 一 ) 每一受補 ( 捐 ) 助團體, 其補 ( 捐 ) 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 ( 二 ) 補 ( 捐 ) 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 三 ) 補 ( 捐 ) 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 ) 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 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協勤民 力之應勤裝備 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限 四 補 ( 捐 ) 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規範如下 : ( 一 ) 補 ( 捐 ) 助經費之用途應以公益積極性衛生保健相關支出為原則, 且接受補 ( 捐 ) 助之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 ( 二 ) 補 ( 捐 ) 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事項 : 1. 補助項目係購置 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之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 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 規費 稅支或保險等 3. 各類獎金 贈品 ( 包括獎品 摸彩品 宣導品 紀念品 ) 餐敘 茶會 旅遊 自 強活動 進香及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 涉及商業販售營利行為之各項活動 5. 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6. 非執勤有關制服之購買或訂製 ( 含工作帽 工作鞋 工作服 ) 7. 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8. 人員出席會員大會 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之出席費 交通費及相關費用 9. 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之支出項目 10. 經核准立案之衛福團體, 成立未達一年之團體, 不予補助 16

11. 其他經本局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 三 ) 建設建議事項補助項目之計價, 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 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訂之 五 補 ( 捐 ) 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 一 ) 活動辦理前民間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 ( 應於影本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 詳細計畫 ( 含辦理期間 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辦理期間最遲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 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 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 本局業務單位嚴加審核, 按預算程序辦理, 並於核定補助公文指定補 ( 捐 ) 助項目與額度 ( 比率 ) 或不得支用項目, 如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 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者, 應予追繳 ; 所附文件不齊或不完整, 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本局不予受理 ( 二 ) 受補助單位應為參加民眾投保意外險, 如發生意外, 由該單位負責 六 補 ( 捐 ) 助經費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 ( 一 ) 本局年度計畫已編列經費實施之活動不予重複補助 ( 二 ) 實施計畫 ( 含經費概算表 ) 詳實可行之程度 ( 三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 捐 ) 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 捐 ) 助之項目及金額 ( 四 ) 對補 ( 捐 ) 助經費之運用考核, 如發現成效不佳 未依補 ( 捐 ) 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 捐 ) 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民間團體之補 ( 捐 ) 助案申請一年至五年 ( 五 ) 受補 ( 捐 ) 助經費結報時, 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 捐 ) 助金額 ( 六 ) 各補 ( 捐 ) 助案件結案時, 實際補 ( 捐 ) 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 ( 捐 ) 助經費之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 七 ) 受補 ( 捐 ) 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 八 )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 ( 捐 ) 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 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 九 ) 審查方式 : 由本局相關科室受理申請, 並會同相關單位就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七 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如下 : 接受本局補助之各民間團體, 應於計畫結束後 ( 二星期內或會計年度結束前 ) 編具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檢同切結書 領款收據 計畫成果照片 ( 照片 6 張以上 ) 存摺封面影本及受本局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 送業務單位審核後, 核撥經費 八 經費督導及考核 : 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 ( 捐 ) 助業務依下列規定辦理管制考核, 並切實督導 ( 一 ) 對補 ( 捐 ) 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 各受補 ( 捐 ) 助之單位應予配合, 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 ( 捐 ) 助款 考核情形不佳者, 本局得逕減少補 ( 捐 ) 助款, 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 ( 捐 ) 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17

( 二 ) 經常事務類補 ( 捐 ) 助案件, 其考核方式如下 : 1. 補 ( 捐 ) 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 補 ( 捐 ) 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 得以抽查方式辦理活動現場訪視, 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 補 ( 捐 ) 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 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 並得審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 三 ) 設備類補 ( 捐 ) 助案件, 其考核方式如下 : 1. 補 ( 捐 ) 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 補 ( 捐 ) 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三十萬元者, 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 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 補 ( 捐 ) 助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 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 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九 補 ( 捐 ) 助經費績效衡量指標, 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 一 ) 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 二 ) 依規劃辦理時間達成率 ( 三 ) 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 四 ) 依規劃預期效應達成率 十 受補助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 應先報本局核准 ;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 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 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如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 ( 捐 ) 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本局應予糾正, 限期繳回該補 ( 捐 ) 助款項 十一 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 ( 捐 ) 助,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 ( 一 ) 本局於接獲補 ( 捐 ) 助案件後, 非屬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 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縣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 ( 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 ) 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 二 ) 前項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 ( 捐 ) 助事項 補 ( 捐 ) 助對象名稱 受理單位 核准日期及補 ( 捐 ) 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二 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 依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 ( 捐 )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作業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辦理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發文字號 : 宜稅行字第 158054 號主旨 : 修正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經收稅款作業要點, 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生效, 請查照 說明 : 檢送修正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經收稅款作業要點 18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正本 本局各單位 副本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宜蘭縣政府財政處 宜蘭縣政府秘 書處 本局行政科 局 長 呂 莉 莉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經收稅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宜稅行字第 1010023259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4 日宜稅行字第 101003498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5 日宜稅行字第 102015813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宜稅行字第 020158196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宜稅行字第 158054 號函修訂 一 依據 公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應參照出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 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及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將經收稅款納入本局自行收納保管之收入 種類 三 經收範圍 一 本局查 核 定開徵稅款及罰鍰 二 本局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滯納稅款及罰鍰 四 繳納方式 一 現金 二 即期支票 三 信用卡 以參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聯卡中心 公務機關信 用卡繳費平台 之發卡機構為限 五 作業方式 一 總局設置經收稅款櫃臺 於辦公時間執行經收稅款業務 配合台灣銀行收款人員收 款作業 經收稅款結帳時間 平常日為下班前半小時 每月月底則為下班前 1 小時 結帳時間停止收款 二 繳款人繳納稅款時 收款人應以條碼閱讀器讀取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 料 同時列印經收稅款二聯單 附表一 在繳款書及經收稅款二聯單各聯加蓋含 收款人姓名及收款日期之收款戳章後 將繳款書收據聯及經收稅款證明聯交繳款人 收執 以信用卡繳稅者 經確認刷卡金額無誤後 連同信用卡及信用卡簽單交還繳 款人 三 稅款以現金 即期支票繳納者 應存放金庫妥為保管 收款人每日 遇停止上班等 特殊情形時 於次工作日 下班前應將所收稅款及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點交台灣 銀行收款人員 並留存收付款項清單乙聯 附表二 併同經收稅款留存聯及日報 表 現金 (附表三 於次工作日 10 時前陳核後收存備查 四 稅款以信用卡繳納者 收款人應於次工作日確認聯卡中心已將前日刷卡款項匯入本 局保管款專戶後 開立該專戶同額支票 併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點交台灣銀行收 19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款人員 日報表 信用卡 (附表四 及信用卡刷卡明細清單 連同前款表單一併 陳核 五 配合使用牌照稅 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收款需要 每年 4 月 21 日至 6 月 20 日及 11 月 21 日至 12 月 20 日由台灣銀行宜蘭分行派員協助代收稅款 本局在此期間內 暫停經收稅款 但上述期間得經雙方協議調整 六 管制措施 一 經收稅款二聯單以報表紙套版列印 由資訊管理科依據單照管理作業管制 二 信用卡刷卡產出之持卡人簽名聯 應黏貼於經收稅款留存聯上並註記信用卡卡號 以供稽核 三 本項業務納入事務檢核小組設置要點檢查項目定期抽核 加強管制 七 本要點報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編按 上揭本項作業要點附件 附表一至四 另行登載該局網頁 爰請另行參閱使用 於茲不贅 公告 宜蘭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 府農防字第 1050001117A 號 主旨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如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1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縣 長 林 聰 賢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一 本措施適用於本縣轄內家禽畜牧場 依畜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畜 禽飼養場 以下簡稱飼養場 及其他家禽飼養場所 以下簡稱飼養場所 二 本措施用詞 定義如下 一 禽場 指飼養家禽之畜牧場 飼養場及飼養場所 但不包括已停業 且事實上無飼養 家禽者 二 陸禽場 指飼養雞 火雞 鴕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陸禽之禽場 但不包括 放山雞場 三 放山雞場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禽場 1.畜牧場登記證書所記載之飼養種類為放山雞之畜牧場 2.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記載之飼養種類為放山雞之飼養場 3.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雞飼養場所 1 放牧面積為禽舍面積之二倍以上 2 飼養達十四週齡以上始上市 3 飼養過程全程不修喙 不剪嘴 但飼養之放山雞為鬥雞者 不在此限 20

( 四 ) 放山雞健康雛雞 : 指種禽場出售之放山雞雛雞, 經該場所置或特約獸醫師綜合確認二個月內禽流感病毒檢測陰性及新城病抗體平均力價三十二倍以上之檢測結果, 並檢查場內家禽健康情形良好後, 開立健康證明書者 ( 五 ) 水禽場 : 指飼養鴨 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水禽之禽場 ( 六 ) 水禽健康雛禽 : 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種禽場所生產之水禽雛禽 : 1. 種禽於產季前, 經場內所置或特約獸醫師監督, 完成水禽小病毒疫苗 家禽霍亂疫苗免疫 2. 出售雛禽前, 經場內特約獸醫師綜合確認該場種禽產季前禽流感及新城病病毒檢測陰性, 並檢查場內家禽健康情形良好後, 開立健康證明書證明 ( 七 ) 密閉式 非開放式 : 指具備遮蔽物或頂棚, 以及足以將外界禽鳥及其排遺隔絕在外設施之式樣 ( 八 ) 防鳥設施 : 指包圍之圍網或其他足以將外界禽鳥隔絕在外之設施 ( 九 ) 案例場 : 指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 發生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禽場 ( 十 ) 一公里內非案例場 : 指案例場周圍半徑一公里內, 未發生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禽場 ( 十一 ) 一般場 : 指前二款以外, 未發生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禽場 三 家禽飼養應符合之生物安全條件 : ( 一 ) 陸禽場 : 1. 家禽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禽舍內 2. 案例場應於申請復養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前目所定事項並予維持 ; 惟所有禽場應於 105 年 7 月 16 日前完成並予維持 ( 二 ) 放山雞場 : 1. 案例場應於申請復養日起三個月內, 將雞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禽舍內, 並予維持 2. 下列事項, 所有禽場應於 105 年 7 月 16 日前完成並予維持 : (1) 引入之雛雞, 應屬放山雞健康雛雞, 並取得其健康證明書 (2) 雞舍為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 (3) 三十五日齡以下之育雛期, 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雞舍 ; 超過三十五日齡始開放至停棲場或運動場運動 (4) 位於停棲場或運動場之採食區及供水系統, 採非開放式 ( 具圍網及遮蔽物避免野鳥糞便掉落 ) 設計, 並加設雞隻進出閘門 (5) 全場雞隻採統進統出, 自開始抓 ( 賣 ) 雞當日起, 應於五日以內出清, 並確實記錄進出場雞隻數量 (6) 特約或置有獸醫師, 辦理前點第四款 第八點 第十點及其他法令所定應由獸醫師辦理之事項 ( 三 ) 水禽場 : 1. 案例場應於申請復養日起三個月內, 將家禽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內, 並予維持 2. 下列事項, 所有禽場應於 105 年 7 月 16 日前完成並予維持 : 21

(1) 引入之雛禽, 應屬水禽健康雛禽, 並取得其健康證明書 (2) 育雛期二十一日齡以下之鴨隻及二十四日齡以下之鵝隻, 應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 (3) 場內飼料桶應採密閉式, 採食區應採非開放式 ( 具圍網及遮蔽物避免野鳥糞便掉落 ) 之設計, 並加設水禽進出閘門 ; 採食儘可能避開候 留 野鳥覓食時間 (4) 全場家禽採統進統出 (5) 特約或置有獸醫師, 辦理前點第六款 第八點 第十點及其他法令所定應由獸醫師辦理之事項 四 禽場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設有人員消毒槽等清洗消毒設施與噴霧消毒設備, 供進 出之人員 車輛 器械 機具 蛋箱 禽籠等載具及其他物品清洗消毒 ( 二 ) 人員進出場區應更換工作服 鞋, 或使用拋棄式防護衣物及鞋套 五 場區及禽舍周圍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場區內辦公室及禽舍等出入口, 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 供人員進出清潔及消毒使用, 並每日或視使用情形定期更換或調整 ( 二 ) 飼料車 運禽 ( 蛋 ) 車及化製車於場區或禽舍周圍行經區域, 應立即消毒 ( 三 ) 保持清潔, 定期消毒 驅除野鼠 蒼蠅及其他病媒 ( 四 ) 防止野生動物侵入禽舍 ( 五 ) 場區內設置消毒設施, 全場區及禽舍每日或定期消毒, 並得視疫情風險機動調整消毒週期 但每星期三應執行全國同步擴大消毒 ( 六 ) 禽隻屍體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 以燒燬 掩埋 化製 消毒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不得銷售 轉讓或任意棄置, 儲放死禽設施或相關場所並應每日消毒 六 禽舍空出時, 應澈底洗刷乾淨 消毒及空置二星期以上, 並於飼養前再消毒一次, 始得再引進家禽飼養 七 依前三點規定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 應依病原之特性, 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 並依標籤仿單配製有效濃度 八 禽場應設置 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每日記錄下列事項, 並經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 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 ( 一 ) 進出場禽隻數量 ( 二 ) 家禽健康及預防接種情形 ( 三 ) 消毒劑種類 禽蛋燻蒸情形 ( 四 ) 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措施執行情形 九 違反第三點至前點所定措施之一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十 禽場動物所有人 管理人 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 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動物所有人 管理人或第八點所定執業獸醫師, 發現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 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 進行必要處置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者, 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22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二 ) 違反本公告之禽舍飼養情形,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處罰鍰時, 動物防疫人員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導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來因禽流感遭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不予補償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 宜稅財字第 112520 號 主旨 : 公示送達納稅義務人湯振忠等人共 141 件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違章罰鍰繳款書及裁處 書 ( 如附件清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下列納稅義務人因, 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違章罰鍰繳款書及裁處書無 法送達, 請於公告之日起 20 日 ( 境外 60 日 ) 內, 逕向本局財產稅科洽領, 逾期 即發生送達效力 局長呂莉莉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無法送達繳款書 核定通知書 違章罰鍰繳款書及裁處書清冊 序號 納稅義 務人 統一 編號 1 湯振忠 Q1201 2 湯振忠 Q1201 3 袁昌榮 G1201 4 袁昌榮 G1201 5 徐嵩彪 G1203 年期 別 管理代號 03BQ G360120303BQ5U -5030-27 03BQ G360120R03BQ5U -5030-77 03CC G360120R03CCG2-9602-25 03CC G360120303CCG2-9602-75 0437 G360120R04379C -1203-11 文號 址 地 宜稅法字第宜蘭縣宜蘭市中興 1050003119 里 006 鄰中興路 330 號 巷 2 號五樓之 2 宜稅法字第宜蘭縣宜蘭市中興 1050003119 里 006 鄰中興路 330 號 巷 2 號五樓之 2 宜稅法字第宜蘭縣宜蘭市泰山 1050003255 路岳飛新村 58 號號 宜稅法字第宜蘭縣宜蘭市泰山 1050003255 路岳飛新村 58 號號 宜稅法字第宜蘭縣宜蘭市建軍 1050003921 路 29 之 5 號號 金額 ( 元 ) 343 411 3,967 6,008 959 公示 送達 原因 行蹤 不明 行蹤 不明 行蹤 不明 行蹤 不明 行蹤 不明 23

6 張枝萬 G1202 03BE G360220R03BEHS -2770-60 宜稅法字第宜蘭縣頭城鎮開蘭 1050004124 路 281 號 ( 宜蘭縣頭 號 城鎮戶政事務 2,136 承紳有 7 限公司 53149 代表 874 人 : 吳承 03CT G360320R03CT64 77-ND-73 宜稅法字第宜蘭縣礁溪鄉吳沙 1050003071 村 1 鄰龍潭路 16 號 1 號 樓 2,136 睿 8 葉優紅 GB200 03CS G360120R03CSQ3-8876-46 宜稅法字第宜蘭縣宜蘭市宜中 1050002863 路 98 號 4 樓號 3,369 瑞柏思 9 有限公 29144 司代表 961 人 : 蒲有 03BE G360320R03BE65 02-KF-93 宜稅法字第新北市中和區中原 1050002750 里 17 鄰橋和路 116 號 號 7 樓 3,369 海 10 曾栽美 E2227 03BE G360220R03BEBD -6911-68 新北市林口區麗林宜稅法字第里 023 鄰文化二路 1 1050004129 段 120 巷 5 號七樓之號 3 339 11 呂理福 F1226 03BG G360220R03BG6G -8728-01 宜稅法字第 1050004123 號 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濱海路五段 12 號 3,369 12 廖燕華 G2207 0411 G370720R0411D3-9770-85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宜稅法字第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 1050000788 縣五結鄉戶政事務號 332 13 廖燕華 G2207 03CV G370720303CVD3-9770-55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宜稅法字第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 1050000788 縣五結鄉戶政事務號 615 14 廖燕華 G2207 03CB G370720R03CBD3-9770-05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宜稅法字第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 1050000842 縣五結鄉戶政事務號 6,423 24

15 廖燕華 G2207 03CB G370720303CBD3-9770-55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宜稅法字第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 1050000842 縣五結鄉戶政事務號 5,353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16 李淇玫 G2203 G360120354 93-YR-63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17 張正平 H1206 G360120340 09-YQ-62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18 林琮禮 G1227 G3601203AG W-2383-66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19 朱立傑 G1221 G360120395 30-VP-62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20 林兒良 G1211 G3601203H6-5576-64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21 陳富源 K1201 G360120346 20-B3-60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22 李明德 G1200 G360120353 90-YR-67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23 陳明豊 G1207 G360120346 69-TK-61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25

宜蘭縣宜蘭市中華 24 沈文賢 G1204 G3601203Q6-4761-66 路 146 號二樓 (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 25 陳振文 P1204 G360120300 71-DE-60 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 168 號 26 沈土順 G1010 G3601203EZ -5590-69 新北市三重區富福里富華街 35 號 4,320 27 林芷妤 G2217 G360220375 32-KR-97 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 281 號 ( 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務 28 陳東海 G1011 G360220368 29-RJ-96 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 281 號 ( 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務 29 吳有致 G1202 G36022036C -1750-95 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 281 號 ( 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務 30 吳有致 G1202 G3602203AL G-3787-92 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 281 號 ( 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務 4,320 31 徐煥長 G1209 G360220391 55-GV-90 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 281 號 ( 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務 32 徐煥長 G1209 G3602204AG W-5279-25 宜蘭縣頭城鎮開蘭路 281 號 ( 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務 4,500 宜蘭縣礁溪鄉礁溪 33 許海華 N1238 G360320364 69-VP-26 路四段 126 號 ( 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 15,210 宜蘭縣礁溪鄉礁溪 34 張福康 Y1202 G3603204IW -4487-50 路四段 126 號 ( 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 1,800 26

宜蘭縣礁溪鄉礁溪 35 黃乾水 J1206 G3603203KC -1499-28 路四段 126 號 ( 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 36 林俊宏 G1217 G36042032B -9989-52 宜蘭縣壯圍鄉壯五路 260 號 ( 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 37 林俊宏 G1217 G3604203T9-0971-57 宜蘭縣壯圍鄉壯五路 260 號 ( 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 38 羅錫和 G1010 G36042033A -8806-57 宜蘭縣壯圍鄉壯五路 260 號 ( 宜蘭縣壯圍鄉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39 郭建榮 S1214 G37062039T -3290-84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0 何家莉 R2230 G3706203AN M-8877-81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1 彭國榮 H1207 G3706203AB M-5713-81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2 彭國榮 H1207 G370620341 76-YT-84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3 林虹宏 D2204 G3706203IQ -8199-86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4 丘忠義 D1204 G370620306 13-ZT-87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27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5 陳相 G1005 G370620314 31-YR-85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6 黃清文 G1017 G3706203PI -3297-85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7 楊郁賢 G1208 G37062038G -2898-89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8 陳彥良 G1219 G370620342 99-L9-82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15,210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49 陳彥良 G1219 G3706203X5-6172-82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0 黃世傑 G1213 G370620492 68-K8-17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4,500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1 林宏勳 G1210 G3706203NZ -9505-84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2 李麗菁 G2204 G370620334 07-L9-82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4,320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3 藍嘉鋒 G1209 G3706203AK U-6657-86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28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4 潘萬福 G1012 G370620353 61-YR-87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5 李秋貴 G1014 G37062039T -3268-81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6 李春方 G1017 G37062035R -8132-86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7 林胡連 G1005 G3706203AM D-8331-88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 58 羅胤綸 F1219 G3706203AG X-3128-81 路 159 之 1 號 ( 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 59 蘇正國 G1204 G3605203AG W-1951-86 路一段 207 號二樓 ( 宜蘭縣員山鄉戶政 15,210 事務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 60 蔡文賢 G1211 G360520318 27-E8-86 路一段 207 號二樓 ( 宜蘭縣員山鄉戶政 事務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 61 潘安華 G1210 G3605203AA U-1365-85 路一段 207 號二樓 ( 宜蘭縣員山鄉戶政 事務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 62 章昌浩 G1201 G360520351 01-EW-84 路一段 207 號二樓 ( 宜蘭縣員山鄉戶政 34,940 事務 29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 63 饒守榮 G1213 G370720361 88-FM-15 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 64 黃碧玲 F2202 G3707204AB L-3830-48 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 2,700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 65 袁龍冠 F1328 G370720351 15-LU-12 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 66 張志福 G1204 G370720KAN 3-808-55 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 800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 67 張志福 G1204 G3707203AJ U-7216-11 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 68 林明輝 G1206 G370720384 93-T2-15 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 28,220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 69 林明輝 G1206 G370720310 67-T2-19 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 宜蘭縣五結鄉五結 70 許木昆 G1207 G3707203T9-3690-14 路二段 339 號 ( 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 宜蘭縣三星鄉義德 71 鍾振雄 V1209 G371020308 09-T7-17 村 7 鄰中山路 7 之 6 號 ( 宜蘭縣三星鄉戶 政事務 30

宜蘭縣三星鄉義德 72 杜清賢 P1006 G3710203NT -5566-15 村 7 鄰中山路 7 之 6 號 ( 宜蘭縣三星鄉戶 28,220 政事務 宜蘭縣三星鄉義德 73 杜清賢 P1006 G3710203AN J-1329-15 村 7 鄰中山路 7 之 6 號 ( 宜蘭縣三星鄉戶 政事務 金門縣金寧鄉仁愛 74 林中酩 T1216 G37092033E -9280-72 新邨 1 之 1 號 ( 金門 縣金寧鄉戶政事務 15,210 宜蘭縣蘇澳鎮中山 75 石惠靜 G2213 G370920392 02-L9-77 路一段 254 號 ( 宜蘭 縣蘇澳鎮戶政事務 宜蘭縣蘇澳鎮中山 76 湯立偉 Q1232 G370920340 03-NT-72 路一段 254 號 ( 宜蘭 縣蘇澳鎮戶政事務 77 蔡宗祐 G1206 G3709203Z8-2912-71 宜蘭縣蘇澳鎮聖愛 里 004 鄰中山路一段 499 號 78 吳本源 G1208 G3709204AA U-6103-04 宜蘭縣蘇澳鎮隘丁里仁愛路 156 之 7 號 4,500 79 吳本源 G1208 G3709203DW -3259-79 宜蘭縣蘇澳鎮隘丁里仁愛路 156 之 7 號 15,210 80 張志銘 G1208 G3708203AJ K-2807-40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 路 170 號 ( 宜蘭縣冬 山鄉戶政事務 81 陳進富 G1208 G3708204V8-4950-75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 路 170 號 ( 宜蘭縣冬 山鄉戶政事務 1,800 82 黃維郁 G1212 G370820384 57-GU-49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 路 170 號 ( 宜蘭縣冬 山鄉戶政事務 31

83 張志豪 G1210 G3708203AB A-1387-46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 170 號 ( 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 84 林宛瑩 G2219 G3708203DH -6260-45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 170 號 ( 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 85 阮靜儀 G2600 G3708203AB A-5905-46 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 170 號 ( 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 允升通 86 運有限 00663 公司代 062 表人 : 林 G360120PGS -525-53 宜蘭縣宜蘭市民族里 017 鄰民權新路 184 號 1 樓 10,530 毅 協坤營 87 造有限 公司 代表 人 : 林正 70443 886 G360120345 67-KN-66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里農權路 101 號 7 樓之 5 岳 協坤營 88 造有限 公司 代表 人 : 林正 70443 886 G360120399 33-TK-68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里農權路 101 號 7 樓之 5 岳 協坤營 89 造有限 公司 代表 人 : 林正 70443 886 G360120434 08-RM-99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里農權路 101 號 7 樓之 5 1,800 岳 協坤營 90 造有限 公司 代表 人 : 林正 70443 886 G36012043N -9112-99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里農權路 101 號 7 樓之 5 2,700 岳 32

協坤營 91 造有限 公司 代表 人 : 林正 岳 70443 886 G360120443 99-UX-93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 里農權路 101 號 7 樓 之 5 4,500 協坤營 92 造有限 公司 代表 人 : 林正 岳 70443 886 G3601204AJ K-5019-90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 里農權路 101 號 7 樓 之 5 4,500 協坤營 93 造有限 公司 代表 人 : 林正 岳 70443 886 G3601204Z2-5493-98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 里農權路 101 號 7 樓 之 5 4,500 94 郭敏麗 T2207 G3603203J9-0693-24 宜蘭縣礁溪鄉白鵝 村 002 鄰柴圍路 17 號 95 林憶軍 A2248 ( 更名 : 林芊卉 ) G360220307 32-QZ-96 宜蘭縣頭城鎮金面 里 001 鄰青雲路二段 629 巷 18 號二樓 96 武文賢 U1201 G3602203Z3-9321-91 宜蘭縣頭城鎮竹安 里 010 鄰頭濱路一段 613 號 承紳有 97 限公司 53149 代表 874 人 : 吳承 睿 G360320302 98-L9-27 宜蘭縣礁溪鄉吳沙村龍潭路 16 號一樓 承紳有 98 限公司 53149 代表 874 人 : 吳承 睿 G360320364 77-ND-23 宜蘭縣礁溪鄉吳沙村龍潭路 16 號一樓 33

承紳有 99 限公司 53149 代表 874 人 : 吳承 G360320462 00-ZK-52 宜蘭縣礁溪鄉吳沙村龍潭路 16 號一樓 4,500 睿 100 吳錫全 G1202 G360220314 70-L2-95 宜蘭縣頭城鎮頂埔 里 002 鄰頂埔路一段 182 號 101 呂理福 F1226 G36022036G -8728-91 宜蘭縣頭城鎮大溪 里 001 鄰濱海路五段 12 號 102 趙亞娟 G2900 G360320366 86-DN-25 宜蘭縣礁溪鄉德陽 村 17 鄰奇立丹路 103 號 15,210 瑞柏思 103 有限公 29144 司代表 961 人 : 蒲有 G360320365 02-KF-23 新北市中和區中原 里 17 鄰橋和路 116 號 7 樓 海 104 李東明 G1204 G360420323 51-TN-58 宜蘭縣壯圍鄉功勞 村 004 鄰功勞路 31 號 順天營 105 造股份 有限公 司代表 人 : 呂世 86180 874 G370620477 79-HA-10 宜蘭縣羅東鎮賢文 里公正路 289 4 號 2 樓 4,500 燦 順天營 106 造股份 有限公 司代表 人 : 呂世 86180 874 G3706204U7-9018-19 宜蘭縣羅東鎮賢文 里公正路 289 4 號 2 樓 4,500 燦 34

宏宜液 107 化石油 氣有限 公司代 表人 : 陳 12828 363 G37062049T -9406-19 宜蘭縣冬山鄉清溝村義成路 3 段 298 2 號 1,800 錫堅 宏宜液 108 化石油 氣有限 公司代 表人 : 陳 12828 363 G3706204U3-5721-14 宜蘭縣冬山鄉清溝村義成路 3 段 298 2 號 1,800 錫堅 109 賴錦章 G1015 G370620454 11-MU-14 宜蘭縣冬山鄉補城村協松路 283 號 3,600 110 許勝閎 P1214 G370620389 17-TN-80 宜蘭縣羅東鎮仁愛里 020 鄰復興路三段 65 號 111 李金蟬 G2009 G3706203P7-7362-80 宜蘭縣羅東鎮西安街 148 巷 11 號 112 楊桐焜 G1205 G370620347 27-ZS-84 宜蘭縣羅東鎮中山里 022 鄰浮崙巷 20 號 4,320 113 林祺祥 G1206 G3706203DE -3219-87 宜蘭縣羅東鎮民族路 74 號 114 林祺祥 G1206 G370620303 70-B3-82 宜蘭縣羅東鎮仁和里民族路 74 號 115 林俊欽 G1205 G3706203CS -0232-82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里 007 鄰倉前路 77 號六樓之 5 15,210 116 郭永發 G1216 G3706203AB A-7968-87 宜蘭縣羅東鎮禮運路 62 號 3 樓之 6 117 郭永發 G1216 G3706204AM Y-5623-12 宜蘭縣羅東鎮禮運路 62 號 3 樓之 6 4,500 118 林維銘 G1205 G370620310 16-N7-86 宜蘭縣羅東鎮國華里 007 鄰公正路 565 號七樓 35

119 賴文皇 G1211 G37062036A -5730-89 宜蘭縣羅東鎮成功街 160 巷 11 號 15,210 120 賴文皇 G1211 G37062032E -6926-83 宜蘭縣羅東鎮成功街 160 巷 11 號 2,160 121 游本建 即奇珍 農產行 17944 073 G370620445 22-KB-11 宜蘭縣羅東鎮竹林里 007 鄰復興路二段 261 巷 60 弄 17 號 4,500 122 黃蕭德 G1000 G3605203IE -8856-80 宜蘭縣員山鄉惠民路 321 號 123 陳聰寅 G1227 G3605203DN -0841-82 新北市中和區積穗里 008 鄰台新街 27 號七樓 124 陳聰寅 G1227 G360520K71 7-KAK-29 新北市中和區積穗里 008 鄰台新街 27 號七樓 800 125 賴勝興 U1200 G3707203IR -2112-10 宜蘭縣五結鄉大吉村大吉五路 166 號四樓 126 林俊龍 G1205 G370720352 17-TJ-12 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 144 號 127 田諾婷 G2211 G371020364 82-K8-18 宜蘭縣五結鄉台興路 131 號三樓之 1 128 黃子豪 G1218 G3710203PC -6178-14 高雄市燕巢區安東街 88 號 129 林慶台 G1210 G3712203AJ K-3121-78 宜蘭縣南澳鄉信義路陽明巷 52 號 130 林慶台 G1210 G3712203AK Z-5039-70 宜蘭縣南澳鄉信義路陽明巷 52 號 131 林慶台 G1210 G371220444 53-B3-08 宜蘭縣南澳鄉信義路陽明巷 52 號 3,600 132 李秋香 G2205 G370820331 98-KN-45 宜蘭縣冬山鄉鹿埔村 007 鄰鹿埔路 247 號 133 黃鳳英 G2202 G3708203Z9-0062-40 宜蘭縣冬山鄉中山村 008 鄰中城路 30 號 36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方宇懷 更 F1244 G3708203AA 134 名 方序 D-9172-48 軒 135 許姿婷 宜蘭縣冬山鄉清溝 村 021 鄰光明路 287 號 M2216 G3708203AA D-5699-44 行蹤 不明 宜蘭縣冬山鄉義成 行蹤 28,220 路三段 282 巷 17 號 不明 G2012 G3708203L2 136 盧阿愛 -5633-48 宜蘭縣冬山鄉香和 村 010 鄰照安路 157 巷7號 G1210 G3708203Q3 137 陳玉樹 -3901-40 新北市五股區集賢 行蹤 里成泰路三段 577 巷 不明 80 弄 7 號 行蹤 不明 138 陳慧智 N1255 G370920344 97-B3-70 宜蘭縣頭城鎮宜三 路一段 311 號 行蹤 不明 139 林莊偉 G1217 G370920399 08-QP-76 嘉義縣民雄鄉雙福 村 78 之 105 號 行蹤 不明 G2210 G371120316 140 沈美玲 20-UV-49 宜蘭縣大同鄉四季 村 002 鄰光勳巷 15 號 15,210 行蹤 不明 宜蘭縣大同鄉茂安 村 001 鄰志航巷 7 號 行蹤 不明 141 林麗玉 H2023 G371120343 96-GX-42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宜稅土字第 131163 號 附件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無法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 附表所列課稅標的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因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情形 特 此公告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條及第 81 條 公告事項 一 附表所列繳款書已向全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 二 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間內出示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或核定稅 額通知書 三 受公告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如有不服 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 依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向本局申請復查 四 本公告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 20 天後發生效力 局 長 呂 莉 莉 37

序 號 稅別年度管理代號繳納期間課稅標的備註 1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4 G360155104010 06411100057 104 年 11 月 1 日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 宜蘭市金六結段七結小 段 105-6 105-27 105-28 地號等 3 筆 被繼承人 : 楊錦榮 2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3 G360155103010 06411100047 宜蘭市金六結段七結小 104 年 10 月 26 日至段 105-6 105-27 104 年 11 月 24 日 105-28 地號等 3 筆 被繼承人 : 楊錦榮 3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2 G360155102010 06411100037 宜蘭市金六結段七結小 104 年 10 月 26 日至段 105-6 105-27 104 年 11 月 24 日 105-28 地號等 3 筆 被繼承人 : 楊錦榮 4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1 G360155101010 06411100027 宜蘭市金六結段七結小 104 年 10 月 26 日至段 105-6 105-27 104 年 11 月 24 日 105-28 地號等 3 筆 被繼承人 : 楊錦榮 5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0 G360155100010 06411100017 宜蘭市金六結段七結小 104 年 10 月 26 日至段 105-6 105-27 104 年 11 月 24 日 105-28 地號等 3 筆 被繼承人 : 楊錦榮 6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99 G360155199010 06411100037 宜蘭市金六結段七結小 104 年 10 月 26 日至段 105-6 105-27 104 年 11 月 24 日 105-28 地號等 3 筆 被繼承人 : 楊錦榮 7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4 G360555104010 17508300076 105 年 01 月 27 日至員山鄉船仔頭段 330 地 105 年 02 月 25 日 號等 1 筆 被繼承人 : 李阿佛 8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3 G360555103010 17508300066 105 年 01 月 27 日至員山鄉船仔頭段 330 地 105 年 02 月 25 日 號等 1 筆 被繼承人 : 李阿佛 9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2 G360555102010 17508300056 105 年 01 月 27 日至員山鄉船仔頭段 330 地 105 年 02 月 25 日 號等 1 筆 被繼承人 : 李阿佛 10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1 G360555101010 17508300046 105 年 01 月 27 日至員山鄉船仔頭段 330 地 105 年 02 月 25 日 號等 1 筆 被繼承人 : 李阿佛 11 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100 G360555100010 17508300036 105 年 01 月 27 日至員山鄉船仔頭段 330 地 105 年 02 月 25 日 號等 1 筆 被繼承人 : 李阿佛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 38

發文字號 : 宜稅法字第 140503 號 附件 :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無法送達文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 : 公示送達波秀花禁止處分應送達文書共一件 ( 如附件清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納稅義務人波秀花因, 致本局應送達文書無法送達, 請於公告之日起 20 日 ( 境外 60 日 ) 內, 逕向本局土地稅科洽領, 逾期即發生送達效力 局長呂莉莉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無法送達文書公示送達清冊 姓名身分證字號應送達文書地址公示送達原因 波秀花 V22024**** 105 年 4 月 21 日宜稅法字 第 140449 號函 宜蘭縣蘇澳鎮蘇花路 2 段 298 巷 9 號 遷移不明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宜蘭縣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 : 府旅商字第 1050055212A 號 主旨 : 預告制定 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 一 修正機關 : 宜蘭縣政府 二 制定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三 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草案如附件 ( 內容為草案總說明 逐條說 明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 : 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 ( 二 ) 地址 :260 宜蘭縣宜蘭市凱旋里縣政北路一號 ( 三 ) 電話 :(03)9251000 轉 1813 ( 四 ) 傳真 :(03)9253590 ( 五 ) 電子郵件 :rachel@mail.e-land.gov.tw 縣長林聰賢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鑒於電子遊戲場業性質特殊, 營業場所易有犯罪情事, 為規範本縣電子遊戲場業之設 置, 以維護社會安寧保障民眾居家權益, 並落實電子遊戲場業有效管理, 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計八條條文, 茲將重點臚列如下 : 一 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 草案第一條 ) 39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二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 草案第二條 三 除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其申請條件外 餘申請條件亦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草案第三 條 四 電子遊戲場業與學校 公立圖書館及醫院之距離限制 草案第四條 五 申請設立應檢附之文件 草案第五條 六 不得申請登記為本自治條例之營業場所及相關處罰規定 草案第六條 七 已取得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 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與第四條規定不合者 給 予二年之過渡期間重新申請營業級別證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 申請變更及申辦設立 營業級別證者 均應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草案第七條 八 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草案第八條 宜蘭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電子遊戲 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場業設置及管理 維護公共安全及民眾身心健康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 執行單位為本府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及執行 工商旅遊處 單位 第三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 除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 除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其申請 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外 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條件外 餘申請條件亦應遵守 理 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 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與學校 公立圖 一 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 小學 書館及醫院之距離限制 高中 職校 公立圖書館 醫院四百公尺 以上 二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幼兒園 國民 中 小學 高中 職校 公立圖書館 醫 院八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之測量 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 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五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 遷址登記 應檢附 申請設立應檢附之文件 營業場所與前條規定地點相對距離位置圖 比例尺 二千分之ㄧ 經建築師簽證後 送本府審核 第六條 同一營業場所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 不得申請登記為本自治條例 為 經查獲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期間 及經法院判 之營業場所及相關處罰規定 決有罪確定後三年內 均不得申請登記為電子遊戲 場業 第七條 已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與第四條規 一 已取得營業級別證之電子 定不合者 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 遊戲場業於本自治條例 重新申請營業級別證登記 逾期未辦理者 廢止 公布施行後不合規定 40

其營業級別證 電子遊戲場業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營業級別證登記事項, 應適用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中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案件, 均應適用本自治條例 者, 給予二年之過渡期間重新申請營業級別證, 以符合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二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 申請變更及申辦設立營業級別證者, 均應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 宜蘭縣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 府農林字第 1050069802A 號 主旨 : 預告修正 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修正機關 : 宜蘭縣政府 二 修正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三 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草案如附件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 ( 一 ) 承辦單位 : 本府農業處 ( 二 ) 地址 :26060 宜蘭市縣政北路一號 ( 三 ) 電話 :(03)925-1000 轉 1550 ( 四 ) 傳真 :(03)925-4800 ( 五 ) 電子郵件 :ha19000@mail.e-land.gov.tw 縣長林聰賢請假副縣長吳澤成代行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老樹不僅僅具有生物多樣性 環境保護以及解說教育等生態 公益功能外, 在人類歷史 中也是彌足珍貴的文化資產 現今的社會中, 過度的土地開發及環境污染, 加速壓迫珍貴老 樹生育環境並損及其生存能力 本府於 89 年 2 月 9 日府秘法字第 10874 號函頒布的 宜蘭 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共計八條條文, 實施至今所列管保護的珍貴老樹計 422 株, 然目前老 樹列管要件過於嚴苛, 爰修正放寬樹木列管保護之要件, 以保護日漸稀少老樹, 使本縣綠美 化資源更加完備 ;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本自治條例放寬樹木胸高直徑及胸圍列管要件, 另新增樹冠投影面積作為認定條件之 一 ( 草案第二條 ) 二 放寬提案者年齡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十八歲 ( 草案第三條 ) 三 配合本府組織自治條例將農業局修正為農業處 ( 草案第四條 ) 四 刪除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保留土地面積地價稅額 ( 草案第五條 ) 41

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 樹木 係指國有林班地外, 經本府認定應予保護者, 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 胸高直徑一公尺以上 二 胸圍三點一公尺以上 三 樹齡五十年以上 四 特殊或具區域代表性者 五 樹冠投影面積達四百平方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 樹木 係指國有林班地外, 經本府認定應予保護者, 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 胸高直徑一. 五公尺以上 二 胸圍四. 七公尺以上 三 樹齡五 年以上 四 特殊或具區域代表性者 1. 為加強本縣綠色資源維護, 放寬樹木胸高直徑及胸圍列管要件, 以符實際需求 2. 原第四款可做為概括條款 ; 第五款 提案 為認定應保護樹木之程序, 非實體上要件, 爰刪除之 公尺以上 五 經提案列入應予保護者 3. 部分難以樹幹胸 高 直徑及胸圍為依據之樹種 ( 如榕屬植物 ), 宜以樹冠投影面積作為認定條件之一, 爰增訂第五款 第三條提案保護樹木之程序如下 : 一 提案者之資格 : 年滿十八歲之縣民或法人團體 機關單位均可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府農業處提案 二 提案 審議 公告及裁決 : ( 一 ) 提案經本府審議通過後就該受保護樹木予以公告, 並將公告內容張貼於當地公所及樹木所在地 ( 二 ) 列為保護樹木之直接利害關係人, 如有異議, 得自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 本府應於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交本府綠政小組 第三條提案保護樹木之程序如下 : 一 提案者之資格 : 年滿二十歲之縣民或法人團體 機關單位均可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府農業局提案 二 提案 審議 公告及裁決 : ( 一 ) 提案經本府審議通過後就該受保護樹木予以公告, 並將公告內容張貼於當地公所及樹木所在地 ( 二 ) 列為保護樹木之直接利害關係人, 如有異議, 得自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 本府應於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交本府綠政小組裁決 1. 提案者年齡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十八歲 2. 配合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由農業局修正為農業處 3. 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修正第二項 42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5 月 第 191 期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裁決 三 裁決結果以公告為之 三 裁決結果以公告為之 另作成書面送達利害關 另作成書面送達利害 係人及異議提案人 經 關係人及異議提案 核定保護之樹木 由本 人 經核定保護之樹 府建立清冊列管保護 木 由本府建立清冊列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應送達人逾 管保護 五十人時 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應送達人逾 五十人時 得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條 本縣私人或公共工程建設開發 時 基地內經公告列為保護之樹 木 應以原地保存為原則 如無 法原地保存時 應編妥遷植經費 並擬遷植計畫 向本府農業處申 請移植 前項無法原地保存之受保護樹 木 屬私有者 得向本府農業處 申請移植 本府應於六個月內完 成遷植 其所需經費並由本府負 擔 第四條 配合本府組織自治條 本縣私人或公共工程建設開發 例由農業局修正為農 時 基地內經公告列為保護之樹 業處 木 應以原地保存為原則 如無 法原地保存時 應編妥遷植經費 並擬遷植計畫 向本府農業局申 請移植 前項無法原地保存之受保護樹 木 屬私有者 得向本府農業局 申請移植 本府應於六個月內完 成遷植 其所需經費並由本府負 擔 第五條 經本府公告之樹木 以該樹木根 基部為中心 冠幅半徑一點五倍 為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不 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土地所有人並得向當地公所或 本府請求養護之技術援助 定期 協助養護事宜 第五條 刪除本府編列預算補 經本府公告之樹木 以該樹木根 助保留土地面積地價 基部為中心 冠幅半徑一 五倍 稅額一段 為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不 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前項保留土地面積之地價稅額 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土地所 有人並得向當地公所或本府請 求養護之技術援助 定期協助養 護事宜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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