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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3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4 感謝函 選舉活動照片與說明 編輯說明 第 1 章 前 言 第 2 章 選舉實務 第 3 章 選舉監察 第 4 章 行政業務 第 5 章 選舉業務檢討 第 6 章 結語 目 錄 附錄 選務組織 本會委員名冊 監察小組委員名冊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各組室工作人員聯繫表 本會兼任工作人員名單 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工作人員名單 各項會議記錄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協調會議紀錄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中央選舉業務會議紀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監察實務研習會綜合座談會六場會議紀錄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業務會議紀錄 委員會會議記錄 ( 自第 242 次至第 250 次 ) 選監檢警連繫會報紀錄 監察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 第 96 次至第 98 次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與嘉義縣警察局各分局舉行 第 13 任總 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聯繫座談會紀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嘉義縣選舉區選舉候選人設立 之主分競選辦事處審查會議紀錄 選舉各類公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 ( 依選舉別 )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種類 選舉區 投票日期 投票起止 時間及地點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受理申請為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 連署人之起止日期 時間及地點等事項 頁次

5 目 錄 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 13 任總統副總 統選舉權登記期間 地點 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之連署結果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 地點 應備具之表 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當選人名單 公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之種類 名額 選舉區之劃分 投票日期 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事項 公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 地點 應備具之表件及應 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公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公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公告更正第 8 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彰化縣第 1 選舉區當選人王惠美之 得票數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發布 公告嘉義縣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人人數 選務補充規定及相關表冊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督導實施計畫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降低無效票改進作為計畫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實施計畫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系統安裝建置 計畫 ( 直轄市 縣市選委會及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相關部分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委外服務訓練計畫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發布 嘉義縣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 嘉義縣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 嘉義縣受理候選人登記作業計畫 嘉義縣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 嘉義縣候選人登記冊 嘉義縣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要點 嘉義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本會預撥選務經費核支應行注意事項 嘉義縣各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及遴派作業注意事項 頁次

6 目 錄 嘉義縣各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配置計畫表 嘉義縣投開票所設置數統計分析表 工作人員統計表 嘉義縣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實施計畫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宣導重點 嘉義縣選舉票印製 分發 保管注意事項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加強督導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實施計劃 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應加強注意事項 嘉義縣選委會電腦計票作業訓練計畫 嘉義縣選舉性別投票統計表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 舉權嘉義縣情形統計表 嘉義縣編造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名冊補充 注意事項會議實施計畫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編 造名冊督導計畫 嘉義縣戶籍逕為遷入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統計表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 嘉義縣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參加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 公告候選人或政黨於嘉義縣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競選旗幟布條相關規定 嘉義縣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競選旗幟布條公共設施設置競選廣告 物申請規定一覽表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區域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編印選舉公 報要點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分配表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工作實施計畫 選舉公報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及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選舉公報 第 8 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 監察補充規定及相關表冊 嘉義縣各鄉 ( 鎮 市 ) 投 ( 開 ) 票所主任監察員應行注意事項補充說明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公職人員 ( 第 8 屆立委 ) 選舉候選人競選廣告物 設置相關規定 頁次

7 目 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降 低無效票改進作為計畫 執行情形報告表 民主進步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未參加工作講習人數 中國國民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未參加工作講習人數 宋楚渝林瑞雄先生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未參加工作講習人數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處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委選舉競選活動 期間及投票日機關 候選人 民眾反映事件處理紀錄表 選舉投票結果資料 ( 依選舉別 )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嘉義縣選舉概況表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在嘉義縣得票 ( 率 ) 表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得票數一覽表 候選人在嘉義縣各鄉 ( 鎮 市 ) 得票數一覽表 候選人在嘉義縣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得票及當選情形表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概況表 ( 區域 原住民 )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政黨 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得票數 ( 率 ) 表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資歷統計表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當選人資歷統計表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結果清冊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當選人名單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繳納保證金處理方式一覽表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競選經費補貼總表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競選經費補貼表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得票數一覽表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在各鄉 ( 鎮 市 ) 得票數一覽表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政黨在各鄉 ( 鎮 市 ) 所得票數一覽表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政黨在各投開票所得 票數一覽表 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 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版權頁 頁次

8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感謝函 本會收到貴會計票作業結束通知, 貴會順利完成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 本會深表感佩, 並請轉知所有工作人員 此致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9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0 本會舉辦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情形之二 本會舉辦電腦計票講習訓練情形

11 aaaaaaaaaaaaaaa 本會舉辦候選人登記情形之三 aaaaaaaaaaa 本會舉辦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情形之一

12 本會舉辦候選人登記情形之一 本會舉辦候選人登記情形之二

13 本會發交選舉票與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情形之一 本會發交選舉票與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情形之二

14 aaaaaaaaaaaaaaaaaa 本會舉辦選監檢警連繫會報情形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舉辦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15 a 本會致送當選證書情形 選務人員集錦

16 編輯說明 落實民主憲政, 實現主權在民, 是民主政治的理想與目標, 選舉則是促進民主憲政發展的主要途徑, 而辦好選舉乃是全體選務同仁責無旁貸的使命 為保存各項選務資料, 留供爾後辦理選舉及各種學術研究 文獻蒐集參考, 爰將此次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過程有關資料作系統整理, 編輯成冊 本實錄內容計分選舉實務 選舉監察 行政業務等部份, 並將各項選務相關資料附錄於後, 內容細分為 : 一 選務組織 二 各項會議記錄 三 各類公告 四 選舉籌劃補充規定及相關表冊 五 選舉公報等 希冀藉此編輯發揮本縣本次選舉資訓系統化 完整及便於日後參考之功效 ; 本實錄因付印匆促, 倘有疏漏之處尚祈不吝指正 -1-

17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8 前言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合併於 10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在選舉史上屬首開新例 選舉過程中各候選人為爭出線無不戮力以赴積極參選, 各政黨更為全國不分區立委席次爭取選民支持, 彼此間競爭激烈, 深受各界重視 因此選務人員均承受務必辦好這次選舉的極大工作壓力, 故選務人員均以認真負責的態度, 恪遵選舉法令及遵從上級長官指揮監督之前提, 秉持公正 公平 公開之原則, 全力以赴辦理各項選務工作及投開票作業 有鑑於此, 本會以周全準備, 依法行政原則辦理本次選舉工作, 對選舉流程及重點均妥慎規畫, 配合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 訂定切實可行的因應措施及補充規定, 防範各種可能之疏漏, 於各項選務會議 工作人員講習會, 加強選務人員實務經驗及注意事項 透過彼此集思廣益及溝通協調, 提升選務效能 在宣導上也特別著力, 除現有公報標語外, 更拍攝宣導片, 提醒選民正確領投票方式及反賄選宣導, 呼籲大家遵守不行賄 不受賄及勇於檢舉以達到嚇阻作用, 務期使選務工作達到零缺點目標 此次選舉承蒙上級長官領導, 戶政 警政 司法 教育 新聞傳播媒體及郵電等相關機關鼎力相助與全體選務工作人員戮力以赴下, 使本次選舉得以順利圓滿完成 本會爰就選舉實況 選務得失, 建議改進等事項收錄後編印成冊, 以為日後選舉借鏡, 祈各界人士不吝指正 1-2-

19 第 1 章 選舉實務 一 訂定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確實掌握進度, 貫徹執行 本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頒之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及參照以往辦理選舉實務訂定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 計列工作項目 70 項, 做為各級選務工作人員辦理選務之依據, 並要求工作人員切實按照進度執行, 如期完成選舉任務 二 成立選務體系, 健全選務 為辦好本次選舉任務, 本會自 100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 月 31 日止, 為期 5 個月之選舉期間, 除常設之第一組 第四組 會計室 人事室 政風室 行政室外, 並成立第二 三組, 分別協請嘉義縣政府各科局室職員兼任以為支援人力, 積極展開籌辦選務工作 各鄉鎮市公所自 10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 月 31 日止 4 個月, 分別成立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並遴派兼職人員辦理本次選舉業務 全體選務工作同仁無不戮力以赴完成任務, 並承蒙戶政 警政 司法 教育 新聞傳播媒體及郵電等相關機關鼎力相助, 使選務工作得以順利推動 三 受理及查核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 本會依規定自 100 年 9 月 22 日至 11 月 5 日受理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本次各組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計有 6 組, 雖至受理截止日, 本會尚無受理件數, 惟同仁在受理期間均依規定輪值留守接受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四 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已於 100 年 12 月 14 日前完成總統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或逕寄指定代收人 通知書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春節期間仍派員上班受理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受理申請人數 28 人, 准予登記人數 27 人, 未核准登記者 1 人 2-3-

20 五 受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嘉義縣候選人領表申請登記作業完成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領表登記作業, 於 100 年 11 月 17 日起在本會設立 候選人領表處 受理候選人領表, 並自 11 月 21 日起設立 候選人登記處 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直至受理登記期間截止日 (100 年 11 月 25 日 ) 完成登記作業 申請登記期間本會受理登記候選人計第一選舉區 : 蔡易餘 翁重鈞等 2 人, 第二選舉區 : 陳以真 陳明文等 2 人 以上候選人經本會轉請各有關機關及戶政機關查證消極及積極資格後, 提本會第 249 次委員會議初審 初審結果候選人均符合規定, 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複審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符合規定准予登記為候選人 六 完成立法委員區域選舉嘉義縣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第 8 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嘉義縣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作業, 經通知各候選人於 12 月 9 日上午 10 時起假本會大會議室公開抽籤決定候選人姓名號次 於是日順利完成抽籤工作 抽籤結果第一選舉區 :1 號蔡易餘 2 號翁重鈞 第二選舉區 :1 號陳明文 2 號陳以真 並將抽籤結果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七 舉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加強基層選務人員之工作認識 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熟諳投票 開票有關法規與實務, 並統一觀念與作法, 期能發揮高度工作效能, 達到迅速 確實的要求順利完成投票開票工作, 辦理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先於 100 年 12 月 1 日上午假本會大會議室, 舉辦各鄉鎮市種子講師講習會 再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據訂定之講習計畫及教材, 各於 100 年 12 月 7 日或 12 月 14 日舉辦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計 18 場, 參加講習人員包含主任管理員 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 監察員 預備員, 對於基層選務工作人員之執行業務, 頗有助益 八 妥設投開票所便利投票, 並公告周知 為便利選民投票, 先行函請各鄉鎮市公所參照以往辦理各種選舉情形, 視轄區廣狹 選舉人力分布情形及交通狀況, 另外為便利身心障礙公民參加投票, 特請優先選擇具有無障礙設施場所, 並避免設置於候選人 助選員私宅或工作場所等情形, 詳細劃定各村里鄰選舉人前往投票之適當 3-4-

21 投票所地點一覽表, 報由本會審查可行者計 473 所 依法公告於本會 各鄉鎮市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告週知並載入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九 投開票所應用物品規劃製發 此次選舉各投開票所用品均先規劃分配, 並採購及印製完成後發交至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再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轉發各投開票所於投票日使用 十 審慎遴派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提昇投開票作業品質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各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及遴派作業,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由各鄉鎮市公所現職人員及遴選轄內機關或學校職員擔任, 警衛人員由嘉義縣警察局各分局遴派警員擔任外, 管理員 2 組政黨及 1 組公民連署候選人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則由鄉鎮市遴選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退休公教人員 大專院校成年學生及社會人士參與 十一 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之秘密性 為積極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之秘密性, 針對部分有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所發生一投票所僅有一原住民選舉人, 無法保障其投票秘密之情形, 採行適度調整, 安排該原住民選舉人至同一鄉 ( 鎮 市 ) 鄰近有原住民選舉人之投開票所投票, 保障其投票秘密 十二 順利完成選舉人名冊之編造 為使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工作人員能熟知總統 副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之編造作業程序 編列方法及有關規定, 溝通工作觀念, 於 100 年 12 月 9 日舉行講習會 造冊期間本會派員督導考核, 並協助解決疑難問題, 有效的減少造冊誤漏 各戶政事務所名冊編造完畢後, 均切實詳加核對, 避免錯漏或重複 十三 完成選舉人名冊之公告閱覽 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將選舉人名冊編造核對完成後, 隨即按鄰裝訂成冊後交轄區公所 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如期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至 4-5-

22 12 月 29 日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 3 天 公告閱覽期間, 派員常駐辦公, 受理選舉人申請更正外, 並協助校對姓名 統計數 另為加強閱覽成效, 除發布新聞加強宣傳外, 並請各鄉鎮市公所鼓勵選舉人踴躍前往閱覽, 如發現錯漏, 可當場提出更正或補列, 以免影響其選舉權 十四 完成投票所工作人員辦理移票, 兼顧人權保障及投開票所工作之順遂 投票所工作人員若同時具有選舉人資格者, 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編造名冊, 並統一於 101 年 1 月 3 日在嘉義縣政府民政處會議室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移票作業, 轉交工作地投票選舉人名冊與工作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移票 十五 公告確定後選舉人數 選舉人名冊經編訂後, 經初步統計選舉人數與公告閱覽補正後, 本縣總統 副總統選舉確定人數為 43 萬 1,588 人, 第 8 屆不分區立委選舉人數 43 萬 1,663 人 區域立委選舉人數 :42 萬 5,927 人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人數 :3,889 人 ( 平地原住民計有 458 人 山地原住民計有 3,431 人 ) 並依規定於 101 年 1 月 10 日公告及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十六 訂定宣導工作實施計畫, 積極宣導踴躍投票 選賢與能 為宣導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重要性, 並宣示政府端正選風之決心與作法, 加強國人對選舉與民主政治之正確認識, 期使選民重視其選舉權, 特別協請嘉義縣張縣長錄製宣導帶, 於 101 年 1 月 日於各鄉鎮市村里廣播系統及資源回收車播放, 呼籲選民踴躍投票 ; 另為加強宣導選舉規定, 特別協請地檢署朱檢察查長拍攝反賄選宣導帶及製作呼籲選民踴躍投票 勿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以免受罰之宣傳帶, 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開始於有線電視頻道播放, 期達成選賢與能之目標 十七 舉辦立法委員公辦政見發表會, 使選舉人清楚了解候選人政見 調查本縣立法委員候選人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意願, 經本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以 電視政見發表方式 辦理, 並於 101 年 1 月 5 日及 7 日假中埔鄉世新電視有限公司辦理完竣 5-6-

23 十八 訂定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競選廣告物規範 研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 ) 及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13 日 ) 競選廣告物設置之範圍及方式, 經嘉義縣政府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告, 同時彙整各鄉鎮市公所競選旗幟 布條設置之申請規定, 函請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依規定辦理 十九 製發選舉公報, 提供選民參考選擇 為使本縣選舉人瞭解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政見及相關資料 投票應注意事項 妨害選舉之處罰 投開票所設置地點編製選舉公報, 除在轄區內適當地點 公告欄張貼及送有關單位 團體廣為宣傳, 並於法定期限內連同投票通知單轉送轄區各選舉住戶 另錄製有聲公報依據嘉義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之視障人員名冊, 委請鄉鎮市公所送至每一視障選舉人供其使用, 服務視障人士及團體, 達到宣傳選務的目的 二十 選舉票的排版 校對 製版及印製 分發 保管任務順利完成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要點 訂定本會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嘉義縣選舉票印製 分發 保管注意事項 辦理事項如下 : ( 一 ) 排版 校對 製版 : 選舉票印製由本會人員攜帶候選人名單及相片等資料,101 年 1 月 6 日上午前往指定製版場所, 會同本會輪值監察小組委員監視排版 校對 製版, 並將完成之印刷版模裝箱妥當後, 請在場監察小組委員包封簽名, 再由本會第一組負責攜回本會保管並裝置監視系統全程錄影 ( 二 ) 印製 運送 : 選票印刷排定兩天, 除請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察外, 印製完成包封妥適後之選舉票由警局偵防車護送運回本會, 其印製及運送過程均裝置監視系統全程錄影 在監察小組委員 本會工作同仁 印刷廠及警察局等全體工作人員分工合作之下, 如期印製完成任務 ( 三 ) 點發 保管 : 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點算完畢後, 依各投開票所選舉人數分別點算包封後運回公所妥適保管 點交時本會指派專人負責點發外, 並洽請警察機關派員警衛及護送至公所保管, 保管期間由警方及公所派員日夜守護, 所有過程皆裝置監視系統全程錄影 1 月 13 日上午 8 時起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將包封之各投票所選舉票, 發交投票所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當面點驗無誤後簽章密封 經 6-7-

24 點驗密封之選舉票, 除山區偏遠或交通不便地區 確無法於投票日當天上午 7 時 30 分前送達投票所者, 得交主任管理員會同警方攜往投票所附近警察機關保管外, 其餘仍由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將選舉票集中妥為保管, 投票日統一交由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會同投開票所警衛領回投開票所使用 二十一 訂定各鄉鎮市辦理選舉各項經費核支應行注意事項, 確實執行 為使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本次選舉任務, 各項選務經費撥付及核銷有所依循, 茲訂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選舉各項經費核支應行注意事項, 進行撥款核銷手續 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均能於選舉投開票結束後, 於規定期間內向本會辦理核銷轉帳手續完畢 二十二 訂定本會加強督導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實施計畫, 加強督導防範弊端發生 為加強督促本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確實辦妥投票日前一日之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點算選舉票 投開票所場地佈置及投票日當天鄉鎮市選務中心狀況處置及投開票作業等應辦事項之完善, 擬訂本實施計畫, 由本會委員及各工作人員依鄉鎮市別, 劃定督導責任區, 於投票日前一日及投票當日至各該轄區公所及投開票所督導, 另部份人員留守本會負責解答疑難及各種狀況處置及通報, 直至開票結束 二十三 擬訂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要點 為因應投票日 101 年 1 月 14 日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計票結果, 本縣候選人得票數相同, 必須抽籤始能決定當選與否時, 辦理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有所依循, 茲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要點 備用 二十四 辦理電腦計票作業, 加速開票作業 本次投票日計票作業, 中央選舉委員會規畫將終端作業單位延伸至全國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其作業方式由中選會租用電腦, 提供選務作業中心直接將投開票所報告表輸入計票系統, 並透過數據專線直接傳送到中 7-8-

25 選會機房及中央選情中心 本會及各鄉 ( 鎮 市 ) 選務作業中心為配合選舉計票系統之迅速正確的操作, 除一般教育訓練外, 並於 101 年 1 月 3 日 9 日及 13 日進行模擬測試演練, 均圓滿順利完成 並於投票日當晚順利圓滿完成計票工作 二十五 投票當日情形 ( 一 ) 由本會吳主任委員 委員 林總幹事及各工作人員依鄉鎮市別, 依劃定督導責任區實地至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及各投票所巡視瞭解投票開票情形, 並慰勉工作人員之辛勞 ( 二 ) 本會及電信 電力人員陸續報到, 依工作程序展開設備及工作環境之檢查, 下午四時前所有工作準備完成, 全體工作人員待命, 直至開票結束 ( 三 ) 本次選舉於下午四時投票完畢後, 各投票所隨即進行開票計票 各鄉鎮市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送達投開票所報告表, 經驗算無誤後使用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終端輸入設備登錄各投開票所得票數於中選會電腦計票系統 全縣開票結果於當晚 8 時 30 分全部完成 ( 四 ) 本會邀請各新聞傳播媒體記者至投票所進行採訪, 並於本會會議室備置臨時專線電話 12 線 ; 另為媒體即時傳輸報導投 開票作業情形, 申設網路專線 2 線, 供傳播媒體記者發布新聞及廣播電台實況轉播 ( 五 ) 本會提供媒體之資訊, 係依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登錄於中選會建置之電腦計票系統, 陸續提供媒體以鄉鎮市為單位之開票統計狀況, 並於全縣開票結束後, 提供全縣開票結果統計表 ( 六 ) 本次總統及立委選票 選舉人名冊 計票紙等物品於計票結束後封存於票袋內, 當晚彙集於各鄉鎮市公所, 並在翌日上午派警護送至本會 本會於早上 8 時起陸陸續續收存, 直至 11 時止 二十六 圓滿完成男女選舉人數之性別統計工作 本次選舉, 應業務需要函請各投 ( 開 ) 票所於投票結束後, 進行開票前, 清點計算選舉人名冊內選舉人領票紀錄後填入, 填具 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表, 於投票日後函報本會彙整轉報上級機關 8-9-

26 二十七 辦理選務作業中心及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獎懲, 激勵工作表現 依 鄉鎮市區選務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要點 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 規定分別據以辦理選務作業中心及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獎懲 二十八 彙編各鄉鎮市及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送各候選人及機關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 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辦理 本會已於期限內函送本縣候選人及公告於本會網站公告周知 二十九 依法進行候選人登記保證金之處理完畢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 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時繳交本會之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 30 日內發還 但有未當選之候選人, 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 本次立法委員選舉開票計票結果, 經彙計後應發還全數保證金, 並於期限內通知各該候選人領回 三十 依法發放候選人競選經費補貼款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第 6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 : 當選人在一人, 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應補貼其競選費用, 每票補貼新臺幣 30 元 但其最高額, 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本項競選經費補貼款於立法委員選舉開票計票結束後,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本縣全數候選人均得補貼, 所需款項經撥付本會國庫專戶, 本會於期限內通知受補貼競選經費之候選人至本會領取 9-10-

27 第 2 章監察實務 一 劃定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 為順利推行選舉監察工作, 依法執行監察職務, 使本次選舉在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舉行, 經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六條規定, 並參酌監察小組監察工作實際需要, 特援引本會監察小組第 97 次委員會議決議排定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分配表, 並函送各監察小組委員及有關單位查照 本次選舉監察工作重要項目如下 : ( 一 )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7 日及 14 日 : 辦理政黨推荐監察員之講習 ( 二 )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暨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分別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之監察 ( 三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6 日至 8 日 : 選舉票製版及印製監察 ( 四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 投票日監察投開票情形 違法案件之處理 二 召開監察小組委員會議 本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期間 ( 自民國 100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101 年 1 月 13 日止 ), 於 100 年 11 月 2 日召開監察小組第 97 次委員會議 監察小組會議之召開, 除全體委員出席外, 本會總幹事 副總幹事 各組室業務有關人員均列席, 並由李召集人清輝擔任主席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監察事項如下 : ( 一 ) 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分配 ( 二 ) 授權業務單位依時程分配各委員執行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選舉票印製監察 ( 三 ) 分配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第一 二選區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到場監察 執行第 8 屆立法委員候選人 100 年 11 月 25 日登記截止 100 年 12 月 21 日立委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抽籤到場監察職務 ( 四 ) 審查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稿內容 競選辦事處設置地點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 五 ) 審查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監察員資格 1-11-

28 ( 六 ) 朴子市雙溪里選舉人李真菱女士於 101 年 1 月 14 日下午 2 時 15 分前往設於該里雙溪國小教室之 0075 投開票所領取總統副總統 立法委員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等 3 張選舉票, 於行使圈選程序後隨即於圈選處內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票故意撕毀, 並於走出圈選處後, 向投票所工作人員表示, 渠圈錯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要求重領圈投, 事為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舉發 案經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召開本會監察小組第 98 次委員會議決議提請本會第 250 次委員會審議後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處新臺幣五仟元罰鍰 三 與各警察分局座談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監察小組委員與各警察分局座談聯繫, 由本會監察小組李召集人清輝率本會黃副總幹事保源及第四組相關人員分別於 100 年 9 月 7 日至 9 月 15 日聯繫拜訪各警分局, 協調相關選舉監察工作 四 投開票所監察員之遴派與講習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 投票所 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 監察員若干人, 監察投票 開票工作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全縣 473 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遴派資格, 均以現任公教人員為限, 本會訂定各投 ( 開 ) 票所主任監察員應行注意補充說明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嘉縣選四字第 號函各鄉 ( 鎮 市 ) 選舉作業中心轉知主任監察員會同主任管理員共同辦理 至監察員部份,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於 101 年 1 月 14 日同日舉行投開票,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監察員之產生每一投票所, 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 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4 條第 4 項規定 總統 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 依第一項規定推薦監察員 由於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登記截時, 計有中國國民黨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馬英九 吳敦義先生配 民主進步黨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女士 蘇嘉全先生配暨公民連署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宋楚瑜 林瑞雄先生配登記參選, 經該兩政黨於全縣 473 投開票所分別各推薦監察員 1 人, 而公民連署宋林配候選人僅於本縣 120 個投票所開票所各推薦監察員 1 人, 茲將各組候選人推薦監察員情形說明如下 : ( 一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各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各推薦監察員 473 人 公民連署 1-12-

29 宋楚瑜 林瑞雄推薦 120 人, 經本會初審及請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查結果, 國民黨 3 人, 有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3 條年滿七十二歲不得擔任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之情形, 經予以剔除, 並由該黨備補人員遞補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宋楚瑜林瑞雄推薦 120 處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 其中 1 人有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3 條年滿七十二歲不得擔任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之情形, 予以剔除, 因該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未提備補人員, 故不遞補 ( 二 ) 為因應本縣各鄉 ( 鎮 市 ) 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工作講習之需要, 經訂定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 ( 鎮 市 ) 投 ( 開 ) 票所主任監察員暨監察員講習實施計畫, 經函送各鄉 ( 鎮 市 ) 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工作講習並已於 100 年 12 月 7 日 14 日辦理完竣, 未參加工作講習者國民黨有 1 人 民進黨有 18 人 宋楚瑜林瑞雄所推薦者 12 人, 共計 31 人, 本會業已分別函知各組候選人推薦之監察員未參加工作講習者, 視為放棄擔任監察員工作, 各投 ( 開 ) 票所不足 2 名監察員員額時, 由本會授權各選務作業中心遴派補足 ( 三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經審查同意中國國民黨推薦 472 人 民主進步黨各推薦 455 人 公民連署宋楚瑜 林瑞雄推薦 106 人, 擔任各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 並於核定派令後送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轉發, 至公民連署宋楚瑜 林瑞雄推薦部分, 依其代表人電話要求, 由本會逕行郵寄送達 ( 四 ) 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講習 : 為使政黨推薦之投開票所監察員, 均能熟諳有關法令與實務, 以有效監察選舉秩序, 確保選舉公正 公開, 及圓滿達成任務, 考量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多數由教職員擔任之因素, 配合國中小學校教學行程 ), 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7 14 日下午分別於各鄉 ( 鎮 市 ) 選務作業中心舉辦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五 編印選監檢警聯繫名冊為加強本次選舉選 監 檢 警暨各相關單位之聯繫, 本會特依各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 並已函送各相關單位, 以期聯繫順遂 另本次選舉聯繫名冊除機關明稱外僅載明個人姓名職稱暨連絡電話, 用茲保護個人資料 六 候選人設置競選辦事處之審查 1-13-

30 ( 一 ) 本次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 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主辦,3 組候選人在本縣共設置競選辦事處共 6 處, 經中選會函送本會派員實地勘查, 均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2 條規定符合 ( 二 ) 本次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設置競選辦事處第一選舉區共設 11 處, 第二選舉區共設 19 處, 經本會派員實地勘查, 除部分設立地點與戶政編址有誤外, 均無設立於機關 ( 構 ) 學校 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 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之情形, 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專案審查, 審查結果同意設立, 並報請本會第 250 次委員會議備查 七 舉行選監檢警聯繫會報, 以有效掌握選舉動態 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 第二點規定 : 選舉期間,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主動與該管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 ; 於競選活動期間,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必要時應邀集當地檢察機關 警察機關主管人員及監察小組召集人舉行聯繫會報, 並得邀請在當地督導之中央巡迴監察員列席參加, 交換有關選舉動態之各種資料, 預防違反選舉法令行為之發生, 及會商處理妨害選舉事件之步驟與方法 本會為期發揮選監檢警聯繫功能, 特分別於 100 年 12 月 14 日及 101 年 1 月 4 日下午 2 時召開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選監檢警聯繫會報, 會報由本會吳主任委員容輝主持,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官 嘉義縣警察局局長 保安隊長 保安民防課課長 各警察分局分局長 及本會選監小組召集人均與會 本會總幹事 副總幹事及有關人員列席, 以交換有關選舉動態各種資料, 會商處理妨害選舉事件之步驟與方法, 兩次會報共提出討論事項 4 案, 均經討論後分別由參加單位付諸執行 八 選舉活動期間及投票日之監察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 28 日, 同條第二項規定 : 前項期間, 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 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 止時間, 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 公告自上午 7 時起至下午 10 時止 本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 係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 月 13 日止 28 日, 各責任區委員均依各分局傳真有關競選集會遊行核定通知書到場執行職務, 均無違法情事發生 至投票日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 之監察, 全體責任區委員同步進駐各分局 ( 駐所 ), 俾會同警方查察工作 1-14-

31 九 選舉人違法處分情形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於中華民國 101 月 1 月 14 日舉行投票, 投票當天天氣尚稱良好, 選舉人投票踴躍, 監察小組委員分配各鄉 ( 鎮 市 ) 責任區執行監察職務, 與檢 警密切配合, 本會雖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投票所或因工作人員態度不好 不公等疑義電話, 但整體而言, 各投票所投票與開票過程尚稱順利 平和, 全縣除以下一件違規案件外, 尚無其他重大事件發生 : 本縣朴子市雙溪口選舉人李真菱君於朴子市第 0075 票所撕毀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經本會第 98 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提請本會第 250 次委員會決議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項 8 項條規定處新台幣五千元罰鍰, 業已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以嘉縣選四字第 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卓辦 1-15-

32 第 3 章 行政業務 一 召開委員會議 本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 置委員 11 人, 經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轉行政院派之, 均為無給職, 任期三年, 並指定嘉義縣政府吳秘書長容輝兼任主任委員, 執行委員會議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有政黨代表 無黨籍人士 政界 法界 專家 學者等, 為社會上學識豐富 德高望重之賢韃, 深知維護選民及候選人權益之重要性, 對本會各組室提出之規章 提案, 均秉持公平 公正之原則, 以超然立場審慎評估作成決議, 深獲各界肯定與好評 本次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共計召開 3 次委員會議 期間審議各項提案及各項選務辦理事項, 使本會得以順利推展各項選務工作 二 配合各組室辦理採購招標各項選務相關事項 : ( 一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印製招標案, 考量選舉票承製 運送 安全等各種因素, 報上級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同意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採最有利標決標, 經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由蘭潭印刷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為最有利標得標廠商, 並於 101 年 1 月 8 日印製完成送交本會指定地點 ( 二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經上網招標由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承製, 並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前印製完成送至各鄉鎮市公所簽收 ( 三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用印刷品印製案, 經上網招標由偉翔快速印刷有限公司得標承製, 並於 101 年 1 月 4 日前印製完成送至各鄉鎮市公所簽收 ( 四 ) 辦理第 8 屆區域立法委員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 經議價結果由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承作, 計現場直播 2 場 重播 4 場, 於 101 年 1 月 8 日辦竣 ( 五 ) 陸續印製投開票所地點一覽表,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投票日工作人員派令 標誌, 編造選舉人名冊表件, 宣傳標語等業務如 1-16-

33 期完成 ( 六 ) 錄製供視障人士收聽有聲公報 ( 七 ) 購置編造選舉人名冊與投票通知單用影印紙 其他各項文具用品紙張 碳粉等耗材 ( 八 ) 請錄影公司於選舉票印製 保管期間 公所點領選票及預備票保管等過程, 全程錄影存證 ( 九 ) 為加強宣導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 選舉, 呼籲選民踴躍投票及應攜帶之證件, 特請嘉義縣張縣長花冠錄製廣播帶, 提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村里廣播系統及資源回收車播放宣導 ( 十 ) 投票日當天配合各類媒體採訪, 於本會大會議室裝設臨時電話 12 部, 網路專線 2 線, 以供聯繫用 ( 十一 ) 各項選舉經費之使用均適度調配 撙節開支, 落實經費控管機制 1-17-

34 第 4 章 選舉業務檢討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投開票作業, 業於 101 年 1 月 14 日完成, 在辦理選舉過程中發現了若干疏失, 希冀能藉此機會確實檢討改進, 以達到選務零缺點之目標, 茲將所發現之疏失詳列以下 : 一 有部分選務作業中心於本會領取選舉票後, 尚發生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至選務作業中心點領選票時出現誤差情事 二 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未確實執行投開票所外 30 公尺內閒雜人員勸離 三 有部份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未將 30 公尺內候選人旗幟及海報清除乾淨 四 有部份投開票所地點設置於地下室, 不利老人及身障人士進去投票 五 有投開票所選舉人數超過 2000 人以上, 為增進開票速度應予分開增設 六 有投票所監察員於民眾投票時太靠近有刺探他人選舉內容之嫌 第 5 章 結語 選務工作執行是需透過事前縝密規劃, 遵循選罷法規定, 逐一完成各時程重點工作, 所以整個過程是不允許任何疏失影響選舉結果 此外為求選務工作的順遂, 所需動員的人力相當龐大, 從中央 縣市及鄉鎮市之選務機關為主體外, 另需戶政 警政 司法 教育 新聞傳播及郵電等機關支援配合, 才能讓選舉圓滿完成 有鑒於此, 本會對此次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秉持 選務零缺點 為目標, 盡心盡力規劃, 保持中立原則, 依法行事, 切實做到公平 公正 公開之選務本質 本次選舉任務已辦理完竣, 雖仍有些小缺失待改進, 本會將虛心檢討, 將依發生狀況問題彙整, 並於日後工作人員講習機會加強提示, 提高選務工作人員素質 當然在檢討之餘, 對協助選務工作之機關與全體工作人員之辛勞, 深表肯定與謝意, 更感謝各級長官們的指導, 讓本次選舉順利完成 今後更將累積經驗, 廣納多方意見, 研究改進, 必能提升優質選舉文化 1-18-

35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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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委員名單 姓名 性別 主要經歷 黨籍 備註 吳容輝男曾任 : 嘉義縣副縣長現任 : 嘉義縣政府秘書長 兼任主任委員 何明哲男曾任 ; 民雄鄉鄉長現任 : 協志工商專任教員 任職日期 王憲文 男 曾任 :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總 幹事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講師 任職日期 現任 : 嘉義縣政府縣政顧問 林崑山 男 曾任 : 嘉義縣水上鄉 屆鄉長 嘉義縣議會第 屆議員 任職日期 現任 : 服務業 顏文正 男 曾任 : 中國國民黨嘉義縣委 員會書記中國國民黨任職日期 現任 : 中國國民黨嘉義縣黨部書記長 顏伯奇男現任 : 顏伯奇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任職日期 莊竣傑 男 曾任 : 嘉義縣議會議員 嘉義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 會常務理事 嘉義縣警察局義勇交通大隊大隊 任職日期 長 現任 : 嘉義縣政府縣政顧問 王金山 男 曾任 : 嘉義縣議會第 16 屆議 員 民主進步黨任職日期 現任 : 嘉義縣政府縣政顧問 何坤澤 男 現任 : 民雄鄉調解委員會委 員 嘉義縣義消總隊總幹事 嘉義縣太極拳協 任職日期 會執行長 備註 任期至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7 日止 -19-

38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常任委員名單 姓名性別黨籍主要經歷備註 李清輝男無 曾任 : 農 召集人 現任 : 嘉義縣太極拳協會理事長 邱再留男無 曾任 : 縣議員 常任 現任 : 嘉義濟美仁愛之家常務理事 曾麗娟女無 曾任 : 中國醫藥大學助理教授 常任 現任 : 稻江學院副教授兼主秘 蔡文基男民主進步黨 曾任 : 嘉義縣第 13~15 屆議員 民進 黨嘉義縣黨部主委 農會理事 監事 常任 現任 : 嘉南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 何朝鵬男無 曾任 : 民雄鄉寮頂村 3 屆村長 社區 理事長 常任 現任 : 商 備註 任期自民國 ~ 止 -20-

39 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嘉義縣遴聘監察小組委員名單 姓名 ( 性 別 ) 經歷黨籍初任職年月 日 備註 曾南薰 ( 女 ) 現任 : 朴子市松梅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組長 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程啟鐘 ( 男 ) 現任 : 六腳鄉六美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組長 主任 中國國民黨 無雙重國籍 吳客民 ( 男 ) 現任 : 東石鄉東石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主任 中國國民黨 無雙重國籍 黃崇桓 ( 男 ) 現任 : 東石鄉三江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李永謀 ( 男 ) 現任 : 水上鄉柳林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李榮善 ( 男 ) 現任 : 水上鄉水上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邱文嵐 ( 女 ) 現任 : 鹿草鄉碧潭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主任 組長 無 無雙重國籍 鄭志成 ( 男 ) 現任 : 縣立鹿草國中校長 曾任 : 教務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陳宸鈁 ( 男 ) 現任 : 太保市南新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組長 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21-

40 許瑞陽 ( 男 ) 現任 : 水上鄉南靖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劉彥碩 ( 男 ) 現任 : 縣立過溝國中校長 曾任 : 教師. 組長 無 無雙重國籍 蔡志榮 ( 男 ) 現任 : 義竹鄉和順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組長 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林曜輝 ( 男 ) 現任 : 義竹鄉義竹國小校長 曾任 : 教師 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顏金郎 ( 男 ) 現任 : 民雄鄉三興國小校長 曾任 : 總務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江澤祥 ( 男 ) 現任 : 自由業 曾任 : 教師 訓導主任 無 無雙重國籍 郭清信 ( 男 ) 現任 : 商 曾任 : 民進黨大林鎮黨部主委 民主進步黨 無雙重國籍 洪坤山 現任 : 大林鎮大林國小校長 無 新任 ( 男 ) 曾任 : 教師 主任 無雙重國籍 陳世卿 ( 男 ) 現任 : 縣立溪口國中校長 曾任 : 訓導主任 中國國民黨 無雙重國籍 張義賢 ( 男 ) 現任 : 溪口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嘉縣軟式 網球副主委 曾任 : 立委助理 民主進步黨 無雙重國籍 -22-

41 陳福祿 ( 男 ) 現任 : 農會代表 北極殿主任委員 曾任 : 自由業 無 無雙重國籍 蔡素美 現任 : 竹崎鄉圓崇國小校長 無 新任 ( 女 ) 曾任 : 教師 主任 無雙重國籍 陳信 現任 : 竹崎鄉龍山國小校長 無 新任 ( 男 ) 曾任 : 教師 主任 無雙重國籍 莊鑽燈 ( 男 ) 現任 : 梅山文教基金會董事兼財務長 曾任 : 商 無 無雙重國籍 劉振旺 ( 男 ) 現任 : 自耕農 曾任 : 國中教師 民主進步黨 無雙重國籍 許銘委 ( 男 ) 現任 : 立委助理 曾任 : 立委助理 民主進步黨 無雙重國籍 黃坤味 ( 男 ) 現任 : 商 曾任 : 商 民主進步黨 無雙重國籍 鄭肇峰 ( 男 ) 現任 : 自耕農 曾任 : 番路農會常務監事 民主進步黨 無雙重國籍 黃俊傑 現任 : 縣立大埔國中校長 無 新任 ( 男 ) 曾任 : 嘉縣教育處輔導員 主任 組長 無雙重國籍 羅明都 ( 男 ) 現任 : 永慶高中校長 曾任 : 教育局課長 無 無雙重國籍 -23-

42 姜憲秋 ( 男 ) 現任 : 商 曾任 : 調解委員 國際獅子會會長 家長會長 無 無雙重國籍 合計 30 人 民主進步黨 6 人 中國國民黨 3 人 無黨籍 21 人 任期自 100 年 10 月 01 日起至 101 年 01 月 31 日止 -24-

43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各組室工作人員聯絡電話 單位職稱姓名連絡電話分機備註 本會總幹事林聰利 常兼 副總幹事黃保源 專員何惠 常兼 專員陳川崎 常兼 第一組組長張啟模 課員黃本富 常兼 課員何如玉 常兼 課員施建章 常兼 課員余德政 常兼 課員陳映雅 辦事員黃耀松 第四組組長蕭金澤 課員蔡慧俐 雇員李麗華 行政室主任黃慧娟

44 課員馮文鏡 書記黃麗霞 技工陳明河 發文李芳儀 收文何淑芬 會計室會計主任蔡雯麗 常兼 人事室主任蔡惠卿 常兼 政風室主任許水雄 常兼 -26-

45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期間聘兼顧問名單 姓名現職進用依據態主要工作事項擔任顧問之期間 李文力警察局局長中央選舉委員會 暨所屬選舉委員 會顧問遴聘要點 選舉期間有關警政 業務聯繫事宜 ~ 王建龍教育處處長中央選舉委員會 暨所屬選舉委員 會顧問遴聘要點 選舉期間有關警政 業務聯繫事宜 ~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兼職人員名冊 姓名現職機關動態兼職兼職之期間 何如玉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二組組長 ~ 李紘笙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二組課員 " 黃素蘭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二組課員 " 施建章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組長 " 徐世瓊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課員 " 張月娟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課員 " 游兆昌嘉義縣政府兼職第四組課員 " 顏嘉蒂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一組書記 ~ 陳永坤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辦事員 " 江玲宜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一組課員 " 朱仲彬嘉義縣政府兼職行政室書記 " -27-

46 呂肇凱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一組辦事員 ~ 陳淑婉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一組課員 " 沈靜月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一組課員 " 林聰盛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一組專員 " 蘇富活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二組課長 " 宋其龍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二組課員 " 陳麗蝶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二組書記 " 劉永川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二組課員 " 林小夏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課長 " 林長連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課員 " 周佩玲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課員 " 陳藝分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辦事員 " 顏麗英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書記 " 黃慧卿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課員 " 蔡慧貞嘉義縣政府兼職第三組辦事員 " 江啟元嘉義縣政府兼職行政室課長 " 黃安德嘉義縣政府兼職行政室辦事員 " 黃淑鈴嘉義縣政府兼職行政室課員 " -28-

47 嘉義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工作人員名單 鄉鎮市別主任 副主任 執行秘書主辦幹 事 太保市 呂清山邱榮堂 沈雅琪 傅尚文陳有財 龔培森 蘇松山 張玉秋 余逸揆 曾正安 吳淑芬 蕭麗香 江英華 朴子市 康文哲王乾隆 林志偉 涂幸暖邱連富 李宏仁 黃鈺娟 涂秋婉 翁瑞彰 黃瓊瑤 江美瑩 何玉華 陳俊竹 蕭小英 布袋鎮 張庭瑋胡志忠 高登科 蕭中黃胡黃秀冠 莊燕珠 陳慶昌 黃水上 吳麗華 許玄宗 賴珍珠 許瑛珍 大林鎮 陳垂吉吳忠興 陳東宏 陳建宏簡伯有 林建堂 莊宗翰 粘淑芳 林美伶 邱瑤苓 張獻中 簡清榕 民雄鄉 何建明許宏誠 劉景昇 林金珍溫文煉 黃鶴年 劉崑田 段義興 劉景昇 林金珍 林伶姬 陳秀芬 黃焜煌 黃順輝 莊景棟 溪口鄉 陳榮福吳招穎 張宏在 張良吉邱安順 徐千惠 張晉愷 劉廷文 陳靜怡 林耀淞 郭玉專 吳麗芬 新港鄉 江清樹林永隆 吳振東 林慶豐高崇貴 蔡炳宗 陳永彬 陳金紅 林聰輝 曾添泉 方麗桂 黃玄典 周協世 六腳鄉 侯新都蔡玉秀 柳建安 陳昭美陳慧琳 黃盈珍 黃志平 侯玉隨 唐瑋婷 郭秋男 謝志勝 劉春地 東石鄉 李能通陳榮新 蔡武憲 陳靖玫戴文勝 蕭奕棋 黃惠萍 歐陽岫雲 李育中 湯國恩 莊坤文 劉祐利 義竹鄉 陳榮文吳明俊 劉松林 張慧伶林瓊 黃建智 陳政煌 林偉生 鄭方元 蘇吉忠 林秀惠 吳幸茹 鹿草鄉 蔡遜章蔡遜章 黃國鴻 陳晉寬簡文男 陳秀青 李金池 曾妃色 劉志輝 賴秀玲 黃景亮 林鴻文 王宏文 水上鄉 林寬裕林寬裕鄭金和 黃福銘 幹事 洪禎璟劉勉 羅麗華 賴錦女 邱瑞彩 胡而昇 楊鎧鴻 沈傑煒 呂明龍 陳淑芬 中埔鄉 許彰敏黃景暉 陳仕仁 葉瑞華張嘉正 蕭勝霖 林誠祺 林秀枝 顏登育 方玉雯 曾淑瑩 陳玲雪 劉建武 竹崎鄉 洪天河洪天河姚棋軒 吳明昌 趙建昇吳秋菊 林佳男 孫誼庭 柳秀惜 胡美珠 吳鈺珍 李文和 羅碧華 林冠珍 梅山鄉 林俊謀陳榮山 簡自強 楊慧君陳松沺 吳孟龍 蘇蔡玉惠 楊閔文 李坤芳 謝美惠 邱三鎮 林育正 番路鄉 羅銀章程家標李長評 闕麗卿 柳秋燕李炎皇 黃啟 林育興 李美瑩 陳芳鈺 陳金紗 陳怡如 劉佳昇 大埔鄉 謝天保林慶文 許國城 劉羿岑陳正益 陳盈甫 林建志 黃錦玉 張如君 侯嘉欽 周琇雯 吳昱翰 阿里山鄉陳明利安松子李文生 楊清一 馮倩倩李東秋 杜淑媚 洋美花 郭明雄 汪玫玲 王冠勛 高瑞芳 黃玥琪 -29-

48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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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研訂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期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00 年 4 月 21 日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 : 本會 10 樓第 1 會議室出席人員 : 如簽到表主席 : 鄧秘書長天祐記錄 : 劉菁珊一 主席致詞 :( 略 ) 二 討論事項 : 第 1 案 : 關於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期及投票起 止時間之訂定, 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規定, 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 並指揮 監督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依上開規定, 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期及投票起 止時間, 應由本會訂定 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6 項規定, 總統 副總統之任期為 4 年, 連選得連任 1 次, 不適用憲法第 47 條之規定 復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規定, 總統 副總統選舉, 應於總統 副總統任期屆滿 30 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本 ( 第 12) 任總統 副總統於 97 年 3 月 22 日選出, 同年 5 月 20 日就職, 其任期至 101 年 5 月 20 日屆滿, 下 (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依法應於 101 年 4 月 19 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至立法委員選舉,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 113 人, 任期 4 年, 連選得連任, 於每屆任滿前 3 個月內, 依規定選出之, 不受憲法第 64 條及第 65 條之限制 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 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 10 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本 ( 第 7) 屆立法委員於 97 年 1 月 12 日舉行投票選出, 於 97 年 2 月 1 日就職, 其任期 4 年, 下 ( 第 8) 屆立法委員依法應於 101 年 1 月 21 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三 上開 2 項選舉, 依本會 100 年 4 月 19 日第 414 次委員會議決議合併舉行投票 有關投票日期擬訂於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其理由如下 : ( 一 )101 年 1 月 22 日至 1 月 29 日為農曆春節期間, 為利當選人資格審定作業及避免影響民眾連假安排,101 年 1 月 21 日不宜定為投票日期 ( 二 ) 行政院 95 年 10 月 14 日召開研商選舉投票日調整事宜會議, 以勞委會經調查多數企業行號於每月第 2 及第 4 個週六放假, 獲致 中央及地方選舉投票日宜訂為第 2 或第 4 個週六 -30-1

51 之共識, 如考量本項因素, 則宜避免訂於 101 年 1 月 7 日 四 至上開 2 項選舉投票起 止時間, 擬循例訂於自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辦法 : 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期及投票起 止時間討論通過後, 擬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並函報行政院備查 決議 : 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期定於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投票起 止時間定於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第 2 案 : 關於研訂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重要選務工作程序表, 請討論 說明 : 一 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經前案初步決定於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舉行投票, 為期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選務整體運作順利, 各項選舉工作循序進行, 有效控制進度, 便於管制 督導與考核,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 並參酌選舉實務需要, 研擬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重要選務工作程序表 1 種 二 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 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同條第 2 項規定, 居住期間, 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 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 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 遷入各該選舉區者, 無選舉投票權 倘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 副總統選舉提前於 100 年 9 月 15 日同日發布選舉公告, 將影響立法委員選舉公告發布後, 在同一行政區域內遷入不同選舉區之選舉人投票權 有關 2 種選舉公告是否同日發布或分別發布, 併請討論 決議 : 1. 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重要選務日程修正如附件 2. 上開 2 項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 其中選舉公告發布日期由本會選務處研提甲案 ( 選舉公告同日發布 ) 及乙案 ( 選舉公告分別發布 ) 簽報主任委員核示 -31-2

52 第 3 案 : 有關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 本會及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期間之訂定, 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 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之計算方式 規定, 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辦理選舉期間, 本會為 5 個月,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為 4 個月,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總統 副總統選舉為 4 個月, 立法委員選舉為 3 個月 數種選舉同時辦理時, 酌予延長 1 個月 二 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 本會及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期間, 經衡酌選務工作實際需要, 本會擬自 10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 月 31 日止, 共計 6 個月 ;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擬自 100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 月 31 日止, 共計 5 個月 辦法 : 本案討論通過後併同投票日期, 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三 附帶決議 : 第 8 屆立法委員與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首度辦理合併選舉, 對於可能衍生之相關選務問題, 本會將陸續邀集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召開協調會議,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如有相關提案, 亦可先行研提書面提案函送本會彙辦 -32-3

53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第 2 次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 日期 :100 年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00~5:35 二 地點 :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 樓第 1 會議室三 主持人 : 鄧秘書長天祐紀錄 : 陳士芳四 出 列席人員 : 如簽到表五 主持人致詞 : 略六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 關於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 提請討論 說明 : 提案單位 : 選務處 一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明 (101) 年 1 月 14 日同日舉行投票, 其選舉人名冊經 100 年 7 月 11 日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第 1 次協調會 決議合併編造 二 為求本注意事項之審慎周延, 俾利屆時選舉人名冊編造作業能順利完成, 爰將本會擬具之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 提請討論 辦法 : 討論通過後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決議 : 一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如下 : ( 一 ) 本注意事項第十點 ( 三 ) 名冊編造基準日及選舉人投票所之決定 2. 立法委員選舉部分 (3) 立法委員選舉在直轄市 縣 ( 市 ) 劃分選舉區者, 於選舉公告發布 (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 包括當日 ) 後, 遷入各該選舉區者, 無選舉權, 電腦列印之選舉人名冊應以人工刪除 修正為 立法委員選舉在直轄市 縣( 市 ) 劃分選舉區者, 選舉人之居住期間, 仍以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 ; 但 於選舉公告發布 (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 包括當日 ) 後, 遷入各該選舉區者, 無選舉權, 電腦列印之選舉人名冊應以人工刪除 ( 二 ) 本注意事項第十點 ( 七 ) 名冊之核對及補正 1. 選舉人之 -33-4

54 遷出 遷入 住址變更 撤銷遷徙 改名 更正出生日期 補換領國民身分證 修正為 選舉人之遷出 遷入 住址變更 撤銷遷徙 更改姓名 更正出生年月日 死亡 補換領國民身分證 ( 三 ) 本注意事項第十點 ( 七 ) 名冊之核對及補正 2.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 如有選舉人辦國民身分證換證者, 修正為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 如有受理非轄屬戶籍地選舉人辦理國民身分證換證者, ( 四 ) 本注意事項第十點 ( 八 ) 名冊之公告閱覽及更正 1. 各一份送鄉 ( 鎮 市 區 ) 戶政事務所 修正為 各一份, 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前送鄉 ( 鎮 市 區 ) 戶政事務所 另附件一 附件十七配合修正 ( 五 ) 本注意事項第十一點 ( 三 ) 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所異動者, 其投票通知單之投票所別及地點, 應以人工方式修正 修正為 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所異動者, 其投票通知單之投票所別及地點, 應予修正 ( 六 ) 本注意事項第十二點 ( 一 ) 鄉 ( 鎮 市 區 ) 戶政事務所應依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等工作進度表 ( 如附件一 ) 次序十七及二十之工作摘要, 填報選舉人人數初步及確定後統計表 ( 如附件九及附件九之ㄧ ) 修正為 鄉 ( 鎮 市 區 ) 戶政事務所應依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等工作進度表 ( 如附件一 ) 次序十六及十九之工作摘要, 填報選舉人人數初步及確定後統計表 ( 如附件八 ) ( 七 ) 本注意事項附件一工作進度表, 次序 18 之辦理日期 101 年 1 月 2 日 修正為 101 年 1 月 3 日 ( 八 ) 本注意事項附件三選舉人名冊封面 第十三任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 修正為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 ( 九 ) 本注意事項附件十二之一 ( 原住民投票所異動選舉人名冊 ) 封面右下方增加 投票地 : 鄉鎮市區村里鄰 ( 除封面封底外共張 ) 等字 ( 十 ) 本注意事項附件十三 ( 選舉人名冊完成後選舉人更動名冊 ) 標題右方 禁治產 修正為 受監護宣告 ( 十一 ) 本注意事項附件十五 ( 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所異動徵詢表 ) 請將回條填寫後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前送達 修正為 請將回條填寫後於 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前送達 -34-5

55 二 修正後之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 另案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第二案 : 關於 第八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 選務處說明 :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 申請登記為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 應向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為之 復依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為之, 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則由本會為之 為使各選舉委員會有所遵循, 本會 96 年 11 月 7 日中選一字第 號函送 第 7 屆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至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二 為期第 8 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順利辦理, 本會援例擬訂 第八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乙種 ( 以下簡稱 候選人登記及抽籤注意事項 ), 提請討論 辦法 : 討論通過後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決議 : 一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如下 : ( 一 ) 候選人登記及抽籤注意事項 伍 申請登記手續之二 應備具表件及保證金之 ( 四 ) 本人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修正為 本人 一式 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 二 ) 為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修正, 候選人登記及抽籤注意事項 伍 申請登記手續之二 應備具表件及保證金之 ( 七 ) 政黨推薦書一份 修正為 經政黨推薦者, 應備具 政黨推薦書一份 ( 三 ) 為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修正, 候選人登記及抽籤注意事項 伍 申請登記手續之二 應備具表件及保證金項, 增列 第 ( 八 ) 國民身分證 驗後當面發還 其餘條次順移 二 修正後之 第八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另案函請各直轄市 縣市 -35-6

56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第三案 : 關於 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 選務處說明 :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 選舉公報由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編印 為使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有所遵循, 本會 96 年 11 月 19 日中選一字第 號函送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 至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二 為期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順利辦理, 本會援例擬訂 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 乙種 ( 以下簡稱 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 ), 提請討論 辦法 : 討論通過後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決議 : 一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如下 : ( 一 ) 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 第三點 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定之照相底片印製 另為服務視障民眾, 區域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有聲選舉公報部分,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依紙本公報錄製錄音帶,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有聲選舉公報部分,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作錄音帶母帶,, 修正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定之照相底片印製 另為服務視障民眾,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有聲選舉公報部分,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依紙本公報錄製影音光碟或錄音帶,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原住民 立法委員選舉有聲選舉公報部分,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作 影音光碟或 錄音帶母帶, ( 二 ) 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 第六點選舉公報應以六十磅模造紙, 修正為 選舉公報應以六十磅 新聞紙或 模造紙, 另為利選舉公報上傳本會選舉公報查詢系統, 酌增文字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公報印刷招標時, 應依選舉公報上傳選舉及公民投票公報查詢系統檔案規格 ( 附件二 ), 請得標廠商提供每張選舉公報正 反面 PDF 檔上傳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網站, 並提供選舉公報查詢系統所需 ZIP 檔, 上傳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報查詢系統 -36-7

57 ( 三 ) 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 第九點( 二 ) 選舉人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 即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 包括當日 ) 以前出生, 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撒銷,, 修正為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 即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 包括當日 ) 以前出生, 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撒銷, 第九點( 三 ) 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2. 選舉人至投票所可領取二張選舉票, 修正為 選舉人至投票所可領取二張 立法委員 選舉票 6. 有關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之規定, 刪除行政院函示文字 12. 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備註欄文字 請使用投票工具圈蓋選票, 選舉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配合投票通知單注意事項四文字修正為 請使用 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圈蓋選 舉 票, 選舉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二 修正後之 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 另案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第四案 :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作業程序一案,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 法政處說明 : 一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作業程序, 如附 二 至總統副總統選舉係向本會辦理登記, 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亦由本會函請查證機關辦理, 無各選舉委員會配合事項, 擬不列入本作業程序 辦法 : 依所擬作業程序辦理 決議 : 一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如下 : ( 一 ) 本作業程序第二點 各選舉委員會應將每日受理登記之候選人資料, 登錄於選務作業系統, 並轉換成 Excel 檔, 傳送本會法政處彙整 (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修正為 各選舉委員會應將每日受理登記之候選人資料, 登錄於選務作業系統, 並轉換成 Excel 檔, 加密後 傳送本會法政處彙整 (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 二 ) 本作業程序第三點 各選舉委員會於每日登錄選務作業系統完畢後, 應以電話向本會法政處確認 至查證文書繕打作業, 遇有文字較特殊而有必要創字, 或電腦文書系統無 -37-8

58 法顯現者, 請另以紙本傳真方式辦理 修正為 各選舉委員會 應詳實核對候選人資料, 於每日登錄選務作業系統完畢後, 應以電話向本會法政處確認 至查證文書繕打作業, 遇有文字較特殊而有必要創字 電腦文書系統無法顯現 或繕打資料錯漏 者, 請另以紙本傳真方式辦理 ( 三 ) 本作業程序原提案第四點刪除, 其餘條次往前順移 二 修正後之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作業程序 另案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及各查證機關查照辦理 第五案 : 有關投票所圈票處正面入口布簾材質 需汰換數量及經費來源等事宜一案,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 選務處說明 : 一 本會主任委員於 100 年 7 月 11 日主持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第 1 次協調會議 指示, 因現行投票所圈票處正面入口布簾材質過於透明, 有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易遭他人刺探致違反投票秘密原則之虞, 應調查現行使用之投票所圈票處布簾材質 案經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寄送現行使用之投票所圈票處布簾予本會, 本會已完成尺寸調查並拍照建檔, 其中, 部分選舉委員會現行使用之布簾, 材質確實過於透明 二 為使投票所圈票處正面入口布簾之規格更臻明確, 並保障選舉人之投票秘密, 本會第 418 次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案, 其中,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圈票處遮屏式樣說明一第二款規定為 圈票處正面入口設布簾, 寬 75 公分, 長 92 公分, 以素色半透明布料製成 辦法 : 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確實依新修正之式樣規定辦理, 現行使用之布簾如有不符規定需汰換者, 請儘速調查後將數量回報本會 決議 : 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分別就標準與身障用兩種規格之圈選處遮屏布簾需求數量於 100 年 9 月 30 日前函文報給本會彙整統計, 由本會統一招標採購, 所需經費則由各該選舉委員會分擔 七 臨時提案 : 第一案 : 擬具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受理及查核連署書件作業須 -38-9

59 知,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 選務處說明 : 一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3 條第 1 項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 5 日內, 聯名向本會申請為被連署人 二 復依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 所定時程, 本會將自本 (100) 年 9 月 16 日至 20 日止, 受理申請為總統 副總統被連署人, 並於 100 年 9 月 21 日公告被連署人名單,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應於本會公告被連署人名單之次日起 45 日內 ( 即 100 年 9 月 22 日至 100 年 11 月 5 日 ), 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並應於 100 年 11 月 10 日前完成連署書件查核, 將受理及查核結果併同連署人資料電腦檔案, 送達本會 三 為使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順利完成連署書件之受理及查核作業, 爰擬具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受理及查核連署書件作業須知, 提請討論 辦法 : 討論通過後, 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決議 : 一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如下 : ( 一 ) 本作業須知三 作業程序 ( 二 ) 人工查核連署書件 3. 其他 : (1) 如連署人名冊上黏貼之身分證影本加蓋 僅提供連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用 章戳, 係為防止連署人之身分證影本遭有心人士移作其他目的使用, 免除連署人之顧慮, 並未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 其連署仍有效 修正為 於連署人名冊上黏貼之身分證影本加蓋 僅提供連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用 章戳, 其連署仍屬有效 ; 惟連署人身分證影本有關連署人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等欄位, 不得遮蓋, 致無法辨識連署人身分 ( 二 ) 本作業須知三 作業程序 ( 二 ) 人工查核連署書件 3. 其他 : (5) 以回收紙印製連署人名冊者, 仍屬有效之連署 修正為 以回收紙印製連署人名冊者, 請其於名冊背面劃記, 其連署仍屬有效 ( 三 ) 本作業須知附件三 G 統編檢查欄中 身份證錯誤 修正為 身分證錯誤 ( 四 ) 本作業須知附件四標題 登錄人員相關 修正為 登錄人

60 員相關資料 二 修正後之 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受理及查核連署書件作業須知 另案函請各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第二案 : 有關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 縣市選舉區及所轄行政區域範圍 一案,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 選務處說明 : 一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選出之立法委員, 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 7 屆立法委員為準,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 每 10 年重新檢討一次, 爰第 8 屆立法委員之名額分配及選舉區應以第 7 屆立法委員為準 二 本會自 96 年 1 月 31 日公告變更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 縣市選舉區迄今, 因選舉區範圍內里行政區域調整或縣 ( 市 ) 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 ( 市 ) 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等因素, 曾二度公告調整第 7 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 3 選舉區所轄行政區域範圍及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及高雄市各選舉區名稱及所轄行政區域範圍 三 內政部與本會於 100 年 9 月 1 日會銜修正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規定 :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直轄市 縣 ( 市 ) 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 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 於每十年重新檢討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之期間內, 遇有縣 ( 市 ) 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 ( 市 ) 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或村 ( 里 ) 之編組及調整時,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調整立法委員選舉區名稱及其所轄行政區域範圍 依上開規定, 各直轄市 縣 ( 市 ) 如有村 ( 里 ) 之編組及調整時, 請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於 100 年 9 月 20 日前函報本會, 俾本會本 (100) 年 11 月 11 日發布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時, 予以載明 決議 : 一 照案通過 二 100 年 9 月 20 日之後, 各直轄市 縣 ( 市 ) 如仍有村 ( 里 ) 之編組及調整時, 仍應函報本會 第三案 : 擬具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及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

61 票所主任管理員執行任務確認表 各乙種, 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 選務處說明 : 一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規定, 投票所 開票所之工作人員, 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依上開規定, 本會主管之選舉, 循例均由本會編訂各該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印製後, 於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時, 發交參加講習人員, 俾辦理投開票所作業有所遵循 二 另為使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熟悉各項投開票作業事項, 俾逐項檢查執行之任務, 以防止任何疏誤之發生, 本會主管之選舉, 循例均函送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執行任務確認表予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 轉送各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交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執行 三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係我國首次將該 2 項全國性選舉合併同日舉行投票, 其規模 重要性與選務工作複雜程度, 均甚於以往歷次選舉 為傳達各項選務革新措施, 暨本次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適用處理方式, 爰擬具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及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執行任務確認表 各乙種, 提請討論 辦法 : 討論通過後, 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決議 : 一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如下 : ( 一 ) 本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內文增列填寫 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情形統計表 之規定, 並於附錄增列上開統計表格式 ( 二 ) 本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執行任務確認表之確認已辦理事項一 1 會同主任監察員核對: 領票時確實核對選舉人名冊選舉人人數統計與選舉票數量相符 ; 選舉票所列候選人與選舉公報資料均相符 投 ( 開 ) 票報告表與選舉公報之候選人號次 姓名是否相符 修正為 會同主任監察員領得選舉票及投( 開 ) 票報告表後, 當場確實核對選舉人名冊選舉人統計數與冊內各類選舉人數是否相符 ; 投票所選舉票數量表所載選舉票數量, 是否與選舉人名冊統計各類選舉人數相符 ; 選舉票與選舉公報各欄內容是否相符 投 ( 開 ) 票報告表與選舉公報

62 之候選人號次 姓名是否相符 二 修正後之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及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執行任務確認表 另案函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查照辦理 八 散會 : 下午 5 點 35 分

63 第三案增列之附件 附件二 : 選舉公報上傳 選舉及公民投票公報查詢系統 檔案規格 一 廠商應提供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公報正面 ZIP 檔, 內含該直轄市 縣 ( 市 ) 所有選舉區資料 ( 含 XML PDF 及 JPG 檔案 ), 並將檔案放在同一目錄中, 且不可將資料夾一併壓縮進去 二 每一選舉區應各有 1 個 PDF 檔 1 個 XML 檔及每位候選人之影像檔 : ( 一 ) PDF 檔 : 為選舉公報正面 PDF 檔案, 須由排版軟體匯出, 其選舉公報文字應可複製貼上, 不可採用紙本掃描, 檔名不可使用中文 ( 二 ) 每位候選人之影像檔 : 檔案格式應為 JPG 檔 (RGB 格式 ), 檔名不可使用中文 ( 三 ) XML 檔 : 1. 只轉入侯選人資訊, 非候選人選舉公報資訊不須轉入 XML 檔 2.XML 中的候選人資料需依照抽籤號次順序編排 3.XML 檔定義之節點 屬性名稱可採英文或中文, 詳如中文範例及附表 (XML 檔可由 Adobe InDesign CS3 version 5.0 英文版轉出, 系統只讀需要之欄位, 多餘之訊息及參數, 系統會自動略過 ) 三 中文範例及附表 ( 一 ) 中文 xml 範例 :( 臺南市第 4 選舉區立法委員 )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yes"?>

64 < 公報屆別 ="8" 選舉年度 ="101" 公報選舉區 =" 臺南市第 4 選舉區 " 是否為補選 =" 否 " 整張公報路徑 ="P pdf" 選舉類別 =" 立法委員 "> < 選舉區 > 臺南市第 4 選舉區 </ 選舉區 > < 公報號次 >1</ 公報號次 > < 姓名 > 陳 </ 姓名 > < 相片影像路徑 ="001.jpg" /> < 出生年月日 > </ 出生年月日 > < 性別 > 男 </ 性別 > < 出生地 > </ 出生地 > < 政黨 > </ 政黨 > < 經歷 > </ 經歷 > < 政見 > </ 政見 > < 公報號次 >2</ 公報號次 > < 姓名 > 許 </ 姓名 > < 相片影像路徑 ="002.jpg" /> < 出生年月日 > </ 出生年月日 > < 性別 > 男 </ 性別 > < 出生地 > </ 出生地 > < 政黨 > </ 政黨 > < 學歷 > </ 學歷 > < 經歷 > </ 經歷 > < 政見 > </ 政見 > </ 公報 > ( 二 ) 附表 XML 定義的節點及屬性說明 : 節點名稱英文名稱 屬性名稱英文名稱 節點屬性中文名稱 說明暨限制 Paper 公報 無 DueNum 屆別 只能填阿拉伯數字 EleYear 選舉年度 民國年, 只能填三位數阿拉伯數字, 不滿三位數前面補 0 PaperArea 公報選舉區 只能填以下幾種格式 :

65 (1) 全國 (2) 全國不分區 (3) 原住民 (4) XX 縣 ( 市 ) XX 縣 ( 市 ) 第 N 選舉區 IsPatch 是否為補選 只能填 是 或 否 PaperPath 整張公報路徑 填檔案名稱, 包含副檔名 EleType 選舉類別 (1) 總統副總統 (2) 立法委員 (3) 直轄市長 (4) 直轄市議員 (5) 縣市長 (6) 縣市議員 Area 選舉區 只能填以下幾種格式 : (1) 全國 (2) 全國不分區 (3) 平地原住民 (4) 山地原住民 (5) XX 縣 ( 市 ) (6) XX 縣 ( 市 ) 第 N 選舉區例如 : 臺北市第 3 選舉區 PaperID 公報號次 Name 姓名 候選人姓名 PartyName 政黨 1. 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表示為 登記方式 2.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公報表示為 推

66 薦之政黨 Picture 相片 需搭配 ImagePath 屬性 ImagePath 影像路徑 代表個人相片之影像檔名 Sex 性別 只能填 男 或 女, 若為多候選人在同一組, 可以用, 隔開 Education 學歷 無 EduAndExp 學經歷 無 Experience 經歷 無 Politics 政見 無 Occupation 職業 無 Birthplace 出生地 無 Birthday 出生年月日 範例 :35 年 5 月 8 日

67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紀錄 日期 :100 年 9 月 2 日時間 : 上午 10 時地點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5 會議室 主席 : 張主任委員博雅 記錄 : 陳士芳 馬思剛 出席 : 如簽到冊 會議議程 : 一 主任委員致詞 :( 略 ) 二 秘書長報告 :( 略 ) 三 討論提案 :( 如附件提案表 ) 四 臨時動議 : 第一案 : 有關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票與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票, 如同採白色時, 容易造成選民投入票匭及選務人員開票唱票時之混淆, 建請同意總統副總統選舉票酌變換顏色 提案單位 :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說明 : 一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教材 12 頁, 規範投開票所佈置 投票匭應黏貼與選舉票顏色一致且醒目之選舉種類識別貼紙 二 茲因選舉各種書件表冊格式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票為白色,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票亦為白色, 則以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下, 可能產生相關作業混淆 : ( 一 ) 無法正確投入票匭 : 選民投入票匭時, 因兩種選舉票摺疊後同為白色, 且票匭識別貼紙亦白色, 使投錯票匭機率大增 ( 二 ) 選舉票如被攜出不易防範 : 為預防選票被攜出, 選民應將選票依顏色區隔分別投入票匭, 若選舉票同為白色, 再加上刻意夾帶白紙, 將增加選務人員辨識之困難 ( 三 ) 開票唱票容易混亂導致紛爭 : 唱票時如以 2 組先開總統副總統及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 以該總統票匭內混有同顏色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票, 須不時將之檢出, 等待唱不分區立委選票時處理 接著唱全國不分區立委選票時, 因該票匭內混有同白色之 1-47-

68 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亦須不時檢出, 待唱完後再處理 如此容易導致混亂及觀眾誤解紛爭 另外以 1 組唱票時, 亦會有相同現象產生 辦法 : 為防止上述情形產生, 建請同意總統副總統選舉票酌變換顏色為淺粉紅色, 以利區隔 決議 : 照案通過 俟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 再函知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 第二案 : 有關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合併選舉的調兼兼職費用,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為 5 個月, 縣市選舉委員會為 4 個月, 建議可否將其調整為一致 提案單位 :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陳副總幹事錫梧決議 : 本案可於預算額度內採彈性分階段調兼方式處理, 如執行仍有困難, 請於本會召開第二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時提案討論 第三案 : 最近報載彰化縣大城鄉選舉訴訟一審判決後, 相關選務工作人員因為行政疏失遭受懲處, 將來甚至可能面臨國賠問題, 此案一經媒體披露, 爾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將更難尋覓, 尤其本縣許多鄉鎮公所都反映學校教師大都無意願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除了津貼問題外, 許多老師希望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能比照 2004 年選舉, 可以補假 2 天 ; 另外,100 年本縣現已為準直轄市, 人口增加之數約為全國其他縣市增加之總合, 相對地投開票所數目亦會隨著人口的增加, 因此希望能夠爭取增加經費, 使本縣投開票所數目得以設為 1045 所 提案單位 : 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一組黃組長妙兒決議 : 一 有關投開票工作人員津貼之提高, 業經行政院核定, 本會於 100 年 9 月 1 日中選務字第 號函知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在案 另投票日前一天佈置場地請假教師之代課費, 本會亦已於 100 年 8 月 10 日中選務字第 號函請教育部協助, 本案仍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主動積極協調各級學校老師參加選務工作 二 由於預算已通過編定並已撥至各選舉委員會, 所以無法再行調整, 各選舉委員會若有增加投開票所之需要, 則請自行於預算額度內勻支辦理 散會 : 中午 12 時 10 分 2-48-

69 由附 件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案號1 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為 選舉案人名冊應編造 3 份, 並切實核對後, 先以 1 份按鄰分訂成冊, 送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依本法第 22 條及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於投票日 15 日前, 在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公開陳列 公告閱覽 ; 俟更正確定後,1 份由戶政機關留存, 其餘 2 份送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1 份存查,1 份供投票所使用後送由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 會備查 以符實務作業需求, 並達節能減碳撙節行政資源之效 說明一 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選舉人名冊應編造 4 份,1 份按鄰分訂成冊, 送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公開陳列 公告閱覽 ; 俟更正確定後,1 份由戶政機關留存, 3 份分別送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存查, 函報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備查及作為投票所發票之用 二 實務上, 選舉期間選舉人名冊相關疑義, 由戶政機關負責查復 ; 投票日投開票所發票用選冊, 如發生特殊狀況,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存查之選冊支應 ; 至於選後如有選舉訴訟等情事發生, 則以發票用選冊為依據,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備查之選冊尚無使用之機會 三 又選冊編造基準日為投票日前 20 日, 選舉人名冊先由電腦列印 1 份, 核校無誤後, 再影印 3 份, 且至投票日前選舉人有國民身分證補換 更改名 等情事時, 均需於 4 份選冊註記, 以利投票所發票 選冊編造工作耗費大量之人力 紙張 機具 碳粉 等, 例如本市市長 市議員 里長三合一選舉, 約使用 90 萬張 A3 紙張編造選冊, 如能減少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備查之選冊, 即可節省約 20 萬張以上 A3 紙張 四 綜上, 爰依實際需用情形檢討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之份數, 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選舉人名冊應編造 3 份, 以符合選舉名冊需用情形, 並達節能減碳撙節經費之效 3-49-

70 提案位審查意見辦法( 市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為 選舉人名 冊應編造 3 份, 並切實核對後, 先以 1 份按鄰分訂成冊, 送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依本法第 22 條及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於投票日 15 日前, 在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公開陳列 公告閱覽 ; 俟更正確 定後,1 份由戶政機關留存, 其餘 2 份送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4 1 份存查,1 份供投票所使用後送由直轄市 縣 選舉委員會備查 單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一 選舉人名冊編造數量, 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編造, 修改選舉 人名冊編造數量, 涉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及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之修正 二 本會 98 年 4 月 14 日召開 研商 98 年縣 ( 市 ) 長及縣 ( 市 ) 議 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及相關工作會議 時, 曾就選舉人名冊編 造數量進行討論, 惟與會代表對於選舉人名冊編造數量減為 2 份, 其中 1 份作為投票所發票之用, 另 1 份應留存於選舉委員會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或戶政事務所, 亦未獲致共識 三 99 年 12 月 30 日本會召開之 99 年直轄市市長 議員及里長選 舉工作檢討會 亦曾提案討論, 案經會議決議以 : 請內政部戶政 司協助洽詢各戶政事務所是否留存選舉人名冊, 倘戶政事務所不 須留存, 各公所亦不須留存, 可修正細則為僅編造 2 份 四 內政部經調查後於 100 年 1 月 31 日台內戶字第 號函 復略以, 經調查多數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表示現行選舉人名冊 由電腦編造, 仍有部分作業輔以人工註記, 須翻閱名冊始可查 得, 爰戶政事務所仍宜留存選舉人名冊 惟依該函之調查結果, 臺北市 新北市 高雄市 彰化縣及南投縣等政府亦建議, 投票 所發票用之選舉人名冊, 於選舉結束後即送至選舉委員會封存,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是否需先行留存 1 份, 似有再檢討之空 間 五 綜上, 為因應投票當日選舉人查詢相關資訊之需求, 戶政事務所 仍宜留存選舉人名冊, 至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及選舉委員會於 投票日前應否留存選舉人名冊, 各界尚無共識, 本案建議保留 決議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50-

71 案號由說明辦法單位提案審查意見決議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2 案建議廢止選舉人名冊選舉人數之性別統計 一 配合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性別主流化政策辦理, 加強選舉性別統計分析, 並對女性投票趨勢進行分析研究, 選舉人名冊需要以男 女人數分析統計 二 選舉人名冊封面各鄰人數以人工填寫男 女人數及合計數, 以人工填寫不但費時又容易筆誤, 耗費人力, 對女性參政亦無具體可行之建議及效益 一 取消選舉人名冊男 女人數統計 二 如需男 女人數統計數, 以電腦列印之統計表報送, 選舉人名冊封面僅填寫各鄰合計數, 不逐一人工填寫男 女人數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有關選舉人名冊之選舉人人數統計表, 經本會洽詢內政部, 該部業已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相關功能, 本會並已同意選舉人人數統計表與選舉人名冊封面得分別印製, 爾後各項公職人員選舉, 選舉人人數統計表可由戶役政資訊系統直接列印男 女人數及合計人數, 無須再以人工方式填寫 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5-51-

72 案號由說明辦法提案單位審查意見議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3 案因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第 5 項之增訂, 建請配合修正同條第 43 條第 3 項, 以落實其立法目的 實務上常見候選人淪於信用破產, 若競選費用之補貼在前, 俟其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已無從追回, 勢必增加許多呆帳, 除使同條第 5 項之增訂形同具文外, 因屬支出之收回, 追索時間長 會計帳無法核銷, 徒增財務責任, 浪費行政資源, 故建請配合修正同條第 3 項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第 3 項為 :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內, 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 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 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但得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不予補貼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決查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係屬公費競選一種, 旨在淨化政風, 本案建議將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通知候選人領取時間, 由當選人名單公告後 30 日內, 修正為任期屆滿前 30 日內, 以候選人須俟任期屆滿始得領取競選費用補貼, 顯與立法意旨有間 ; 且該項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需保留 4 年始得核銷, 勢必造成實務作業上之困擾, 容有再審酌之餘地, 本案留供參考 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6-52-

73 號 4 案由說明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案 有關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保障原住民之投票秘密措施, 建請同意由各選舉委員會衡量各鄉 ( 鎮 市 區 ) 行政區域幅員廣狹及原住民選舉人居住分布情形及交通便利性, 於同一鄉 ( 鎮 市 區 ) 內集中設置原住民投票所若干所 一 有關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 : 選舉委員會 得斟酌實際情形, 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另為保障原住民之投票秘密, 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 1 所僅 1 原住民選舉人時予以徵詢移轉, 亦曾規定 91 年北高兩市議員選舉有原住民之投票所每所不得少於 10 人 (309 次委員會議決議 ) 及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得衡量各鄉 ( 鎮 市 區 ) 行政區域幅員廣狹及原住民選舉人居住分布情形及交通便利性, 於同一鄉 ( 鎮 市 區 ) 內集中設置原住民投票所若干所 (96 年 10 月 22 日中選一字第 號函 ) 等彈性措施 二 茲 99 年縣市合併直轄市後, 各區之人口分布及交通便利性差異頗大, 鑒於以往市區原住民外出工作不易聯繫, 於 1 所僅有 1 原住民選舉人以徵詢方式之回收率並不高, 且即如集中至達 2 原住民情形, 如 1 位未投票或該 2 人均投甲候選人時, 彼等原住民投票秘密仍曝光, 至如 3 或 4 5 人之情形亦同, 因本市市區交通方便, 且投票所如固定時原住民易記, 以往採集中分別酌設數個投票所供其投票, 亦無不同之意見反應, 且亦可降低 1 投票所僅 2 3 張平地 山地原住民選舉票錯發之風險, 因此實有因地制宜之需要 三 建請同意得以二種方式分別處理 : ( 一 ) 於該區各里幅員較廣者, 於 1 投票所僅 1 原住民選舉人時以徵詢方式適度調整安排該原住民選舉人至鄰近里有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所投票 ( 二 ) 於該區各里幅員較近者, 於徵詢當地原住民行政機關或原住民團體, 如無反對意見, 得視原住民選舉人數多寡, 於同一鄉 ( 鎮 市 區 ) 內集中設置原住民投票所若干所 7-53-

74 辦法8 提案單位審查意見決議擬請同意各選舉委員會以說明三所述二種方式彈性運用設置原住民投票所, 以保障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秘密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一 為兼顧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與確保原住民選舉權之行使, 本次選舉有關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地點, 請依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初步規劃之投票所, 如發現有一投票所僅一名原住民選舉人者, 應徵詢該原住民選舉人之異動意願, 並依照徵詢回復結果, 據以設置原住民投票所 之原則辦理 二 惟衡酌各鄉 ( 鎮 市 區 ) 之幅員廣狹 原住民選舉人分布情形及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如同一鄉 ( 鎮 市 區 ) 有集中設置原住民投票所若干所之必要, 且不會造成選舉人投票不方便時, 本會原則同意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視個案情況本於權責核處 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54-

75 案號由說明單位提案審查意見決議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5 案建議若投開票所僅有 1 名原住民選舉人, 才辦理 原住民投票所異動 一 投開票所僅 1 名原住民選舉人者, 才有涉及非秘密投票之疑慮, 有 2 人以上之原住民選舉人者, 無 非秘密投票 之疑慮, 無需辦理 投票所異動 二 如一里有 2 個投票所, 將同里全部原住民選舉人集中同一投票所, 易造成選舉人因投票所異動而臨時找不到投票所之困擾 辦法比照 97 年立法委員選舉辦理 投票所異動, 由公所以雙掛號寄發或派員送達 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所異動徵詢表 徵詢其異動意願,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依照徵詢回復結果, 據以設置原住民投票所, 若有 2 名以上原住民選舉人之投開票所, 則不予以異動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同第 4 案審查意見 同第 4 案決議 9-55-

76 案號6 案由辦法提案單位審查意見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說明建請投開票所應用物品經費, 酌予增加經費 200 元, 俾利採購事宜 一 合併選舉已成常態, 投開票所應用物品, 如標幟 標示 配章 封條 票袋等數量增加, 但所需經費仍以每一投開票所 1,000 元預算編列, 造成廠商投標意願不高, 形成流標, 不易採購 二 近年來, 原物料上漲, 物價齊揚, 投開票所應用物品經費, 建請酌予增加經費 200 元 建請投開票所應用物品經費增加至 1,200 元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一 查本會 100 年度法定預算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業務費項下編列投開票所所需材料 紙張 文具用品等經費每投開票所 1,000 元, 嗣本會委員會議通過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 101 年 1 月 14 日舉行投票, 因 2 項選舉合併設置投開票所, 為節省選務經費, 爰未於 101 年度概算編列投開票所應用物品相關經費 二 茲因 101 年度預算案額度行政院已核定, 並送立法院審議, 建議本次選舉所列投開票所應用物品經費如有不足,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可於相關預算額度內勻用 決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議10-56-

77 案號辦法提案單位審查意見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說明7 案建請投開票所布置等經費, 酌予增加經費 500 元, 以利主任由管理員支付事宜 一 合併選舉已成常態, 投開票所工作人數增加至 人, 所需文具 茶水 餐費等支出金額相對增加, 但目前經費仍以每一投開票所 2,500 元預算編列, 顯不敷支應 二 近年來, 原物料上漲, 物價齊揚, 消費金額所需增加, 投開票所經費, 建請酌予增加 500 元 建請投開票所布置等經費增加至 3,000 元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三 查本會 100 年度法定預算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業務費項下編列投開票所茶水 餐費 佈置等經費每投開票所 2,500 元, 嗣本會委員會議通過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 101 年 1 月 14 日舉行投票, 因 2 項選舉合併設置投開票所, 為節省選務經費, 爰未於 101 年度概算編列投開票所茶水 餐費 佈置等經費 四 茲因 101 年度預算案額度行政院已核定, 並送立法院審議, 建議本次選舉所列投開票所茶水 餐費 佈置等經費如有不足,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可於相關預算額度內勻用 決議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78 案號由說明提案單位審查意見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8 案建請專案編列經費以利購置或租用或維修滅火器設備, 以保障投開票所之安全 按 99 年本市辦理三合一選舉時, 投開票所設置於民宅或其他處所者, 其比例佔有 10.5%( 計 153 所 ), 購置或租賃 修繕 養護滅火器所編列之經費有限不敷支應 辦建請專案編列經費購置或租賃 修繕 養護滅火器, 並於往法後寬列選舉相關安全設備經費, 以期順利推展業務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一 本次選舉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應依總統選罷法第 53 條第 1 項及公職選罷法第 57 條第 1 項之規定, 儘量選擇機關 ( 構 ) 學校 公共場所等處所設置投票所 二 倘投票所設置於民宅或其他私人處所, 滅火器數量確有不足, 為撙節經費, 應以向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 ( 單位 ) 洽借為宜 決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議12-58-

79 案號9 案由辦法提案單位審查意見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說明開票所於開票作業完成後, 應指派 1 名工作人員立即專送投開票報告表至區公所之規定, 建議取消 一 投開票報告表共 3 份, 第 3 份張貼於投開票所門首, 1 份於開票作業完成後, 主任管理員即指派 1 名工作人員送至區公所, 核對無誤後輸入電腦, 另 1 份俟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攜選舉票回區公所後,2 份再核對, 如有不一致之處, 向主任管理員查明更正 二 前述工作看似可加速開票作業, 惟送回公所之報表如有不明或錯誤時, 必須等候主任管理員回公所時才能查明更正, 對加速開票作業並無幫助, 且增加工作人員工作量, 對該員在途中亦有安全顧慮 因此建議取消之 如案由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投 ( 開 ) 票報告表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查核無誤後填寫, 於宣布開票結果 張貼於門口後, 即指派專人送至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登錄開票結果, 主要目的在於縮短計票時間 如俟包封選舉票 交付投 ( 開 ) 票報告表副本 整理場地回復原狀, 將選舉票等護送回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後再登錄開票結果, 將會延長計票時間, 故本案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決議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80 案號由說明提案位審查意見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10 案圈選工具請改以原子連續章製作, 以方便選舉人圈選, 並增進工作人員判定有 無效票的正確性, 請討論 一 連續章經試驗在不加印水的情況下, 可以連續圈印 5000 次以上, 可符合投票所的需求 二 使用連續章就不須擺設快乾印台, 杜絕汙染選舉票的機會, 且讓使用印章圈選者有所警覺, 減少無效票的產生 三 連續章圈蓋後瞬間快乾, 不會發生摺疊反印情況, 圈印後也比較清晰, 有利工作人員的判定 辦法選擇一個區域先行試行, 如果效果良好, 在下次選舉全面推行 單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現行圈選工具行之有年, 沿用已久, 倘改以原子連續章製作, 涉及選舉人圈選習慣之改變, 且囿於經費預算編列因素, 不宜驟然全面變革 另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係全國性選舉, 極具重要性且影響層面廣泛, 亦不宜選擇特定區域試行 惟本項建議立意甚佳, 本會原則贊成, 將於本次選舉之後擇定公職人員補選試辦 決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議14-60-

81 案號由說明法提案單位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11 案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各項公職選舉期間, 對於候選人印發以文字 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 應親自簽名之規定, 加強宣導, 使候選人知所遵循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 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 應親自簽名 同法第 110 條第 1 項略以, 違反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按上開規定, 無非在期許候選人自負文責, 有防杜他人冒名印發不實之文宣惡意攻訐之寓意 二 99 年本市第 1 屆市長 議員及里長選舉, 因違反上開宣傳品未親自簽名規定, 經本會裁罰之候選人有 10 名 查伊等所印發文宣品之內容, 僅係單純自我參選政見之表達, 率無對他人作不實之指摘或惡意攻訐 黑之情事, 且伊等交由廠商印製之文宣品, 皆有印刷字體之具名及號次, 雖非親自簽名或簽名套印, 然伊等並無規避該宣傳品文責之意, 實因不知有上開選罷法規定或因選舉百忙疏未注意所致 因而受罰 ( 罰則不輕 ), 伊等甚是不平 三 綜上說明, 為免候選人不知情而違法受罰, 並免傷及人民感情, 是建請如案由 並建請對於未親自簽名, 惟內容無不實或無惡意攻訐之競選文宣品, 修法不罰 辦如案由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82 審查意見16 議一 按候選人印發之文宣品原無庸親自簽名, 惟應註明印刷所之名稱及地址, 嗣為 防止印發惡意攻訐之無頭傳單, 始於 72 年修法改為文宣品應經候選人親自簽名之現制, 現制除有防杜他人惡意攻訐外, 亦有減低他人冒名文宣機率, 保障己身權益之法益, 是項法益就維護選舉秩序言, 似仍有存續價值 二 按法律公布施行後, 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 不得因不知法規或主張疏未注意而解免責任 惟為免候選人違反規定, 應於渠等前來領表 申請登記之際或於登記須知中積極加強宣導, 促請注意 三 本案建議未簽名之文宣內容如無不實或無惡意攻訐者不予裁罰, 除增加調查成本且不易認定外, 對於防杜他人冒名印發之規範目的, 恐將難期達成, 是本案允宜保留 決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62-

83 案號由說明辦法單位提案審查意見決議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提案 12 案建議修正 鄉鎮市區選務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要點 附表二 : 鄉 ( 鎮 市 區 ) 戶政機關辦理選務工作人員考核項目及評分表 :2 (3) 選舉人名冊裝訂正確整齊及投票通知單逐張切割完成 一 按往例, 戶政所以 A3 紙張, 每一頁列印 4 份投票通知單, 按投票所別依序排放整齊, 以紙箱裝好後交付區公所, 併選舉公報直接按戶發放 二 若由戶政所交由廠商切割後, 再送交區公所, 輾轉費時又恐順序破壞而使作業延宕 建議修正 鄉鎮市區選務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要點 附表二 : 鄉 ( 鎮 市 區 ) 戶政機關辦理選務工作人員考核項目及評分表 :2 (3) 選舉人名冊裝訂正確整齊及投票通知單逐張核校完成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有關 鄉鎮市區選務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要點 附表二 : 鄉 ( 鎮 市 區 ) 戶政機關辦理選務工作人員考核項目及評分表 :2 (3) 選舉人名冊裝訂正確整齊及投票通知單逐張切割完成之 投票通知單逐張切割完成 文字, 係於本 (100) 年 1 月 21 日召開研修該要點之會議, 經與會之選委會討論後新增, 本案建議, 擬錄案留供下次修正該要點時參考 本案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84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綜合座談會議紀錄壹 時間 :100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11 時 20 分貳 地點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5 會議室參 主席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紀錄 : 唐效鈞肆 出列人員 :( 略 ) 伍 主席報告 :( 略 ) 陸 提問及說明 : 一 陳委員正太 :( 基隆市 ) ( 一 ) 如有證據或錄音顯示臺商為支持某特定候選人, 提供半價之機票鼓勵其他臺商返國投票者, 是否構成賄選? ( 二 ) 最近補選頻繁, 其主因為當選人因賄選遭刑事判決確定或當選無效確定, 如以落選頭遞補方式取代繁瑣之補選程序, 應較妥適, 且原當選人申領每票 30 元之競選費用補貼應當繳回 ( 三 ) 部分立法委員涉案入獄, 因未被褫奪公權, 仍具委員身分, 故薪水照常領取 ; 反觀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案確定, 即得面臨解職一途, 同屬公職人員, 卻有不同待遇, 實未見公允 本會說明 : 關於賄選, 法務部頒布有賄選犯行例舉, 並且公布在網站上作為進行各類選舉活動之參考, 不過其最後仍表明, 個案是否構成賄選, 由檢察官依具體事實認定 ; 至立委因案服刑, 如其未被褫奪公權, 因其身分猶在, 故薪水仍可照常領取, 如因當選無效確定而喪失立委身分, 其所遺職位係透過補選而非遞補方式處理, 不過地方民代因案服刑, 地方制度法已明文規定需解職, 而在符合一定要件下, 其缺額係透過遞補方式來處理 依上, 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規定各異, 而其所依據之法律均係立法院三讀通過, 故除立法院主動或透過公投方式促其修法外, 目前僅能依現制辦理 -64-1

85 二 吳委員清熊 :( 基隆市 ) 總統選罷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 選舉人及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之家屬, 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監察小組委員投票日當天攜手機進入投票所, 是否可以? 本會說明 : 法條規定是選舉人及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之家屬, 故選務工作同仁不在此限 三 廖委員芳萱 :( 臺北市 ) 候選人選前舉辦之募款餐會, 是否構成賄選? 本會說明 : 募款一事, 目前規範之法規係政治獻金法, 其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分為內政部及監察院, 尚非本會權責, 至選舉人受邀赴會, 候選人是否構成期約賄選, 應以候選人有否主觀犯意 ( 例 : 藉餐會言明要求支持某候選人 ), 客觀上是否超過合理對價關係為斷, 惟此部分應由司法機關認定 四 廖委員修譽 :( 臺北市 ) 因網路之盛行, 候選人於 FACEBOOK 有粉絲團或個人之部落格, 亦有蒐集他人大量之 信箱, 投票當日如果透過以上方式鼓吹他人投票, 是否違法? 另電視新聞之播報內容, 許多來自於民眾以手機或行車紀錄器所拍攝之畫面, 候選人亦可能以此做為攻擊對手或為自己助選之方式, 其內容如有違法之嫌, 監察小組委員知悉後, 是否可主動告發或須等待民眾檢舉再行處理? 本會說明 : 目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對網路未有明確規制, 公職選罷法第 56 條第 2 款也只是概括規定, 難以列舉方式為之, 故目前就此部分仍須視個案認定, 目前已有之案例為在網路聊天室單純對談辯論, 本會委員會認定未涉及替候選人競選助選, 並不構成違規 至以手機或行車紀錄器所拍攝之畫面做為攻擊對手 -65-2

86 或為自己助選之方式, 如屬對他候選人不實之攻訐或當中亦含括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之之主觀犯意者, 此部分屬刑事範疇, 應由檢警機關處理 ; 如純屬為特定候選人競選助選者, 係屬行政裁罰範疇, 而應由中央或地方選舉委員會處理 五 余組長玉琳 :( 花蓮縣 ) 連署書用金錢取得, 是否有處罰規定? 本會說明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處罰明文 六 劉委員青松 :( 花蓮縣 ) 二個建議 本次選舉將屆, 部分現任公職人員將其戶籍遷出至他區參選之情事時有所聞,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6 款特定公職人員將其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一定期限喪失公職人員身分之規定, 應擴及所有公職人員一體適用 另公職人員參選人之設籍規定, 應由現在之 4 個月延長為 1 年, 以免部分參選人並無實際經營地方, 只因政黨整體考量或求勝選, 而遷入特定行政區之不合理現象頻生 本會說明 : 建議事項因涉及修法, 將錄案以為修法之參考 惟現制在理論上亦有其存在之理, 政黨政治運作下, 選舉之勝敗既決定在選票, 選民如果不計較候選人非在地人員而願將選票投給該人, 他人亦無置喙餘地, 而先進國家亦不乏此例 ; 再者, 政黨推派候選人至特定選區參選, 或有將政黨整體政策透過該候選人行銷該地以尋求支持之考量, 故亦非單純以該行政區之經營為主 -66-3

87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綜合座談會議紀錄壹 時間 :100 年 10 月 4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1 時 20 分貳 地點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5 會議室參 主席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紀錄 : 唐效鈞肆 出列人員 :( 略 ) 伍 主席報告 :( 略 ) 陸 提問及說明 : 一 翁委員瑞毅 :( 宜蘭縣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規定,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 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98 年 3 合一選舉, 馬總統於宜蘭助選發布民調, 經宜蘭縣選舉委員會決議裁罰新臺幣 50 萬元, 在這之前, 一名導演發布民調, 卻經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裁罰 250 萬元, 二者相較, 其金額與其身分顯不相當, 建請本條應依行為人身分之不同訂其不同之裁罰額度, 以示公允 本會說明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規定自訂定至今, 因具體個案不多, 且個案情節不一, 尚難據以認定有差別處理之行為, 仍應逐案去判定, 至本會對選委會應罰而未罰之案件, 曾有撤銷其決議請其再行考量之例, 惟對應罰且已罰之案件, 通常均尊重其決定, 至本條有否以身分訂定裁罰基準之必要, 將再行研議 二 李委員再杭 :( 金門縣 ) 媒體記者進入投票所拍攝公眾人物投票, 並以電視畫面播送, 是否合法? 本會說明 :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3 條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7 條 ) 之規定, 除選舉人及其陪同之家屬以及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外, 未佩帶選委會製發證件 -67-4

88 之人均不得進入投票所 本此 媒體記者自不得進入投票所, 惟往例為利記者採訪需要, 在不妨礙投票秘密及投開票作業原則下, 會規劃投票所外之特定區域以供媒體拍攝投開票情形 三 張組長翼鳴 :( 宜蘭縣 ) 選舉人進入投票所表明只領立委不領總統選票, 但是在投票中手機響起, 應依總統選罷法或公職選罷法處罰? 本會說明 : 選舉權人具有何種選舉人資格, 應以選舉人名冊為斷, 遇有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者, 除非該選舉人僅具單種選舉之選舉人身分, 可適用個別法律予以裁處, 否則均應依行政院函示之二法歧異適用原則予以處理 四 黃召集人陽壽 :( 新北市 ) 選舉期間散發黑函 文宣 民調, 如果無法證明其散發之期間, 可能會以證據不足決議不予裁罰, 另有心人士明知投票日當天不能發送文宣或投票前 10 日不能發布民調, 卻仍將是類文宣寄送並於上開禁止日期內送達選民, 以規避法律之處罰規定 本會補充說明 : 行政裁罰本應積極迅速以收果效, 故其認定不須如刑事案件採排除合理懷疑之證據方式, 只要違犯事實達相當程度, 採優勢證據原則, 即可為違法有無之判斷, 惟如時間 地點能夠確定, 對違規有無之判斷將更有助益 五 周委員朝陽 :( 新北市 ) 監察小組委員到其他行政區為候選人站臺助選 ( 如新北市所聘委員至高雄市助選 ), 有無違反公職選罷法第 45 條之規定? 本會說明 : 仍屬違反, 因公職選罷法第 45 條並未就其行為地作區隔, 況如助選行為透過傳播媒體播送, 其更無界域之限制 六 黃召集人陽壽 :( 新北市 ) -68-5

89 候選人利用第三人發放未簽名之文宣以規避公職選罷法第 52 條之規定, 是否可處罰候選人? 本會說明 : 競選活動多是候選人之助選人員所為, 甚少候選人親為, 故雖然是第三人所為, 如可證明該第三人與候選人有意思聯絡或可解為候選人之授意或默許 ( 如後援會 ), 實務上都將其當成候選人親為, 包括民事上之當選無效之訴, 其賄選行為雖非候選人親為, 如可認候選人與第三人間有上列情事, 亦可成立 七 張組長翼鳴 :( 宜蘭縣 ) 本次選監違規之裁罰,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則案件是否還要經過地方監察小組及委員會之決議再行移送中央 本會說明 : 本次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違規事件, 應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9 條 第 10 條規定程序處理 八 吳委員西源 :( 新北市 ) 宣傳品無候選人簽名, 只有支持者之署名, 在無法證明係候選人授意之情形下, 往往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處罰, 此類案件, 多以不實文宣移送檢警偵辦, 但因其非負面攻訐他候選人之文宣, 刑事責任往往不成立, 如此反造成法律之漏洞 ; 另候選人之競選辦事處離投票所不到 30 公尺, 其原本於辦事處周邊懸掛之旗幟於投票日當日應如何處理? 本會說明 : 負面文宣通常不會署名, 查證起來也有其困難度, 這是屬於檢警機關之權責範圍, 惟文宣內容如為支持某候選人, 卻只有支持者之署名, 在實務上係屬特例, 依一般通念應視為係屬候選人之文宣, 往例亦均以未簽名文宣據以裁罰 ; 另投票所附近通常會禁止插放旗幟, 乃因投開票所地點均會事先公告周知, 故其插放地點如距投開票所不到 30 公尺且非屬 -69-6

90 公告指定之地點, 投票當日仍應將其移除 九 洪委員文浚 :( 新北市 ) 地方後援會為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印製發放之文宣, 是否仍應載明政黨名稱或以候援會名義為之即可? 本會說明 : 仍應載明政黨名稱, 如果只載明後援會名稱, 仍應依法認定後處罰該候選人或所屬政黨 -70-7

91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綜合座談會議紀錄壹 時間 :100 年 10 月 6 日 ( 星期四 ) 上午 11 時 20 分貳 地點 : 高雄市海寶國際大飯店 1 樓海皇廳參 主席 : 鄧秘書長天祐紀錄 : 唐效鈞 ( 中選會 ) 陳幼靜 ( 高雄市 ) 肆 出列人員 :( 略 ) 伍 主席報告 :( 略 ) 陸 提問及說明 : 一 陳委員烜永 :( 屏東縣 )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一獨立機關, 為辦理清明之民主政治選舉以杜賄選, 建請修法, 如幫人買票者, 重判 10 年以上徒刑 本會說明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 92 年修正時, 已修正投票行賄罪的刑責, 將刑度由原本 5 年以下, 修正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屬重罪, 再輔以賄選當選無效者, 應由 落選頭 遞補當選人 犯賄選罪者經終局判決即先行停職以及連帶處罰推薦政黨的規定, 選舉風氣應可逐漸改善 二 陳委員章 :( 臺南市 ) 本次選舉選票共有 3 張, 但一般民眾對於政黨選票有何作用不太瞭解, 請中央加強宣導 本會說明 : 有關政黨選舉票始於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 本會本次選舉已投注相當可觀的經費針對賄選 投票方法暨政黨票部分, 做全國性之宣導 三 莊委員東山 :( 臺南市 ) 候選人跑攤參加各項節慶, 身旁之人高喊凍蒜, 是否購成賄選, 請說明 本會說明 : 人情禮俗與賄選二者其間之界限, 確常有難以釐清之情況, 法務部訂有賄選犯行例舉可供參考, 至具 -71-8

92 體個案是否構成, 應由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審認 四 吳委員瑞復 :( 屏東縣 ) 有關政黨連坐處以罰鍰之規定, 其遏阻之效果有限, 建請修改為若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被判當選無效, 再行補選時, 該政黨不得再推薦人員參選 本會說明 : 所提事涉修法問題, 將錄案參考 五 邱委員盛興 :( 屏東縣 ) 投票當日投開票所 30 公尺內有布條 旗幟暨標語如何處理? 本會說明 : 如投票日前即以懸掛, 投票當日僅屬狀態之存續故不須予以拆除 為杜絕不必要之紛爭, 各選舉委員會應與當地縣 ( 市 ) 政府溝通, 劃定特定區域供候選人插旗幟 布條暨張貼標語, 若未在特定區域內則予以裁罰, 以收遏阻之效 六 莊委員訓貴 :( 高雄市 ) 為杜賄選, 建議中選會應修正相關選罷法規, 交由立法院討論 本會說明 : 本會為選務機關, 法律修正之主導權在內政部, 但選舉過後本會會做一通盤檢討就現有法令提供修正建議送請內政部研參 七 陳委員烜永 :( 屏東縣 ) 競選文宣品應親自簽名, 但有候選人說這是地方的競選辦事處代簽, 但實際上一望即知為候選人之筆跡, 實務上該如何認定? 本會說明 : 無論為本人親自簽名或由他人代簽, 或屬偽造文書, 或屬不實文宣 ( 黑函 ), 均屬觸犯刑法之規定, 應移請地檢署偵辦 八 蔡委員順安 :( 高雄市 ) 許多期前或期約賄選之案例, 例 : 藉生日宴請好友, 遭人檢舉 ; 每年例行性之捐贈寺廟 2 萬元, 但卻仍經法院認定為賄選, 其界限如何釐清? -72-9

93 本會說明 : 依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 不管何時行求期約 交付賄賂, 如果條件成就 ( 登記參選 ) 時就已構成賄選, 賄選成立之有無在公職選舉罷免法雖有明確規定, 但其困難即在於如何與禮俗切割, 在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及刑事認定上, 所採證據法則並不相同, 民事上就其認定多採優勢證據說, 即法官就其證據有 51% 以上之確認即構成, 至刑事之認定係採排除合理懷疑之證據說, 就其證據需有 90% 以上之確認方可成立, 上述均涉法院之權責, 就其判決結果本會亦予以尊重 九 吳委員瑞復 :( 屏東縣 ) 賄選僅處分候選人, 何不改處分拿錢之人, 以有效遏止賄選 本會說明 : 行賄 受賄二者皆有罪, 投票受賄罪係規定於刑法第 143 條,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 李委員高德 :( 澎湖縣 ) 過去檢警機關動用警察, 針對於選前遷徙戶籍之選舉人予以訊問其遷徙之原因, 此舉對不是純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選舉權人造成困擾 本會說明 : 偵查權之發動確實會使當事人造成困擾, 但若其確有遷徙戶籍之正當理由可資證明者, 自不構成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之罪 十一 陳委員義籐 :( 臺南市 ) 提出二點建議 ( 一 ) 投票所工作人員在投開票所使用手機應儘量作公務上之聯繫而非聯絡私事, 此點請廣為宣導 ( 二 ) 現今人口老化, 許多老人行動不便, 由家屬帶至投開票所投票, 卻反成家屬代老人家投票, 這種現象應加以約束 本會說明 : 投票所工作人員使用手機一事, 將於辦理工作人員講習時加強宣導, 至行動不便之老人由家屬陪同投票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第 3 項有規定, 如其能表示其意思者

94 , 得依其請求, 由家屬一人在場, 依據本人意思,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 其無家屬在場者, 亦得依其請求, 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 依據本人意思,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十二 葉委員群英 :( 臺南市 ) 有些民意代表於平時就有在送選民生日蛋糕, 但在選舉之敏感時刻仍送, 因其超過 30 元, 是否係屬賄選? 本會說明 : 此係屬刑事案件, 法務部有頒布賄選犯行例舉, 並且公布在網站上以為進行各類選舉活動之參考, 故個案是否構成賄選, 應由檢察官依具體事實來認定

95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綜合座談會議紀錄壹 時間 :100 年 10 月 12 日 ( 星期三 ) 上午 11 時 20 分貳 地點 :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渡假大飯店參 主席 : 張主任委員博雅紀錄 : 唐效鈞 ( 中選會 ) 徐麗娟 ( 苗栗縣 ) 肆 出列人員 :( 略 ) 伍 主席報告 :( 略 ) 陸 提問及說明 : 一 張召集人智宏 :( 苗栗縣 ) 監察小組委員於執行各項監察職務時, 僅佩掛選委會製發之識別證, 易使民眾無法辦識是否具有選務監察人員之身分, 可否由選務單位製發印有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標章之背心, 供各委員在執行監察任務時可穿著, 以利辨識? 本會說明 : 本會將和會計室討論經費之來源, 並希望能製發該背心供各縣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於執行監察職務時穿上, 以利辨別身分 二 徐委員鴻元 :( 桃園縣 ) 在競選活動期間監察小組委員於夜間監察監印選舉票, 可否報支加班費? 本會說明 : 因各監察小組委員於競選活動期間已領每日 1000 元之工作津貼, 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 三 謝委員春生 :( 臺中市 ) 選民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投票, 其所處罰鍰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遠高於撕毀選舉票 (5 千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 其公平性是否有待商榷? 可否予以修法? 本會說明 : 建議事項因涉及修法, 如涉罰責與刑度或行政裁罰之額度均係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惟最後之決定繫於立法院, 將錄案提供上開機關以為修法之參考

96 四 王召集人正喜 :( 臺中市 ) 有關競選活動期間取締候選人違規旗幟時, 在執行上顯得非常無力感, 因旗幟插放的地點為縣 ( 市 ) 政府公告, 可否逕由各縣市政府依相關法規處理? 本會說明 : 按有關競選旗幟懸掛之規定, 係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之原則, 由縣 ( 市 ) 政府公告可懸掛之地點, 至公告以外之地點一律禁止, 惟部分地方政府後來以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之原則方式公告, 與選罷法之立法原意已有差異, 所提建議, 將錄案辦理 ; 此次合併選舉, 係由本會裁罰, 仍請各地選委會受理選監違規案件, 蒐證並為初審後, 移本會辦理 五 張召集人智宏 :( 苗栗縣 ) 如發現攻擊他人之不實文宣 ( 未署名 ), 而該文宣已在派報處等待次日以夾報方式來散發 ; 或有懸掛 張貼未有署名之不實文宣, 受攻訐之候選人如果發現, 都希望能夠立即查扣或拆除, 如果透過蒐證 行政裁罰, 總有緩不濟急之憾, 有否較為適宜之處置方式? 本會說明 : 如果是正面文宣, 通常都會有後援會之署名, 是類文宣通常都認為經過候選人之授意或默許, 故可依未簽名之文宣處以行政裁罰 ; 至負面文宣因涉刑責, 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應否立即查扣或拆除, 應屬檢警機關權責,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也應透過選監檢警聯繫會報, 共同會商應如何處置 六 黃委員明統 :( 臺中市 ) 本人於競選活動期間會同警察人員前往候選人家中查獲印有攻擊他人之不實文宣, 卻遭候選人陪同之律師以放在家中未有散布為理由, 予以阻止, 應如何處置? 本會說明 : 依公職選罷法第 52 條第 1 項之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 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 應親自簽名, 依

97 上述規定則不論係 印製 或 分發 之際親自簽名, 即屬適法, 至如匿名文宣品尚未分發, 則難謂已構成違規或違反上開規定, 惟仍得以阻止犯罪 危害之發生, 依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15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予以扣留或限制其使用後, 並送請檢警機關偵辦是否已構成違反同法第 104 條散布不實文宣罪之嫌

98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綜合座談會議紀錄壹 時間 :100 年 10 月 18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1 時 20 分貳 地點 : 臺東縣選舉委員會七樓會議室參 主席 : 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紀錄 : 唐效鈞 ( 中選會 ) 李雪枝 ( 臺東縣 ) 肆 出列人員 :( 略 ) 伍 主席報告 :( 略 ) 陸 提問及說明 : 一 徐委員金火 : 投票當日, 原住民社區部分投票所附近 30 公尺外, 常發現有候選人之助選員或親友擺設桌椅, 提供菸 酒 檳榔等群眾聚集聊天情事, 類此情形, 如經民眾檢舉, 是否構成投開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行為? 本會說明 : 投票當日, 投開票所 30 公尺內, 有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由警衛人員勸離之, 如經制止仍繼續為之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投票當日監察人員執行職務, 發現有類此行為時, 不管 30 公尺內外, 皆屬違規行為, 即使未經檢舉亦應主動勸離或處理之 二 胡委員武仁 : 原住民部落一些商店, 於投票日人群聚集地點, 常利用小貨車載物品至投票所附近販賣, 因此在投票所周邊, 無論 30 公尺內外, 難免有候選人的親友或助選人員聚集, 但事實上並非一定從事助選或競選活動, 而實際上要認定亦有困難 本會說明 :96 年選罷法修正之後, 有關助選員制度 競選辦事處及競選車數量的規定, 均已廢止, 爰每個人均能候選人助選, 因此只要為其助選之人, 不管身分是否助選員, 投票當日只要有助選行為, 均構成違法, 雖

99 有時實際情形難以界定是否從事助選, 惟為免爭議, 遇有類似情形, 仍以勸離為宜, 如不聽勸再依法處理 三 徐委員金火 : 選務人員助選之禁制, 所謂 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是何狀況始稱之, 是上台或被介紹或出現在公開場所? 本會說明 : 除了站台, 於台下座席被介紹或上電視 入攝影鏡頭均屬亮相, 即選務人員於公開場所出現大眾面前, 為候選人營造聲勢, 謂之亮相造勢 因各種態樣很多, 宜以個案處理之 惟選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 應留意併嚴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 ) 規定, 禁止該條各款之行為 四 張委員志淳 : 目前手機是生活必需品, 人手一支, 所謂禁帶手機進入投票所, 是攜帶進入即違法或在投票所內通話始違法? 本會說明 : 依選罷法規定, 攜帶手機進入即違法, 目前選委會作法, 除於投票通知單上註明請勿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及違法時之處罰規定外, 在每一投開票所門口張貼有警示標語, 工作人員在入口處亦有代為保管手機等配套措施 惟本次兩項選舉同日舉行, 如有違法事件發生將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 處罰較為嚴苛 ( 刑事罰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 爰本會及各縣市選委會將加強宣導, 以防止違法事件發生 五 陳委員玉在 : 請問投開票當日,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或監察人員, 可否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 本會說明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 與選舉委員會或選

100 務作業中心聯繫之必要, 得攜帶手機入內, 但不得有違反任何投票秘密之行為, 如工作人員恰巧應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者, 為杜爭議, 宜將手機交由其他工作人員代為保管後再為投票 至於委員執行職務使用手機, 雖無禁止, 但為避免民眾觀感不佳, 仍以公務聯繫時始行使用為宜

101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會議紀錄壹 時間 :100 年 10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上午 11 時 20 分貳 地點 : 嘉義市選舉委員會 4 樓大禮堂參 主席 : 張主任委員博雅紀錄 : 唐效鈞 ( 中選會 ) 吳佳純 ( 嘉義市 ) 肆 出列人員 : 如簽到表伍 主席致詞 :( 略 ) 陸 綜合座談 : 一 陳委員財能 :( 雲林縣 ) 本縣曾發生選舉人名冊打勾記號印刷不清, 以致誤發選票情事, 有鑑於此, 建議本次選舉人名冊交由選務人員前, 先行標籤註記未能同時選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之選舉人, 以利選務人員發放選票 本會說明 : 目前選舉人名冊記號有部分修正, 屆時各縣市辦理選務人員講習時, 會將加強宣導選務人員發放選票注意事項 此外, 選舉人名冊打勾記號印刷是否清楚, 本會將另行調查, 如屬實將督促改善 二 李召集人清輝 :( 嘉義縣 ) 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函文各縣市選舉委員會, 得於 500 元額度內自行製作選監小組委員執行職務制服, 並於選後回收, 重覆使用乙案, 其立意甚好, 惟部分縣市選委員會財源不足支應所需經費, 建議以 100 元製作背心, 另 400 元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字樣製作夾克, 致贈各選監小組委員 本會說明 : 選監小組委員執行職務制服為執行公權力表徵, 如不收回, 流於私人場合穿著, 恐有不適之處, 且本會已協調相關單位同意所需經費由選舉經費 - 業務費項下支應, 屆時各縣市如仍有困難, 可專案陳報 另製作夾克當作紀念, 因考量經費 品質, 本會將錄案研議

102 三 郭委員建全 :( 彰化縣 ) 因選監小組委員都在第一線執行職務, 考量其人身安全, 可否比照選務人員予以保險 本會說明 : 各監察小組委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 殘廢或傷害者, 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7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1 條規定,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或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請領慰問金 而上開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本辦法施行後, 除有法律等例外規定外, 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本此,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發生傷殘等情事, 既有類如人身保險之慰問金保障, 應暫無再另行額外保險之必要 四 蕭委員協春 :( 彰化縣 ) 候選人尚未登記, 卻已用金錢賄選, 有無違法之虞? 本會說明 : 依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 不管何時行求期約 交付賄賂, 如果條件成就 ( 登記參選 ) 時就已構成賄選 五 林委員建上 :( 彰化縣 ) 選罷法規定選舉人手機不得攜入投票所, 為避免選舉人觸法受罰, 建議各投票所能張貼標語, 並由選務人員保管手機 本會說明 : 投票日於各投票所門口會皆會張貼 禁止攜帶手機 標語, 如選舉人有攜帶手機須暫時放入置放籃, 交由選務人員保管, 完成投票後再領回, 各直轄市 縣 ( 市 ) 辦理工作人員講習時, 會加強宣導 六 陳委員文欽 :( 雲林縣 ) 建議比照 2004 年總統選舉, 將選舉投票時間調整延長 1 小時, 俾利選舉人投票 本會說明 : 經本會調查顯示, 歷年延長投票時間之選舉, 並未能有效提高投票率, 且考量偏遠地區選務人員工作往返等因素, 本次選舉投票時間並未做調整, 仍維

103 持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七 林委員惠榮 :( 彰化縣 ) 投票所選務人員可否將攜帶手機? 本會說明 : 選罷法係規定 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 不得攜帶手機, 如為選務人員可以攜帶, 但除公務上聯繫外, 不宜使用 八 石委員憲奇 :( 南投縣 ) 請中選會通知各選委會改善投票所圈選處遮網之透明度, 以避免選舉人於投票過程遭他人窺視 本會說明 : 本會將規劃統一辦理採購, 再送交各選委會 九 李召集人清輝 :( 嘉義縣 ) 為避免選舉人將手機攜入投票所, 誤觸法規, 本縣係於各投票所外, 請警察人員提醒告知 另各縣市獨立機關職等都已調整, 惟各縣市選委會仍維持舊有編制, 建請中選會能予以修訂 本會說明 : 警察人員為維持投票所秩序, 於各投票所入口驗證管理員皆會提醒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 如仍攜入, 一經察覺, 即須負其刑責 ; 另各選委會副總幹事 組長職等調整事宜, 本會已積極努力爭取, 俟行政院組織再造調整通過後, 本會將著手修訂

104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業務會議紀錄 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時間..上午 10 時 地點..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大會議室 主持人..林總幹事聰利 紀錄 : 黃耀松 出列席人員..如附簽到表 ( 略 ) 會議議程 : 壹 主任委員書面致詞..書面致詞詳見會議資料 貳 總幹事致詞 :( 略 ) 參 各組室工作報告 : 第一組工作報告 :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會議中決議 : 戶政事務所印妥投票通知單應裁切後裝訂成冊送交鄉鎮市公所辦理後續選務工作事宜, 各縣市選舉委員會並列入考核項目 決議 : 為利選務順利推展, 仍請戶政事務所循往例辦理, 至於裁切費用由印製選舉人名冊經費支應, 數額請公所與戶政事務所洽商, 餘洽悉 第二組工作報告 : 為應投票所工作人員辨識返國行使投票權人憑本國有效護照進入投票所領取總統 副總統選舉票, 將提供護照樣本供投票所工作人員講習用, 餘洽悉 第三組工作報告 : 洽悉 第四組工作報告 : 請於投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時, 加強宣導選舉人及工作人員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之禁止及使用規範與投票日禁止任何競選活動, 包括穿 -84-

105 戴有競選標誌的背心或帽子之處理, 餘洽悉 肆 請釋事項 : 洽悉 伍 討論提案 :( 如附件一提案表 ) 陸 臨時動議 :( 如附件二提案表 ) 陸 結論 : 召集人 : 一 各投開票所於殘障或智障選舉人進入投票所投票時, 在選情競爭激烈時最易發生紛爭, 工作人員應在合法合情的範圍內妥善處理, 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二 講習時應強調投票所工作人員職責教育, 尤其是政黨推薦之監察員於投票日擔任監察員時性質屬準公務員身份, 受相關法令規範 副總幹事 : 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於投票所開票完成後, 對繳交之表冊應派人詳加復算校核以免錯置, 影響全體績效 主持人 : 選舉越接近投票日選務工作就越緊湊, 各位選務夥伴除本身工作又要辦理選舉工作, 勢必比較辛苦, 期望大家忍辱負重同心協力順利完成這次選舉任務 今天會議至此, 謝謝大家 柒 散會 : 中午 12 時 5 分 -85-

106 附件一 編號 1 案 擬訂 嘉義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本會預撥選務經費核支應行注意事項 ( 草案 ) 提請討論 由 一 為使本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公所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各項選務經費撥付及核銷有所依循, 擬訂本計畫 說 明 二 本次選舉經費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撥付, 其支用規範請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其中關於國內旅費報支有別於嘉義縣政府之規定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職員出勤注意事項第八點第 ( 三 ) 款略以 出差地點距離所在地三十公里以上, 得申請出差 ; 未滿三十公里, 以公出申請 及中選會 98 年 7 月 29 日中選人字第 號函略以 為考量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於辦理選務期間執行公務, 因地制宜之需, 凡出差地點距離所在地未滿三十公里, 以公出登記, 其交通費得按實報支 辦理 辦法 提案單位 提請本次業務會議討論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一組 審查意見 討論通過後, 提報本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86-

107 編號 2 案由 擬訂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及遴派作業注意事項 ( 草案 ), 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4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6 條 二 本次選舉每一投開票所除置主任管理員 警衛人員 ( 洽當地警察機關調派 ) 各 1 人及管理員 6 至 8 人, 另按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及工作人員暨選舉人數多寡, 每鄉鎮市置預備員 5 至 10 人 三 檢附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及遴派作業注意事項 ( 草案 ) 1 份 辦法 提案單位 提請本次業務會議討論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一組 審查意見 討論通過後, 提報本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87-

108 案號3案由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 ), 立法委員競選活動期間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13 日 ) 競選旗幟 布條之設置擬採負面表列方式, 規定禁止設置之範圍 方式 說1.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8 條第 2 項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 橋樑 公園 機明關 ( 構 ) 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 懸掛或豎立標語 看板 旗幟 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但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 不在此限 2. 本次選舉規範候選人或政黨設置廣告物, 擬依往例採負面表列方式, 規定競選廣告物不得設置之範圍及方式 辦一 負面表列如下 1. 禁止設置之範圍如下 : 法(1) 縣 鄉道路口 15 公尺內 橋樑兩端 10 公尺內 (2) 行道樹 電器箱 紅綠燈上 (3) 學校內 ( 含圍牆 ) (4) 省道請洽主管機關辦理 (5) 妨礙公共安全 交通秩序 堵塞窗口或阻礙消防逃生等 2. 本縣公共設施及其用地, 禁止施設附著於土地具固定架構之看板等競選廣告物, 若設置於私人土地, 則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 競選旗幟 布條設置之申請, 逕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4. 不得以黏貼 粉刷 油漆之方式設置 二 函請嘉義縣政府參考辦理 提案單位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三組 審查意見 決議函請嘉義縣政府參考辦理 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88-

109 案號查意函請各鄉鎮市公所研議辦理 見決議由說明提案單位 辦法審4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 ), 立法委員競選活動期間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13 日 ) 競選旗幟 布條之設置, 候選人或政黨是否需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及繳交廣告物設置使用費 1. 依據選舉罷免法規定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 橋樑 公園 機關 ( 構 ) 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 懸掛或豎立標語 看板 旗幟 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但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 不在此限 2. 廣告物設置地點雖經縣政府公告許可, 惟是否收取費用仍需依鄉鎮市公所訂定之規範 1. 為避免候選人及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因各鄉鎮市收取設置使用費標準不一而產生爭執, 請各公所研議是否得於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免收取廣告物設置使費用 2. 請於本 (100) 年 10 月 30 日前依所附格式函報本會, 確認是否需提出申請 收取費用及限制設置範圍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三組 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89-

110 編號 5 案建請修訂嘉義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第五點之員額由編制表 一 選務作業中心設置係屬臨時專案性組成, 為期各選舉工作人員密切協調配合, 發揮團隊精神, 圓滿完成選舉任務各縣市選舉委員均有規範相關設置要點 說二 查其他縣市編訂之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均明訂各幹事兼任之職掌, 亦將戶政事務所選務承辦人員列為兼任幹事 然本縣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有關兼任幹事一職均係由鄉鎮市公所自行明決定與否, 致部份戶政事務所選務承辦人員未能兼任幹事 三 選務中心設置既屬臨時專案性組織, 為各選舉工作人員密切協調配合, 發揮團隊精神, 圓滿完成任務, 是否也應兼顧戶所承辦選務同仁之權益, 明定其職掌 辦法 提案單位 審查意見 決議 建議修訂嘉義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明定各員額編制表職掌分配表, 以避免因法無明文造成糢糊空間進而影響各承辦選務工作人員之權益 ( 參考資料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 嘉義縣大埔鄉戶政事務所 一 本會在精省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施行細則第 4 條修正前, 皆依 台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規定辦理 二 精省後本會及各縣市選舉委員會仍依 台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訂定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在案 三 依據設置要點規定, 辦理選舉期間應設置選務作業中心辦理選舉事務, 作業中心置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二人 執行秘書一人 幹事若干人 ( 以公所民政課人員為原則 ), 作業中心主任 執行秘書由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分別指派鄉 ( 鎮 市 ) 長 鄉 ( 鎮 市 ) 公所民政課長兼任, 其餘人員由公所報請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調用 凡有必須鄉 ( 鎮 市 ) 公所支援事項或依法應由鄉 ( 鎮 市 ) 公所辦理事項, 得由主任協調支援辦理之 為求選務縝密周嚴, 仍請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照訂定之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如必須鄉 ( 鎮 市 ) 公所依法辦理或支援事項, 仍由主任協調支援辦理 藉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實際選務運作調配人力, 以發揮團隊最大功效 一 照審查意見辦理 二 是否明定戶政人員在額編制表職掌分配表, 由業務單位再行研議 -90-

111 附件二 編號 1 案 由 說 明 辦法 提案單位 審查意見 決議 為執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訂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降低無效票改進作為計畫, 建請各選務作業中心配合辦理, 請討論案 一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 年 10 月 11 日中選法字第 號函辦理 二 中選會為執行該會 100 年度施政計畫策略目標, 故推動本 降低無效票改進作為 計畫 三 案經簽會本會相關單位辦理在案 四 鑑於中選會所訂 降低無效票改進作為 計畫伍 實施策略 部分內容為各選務作業中心業務, 請務必遵照辦理 一 各選務作業中心應配合執行 實施策略 內容如下 : ( 一 ) 有效票無效票法令宣導 ( 二 ) 選務人員講習訓練納入選舉票無效情形認定之相關課程 ( 三 ) 投開票所應備置快乾打印台 ( 四 ) 投開票所之圈票處張貼 請用投票工具圈蓋選票, 選票 蓋 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之標示 ( 五 ) 投開票所之適當處所張貼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 ( 六 ) 選舉人以蓋章方式領取選票, 印章交還選舉人時, 應提醒 勿用印章圈蓋選舉票 二 本會將派員督查執行情形, 並作為本次選舉評核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四組 討論通過後實施 依照審查意見通過 -91-

112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42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4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 主席 : 吳主任委員容輝 1 記錄 : 馮文鏡 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王委員憲文 林委員崑山 顏委員文正顏委員伯奇 莊委員竣傑 王委員金山 何委員坤澤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吳總幹事芳銘 黃副總幹事保源 黃組長慧娟 施組長建章 蕭組長金澤 張主任啟模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決定 : 准予備查參 工作報告決定 : 洽悉 肆 討論事項提案 ( 一 ) 案由 : 檢陳本縣番路鄉下坑村第 19 屆村長重行選舉候選人登記冊 資格審查結果及選舉結果,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3 項 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及番路鄉選務作業中心函報事項辦理 二 本次選舉, 候選人登記時間自 99 年 6 月 2 日起至 4 日 ( 三天 ), 向番路鄉選務作業中心辦妥登記之候選人計有候選人陳增旭 鄭吳月女 許雲蘭等 3 人 其候選人資格經選務作業中心初審及本會複審結果, 均符合規定擬准予登記 三 本次選舉已於 99 年 7 月 10 日完成投票, 選舉概況 : 選舉人數 1753 人, 候選人陳增旭得 634 票當選, 並依法公告當選人名單 四 檢附登記冊 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供參 辦法 : 提請審議并同意追認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二 ) 案由 : 擬訂嘉義縣鹿草鄉光潭村第 19 屆村長補選選務工作進行程 -92-

113 序表及有關投票日期 投票起 止時間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 發布選舉公告日期暨選舉期間援例不另設置第二 三組等事項,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鹿草鄉光潭村第 19 屆村長傅名田因案於 99 年 8 月 18 日遭鹿草鄉公所解除職務,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應辦理補選 其任期以補足本 (19) 屆所遺任期為限, 並視為一任 二 擬訂補選投票日期為 99 年 11 月 13 日 ( 星期六 ), 投票起 止時間為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並於 99 年 10 月 1 日發布選舉公告, 其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及候選人登記保證金, 比照第 19 屆該村村長選舉標準, 訂為新台幣 219,000 元及 30,000 元整 三 村長補選辦理選舉期間依規定為一個半月, 擬自 9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 月 15 日止, 在此期間援例不設置第二 三組, 其有關該二組掌理之事項由本會常兼人員辦理, 相關選舉監察事務由本會指揮鄉公所辦理 四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有關法令規定, 擬定工作進行程序表如後附件 辦法 : 提請審議, 通過後依限辦理相關事項 決議 : 照案通過, 並請依擬定之工作進行程序表辦理 提案 ( 三 ) 案由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送民視新聞台 98 年 12 月 5 日 民視十一點新聞 及 98 年 11 月 29 日 綜藝大集合 節目違規側錄帶一案, 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本會原決議後逕為處分, 並函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情形及副知本會, 請備查 說明 : 一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99 年 7 月 27 日中選法字第 號函副本辦理 二 旨揭二案前經本會監察小組第 93 次委員會議全程檢視側錄帶內容後決議 查無不法情事, 依法不予裁罰, 並提本會第 236 次委員會審議決議 同意依本會監察小組第 93 次委 2-93-

114 員會議決議不予裁罰, 惟中選會以 未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為由, 兩度函請本會再酌 三 嗣經本會於 99 年 2 月 26 日嘉縣選四字第 號函通知民視電視公司對旨揭二案陳述意見, 該公司於 99 年 3 月 11 日民視 ( 新 ) 字第 號函提出陳述意見, 本會據以再次提第 95 次監察小組委員會研議後提本會第 240 次委員會議討論結果, 仍維持本會監察小組第 93 次委員會議研議 本會第 236 次委員會審議 不予裁罰 之結論後再陳報中選會暨副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 四 茲中選會第 404 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 ( 節本如附件三 ) 針對本會決議重新討論, 委員認為 : 上述 2 案均明顯違反選罷法規定, 惟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對此二案卻均不予裁罰 經過討論決議, 乃決議逕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第 2 項, 所屬選舉委員會決議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機關之命令牴觸者無效, 上級機關得予函告無效 撤銷 廢止 變更 代行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之規定, 撤銷嘉義縣選舉委員會之決議, 逕為適法之裁處 五 中選會函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 : 旨揭檢舉案業經本會第 404 次委員會議決議, 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及第 110 條第 5 6 項規定, 裁處民視公司及其代表人各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 ; 後者依同法第 49 條第 3 項及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 裁處民視公司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擬辦 : 擬請備查 決議 : 同意備查 伍 臨時動議 : 無 陸 主席結語 : 感謝各位新任續任委員的出席, 並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柒 散會 : 下午 2 時 30 分 3-94-

115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43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 星期三 ) 上午 11 時 0 分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主席 : 吳主任委員容輝記錄 : 馮文鏡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王委員憲文 林委員崑山 顏委員文正顏委員伯奇 莊委員竣傑 王委員金山 何委員坤澤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吳總幹事芳銘 黃副總幹事保源 何專員惠 張組長啟模 蘇課員富活 施課員建章蕭組長金澤 黃主任慧娟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決定 : 准予備查參 重要來文報告決定 : 洽悉 肆 工作報告決定 : 洽悉 伍 討論事項提案 ( 一 ) 案由 : 檢陳本縣鹿草鄉光潭村第 19 屆村長補選候選人登記冊 資格審查結果及選舉結果,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6 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及鹿草鄉公所函報事項辦理 二 本次選舉, 候選人登記時間自 99 年 10 月 6 日起至 8 日 ( 三天 ), 向鹿草鄉公所辦妥登記之候選人計有候選人雷瑞祥 傅邱美英等 2 人 其候選人資格經鹿草鄉公所初審及本會複審結果, 均符合規定擬准予登記 三 本次選舉已於 99 年 11 月 13 日完成投票, 選舉概況 : 選舉人數 1098 人, 由 1 號候選人雷瑞祥得 506 票當選, 並依法公告當選人名單 四 檢附登記冊 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供參 辦法 : 提請審議併同意追認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二 ) 案由 : 擬訂嘉義縣大埔鄉第 16 屆鄉長補選有關投票日期 投票起 止時間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 發布選舉公告日期暨選舉期間設置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及援例不另設置第二 三組等事 4-95-

116 項,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原大埔鄉長張玉燕因當選無效案於 100 年 1 月 7 日遭嘉義縣政府解除職務, 並自判決日 99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其任期以補足本 (16) 屆所遺任期為限, 並視為一任 二 擬訂補選投票日期為 100 年 3 月 19 日 ( 星期六 ), 投票起 止時間為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並於 100 年 2 月 1 日發布選舉公告, 其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及候選人登記保證金, 比照 98 年本 (16) 屆該鄉鄉長選舉標準, 訂為新台幣 6,064,000 元及 120,000 元整 三 鄉長補選辦理選舉期間依規定為二個半月, 擬自 100 年 2 月 1 日起至 4 月 15 日止, 在此期間設置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及援例不設置第二 三組, 其有關該 2 組掌理之事項由本會常兼人員辦理, 相關選舉監察事務由本會指揮鄉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四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有關法令規定, 擬訂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如後附件 辦法 : 提請審議, 通過後依限辦理相關事項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三 ) 案由 : 擬訂嘉義縣大埔鄉第 16 屆鄉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 ( 草案 ), 受理候選人登記作業計畫 ( 草案 ) 請審議 說明 : 一 本次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 100 年 2 月 11 日起至 2 月 13 日止, 本會應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 3 日前 (2 月 8 日 ) 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 二 為使參加本次補選之參選人, 明瞭申請登記作業,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擬訂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 備供各候選人領取及上網下載使用 三 為便利候選人申請登記為本縣大埔鄉長補選候選人,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擬訂受理候選人登記作業計畫, 指定該鄉選務作業中心依標準作業流程受理候選人之領表申請登記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四 ) 案由 : 為辦理嘉義縣第 16 屆大埔鄉長補選公辦候選人政見發表會, 請推派政見發表會主持人, 提請討論 5-96-

117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第 1 項暨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辦理 二 鄉 ( 鎮 市 ) 長選舉係採傳統政見發表會, 為節省選務經費, 本次補選擬辦理 1 場次, 故請推派 1 位政見發表會主持人 三 請監察小組屆時推派 1 位委員到場執行監察業務 四 俟候選人資格審查完成後, 再辦理相關後續作業 辦法 : 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決議 : 請顏委員文正擔任政見發表會主持人 ; 另請監察小組推派 1 位委員執行監察業務 提案 ( 五 ) 案由 : 擬訂嘉義縣第 16 屆大埔鄉長補選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 ( 草案 ),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暨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辦理 二 檢附公辦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 ( 草案 )1 份 辦法 : 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並函請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配合辦理 決議 : 照案通過 陸 臨時動議 : 提案人 : 李召集人清輝案由 : 每遇選舉投票日投開票所現場偶有爭議騷動事件發生, 許多情形係因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所執裁量權不同, 致造成各監察小組委員執行上發生困擾, 是否應於各該主任管理員講習訓練時即應加強規範宣導, 提請審議 決議 : 請本會幕僚單位蒐集各種爭議態樣, 並詳細整理彙總, 於下次委員會議提案討論 柒 主席結語 : 感謝各位委員出席會議, 俾能順利推動選舉業務, 春節將近, 祝大家新年快樂 萬事如意 捌 散會 : 下午 12 時 0 分 6-97-

118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44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主席 : 吳主任委員容輝記錄 : 馮文鏡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王委員憲文 林委員崑山 顏委員文正顏委員伯奇 ( 請假 ) 莊委員竣傑 王委員金山 何委員坤澤 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吳總幹事芳銘 ( 請假 ) 黃副總幹事保源 何專員惠 張組長啟模 蘇組長富活 施組長建章 蕭組長金澤 黃主任慧娟 壹 主席報告 : 略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決定 : 同意備查參 工作報告決定 : 洽悉 肆 討論事項提案 ( 一 ) 案由 : 檢陳本縣大埔鄉第 16 屆鄉長補選候選人登記冊 資格審查結果,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6 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及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函報事項辦理 二 本次選舉, 候選人登記時間自 100 年 2 月 11 日起至 13 日 ( 三天 ), 向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辦妥登記之候選人計有候選人陳長泉 黃勝外 黃國明等 3 人 其候選人資格經選務作業中心初審及本會複審結果, 均符合規定並准予登記 三 檢附登記冊及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供參 辦法 : 提請審議候選人資格, 通過後通知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二 ) 案由 : 有關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如何圈投之相關規定 ( 含案例 ) 乙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本會第 243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 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 得依其 7-98-

119 請求, 由家屬一人在場, 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 其無家屬在場者, 亦得依其請求, 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 依據本人意思,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三 其身心障礙者不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為限, 凡有身體或心智功能障礙, 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 均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第 3 項法條規定 其所稱 不能自行圈投, 係指肢體功能不健全致不能自行圈投, 心智障礙者如肢體功能健全, 仍應自行圈投 能表示意思, 以口頭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 但有語言障礙而無法口頭意思表示者, 得以其他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 (93 年 1 月 7 日中選一字第 號 93 年 1 月 20 日中選一字第 號函 )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第 3 項但書後段規定得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 1 人,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選舉票之要件如下 : ( 一 ) 選舉人須為 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 ( 二 ) 須選舉人無家屬在場 家屬身分之認定, 除投票所工作人員職務上所確知其事實外, 應由該身心障礙人員舉證 ; 或備具有關戶籍資料, 或出具鄰 村 里長證明, 均為所許, 投票所工作人員, 應本於職權, 依事實認定之 民法規定,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三 ) 須依據選舉人之請求 ( 四 ) 須依據選舉人本人意思代為圈投 五 每一投票所備置盲胞投票輔助器, 輔助盲胞選舉人自行圈投 : ( 一 )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於盲胞選舉人至投票所投票時, 應向該盲胞說明投票所備有投票輔助器, 並說明其使用方法, 輔助盲胞自行圈蓋選舉票 ( 二 ) 盲胞如需使用投票輔助器時, 應由盲胞之陪同家屬或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協助盲胞將選舉票夾入投票輔助器, 對齊輔助器上之黑線方格 ( 三 ) 圈蓋選舉票方式係將選舉票夾入投票輔助器後, 由盲胞觸摸輔助器上之候選人號次號次上方挖空之圈選欄方格, 對準方格內之選舉票圈選欄蓋圈選戳記 盲胞如未受點字教育者, 仍可自左而右摸數輔助器上挖空之圈選方格順序, 找出所屬意之候選人之圈選欄位置, 圈蓋圈選戳記 ( 四 ) 選舉票夾入投票輔助器後, 應由盲胞之陪同家屬或投票所工作人員導引盲胞至圈票處, 指引圈票處圈選工具與印泥擺放位置, 並提醒避免雙手沾到印泥污染選舉票後, 陪同家屬或工作人員應退出圈票處, 由盲胞自行圈蓋選舉票 8-99-

120 ( 五 ) 盲胞圈蓋選舉票完畢後, 除盲胞要求協助外, 應由盲胞自行將輔助器內之選舉票抽出折疊後, 由其陪同家屬或投票所工作人員引導, 將選舉票投入投票匭, 輔助器交還投票所工作人員 ( 六 ) 投票所工作人員應隨時維持投票輔助器清潔, 以免盲胞投票時沾污選舉票 ( 七 ) 盲胞如不擬使用投票輔助器投票, 仍可由盲胞之陪同家屬, 依據盲胞意思,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 其無陪同家屬在場者, 亦得依其請求, 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 1 人, 依據其本人意思,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六 檢附 選舉法規及解釋彙編案例 投開票所曾發生案例及其改進預防措施 96 年本會請示中選會相關案例 99 年直轄市市議員及里長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綜合座談問題與解答 ( 如后附件 ) 辦理 : 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擇要列入選舉公報及作為投開所工作人員講習教材 決議 : 列入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教材加強宣導 伍 臨時動議 : 無 陸 主席結語 : 感謝各位委員今天出席討論, 祝大家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柒 散會 : 下午 2 時 50 分

121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45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主席 : 王委員憲文記錄 : 馮文鏡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林委員崑山 顏委員文正 顏委員伯奇 ( 請假 ) 莊委員竣傑 王委員金山 何委員坤澤 吳主任委員容輝 ( 請假 ) 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吳總幹事芳銘 黃副總幹事保源 何專員惠 張組長啟模 蘇組長富活 施組長建章蕭組長金澤 黃主任慧娟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決定 : 准予備查參 工作報告決定 : 洽悉 肆 討論事項提案 ( 一 ) 案由 : 檢陳本縣大埔鄉第 16 屆鄉長補選選舉結果,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及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函報事項辦理 二 本次選舉於 100 年 3 月 19 日完成投票, 選舉結果, 一號候選人黃國明得 1388 票 二號候選人黃勝外得 602 票 三號候選人陳長泉得 535 票, 由候選人黃國明當選 三 檢附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供參 辦法 : 選舉結果提請審議, 並於通過後依法於法定期限 (100 年 3 月 25 日 ) 前公告當選人名單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二 ) 案由 : 擬訂本縣布袋鎮新民里第 19 屆里長補選有關投票日期 投票起 止時間,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

122 額 發布補選公告日期暨選舉期間援例不另設置第二 三組等事項,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布袋鎮新民里第 19 屆里長洪福來於 100 年 3 月 6 日因病死亡,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所遺任期超過二年應辦理補選 其任期以補足本 (19) 屆所遺任期為限, 並視為一任 二 擬訂補選投票日期為 100 年 5 月 28 日 ( 星期六 ), 投票起 止時間為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並於 100 年 4 月 15 日發布選舉公告, 其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及候選人登記保證金, 比照本 (19) 屆該里里長選舉標準, 訂為新台幣 223,000 元及 30,000 元整 三 村里長補選辦理選舉期間依規定為一個半月, 擬自 100 年 4 月 16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 在此期間援例不設置第二 三組, 其有關該二組掌理之事項由本會常兼人員辦理, 相關選舉監察事務由本會指揮公所辦理 四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有關法令規定, 擬訂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如後附件 辦法 : 提請審議, 通過後依限辦理相關選務作業 決議 : 照案通過 伍 臨時動議 : 無 陸 主席結語 : 感謝各位委員今天出席討論, 祝大家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柒 散會 : 下午 2 時 40 分

123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46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主席 : 吳主任委員容輝記錄 : 馮文鏡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王委員憲文 林委員崑山 顏委員文正顏委員伯奇 ( 請假 ) 莊委員竣傑 王委員金山( 請假 ) 何委員坤澤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吳總幹事芳銘 黃副總幹事保源 何專員惠 張組長啟模 蘇組長富活 施組長建章蕭組長金澤 黃主任慧娟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決定 : 准予備查參 重要來文報告決定 : 洽悉 肆 工作報告決定 : 洽悉 伍 討論事項提案 ( 一 ) 案由 : 檢陳本縣布袋鎮新民里第 19 屆里長補選選舉結果,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及布袋鎮公所函報事項辦理 二 本次選舉於 100 年 5 月 28 日完成投票, 選舉結果, 一號候選人洪鄭秀霞得 373 票 二號候選人解梅蕊得 256 票, 由候選人洪鄭秀霞當選 三 檢附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供參 辦法 : 選舉結果提請審議, 並於通過後依法於法定期限 (100 年 6 月 3 日 ) 前公告當選人名單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二 ) 案由 : 擬訂本縣番路鄉番路村 布袋鎮九龍里第 19 屆村里長補選

124 有關投票日期 投票起 止時間,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 發布補選公告日期暨選舉期間援例不另設置第二 三組等事項, 提請審議 說明 : 五 本屆番路鄉番路村長許名川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經判決確定, 於 100 年 5 月 4 日遭番路鄉公所解除職務 ; 布袋鎮九龍里長蔡武雄於 100 年 5 月 1 日因病逝世 以上 2 村里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所遺任期超過二年應辦理補選 其任期以補足本 (19) 屆所遺任期為限, 並視為一任 六 擬訂補選投票日期為 100 年 7 月 23 日 ( 星期六 ), 投票起 止時間為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並於 100 年 6 月 10 日發布選舉公告, 其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比照本 (19) 屆該村里長選舉標準, 訂為番路村新台幣 215,000 元 九龍里新台幣 207,000 元及候選人登記保證金為新台幣 30,000 元 七 村里長補選辦理選舉期間依規定為一個半月, 擬自 100 年 6 月 16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 在此期間援例不設置第二 三組, 其有關該二組掌理之事項由本會常兼人員辦理, 相關選舉監察事務由本會指揮公所辦理 八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有關法令規定, 擬訂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如後附件 辦法 : 提請審議, 通過後依限辦理相關選務作業 決議 : 照案通過 陸 臨時動議 : 無 柒 主席結語 : 感謝各位委員今日之出席, 並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捌 散會 : 下午 2 時 40 分

125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47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主席 : 莊委員竣傑記錄 : 馮文鏡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王委員憲文 林委員崑山 顏委員文正顏委員伯奇 ( 請假 ) 王委員金山( 請假 ) 何委員坤澤 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吳總幹事芳銘 黃副總幹事保源 何專員惠 張組長啟模 蘇組長富活 ( 請假 ) 施組長建章( 請假 ) 蕭組長金澤 黃主任慧娟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決定 : 准予備查參 重要來文報告決定 : 洽悉 肆 工作報告決定 : 洽悉 伍 討論事項提案 ( 一 ) 案由 : 檢陳本縣番路鄉番路村 布袋鎮九龍里第 19 屆村里長補選選舉結果,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及番路鄉公所及布袋鎮公所填報事項辦理 二 本次選舉於 100 年 7 月 23 日完成投票, 選舉結果 : 番路村 1 號候選人許李美玉得 341 票 2 號候選人江火炎得 337 票, 由候選人許李美玉當選 ; 九龍里由唯一候選人蔡邱素真得 137 票當選 三 檢附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供參 辦法 : 選舉結果提請審議, 並於通過後依法於法定期限 (100 年 7 月 29 日 ) 前公告當選人名單 決議 : 照案通過 陸 臨時動議 : 無 柒 主席結語 : 略 捌 散會 : 下午 2 時 20 分

126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48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主席 : 林委員崑山記錄 : 馮文鏡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王委員憲文 顏委員文正 顏委員伯奇 ( 請假 ) 莊委員竣傑 王委員金山 何委員坤澤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 請假 ) 林總幹事聰利 黃副總幹事保源 何專員惠 張組長啟模 何組長如玉 施組長建章 蕭組長金澤 黃主任慧娟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決定 : 准予備查參 重要來文報告決定 : 洽悉 肆 工作報告決定 : 洽悉 伍 討論事項提案 ( 一 ) 案由 : 嘉義縣阿里山鄉第 19 屆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人陳源隆, 因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刑確定 經嘉義縣政府解除職務,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 其缺額應由落選人許瑞坤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依據嘉義縣政府 100 年 8 月 11 日府民行字第 號函暨轉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 8 月 1 日嘉院貴刑良 100 選訴 2 字第 號函辦理 二 嘉義縣阿里山鄉第 19 屆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人陳源隆, 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0 條賄選罪,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 褫奪公權參年 判決確定 案經嘉義縣政府 100 年 8 月 11 日府民行字第 號函解除其鄉民代表職權,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時, 其缺額應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127 三 查本屆該選區有候選人數 4 名, 應當選名額 2 名, 按 99 年 6 月 12 日選舉得票結果, 以候選人許瑞坤得票 260 票為該選舉區排序第 3 名, 且得票數高於本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133 票 ), 依規定遞補當選阿里山鄉第 19 屆鄉民代表 辦法 : 提請審議并同意追認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二 ) 案由 : 擬訂本縣竹崎鄉坑頭村第 19 屆村長補選有關投票日期 投票起 止時間,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 發布補選公告日期等事項,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本屆竹崎鄉坑頭村長蕭吳青因違反刑法, 經嘉義地方法院判刑確定, 並褫奪公權 2 年, 經竹崎鄉公所解除職務,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所遺任期超過二年應辦理補選, 其任期以補足本 (19) 屆所遺任期為限, 並視為一任 二 擬訂補選投票日期為 100 年 11 月 19 日 ( 星期六 ), 投票起 止時間為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並於 100 年 10 月 7 日發布選舉公告 三 本次補選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比照本 (19) 屆該村長選舉標準, 訂為新台幣 214,000 元及候選人登記保證金為新台幣 30,000 元四 村長補選辦理選舉期間依規定為一個半月, 適逢本會辦理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期間, 其相關選舉監察事務由本會指揮公所辦理 五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有關法令規定, 訂定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如後附件供參 辦法 : 提請審議并同意追認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三 )

128 案由 : 擬訂 嘉義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本會預撥選務經費核支應行注意事項 ( 草案 ),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使本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公所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各項選務經費撥付及核銷有所依循, 茲擬訂本計畫 二 本次選舉經費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撥付, 其支用規範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其中關於國內旅費報支有別於嘉義縣政府之規定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職員出勤注意事項第八點第 ( 三 ) 款略以 出差地點距離所在地三十公里以上, 得申請出差 ; 未滿三十公里, 以公出申請 及中選會 98 年 7 月 29 日中選人字第 號函略以 為考量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於辦理選務期間執行公務, 因地制宜之需, 凡出差地點距離所在地未滿三十公里, 以公出登記, 其交通費得按實報支 辦理 三 本案於 100 年 10 月 13 日經本會邀集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及各組室選務同仁召開之選舉業務會議討論通過 辦法 : 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四 ) 案由 : 擬訂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及遴派作業注意事項, 提請審議 說明 : ㄧ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4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6 條 二 本次選舉每一投開票所除置主任管理員 警衛人員 ( 洽當地警察機關調派 ) 各 1 人及管理員 6 至 8 人, 另按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 工作人員暨選舉人數多寡, 每鄉鎮市置預備員 5 至 10 人 三 檢附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及遴派作業注意事項

129 份 辦法 : 經本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五 ) 案由 : 擬訂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地點一覽表,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本次選舉全縣 18 鄉鎮市 357 村里擬劃設投 ( 開 ) 票所 473 所 二 投 ( 開 ) 票所之設置地點, 經各鄉鎮市公所審慎選擇適當場所, 並詳細劃定各村里鄰選舉人前往投票之投票所地點一覽表, 報由本會初步審查, 認為尚屬可行 三 本次選舉共 13 個投開票所地點異動如下 : 太保市太保里 ( 原設於福濟宮改設於太保里集會所 ) 朴子市安福里 ( 原設於朴子國小改設於安福里集會所 ) 永和里 ( 原設於永和里集會所改設於永安宮 ) 布袋鎮岑海里 ( 原設於布新國小改設於永安宮 ) 西安里 ( 原設於西安社區活動中心改設於西安里辦公處 ) 民雄鄉東榮村 二 ( 原民雄國小禮堂改設於民雄國小欣藝樓美術教室一 ) 西安村 二 ( 原設舊洪慧記祠堂改設於洪慧記祠堂 ) 三興村 ( 原設三興國小改設於三興社區活動中心 ) 金興村 二 ( 原設童心幼稚園改設於金興社區活動中心 ) 番路鄉下坑村 ( 原設民和國小禮堂改設下坑社區社區活動中心 ) 大埔鄉和平村 一 ( 原設李天進宅改設徐阿雲宅 ) 四 茲將選定投開票所之場所詳加分析 ( 如附分析表 ) 供參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分別載入選舉公報 決議 : 照案通過 陸 臨時動議 : 提案人 : 第 1 組案由 : 有關本縣第 105 投開票所太保市舊埤里第 1 鄰至第 13 鄰之地點是否恢復原舊埤三王府乙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130 一 依據太保市公所 100 年 10 月 18 日嘉太市民第 號函及太保市葉代表千田 太保市舊埤里戴里長清漳陳情辦理 二 舊埤里第 1 鄰至第 13 鄰投開票所地點在 99 年以前皆設置於舊埤三王府,99 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時, 始異動至新埤老人文康中心 三 檢附太保市公所函報之第 105 投開票所設置地點會勘意見評估優缺點乙份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函請太保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決議 : 請太保市選務作業中心再另覓其他較適合之地點做為投開票所, 並於本 (100) 年 11 月 10 日前報本會 ; 若無法覓得較適之地點, 請太保市選務作業中心以安全及選務順利推動為考量協調決定 提案人 : 顏委員文正案由 : 有關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 4 條第 6 項 政黨推薦監察員時, 應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 乙節, 實務上各縣市各政黨分部於短期期限內取得前揭圖記確有困難, 是否得以其他方式替代 決議 : 請業務單位 ( 第 4 組 ) 函中選會請示 柒 主席結語 : 謝謝各位委員今日出席, 祝大家事事順利 捌 散會 : 下午 3 時 30 分

131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49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主席 : 吳主任委員容輝記錄 : 馮文鏡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王委員憲文 林委員崑山 顏委員文正 顏委員伯奇 ( 請假 ) 莊委員竣傑 王委員金山 何委員坤澤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林總幹事聰利 黃副總幹事保源 何專員惠 張組長啟模 何組長如玉 施組長建章蕭組長金澤 黃主任慧娟 壹 主席報告 :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決定 : 准予備查參 重要來文報告決定 : 洽悉 肆 工作報告決定 : 洽悉 伍 討論事項提案 ( 一 ) 案由 : 嘉義縣竹崎鄉第 19 屆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人蕭舜吉, 因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刑確定 經嘉義縣政府解除職權,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 其缺額應由落選人莊林雪蓮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依據嘉義縣政府 100 年 11 月 15 日府民行字第 號函暨轉據最高法院 100 年 11 月 4 日刑九 100 台上 5825 字第 號函辦理辦理 二 本屆竹崎鄉第 2 選舉區鄉民代表當選人蕭舜吉, 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誹謗罪, 案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 褫奪公權貳年, 判決確定 案經嘉義縣政府解除其鄉民代表職權,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時, 其缺額應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三 查本屆該選區有候選人數 4 名, 應當選名額 3 名, 按 99 年 6 月 12 日選舉得票結果, 以候選人莊林雪蓮得票 1162 票為該選舉區排序第 4 名, 且得票數高於本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794 票 ), 依規定遞補當選竹崎鄉第 19 屆鄉民代表 辦法 : 提請審議並同意追認

132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二 ) 案由 : 檢提本縣竹崎鄉坑頭村第 19 屆村長補選候選人資格審查結果及選舉結果,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 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2 項 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及竹崎鄉公所填報事項辦理 二 本次補選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至 14 日受理登記機關竹崎鄉公所受理候選人登記, 有蕭振興 蕭蔣榮等 2 人, 其候選人資格經公所初審及本會複審結果, 均符合規定准予登記 三 本次選舉於 100 年 11 月 19 日完成投票, 選舉結果 : 一號候選人蕭振興得 366 票 二號候選人蕭蔣榮得 281 票, 由候選人蕭振興當選 四 檢附候選人登記冊 申請登記調查表 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供參 辦法 : 提請審議並同意追認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三 ) 案由 : 擬訂本縣中埔鄉隆興村及六腳鄉三義村第 19 屆村長補選有關投票日期 投票起 止時間,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 發布補選公告日期等事項及登記候選人資格案,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本屆中埔鄉隆興村長何金壽及六腳鄉三義村長黃有常分別於 100 年 10 月 20 日及 10 月 26 日因故辭世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所遺任期超過二年應辦理補選, 其任期以補足本 (19) 屆所遺任期為限, 並視為一任 二 擬訂補選投票日期為 100 年 12 月 24 日 ( 星期六 ), 投票起 止時間為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並於 100 年 11 月 11 日發布選舉公告 三 本次補選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比照本 (19) 屆各該村長選舉標準, 訂為隆興村新台幣 233,000 元 三義村新台幣 214,000 元及候選人登記保證金為新台幣 30,000 元 四 經指定中埔鄉公所及六腳鄉公所受理候選人登記, 前者有羅耿文 梁清輝 陳冠君等 3 人, 後者有黃世宗 黃誠忠等 2 人, 其候選人資格經轄區公所初審及本會複審結果, 均符合規定准予登記 五 檢附候選人登記冊 申請登記調查表供參

133 六 村長補選辦理選舉期間依規定為一個半月, 適逢本會辦理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期間, 其相關選舉監察事務由本會指揮公所辦理 辦法 : 提請審議並同意追認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四 ) 案由 : 檢陳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 辦理登記候選人蔡易餘等 4 人資格審查結果,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暨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 年 11 月 23 日中選法字第 號函辦理 二 本縣選舉區候選人登記期間自 10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5 日止 ( 計五日 ), 向本會辦妥登記之候選人計有 : ( 一 ) 第 1 選舉區 : 蔡易餘 翁重鈞等 2 人 ( 二 ) 第 2 選舉區 : 陳以真 陳明文等 2 人 三 以上各候選人其消極 積極資格經向有關機關查證, 經本會審查結果, 均符合候選人資格要件之規定, 擬建請准予登記 四 檢附各候選人登記冊 中央選舉委員會消極資格查證結果查復函及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影本等各一份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五 ) 案由 : 擬訂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 ( 草案 ),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4 項 第 5 項規定辦理候選人號次抽籤辦理 二 為使本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本縣選舉區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有所依循, 擬訂本要點 三 檢附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 ( 草案 ) 一份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六 ) 案由 : 擬訂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要點 ( 草案 ), 提請審議

134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 為應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101 年 1 月 14 日選舉計票結果,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 必須抽籤始能決定當選與否時, 使辦理候選人抽籤作業有所依循, 擬訂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要點 ( 草案 ) 備用 三 檢附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要點 一份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七 ) 案由 : 擬訂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加強督導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實施計劃 ( 草案 ),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本會為加強督促本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確實辦妥投票日前一日之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點算選舉票 投開票所場地佈置及投票日當天鄉鎮市選務中心及投開票所辦理電腦計票及投開票作業等應辦事項之完善, 擬定本實施計劃 二 檢附前開實施計劃 ( 草案 )1 份 辦法 : 討論通過後實施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八 ) 案由 : 擬訂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實施計畫,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作業要點暨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二 本會為期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熟悉選舉法令及投 ( 開 ) 票工作程序, 以增進選務工作效能, 擬於 100 年 12 月 1 日上午在本會會議室針對各選務作業中心講授人員 2 位, 予以講解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有的認識與工作態度及投開票實務作業與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處理要領, 再請各選務作業中心於 100 年 12 月 7 日或 14 日 ( 星期三 ) 擇 1 天由選務作業中心主任親自主持, 舉辦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三 參加講習人員 : ( 一 ) 各選務作業中心講授人員講習會, 由本會集中辦理講習 ( 二 ) 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會, 由各選務作業中心講授

135 人員擔任或聘請適當人員擔任 辦法 : 提請審議並同意追認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九 ) 案由 : 擬訂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印製 分發 保管注意事項,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維護選舉票印製 分發 保管之安全, 特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之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要點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為防印製 分發 保管選舉票有所疏漏, 特擬訂本注意事項作為選舉票印製之依據 三 附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印製 分發 保管注意事項 1 份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十 ) 案由 : 擬訂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 ( 辯論 ) 會實施要點 ( 草案 ), 提請審議 說明 : ㄧ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暨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 公職人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辦理 二 政見發表會辦理時間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13 日擇期辦理 辦法 : 提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十一 ) 案由 : 為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方式 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及政見發表會主持人, 提請審議 說明 : ㄧ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暨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 公職人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辦理 二 依上開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立法委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暨第 18 條之 1: 電視政見發表會經同一選舉區 2/3 以上候選人同意時, 得以辯論方式為之, 統計候選人辦理登記時繳交之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調查表 如下 :

136 登記方式電視電視傳統免辦備註選區人數發表辯論發表理 2 第 1 選區 第 2 選區 1 1 三 依調查結果, 本次第 1 2 選區擬皆採 電視發表 方式辦理 四 政見發表會擬辦理 2 場次, 採同日連續辦理 1 2 選區電視政見發表會, 請推薦 2 位委員擔任主持人 ( 每場次 1 人 ), 辦理時程及地點再另行通知主持人 辦法 : 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後據以辦理 決議 : 請王委員金山 莊委員竣傑擔任主持人 提案 ( 十二 ) 案由 : 擬訂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印選舉公報要點 ( 草案 ),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規定辦理 二 選舉公報應於 101 年 1 月 2 日前編印完成, 並於 101 年 1 月 11 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 三 檢附編印選舉公報要點 ( 草案 ) 乙份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十三 ) 案由 : 擬訂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工作實施計畫 ( 草案 ), 提請審議 說明 : 本實施計畫主要宣導一 選舉重要時程 二 宣導民眾於投票日勿以 蓋章 或 按指印 方式圈選 三 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四 踴躍參與投票及應攜帶投票通知單 身分證及私章 五 配合選務時程宣導重要事項辦法 : 提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函請各鄉鎮市公所配合辦理 決議 : 照案通過 陸 臨時動議 : 無柒 主席結語 : 謝謝各位委員出席本次會議, 選舉已進入緊鑼密鼓階段, 請各位業務同仁務必更加審慎處理各項選務工作, 俾能順利完成 散會 : 下午 3 時 0 分

137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250 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1 時 10 分 地點 : 本會三樓會議室 主席 : 吳主任委員容輝 26 記錄 : 馮文鏡 出席委員 : 何委員明哲 王委員憲文 林委員崑山 顏委員文正 顏委員伯奇 莊委員竣傑 王委員金山 何委員坤澤 列席人員 : 李召集人清輝 林總幹事聰利 黃副總幹事保源 壹 主席報告 : 何專員惠 張組長啟模 何組長如玉 施組長建章 蕭組長金澤 黃主任慧娟 ( 請假 )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決定 : 准予備查 參 重要來文報告 決定 : 洽悉 肆 工作報告 決定 : 洽悉 伍 討論事項 提案 ( 一 ) 案由 : 檢提本縣中埔鄉隆興村及六腳鄉三義村第 19 屆村長補選候選人資格審查結果及選舉結果, 提請追認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 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同 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2 項 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及轄區 公所填報事項辦理 二 本次選舉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完成投票, 選舉結果 : ( 一 ) 中埔鄉隆興村一號候選人陳冠君得 35 票 二號候選人羅 耿文得 607 票 三號候選人梁清輝得 541 票, 由候選人羅 耿文當選 ( 二 ) 六腳鄉三義村一號候選人黃世宗得 359 票 二號候選人黃 -117-

138 誠忠得 288 票, 由候選人黃世宗當選 三 檢附選舉結果清冊 當選人名單 選舉概況表及開票結果統計 表供參 辦法 : 選舉結果提請審議並同意追認 決議 : 同意追認 提案 ( 二 ) 案由 : 檢提嘉義縣辦理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概況表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清冊 當選人名單, 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施行細則法第 43 條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結果, 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於投票日後四日內, 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選人名單依本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公告之 二 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次序第 41 項規定辦理, 應於 101 年 1 月 17 日前函送 三 檢附選舉結果清冊 選舉結果概況表 當選人名單及總統副總統嘉義縣得票數等表供參 辦法 : 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決議 : 審議通過, 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提案 ( 三 ) 案由 :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稿, 業經本會監察小組審查完畢, 並已依定刊登選舉公報, 請備查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暨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139 二 本會受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登記之候選人計有 : (1) 第 1 選舉區 : 蔡易餘 翁重均等 2 人 (2) 第 2 選舉區 : 陳以真 陳明文等 2 人 三 候選人之政見稿已由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於 100 年 11 月 30 日審查, 查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規定者, 經審查通過陳核後移本會第三組編印選舉公報 辦法 : 檢陳候選人政見稿審查意見一覽表如後, 請同意備查 決議 : 同意備查 提案 ( 四 ) 案由 :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設立主 ( 分 ) 競選辦事處, 業經本會監察小組審查完畢, 請備查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4 條暨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 本次選舉第 1 選舉區候選人設立之主 ( 分 ) 競選辦事處共 11 處 第 2 選舉區候選人設立之主 ( 分 ) 競選辦事處共 19 處, 由本組派員實地查勘除部分門牌誤植予以更正外, 皆符合規定 三 本候選人設置之競選辦事處已由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審查通過 四 案經陳核後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嘉縣選四字第 號函復各候選人後予以登記 辦法 : 檢陳各候選人設置競選辦事處初審意見表如後, 請同意備查 決議 : 同意備查 陸 臨時動議 : 案由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本縣朴子市溪口里雙溪口選舉權人李真菱女士於該市第 0075 投 ( 開 ) 票所故意撕毀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140 一 依據本會第 98 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案一決議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調查筆錄 暨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曾麗娟 曾南薰 101 年 1 月 14 日填具 朴子市第 0075 投開票所發現選舉人違法事件記錄 ( 如附件 ) 辦理 二 本案調查筆錄記載該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黃彥鈞於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投票日調查筆錄指證, 朴子市雙溪口選民李真菱女士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14 時 15 分許在第 0075 投開票所投票, 領得總統副總統 區域立法委員 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票進入圈選處, 圈選總統選舉票後, 發覺圈選對象錯誤, 遂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票撕毀, 黃主任監察員在現場聽到李女士在圈選處撕毀選票之聲音之後, 李女士即走出圈選處向在場選務工作人員表示, 其選錯對象, 問可否更換選票, 黃主任監察員見狀即將被撕毀之選票收回並協助李女士將區域立法委員 全國不分區立委 2 張選票投入票匭, 再立即通報現場員警協助處理 三 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所送 撕毀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影本一份, 該張選票係由左中間偏上方處往右方中間偏下撕毀, 證據確鑿 又, 李女士於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曾麗娟 曾南薰陪同警訊時亦承認因圈選錯誤而將該張選票撕毀, 李女士顯有故意撕毀所領取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之故意,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 尚不足構成免責要件 四 李女士於案發後, 經朴子市第 0075 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黃彥鈞陪同前往朴子警分局雙溪派出所應訊作筆錄, 並由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曾麗娟 曾南薰等全程在場, 已給予李女士陳述意見之機會, 又其年滿 37 歲, 所違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8 項 之規定, 事證確鑿,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違法行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103 條第 5 款規定, 已毋庸通知再次陳述意見, 故經

141 本會第 98 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案一決議提請本會委員會依違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8 項 審議後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 辦法 : 建請依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本會監察小組第 98 次委員會議決議, 以李女士違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8 項 規定, 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 決議 : 照案通過 柒 主席結語 : 感謝各位委員的辛苦, 得以讓這次選舉順利完成, 捌 散會 : 上午 12 時 10 分 祝大家新年快樂, 事事如意

142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監檢警第 1 次聯繫會報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小型會議室主持人 : 吳主任委員容輝記錄 : 蕭金澤 壹 出席人員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檢察官靜玉 嘉義縣警察局 : 李局長文力 保安民防課鄭課長啟東 保安隊朱隊長錦榮 民雄分局戴分局長能振 朴子分局黃分局長順益 布袋分局卓分局長金益 水上分局吳分局長在堂 中埔分局沈分局長能成 竹崎分局馬分局長新民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李召集人清輝 貳 列席人員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林總幹事聰利 黃副總幹事保源 第一組張組長啟模 第二組何組長如玉 第三組施組長建章 第四組蕭組長金澤 雇員李小姐麗華 行政室黃主任慧娟 參 主持人致詞 :( 先行介紹與會人員 ) 地檢署簡檢察官 警察局李局長 各位分局長 監察小組李召集人 各位與會人員同仁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定於明年 1 月 14 日投票, 總統副總統競選活動期間自 12 月 17 日到明年 1 月 13 日止, 選委會的工作也會越來越多, 目前選舉的氣氛雖還不那麼濃厚, 但距離投票日期還有 1 個月, 預期選情會越來越有選舉氣氛, 所以選 監 檢 警單位要未雨綢繆, 預為準備, 今天特別感謝各位撥冗參加這次選監檢警第 1 次聯繫會報 肆 選委會工作報告 : 洽悉

143 伍 討論事項 : 提案 ( 一 ) 提案單位 : 嘉義縣警察局案由 : 每次選舉競選廣告物設置問題, 均衍生許多紛爭, 建請選委會將競選廣告物設置相關法令彙整, 於候選人登記後以書面告之, 避免候選人因不知法而違法 ( 規 ), 造成不必要紛爭 說明 : 本次選舉各政黨及各候選人, 於本縣各鄉鎮市設置大型競選廣告物或競選旗幟或夾報攻訐對手, 發生拆不拆廣告物之爭議 辦法 : 一 建請選委會彙整相關選舉法令函知候選人並副知警察機關 二 期前競選活動期間, 建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主動查處, 查處時請注意程序與技巧 ( 尤其鄉鎮市公所 ), 避免引發爭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並請選委會辦理 提案 ( 二 ) 提案單位 : 嘉義縣警察局案由 : 有關公辦電視政見會現場人員管制工作, 建請選委會於現場派員管制並辦理補發臨時入場證措施, 以利警衛工作執行 說明 : 本項入場管制工作, 選委會雖規定每一候選人可帶數名支持者入場, 惟鑑於候選人號次抽籤日, 有部分民意代表無入場證, 仍要強行進入之可能性, 管制人員為避免發生爭執未加阻止, 惟管制不公現象易引起無證件欲進入會場之民眾抗議 辦法 : 一 為避免此一狀況再次發生, 建請選委會視現場狀況及座位剩餘數, 於入口管制處辦理補發臨時入場證措施, 以利管制工作遂行 二 建請選委會行文嘉義市選委會比照辦理 決議 : 一 維持往例辦理, 參加公辦電視政見會現場人員管制自世新電有線電視臺樓房入口管制, 當天大門入口處不辦理補發臨時入場

144 證 二 嘉義市選舉委員會如於世新電有線電視辦理本次選舉立委公辦電視政見會, 請縣警察局逕洽嘉義市警察局辦理有關安全維護工作 提案 ( 三 ) 提案單位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案由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對於各政黨及候選人依集會遊行法申辦之競選活動或說明會, 如逾規定截止時間, 或改以其他名義繼續從事公開競選活動之情事, 應予以勸止 取締, 以維選舉秩序與公平, 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免法第 50 條及公職人員選罷免法第 56 條規定 : 政黨及候選人, 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起 止時間以外, 除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者, 不得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違反規定者各依第 96 條第 4 項及第 110 條第 5 項規定處罰 二 本案經中選會 100 年 11 月 25 日中選法字第 號函請政部警政署, 轉知所屬警察機關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核定與競選活動有關之集會遊行, 以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10 時為限, 避免候選人 政黨或他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顧慮 三 本次選舉,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起 止日期為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起 止日期為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13 日, 皆為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10 時止 辦法 : 函請各監察小組委員確實執行職務, 並請警察局配合規勸 制止 決議 : 請縣警察局採納辦理, 並請選委會轉知各監察小組委員確實執行職務 提案四提案單位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案由 : 本會訂購區隔投 ( 開 ) 票所四周 30 公尺使用 圍帶, 業轉交警察局使用, 擬請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協同主任管理員依各投 ( 開 ) 票所地形 地物布置, 以達物盡其用, 請討論

145 說明 : 一 依據嘉義縣警察局 100 年 9 月 5 日嘉縣警保字第 號函請本會增購 圍帶 457 卷, 併上次選舉所賸餘, 賡續執行投 ( 開 ) 票所四周 30 公尺之區隔工作, 並於 10 月底交貨由縣警局於投票前一日交由警衛人員使用 二 查總統副總統選罷免法第 93 條第 2 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 在投開票所四周 30 公尺之區隔, 秩序之維持, 係屬投開票所警衛人員之權責, 投開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之界定, 自由其布置為宜, 唯考量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較熟悉當地環境, 故建請如案由 辦法 : 建請警衛人員協同主任管理員運用圍帶作好投 ( 開 ) 票所四周 30 公尺之區隔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 五 ) 提案單位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案由 : 為因應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需要, 建請縣警察局將候選人 政黨所設立之競選辦事處暨懸掛或豎立之大型競選廣告物列為重點巡邏, 以避免選舉紛爭, 請討論 說明 : 一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競選活動期間將自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止, 共 28 天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則自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止, 候選人與政黨必卯足全力, 競爭激烈自可預期 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 : 同一組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 得設立競選辦事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4 條第 1 項亦有類似規定 三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 :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 橋樑 公園 機關 ( 構 ) 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 懸掛或豎立標語 看板 旗幟 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但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 不在此限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亦有類似規定 嘉義縣政府據此已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府民業字第 號公告 候選人或政黨於本縣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旗幟 布條相關規定, 縣府公告文係採負面表列方式, 規定禁止設置之範圍

146 四 查以往全國性之大選, 候選人僧多粥少, 競爭激烈, 候選人所設立之競選辦事處為候選人對外聯絡處所, 亦為候選人凝聚選民據點 ; 候選人 政黨所懸掛或所豎立之大型競選廣告物為候選人競選最重要之宣傳方法之一 候選人所設立之競選辦事處暨所立懸掛大型競選廣告物兩者與候選人 政黨從事競選活動成敗息息相關, 從而其安全維護相形重要, 為防範競選辦事處暨大型競選廣告物遭有心人破壞, 引起選舉紛爭, 故宜加強保護 辦法 : 建請縣警察局將候選人 政黨所設立之競選辦事處暨懸掛或豎立之大型競選廣告物列入重點巡邏, 以期選舉平安順利 決議 : 照案通過 陸 交換意見 : 一 李召集人清輝 : ( 一 ) 本人現在所穿著的背心係中選會今年首度同意購置供全體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職務使用, 特別利用今天的會議機會秀出供識別 ( 二 ) 監察小組要特別感謝警察局在歷次選舉的協助, 競選活動期間, 監察小組委員處理違規案件 今後仍請請警局惠予協助執法小組委員人身保護, 明年 1 月 14 日投票當天, 小組委員將依其分配責任鄉 ( 鎮 市 ) 就近到警分局 ( 分駐所 ) 待命, 請警局惠予方便 二 選委會第一組張組長啟模 : 立委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定於 12 月 21 日上午 10 時在本會大會議室舉行, 抽籤會場除候選人本人外, 另外增加每名候選人陪同人員 5 人, 過去每每發生民意代表無入場證而爭執案例, 請警局在抽籤當天協助維持秩序 三 警察局李局長文力 : 立委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既然只同意每名候選人連同陪同人員共 6 人進入抽籤現場, 當天人員進入管制線將從大門口開始 四 地檢署簡檢察官靜玉 : ( 一 ) 謝謝選委會在今天的會議作這麼好的準備, 希望警局大力協助違法察查

147 ( 二 ) 選舉期間, 無論發生違反刑事案件或行政法案件, 地檢署分配責任區檢察官會與選委會 警察局會隨時連絡, 並作溝通協調 柒 主持人結論 : 今天會議的相關工作, 會後請各單位分工辦理, 選監檢警第 2 次聯繫會報定於 101 年 1 月 4 日下午 2 時在今天這個會議室舉行, 選委會不另行文, 屆時仍請與會人員撥冗參加, 謝謝, 捌 散會 : 同年 12 月 14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40 分

148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監檢警第 2 次聯繫會報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0 分地點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小型會議室主持人 : 吳主任委員容輝記錄 : 蕭金澤壹 出席人員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莊檢察官珂惠嘉義縣警察局 : 李局長文力 ( 陳副局長義亮代理 ) 保安民防課鄭課長啟東 保安隊朱隊長錦榮 民雄分局戴分局長能振 朴子分局黃分局長順益 布袋分局卓分局長金益 水上分局吳分局長在堂 中埔分局沈分局長能成 竹崎分局馬分局長新民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 : 李召集人清輝 貳 列席人員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林總幹事聰利 黃副總幹事保源 第一組張組長啟模 第二組何組長如玉 第三組施組長建章 第四組蕭組長金澤 蔡課員慧俐 李雇員麗華 行政室黃主任慧娟 參 主持人報告 : 略 肆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 決定 : 同意備查 伍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工作報告 : 決定 : 洽悉 陸 討論提案提案 ( 一 ) 提案單位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案由 :101 年 1 月 14 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當天, 如民眾於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外以攝影器材拍攝或錄影選民進入投票所情形, 藉以供是否出席投票證明, 是否構成於投

149 票日從事助選之違法, 應否請警衛人員制止? 請討論案 說明 : 一 依前幾次辦理選舉經驗, 投票當天, 本會第四組偶接電話檢舉民眾於投票所外拍攝或錄影選民進入投票所情形, 致選民有不安感覺, 而影響投票意願 民眾私自拍攝或錄影選民進入投票所之行為, 是否違法? 實有探究必要, 尤其即將舉行投票之總統副總統與立委選舉, 競爭激烈, 更有未雨綢繆之實際需要 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第 2 款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如投票當天民眾於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外以攝影器材拍攝或錄影選民進入投票所情形, 藉以供是否出席投票證明, 是否構成於投票日從事助選之違法, 問題一 三 又任何人於投票當天, 在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 喧嚷 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 均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3 條第 2 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故如民眾於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以攝影器材拍攝或錄影選出進入投票所情形, 固得認定其有干擾他人投票之嫌疑, 惟如其係於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外以攝影器材拍攝或錄影選民進入投票所情形, 可能影響選舉人投票情緒, 是否應請警衛人員制止? 問題二 辦法 : 建請投 ( 開 ) 票所警衛人員制止不聽者, 以構成投票日從事助選之違法論處 決議 : 依莊檢察官之見解, 如不具新聞記者身分人員於選舉投票日在投 ( 開 ) 票所四周 30 公尺外以攝影器材拍攝選民進出情形, 宜由警衛人員勸止, 勸止不聽者, 請警衛人員詢問攝影目的並留下攝影者身分資料 柒 臨時動議 : 無 捌 散會 : 同日下午 2 時 35 分

150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 96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30 分地點 : 本會小型會議室主持人 : 李召集人清輝記錄 : 蔡慧俐出席人員 : 如簽到簿壹 主持人致詞 : 略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 決定 : 同意備查參 工作報告 : 決定 : 洽悉肆 提案討論 : 第一案 : 案由 : 檢附嘉義縣第 16 屆大埔鄉鄉長補選, 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分配表 ( 草案 ) 一份, 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6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 第 67 條暨施行細則第 42 條暨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本次補選候選人登記日期及時間 : 自 100 年 2 月 11 日起至 2 月 13 日止, 每日上午 8 時起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5 時在大埔鄉公所受理登記 三 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 : 於 100 年 3 月 4 日上午 10 時在大埔鄉公所舉行 四 本次補選選舉票印製由本會監督大埔鄉公所自行辦理, 惟印製日期 時間及地點均未確定, 俟確定後函知分配之委員依排定時間地點前往監印 五 開票結果, 屆時如有得票數相同時, 將訂於 100 年 3 月 21 日上午辦理抽籤 辦法 : 一 小組委員執行本次補選監察職務分配表 ( 草案 ) 請各委員討論 二 俟核定後另行通知委員, 俾利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 : 執行嘉義縣第 16 屆大埔鄉鄉長補選, 請各蔡文基委員擔任登記截止 政見稿及競選辦事處審查 候選人號次之抽籤等監察 ; 何朝鵬委員擔任選舉票印製監察 ; 李召集人擔任候選人得票數

151 相同時抽籤到場監察 第二案 : 案由 : 檢附嘉義縣第 16 屆大埔鄉鄉長補選, 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競 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監察職務分配表 ( 草案 ) 一份, 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6 條辦理 二 本次補選投票日期為 100 年 3 月 19 日,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規定競選活動期間為 10 天, 應自 100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18 日 止, 故投票日及競選活動期間應由監察小組委員以輪值方式執 行監察選舉相關事項 三 至於投票日 (3 月 19 日 ) 當天, 委員皆備勤 辦法 : 請各委員依分配輪值日期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 : 請各委員依第 16 屆大埔鄉鄉長補選監察小組委員輪值日程表排 定之時間及地點執行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監察職務, 輪值表 如下 : 日 期 委 員 備 註 100 年 3 月 9 日 李召集人清輝 100 年 3 月 10 日 李召集人清輝 100 年 3 月 11 日 曾委員麗娟 100 年 3 月 12 日 曾委員麗娟 100 年 3 月 13 日 邱委員再留 100 年 3 月 14 日 邱委員再留 100 年 3 月 15 日 何委員朝鵬 100 年 3 月 16 日 何委員朝鵬 100 年 3 月 17 日 蔡委員文基 100 年 3 月 18 日 蔡委員文基 100 年 3 月 19 日 ( 投票日 ) 蔡委員文基何委員朝鵬 第三案 : 案由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 16 屆大埔鄉鄉長補選投 ( 開 ) 票所應置監察員名額基準, 提請審議

152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規定, 投開票所應置主任監察員 1 人, 監察員若干人, 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送由本會審查合格後派充 二 另依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2 條規定, 各投開票所除候選人僅一組或一人時, 置監察員一人外, 每一投 ( 開 ) 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本次補選共設置投 ( 開 ) 票所 9 處, 除每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外, 每所置監察員之名額訂為 2 人, 所需總員額計 18 人 三 請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另於 100 年 2 月 16 日前函請候選人及政黨辦理投開票所監察員推薦依限函報名冊憑辦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四案 : 案由 : 擬定 嘉義縣第 16 屆大埔鄉鄉長補選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作業注意事項,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辦理第 16 屆大埔鄉鄉長補選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作業有所遵循及時掌握時效並簡化作業程序, 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 暨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規定訂定相關監察業務授權作業規定 二 請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另函請大埔鄉公所配合辦理 決議 : 照案通過, 另第 16 屆大埔鄉鄉長補選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資格審查資料, 請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送至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後, 通知曾委員麗娟蒞會審查 伍 臨時動議 : 第一案 : 案由 : 本縣邇後倘有村 ( 里 ) 長補選事件者, 因屬小型選舉, 請授權本會視各委員居住區域分配較臨近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補選各項監察職務 決議 : 照案通過

153 第二案 : 案由 : 為因應本次補選屆時如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之需要, 建請推薦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察 決議 : 請李召集人清輝到場監察 陸 主席結語 : 略 柒 散會時間 : 同日下午 4 時 00 分

154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 97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30 分地點 : 本會大型會議室主持人 : 李召集人清輝記錄 : 蔡慧俐出席人員 : 如簽到簿壹 主持人致詞 : 略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 決定 : 同意備查參 工作報告 : 決定 : 洽悉肆 提案討論 : 提案一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檢附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分配表 ( 草案 )1 份 ( 如附件十一 ), 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6 條辦理 二 本次選舉投票日期為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總統副總統競選活動期間自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止, 計 28 日 立法委員競選活動期間自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止, 計 10 日, 故投票日及競選活動期間宜由監察小組委員分區監察選舉相關事項 三 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之分配除駐會機動委員外, 擬援往例以鄉鎮市為單位, 選民數較多地區, 增設委員負責查察, 另在每一警察分局設巡迴委員一人, 負責聯繫協調工作 四 至於投票日 (101 年 1 月 14 日 ) 當天, 為期警 監聯繫方便, 責任區委員請進駐各警察分局或分駐所 辦法 : 請各委員認定責任區, 俾利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二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請授權業務單位排定委員負責執行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選舉票印製監察, 請審議 說明 :

155 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2 條第 3 項暨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要點辦理 二 歷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各種公職人員選舉, 選舉票印製監印, 本會均採委員輪流監印, 本次選舉擬援例辦理, 但原則上以二人為一組, 俟印製日期確定後排定輪班表, 再函知委員依排定時間前往監印 辦法 : 請援例授權業務單位排定輪班表後函知各委員依時間前往監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三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請授權業務單位排定委員 2 人於立法委員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到場監察, 請決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第 11 條規定 : 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應指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二 本次選舉, 採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 因日期 時間 場次未定, 原則亦請各責任區委員配合到場監察 辦法 : 依業務單位排定時間表後函知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 : 請蔡文基 姜憲秋二位委員於立法委員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到場監察 提案四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請推派委員 3 人分別執行本次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 姓名號次之抽籤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抽籤到場監察職務, 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 第 67 條暨施行細則第 42 條辦理 二 本次選舉候選人登記日期及時間 : 自 10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11 月 25 日止, 每日上午 8 時起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受理登記, 委員應於登記截止 (100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5 時 30 分 ) 前到場監察

156 三 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 : 於 10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舉行 四 開票結果, 屆時如有得票數相同時, 將訂於 101 年 1 月 16 日上午抽籤 辦法 : 請推派委員 3 人, 分別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 : 請羅明都委員執行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 ; 江澤祥委員執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等到場監察職務 請吳客民委員於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抽籤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提案五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擬定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注意事項 ( 如附件十二 ), 提請審議 說明 : 為辦理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各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作業有所遵循, 即時掌握時效並簡化作業程序, 特訂定以為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之辦理依據 辦法 : 一 請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於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 函請各候選人或政黨配合辦理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相關事項 二 提請本會委員會備查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六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為因應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之需, 擬於嘉義縣各鄉 ( 鎮 市 ) 投開票所置主管監察員 1 人 監察員由總統 副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於每一投開票所推薦 1 人,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第 4 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 條第 6 項暨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2 4 項規定辦理

157 二 主任監察員之資格依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選法字第 號函轉行政院 院台秘字第 號函核定 立法委員與總統 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兩項選舉罷免法適用處理方式一覽表 規定, 擬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須為現任公教人員, 由各鄉 ( 鎮 市 ) 選務作業中心遴報本會核派之 三 另投開票所監察員, 擬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 由總統 副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於每一投開票所推薦 1 人 辦法 : 提請本會委員會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七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擬請推派監察小組委員 5 至 7 人代表審查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稿 競選辦事處及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監察員資格,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7 條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3 條 第 9 條規定辦理 二 本案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 學歷 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 三 依規定有選舉權而無公職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一者, 得擔任投票所 開票所監察員 但候選人 候選人之配偶 直系親屬 年滿七十二歲或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 不得擔任投票所 開票所監察員 四 候選人提出之政見稿 競選辦事處及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監察員之資格, 依規定均須經監察小組委員審查資格 辦法 : 擬請授權業務單位排定審查日期 決議 : 請陳宸鈁委員任召集人, 鄭志成委員 邱文嵐委員 黃崇桓委員 程啟鐘委員 曾南薰委員 劉彥碩委員等 7 人代表審查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稿 競選辦事處及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監察員資格

158 陸 臨時動議 : 第一案 : 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為監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之需要, 擬依規定製作制服一套, 建請決定顏色 樣式, 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 年 10 月 18 日中選法字第 號函暨本組 100 年 10 月 24 日案陳辦理 二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實務中區研習會會中接受建議, 同意各選舉委員會依各地氣候溫差情形, 得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自行製作, 惟因制服為執行公權力之表徵, 故應於顯明 市 ( 市 縣 ) 選舉委員會 ( 背面 ) 及 選舉監察小組委員 ( 前面 ) 等字樣, 但不註明委員姓名 ; 另由於上開制服為公權力之表彰, 為免選後, 該制服流於藉名私用, 故選後應予回收, 重覆使用 三 謹提供樣本 2 件, 請公裁 辦法 : 請決定顏色 樣式後並惠予登記制服尺碼 決議 : 一 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制服樣式為黑色背心, 印製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背面 ) 及 選舉監察小組委員 ( 前面 ) 等字樣為金黃色 二 請委員於會後登記制服尺碼 第二案 : 提案單位 : 本會黃坤味委員案由 :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選舉期間, 倘監察小組委員因公執行選舉監察職務, 請嘉義縣警察局給予交通安全規則執法方便, 請討論 說明 :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 倘監察小組委員因執行選舉監察職務, 致疏失交通安全規則, 建請本會行文嘉義縣警察局於選舉期間, 執行交通安全規則時給予方便

159 辦法 : 請本會行文嘉義縣警察局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三案 : 提案單位 : 本會黃坤味委員案由 : 為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執行選舉監察職務之需要, 建請酌辦國內選務考察, 如限於經費因素, 則函請嘉義縣政府俟下次選舉時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提請討論 說明 : 據聞嘉義縣政府於民國 98 年間編列是項經費, 供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辦理國內選務考察, 惟因該年度發生 88 水災, 致延宕未能執行該預算 辦法 : 建請採納辦理 決議 : 本案爭取經費後再議 柒 主席結語 : 略 捌 散會時間 : 同日下午 4 時 30 分

160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 98 次委員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1 時 00 分地點 : 本會大型會議室主持人 : 李召集人清輝記錄 : 蔡慧俐出席人員 : 如簽到簿壹 主持人致詞 : 各位委員及與會的同仁大家新年快樂,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順利圓滿的完成, 選務工作劃下完美的句點, 美好的仗他們已經打過, 美好仗的過程我們參與過, 美好仗的結果我們監察過, 在這場理性的選戰中我們大家都參與了, 恭喜大家, 謝謝!! 貳 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 決定 : 同意備查參 工作報告 : 決定 : 洽悉肆 提案討論 : 提案提案單位 : 本會第四組案由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本縣朴子市第 0075( 朴子市雙溪國小教室 ) 投 ( 開 ) 票所選舉權人李真菱女士故意撕毀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乙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投票日調查筆錄 暨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曾麗娟 曾南薰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填具 朴子市第 75 投開票所發現選舉人違法事件記錄 ( 如附件三 )(p.13~p.17) 辦理 二 該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黃彥鈞於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投票日調查筆錄指證, 民眾李真菱女士領取總統副總統 立法委員 政黨等 3 張選舉票後, 進入圈選處圈選總統副總統選票, 發覺總統副總統選票圈選對象錯誤, 遂將總統副總統選票故意撕毀, 其在現場聽到李女士撕毀選票之聲音 之後, 李女士即走出圈選處向在場選務工作人員表示, 其選錯對象, 問可否更換選票? 黃主任監察員見狀即把被撕毀之選票收回並協助李

161 女士將另 2 張選票投入票匭, 再立即通報現場員警協助處理 三 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所送 撕毀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影本一份, 該張選票係由左中間偏上方處往右方中間偏下撕毀, 證據明確 又, 李女士於警訊時亦承認該張選票係由其撕毀, 其所持因圈選錯誤要求換票之理由, 尚不足構成免責要件 辦法 : 建請以李真菱女士故意撕毀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1 張, 違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8 項 規定論處, 並提請本會委員會會審議後, 提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分 決議 : 李真菱女士故意撕毀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違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8 項 規定, 處新台幣伍仟元罰鍰, 並提請本會委員會會審議後, 提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分 柒 主席結語 : 略 捌 散會時間 : 同日上午 11 時 30 分

162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與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舉行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聯繫座談會紀錄一 時間 :100 年 9 月 7 日上午 10 時二 地點 : 水上警分局三樓禮堂三 主持人 : 吳分局長在堂李召集人清輝紀錄 : 蕭金澤四 出 ( 列 ) 席人員 : 縣警察局 : 保安民防課張股長新養 施警務員志強 水上警分局 : 副分局長翁明村 黃組長永澤 李巡官冠逸 餘各分駐 ( 派 ) 出所所長等如簽到簿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黃副總幹事保源 第四組蕭組長金澤 李麗華小姐 五 主持人吳分局長在堂 李召集人清輝致詞 :( 略 ) 六 選委會黃副總幹事保源 四組組長蕭金澤業務報告 :( 略 ) 七 交換意見 ( 一 ) 吳分局長在堂 : 1 選委會蕭組長業務報告所提民眾檢舉候選人從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處理乙節, 警局雖得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對於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 妨害公眾安寧者 進行取締罰鍰, 但由於警分局尚無音量檢測設備, 故除不易量測及非持續性之噪音外, 候選人從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者, 宜由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2 選舉法令多又雜, 像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重復及相異, 造成執法不易, 在修法前, 宜請同

163 仁多加研究, 俾據以執法 3 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在投票當天, 要注意投開票所是否已設置選舉人手機置放處, 要隨時提醒選民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 尤其對於不識字的民眾, 可能不懂法令規定, 請警衛人員要提醒 有帶手機嗎? 以防範未然 ( 二 ) 保安民防課張股長新養 : 1 縣警局已針對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及投開票所安全維護處置以問答方式, 製成規範, 在規範裡共搜集可能發生的 27 種態樣, 請分局各同仁熟悉參考 2 民進黨總統擬參選人蔡英文女士上週在台中市舉行募款餐會, 蔡在致詞完畢要下臺時, 疑發生民眾趨近騷擾插曲 前車之鑑, 凡是候選人演講 造勢場合安全管制, 不只要注意台前, 同時也要注意台後的人員管制, 尤其更要防範車輛不明的移動 ( 三 ) 李召集人清輝 : 選委會於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所增聘監察小組委員聘期自 100 年 10 月 1 日才開始, 因此分配水上分局轄區水上 太保 鹿草三鄉的監察小組委員不能參加今天的座談會, 並且和分局同仁認識互動, 不過, 將來委員需要分局幫忙的地方, 請給予方便並協助 八 結論 : ( 一 ) 感謝選委會蒞臨指導, 選舉期間, 大家多多溝通, 這次選舉工作, 要進行到 101 年投開票完畢, 選票運回集中保管才算結束 在未四個月, 大家都很繁忙, 但選舉只有一個目標, 就是 安全 選舉期間, 任何的閃失, 都可能產生無法預料的後果, 所以勉勵同仁務必全力以赴, 以完成任務 ( 二 ) 交換意見由選委會與分局各本權責辦理 九 散會 : 同日上午 11 時 05 分

164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與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舉行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聯繫座談會紀錄一 時間 :100 年 9 月 8 日下午 2 時二 地點 : 朴子分局 2 樓禮堂三 主持人 : 黃分局長順益李召集人清輝紀錄 : 蕭金澤四 出席人員 : 如簽到簿 六 主持人致詞 :( 略 ) 六 選委會 ( 四組 ) 業務報告 :( 略 ) 七 交換意見 ( 一 ) 雙溪所提問 : 假設選舉候選人於投票日未穿著候選人背心至投票所, 主動向值勤中之警察握手表示感謝, 該如何處置? 黃副總幹事保源 : 候選人於投票日未穿著候選人背心至投票所投票, 主動向值勤中之警察握手表示感謝, 如只單純的問候, 未提到競選相當問題, 並無違反選罷法 任何人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 之疑義 ( 二 ) 東石所提問 : 為防止民眾在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 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常因投開所建物不允許圍起 30 公尺空間圍帶 是否請於投票開始前, 由投票主任管理員向在場民眾說明, 並在警戒線上以紙張書寫說明, 讓民眾了解此線為圍帶位置所在 黃副總幹事保源 : 選罷法所規定在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 禁止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 係屬警衛人員權責, 行為人違法並以 經投票所警衛人員勸止不聽者為限, 始有罰則 至如投開所因地形建物的限制, 周遭未達 30 公尺範圍, 宜因地制宜即可 ( 三 ) 松梅所提問 :

165 本所轄內南竹里活動中心投開票所之門前無廣場 空地, 僅有約 4 公尺村道 ( 人車出入必經道路 ), 無法設置投開票所四周 30 公尺之警戒線, 報請分局承辦組裁示, 如何處置? 李召集人清輝 : 98 年辦理縣長 縣議員 鄉 ( 鎮 市 ) 長 3 合 1 選舉, 投開票所以圍帶區隔四周 30 公尺的界線, 也有同仁提出疑義, 選罷法規定的本意, 在防止閒雜人員無故趨近投開票所, 干擾他人行使投票權, 故如投開票所受限於地形的限制, 投票所警衛人員執行區隔四周 30 公尺的界線, 則以因地制宜, 不必拘泥於投開票所周邊是否有 30 公尺範圍為宜 例如, 今年初大埔鄉長補選, 即有民眾電話檢舉某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在當地投開票所斜對面, 中間雖有小道路間隔, 但辦事處在投開票所 30 公尺範圍內, 要求本會轉請清除競選辦事處宣傳旗幟, 本會即以上開理由予以說明, 另要求該辦事處宣傳旗幟不得超出公共道路 ( 四 ) 黃分局長順益 : 1 立法委員與總統 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兩項選舉罷免法適用處理方式一覽表, 分送本分局相關同仁研究內容, 如發現選舉人違法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 即以違反罰則較重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處罰 2 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在投票當天, 要服從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職務指揮監督 ( 五 ) 黃副總幹事保源 : 1 違反選罷法處罰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刑事處罰, 由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 第二種是行政罰鍰, 由主管選委會裁罰, 分局如有因違反選罷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之刑事案件, 請副知本會 2 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在投票當天發現選舉人違法情事, 建議迅速將違法人員帶離現場, 避免留置現場, 引起群眾事件 ( 六 ) 黃分局長順益 : 1 任何選舉, 警察人員要負治安責任, 職責重要, 如發現違規 違法情事, 辦案同仁要先完成蒐證工作

166 2 無論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或選舉投票日之違法案件, 一定要將違法者先帶離現場, 不要變成群眾聚集場所, 各所所長要蒐集轄區情資, 預先了解可能狀況 ( 七 ) 鄭課長啟東 : 1 感謝分局在選舉期間對於警局的協助, 保民課願意作為分局與選委會相關選務工作的聯絡窗口,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暨選舉投票日, 可能發生的狀況, 縣警局彙整 26 種 Q&A, 並已掛在警局網站 ( 將印成手冊 ), 請同仁多加利用 2 選舉日益趨近, 更要注意狀況處理, 最近台中市發生總統擬參選人蔡女士在募款餐會疑似受騷擾案件, 更要注意防範, 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在候選人登記後, 由國安局主導安全維護, 登記前, 由警局以隨滬 2 車 8 人負責其安全, 擬參選人下車後, 除隨車駕駛外, 其餘人員要下車協助安全維護, 以有效運用警力 八 臨時動議 : 無 九 結論 : 交換意見由選委會與分局各本權責辦理 十 散會 : 同日下午 3 時 0 分

167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與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舉行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聯繫座談會紀錄一 時間 :100 年 9 月 9 日上午 10 時二 地點 : 竹崎分局 2 樓禮堂三 主持人 : 馬分局長新民李召集人清輝紀錄 : 蕭金澤四 出席人員 : 如簽到簿 七 主持人致詞 :( 略 ) 六 選委會 ( 四組 ) 業務報告 :( 略 ) 七 交換意見 : 甲 分局建議一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當日, 本分局動員所屬警力出勤, 尚嫌不足, 仍須動員協助民力支援, 惟支援投開票所之協助民力有支領津貼, 而支援各分駐派出所巡邏及駐地之協勤民力並沒有支領津貼, 為避免發生同工不同酬情事, 建議修改相關法令讓支援各分駐派出所之協勤民力得以之領津貼 黃副總幹事保源 : 所提支領協勤津貼乙案, 以前也經他分局提起, 由於中選會與警政署已就選舉經費支應有過磋商, 即選委會支出之人事費, 僅限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屬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在投開票當天要受主任管理員指揮監督, 至其他配合警力之加班出勤費用業統籌分配警政署運用, 本案將利用機會建議中選會採納辦理 乙 分局建議二 : 本分局轄區部分位於山區, 選舉日 (101 年 1 月 14 日 ) 如逢雨季, 容易造成道路坍方, 使投票所工作人員無法上山執行投開票所任務及選票運送都會發生問題, 建議貴會研擬如因天候問題延誤開票後護選票工作之相關作業規定 黃副總幹事保源 :

168 1 本會在歷次選舉所定 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已附錄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本次選舉同樣會循例辦理 2 大選舉各投票所同日同步投票, 最好不要有部分投票所延後投票情形, 惟如偏遠山區情形特殊者, 同意於投票前一天將選票先行護送至投票所所在地派出所代為保管, 至如因開票後大雨致道路難行無法及時將選票送回選務作業中心, 則建議先行將開票結果統計表送回選務作業中心彙整, 當然這是最不得已的做法 ( 三 ) 鄭課長啟東 : 3 感謝分局在選舉期間對於警局的協助, 保民課願意作為分局與選委會相關選務工作的聯絡窗口,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暨選舉投票日, 可能發生的狀況, 縣警局彙整 26 種 Q&A, 並已掛在警局網站 ( 將印成手冊 ), 請同仁多加利用 4 選舉日益趨近, 更要注意狀況處理, 最近台中市發生總統擬參選人蔡女士在募款餐會疑似受騷擾案件, 更要注意防範, 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在候選人登記後, 由國安局主導安全維護, 登記前, 由警局以隨滬 2 車 8 人負責其安全, 擬參選人下車後, 除隨車駕駛外, 其餘人員要下車協助安全維護, 以有效運用警力 八 臨時動議 : 曾組長達霖 : 選票印製完成存放公所空間要有安全措施, 像竹崎鄉公所選票置放於公所右側獨棟一樓, 放置期間, 公所雖緊閉周圍門窗, 但由於係老舊建築, 安全堪慮, 建議公所另擇適當地點存放 黃副總幹事保源 : 所提問題, 已於上次選舉反映公所, 公所也作了若干改善, 如將後面門窗封閉 選票 24 時全天錄影, 本案將於會後, 再到公所實勘 九 結論 : 交換意見由選委會與分局各本權責辦理 十 散會 : 同日上午 11 時 10 分

169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與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舉行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聯繫座談會紀錄一 時間 :100 年 9 月 13 日上午 10 時二 地點 : 民雄分局 3 樓禮堂三 主持人 : 戴分局長能振李召集人清輝紀錄 : 蕭金澤四 出席人員 : 如簽到簿 八 主持人致詞 :( 略 ) 六 選委會黃副總幹事暨第四組業務報告 :( 略 ) 七 綜合討論 : ( 一 ) 戴分局長能振 : 1 明年元月 14 日總統副總統與立委選舉, 競爭激烈, 候選人已逐漸浮現抬面, 為防制候選人以金錢 暴力介入, 在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文宣是否違法? 宜請選舉委員會認定, 投開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安全維護, 是否周全? 為預防將來落選者藉口製造事端, 各分駐派出所要利用機會宣導 2 請選委會轉達立委候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勿穿著有姓名號次之競選服裝出現共場所, 以免違反選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之疑慮 3 請選委會規劃新聞記者於選舉投票日在投票所新聞採訪地點 ( 二 ) 李召集人清輝 : 1 民雄警分局人口在全縣最多, 是全縣首席分局, 明年 1 月 14 日選舉, 動見觀瞻, 我們辦理選舉要本公平 公正 公開 尤其總統選舉, 勝者, 一襲黃袍加身, 集天下大權於一身 這一次大選, 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 史無前例, 兩法競合部分, 要依照中選會所定 兩項選舉罷免法適用處理方式一表 處理 2 選舉人攜帶手機違規進入投開票所, 係違反總統選罷法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競合, 依中選會解釋, 從一重處罰, 以違反總統選罷法規定處行政刑罰

170 3 每次選舉, 背後都有地方民意代表撐腰, 如去年鄉代與村里長選舉, 在民雄鄉福權村投開票所發生一瘖啞選民要求由家屬陪同投票, 與投票所工作人員爭執案件, 幸經警衛人員及時掌空現場秩序, 請分局再次轉達警衛人員在本次選舉如有類似案件再予協助 ( 三 ) 民雄所蔡所長英世 : 請選委會在投票所入口處設置手機暫存放處, 以提供攜帶手機選民使用 ( 四 ) 分局一組陳組長坤成 : 選民所攜帶手機如無照相功能, 需否需暫存投票所入口處? 選委會蕭組長金澤 : 法規並未規定選民得攜帶無照相功能之手機進入投票所投票 ( 五 ) 戴分局長能振 : 請選委會在投票所入口處張貼設置手機暫存放處標語, 讓選民遵循 李召集人清輝 : 投票當天投票所入口處會張貼設置手機暫存放處標語 ( 六 ) 新港所陳所長清斌 : 投票所入口處設置手機暫存放處, 建議設置 籃子 較佳 ( 七 ) 李警員祺德 : 以前選舉投票當天, 選委會於投票所入口處設置放手機暫存放處, 供攜帶手機選民使用, 明年 1 月 14 日的選舉, 建議選委會繼續辦理, 並俟選民投完票後發還 ( 八 ) 月眉所丁所長肇凱 : 請選委會在投票所入口處張貼選民攜帶手機進入投票的罰則標語, 讓選民遵循 ( 九 ) 偵查隊陳隊長恒 : 1 請選委會在投票當天, 將選民所攜帶手機在進入於投票所前先行貼妥姓名條, 以方便投票後取回手機 2 投票當天, 如發現有任何人違法, 通常先予勸導或制止為主, 如勸導或制止不聽者, 始予以法辦 由於候選人各陣營常聚集投票所外面, 各所應加強巡邏, 以防止滋事 ( 十 ) 戴分局長能振 :

171 競選活動期間, 狀況可能較多, 建議選委會建立聯繫名冊供使用 另在投票天, 希望分配一組監察小組成員在分局, 俾協同違法察查 ( 十一 ) 鄭課長啟東 : 5 感謝分局在選舉期間對於警局的協助, 保民課願意作為分局與選委會相關選務工作的聯絡窗口,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暨選舉投票日, 可能發生的狀況, 縣警局彙整 26 種 Q&A, 並已掛在警局網站 ( 將印成手冊 ), 請同仁多加利用 6 選舉日益趨近, 更要注意狀況處理, 最近台中市發生總統擬參選人蔡女士在募款餐會疑似受騷擾案件, 更要注意防範, 尤其要以親切態度處理案件, 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在候選人登記後, 由國安局主導安全維護, 登記前, 由警局以隨滬 2 車 8 人負責其安全, 擬參選人下車後, 除隨車駕駛外, 其餘人員要下車協助安全維護, 以有效運用警力 7 請分局保防人員要搜集轄區情資, 除中興演習應全力以赴外, 要以總統擬參選人蔡女士在台中市發生疑似受騷擾的案子受上級檢討為鑑, 加強候選人住宅 競選辦事處巡邏, 尤其選前之夜, 候選人造勢活動更要確保順利結束 八 臨時動議 : 無 九 結論 : 交換意見由選委會與分局各本權責辦理 九 散會 : 同日上午 11 時 10 分

172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與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舉行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聯繫座談會紀錄一 時間 :100 年 9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20 分二 地點 : 布袋分局 2 樓會議室三 主持人 : 卓分局長金益李召集人清輝紀錄 : 蕭金澤四 出席人員 : 如簽到簿 十 主持人致詞 :( 略 ) 六 選委會第四組業務報告 :( 略 ) 七 綜合討論 : ( 一 ) 過溝所呂所長俊生 :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於私有土地或建物所設置競選廣告物, 有無違法? 選委會蕭組長金澤 : 1 選罷法規定, 宣傳品之張貼, 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 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該規定係為防止候選人隨意張貼宣傳品, 造成環境髒亂, 故以公領域為規範範圍 2 至競選廣告之懸掛或豎立, 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 並以嘉義縣政府公告得設置之地點為限 ( 二 ) 李召集人清輝 : 明年 1 月 14 日, 是國家元首與國會議員合併辦理的選舉, 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是首次, 根據之前與他分局幾場座談會所提的意見, 提出幾點供與會人員參考 : 1 明年 1 月 14 日所合併辦理的兩項選舉, 分別依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兩種法規, 兩法在執行上競合時, 請如蕭組長在業務報告所提的依照中選會所定 兩項選舉罷免法適用處理方式一表 處理 如選民違法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 同時違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61 條規定應處刑事罰, 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5 條規定應處行政罰兩種法條之競合, 依中選會上開一表所示, 要依處罰較重的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

173 2 去年 6 月鄉代選舉, 民雄鄉福權村投票所發生一瘖啞選民要求由家屬陪同投票, 與投票所工作人員爭執案件, 後雖經協調後解決, 但這個案例也說明了, 選舉發生群眾事件時, 要在第一時間將違法者或事主先行帶離現場, 避免群情激憤 3 選舉期間, 如有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 除違反行政刑法案件, 由警方逕依法辦理並副知本會外, 鑑於監察小組委員辦案經驗與蒐證設備的不足, 如發現應處行政罰違法部分, 請分局迅速通知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到場並協助蒐證及作筆錄 4 候選人於投票日未穿著有姓名號次之競選背心至投票所 ( 或公共場所 ), 主動向值勤中之警察問候, 並無不法 5 任何人於投票日, 不得於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範圍內喧嚷 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 所謂的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範圍內, 得視各投票所四周環境因地制宜, 以符合需要 6 總統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立委適用公職選罷法 ), 兩法所規定選舉權人定義不同, 總統選罷法規定年滿 20 歲以上, 並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居住滿 6 個月以上者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則規定要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才有立委選舉權, 請分局協助宣導 7 由於本會於選舉期間所增聘 30 名監察小組委員, 聘期自 100 年 10 月 1 日始生效, 故未能於今天通知與會, 將來有機會再介紹增聘委員與各位認識外, 分配鄉 ( 鎮 市 ) 責任區之監察小組委員, 將於是日借駐各分駐 ( 派 ) 出所, 以方便投票日違規察查, 八 卓分局長金益結論 : ( 一 ) 選委會所送 兩項選舉罷免法適用處理方式一表, 要速轉各所參照, 如須與選委會聯繫的地方, 要及時反映, 選舉工作不容有些許差錯 ( 二 ) 交換意見由選委會與分局各本權責辦理 九 散會 : 同日上午 11 時 30 分

174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與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舉行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聯繫座談會紀錄一 時間 :10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2 時 0 分二 地點 : 中埔分局 2 樓會議室三 主持人 : 沈分局長能成李召集人清輝紀錄 : 蕭金澤四 出席人員 : 如簽到簿 十一 主持人致詞 :( 略 ) 六 選委會第四組業務報告 :( 略 ) 七 討論事項 : 第 1 案 : 提案單位 : 中埔警分局案由 : 投開票所須距離出入口處 30 公尺即設置 圍帶, 以隔離非投票民眾進入, 惟有的投開票所距離不夠 30 公尺, 可否由主任管理員及警衛人員視現場地形 距離決定 圍帶 之設置? 決議 : 考量各投開票所面積 地形不盡相同, 同意在投開票所周遭 30 公尺範圍內, 由主任管理員及警衛人員視現場地形 距離, 因地制宜設置 圍帶, 以符合需要 第 2 案 : 提案單位 : 中埔警分局案由 : 為防止民眾在投開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 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常因投開票所建築物不允許圍起 30 公尺空間 圍帶 是否請主任管理員於投票開始前, 由主任管理員向在場民眾以口頭說明 宣告此圍帶之作用? 決議 : 併第 1 案辦理 第 3 案 : 提案單位 : 中埔警分局案由 : 本分局 番路鄉 選務作業中心將選票放置於該公所 1 樓, 缺乏應變處理縱深, 請選委會協調 番路鄉 選務作業中心另覓適當地點放置選票? 決議 : 選委會同意轉請番路鄉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第 4 案 : 提案單位 : 中埔警分局

175 案由 : 本分局 大埔鄉 轄區偏遠或交通不便地區之選票需於投開票前一日攜出選務作業中心, 存放於分駐所保管, 請選委會協調 大埔鄉 選務作業中心可否將選票放置於大埔鄉公所? 決議 : 一 大埔鄉公所所在地投票所之選票, 投票前 1 天, 以存放公所保管並由分駐所派員協助警衛為宜 二 選委會同意轉請大埔鄉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八 交換意見 : ( 一 ) 李召集人清輝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年 1 月 14 日舉行投票, 兩種選舉分別適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兩種法規, 兩法內容不盡相同, 如選民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 同時違反上開兩法, 依中選會所定 兩項選舉罷免法適用處理方式一表 意涵, 即從一重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選舉違法以先行勸導 制止不聽後, 始予告發 如在投票所發現有攜出選票違規情形, 因係屬違反行政刑法案件, 請警方逕依法辦理並副知本會, 如係選民無故撕毀選票, 則屬主管選委會裁處行政罰案件, 屆時請警衛人員協助到場之監察小組委員蒐證及作筆錄 另僅就已參加其他分局座談會綜合意見提出幾點供參考 : 8 候選人於投票日未穿著有姓名號次之競選背心至投票所 ( 或公共場所 ), 主動向值勤中之警察問候, 並無不法 9 任何人於投票日, 不得於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範圍內喧嚷 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 所謂的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範圍內, 得視各投票所四周環境因地制宜, 以符合需要 例如, 今年初, 貴分局轄內大埔鄉長補選時, 即有民眾電話檢舉某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距離投票所在 30 公尺範圍內, 要求投票當天拆除競選旗幟云云 10 選舉投票日, 各投票所將設置選民手機暫置放處, 並於投票所入口處張貼提醒選民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暨違反者之罰則 11 總統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立委適用公職選罷法 ),

176 兩法所規定選舉權人定義不同, 詳細部分請黃副總說明 由於本會於選舉期間所增聘 30 名監察小組委員, 聘期自 100 年 10 月 1 日始生效, 故未能於今天通知與會, 將來有機會再介紹增聘委員與各位認識外, 分配鄉 ( 鎮 市 ) 責任區之監察小組委員, 將於是日借駐各分駐 ( 派 ) 出所, 以方便投票日違規察查 ( 二 ) 黃副總幹事保源 : 總統選罷法規定年滿 20 歲以上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居住滿 6 個月以上者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則規定要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才有立委選舉權, 以嘉義縣為例, 選民在 101 年 1 月 14 日投票 1 天在嘉義縣設籍滿 4 個月者, 在嘉義縣 ( 如第 1 選區 ) 具有立委選舉權, 惟在 100 年 11 月 11 日立委選舉公告後遷出該選區者, 則無立委選舉權 ; 另在 101 年 1 月 14 日投票前 1 天在嘉義縣設籍並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滿 6 個月者具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請分局協助宣導 九 主席結論 : 交換意見由選委會與分局各本權責辦理 十 散會 : 同日下午 3 時 0 分

177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嘉義縣選舉區選舉候選人設立之主分競選辦事處審查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2 時 30 分地點 : 本會小會議室主席 : 陳委員宸鈁記錄 : 李麗華出席委員 : 如附簽到表列席人員 : 如附簽到表一 主持人致詞 :( 略 ) 二 報告事項 : 洽悉 三 討論事項 : 提案 ( 一 ) 案由 : 檢提第 8 屆立法委員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 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4 條規定辦理 二 本次選舉候選人設立之競選辦事處第一選舉區蔡易餘及翁重鈞共設 11 處, 第二選舉區陳以真及陳明文共設 19 處合計 30 處, 經本組派員實地查勘, 除部分住址誤植及變更處所, 餘皆符合規定 三 附第 8 屆立法委員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初審意見表及登記一覽表各 1 份 辦法 : 提請審查小組審議後予以登記並函復各候選人同意備查 決議 : 一 照案通過並函復各候選人予以登記 二 101 年 1 月 14 日投票日前, 各候選人如有增減設立競選辦事處, 同意先行由選委會業務組依法逕為處理, 並俟下次監察小組委員會報告 三 競選辦事處登記一覽表函送縣警察局作為重點巡邏資料 四 散會 : 同日下午 2 時 55 分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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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中選務字第 號 主 旨 :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種類 選舉區 投票日期 投票起止時間及地點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受理申請為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之起止日期 時間及地點等事項 依據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 條 第 7 條第 1 款 第 23 條第 1 項 第 34 條第 1 款 第 38 條 公告事項 : 一 選舉種類 :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 二 選舉區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三 投票日期 起止時間及地點 : ( 一 ) 投票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 二 ) 投票時間 : 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 三 ) 投票地點 : 直轄市 縣 ( 市 ) 各投票所 四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新臺幣 424,634,000 元 五 受理申請為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之起止日期 時間及地點 : 主任委員張博雅 ( 一 ) 起止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6 日至 9 月 20 日 ( 二 ) 時間 : 每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 三 ) 地點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 (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中央選舉委員會櫃檯 -158-

180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中選務字第 號 主 旨 : 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 地點 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依據 : 公告事項 :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二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 4 條 一 申請登記期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5 日止 ( 如郵寄申請, 其截止日期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 二 申請登記地點 : 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區 ) 戶政事務所 三 應備具書件及份數 : ( 一 ) 申請書 1 份 ( 如附式一 ) ( 二 ) 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 ( 含護照號碼 姓名 出生日期 發照日期 效期截止日期 ) 影本 1 份 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 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 ( 三 ) 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 1 個 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 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四 申請登記方式 : 得以郵寄方式或委託他人申請登記 委託他人辦理者除前項應備具之書件外, 並應檢附委託書 ( 如附式二 ) 主任委員張博雅 -159-

181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1 日中選務字第 號 主 旨 :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依據 :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3 條第 1 項 第 2 項及第 4 項 二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 : 一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名單 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李幸長吳武明莊孟學黃國華宋楚瑜林瑞雄高國慶鄧秀寶許榮淑吳嘉琍林金瑛石翊靖 二 徵求連署之期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2 日至 100 年 11 月 5 日 三 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 時間及地點 : ( 一 ) 期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2 日至 100 年 11 月 5 日 ( 二 ) 時間 : 每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 三 ) 地點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 四 法定連署人數 :257,695 人 主任委員張博雅 -160-

182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中選務字第 號 主旨 :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之連署結果 依據 :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3 條第 4 項 二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9 條 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之連署結果 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李幸長 吳武明 提出連署人數 :0 人合於規定之連署人數 :0 人 連署結果 : 未完成連署 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莊孟學 黃國華 提出連署人數 :0 人合於規定之連署人數 :0 人 連署結果 : 未完成連署 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宋楚瑜 林瑞雄 提出連署人數 :463,278 人合於規定之連署人數 : 445,864 人 連署結果 : 完成連署 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高國慶 鄧秀寶 提出連署人數 :0 人合於規定之連署人數 :0 人 連署結果 : 未完成連署 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許榮淑 吳嘉琍 提出連署人數 :0 人合於規定之連署人數 : 0 人 連署結果 : 未完成連署 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林金瑛 石翊靖 提出連署人數 :391 人合於規定之連署人數 : 313 人 連署結果 : 未完成連署 主任委員張博雅 -161-

183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中選務字第 號 主 旨 :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 地點 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 : 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 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4 條 第 31 條 第 32 條 第 34 條第 2 款 第 44 條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 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3 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及第 10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 一 申請登記之期間及地點 : ( 一 ) 起止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5 日 ( 二 ) 時間 : 每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 三 ) 地點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3 樓中央選舉委員會櫃檯 二 申請登記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 表件份數 1.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1 份 2. 每一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各 1 份 3. 每一候選人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記事欄不得省略 ) 各 1 份 4. 每一候選人足資證明曾設籍 15 年以上之戶籍謄本 ( 候選人依前項繳交之戶籍謄本如已足資證明曾設籍 15 年以上者, 得免繳各 1 份送 ) 5. 每一候選人一式 2 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 包括登記申請調各 25 張查表之相片 ) 6. 每一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 1 份 7. 每一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 其國內外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 於 93 年 3 月 20 日以後辦理之總統 副總統選舉及各 1 份 97 年 1 月 12 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 曾刊登於選舉公 -162-

184 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 得予免附 但應於刊登選舉公報候 選人個人資料表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 ) 8. 設競選辦事處者, 其登記書 1 份 9. 政黨推薦書或完成連署證明書 1 份 10. 每一候選人國民身分證 驗後當面發還 各 1 份 11. 每一候選人經認證之授權查證外國國籍中文同意書 各 3 份 12. 每一候選人經認證之授權查證外國國籍英文同意書 各 3 份 三 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 ( 一 ) 起止日期 : 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 (100 年 11 月 17 日 ) 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 (100 年 11 月 25 日 ) ( 二 ) 時間及地點 : 與申請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四 申請登記應繳納之保證金 : ( 一 ) 每一組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 1 千 500 萬元 ( 二 ) 保證金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 五 申請登記為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者, 應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亦得委託其中 1 人親自辦理或聯名委託他人辦理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者, 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六 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於申請登記時, 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主任委員張博雅 -163-

185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中選務字第 號 主 旨 :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 依據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4 款 第 36 條, 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第 18 條 公告事項 : 一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 號次 總統候選人 副總統候選人 1 蔡英文 蘇嘉全 2 馬英九 吳敦義 3 宋楚瑜 林瑞雄 二 競選活動期間之起 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 止時間 ( 一 ) 期間 :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 ( 二 ) 時間 : 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10 時 主任委員張博雅 -164-

186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 中選務字第 號 主旨 : 公告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當選人名單 依據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6 款 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公告事項 :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當選人名單 當選職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推薦之政黨得票數 總統馬英九男民國 39 年 7 月 13 日 中國國民黨 6,891,139 副總統吳敦義男民國 37 年 1 月 30 日 主任委員張博雅 -165-

187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中選務字第 號 主 依 旨 : 公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之種類 名額 選舉區之劃分 投票日期 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事項 據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 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項 第 41 條 公告事項 : 一 選舉種類 : 第 8 屆立法委員 二 投票日期 起止時間及地點 : ( 一 ) 投票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 二 ) 投票時間 : 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 三 ) 投票地點 : 直轄市 縣 ( 市 ) 各投票所 三 選舉區劃分及應選出名額 : ( 一 ) 區域選出立法委員 73 人, 其選舉區及名額如下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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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二 ) 原住民選出立法委員 6 人, 其選舉區及名額如下 : 選舉區名額備註 -174-

196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 3 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 3 ( 三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 34 人, 以全國為選舉區,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之, 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各政黨當選名單中, 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四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 一 )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如下 : 選舉區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元 ) 選舉區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元 ) 臺北市第 1 選舉區 17,064,000 臺北市第 2 選舉區 16,790,000 臺北市第 3 選舉區 17,338,000 臺北市第 4 選舉區 18,085,000 臺北市第 5 選舉區 16,422,000 臺北市第 6 選舉區 16,553,000 臺北市第 7 選舉區 16,422,000 臺北市第 8 選舉區 16,429,000 新北市第 1 選舉區 17,846,000 新北市第 2 選舉區 17,176,000 新北市第 3 選舉區 16,736,000 新北市第 4 選舉區 17,358,000 新北市第 5 選舉區 16,407,000 新北市第 6 選舉區 15,626,000 新北市第 7 選舉區 15,941,000 新北市第 8 選舉區 17,197,000 新北市第 9 選舉區 16,329,000 新北市第 10 選舉區 17,077,000 新北市第 11 選舉區 17,012,000 新北市第 12 選舉區 16,282,000 臺中市第 1 選舉區 15,664,000 臺中市第 2 選舉區 17,462,000 臺中市第 3 選舉區 16,403,000 臺中市第 4 選舉區 17,579,000 臺中市第 5 選舉區 18,257,000 臺中市第 6 選舉區 16,836,000 臺中市第 7 選舉區 17,458,000 臺中市第 8 選舉區 15,549,000 臺南市第 1 選舉區 17,133,000 臺南市第 2 選舉區 17,677,000 臺南市第 3 選舉區 18,173,000 臺南市第 4 選舉區 18,029,000 臺南市第 5 選舉區 18,251,000 高雄市第 1 選舉區 15,812,000 高雄市第 2 選舉區 16,655,000 高雄市第 3 選舉區 17,613,000 高雄市第 4 選舉區 16,158,000 高雄市第 5 選舉區 15,748,000 高雄市第 6 選舉區 15,583,000 高雄市第 7 選舉區 16,292,000 高雄市第 8 選舉區 17,173,000 高雄市第 9 選舉區 16,567,000 桃園縣第 1 選舉區 17,178,000 桃園縣第 2 選舉區 17,050,000 桃園縣第 3 選舉區 16,727,000 桃園縣第 4 選舉區 16,976,000 桃園縣第 5 選舉區 16,601,000 桃園縣第 6 選舉區 16,364,000 新竹縣選舉區 20,413,000 苗栗縣第 1 選舉區 15,485,000 苗栗縣第 2 選舉區 16,072,000 彰化縣第 1 選舉區 16,609,000 彰化縣第 2 選舉區 16,417,000 彰化縣第 3 選舉區 17,256,000 彰化縣第 4 選舉區 17,001,000 南投縣第 1 選舉區 14,961,000 南投縣第 2 選舉區 15,453,000 雲林縣第 1 選舉區 17,361,000 雲林縣第 2 選舉區 17,614,000 嘉義縣第 1 選舉區 15,315,000 嘉義縣第 2 選舉區 15,903,000 屏東縣第 1 選舉區 15,922,000 屏東縣第 2 選舉區 15,687,000 屏東縣第 3 選舉區 15,426,000 宜蘭縣選舉區 19,321,000 花蓮縣選舉區 15,178,000 臺東縣選舉區 13,135,000 澎湖縣選舉區 12,024,000 基隆市選舉區 17,826,000 新竹市選舉區 18,704,000 嘉義市選舉區 15,693,000 金門縣選舉區 12,095,000 連江縣選舉區 10,208,

197 ( 二 )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如下 : 選舉區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元 ) 選舉區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元 )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 11,703,000 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 11,914,000 主任委員張博雅 -176-

198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中選務字第 號 主 旨 : 公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 地點 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 :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 第 32 條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 項 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47 條, 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款 第 2 款 第 15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第 1 款 第 23 條第 1 項 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3 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及第 10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 一 申請登記期間 : ( 一 ) 起止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5 日 ( 二 ) 時間 : 每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二 申請登記地點 : ( 一 ) 區域選出立法委員 : 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 ( 二 ) 原住民選出立法委員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 ( 三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 :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 樓北側中央選舉委員會櫃臺 三 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 ( 一 ) 區域及原住民選出立法委員 表件 區域份數 原住民份數 1.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1 份 1 份 2. 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1 份 1 份 3. 本人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記事欄不得省略 ) 1 份 1 份 4. 本人一式 2 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 包括登記申請調查表之相片 ) 5 張 47 張 5. 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 1 份 1 份 -177-

199 6. 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 其國內外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 於 93 年 3 月 20 日以後辦理之總統 副總統選舉及 97 年 1 月 12 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 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 各 1 份 各 1 份 內之候選人學歷, 得予免附 但應於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個人資料表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 ) 7. 設競選辦事處者, 其登記書 1 份 1 份 8. 經政黨推薦者, 其政黨推薦書 1 份 1 份 9. 國民身分證 驗後當面發還 1 份 1 份 ( 二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 表件 份數 1. 登記申請書及其名單 並均應加蓋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發給之該黨圖記 各 1 份 2. 每一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各 1 份 3. 每一全國不分區候選人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 記事欄不得省略 ) 各 1 份 4. 每一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由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自僑務委員會發證之日起 1 年內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 各 1 份 核發者 ) 5. 每一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未曾設有戶籍之切結書或戶政機關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戶籍遷出國外 各 1 份 連續 8 年以上之戶籍謄本 6. 每一候選人一式 2 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 包括登記申請調查表之相片 ) 各 4 張 7. 每一候選人同意書 ( 政黨登記之候選人, 應為該政黨黨員 ) 各 1 份 8. 刊登選舉公報之政黨政見 1 份 9.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個人資料 各 1 份 10. 每一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 其國內外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 於 93 年 3 月 20 日以後辦理之總統 副總統選舉及 97 年 1 月 12 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 各 1 份 人員選舉, 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 得予免附 但應於刊登選 舉公報候選人個人資料表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 ) 11. 刊登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之政黨標章式樣與電子檔, 及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儲存於光碟片之 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 但未有政黨標章者, 免附 ) 電子檔一式 2 份, 式樣及證明文件 影本各 1 份 12. 政黨現有立法委員名冊及各該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 但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各 1 份 法第 24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申請登記之政黨, 免附 ) -178-

200 13. 第 8 屆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選舉推薦候選人名冊 ( 但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各 1 份 第 24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登記之政黨, 免附 ) 14.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申請書 ( 不申請者, 免附 ) 1 份 四 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 ( 一 ) 期間 : 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 (100 年 11 月 17 日 ) 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 (100 年 11 月 25 日 ) ( 二 ) 時間及地點 : 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 應繳納保證金 : ( 一 ) 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 20 萬元 ( 二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 20 萬元, 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 三 ) 保證金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 ; 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 區域 原住民選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 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 政黨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或領表, 應由該政黨指定之人員, 持加蓋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所頒發該政黨圖記之函件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同時應繳驗該被指定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 驗後發還 八 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於申請登記時, 向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 應由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之政黨, 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主任委員張博雅 -179-

201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3 日中選務字第 號 主 旨 : 公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依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4 項 第 5 項 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2 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款及第 24 條 公告事項 : 一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180-

202 -181-

203 -182-

204 二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183-

205 三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及其登記候選人名單 -184-

206 -185-

207 四 競選活動期間之起 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 止時間 ( 一 ) 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13 日 ( 二 ) 時間 : 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10 時 主任委員張博雅 -186-

208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9 日發文字號 : 中選務字第 號 主旨 : 公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依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 : 一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選舉區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民國 推薦之政黨 得票數 臺北市第 1 選舉區丁守中男 中國國民黨 112,571 臺北市第 2 選舉區姚文智男 民主進步黨 99,229 臺北市第 3 選舉區羅淑蕾女 中國國民黨 118,503 臺北市第 4 選舉區蔡正元男 中國國民黨 111,260 臺北市第 5 選舉區林郁方男 中國國民黨 100,292 臺北市第 6 選舉區蔣乃辛男 中國國民黨 108,488 臺北市第 7 選舉區費鴻泰男 中國國民黨 114,009 臺北市第 8 選舉區賴士葆男 中國國民黨 117,892 新北市第 1 選舉區吳育昇男 中國國民黨 107,821 新北市第 2 選舉區林淑芬女 民主進步黨 114,091 新北市第 3 選舉區高志鵬男 民主進步黨 95,649 新北市第 4 選舉區李鴻鈞男 中國國民黨 103,165 新北市第 5 選舉區黃志雄男 中國國民黨 90,856 新北市第 6 選舉區林鴻池男 中國國民黨 86,

209 新北市第 7 選舉區 江惠貞 女 中國國民黨 73,686 新北市第 8 選舉區 張慶忠 男 中國國民黨 101,161 新北市第 9 選舉區 林德福 男 中國國民黨 89,767 新北市第 10 選舉區 盧嘉辰 男 中國國民黨 89,570 新北市第 11 選舉區 羅明才 男 中國國民黨 132,426 新北市第 12 選舉區 李慶華 男 中國國民黨 73,953 臺中市第 1 選舉區 蔡其昌 男 民主進步黨 81,669 臺中市第 2 選舉區 顏清標 男 無黨團結聯盟 118,585 臺中市第 3 選舉區 楊瓊瓔 女 中國國民黨 99,400 臺中市第 4 選舉區 蔡錦隆 男 中國國民黨 101,702 臺中市第 5 選舉區 盧秀燕 女 中國國民黨 129,822 臺中市第 6 選舉區 林佳龍 男 民主進步黨 96,685 臺中市第 7 選舉區 何欣純 女 民主進步黨 101,006 臺中市第 8 選舉區 江啟臣 男 中國國民黨 69,136 臺南市第 1 選舉區 葉宜津 女 民主進步黨 120,623 臺南市第 2 選舉區 黃偉哲 男 民主進步黨 144,399 臺南市第 3 選舉區 陳亭妃 女 民主進步黨 139,301 臺南市第 4 選舉區 許添財 男 民主進步黨 115,439 臺南市第 5 選舉區 陳唐山 男 民主進步黨 120,401 高雄市第 1 選舉區 邱議瑩 女 民主進步黨 89,913 高雄市第 2 選舉區 邱志偉 男 民主進步黨 96,818 高雄市第 3 選舉區 黃昭順 女 中國國民黨 101,055 高雄市第 4 選舉區 林岱樺 女 民主進步黨 111,188 高雄市第 5 選舉區 管碧玲 女 民主進步黨 92,

210 高雄市第 6 選舉區 李昆澤 男 民主進步黨 81,477 高雄市第 7 選舉區 趙天麟 男 民主進步黨 98,341 高雄市第 8 選舉區 許智傑 男 民主進步黨 104,292 高雄市第 9 選舉區 林國正 男 中國國民黨 70,600 桃園縣第 1 選舉區 陳根德 男 中國國民黨 102,648 桃園縣第 2 選舉區 廖正井 男 中國國民黨 92,035 桃園縣第 3 選舉區 陳學聖 男 中國國民黨 97,654 桃園縣第 4 選舉區 楊麗環 女 中國國民黨 105,827 桃園縣第 5 選舉區 呂玉玲 女 中國國民黨 78,504 桃園縣第 6 選舉區 孫大千 男 中國國民黨 102,528 新竹縣選舉區 徐欣瑩 女 中國國民黨 171,466 苗栗縣第 1 選舉區 陳超明 男 中國國民黨 82,902 苗栗縣第 2 選舉區 徐耀昌 男 中國國民黨 118,858 彰化縣第 1 選舉區 王惠美 女 中國國民黨 63,084 彰化縣第 2 選舉區 林滄敏 男 中國國民黨 96,108 彰化縣第 3 選舉區 鄭汝芬 女 中國國民黨 101,352 彰化縣第 4 選舉區 魏明谷 男 民主進步黨 92,085 南投縣第 1 選舉區 馬文君 女 中國國民黨 78,083 南投縣第 2 選舉區 林明溱 男 中國國民黨 79,008 雲林縣第 1 選舉區 張嘉郡 女 中國國民黨 90,811 雲林縣第 2 選舉區 劉建國 男 民主進步黨 121,368 嘉義縣第 1 選舉區 翁重鈞 男 中國國民黨 73,481 嘉義縣第 2 選舉區 陳明文 男 民主進步黨 86,828 屏東縣第 1 選舉區 蘇震清 男 民主進步黨 94,

211 屏東縣第 2 選舉區 王進士 男 中國國民黨 80,696 屏東縣第 3 選舉區 潘孟安 男 民主進步黨 93,685 宜蘭縣選舉區 陳歐珀 男 民主進步黨 127,303 花蓮縣選舉區 王廷升 男 中國國民黨 57,557 臺東縣選舉區 劉櫂豪 男 民主進步黨 31,685 澎湖縣選舉區 楊曜 男 民主進步黨 23,823 基隆市選舉區 謝國樑 男 中國國民黨 110,196 新竹市選舉區 呂學樟 男 中國國民黨 121,848 嘉義市選舉區 李俊俋 男 民主進步黨 72,343 金門縣選舉區 楊應雄 男 中國國民黨 12,435 連江縣選舉區 陳雪生 男 無 2,528 二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選舉區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民國 推薦之政黨得票數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 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 廖國棟男 中國國民黨 26,998 鄭天財 Sra.Kacaw 男 中國國民黨 23,480 林正二男 親民黨 13,992 孔文吉男 中國國民黨 31,629 高金素梅女 無黨團結聯盟 29,520 簡東明 Uliw.Qaljupayare 男 中國國民黨 28,581 三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政黨名稱姓名性別 4 出生年月日民國 得票數 中國國民黨王金平男 ,863,

212 民主進步黨 王育敏 女 曾巨威 男 楊玉欣 女 邱文彥 男 洪秀柱 女 吳育仁 男 潘維剛 女 陳鎮湘 男 李貴敏 女 蘇清泉 男 陳碧涵 女 詹凱臣 男 徐少萍 女 紀國棟 男 陳淑慧 女 陳節如 女 柯建銘 男 吳宜臻 女 李應元 男 田秋堇 女 蔡煌瑯 男 蕭美琴 女 陳其邁 男 鄭麗君 女 ,556,

213 台灣團結聯盟 親民黨 段宜康 男 尤美女 女 吳秉叡 男 薛凌 女 許忠信 男 黃文玲 女 林世嘉 女 李桐豪 男 張曉風 女 ,178, ,089 主任委員張博雅

214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0 日發文字號 : 中選務字第 號 主旨 : 公告更正第 8 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彰化縣第 1 選舉區當選人王惠美之得票數為 63,026 票 依據 :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第 1 項 第 69 條第 1 項 二 本會第 426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 第 8 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 彰化縣第 1 選舉區當選人為王惠美, 本會 101 年 1 月 19 日中選務字第 號原公告得票數為 63,084 票, 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 2 月 3 日彰院賢民數 101 年度選聲字第 1 號函重新計票結果, 當選人王惠美得票數為 63,026 票, 特予更正 主任委員張 博雅 -193-

215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發文字號 : 嘉縣選二字第 號 主旨 : 公告嘉義縣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人人數 依據 :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34 條第 1 項第 5 款 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 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38 條第 1 項第 5 款 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 一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人人數如下 : 選舉種類 總統副總統選舉 選舉人人數合計 431,588 男 225,035 女 206,553 二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人人數如下 : 選舉種類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選舉人人數合計 431,663 男 225,041 女 206,622 選舉區別選舉種類 第 1 選舉區選舉人人數第 2 選舉區選舉人人數 選舉人人數 -194-

216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 小計 202,958 男 105,544 女 97,414 小計 222,969 男 116,943 女 106,026 合計 425,927 男 222,487 女 203,440 選舉種類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 平地原住民選舉人人數小計 458 男 145 女 313 山地原住民選舉人人數小計 3,431 男 1,657 女 1,774 選舉人人數 合計 3,889 男 1,802 女 2,087 選舉種類 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 區域選舉人人數 小計 425,927 男 222,487 女 203,440 平地原住民選舉人人數小計 458 男 145 女 313 山地原住民選舉人人數小計 3,431 男 1,657 女 1,774 選舉人人數 合計 429,816 男 224,289 女 205,527 主任委員吳容輝 -195-

217

218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督導實施計畫 100 年 11 月 21 日核定實施 一 目的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督導所屬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俾所屬選舉委員會能正確傳達投開票所作業標準程序, 加強宣導投開票作業重點, 提升講習成效, 使投票日順利圓滿完成投開票作業, 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 辦理單位 : ( 一 ) 主辦單位 : 本會選務處 ( 二 ) 協辦單位 : 本會綜合規劃處 法政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三 督導人員編組 : 由本會各處室指派科長以上人員共同組成 ( 調兼人員除外 ) 四 督導對象及場次 : ( 一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主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 二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委由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辦理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 三 ) 每ㄧ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辦理 ( 含委辦 ) 之講習, 各擇定 1 場次由督導人員前往督導, 總計 22 場次 五 辦理期間 :10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 月 4 日止 六 實施方式 : ( 一 ) 由督導人員協調督導之場次後, 依據本會選務處提供之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所報講習計畫及補充資料等, 前

219 往現場督導, 並填具督導紀錄表 ( 二 ) 督導人員應於督導紀錄表簽章後送請單位主管核章, 並於督導完成後 2 日內, 將督導紀錄表送交本會選務處承辦人員彙整 七 督導項目 : ( 一 ) 講習辦理單位是否依所報講習計畫所定時間 地點 課程 講座 ( 師 ) 等規劃辦理 ( 二 ) 講習辦理單位是否發給每位學員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之講習教材 ( 三 ) 講習辦理單位是否播放投開票所作業程序 DVD 教材, 並將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宣導重點 納入補充說明 ( 四 ) 講習辦理單位擇定講習場所是否合宜 ( 五 ) 參訓學員上課反應情形及出席率 八 實施經費 : 督導人員督導期間以公假登記, 所需差旅費由本會 100 年度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或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先期作業費項下支應 九 督導結果 : ( 一 ) 本次督導過程所發現之重大缺失, 將函送各受考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檢討改進 ( 二 ) 本次督導結果, 列入 100 年度各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績效項目考核 十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220 3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督導人員表受督導單位督導人員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高處長美莉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賴處長錦珖臺中市選舉委員會陳科長怡芬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林科長惠華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莊處長國祥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朱科長曉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陳主任慧珍苗栗縣選舉委員會林科長惠華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陳科長怡芬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蔡科長金誥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楊副處長松濤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楊副處長松濤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蔡主任穎哲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賴處長錦珖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王科長曉麟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王科長曉麟澎湖縣選舉委員會林專門委員裕泰金門縣選舉委員會莊處長國祥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蔡科長金誥基隆市選舉委員會李主任奕君新竹市選舉委員會蔡科長金誥嘉義市選舉委員會阮主任冠 -198-

221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降低無效票改進作為計畫 壹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 年度施政計畫策略目標 推動降低無效票改進作為 計畫 貳 目標降低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無效票比率 參 執行機關各級選舉委員會 肆 期程本計畫核定日至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止 伍 實施策略一 法令檢討修正及宣導 二 選務人員講習訓練納入選舉票無效情形認定之相關課程 三 製作相關宣傳短片 廣播帶 插播卡或海報等, 加強選舉人認識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四 利用廣播電視或平面媒體, 加強宣導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五 利用公辦政見發表會時機, 由主持人呼籲選民注意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六 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利用接受媒體訪談時機, 強調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七 投票日前發布新聞稿, 籲請民眾於投票日注意勿以 蓋章 或 按指印 方式圈選 八 選舉公報載明選舉票正確圈選方式及無效票相關規定 九 投開票所應備置快乾打印台

222 十 投開票所之圈票處張貼 請用投票工具圈蓋選票, 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之標示 十一 投開票所之適當處所張貼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 十二 選舉人以蓋章方式領取選票, 印章交還選舉人時, 應提醒勿用印章圈蓋選舉票 十三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納入無效票相關規定 十四 投票通知單加註 請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蓋選舉票, 選舉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陸 考成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自本計畫核定日至 100 年 12 月 15 日, 及 100 年 12 月 16 日至 101 年 1 月 14 日之規劃辦理情形, 應分別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及 101 年 1 月 20 日前, 填具執行情形報告表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評核 柒 經費辦理本計畫所需之經費, 由各選舉委員會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 其它事項本計畫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223 ( 機關全稱 ) 辦理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降低無效票改進作 為計畫 執行情形報告表 項次策略項目規劃辦理情形 執行期間 : 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 : 填表人 :

224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實施計畫 壹 目的 為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 妥善應用各級選舉委員會及各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人力 物力資源, 以期能安全 正確 迅速完成電腦計票統計工作, 即時提供外界查詢開票計票情形, 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 計畫期間 自 100 年 6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 月 16 日止 參 計畫範圍 一 有關本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軟體開發建置 二 有關中央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及各選務作業中心連線作業所需數據線路之規劃 辦理 三 有關中央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及各選務作業中心電腦作業所需軟硬體設施之規劃 建置 四 有關媒體連線報導所需軟硬體設施之規劃 建置 五 有關網際網路提供選情資訊查詢所需軟硬體設施之規劃 建置 六 有關中央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及各選務作業中心電腦計票作業人員之調派 訓練 七 有關本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安全之加強防護及備援

225 肆 執行單位 方案之規劃 辦理 一 主辦單位 : 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 協辦單位 :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各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 伍 作業方式 一 各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於開票後, 將投開票 所送達之投開票所報告表登錄電腦, 經確認輸入無誤 後, 系統自動彙整並即時提供外界查詢 二 各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因故無法登錄資料時, 由所屬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作為備援登錄 ; 直 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因故無法登錄資料時, 則由 中央選情中心作為備援登錄, 詳細作業程序中央選舉 委員會將於相關備援方案另訂之 三 當選註記作業方式 : ( 一 ) 立法委員區域選舉於各選舉區開票結束後, 由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做當選註記 ( 二 ) 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舉俟全國開票作業結束後,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做當選註記 ( 三 ) 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俟政黨選舉票全國開票作業結束後,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計算政黨比例分配名額並做當選註記 ( 四 ) 總統副總統選舉 : 於全國開票作業結束後,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做當選註記 四 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置中央選情中心, 除作為計票主機 及中央聯絡員作業場所外, 並提供外賓參訪及媒體採

226 訪需求 五 中央選情中心提供計票網站, 提供一般民眾上網查詢開票最新狀況 ; 另以檔案下載方式提供大眾傳播媒體連線報導即時計票結果 陸 作業設備 一 中央選情中心設置適量計票系統應用伺服器 資料庫伺服器 連線及安全防護設備, 並另設置即時備援中心及相關備援線路 設備 二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設置適量個人電腦及雷射印表機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為因應地方媒體採訪需求, 所需之額外設備由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自行準備 三 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以每 50 個投開票所為單位, 配置適量個人電腦及雷射印表機 柒 作業分工 一 電腦計票作業系統軟硬體建置 數據線路安裝 備援計票中心之設置及操作人員訓練,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督導承包廠商負責完成 二 投開票當日中央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及各選務作業中心所需之電腦技術支援人力, 由承包廠商負責 三 投開票當日中央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及各選務作業中心所需之通訊 電力支援人力, 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洽相關電信 電力公司支援 四 各選舉委員會及選務作業中心電腦作業聯絡員及電腦

227 操作人員, 由各該選舉委員會及選務作業中心負責派任 五 各選舉委員會及選務作業中心電腦作業所需場地, 由各該選舉委員會及選務作業中心提供 六 各選舉委員會及選務作業中心電腦操作人員訓練所需場地, 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負責提供 七 作業期間, 分派至各選舉委員會及選務作業中心之硬體設備, 由各該選舉委員會或選務作業中心負責保管 捌 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相關經費支應 玖 其他 一 本次選舉電腦計票相關作業程序, 如人員訓練計畫 設備安裝計畫 備援方案及電腦計票標準作業程序等,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之 二 各作業單位間整體配合事宜,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需要隨時召集會議協調 三 承包廠商應配合選舉作業時程, 及早分批或分區辦理系統操作使用及登錄查詢人員之教育訓練 四 承包廠商應擬具資安防護計畫, 加強整體系統安全防護及其測試 檢查等工作, 嚴防電腦病毒及未經許可之入侵

228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 系統安裝建置計畫 ( 直轄市 縣市選委會及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相關部分 )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06-

229 壹 概述 本系統安裝建置工作計畫, 係依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專案管理計畫 研擬而成, 期使各相關單位明瞭工作細節及配合事項, 俾如期完成系統伺服器及電腦設備安裝工作

230 貳 系統安裝建置工作範圍及配置方案 一 本計畫之實施範圍涵蓋 : 1. 中央選情中心 設置地點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大禮堂 2. 縣市選舉委員會 設置地點 : 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指定地點 3. 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 設置地點 : 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指定地點 4. 中央計票備援中心 設置地點 : 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機房

231 二 伺服器主機及電腦設備配置方案 圖 1: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系統建置及網路整體架構規劃 中央選情中心 直轄市 縣市選委會 以及 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 所需的電腦週邊設備及相關設施配置量, 主要配置設備將有 個人電腦 雷射印表機 備援印表機 等 ; 其中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配置原則以每 50 個投開票所配置一組電腦設備, 另配合個人電腦與印表機之建置, 相關 集線器 網路線 及 電源延長線 一併提供

232 參 電腦設備安裝建置 電腦設備安裝計畫共分為四階段實施, 各階段說明如下 : 一 第一階段 1. 工作名稱 : 中央訓練中心電腦設備安裝 2. 時間 :100 年 12 月 7 日至 12 月 9 日 3. 工作說明 : 於 12 月 7 日前完成電力改善及佈置, 以利電腦設備安裝工作遂行 於 12 月 9 日前配合訓練中心場地施工, 完成所有電腦設備安裝, 以利後續教育訓練及測試演練工作進行 4. 設備安裝單位 : 本公司板橋訓練所 5. 設備安裝項目 : 詳見 肆 電腦設備安裝清單 二 第二階段 1. 工作名稱 : 直轄市 縣市訓練中心電腦設備安裝 2. 時間 :100 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20 日 3. 工作說明 : 於 12 月 20 日前配合直轄市 縣市選委會訓練中心場地施工, 完成所有電腦設備安裝, 以利後續教育訓練及測試演練工作進行 4. 設備安裝單位 : 各縣市訓練中心

233 5. 設備安裝項目 : 詳見 肆 電腦設備安裝清單 三 第三階段 1. 工作名稱 : 中央選情中心 縣市選委會及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電腦設備安裝 2. 時間 :100 年 12 月 26 日至 12 月 29 日 3. 工作說明 : 完成各縣市鄉鎮公所教育訓練及系統整體演練後, 電腦設備於 12 月 23 日陸續移往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 縣市選舉委員會及中央選情中心, 並繼續進行全市演練測試作業 4. 設備安裝單位 : 中央選情中心 縣市選舉委員會及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 5. 設備安裝項目 : 詳見 肆 電腦設備安裝清單 四 第四階段 1. 工作名稱 : 電腦設備運回 2. 時間 :101 年 1 月 14 日至 1 月 17 日 3. 工作說明 :

234 於電腦計票作業完成後 101 年 1 月 14 日至 101 年 1 月 17 日所有電腦設備從中央選情中心 縣市選舉委員會及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搬離 4. 設備撤回單位 : 中央選情中心 縣市選舉委員會及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

235 肆 電腦設備安裝清單 一 第一階段電腦設備安裝清單 碳粉匣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雷射印表機 直轄市 / 縣市訓練所個人電腦 合計 新北市 板橋訓練所 台中市 台中訓練所 高雄市 高雄訓練所 二 第二階段電腦設備安裝清單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電腦登錄人員數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 合計 台北市 台北市教育訓練 高雄一 高雄市教育訓練 高雄二 高雄市教育訓練 新北市 新北市教育訓練 台中市 台中市教育訓練 台南市 台南市教育訓練 宜蘭縣 宜蘭縣教育訓練 桃園縣 桃園縣教育訓練

236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新竹縣 新竹縣教育訓練 苗栗縣 苗栗縣教育訓練 彰化縣 彰化縣教育訓練 南投縣 南投縣教育訓練 雲林縣 雲林縣教育訓練 嘉義縣 嘉義縣教育訓練 40 屏東縣 屏東縣教育訓練 台東縣 台東縣教育訓練 花蓮縣 花蓮縣教育訓練 澎湖縣 澎湖縣教育訓練 基隆市 基隆市教育訓練 新竹市 新竹市教育訓練 嘉義市 嘉義市教育訓練 金門縣 金門縣教育訓練 連江縣 連江縣教育訓練

237 三 第三階段電腦設備安裝清單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合計 中央 控制組 中央 中華電信控制組 臺北市 臺北市選委會 臺北市 北投區 臺北市 士林區 臺北市 大同區 臺北市 中山區 臺北市 松山區 臺北市 內湖區 臺北市 南港區 臺北市 萬華區 臺北市 中正區 臺北市 大安區 臺北市 信義區 臺北市 文山區 高雄市 高雄市選委會 高雄市 桃源區 高雄市 那瑪夏區 高雄市 甲仙區

238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高雄市 六龜區 高雄市 杉林區 高雄市 內門區 高雄市 旗山區 高雄市 美濃區 高雄市 茂林區 高雄市 茄萣區 高雄市 湖內區 高雄市 路竹區 高雄市 永安區 高雄市 阿蓮區 高雄市 田寮區 高雄市 燕巢區 高雄市 岡山區 高雄市 彌陀區 高雄市 梓官區 高雄市 橋頭區 高雄市 楠梓區 高雄市 大社區 高雄市 仁武區 高雄市 鳥松區 高雄市 大樹區 高雄市 大寮區

239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高雄市 林園區 高雄市 左營區 高雄市 旗津區 高雄市 鼓山區 高雄市 三民區 高雄市 鳳山區 高雄市 鹽埕區 高雄市 前金區 高雄市 新興區 高雄市 苓雅區 高雄市 前鎮區 高雄市 小港區 新北市 新北市選委會 新北市 石門區 新北市 三芝區 新北市 淡水區 新北市 八里區 新北市 林口區 新北市 泰山區 新北市 五股區 新北市 蘆洲區 新北市 三重區 新北市 新莊區

240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新北市 樹林區 新北市 鶯歌區 新北市 板橋區 新北市 中和區 新北市 永和區 新北市 土城區 新北市 三峽區 新北市 新店區 新北市 深坑區 新北市 石碇區 新北市 坪林區 新北市 烏來區 新北市 金山區 新北市 萬里區 新北市 汐止區 新北市 平溪區 新北市 瑞芳區 新北市 雙溪區 新北市 貢寮區 臺中市 臺中市選委會 臺中市 大甲區 臺中市 大安區 臺中市 外埔區

241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臺中市 清水區 臺中市 梧棲區 臺中市 沙鹿區 臺中市 龍井區 臺中市 大肚區 臺中市 烏日區 臺中市 霧峰區 臺中市 后里區 臺中市 神岡區 臺中市 大雅區 臺中市 潭子區 臺中市 西屯區 臺中市 南屯區 臺中市 北屯區 臺中市 北區 臺中市 西區 臺中市 中區 臺中市 東區 臺中市 南區 臺中市 大里區 臺中市 太平區 臺中市 豐原區 臺中市 石岡區

242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臺中市 新社區 臺中市 東勢區 臺中市 和平區 臺南市 臺南市選委會 臺南市 後壁區 臺南市 白河區 臺南市 北門區 臺南市 學甲區 臺南市 鹽水區 臺南市 新營區 臺南市 柳營區 臺南市 東山區 臺南市 將軍區 臺南市 六甲區 臺南市 下營區 臺南市 官田區 臺南市 七股區 臺南市 佳里區 臺南市 麻豆區 臺南市 大內區 臺南市 玉井區 臺南市 楠西區 臺南市 西港區

243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臺南市 山上區 臺南市 新化區 臺南市 左鎮區 臺南市 南化區 臺南市 善化區 臺南市 安定區 臺南市 新市區 臺南市 永康區 臺南市 南區 臺南市 仁德區 臺南市 歸仁區 臺南市 關廟區 臺南市 龍崎區 臺南市 安南區 臺南市 北區 臺南市 中西區 臺南市 安平區 臺南市 東區 宜蘭縣 宜蘭縣選委會 宜蘭縣 宜蘭市 宜蘭縣 羅東鎮 宜蘭縣 蘇澳鎮 宜蘭縣 頭城鎮

244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宜蘭縣 礁溪鄉 宜蘭縣 壯圍鄉 宜蘭縣 員山鄉 宜蘭縣 冬山鄉 宜蘭縣 五結鄉 宜蘭縣 三星鄉 宜蘭縣 大同鄉 宜蘭縣 南澳鄉 桃園縣 桃園縣選委會 桃園縣 蘆竹鄉 桃園縣 龜山鄉 桃園縣 桃園市 桃園縣 大園鄉 桃園縣 觀音鄉 桃園縣 新屋鄉 桃園縣 楊梅鎮 桃園縣 中壢市 桃園縣 平鎮市 桃園縣 龍潭鄉 桃園縣 八德市 桃園縣 大溪鎮 桃園縣 復興鄉 新竹縣 新竹縣選委會

245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新竹縣 竹北市 新竹縣 竹東鎮 新竹縣 新埔鎮 新竹縣 關西鎮 新竹縣 湖口鄉 新竹縣 新豐鄉 新竹縣 芎林鄉 新竹縣 橫山鄉 新竹縣 北埔鄉 新竹縣 寶山鄉 新竹縣 峨眉鄉 新竹縣 尖石鄉 新竹縣 五峰鄉 苗栗縣 苗栗縣選委會 苗栗縣 竹南鎮 苗栗縣 造橋鄉 苗栗縣 後龍鎮 苗栗縣 西湖鄉 苗栗縣 通霄鎮 苗栗縣 銅鑼鄉 苗栗縣 苑裡鎮 苗栗縣 三義鄉 苗栗縣 頭份鎮

246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苗栗縣 三灣鄉 苗栗縣 南庄鄉 苗栗縣 苗栗市 苗栗縣 頭屋鄉 苗栗縣 獅潭鄉 苗栗縣 公館鄉 苗栗縣 大湖鄉 苗栗縣 泰安鄉 苗栗縣 卓蘭鎮 彰化縣 彰化縣選委會 彰化縣 伸港鄉 彰化縣 線西鄉 彰化縣 和美鎮 彰化縣 鹿港鎮 彰化縣 福興鄉 彰化縣 秀水鄉 彰化縣 彰化市 彰化縣 花壇鄉 彰化縣 芬園鄉 彰化縣 芳苑鄉 彰化縣 二林鎮 彰化縣 埔鹽鄉 彰化縣 溪湖鎮

247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彰化縣 埔心鄉 彰化縣 大城鄉 彰化縣 竹塘鄉 彰化縣 埤頭鄉 彰化縣 北斗鎮 彰化縣 溪州鄉 彰化縣 大村鄉 彰化縣 員林鎮 彰化縣 永靖鄉 彰化縣 社頭鄉 彰化縣 田尾鄉 彰化縣 田中鎮 彰化縣 二水鄉 南投縣 南投縣選委會 南投縣 草屯鎮 南投縣 國姓鄉 南投縣 埔里鎮 南投縣 仁愛鄉 南投縣 中寮鄉 南投縣 魚池鄉 南投縣 南投市 南投縣 名間鄉 南投縣 集集鎮

248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南投縣 竹山鎮 南投縣 鹿谷鄉 南投縣 水里鄉 南投縣 信義鄉 雲林縣 雲林縣選委會 雲林縣 麥寮鄉 雲林縣 台西鄉 雲林縣 東勢鄉 雲林縣 褒忠鄉 雲林縣 土庫鎮 雲林縣 虎尾鎮 雲林縣 四湖鄉 雲林縣 元長鄉 雲林縣 口湖鄉 雲林縣 水林鄉 雲林縣 北港鎮 雲林縣 崙背鄉 雲林縣 二崙鄉 雲林縣 西螺鎮 雲林縣 莿桐鄉 雲林縣 林內鄉 雲林縣 斗六市 雲林縣 大埤鄉

249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雲林縣 斗南鎮 雲林縣 古坑鄉 嘉義縣 嘉義縣選委會 嘉義縣 六腳鄉 嘉義縣 東石鄉 嘉義縣 朴子市 嘉義縣 太保市 嘉義縣 布袋鎮 嘉義縣 義竹鄉 嘉義縣 鹿草鄉 嘉義縣 水上鄉 嘉義縣 溪口鄉 嘉義縣 大林鎮 嘉義縣 梅山鄉 嘉義縣 新港鄉 嘉義縣 民雄鄉 嘉義縣 竹崎鄉 嘉義縣 中埔鄉 嘉義縣 番路鄉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嘉義縣 大埔鄉 屏東縣 屏東縣選委會 屏東縣 里港鄉

250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屏東縣 高樹鄉 屏東縣 三地門鄉 屏東縣 霧臺鄉 屏東縣 九如鄉 屏東縣 鹽埔鄉 屏東縣 長治鄉 屏東縣 內埔鄉 屏東縣 瑪家鄉 屏東縣 泰武鄉 屏東縣 竹田鄉 屏東縣 萬巒鄉 屏東縣 潮州鎮 屏東縣 屏東市 屏東縣 麟洛鄉 屏東縣 萬丹鄉 屏東縣 新園鄉 屏東縣 崁頂鄉 屏東縣 南州鄉 屏東縣 新埤鄉 屏東縣 來義鄉 屏東縣 東港鎮 屏東縣 林邊鄉 屏東縣 佳冬鄉

251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屏東縣 枋寮鄉 屏東縣 春日鄉 屏東縣 枋山鄉 屏東縣 獅子鄉 屏東縣 牡丹鄉 屏東縣 車城鄉 屏東縣 滿州鄉 屏東縣 恆春鎮 屏東縣 琉球鄉 台東縣 台東縣選委會 台東縣 台東市 台東縣 成功鎮 台東縣 關山鎮 台東縣 卑南鄉 台東縣 鹿野鄉 台東縣 池上鄉 台東縣 東河鄉 台東縣 長濱鄉 台東縣 太麻里鄉 台東縣 大武鄉 台東縣 綠島鄉 台東縣 海端鄉 台東縣 延平鄉

252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台東縣 金峰鄉 台東縣 達仁鄉 台東縣 蘭嶼鄉 4 投開票報告表傳真至縣選委會登錄 花蓮縣 花蓮縣選委會 花蓮縣 花蓮市 花蓮縣 新城鄉 花蓮縣 秀林鄉 花蓮縣 吉安鄉 花蓮縣 壽豐鄉 花蓮縣 鳳林鎮 花蓮縣 光復鄉 花蓮縣 豐濱鄉 花蓮縣 萬榮鄉 花蓮縣 瑞穗鄉 花蓮縣 玉里鎮 花蓮縣 富里鄉 花蓮縣 卓溪鄉 澎湖縣 澎湖縣選委會 澎湖縣 馬公市 澎湖縣 湖西鄉 澎湖縣 白沙鄉 澎湖縣 西嶼鄉 澎湖縣 望安鄉 10 投開票報告表傳真至縣選委會登錄

253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澎湖縣 七美鄉 6 投開票報告表傳真至縣選委會登錄 基隆市 基隆市選委會 基隆市 中正區 基隆市 信義區 基隆市 仁愛區 基隆市 中山區 基隆市 安樂區 基隆市 暖暖區 基隆市 七堵區 新竹市 新竹市選委會 新竹市 東區 新竹市 北區 新竹市 香山區 嘉義市 嘉義市選委會 嘉義市 東區 嘉義市 西區 金門縣 金門縣選委會 金門縣 金城鎮 金門縣 金寧鄉 金門縣 金湖鎮 金門縣 金沙鎮 金門縣 烈嶼鄉 金門縣 烏坵鄉 2 投開票報告表傳真至縣選委會登錄

254 直轄市 / 縣市鄉鎮市區投開票所數 電腦登錄人員數 個人電腦雷射印表機備援印表機集線器 A4 報表紙網路線電源線 連江縣 連江縣選委會 連江縣 南竿鄉 3 投開票報告表傳真至縣選委會登錄 連江縣 北竿鄉 2 投開票報告表傳真至縣選委會登錄 連江縣 莒光鄉 2 投開票報告表傳真至縣選委會登錄 連江縣 東引鄉 1 投開票報告表傳真至縣選委會登錄

255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 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電腦計票委外服務 訓練計畫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3-

256 目 錄 壹 概述... 1 一 依據... 1 二 目標... 1 三 範圍... 1 貳 訓練課程與時程... 2 一 訓練課程... 2 第一階段... 2 第二階段... 2 二 課程演練項目與時程... 3 三 訓練教綱

257 壹 概述 一 依據 本計畫依據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委外服務專案管理工作計畫書 內容彙整而成, 據以辦理本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之人員訓練工作 二 目標 期使各級選舉委員會工作人員 ( 包含聯絡員 登錄人員 ) 皆能熟悉電腦系統操作 作業程序 資料登錄 及異常狀況處理, 並於計票當日, 將各項工作落實, 俾達成安全 迅速 確實之目標 三 範圍 ( 一 ) 中央聯絡員訓練 ( 二 ) 中華電信講師訓練 ( 三 ) 縣市聯絡員與講師訓練 ( 四 ) 選務作業中心人員訓練

258 貳 訓練課程與時程 一 訓練課程第一階段 ( 一 ) 中央聯絡員訓練中央聯絡員由中華電信軟體開發小組負責訓練 ( 二 ) 中華電信講師訓練各中華電信講師由中華電信軟體開發小組負責訓練, 藉以培訓各選務作業中心種子教師 ( 三 ) 縣市聯絡員與中華電信講師訓練各縣市聯絡員由中華電信軟體開發小組負責訓練, 各縣市聯絡員需在選委會及選務作業中心人員訓練時, 協助中華電信講師辦理訓練 第二階段 ( 一 ) 選務作業中心人員訓練共三梯次, 各縣市選委會可自行決定訓練梯次與訓練天數, 請各縣市選委會與該縣市負責訓練的中華電信講師協調訓練事宜 選務作業中心人員訓練, 由中華電信講師負責課程授, 縣市聯絡員協助訓練課程進行, 並在課程過程中協同演練

259 中央聯絡員訓練練信講師訓縣市聯絡員與講師訓練選務作業中心電腦計票登錄作業 ( 第二次練習 ) 鄉鎮市區登錄員作業人員訓練二 課程演練項目與時程 中華電第一階段 課程內容 參加人員 地點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上登錄作業午當選作業 12 月 12 日登錄作業下當選作業午異常狀況處理說明 中央聯絡員 板橋訓練中心 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 用安全注意事項上標準作業程序說明午登錄作業中華電信講師 縣 12 月 13 日板橋訓練中心區域立委當選作業市聯絡員 登錄作業下區域立委當選作業午異常狀況處理說明 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 用安全注意事項上標準作業程序說明午登錄作業中華電信講師 縣 12 月 14 日板橋訓練中心區域立委當選作業市聯絡員 登錄作業下區域立委當選作業午異常狀況處理說明 第二階段 課程內容 參加人員 地點 12 月 21 日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縣市聯絡員 鄉鎮第一梯次用安全注意事項市區聯絡員 登錄 各縣市訓練中心 上標準作業程序說明 員 午縣市起始作業 縣市聯絡員 鄉鎮起始作業 鄉鎮市區聯絡員 登錄作業 ( 第一次練習 ) 鄉鎮市區登錄員 下 午 區域立委當選作業 縣市聯絡員

260 第二階段 課程內容 參加人員 地點 異常狀況處理說明 縣市聯絡員 鄉鎮市區聯絡員 登錄員 登錄選舉人數作業 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鄉鎮市區聯絡員 用安全注意事項 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用安全注意事項上標準作業程序說明 縣市聯絡員 鄉鎮市區聯絡員 登錄員 午縣市起始作業 縣市聯絡員 鄉鎮起始作業 鄉鎮市區聯絡員 登錄作業 ( 第一次練習 ) 鄉鎮市區登錄員 12 月 22 日第二梯次 12 月 23 日第三梯次 登錄作業 ( 第二次練習 ) 區域立委當選作業 下異常狀況處理說明午登錄選舉人數作業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用安全注意事項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用安全注意事項上標準作業程序說明午縣市起始作業鄉鎮起始作業登錄作業 ( 第一次練習 ) 登錄作業 ( 第二次練習 ) 區域立委當選作業 下異常狀況處理說明午登錄選舉人數作業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鄉鎮市區登錄員縣市聯絡員縣市聯絡員 鄉鎮市區聯絡員 登錄員 鄉鎮市區聯絡員 縣市聯絡員 鄉鎮市區聯絡員 登錄員縣市聯絡員鄉鎮市區聯絡員鄉鎮市區登錄員鄉鎮市區登錄員縣市聯絡員縣市聯絡員 鄉鎮市區聯絡員 登錄員 鄉鎮市區聯絡員 各縣市訓練中心 各縣市訓練中心

261 三 訓練教綱 ( 一 ) 中央聯絡員訓練教綱 訓練步驟 課程 時間分鐘 項目 執行人 標準作業程序說明 09:30 10:30 預估 60 分鐘 60 講解標準作業程序講師 10:30 10:40 休息 10 講解登錄人員登錄畫面 講師 SOP-201 登錄作業 10:40 11:40 預估 60 分鐘 20 請各中央聯絡員練習登錄 10 講解錯誤之處理程序講師 中央聯絡員 20 請各中央聯絡員練習登錄 中央聯絡員 5 講解 SOP-301 區域立委當選作業程序 SOP-302 SOP-303 當選作業程序 11:40 12:00 預估 20 分鐘 5 5 講解 SOP-302 原住民及全國不分區立委當選作業程序講解 SOP-303 總統副總統當選作業程序 講師 5 問題討論 查詢作業 登錄作業 當選作業 12:00 13:30 13:30 午餐時間 20 講解查詢作業講師

262 訓練步驟 異常狀況處理 操作練習與問題與討論 課程 14:20 預估 50 分鐘 14:20 15:00 預估 40 分鐘 15:00 15:10 15:10 16:30 預估 80 分鐘 時間分鐘 30 項目 執行人 請各中央聯絡員練習登錄, 並配合查詢畫中央聯絡員面檢視資料 20 講解異常狀況處理講師 20 異常狀況處理練習中央聯絡員 休息 30 登錄作業練習中央聯絡員 20 當選作業練習中央聯絡員 30 注意事項說明 中選會電腦計票作業小組

263 ( 二 ) 中華電信講師 縣市聯絡員及選務作業中心選務作業人員訓練教綱每日課程為訓練縣市與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之完整課程, 各縣市於 12/21-12/23 依照實際需要安排受訓人員參訓 訓練步驟 課程 時間分鐘 項目 執行人 起始作業 SOP-101/102/103 09:30 10:30 預估 60 分鐘 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講解 SOP- 101/102/103 請縣市聯絡員打開起始密碼信封 講師 縣市聯絡員 2 請縣市聯絡員登入系統 縣市聯絡員 5 說明密碼修改之操作方法 講師 3 說明縣市聯絡員畫面功能 講師 2 請聯絡員列印電腦檢查號碼 縣市聯絡員 3 選區基本資料檢查縣市聯絡員 請聯絡員列印登錄人員起始密碼 請通知各鄉鎮市區聯絡員啟動 SOP-103 請鄉鎮市區聯絡員打開起始密碼信封 請鄉鎮市區聯絡員登入系統 說明密碼修改之操作方法 縣市聯絡員縣市聯絡員鄉鎮市區聯絡員鄉鎮市區聯絡員講師

264 訓練步驟 課程 時間分鐘 項目 執行人 3 說明鄉鎮市區聯絡員畫面功能 講師 5 請聯絡員列印電腦檢查號碼 鄉鎮市區聯絡員 3 選區基本資料檢查鄉鎮市區聯絡員 5 請聯絡員列印登錄人員起始密碼 鄉鎮市區聯絡員 1 請回報縣市聯絡員完成起始作業 鄉鎮市區聯絡員 2 請鄉鎮市區聯絡員將起始密碼告訴登錄人鄉鎮市區聯絡員員 3 請選務作業中心登錄人員登入系統 鄉鎮市區登錄員 SOP-201 選務作業中心 [ 投開票所開票結果報告表登錄作業程序 ] 10:30 10:40 10:40 11:40 預估 60 分鐘 休息 發下測試資料 ( 按鄉講師鎮市區 ) 告訴聯絡員這份測試資料要一直用到全國總測試, 交給各鄉鎮講師市區聯絡員保管, 每次訓練完成要檢查回收, 整理確定 請聯絡員取出幾張測試 開票結果報告鄉鎮市區聯絡員表 填寫電腦檢查號碼講解登錄人員登錄畫講師面 3 請各登錄員 ( 一 ) 登錄一張 鄉鎮市區登錄員 1 請將開票結果報告表交給登錄員 ( 二 ) 登錄 鄉鎮市區登錄員 2 正確就會列印出一張開票結果報告表 鄉鎮市區登錄員

265 訓練步驟 課程 時間分鐘 項目 執行人 5 講解登錄作業 SOP- 201 講師 3 請聯絡員取出一張填寫電腦檢查號碼 鄉鎮市區聯絡員 3 請各登錄員 ( 一 ) 登錄一張 鄉鎮市區登錄員 3 請將開票結果報告表交給登錄員 ( 二 ) 登錄 鄉鎮市區登錄員 3 講解錯誤之處理程序講師 2 重新登打登錄員一鄉鎮市區登錄員 2 重新登打登錄員二鄉鎮市區登錄員 1 20 正確就會列印出一張開票結果報告表 請聯絡員重複, 完成所有報告表登錄 鄉鎮市區登錄員 鄉鎮市區聯絡員 5 執行票數資料核對講師 SOP-401 選務作業中心 [ 結束作業程序 ] 11:40 12:00 預估 20 分鐘 5 5 如果有登打錯誤, 務必追究錯誤發生的原講師因講解 SOP-401 傳真講師結束通知 5 展示結束通知頁鄉鎮市區聯絡員 重新登錄練習一次由縣市聯絡員主導 12:00 13:30 13: :30 預估 60 分鐘 20 14:30 午餐時間 重複回到清檔階段重新練習 SOP-201 一次 重複 SOP-401 計票作業完成程序 休息 請縣市聯絡員指揮 請縣市聯絡員指揮

266 訓練步驟 課程 時間分鐘 項目 執行人 14:40 SOP-301 區域立委 [ 當選作業程序 ] SOP-402 縣市 [ 結束作業程序 SOP-901 變更已確認報告表程序 SOP-001 選務作業中心 [ 選舉人數登錄作業程序 ] 訓練結束階段 14:40 15:00 預估 20 分鐘 15:00 15:20 預估 20 分鐘 15:20 15:30 15:30 16:00 預估 30 分鐘 16:00 16: 各訓練選務作業中心完成 SOP-401 後, 講師請執行 載入開票結果 請縣市聯絡員登入系縣市聯絡員統縣市選委會區域立委縣市聯絡員當選作業 5 講解列印統計表畫面講師 5 請列印統計表縣市聯絡員 請各鄉鎮市區聯絡員將該區之第 1 個投開鄉鎮市區聯絡員票所測試資料取出, 通知縣市聯絡員錯誤縣市聯絡員請與中央訓練中心聯繫, 請求縣市聯絡員取消確認請登錄員一重新登錄, 並將 1 號候選人鄉鎮市區登錄員與 2 號候選人票數對調, 完成登錄請登錄員二重新登錄, 並將 1 號候選人鄉鎮市區登錄員與 2 號候選人票數對調, 完成登錄 休息 清檔 - 將選舉人數清空 請鄉鎮市區聯絡員, 練習登錄選舉人數 練習完成後恢復選舉人數 講師 鄉鎮市區聯絡員 講師 請鄉鎮市區聯絡員清理測試資料, 確定數鄉鎮市區聯絡員量無誤

267 訓練步驟 課程 時間分鐘 項目 執行人 預估 30 分鐘 2 請鄉鎮市區聯絡員確定有兩張測試用起始鄉鎮市區聯絡員密碼 2 請縣市聯絡員確定有縣市聯絡員兩張測試用起始密碼 2 請確定鄉鎮市區聯絡鄉鎮市區聯絡員員拿到標準作業程序 2 請確定鄉鎮市區聯絡鄉鎮市區聯絡員員了解全國測試時間 2 請確定鄉鎮市區聯絡員已經知道設備安裝講師的預計時間 2 測試資料與報表回收給選委會保管 講師 8 強調電腦設備及計票系統使用上安全注意事項

268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 次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序 年 9 月 1 日調兼有關機關人員, 並成立第二組 第三組 年 9 月 2 日舉辦選舉業務會議 年 9 月 15 日 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 總統 副總統任期屆滿 120 日前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一 遴報兼職人員名冊 二 發 人事室 總統選罷法第 10 布兼職人員派兼令 條 公職選罷法 第 10 條 一 本會函報參加人員名冊 提案或請釋案 二 與會人員屆時準時參加會議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公告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中選會 第一組 中選會 第一組 製表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總統選罷法第 22 條第 2 項 第 23 條第 1 項 第 34 條第 1 款 第 38 條 細則第 16 條 備註 本會辦理選舉期間 100 年 9 月 ~101 年 1 月 因業務需要而辦理 年 9 月 15 日 發布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 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 年 9 月 15 受理申請總日至 100 年 12 統 副總統選月 5 日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 年 9 月 16 受理申請為總日至 9 月 20 日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 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前 40 日止 總統 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後 5 日內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公告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 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應於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 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 40 日止, 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區 ) 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 受理申請為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二 收繳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選會 第二組 第二組 戶政事務所 總統選罷法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 4 條 總統選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 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 4 條 中選會總統選罷法第 23 條第 1 項, 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2 條 年 9 月 21 日 公告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名單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中選會 第一組 總統選罷法第 23 條第 2 項, 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3 條 第 4 條 年 9 月 22 日 11 月 5 日 受理總統 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 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45 日內 一 本會依規定受理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二 連署書件經受理後, 被連署人不得補件, 亦不得撤回 ; 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 第一組總統選罷法第 23 條第 2 項, 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6 條 第 7 條 第 1 頁 -246-

269 次序 年 10 月 1 日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 年 10 月 15 日前 年 10 月 20 日前 年 11 月 10 日前 年 11 月 10 日前 年 11 月 11 日 年 11 月 14 日前 年 11 月 15 日前 設置鄉 鎮 市選務作業中心 召開本縣選舉業務會議 召開本會委員會議 繳送查核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 召開本會委員會議 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 本會受理連署人資料電腦登錄及統計查核完成 公告總統 副總統選舉連署結果 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 40 日前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備註 一 函請各鄉鎮市公所遴報兼職 第一組 總統選罷法第 9 各鄉鎮市 人員名冊 二 發布兼職人員派 人事室 條第 2 項 公職 公所辦理 兼令 各鄉鎮市選罷法第 7 條第 5 選舉期間 100 年 10 公所項月 ~101 年 1 月 邀請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 戶政事務所主任 主辦幹事及本會股長以上人員舉行業務會議 報告選務進度 審議各項提案 將連署人資料電腦檔案, 併同電腦統計列印之連署書件受理及查核結果報告表 1 份, 備函指派專人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 並將電腦檔案傳輸中央選舉委員會 報告選務進度 審議各項提案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公告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一 以人工方式查核連署書件 二 以電腦登錄連署人資料及統計查核結果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公告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第一組 行政室 中選會 第一組 行政室 中選會 第一組 依照本會訂定之選舉業務會議計畫辦理 因業務需要而辦理 應業務需要而辦理 應業務需要而辦理 公職選罷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41 條, 細則第 22 條第 1 款 第 25 條 第一組總統選罷法第 23 條第 6 項, 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8 條 第 9 條 中選會 第一組 總統選罷法第 23 條第 4 項 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10 條 年 11 月 17 日 年 11 月 21 日前 一 公告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二 公告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 一 總統 副總統選舉投票日 50 日前二 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 20 日前三 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 3 日前為之 投票日 15 日前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公告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三 印製各種申請所需表件及登記須知免費供應候選人 政黨領用 一 由本會發布公告 二 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中選會 第一組 第一組 總統選罷法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4 條 第 31 條 第 34 條第 2 款 第 44 條第 1 項 第 3 項, 細則第 11 條 第 17 條 公職選罷法第 28 條 第 32 條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47 條, 細則第 15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第 1 款 第 23 條第 1 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3 項, 細則第 8 條及第 10 條第 3 項 總統選罷法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 公職選罷法細則第 30 條第 1 項 第 2 頁 -247-

270 次序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 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5 日 年 11 月 25 日前 年 11 月 25 日前 年 11 月 25 日前 年 11 月 28 日前 一 受理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之申請二 受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候選人名單撤回或更換截止 立法委員選舉政黨推薦之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政黨撤回其推薦截止 發還總統 副總統選舉連署保證金 通知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各組候選人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 登記期間不得少於 5 日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前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前 總統 副總統選舉連署結果公告發布後 10 日內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 3 日內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中選會 第一組 一 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二 嘉義縣選舉區立委依照本會訂定之受理候選人登記計畫, 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及辦理候選人消極積極資格之查證作業 三 經登記為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或立法委員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者, 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 記 一 經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 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名單, 政黨如欲撤回或更換, 應於本日登記期間截止前, 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 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 政黨候選人名單之更換包括人數變更 人員異動 順位調整, 其有新增之候選人者, 政黨應依候選人登記之規定繳交有關表件及繳足保證金 經政黨推薦之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 政黨得於本日候選人登記時間截止前, 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 向本會撤回推薦, 逾期不予受理 總統 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之連署人數達法定連署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應發還被連署人連署保證金 一 本會應於本日前, 通知各組候選人, 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 1 人 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由其所屬政黨推薦,2 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 1 組候選人者, 以一政黨計, 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 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各組候選人應於收到通知後 4 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送本會審查, 逾期視為放棄推薦, 其收件截止時間以本會辦公時間為準 總統選罷法第 21 條第 1 項 第 22 條 1 項 第 30 條第 1 項 第 34 條第 2 款 公職選罷法第 31 條第 1 項 第 33 條 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細則第 14 條第 2 款 第 15 條 中選會公職選罷法第 31 條第 3 項 第一組公職選罷法第 31 條第 2 項 中選會總統選罷法第 23 條第 4 項 連署及查核辦法第 11 條 第四組總統選罷法第 55 條第 2 項 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6 條第 1 項 第 7 條 備註 年 12 月 6 日前 召開本會委員會議 報告選務進度 審議立法委員區域候選人資格及各組室提案 行政室 應業務需要而辦理 第 3 頁 -248-

271 次序 年 12 月 7 日前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 年 12 月 8 日前 審定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 並通知抽籤 函報經審查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登記冊 3 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一 提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 中選會 總統選罷法第 33 議審定 二 通知審查合格之各 條 組候選人, 於候選人名單公告 3 日前, 公開抽籤決定候選人名單 上之姓名號次 函報經審查之立法委員區域候選人登記冊 3 份, 連同各項表件, 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中選會 第一組 公職選罷法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 備註 年 12 月 9 日 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候選人名單公告 3 日前 候選人之號次抽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中選會總統選罷法第 33 條 年 12 月 14 日前 年 12 月 16 日前 年 12 月 16 日前 年 12 月 16 日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 總統 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查核結果通知 審定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並通知抽籤 總統 副總統選舉公報編印完成 公告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 辦理電視政見發表會 33 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之監察 34 召開選監檢警聯繫會報 投票日 30 日前 競選活動開始前 1 日 總統 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鄉 ( 鎮 市 區 ) 戶政事務所應於本 (14) 日前完成總統 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 ; 申請人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 通知書逕寄該代收人 另將通知書副知僑務委員會 (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17 樓 ) 一 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報委員會議審定 二 通知審查合格之各候選人, 於候選人名單公告 3 日前, 公開抽籤決定候選人名單上之姓名號次 一 本會印製中央選委會編製之選舉公報完成 二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 2 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 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公告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 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監察小組委員每日輪值駐會及依分配行政區域監察候選人競選活動有無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邀集本地檢察機關 警察機關主管人員及監察小組召集人與負責督導本會之中選會委員舉行會報 中選會 第二組 各戶政事務所 中選會 第一組 中選會 第三組 行政室 中選會 第一組 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 5 條 公職選罷法第 34 條, 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 總統選罷法第 44 條第 1 項 第 2 項 第 4 項 細則第 22 條 第 24 條 總統選罷法第 34 條第 4 款 第 36 條 細則第 18 條 中選會總統選罷法第 36 條 第 45 條第 1 項 第 4 項 第四組總統選罷法第 9 條第 6 款 第 36 條 第四組 選舉期間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 第 4 頁 -249-

272 次序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 年 12 月 19 日前 年 12 月 21 日 年 12 月 23 日 年 12 月 25 日 年 12 月 27 日至 12 月 29 日 年 12 月 30 日至 12 月 31 日 年 1 月 2 日前 函報總統 副總統選舉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人數 一 區域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二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抽籤 函報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抽籤號次 編造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完成 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查核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更正情形 立法委員選舉公報編印完成 投票日 25 日前 候選人名單公告 3 日前 投票日前 20 日 投票日 15 日前 ( 公告閱覽期間不得少於 3 日 )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本會彙整本縣總統副總統選舉返 第二組 返國行使選舉權 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人數後 各戶政事登記查核辦法第 於本日前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務所 7 條 一 區域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依照本會訂定之區域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 辦理候選人抽籤事宜 二 原住民候選人及政黨號次抽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三 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 於該選舉區候選人僅 1 名時, 其號次為 1 號, 免辦抽籤 本會將區域候選人號次抽籤結果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 本會於本日前派員分赴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督導編造選舉人名冊 二 選舉人名冊於本日編造完成 一 選舉人名冊在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分鄰公開陳列, 公告閱覽 3 日 二 在公告閱覽期間內選舉人得申請更正 一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期滿後,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 送戶政事務所 二 各戶政事務所應查核更正 一 本會應彙集區域 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之號次 相片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出生地 推薦之政黨 學歷 經歷 政見及投 ( 開 ) 票所地點與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編印選舉公報 二 選舉公報應於本日前編印完成 三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 2 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 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中選會 第一組 第一組 第二組 各戶政事務所 第二組 各鄉鎮市公所 第二組 各鄉鎮市公所 戶政事務所 第三組 行政室 公職選罷法第 34 條第 4 項 第 5 項 第 6 項 第 7 項, 細則第 20 條第 2 項 總統選罷法第 16 條, 細則第 8 條 公職選罷法第 20 條, 細則第 9 條 第 10 條 總統選罷法第 18 條 第 34 條第 3 款, 細則第 9 條 公職選罷法第 22 條 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 細則第 11 條 第 22 條第 1 款 總統選罷法第 19 條第 1 項 公職選罷法第 23 條第 1 項, 細則第 11 條 公職選罷法第 47 條第 1 項至第 7 項, 細則第 28 條 第 30 條第 1 項 備註 應業務需要而辦理 年 1 月 2 日前 召開本會委員會議 報告選務進度 審議各組室提案 行政室 應業務需要而辦理 第 5 頁 -250-

273 次序 年 1 月 3 日公告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13 日 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45 辦理政黨使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從事競選宣傳 46 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之監察 年 1 月 10 日 年 1 月 11 日前 一 公告總統 副總統選舉人人數二 公告立法委員選舉人人數 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票印製完成 競選活動開始前 1 日 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投票日 3 日前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中選會 第一組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公告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一 本會於競選活動期間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二 區域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 由本會排定場數 時間 地點 程序及參加之候選人 三 舉辦政見發表會時, 本會應派監察人員到場監察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 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 辦理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 並舉辦原住民候選人之公辦政見發表會, 其舉辦之場數 時間 程序等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監察小組委員每日輪值駐會並依分配行政區域監察候選人競選活動有無違反公職選罷法令 一 由本會發布, 公告本縣選舉人人數 二 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一 依照中選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二 請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 第三組 第四組 公職選罷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2 項, 細則第 22 條第 1 款 第 24 條 公職選罷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2 項 中選會公職選罷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9 款 第 47 條第 9 項 第 48 條 第四組公職選罷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40 條 第二組 第一組 第四組 行政室 政風室 總統選罷法第 19 條第 2 項 第 34 條第 5 款, 細則第 10 條 公職選罷法第 23 條第 2 項 第 38 條第 1 項第 5 款, 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 第 2 項 第 22 條第 1 款 總統選罷法第 58 條 公職選罷法第 62 條 備註 年 1 月 11 日前 分送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投票日 2 日前 一 選舉公報於本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 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二 依據確定之選舉人名冊填造投票通知單, 於本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 但總統 副總統選舉人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投票通知單, 選舉人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 寄交指定代收人 ; 未指定代收人者, 留存原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 公所備供領取 第三組 各鄉鎮市公所 總統選罷法第 44 條第 5 項, 細則第 22 條 公職選罷法第 47 條第 8 項, 細則第 12 條第 3 項 年 1 月 12 日 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票發交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投票日前 2 日 本會於本日, 將印妥之選舉票, 按選舉人名冊所載人數, 分別發交鄉 ( 鎮 市 ) 公所 第一組 各鄉鎮市公所 總統選罷法細則第 36 條 公職選罷法細則第 41 條 第 6 頁 -251-

274 次序 年 1 月 13 日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 選舉人補換發國民身分證 死亡 更改姓名補註完成 投票日前 1 日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一 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後, 凡 各鄉鎮市 有補換領國民身分證 死亡 更 公所 戶 改姓名者, 各轄區戶政事務所應 政事務 確實將最後換補發日期加註於投 所 投票 票所用之選舉人名冊備註欄 所 二 未及補行註記時, 應以書面 通知投票所主任管理員 備註 年 1 月 13 日 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票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 投票日前 1 日 一 鄉 ( 鎮 市 ) 公所於本日, 將選舉票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 二 山地地區, 得視實際情況提前辦理 各鄉鎮市公所 投票所 總統選罷法第 58 條第 2 項, 細則第 36 條 公職選罷法第 62 條第 3 項, 細則第 41 條 年 1 月 13 日 佈置投票所 一 各投票所管理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佈置投票所 二 各鄉鎮市公所切實派員赴各投票所察看佈置情形, 隨時予以改正 三 本會派員前往抽查 第一組 各鄉鎮市公所 各投票所 年 1 月 14 日 投票開票 投票日 一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依照工作 第一組 第四組 各鄉鎮市公所 戶政事務所 各投開票所 人員手冊所載職務及本會補充規定確實執行 二 本會委員及督導人員分赴各責任區域督導 三 依照本會訂定之本縣計票中心設置及作業計畫完成開票計票工作 四 請監察小組委員協助處理投票日各項狀況 五 各戶政事務所主任應指派人員留守受理一般查詢事項 總統選罷法第 53 條第 3 項, 細則第 24 條至第 28 條 公職選罷法第 57 條, 細則第 30 條第 3 項 第 31 條第 1 項 第 33 條 第 41 條第 1 項 年 1 月 14 日 點收選舉票 選舉人名冊等應回收物品 投票日當晚 各鄉鎮市公所負責點收各投開票所應繳公所等物品 清點無誤後妥適收藏以備翌日上午繳送本會收藏 年 1 月 15 日 繳送選舉票等應繳本會物品 一 點收選舉票 選舉人名冊 第一組 計票紙 戳記. 等物品並存倉 各鄉鎮市二 複核得票數一覽表 公所 年 1 月 16 日 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同之政黨抽籤 投票日後 2 日內 一 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 或剩餘數相同之政黨, 於本日參加抽籤 二 抽籤時會同監察人員公開為之 三 政黨及原住民候選人之抽籤,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 區域候選人之抽籤, 由本會辦理 中選會 第一組 第四組 公職選罷法第 67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3 款, 細則第 42 條 年 1 月 17 日前 召開本會委員會議 審議 選舉結果清冊 選舉概況表 等提案 行政室 應業務需要而辦理 第 7 頁 -252-

275 次序 年 1 月 17 日前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 年 1 月 19 日前 年 1 月 19 日 編報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審定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一 公告總統 副總統選舉當選人名單二 公告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 投票日後 4 日內 投票日後 7 日內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一 本會將總統 副總統選舉結 中選會 公職選罷法細 果清冊, 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結果 第一組 則第 43 條 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立法委員原 住民選舉結果清冊函報中央選舉 委員會 二 中央選舉委員會造 具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原住 民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當選人名單由中央選委會審定 一 由中央選委會發布公告 二 本會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布欄公告周知 中選會總統選罷法第 7 條第 8 款 公職選罷法第 11 條第 7 款 中選會 第一組 總統選罷法第 34 條第 6 款 公職選罷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6 款, 細則第 22 條第 1 款 備註 年 1 月 21 日前 致送總統 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當選證書 一 中央選委員會印製當選證書 二 致送當選證書 中選會總統選罷法第 7 條第 9 款 第 66 條, 細則第 37 條 公職選罷法第 11 條第 8 款, 細則第 7 條 年 1 月 29 日前 發還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保證金 公告當選人名單後 10 日內 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 除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 不予發還外, 應於本日前發還 中選會總統選罷法第 31 條第 2 項 年 1 月 29 日前 寄送總統 副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及立法委員選舉區域 原住民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表 公告當選人名單後 10 日內 本會應於本日前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 : 一 將總統 副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組候選人 二 將立法委員選舉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第一組 總統選罷法細則第 29 條 公職選罷法細則第 35 條 年 1 月 31 日前 選務經費結報 本會撥付各鄉鎮市公所 戶政事務所 縣警察局等各項選務經費及本會各組室經辦業務費用辦理結報核銷手續 各組室 各鄉鎮市公所 各戶政所 縣警察局 年 1 月 31 日前 召集本會選舉事務檢討會 邀請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 戶政事務所主任 主辦幹事及本會工作人員召開選舉事務檢討會, 討論選舉事務得失 各組室 各鄉鎮市公所 戶政事務所 視業務需要而辦理 第 8 頁 -253-

276 次序 年 2 月 8 日前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法定期限 年 2 月 18 日前 通知總統 副總統選舉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組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 領取補貼之競選費用 發還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 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20 日內 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 30 日內 辦 理 事 辦理機關項法規依據單位 一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 中選會 總統選罷法第 41 選票數 3 分之 1 以上者, 應補貼其 條 競選費用, 每票補貼新臺幣 30 元 但其最高額, 不得超過候選 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二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當選人 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20 日內, 核算 補貼金額, 並通知依連署方式登 記之同組候選人, 或推薦候選人 之政黨, 於 3 個月內掣據向中央 選舉委員會領取 三 候選人或政黨未於規定期限 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 中央選 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 3 個月內具 領, 屆期未領者, 視為放棄領 取 一 立法委員選舉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 除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第 4 項第 2 款規定票數不予發還外, 應於本日前發還 二 立法委員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之保證金, 除未當選之候選人保證金不予發還外, 應於本日前發還 第一組 行政室 會計室 公職選罷法第 32 條第 4 項 備註 年 2 月 18 日前 通知立法委員選舉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領取補貼之競選費用 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 一 區域選舉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應補貼其競選費用, 每票補貼新台幣 30 元 但其最高額, 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二 本會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核算補貼金額, 並通知候選人於 3 個月內掣據領取 三 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者, 本會應催告其於 3 個月內具領, 逾期未領依法提存 但書面聲明放棄領取者, 不在此限 第一組 行政室 會計室 公職選罷法第 4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第 6 項, 細則第 27 條 年 3 月 31 日前 編印總統副總統 立法委員選舉實錄完成 一 針對本會辦理總統副總統 立法委員選舉各項選務事項, 彙集成冊 二 寄發相關機關供參 第一組 附註 一 本表所列各種期間, 包括例假日計算 二 本表日期依據中央選委會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及參照本會以往辦理選舉事務訂定 第 9 頁 -254-

277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

278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及原住民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 壹 申請登記資格 :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3 歲, 即於民國 78 年 1 月 14 日 ( 包括當日 ) 以前出生, 在本縣行政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 即於民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 包括當日 ) 以前遷入本縣, 但因本縣劃分兩個選舉區, 在 100 年 11 月 11 日選舉公告發布後, 遷入不同選舉區者, 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二 登記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候選人應分別具有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身分 三 凡於民國 98 年 1 月 14 日以前 ( 包括當日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 3 年者 ; 及於民國 91 年 1 月 14 日以前 ( 包括當日 ) 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 10 年者, 得依規定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貳 申請登記限制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 一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 二 ) 曾犯貪污罪, 經判刑確定 ( 三 ) 曾犯刑法第 142 條 第 144 條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 項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 第 100 條第 1 項之罪, 經判刑確定 ( 四 ) 犯前 3 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 五 )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 六 ) 受破產宣告確定, 尚未復權 ( 七 )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 尚未期滿 ( 八 )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 ( 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十 )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 ( 一 ) 現役軍人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軍事學校學生 ( 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 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 勤務及點閱召集, 均不受限制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 亦同 ) ( 二 )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監察人員 職員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 開票所工作人員

279 上開人員, 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 退役 停役 辭職或退學, 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三 立法委員罷免案通過者,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 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 亦同 四 總統 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 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 已登記 1 種為限 為 2 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 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立法委員選舉具有 2 個以上候選人資格者, 以登記 1 個為限 為 2 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 其登記均無效 五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即非於民國 91 年 1 月 14 日以前 ( 包括當日 ) 設有戶籍者,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即非於民國 91 年 1 月 14 日以前 ( 包括當日 )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 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 年, 即非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4 日以前 ( 包括當日 ) 設有戶籍者, 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參 選舉區之劃分一 嘉義縣選舉區劃分如下 : ( 一 ) 第 1 選舉區 : 六腳鄉 東石鄉 朴子市 太保市 布袋鎮 義竹鄉 鹿草鄉 水上鄉 ( 二 ) 第 2 選舉區 : 溪口鄉 大林鎮 梅山鄉 新港鄉 民雄鄉 竹崎鄉 中埔鄉 番路鄉 阿里山鄉 大埔鄉 二 由平地原住民選出者以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三 由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肆 領取書表及申請登記期間 地點 : 一 領取書表期間 : 自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11 月 25 日止, 每日上午 8 時起至 12 時止, 下午 1 時 30 分起至 5 時 30 分止 二 申請登記期間 : 自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5 日止 每日上午 8 時起至 12 時止, 下午 1 時 30 分起至 5 時 30 分止 三 申請登記為嘉義縣選舉區或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選出之候選人者, 向本會申請登記 如逢例假日, 均照常受理登記

280 伍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 詳見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一 嘉義縣第 1 選舉區新台幣 15,315,000 整 二 嘉義縣第 2 選舉區新台幣 15,903,000 整 三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新台幣 11,703,000 整 四 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新台幣 11,914,000 整 陸 申請登記手續 : 一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 應於規定之候選人登記時間內, 備具規定表件及保證金, 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向本會為之, 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 ( 驗後當面發還 ) 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上項申請登記者, 並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 驗後當面發還 ), 並附委託書 二 應備具表件及保證金 : ( 一 )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1 份 ( 二 ) 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1 份 ( 自行粘貼相片 1 張 ) ( 三 ) 本人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 ( 全部或部份謄本, 但記事欄不可省略 ) ( 四 ) 本人一式 2 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應繳交張數如下 :( 包括自行粘貼登記申請調查表 1 張, 背面書明候選人姓名 ) 1 由區域選出者應繳交 5 張 2 由原住民選出者應繳交 47 張 ( 五 ) 登選舉公報政見及個人資料 1 份 其中學 經歷以 150 字為限, 政見內容以 600 字為限, 以打字為原則, 或深色筆書寫亦可, 應採用本國正體文字, 字跡必須端正清晰, 避免使用簡體字, 其標點符號可標於格外 如有刪改, 應於刪改處加蓋本人印章 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者, 其為國內學歷者, 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正本驗後發還 ); 其為國外學歷者, 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正本驗後發還 ), 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 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 惟於 93 年 3 月 20 日以後辦理之總統 副總統選舉及 97 年 1 月 12 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 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 得予免附 ( 六 ) 設立競選辦事處者 : 其競選辦事處登記書 1 份

281 ( 七 ) 經政黨推薦者, 其政黨推薦書 1 份 ( 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 不予受理 ) ( 八 ) 國民身份證 驗後當面發還 ( 九 ) 退伍 退役 停役 辭職或退學者, 應繳驗正式證明文件正本 1 份 ( 十 ) 保證金數額 : 每人均為新臺幣 20 萬元, 保證金之繳納, 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 ; 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 除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第 4 項第 2 款規定票數不予發還外, 餘均於 101 年 2 月 18 日 ( 包括當日 ) 以前發還, 但保證金發還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0 條第 2 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 應先予以扣除後, 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 十一 ) 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於申請登記時, 向本會提出 三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 於登記時, 如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 不予受理 如填寫之表件有欠缺, 應當場請其補正 四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登記申請調查表 政見稿紙 競選辦事處登記書 政黨推薦書 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等由本會印製, 免費供給申請登記為候選人領用, 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 網址 :www. cec. gov.tw) 及本會網站 ( 網址 :www. cycec. gov.tw) 下載 五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 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政黨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其推薦者, 應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本會撤回推薦, 逾期不予受理 六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 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投票前由本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 ; 當選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1 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 一 ) 候選人資格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者 ( 二 ) 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或第 27 條第 1 項 第 3 項之情事者 ( 三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柒 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 : 一 本縣合於規定登記之候選人, 由本會邀請於 100 年 12 月 21 日在本會舉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二 原住民選出者, 於 100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 台北市中

282 正區徐州路 5 號 )18 樓第 5 會議室舉行抽籤 三 辦理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時, 申請登記之次序將作為進行抽籤之順序 四 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時, 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 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 得委託他人持候選人本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 候選人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 或雖到場經唱名 3 次後仍不抽籤者, 由辦理機關代為抽定 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 於該選舉區候選人僅 1 名時, 其號次為 1 號, 免辦抽籤 捌 競選經費補貼之規定 : 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 3 分之 1 以上者, 應補貼其競選費用, 每票補貼新臺幣 30 元 但其最高額, 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補貼費用本會將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核算後通知候選人於 3 個月內掣據領取 玖 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每一候選人得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 ( 二 )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 學校 團體或經常定為投 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 三 ) 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 如設立二所以上者, 除主辦事處外, 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壹拾 本須知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可後辦理

283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作業計畫 壹 目的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使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領表登記作業順遂, 並為迅速辦理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 訂定本作業計畫 貳 候選人領表 登記地點 : 本會 (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 2-1 號 3 樓 ) 辦理 參 候選人領表 登記日期及時間 : 候選人登記公告日訂於 100 年 11 月 17 日, 本會應於當日開始, 至登記截止前, 免費供給候選人申請登記需用書表, 並自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5 日為受理申請登記期間 以上受理時間自每日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止 肆 置 領表處 受理申領書表 : 一 受理時應先請其登載於候選人登記書表名冊並簽到, 再請其出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 ( 如係代為領表者, 應出示申請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 身分證驗後即還 ) 查對, 如為年滿二十歲, 並且有各該選舉區選舉人資格, 即予發給, 否則應予婉拒, 並於簽到簿備註欄註記不予發給事由 二 領表時並附 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與否意見調查表, 並說明使用方式 伍 置 登記處 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 : 一 服務櫃台應標示工作人員名牌, 工作人員均佩戴識別證, 登記申領場所內外環境務必綠化美化合宜, 盥洗室及飲水等各項服務設備整潔維護, 並備桌椅文具提供民眾填寫或休息, 尤應清楚標示候選人登記受理期間及時間 候選人登記應繳保證金數額及所需表件等藉以提升服務品質 二 受理人員於受理申請登記時, 應先請其簽到, 再當場詳細檢查所繳送表件並請注意如下 : ( 一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登記時, 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 驗後當面發還 ), 並繳附委託書 ( 申請登記時, 應攜帶申請人於申請表件蓋用之印章, 以備校正表件文字用 ) ( 二 ) 核對表件份數 : 候選人所繳之表件及其份數, 是否與封袋上所載之各項表件及份數相符, 不符者, 應請其補正, 無法當場補正者不予受理, 並於簽到簿備註欄, 註記不予受理事由, 其再次前來辦理登記時, 仍請其重新簽到 ( 三 ) 檢查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

284 1. 檢查所填寫 受文者 選舉種類及選舉區 表件份數 申請人姓名 住址 電話 申請日期 等是否有錯漏, 若有請其隨即補正並認章 ( 四 ) 檢查侯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 1. 檢查 選舉名稱 是否填寫正確 2. 檢查申請人之姓名 性別 戶籍地址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是否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一致 3. 檢查申請人之推薦之政黨 所屬之政黨是否全銜填列 ; 推薦之政黨欄應有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始得填列 若已填列而未能於登記時提出政黨推薦書者, 務必刪除並加蓋候選人印章, 並囑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尚可補送政黨推薦書 4. 學歷欄, 如僅填寫 學校名稱或科系 字樣者, 應詢其 是否現在仍為在學之學生? 如已畢業, 即請其加註 畢業 字樣 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者, 其為國內學歷者, 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正本驗後發還 ); 其為國外學歷者, 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正本驗後發還 ), 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 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 惟於 93 年 3 月 20 日以後辦理之總統 副總統選舉及 97 年 1 月 12 日 (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 ) 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 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 得予免附 5. 現役軍人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及軍事學校學生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監察人員 職員 鄉 ( 鎮 市 ) 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 開票所工作人員, 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 停役 辭職或退學, 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6. 檢查候選人有無蓋章, 申請日期是否填寫正確 ( 五 ) 檢查戶籍謄本 : 1. 全部 或 部份 謄本均可 2. 戶籍謄本必須是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 其已逾有效期間者, 應不予受理 3. 戶籍謄本記事攔, 不可省略 ( 六 ) 檢查申請人一式 2 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 彩色或黑白皆可 ; 包括自行黏貼登記調查表一張 ) 五張 背面有否填寫候選人姓名, 如無填寫, 即請其填寫 ( 填寫時請勿污染相片正面 )

285 ( 七 ) 查收候選人政見稿交第四組專人檢視 : 1. 將政見稿個人資料之內容與申請調查表內容所填, 查對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 建議其修改, 但其堅持不改, 亦應受理 2. 前項查對後, 交專人檢視有否錯漏或不明文字 其政見稿內容以打字或筆寫均可, 字跡必須端正清晰, 政見內容以 600 字為限, 學歷 經歷應分別填寫, 可自行調整空格, 合計以 150 字為限, 標點符號可標於格外, 不得以影印本繳送 3. 政見稿內容文字之修改, 其修改之文字均應認章 ( 八 ) 檢查競選辦事處登記書交第四組 : 1. 候選人未設立競選辦事處者, 得免繳設立競選辦事處登記書 2. 競選辦事處登記書查對後, 依如下規定檢視 : (1). 候選人得於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 設立二所以上者, 應自行選定一所為主辦事處, 並填寫於第一欄內 主競選辦事處應以候選人為負責人 (2). 競選辦事處不得設置於機關 學校 團體或定為投開票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 九 ) 查收 保證金 後, 交行政室專人點收 以現金 金融機關簽發之本票 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 ( 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 無訛後製據交候選人收執 ( 十 ) 查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後, 交政風室專人查驗 ( 十一 ) 查收 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與否意見調查表 後, 交第三組專人收執 ( 十二 ) 候選人申請登記書表所署之日期, 應與前來登記之日相符, 選舉名稱, 候選人認章印跡 住址等均須正確 ( 十三 ) 前項所說明之書表, 內容有修改之處, 均應請其蓋章 ( 十四 ) 經檢查符合可受理者, 即開具 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表件收據 將不需繳送項目刪除, 並加蓋受理人員印章, 交申請人收存, 即辦理登記完成 ( 十五 ) 完成上述手續, 即將所有登記表件移交第一組承辦人收執後, 憑以登錄選務系統 候選人登記資料 ( 十六 ) 登記為候選人, 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 於規定時間內, 向受理登記之機關辦理 如表件及保證金不合規定,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 不予受理 ( 候選人雖於登記時間截止前進入登記場所, 惟至登記時間截止時仍未提出, 自屬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

286 受理登記之機關應不予受理 至受理登記時發現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 應告知補正後再辦理登記, 惟如登記截止當日於規定時間內前來辦理登記者, 為維護登記人之參選權利, 依現行實務, 如候選人或其受託人仍在場, 可准其於登記截止當日晚間 12 時前補件, 完成登記 ) 陸 每日受理登記結束之作業 : 一 為避免每日登記截止時登錄者眾多造成網路塞車, 可於受理候選人登記完成後, 利用空檔, 電腦登錄人員立即登錄於選務作業系統中候選人登記作業之資料輸入 輸入完成後務必確實校核, 尤其姓名筆畫務必以戶籍謄本為準, 以利後續作業之正確 二 每日受理登記結束後, 第一組承辦人應即辦理中選會回報 上網公告及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作業 三 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 於每日登記結束輸入候選人資料後, 由中選會協助辦理 並俟查證結果後函轉本會 四 每日登錄完成後, 如發現有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錯誤者, 應於翌日早上 9 時前傳真至中選會辦理更正手續 五 繕打查證文書作業之文字較特殊, 如屬創字者, 另以傳真方式辦理 柒 登記截止日之作業 : 受理候選人登記最末日, 在申請登記截止宣告結束時, 應會同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察 候選人於截止時間前到達者, 仍應依其到達之先後順序受理, 直至受理登記完畢為止 登記截止時, 應造具候選人申請登記截止時間紀錄, 並應注意如下 : 一 應設置標準鐘, 於下午 5 時前按中華電信報時台校對調整, 憑於下午 5 時 30 分, 據以為準 二 下午 5 時 30 分將屆時, 應特別注意不得讓閒雜人在登記處逗留, 關閉各處通路, 祇留一處出入門, 並派員站守, 俟截止時間一到, 即予關閉, 同時由機關長官 ( 或其指定之工作人員 ) 宣告 候選人申請登記時間截止, 待確認並無意外之情況, 即可再開各處通路 三 登記截止後應自選務作業系統列印全部候選人之登記冊一份, 以最速件送各候選人轄區戶政事務所查證候選人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否同一選舉區 捌 捌 工作分配 : 受理候選人領表登記作業應遴選適當人員並作妥善工作分配 ( 詳如工作分配表 ) 玖 本計畫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實施

287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一 依據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4 5 項規定辦理候選人號次抽籤 ( 以下簡稱候選人抽籤 )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候選人抽籤時間 地點 號次抽籤訂於 100 年 12 月 21 日 ( 三 ) 上午 10 時, 假本會三樓會議室舉行公開舉行抽籤 三 主持人 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主持, 並由本會監察小組指定委員到場監察 四 候選人抽籤程序 : ( 一 ) 主持人致詞 ( 二 ) 報告選舉監察法令 ( 三 ) 報告抽籤方法 ( 四 ) 候選人抽籤 ( 五 ) 宣布抽籤結果 五 候選人抽籤號次單, 由本會按候選人人數備製, 於加蓋本會章戳後密封, 俟抽籤時, 當場拆封使用 六 候選人應於規定日期及時間到場參加抽籤, 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 得委託他人持候選人本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 候選人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 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 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經抽定之號次, 候選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調換 七 候選人抽籤之進行, 由本會按候選人登記時之登記簽到表之簽到順序唱名, 依序抽出籤號 候選人或委託人, 於抽出後交主持人啟閱宣布抽中之號次, 並請候選人或委託人於該號籤簽名或蓋章, 抽籤結果並由記錄員於記錄表上記錄 由主持人代為抽定者, 應在記錄表 備註欄 註明 主持人代抽 字樣, 並由代抽人及監察人員於號籤上簽名 八 抽籤程序完成後, 由主持人宣布抽籤結果 九 候選人名單 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上候選人之姓名號次, 均依抽籤決定之次序排列 -265-

288 十 為維持抽籤會場秩序, 除候選人外, 其他陪同人員以 5 人為限, 由本會製發出席證及旁觀證, 出席時並應佩戴於左胸前, 並按會場排定之座位就坐 另嚴禁候選人及其隨同人員攜帶擴音機 鑼鼓及其他足以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物品進入 十一 辦理抽籤作業應遴選適當人員並作妥善工作分配 十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266-

289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 區域 ) 候選人登記冊 ( 二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選舉區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推薦政黨 學歷 戶籍地址 是否 現任 抽籤備註號次 第 1 選舉區 蔡易餘 男 070/03/14 民主進步黨 大學畢 業 嘉義縣太保市舊埤里 1 鄰新埤 7 號 N 1 之 18 第 1 選舉區 翁重鈞 男 044/05/31 中國國民黨 碩士嘉義縣義竹鄉仁里村 14 鄰義竹 407 號之 4 Y 2 第 2 選舉區 陳明文 男 043/05/13 民主進步黨 大學畢 業 嘉義縣民雄鄉大崎鄉 8 鄰內埔仔 Y 1 29 號之 1 第 2 選舉區 陳以真 女 066/01/25 中國國民黨 大學畢 業 嘉義縣民雄鄉福村 20 鄰建國路 N 2 二段 146 之 63 號 -267-

290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要點 一 依據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區候選人得票數相同須抽籤始決定當選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抽籤日期及時間 :101 年 1 月 16 日 ( 星期一 ) 上午 10 時起 三 辦理機關及抽籤地點 : 由本會通知得票數相同當事人於本會三樓會議室, 公開抽籤決定當選人 四 辦理得票數相同抽籤主持人 : 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主持 以上均由本會監察小組指定委員到場執行監察 五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程序如下 : ( 一 ) 主持人致詞 ( 二 ) 報告抽籤方式 ( 三 ) 候選人抽籤 ( 四 ) 宣布抽籤結果 六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 : 由本會製備 當選 不當選 之籤單加蓋機關印信後密封, 於抽籤時由主持人會同監察人員當場啟封查驗後使用, 並製作抽籤紀錄表備用 七 參加抽籤之當事人應於規定日期及時間準時到場親自抽籤 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 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 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經抽定後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 ; 並將抽籤結果陳報主管選舉委員會 八 抽籤工作, 由辦理機關依照公告候選人名單號次之次序先抽順序籤, 再依順序籤之次序唱名 被唱名之候選人親自至抽籤箱內抽出一支籤單, 抽出後交由主持人當場啟閱, 並由主 -268-

291 持人宣布抽籤結果, 並請當事人於籤單上簽名或蓋章 抽籤結果並由紀錄員於抽籤紀錄表上記錄 由辦理機關代為抽定者, 應在紀錄表 備註欄 內註明 主持人代抽 字樣, 並由代抽人及執行監察人員於籤單上簽名 九 抽籤程序完成後, 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抽籤結果 十 為維持抽籤場所秩序與會場安全, 除本會工作人員及開放媒體採訪攝影外, 每一參加抽籤之當事人, 如有陪同人員入場參觀, 依實際場所規模及安全考量自行規範, 並事先通知, 以免人多擁擠, 影響抽籤會場之秩序 十一 嚴禁候選人及其隨同人員攜帶擴音器 鑼鼓 及其他足以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物品進入 十二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269-

292 嘉義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本會預撥選務經費核支應行注意事項 一 目的 ; 為使本縣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各項選務經費撥付及核銷有所依循,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經費來源 : 由本會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及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經費項下支應, 先按預估核撥, 再以實際數報銷 三 經費預撥項目 : ( 一 ) 業務費 -- 教育訓練費 (0201).. 1. 參加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交通費, 按實際參加人數核銷 ( 二 ) 業務費 -- 按件計資酬金 (0250): 1.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講師鐘點費 2. 選舉公報 投票通知單分發費, 按實際戶數核銷 3.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津貼, 按實際工作人員負擔 4. 投票通知單校對費, 以確定後選舉人數核銷 5. 選舉人名冊公開閱覽工作費, 按實際支用數報銷 ( 三 ) 業務費 -- 委辦費 (0251)..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委辦費 : 係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工作人員兼職費 業務費 旅運費 加班費及購置選務用品等, 其計撥標準按 100 年 8 月底各鄉鎮市人口統計, 以人口數未滿 3 萬人 3 萬人以上未滿 6 萬人 6 萬人以上 3 種標準按月計撥 ( 四 ) 業務費 -- 一般事務費 (0279) 投開票所經費 :( 包括文具 茶水 餐費 佈置或護送選票必需費用等 ) 按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數計撥 四 經費核撥數額及方式 : ( 一 ) 本項預撥經費依選務進度分 2 次撥付 ( 二 ) 本撥付款請以代辦經費方式辦理 五 經費核銷方式 : ( 一 ) 本會撥付辦理選舉經費請確實依撥付項目辦理, 凡屬設備等費用一律不得列支 ( 二 ) 投開票所經費屬業務性質經費以原始憑證核銷, 不得以印領清冊或領據報支 ( 投票日之餐費需檢附收據核銷, 不需并附印領清冊, 餘則循往例辦理 ) ( 三 ) 加班應事前填具加班請示單並簽奉核准 加班費報支應檢附加班請示單 簽到 ( 退 ) 簿 印領清冊 ( 四 ) 業務費購置物品金額十萬元以下之一般性採購及例行性採購免簽 -270-

293 核, 以採購單代之, 非例行性採購應敘明採購事由, 簽奉核定後辦理 另申請郵資費用應檢附郵寄清單 便當列支應附原簽奉准文件或課程表或議程表, 便餐費一律不得核支 ( 五 ) 講座鐘點費之授課時間請依規定每節 50 分鐘, 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 ( 六 ) 國內旅費報支, 請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職員出勤注意事項第八點第 ( 三 ) 款略以 出差地點距離所在地三十公里以上, 得申請出差 ; 未滿三十公里, 以公出申請 及中選會 98 年 7 月 29 日中選人字第 號函略以 為考量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於辦理選務期間執行公務, 因地制宜之需, 凡出差地點距離所在地未滿三十公里, 以公出登記, 其交通費得按實報支 辦理 六 會計憑證核銷方式 : ( 一 ) 購置物品之收據 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等單據, 應黏貼於憑證用紙上, 並經機關之經手人員 驗收或證明人 主管人員 主 ( 會 ) 計人員及機關首長核章, 經手人員與驗收或證明人不可為同一人 ( 二 ) 一般印領清冊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及領款人簽名或蓋章, 並經出納人員核章登記列入所得稅扣繳 ( 三 ) 普通收據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 必須貼足千分之四印花稅 ( 四 ) 支付款項如需其他計畫分攤者, 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機關別支出分攤表, 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 五 ) 業務經費採用印領清冊者, 其部份用紙請由本會選務系統上網下載列印使用節省製表時間, 核銷時應將彙總數經有關人員及其主管 主 ( 會 ) 計人員及機關首長之核章 ( 六 ) 併附相關格式供參用 ( 如附後 ) 七 會計憑證裝訂及送審時間 : ( 一 ) 會計憑證封面, 應填妥各項資料, 並經有關人員及其主管 主 ( 會 ) 計人員及機關首長之核章後, 註明連絡人及電話 ( 二 ) 憑證黏貼用紙一律使用 A4 紙張之尺寸, 以利裝訂 ( 三 ) 原始憑證均應依序黏貼於憑證用紙, 依不同經費項目別 ( 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點項目別 ) 裝訂成冊 ( 四 ) 各項經費憑證裝訂成冊於 101 年 1 月 31 日前, 送回本會辦理核銷轉帳及剩餘款繳回手續 ( 五 ) 鑑於以往部份選務作業中心送審核銷作業有所延宕, 影響全體績效, 本次結帳作業將納入作業中心選後獎懲之參考 -271-

294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及遴派作業注意事項 壹 投 ( 開 ) 票所主任管理員 管理員及警衛設置 : 一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4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 投票所 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 1 人 管理員若干人, 並置警衛人員 ( 洽警察機關調派 ) 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 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應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 ( 不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現役軍人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 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 政府機關之臨時工友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以工程管理費 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在內 受洽請之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 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二 本次選舉設置之投 ( 開 ) 票所, 除置主任管理員 警衛人員各 1 人之原則外, 另按各 ( 開 ) 票所選舉人數多寡並配合分組同時開票事實需要略予調整, 配置管理員 6 至 8 人, 其設置標準如次 : ( 一 ) 管理員經費部分 : 按選舉人數未滿 900 人者置 6 人 ;901 人以上置 8 人之原則辦理配置 ( 二 ) 另按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及工作人員暨選舉人數多寡, 每鄉鎮市置預備員 5 至 10 人之原則辦理配置 ( 依公所需求自行配置人力 ) ( 三 ) 詳細配置依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計畫表 ( 如附件 ) 貳 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遴派 : 一 為期遴派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作業順利起見, 特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4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規定辦理 二 本次選舉投 ( 開 ) 票所主任管理員 管理員人選, 請由鄉鎮市公所就現有儲備人員, 依照下列優先順序予以遴選於法定期限前列名冊報本會派充 ( 一 ) 主任管理員人選 : 須為現任公教人員 ( 二 ) 管理員人選 : 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各鄉鎮市公所洽請各機關 學校推薦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時 : 應加強與各機關 學校之協調聯繫, 以取得該單位之支持, 並請鄉鎮市長或民政課長在遴報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之前, 拜訪各機關 學校之負責人籲請全力支持推薦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 肆 各鄉鎮市公所應填造該鄉鎮市 各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名冊 各投 ( 開 ) 票所設置數及工作人員配置數統計表 各一份, 函送本會核辦

295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計劃表 立委選舉區 所 轄 鄉 鎮 市 別 村 里 數 投開票所數 投開票所編號 預估選舉人數 工作人員設置數 合計 主任管理員 管理員 警衛 備補人員 管理員設置標準 900 人以下 6 人 901 人以上 8 人 所 數 管理員 所 數 管理員 六腳鄉 東石鄉 朴子市 太保市 布袋鎮 義竹鄉 鹿草鄉 水上鄉 溪口鄉 大林鎮 梅山鄉 新港鄉民雄鄉竹崎鄉中埔鄉 番路鄉 阿里山鄉 大埔鄉 合 計 ,

296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各直轄市 縣 ( 市 ) 投開票所設置地點統計分析表 投開票所設置地點 直轄市 縣 ( 市 ) 別 合計 數量 學校機關團體活動中心幼稚園 ( 托兒所 ) 廟宇 ( 教堂 ) 民宅其他 比率 (%) 數量 比率 (%) 數量 比率 (%) 數量 比率 (%) 數量 比率 (%) 數量 比率 (%) 數量比率 (%) 數量 比率 (%) 嘉義縣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各直轄市 縣 ( 市 ) 投開票所設置數及工作人員統計表 直轄市別 嘉義縣 平均每所工作人員數 投開票所設置數 合計 I I=C+G+H 主任管理員 A 工作人員管理人員監察人員監察員 管理員 B 小計 C C=A+B 主任監察員 D 政黨推薦數 E 選委會遴派數 F 小計 G G=D+E+F 警衛 H , ,200 3, , , 預備員 大學生擔任管理員

297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鄉鎮市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實施計畫 一 依據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56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作業要點暨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二 目的 : 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熟悉投開票所有關法令及實務, 以增進選務工作效能, 達到投開票作業零缺點目標, 辦好本次選舉 三 講習類別及對象 : ( 一 ) 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之講授人員講習會 : 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 民政課長及主辦選務人員 )2 人 ( 二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會 : 政黨或候選人推薦之監察員及各鄉鎮市公所遴報, 經本會核派之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 管理員 監察員 ( 包括預備員 ) 四 實施方法 : ( 一 ) 講習方式 : 講解選務法規及實務工作處理等 1 各鄉鎮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之講授人員講習會 : 由本會集中於 100 年 12 月 1 日上午辦理講習半天, 本會派員講解 2 投 ( 開 ) 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會 : 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於 100 年 12 月 7 日或 12 月 14 日擇一日 ( 下午 ) 辦理講習, 由各鄉鎮市講授人員擔任講師 ( 二 ) 講習日期 時間 地點 : 如附表 ( 三 ) 講習課程內容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DVD 電化教材及補充資料 五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會場地佈置及其他事項 : ( 一 ) 講習會場之佈置及所需物品 ( 如麥克風 茶水 桌椅 參加人員車輛寄放地點等 ) 請各鄉鎮市公所負責妥為籌劃準備, 並製備橫布 ( 紅布白字 ) 書寫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00 鄉 鎮 市投開票所工 -275-

298 作人員講習會 懸掛於會場正面 ( 二 ) 會場應於辦理講習前一天佈置完竣 ( 三 ) 會場應準備講桌 茶水 簽到簿及張貼課程表等 ( 四 ) 講習會請各鄉鎮市拍攝相片, 於辦理選舉後送交本會 六 經費 : 由本會及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七 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簽奉核准後修正 -276-

299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講習課程表 上午 下午 課 目 08:30 08:50 13:30 13:50 報到 領取資料 08:50 09:40 13:50 14:40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有的認識與工作態度及投開票所作業程序 ( 含放映電化教材 ) 09:40 10:30 10:30 10:40 10:40 11:30 11:30 12:20 12:20 12:30 14:40 15:30 15:30 15:40 15:40 16:30 16:30 17:20 17:20 17:30 投開票實務作業與投開票可能發生之狀況處理要領 休 投開票實務作業與投開票可能發生之狀況處理要領 投開票實務作業與投開票可能發生之狀況處理要領 ( 含投票匭 圈票處遮屏實務操作 ) 意見交換 息

300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宣導重點 編號重點內容 1 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 2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3 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 4 投票所設置票匭之注意事項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舉行投票, 投票時間自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 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 仍可投票 為防止在投票時間截止後到場者插隊, 主任管理員應指派警衛或其他工作人員站於隊末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1) 投票所入口處應張貼 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 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標示, 並備置手機放置籃 (2) 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應於投票所入口處外執行職務, 告知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 如有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者, 請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將手機或攝影器材暫請他人代管或交由投票所工作人員 ( 查驗身分證管理員 ) 代為保管 由投票所保管時以投票所準備之標籤紙, 依上開物品所有人之身分證, 填上所有人姓名, 並黏貼於上開物品後, 置於放置籃保管, 於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投票完畢走出投票所驗明身分後發還 每一投票所以設置 1 個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匭 1 個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匭 1 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匭為原則, 投票匭應黏貼與選舉票顏色一致且顯目之選舉種類識

301 別貼紙 5 選舉票顏色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票顏色為淺粉紅色 (2) 區域立委選舉票顏色為淺黃色 (3) 平地原住民立委選舉票顏色為淺藍色 (4) 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票顏色為淺綠色 (5) 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票顏色為白色 6 增列 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領得投 ( 開 ) 票報告表後, 應當場核對與選舉公報之候選人號次 姓名是否相符 之規定 7 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 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進入投票所投票 8 提醒選舉人勿用印章圈蓋選舉票, 應以選委會提供之圈選工具圈蓋選 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依據投票所選舉票數量表領得選舉票及投 ( 開 ) 票報告表後, 當場核對下列事項 : (1) 選舉人名冊選舉人統計數與冊內各類選舉人數是否相符 (2) 投票所選舉票數量表所載選舉票數量, 是否與選舉人名冊統計各類選舉人數相符 (3) 選舉票與選舉公報各欄內容是否相符 (4) 投 ( 開 ) 票報告表與選舉公報之候選人號次 姓名是否相符 上述事項核對完畢無誤後, 主任管理員應於執行任務確認表確依規定辦理欄內簽署己姓 選舉人應憑 94 年 12 月 21 日後換發之本人新式國民身分證進入投票所投票, 持舊式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件如駕照 健保卡或戶口名簿等, 應予委婉說明, 拒絕其進入投票所 至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 進入投票所投票 選舉人名冊管理員在選舉人名冊規定欄位蓋章後, 應將印章交還選舉人, 並提醒勿用印章圈蓋選舉票, 應以選委會提供之圈選工具圈蓋選舉票, 以免造成無效票

302 舉票 9 發票時應切實按照選舉人名冊所標示選舉種類發票, 避免發錯選舉票 10 選舉人應一次同時領取各種選舉選舉票, 如僅願領取其中一種選舉票, 不得再要求第二次領票 1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 (1) 本次選舉, 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每一選舉人所行使選舉權可能不盡相同, 發票時應切實按照選舉人名冊所標示選舉種類發票, 避免發錯選舉票, 並注意切勿 2 張票當 1 張票發出 (2) 總統副總統 區域立法委員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選舉人名冊上 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欄有註記 ˇ, 始得發給選舉票 ; 如該欄為空白, 表示選舉人無該項選舉選舉權, 不得發給選舉票 (3) 平地原住民之選舉票, 應依選舉人名冊上 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欄有註記, 始得發給選舉票 ; 山地原住民之選舉票, 應依選舉人名冊上 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欄有註記, 始得發給選舉票 發票時, 選舉人名冊管理員應朗誦 平地 ( 或山地 ) 原住民選票, 提醒發票管理員, 發票管理員應複誦 1 次, 避免錯發選舉票種類 (4) 凡名冊備註欄蓋有 工作地投票 戳記者, 不得發給選舉票 本次選舉, 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除有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外, 另有區域 ( 或原住民 ) 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 及政黨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 選舉票 ; 但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 只能領取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 選舉人應一次同時領取各該選舉選舉票, 如僅願領取其中一種選舉票時, 應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註記, 並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共同簽章證明, 同時告知選舉人, 不得再要求第二次領票 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 得依其請求, 由家屬 1 人在場, 依據本人意思, 眼同協

303 第 3 項規定有關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之協助措施 12 投票處管理員應於投票匭旁執行職務, 不得任意走動 13 1 組或分 2 組開票之次序 助或代為圈投 ; 其無家屬在場者, 亦得依其請求, 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 1 人, 依據本人意思,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1) 身心障礙者不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為限, 凡有身體或心智功能障礙, 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 均適用上開法條規定 (2) 所稱 不能自行圈投, 係指肢體功能不健全致不能自行圈投, 心智障礙者如肢體功能健全, 仍應自行圈投 (3) 所稱 能表示意思, 以口頭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 但有語言障礙而無法口頭意思表示者, 得以其他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 (4) 智能障礙者因其肢體功能健全, 故不得由家屬代為圈選, 仍應由本人親自圈選 (5) 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之選舉人, 其無家屬在場者, 請求管理員會同監察員代為圈投時, 應確實依選舉人之明確意思, 謹慎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6) 所稱 家屬, 不因家屬之年齡或有無選舉權而有所區別 至其 家屬 身分之認定, 除投票所工作人員職務上所確知其事實外, 應由該身心障礙人員舉證 ; 或備具有關戶籍資料, 或出具村 ( 里 ) 鄰長證明, 均為所許, 投票所工作人員, 應本於職權, 依事實認定之 投票時間內, 投票處管理員應於投票匭旁執行職務, 嚴防選舉人攜出選舉票等情事, 不得任意走動 本次選舉得分 2 組同時進行開票, 分 2 組開票時, 先開總統副總統與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 再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 ( 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304 14 開票應依檢票 唱票 記票及整票計票作業程序進行, 不得先整票後再行唱票或計票 票時, 應以 1 組進行 ); 僅 1 組開票時, 依總統副總統 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次序開票 開票應依檢票 唱票 記票及整票計票作業程序進行, 不得先整票後再行唱票或計票 每一投票匭開票完畢, 向參觀席參觀民眾展示空票匭 15 唱票注意事項 (1) 選舉之唱票, 應即逐張將選舉票中所圈候選人之號次 姓名或政黨名稱, 用國語高聲唱出 號 1 票 或 號 黨 1 票, 唱票之快慢, 以達到記票與唱呼之配合為度 (2) 2 組同時開票時, 應唱出 總統 號 1 票 區域 號 1 票 ( 平原 號 1 票或山原 號 1 票 ) 16 有效票與無效票認定圖例修正重點 17 填寫 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 (1) 圈選於相鄰組或候選人或政黨共用空間, 且部分圈印加蓋於某一組或某一候選人或政黨欄格線上, 仍能辨別為圈選何組或何人或何政黨者, 應屬有效票 詳見有效票認定圖例 (16) (2) 圈選於某一組或某一候選人或政黨欄格與選票邊緣之間, 且部分圈印加蓋於欄格線上, 仍能辨別為圈選何組或何人或何政黨者, 應屬有效票 詳見有效票認定圖例 (17) (3) 圈選於相鄰組或候選人或政黨共用空間, 且圈印加蓋於欄格線外, 不能辨別為圈選何組或何人或何政黨者, 應屬無效票 詳見無效票認定圖例 (6) (1) 投票結束後開票前, 選舉人名冊管理員應清點選舉人名冊內總統副總統選舉領票之男

305 表 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情形統計表 18 投票通知單包封後之處理方式 19 投 ( 開 ) 票報告表張貼及送回鄉 ( 鎮 市 區) 公所注意事項 20 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所指派之人員憑委託書領取投 ( 開 ) 票報告表副本補充注意事項 女選舉人數, 填具 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表, 交由主任管理員於開票結束後, 送交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彙計 (2) 投開票完畢後, 選舉人名冊管理員應清點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名冊內之領票人數, 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會同填寫 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情形統計表 並簽章後, 送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彙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 投票通知單應包封後, 送交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投 ( 開 ) 票報告表共 3 份, 第 3 份張貼開票所門口 另 2 份送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其中第 1 份應先裝入封袋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簽章密封, 先派工作人員 1 人, 送至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對無誤後輸入電腦 ; 另 1 份俟開票所關閉後, 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送回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收到主任管理員送回的投 ( 開 ) 票報告表, 應與之前收到的投 ( 開 ) 票報告表核對,2 份報告表如有不一致之處, 應向主任管理員查明更正 本次選舉, 同時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政黨, 得合併 總統副總統選舉推薦候選人之政黨領取投 ( 開 ) 票報告表副本委託書 及 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政黨領取投 ( 開 ) 票報告表副本委託書 為 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政黨領取投 ( 開 ) 票報告表副本委託書, 據以領取投 ( 開 ) 票報告表副本, 惟仍以領取 1 份為限

306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印製 分發 保管注意事項一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維護選舉票之印製 分發與保管之安全, 特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要點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選舉票之招商印製 : 應視實際需要及地區狀況訂定廠商資格基準, 依 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辦理 承印廠商印製選舉票場所, 應單獨規劃成區, 避免與其他印刷品混雜印製, 並於各流程裝置監視系統錄影, 確保選舉票印製 分發及保管安全 三 選舉票應用六十磅以上印刷紙印製為原則, 印製用紙在印製選舉票過程, 自始至終必須使用同一家紙業公司同一批次製造之紙張, 其顏色總統副總統為淺粉紅色 立法委員 ( 政黨 ) 為白色 立法委員 ( 區域 ) 為淺黃色 立法委員 ( 山地原住民 ) 為淺綠色 立法委員 ( 平地原住民 ) 為淺藍色, 惟原住民選舉票部份, 應於其正面右上角加印直徑 3 公分紅色圓圈, 並於圓圈內分別加印 平地原住民 或 山地原住民 字樣 四 選舉票由本會按公告之選舉人人數, 依規定式樣印製 另為備點交之選舉票有破損 污染或點算錯誤時更換或補發之需要得酌加印製預備票, 票數按選舉人人數之千分之二計算 ( 票數不足五票時以五票計算 ) 原住民選舉票按選舉人人數之百分之三計算 ( 票數不足五票時以五票計算 ), 印製時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 五 印製選舉票時, 本會工作人員應予編組並排定日期, 負責有關選舉票之排版 製版 校對 監印 點算 包裝及安全維護工作, 並洽當地警察機關派員警衛 除佩帶識別證 ( 本會負責製發 ) 之人員外, 任何人嚴禁進出印刷場所, 人員出入應接受搜身檢查 六 選舉票排版 校對 製版 : 由本會負責校對人員攜帶候選人名單及相片等資料, 前往指定製版場所監視排版 校對 製版至完成為止, 並將完成之版模包裝妥當后請在場監察小組委員包封簽名, 再由本會第一組負責攜回本會保管並裝置監視系統錄影, 待翌日會同警局派員載送至印刷廠所, 拆封選舉票版模 ( 由包封版模之監察小組委員 ) 檢視拆封后交給印刷廠印製選舉票, 選舉票上關防印模之拓製及使用, 由本會監察小組派員監察 七 選舉票印製 : 由同一家廠商承印, 印製期間由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 監印工作人員不排輪值, 全員常駐於印刷場所,

307 在印妥包裝完畢前不得任意離開, 並於簽到 ( 退 ) 簿 ( 如附件一 ) 簽到 ( 退 ) 及於紀錄表 ( 如附件二 ) 詳細記載選舉票印製情形與數量, 以明責任 如有停印休息時, 監印人員應即會同現場監察小組委員將關防印模 ( 版 ) 全部妥加點封保管 八 監印人員應嚴密監視防止印刷廠所內員工將選舉票攜出, 在印刷中如有發現破損之選舉票時, 應檢集並會同現場監察小組委員於全部印製工作完成後全數銷燬 九 選舉票印製完成後, 按選舉種類分一千張 五百張 一百張分別使用色紙間隔裝箱包裝並全貼上封條, 由監察小組委員及監印人員會同警衛人員護送至本會指定地點嚴密保管, 並全程裝置監視系統錄影及派員日夜守護 十 選舉票點發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 ( 一 ) 本會於投票前三日前指定本會工作人員分組按鄉鎮市之確定後選舉人人數依序驗算票數 ( 二 ) 本會於投票前二日前按鄉鎮市排定時間依序發交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按投票所之選舉人人數分別包封, 零數之選舉票票尤應仔細點算 點交時除由監察小組委員在場監察及另指派人員協助點發外, 並洽請警察機關派員警衛 ( 三 )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點領選舉票時應繳交領票收據 ( 如附件三 ), 由執行秘書領隊, 其點領人員應事先造冊報本會備查, 非有特殊事故不得任意增減或變更並應準備專車及裝運選舉票之袋包, 並洽警察機關派員護送, 以策安全 ( 四 ) 領回選舉票票運回公所後, 請務必由執行秘書或幹事日夜守護 ( 禁止抽煙 喝酒以維選舉票之安全 ) 並填報紀錄外, 並請警察機關派警駐衛 十一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選舉票分發 保管 : ( 一 )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應於投票前一日將按投票所包封之選舉票發交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驗密封 ( 二 )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領選舉票前, 應先將選舉人名冊所載選舉人逐一清點選舉人人數, 在核對選舉人名冊封裡統計數相符后逐張點算選舉票無誤後妥為包封並於封口處共同加蓋印章 ( 三 ) 經點驗密封之選舉票, 除山區偏遠或交通不便地區, 確無法於投票日當天上午七時三十分前送達投票所者, 得交由主任管理員攜往投票所附近警察機關保管外, 其餘一律由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將選舉票集中妥為保管, 並於投票日與警察機關事前聯繫約定之時間派車送至各投票所或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會同警衛領回使用

308 ( 四 ) 選舉票由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運往投票所及開票完畢回時, 應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會同警衛人員, 使用公務車或租用計程車或與當地警察機關聯繫使用警備車護送, 為攜帶選舉票安全之需要, 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應購置安全袋分發各投開票所使用 十二預備選舉票之保管及動用 : ( 一 ) 預備選舉票之保管應單獨包裝標明數量, 由監察小組委員在封口處簽名妥慎保管, 非依規定程序, 經主任委員或總幹事核准並會同在場之監察小組委員辦理, 不得開拆, 開拆時應做成紀錄表備查 ( 二 ) 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會同點領選舉票時, 如發現有破損 污染或點算錯誤須動用預備票, 更換或補發時應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備具申請書 ( 如附件四 ) 及收據 ( 如附件五 ) 向本會請領, 經主任委員或總幹事核准後, 會同在場監察小組委員辦理並做成紀錄表 ( 如附件六 ) 備查 ( 三 ) 預備選舉票之銷燬, 應依照規定程序, 與各鄉鎮市繳回之用餘票同時銷燬 十三保管期間自開票完畢後, 用餘之選舉票 預備票為 1 個月, 有效票及無效票為 6 個月, 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 其與訴訟有關部分, 選舉票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 3 個月 十四其他 : ( 一 ) 選舉票印製完成後, 監察小組委員及監印人員應會同警衛人員將選舉票之印模 ( 版 ) 當場予以銷燬 ( 二 ) 監察小組委員與監印 印刷 警衛人員如發現選舉票被竊或遺失時, 應迅即報告本會, 並通知警察機關或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 十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簽奉核准後修正

309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加強督導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實施計畫 一 加強督導期間自投票日前一日 (101 年 1 月 13 日 ) 至投票日 (1 月 14 日 ) 二 巡迴督導員綜理其相關鄉鎮市督導員及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督導事宜 三 巡迴督導員於投票日, 由本會派公務車陪同本會委員, 赴各鄉鎮市公所視察選務 四 鄉鎮市督導人員之任務如下.. ( 一 ) 1 月 13 日 ( 投票前一日 ) 督辦事項.. 1 上午抵達公所, 督導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保管選票之監視系統設置及安全維護工作是否啟動及完備, 選票發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點領作業 2 檢查投票所佈置 : (1) 是否符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佈置圖例? 如不合規定或不完善者, 應即督促改善 (2) 是否設置無障礙通道以利身障人士通行? 如不合規定或不完善者, 應即督促改善 (3) 投開票所所需印刷品 圖例及選務用品是否按規定張貼及放置妥適 (4) 圈票處遮屏缺口一律朝外, 並應注意關閉靠遮屏缺口後之窗戶以維圈票秘密 (5) 督導投 ( 開 ) 票所注意其安全之維護, 例如出入口 門 窗 電線線路及開關等, 有無嚴密檢修, 妥適維護? (6) 投 ( 開 ) 票所如無備置消防器材 ( 滅火器 ) 及砂包水桶 ( 蓄水 ) 者, 應督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補充 ( 二 ) 1 月 14 日 ( 投票日 ) 督導事項.. 1 巡迴各投 ( 開 ) 票所, 注意工作人員確實依照中選會規定及本會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會提示事項, 依法辦理投 ( 開 ) 票所事務及統計作業 2 與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隨時取得聯繫, 協助處理臨時偶發事項, 並即時回報本會 3 督導人員如發現或據報告, 候選人 助選員或選舉人有違反選舉投票法令事項, 應即電話通報本會第四組或就近聯絡駐區監察小組委員依照有關法令處理 4 督導人員對法令之解釋, 應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解釋有案者為之, 無解釋依據時, 應即以電話通報本會第一 四組核釋 -287-

310 5 擔任本會計票中心工作人員應於投票日當天下午二時前回本會報到執行任務, 其餘督導人員請繼續督促各該鄉鎮市計票中心辦理計票統計工作 五 督導員應於選舉投票日後, 隨即將 加強督導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紀錄表填妥評核後, 層報總幹事 六 留會人員協調處理各單位及民眾反映事件, 並作成紀錄備查 七 本會加強巡察督導選務區域分配表 ( 如附件一 ) 八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288-

311 嘉義縣六腳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 所 名 稱投 開 票 所 地 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1 蒜頭村民眾活動中心蒜頭村 15 鄰 73 號 蒜頭村 1-17 鄰 2 蒜東社區活動中心 蒜東村 5 鄰 225 號之 1 蒜東村 1-14 鄰 3 蒜南社區活動中心 蒜南村 1 鄰 399 號 蒜南村 1-13 鄰 4 蒜頭糖廠介壽堂 工廠村 1 鄰 2-1 號 工廠村 1-12 鄰 5 灣南社區活動中心 灣南村 8 鄰 28 號 灣南村 1-15 鄰 6 灣北社區活動中心 灣北村 11 鄰 191 號 灣北村 1-15 鄰 7 雙涵社區活動中心 雙涵村 42-1 號 雙涵村 1-10 鄰 8 塗師社區活動中心 塗師村 6 鄰 36-1 號 塗師村 1-12 鄰 9 三義社區活動中心 三義村 6 鄰 78 號 三義村 1-8 鄰 10 三義村水返溝永安宮三義村 10 鄰 8 號 三義村 9-10 鄰 11 正義村中溝集會所 正義村 1 鄰中溝 7 號 正義村 1-3 鄰 ㄧ 12 正義社區活動中心 正義村占富厝 44 號 正義村 4-7 鄰 13 正義村兩溪社區活動中心 正義村下雙溪 26 號 正義村 8-14 鄰 14 正義村大橋頭社區活動中心 正義村 15 鄰 215 號 正義村 鄰 15 溪厝村集會所溪厝村 7 鄰 77 號溪厝村 1-12 鄰 16 港美社區活動中心港美村 12 鄰 83-1 號港美村 1-13 鄰 17 豐美社區活動中心豐美村 100 號豐美村 1-16 鄰 18 六斗社區活動中心六斗村 2 鄰 12 號六斗村 1-10 鄰 19 崙陽社區活動中心崙陽村 8 鄰 53-1 號崙陽村 1-11 鄰 20 蘇厝社區活動中心 蘇厝村 1 鄰 80-1 號 蘇厝村 1-12 鄰 21 六腳國小新生分校教室 竹本村 15 鄰 111 號 竹本村 1-15 鄰 22 永賢社區活動中心永賢村 10 鄰 號永賢村 1-10 鄰 23 魚寮村辦公處魚寮村 11 鄰 110 號魚寮村 1-14 鄰 24 潭墘社區活動中心潭墘村 14 鄰 113 號潭墘村 1-16 鄰 25 六腳文化中心六腳村 3 鄰 39 號六腳村 1-13 鄰 26 六南社區活動中心六南村 1 鄰 號六南村 1-11 鄰 27 崩山社區活動中心崩山村 5 鄰 45 號崩山村 1-12 鄰 28 古林社區活動中心古林村 9 鄰 164 號古林村 1-15 鄰 29 更寮社區活動中心更寮村田寮 34-1 號更寮村 1-5 鄰 30 更寮上帝公廟更寮村 7 鄰 76 號更寮村 6-12 鄰 -289-

312 嘉義縣東石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 所 名 稱投 開 票 所 地 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31 東石先天宮香客大樓東石村 6 鄰 246 號 東石村 1-26 鄰 32 鄉立老人文康中心 猿樹村 151 號之 10 猿樹村 1-12 鄰 33 型厝社區活動中心 型厝村 10 鄰 型厝村 1-21 鄰 34 塭港社區活動中心 塭港村 19 鄰 200 號 塭港村 1-19 鄰 35 三家社區活動中心 三家村 8 鄰 73 號之 4 三家村 1-19 鄰 36 永屯社區活動中心 永屯村 6 鄰 43 號 永屯村 1-10 鄰 37 海埔社區活動中心 海埔村 4 鄰 海埔村 1-8 鄰 38 龍港社區活動中心 龍港村 13 鄰 106 號 龍港村 1-18 鄰 39 副瀨社區活動中心 副瀨村 8 鄰 57 號 副瀨村 1-24 鄰 40 下揖社區活動中心 下揖村 7 鄰 69 號之 1 下揖村 1-16 鄰 41 頂揖社區活動中心 頂揖村 3 鄰 32 號之 2 頂揖村 1-4 鄰 42 灣仔埔廟 頂揖村 6 鄰 頂揖村 5-8 鄰 43 溪下社區活動中心 溪下村 6 鄰 溪下村 1-18 鄰 44 港口社區活動中心 港口村 1 鄰 66 號之 5 港口村 1-8 鄰 ㄧ 45 鰲鼓社區活動中心 鰲鼓村 2 鄰 62 號 鰲鼓村 1-9 鄰與 鄰 46 四股社區活動中心 鰲鼓村 10 鄰 1 號之 1 鰲鼓 鄰與 鄰 47 港墘社區活動中心 港墘村 2 鄰 105 號之 2 港墘村 1-14 鄰 48 蔦松社區活動中心 蔦松村 9 鄰 44 號 蔦松村 1-15 鄰 49 圍潭社區活動中心 圍潭村 7 鄰 4 號之 1 圍潭村 1-14 鄰 50 洲仔社區活動中心 洲仔村 4 鄰 44 號之 1 洲仔村 1-15 鄰 51 中洲社區活動中心 東崙村中洲 5 鄰 23 號之 1 東崙村 1-6 鄰 52 東崙社區活動中心 東崙村 11 鄰 37 號之 2 東崙村 7-14 鄰 53 西崙社區活動中心 西崙村 4 鄰 97 號之 1 西崙村 1-18 鄰 54 塭仔社區活動中心 塭仔村 6 鄰 塭仔村 1-14 鄰 55 網寮社區活動中心 網寮村 12 鄰 網寮村 1-18 鄰 56 掌潭社區活動中心 掌潭村 6 鄰 掌潭村 1-6 鄰 57 白水湖社區活動中心掌潭村 11 鄰 28 號之 1 掌潭村 7-12 鄰 -290-

313 嘉義縣朴子市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ㄧ 58 東石國中二部室安福里 23 鄰山通路 7 號安福里 鄰 59 安福里集會所安福里 16 鄰北通路 28 號安福里 2-19 鄰異動 60 平和里集會所平和里 18 鄰海通路 2 號之 46 平和里 1-21 鄰 61 內厝里集會所內厝里 7 鄰內厝 58 號內厝里 1-14 鄰 62 配天宮開元里 6 鄰開元路 118 號開元里 1-10 鄰 63 巡天宮順天里 7 鄰南通路 3 段 938 號順天里 1-20 鄰 64 天公壇 中正里 20 鄰中正路 182 號 中正里 1-22 鄰 65 博厚里永和里聯合集會 博厚里 18 鄰四維路三段 63 號 博厚里 1-18 鄰 66 樸靈宮 文化里 10 鄰海通路 116 號 文化里 鄰 67 高明寺文化里 15 鄰山通路 73 號文化里 鄰 68 春秋武廟永和里 4 鄰應菜埔 36 號之 1 永和里 鄰 69 永安宮永和里 8 鄰應菜埔 79 號之 2 永和里 鄰異動 70 鎮安宮竹圍里 1 鄰下竹圍 1 號竹圍里 鄰 71 竹圍里集會所竹圍里四維路 2 段 78 號竹圍里 鄰 72 大同國小禮堂竹圍里 23 鄰大同路 239 號竹圍里 鄰 73 新寮社區活動中心新寮里 6 鄰新寮 67-6 號新寮里 1-6 鄰 74 雙溪口社區活動中心雙溪里 4 鄰雙溪口 40-2 號雙溪里 1-10 鄰 75 雙溪國小教室雙溪里 3 鄰雙溪口 30 號溪口里 1-10 鄰 76 德興社區活動中心德興里 1 鄰新吉庄 3 號之 1 德興里 1-10 鄰 77 仁和社區活動中心 仁和里 1 鄰小榔 12 號 仁和里 1-6 鄰 78 大榔社區活動中心大鄉里 3 鄰大榔 197 號之 3 大鄉里 鄰 79 原水利會大鄉工作站大鄉里 7 鄰大榔 228 號 大鄉里 鄰 80 大葛里集會所大葛里 16 鄰大榔 50 號之 3 大葛里 1-22 鄰 81 祥和國小大葛里 26 鄰祥和二路西段 9 號大葛里 鄰 82 佳禾里集會所佳禾里 6 鄰苦瓜寮 28 號之 1 佳禾里 1-9 鄰 83 竹村社區活動中心竹村里 1 鄰鴨母寮 7 號之 8 竹村里 1-13 鄰 84 崁前社區活動中心崁前里 10 鄰崁前 24 號崁前里 1-12 鄰 85 崁後新社區活動中心崁後里 5 鄰崁後 37-9 號附 1 崁後里 1-12 鄰 86 順安社區活動中心順安里 1 鄰龜子港 1 號之 1 順安里 1-5 鄰 87 德家里集會所德家里 5 鄰吳竹子腳 43 號之 3 德家里 1-10 鄰 88 新庄社區活動中心新庄里 1 鄰新庄 12-1 號新庄里 1-7 鄰 89 梅華新社區活動中心梅華里 2 鄰牛挑灣 3 號之 20 梅華里 1-20 鄰 90 松華社區活動中心松華里 20 鄰牛挑灣 號松華里 1-21 鄰 91 南竹社區活動中心南竹里 3 鄰南勢竹 29 號之 1 南竹里 1-7 鄰 -291-

314 嘉義縣太保市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 所 名 稱投 開 票 所 地 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92 太保里集會所 太保里 5 鄰太保 號 太保里全里 異動 93 後庄里活動中心 後庄里 3 鄰後庄 23 號之 1 後庄里全里 94 前潭里平安宮 前潭里 10 鄰後潭 110 號 前潭里全里 95 後潭社區活動中心 後潭里 8 鄰後潭 298 號 後潭里全里 96 春梅社區活動中心 梅埔里 10 鄰梅子厝 71 號 梅埔里 1-10 鄰 97 梅埔里埔心福興宮 梅埔里 14 鄰埔心 7 號之 1 梅埔里 鄰 98 春珠社區活動中心 春珠里 1 鄰春珠 8 號 春珠里全里 99 崙頂里集會所 崙頂里 4 鄰崙子頂 21 號 崙頂里全里 100 三塊厝集會所 安仁里 1 鄰三塊厝 1-7 號 安仁里 1-4 鄰 101 安仁社區活動中心 安仁里 5 鄰頂港子墘 10-1 號 安仁里 5-9 鄰 102 七主宮 安仁里 10 鄰祥和二路東段 2-1 號 安仁里 鄰 103 東勢社區活動中心 東勢里 8 鄰東勢寮 82 號 東勢里全里 104 新埤集會所 新埤里 5 鄰新埤 214 號之 1 新埤里全里 ㄧ 105 舊埤三王府新埤里 1 鄰新埤 131 號舊埤里 1-13 鄰異動 106 舊埤勞工住宅活動中心 舊埤里 17 鄰新平路 35 號 舊埤里 鄰 107 田尾社區活動中心田尾里田尾 4 鄰 44 號之 1 田尾里 1-7 鄰 108 溪南福興宮田尾里 8 鄰溪南 3 號田尾里 8-10 鄰 109 港尾社區活動中心港尾里 1 鄰港尾 10 號港尾里 鄰 110 管事厝安福宮港尾里 5 鄰管事厝 23 號港尾里 3-5 鄰 111 瓦厝集會所過溝里 10 鄰瓦厝 26 號過溝里 7-13 鄰 112 過溝社區活動中心過溝里 4 鄰過溝 36-5 號過溝里 鄰 113 古恩宮集會所麻寮里 13 鄰中山路二段 246 號麻寮里 1-15 鄰 114 過麻社區活動中心麻寮里 13 鄰中山路 2 段 248 號麻寮里 鄰 115 水牛厝社區活動中心南新里 4 鄰仁愛路 25 號南新里全里 北新玉賢宮香客大樓東側北新玉賢宮香客大樓西側 北新里 9 鄰中興路 1 段 152 號 北新里 9 鄰中興路 1 段 152 號 北新里 1-11 鄰 北新里 鄰 118 埤鄉社區活動中心埤鄉里 5 鄰埤麻腳 77 號埤鄉里全里 -292-

315 嘉義縣布袋鎮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ㄧ 119 九江社區活動中心岱江里環河街 1 號岱江里全里 120 嘉應廟九龍里入船路 32 號九龍里全里 121 永安宮岑海里 6 鄰太平路 312 巷 2 號岑海里 1-10 鄰異動 122 海埔地活動中心岑海里新北一街 122 號岑海里 鄰 123 興中里活動中心興中里太平路 40 號興中里全里 124 舊戶政事務所光復里太平路 121 號光復里 鄰 125 布袋鎮立圖書館光復里東安庄 64 號光復里 鄰 126 見龍社區活動中心見龍里內田 2 號之 4 見龍里全里龍江里多功能活動中 127 心龍江里新厝仔 300 號之 1 新厝里全里新厝龍江社區活動中 128 心龍江里新厝仔 300 號之 1 東側龍江里全里 129 西安里辦公處西安里 15 鄰過溝廈厝 30 號之 22 西安里全里異動 130 中安社區活動中心中安里過溝頂厝 71 號中安里全里 131 過溝城隍廟東安里過溝東勢頭 260 號之 1 東安里全里 132 聖林宮樹林里樹林頭 51 號前樹林里 1-4 鄰 133 樹林社區活動中心樹林里下庄仔 47 號樹林里 5-9 鄰 134 貴舍社區活動中心貴舍里貴舍 72 號貴舍里 1-6 鄰 135 半月集會所貴舍里半月 62 號前貴舍里 7-12 鄰 136 永安社區活動中心永安里大寮 242 號永安里全里 137 東港社區活動中心東港里東港 24 號東港里 1-10 鄰 138 埔仔厝社區活動中心東港里埔仔厝 101 號之 1 東港里 鄰 139 江山社區活動中心江山里崩山 38 號之 1 江山里全里 140 菜舖社區活動中心菜舖里菜舖 ( 部 )24 號之 1 菜舖里 1-5 鄰 141 新吉庄集會所菜舖里新吉庄 28 號菜舖里 6-9 鄰 142 考試潭集會所考試里考試潭 1 號考試里 1-5 鄰 143 考試社區活動中心考試里鹿寮仔 23 號之 1 考試里 6-9 鄰 144 振寮社區活動中心振寮里後壁寮 102 號之 1 振寮里全里 145 新岑社區活動中心新岑里郭岑寮 7 號之 26 新岑里全里 146 新塭國小教室新民里新塭 374 號新民里全里新民復興社區活動中 147 心新民里新塭 330 號之 10 復興里 1-16 鄰 148 新塭國小教室新民里新塭 374 號復興里 鄰 149 好美社區活動中心好美里虎尾寮 114 號之 2 好美里全里 -293-

316 嘉義縣義竹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150 岸腳村活動中心岸腳村 7 鄰 50 號岸腳村 1-12 鄰 151 岸腳村角帶圍聖母宮岸腳村 15 鄰角帶圍 6 號之 2 岸腳村 鄰 152 義竹村活動中心義竹村 8 鄰 67 號義竹村全村 153 義竹鄉中正堂六桂村 4 鄰 208 號六桂村全村 154 義竹鄉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仁里村 1 鄰 333 號之 1 仁里村全村 155 傳芳村活動中心傳芳村 2 鄰 461 號之 1 傳芳村全村 156 頭竹村活動中心頭竹村 20 鄰下寮 1 號頭竹村全村 157 五厝村保安五厝村 2 鄰 82 號五厝村全村 158 中平村活動中心中平村 3 鄰 50 號中平村 鄰 159 中平村博安宮中平村 9 鄰 28 號中平村 7-9 鄰 160 埤前村活動中心埤前村 5 鄰 98 號埤前村全村 161 平溪村活動中心平溪村 1 鄰 10 號平溪村全村 ㄧ 162 後鎮村活動中心後鎮村 4 鄰 34 號後鎮村全村 163 北華村活動中心北華村 4 鄰 48 號之 1 北華村全村 164 新店村活動中心 新店村 1 鄰 2 號 新店村全村 165 東過村活動中心 東過村 9 鄰 100 號 東過村全村 166 西過村活動中心 西過村 14 鄰 321 號 西過村全村 167 官和村活動中心 官和村 10 鄰 138 號之 1 官和村全村 168 官順村活動中心 官順村 8 鄰 309 號 官順村全村 169 新富村活動中心 新富村 8 鄰 78-1 號 新富村全村 170 東光村活動中心 東光村 9 鄰 169 號 東光村 1-10 鄰 171 東光村新庄福德爺廟東光村 12 鄰新庄 9 號 東光村 鄰 172 東榮村活動中心 東光村 9 鄰 169 號之 1 東榮村全村 173 龍蛟村活動中心 龍蛟村 11 鄰 170 號 龍蛟村全村 174 溪洲村活動中心 溪洲村 7 鄰 21 號之 2 溪洲村 1-10 鄰 175 上溪洲福德宮 溪洲村 11 鄰 31 號 溪洲村 鄰 -294-

317 嘉義縣鹿草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176 後寮社區活動中心後寮村後寮 24 號後寮村全村 177 鹿東社區活動中心鹿東村 238 號之 2 鹿東村全村 178 鹿草社區活動中心西井村 296 號鹿草村全村 179 鹿草國小西井村 296 號西井村全村 180 豐稠村民眾活動中心豐稠村海豐 18 號之 1 豐稠村 1-5 鄰 181 馬稠後集會所豐稠村馬稠後 3 號之 1 豐稠村 6-10 鄰 182 重寮國小重寮村 166 號重寮村全村 183 施家村集會所施家村 91 號施家村全村 184 下潭社區活動中心光潭下潭村 196 號下潭村全村 ㄧ 185 下潭國小光潭村下潭 196 號光潭村全村 186 碧潭社區活動中心碧潭村頂潭 18 號之 3 碧潭村全村 187 松竹社區活動中心松竹村 69 號松竹村全村 188 竹山社區活動中心竹山村 219 之 17 號竹山村 鄰 189 龜佛山廣福宮竹山村龜佛山 11 號竹山村 鄰 190 後堀社區活動中心後堀村 65 號之 2 後堀村 鄰 191 山子腳歌友會後堀村山子腳 49-1 號後堀村 鄰 192 三角社區活動中心三角村 109 號三角村 鄰 193 毛蟹行老人活動中心三角村毛蟹行 14 號三角村 鄰 194 下麻村集會所下麻村麻豆店 5 號之 7 下麻村 鄰 195 下半天集會所下麻村下半天 23 號之 2 下麻村 6-11 鄰 -295-

318 嘉義縣水上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ㄧ 196 水上國小 水上鄉水上村正義路 2 鄰 182 號 水上村 鄰 1-5 鄰 197 保安宮 水上村 7 鄰店興街 152 巷 16 號 水上村 鄰 18 鄰 6-7 鄰 198 外林活動中心 水上村 9 鄰外林街 78 號 水上村 鄰 8-10 鄰 199 水上媽祖廟 水上村 4 鄰中和路 233 號 水頭村 1-12 鄰 200 吳竹仔腳活動中心 水頭村 14 鄰吳竹街 25 號 水頭村 鄰 201 粗溪村活動中心前 粗溪村 8 鄰 119 之 1 號 粗溪村 15 鄰 1-9 鄰 202 巷口廟 粗溪村 10 鄰 46 號 粗溪村 鄰 203 鴿溪寮活動中心 下寮村 3 鄰 23 號 下寮村 11 鄰 1-3 鄰 204 下寮村集會所 下寮村 9 鄰 48 號 下寮村 12 鄰 4-10 鄰 205 三和村集會所 三和村 8 鄰 8 之 1 號 三和村 1-4 鄰及 7-11 鄰 206 頂寮活動中心 三和村 5 鄰 14 之 1 號 三和村 5 鄰及 6 鄰 207 回歸村活動中心 回歸村 6 鄰 190 之 1 號 回歸村 1-15 鄰 208 大堀尾活動中心 大堀村 1 鄰 11 之 2 號 大堀村 1-4 鄰 209 江竹仔腳集會所 大堀村 8 鄰 44 號 大堀村 5-9 鄰 210 頂過溝集會所 大堀村 12 鄰 19 號 大堀村 鄰 211 大崙社區活動中心 大崙村 18 鄰 49 號 大崙村 1-20 鄰 212 塗溝村社區集會所 塗溝村 8 鄰下塗溝 1 號之 6 塗溝村 1-9 鄰 213 龍德村集會所 龍德村 5 鄰 53 之 6 號 龍德村 1-13 鄰 214 溪洲社區活動中心 溪洲村 13 鄰 82 之 1 號 溪洲村 1-16 鄰 215 三鎮村集會所 三鎮村 9 鄰 44 號 三鎮村 1-13 鄰 216 靖和村活動中心 靖和村 3 鄰 45 之 1 號 靖和村 1-14 鄰 217 新發寺廟旁 南和村 8 鄰 11 號 南和村 1-8 鄰 218 後寮活動中心 南和村 9 鄰 8 之 2 號 南和村 9-15 鄰 219 凌雲社區活動中心 柳新村 17 鄰 125 之 1 號 柳新村 7-19 鄰 220 柳安宮 柳新村 4 鄰 1029 號 柳新村 1-6 鄰 221 柳子林社區活動中 柳林村 5 鄰 45 號 柳林村 1-15 鄰 222 柳鄉村活動中心 柳鄉村 1 鄰 92 之 1 號 柳鄉村 1-16 鄰 223 內溪村活動中心 內溪村 7 鄰 27 號 內溪村 1-9 鄰 224 寬士村活動中心 寬士村 9 鄰 29 之 29 號 寬士村 1-13 鄰 225 福德爺廟 寬士村 9 鄰 29 號 寬士村 鄰 226 水上鄉老人文康中心民生村 6 鄰信義街 1 號 民生村 1-12 鄰 227 民生幼稚園 民生村 23 鄰忠孝街 82 號 民生村 鄰 228 義興村活動中心 義興村 1 鄰 58 之 1 號 義興村 1-10 鄰 229 中庄社區活動中心 中庄村 16 鄰 40 之 2 號 中庄村 1-17 鄰 230 忠和社區活動中心 忠和村 7 鄰 77 之 1 號 忠和村 1-18 鄰 231 南鄉社區活動中心 南鄉村 4 鄰 78 之 3 號 南鄉村 1-10 鄰 232 成功社區活動中心 三界村 9 鄰 196 號 三界村 1-13 鄰 233 三界村托兒所 三界村 4 鄰 153 之 1 號 國姓村 1-15 鄰 -296-

319 嘉義縣溪口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234 溪東社區活動中心溪東村中正路 號溪東村 1-22 鄰 235 溪西社區活動中心溪西村民生街 166 號溪西村 1-16 鄰 236 後港集會所溪北村後港 59 號溪北村 鄰 237 溪明社區活動中心溪北村溝明 30 號溪北村 8-13 鄰 238 柴林社區活動中心柴林村柴林腳 25-1 號柴林村 1-14 鄰 239 林腳社區活動中心林腳村柴林腳 42-1 號林腳村 1-16 鄰 240 崙尾社區活動中心美南村崙尾 135 號美南村 1-13 鄰 241 崙尾集會所美北村崙尾 139 號美北村 1-16 鄰 242 本厝社區活動中心本厝村本廳 60 號本厝村 4-12 鄰 二 243 厝子集會所本厝村厝子 33 號本厝村 鄰 244 游東社區活動中心游東村游厝路 73 號游東村 1-14 鄰 245 游西社區活動中心游西村潭肚寮 56-1 號游西村 1-11 鄰 246 柳溝社區活動中心柳溝村柳子溝 16-5 號柳溝村 6-17 鄰 247 阿連庄社區活動中心柳溝村阿連庄 4 鄰 36-1 號柳溝村 1-5 鄰 248 柳溝國小疊溪分校教室 疊溪村三疊溪 11 號 疊溪村 1-14 鄰 249 水利會溪口工作站妙崙村下崙 52 號妙崙村 1-10 鄰 250 坪頂社區活動中心坪頂村下坪 10-1 號坪頂村 1-13 鄰 -297-

320 嘉義縣大林鎮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251 大林聯合里辦公處東林里東榮街 44 號東林里全部 252 大林國小育英堂西林里中正路 423 號西林里全部 253 安霞宮西林里仁愛路 2 號吉林里全部 254 平林里活動中心平林里新興街 112 號 嘉義縣日安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原大林鎮農業機械站 ) 大林鎮老人體育活動中心 平林里東榮街 50 號 平林里新興街 116 號 257 明華社區活動中心明華里下埤頭 25 號明華里全里 258 明和里活動中心明和里甘蔗崙 72 號明和里全里 259 排路社區活動中心排路里排子路 167 號排路里全里 260 西結社區活動中心西結里陳井寮 91 號西結里全里 261 湖北社區活動中心湖北里 5 鄰 23 之 6 號湖北里全里 平林里 等鄰平林里 等鄰平林里 等鄰 二 262 大林國中教室大糖里中學路 1 號大糖里全里 263 大美社區活動中心大美里大埔美 1 鄰 33 號大美里全里 264 過溪社區活動中心 過溪里過溪 237 號 過溪里全里 265 萬寧宮 中坑里沙崙 176 號 中坑里 鄰 266 前龍岩國小教室 中坑里芎蕉山 41 號 中坑里 鄰 267 上林社區活動中心 上林里頂員林 44 號 上林里全里 268 中林社區活動中心 中林里中林 1 號 中林里全里 269 三和社區活動中心 三和里水碓 44 號 三和里全里 270 溝背社區活動中心 溝背里溝背 280 號 溝背里全里 271 義和社區活動中心 義和里 5 鄰 35 號 義和里全里 272 內林社區活動中心 內林里 1 鄰 61 號 內林里全里 273 三角社區活動中心 三角里 14 鄰 11 之 1 號 三角里全里 274 三村社區活動中心 三村里湖子 16 之 1 號 三村里全里 -298-

321 嘉義縣梅山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 所 名 稱投 開 票 所 地 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275 梅山鄉立托兒所 梅東村社教路 62 巷 30 號 梅東村 1-16 鄰 276 梅山國小 梅東村中山路 28-1 號 梅東村 鄰 277 玉虛宮服務大樓 梅南村南榮街 33 巷 4 號 梅南村 1-15 鄰 278 梅山鄉衛生所 梅北村華山路 18 號 梅北村 1-6 鄰 279 梅北國小 梅北村民生路 1 號 梅北村 7-11 鄰 鄰 280 鄉公所清潔隊辦公室梅北村中山路 476 號 梅北村 12 鄰 281 過山社區活動中心 過山村開元后 28 號 過山村 1-7 鄰 282 圳南社區活動中心 圳南村三源 61 號 圳南村 1-12 鄰 283 圳北社區活動中心 圳北村麻園寮 19 號 圳北村 1-8 鄰 284 雙溪社區活動中心 雙溪村下雙溪 23 號 雙溪村 1-8 鄰 二 285 大南社區活動中心大南村南勢坑 8 鄰 52-2 號大南村 1-12 鄰 286 安靖社區活動中心安靖村柿仔寮 3 號安靖村 1-11 鄰 287 永興社區活動中心 永興村九芎坑 21-1 號 永興村 1-9 鄰 288 半天社區活動中心 半天村半天寮 43 號 半天村 1-8 鄰 289 太平社區活動中心 太平村大坪 43 號 太平村 1-10 鄰 290 太興社區活動中心 太興村 4 鄰 5 號 太興村 1-10 鄰 291 太平國小龍眼分校 龍眼村龍眼林 41 號 龍眼村 1-10 鄰 292 碧湖社區活動中心 碧湖村崛尺嶺 9-1 號 碧湖村 1-9 鄰 293 瑞峰社區活動中心 瑞峰村生毛樹 12 號 瑞峰村 1-9 鄰 294 瑞里社區活動中心 瑞里村幼葉林 5 鄰 55 號 瑞里村 1-8 鄰 295 太和社區活動中心太和村 2 鄰 5-1 號 296 仁和國小太和村社前湖 6 號 太和村 鄰 太和村 鄰 -299-

322 嘉義縣新港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297 宮前村活動中心宮前村 8 鄰中山路奉天大廈 8 號之 1 宮前村 1-19 鄰新港鄉老人文康活動 298 中心宮前村 20 鄰公園路 28 號之 1 宮前村 鄰 二 299 文昌國小美術教室宮前村 13 鄰古民街 12 號宮後村 1-13 鄰 300 文昌國小自然科教室宮前村 13 鄰古民街 12 號宮後村 鄰 301 新港國中學生活動中心福德村 10 鄰福德路 106 號大興村 1-15 鄰 302 新港國中書香樓一樓福德村 10 鄰福德路 106 號大興村 鄰 新港國小五年庚班教室 福德村 1 鄰登雲路 105 號 福德村 1-12 鄰 新港國小四年戊班教室 福德村 1 鄰登雲路 105 號 福德村 鄰 305 古民社區活動中心古民村 18 鄰古民 71 號之 3 古民村 1-22 鄰 中庄社區 ( 新 ) 活動中心 中庄村 6 鄰中庄 30 號之 1 中庄村 1-14 鄰 中庄社區 ( 舊 ) 活動中心 中庄村 14 鄰中庄 43 號 中庄村 鄰 大潭社區活動中心 ( 托兒所教室一 ) 大潭村 17 鄰大潭 33 號附 1 大潭村 1-16 鄰 大潭社區活動中心 ( 托兒所教室二 ) 大潭村 17 鄰大潭 33 號附 1 大潭村 鄰 310 西庄社區活動中心西庄村 7 鄰西庄 65 號西庄村 1-15 鄰 311 月眉社區活動中心月眉村 15 鄰月眉潭 121 號之 9 月眉村 1-11 鄰月眉國小二年乙班教 312 室月眉村 19 鄰月眉潭 123 號月眉村 鄰 313 月潭社區活動中心月潭村 1 鄰月眉潭 189 號月潭村 1-18 鄰 314 溪北社區活動中心溪北村 8 鄰溪北 10 號附 6 溪北村 1-20 鄰菜公社區 ( 菜公厝 ) 315 活動中心菜公村 4 鄰菜公厝 15 號之 1 菜公村 1-8 鄰 316 中洋社區活動中心中洋村 4 鄰中洋子 100 號之 1 中洋村 1-11 鄰 317 三間村集會中心三間村 3 鄰三間厝 59 號附 2 三間村 1-8 鄰 318 安和社區活動中心安和村 16 鄰番婆 16 號之 1 安和村 1-17 鄰 319 潭大社區活動中心潭大村 1 鄰潭子墘 8 號之 1 潭大村 1-17 鄰 320 南港水仙宮活動中心南港村 5 鄰舊南港 58 號南港村 1-16 鄰 321 板頭社區活動中心板頭村 5 鄰板頭厝 17 號之 1 板頭村 1-13 鄰 322 共和村集會所共和村 2 鄰董厝 9 號附 2 共和村 1-13 鄰 323 埤子社區活動中心埤子村 7 鄰埤子頭 1 號之 2 埤子村 1-9 鄰 324 崙子社區活動中心南崙村 2 鄰崙子 92 號南崙村 1-13 鄰 325 復興國小四年甲班教室北崙村 11 鄰崙子 75 號之 4 北崙村 1-12 鄰 326 海瀛社區活動中心海瀛村 9 鄰海豐子 5 號附 1 海瀛村 1-10 鄰 -300-

323 嘉義縣民雄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二 327 嘉義縣長壽會館 東榮村 4 鄰中庄 130 號 東榮村 鄰 328 民雄國小 ( 正門左轉欣藝樓美術教室一 ) 中樂村民族路 43 號 東榮村 鄰 異動 329 民雄鄉立圖書館 中樂村民族路 43 號之 1 中樂村 330 保生大帝廟 西安村民族路 54 號 西安村 1-15 鄰 331 洪慧記祠堂 西安村進興街 90 號 西安村 鄰 異動 332 寮頂村集會所 寮頂村 1 鄰頂寮 59 號之 3 寮頂村 鄰 333 中央廣播電台警衛室寮頂村 10 鄰民權路 74 號 寮頂村 鄰 334 福權社區活動中心 福權村 3 鄰 26 號 福權村 335 東湖社區活動中心 東湖村 174 號 東湖村 336 頂崙社區活動中心 頂崙村 8 鄰崙子頂 25 號之 1 頂崙村 337 菁埔社區活動中心 菁埔村 137 號之 1 菁埔村 338 中和社區活動中心 中和村 2 鄰社溝 38 號之 1 中和村 339 平和社區活動中心 平和村 4 鄰雙援 15 號之 2 平和村 340 西昌社區活動中心 西昌村 6 鄰竹子腳 1 號之 2 西昌村 341 豐收社區活動中心 豐收村 11 鄰 148 號之 1 豐收村 1-16 鄰 342 原瑞豐村集會所 豐收村 19 鄰山子腳 24 號 豐收村 鄰 343 三興社區活動中心 三興村 5 鄰陳厝寮 37 號 三興村 異動 344 東興社區活動中心 東興村 4 鄰 28 號之 1 東興村 345 鎮北社區活動中心 鎮北村 7 鄰土庫子 24 號之 2 鎮北村 346 北斗社區活動中心 北斗村 3 鄰 19 號之 4 北斗村 鄰 347 秀林國小 北斗村 22 鄰北勢子 17 號 北斗村 鄰 348 覆鼎金老人文康中心北斗村 8 鄰覆鼎金 34 號之 2 北斗村 鄰 349 保生大天宮 北斗村新庄子 34 號 北斗村 鄰 鄰 350 雙福社區活動中心 雙福村 7 鄰雙福 60 號 雙福村 351 福樂國小 福樂村光明二街 191 號 福樂村 鄰 352 福樂社區活動中心 福樂村 4 鄰新生一街 1 號 福樂村 鄰 353 福樂村頭橋教會 福樂村建國路三段 124 巷 8 弄 43 號 福樂村 鄰 354 大崎社區活動中心 大崎村 4 鄰大崎腳 17-5 號 大崎村 鄰 355 十四甲鎮安宮 大崎村 10 鄰十四甲 22 號 大崎村 鄰 356 秀林社區活動中心 秀林村 15 鄰 38 號之 1 秀林村 鄰 357 秀林村溪龍宮 秀林村 13 鄰溪底寮 5 號 秀林村 鄰 358 松山社區活動中心 松山村 12 鄰 43 號 松山村 359 興中社區活動中心 興中村 12 鄰 29 號之 4 興中村 360 興南村集會所 興南村 2 鄰 97 號 興南村 鄰 361 興南村耀明宮 興南村 2 鄰頭橋 99 號 興南村 鄰 362 金興村頭橋幼稚園 金興村 2 鄰立德街 92 號 金興村 1-11 鄰 363 金興社區活動中心 金興村頭橋 1200 號 金興村 鄰 異動 364 福興村廣興宮 福興村 6 鄰牛稠溪 60 號 福興村 365 文隆社區活動中心 文隆村 10 鄰 47 號之 7 文隆村 鄰 366 協同中學餐廳 ( 側門 ) 文隆村建國路二段 31 號 文隆村 鄰 367 山中社區活動中心 山中村 6 鄰 78 號之 1 山中村 1-11 鄰 368 山中村文康中心 山中村 8 鄰牛斗山 95-7 號 山中村 鄰 369 中央社區活動中心 中央村 12 鄰 77 號 中央村 -301-

324 嘉義縣竹崎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 所 名 稱投 開 票 所 地 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370 竹崎地區農業館 竹崎村 4 鄰中山路 59 號 竹崎村 1-17 鄰 371 竹崎老人文康中心 竹崎村 26 鄰中正路 96 號 竹崎村 鄰 372 和平村民眾活動中心和平村 5 鄰坑仔坪 139 之 1 號 和平村全村 373 坑頭村民眾活動中心坑頭村 8 鄰復原莊 20 號 坑頭村全村 374 沙坑社區活動中心 沙坑村 8 鄰水坑 56 之 8 號 沙坑村全村 375 獅埜社區活動中心 獅埜村 8 鄰許厝 8 之 1 號 獅埜村全村 376 義和村民眾活動中心義和村 2 鄰山仔門 25 號 義和村全村 377 義仁社區活動中心 義仁村 7 鄰坪頂 14 之 1 號 義仁村全村 378 灣橋村朴子埔興宮寺灣橋村 4 鄰朴子埔 32 號 灣橋村 1-11 鄰 379 灣橋社區活動中心 灣橋村 16 鄰灣橋 172 號 灣橋村 鄰 380 灣橋村圓崇國小教室灣橋村 23 鄰 387 巷 28 號 灣橋村 鄰 381 鹿滿社區活動中心 鹿滿村 4 鄰鹿鳴路 107 號 鹿滿村全村 382 紫雲社區活動中心 紫雲村 11 鄰大竹圍 5 之 1 號 紫雲村全村 383 內埔社區活動中心 內埔村 12 鄰崁 1 之 1 號 內埔村全村 384 昇平村昇平國中教室內埔村 2 鄰元興路 138 號 昇平村 9-19 鄰 385 昇平社區活動中心 昇平村 6 鄰頂埔 93 之 4 號 昇平村 1-8 鄰 386 桃源村 ( 桃仔斜 ) 民眾活動中心 桃源村 16 鄰勝源 30 之 1 號 桃源村 鄰 二 387 桃源村桃源國小教室 桃源村 7 鄰桃源路 78 號 桃源村 1-13 鄰 388 白杞社區活動中心 白杞村 4 鄰樟樹坪 37 之 1 號 白杞村全村 389 塘興社區活動中心 塘興村 3 鄰塘下寮 61 之 1 號 塘興村 1-6 鄰 390 塘興村坪頂慈雲寺 塘興村 10 鄰頂坪 34 號 塘興村 7-16 鄰 391 義隆社區活動中心 義隆村 3 鄰山知崙 7 之 1 號 義隆村全村 392 龍山村龍山國小教室龍山村水道頭 70 號 龍山村 1-7 鄰 393 龍山社區活動中心 龍山村 14 鄰大庭 23 之 3 號 龍山村 8-22 鄰 394 文社區活動中心 文村 1 鄰溪州仔 17 號 文村全村 395 金獅社區活動中心 金獅村 11 鄰金獅寮 31 號 金獅村全村 396 復金社區活動中心 復金村 11 鄰復金 59 之 2 號 復金村 1-13 鄰 397 復金村辦公處 復金村 11 鄰復金 54 號 復金村 鄰 398 緞繻社區活動中心 緞繻村 19 鄰松 50 號 緞繻村 鄰 399 緞繻村紅南坑廟 緞繻村 4 鄰紅南坑 20 號 緞繻村 2-5 鄰 400 仁壽村辦公處 仁壽村 2 鄰交力坪 30 號 仁壽村全村 401 中華社區活動中心 中和村 12 鄰奮起湖 165 號 中和村 1-17 鄰 402 中和村中興國小教室中和村 19 鄰石棹 8 之 1 號 中和村 鄰 403 光華社區活動中心 光華村 5 鄰柑仔宅 27 之 1 號 光華村 1-7 鄰 404 光華村培英國小教室光華村 11 鄰茄苳仔 24 號 光華村 8-14 鄰 -302-

325 嘉義縣中埔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二 405 中埔國小教室中埔村中正路 1 號中埔村 1-16 鄰 406 社區活動中心村 41 之 1 號村 1-12 鄰 407 龍門社區活動中心龍門村龍山 33 號龍門村 1-10 鄰 408 裕民社區活動中心裕民村石頭厝 8 號之 1 裕民村 1-10 鄰 409 頂六國小教室金蘭村頂山門 25 號金蘭村 1-15 鄰 410 富收村民眾活動中心富收村庄內 8 號之 1 富收村 1-15 鄰 411 興化社區活動中心富收村興化 23 之 60 號富收村 鄰 412 和睦村社區活動中心和睦村 14 鄰公 42 之 18 號和睦村 鄰 413 全美托兒所和睦村中山路 5 段 813 號和睦村 1-10 鄰 414 和美村民眾活動中心和睦村忠明路 40 巷 8 號和美村 1-9 鄰 415 和美村民眾活動中心 2 樓和美村忠明路 40 巷 8 號和美村 鄰 416 和睦國小中間教室和美村後庄 16 號和美村 鄰和睦國小前棟西邊教 417 室和美村後庄 16 號和興村 1-14 鄰 418 和興國小教室和興村 33 鄰和興路 91 號和興村 鄰 419 和興國小教室和興村 33 鄰和興路 91 號和興村 鄰 420 和興社區活動中心和興村中華路 305 巷 246 號和興村 鄰 421 隆興社區活動中心隆興村中正路 515 號隆興村 1-16 鄰 422 義仁社區活動中心義仁村挖仔厝 17 號前面義仁村 1-15 鄰 423 社口社區活動中心社口村 9 鄰番仔坑 7 號之 1 社口村 9-25 鄰 424 德雲寺社口村 5 鄰內埔 43 號社口村 1-8 鄰 425 灣潭村民眾活動中心灣潭村客庄 17 號之 2 灣潭村 1-20 鄰 426 中山國小教室石村石 24 號石村 8-20 鄰 427 嘉義縣石童軍營區石村籐寮仔 54 號石村 1-7 號 428 頂埔社區活動中心頂埔村 8 鄰頂埔 10 之 6 號頂埔村 1-14 鄰 429 同仁社區活動中心同仁村 11 鄰同仁 164 號之 5 同仁村 1-15 鄰 430 柚仔宅慈安宮同仁村 18 鄰柚仔宅 20 號之 3 同仁村 鄰 431 深坑村社區活動中心深坑村深坑 85 號之 2 深坑村 1-11 鄰 432 三層村民眾活動中心三層村崎頭仔 2 號三層村 1-10 鄰 433 瑞豐社區活動中心瑞豐村崁 45 號瑞豐村 1-15 鄰 434 沄水社區活動中心沄水村竹頭崎 20 號沄水村 9-14 鄰 435 沄水國小教室沄水村試驗所 16 號沄水村 1-8 鄰 436 東興村民眾活動中心東興村 5 鄰凍仔 25 之 1 號東興村 1-7 鄰 437 中崙村民眾活動中心中崙村中崙 27 號中崙村 1-9 鄰 -303-

326 嘉義縣番路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438 江西社區活動中心江西村 4 鄰柿仔腳 3 號江西村全村 439 內甕社區活動中心內甕村 3 鄰凸湖 25 號內甕村全村 440 新福社區活動中心新福村 6 鄰大庄 14 號新福村全村 441 下坑社區活動中心下坑村 8 鄰下坑 30 之 10 號下坑村全村異動 442 番路社區活動中心番路村 4 鄰番路 54 號番路村全村 443 民和社區活動中心民和村 4 鄰客庄 12 號民和村全村 444 觸口社區活動中心觸口村 16 鄰觸口 137 之 2 號觸口村 鄰 445 埔尾社區活動中心觸口村 10 鄰埔尾 17 之 1 號觸口村 鄰 446 大湖社區活動中心大湖村 10 鄰火燒寮 1 之 1 號大湖村全村 二 447 公田社區活動中心公田村 6 鄰大路仔 34 之 1 號公田村 6-12 鄰 448 隙頂國小公田村 4 鄰隙頂 40 號公田村 1-5 鄰 449 公興社區活動中心公興村 4 鄰中寮 21 之 1 號公興村全村 450 隙頂國小草山分校草山村 1 鄰草山 22 號草山村 1-3 鄰 451 永興國小草山村 6 鄰永興 22 號草山村 4-7 鄰 -304-

327 嘉義縣阿里山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452 阿里山社區老人亭中正村 5 鄰 52 號之 3 中山村 1-6 鄰 453 阿里山聯合辦公處中正村 5 鄰 52 號中正村 1-5 鄰 454 香林國小香林村 2 鄰 46 號香林村 1-9 鄰 455 十字村活動中心十字村 2 鄰 52 號十字村 1-4 鄰 456 多林活動中心十字村 5 鄰 120 號十字村 5-6 鄰 457 豐山村辦公處豐山村 3 鄰 56 號豐山村 1-5 鄰 458 來吉國小來吉村 4 鄰 91 號來吉村 1-5 鄰 459 樂野社區活動中心樂野村 2 鄰 56 號樂野村 1-9 鄰 460 達邦社區活動中心達邦村 4 鄰 85 號 ( 衛生室旁 ) 達邦村 1-12 鄰 二 461 達邦國小里佳分校里佳村 3 鄰 52 號里佳村 1-4 鄰 462 山美國小山美村 4 鄰 61 號山美村 1-7 鄰 463 新美國小新美村 4 鄰 78 號新美村 1-5 鄰 464 茶山村活動中心茶山村 3 鄰 75 號茶山村 1-5 鄰 -305-

328 嘉義縣大埔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選區編號場所名稱投開票所地址劃定前往投票之村里鄰名稱備註 465 北極殿大埔村 5 鄰 137 號大埔村全村 466 徐阿雲宅和平村 5 鄰石硤內 58 號附 10 和平村 1-5 鄰異動 467 雙溪天主教堂和平村 7 鄰雙溪 28 號和平村 6-9 鄰 468 永樂村集會所永樂村 4 鄰埔頂 13 號之 1 永樂村 1-5 鄰 469 大埔國小南寮分校永樂村 7 鄰南寮 11 號永樂村 6-7 鄰 470 茄苳社區活動中心茄苳村 1 鄰竹圍仔 38 號之 1 茄苳村 1-4 鄰 471 陳麗花宅茄苳村 6 鄰大茅埔 7 號茄苳村 5-6 鄰 472 大埔國小坪林分校茄苳村 8 鄰坪林 24 號茄苳村 7-9 鄰 二 473 西興村活動中心西興村 3 鄰菜瓜坪 4 之 1 號西興村全村 -306-

329 嘉義縣各鄉鎮市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應加強注意事項 一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執行職務應絕對守法 守時 公正 負責盡職, 務必嚴守行政中立 二 投票前一日 (1 月 13 日 )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發交選舉票時, 必須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依照選舉人名冊選舉人人數, 切實點收後, 密封簽章交由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或交由選務作業中心集中妥為保管, 偏遠地區交由當地分駐所保管, 於投票日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查驗騎縫章無誤後領回投票所 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點交選舉票時, 應協調當地警察機關派警駐衛, 投票日各投票所警衛人員應隨同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護送選舉票至投票所 三 投票所應切實依照規定佈置, 並力求莊嚴整潔, 圈票處遮屏缺口一律朝外設置, 投票所周圍及圈票處不得張貼任何選舉候選人姓名照片, 且應維護圈票秘密, 並於投票日前佈置完竣 四 選舉人名冊及圈選工具應於投票當天攜帶至投票所, 不可投票日前留置投票所內 如發現圈選工具遺失, 應立即與公所聯繫補發, 並向選委會報告, 以防其他不法情事發生 五 投票時間截止前到場之選舉人仍准予繼續領票 圈票 投票 ( 為防止投票時間截止後到場者插隊, 應請警衛或指派其他工作人員於截止時間即站於隊末 ), 俟全部完成投票後始可進行開票程序 六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於投票開始前會同主任監察員, 將負責保管之選舉票當眾啟封, 一次點交領票處管理員發票, 不得分批點交或由主任管理員保留選舉票情事 七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宜主動口頭詢問或肢體協助民眾投票事宜, 以避免產生不必要困擾及紛爭 但身心障礙之選舉人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 得依其請求, 由家屬一人在場, 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無家屬在場者, 亦得依其請求由圈票處管理員會同監察員各一人, 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 所謂意思表示, 應以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 例如持用名片 傳單或事先書寫於紙條 手上或以口頭說出等均屬之 ) 八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應在名冊內 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欄, 按選舉種類方格內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不得簽蓋於備註欄或證明人蓋章欄

330 如按指印領取選舉票時, 必須隨即由領票處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在選舉人名冊內證明欄蓋章證明 ( 無論簽蓋或按指印均須注意勿逾越或誤蓋在他人欄內, 以防引發冒領選舉票之紛爭 ) 九 有關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確定, 已列入選舉人名冊後之選舉人發生異動 換 補發身分證 死亡 禁治產 更改姓名 更正出生年月日等 情形者, 由各戶政事務所按投開票所編造名冊 3 份,1 份戶政事務所留存,2 份送鄉鎮市公所, 其中 1 份交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簽收後由公所留存,1 份交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使用 應在投票時間前由主任管理員或指派人員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註明事由及日期, 其因 死亡或禁治產 者, 并應於 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欄以右斜線 ( 自左上至右下 ) 劃除後, 投票所始得進行發票作業 ; 死亡或禁治產 者, 不得發給選舉票, 該名冊於投開票結束後由主任管理員交還鄉鎮市公所備查 十 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領取選舉人名冊時, 請注意是否為編號 (2) 騎縫章之名冊 十一 發票時請注意切勿將 2 張票當 1 張使用 十二 主任管理員於開票前會同主任監察員驗明封條及鎖鑰完好後, 即向參觀民眾宣布開票 投票匭啟封後, 必須確實依檢票 唱票 記票 整票 計票之程序辦理開票, 不得先整票後再行唱票或計票 選舉票逐張檢取後, 立即轉交唱票管理員拿高唱呼, 後由記票管理員登記票數且過程必須公開透明 十三 記票員於唱票員每唱 1 票時, 即在所唱之候選人姓名下所貼記票紙上, 由上至下在方格內, 用粗線黑筆畫一筆, 按 正 字筆劃順序紀錄, 記票員並回唱 號 1 票, 唱票員必須聽罷記票員回唱後, 再繼續唱票, 以防誤失 記票紙寫滿 1 張並於每張記票紙頂端用 阿拉伯數字 記明張數, 以利計票 十四 無效票之認定, 應迅速確實並逐張依規定及圖例認定, 避免拖延時間, 增加無謂困擾 十五 選舉開票完畢, 政黨或候選人與無效票最後 1 張之記票紙最後 1 個 正 字下方, 應記載該候選人得票之總票數, 在記載總票數之前, 應詳加計算並與整票計票員清點該政黨或候選人有效票複核無誤後, 俟全部開票完畢, 計算記入記票紙後, 再予填寫投開票報告表 十六 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 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

331 票所投票, 如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十七 選舉人如抽菸或嚼口香糖應請其熄滅煙火或吐掉後, 方能進入投票所投票 十八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另指定管理員一人 ( 如投票所人力不足, 則指定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 ) 於投票所入口處, 告知選舉人陪同之家屬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 如有攜帶, 請工作人員代為保管, 如有不聽禁止者, 請即時交由警衛處置 十九 如需代為保管手機處理方式為 : 以投票所準備之手掛式號碼牌 ( 一式二份 ), 一份掛在手機上, 一份交由所有人保管 ; 或黏貼標籤紙標示手機所有人姓名後置放於手機保管籃, 於選舉人或陪同家屬投票完畢後驗明身分後發還 二十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避免於投開票所內打手機或對外發送訊息, 如確有緊急或必要時, 經主任管理員同意後為之, 以避免造成選務人員不公正之疑慮, 如工作人員規勸不聽者, 請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連絡縣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前往處理 二十一 投票時間截止宣布停止投票後, 領票處管理員應即查點選舉人名冊未領票人數 ( 即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欄空白者 ) 與用餘票數及已領票數確實無訛後, 填寫投開票報告表之投票部份 二十二 選舉票包封方式, 請確實依照下列圖表包封 ( 如附件一 ), 封套顏色除選舉人名冊封套 投開票所報告表袋 性別統計表袋 投票通知單封套 返國行使選舉權情形統計表袋以牛皮紙顏色印製外, 餘依選舉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票為淺粉紅色 ; 立法委員 ( 政黨 ) 選舉票為白色 ; 立法委員 ( 區域 ) 選舉票為淺黃色 ; 立法委員 ( 山地原住民 ) 選舉票為淺綠色 ; 立法委員 ( 平地原住民 ) 選舉票為淺藍色 顏色印製 二十三 為維護投開票所安全, 除投開票所應預置滅火器材及緊急照明設備外, 投票日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請依照規定處理 ( 處理原則如附件二 ) 如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線路停電, 請即撥 1911 通知該處事故搶修中心派員搶修 二十四 張貼投開票所之 10 張禁止警示標語中, 除 選舉人不得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 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 違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標語請張貼於投開票所之等待圈投票線前

332 方位置, 希冀屆以張貼此位置加強提醒選舉人特別注意之, 以及 佩帶選委會製發證件之新聞記者, 基於採訪需要, 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或於開票時間於開票所觀眾席上拍攝開票情形 亦不得違反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裝設或攜帶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之規定, 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之規定 張貼於投開票所門口, 提醒選舉人或執行職務之新聞記者遵守規定, 避免引發不必要之事端 外, 餘請利用有限投開票所空餘空間張貼宣導使之發揮最大效果 二十五 為維持投開票所秩序, 任何人於投票時間站在門外及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 應予以制止 但佩帶有選舉委員會製發記者證者, 基於採訪之需要, 在不妨礙投票秘密及投 開票作業原則下, 應可准予拍攝投 開票情形 即新聞記者雖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 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或於開票時間於開票所觀眾席上拍攝開票情形 亦不得違反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裝設或攜帶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之規定, 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之規定 二十六 投開票所作業缺失及其改進預防措施 ( 如附件三 ), 請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熟讀外並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二十七 嚴禁候選人 ( 或其所屬政黨 ) 推薦之監察員執行查驗國民身分證 發票員等工作及查閱選舉人名冊或擅自離開投開票所 如公務執行須進入投開票所之人員, 亦不得查閱選舉人名冊 二十八 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之工作證人員或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進入投開票所時, 請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詳閱其證件 ( 詳如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P42), 並請主任管理員主動趨前引導 二十九 為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 業經中選會 96 年 12 月 20 日以中選一字第 號令發布實施, 有關法規命令條文如 ( 附件四 ) 三十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委婉積極勸導選舉人將選舉票投入票匭, 不可讓選舉人將選舉票留置現場後離去, 惟如選舉人已離開投票所, 以該選舉票或已投票既未投入票匭, 應以 已領未投票 處理 三十一 投票日當天選舉人在投票所內對領投票等事項有疑義, 統一由主任管理員處理

333 三十二 因應投票日當天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選務糾紛及違反選罷法 集遊法等情事, 現場員警得受理名眾告訴 告發相關案件 三十三 填報任務執行確認表時, 主任管理員務必於下列指定欄位中檢查是否填寫正確完妥后再報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 ( 一 ) 檢查正反面已辦理事項後逐欄簽署己 姓 作確認 ( 二 ) 於背面最下方主任管理員簽名欄 簽名 填寫 鄉鎮市別 及 投開票所 三十四 主任管理員填寫 性別投統計表 ( 如附件五 ) 之 選舉人數 及於開票結束後, 進行開票前清點計算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領票紀錄後填入 投票人數 ( 有效 + 無效 + 已領未投票數 ) 正確簽章後, 再連同選票一起送回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三十五 投開票完畢後, 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會同填寫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情形統計表 ( 如附件六 ) 並簽章後, 送鄉鎮市公所彙轉報本會 三十六 本次選舉, 主任管理員請督導領票處管理員在選舉人名冊規定欄位蓋章後, 將選舉人印章交還選舉人時, 應提醒選舉人妥慎收存, 勿再取出印章圈蓋選舉票, 以免造成選舉票無效情事 三十七 有關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1 條 91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 105 條規定 : 在投開票所有喧嚷 干擾勸誘他人投票不投票 ;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經令退出不退出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乙案 請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 2 人, 如有上述情形發生時必需一同處理令其退出投開票所

334 附件二 投票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原則 一 投票日當日投 開票所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不能投票或開票, 應由投 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核准, 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其為縣 ( 市 ) 以上選舉, 並分別層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備查 二 所稱天災之範圍標準如下 : ( 一 ) 颱風 : 根據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 颱風暴風半徑於 4 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 其平均風力可達 7 及以上或陣風可達 10 及以上時 ( 二 ) 地震 : 1. 投票所建築物, 已達全倒 半倒之標準, 或有倒塌危險時 2. 地震發生後, 因受地形 交通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該投開票所選舉人或投票權人通行安全時 ( 三 ) 洪水 : 因豪雨成災 河川水位暴漲 橋樑中斷 積水等致該投開票所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無法通行 行進困難, 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三 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經核准改定投票 開票日期或場所時, 選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 村 ( 里 ) 幹事或其他適當管道, 周知當地選舉人或投票權人 如改定投票日期, 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四 投票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選舉委員會應與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 以決定投票日應變措施 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應就當地所瞭解之情況, 即時層報主管選舉委員會

335 附件三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開票所作業缺失及其改進預防措施 投開票所之作業缺失改進預防措施 一 領票 一 選舉人名冊與公投投票權人名冊發票時相互錯置使用 1 選舉人名冊與公投投票權人名冊造冊時, 以不同顏色之封面紙裝訂, 以便於識別 2 投票開始前, 主任管理員應依發票管理員所負責選舉或公投之發票工作, 發交選舉人名冊或投票權人名冊, 發票管理員接到名冊檢查確認無誤後, 始可發票 二 選舉人名冊上之選舉人領票印章與名冊上姓名不符 用印章背面蓋章領票或印章蓋的模糊不清者 或未蓋在規定欄位方格內 選舉人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領票時, 發票管理員應先檢查選舉人印章上之姓名是否與名冊上姓名相符, 如印章沾有印泥, 並應以印章刷刷乾淨後, 再將印章蓋在規定欄位方格內 選舉人蓋章或按指印應左右錯開, 以避免選舉人印章或指印相互覆蓋 二 圈票 三 選舉人按指印領票者, 管理員 監察員未於名冊 證明人蓋章 欄內共同蓋章證明 四 同一戶有數位選舉人用同一印章領取選票 ㄧ 圈選工具圖樣發現有非正確圖樣 1 按指印領票者, 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應立即於名冊 證明人蓋章 欄內共同蓋章證明 2 發票管理員應利用發票空檔, 檢查選舉人名冊上, 以按指印領票之選舉人 證明人蓋章 欄內, 是否有漏蓋管理員與監察員之印章, 如有漏蓋, 應即時補蓋, 發票管理員應禁止同一戶數位選舉人用同一印章領取選舉票 1 選委會製作圈選工具發交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 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發交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時, 均應確實檢查圈選工具是否符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 2 圈票處管理員應利用無人圈選時, 檢查圈票處之圈選工具, 如發現有被調換或不符合規定之圈選工具, 應即補換 二 選舉人圈票用打印台, 未使用快乾打印台 ( 使用印泥 ) 打印台油墨太濃或太淡, 致選舉人圈選後污染選票或模糊不清 選委會應確實提供快乾打印台供選舉人圈蓋選票使用, 如檢查發現印台油墨太濃或太淡, 應予以汰換

336 三 非身心障礙選舉人由未成年孫女代圈投公投票 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時, 應提醒工作人員, 選舉人除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 得依其請求, 由家屬一人在場, 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 其無家屬在場者, 亦得依其請求, 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 依據本人意思,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外, 不得由任何人代為圈投 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遇有非身心障礙選舉人, 應禁止其陪同人員進入投票所 三 開票 一 投票所改佈置為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督導工作人員將投票所改佈置為開票所時時, 將投票所大門關閉, 應公開為之, 不得將大門關閉 二 選舉票 公投票同時開票 三 選舉票屬有效或無效, 未依規定圖例認定 主任管理員應依規定先進行選舉票之開票, 次進行公投票之開票 1 按目前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公職人員選舉票 公投票之有效或無效有三種認定圖例 2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在執行開票職務前, 應再翻閱工作手冊, 記住正確之認定圖例 3 唱票管理員唱票時,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 監察員應注意有效 無效之認定是否正確, 如有未符合規定之認定, 應立即予以更正 四 投開票報告表, 兩組候 1 主任管理員填寫投開票報告表候選人得票數時, 應選人得票數, 顛倒記載 確實點算候選人得票數並核對記票紙所記載之票數無誤後, 再將每一候選人得票數確實填入各該候選人得票數欄位 2 主任監察員於投開票報告表簽章前, 應確實核對主任管理員所填候選人得票數是否正確無誤 五 投開票報告表記載之候 1 主任管理員填寫投開票報告表各項票數時, 應確實選人得票數 有效票數 點算各該票數無誤後, 正確記載 無效票數或用餘票數等 2 主任監察員於投開票報告表簽章前, 應確實核對主與實際票數不符 任管理員所填票數是否正確無誤 六 開出票數與領票數不符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應督導所有工作人員確實核對選舉人身分, 正確發票, 嚴禁選舉人攜出選舉票, 如有開出票數多於或少於領票數, 應在投開票報告表其他有關事項欄內記載

337 四 名冊包封 一 投票完畢, 選舉人名冊與公投投票權人名冊包封時, 錯置封袋 ( 互相裝錯名冊封袋 ) 選舉人名冊分成兩部分者將其中一部分裝到公投投票權人名冊封袋內 選舉與公投名冊裝同一封袋內 二 選舉與公投名冊之封袋, 於裝封時未粘封或粘封後脫落, 或以訂書機裝訂 三 選舉與公投名冊粘封後,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未簽章 1 選舉人名冊與投票權人名冊封袋, 以不同顏色色紙製作, 以便於區別 2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於包封名冊時, 應檢查名冊種類與封袋種類是否相符, 確認無誤後立即粘封封牢, 並於封口處簽章, 不得以訂書機裝訂 五 選票包封 六 開票結束後選票之送回 一 選舉票與公投票相互裝錯票袋 二 選舉票與公投票裝在同一票袋 三 票袋沒粘封 四 票袋粘封後,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未於封口處簽章 有一投票所開票完畢後, 主任管理員遺漏 95 張選舉票用餘票, 未裝入用餘票袋, 誤置入個人隨身物品袋, 帶回家中, 投票日後始發覺送回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 1 選舉票與公投票票袋, 以不同顏色色紙製作, 以便於區別 2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於包封選舉票與公投票時, 應檢查票袋種類與封袋種類是否相符, 確認無誤後立即粘封封牢, 並於封口處簽章, 不得以訂書機裝訂 1 主任管理員包封選舉票時, 應確實清點票袋封面記載之票數是否與票袋之票數相符 2 開票完畢, 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及用品送回鄉 ( 鎮 市 區 ) 選務作業中心前, 應確實檢查有無選舉票及用品遺漏 3 工作人員隨身用品應與選舉票及投開票應用物品分開放置, 以免誤裝選舉票及投開票應用物品 備註 : 以上所述之缺失, 係地方選舉委員會在驗票過程中, 據參與驗票工作人員等之轉述給部分地方選舉委員會後, 提供本會 ( 中選會 ) 研擬改進措施, 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參考用

338 高雄市第 4 屆市長暨第 7 屆市議員選舉投開票所曾發生案例及其改進預防措施 壹 工作分配 貳 領票 投開票所曾發生案例 改進預防措施 一 管理員以投票日工作採輪 1 主任管理員於分配管理員職務時, 應將擔任驗流, 無法協助釐清瑕疵之證 領票處 圈票處及投票處管理員姓名予以原因 記載, 領票處管理員如有二至三人分別辦理, 由何人擔任核對選舉人容貌 查對選冊與身分資料 指導選舉人於選簽章 發選票等工作應予記明, 其於中途較長時間換手者亦同 2 主任管理員於投票開始 前數位選舉人依次行進領票時, 應注意領票處管理員是否均依規定辦理 二 管理員以未攜帶印章, 認無法協助於按指印時會章證明 一 選舉人印章與選姓名不符 1 誤帶不同姓名之印章 2 誤帶同一家人之同一字體章 3 誤帶同一家人之不同字體章 4 所帶印章有刻錯字 管理員應攜帶印章執行職務, 如經分配指導選舉人簽章等工作, 遇有選舉人按指印領取選票而需管監會章, 此時該管理員如未攜帶印章時, 應以簽名為之 1 選舉人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領票時, 發票管理員應先檢查選舉人印章上之姓名是否與名冊上姓名確實相符 ( 印章可能有篆楷行隸等字體, 請妥為辨認 ; 且同一家人常放置一起而有誤帶之情形, 工作人員應留意 ) 2 如印章沾有印泥, 應以印章刷刷乾淨 3 如無法確認為本人章時, 請其用簽名或按指印 5 印章有簡繁體或同音 義字二 印章印文輕淡 蓋印用力以使能清晰為原則 三 簽名潦草或未簽全名 四 簽英文 五 未於指定欄位用印 1 印章錯蓋於非本人之欄格 2 印領章均蓋在市長欄或市議員欄 3 簽名橫跨市長市議員欄 4 市長欄簽名 市議員欄蓋章 5 市長蓋選舉人章 市議員蓋管監人員章 6 印章一蓋在區域 一蓋在原住民欄 1 請其簽可辨之姓名或由管監會章證明 2 如有重簽時, 原簽須予劃除 1 選舉人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領票時, 發票管理員除檢查選舉人所攜印章是否相符外, 須確實辨認該選舉人所在欄位方格, 避免有看錯頁 看錯格之情形 2 選舉人應按其有選舉權之欄位方格簽名或蓋章 如蓋章或按指印應左右錯開, 以避免與鄰格選舉人印章或指印相互覆蓋

339 7 印章或簽名蓋在市議員第三空白格 8 選舉人印章或簽名蓋在證明人欄六 選舉人按指印領票者, 管 1 按指印領票者, 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應立即理員 監察員未於名冊於名冊 證明人蓋章 欄內共同蓋章證明 ( 投 證明人蓋章 欄內共同票開始時主任管理員確實留意並督導 ) 蓋章證明 2 發票管理員應利用發票空檔, 檢查選舉人名冊上, 以按指印領票之選舉人 證明人蓋章 欄內, 是否有漏蓋管理員與監察員之印章, 如有漏蓋, 應即時補蓋 參 開票 肆 選票包封 一 選舉人圈票用打印台, 未 1 選委會應確實提供快乾打印台供選舉人圈蓋選使用快乾打印台 ( 使用印票使用, 如檢查發現印台油墨太濃或太淡, 應泥 ) 打印台油墨太濃或予以汰換 投票所工作人員亦應確實檢查之 太淡, 致選舉人圈選後污 2 主任管理員及圈票處管理員均應注意不可將發票處之印泥, 誤置入圈票處供圈票 染選票或模糊不清 二 唱票完成後整票點數時, 選舉票不論尚未發出 已發出或已唱完票, 均不可於疏未注意, 在選票上打選舉票上畫記號 三 票數點算或加計錯誤 ˇ 記號 1 驗票驗發現投票數加用餘票等於選舉人數, 但少印領章者 2 驗票驗發現印領章數加用餘票等於選舉人數, 但投票數多出者 3 驗票驗發現多印領章數但無該票數 4 已領未投 市長用餘票錯裝入市議員用餘票封袋 1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應督導所有工作人員確實核對選舉人身分, 正確蓋章並正確發票 ( 不可兩票當成一票發出 ), 嚴禁選舉人攜出選舉票, 如有開出票數多於或少於領票數, 應在投開票報告表其他有關事項欄內記載 2 主任管理員填寫投開票報告表時, 應確實點算 加計各該票數並查對無誤後, 正確記載 主任監察員亦確實核對所填票數是否正確 1 主任管理員應確實點算 加計各該票數並查對無誤後, 始能封袋 2 市長選舉票與市議員選舉票封袋, 係以不同顏色色紙製作, 以便於區別 3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於包封市長選舉票與市議員選舉票時, 應檢查選舉票種類與封袋種類是否相符, 確認無誤後立即粘封封牢, 並於封口處簽章

340 98 年縣長 縣議員 鄉鎮市長選舉本縣發生案例及其改進預防措施 投開票所曾發生案例投票所 30 公尺內, 道路兩邊有橫掛大型宣傳布條情形 改進預防措施 加強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對選務工作認知 監察員未經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允准, 無故離開 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疏於注意新聞記者進入投開票所衍生狀況 候選人及其家屬穿著印有號次姓名之背心進入投開票所 1 辦理講習時, 加強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對選務工作認知 2 轉知政黨爾後辦理推薦監察員時, 應先行告知於投票日確實執行職務 對於曾無故離開工作崗位者, 建議不再推薦 1 交代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於投票日當天管制新聞記者不得進入投票所採訪投票情形 2 在投開票所門口張貼 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新聞記者, 基於採訪需要, 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或於開票時間於開票所觀眾席上拍攝開票情形 亦不得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第 4 項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之規定 請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禁止任何人於投票日穿著競選服裝進入投開票所

341 98 年縣長 縣議員 鄉鎮市長選舉 < 各縣市投開票所選務缺失 > 選務缺失項目 1 選舉票外流 2 選舉票攜出投票所 3 未逐張檢票 唱票 4 新聞記者採訪爭議 5 計票錯誤更正 6 開票時間延宕 7 廢票數偏高

342 附件四 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選舉人身分, 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 第三條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時, 選舉人如僅領取一種選舉票時, 投票所工作人員應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註記, 並告知選舉人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第四條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以其他證件領取選舉票 第五條投票所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應於投票所入口處, 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貌與其國民身分證之相片是否相符, 符合者始得准予進入投票所, 以防止選舉人持他人國民身分證前往投票 第六條投票所領票處管理員於發票前, 應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貌與其國民身分證之相片是否相符, 同時查對國民身分證上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是否與選舉人名冊之記載資料相符, 經核對符合者, 應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名下, 按選舉權種類欄, 請選舉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按指印者, 應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 於 證明人蓋章 欄共同蓋章證明後發給選舉票 第七條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 投票所領票處管理員應確實按照選舉人名冊所載選舉人具有之選舉權種類發給選舉票, 避免發錯選舉票 第八條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蓋有 工作地投票 戳記者, 不得發給選舉票 第九條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 在申請補發之新身分證尚未領得前, 應憑戶政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證明書領取選票, 各投票所管理員應確實核對其身分證明書相片與本人無誤, 並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內加蓋 憑身分證明書領票 後, 方可發給選舉票 第十條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者, 經當場發現, 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妨害投票正確未遂及第一百四十七條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 請警衛人員將

343 該選舉權人或冒領人予以留置, 聯絡當地警察分局派員處理, 另通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44 附件五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 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表 鄉鎮市 第 投 ( 開 ) 票所 人數別 選舉人數 投票人數 性別 男性女性合計男性女性合計 主任管理員 : ( 簽章 ) 說明 : 一 第一欄填具投 ( 開 ) 票所所屬鄉 ( 鎮 市 ) 及編號 二 選舉人數 欄依選舉人名冊所載統計數填入, 並填具合計數 三 投票人數 欄於投票結束後, 進行開票前, 清點計算選舉人名冊內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領票紀錄後填入, 交由主任管理員簽章, 於開票結束後併同投開票所報告表交回鄉 ( 鎮 市 ) 公所 本表勿裝入選舉票 選舉人名冊封袋, 以便鄉 ( 鎮 市 ) 公所彙計

345 附件六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情形統計表 鄉 省 縣 鎮第 投 ( 開 ) 票所 市 市 市區 投票日期 : 年月日 統計類別選舉人數領票人數備註 人 數 主任管理員 : ( 簽章 ) 主任監察員 : ( 簽章 ) 說明 : 一 本表應於投開票完畢後, 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會同填寫並簽章後, 送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彙轉報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 二 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後 5 日內, 以直轄市 縣市為單位, 彙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346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包封圖例 一 總投票袋 1 總統副總統 2 立法委員 ( 政黨 ) 3 立法委員 ( 區域 ) 4 立法委員 ( 山地原住民 ) 5 立法委員 ( 平地原住民 ) A (1 B C D (1 E F G (1 H I J (1 L K (2 (3 (4 (2 (3 (4 (2) (4) (3) (2) (3) (4) 二 用餘票 1 總統副總統 2 立法委員 ( 政黨 ) 3 立法委員 ( 區域 ) 4 立法委員 ( 山地原住民 ) 5 立法委員 ( 平地原住民 ) 用餘票 用餘票 用餘票 用餘票 三選舉人名冊 四投開票所報告表 五性別統計表 六投票通知單 說明 : 按選舉種類項目分裝

347 (1) 有效票袋 --A B C D 政黨或候選人有效票 ( 每一百張一疊 ) 一. 投開票所總投票袋 (2) 無效票袋 (3) 已領未投票袋 (4) 計票紙袋二. 用餘票袋三. 選舉人名冊袋四. 投開票所報告表袋五. 性別統計表袋六. 投票通知單袋七. 返國行使選舉權情形統計表袋

348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選委會電腦計票作業訓練計畫 一 依據 :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 年 11 月 25 日函頒之 第 13 任 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教育訓練 計畫 辦理 二 方式 : 訓練採講習及模擬測試二種方式進行 三 辦理日期及地點 : ( 一 ) 講習 : 訂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 ( 星期四 ) 於嘉義市選舉 委員會四樓禮堂辦理 ( 嘉義市博東路 333 號 ) ( 二 ) 模擬測試 : 中央選舉委員會分別於 101 年 1 月 3 日 ( 星 期二 ) 1 月 9 日 ( 星期一 ) 及 1 月 13( 星 期五 ) 日等 3 天下午 (13 時 30 分至模擬測 試作業結束 ), 進行全國性模擬測試 本縣 假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及各鄉 ( 鎮 市 ) 公所 辦理 3 次模擬測試訓練 ( 三 ) 對象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及嘉義縣各鄉 ( 鎮 市 ) 公 所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電 腦計票作業聯絡員 登錄員及預備支援人員 四 講習內容 :100 年 12 月 22 日另有課程表 五 經費 : 訓練人員參加講習之誤餐費統籌由中華電信處理, 差旅費由各機關自理 模擬測試所生加班費則由人員所屬 機關別, 自行支應 六 其他 : 參加訓練人員於參加講習及模擬測試期間請服務單 位給予公假 七 本計畫於奉核定後實施 -326-

349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 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表 嘉義縣 性別投票率 選舉人人數投票人數 女性投票人數佔女性選舉人人數比 男性投票人數佔男性選舉人人數比 女性投票人數佔總投票人數比 ( 男性投票人數佔總投票人數比 ( 合計 (H) 女性 (G) 男性 (F) 女性選舉人人數佔總選舉人人數比 男性選舉人人數佔總選舉人人數比 合計 (C) 女性 (B) 男性 (A) 鄉鎮市別 (D=(A)/(C))% (E=(B)/(C))% (I=(F)/(H))% (J=(G)/(H))% (L=(G)/(B))% (K=(F)/(A))% 六腳鄉 11,638 10,186 21, % 46.67% 8,049 7,616 15, % 48.62% 69.16% 74.77% 東石鄉 12,125 10,708 22, % 46.90% 8,625 7,556 16, % 46.70% 71.13% 70.56% 朴子市 16,955 16,642 33, % 49.53% 12,140 12,481 24, % 50.69% 71.60% 75.00% 太保市 14,181 13,395 27, % 48.57% 10,002 10,760 20, % 51.83% 70.53% 80.33% 布袋鎮 12,525 12,017 24, % 48.97% 8,944 8,884 17, % 49.83% 71.41% 73.93% 義竹鄉 9,045 8,412 17, % 48.19% 7,062 6,385 13, % 47.48% 78.08% 75.90% 鹿草鄉 7,727 6,544 14, % 45.86% 5,535 5,080 10, % 47.86% 71.63% 77.63% 水上鄉 21,814 20,277 42, % 48.17% 16,583 14,796 31, % 47.15% 76.02% 72.97% 溪口鄉 7,075 6,128 13, % 46.41% 5,066 4,402 9, % 46.49% 71.60% 71.83% 大林鎮 13,581 12,956 26, % 48.82% 10,277 9,048 19, % 46.82% 75.67% 69.84% 梅山鄉 9,186 8,090 17, % 46.83% 6,520 5,685 12, % 46.58% 70.98% 70.27% 新港鄉 14,072 12,597 26, % 47.23% 10,109 9,302 19, % 47.92% 71.84% 73.84% 民雄鄉 28,882 27,556 56, % 48.83% 21,961 19,548 41, % 47.09% 76.04% 70.94% 竹崎鄉 16,584 14,399 30, % 46.47% 11,537 10,354 21, % 47.30% 69.57% 71.91% 中埔鄉 19,822 18,272 38, % 47.97% 13,751 12,843 26, % 48.29% 69.37% 70.29% 番路鄉 5,365 4,388 9, % 44.99% 3,694 3,158 6, % 46.09% 68.85% 71.97% 阿里山鄉 2,517 2,248 4, % 47.18% 1,563 1,516 3, % 49.24% 62.10% 67.44% 大埔鄉 1,941 1,738 3, % 47.24% 1, , % 47.01% 54.40% 53.91% 合計 225, , , % 47.86% 162, , , % 48.06% 72.20% 72.79% -327-

350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情形統計表 台灣省嘉義縣 投票日期 :101 年 1 月 14 日 統計類別選舉人數領票人數備註 人數 承辦人 : 第一組組長 : -328-

351 100 年嘉義縣編造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名冊補充注意事項會議實施計畫 一 依據 :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 年 9 月 30 日中選務字第 號函辦理 二 目的 : 為使本縣戶政人員熟稔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等選務工作之正確統一作業方法, 特訂定本計畫 三 辦理機關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四 日期 :100 年 12 月 9 日 ( 星期五 ) 五 地點 : 嘉義縣政府 201 簡報室 ( 地址 :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 號 2 樓 ) 六 參加人員 : 本縣各鄉鎮 ( 市 ) 戶政事務所主任或秘書 選務承辦及協辦人員各 1 名 本會各組室人員, 約 85 人 七 講習課程及認證時數 : 時 間 內 容 時 數講 師 08:00~08:30 報到 08:30~08:40 主持人致詞 林總幹事聰利 08:40~09:30 造冊注意事項 1 蘇課長富活 09:40~10:30 選舉造冊實務 1 10:40~11:30 造冊實務操作 1 陳科員文霞 11:40~12:30 綜合研討及問題解答 1 林總幹事聰利 12:30 賦歸 講習資料請自行列印攜帶與會, 會後核發終身學習認證時數 4 小時 八 經費 : 1. 講習課程所需之費用由本會支應 經費概算表 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 ( 元 ) 總價 ( 元 ) 備註 講師鐘點費小時 2 1,600 3,200 外聘講師 1 名 內聘講師 1 名 便當 盒 ,800 講習人員及工作人員誤餐用 礦泉水 箱 ,080 講習人員及工作人員飲用 合計 11, 參加講習人員之差旅費由戶政事務所自行支應 九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329-

352 -330-

353 ( 十一 ) 有關通訊中斷補登受理案件是否詳實核對 ( 十二 ) 自轉錄列印之日起至法定編造基準日 (100 年 12 月 25 日 ) 止, 選舉人之遷出 遷入 住址變更 結婚 離婚 死亡等戶籍異動及補換國民身分證案件是否依規定補正選舉人名冊 ( 十三 ) 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後, 同仁是否交換詳細核對, 如發現錯漏或公告閱覽期間申請更正錯漏者, 是否依規定註明原因及加蓋校對人員章 ( 十四 ) 選舉人數統計是否正確, 統計報表是否依限填報 ( 十五 ) 選舉人名冊公告是否依規定執行 陸 督導人員 : 一 本會主任委員 總幹事 副總幹事及組長擇重點地區督導 二 本會第二組工作人員分組督導本縣各鄉 ( 鎮 市 ) 戶政事務所及公所 柒 督導日程 報告表及考核表 : 如附件 1 2 捌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 得視實際要修正或補充之 -331-

354 附件 1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編造名冊督導辦理工作日程表 職稱姓名 受督導之本縣各鄉 ( 鎮 市 ) 戶政事所及公所 督導日期 備註 主任委員總幹事 吳容輝林聰利 督導期間隨時擇重點督導 督導期間隨時擇重點督導 100 年 12 月 23 日至 100 年 12 月 29 日不定期前往督導 副總幹事組長課長課員課員課員書記 黃保源何如玉蘇富活宋其龍李紘笙劉永川陳麗蝶 督導期間隨時擇重點督導 督導期間隨時擇重點督導 布袋鎮 義竹鄉 鹿草鄉 中埔鄉 大埔鄉 阿里山鄉 太保市 民雄鄉 溪口鄉 水上鄉 朴子市 新港鄉 六腳鄉 東石鄉 大林鎮 番路鄉 竹崎鄉 梅山鄉 -332-

355 附件 2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編造名冊督導辦理工作報告表 嘉義縣戶政事務所 公所 督導日期年月日督導人員 : 編號督導事項有無備註 戶政事務所有無訂定編造選舉人名冊計畫, 1 妥為分配人力及排定校對人員 是否依規定項目, 列印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通 2 知單等資料 選舉人名冊列印, 影印是否清晰, 封面填寫 3 字體是否清晰不得潦草 居住未滿 6 個月 ( 總統副總統 ) 未滿 4 個月 4 ( 立法委員 ) 選舉人名冊有無逐一核對, 確實查核以確認無選舉權 每一投票所列印完成後, 是否與選舉人名冊 5 起迄頁次明細表核對 每一投票所是否依序列印空白選舉人名冊及 6 投票通知單, 詳細核對相關欄位輸入資料是否正確 是否列印統計表與投票所清單逐一核對並確 7 定所有的村 ( 里 ) 鄰均已設定 受監護 ( 禁治產 ) 之宣告者, 有無確實清查 8 列管 9 出境 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 有無確實清查 10 撤銷遷出人口, 有選舉人是否列入選冊中 11 有關通訊中斷補登受理案件是否詳實核對 自轉錄列印之日起至確定日止, 相關戶籍異動及補換國民身分證案件是否依規定更正選 12 舉人名冊, 並依規定註明原因及加蓋校對人員印 13 工作地投票者造冊及移票作業是否切實 14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是否依規定辦理 15 其他 : -333-

356 鄉鎮市區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戶籍逕為遷入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統計表 選舉種類人數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 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 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 六腳鄉 東石鄉 朴子市 太保市 布袋鎮 義竹鄉 鹿草鄉 水上鄉 合計 溪口鄉 大林鎮 梅山鄉 新港鄉 民雄鄉 竹崎鄉 中埔鄉 番路鄉 阿里山鄉 大埔鄉 合計 總 計

357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 第一點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訂定本要點 ( 含辯論方式 ), 以下簡稱政見發表會 第二點政見發表會辦理時間 : 自 101 年 1 月 4 日起至 1 月 13 日擇期辦理, 詳細時間及地點再另函通知候選人及其政黨 第三點政見發表會方式 : 以有線電視現場直播方式辦理, 電視台直播 ( 重播 ) 時, 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第四點政見發表會場數 : 每 1 選舉區辦理 2 場次 ( 再重播各 2 次 ), 每 1 場次先辦理第 1 選舉區候選人政見發表完成後, 再接續辦理第 2 選舉區候選人政見發表, 如候選人人數過多, 得分組舉辦 第五點政見發表會場次 日期 時間 地點 場所由本會訂定, 並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分別通知各候選人 第六點政見發表會, 本會指派監察人員蒞場執行監察職務, 並將 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日程表 提前函送各該地區之警察機關, 於每場政見發表會, 加派警衛人員注意安全維護及維持秩序 第七點本會辦理政見發表會參酌事實需要, 事先廣為宣導或發佈新聞或配合其他活動, 鼓勵選民按時收視 第八點政見發表會地點及場所選擇, 力求適當, 會場佈置須整潔莊嚴, 講臺上方應懸掛 嘉義縣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第 1(2) 選舉區公辦政見發表會 字樣 第九點政見發表會, 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主持, 並派員 ( 或協調電視公司 ) 擔任司儀 簽到 紀錄 計時 錄影 錄音 會場管理等事宜, 現場除主持人 發問人 候選人 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 他人不得在場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 由本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 候選人不得異議 第十點政見發表會開始, 由主持人簡單扼要報告發表政見意義, 及本場政見發表會抽籤次序, 並提醒選民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 投票通知單到指定投票所踴躍出席投票 第十一點以政見發表方式為之時, 其辦理程序及候選人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 ( 一 ) 辦理程序 1. 政見發表會開始 2. 主持人報告, 時間 3 分鐘 3. 候選人發表政見, 每場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為 20 分鐘 ( 依該場 -335-

358 次政見發表會抽籤抽定順序唱名進行 ) 4. 散會 ( 二 ) 政見發表當日有聘請化妝師服務候選人略為化妝, 請候選人利用並掌握時間 ( 三 ) 候選人應依簽到簿上簽到時間先後參加政見發表順序抽籤, 抽籤經唱名 3 次不親自抽籤或不在場者, 由主持人代為抽籤, 不得提出異議 ( 四 ) 每場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為 20 分鐘 ( 五 ) 候選人上台開始發言, 或候選人上台 1 分鐘後, 按鈴 1 短聲開始計時, 至結束前 3 分鐘按鈴 2 短聲示意, 時間到即以持續按鈴告知結束並切斷麥克風聲音, 其拖延逾 10 秒, 即停止播放, 主持人及監察小組委員即應請候選人停止發表並下台, 錄影重播以逾時最長 10 秒為限 ( 六 ) 每位候選人連同陪同及助理人員以不超過 15 人為限, 本會配發識別証 15 張 ( 候選人本人及陪同人員 14 人 ), 當日進入錄影公司時即應配戴以利識別 ( 七 ) 候選人座車可進入錄影公司停車場, 餘陪同人員座車請自行於錄影公司外自行尋覓停車點 ( 八 ) 本會於錄影公司另有安排陪同人員休息區 第十二點以政見辯論方式為之時, 其辦理程序及候選人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 ( 一 ) 候選人應依簽到簿上簽到時間先後參加政見申論次序抽籤, 抽籤經唱名 3 次不親自抽籤或不在場者, 由主持人代為抽籤, 不得提出異議 ( 二 ) 辦理程序 : 以 3 位候選人舉例 1. 主持人說明 : 由主持人說明辯論規則, 介紹候選人及發問人, 時間 3 分鐘 2. 政見申論 : 每位候選人 10 分鐘, 時間屆滿前 2 分鐘, 按鈴一短聲示意, 時間屆滿按二長聲, 候選人即結束發言 候選人發言順序 : 發問人發問 : 由發問人提問 1 分鐘, 各候選人就同一問題按順序回答, 每人 3 分鐘, 時間屆滿前 30 秒按鈴一短聲示意, 時間屆滿按二長聲, 候選人即結束發言 候選人回答次序 : 第一問回答順序 :2 3 1 第二問回答順序 : 第三問回答順序 : 結論 : 每位候選人 5 分鐘, 時間屆滿前 2 分鐘時, 按鈴一短聲示意, 時間屆滿按二長聲, 候選人即結束發言 候選人發言順序 :

359 前項第二款各階段之時間, 得視候選人多寡調整之 發問人發問之問題, 由發問人自行決定 問題內容不得事先告知候選人 候選人發言時, 如有違反辯論規則, 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言, 並不予播出 政見辯論程序開始後, 候選人不得再要求進場 ( 三 ) 政見發表當日有聘請化妝師服務候選人略為化妝, 請候選人利用並掌握時間 ( 四 ) 每位候選人連同陪同及助理人員以不超過 15 人為限, 本會配發識別証 15 張 ( 候選人本人及陪同人員 14 人 ), 當日進入錄影公司時即應配戴以利識別 ( 五 ) 本會應設置下列人員 : ( 一 ) 主持人 : 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 ( 二 ) 發問人 : 由本會遴選公正人士 (3 人 ) 擔任 ( 三 ) 選務工作人員 : 由本會指派 第十三點政見發表會, 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前, 先由主持人介紹候選人號次 姓名, 並於講台前張貼 立法委員候選人 之紅底黑字紙條 第十四點政見發表會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 致使候選人發表政見中斷, 應即停止計時, 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第十六點政見發表會, 候選人發表政見以使用國語或本省地方語言為原則, 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第十七點本會得於政見發表會, 配置手語翻譯人員, 協助聽障同胞了解政見 第十八點候選人發表政見時, 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之行為, 並不得有左列言論 : 1. 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2. 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 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第十九點政見發表會紀錄及錄音 錄影帶, 由本會負責保管, 本會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台為完整之重播外, 不提供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為競選活動之利用 第二十點有關政見發表會事項,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辦理, 並通知各候選人 第二十一點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337-

360 嘉義縣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參加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 一 辦理方式及場次 : 電視政見發表現場直播方式辦理 2 場次 二 辦理時間及地點 ( 一 ) 時間 : 第 1 場次 :101 年 1 月 5 日 ( 星期四 ) 第 1 選舉區上午 9 時至 10 時第 2 選舉區上午 10 時至 11 時第 2 場次 :101 年 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1 選舉區上午 9 時至 10 時第 2 選舉區上午 10 時至 11 時 ( 二 ) 地點 : 嘉義世新有線電視公司 ( 嘉義縣中埔鄉中山路 5 段 505 號 ) 電話 :(05) 三 錄影重播場次 : 每ㄧ現場直播政見會錄影後重播 (1 2 選舉區連續播放 )2 次, 共計 4 次, 時間如下 : 第 1 場次第 1 次重播 :101 年 1 月 5 日 ( 星期四 ) 晚上 7 時至 9 時 第 1 場次第 2 次重播 :101 年 1 月 6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 第 2 場次第 1 次重播 :101 年 1 月 7 日 ( 星期六 ) 晚上 7 時至 9 時 第 2 場次第 2 次重播 :101 年 1 月 8 日 ( 星期日 ) 下午 2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 四 直播及錄影重播頻道 : 世新有線電視台第 49 頻道大揚有線電視台第 49 頻道五 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 ( 一 ) 辦理程序 1. 政見發表會開始 2. 主持人報告, 時間 3 分鐘 3. 候選人發表政見 ( 依該場次政見發表會抽籤抽定順序唱名進行 )

361 4. 散會 ( 二 ) 政見發表當日有聘請化妝師服務候選人略為化妝, 請候選人利用並注意時間 : 選舉區需化妝無需化妝發表順序抽籤政見發表 1 上午 8 時上午 8 時 50 分前上午 8 時 55 分上午 9 時 2 上午 9 時上午 9 時 50 分前上午 9 時 55 分上午 10 時 ( 三 ) 候選人應依簽到簿上簽到時間先後參加政見發表順序抽籤, 抽籤經唱名 3 次不親自抽籤或不在場者, 由主持人代為抽籤, 不得提出異議 ( 四 ) 每場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為 20 分鐘 ( 五 ) 候選人應依當日抽籤號次發表政見, 不得提前或延後, 並隨時自行注意何時輪到發表政見, 如該號次經主持人連續唱名 3 次仍未上臺者, 以棄權論, 並不得要求補行發表政見, 不得由他人代理或以錄影帶 錄音帶之政見請求代播, 若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在規定時間前提前結束, 應由抽定順序之次號候選人即繼續上台發表政見, 不予等候, 亦不得要求補發表政見 ( 六 ) 候選人上台開始發言, 或候選人上台未發言至 1 分鐘後, 即按鈴 1 短聲開始計時, 至結束前 3 分鐘按鈴 2 短聲示意, 時間到即以持續按鈴告知結束並切斷麥克風聲音, 其拖延逾 10 秒, 即停止播放, 主持人及監察小組委員即應請候選人停止發表並下台, 錄影重播以逾時最長 10 秒為限 ( 七 ) 政見發表時, 候選人不得於現場隨意穿梭或妨礙攝影, 並於進入發表會場主會場 ( 攝影棚 ) 時, 禁止攜帶手機入內, 以免訊號干擾妨礙轉播 ( 八 ) 每位候選人連同陪同及助理人員以不超過 15 人為限, 本會配發識別証 15 張 ( 候選人本人及陪同人員 14 人 ), 當日進入錄影公司時即應配戴以利識別 ( 九 ) 候選人座車可進入錄影公司停車場, 餘陪同人員座車請自行於錄影公司外自行尋覓停車點 ( 十 ) 本會於錄影公司另有安排陪同人員休息區 六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 要保持良好風度, 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之行為, 並不得有下列言論

362 ( 一 ) 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 二 ) 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 三 ) 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七 候選人發表政見, 以使用國語或本省地方語言為原則, 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八 政見發表時, 本會指派監察人員蒞場執行監察職務, 並請警察機關加派警衛人員注意安全維護及維持秩序 九 政見發表會除選舉委員會指定之主持人外, 其他人員不得請求或被邀請演講 十 政見發表時, 主會場 ( 攝影棚 ) 除主持人 候選人 選務人員 工作人員 ( 含電視公司必要之工作人員 ) 及警察人員外, 他人不得在場 十一 候選人陪同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警察人員應請其退出錄影公司外 : ( 一 ) 在場喧嚷, 任意譏評, 不服制止者 ( 二 )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 三 )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 不服制止者 十二 本會得於政見發表會, 配置手語翻譯人員, 協助聽障同胞了解政見 十三 政見發表會進行中, 如遇停電 轉播機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 ( 候選人本身之原因除外 ) 發生, 致使候選人演講中斷, 其中斷時間不予計算, 俟恢復正常後繼續進行,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順延之 十四 政見發表會紀錄及錄音 錄影帶, 由本會負責保管, 本會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台為完整之重播外, 不提供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為競選活動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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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 ) 暨 第 8 屆立法委員競選活動期間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13 日 ) 競選旗幟 布條之設 置候選人及所屬政黨在本縣公共設施設置競選廣告物申請規定一覽表 代表 ˇ 是, 代表 否 選舉提出收取設置鄉鎮市公所區申請使用費 設置範圍限制 備 註 第 1 選 六腳鄉 依嘉義縣政府公告 舉區 東石鄉 同上 朴子市 ˇ 同上 太保市 ˇ ˇ 1. 同上 2. 北港路 市政路 嘉 168 縣道 高鐵大道禁止設置 布袋鎮 依嘉義縣政府公告 義竹鄉 同上 鹿草鄉 同上 水上鄉 同上 第 2 選 溪口鄉 同上 舉區 大林鎮 同上 梅山鄉 同上 新港鄉 同上 民雄鄉 同上 竹崎鄉 ˇ ˇ 同上 僅設置於路燈燈桿收取規費 中埔鄉 同上 番路鄉 同上 大埔鄉 同上 阿里山鄉 同上 備註 : 嘉義縣政府業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告競選廣告物設置規定 -342-

365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區域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編印選舉公報要點 一 為發揮公費選舉精神及統一宣導內容, 嘉義縣第 8 屆立法委員 ( 區域 原住民 ) 選舉, 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選舉公報標題, 依下列規定 : 選舉公報標題為 嘉義縣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 並於標題之下加印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 字樣 三 選舉公報之編印, 以下列方式辦理 : 區域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 : 立委編印視區域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多寡, 再行決定合併或分開辦理 ( 如格式一 ), 並應製作成有聲公報提供視障選舉人使用 四 選舉公報之首應分別載明 :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經定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舉行投票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規定, 將候選人所填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如下 : 等字樣 五 選舉公報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 一 ) 區域 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候選人號次 相片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出生地 推薦之政黨 學歷 經歷及政見 ( 二 )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 三 ) 投開票所一覽表 ( 四 ) 其他有關應行宣導之選舉標語 六 選舉公報應以 60 磅新聞紙或模造紙, 對開面印製為原則, 如區域 原住民候選人人數過多時, 得分左 右兩排編排, 並可將其他宣導資料改印背面, 其大小視實際情形決定 七 選舉公報之 標題 投票日期時間 選舉票顏色 及其他應特別提醒選舉人注意之事項, 應套印紅色, 公報版面並宜注意醒目美觀 八 除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彙集發交本會編印外, 其餘候選人之政見及個人資料, 均由本會逕行彙集編印 九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包括下列內容 :

366 ( 一 ) 投票時間 :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 二 ) 選舉人資格 : 1.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 即民國 81 年 1 月 14 日 ( 包括當日 ) 以前出生, 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在各該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即民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 包括當日 ) 以前遷入設有戶籍, 至民國 101 年 1 月 13 日繼續居住者, 有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 上項居住期間, 在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 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 但於選舉公告發布 (100 年 11 月 11 日含當日 ) 後, 遷入各該選舉區者, 無選舉投票權 2. 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 其選舉人須符合於前款規定, 並分別具有 平地原住民 或 山地原住民 身分者為限 ( 三 ) 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 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一百一十三人, 依自由地區直轄市 縣市七十三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選出之 自由地區直轄市 縣市七十三人 ( 即區域選舉 ) 每縣市至少一人, 全國並劃分為七十三個選舉區, 每個選舉區選出一名立法委員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仍分別以全國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由具有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選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由選舉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 並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 ( 以紅色字體印刷 ) 2. 選舉人至投票所可領取二張立法委員選舉票, 一張為縣市選舉票 ( 即區域 ) 或原住民選舉票, 圈投一名縣市候選人, 原住民選舉人則圈投一名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候選人 ; 另一張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票 ( 即政黨票 ), 則圈投一個政黨 ( 以紅色字體印刷 ) 3. 投開票地點 ( 見投開票所一覽表 )

367 4. 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及投票通知單 ; 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 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 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5.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 逾時不許入場,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 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離開投票所後, 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6. 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違反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3 條之 1 規定,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7.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攝影器材 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8. 選舉人投票圈選後, 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5 條規定,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9. 選舉人在投票時,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而不退出者,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5 條之規定,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1)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不服制止者 (2)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3)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 不服制止 10.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 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 自行圈選, 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 不得逗留 ; 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08 條第 1 項規定,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第 8 項之規定,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368 圈選欄圈選欄號次欄號次欄次次政黨標章欄相片欄政黨標章相片姓名欄姓名政黨名稱欄政黨名稱推薦政黨欄政黨名稱11.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 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2. 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 : (1) 區域 原住民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 : 號(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票圈選示範圖如下 : 號 請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蓋選舉票, 選舉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 四 ) 選舉票顏色 : 1. 區域選舉票為淺黃色 2. 平地原住民選舉票為淺藍色 3. 山地原住民選舉票為淺綠色 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 選舉票右上角應加印直徑 3 公分紅色圓圈, 並於圓圈內分別加印紅色之 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 字樣 4.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票為白色 ( 五 )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1. 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者 2. 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3. 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者 4. 圈後加以塗改者 5. 簽名 蓋章 按指印 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6.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7.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者

369 8. 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9. 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 六 ) 妨害選舉之處罰 : 1.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 ( 摘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有關規定 ) 第九十三條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違反第二款規定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違反第三款規定者, 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 第九十四條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 公然聚眾, 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首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十五條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六條公然聚眾, 犯前條之罪者, 在場助勢之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條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

370 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 犯第二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第九十八條以強暴 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 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 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 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十九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 於犯罪後 6 個月內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 ; 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371 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 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 假借捐助名義, 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 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 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 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 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一百零三條意圖漁利, 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零四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以文字 圖畫 錄音 錄影 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372 ( 註 : 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者, 違反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百零七條選舉 罷免之進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在場助勢之人,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聚眾包圍候選人 被罷免人 罷免案提議人 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 辦事處或住 居所 二 聚眾以強暴 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 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 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第一百零八條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 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九條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 開票而抑留 毀壞 隱匿 調換或奪取投票匭 選舉票 罷免票 選舉人名冊 投票報告表 開票報告表 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條違反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

373 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 予以追償 報紙 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 處報紙 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經制止不聽者, 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依第一項規定, 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 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 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 依第六項規定, 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 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十一條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 免除其刑 ; 逾三個月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

374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 虛構事實, 而為前項之自首者, 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 第一百十二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 第九十九條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 第一百零九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 經判刑確定者, 按其確定人數, 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三百零二條 第三百零四條 第三百零五條 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 經判刑確定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百十三條犯本章之罪, 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 罷免事務人員,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並宣告褫奪公權 第一百十四條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 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並依法處理 : 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二 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375 三 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四 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 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 五 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第一百十五條中央公職人員選舉, 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 ;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 分區查察, 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 罷免之刑事案件, 並接受機關 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 告訴 自首, 即時開始偵查, 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 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 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第一百十六條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 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十七條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 自判決之日起, 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 經改判無罪時, 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2. 妨害投票罪 ( 刑法分則第六章 ): 第一百四十二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76 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投票權之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計上之利害, 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四十七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八條於無記名之投票, 刺探票載之內容者, 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 七 ) 檢舉賄選電話 : ( 八 ) 反賄選宣導相關資料 十 前項內容得視選舉公報篇幅之大小增減之 十一 選舉公報應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 日前編印完成, 並應於 101 年 1 月 11 日前 ( 投票日 2 日前 ) 送達選舉區內各戶 十二 有關編印選舉公報其他事項, 本會得自行訂定補充要點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377 格式一 : 區域及原住民選舉選舉公報格式 嘉義縣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經定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舉行投票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規定, 將候選人所填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如下 : 壹 區域選舉候選人 :( 候選人個人資料係依據候選人所填列資料刊登, 如有不實, 候選人應自行負責 ) 選舉區 選舉區 號次 相片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出生地 推薦之政黨 學歷經歷政見 貳 原住民選舉候選人 :( 候選人個人資料係依據候選人所填列資料刊登, 如有不實, 候選人應自行負責 ) 選舉區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 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 號次 相片 姓名 出生年月日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 肆 投 ( 開 ) 票所一覽表 : 性別 出生地 推薦之政黨 學歷經歷政見

378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分配表 區域立委選舉區鄉鎮市別 第一選舉區第二選舉區 總戶數 ( 截至 100 年 10 月底 ) 總統 副總統暨投開票所一覽表 (1 張面 ) 全國不分區暨僑居國外國民立委 (1 張面 ) 區域立委原住民立委 (1 張面 ) 反賄選宣導暨總計相關選舉規定 (1 張面 ) 六腳鄉 東石鄉 朴子市 太保市 布袋鎮 義竹鄉 鹿草鄉 水上鄉 溪口鄉 大林鎮 梅山鄉 新港鄉 民雄鄉 竹崎鄉 中埔鄉 番路鄉 大埔鄉 阿里山鄉 縣選委會 民政處 合計

379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工作實施計畫一 依據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 二 目的 : 為宣導本次選舉意義及重要性, 並宣示政府端正選風之決心與作法, 加強國人對選舉與民主政治之正確認識, 期使選民重視其選舉權, 踴躍投票, 籲使選賢與能, 並促進選舉之和諧, 達成選賢與能之目標 三 宣導重點 : ( 一 ) 投票時間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 二 ) 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妨害選舉之處罰及妨害投票罪 ( 三 ) 報導選舉工作實況並適時提醒民眾應行注意配合事項, 促使選民踴躍投票 ( 四 ) 倡導節約 和諧 守法的選舉風氣 四 宣導項目 : ( 一 ) 重要選舉時程 : 100 年 12 月 16 日前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12 月 21 日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12 月 27 日至 29 日選舉人名冊於鄉鎮市公所公開閱覽 101 年 1 月 3 日公告候選人名單 1 月 4 日至 13 日為競選活動期間及公辦政見發表會 1 月 10 日公告選舉人人數 1 月 14 日為投開票日 1 月 19 日公告當選人名單 ( 二 ) 淨化選風 : 防止賄選 金錢暴力介入選舉 ( 三 ) 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 四 ) 加強宣導選舉有效票 無效票之規定, 籲請民眾於投票日勿以 蓋章 或 按指印 方式圈選 ( 五 ) 選票格式

380 ( 六 ) 投票日 (101 年 1 月 14 日 ) 與選舉結果 : 呼籲選民踴躍投票, 提醒投票時間自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4 時止, 及前往投票時應攜帶投票通知單 身分證及私章 ( 七 ) 其他重要宣導事項 五 宣導方式 : ( 一 ) 電視宣導 : 洽請第四台於選舉活動期間能於各節目時段穿插選舉宣導 ( 二 ) 廣播宣導 : 洽請本地電台報導本次選舉實況, 以增進選民對本次選舉之認識與瞭解 ( 三 ) 報刊宣導 : 1. 請報刊配合選舉進度 透過新聞報導加強宣導 2. 商請報刊運用專欄 特寫及撰述評論等方式配合宣導 ( 四 ) 網路宣導 : 本會網站 嘉義縣政府及附屬單位網站廣為宣導 ( 五 ) 加強輿論宣導 : 選擇適當時間召開記者會或安排實地採訪鄉鎮市選務工作及競選活動 ( 六 ) 其他宣導 : 1. 請鄉鎮市公所於轄內選舉適當地點懸掛選舉反賄選宣導等布條 張貼標語, 藉以擴大宣導 2. 請鄉鎮市公所配合活動宣導, 本會並於投票日前二日及選舉當日, 僱請廣播宣傳車分赴轄內巡迴廣播, 提醒選民投票應攜帶之證件及踴躍投票 3. 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導資料發送影帶播放等 六 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 由本會在辦理選舉經費項下勻支 七 本計畫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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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嘉義縣各鄉 ( 鎮 市 ) 投 ( 開 ) 票所主任監察員應行注意事項補充說明 一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 應會同主任管理員予以記錄 ( 記錄表範例如附件 ), 除當場請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協助搜證外, 並迅即通報本會第四組暨責任區監察小組委員依法處理 二 選舉人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者, 應由主任監察員當場檢舉暨請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協助令其退出, 同時會同主任管理員予以記錄 ( 記錄表範例如附件 ), 仍准其將選舉票投入票匭, 並迅即通報本會第四組暨責任區監察小組委員依法處理 三 將領得之選舉票票攜出投票所外或在投開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 暄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者, 應迅請投開票所警衛人員處理 四 在投票所 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 除於令其退出時將所持選舉票收回, 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其情節重大者, 並應專案函報本縣選舉委員會外, 應請投開票所警衛人員處理 : ( 一 )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不服制止者 ( 二 )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 三 )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 不服制止者 五 無效票, 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 認定有爭議時, 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 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364-

388 嘉義縣 鄉 ( 鎮 市 ) 投開票所發現選舉人違法事件記錄 時間 : 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上時分地點 : 投開票所 ( 地址 : ) 違法者姓名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號碼 : 案由 : 說明 : 主任管理員 : 主任監察員 : -365-

389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公職人員 ( 第 8 屆立委 ) 選舉候選人競選廣告物設置相關規定壹 競選活動期間前 : 一 候選人 ( 政黨 ) 印發以文字 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 不受選罷法規範, 惟應依平常法制等相關規範予以辦理 二 候選人 ( 政黨 ) 懸掛或豎立標語 看板 旗幟 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一樣不受選罷法規範, 惟同樣應依平常法制等相關規範予以辦理, 例如, 廢棄物清理法 建築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等 貳 競選活動期間 : 一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自 100 年 12 月 17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止, 共 28 天 ; 第 8 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自 101 年 1 月 4 日至 101 年 1 月 13 日止, 共 10 天 二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 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 應親自簽名 ; 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 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 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 並應載明政黨名稱,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 應同時載明共同推薦之所有政黨名稱 宣傳品之張貼, 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 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違反者, 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1 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 政黨及政黨於道路 橋樑 公園 機關 ( 構 ) 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 懸掛或豎立標語 看板 旗幟 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應依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 違反者, 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第 2 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 嘉義縣政府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府民業字第 -366-

390 號函公告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 候選人 政黨於嘉義縣公共設施及其用地設置競選旗幟 布條相關規定 縣府公告事項如下 : ( 一 ) 禁止設置之範圍如下 : 1 縣 鄉道路口 15 公尺內 橋樑兩端 10 公尺內 2 行道樹 電器箱 紅綠燈上 3 學校內 ( 含圍牆 ) 4 省道請洽請主管機關辦理 5 妨礙公共安全 交通秩序 堵塞窗口或阻礙消防逃生等 ( 二 ) 本縣公共設施及其用地, 禁止設施附著於土地具固定架構之看板等競選廣告物, 若設置於私人土地, 則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三 ) 競選旗幟 布條設置之申請, 逕向各鄉 ( 鎮 市 ) 公所申請 ( 四 ) 不得以黏貼 粉刷 油漆之方式設置 -367-

391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降低無效票 改進作為計畫 執行情形報告表 項次策略項目規劃辦理情形 一 二 三 法令檢討修正及宣導 選務人員講習訓練納入選舉票無效情形認定之相關課程 製作相關宣傳短片 廣播帶 插播 1. 為執行鈞會訂定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降低無效票改進作為計畫, 於本會 100 年 10 月 31 日召開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 - 臨時動議 擬定實施策略分工, 並除請本會一 二 三組協助外, 並於 100 年 10 月 17 日嘉縣選四字第 號函請各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本會並將派員督導執行情形 年 9 月 7 日至 15 日由本會李召集人清輝率同黃副總幹事保源暨本會四組人員偕同縣警局保安民防課人員分赴嘉義縣朴子等 6 分局舉行總統與立委選舉選監警聯繫座談會, 會中由本會介紹加強宣導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1. 於本會 100 年 10 月 31 日召開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會議 - 臨時動議 辦法第一項第 2 款要求各鄉 ( 鎮 市 ) 選務作業中心將選務人員講習訓練納入 選舉票無效票情形認定相關課程 2. 選舉票無效情形認定, 分別於 12 月 1 日本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各鄉鎮市講授人員講習及 12 月 7 日及 14 日各鄉鎮市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課程特別強調外, 並播放中央選舉委員會投開票所作業程序 DVD 影片 3. 本會黃副總幹事保源 陳課員映雅 李雇員麗華於 100 年 12 月 7 日及 12 月 14 日下午分赴各講習會會場督導將 請用投票工具圈蓋選票, 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內容納入講習會課程之情形 4. 黃副總幹事保源 第一組張組長啟模於 100 年 12 月 14 日陪同鈞會選務處楊副處長松濤督導六腳鄉選務作業中心辦理投開票工作人員講習會將 請用投票工具圈蓋選票, 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內容納入講習會課程之情形 一 製作海報分送各選務作業中心, 以呼籲選民注意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 -368-

392 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卡或海報等, 加強選舉人認識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利用廣播電視或平面媒體, 加強宣導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利用公辦政見發表會時機, 由主持人呼籲選民注意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利用接受媒體訪談時機, 強調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投票日前發布新聞稿, 籲請民眾於投票日注意勿以 蓋章 或 按指印 方式圈選 選舉公報載明選舉票正確圈選方式及無效票相關規定 投開票所應備置快乾打印台 投開票所之圈票處張貼 請用投票工具圈蓋選票, 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之標示 投開票所之適當處所張貼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 選舉人以蓋章方式領取選票, 印章交 效之相關規定 二 於本會網站 影音專區 建置有效票無效票圖例宣導短片 已辦理進行中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 本會定於 101 年 1 月 7 日及 8 日辦理兩場次, 屆時將請主持人呼籲選民注意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俟立委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後, 召開記者會時, 強調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等選舉票無效之相關規定 1. 定製總統與立委選舉反賄選紅布條 200 條, 並加註 投票日注意勿以 蓋章 或 按指印 方式圈選 字樣, 轉發嘉義縣政府暨其所屬機關 公所懸掛於民眾經常出入地點及垃圾車, 以廣宣導反賄選, 並宣示政府反賄選之決心 2. 適時發佈新聞稿宣導 已列入選舉公報籌印重要內容 本會已完成快乾打印台請購程序, 屆時分送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轉發各投開票所使用 本會已請印 請用投票工具圈蓋選票, 選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之標語, 屆時分送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轉發各投開票所張貼廣為宣導 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 已請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轉發各投開票所張貼 業於 12 月 1 日本會辦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各鄉鎮市講授人員講習及 12 月 -369-

393 十三 十四 還選舉人時, 應提醒勿用印章圈蓋選舉票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納入無效票相關規定 投票通知單加註 請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蓋選舉票, 選舉票 蓋章 或 按指印, 無效 7 日及 14 日各鄉鎮市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課程特別強調 選舉人以蓋章方式領取選票, 印章交還選舉人時, 應提醒勿用印章圈蓋選舉票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已納入無效票相關規定 本項相關規定, 內政部戶政司已於系統依規定 ( 投票通知之注意事項四 ) 設定完畢 執行期間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0 年 12 月 20 日 填表日期 :100 年 12 月 17 日 填表人 : 李麗華 -370-

394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民主進步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未參加工作講習人數統計表 鄉鎮市 日期 推薦人數 未參加工作講習人 投開票所編號 未參加工作講 太保市 林茂專 26 朴子市 布袋鎮 余進量 劉上慈 大林鎮 民雄鄉 簡木榮 黃永潭 0361 黃明彰 溪口鄉 新港鄉 江清華 陳東利 監察員人數 六腳鄉 東石鄉 義竹鄉 備註 鹿草鄉 李桂香 19 水上鄉 黃慶崇 37 中埔鄉 鍾進旺 32 NO.232 原推薦張惠絲與 NO.233 陳重鏞對換 竹崎鄉 林啟華 林姿好 0396 練琴紗 梅山鄉 翁清添 葉俊良 0295 鍾文法 番路鄉 大埔鄉 阿里山鄉 莊國梁 12 合計

395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推薦投 ( 開 ) 票所監察員未參加工作講習人數統計表 鄉鎮市 日期 推薦監察員人數未參加推薦人數工作講習人數 投開票所編號 未參加工作講習者姓名 監察員人數 太保市 官德發 26 朴子市 布袋鎮 大林鎮 民雄鄉 溪口鄉 新港鄉 六腳鄉 東石鄉 義竹鄉 鹿草鄉 水上鄉 中埔鄉 竹崎鄉 梅山鄉 番路鄉 大埔鄉 阿里山鄉 合計 備註 原 NO.226 周世英與 NO.227 彭蔡燕惠對換 -372-

396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宋楚渝林瑞雄先生推薦投 ( 開 ) 票 所監察員未參加工作講習人數統計表推薦監察員人數未參加未參加投開票工作講鄉鎮市日期監察員人數推薦人數工作講所編號習者姓習人數名太保市 王淑燕 莊弼憲 朴子市 許雅萍 7 布袋鎮 大林鎮 民雄鄉 溪口鄉 新港鄉 林俊賢 黃宗保 0315 江翠屏 0317 林俊生 0318 何吉航 六腳鄉 東石鄉 義竹鄉 鹿草鄉 黃淑華 陳俊勝 水上鄉 李淑惠 曾于庭 中埔鄉 竹崎鄉 梅山鄉 番路鄉 大埔鄉 阿里山鄉 合計 備註 -373-

397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處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委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機關 候選人 民眾反映事件處理紀錄表 序號 時間來電者受話者事由處理情形 1 月 6 日 09:45 1 月 9 日 10:00 1 月 12 日 15:15 1 月 12 日 17: 月 12 日 18: 月 13 日 17:21 溪口鄉公所張課長宏在 嘉新國中余校長 竹崎分局王巡官鴻祥 中埔鄉未具名人士 吳先生 ( *06 *) 蕭金澤 蕭金澤 蕭金澤 蕭金澤 蕭金澤 張課長詢問 : 投票當天, 村長可否以村辦公室擴音器廣播呼籲選民踴躍投票 該校大門口兩邊有立委候選人懸掛競選旗幟, 是否合法? 警局李民勝主任秘書建議竹崎鄉公所應將選舉票儲放倉庫大門加封條, 以策安全 經答以 : 如不涉及為特定候選人廣播助選, 而以單純廣播呼籲選民踴躍投票, 並無不法 經電請監察小組委員陳宸鈁察查, 陳委員 10:20 回復, 該旗幟係 候選人所豎立, 業已通知其拆除 15:20 電洽竹崎鄉公所洪主秘表示 : 選舉票儲放倉庫大門為公所值班人員進出使用, 故無法加封條, 惟公所會加強安全維護 渠電話檢舉中埔鄉由於該未具名人士拒絕提供深坑村有候選人樁嫌疑人真實姓名與詳址, 致無腳 ( 拒絕提供姓名 ) 法處理, 惟電告嘉義地檢署 涉嫌用請客方式買中埔警分局聯繫電話, 請渠逕票, 要本會取締 行連絡 渠表示 : 大林慈濟醫院拒絕於 1 月 14 日投票日放假, 將影響員工投票權益, 請本會協調解決 蔡先生 蕭金澤 渠檢舉布袋鎮龍江里里民蕭 涉嫌以每票 500 元代價為立委候選人 向該里里民蕭 陳 買票, 渠要求本會依法處理 查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 於投票日之放假如何指定及工資如何給付等事項, 應依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委會之規定辦理, 經予說明, 並請渠逕洽縣府社會局 由於賄選罪係刑事罰, 事屬檢警權責, 經電洽布袋警分局林巡佐寬增調查後回復 : 查無實據

398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處理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委選舉投票日機關 候選人 民眾反映事件處理紀錄表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製序號時間來電者受話者事由處理情形 01 1 月 14 日 08: 月 14 日 09:15 朴子公所涂幸暖小姐 蕭金澤 何先生蔡慧俐 09:25 吳主委林總幹事 朴子市第 0074 投票所監察員侯仁信到班時含有酒精成分, 是否適任? 水上鄉第 0230 投 ( 開 ) 所何先生反映 ( 投票通知單第 60 號 ), 其前 2 位投票人, 工作人員發給總統副總統 政黨選票, 而未發給區域立委選票, 請查證 義竹鄉第 0154 投票所有世新電視台記者欲入內攝影與投票所人員起爭執情事? 及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外有人聚集疑似助選拉票行為? 張先生李麗華 東石鄉第 0042 投票所監察員於民眾投票時太靠近似有刺探他人選舉內容之意圖? 05 11:00 未具名 人士 蕭金澤 朴子市博厚里第 0065 投票所外有人拉票行為? 1 經告以, 宜先行由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認定是否堪任監察員工作, 並於 08:20 電請本會巡迴責任區王委員憲文先行巡查 2 王委員 09:00 回復, 經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認定侯員不適任投票所監察員工作, 並已由公所預備員陳宜鈴接替 電請水上鄉選務作業中心承辦人王禎璟向該投 ( 開 ) 票所查證後回報 該中心承辦人王君回報經向主任委員查證結果無誤 1. 經電洽公所劉課長松林處理後, 另聯絡責任區林曜輝委員會同分駐所所長前往現場瞭解 2. 林曜輝委員與劉課長松林查察後即回報現場並無助選拉票等異常行為 經電洽東石鄉陳靖玫課員連繫該所主任管理員妥處 經聯絡責任區曾南薰及曾麗娟委員會同分局人員前往現場瞭解, 即回報已勸離民眾

399 06 11:20 觀光文 化局吳 局長 林總幹事 朴子市第 0058 投票所監察員於民眾投票時太靠近似有刺探他人選舉內容之意圖? 經電洽朴子市涂幸暖課員連繫該所主任管理員妥處 07 12:00 顏委員蕭組長 大林鎮第 0257 投票所外有人戴候選人姓名號次帽子進入投票所投票情事? 經電洽郭清信委員適時勸導並請大林鎮民政課長陳東宏連繫該所主任管理員妥處 08 12:10 吳局長林總幹 事 太保市第 0094 投票所監察員於民眾投票時太靠近似有刺探他人選舉內容之意圖? 經電洽太保市民政課長沈雅琪連繫該所主任管理員妥處 09 14:10 張錦松 主任管 理員 張組長啟模 六腳鄉第 0021 投票所 選民選舉票疑遭冒領, 請本會處理 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程啟鐘查察後回報 : 本案係 選民未攜帶私章行使投票權, 於加蓋指模時, 誤蓋欄位, 致引起誤會, 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查證後, 業已釐清冒領疑義 10 14:20 傅尚文 先生 11 14:20 警局施 警務員 志強 蔡慧俐 李麗華小姐 太保市第 0097 投 ( 開 ) 票所 ( 梅埔里埔心福興宮 ) 發現宋楚瑜推薦監察員尤姵馨未到場, 由他人頂替行使監察員職權 朴子市第 0075( 朴子市雙溪國小教室 ) 投票所選舉權人李真菱女士故意撕毀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經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確認後報請選務作業中心解除尤員職務, 並收回工作津貼新台幣 1500 元 1. 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羅明都會同曾麗娟委員查察 2. 羅委員於當日下午六時許從雙溪派出所帶回 現場調查筆錄 憑辦

400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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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鄉 ( 鎮 市 區 ) 別 (1) 蔡英文蘇嘉全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在嘉義縣各鄉 ( 鎮 市 區 ) 得票數一覽表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已領未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數 馬英九 宋楚瑜 A= 無效票 投票數 C D E 吳敦義 林瑞雄 +N 數 B C=A+B D=E-C E=C+D 用餘票數 F 選舉人數 G G=E+F 投票率 H H=C G 總計 181, ,946 7, ,773 3, , , , , 六腳鄉 10,265 4, , , ,665 6,159 21, 東石鄉 9,247 6, , , ,181 6,652 22, 朴子市 14,676 9, , , ,623 8,974 33, 太保市 11,955 8, , , ,763 6,813 27, 布袋鎮 9,849 7, , , ,828 6,714 24, 義竹鄉 7,762 5, , , ,447 4,010 17, 鹿草鄉 6,491 3, , , ,618 3,653 14, 水上鄉 17,203 13, , , ,379 10,712 42, 溪口鄉 6,489 2, , , ,468 3,735 13, 大林鎮 10,814 7, , , ,325 7,212 26, 梅山鄉 6,924 4, , , ,205 5,071 17, 新港鄉 13,071 5, , , ,411 7,258 26, 民雄鄉 23,395 16,769 1,001 41, , ,509 14,929 56, 竹崎鄉 12,780 8, , , ,891 9,092 30, 中埔鄉 14,972 10, , , ,594 11,500 38, 番路鄉 3,875 2, , , ,852 2,901 9, 阿里山鄉 747 2, , , ,079 1,686 4, 大埔鄉 , , ,993 1,686 3,

405 第 13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在嘉義縣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鄉投有效票數投票 ( 鎮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市 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區 ) 別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總計 181, ,946 7, ,773 3, , , , , 六腳鄉 10,265 4, , , ,665 6,159 21, 蒜頭村 , 蒜東村 蒜南村 工廠村 灣南村 , 灣北村 , 雙涵村 塗師村 三義村 三義村 正義村 正義村 正義村 正義村 溪厝村 港美村 豐美村 , 六斗村 崙陽村 , 蘇厝村 , , , , 竹本村 永賢村 魚寮村 潭墘村 六腳村 六南村 崩山村 古林村 更寮村 更寮村 東石鄉 9,247 6, , , ,181 6,652 22, 東石村 , , , , 猿樹村 , 型厝村 , , , 塭港村 , , , , 三家村 , 永屯村 海埔村 龍港村 副瀨村 , 下揖村 頂揖村 頂揖村 溪下村 , 港口村 鰲鼓村 , 鰲鼓村 港墘村 , 蔦松村 圍潭村 洲仔村

406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東崙村 東崙村 西崙村 , 塭仔村 網寮村 , 掌潭村 掌潭村 朴子市 14,676 9, , , ,623 8,974 33, 安福里 , 安福里 平和里 , , , , 內厝里 , 開元里 順天里 中正里 博厚里 文化里 文化里 永和里 永和里 , , , , 竹圍里 , 竹圍里 , 竹圍里 , , , , 新寮里 雙溪里 溪口里 德興里 , 仁和里 , 大鄉里 , , , , 大鄉里 , 大葛里 , , , , 大葛里 佳禾里 竹村里 崁前里 崁後里 順安里 德家里 新庄里 梅華里 , 松華里 , 南竹里 太保市 11,955 8, , , ,763 6,813 27, 太保里 , , , , 後庄里 前潭里 , , , , 後潭里 , , , , 梅埔里 梅埔里 春珠里 崙頂里 安仁里 安仁里 安仁里 ,

407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東勢里 , , , , 新埤里 , 舊埤里 舊埤里 , 田尾里 田尾里 港尾里 港尾里 過溝里 過溝里 , , , , 麻寮里 , , , , 麻寮里 , , , , 南新里 , , , , 北新里 , 北新里 , , , , 埤鄉里 布袋鎮 9,849 7, , , ,828 6,714 24, 岱江里 九龍里 岑海里 岑海里 , , , , 興中里 , 光復里 , 光復里 見龍里 新厝里 龍江里 西安里 , 中安里 , , , , 東安里 , , , , 樹林里 樹林里 貴舍里 貴舍里 永安里 , 東港里 東港里 江山里 菜舖里 菜舖里 考試里 考試里 振寮里 新岑里 , 新民里 , 復興里 , 復興里 , 好美里 , 義竹鄉 7,762 5, , , ,447 4,010 17, 岸腳村 岸腳村 義竹村 , , , , 六桂村 , 仁里村

408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傳芳村 頭竹村 , , , , 五厝村 中平村 中平村 埤前村 平溪村 後鎮村 北華村 新店村 , , , , 東過村 西過村 官和村 官順村 新富村 東光村 東光村 東榮村 龍蛟村 溪洲村 溪洲村 鹿草鄉 6,491 3, , , ,618 3,653 14, 後寮村 鹿東村 鹿草村 , 西井村 , 豊稠村 豊稠村 重寮村 , 施家村 下潭村 光潭村 , 碧潭村 , 松竹村 竹山村 竹山村 後堀村 , 後堀村 三角村 , 三角村 下麻村 下麻村 水上鄉 17,203 13, , , ,379 10,712 42, 水上村 水上村 水上村 , , , , 水頭村 , 水頭村 , 粗溪村 , 粗溪村 下寮村 下寮村 , 三和村 , 三和村

409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回歸村 大堀村 大堀村 大堀村 大崙村 , , , , 塗溝村 龍德村 , , , , 溪洲村 , 三鎮村 靖和村 南和村 南和村 柳新村 柳新村 柳林村 , , , , 柳鄉村 , , , , 內溪村 , 寬士村 , , , , 寬士村 , , , , 民生村 , 民生村 , , , , 義興村 中庄村 , , , , 忠和村 , , , , 南鄉村 三界村 國姓村 , 溪口鄉 6,489 2, , , ,468 3,735 13, 溪東村 , , , , 溪西村 溪北村 溪北村 柴林村 林腳村 美南村 , 美北村 本厝村 本厝村 游東村 , 游西村 柳溝村 柳溝村 疊溪村 , 妙崙村 坪頂村 大林鎮 10,814 7, , , ,325 7,212 26, 東林里 西林里 , , , , 吉林里 , 平林里 , , , , 平林里 , 平林里 , , , , 明華里 , 明和里 , , , ,

410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排路里 西結里 湖北里 大糖里 大美里 , , , , 過溪里 , , , , 中坑里 , 中坑里 上林里 中林里 , , , , 三和里 , , , , 溝背里 義和里 內林里 三角里 三村里 梅山鄉 6,924 4, , , ,205 5,071 17, 梅東村 , 梅東村 , 梅南村 梅北村 , 梅北村 , , , , 梅北村 , , , , 過山村 圳南村 圳北村 雙溪村 大南村 , , , , 安靖村 永興村 半天村 太平村 太興村 龍眼村 碧湖村 瑞峰村 瑞里村 太和村 太和村 新港鄉 13,071 5, , , ,411 7,258 26, 宮前村 宮前村 宮後村 宮後村 大興村 大興村 福德村 福德村 古民村 , 中庄村 中庄村 大潭村 大潭村 西庄村

411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月眉村 月眉村 月潭村 , , , , 溪北村 , , , , 菜公村 中洋村 , 三間村 , 安和村 , 潭大村 , 南港村 , 板頭村 共和村 埤子村 南崙村 北崙村 海瀛村 民雄鄉 23,395 16,769 1,001 41, , ,509 14,929 56, 東榮村 , 東榮村 , 中樂村 , , , , 西安村 , , , , 西安村 , , , , 寮頂村 , 寮頂村 , 福權村 , , , , 東湖村 , , , , 頂崙村 , 菁埔村 , , , , 中和村 平和村 西昌村 豊收村 , , , , 豊收村 三興村 , 東興村 鎮北村 北斗村 , , , , 北斗村 , 北斗村 北斗村 , 雙福村 , , , , 福樂村 , , , , 福樂村 , , , , 福樂村 , , , , 大崎村 大崎村 , 秀林村 , , , , 秀林村 松山村 , , , , 興中村 , , , , 興南村 , 興南村 , 金興村 , 金興村 , , , ,

412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福興村 , , , , 文隆村 , 文隆村 山中村 , , , , 山中村 , , , , 中央村 , 竹崎鄉 12,780 8, , , ,891 9,092 30, 竹崎村 , 竹崎村 , 和平村 , , , , 坑頭村 沙坑村 獅埜村 , 義和村 義仁村 , 灣橋村 , 灣橋村 , , , , 灣橋村 , , , , 鹿滿村 , , , , 紫雲村 , 內埔村 , , , , 昇平村 昇平村 , 桃源村 桃源村 白杞村 塘興村 塘興村 義隆村 龍山村 龍山村 , , , , 文村 金獅村 復金村 復金村 緞繻村 緞繻村 仁壽村 中和村 中和村 光華村 光華村 中埔鄉 14,972 10, , , ,594 11,500 38, 中埔村 , , , , 村 龍門村 裕民村 金蘭村 , 富收村 , 富收村 , , , , 和睦村 , , , , 和睦村 , , , , 和美村 , , , , 和美村 , , , ,

413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和美村 , , , , 和興村 , 和興村 , 和興村 , , , , 和興村 , 隆興村 , , , , 義仁村 , , , 社口村 , , , , 社口村 灣潭村 , 石村 石村 頂埔村 同仁村 , 同仁村 深坑村 三層村 瑞豐村 沄水村 沄水村 東興村 中崙村 番路鄉 3,875 2, , , ,852 2,901 9, 江西村 , 內甕村 新福村 , 下坑村 , , , , 番路村 民和村 觸口村 觸口村 大湖村 公田村 公田村 公興村 草山村 草山村 阿里山鄉 747 2, , , ,079 1,686 4, 中山村 中正村 香林村 十字村 十字村 豐山村 來吉村 樂野村 達邦村 里佳村 山美村 新美村 茶山村 大埔鄉 , , ,993 1,686 3, 大埔村 , 和平村

414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 各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數 投票 票 (1) (2) (3) A 投票數發出票選舉人率 H 已領未所蔡英文馬英九宋楚瑜 A=1+2+. 無效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數 G H=C 村里別別蘇嘉全吳敦義林瑞雄..+N 票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G 和平村 永樂村 永樂村 茄苳村 茄苳村 茄苳村 西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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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鄉 ( 鎮 市 區 ) 別 第 8 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第 1 選舉區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蔡易餘民主進步黨 2 翁重鈞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用餘票數 F 選舉人數 G G=E+F 發票率 H H=C G 總 計 72,586 73, ,067 3, , ,817 53, , 六腳鄉 8,253 6,980 15, , ,618 6,113 21, 東石鄉 6,970 8,775 15, , ,123 6,602 22, 朴子市 13,472 10,360 23, , ,535 8,901 33, 太保市 10,623 9,441 20, , ,682 6,731 27, 布袋鎮 8,021 9,334 17, , ,755 6,637 24, 義竹鄉 4,725 8,430 13, , ,392 3,981 17, 鹿草鄉 5,036 5,344 10, , ,585 3,599 14, 水上鄉 15,486 14,817 30, , ,127 10,577 41, 第 8 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第 2 選舉區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鄉 ( 鎮 市 區 ) 別 1 陳明文民主進步黨 2 陳以真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用餘票數 F 選舉人數 G G=E+F 發票率 H H=C G 總 計 86,828 70, ,305 2, , ,550 63, , 溪口鄉 6,118 3,209 9, , ,440 3,710 13, 大林鎮 10,178 8,770 18, , ,230 7,145 26, 梅山鄉 6,369 5,641 12, , ,168 5,015 17, 新港鄉 12,111 6,955 19, , ,353 7,219 26, 民雄鄉 21,154 19,497 40, , ,201 14,749 55, 竹崎鄉 11,536 9,934 21, , ,804 9,009 30, 中埔鄉 14,209 11,822 26, , ,403 11,338 37, 番路鄉 3,641 3,068 6, , ,801 2,850 9, 阿里山鄉 , , , , 大埔鄉 921 1,022 1, , ,973 1,656 3,

436 鄉 ( 鎮 市 區 ) 別 投票所別 第 8 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第 1 選舉區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有效票 數 A 已領未 發出票 A=1+2+. 無效票 投票數 C 投票數 D 數 E 用餘票 1 蔡易餘民主進步黨 2 翁重鈞中國國民黨 選舉人數 G 發票率 H 村里別..+N 數 B C=A+B D=E-C E=C+D 數 F G=E+F H=C G 總 計 72,586 73, ,067 3, , ,817 53, , 六腳鄉 8,253 6,980 15, , ,618 6,113 21, 蒜頭村 , 蒜東村 蒜南村 工廠村 灣南村 , 灣北村 , 雙涵村 塗師村 三義村 三義村 正義村 正義村 正義村 正義村 溪厝村 港美村 豐美村 , 六斗村 崙陽村 , 蘇厝村 , , , , 竹本村 永賢村 魚寮村 潭墘村 六腳村 六南村 崩山村 古林村 更寮村 更寮村 東石鄉 6,970 8,775 15, , ,123 6,602 22, 東石村 , , , , 猿樹村 , 型厝村 , , , 塭港村 , , , , 三家村 , 永屯村 海埔村 龍港村 副瀨村 , 下揖村 頂揖村 頂揖村 溪下村 , 港口村 鰲鼓村 , 鰲鼓村 港墘村 , 蔦松村 圍潭村 洲仔村

437 鄉 ( 鎮 市 區 ) 別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蔡易餘民主進步黨 2 翁重鈞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選舉人數 G G=E+F 村里別 投票所別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用餘票數 F 發票率 H H=C G 東崙村 東崙村 西崙村 , 塭仔村 網寮村 , 掌潭村 掌潭村 朴子市 13,472 10,360 23, , ,535 8,901 33, 安福里 , 安福里 平和里 , , , , 內厝里 , 開元里 順天里 中正里 博厚里 文化里 文化里 永和里 永和里 , , , , 竹圍里 , 竹圍里 , 竹圍里 , , , , 新寮里 雙溪里 溪口里 德興里 , 仁和里 , 大鄉里 , , , , 大鄉里 , 大葛里 , , , , 大葛里 佳禾里 竹村里 崁前里 崁後里 順安里 德家里 新庄里 梅華里 , 松華里 , 南竹里 太保市 10,623 9,441 20, , ,682 6,731 27, 太保里 , , , , 後庄里 前潭里 , , , , 後潭里 , , , , 梅埔里 梅埔里 春珠里 崙頂里 安仁里 安仁里 安仁里 , 東勢里 , , ,

438 鄉 ( 鎮 市 區 ) 別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蔡易餘民主進步黨 2 翁重鈞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選舉人數 G G=E+F 村里別 投票所別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用餘票數 F 發票率 H H=C G 新埤里 , 舊埤里 舊埤里 , 田尾里 田尾里 港尾里 港尾里 過溝里 過溝里 , , , , 麻寮里 , , , , 麻寮里 , , , , 南新里 , , , , 北新里 , 北新里 , , , , 埤鄉里 布袋鎮 8,021 9,334 17, , ,755 6,637 24, 岱江里 九龍里 岑海里 岑海里 , , , , 興中里 , 光復里 , 光復里 見龍里 新厝里 龍江里 西安里 , 中安里 , , , , 東安里 , , , , 樹林里 樹林里 貴舍里 貴舍里 永安里 , 東港里 東港里 江山里 菜舖里 菜舖里 考試里 考試里 振寮里 新岑里 , 新民里 , 復興里 , 復興里 , 好美里 , 義竹鄉 4,725 8,430 13, , ,392 3,981 17, 岸腳村 岸腳村 義竹村 , , , , 六桂村 , 仁里村 傳芳村 頭竹村 , , , ,

439 鄉 ( 鎮 市 區 ) 別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蔡易餘民主進步黨 2 翁重鈞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選舉人數 G G=E+F 村里別 投票所別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用餘票數 F 發票率 H H=C G 五厝村 中平村 中平村 埤前村 平溪村 後鎮村 北華村 新店村 , , , , 東過村 西過村 官和村 官順村 新富村 東光村 東光村 東榮村 龍蛟村 溪洲村 溪洲村 鹿草鄉 5,036 5,344 10, , ,585 3,599 14, 後寮村 鹿東村 鹿草村 , 西井村 , 豊稠村 豊稠村 重寮村 , 施家村 下潭村 光潭村 , 碧潭村 , 松竹村 竹山村 竹山村 後堀村 後堀村 三角村 , 三角村 下麻村 下麻村 水上鄉 15,486 14,817 30, , ,127 10,577 41, 水上村 水上村 水上村 , , , , 水頭村 , 水頭村 , 粗溪村 , 粗溪村 下寮村 下寮村 , 三和村 三和村 回歸村 大堀村 大堀村

440 鄉 ( 鎮 市 區 ) 別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蔡易餘民主進步黨 2 翁重鈞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選舉人數 G G=E+F 村里別 投票所別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用餘票數 F 發票率 H H=C G 大堀村 大崙村 , , , , 塗溝村 龍德村 , , , , 溪洲村 , 三鎮村 靖和村 南和村 南和村 柳新村 柳新村 柳林村 , , , , 柳鄉村 , , , , 內溪村 , 寬士村 , , , , 寬士村 , , , , 民生村 , 民生村 , , , , 義興村 中庄村 , , , , 忠和村 , , , , 南鄉村 三界村 國姓村 ,

441 鄉 ( 鎮 市 區 ) 別村里別 投票所別 第 8 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第 2 選舉區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陳明文民主進步黨 2 陳以真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無效 投票數 C 用餘票 選舉人數 G 發票率 H H=C N 票數 B C=A+B E=C+D 數 F G=E+F G 總 計 86,828 70, ,305 2, , ,550 63, , 溪口鄉 6,118 3,209 9, , ,440 3,710 13, 溪東村 , , , 溪西村 溪北村 溪北村 柴林村 林腳村 美南村 , 美北村 本厝村 本厝村 游東村 , 游西村 柳溝村 柳溝村 疊溪村 , 妙崙村 坪頂村 大林鎮 10,178 8,770 18, , ,230 7,145 26, 東林里 西林里 , , , , 吉林里 , 平林里 , , , , 平林里 , 平林里 , , , , 明華里 , 明和里 , , , , 排路里 西結里 湖北里 大糖里 大美里 , , , , 過溪里 , , , , 中坑里 , 中坑里 上林里 中林里 , , , , 三和里 , , , , 溝背里 義和里 內林里 三角里 三村里 梅山鄉 6,369 5,641 12, , ,168 5,015 17, 梅東村 , 梅東村 , 梅南村 梅北村 , 梅北村 , , , 梅北村 , , , , 過山村 圳南村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416-

442 鄉 ( 鎮 市 區 ) 別村里別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陳明文民主進步黨 2 陳以真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選舉人數 G G=E+F 發票率 H H=C G 投票所別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用餘票數 F 圳北村 雙溪村 大南村 , , , , 安靖村 永興村 半天村 太平村 太興村 龍眼村 碧湖村 瑞峰村 瑞里村 太和村 太和村 新港鄉 12,111 6,955 19, , ,353 7,219 26, 宮前村 宮前村 宮後村 宮後村 大興村 大興村 福德村 福德村 古民村 , 中庄村 中庄村 大潭村 大潭村 西庄村 月眉村 月眉村 月潭村 , , , , 溪北村 , , , , 菜公村 中洋村 三間村 , 安和村 , 潭大村 , 南港村 , 板頭村 共和村 埤子村 南崙村 北崙村 海瀛村 民雄鄉 21,154 19,497 40, , ,201 14,749 55, 東榮村 , 東榮村 , 中樂村 , , , , 西安村 , , , , 西安村 , , , , 寮頂村 , 寮頂村 , 福權村 , , , , 東湖村 , , , ,

443 鄉 ( 鎮 市 區 ) 別村里別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陳明文民主進步黨 2 陳以真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選舉人數 G G=E+F 發票率 H H=C G 投票所別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用餘票數 F 頂崙村 , 菁埔村 , , , , 中和村 平和村 西昌村 豊收村 , , , , 豊收村 三興村 , 東興村 鎮北村 北斗村 , , , , 北斗村 , 北斗村 北斗村 , 雙福村 , , , , 福樂村 , , , , 福樂村 , , , , 福樂村 , , , , 大崎村 大崎村 , 秀林村 , , , , 秀林村 松山村 , , , , 興中村 , , , , 興南村 , 興南村 , 金興村 , 金興村 , , , , 福興村 , , , , 文隆村 , 文隆村 山中村 , , , , 山中村 , , , , 中央村 , 竹崎鄉 11,536 9,934 21, , ,804 9,009 30, 竹崎村 , 竹崎村 , 和平村 , , , , 坑頭村 沙坑村 獅埜村 , 義和村 義仁村 , 灣橋村 , 灣橋村 , , , , 灣橋村 , , , , 鹿滿村 , , , , 紫雲村 , 內埔村 , , , , 昇平村 昇平村 , 桃源村 桃源村 白杞村 塘興村

444 鄉 ( 鎮 市 區 ) 別村里別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陳明文民主進步黨 2 陳以真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選舉人數 G G=E+F 發票率 H H=C G 投票所別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用餘票數 F 塘興村 義隆村 龍山村 龍山村 , , , , 文村 金獅村 復金村 復金村 緞繻村 緞繻村 仁壽村 中和村 中和村 光華村 光華村 中埔鄉 14,209 11,822 26, , ,403 11,338 37, 中埔村 , , , , 村 龍門村 裕民村 金蘭村 , 富收村 , 富收村 , , , , 和睦村 , , , , 和睦村 , , , , 和美村 , , , , 和美村 , , , , 和美村 , , , , 和興村 , 和興村 , 和興村 , , , 和興村 , 隆興村 , , , , 義仁村 , 社口村 , , , , 社口村 灣潭村 , 石村 石村 頂埔村 同仁村 , 同仁村 深坑村 三層村 瑞豐村 沄水村 沄水村 東興村 中崙村 番路鄉 3,641 3,068 6, , ,801 2,850 9, 江西村 , 內甕村 新福村 , 下坑村 , , , , 番路村

445 鄉 ( 鎮 市 區 ) 別村里別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1 陳明文民主進步黨 2 陳以真中國國民黨 有效票數 A A= N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選舉人數 G G=E+F 發票率 H H=C G 投票所別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用餘票數 F 民和村 觸口村 觸口村 大湖村 公田村 公田村 公興村 草山村 草山村 阿里山鄉 , , , , 中山村 中正村 香林村 十字村 十字村 豐山村 來吉村 樂野村 達邦村 里佳村 山美村 新美村 茶山村 大埔鄉 921 1,022 1, , ,973 1,656 3, 大埔村 , 和平村 和平村 永樂村 永樂村 茄苳村 茄苳村 茄苳村 西興村

446 鄉 ( 鎮 市 區 ) 別 1 台灣國民會議 2 人民最大黨 3 民主進步黨 第 8 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各政黨在各鄉 ( 鎮 市 ) 所得票數一覽表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4 台灣團結聯盟 5 中國國民黨 6 新黨 7 健保免費連線 8 綠黨 9 親民黨 10 中華民國臺灣基本法連線 11 台灣主義黨 有效票數 A A= N 無效票數 B 投票數 C C=A+B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發出票數 E E=C+D 用餘票數 F 選舉人數 G G=E+F 發票率 H H=C G 總計 4,247 3, ,857 36, ,569 1,317 3,679 3,318 12, , ,468 10, , , , , 六腳鄉 ,325 1,935 4, , , ,668 6,159 21, 東石鄉 ,491 1,749 5, , , ,182 6,655 22, 朴子市 ,620 3,097 7, , , , ,619 8,976 33, 太保市 ,707 2,280 6, , , ,751 6,835 27, 布袋鎮 ,129 1,925 6, , , ,825 6,724 24, 義竹鄉 ,648 1,375 4, , , ,442 4,015 17, 鹿草鄉 ,700 1,244 3, , , ,618 3,653 14, 水上鄉 ,608 3,395 11, , , , ,371 10,728 42, 溪口鄉 ,885 1,210 2, , , ,468 3,738 13, 大林鎮 ,923 2,162 7, , , ,324 7,218 26, 梅山鄉 ,184 1,165 4, , , ,208 5,073 17, 新港鄉 ,426 2,858 4, , , ,414 7,262 26, 民雄鄉 ,542 5,275 14, , ,404 1,098 41, ,509 14,940 56, 竹崎鄉 ,142 2,502 7, , , ,885 9,103 30, 中埔鄉 ,581 3,150 9, , , , ,594 11,504 38, 番路鄉 , , , , ,854 2,903 9, 阿里山鄉 , , , ,078 1,689 4, 大埔鄉 , , ,990 1,68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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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第 8 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發票率 H H=C G 選舉人數 G G=E+F 用餘票數 F 發出票數 E E=C+D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投票數 C C=A+B 無效票數 B 6 簡東明 Uliw. Qaljupayare 中國國民黨 5 瓦歷斯 貝林 Walis Perin 親民黨 4 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3 邱文生 有效票數 A A= N 2 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 1 曾智勇民主進步黨 投票所別 村里別 鄉 ( 鎮 市 區 ) 別 總計 , , ,259 1,172 3, 六腳鄉 蒜東村 工廠村 溪厝村 豐美村 六腳村 東石鄉 三家村 溪下村 蔦松村 西崙村 塭仔村 朴子市 安福里 平和里 文化里 永和里 竹圍里 新寮里 仁和里 大葛里 佳禾里 梅華里 松華里 太保市 太保里 後潭里 安仁里 安仁里 舊埤里

469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發票率 H H=C G 選舉人數 G G=E+F 用餘票數 F 發出票數 E E=C+D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投票數 C C=A+B 無效票數 B 6 簡東明 Uliw. Qaljupayare 中國國民黨 5 瓦歷斯 貝林 Walis Perin 親民黨 4 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3 邱文生 有效票數 A A= N 2 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 1 曾智勇民主進步黨 投票所別 村里別 鄉 ( 鎮 市 區 ) 別 過溝里 過溝里 麻寮里 麻寮里 南新里 北新里 布袋鎮 光復里 光復里 見龍里 新厝里 龍江里 西安里 中安里 東港里 東港里 振寮里 復興里 好美里 義竹鄉 岸腳村 埤前村 北華村 東過村 東光村 溪洲村 鹿草鄉 鹿草村 西井村 豊稠村 豊稠村 重寮村

470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發票率 H H=C G 選舉人數 G G=E+F 用餘票數 F 發出票數 E E=C+D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投票數 C C=A+B 無效票數 B 6 簡東明 Uliw. Qaljupayare 中國國民黨 5 瓦歷斯 貝林 Walis Perin 親民黨 4 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3 邱文生 有效票數 A A= N 2 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 1 曾智勇民主進步黨 投票所別 村里別 鄉 ( 鎮 市 區 ) 別 施家村 後堀村 水上鄉 水上村 水上村 水上村 水頭村 水頭村 粗溪村 下寮村 三和村 大崙村 龍德村 南和村 南和村 柳新村 柳新村 柳林村 內溪村 寬士村 民生村 民生村 義興村 中庄村 忠和村 溪口鄉 溪東村 柴林村 柳溝村 大林鎮 東林里 吉林里

471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發票率 H H=C G 選舉人數 G G=E+F 用餘票數 F 發出票數 E E=C+D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投票數 C C=A+B 無效票數 B 6 簡東明 Uliw. Qaljupayare 中國國民黨 5 瓦歷斯 貝林 Walis Perin 親民黨 4 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3 邱文生 有效票數 A A= N 2 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 1 曾智勇民主進步黨 投票所別 村里別 鄉 ( 鎮 市 區 ) 別 平林里 平林里 平林里 明華里 排路里 西結里 大糖里 大美里 過溪里 中坑里 上林里 中林里 三和里 三村里 梅山鄉 梅東村 梅東村 梅北村 梅北村 圳北村 永興村 碧湖村 瑞峰村 瑞里村 太和村 太和村 新港鄉 宮前村 宮後村 宮後村 大興村 福德村

472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發票率 H H=C G 選舉人數 G G=E+F 用餘票數 F 發出票數 E E=C+D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投票數 C C=A+B 無效票數 B 6 簡東明 Uliw. Qaljupayare 中國國民黨 5 瓦歷斯 貝林 Walis Perin 親民黨 4 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3 邱文生 有效票數 A A= N 2 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 1 曾智勇民主進步黨 投票所別 村里別 鄉 ( 鎮 市 區 ) 別 大潭村 西庄村 中洋村 三間村 潭大村 民雄鄉 東榮村 中樂村 西安村 寮頂村 寮頂村 東湖村 頂崙村 平和村 鎮北村 北斗村 北斗村 北斗村 北斗村 雙福村 福樂村 福樂村 福樂村 大崎村 大崎村 秀林村 秀林村 松山村 興中村 興南村 興南村 金興村

473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發票率 H H=C G 選舉人數 G G=E+F 用餘票數 F 發出票數 E E=C+D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投票數 C C=A+B 無效票數 B 6 簡東明 Uliw. Qaljupayare 中國國民黨 5 瓦歷斯 貝林 Walis Perin 親民黨 4 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3 邱文生 有效票數 A A= N 2 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 1 曾智勇民主進步黨 投票所別 村里別 鄉 ( 鎮 市 區 ) 別 金興村 福興村 文隆村 文隆村 山中村 山中村 中央村 竹崎鄉 竹崎村 坑頭村 沙坑村 獅埜村 灣橋村 灣橋村 灣橋村 鹿滿村 紫雲村 桃源村 白杞村 龍山村 復金村 中和村 中和村 光華村 中埔鄉 中埔村 龍門村 裕民村 金蘭村 富收村 和睦村 和睦村

474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發票率 H H=C G 選舉人數 G G=E+F 用餘票數 F 發出票數 E E=C+D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投票數 C C=A+B 無效票數 B 6 簡東明 Uliw. Qaljupayare 中國國民黨 5 瓦歷斯 貝林 Walis Perin 親民黨 4 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3 邱文生 有效票數 A A= N 2 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 1 曾智勇民主進步黨 投票所別 村里別 鄉 ( 鎮 市 區 ) 別 和美村 和美村 和美村 和興村 和興村 和興村 隆興村 義仁村 社口村 社口村 灣潭村 同仁村 三層村 瑞豐村 中崙村 番路鄉 江西村 新福村 下坑村 番路村 大湖村 公田村 公田村 阿里山鄉 , , , , 中山村 中正村 香林村 十字村 十字村 豐山村 來吉村 樂野村

475 各候選人得票情形 發票率 H H=C G 選舉人數 G G=E+F 用餘票數 F 發出票數 E E=C+D 已領未投票數 D D=E-C 投票數 C C=A+B 無效票數 B 6 簡東明 Uliw. Qaljupayare 中國國民黨 5 瓦歷斯 貝林 Walis Perin 親民黨 4 孔文吉中國國民黨 3 邱文生 有效票數 A A= N 2 高金素梅無黨團結聯盟 1 曾智勇民主進步黨 投票所別 村里別 鄉 ( 鎮 市 區 ) 別 達邦村 里佳村 山美村 新美村 茶山村 大埔鄉 大埔村 和平村 和平村 永樂村 茄苳村 茄苳村 茄苳村 西興村

476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 資料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著. 第一版. 嘉義縣朴子市 : 嘉縣選委會, 民 面 ; 公分 ISBN ( 平裝 ) 1. 元首 2. 立法委員 3. 選舉 4. 嘉義縣 版權頁 題名 :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嘉義縣辦理選舉實錄編著者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出版機關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出版年月 :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版次 : 第一版刷次 : 第一刷電話 : 地址 : 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 2 之 1 號 3 樓出版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定價 : 新台幣 399 元展售處 :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104 台北市松江 209 號 1 樓 (02) 五南文化廣場 400 台中市中山路 6 號 (04) G P N: ISBN: 著作人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著作財產權人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本書保留所有權利 欲利用本書全部或部分內容者, 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嘉義縣選委會同意或書面授權 請洽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電話 : )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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