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個案搭飛機之旅程時間 連絡航空公司調閱座艙資料 同機旅客之接觸第204 壹 前言 世界衛生組織對於有關結核病與搭機旅遊的健康指引中明確的建議 : 如果於旅程前發現傳染性結核病病患則應拒絕讓其搭乘大眾航空器 - 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的乘客, 應該延遲其搭乘大眾航空器計畫, 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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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 2002 年 8 月 1 日研訂 2009 年 10 月 27 日第 4 次修訂 203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個案搭飛機之旅程時間 連絡航空公司調閱座艙資料 同機旅客之接觸第204 壹 前言 世界衛生組織對於有關結核病與搭機旅遊的健康指引中明確的建議 : 如果於旅程前發現傳染性結核病病患則應拒絕讓其搭乘大眾航空器 - 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的乘客, 應該延遲其搭乘大眾航空器計畫, 直至不具傳染性為止 ; 或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患 (MDR-TB) 毋論搭乘時間長短, 均應該延遲其旅行計畫, 直至培養結果為陰性 (Tuberculosis and air travel Guideline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HO) 於旅程中或後, 發現飛機上的旅客罹患傳染性結核病, 則應由指標病例之診斷國, 依照國家之疫調政策及指引之評估要件進行風險評估, 判斷是否應做飛機上同班機旅客之接觸者檢查, 且依國際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之規定, 應通知相關國家, 共同合作該事件之後續處理 鑑於台灣每年新發生約 4 5 千例傳染性結核病病患, 再加上 2 3 百位的多重抗藥性個案, 如果沒有好好治療又未適度的規範, 傳染性結核病個案四處走動, 即成為活動性的傳染源 尤其與其長時間 ( 一般指 8 小時以上 ) 相處在同ㄧ密閉空間的其他健康人, 即有可能受到感染 雖然機艙內一般有很好的換氣系統, 但是如果長時間 ( 超過 8 小時以上 ) 航程的相處, 尤其是與傳染性結核病病患鄰座 ( 排 ) 的旅客或是密切接觸的空服人員仍有很大機會受到感染 由於臺灣與國外交流的機會非常頻繁, 國人常有機會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旅遊或洽公 但是當被診斷為確定或疑似傳染性結核病時, 即應該延遲搭乘飛機的計畫, 以維護大眾的健康 這是一種良好國民道德的展現, 也可以維護國家良好的形象, 因為如果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搭機出國被目的國發現, 即會被進行通知, 不僅有損國家形象也會造成同機旅客的負擔 為能管制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 咸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辦理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 境 ) 事宜, 於 96 年 8 月 28 日以署授疾字第 0960000725 號令逕行公告, 並復於 98 年 9 月 16 日再行公告修正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實施要點 ( 附件 11-1) 惟限制人民搭乘交通工具牽涉到規範人民的行動自由, 雖為公共衛生及增進公眾利益的考量, 但如果個案至機場被攔截禁止出境, 對於個案及行政作業均為很大的損失及負擔 因此, 做好事前的防範措施包括宣導及公共衛生之管理等, 讓傳染性結核病病患能對延遲搭乘大眾航空器轉化為個人對本身之要求, 應較處罰或限制更為重要 而於發現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之事後處理, 包括瞭解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05 者檢查 及外國籍旅客之個人及其國家之通知等均為之防疫工作並展現作為國際一分子應盡的責任 貳 限制個案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措施 一 限制對象 : 為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痰抹片抗酸菌檢驗陽性有傳染之虞之肺結核病患 ( 二 ) 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患 (MDR-TB) 二 限制條件如下 : ( 一 ) 前點第一款之病患, 不得搭乘單次飛航行程逾 8 小時之大眾航空器出國 ( 境 )( 附件 11-1-(1)) ( 二 ) 前點第二款之病患, 一律禁止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 境 )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限制 : ( 一 ) 第一點第一款之病患, 於直接觀察治療 (DOTS) 達 14 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已無傳染之虞者 ( 二 ) 第一點第二款之病患, 經痰培養為陰性者 四 處理作業流程 ( 附件 11-1-(2)): ( 一 ) 地方主管機關於收案訪視時發給限制對象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通知單 ( 附件 11-1-(3)) 並請其簽收 ( 拒收者填拒收 ) ( 二 )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 以下簡稱疾管局 ) 提供限制對象名冊資料檔, 每日定時滙匯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系統 ( 三 ) 限制對象於出境處被警示攔阻, 並由境管人員通知疾管局人員處理 ( 四 ) 限制對象經確認無誤後, 將被限制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 境 ), 並由疾管局人員於現場開立舉發通知單 ( 附件 11-1-(4)) 予當事人 ( 拒收者填拒收 ), 並轉介相關醫療照護體系及衛教當事人做好相關保護防範措施 ( 五 ) 疾管局於 3 個工作天內, 另開立行政處分書送達予當事人 ( 六 ) 緊急出境者, 得於出境處出示醫師開立之 7 日內疾病痰陰性證明 ( 附件 11-1-(5)), 經疾管局人員確認無誤後, 依規定出國 ( 境 ); 該陰性證明的基本條件須為服藥治療後滿 14 天, 期間或期滿後, 最後 2 套痰塗片檢查陰性 五 分工及應注意事項 : ( 一 ) 醫師 : 1. 有告知病人的責任, 要告知傳染性與潛在傳染的個案, 應延遲旅行 如無法避免, 則應至少有兩週的治療而且有痰抹片陰性的結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B. 個案拒絕簽名者 ; 請先以誘導勸說方式處理, 告知只要參加直接觀第206 果 2. 告知所有 MDR 與 XDR 的病人, 絕對不可搭乘任何大眾航空器, ( 不管任何情況或任何時間的航程 ), 直到被證實為非傳染性個案為止 ( 如痰培養陰性 ) 3. 若知道傳染性或潛在傳染個案即將要去旅行, 必須立刻通知衛生單位 4. 醫師若知道傳染性或潛在傳染個案真的有其必要性要搭乘大眾航空器時, 必須立刻通知衛生單位 ( 二 ) 公衛護士 : 於訪視上列之個案時, 即應發給符合限制條件之個案一份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通知單 ( 附件 11-1-(3)); 因本通知單之收受通知攸關個案之權利及對於後續防疫措施影響甚鉅, 是以, 應於最短期間內送達予個案或作必要之處置, 且應以具有公權力身分者 ( 如公衛護士等 ) 送達並請其簽名 1. 發送通知單流程 : (1) 確定個案為須發給通知單之對象, 並確認訪視日期後, 於疾管局 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 下載( 附件 11-2) 並列印 ; 並以黃色 A4 厚紙列印, 目的係提醒個案注意及助於保存 (2) 列印之通知單將有 10 位數字之流水碼 ; 並核對通知單最下方之回覆條上姓名是否正確 (3) 請於通知單之 1 等通知事項, 依個案之實際狀況於 打勾 例如個案為痰塗片陽性個案, 則勾選台端經診斷為甲類 :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患 ; 乙類 :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患, 其餘同 (4) 於訪視時發送通知單予個案並妥適告知限制其搭乘大眾航空器之目的及解除之條件等, 且回答其疑問 ( 可參考附錄相關 Q&A) (5) 於個案無疑義或其他意見時, 請其於回覆條上簽名並撕回保管至個案銷案止 (6) 送達完成後請於資料庫系統網頁 : 結核病訪視地段管理依病人分類 ( 甲類或乙類 ) 交付日期, 鍵入交付之日期 ( 附件 11-3) (7) 請個案簽名時, 特殊狀況之處理 : A. 個案無法簽名者, 可以印章代替簽名 ; 指印或其他符號經 2 人簽名證明發生相同效力 惟如於訪視現場判斷個案之身體或事實狀況 ( 如已成植物人或用呼吸器等 ), 絕不可能在短期內搭機出國, 且簽名有其困難或者會引發爭議質疑者, 請於回覆條上註明即可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07 察治療達 14 天或者按規吃藥治療轉為非傳染性, 毋須很久的時間, 即可解除管制 如仍不配合簽名, 則以傳染病防治法等提醒個案 : 如不配合將以行政罰逕行處罰及罰鍰 ( 附件 11-4), 甚或有傳染於其他人之疑慮者, 不排除以強制治療隔離之方式處理 C. 仍拒簽者之處理 : (A) 如有 2 人以上同行, 經再告知個案並確認其已聽到應遵守之規定後, 於回覆條上填寫拒簽 註明事由 日期 時間 地點等並由 2 人以上簽名證明 (B) 如無法達到上述之條件, 請參考下列方式 : Ⅰ. 再次前往, 並尋求其他相關人員之協助 Ⅱ. 交付予與個案同居且能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並請其簽名, 另註明拒絕事由 Ⅲ. 以雙掛號郵寄方式送達於當事人, 並留存雙掛號證明及註明拒絕事由作為個案管理紀錄附卷 ; 以郵寄日為交付日 Ⅳ. 將通知單送達於個案之住居處所, 並留存送達證明或證據, 如採人證或拍照等 D. 個案行蹤不明或失落者 : 請先依個案管理流程尋找個案可能之地點, 如仍無法尋獲時, 則以雙掛號郵寄方式送達於當事人之戶籍地或最可能之住居所, 並留存雙掛號證明及註明事由作為個案管理紀錄附卷 ; 以郵寄日為交付日 2. 應告知個案之衛教重點 ( 參照重點, 依病人可接受的方式表達告知 ): (1) 因為您目前為傳染性結核病病患, 而結核病是透過空氣傳染的疾病, 所以在傳染期間應避免外出, 尤其是公共場所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可以避免其他人被感染, 這是很基本的禮貌 禮儀 ; 如果一定要外出, 如就醫, 記得要戴口罩 ( 外科用口罩 ) 並避免至人群擁擠及密閉的空間 (2)( 如個案為一般痰塗片陽性病人即通知單上之甲類病人 ) 根據研究 : 如果和傳染性結核病病患同處一個密閉空間太久, 則在一起的其他人就有受到感染的風險, 而飛機的機艙即為一密閉的空間, 所以世界衛生組織即建議 : 傳染性之結核病人不應搭乘超過 8 小時之大眾航空器 ( 飛機 ), 避免其他人受到感染, 且如果發現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搭乘飛機, 則需要通報相關國家及航空公司進行接觸者健康檢查, 不僅造成同機旅客 航空公司及其他國家之困擾, 亦會破壞國家之形象, 所以如果在被管制期間去機場要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將會被攔阻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 為保護移民署現場人員及其他欲出境旅客之權益, 得即請被攔阻第208 (3)( 如個案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病患即通知單上之乙類病人 ) 根據研究 : 如果和傳染性結核病病患同處一個密閉空間太久, 則在一起的其他人就有受到感染的風險, 而飛機的機艙即為一密閉的空間, 且因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之治療較為不易, 所以世界衛生組織即建議 : 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人不應搭乘大眾航空器 ( 飛機 ), 避免其他人受到感染, 且如果發現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搭乘飛機, 則需要通報相關國家及航空公司進行接觸者健康檢查, 不僅造成同機旅客 航空公司及其他國家之困擾, 亦會破壞國家之形象, 所以如果在被管制期間去機場要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將會被攔阻 (4) 現在對於結核病都有很好的藥物可以治療, 只要按規服藥一段時間即可轉為非傳染性, 況且現在也可以參加直接觀察治療由關懷員每日關心您服藥 如果您轉為非傳染性, 或者甲類 : 一般傳染性 ( 非多重抗藥性 ) 結核病人參加直接觀察治療 14 天以上, 則電腦系統就會自動解除對您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 境 ) 之限制 (5) 如果您已治療轉為非傳染性, 不放心或者有需要緊急出國時, 於出國前 7 日內, 就診時請求醫師開立痰檢驗陰性證明, 證明書內容要包含如附件 11-1-(5) 的項目資料 甲類病人須為服藥治療滿 14 天, 期間或期滿後, 最後 2 套痰塗片檢驗結果皆為陰性 ; 乙類病人需有痰培養陰性證明 ), 於出國前 7 日內告知衛生所人員或者直接拿該證明單至機場提供機場之工作人員進行驗證, 確認無誤後即可搭機離境 (6) 如果您不知道您現在是否有被限制搭機出國, 可洽詢您的地段聯絡人或轄隸之衛生所 (7)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是希望能保護同機旅客的健康及避免後續之旅客須再進行追蹤之困擾 目的不是為了限制病人而去做限制, 每一位病人都應該有避免他人受到感染的基本道德, 暫時不要搭乘大眾航空器, 只要一段時間, 利人也利己 況且, 依照之前的案例, 如果明知自己罹患傳染性結核病, 而仍搭乘大眾航空器, 則有可能會面臨被其他旅客求償的官司 ( 三 )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 : 1. 於資訊系統上受警示, 該名欲出境之旅客因疑為結核病患者而為限制搭機對象, 即通知疾管局各機場值班人員至現場, 並依系統同時通知航警局人員協同執行任務, 協助安排該旅客至定點 值班人員電話請參考附件 11-10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09 病人帶上外科口罩 ( 相關防護設備由疾管局提供 ) * 備註 : 通知航警局人員之方式及流程因機場之狀況而異 ( 附件 11-5 11-6) ( 四 ) 分局機場人員 : 1. 處置流程 ( 請參考附件 11-1-(2) 11-5 11-6): (1) 接到移民署人員電話通知 : 有疑似限制對象在出境處被攔截 (2) 攜帶 A. 可攜式查詢設備 ;B. 辦理傳染性結核病人違反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舉發通知單 ;C. 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證明單 ;D.N95 及外科口罩等防護設備至現場, 亦請透過內部系統層報該狀況之發生, 於接獲通知時, 即刻進行系統查詢 ( 附件 11-7) 或聯絡防疫人員協助查詢被限制者之基本資料, 或可從 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 列印個案管理記錄卡 * 備註 : 處理狀況時, 應視狀況請航警等相關人員陪同, 以維護安全, 並由本局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予協同之工作人員 (3) 個案被帶至機場定點 ( 分局與機場人員協調 ), 疾管局人員進行資料核對, 依序核對下列資料 : A. 確認個案確實為限制對象, 包括為 (A) 痰塗片仍為陽性之結核病個案且未被直接觀察治療達 14 天 ; 或 (B) 多重抗藥性之結核病個案且尚無痰培養陰性之證明 B. 個案是否可提出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 ( 可依本局之固定格式 ( 附件 11-1-(5)) 或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均可 ): 證明書之重點包括 (A)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病患證明書上敘明 已無傳染之虞 或 服藥治療滿 14 天, 且 2 套痰塗片陰性, 抑或經中央傳染病追蹤管理系統查證其自領藥日起, 服藥治療滿 14 天, 期間或期滿後,2 套痰塗片檢查陰性 ;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人為痰培養陰性且其痰培養陰性之後至出境期間無痰塗片陽性之資料 ;(B) 有蓋醫院之關防及醫師簽章 ;(C) 證書有效期間為搭飛機日減 7 日 C. 個案亦可提出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通知單 之都治格數填滿 14 天之證明, 惟請疾管局值班人員至資料庫內再次查核證實, 並影印相關資料留存 D.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病患之飛航行程查驗, 請其提供機票, 勘驗機票之目的地, 飛航時程是否大於 8 小時 ( 機票上皆會註明 ); 如果為轉機且機票上有兩段之時間, 則查看其各段之時間, 如有任一段航程大於 8 小時即應列為 被限制對象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人則無須進行飛行時程之查驗, 均為被限制對象 E. 相關模擬問題 Q&A 請參考 ( 附件 11-9) 第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司, 航空公司亦會以不適合飛行等理由拒絕其搭乘 第210 * 備註 : 1. 疾管局之病人資料於每天凌晨傳輸至移民署資料庫, 但因病人資料隨時會進行更新, 所以仍應進行查詢確認 ; 且記得將可攜式查詢設備資料更新 2. 為避免增加現場工作人員之負擔及壓力, 陰性證明只要有上述證明書之重點且清晰可辨即可, 並未規定科別, 但開立之醫療院所須自負責任 3. 飛航時程雖初步經由資料系統判斷, 但仍請現場人員進一步以直接查驗機票為宜 (4) 經確認後, 對象已解除限制 : A. 可放行之對象包括 :(A) 非為限制對象 - 係指經身分確認, 個案自初始即不是痰塗片陽性或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人 ;(B) 原為限制對象, 但符合解除條件 ;(C) 有醫師開立之陰性證明 ;(D)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人飛航時程小於 8 小時 ;(E) 搭乘之飛機為私人所有, 不影響其他旅客之健康 B. 請分局人員依其原因填寫一式二份之 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證明單 ( 附件 11-8); 一份留存, 一份給予可離境之旅客作為可出境之證明 C. 請留存相關證明 ; 如為 (4) 之對象, 則請提供其外科口罩, 並告知應注意咳嗽等應掩蓋口鼻及避免說話等 (5) 經確認後, 限制對象無法出境時 : A. 聯絡欲搭乘之航空公司, 進行包括卸行李等後續處理 B. 對個案進行安撫及勸說 C. 開立一式三份之 辦理傳染性結核病人違反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舉發通知單 ( 附件 11-1-(4)), 並請被限制對象簽名, 如拒簽則於舉發通知單上寫拒簽 ; 並請現場之相關工作人員簽名 D. 舉發通知單一份留存 一份給限制對象 一份給其管理單位 ( 地方衛生局 ), 並於開立當日傳真至本局第三組, 俾開立後續之行政處分書 E. 對於無法出境之旅客, 應視情況由工作人員逕行處理, 如個案自行開車則衛教後離去, 或提供相關個人防護設備, 要求避免於公共場所停留出入 ; 如個案有疾病狀況, 則由本局安排救護車送至相關醫療照護體系, 相關運送費用由本局支付 (6) 限制對象不服處分, 仍執意出境或於現場大吵大鬧 : 配合航警局及航空公司人員進行後續處理 委婉告知該事件已通知航空公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11 第(7) 機場疾管局人員 相關組室聯絡電話 ( 附件 11-10) 及醫療照護體系人員聯絡電話 ( 附件 11-11) 參 航空器上發現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時之處理一 如果發現有 ( 疑似 ) 傳染性結核病病患正在航空器上, 則機組員應該設法安排該個案至不會與其他旅客有密切接觸的位置 二 應該安排一特定 ( 最好是曾受過相關照護訓練 ) 的機組員協助對於該個案之照護作業 三 提供該個案適當之個人防護設備, 並正確戴上外科口罩 ; 必要時, 應由機組員協助 如沒有適當之防護設備時, 至少應該提供毛巾等, 要求個案於咳嗽時, 務必遮掩口鼻 四 照護個案之機組員應配戴外科口罩以上等級之防護設備, 避免吸入個案可能噴出的飛沫 五 航空器機組員應通知預定降落目的地之管制塔台, 俾通知當地衛生機關, 作好飛機降落後之相關處置措施 肆 事後發現航空器上有傳染性結核病病患之處理 ( 附件 11-13) 一 發現曾搭機個案之可能途徑 : ( 一 ) 機組員發現個案在航空器上後, 透過航空公司轉知相關單位知悉 惟經由本途徑發現病人之機率較少, 以下 ( 二 )( 三 ) 之機率較高 ( 二 ) 個案入境後, 因症就診, 被醫師通報為結核病, 並發現其有旅遊史後通報衛生單位 ; 個案亦可能被其他國家之醫師診斷通報後, 依照國際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 透過 Focal Point 或其他管道通報回本國 ( 三 ) 個案管理人員於訪視傳染性個案時, 於訪談中發現個案曾搭機旅行且符合航空器指標個案條件, 依流程通報 ( 四 ) 依照國際衛生條例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 之精神及世界衛生組織之相關指引, 如他國國籍之個案入境後, 被發現通報為傳染性結核病, 且符合航空器指標個案條件時, 應透過 Focal Point 轉知其他國家之 Focal Point, 並由本局通知航空公司進行後續之處理 二 處理作業流程 ( 附件 11-13) ( 一 ) 臨床醫師診斷疑似或確診結核病個案, 詢問病史時發現個案曾於 3 個月內搭乘大眾航空器, 除例行辦理傳染病通報作業外, 應主動通知縣市衛生局 ( 二 ) 個管人員在辦理結核病個案收案管理, 詢問病史時發現個案曾於 3 個月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1. 總飛行時間包括起飛前停機時間 飛行時間及落地後之停留時間總第212 內搭乘大眾航空器, 應主動蒐集相關資訊, 決定是否辦理接觸者篩檢工作, 並循流程通報 ( 三 ) 航空公司如接獲乘客或臨床醫師通知, 最近搭乘過大眾航空器的乘客罹患結核病, 應主動通報本局第七分局, 分局獲知訊息後轉知該乘客隸轄之縣市衛生局 ( 四 ) 縣市衛生局接獲上述臨床醫師 乘客通知與基層個管人員及第七分局之通知後, 應收集暸解個案之傳染性情形及旅行資料, 並依下列順序進行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如符合條件, 則須做進一步處理 : 1. 搭乘大眾航空器時, 為傳染性個案 ; 2. 搭乘大眾航空器日期距個案被通報或被發現旅遊史於 3 個月內 ( 由被通報或被發現旅遊史日往前推算 ); 3. 確認個案本次旅行中之任一段飛航行程超過 8 小時 備註 : 1. 世界衛生組織指引建議如超過 3 個月以上, 則因為旅客資料索取困難且因期間過久 接觸者難以追蹤 資料難以確認正確性等因素, 故不建議再進行後續之追蹤處理 2. 應詢問個案之起迄地點, 飛行時間除個案描述外, 訪視者應再作確認 ( 五 ) 如個案資料通過 ( 四 ) 之評估後, 則應提供個案簡要病歷資料及搭乘大眾航空器時間 起迄目的地等, 統一彙整至本局第七分局, 並副知隸轄之分局 由第七分局為單一窗口與航空公司聯繫, 確認該個案所搭乘之大眾航空器班次, 及相關飛行資料 ( 六 ) 經再次確認指標個案之曾搭乘大眾航空器班次總飛行時間大於 8 小時, 事件發生日期在 3 個月以內者, 則依下列程序, 針對同班機旅客辦理接觸者檢查工作 1. 向航空公司索取艙單 - 與該名旅客同一通氣路徑前後各 2 排旅客, 共 5 排搭乘旅客艙單資料, 包括 : 姓名 護照號碼 國籍 座次, 2. 檢查範圍限定同一通氣路徑前後各兩排旅客 ( 共 5 排 ) 3.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入境旅客名單 資料 ( 含戶籍資料 ) 4. 依據旅客戶籍資料, 分送該管縣市衛生局, 依本國之第六章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辦理, 通知接觸者接受檢查 5. 機組員由航空公司負責通知, 因機組員之被傳染機率不高, 除非與指標個案曾密切接觸, 毋需依第六章結核病接觸者檢查辦理 * 備註 :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13 第和 2. 如發現個案曾有多段之飛行時程, 只要其中有一段曾超過 8 小時者, 即列入指標個案 ( 七 ) 如發現指標個案及接觸者為外國籍旅客或者大眾航空器屬外國籍航空業者, 則透過本局第七分局, 由 Focal Point 轉知相關國家知悉 ( 八 ) 接觸者大於 1 個國家以上時, 國際組織例如 WHO 歐盟 歐洲 CDC 等應介入協助溝通事宜 ( 九 ) 如為國外衛生單位或醫師發現指標病例, 原則上會透過 Focal Point 進行聯繫通知我國進行後續處理, 訊息接收後則轉由本局第七分局逕行依本章節之處理流程, 將名單轉知縣市衛生局後依接觸者檢查規定辦理 ; 如為本國醫師接獲他國醫療院所之通知, 本局分局及縣市衛生局應協助其通報本局第七分局 ( 十 ) 檢附世界衛生組織對於相關事件處理流程 ( 附件 11-14)

第十一章 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 附件11-1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實施要點 一 行政院衛生署為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 定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境 事宜 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限制對象為全國結核病患資料庫登記列管 且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 痰抹片抗酸菌檢驗陽性有傳染之虞之肺結核病患 二 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 MDR 結核病患 三 本要點限制條件如下 一 前點第一款之病患 不得搭乘單次飛航行程逾八小時之 大眾航空器出國 境 附件11-1-(1) 二 前點第二款之病患 一律禁止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境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限制 一 第二點第一款之病患 於直接觀察治療 DOT 達十四 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已無傳染之虞者 二 第二點第二款之病患 經痰培養為陰性者 五 處理作業流程 附件11-1-(2) 一 地方主管機關於收案訪視時發給限制對象限制傳染性結 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通知單 附件11-1-(3) 並請其簽收 拒收者填拒收 二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以下簡稱疾管局 提供限制 對象名冊資料檔 每日定時匯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資訊系統 三 限制對象於出境處被警示攔阻 並由境管人員通知疾管 局人員處理 四 限制對象經確認無誤後 將被限制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境 並由疾管局人員於現場開立舉發通知單 附件 11-1-(4) 予當事人 拒收者填拒收 並轉介相關醫 療照護體系及衛教當事人做好相關保護防範措施 五 疾管局於三個工作天內 另開立行政處分書送達予當事 人 六 緊急出境者 得於出境處出示醫師開立之七日內疾病痰 陰性證明 附件11-1-(5) 經疾管局人員確認無誤後 依規定出國 境 214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15 附件 11-1-(1) 出發地 : 台灣亞洲北美洲歐洲大洋洲 大眾航空器目的地航程時程表 八小時以內航程 香港 HONG KONG 澳門 MACAU 福岡 FUKUOKA 大阪 OSAKA 仙台 SENDAI 名古屋 NAGOYA 東京 ( 成田 )TOKYO(NARITA) 札幌 SAPPORO 首爾 SEOUL 馬尼拉 MANILA 新加坡 SINGAPORE 曼谷 BANGKOK 胡志明 HO CHI MINH 金邊 PHNOM PENH 雅加達 JAKARTA 吉隆坡 KUALA LUMPUR 泗水 SURABAYA 峇里島 DENPASAR 阿布達比 ABU DHABI 八小時以上航程 夏威夷 HAWAII 舊金山 SAN FRANCISCO 洛杉磯 LOS ANGELES 溫哥華 VANCOUVER 西雅圖 SEATTLE 紐約 NEWYORK 安克拉治 ANCHORAGE 維也納 VIENNA 阿姆斯特丹 AMSTERDAM 巴黎 PARIS 倫敦 LONDON 羅馬 Rome 布里斯本 BRISBANE 奧克蘭 AUCKLAND 雪梨 Sydney 備註 : 未列入上表之地點則以機票或航空公司之起迄時間計算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流程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16 附件 11-1-(2) 病人資料每日早上 2:00 批次轉入移民署安檢資訊系統 ;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人及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人分別註記 醫院通報為痰塗片陽性 ( 含疑似 ) 結核病人或多重抗藥性肺結核病人 病人資料進入疾病管制局結核病資料庫 公衛系統 地段護士訪視並交付限制出國 ( 境 ) 通知單 ; 並透過不同管道包括醫療院所 傳媒 航空公司及旅行社等進行宣導 出境時資訊系統進行比對及判斷 是 病人是否出國?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人且搭乘超過八小時之航程 於出境時被警示 ; 入出國管理機關對其進行管制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人 於安檢系統被警示 ; 入出國管理機關對其進行管制 否 繼續執行都治管理及公衛護士個案管理 通知疾病管制局分局人員前往處理 通知疾病管制局分局人員前往處理 * 確認是否為傳染性個案及無陰性證明 否 依規定出境 否 * 確認是否為多重抗藥性個案及無陰性證明 是 ** 開立舉發通知單禁止出境 轉介醫療照護體系並加強公衛管理 是 ** 開立舉發通知單禁止出境 轉介轄區多重抗藥性健康照護體系並加強公衛管理 * 依可攜式查詢設備, 查詢其是否為限制對象 ; 或個案有無出示符合規定之陰性證明 ( 附件五 ) ** 後由疾管局另開立行政處分書予個案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17 附件 11-1-(3) 流水碼 :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通知單台端經診斷為 甲類 :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患 ; 乙類 :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患 結核病目前已有很好的藥物, 只要按時服藥, 即可治癒 結核病人之痰檢驗為陽性時表示具有傳染性, 為保障您及他人的健康, 請您務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自律, 暫緩出境, 規範如下 : 一 依您目前罹病的情況, 政府規定 甲類勿搭乘八 ( 含 ) 小時以上之飛機行程 ; 乙類勿搭乘任何時程之飛機行程 二 符合解除條件者, 將由系統自行解除限制 : 甲類經直接觀察治療 (DOT) 達 14 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已無傳染之虞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次日解禁 若您為參加直接觀察治療計畫之個案, 於關懷員關懷服藥後, 請其親自簽名及填寫日期, 期滿後, 本單亦可作為直接觀察治療 (DOTS) 達 14 天之證明, 請妥善保管 乙類經痰培養陰性 三 緊急出國 ( 境 ) 者, 得於出境處出示醫師於出國前 7 日內開立之診斷證明 ( 乙 類病患須痰培養陰性證明 ), 確認無誤後, 依規定出國 ( 境 ) 四 如欲查詢個人目前是否受限制, 可洽詢您的地段聯絡人 衛生機關地段聯絡人 ( 或個案管理師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縣 / 市政府 ( 以下請撕下保管 )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 境 ) 通知單 受通知人簽收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人簽章 : 年月日本聯應保管至結核病人完成治療銷案止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中華民國年月日填製第218 附件 11-1-(4) 被舉 發人 姓名 違 規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理傳染性結核病人違反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舉發通知單 ( 一式三份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 或護照號碼 ) 被舉發人地址 : 縣巿鄉鎮巿區街 ( 路 ) 段號樓室 送達地址 : 同上址 其他地址縣巿鄉鎮巿區街 ( 路 ) 段號樓室 時間年月日時分 違 規 地點 機場 其他 違 規 事 台端為 傳染性肺結核病人且欲搭乘超過八小時之大眾航空器 ; 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 (MDR) 結核病患 擬搭乘年月日時分之航空公司班機, 編號, 前往, 因 : 為傳染性肺結核病患, 且飛行時數超過八小時 ; 為具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患, 致有傳染於其他同機旅客之虞 實舉發 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違反法條注一 本舉發通知單係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開立, 被舉發人之違規事實, 將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二 若有任何疑問, 請洽服務電話 :1922 意三 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資訊可至 (http://www.cdc.gov.tw/) 查詢 事 項 舉發行政院衛生署單位疾病管制局 分局 舉發人員職名章 被舉發人簽名或拒簽 註 : 本通知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單位留存並傳真總局, 第二聯被舉發人留存, 第三聯提供管理單位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19 附件 11-1-(5) 醫院 / 診所一般傳染性 /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陰性證明 ( 範例 ) 出國人員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公 ) ( 宅 ) ( 手機 ) 是否有服用抗結核藥物 是 否 開始服藥日期 年 月 日 痰塗片 / 培養檢驗陰性之採檢日期 第一套 年 月 日 第二套 年 月 日 (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須為痰培養陰性 ) 醫療機構地址 : 醫療機構電話 : 醫療機構負責人 : 開立證明醫師 :( 簽章 ) 開立證明醫師證字號 : ( 請加蓋醫療機構關防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 : 本單可以醫院診斷證明書代替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20 附件 11-2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21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22 附件 11-3

地方主管機關行政罰範例 提供縣市參考用 檔 號 保存年限 縣政府衛生局 行政處分書 地址 傳真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密 附件抽存後解密 附件 罰金罰鍰五聯單(No.012345) 主旨 處 君新台幣一萬元整 並於 7 日內至行政院衛生署 醫 院進行隔離治療 說明 一 受處分人基本資料 一 受處分人 二 身份證字號 三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四 性別 五 處分書送達地址 月 日 二 事實及理由 台端經 98 年 月 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感染症防治 醫療網結核病診療諮詢小組 病例審查委員會判斷罹患慢性傳染 性結核病 本局於 98 年 月 日函文通知指定隔離機構施行隔離 治療 惟截至 月 日止 尚未依通知接受隔離治療 違反傳染 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爰依同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處罰鍰新台幣一萬元整如旨 三 處分適用法條 223 第十一章 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 附件11-4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副本 :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第 分局第224 ( 一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規定, 結核病屬於第 3 類傳染病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屬於第 2 類傳染病 ( 二 ) 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第 2 類 第 3 類傳染病病人,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違反者, 依同法第 69 條規定,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四 附註 : ( 一 ) 請於收到本處份函次日起 7 日內攜帶隨函所附之罰金罰鍰五聯單 (No.012345) 逕向委託代收之銀行 ( 銀行 ) 繳納罰鍰 ( 二 ) 對本處分函如有不服, 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 自本件行政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 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郵日 ), 繕具訴願書向本府衛生局遞送 ( 地址 : ), 並將副本抄送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 三 )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9 條規定 :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逕行強制處分 ( 四 ) 請於文到 7 日內至行政院衛生署 醫院進行隔離治療, 本府衛生局將於 1 週內再複查隔離治療情形, 如仍違反規定,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9 條規定, 按次處法至改善為止 正本 : 君 ( 地址 : )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25 縣政府衛生局補充訴願答辯書 ( 範例 ) 號處分書所為罰鍰新臺幣一萬元之處分, 提起訴 實 網結核病診療諮詢小組 病例審查委員會判斷罹患慢性傳染性結核 病, 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規定之第 3 類傳染病, 依同法第 44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應至指定隔離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 住院治療 ), 原處分機關已於 98 年 月 日 字第 號函通知至行 政院衛生署 醫院施行隔離治療 年 月 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處新臺幣一 萬元罰鍰, 並限期於文到 7 日內至指定隔離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上開處分書於 98 年 月 日送達 痰培養結果亦為陰性, 拒絕隔離治療, 本件經原處分機關 98 年 月 日惠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感染症防治醫療網結核病診療諮詢 小組 病例審查委員會審議, 委員專業判斷其罹患慢性傳染性結核 病, 仍應強制就醫治療 爰此, 月 日會同警方強制移送至行政院 衛生署 醫院住院隔離治療 訴願人 : 地址 : 原處分機關 : 縣政府衛生局 受理訴願機關 : 縣政府 上訴願人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 不服原處分機關 98 年月日 字第 願, 前已於年月日答辯在案, 謹依法補充答辯如下 : 事 一 訴願人經 98 年月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感染症防治醫療 二 迄至 98 年月日止, 訴願人仍未依通知接受隔離治療, 本局於 98 三 訴願人表示今 (98) 年月日在 醫院檢驗痰塗片呈 2 次陰性, 四 經查訴願人於行政院衛生署 醫院住院中之痰液檢查報告顯示,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 醫院施行隔離治療在案 第226 事實一 傳染病防治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二 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規定 : 結核病為第 3 類傳染病 同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第 3 類傳染病病人,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違反者, 依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三 縣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 上述罰鍰原則為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如仍持續拒絕接受隔離治療, 將再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四 結核病是一種傳染病, 藉由空氣傳染, 由 結核桿菌 的細菌感染所致, 結核病可區分為傳染性與不具傳染性結核病 傳染性結核病患者痰液中之結核菌有傳染他人之虞, 故慢性傳染性結核病患者需終身藥物治療 五 訴願人於訴願請求表示, 定期在 醫院就醫, 去 (97) 年 8 月停止服用抗結核病藥物,11 月之痰塗片及培養陽性, 又再度服藥迄今, 因自今 (98) 年開始就未再驗痰, 怎麼能判定其為慢性傳染性結核病患者? 且今年 4 月及 5 月已在 醫院檢驗痰塗片呈 2 次陰性, 故請求原處分撤銷 六 經查本案訴願人自民國 87 年罹患結核病 未按規服藥, 痰檢驗仍呈陽性, 未完成治療, 經 98 年月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感染症防治醫療網結核病診療諮詢小組 病例審查委員會審議, 委員依據 君 97 年 11 月之藥物敏感性試驗對 PAS KM 有抗藥性判斷罹患慢性傳染性結核病, 應至指定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原處分機關於於 98 年月日以 字第號函通知至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27 第七 訴願人陳訴自今 (98) 年開始就未再驗痰, 怎麼能判斷其為慢性傳染性結核病患者, 且今年 4 月及 5 月已在 醫院檢驗痰塗片呈 2 次陰性乙事, 查 君今年 4 月及 5 月已在 醫院檢驗痰塗片呈 2 次陰性, 培養報告尚未出爐 然臨床上痰塗片準確度只達 1/3, 且留取痰檢體之方式將影響報告, 導致結果呈現陰性, 故需配合胸部 X 光之改善情形來判斷患者病況 綜觀患者之胸部 X 光結果無變化 ( 未改善 ), 表示仍具有傳染力之虞, 且月日再度經該委員會審議, 委員判定為慢性傳染性結核病個案, 故仍應依傳染病防治法施行隔離治療 訴願人未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接受隔離治療, 核其所為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甚明, 原處分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 並多次函知訴願人應依規定接受隔離治療, 自屬有據 八 另經查訴願人於行政院衛生署 醫院之痰液檢查報告顯示,7 月日及 8 月日痰塗片呈陽性,7 月日痰培養呈陽性, 代表訴願人仍具有傳染力, 尚須強制隔離繼續治療 九 綜上所述, 本件訴願為無理由, 爰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3 項之規定檢附原卷乙宗, 敬請察核予以駁回 又本件訴願答辯書副本已逕送訴願人 敬陳 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原處分機關 縣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十一章 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 附件11-5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內管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國際航班作業流程 出境旅客於安檢系統被警示 移民署出境事務大隊承辦人戴上 N95 口罩後 請病患戴上一般外科口罩帶至定點 並立即通知通知疾管 局( )及航警( )人員到場處理 疾病管制局 本局開立 檢疫人 確認是否為多重 員確認 抗藥性病人 傳 傳染性 染性結核病人 否 單 依規定 通知移 民署人 員 案影響公共安 全秩序依航空 警察局相關 SOP 執行警察業務 移民署 人員接 獲檢疫 人員確 認傳染 出境 執行相 作為後 航空器出國 出境證明 個案及 關管制 搭乘大眾 如遇不配合個 性個案 及執行 是 確認是否持有 是 本局開立 相關管 搭乘大眾 制作為 航空器出國 後通知 醫院陰性證 出境證明 航空公 明 單 依規定 司 出境 簽收 檢疫人員開立禁 止出境之舉發通知 書 交付旅客簽收 不簽收 於舉發通知單上 註記 拒收 228 依限制出境流程辦理旅 客取回機票及行李自行 離去 後續由相關轄區 健康照護體系管理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29 附件 11-6 台北松山機場多重抗藥性肺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 境 ) 作業流程出境旅客於安檢系統被警示 2009.9.23 修訂 移民署出境事務大隊承辦人戴上 N95 口罩後, 請病患帶上一般外科口罩帶至定點 ( 民航局研議中 ); 並同時通知疾管局 ( 值班電話 02-2712-2391 公務手機 0933149157) 航警及航空公司人員到場處理航空公司疾病管制局航空警察局 航空公司人員到現場待命 開立解除限制出境證明 ( 附件一 ) 否 確認個案是否為多重抗藥性肺結核病人 如遇不配合個案影響公共秩序, 依 航空警察局 接獲旅客可出境指示 是 依照規定出國 ( 境 ) 是 是確認是否持有醫 相關 SOP 執行警察業務 否 院開立之陰性證明 ( 附件二 ) 依限制出境流程完成旅客退關程序, 並協助旅客取回行李 否檢疫人員開立傳染性結核病人違反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舉發通知單 ( 附件三 ); 交付旅客簽收 個案簽收 個案不簽收 給予個案口罩並衛教不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於舉發通知書上註記 拒收 限制出境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30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31

第十一章 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 附件11-8 一式二份 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證明單 )預計搭乘 君(身分證號碼 之 航空公司飛機前往 時 分 因 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 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實施要點 之規定於入出境處被警示攔阻 經本局 查證 已符合解除管制條件 出示合格之陰性證明 為一般傳染性結核病患 非多重抗藥性肺結核病人 搭乘航程小於八小 時 已進行衛教及提供適當之防護措施 搭乘之飛機為私人所有 不影響其他旅客之健康 其他 爰依上開要點規定 非為限制對象 可依規定出國 境 工作人員簽名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份本局留存 一份提供查證對象通關使用 232 時間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33 附件 11-9 一 發給通知單時之相關問題 Q&A: ( 一 )Q: 為何要限制我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 出境 )?( 請參考衛教重點 1 及 2 或 3) ( 二 )Q: 你們作這樣的規定有何法源依據, 且有無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A: 您目前為傳染性之結核病患, 有傳染給其他人之疑慮, 而憲法亦賦予行政機關可於法律授權下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衛生機關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對您限制出國 ( 境 ) 註 :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 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 限制其出國 ( 境 ) ( 三 )Q: 我何時才會被解除限制? 甲類 :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人 A: 只要按規服藥一段時間即可轉為非傳染性, 況且現在也可以參加直接觀察治療由關懷員每日關心您服藥 如您轉為非傳染性或者參加直接觀察治療 14 天以上, 則電腦系統就會自動解除對您搭乘大眾航空器之限制 乙類 : 多重抗藥性肺結核病人 A: 只要按規服藥一段時間即可轉為非傳染性, 況且現在也可以參加直接觀察治療由關懷員每日關心您服藥 如果您的痰檢體培養結果為陰性者, 則電腦系統就會自動解除對您搭乘大眾航空器之限制 ( 四 )Q: 限制規定是不能搭乘 8 小時以上的飛機, 那我就可以搭乘 8 小時以內的飛機去香港囉? A: 限制 8 小時規定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標準, 但法律應該是最低的標準, 規定是說如果傳染性結核病個案要搭乘 8 小時以上的飛機在機場就會被攔阻 而限制 8 小時的條件不是鼓勵或默許您搭乘 8 小時以內的飛機 相反地, 為了維護大眾的健康, 如果您還是在傳染期的時候, 應盡量減少外出, 當然也包括搭乘飛機或大眾運輸工具, 如果不得已非要外出, 也應該戴口罩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者, 不但不會寄予同情, 反而會進行責備 第234 ( 五 )Q: 大眾航空器 8 小時以上航程的地方是哪些國家 ( 附件一 )? A: 一般來說亞洲國家都小於 8 小時, 而歐 美 紐 澳等國家即超過 8 小時 [ 當然, 我們是以電腦系統及機票上之時間進行判斷 如果是到香港或曼谷等出境後再轉機, 或者因為航空公司之作業致轉機旅客有 2 張機票者, 我們是攔阻不到, 不過很希望您能基於公共衛生及維護他人之健康, 延遲搭機 ( 如果個案未問到, 不用回答 )] ( 六 )Q: 通知單上有一格一格的是什麼意思? A: 若您為參加直接觀察治療計畫之個案, 於關懷員關懷服藥後, 請其親自簽名及填寫日期, 遇到假日則填假日, 等到格子滿了, 如果是甲類 : 一般傳染性結核病人, 即可解除限制, 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 境 ) 本單亦可作為至機場處提供疾管局人員查證, 作為出境證明, 所以請妥善保管 ( 七 )Q: 如果我還是要搭乘 8 小時以上之大眾航空器出境, 會遇到什麼狀況? A: 首先, 在機場出境處會被攔截, 移民署人員會通知疾管局的工作人員前來處理, 並被帶往定點 此時, 疾管局的人員會進行個案身分確認, 及就資料系統內查核個案是否符合限制條件, 以及是否違規搭機出境 當身份確認無誤, 且您於現場亦無法提出醫療院所出具的陰性證明時, 即會被限制出境並通知該家航空公司相關狀況 工作人員於現場並開立 辦理傳染性結核病人違反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舉發通知單 一式三聯, 一聯交予您保管並轉介相關醫療院所 如您為自行開車或通知家人, 則於衛教宣導後開車離去 ; 若無, 則以救護車系統送至轄區相關醫院進行診治 您於被舉發後 3 工作天內另會接到行政院衛生署開立之行政處分書 ( 八 )Q: 如果我不服你們的處置, 且我要找 ***, 看你們奈我何? A: 我們也不希望在機場發生限制旅客搭機出境之狀況, 所以為了個人及其他人之健康, 您應妥善治療後再搭機出國, 也不會發生被限制出境之事 但如果發生您應被限制但不服處分, 甚或大吵大鬧, 則現場之航警人員即會逕行應該之處置及強制作為 ; 況且已通知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為了保障其他旅客之健康, 亦會以不適航行勸您暫時延緩搭機 再者, 如果發生大吵大鬧, 驚動其他民眾, 甚至記者, 則基於過去之經驗, 民眾對於不守規矩, 致其他旅客有受傳染病感染之虞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35 第( 九 )Q: 我如果住院滿 14 天, 可否解除限制? A: 如果住院滿 14 天後, 有進行痰塗片檢測是陰性 (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人須為痰培養陰性 ), 當然可解除限制 但如果仍是陽性, 則須於出院後, 參加直接觀察治療滿 14 天後, 才能解除限制 二 現場處理相關問題 Q&A: ( 一 )Q:( 如個案無法提出證明, 只以口頭說明 ) 我痰檢查已經變成陰性了, 且直接觀察治療達 14 天, 應該可以搭機出境? A: 對不起, 經過資料確認, 您仍為限制對象, 且無法提出相關陰性證明, 所以暫時無法搭機出境 ( 二 )Q: 我痰檢查已經變成陰性了, 且直接觀察治療達 14 天, 你們可以打電話去問 *** 衛生所 ***? A:( 如果於上班期間發生此種情形, 請聯絡相關業務組承辦人員, 再進行查證確認是否確實已有相關資料 ; 如果非上班期間, 連絡基層人員有困難者, 則請經由資料庫系統確認即可 ) (A) 對不起, 經過資料確認, 您仍為限制對象, 且無法提出相關陰轉證明, 所以暫時無法搭機出境 (B) 對不起, 經過資料確認, 您已被解除管制, 可以搭機出境 ( 三 )Q: 你們為何可對我限制出境? 這是妨礙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 A: 因為您目前會傳染結核病給其他人, 基於保護同機之其他旅客, 必須對您進行限制, 且您事先應有接獲衛生所發給之通知書告知您不能出境, 憲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亦提供相關之法源依據, 於必要時, 對您進行限制出國之措施 * 備註 :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 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 限制其出國 ( 境 ) ( 四 )Q: 你們妨礙我之行動自由, 我要告你們 A: 這是您的權利, 您可以於接獲本局開立之行政處分書後, 依法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 ( 五 )Q: 我認識 ***, 我要召開記者會 A: 您目前仍具傳染性, 根據過往之經驗, 國人對於不注重公共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所以同意他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第236 衛生, 使其他人會受到感染之虞的行為, 多不會同情, 反而會責備不正確之行為, 所以如果事情鬧大, 您反而會因此曝光, 而造成困擾 ( 六 )Q: 我有急事非要出國不可, 可否通融? A: 對不起, 經過資料確認, 您仍為限制對象, 且無法提出相關陰性證明, 所以暫時無法搭機出境 ( 七 ) 當旅客提出陰性證明, 本局人員放行, 其他旅客或航空公司提出質疑 Q: 那位旅客不是肺結核病人嗎? 為什麼你們還准許他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 A: 因為那位旅客已經痰檢驗陰性, 證據顯示應該已無傳染性,

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器機組員並不需要特別針對結核病辦理定期的篩檢工作 第240 附件 11-12 航空器防治結核病之重要原則 一 結核病雖然是飛沫傳染, 但是因為飛機空調的特殊設計, 在飛行過程中發生感染的機會極低 雖有少數因與開放性結核病患長時間共同搭乘飛機而遭致感染的報告, 但截至目前為止, 這些感染的個案均未發病 二 每年都有上 10 億的人次搭乘飛機, 不可能在飛行之前, 對每個旅客辦理結核病的篩檢評估工作 三 飛行途中可能發生結核菌的感染, 但是截至目前為止, 這些感染者都沒有發展成活動性疾病 四 針對飛機的結核菌傳播進行流行病學分析, 需要耗費極多的資源和時間 ; 但是飛行過程中如果可能發生結核菌的感染, 仍應針對旅客及機組員辦理追蹤 通知的工作 五 航空公司及防疫機關有義務通知旅客和機組員被結核菌感染的危險性 六 飛機離開停機坪至起飛前 或落地後抵達停機坪前, 如果滯留時間超過 30 分鐘, 應對機艙提供額外的換氣 (ventilation) 七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 飛機的空氣再循環設計增加結核菌散播的危險 八 搭乘飛機遭受結核菌感染的危險性和一般人口相當, 因此航空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41 附件 11-13 航空器上發現有傳染性肺結核病人之事後處理流程 臨床醫師診斷疑似或確診結核病個案, 在詢問病史時發現曾於 3 個月內搭乘大眾航空器 個管人員訪視結核病個案, 詢問病史時發現曾於 3 個月內搭乘大眾航空器 航空公司受通知曾有結核病個案於 3 個月內搭乘大眾航空器 通報 通報 通報 縣市衛生局 通知 本局第七分局 收集個案資料進行風險評估評估 搭乘大眾航空器時, 為傳染性個案? 否 是 無須作進一步處理 搭乘大眾航空器旅遊史於 3 個月內? 否 無須作進一步處理 是 搭乘大眾航空器之飛行時程, 其中一段曾超過八小時? 否 無須作進一步處理 本局第三組 1. 國外衛生單位 ; 2. 於國外發現指標個案 是索取資料本局第七分局提供資料 2 Focal point 2 1 2 縣市衛生局 1. 航空公司 ; 2. 航空公司於機上發現結核病個案進行接觸者檢查

第十一章結核病人飛航管制及處理242 附件 11-14 Tuberculosis And Air Travel Fig. 2 Assessing whether contact-tracing is needed Physician diagnoses a TB case with history of recent long-distance air travel Public health authority notified of a TB case with history of recent long-distance air travel Airline informed by patient/physician of a TB case with history of recent long-distance air travel Airline contacts public health authority Flight(s) occurred within the past 3 months? NO No further action needed YES Was the patient likely to have been infectious at the time of travel? YES Public health authority contacts the airline to verify TB patient was on aircraft Was the patient on the aircraft? YES NO No further action needed Was the total flight duration > 8 hours? YES NO No further action needed Public health authority,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airline company, gathers contact details of passengers sitting in the same row and in the two rows in front of and behind the TB case 摘自 WHO:Tuberculosis and Air Travel, Third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