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Similar documents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北京科技大学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报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回家治疗 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 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 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 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 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宁波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管理, 推动来华留学本科生教育, 根据教育部 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自动退学处理 因不按规定缴纳学费 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按时注册者, 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 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 经学校批准后, 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 各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上午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

京联发〔2009〕22号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须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须及时补注册 第三章学制 修业年限 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 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入伍服役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 1)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学习, 回原籍治疗, 费用自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学生身体康复后,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 每学期在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海大办字〔2012〕12号

院政教〔2009〕158号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研发〔2010〕?号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河南工程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52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院字[2007] 1 号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武科大教〔2004〕1号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大教字〔2011〕18号

X

<4D F736F F D20D0A3D5FED7D6A1BE A1BF313632BAC5B8BDBCFE312DBAD3B1B1B9A4D2B5B4F3D1A7B1BED7A8BFC6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华师〔2008〕43号

Microsoft Word - 21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凭录取通知书,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拒力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

第三章学制 第九条我校实行弹性学制, 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 含休学等非正常因素 ) 修完四年制专业的总学分 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完成毕业论文, 各项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 第十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 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选课: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原则上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修业年限可为 3-6 年 ( 含休学及保留 学籍时间 )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

校发〔2017〕130号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Transcrip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 校教 2014 29 号 )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考核与成绩记载 退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与复学 附则等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 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及时向学校请假 ( 请 假报告包括 : 当事人署名的书面请假报告 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对请假事由的证明 ),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不予学籍注册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 格者, 注册有效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凡属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无论何时, 均给予取消学籍 的处理 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缴,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的疾病患者, 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 需经学校医院 证明 ),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 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 持县级或 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

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 不足两周者以旷课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 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 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修业年限为三 ~ 六年 ( 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 不 包括应征入伍 ) 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 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 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修读计划, 经院系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核准 ; 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 生, 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 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 院系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核准 超过四年标准修业年限, 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 第三章学分 第七条本科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性质 教学内容 和教学时数来确定 一般理论课程按 16 学时计 1 学分, 实验课程按 32 学时计 1 学分 各 类实践教学环节 创新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 按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按照所在专业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的规定修读课程, 并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将予以记载, 并归入学 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的 网上选课系统 办理选课手续, 并参加课程的修读与考 核 ; 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 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者, 其成绩和学分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 按平时成 绩 卷面成绩 总成绩分别记载 平时成绩根据上课出勤率 阶段考试成绩 作业完成情况以 及与课程相关的实验 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大于 30% 第十一条各专业在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所列的课程, 除通识教育选 修课外, 均有正常考试和开学补考两次测试机会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只有正常考, 没 有补考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读,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读次数, 课 程的最终成绩以该课程修读成绩的最高分记载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拒原因外, 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 须在考试前, 由本人 提出缓考申请, 经教学副院长 ( 系主任 ) 签字同意后, 可缓考 第十三条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 可提出免修该课程 的申请, 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 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考试成绩在 75 分或 B 级以上者, 可免修该门课程, 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四条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免听课程 的学生, 应首先在教务处的 网上选课系统 中选择该课程, 然后提出免听申请, 经任课教 师面试认可, 系主任审核批准后, 准予免听 经批准的免听课程, 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按旷课计 第十五条通识教育选修课 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军事理论课 实践性教学 环节 ( 含实验 设计的课程 ) 不办理免修或免听 学生应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 方案 的学分要求, 自主选修相关课程, 修满要求的学分 第十六条重读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学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核

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未经请假批准而缺考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考核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 零分记, 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并按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办法 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 未按时参加实验 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实践环节的学生, 如缺席时间小于规定学时 20% 者, 可以补做 缺席时间大于或等于规定学时 20% 者, 必须 重做 ; 考核不及格者, 也须重做 补做或重做实验 实习, 一律与下一年级学生同步完成 ; 补做或重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一律放在结业后, 返校完成 第十九条对于所选定的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 学生应按要求出勤 完成作业 参加考 核, 否则将会影响到考核资格或成绩记载 具体情况按照学校 关于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 分, 如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 采用等级制 记分, F 为不及格 各类课程的具体记分方式, 依据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以及学校 关于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自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起,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 如果一个学期结束并参加 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的总学分数不足 12 学分, 或者自第二学期起 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 ) 考核不及格的净累计学分数大于 12 学分者, 将受到退学警告 学校将向其发出退学书面警告书并告知家长, 学生所在院系必须确保 警 告书 送达当事人及其家长, 并保留送达证据 第二十二条自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起,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 如果第二次出现一个学期 结束并参加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的总学分数不足 12 学分, 或者自

第二学期起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 ) 考核不及格的净累计学分数大于 24 学分者, 将受到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给予退学处理 : 因各种原因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不含应征入伍 ) 在规定的六年修业期内, 仍未修满规 定学分者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复学手续者 ; 休学期满, 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不宜复学者 ; 一学年内因各种原因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 20% 者 ; 经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精神疾病 癫痫 麻风病等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 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 见后, 分别提交教务处与学生部 ( 处 ) 审核, 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备案 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收, 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出现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 或无法找到学生本人的情况, 由学院 ( 系 ) 负责送达 的工作人员 ( 两人 ) 在送达回执上写明送交情况, 同时在学校公示栏公布此退学决定, 公示 期为 10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自送达日期起 5 个工作日为申诉期 若无申诉或申诉无效, 至申诉期结束, 退学决定即生 效 第二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留学的学生, 应在出国离境前, 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并办理退学手续, 获准退学的此类学生可保留一年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年内不申请复学者, 不再继续保留学籍 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擅自离校出国的学生, 做自动退学处理, 不予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按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 处分 退学学生的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所需各项费用由学生自理 退学 的学生, 应在两周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 在学校的各种关系, 不予颁发任何学历证明 退学和取消学籍学生 ( 除保留学籍的学生外 ) 不得申请复学 自愿退学者, 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 经家长签字同意后, 交所在院 ( 系 ) 学工委主任 教学副院长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好退学手续的学生, 学校将发给退学证明, 并根据其所修课程获得 的学分数, 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无论何种原因, 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律不发肄业证书和 退学证明 第六章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本专业在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 规定的全部内容, 修满规定的学分, 且德 智 体达到基本要求者,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 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获准毕业, 并满足下列要求者, 获得国家学士学位证书 : ( 一 ) 符合国家学位授予基本条例 ; ( 二 ) 通过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成绩合格 第三十条进入毕业论文 ( 设计 ) 阶段前, 所获学分数低于规定学分数 85% 的学生,

不得进入毕业论文 ( 设计 ) 阶段 这类学生在校期间须继续补修所缺学分, 并按期结业, 不 得延长修业年限 结业离校后, 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 可申请返校继续补修课程或 补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补做与下届学生的毕业环节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未修完本专业在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 85%, 或仅有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及格者, 可获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未修完本专业在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规定总学分数的 85% 者, 如果学满一学年及以 上, 可获肄业证书 获肄业证书者不能返校补修学分, 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如果未学满一学 年, 则发放学习证明 擅自离校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三条相关问题说明 ( 一 ) 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 获结业证书者, 可向教务处申请返校重读课程并 参加重读课程的正常考试, 若考试未及格者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以完成结业时未获通过的 课程 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 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 二 ) 仅因未通过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而未获学位证书者, 在本条例第六 条规定的年限内, 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 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考试合 格者, 可补发学位证书 ; ( 三 ) 仅因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及格导致结业的学生, 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 需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院 ( 系 ) 提出补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申请, 经所在院 ( 系 ) 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后, 由院 ( 系 ) 安排学生重做毕业论文 ( 与下届学生的毕业环节同时进行 ), 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 四 ) 凡用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或补发的学位证书, 其证书的落款日期, 以学校批

准颁发的日期为准 ( 五 ) 对受到学业违纪处分的学生, 其学位证书的授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受 记过 以 下处分的学生, 毕业时由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 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接受其学位申 请 受 记过 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毕业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但允许 学生在毕业一年以后, 凭有效证明材料, 重新申请学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所提供 的材料, 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予补发 但经本人申 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为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在一年级和二年级期间, 学校允许学生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双向选择转专业实施细则 申请转专业, 但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 ( 一 ) 录取为非定向 非高水平运动员 非中德学院学生 非艺术设计专业学生 ; ( 二 ) 入学满半年, 且为二年级 ( 含 ) 以下的学生 ; ( 三 ) 从未转过专业者 ; ( 四 ) 无违纪处分记录者 第三十六条下列情况转专业,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 一 ) 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 ( 二 ) 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情况转专业, 须本人提出申请, 由转出院系提出建议, 转入院系审核同意, 教务处 核准后, 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 原已获学分的转换与认定, 按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 暂行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校学生转学, 需本人提出申请, 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 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及转入省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本科生转入我校, 按教育 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一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且治疗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 三 ) 因某些特殊的客观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 因病经校医院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但累计不得 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休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 连续病休, 第二年 停止公费医疗, 医疗费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 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 凭医院正式单据 按季度向学校报销, 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 ( 二 ) 休学学生的户口 ( 如果在学校的 ) 不迁出学校 ; 休学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 保留学籍 ( 三 ) 申请休学时, 上课时间不足本学期 1/3 者, 需及时办理退课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 必须持县级或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并经校医院 复查认可后, 方可复学 ;

( 二 ) 休学期满的学生, 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 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经学院同 意后, 编入相应班级, 并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 ( 三 )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在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 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保留入 学资格 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后, 不按时办复学手续者, 取消学籍 第四十四条休学的学生, 复学后各类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 准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在学籍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 逾期不再受理 ) 学校将按照 华 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 试行 ) 进行复查并做出仲裁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若与教育部有关高校本科生学籍条例相悖, 以教育部条例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并于 2014 年 8 月起, 在 2014 级及其后各届 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