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146 期 法規類 目 錄 教育預告廢止臺北市市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 3 社政修正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部分規定並自 105 年 8 月 5 日起生效 16 政令類 民政公示送達許宗仁等 4 戶 9 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20 都市發展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中山區中正段二小段 255 地號等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 21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 12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暨公聽會期日 22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二小段 358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24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5 年 4 月 28 日府都新字第 10432692002 號函邱治群君等 3 人 25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3 年 8 月 26 日府都新字第 10331385002 號函張美華君 27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5 年 6 月 28 日府都新字第 10431608102 號函胡惠芳君等 2 人 28 社政公告王景玉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5 款規定依 法公布姓名 29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期四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交通公告實施臺北市捷運市政府站 內湖科技園區計程車共乘路線及費率 30 公告實施臺北市貓空纜車動物園站 貓空纜車貓空站計程車共乘路線及費率 31
法 規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發文字號 : 府教國字第 10537160300 號主旨 : 預告廢止 臺北市市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 依據 :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準用第 8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廢止機關 : 臺北市政府 二 廢止理由 ( 一 ) 教育部為賦予委託辦學更大彈性, 促進教育之多元化, 提供家長多元之教育選擇, 業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供地方政府據以辦理 ( 二 ) 考量教育部所訂條例, 除業涵蓋本自治條例所規範內容外, 並明確規範委託私人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申請及審查相關程序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招生 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評鑑 獎勵及輔導等相關規定, 本府教育局嗣後委託私人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相關事項, 得逕依該條例之規定辦理, 且為免相同事項分由教育部及本府教育局並行規範, 造成學校及受委託人依循之困擾, 爰辦理旨揭法令廢止作業 三 臺北市市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 條文詳如附件 3
四 對於旨揭自治條例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 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 14 日內向本府教育局 ( 國小教育科 ) 洽詢或提供意見 : ( 一 ) 承辦機關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二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8 樓北區 ( 三 ) 電話 :2720-8889 轉 6373 ( 四 ) 傳真 :2725-6372 ( 五 ) 電子信箱 :diorsh8813@mail.taipei.gov.tw 市長柯文哲 教育局局長湯志民請假副局長何雅娟代行 北市 0 五 -0 七 - 一 00 六 臺北市市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 (103) 府法綜字第一 0 三三一九八 七八 0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三條, 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 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 局 ) 4
第三條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委辦學校, 指由教育局委託私人辦理教育事務之市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 以下簡稱市立國民中小學 ) 前項委託, 指教育局基於發展學校辦學特色, 鼓勵教育實驗, 提供受託人學校用地 校舍設備, 編列經費, 針對學校課程教學 評量 招生 人員進用等事項, 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 將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其辦理 私人受託辦理委辦學校教育事務, 應以非營利為目的, 並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 保障學生受教權, 追求國民教育之公益性 績效性 實驗性與創新性 第五條教育局提供委辦學校予受託人時, 雙方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學校用地 : 由教育局提供既有用地, 不收對價性租金 使用費及管理費 二校舍設備 : 由教育局提供既有校舍設備, 不收對價性租金 使用費及管理費 三辦理經費 : 按年度以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支應, 經費項目為同級學校之人事費 校舍與設備維護費 業務費等 四學生來源 : 設籍本市之學生, 不受學區限制, 惟原學區學生得優先入學 五課程教學 : 依據學校辦學特色及學生學習需求規劃 六人員進用 : 得依據學校辦學特色及教師專長聘任所需人員, 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限制 七主計及財務管理 : 依公立學校之會計及財務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5
八學雜費收費標準 : 依一般同級公立學校收取 其調整或增加時, 應報經教育局核准 前項各款以外之事項,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於委託契約中約定之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受教育局委託辦理委辦學校教育事務之私人 ( 以下簡稱受託人 ), 以依法登記設立之非營利教育事務法人為限 但依私立學校法所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 不得為受託人 同一教育事務法人於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以受託辦理二所委辦學校為限 登記名稱不同之教育事務法人, 其董 ( 理 ) 監事或社員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視為同一教育事務法人 為辦理委託私人辦理學校之相關業務, 教育局應設立委辦學校諮詢及評選委員會, 其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除本自治條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教育局與受託人之權利義務, 依委託契約之約定 委託契約訂定後法規有變更者, 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受託人, 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者, 適用舊法規 委託契約之訂定,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學生受教權為原則 ; 其履行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受託人於契約期間得視發展所需, 經教育局同意後, 將委辦學校調整為國中國小之九年一貫制 ; 其受託辦理國小教育或國中 6
第二章評估及規劃 國小九年一貫者, 得銜接辦理幼兒教育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教育局應定期評估現有學校整併與委託辦理之可行性 經教育局專案評估後得將整併後較符合教育需求之學校優先開放委託私人辦理 教育局進行前項專案評估時, 應考量周邊公私立學校與委辦學校之分布情形, 以提供家長及學生多元選擇及就學方便為原則, 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教育局進行專案評估及公聽會後, 應提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是否得委託辦理 前項專案評估 公聽會及教育審議委員會之審查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 必要時得予延長 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符合第六條受託人資格者, 得提出計畫或可行性評估, 向教育局提出建議, 依前條規定評估將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教育局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 原學校依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聘任 任用之現有編制內校長 教職員, 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 任用者, 仍具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身分, 其任用 服務 懲戒 考績 訓練 進修 俸給 保險 保障 結社 退休 資遣 撫卹 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 依其原適用之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辦理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 人事 會計人員之管理, 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7
前二項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 得依委託日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 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 第二項人員於退休 資遣後受聘於受託人者, 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第十四條 前條第一項之原學校校長不願轉任至受託學校者, 協助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轉任他校或回任教師 原學校教職員不願意轉任至受託學校者, 由教育局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 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十五條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 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 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 ; 其不願隨同移轉者, 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適用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 ( 原事務管理規則 ) 進用之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 ) 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 應於委託日依其原適用之退休 資遣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 並改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前項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 應由教育局專案安置, 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 ( 構 ) 繼續予以承認 第三章申請及評選 第十六條 教育局應於委辦學校經第十一條決議通過後兩個月內, 提出委 託辦理評選計畫, 並公告受理申請評選須知相關事項, 徵選受 託人 8
前項委託辦理評選計畫, 應經委辦學校諮詢及評選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教育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公告事項如下 : 一受託人應具備之資格 二委辦學校之位置 校地 校舍及設施現況 三委辦學校之人員 學生 家長及社區現況 四委辦學校之目標 五申請人應備之辦理計畫等文件 六教育局可提供之行政協助 七教育局與受託人之權利義務 八委託辦理期間及準備期間 九申請期限 十其他委辦學校之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教育局應以公開評選方式, 選任受託人 符合第七條規定受託人資格者, 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辦理計畫等文件, 向教育局提出委辦申請 教育局應於申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 完成初審 ; 初審完成後十四日內, 提請委辦學校諮詢及評選委員會複審 委辦學校諮詢及評選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複審 經複審決議選出受託人者, 應於十四日內, 報請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市政府 ) 核定 受託人經市政府核定後, 教育局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條受託人應於接獲教育局通知後三個月內, 完成下列準備事 9
項, 報請教育局審查 : 一完成學校各種組織及員額編制, 且聘妥校長, 及提出經預定聘僱之教師及其他人員簽名之名冊 二編列契約期間年度概算, 並備妥三年以上所需之營運經費 ; 其總額二分之一得以不動產或政府公債為擔保 三校園 校舍 教學設備等教育環境計畫 四開辦年級 特色班級 招生對象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五學校總體課程 教學與活動設計 教學資源 教室安排等教學計畫 六學校硬體 軟體 財務及人員調整之近程 中程及長程發展計畫 七各項管理制度與章則 八其他教育局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稱營運經費, 指扣除政府編列之預算外, 學校所需之營運經費總額 第一項準備期間得延長一次, 至多以三個月為限 第二十一條 教育局應於受託人函報準備事項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如有不完備者, 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改善完成 受託人應於準備事項審查通過後七日內, 與教育局簽訂委託契約 受託人未依前條準備期間及前二項規定期限完成者, 視為棄權 第四章委託契約 10
第二十二條委託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立契約書人及其代表人 二委辦學校名稱 三契約期間 四教育局應準備或協助事項 五行政組織 教職員進用與待遇 學生權益 經費運用等主要受託業務內容 六雙方之權利義務 七終止契約之事由 八違約處罰條款 九雙方應支付或負擔之費用 十續約條件 十一具體辦理計畫 學校發展計畫 資產清單 組織編制等附件 第二十三條委託契約中, 應載明下列事項報教育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 一變更辦理計畫 組織編制 班級數 總體課程計畫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採購 三其他有關教育政策創新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委辦學校所需之經費, 應於委託契約中約定, 其來源為 : 一市政府及教育局編列之年度預算及各項補助 二向學生收取之各項經費 三政府其他部門對委辦學校之補助 四受託人自行籌措之經費 五其他依法辦理相關業務之收入 11
前項第一款, 應由教育局訂定委託經費之編列標準 ; 前項各款之經費, 應一併納入市政府各級學校之特別收入基金管理運用 第二十五條委託契約中, 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委託期間所增建 修建之校舍建築, 不論經費來源, 於契約期滿而不續約或終止契約時, 受託人應無條件返還教育局, 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二委託期間所增購 添購之教學設備等, 不論經費來源, 於契約期滿而不續約或終止契約時, 應無條件讓與教育局, 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依前項第一款增建 修建之校舍建物, 應以教育局為起造人及所有權人 第二十六條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教育局得終止委託契約 : 一有第四十條情形,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任意停止學校教學事項致損及學生受教權益,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受託人發生財務困難, 致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損及學生權益 四受託人發生足以嚴重影響學校經營或學生權益之情事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支用經費 六其他不依委託契約及辦理計畫執行, 或影響學校正常教學, 情節重大 第五章組織與管理 12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 聘請具特定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校長 但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校長資格者, 得優先聘任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 聘請具特定科目 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 但具教師證書者, 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內教師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者, 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教育局與受託人, 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屬更有利之規定者外, 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但非屬受託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其退休 撫卹 資遣 保險事項, 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受託學校編制內教師, 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 保險給付時, 其曾任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 依所適用法令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 其待遇與福利事項, 依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之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其退休 撫卹 資遣 保險事項, 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其他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教育局許可者, 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 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 待遇及福利, 由受託學校支給, 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 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前項借調期間, 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 按月 13
撥繳退撫基金 第二十九條受託學校受託後, 其新進人員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受託人應依其規模, 擬訂學校行政組織 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 報教育局核定 受託學校教師人員配置, 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委辦學校之班級 學生人數, 除依現行法規外, 得配合學校發展適度調整 但調整後之班級學生人數, 不得高於本市私立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標準 前項班級 學生人數調整後, 所增加之經費支出, 應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應依委託契約辦理課程規劃 教學設計 教材選擇 活動實施, 並應參酌教育部課程綱要 市政府政策要求與學校辦理特色 配合前項課程規劃與教學實施, 委辦學校之各項設備, 以不低於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為原則 受託人因辦理委辦學校教育事務所需之工程 財物與勞務採購,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受託人因辦理委辦學校教育事務之各項經費支出, 應依政府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收支與運用 受託人之董事長 董事 理事長 理事 監察人 監事及其配 14
偶 三親等血親 姻親, 不得擔任委辦學校之總務 會計或人 事職務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得自行訂定招生規範, 甄選符合學校辦理特色與實驗教 育所需之學生 但不得採紙本成就測驗方式進行 委託前原有學區之學童得免經甄選, 優先就學 第六章監督獎勵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委辦學校自開始招生年度起, 應受教育局每年定期及不定期之視導及評鑑 前項評鑑程序及基準由教育局定之 委辦學校之各項收入, 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之支出, 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 受託人辦理委辦學校教育事務符合下列情形, 於委託契約期滿時, 得不經公開評選, 逕依契約約定之程序, 取得續約權 : 一受託期間無違約紀錄 無終止契約之事由 二經評鑑同一契約期間內連續三年成績優良, 或累計五年成績優良, 且契約屆滿前三年無評鑑成績未達標準之情形 受託人符合前項情形, 有意繼續辦理者, 得於契約屆滿一年前, 檢附辦理成效及相關資料, 向教育局申請續約 第一項續約之辦理, 得不受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之限制 受託人辦理委辦學校教育事務經評鑑成績不佳者, 教育局應給予書面警告, 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逕予終止 15
契約並即時接管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委託契約經終止或屆滿受託人未續約者, 教育局得組成臨時校務管理委員會接管委辦學校 前項接管期間不得逾二年, 接管期間教育局得重新評選受託人或收歸辦理 委辦學校經教育局接管者, 教育局得短期聘僱學校人員至另行評選出新受託人或收歸辦理時止 依前項接管後, 委辦學校依第十五條移轉及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教職員, 除依相關規定辦理資遣外, 由原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職員工, 除依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 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 委辦學校經教育局依前條規定接管時, 教育局應參酌徵詢現有學生之家長意願, 協助在校學生轉入其他同級學校就讀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發文字號 : 北市社老字第 10540364900 號修正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部分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16
附修正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費用補助實施計 畫 部分規定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四 補助類別及額度 : ( 一 ) 僅使用老人日間照顧者 身分別 (1) 領取中低老 (1) 低收入戶 津 3,731 元 (2) 領取中低老 (2) 非列冊低收 一般戶 說明 津 7,463 元 入身心障礙 補助標準 者生活補助 月托照顧 輕度 5,750 5,175 4,025 每月收托達 15 日以上者 服務 中度 11,500 10,350 8,050 費補助上限 重度 18,000 16,200 12,600 交通費補助 1,200 1,200 1,200 1. 每月收托達 15 日以上且實際使用交通工具者可申請交通補助 2. 已領取本項交通費補助者, 不得重複領取 長照十年計畫 中度 重度失能老人交通接送服務 之補助 日照臨托一日補助費 825 745 580 臨托臨托半日補助費 415 375 290 註 1: 選擇使用月托者,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輕度失能獨居長者, 得比照中度失能補助標 準 註 2: 使用日照臨托補助上限不得超過依輕中重度核定月托補助標準 註 3: 申請本補助之照顧服務費不得超過本局核定收費標準 ( 不含交通費補助款 ) 17
註 4: 使用新北市日間照顧服務中心者補助標準比照新北市政府個案照顧服務費用 ( 實居本市之市民, 得另申請本市交通費補助 ) 註 5: 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且領取中低老津 2,290 元資格者, 係非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未達二點五倍 者, 仍屬一般戶 ( 二 ) 老人日間照顧服務 ( 或家庭托顧 ) 及居家服務交互使用當月可使用日數計算方式經評估符合長照十年計畫補助標準者, 得於核定之補助款內交互使用居家服務 家庭托顧 核定補助之時數額度, 扣掉居家服務使用之時數 (x), 乘以各身分別居服補助單價, 再除以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每日補助單價, 即換算可購買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之日數 (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 最小單位以 0.5 日計 ) 1. 交互使用換算公式 ( 以居家服務時數為換算基礎 ) 補助身分別扣除已使用居家服務時數後日間照顧可補助日數 居家服務補助標準 低收入 中低收入 一般戶 (1. 低收入戶 ; 中低收 (1. 領取中低老津 3,731 元 ; 入戶 2. 領取中低老津 2. 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7,463 元 ) 生活補助 ) ( 居服核定時數 - 當月實 ( 居服核定時數 - 當月實際使 ( 居服核定時數 - 當月實 際使用時數 )*200/825 用時數 )*180/745 際使用時數 )*140/580 2. 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補助標準 對象 低收入 (1. 低收入戶 ; 2. 領取中低老津 中低收入戶 (1. 領取中低老津 3,731 元 ; 2. 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一般戶 類別 7,463 元 ) 生活補助 ) 日間照顧 825 元 / 日 745 元 / 日 580 元 / 日 家庭托顧 825 元 / 日 745 元 / 日 580 元 / 日 18
五 申請及審核程序 : ( 一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 : 1. 已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失能者, 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使用日間照顧服務 2. 尚未獲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失能者 : 申請人自行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 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 ( 無則免附 ),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符合資格後,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核定函送本局備查 ; 另已核准個案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每半年複評一次 ( 二 ) 年滿五十歲以上經診斷為失智症患者 : 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 低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 ( 無則免附 ) 本市核( 換 )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 10 者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精神專科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 載明 CDR 評估為 1 至 2 分 ), 洽詢本市日間照顧中心, 由日間照顧中心專業人員評估後, 備齊相關文件於二週內送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 六 核定原則 : ( 一 )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 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當月生效 ( 二 ) 申請日照臨托補助者, 依使用時數最少補助半日 ( 三 ) 日照收托個案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五日者, 依臨托補助核計補助額度 ( 當年二月份配合年假調整為 : 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一日者, 依日照臨托補助合計補助額度, 且無交通費補助 ) 八 請款及撥款程序 : 19
( 一 ) 個案照顧服務費用由收托單位檢附個案出勤紀錄表 收費證明影本 補助個案清冊及收據按月向本局請款 ( 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局 ; 十二月份請款資料請於隔年一月五日前送達 ) ( 二 ) 收托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 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撥款, 如逾會計年度, 致款項無法撥付者, 服務單位應自行負擔, 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 三 ) 收托單位已請款後, 若有第七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 收托單位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 ; 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 ( 如詐欺 偽造文書等 ), 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悉數繳回溢領金額 ; 屆期未繳回者, 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政 令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發文字號 : 北市民戶字第 10532023400 號主旨 : 公示送達許宗仁等 4 戶 9 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依據 : 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80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查許宗仁等 4 戶 9 人係遷出未報人口, 渠等設籍地址之建物滅失門牌已廢止 因渠等現住址不明, 致戶籍登記催告書無法依一般方式送達, 遂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20
二 旨揭催告書受催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領取 三 受催告人請於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向實際居住地戶所辦理遷入登記, 逾期未辦理將依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逕為遷至本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地址 局長藍世聰 臺北市戶籍案件公示送達名冊 編號 受送達人姓名 類別 戶籍地址 01 許宗仁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02 許淑容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03 許淑貞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04 林新益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05 林佳蓁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06 林岱霆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07 許哲瑋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08 許寧倢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09 許心育 遷徙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里 19 鄰溫泉路 68 巷 6 弄 號 以下空白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規字第 10535043700 號 21
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本市都市計畫 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二小段 255 地號等土地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 計畫書圖 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 : 一 展覽期間 : 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二 展覽地點 : 本府及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 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 作為審議本案之參考 張貼處 : 一 本府公告欄 ( 無附件, 計畫書圖另張貼於本府市政大樓 1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 ) 二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三 刊登本府公報 ( 無附件 )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1582300 號 主 旨 : 公告公開展覽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 市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 125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8 月 9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22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起, 至 105 年 8 月 20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臺北市北投區振華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期二 ) 下午 3 時 0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北投區北投區民活動中心第三教室 ( 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 30 號 6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北投區振華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23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22823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二小段 358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8 月 4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7 月 22 日起, 至 105 年 8 月 5 日止, 公開展覽 15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臺北市大同區隆和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大同區國慶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 76 號 4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 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168 號 17 樓 ) 提出, 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 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 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 俾供本市都市 24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申請, 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 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 影印 攝影, 請另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及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大同區隆和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0936600 號 主 依 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5 年 4 月 28 日府都新字第 10432692002 號函邱治群 君等 3 人 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 25
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日期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 二 有關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萬華區雙園段三小段 887-2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公開展覽與舉辦公聽會, 因土地所有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公聽函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三 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 ( 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 20 日內 ), 前往本市都市更新處 ( 承辦人 : 唐煥鈞, 電話 :2781-5696#3060,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168 號 17 樓 ) 領取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公告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萬華區雙園段三小 段 887-2 地號等 1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公開展覽與舉辦公聽會, 所 有權人遷移地址不明公示送達名冊 NO. 所有權人 郵遞區號 原投遞地址 1 邱治群 108 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 196 巷 號 2 邱治群 * 20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 號 3 邱治群 ** 111 台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 109 巷 弄 號 樓 4 范維禎 108 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 196 巷 號 5 范維禎 * 302 新竹縣竹北市仁義路 16 巷 之 號 26
6 范維禎 ** 330 桃園市龍潭區楊銅路 2 段 號 7 廖武順 108 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 196 巷 號 8 廖武順 * 249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二段 巷 之 號 9 廖武順 ** 114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3 段 巷 號 樓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5102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3 年 8 月 26 日府都新字第 10331385002 號函張美華 君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日期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 二 有關本府辦理鳳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信義區虎林段四小段 310 地號等 3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聽證, 因土地所有權人張美華君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聽證函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三 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 ( 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 20 日內 ), 前往本市都市更新處 ( 承辦人 : 翁子閔, 電話 :2781-5696#3068,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168 號 17 樓 ) 領取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27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510300 號主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5 年 6 月 28 日府都新字第 10431608102 號函胡惠芳君等 2 人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日期 :20 日 ( 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 二 有關宜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文山區興泰段二小段 266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 因土地所有權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公聽函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三 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 ( 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 20 日內 ), 前往本市都市更新處 ( 承辦人 : 鄭詩穎, 電話 :2781-5696#3074,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168 號 17 樓 ) 領取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28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公告有關宜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文山區興泰段 二小段 266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 所 有權人遷移地址不明公示送達名冊 所有權人 郵遞區號 原投遞地址 胡惠芳 116 台北市文山區景福路 號 鍾明曲 221 新北市汐止區台五路二段 號 樓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兒少字第 10539618500 號 主 旨 : 王景玉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 15 款規定, 依 法公布姓名 依 據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王景玉君於 105 年 3 月 28 日上午 11 時 17 分左右持預先購買之剁刀於內湖區環山路附近隨機尋找殺害幼童, 將幼童壓制在地, 並以剁刀多次砍傷其頸部, 致流血過多 身首異處致當場死亡 王君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5 款 :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五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之規定, 依同法第 97 條規定公布其姓名 29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交運字第 10531327101 號主旨 : 公告實施本市 捷運市政府站 內湖科技園區 計程車共乘路線及費率 依據 : 公路法第 42 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6 條之 9 及第 2 屆臺北市計程車共乘營運審議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 一 實施日期 :105 年 7 月 29 日起 二 營運業者 :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三 營運期 : 自實施日起 3 年 四 共乘招呼站 ( 上車處 ): 捷運市政府站 (3 號出口忠孝東路側避車彎 ) 及捷運港墘站 (2 號出口旁 ) 五 共乘費率 : 詳如附件 六 共乘營業時間 : 往程週一至週五 7 時至 9 時 ; 返程週一至週五 17 時至 19 時 ( 國定假日除外 ) 七 實施方式 : 往程捷運市政府站 內湖科技園區 ( 捷運港墘站 ), 返程內湖科技園區 ( 捷運港墘站 ) 捷運市政府站 局長張哲揚 30
捷運市政府站 內湖科技園區計程車共乘路線費率表 起 ( 迄 ) 站位內湖科技園區 ( 捷運港墘站 ) 捷運市政府站 搭乘人數 每人分攤金額 2 人 125 元 3 人 90 元 4 人 75 元 (5 人以上乘客坐第 3 排者 ) (70 元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交運字第 10531327201 號 主 旨 : 公告實施本市 貓空纜車動物園站 貓空纜車貓空站 計程車共乘 路線及費率 依 據 : 公路法第 42 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6 條之 9 及第 2 屆臺北市 計程車共乘營運審議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 一 實施日期 :105 年 8 月 1 日起 二 營運業者 : 榮順汽車有限公司 三 營運期 : 自實施日起 3 年 四 共乘招呼站 ( 上車處 ): 貓空纜車動物園站 ( 新光路側 ) 及貓空纜車貓空站 五 共乘費率 : 詳如附件 ( 春節期間不再額外加收加成費用 ) 六 共乘營業時間 : 週一至週五 10 時至 19 時, 週六 日及假日 9 時 30 分至 19 時 31
七 實施方式 : 往程貓空纜車動物園站 貓空纜車貓空站, 返程貓空纜 車貓空站 貓空纜車動物園站 局長張哲揚 貓空纜車動物園站 - 貓空纜車貓空站計程車共乘路線費率表 起 ( 迄 ) 站位 貓空纜車動物園站 貓空纜車貓空站 搭乘人數 每人分攤金額 2 人 150 元 3 人 100 元 4 人 ( 含 ) 以上 75 元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gazette.taipei/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