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說明會 簡報人 人事室 李介民主任 104.12.03 教師升等說明會 簡報大綱 壹 申請應備條件與相關文件 貳 各級教評會升等審議 參 外審作業 肆 校教評會(研究成績審議) 伍 違反教師倫理類型 相關法規及注意事項 1
教師升等作業時程 教師備齊資料提出申請 院教評會 教務處外審作業 報部 2 月底前 3/15 前 3 月底前 4 月底前 6/15 前 7/15 前 8 月 系教評會 校教評會 校教評會 壹 送審資格 申請升等, 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擬升等職級 應具資格 現職級實際教學年資 助理教授講師 3 年以上 副教授助理教授 3 年以上 教授副教授 3 年以上 擔任現職期間, 其教學 研究及服務等成績優良, 並於 3 年內經教師評鑑通過 無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者, 不得申請升等 2
壹年資計算 (1/2) 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當年 7 月 31 日止 ( 當年 8 月 1 日為教師升等生效日 ) 在他校任教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年資, 經院及校教評會通過者, 得予採計 ; 但在本校任教年資必須 2 年以上 教師借調至校外從事與其學術專長有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 年資得酌予採計, 最多 2 年 壹 年資計算 (2/2) 升等條款 :( 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第 29 條 ) 初聘時間升等年限效果申請延長升等年限 94 學年度起 10 年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 8 年 一年後不予續聘 1. 女性教師因生產 : 以 2 年為限 ; 男性教師之配偶生產 : 以 1 年為限 2. 兼任主管職, 得依其服務年數 : 至多 6 年 3. 教師本人或家屬罹患重大疾病獲准留職留 ( 停 ) 薪, 並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4. 教師執行校務發展 教學卓越及產學合作計畫, 經一級業務單位依其計畫執行績效, 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核定延長年數者 3
壹 升等 / 送審著作類型 學位 ( 學術 ) 研究型 - 專門著作 技術應用型 非學位 技術報告 ( 分為專利或創新成果 具獨特見解之個案研究報告 產學合作之研發成果 ) 藝術類作品 ( 分為美術 音樂 舞蹈 民俗藝術 戲劇 電影 設計七類 ) 體育成就 ( 重要國際院動賽會範圍 成就證明採計基準, 由教育部定之 ) 教學實務型 - 教學成就 本校目前以 專門著作 申請升等審查為大宗, 以 學位 申請升等者為少數 註 以學位送審 ( 即 文憑送審 ) 者, 仍需辦理專門著作外審 壹專門著作 (1/5)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所載日期起 1 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 2 個月內, 將該著作送交人事室查核後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未能於 1 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校教評會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3 年內為限 通過展延者, 應於 1 年屆滿前, 由人事室報部備查 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 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4
壹專門著作 (2/5)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之著作 公開出版發行 係指: 著作應由出版社 圖書公司或學術研究單位印製發行, 載有作者 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定價及 ISBN 或 ISSN) 等相關資料 屬系列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除代表著作外, 須另附 3 篇以上之參考著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專任講師以學位升等助理教授者, 得不受上述參考著作篇數限制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 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代表著作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摘要 壹專門著作 (3/5) 送審著作應與所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 由系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應具有個人之原創性 : 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 不得為教科書 工具書 講義 報告 劄記 日記 傳記 翻譯品等 詩詞 音樂 繪畫及小說等作品, 必須連同其他專著或論文送審 著作以抽印本送審者 : 應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 卷期及日期 ; 未載明者, 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5
壹專門著作 (4/5) 代表著作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 5 年內之著作 參考著作 :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 7 年內之著作 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 2 年 著作送審年數計算 係以申請當年之八月為推算基準點 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期刊之論文, 必須掛名 Taiwan 或 R.O.C., 如掛名 China 或 Taiwan, China 一概不承認, 法用於求職 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 ( 教育部 100 年 9 月 8 日臺陸字第 1000164032 號函 ) 壹專門著作 (5/5) 兼任教師送審規定 : 年資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自取得原職級教師證書後加倍計算, 且需實際在校教學累計達三年以上 送審論文 著作 作品之審查費應自行負擔 送審著作應以 靜宜大學 名義發表 其他升等條件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再次送審規定 : 原則上不得以同一題目再送審 : 但若內容已有相當之改進者, 仍可受理 應檢附前次送審著作暨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各 5 份 藝術類作品再送審 : 需新增 1/2 以上之作品 6
壹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 (1/2)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8 條及附表二 範圍 : 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書面報告格式 : 研發理念 學理基礎 主題內容 方法技巧 成果貢獻 壹 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 (2/2) 符合送審時間規定 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 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合著人證明 :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名證明之 研發成果涉及機密者, 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 並要求審查過程級審查者予以保密 7
壹教學成就報告代替專門著作 以教學成就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升等 教師應與教學及學習成效相關, 包含 : 教材分析 教學設計 學習評量 學生學習成效 教學創新等方面有優異成就 壹靜宜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研究型 審查評定基準 :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8
壹靜宜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研究型 審查評定基準 :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壹靜宜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技術報告型 審查評定基準 : 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副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並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助理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 講師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上開各等級之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 其成果貢獻亦包含對於社會 文化 生態等層面之影響 9
壹靜宜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教學實務型 審查評定基準 :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 並應有獨創及持續性之教學成果, 且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 並應有獨創及持續性之教學成果, 且有具體貢獻者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持續從事教學實務研發, 且教學成果與具體良好者 壹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1/9) 教育部線上申請作業與本校書面表單 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教育部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 教師線上申請填報作業 ) 2.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 3. 靜宜大學各類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4.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5. 靜宜大學教師外審迴避參考名單 10
壹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2/9) 進入人事室網站 (http://www.psn.pu.edu.tw) 1. 點選 [ 人事法規 ] > [ 升等 ] 2. 點選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後, 即進入教育部學審會網站 1 2 壹 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3/9) 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網址 http://www.schprs.edu.tw/ 1 請點選 註冊 2 3 填妥資料後送出申請 待本室啟用您的帳號, 點選啟用連結後, 即可啟用 11
壹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4/9) 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網址 http://www.schprs.edu.tw/ 1 登入後進入 教師申請作業 履歷表填寫完成後, 儲存 送出 2 列印後並親筆簽名, 送三級教評審議 壹 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5/9) 檢附資料 教師應檢核項目, 請依序排列附件 送系教評會前, 可先將著作資料送人事室協助檢視 年資佐證 : 請提供聘書影本或提前向人事室申請服務證明 各系 院應確實檢核教師所檢附資料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教評會委員乃受教育部委託執行公權力, 在此範圍內視為公務員 12
壹 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6/9) 申請表更新 預計 105.01.18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105.02 升等教師適用 異動部分 : 姓名欄 : 請申請人教師親自簽名 送審類別 : 請申請人教師務必確實勾選送審類型 壹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7/9) 教師資格查核表 ( 請擇一類別填寫 ) 教師應確實檢核各項目 系 院教評會應確實檢核教師之相關資料是否符合查核表中之規範 13
壹 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8/9) 靜宜大學升等資料 僅供參考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指導論文記錄 九 研究工作及進修 ( 一 ) 綜合說明 ( 二 ) 研究計畫記錄 ( 三 ) 進修記錄 十 服務工作記錄 十一 學術活動 十二 學術榮譽 十三 學術著作 / 期刊論文 壹 教師升等相關表單 (9/9) 靜宜大學教師外審迴避參考名單 編號 : 一 申請老師 : 二 擬升等職級 : 三 受聘系所 : 四 送審領域 : ( 教務處已建置於 e 校園服務網其他項下, 送審教師請自行上網查閱 ) 五 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 務必填寫 ) 與申請人有特殊利益關係者 ( 無則免填 ) 項目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有特殊利益關係者 ( 如 : 三親等以內同領域教師 ) 六 迴避名單 ( 為保障送審教師權益, 依本校教師升等評審細則第 6 條, 送審教師得提報外審迴避名單至多 3 名 ) 序號姓名服務單位職稱迴避事由 請務必填寫 無則免填 申請人 : ( 簽章 ) 日期 : 年月日 14
貳各級教評會升等審議規範 (1/4) 應進行事項 : 教評會級別系院校 進行事項 1.( 學術 ) 研究型升等教師屬 教學服務型 或 研究 ( 一般 ) 型 初審 2. 完成教學 研究及服務成績初審 3. 相關佐證資料送上一級教評會審查 4. 檢視該送審領域專家學者名單 1.( 學術 ) 研究型升等教師屬 教學服務型 或 研究 ( 一般 ) 型 2. 完成教學 研究及服務成績複審 3. 通過複審之升等案提送校教評會議 1. 完成教學及服務成績決審 2. 符合送外審資格者, 送請教務處辦理外審作業 注意事項 1. 依院訂標準確實核對 2. 依辦法確實核對所附表件及著作資料 1. 檢核初審程序 2. 依辦法確實核對所附表件及著作資料檢核系 院辦法 複審程序 貳 各級教評會升等審議規範 (2/4) 對升等案,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決議方式依各系 院規定辦理 委員審議時應全程參與, 否則不得參與評分 ; 若對升等案有疑義, 經決議暫緩審議, 於再審議時, 得邀請升等人到會或以書面說明後, 再繼續審議 研究成績 : 應通過系 院教評會依各系 院所訂之基準 15
貳 各級教評會升等審議規範 (3/4) 教學 服務成績 : (99.11.25 校教評會議修正 ) 教評會級別 評分範圍 教學或服務任一項表現優良並能提出具體事蹟者, 始能評審為下列分數 系 65-75 70 分以上 院 60-80 75 分以上 校 55-85 80 分以上各級教評會委員之評分非於評分範圍者, 分別以各級評分範圍之最高或最低分計算 校教評會教學及服務成績, 達左列標準者, 即符合送外審資格, 送請教務處辦理外審作業 教師升等類型 教學 服務成績 學術研究型 一般型 70 教學服務型 75 技術應用型 70 教學實務型 75 貳各級教評會升等審議規範 (4/4) 各院教評會應就所屬之學門領域 環境及表現不同, 將 ( 學術 ) 研究型升等教師區分為教學服務型及研究 ( 一般 ) 型, 並提送校教評會審核 教師升等類型 ( 學術 ) 研究型 講師升助理教授 外審通過分數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副教授升教授 研究 ( 一般 ) 型 70 75 80 教學服務型 65 70 75 技術應用型 70 75 80 教學實務型 ( 草案 ) 70 75 80 16
參 外審作業 教學服務成績通過校教評會審議後, 由人事室轉送教務處辦理外審作業 經第一級教評會審議後, 不得更新著作相關資料 教務長就送審教師之學術專長請各領域相關之院長於外審委員資料庫中推薦 20-25 名外審委員 校教評召集人 教務長共同擇定 6 或 8 名外審委員後逕送校外審查 ( 參考 教師外審迴避參考名單 ) 肆校教評會研究成績審議原則 校教評會於外審作業完成後進行研究成績之審議, 並應尊重外審之專業判斷 當外審成績與審查意見不一致時, 需經 1/2 以上出席委員決議, 向原審查委員確認 ; 或校教評會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足以動搖外審成績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且有 1/2 以上出席委員決議者, 應向原審查委員釐清, 如仍有疑義, 則送請校外專家學者鑑定之 依前項規定確認不一致或認定足以推翻原審查意見者, 應再次辦理著作審查, 將該申請人之研究成果送非原審查者辦理著作外審, 並以該次外審結果取代之 17
肆校教評會研究成績審議原則 審查評定基準 送審職級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評定基準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肆 校教評會研究成績審議原則 外審成績通過標準 送審類別送審人數通過標準外審作業說明 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教學實務報告 5 位 4 位 1. 經至少 4 位外審委員評定通過者, 即通過升等 2. 若 3 位通過,2 位未通過但著作外審成績平均達通過分數者, 則送第 6 位校外學者專家評定, 若第 6 位評定結果為通過者即為通過 作品 藝術成就證明 8 位 6 位 經至少 6 位外審委員評定通過者, 即通過升等 18
肆違反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1/3) 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2.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3.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4.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5.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肆 違反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2/3) 依教師違反之類型 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 校教評會採下列方式懲處 : 1. 解聘 2. 停聘 3. 不續聘 4. 處一定年限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之處分 校教評會得於該期間同時不予年資加薪 ( 或年功加俸 ), 並追回因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而獲致之不當得利 19
肆 違反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3/3) 處一定年限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之處分 ( 報部備查,5 年以上者公告週知 ) 審查中或審定後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1-3 年 5-7 年 5-10 年 1-5 年 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1. 撤銷該等級教師資格並追繳證書 2. 依所定期間, 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申請之處分於審查期間, 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 查明屬實者, 駁回其申請, 且 2 年內不受理申請 伍常見的違反學術倫理類型 (1/2) 1 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 ( 含修改數據 圖片 ) 最嚴重的犯規, 誤導他人研究方向, 造成社會成本浪費 2 3 抄襲 ( 整段或整句 ) 移植 複製 ( 含剪貼網路圖片 ) 或引用他人著作卻未註明出處 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未適當引用他人著作 ( 含直接翻譯他人文章或引用他人數據 ) 違反研究倫理 4 一稿多投或小幅度修改論文而重複投稿 一魚多吃 重複投稿的違規行為 20
伍常見的違反學術倫理類型 (2/2) 5 研究掛名 未正確載明合著人, 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 ( 或升等 ) 將所有成果攬為己有及掛名行為, 違反學術誠信原則 6 虛報 浮報計畫經費詐領補助款 或挪用研究經費 違反學術清廉原則且涉及刑法詐欺罪 7 未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利害關係人未迴避 外審委員名單洩漏, 影響審查公平性 8 未遵循醫學倫理進行人體試驗 違反人倫之不正當學術研究或不當洩漏受試者名單 人身測驗隱私等資料 ( 以上資料摘錄自教育部 100 年度教師資格審查業務實務研討會議手冊 ) 伍升等相關法規 (1/3) 務必詳閱以下相關辦法 大學法 (100.01.26 修正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103.01.22 修正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9.11.24 修正 ) 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 (104.06.30 校務會議修正 ) 靜宜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細則 (103.10.16 校教評會修正 ) 靜宜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102.06.26 校務會議修正 ) 人事室網站點選 人事法規 http://www.psn.pu.edu.tw 21
伍升等相關法規 (2/3) 伍升等相關法規 (3/3) 22
伍 提醒事項 本校教師升等作業, 每學年辦理一次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備妥資料向所屬系所申請審議 教師升等生效日為申請當年之八月 伍 教師升等說明會 謝謝聆聽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