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三七三次會議紀錄 時間 :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3 時 30 分 地點 : 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10 樓會議室 出席委員 : 張主任委員政雄 賴委員浩敏 鄭委員勝助紀委員鎮南 ( 請假 ) 陳委員銘祥 周委員志宏 黃委員朝義 ( 請假 ) 劉委員靜怡 ( 請假 ) 簡委員太郎傅委員祖聲 ( 請假 ) 劉委員光華 吳委員雨學 陳委員英鈐 列席人員 : 邱召集人榮舉 余組長明賢 趙委員叔鍵 林委員明昕 李委員進勇 鄧秘書長天祐 賴組長錦珖 蔡主任穎哲李主任國興 ( 潘美慧代 ) 王主任惠珠 ( 任守道代 ) 劉主任勝東 ( 蔡福隆代 ) 楊科長松濤 張主任榮貴 王科長曉麟 陳總幹事琇惠 葉總幹事傑生 ( 黃細明代 ) 林總幹事淑娟 ( 陳寶德代 ) 主席 : 張主任委員政雄 甲 報告事項 一 宣讀第三七二次會議紀錄 紀錄 : 林沛堯 決定 : 紀錄確認 二 第三七二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報請決定 : 准予備查 三 各組室報告 公鑒 ( 一 ) 人事室案由 : 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重要人事異動案, 報請鑒 公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人事案件免予公開 ( 二 ) 行政室 案由 : 有關 9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黨團協商, 中 說明 : 國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會預算所提新增決議, 民主 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建請該決議刪除, 經院會 表決結果不通過 1 案, 報請公鑑 一 中國國民黨黨團所提新增決議 : 97 年度中央選 舉委員會預算係依據 2004 年總統大選合併公投, 採二階段領 投票方式辦理選務之需求編列, 該 項預算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中選會應即依法撥 付各地方選舉委員會, 依據 二階段領投票方式 如期辦理第 7 屆立委及總統 副總統選舉選務 工作 又各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 第 11 條規定辦理 投開票所之設置及管 理事項, 大多數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業經決議 97 年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 及 第 12 任總統 副 總統選舉 領 投票採用 二階段領票 二階段 投票 方式辦理, 本案合法 合憲 基此, 中選 會應尊重多數民意,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 及 第 12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 領 投票採用 二 階段領票 二階段投票 方式辦理選務, 中選會 並不得拒撥經費 一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 團提案上開決議刪除 二 查立法院第 6 屆 6 會期第 16 次會議紀錄, 前項民 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 經院會表決結果, 在 場委員人數 194 人, 贊成者 92 人, 反對者 102 人, 少數, 不通過 2
決定 : 洽悉 ( 三 ) 第一組案由 : 有關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作業流程及其他相關因應措施 會議召開情形, 報請公鑒 說明 : 一 本會於 96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2 時 30 分邀集各直轄市 縣( 市 ) 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舉行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作業流程及其他相關因應措施 會議 出席人員計有台北市 台北縣 桃園縣 苗栗縣 南投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基隆市 台中市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縣市選舉委員會指派之總幹事或副總幹事 二 本會主任委員於會議中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 條,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 同法第 7 條 第 11 條, 及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第 4 條規定, 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 投票所投開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包括投票所之設置與管理, 乃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權, 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指揮 監督地方選舉委員會辦理 本次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公民投票, 本會所規劃 二階段領票, 一階段投票 之投票所投開票進行程序, 不僅是法所賦予之主管權限, 而且能充分維護選舉人投票秘密, 避免選舉人投票時曝露其政治取向, 並保障選舉權與公民投票權之行使, 不致因投錯票匭而使所圈投之選舉票或公投票成為無效 3
故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應依本會第 371 次委員會議 決議,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 開票所之投開票進行程序以 二階段領票, 一階 段投票 程序辦理 並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 舉委員會在此原則下, 就如何增進選務進行順利 與便利, 提出建議 三 與會人員並未針對如何增進選務進行順利與便利, 提出具體建議 ; 部份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 員會以公職人員選舉法第 11 條之規定, 堅持投開 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係屬地方選舉委員會之 權責 決定 : 洽悉 乙 討論事項 四 會議並無達成具體共識與結論 第一案 : 擬具臺南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方一峰因違反公職人員選 說明 : 舉罷免法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當選無效 確定, 擬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 由得票數最高落選人蔡蘇秋金依序辦理遞 補案, 報請追認 提案單位 : 第一組 一 依據內政部 96 年 12 月 10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7223282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6 年度選上字第 11 號民 事判決書辦理 二 查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50561 號總統令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情事,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其缺額由落 4
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 額補選之規定 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 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 之一 三 臺南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方一峰因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4 款 ( 現修正為第 120 條第 1 項 第 3 款 ) 之情事,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6 年度選 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書 當選無效 確定 內政部 96 年 12 月 10 日以內授中民字第 09607223282 號函知本會 並副知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方員擔任臺南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 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自 判決確定之日 (96 年 11 月 13 日 ) 起解除其議員職權 四 臺南縣選舉委員會於 94 年 12 日 5 日南縣選一字第 094 1550584 號函報該縣議會 16 屆議員選舉結果清冊, 該 縣第 4 選舉區候選人數 9 名, 應當選名額 5 名 ( 應有 婦女當選名額 1 名 ), 按各候選人得票數高低順序排 列如下 : 排序號次姓 名得票數是否當選備 註 1 6 陳朝來 10,515 是 2 7 蔡秋蘭 8,710 是 3 9 周賜海 8,634 是 4 1 余榮和 7,170 是 5 5 方一峰 7,050 是 6 4 蔡蘇秋金 6,859 否 7 8 方迎 2,982 否 8 2 黃秋柑 855 否 9 3 王國棟 153 否 5
五 依上開表列, 臺南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選舉第 4 選舉區候選人數 9 名, 應當選名額 5 名 (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名 ), 按落選人得票數高低順序排列, 以落選人蔡蘇秋金得票數 6,859 張, 其得票數達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以上, 又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 12 月 05 日南檢瑞文字第 0961050482 號書函查復略以, 該員查無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規定情形之紀錄, 擬應依規定遞補當選臺南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 茲為因應時效, 本案爰先以書面分別徵詢本會委員, 經所有委員書面同意授權主任委員核定遞補在案 六 上開臺灣省臺南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選舉第 4 選舉區當選人蔡蘇秋金遞補名單公告, 業依法於本 (96) 年 12 月 18 日由本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並函知監察院 內政部及臺南縣政府 臺南縣議會及臺南縣選舉委員會 決議 : 准予追認 第二案 : 謹擬具 地方選舉委員會受理申請選舉人名冊查閱作業要點 草案,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第一組說明 : 一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第 5 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7 條第 6 項規定, 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第 2 日起 10 日內, 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 縣( 市 ) 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 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 ; 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二 本會為使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受理選舉人 6
或候選人申請查閱選舉人名冊作業有所準據, 爰研擬 地方選舉委員會受理申請選舉人名冊查閱作業要點 ( 草案 ), 並於 96 年 12 月 11 日邀集各直轄市及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討論後依會議結論修正之 三 本要點 ( 草案 ) 條文計 8 條, 其重點如下 : ( 一 ) 明定本要點之訂定法源 ( 要點第 1 條 ) ( 二 ) 明定受理申請查閱期間 ( 要點第 2 條 ) ( 三 ) 明定申請人之申請程序及應備證件 ( 要點第 3 條 ) ( 四 ) 明定申請人之查閱範圍 ( 要點第 4 條 ) ( 五 ) 明定地方選舉委員會受理申請查閱選舉人名冊之作業程序 ( 要點第 5 條 ) ( 六 ) 明定選舉人 候選人或其受託人查閱選舉人名冊查閱選舉人名冊時之禁止行為及後續處理方式 ( 要點第 6 條 ) ( 七 ) 明定地方選舉委員會得另訂定補充規定 ( 要點第 7 條 ) ( 八 ) 明定辦理公民投票案投票權人名冊查閱作業得準用本要點 ( 要點第 8 條 ) 決議 : 一 請委員鄭勝助 周志宏 劉光華 林明昕 陳英鈐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委員周志宏擔任召集人 二 授權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 函送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施行 第三案 : 有關修正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臺灣省各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同時廢止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案, 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7
說明 :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業奉總統 96 年 11 月 7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51561 號令修正公布施行, 臺灣省 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將裁撤整併入本會, 相關裁撤計畫等作業刻正辦理中 二 擬配合該法修正所屬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 以 臺灣省各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為主體, 將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整併納入, 進行組織法規修正 臺灣省各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名稱修正為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同時廢止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 另為確保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之品德操守等足以執行職務, 爰參酌外國立法例, 於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項增訂委員如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等要件, 行政院院長得將委員免職 決議 : 一 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通過 修正如下 :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項及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項修正為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免派 : 一 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 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 三 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二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 三 函報行政院核定 ( 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案經二輪表 8
決, 第一輪表決是否增訂免派條款, 第二輪表決免派條款程序內容 二輪表決結果, 贊成 反對及棄權人員均相同 其中贊成委員鄭勝助 陳銘祥 吳雨學 林明昕 陳英鈐 李進勇等 6 人 ; 反對委員賴浩敏 劉光華 趙叔鍵等 3 人 ; 委員簡太郎棄權 ) 第四案 : 關於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之投開票作業流程, 地方選舉委員會如已公開宣布或指示下屬選務人員不依本會規定辦理之因應措施,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第一組說明 : 一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之投開票進行程序, 依本會第 371 次委員會議決議以 二階段領票, 一階段投票 程序辦理 本會爰以 96 年 11 月 21 日中選一字第 0963100269 號函知各地方選舉委員會 :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開票, 於同一投開票所以 二階段領票, 一階段投票 程序辦理 二 本會復於 96 年 11 月 27 日以中選一字第 0963100283 號函送 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事項之權限爭議說明 予各地方選委會, 並於函文中說明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之投票進行程序, 事項專屬本會之權限, 地方選舉委員會缺乏事務權限, 其所作之決議或對於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所為行政命令應屬無效 三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等 18 個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於 11 月至 12 月間函報本會, 各該委員會決定另採二階段領投票作業, 或建議本會採取二階段領投票作業 9
, 本會均函復應依本會 二階段領票, 一階段投票 規定辦理 四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之投開票作業流程, 地方選舉委員會如已公開宣布或指示下屬選務人員不依本會規定辦理時, 應如何因應, 敬請核議 決議 : 本案保留 第五案 : 為審定臺灣省臺中市議會第 16 屆議員第 7 選舉區缺額補選當選人名單,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第一組說明 :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第 7 款 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 臺中市議會第 16 屆議員第 7 選舉區缺額補選當選人名單, 應由本會審定, 另依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所訂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規定, 應於本 (96) 年 12 月 28 日前公告當選人名單 二 本次臺灣省臺中市議會第 16 屆議員第 7 選舉區缺額補選選舉概況表 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報到會, 經核當選人為溫建華, 提請委員會議審定 決議 : 審定通過, 依法於本 (96) 年 12 月 28 日前由本會公告當選人名單 第六案 : 關於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之 1 (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以下同 ) 第 1 項之罪, 經判刑確定者, 緩刑期滿, 緩刑未經撤銷者, 可否登記為候選人乙案, 敬請核議 提案單位 : 法制組 10
說明 : 旨揭案由, 前提經本會第 372 次委員會議決議 : 函請法務部惠示卓見後再議, 案經法務部函復略以 : 本部曾於 70 年 10 月 5 日法 70 檢字第 12226 號 80 年 11 月 14 日法 80 律字第 16917 號及 86 年 11 月 26 日法 86 律字第 0 43223 號函表示意見供貴會參考在案 貴會為選罷法主管機關, 請本於職權就選罷法第 26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立法原意, 自行卓酌 決議 : 本案保留 丙 臨時動議案由 : 光華等認為此次立法委員選舉, 引起強烈爭議之根源, 在於本會先前對於投票所領投票方式之規畫, 決定採用所謂 一階段領投票方式 為保障選民投票權益 維護選舉之和諧平順進行, 爰提案建議 : 應放棄 一階段領投票方式, 改採 一 二階段領 投票折衷並立制, 以消弭爭端 提案人 : 委員劉光華連署人 : 委員趙叔鍵說明 : 一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 領投票方式之規畫, 本會採用 一階段領 投票 方式, 作成決定以來, 已經成為選務上最大之爭端, 情況複雜, 隱患未已 ; 已有識者憂慮, 若不改弦易轍, 恐將造成選務混亂, 進而影響選舉之順利完成, 呼籲本會應該慎重處理這個問題 二 光華等謹提出 一 二階段領 投票折衷並立制, 如蒙採擇, 或許可以息紛止爭, 消弭事端 其辦法如下 : A 投票所布置: 入口第一排為領票區, 左右領票桌相隔一定距離並立, 左為領選舉票桌, 右為領公投票桌 ; 其後, 第 11
二排為圈票處, 左右並立設若干圈票處 ; 最後, 第三排為四個投票櫃, 依序是兩個選舉票櫃與兩個公投票櫃 B 投票方式: 由選民決定先領選舉票並投票後, 再排隊領公投票並投票, 是為 二階段領 投票 ; 亦可由選民決定分別排隊領取選舉票與公投票後, 再進行圈票與投票, 是為 一階段領 投票 領 投票過程由選民自主, 自己決定 C 圖示: 資料來源 : 中選會委員劉光華 2007.12.21 蘋果日報 A10 版 三 以上提出之 一 二階段領 投票折衷並立制, 敬請公決 決議 : 不予通過 12
丁 散會 (19 時 30 分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