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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附加住院津贴A+S

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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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目录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承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三条诉讼时效第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五条合同终止第十六条释义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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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9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93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93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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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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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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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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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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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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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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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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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 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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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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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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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7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 经我们审核同意,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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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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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 [2014] 疾病保险 087 号 附加成长护航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我们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 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承担部分保险责任,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注意条款正文粗体字部分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三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第十四 十五条 目录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承保范围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七条 保险费豁免 第十五条 释义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 附加成长护航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如投保人( 以下简称 您 ) 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 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 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 且出生满 30 日至 15 周岁的人士 ( 被保险人 ) 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4.1.1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 见释义 ) 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 ( 见释义 ) 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 见释义 ) 中一项或多项, 我们将无息返还 成长护航少儿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 成长护航少儿两全保险( 分红型 ) 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 见释义 ) 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该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2 白血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白血病 ( 见释义 ), 除 4.1.1 所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额外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3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我们将按当时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4.2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5.1.5 战争 ( 见释义 )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5.1.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释义 )( 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 见重大疾病释义 ) 除外 );

5.1.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5.1.8 遗传性疾病 ( 见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释义 ) 5.2 发生上述 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 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释义 ) 5.3 发生上述除 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期间 6.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豁免 7.1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并且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 或者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 ( 见释义 ) 且 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 ( 见释义 ) 确认, 除本附加合同 7.2 中所述情形外,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 您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7.2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1) 投保人自残或自伤 ;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投保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8.1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 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 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8.2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 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交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8.3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发生调整, 我们将及时通知您 第九条受益人 9.1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相同 ;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白 血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2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9.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9.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9.5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9.6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9.7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9.8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10.1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白血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重大疾 病保险金和白血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释义 );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 血液检查 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 ( 如有需要 ) 10.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见释义 )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 ( 如有需要 ) 10.3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0.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0.5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 除保险合同外, 我们审核原件, 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 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10.6 除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不允许外, 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11.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 (3) 本附加合同期满 ; (4)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1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3.2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 ( 具体天数请见保险单 ) 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 并将自收到保险合 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3.3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终 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3.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14.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Ⅰ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N 0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4.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14.3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14.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4.5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4.6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见释义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见释义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见释义 )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4.7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4.8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 见释义 ) 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9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14.10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日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4.11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4.12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日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4.13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14.14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4.1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14.16 Ⅰ 型糖尿病是指 18 岁以前, 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糖 脂肪 蛋白质代谢异常, 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内分泌专科医生作出诊断, 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6 个月以上 能以胰岛素注射治疗以外的其它方法治疗的糖尿病及 II 型糖尿病 (NIDDM) 或继发性糖尿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4.17 川崎病伴心脏损害是指一种以损伤冠状动脉血管为主, 可同时合并其他大血管损害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 且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瘤的川崎病 作为心脏受累的证据, 被保险人必须因严重心脏并发症确已

接受开胸手术以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 ; 或确已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 瓣膜包括生物瓣膜和机械瓣膜 ), 但瓣膜或其他修复手术除外 14.18 急性脊髓灰质炎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主任医师确认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 ( 例如 : 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 ) 被保险人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 则不符合理赔条件 未导致肢体瘫痪及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 例如格林 - 巴利综合征 ( 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 ) 则不在本保障范围以内 14.19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是指小儿及青少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 可表现为驰张热 皮疹 关节炎 脾肿大 淋巴结肿大 浆膜炎 体重减轻 中性粒细胞增多等, 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 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儿科类风湿病专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保障仅限于症状持续 6 个月以上, 并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其他类型的儿童类风湿性关节炎除外 14.20 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此病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范围内因医疗而接受输血, 并因该次输血而感染上述病毒 ; (2) 医疗机构确认该项输血行为是在该医疗机构进行的 ; (3) 被保险人并非地中海贫血患者 血友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 14.21 严重心肌炎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 6 个月的心功能损害 严重的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左氏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 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14.22 上述定义的各项重大疾病中,14.1 至 14.15 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所定义的疾病 第十五条 释义 15.1 等待期 :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 ( 以较迟者为准 )90 日内 ( 含第 90 日 ) 为等待期 15.2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5.3 重大疾病 : 指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约定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15.4 意外伤害事故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 如过敏 原发性感染 细菌性食物中毒 猝死等 15.5 白血病 : 是血液及造血组织的恶性肿瘤, 其特征为白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可经血管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白血病范畴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5.6 毒品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5.7 酒后驾驶 : 是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5.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15.9 无有效行驶证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5.10 战争 :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5.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5.12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5.13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15.14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5.15 全残 : 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 :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二三四五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七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 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15.16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 包括司法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 医疗鉴定机构, 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15.17 有效身份证件 :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15.18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15.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5.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5.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5.22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日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