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新 人事動態 教師異動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動態 生效日期 趙良君 光電所教授 升聘 103.03.01 呂政修 電子系教授 升聘 103.02.01 楊宗銘 電機系教授 升聘 103.02.01 楊英魁 電機系教授 升聘 103.02.01 姚嘉瑜 電機系教授 升聘 103.02.01 柯正浩 自控所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郭鴻飛 自控所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林怡均 機械系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王丞浩 材料系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曾德峰 電機系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連國龍 電機系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鄧惟中 資工系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金台齡 資工系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鍾玉玲 應外系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李永祥 體育室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王復民 應科所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陳曉慧 科管所副教授 升聘 103.02.01 103 年 6 月 16 日出刊人事室編印備註 吳延玫 教學資源中心 專案教授級駐校作家 留職停薪 103.4.29~103.6.30
羅麗霞應外系副教授退休 103.08.01 詹朝基機械系副教授退休 103.08.01 職員 約用人員及其他異動 姓名 服務單位及職稱 動態 起訖 ( 生效 ) 日期 備註 項宗玲主計室組長退休 103.7.2 鄭桂琪人事室秘書調他機關 103.06.01 調至國立臺南大學人事室 袁瑞鴻人事室專員調升 103.05.13 原任人事室組員 熊格致總務處專員 調升 103.05.15 原任臺灣建築科技中心組員 徐麗香學務處編審調升 103.05.15 原任學務處組員 顏如欣秘書室校友服務組組長調升 103.05.15 原任教務處秘書 戴瑛慧 財務金融研究所助理管理師 ( 二 ) 回職復薪 103.05.28 劉佩綺營建系助理管理師 ( 二 ) 聘用 103.05.24-103.12.31 試用期滿 廖幸瑜 推廣教育中心助理管理師 ( 二 ) 聘用 103.05.24-103.12.31 試用期滿 陳雯萍 推廣教育中心助理管理師 ( 二 ) 辭職 103.06.07 重 要 訊 有關本校職員及約用人員 103 年度終身學習時數說明如下, 請同仁盡量利用暑假時間達到標準 : ( 一 )103 年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暨行政院 96 年 7 月 11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60062703 號函規定, 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 40 小時, 其中數位學習不得低於 5 小時, 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 20 小時 ( 二 ) 約用人員依據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 勞工教育實施之時數, 每人每年應在 8 小時以上 息
為開拓同仁多元化視野 增進同仁身心靈健康, 茲訂於本 (103) 年暑期舉辦 2014 身心靈樂活系列講座, 歡迎同仁踴躍參加 103 年度教職員工教育訓練將開辦 2014 身心靈樂活系列講座, 內容包含專題演講及與作者有約活動, 各主題辦理說明及外聘講座如附表 本校職員及約用人員需至少選擇 3 場活動參加, 未達標準之同仁, 需於 8 月 15 日前修習相關數位學習課程, 實體及數位學習時數需達 12 小時以上 為免影響行政業務運作, 有意報名者, 請於事前徵得單位主管同意, 最遲於活動前 2 日, 登入人事室內部資訊網 ( 網址 : http://hr.ntust.edu.tw/intranet/), 點選 線上報名資訊系統 報名 參加之公務人員及約用人員, 依實際參與情形登錄學習時數 為落實推動性別主流化, 培養同仁之性別敏感度, 請於 10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性別主流化數位課程訓練, 每位同仁修習時數須達 2 小時以上 本校職員及約用人員需參加本校辦理 其他機關辦理之性別主流化實體課程, 或自行上網修習相關數位課程達 2 小時以上, 另辦理性別平等業務相關人員需依規定參加至少 1 天以上之進階課程 各數位學習網站請參閱 公部門學習平台提供之性別主流化數位課程資訊一覽表, 公務人員修課通過後, 學習紀錄將會自行入檔, 由人事室逕至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統計學習紀錄 ; 約用人員請於修課通過後擷取 學習紀錄 之畫面,E-mail 寄至 elsie@mail.ntust.edu.tw, 由人事室予以登記 ( 相關資訊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 最新消息 )
法規宣導 為提醒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注意事項及執行細節, 請確依規定辦理 一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 一 ) 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 應按其身分屬性 職務列等, 分別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陸委會 ) 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內政部訂定之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及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之規定, 辦理赴陸事宜, 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 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 送交所屬機關備查 ( 二 ) 另查 政府機關 ( 構 ) 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 第 5 點規定略以, 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情形等事項, 在 1 個月內向服務單位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陸委會提送報告 爰請同仁赴陸返臺後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 公務員得否赴大陸地區兼職 兼課之疑義 : ( 一 ) 查公務員服務法 ( 以下簡稱服務法 )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第 1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 14 條之 3 規定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二 ) 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31 日部法一字第 1023753512 號書函規定, 查銓敘部 93 年 12 月 15 日部法一字第 0932440284 號書函及 100 年 6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1003384620 號書函意旨, 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所稱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僅及於依國內相關法令所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尚無包括國外依各該國法令所設立者, 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尚不得兼任其他國家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 又公務員兼任我國之公職, 依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尚須有法令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是依 舉輕以明重 之法理, 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不得兼任其他國家官方之職務 是以, 以大陸地區廈門大學倡辦學報之編輯群, 無論是否為大陸地區官方機構之職務, 抑或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公務員須有法令之依據, 始得兼任該大學學報之編輯職務 另查行政院 99 年 4 月 27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2081 號函意旨, 基於社會觀感及國家安全之疑慮, 公務員現階段尚不宜赴大陸地區兼職 三 公務員差勤管理規定及措施 : ( 一 )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第 13 條規定 : 未辦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 10 點規定略以, 各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抽查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出勤差假及管理情形等項目, 並將抽查結果陳報核閱 ( 二 ) 爰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對請假事由應據實申報, 各機關學校於差勤管理上之差假地點應增列大陸地區選項, 並請加註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 應按其身分屬性 職務列等, 依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或報服務機關核准 等相關文字, 以提醒機關內公務員赴陸請假應誠實申報 另請各機關學校於抽查人員出勤情形時, 一併抽查赴陸請假是否依規定辦理 四 公務員差勤或赴陸違失之處理 : ( 一 ) 公務員如有違失情事, 除觸犯刑事法令者, 依各該法令處罰外, 如涉及其他違失行政責任,
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之標準, 檢討責任歸屬並依規定程序核予適當之懲處 ( 二 ) 另如有違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之情事, 應依其罰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教育部 103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078510 號函 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意旨, 各機關學校於對外公開徵才或招募條件上, 不得限制應徵者年齡 : 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雇主對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年齡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爰各機關學校於對外公開徵才或招募條件上,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 不得限制應徵者年齡, 並應注意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5 條第 1 項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等有關年齡規定 ( 教育部 103.5.1 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30059448 號函轉 )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 公教人員保險法 施行日期, 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103 年 6 月 1 日施行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亦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 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2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30085269 號函 ( 相關資料請至本室網頁最新消息項下查詢 ) 行政院修正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第四點附表八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於 103 年 6 月 1 日生效, 有關生育補助之重大修正如下 : 一 配合公保法修正施行增列生育給付而刪除本人分娩之生育補助 二 增訂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 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教育部 103 年 6 月 9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30081519 號函 ( 請至本室網頁最新消息項下查詢 ) 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 以適當交通方法,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 遭受暴力 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 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 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因學校教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 不適用之 教育部 103 年 5 月 30 日臺教人 ( 四 ) 字第 1030079884 號函 人事問題 Q: 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之公保年金何時開辦? A: 依公保法第 48 條規定, 除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須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公保法修正通過施行後, 方能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 Q: 公保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及給付標準為何? A: 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 僅限本人請領 ) 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 ( 薪 ) 額乘以 2 個月給付月數得之
Q: 公務人員中途離職者, 可否申請發還公提退撫基金?( 退休法 14 27) A: 1.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 繳納基金費用 5 年以上, 不合退休 資遣規定而自願離職者, 得申請發還公自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但因案免職或受撤職懲戒處分離職者, 仍僅得申請發還自繳之退撫基金本息 2. 繳納基金費用滿 5 年以上, 非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轉任私部門職務, 並依勞基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 得至遲於年滿 65 歲之日起 1 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發還退撫基金本息之申請, 不受離職後 5 年請領時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