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學生升學與生涯發展 孟瑛如教授新竹教育大學特教系教授
壹 學習障礙簡介 一 定義 ( 一 ) 排除因素 ( 二 ) 差距因素 ( 三 ) 心理歷程差異 ( 四 ) 一般輔導無成效
一 定義 法源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鑑定原則 : 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 理解 理解推理 表達 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 以致在聽 說 讀 寫 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鑑定標準 : 1.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2.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3. 注意 記憶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基本閱讀技巧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 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 一 ) 排除因素 1. 非智能障礙直接造成之結果 2. 非生理與感官缺陷 情緒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 二 ) 差距因素 項目能力與成就能力間成就間成就內 說明 標準分數法 : 智力測驗的標準分數大於成就測驗的標準分數 1.5 個標準差以上者 迴歸公式法 : 預測成就得分超過實際成就得分 1.5 個估計標準誤 依魏氏智力量表分數 因數指數分數 組型特質驗證結果 各項成就顯見發展上的差異 同一學科在分項能力上的差異
貳 學習障礙生的升學管道 一 鑑輔會 二 學前幼稚園階段鑑定安置 三 國小 國中鑑定安置國中鑑定安置 四 高中職升學管道 五 升大專校院管道
一 鑑輔會 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 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 處理有關鑑定 安置及輔導事宜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二條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 應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 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 依學生個別狀況, 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 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
二 學前幼稚園階段鑑定安置 ( 一 ) 鑑定標準 : 發展遲緩兒童 ( 二 ) 鑑定程序 : 1. 申請資格 : 發展遲緩兒童 2. 申請年齡 :3 足歲 未滿 6 足歲 3. 準備資料 4. 鑑定時間 : 約在每年五 六月進行 ( 三 ) 安置場所 : 1. 學前特教班 2. 公立幼稚園 3. 私立幼稚園
* 申請鑑定安置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1) 申請表 (2) 家長同意書 (3) 戶口名簿正本 ( 驗後交還 ) 影本 (4) 發展遲緩證明 ( 申請日前六個月內 ) 或早期療育評估鑑定醫院之評估報告書 ( 限一年內開立 ) (5)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 驗後交還, 無者免繳 ) 影本或醫生診斷證明正本 (6 個月內有效 ) (6) 公立幼稚園 ( 普通班 ) 及私立幼托園所 / 機構若無第四項資料, 則檢附幼兒行為觀察紀錄 ( 內容需詳填 ) 公立幼稚園 ( 學前特教班 ) 若無第四項資料, 則檢附托尼非語言智力測驗或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 (7) 教育需求檢核表 : 家長應帶領幼童到校協助受理報名單位填寫
三 國小 國中鑑定安置 ( 一 ) 鑑定標準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 二 ) 鑑定程序 : 1. 單位 : 鑑輔會 2. 鑑定時間 : 約在每年五 六月進行 3. 各縣市鑑定安置資訊 : 北 中 南區 ( 三 ) 鑑定工具 ( 四 ) 安置場所 1.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2. 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 3. 普通班接受巡迴服務
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流程 校內初篩 疑似學習障礙 各校提報 讀 寫 算基本技能檢核 ( 顯著困難 內在差異 ) 魏氏智力測驗 (WISC--Ⅲ or WPPSI-R) 心評人員實測評估 綜合研判 確認為學障生 安置會議 判定為疑似生 觀察一年 資源班老師或原班老師填寫觀察記錄 核發學障鑑定證明 安置會議 非學障, 原班加強輔導
鑑定工具多向度注意力測驗 聽覺記憶測驗注意力障礙簡明知覺 - 動作測驗拜瑞 - 布坦尼卡視覺 - 動作統整發展測驗記憶策略行為特徵檢核表 工作記憶測驗發展性學知動能力障礙記憶力障礙聽覺記憶測驗社交技巧行為特徵檢核表國障記憶力障礙社交技巧障礙思考力障礙考試技巧行為特徵檢核表特殊教育學生民中小學學習思考力障礙口語表達障礙時間管理行為特徵檢核表學前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 學齡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 兒童口語表達測驗修訂畢保德圖畫測驗 兒童口語理解測驗轉介需求表行為特徵檢核聽覺理解障礙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漢字視知覺測驗聲韻覺識的測量 國小注音符號能力診斷測驗核表學業拼音障礙識字障礙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 基本讀寫字綜合測驗中文閱讀理解測驗國民小學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基本讀寫字綜合測驗 國小學童書寫語言測驗性學障閱讀障礙書寫障礙基礎數學概念量表 國民小學低年級數學診斷測驗數學學障
北區 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http://serc.ilc.edu.tw/class1/team1/1/1.asp 台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http://www.syrc.tp.edu.tw/index.php?act=product&categoryid=89 台北縣身心障礙 e 服務網 http://www.enable.tpc.gov.tw/enrolment/enrolment.jsp#01 桃園縣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www.tipc.tyc.edu.tw/ 新竹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http://serc.hcc.edu.tw/xoops/ hcc edu tw/xoops/ 新竹市特教資訊網 http://www.hceb.edu.tw/special/newsroom-more.asp?id=343 苗栗縣特殊教育網 http://spc.mlc.edu.tw/
中區 中縣特教網 http://163.17.111.5/ 17 111 台中市特殊教育網 http://spec.tceb.edu.tw/index.php?option=com com_httpcont ent&task=category§ionid=15&id=56&itemid=129 彰化縣教育網特教科 http://www.boe.chc.edu.tw/boepage/ h /b / 特教科資料夾 / 特殊教育資料 / 特教表單下載 / 鑑定安置.htm 雲林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http://163.27.240.80/~u08/web/
南區 嘉義縣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163.27.78.130/spccenter/ 台南市特教中心 http://spc.tn.edu.tw/special2002/ 高雄縣鑑輔會 http://boe.ks.edu.tw/f/identify/ 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http://set.spec.kh.edu.tw/modules/tadbook2/ 屏東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http://59.125.244.13/xoops/ 244 13/xoops/ 花蓮縣特殊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210.240.53.110/ 台東縣特教資源網 http://210.240.124.220/
四 高中職升學管道 ( 一 )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 二 ) 報考國中學力基本測驗登記分發入學
( 一 )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1. 資格 : (1)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學生 (2) 學習障礙鑑定證明文件 (3) 國民中學輔導有案一年以上者 2. 報名時程 : 每年三月 3. 報名方式 : (1) 由學校進行網路團體報名 (2) 各縣市鑑輔會彙整各學校的報名文件之後, 再送達各安置作業區承辦學校完成報名手續 4. 安置分發
( 二 ) 報考國中學力基本測驗登記分發入學 若學障學生不參加台灣省及金馬地區 北高兩市所舉行的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也可報考國中基本學力測驗 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 : 1. 學障學生可以以加總分 25% 的成績登記分發入學 2. 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招生名額外加 2% 錄取
五 升大專校院管道 ( 一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院校甄試 ( 二 ) 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 ( 三 ) 大學指考
( 一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院校甄試 ( 二 ) 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 1. 報考資格 符合以下兩項資格之一者即可報名 :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 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2. 考生服務 : 特殊需求
( 一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院校甄試 ( 二 ) 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 98 學年度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 15 所學校 http://www.set.edu.tw/setnet/college/college.asp / / / g p 大葉大學大漢技術學院中州技術學院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台灣觀光學院吳鳳技術學院明道大學 東南科技大學南華大學建國科技大學高鳳技術學院 華夏技術學院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環球技術學院
( 三 ) 大學指考 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大學指考並無加分優待, 但教育部已決定修改辦法, 未來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大學指考時, 可能得以總分加 25% 的成績進行登記分發, 並且不佔學校原核定錄取的新生名額, 而採外加方式錄取
( 三 ) 大學指考 -98 大學指定考科簡章
伍 受鑑定後可享受的權利 一 減免學雜費二 升學考試考場服務三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
一 學障生可申請減免學雜費 教育部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9881 98.8.1 第 12 條 : 經鑑定為身心障礙 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就學費用減免 第 4 條第三款 : 身心障礙程度輕度者, 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但需就讀過內學校具有學籍, 於修業年限內, 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 的減免就學費用 減免方法 : 於所定期間內, 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 就學費用 : 含學費 雜費 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 實習實驗費 ( 高中 )
二 學障生升學考試考場服務 基測報讀 : 98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 北一女基字第 09731002200 函 : 1. 採真人現場報讀, 集中式試場每間以 7 名考生為原則 2. 電腦做答軟體以注音 新注音 倉頡, 三選一
二 學障生升學考試考場服務 大學校院甄試 : 98 年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 - 第二次常務委員暨考區工作協調會議決議 : 1. 99 學年度起, 四技二專設計群之專業科目 ( 二 ) 設計基礎考科, 除腦性麻痺障別以筆試外, 其餘障別比照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 ( 術科 ) 2. 命題範圍以國 高中職六冊 二專四冊為基準 3. 99 學年度將台南考區移至高雄設置考區, 並委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接辦, 以嘉惠當地學生
三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 9861 98.6.1 起, 學障者可持各縣市鑑輔會核發之證明文件及校內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或轉銜服務計畫 (ITP) 於國家考試時, 申請特殊考場服務 考選部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98.2.13:
三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 第二條 :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考試應考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並具有下列情形者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 二 ) 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 三 ) 聽覺機能障礙 ( 四 ) 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五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六 ) 重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 七 ) 多重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八 )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三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 第十六條 :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 市 )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 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陸 特教推行委員會簡介 一 依據二 目的三 組織工作執掌四 實行辦法
一 依據 法律 內容 特殊教育法 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 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之有關評量 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 ; 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 第三條 前條所稱特殊教育機構, 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 務辦法隊 特殊教育中心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組織 第五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設立任務編組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並由各單位主管 普通班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 以推動特殊教育
二 目的 落實校內特教班與普通班特殊學生之鑑定 安置 輔導等各項特殊教育工作 提供特殊教育課程 教材 教具 輔具 設備 社區資源評鑑及相關經費運用 安排特教知能研習等相關資訊, 藉以發揮特殊教育之效能 協助特教學生, 使其得到適當之安置, 進而獲得適性之發展
三 組織工作職掌校長主任委員輔導主任執行秘書各特特教組長普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學年普通特殊班教殊班學生會計主任通班特殊委員通班教師代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家長代表表長代表
主任委員 三 組織工作職掌 執行秘書 秘書 ( 一 ) 主任委員 ( 召集人 ): 校長委員 1. 審核資源教室工作計畫 2. 定期召開推行小組會議 IEP 會議, 協調各有關人員 3. 聘請特教專業教師 4. 資源班行政視導 5. 行政業務上的協調
主任委員 三 組織工作職掌 執行秘書 秘書 ( 二 ) 執行秘書 : 輔導主任 1. 督導推動各項特殊教育計劃 2. 督導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管理與協助通報 3. 評鑑特殊教育班之績效, 並提供改進方法 4. 協調整合各項行政人力資源 5. 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委員
主任委員 三 組織工作職掌 執行秘書 秘書 ( 三 ) 秘書 : 特教組長 1. 擬定行事曆並執行各項計劃與活動 2. 整合學校資源, 推行特殊教育學生個案認輔工作 3. 召開特教教學研究會 個案研討會 家長座談會 行政協調會 特殊教育專題講座等 4. 整合運用社會資源 並提供普通班教師和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諮詢服務 委員
主任委員 三 組織工作職掌 執行秘書 秘書 ( 四 ) 推行委員 : (1) 教務主任委員 1. 基於特殊教育學生的需要協助適當安置 2. 推動融合教育, 安排適當教師接納特殊教育學生 3. 協助配合特殊教育學生課表編排, 促成特殊教育班與普通班科目交流 協同教學 4. 提供校內各項教學資源, 配合協助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考查 (2) 學務主任 1. 協助特殊教育班辦理校內 校外各項活動 2. 協助特殊教育班學生生活教育訓練 3. 學生出缺席管理及學生獎懲記錄
主任委員 三 組織工作職掌 執行秘書 秘書 (3) 總務主任 1. 提供校內適合場所為特殊教育班教室並改善無障礙設施委員 2. 協助特殊教育班辦理校內 校外各項活動 3. 協助特殊教育班內各項設施規劃及採購 4. 特殊教育班設備及財產之登記及報銷 (4) 會計主任 1. 協助特殊教育班年度概算編列, 確實執行特殊教育專款專用 (5) 人事主任 1. 協助特殊教育班教師晉用 並辦理特殊教育津貼事宜 3. 鼓勵或表揚表現優異之特殊教育老師 4. 其他相關事項
主任委員 三 組織工作職掌 執行秘書 秘書 (6) 特教班教師委員 1. 接受特殊教育學生的轉介與鑑定診斷 2. 依特殊教育學生需要規劃課程 編擬個別化教育計畫 編排課表 實施個別化教學與評量 3. 與普通班教師 特教學生家長溝通特殊教育學生學業及生活行為問題, 並接受諮詢 4. 協助特殊教育學生的生涯輔導 追蹤輔導 轉銜輔導,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最佳的教育與生活素質 5. 擔任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管理員角色 6.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主任委員 三 組織工作職掌 執行秘書 (7) 普通班教師 1. 接納並輔導特殊教育學生, 並營造融合的學習環境與委員氣氛 2. 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3. 充實特殊教育知能 為特殊教育學生在班級內做個別化指導 4. 隨時和特殊教育老師 特殊教育家長相互溝通瞭解學生之狀況, 並共同輔導學生問題 5.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8)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1. 扮演特殊教育班與家長會溝通之橋樑角色, 促進和諧之親師互動 2. 協助特殊教師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 3. 結合爭取各項社會資源, 提供相關支持與援助 秘書
四 實行辦法 ( 一 ) 每學年開學前召開特殊教育學生新生入班安置會議 ( 二 ) 每學期初召開資賦優異教育方案會議 個別化教育計畫期初會議 親職座談會 特教推行委員會期初會議 ( 三 ) 每學期末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期末會議 特教推行委員會期末會議 ( 四 ) 定期於每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 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 五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供學生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 並將服務結果通知學生家長
柒 生涯規劃與轉銜 一 轉銜相關法規 : 生涯 就業 教育二 實施要領內容及其原則 作法三 全方位生涯發展面向圖
生涯轉銜 ( 一 ) 相關法規法源依據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 42 條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3.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主管機關 1. 社政單位 2. 教育單位 3. 勞政單位 4. 醫政單位
就業轉銜 ( 一 ) 相關法規法源依據 1. 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 2. 大專就業轉銜表 3.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四章就業權益第 33~47 條主管機關 1. 教育單位 : 特殊教育執行小組 2. 勞政單位 :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教育轉銜 ( 一 ) 相關法規法源依據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2. 特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3.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客按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教育權益第 27~32 條主管機關 1. 教育單位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
三 全方位生涯發展面向圖 家庭遺傳基因身心特質社會環境學習機會經驗累積 鑑定診斷障礙者優點潛能障礙限制 就業 : 職輔評量 職業訓練 就業安置 就學 : 個別化教育計畫生涯教育 職業教育 轉銜服務 就醫 : 醫療復健心理復健 生涯發展 就養 : 就養社會福利 ( 生活輔助 )
捌 學習障礙之相關法規介紹 一 總則二 鑑定與安置三 輔導與教學四 轉銜五 專業團隊與輔具六 申訴與福利
一 總則 法規名稱簡介相關法條 強迫入學條例 設置強迫入學委員會, 負責宣導及督 第 12 條 第 13 條 最新修正日期 :92 年 1 月 15 日 促六歲至十五歲國民適齡國民入學 身心障礙者可依法暫緩一年入學 特殊教育法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的國民, 均 第 3 條 第 5 條 最新修正日期 :93 年 6 月 23 日 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及培養健全人格 包含學校 行政 預算 課程各方面的規定 有許多法規是依據本法來訂定 第 7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22 條 第 21 條 第 27 條 第 31 條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依特殊教育法第 32 條規定訂定 關於最新修正日期 :92 年 8 月 7 日特殊教育學校的選擇 鑑輔會的工作 IEP 的內容與編寫原則 第 6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合併兒童福利法與青少年福利法 ) 最新修正日期 :97 年 5 月 7 日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保第 9 條第二 三項障其權益, 增進其福利, 特制定第 19 條第一 七項本法 關於發展遲緩的早期療育 第 22 條 醫療 就學的相關規定 第 23 條
二 鑑定與安置 法規名稱簡介相關法條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 依特殊教育法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4 條第 第 2 條 第 10 條 準 2 項規定訂定之, 由鑑輔會鑑定, 最新修正日期 :95 年 9 月 29 日 指出學習障礙的鑑定標準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升學輔導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依特殊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 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 25% 計算, 達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 2%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5 條 第 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93 年 7 月 9 日 依特殊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訂定之, 學校應提供最少限制環境 調整評量方式 學生所需特殊需求的補助項目 第 3~10
三 輔導與教學 法規名稱簡介相關法條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88 年 6 月 29 日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88 年 8 月 10 日 依特殊教育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 明訂身心障礙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的調整與經費來源, 必要時學校要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研習 依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訂定, 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 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 第 8~12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四 轉銜 法規名稱簡介相關法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最新修正日期 :91 年 3 月 25 日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最新修正日期 :92 年 3 月 19 日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各教育階第 2 條 第 3 條 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時的參第 4 條考 包含轉銜所需的資料 時間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第 1 條 第 2 條 務各類資料表 包含學生資料 第 6 條 第 8 條學習紀錄摘要 能力分析 專業及相關服務紀錄 未來安置建議
五 專業團隊與輔具 法規名稱簡介相關法條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 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 生生 第 2 條 第 3 條 施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88 年 1 月 27 日 活 就業轉銜等需求, 結合衛生醫療 教育 社會福利 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 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六 申訴與福利 法規名稱簡介相關法條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88 年 9 月 7 日 依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第 6 條 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 提供第 7 條申訴管道接受學生及家長的疑慮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