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一 法令規定... 1 二 開始提繳之申報... 11 三 月提繳工資調整之申報... 22 四 停止提繳之申報... 23 五 網路申報... 25 六 勞工退休金之計算... 30 七 勞工退休金之繳納... 32 八 年度預開 12 月份繳款單... 35 附錄 勞工退休金條例... 37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53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54 公立學校辦理臨時人員及代課教師勞工退休金業務簡要手冊一 法令規定 ( 一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以下簡稱勞退條例 ) 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 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 不適用之 同條第 2 項規定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 得自願提繳, 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 二 ) 行政院 94 年 5 月 20 日院臺勞字第 0940085232 號函略以, 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 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 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 惟各機關如經費負擔允許, 亦得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1
備註 : 公務機構之臨時人員已於 97 年 1 月 1 日適用勞基法, 故該等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已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 用人單位需為其提繳退休金, 詳如法令規定 ( 四 ) ( 三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7 月 29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33893 號函略以, 有關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係指除公務人員 ( 即依各種公務員人事法令進用及管理人員 ) 聘僱人員( 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並已提撥離職儲金者 ) 技工 駕駛人 工友及屬公法救助關係人員外, 與公務機構有僱傭關係之臨時人員 備註 :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6 月 23 日令示, 公立學校兼任 代理 ( 課 ) 教師非屬公部門各業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範疇 ( 四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 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 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五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2 月 7 日勞動 4 字第 0960131061 號書函略以: 1.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 2 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其退休金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 即勞退新制 ) 辦理, 另,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故臨時人員適用該法前後年資併計為退休要件, 但退休金則分段計給, 不生溯及既往問題 2.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退休金事項, 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勞工每月工資之 6% 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勞工年滿 60 歲時, 由勞工自行向勞保局申請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3.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不論其是否係退 ( 任 ) 休軍公務人員, 事業單位均應依法提繳 6% 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帳戶 至於外國籍勞工, 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台灣銀行之退休準備金專戶, 勞工如符勞動基準法退休要件時, 事業單位應依該法計給退休金 ( 六 ) 行政院 97 年 1 月 9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0231 號函略以, 有關退伍 ( 休 ) 軍公教人員 退休工友 ( 技工 駕駛 ) 公營事業機 3
構退休人員及領有退職酬勞金之鄉 ( 鎮 市 ) 長等人員, 其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不適用本院 94 年 5 月 20 日院臺勞字第 0940085232 號函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規定, 自 97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備註 : 亦即退伍 ( 休 ) 軍公教人員再擔任公務機構之臨時人員, 屬強制提繳對象, 仍應提繳勞工退休金 ( 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5 月 23 日勞動 1 字第 0970130320 號書函略以, 公立大專校院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與其所進用之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 ( 如講座 客座人員或研究人員等 ) 博士後研究人員 助理或研究助理等人員間, 若符合本會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所稱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並與公部門間有勞雇關係者, 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反之, 若非屬勞雇關係 ( 如承攬 委任關係等 ), 即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八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6 月 10 日勞資 2 字第 0970125625 號函略以,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與各該機關 ( 構 ) 是否具有勞雇關係, 以具有下列特徵判斷 : 4 1. 人格之從屬性 : 即服從事業單位內之工作規則 服從指示 接受檢查及制裁之義務 2. 經濟上之從屬性, 即受僱人, 非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 而係從屬於他人, 為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應依上述原則認定之 另, 學校基於提供工作機會給在校學生工讀, 如有上述之勞雇關係存在, 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 九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10 月 6 日勞動 4 字第 0970130738 號函略以, 公立學校兼任及代理 ( 課 ) 教師 ( 含教學支援人員 ) 等非屬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者, 應有基本退休金保障, 其退休金依下列原則辦理 : 1. 基於不重複保障原則, 已有相關退休金制度保障 ( 如現職軍公教人員 ) 已領取退休金 ( 俸 ) 及具有專職者, 學校得不予提繳勞工退休金 2. 學校尚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撥離職儲金者, 由學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比照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提撥離職儲金 5
3. 依行政院 94 年 5 月 20 日院臺勞字第 0940085232 號函示, 學校於 95 年 1 月 1 日起已為兼任及代理 ( 課 ) 教師 ( 含教學支援人員 ) 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請學校繼續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4. 雖依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進用之專職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等, 非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 但 97 年 1 月 l 日起學校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 6% 勞工退休金者, 亦請繼續辦理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如欲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 恢復原比照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提撥離職儲金, 請學校於 97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請退還, 俾移撥至原離職儲金帳戶 5. 依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進用之工作人員, 以及依 國立大專院校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 進用之人員 ( 契僱副校長除外 ) 係屬本會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令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 依法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6 ( 十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6 月 23 日勞動 1 字第 0970130317 號令, 核釋本會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所稱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範疇, 不包括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 研究及專業等人員 ( 詳如附表 ) 附表 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依各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 研究及專業人員, 非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動 1 字第 0960130914 號公告所稱臨時人員一覽表 類別範疇進用依據 教學人員 兼任教師 合聘教師 ( 各大專院校自訂兼任教師聘任相關規定 )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國立大學校院與國立社會教育機構合作辦理研究所及學院試辦要點 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7 授權法律 教師法 大學法 高級中學法 職業學校法 國民教育法
8 類別範疇進用依據授權法律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 ( 各大專校院自訂代理 代課教師聘任相關規定 ) 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師法 高級中學法 職業學校法 國民教育法教學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大學法專業及技術教師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專科學校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法技術及專業教師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職業學校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法實習臨床指導教師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設專科部審核作業規定專科學校法 9 類別範疇進用依據授權法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國民教育法教學人員校務基金教學人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大學法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研究人員校務基金研究人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大學法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專業人員運動教練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國民體育法
類別 範疇 進用依據 授權法律 專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特殊教育法 業人員 員 ( 醫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 社會工作師 臨床心理師 職業輔導專業人員 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 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 ( 教師助理員 住宿生管理員 ) 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海事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契僱副校長 大學法施行細則 大學法 二 開始提繳之申報 ( 一 ) 公立學校應提繳對象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 包括技工 工友 駕駛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為強制提繳對象 2.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且無相關退休金制度保障人員 : 包括公立學校兼任及代理 ( 課 ) 教師 ( 含教學支援人員 ) 依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進用之專職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等, 如無相關退休制度保障者, 請依勞退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 二 ) 公立學校提繳對象說明 留任人員 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 ( 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廢止條文 ) 大學法 ( 民國 71 年 7 月 30 日修正公布條 1.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應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規定提撥 文 ) 離職儲金, 類此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非 聘僱人員 國立空中進修學院員額編制基準 國立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基準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勞退提繳對象, 切勿申報勞退提繳 2.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為強制 10 11
提繳對象, 原比照約聘僱人員提撥離職儲金者,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 應改提繳勞工退休金 3.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 公共就業方案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等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所進用之人員, 其與用人單位間屬於公法救助關係, 非屬一般勞雇關係, 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非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範圍, 學校不須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4. 依行政院核定之 97 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 進用人員, 此計畫可採勞務外包及機關自行進用或委由地方政府辦理進用, 故其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係屬短期私法僱傭關係 ( 雙方需簽訂工作契約 ), 進用期間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5. 台北市立中小學校校警如係受學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 且非屬公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或技工 工友等人員者, 即應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且各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規定, 為渠等人員按月提繳 退休金 6. 實習老師於實習期間與學校無僱傭關係, 學校不須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又實習老師如同時於學校擔任兼課或代理 代課老師時, 如無相關退休金制度保障, 學校仍須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7. 外聘之音樂老師如係由家長會負擔鐘點費, 與學校無僱傭關係者, 學校無需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如經費來源為政府補助款, 與學校有僱傭關係, 學校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8. 國立大專校院之助學工讀生, 如報酬屬助學金性質, 係透過工讀服務換取生活津貼以取代無償性補助與學校間不具勞雇關係, 而僅存教育或獎助關係者, 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不須提繳勞工退休金 至學校聘用之工讀生受學校指揮監督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學校應依規定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另有關每月工讀時間不確定之臨時性工讀生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建議採按月申報全月提繳方式處理, 即於每月 5 日前辦理其上月份月首日提繳及月末日停繳申報, 相關作業請 12 13
參閱本手冊第 15-17 頁 ( 三 ) 使用表格 1. 同時參加勞保及勞退者 : 如採書面申報, 除了填寫勞 ( 健 ) 保 勞退合一加保表之外, 需另外填寫勞退專用的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 如採網路申報, 則使用勞保局網路申報勞保 勞退合一加保功能 ( 勞退欄位請務必鍵入資料 ) 或勞退網路申報作業提繳功能來申報勞退提繳即可 理由 : 由於公立學校投保勞保的人員與勞退新制的提繳對象並不相同,( 例如 : 約聘僱人員應投保勞保, 但不適用勞基法, 不是勞退新制的提繳對象 ), 以書面申報時, 勞 ( 健 ) 保 勞退合一加保表並無足夠欄位以供區別身分, 故本局無法以勞保加保資料逕轉勞工退休金提繳, 所以必須另外填表 2. 僅參加勞退未加勞保者 : 填寫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即可 ( 四 )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填表說明 1. 提繳單位編號 提繳單位編號共 10 碼, 首碼為 P, 第 10 碼為檢查碼, 勞保 ( 就保 ) 單位請在第 2-9 碼填入勞保 ( 就保 ) 保險證號 ; 僅參加勞退之單位則填寫本局製發之提繳單位編號, 均請填寫單位全銜名稱 2.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係以勞工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加上出生年月日組成個人專戶帳號, 為勞工退休金及收益分配入帳之依據, 關係勞工個人權益至鉅, 故申報表中上述三個欄位務請依據戶籍資料填寫正確 3. 月提繳工資 勞工退休金之提繳, 係以 月 提繳工資為申報基礎 月提繳工資應按其全月工資所得總和, 依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的等級金額填寫 公立學校臨時人員及代課老師, 依其僱用時期之長短及每月所領薪資是否固定, 可有下列三種申報方式 : 14 15
(1) 短期代課教師 ( 屬未全月在職之短期工作人員 ): 應於到職 7 日內申報提繳 離職 7 日內申報停繳, 月提繳工資應按日薪乘 30 天換算為全月薪資, 再依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如 : 某公立學校短期代課教師自 9 月 1 日開始授課至 9 月 5 日, 總共工作 5 日, 每日授課鐘點費共計 1,600 元 ( 日薪 ), 則學校應將其日薪換算為月薪計 1,600 30= 48,000 元, 再依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第 37 等級 48,200 元申報 9 月 1 日提繳,9 月 5 日停繳, 其 9 月份應提繳之退休金為 48,200 元 30 5 6%=482 元 (2) 長期代課教師 ( 已約定於指定期間內執教, 其全月均屬在職狀態, 於其到職時能確定每月授課時數及實支鐘點費者 ): 應於到職 7 日內申報提繳, 離職 7 日內申報停繳, 並以每月預計鐘點費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等級申報 例如 : 某公立學校代課教師固定每週代課 4 小時, 授課鐘點費每小時為 300 元,9 月份共代課 16 小時, 鐘點費共計 300 16=4,800 元 ( 月 16 薪 ), 須依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第 4 等級 6,000 元申報, 同時註明部分工時申報全月提繳,9 月份應提繳之退休金為 6,000 元 6%=360 元 (3) 長期代課教師已約定於指定期間內執教, 但無法確知其授課時數及實支鐘點費者 ( 屬全月在職, 全月提繳狀態 ): 採按月申報提繳及停繳, 即於每月 5 日前同時申報其上月份月首日提繳及上月份月末日 ( 非該員最後授課日 ) 停繳 例如 : 某公立學校代課教師 9 月份共授課 30 小時, 授課鐘點費每小時為 300 元, 鐘點費共計 300 30= 9,000 元 ( 月薪 ), 依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第 7 等級歸級為 9,900 元 請於次月 ( 即 10 月 )5 日前申報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月提繳工資 9,900 元, 提繳日期為當年 9 月 1 日, 並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10 月 5 日前同時另申報 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 最後提繳日期為當年 9 月 30 日 其 9 月份應提繳之退休金為 9,900 6%=594 元 4. 提繳身分 17
提繳身分 (1) 為強制提繳對象, 提繳身分 (2) 為自願提繳對象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 請填寫 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勞工 (1) 之 雇主強制提繳 欄位 (2)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無相關退休金制度保障人員 : 請填寫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自願提繳 (2) 之 雇主提繳 欄位 5. 個人自願提繳若個人自願提繳, 提繳身分 (1) 者, 請於 勞工自願提繳 欄位填入提繳率及提繳日期 ; 提繳身分 (2) 者, 請於 個人提繳 欄位填入提繳率及提繳日期 相關填表範例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 點選 書表索取及範例 項下之 02 勞工退休金相關書表 參考使用 ( 五 ) 申報提繳注意事項 18 1. 基本工資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調高為 17,280 元, 公立學校僱用部分工時人員, 務請註明 部分工時 字樣, 否則該等人員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 17,280 元, 本局逕以 17,280 元受理提繳 2. 按月申報提繳者, 切勿自行累計數月 ( 如按季 半年 ) 之授課鐘點時數集中在 1 個月申報其提繳及停繳 例 : 某代課教師 1 2 3 月每月授課均為 6 小時, 授課鐘點費每小時 300 元, 學校應分別於次月 5 日前填寫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申報其當月首日 (1 月 1 日 2 月 1 日 3 月 1 日 ) 提繳, 月提繳工資 1,800 元, 註明部分工時, 另填 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 申報其月末日 (1 月 31 日 2 月 28 日 3 月 31 日 ) 停止提繳 ; 不應累計 1 2 3 月授課時數 18 小時於 4 月 5 日始集中申報其 3 月首日提繳及月末日停止提繳 3. 事後發現漏未申報須追溯申報全月提繳且期間未中斷者, 得以追溯提繳月之首日申報提繳, 追溯停繳月之末日申報停止提繳, 不需按追溯期間逐月分別申報月首日提繳及月末 19
日停止提繳 例 : 某代課老師於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均 全月在職但每月授課時數不同者, 年底時發覺其勞工退休金漏未申報, 因該段期間每月薪資已確知, 故以月平均薪資申報 1 月 1 日提繳,6 月 30 日停繳即可, 不須分別追溯 1 至 6 月每月月首日提繳, 月末日停繳方式申報 4. 提繳單位欲申報勞工開始個人自願提繳及停止個人自願提繳等手續, 切勿使用 勞工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率調整表 申報個人自願提繳及停止個人自願提繳 ( 將提繳率調整為 0 ), 應填寫勞工退休金提 停繳申報表正確申報 退月提繳工資 7. 學校與廚工簽訂之勞動契約若屬不定期契約, 且於寒暑假期間因無提供勞務而未支薪, 學校得向本局申報調整工資, 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 1 級, 以月提繳工資 1,500 元辦理提繳退休金, 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0 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 5. 申報追溯提繳時, 如該勞工已離職, 除填寫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註明到職日期申報提繳外, 應另填寫 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 註明最後提繳日期 ( 即該勞工最後在職日期 ) 6. 公立學校代課教師代課經費來源不同時, 應將不同來源經費加總後之總金額依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之等級金額填報勞 20 21
三 月提繳工資調整之申報 ( 一 ) 同時參加勞保及勞退者 原則上以填寫勞 ( 健 ) 保 勞退合一薪調表一式 2 份即可, 其中 調整後勞保月投保薪資 ( 勞退調整後月提繳工資 ), 請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 依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之等級填寫, 若為部分工時人員, 務請註明 部分工時 字樣 ; 如係填寫實際工資者, 本局將依適當等級歸級, 並依規定自寄送(郵寄時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本局或健保局之次月 1 日調整生效 ( 二 ) 僅參加勞退未加勞保者 應填寫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調整表 申報調整, 並依規定自寄送(郵寄時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本局之次月 1 日調整生效 四 停止提繳之申報 ( 一 ) 使用表格 1. 同時參加勞保及勞退者 原則上均以勞 ( 健 ) 保 勞退合一退保表一併申報勞 ( 健 ) 保退保及停止提繳勞退 ; 惟有下列情形時, 須另填寫 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 申報停繳勞退 : (1) 採按月申報提繳及停繳者 (2) 勞退最後提繳日期與勞保退保日期不同者 ( 勞退可於離職 7 日內申報停繳 ) (3) 在職勞工停止個人自願提繳者 2. 僅參加勞退未加勞保者 填寫 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 申報停繳勞退即可 ( 二 ) 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 填表說明 1. 停止提繳部分 22 23
勾填 停止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 (a) 欄 若仍在職勞工僅欲停止其個人自願提繳部分者請勾選 (b) 欄 2. 最後提繳日期 填報勞工最後在職日期 五 網路申報 ( 一 ) 本局網路申辦作業本局網路申辦作業網址 http : //www.blia.gov.tw, 點入勞保 / 勞退網路申辦作業後, 有 勞保網路申辦作業 ( 含勞退申報 ) 及 勞退網路申辦作業 2 大入口, 說明如下 : 1. 勞保網路申辦作業 ( 含勞退申報 ) 為合一申報網頁, 原則上本作業可同時申報勞 ( 健 ) 保 勞退之加保提繳 退保停繳 及工資調整 又加保申報作業中, 已加入 勞退提繳日期 欄, 若欲申報不同於勞保加保日之勞退提繳日期 ( 勞退提繳日期若與勞保加保日期相同, 此欄位維持空白 ), 該欄位可輸入之勞退提繳日期範圍為 : 不含申報當日往前推算 6 日內之日期才可接受 其中加保申報網頁, 有 3 種自動連動功能 : (1) 於勞保專用區 月實際工資 輸入月實際工資總額, 會自動在勞保投保薪資 健保 24 25
投保金額, 勞退月提繳工資 3 個欄位各自歸級 (2) 於勞保專用區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輸入代碼, 會自動帶出勞退專用區 勞退提繳身分別 (3) 強制提繳對象之雇主提繳率依單位雇主提繳率 ( 未指定, 視為 6%) 自動帶出 公立學校投保勞保的人員與勞工退休金的提繳對象不盡相同, 請務必於勞保專用區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輸入適當的身分代碼, 俾正確申報是否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提繳身分為強制對象或自願對象 茲針對勞保專用區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與勞退專用區 提繳身分別 自動連動說明如下 : 技工 工友 駕駛 : 適用勞動基準法, 屬強制提繳對象 請務必於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輸入代碼 4"( 技工 工友 駕駛 ), 會自動在勞退專用區 提繳身分別 帶出 1. 強制對象 "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人員 : 適用勞動基準法, 屬強制提繳對象 請務必於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輸入代碼 F" ( 一般公立單位臨時人員 ), 會自動在勞退專用區 提繳身分別 帶出 1. 強制對象 " 公立學校兼任及代理 ( 課 ) 教師 ( 含教學支援人員 ): 不適用勞基法, 惟應有基本退休金保障 A. 已依行政院 94 年 5 月 20 日函示提繳勞工退休金者繼續提繳 尚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撥離職儲金者, 選擇提繳勞工退休金 在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欄請勿輸入任何代碼 ( 即維持空白 ), 勞退提繳身分別將自動顯示為 2. 自願對象, 請務必再自行輸入 雇主提繳率 6% " 申報勞工退休金提繳 B. 非上開 A 所述人員, 已有相關退休金制度保障 ( 如現職軍公教人員 ) 已 26 27
領取退休金 ( 俸 ) 具有專職者: 非勞工退休金提繳對象, 在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欄請勿輸入任何代碼 ( 即維持空白 ), 勞退提繳身分別將自動顯示為 2. 自願對象, 雖提繳身分別及月提繳工資 2 欄資料皆由程式自動帶出, 惟其他勞退專用欄位請維持空白不輸入, 即未申報勞退提繳 約聘僱人員 ( 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並已提撥離職儲金者 ) 或教學 研究人員已提撥離職儲金者 : 非勞工退休金提繳對象, 不得提繳勞工退休金 在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欄請輸入代碼 J"( 已提撥離職儲金之人員 ), 程式自動將勞退專用欄位全部管制不可輸入 公法救助人員 ( 指進用期間與用人單位間屬於公法救助關係, 非屬一般勞雇關係 ): 非勞工退休金提繳對象, 不得提繳勞工退休金 在 勞基法特殊身分別 欄請輸入代碼 K"( 公法救助人員 ), 程式自動將勞退專用欄位全部管制不可輸入 2. 勞退網路申辦作業 僅參加勞退未參加勞保者, 請用本作業單獨申報勞退提繳 / 停繳 / 月提繳工資調整 勞退網路申辦作業 之勞退提繳 / 停繳申報, 可輸入之 ( 提繳 ) 提繳日期 /( 停繳 ) 最後提繳日期之範圍如下 : (1) 每月 1 日至 10 日 : 可輸入之日期為前月 1 日至申報當日 (2) 每月 11 日至月末日 : 可輸入之日期為當月 1 日至申報當日 ( 二 ) 健保局網際網路加退保系統 健保局網際網路加退保系統 申報勞健保 ( 含三合一及二合一 ) 異動 之功能中, 已含勞退提繳 / 停繳 / 提繳工資調整之申報, 惟並無單獨申報勞退資料之功能 28 29
六 勞工退休金之計算 ( 一 ) 法令規定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 :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採按月開單, 每月以 30 日計算, 勞工退休金經按個別勞工計算至元位數 ( 角以下四捨五入 ) 後, 逐月依提繳單位彙整開單 ( 二 ) 計算方式 1. 全月在職者 為全月無異動之勞工, 全月提繳 勞工退休金 = 月提繳工資 提繳率 例 某員工月提繳工資為 36,300 元 雇主提繳率 6%, 則全月雇主應為其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為 :36,300 元 6%=2,178 元 例 某新進員工於 98 年 9 月 25 日到職, 月提繳工資為 36,300 元 雇主提繳率 6 %, 則 98 年 9 月份雇主應為其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為 :36,300 元 30 (30-25 +1) 6.0%=436 元 3. 勞工退休金不分大小月份, 每月均以 30 日計算 例 8 月 31 日到職者,8 月份應提繳 1 天 ;8 月 31 日離職者,8 月份應提繳 30 天 例 每年 2 月份退休金如全月提繳者仍以 30 天計算 :2 月 28 日到職者,2 月份應提繳 3 天 ;2 月 28 日離職者,2 月份仍以全月提繳 30 天計算 ;2 月 28 日到職再離職者,2 月份應提繳 3 天 2. 非全月在職者當月新進或離職勞工, 在職日數為提繳日數 勞工退休金 = 月提繳工資 30 提繳日數 提繳率 30 31
七 勞工退休金之繳納 ( 一 ) 繳納期限 依勞退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 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 25 日前寄送事業單位, 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 : 雇主於每月 15 日前尚未收到勞保局上個月應寄發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時, 應通知勞保局補發, 例如 :9 月份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本局於 10 月 25 日前完成計算並寄發繳款單, 單位最遲應於 11 月 30 日前繳納 ; 若於 10 月底前尚未收到繳款單, 則應通知本局補發, 或至本局全球資訊網 (www.bli.gov.tw) 首頁, 點選便民服務項下之 保險費 / 勞退金查詢及補單 後再點選 應繳勞退金查詢及補單, 輸入單位提繳單位編號含檢查碼, 直接由單位端補印繳款單 ( 二 ) 繳納方式 依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 : 提繳退休金時, 雇主應持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至指 32 定之代收金融機構繳納或以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 1. 金融機構代收 單位於每月 25 日收到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經核對提繳單位編號及名稱無誤後, 請持繳款單至本局指定之代收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以現金繳納, 如以票據繳納者, 應以代收金融機構所在地所屬票據交換所之即期支票為限, 支票抬頭請填寫 限繳勞工退休金 請勿將郵寄票據寄送至本局或自行填寫郵政劃撥存款單方式繳納 2. 轉帳代繳 經金融機構轉帳代扣退休金成功的提繳單位於扣繳日起 15 日內可收到本局寄發的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收據, 以為報帳的憑證 ( 三 ) 繳款單異議處理方式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所載金額與雇主應繳金額不符時, 雇主應先照額全數繳納, 並向勞保局提出調整理由, 經勞保局查明後, 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 一併結算 本局每月 33
所寄送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均附有計費當月異動明細資料 ( 如當月異動人數較多, 則另行寄送 ) 供提繳單位核對, 請即時核對提繳人數及異動資料是否正確, 並於繳費期限前儘速反映不符事項, 以保障權益 八 年度預開 12 月份繳款單 ( 一 ) 依規定每年 12 月份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本局應於次年 1 月 25 日以前寄發, 單位應於 2 月底前繳納 惟為配合公立學校會計年度需要, 應單位要求, 本局先以 11 月底提繳生效中之人數, 預開 12 月份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12 月份均全月提繳 ), 並於 12 月 25 日前連同 11 月份繳款單一併寄發 至因 12 月份勞工異動所產生之勞工退休金差額, 則於次年 1 月份勞工退休金繳款單一併結算 ( 二 ) 公立學校申請預開 1. 申請勞保預開, 勞退即同步預開 2. 申請預開後, 每年自動預開 3. 原非預開單位欲申請成為預開單位者, 請於 11 月底前電洽本局承保處辦理 4. 配合預開單位年底作帳需要, 每年 10 11 12 月份退休金繳款單, 屬於轉帳代繳單位一律改以持單繳納 ( 三 ) 為使 12 月份預開之繳款金額能更適切反映實際狀況, 公立學校對於長期僱用但每月薪資不固定採按月申報前月月首日提繳及月末日 34 35
停繳者, 可於 12 月 5 日前僅申報 11 月 1 日之提繳, 暫不申報 11 月 30 日之停繳, 俟 12 月 15 日後再申報 11 月 30 日之停繳, 俾免上述人員未能列入預開 12 月份繳款單之計算, 而使預開金額與實際金額差距過大, 造成困擾 附錄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218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3771 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 優先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勞工 雇主 事業單位 勞動契約 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 監督 考核以及有關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 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 以下稱監理會 ) 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另以法律定之 監理會成立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管理業務, 歸入監理會統籌辦理 第 5 條勞工退休金之收支 保管 滯納金之加徵 罰鍰 36 37
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 ( 以下稱勞保局 ) 辦理之 第 6 條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 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 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 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二章制度之適用與銜接第 7 條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 不適用之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 得自願提繳, 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第 8 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 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 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 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38 第 9 條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 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 ; 勞工屆期未選擇者,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 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 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 一 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 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 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 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 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 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 10 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 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第 11 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於本條例施行後, 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 39
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雇主應依各法規定, 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 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 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於民營化之日, 其移轉民營前年資, 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 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 至離職時恢復 第 12 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40 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 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第 13 條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 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 工資 工作年資 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 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約定結清之退休金, 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 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第 14 條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 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勞工自願提繳部分, 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41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第 15 條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 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 以二次為限 調整時, 雇主應於當月底前, 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 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 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 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 ; 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項之提繳率, 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第 16 條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 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第 17 條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由雇主或所屬單位於其自願提繳或停止提繳之日, 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並按月扣 收繳提繳數額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其退休金之提繳, 自 42 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 第 18 條雇主應於勞工到職 離職 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 列表通知勞保局, 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第 19 條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 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 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 連同雇主負擔部分, 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其退休金之提繳, 自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 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第 20 條勞工留職停薪 入伍服役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勞工復職時, 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 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 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第 21 條雇主提繳之金額, 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 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 離職 出勤工作紀錄 工資 每月提繳紀錄 43
及相關資料 第 22 條事業單位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 23 條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 一 月退休金 : 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 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 一次退休金 :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 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 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金生命表 平均餘命 利率及金額之計算, 由勞保局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24 條勞工年滿六十歲, 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 得請領月退休金 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 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 年資中斷者, 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 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 始得請領 44 第 25 條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 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 投保年金保險, 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 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 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 停止給付月退休金 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 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第 27 條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 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 應共同具領, 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 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 ; 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 由其餘遺屬請領之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 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 45
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第 28 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 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 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 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 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 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 ; 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 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29 條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不得讓與 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 第 30 條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 不得因勞工離職, 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 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 其約定無效 第 31 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 自勞工離職時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32 條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 46 一 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二 基金運用之收益 三 收繳之滯納金 四 其他收入 第 33 條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 不得扣押 供擔保或移作他用 ; 其管理 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之經營及運用, 監理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委託經營規定 範圍及經費, 由監理會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34 條勞保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 應分戶立帳, 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 ; 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並提監理會審核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 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應按月提監理會審議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第四章年金保險第 35 條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 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得不依第六 47
條第一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 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仍不得實施 前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 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第 36 條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 保險費之收繳情形, 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第 37 條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 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保險人之資格,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勞工離職後再就業, 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 繼續提繳保險費 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 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 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 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 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由勞工全額自行負 48 擔 ; 勞工無法提繳時, 年金保險契約之存續, 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第一項勞工離職再就業時, 得選擇由雇主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第 39 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 於本條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第五章監督及經費第 40 條為確保勞工權益, 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 得向雇主 勞保局 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 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第 41 條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 發現有意圖干涉 操縱 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者, 應通知監理會 監理會認有處置必要者, 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第 42 條主管機關 監理會 勞保局 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 團體所屬人員, 除不得對外公佈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 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 為勞工及雇主謀取最大之經濟利益 49
第 43 條監理會及勞保局籌辦及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須之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44 條勞保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 單據及業務收支, 均免課稅捐 第六章罰則第 45 條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第 46 條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 47 條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49 條雇主違反第九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未辦理申報提繳 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 50 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 50 條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按月連續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 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 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 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第 51 條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扣留勞工工資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52 條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 通知規定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53 條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 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 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 經限期命令繳納, 逾期不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如有不服, 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未按 51
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 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 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54 條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 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 屆期未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強制執行業務, 委任勞保局辦理之 第 55 條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 以行為人論 第七章附則第 56 條事業單位因分割 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 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 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第 57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8 條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52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40002504 號令發布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60130590 號令修正發布, 自 96 年 7 月 1 日施行級距級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級距級實際工資月提繳工資 第 1 組 第 2 組 第 3 組 第 4 組 第 5 組 1 1,500 元以下 1,500 元 32 36,301~38,200 元 38,200 元 2 1,501~3,000 元 3,000 元 33 38,201~40,100 元 40,100 元 3 3,001~4,500 元 4,500 元 第 6 組 34 40,101~42,000 元 42,000 元 4 4,501~6,000 元 6,000 元 35 42,001~43,900 元 43,900 元 5 6,001~7,500 元 7,500 元 36 43,901~45,800 元 45,800 元 6 7,501~8,700 元 8,700 元 37 45,801~48,200 元 48,200 元 7 8,701~9,900 元 9,900 元 38 48,201~50,600 元 50,600 元 8 9,901~11,100 元 11,100 元 第 7 組 39 50,601~53,000 元 53,000 元 9 11,101~12,105 元 12,105 元 40 53,001~55,400 元 55,400 元 10 12,106~12,300 元 12,300 元 41 55,401~57,800 元 57,800 元 11 12,301~13,500 元 13,500 元 42 57,801~60,800 元 60,800 元 12 13,501~15,840 元 15,840 元 43 60,801~63,800 元 63,800 元 13 15,841~16,500 元 16,500 元 第 8 組 44 63,801~66,800 元 66,800 元 14 16,501~17,280 元 17,280 元 45 66,801~69,800 元 69,800 元 15 17,281~17,400 元 17,400 元 46 69,801~72,800 元 72,800 元 16 17,401~18,300 元 18,300 元 47 72,801~76,500 元 76,500 元 17 18,301~19,200 元 19,200 元 48 76,501~80,200 元 80,200 元第 9 組 18 19,201~20,100 元 20,100 元 49 80,201~83,900 元 83,900 元 19 20,101~21,000 元 21,000 元 50 83,901~87,600 元 87,600 元 20 21,001~21,900 元 21,900 元 51 87,601~92,100 元 92,100 元 21 21,901~22,800 元 22,800 元 52 92,101~96,600 元 96,600 元 22 22,801~24,000 元 24,000 元 第 10 組 53 96,601~101,100 元 101,100 元 23 24,001~25,200 元 25,200 元 54 101,101~105,600 元 105,600 元 24 25,201~26,400 元 26,400 元 55 105,601~110,100 元 110,100 元 25 26,401~27,600 元 27,600 元 56 110,101~115,500 元 115,500 元 26 27,601~28,800 元 28,800 元 57 115,501~120,900 元 120,900 元 27 28,801~30,300 元 30,300 元 58 120,901~126,300 元 126,300 元 28 30,301~31,800 元 31,800 元 59 126,301~131,700 元 131,700 元第 11 組 29 31,801~33,300 元 33,300 元 60 131,701~137,100 元 137,100 元 30 33,301~34,800 元 34,800 元 61 137,101~142,500 元 142,500 元 31 34,801~36,300 元 36,300 元 62 142,501~147,900 元 147,900 元 63 147,901 元以上 150,000 元 53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400024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60130523 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26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80130139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本細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 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 ( 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 ) 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 以下簡稱提繳申報表 ) 各一份送勞工保險局 ( 以下簡稱勞保局 )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 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 其提繳單位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第 3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 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 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 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下列證件影本 : 一 工廠 : 工廠登記證 二 礦場 : 礦場登記證 採礦或探礦執照 54 三 鹽場 農場 牧場 林場 茶場等 : 登記證書 四 交通事業 : 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 公用事業 : 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 公司 行號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 私立學校 新聞事業 文化事業 公益事業 合作事業 漁業 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 : 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 其他事業單位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 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 ( 變更 ) 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 負責人非本國籍時, 以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 第 4 條有下列資料變更時, 雇主應於三十日內向勞保局申請 : 一 事業單位之名稱 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 負責人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 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 55
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第二章制度之適用及銜接第 5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 應由勞工親自簽名 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 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雇主應將徵詢結果填具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提繳申報表寄交勞保局, 並留存一份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本條例勞工退休金制度時, 除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雇主表明外, 並得以書面向勞保局聲明 雇主申報如與勞工聲明不同者, 以勞工聲明為準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 應以書面為之, 並親自簽名 第 6 條事業單位未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前, 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 7 條事業單位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徵詢勞工之選擇時, 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 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 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新進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 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56 雇主徵詢勞工之選擇時, 應以書面為之, 並由勞工親自簽名 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 雇主及勞工應各留存一份 第 8 條本條例施行後,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並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 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施年金保險者, 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給與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 9 條勞工同期間受僱於二個以上之雇主者, 各該雇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分別提繳 第 10 條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 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 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第 11 條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改組 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併購者, 其留用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及保留之工作年資, 併購後存續 新設或受讓之事業單位應予承受 第 12 條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 57
清之退休金, 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 ; 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條件前, 不得領回 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 其所採計工作年資, 始得併計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工作年資 ; 移入時, 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第 13 條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 得變更原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 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前項變更, 一年以一次為限 ; 雇主應於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第 14 條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 離職後再就業,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 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 離職後再就業, 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 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 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依第一項規定移轉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者, 其已提繳退休金之期間, 不得低於二年 ; 58 依前項規定辦理移轉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者, 其已提繳保險費之期間, 不得低於四年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移轉, 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完成移轉作業 第三章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第 15 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 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 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 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 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 其工資尚未確定者, 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 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 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 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第 16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除向勞保局申報以不同提繳率為個別勞工提繳外, 應依相同之提繳率按月提繳 未申報提繳率或申報未達百分之六者,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提繳率百分之六計 59
算 第 17 條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 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局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勞保局得暫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 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 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第 18 條雇主所送勞工退休金申報資料, 有疏漏者, 除提繳率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外, 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第 19 條勞工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變更或錯誤時, 雇主應即填具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 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有關證件, 送勞保局辦理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變更資料逕予變更 第 20 條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時, 其提繳率不得高於百分之六 前項雇主自願提繳時, 應與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 60 第一項工作者及經理人自願提繳時, 雇主得在百分之六之提繳範圍內, 另行為其提繳 第 21 條勞工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者, 雇主應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 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 連同雇主負擔部分, 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勞工不願提繳時, 於通知雇主後, 由雇主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 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 自願提繳部分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者, 視同停止提繳 第 22 條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採按月開單, 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 以元為單位, 角以下四捨五入 第 23 條提繳退休金時, 雇主應持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至指定之代收金融機構繳納或以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 第 24 條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所載金額足額繳納者, 由勞保局逕行將雇主所繳金額按每位勞工應提繳金額比例分配之 第 25 條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所載金額與雇主應繳金額不符時, 雇主應先照額全數繳納, 並向勞保局提出調整理由, 經勞保局查明後, 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 61
額時, 一併結算 第 26 條雇主於每月十五日前尚未收到勞保局上個月應寄發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時, 應通知勞保局補發 第 27 條事業單位有歇業 解散 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 且未僱用勞工者, 其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 以事實確定日為準, 未能確定者, 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 第 28 條雇主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時, 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即同時停止 第 29 條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 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亦應一併註明, 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 第 30 條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之文件及雇主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置備之僱用勞工名冊, 由雇主或事業單位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第 31 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年金生命表 平均餘命 利率及金額, 由勞保局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主動公開之, 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62 第 32 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 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 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 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監理會 ) 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第 33 條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者, 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金額, 以已提繳論 屆期未繳入專戶者, 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請領一次退休金者, 其當月退休金專戶本金, 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 其後所提繳之金額, 勞保局應無息核發請領人 第 34 條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 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 尚未分配收益部分, 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 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第 35 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實際提繳退休金之 63
年資, 其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 勞工參加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工作年資, 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 始合併計算 第 36 條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 其工作年資重新計算, 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原有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領取前項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 一年以一次為限 第 37 條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 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 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第 38 條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 應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 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死亡診斷書 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 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 其證明身分 64 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 四 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 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 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第 39 條勞工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因僑居國外, 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 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 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應包含中譯本, 送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中譯本未認證者, 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 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 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 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第 40 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 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 ; 其核發日期如下 : 一 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休金, 於二月底前發給 二 四月至六月份之月退休金, 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65
三 七月至九月份之月退休金, 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四 十月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 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發給 前項申請之第一次月退休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 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 第 41 條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 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其帳戶在國外者, 手續費用由領取人負擔 第 42 條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 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 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第 43 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所稱其他收入, 指下列各款收入 : 一 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 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二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逾五年請求時效, 未領取死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餘款 第四章監督及經費第 44 條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 項之執行情形, 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 擬具決算報告, 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報請監理會審議 : 一 提繳單位數 提繳人數 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 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 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規定之文件 第 45 條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 一 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 免徵印花稅 二 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提繳款 滯納金 罰鍰, 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 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五章附則第 46 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 不得逾三十日 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 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至六十日 第 47 條雇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自同條第三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 第 48 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加徵滯納 66 67
金, 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第 48 條之 1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 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 49 條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 由勞保局定之 第 50 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