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 校教 2014 29 号 )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考核与成绩记载 退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与复学 附则等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 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及时向学校请假 ( 请 假报告包括 : 当事人署名的书面请假报告 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对请假事由的证明 ),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不予学籍注册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 格者, 注册有效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凡属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无论何时, 均给予取消学籍 的处理 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缴,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的疾病患者, 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 需经学校医院 证明 ),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 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 持县级或 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
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 不足两周者以旷课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 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 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修业年限为三 ~ 六年 ( 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 不 包括应征入伍 ) 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 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 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修读计划, 经院系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核准 ; 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 生, 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 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 院系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核准 超过四年标准修业年限, 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 第三章学分 第七条本科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性质 教学内容 和教学时数来确定 一般理论课程按 16 学时计 1 学分, 实验课程按 32 学时计 1 学分 各 类实践教学环节 创新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 按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按照所在专业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的规定修读课程, 并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将予以记载, 并归入学 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的 网上选课系统 办理选课手续, 并参加课程的修读与考 核 ; 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 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者, 其成绩和学分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 按平时成 绩 卷面成绩 总成绩分别记载 平时成绩根据上课出勤率 阶段考试成绩 作业完成情况以 及与课程相关的实验 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大于 30% 第十一条各专业在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所列的课程, 除通识教育选 修课外, 均有正常考试和开学补考两次测试机会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只有正常考, 没 有补考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读,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读次数, 课 程的最终成绩以该课程修读成绩的最高分记载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拒原因外, 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 须在考试前, 由本人 提出缓考申请, 经教学副院长 ( 系主任 ) 签字同意后, 可缓考 第十三条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 可提出免修该课程 的申请, 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 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考试成绩在 75 分或 B 级以上者, 可免修该门课程, 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四条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免听课程 的学生, 应首先在教务处的 网上选课系统 中选择该课程, 然后提出免听申请, 经任课教 师面试认可, 系主任审核批准后, 准予免听 经批准的免听课程, 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者按旷课计 第十五条通识教育选修课 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军事理论课 实践性教学 环节 ( 含实验 设计的课程 ) 不办理免修或免听 学生应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 方案 的学分要求, 自主选修相关课程, 修满要求的学分 第十六条重读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学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核
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未经请假批准而缺考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考核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 零分记, 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并按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办法 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 未按时参加实验 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实践环节的学生, 如缺席时间小于规定学时 20% 者, 可以补做 缺席时间大于或等于规定学时 20% 者, 必须 重做 ; 考核不及格者, 也须重做 补做或重做实验 实习, 一律与下一年级学生同步完成 ; 补做或重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一律放在结业后, 返校完成 第十九条对于所选定的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 学生应按要求出勤 完成作业 参加考 核, 否则将会影响到考核资格或成绩记载 具体情况按照学校 关于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 分, 如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 采用等级制 记分, F 为不及格 各类课程的具体记分方式, 依据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以及学校 关于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自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起,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 如果一个学期结束并参加 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的总学分数不足 12 学分, 或者自第二学期起 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 ) 考核不及格的净累计学分数大于 12 学分者, 将受到退学警告 学校将向其发出退学书面警告书并告知家长, 学生所在院系必须确保 警 告书 送达当事人及其家长, 并保留送达证据 第二十二条自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起,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 如果第二次出现一个学期 结束并参加开学补考后所取得的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 的总学分数不足 12 学分, 或者自
第二学期起各类课程 ( 含实践环节 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 ) 考核不及格的净累计学分数大于 24 学分者, 将受到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外,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给予退学处理 : 因各种原因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不含应征入伍 ) 在规定的六年修业期内, 仍未修满规 定学分者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复学手续者 ; 休学期满, 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不宜复学者 ; 一学年内因各种原因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 20% 者 ; 经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精神疾病 癫痫 麻风病等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 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 见后, 分别提交教务处与学生部 ( 处 ) 审核, 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备案 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收, 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出现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 或无法找到学生本人的情况, 由学院 ( 系 ) 负责送达 的工作人员 ( 两人 ) 在送达回执上写明送交情况, 同时在学校公示栏公布此退学决定, 公示 期为 10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自送达日期起 5 个工作日为申诉期 若无申诉或申诉无效, 至申诉期结束, 退学决定即生 效 第二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留学的学生, 应在出国离境前, 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并办理退学手续, 获准退学的此类学生可保留一年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年内不申请复学者, 不再继续保留学籍 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擅自离校出国的学生, 做自动退学处理, 不予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按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 处分 退学学生的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所需各项费用由学生自理 退学 的学生, 应在两周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 在学校的各种关系, 不予颁发任何学历证明 退学和取消学籍学生 ( 除保留学籍的学生外 ) 不得申请复学 自愿退学者, 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 经家长签字同意后, 交所在院 ( 系 ) 学工委主任 教学副院长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好退学手续的学生, 学校将发给退学证明, 并根据其所修课程获得 的学分数, 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无论何种原因, 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律不发肄业证书和 退学证明 第六章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本专业在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 规定的全部内容, 修满规定的学分, 且德 智 体达到基本要求者,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 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获准毕业, 并满足下列要求者, 获得国家学士学位证书 : ( 一 ) 符合国家学位授予基本条例 ; ( 二 ) 通过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成绩合格 第三十条进入毕业论文 ( 设计 ) 阶段前, 所获学分数低于规定学分数 85% 的学生,
不得进入毕业论文 ( 设计 ) 阶段 这类学生在校期间须继续补修所缺学分, 并按期结业, 不 得延长修业年限 结业离校后, 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 可申请返校继续补修课程或 补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补做与下届学生的毕业环节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未修完本专业在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 85%, 或仅有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及格者, 可获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未修完本专业在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规定总学分数的 85% 者, 如果学满一学年及以 上, 可获肄业证书 获肄业证书者不能返校补修学分, 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如果未学满一学 年, 则发放学习证明 擅自离校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三条相关问题说明 ( 一 ) 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 获结业证书者, 可向教务处申请返校重读课程并 参加重读课程的正常考试, 若考试未及格者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以完成结业时未获通过的 课程 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者, 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 二 ) 仅因未通过 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而未获学位证书者, 在本条例第六 条规定的年限内, 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 大学外语学位考试, 考试合 格者, 可补发学位证书 ; ( 三 ) 仅因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及格导致结业的学生, 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年限内, 需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院 ( 系 ) 提出补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申请, 经所在院 ( 系 ) 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后, 由院 ( 系 ) 安排学生重做毕业论文 ( 与下届学生的毕业环节同时进行 ), 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 四 ) 凡用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或补发的学位证书, 其证书的落款日期, 以学校批
准颁发的日期为准 ( 五 ) 对受到学业违纪处分的学生, 其学位证书的授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受 记过 以 下处分的学生, 毕业时由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 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接受其学位申 请 受 记过 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毕业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但允许 学生在毕业一年以后, 凭有效证明材料, 重新申请学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所提供 的材料, 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予补发 但经本人申 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为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在一年级和二年级期间, 学校允许学生按照 华东理工大学双向选择转专业实施细则 申请转专业, 但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 ( 一 ) 录取为非定向 非高水平运动员 非中德学院学生 非艺术设计专业学生 ; ( 二 ) 入学满半年, 且为二年级 ( 含 ) 以下的学生 ; ( 三 ) 从未转过专业者 ; ( 四 ) 无违纪处分记录者 第三十六条下列情况转专业,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 一 ) 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 ( 二 ) 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情况转专业, 须本人提出申请, 由转出院系提出建议, 转入院系审核同意, 教务处 核准后, 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 原已获学分的转换与认定, 按 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 暂行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校学生转学, 需本人提出申请, 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 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及转入省市 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本科生转入我校, 按教育 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一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且治疗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 三 ) 因某些特殊的客观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 因病经校医院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但累计不得 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休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 连续病休, 第二年 停止公费医疗, 医疗费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 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 凭医院正式单据 按季度向学校报销, 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 ( 二 ) 休学学生的户口 ( 如果在学校的 ) 不迁出学校 ; 休学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 保留学籍 ( 三 ) 申请休学时, 上课时间不足本学期 1/3 者, 需及时办理退课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 必须持县级或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并经校医院 复查认可后, 方可复学 ;
( 二 ) 休学期满的学生, 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 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经学院同 意后, 编入相应班级, 并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 ( 三 )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在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 学生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保留入 学资格 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后, 不按时办复学手续者, 取消学籍 第四十四条休学的学生, 复学后各类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 准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在学籍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 逾期不再受理 ) 学校将按照 华 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 试行 ) 进行复查并做出仲裁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若与教育部有关高校本科生学籍条例相悖, 以教育部条例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并于 2014 年 8 月起, 在 2014 级及其后各届 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