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 103/09/18 制定單位體育中心 頁碼 / 總頁數 第 1 頁 / 第 4 頁 中山醫學大學體育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中山醫學大學體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教師之聘任 ( 含新聘 改聘 停聘 不續聘及解聘等 ) 及升等, 除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 教師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等有關法規辦理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依學校之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規定,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業務, 複審由獨立教學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獨教會 ) 辦理, 決審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第二章 新聘 第三條 本中心新聘教師, 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 格外, 須為品德優良 學養豐富, 具服務熱誠, 且對於本中心 之教學 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第四條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 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 一 履歷表 ( 含著作目錄 ) 二 學經歷証件 ( 含學位論文 ) 三 最近五年內著作 四 三封推薦信, 本中心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五條兼任教師之聘任, 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並享有社會 保險者, 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八小時, 新聘兼任教師須 於本校任教滿二學期以上, 經三級三審評定教學服務成績合格 始得送審教師資格, 如需外審費用由送審人自付 第六條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 一 中心教評會依課程需要 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証件資料進行初審, 原則上應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中心試教或參加面談 二 初審通過後, 中心教評委員提供新聘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 ( 如附件一 ), 送獨教會進行複審 第三章 升等 第七條本中心教師升等,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者須在本校任教滿一學年 ; 兼任教師申
法規名稱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最新修正日期 103/09/18 制定單位體育中心頁碼 / 總頁數第 2 頁 / 第 4 頁請升等須在本校任教滿三學年, 得申請升等 二 本中心教師升等年資, 講師升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副教授升教授, 需在大專院校取得資格後專任滿三年, 始得申請升等, 其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教師,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 (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前取得講師資格者, 得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 ) 送審, 不受大學法第廿九條之限制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期結束日 ( 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 ), 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 並規定如下 : 教師經核准留職留薪 帶職帶薪者, 年資採計, 但留職停薪年資, 概不計算 第八條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 一 升等提名表 二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 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 升等年資證明 ( 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 五 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 (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 第九條本中心教師升等審查逕依本校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 第十條 評審辦法 及教育部頒行之有關規章辦理 審查項目包含教 學 服務及學術研究三項成績 其中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據本 中心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 ( 如附件二 ) 評分佔百 分之三十, 而學術研究成績考核依據本中心學術研究審查計分 標準 ( 如附件三 ) 評分佔百分之七十, 其評審標準如下 : 一 教學服務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總分以一百分計算, 其中教學項目成績佔百分之六十, 服務項目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二 學術研究計分審查 ( 一 ) 升等教授 : 學術研究總分 (C J A) 不得低於 300 分 ( 二 ) 升等副教授 : 學術研究總分 (C J A) 不得低於 200 分 ( 三 ) 升等助理教授 : 學術研究總分 (C J A) 不得低於 150 分 申請人就上述教學 服務 研究等先自行計算總分, 經中心教評會審核通過後送獨教會複審 其教學服務平均未達 70 分或研究計分未達該欲升等職稱之分數下限者, 不予提付審查 申請升等之專門著作 ( 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須與任教課程 有關, 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 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另其 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且發表以中 山醫學大學體育中心單位具名者
法規名稱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 103/09/18 制定單位體育中心 頁碼 / 總頁數 第 3 頁 / 第 4 頁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者, 依教育部頒行之相關規定 辦理 教學 服務及學術研究評分未達下列標準之一或三項總評分未 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 : 一 教學未達十一分者 ( 教學佔總成績之滿分為十八分 ) 二 服務未達八分者 ( 服務佔總成績之滿分為十二分 ) 三 研究未達四十九分者 ( 研究佔總成績之 70% 滿分為七十分 ) 升等審查程序一 本中心教師升等由本中心教評會辦理初審 二 本中心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 服務 研究情形予以初審, 並評定成績 三 初審通過後, 送交獨教會複審 四 獨教會複審之前, 應將升等者著作 ( 含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 簽請獨教會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 ; 外審名單由中心教評會提供六人以上之外審參考名單及個人得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供著作外審時遴選審查人之參考用,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本中心教評會審議升等案未獲通過者, 應於議決後, 就升等未 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 於一週內以書面個別通知升 等教師 第十五條送審著作經初審 複審 決審或教育部審查確定有抄襲情事者,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依本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規定處理 有關本中心教師升等不通過 改聘 停聘 不續聘 解聘等事 宜均依本校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規定辦 理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及升 等評審辦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中心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 呈送董事會備查通過後, 由校長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 附件一新聘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 附件二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 附件三體育中心學術研究審查計分方式 修正紀錄 : 99 年 02 月 08 日體育中心教評會議通過 099 年 03 月 15 日經醫文院教評會議通過 099 年 03 月 17 日經校長核定通過實施 099 年 06 月 18 日經體育中心會議通過 099 年 06 月 28 日經院務會議通過 099 年 06 月 30 日經全校校務會議通過
法規名稱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 103/09/18 制定單位體育中心 頁碼 / 總頁數 第 4 頁 / 第 4 頁 099 年 07 月 07 日經校長核定通過實施 100 年 10 月 26 日經體育中心會議通過 100 年 11 月 21 日經醫文院務會議通過 100 年 12 月 07 日經體育中心會議通過 102 年 01 月 23 日經第一學期第 2 次中心會議通過 102 年 07 月 04 日經第二學期第 1 次中心會議通過 102 年 08 月 26 日經第一學期第 1 次全校校務會議通過 103 年 08 年 21 日經第一學期第 1 次中心會議通過 103 年 09 月 09 日經第一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 年 09 月 18 日經第 13 屆第 2 次董事會議記錄決議
附件一 中山醫學大學體育中心 新聘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 送審人姓名 : 原職等級 : 擬送審等級 : 兼任專門職務年資 : 評核項 佔百分之六十 目 教學成績以教學能力評估 評核內容 一 教學方法之妥適性 生動程 度 (15%) 原職年資 : 分項 基 準分 10.5 二 教材內容之充實性 (15%) 10.5 三 學術專長相關性 (15%) 10.5 四 其他教學能力評估 (15%) 10.5 中心所委 員評鑑平 均成績 初審 結果 複審 結果 備註 教學成績小計 之四十 服務成績以服務意願及能力評估 佔百分 一 專業服務 (20%) ( 一 ) 參加各項學術研討會概況 12 ( 二 ) 校外學會或社團活動概況二 其他相關性社團公益活動 6 (10%) 三 服務熱忱之評估 (10%) 6 服務成績小計 教學服務成績總計
附件二 審查項目 壹 教學表現方面 中山醫學大學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 (90) 審字第 90184668 號准予備查 送審人姓名 : 原職等級 : 擬升等級 : 任教系所別 : 原職年資 : 兼任專門職務年資 : 審查具體要項與重點 一 教學計畫與準備完備程度 ( 含教學計畫 大綱 講義 教具或媒體等 )(10%) 二 教學方法之妥適性 生動程度等 (10%) 三 教學內容之充實性 價值性 (10%) 四 對學生課外輔導之情形 ( 含對學生課外輔導 疑難解答 論文或實務專題之指導等 )(10%) 五 對學生作業要求與評量之情形 ( 含對學生作業之指定 指導 學習評量等 )(10%) 六 授課出勤 缺調補課之情形 ( 含課程之缺課 調課 補課之情形及相關之行政作業程序等 )(10%) 七 教師行為之恰當性 ( 含教學 與學生相處等時行為之恰當性等 )(10%) 八 教學與系所中心行政之整體配合情形 (10%) 九 教學與學校教務行政之整體配合情形 (10%) 分項基準分 佐證資料 評核人員或單位 系所組初審 學校複審 審查要點說明 送審人自我評鑑 學生評鑑教師同儕評鑑 行政配合評鑑 6 如附件 ( ) 2% 4% 4% 一 此等項目以送審人自 評 學生教學意見反應 之結果及教師同儕評 鑑為主 二 各項目以六分為基準 6 如附件 ( ) 2% 4% 4% 6 如附件 ( ) 2% 4% 4% 6 如附件 ( ) 2% 4% 4% 6 如附件 ( ) 2% 4% 4% 6 如附件 ( ) 2% 4% 4% 分, 送審人應盡量提供授課計畫 個人編撰之教材 講義 製作之教學媒體等佐證資料送相關教評會審核, 教評會得視所提具體資料之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三 學生評鑑以本校學生教學意見反應之結果為依據, 由教務處加以換算評核 6 如附件 ( ) 2% 4% 4% 送審人如經反應有不當行為 且經查屬實者, 教評會得酌 予加減分數 6 如附件 ( ) 2% 4% 由所屬系所組配合評核 6 如附件 ( ) 4% 由教務 處 就教師教學與系所在課程安排 學生成績評量 成績送交等相關行政工作之配合情形加以評核, 教評會得酌予加減分數 就教師教學與學校教務行政單位在課程安排 學生成績卓量 成績送交等相關行政工作之配合情形加以評核, 教評會得酌予加減分數
十 其他有關教學之表現事 6 如附件 ( ) 2% 4% 由教務 項 (10%) 處 教學成績小計 就下列事項加以評核 : 一 校內因教學或指導學生學藝活動所獲得之有關獎勵二 因教學表現績優獲政府機關 學會或有立案之相關團體核頒教學有關獎勵之事蹟三 編訂出版教學用書四 指導學生專題研究 論文 學藝活動之情形五 前述各項之外之兼他教學表現送審人得附相關具體資料送所屬系所組院處及學校審查 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審查項目 貳 服務表現 審查具體要項與重點 一 行政服務表現 (20%) ( 一 ) 行政服務兼任本校各級主管之情形及服務表現 ( 二 ) 兼任或協辦本校各系 所 中心 處 館 室等行政事務之情形及服務表現 ( 三 ) 擔任或兼任本校各項委員會委員 各項會議代表等之情形及表現 二 輔導服務表現 (20%) ( 一 ) 擔任導師 輔導老師等學生輔導服務之情形及服務表現 ( 二 ) 擔任社團 學藝或運動團隊 系所學會 各學生刊物 學生表現或展覽之指導老師等有關學生活動輔導服務之情形及表現 分項基準分 佐證資料 評核人員或單位 送審人自我評鑑 學生評鑑教師同儕評鑑 行政配合評鑑 12 如附件 ( ) 4% 6% 由直屬 主管 秘書 室 人 事室配合評核 12 如附件 ( ) 4% 6% 由學生事務處配合評核 系所組初審 學校複審 審查要點說明 本項就教師在本校現任職級之期間之下列表現進行評鑑 : 一 兼任本校各級主管之情形及其服務期間之表現二 兼任或協助辦理本校各系 所 中心 處 館 室各項行政事務 ( 如義務協助行政 協助課程規劃 財產管理等 ) 之情形及其表現三 擔任或兼任本校各委員會 ( 如經費稽核委員會 宣導委員會等 ) 之委員 各會議之代表等之情形及其表現教評會得視實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本項就教師在本校現任職級之期間之下列表現進行評鑑 : 一 擔任導師 學生輔導老師等學生輔導工作之情形及其服務之表現 二 擔任社團 學生表演或展覽等指導老師等有關學生活動輔導之情形及其表現 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三 專業服務表現 (20%) ( 一 ) 策劃或協助辦理學術講座 研討會 入學考試 表演 長覽等活動之情形及表現 ( 二 ) 擔任或兼任校內外學術性學會職務 學術性刊物編審 教育專業活動審查委員或評審等之情形 四 推廣服務表現 (20%) ( 一 ) 參與校內之進修推廣活動或社區義診活動 等各項活動之情形 ( 二 ) 參與校內或社區各項文教推廣活動之情形 五 其他有關之服務表現 (20%) 服務成績小計 12 如附件 ( ) 4% 6% 由教務 處配合 評核 12 如附件 ( ) 4% 6% 由學生事務處 宣導委員會 推廣配合評核 12 如附件 ( ) 4% 6% 由秘書室及人事室配合評核 本項就教師在本校現任職級之期間之下列表現進行評鑑 : 一 策劃或協助辦理學術性講座 研討會 研習 入學考試 展覽或表演等活動之情形及其表現 二 擔任或兼任校內外學術性學會職務 學術刊物編審 教育專業活動審查委員或評審等之情形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10% 本項就教師在本校現任職級之期間之下列表現進行評鑑 : 一 參與校內之進修推廣活動或相關研習會活動二 參與本校或社區各項推廣活動或教學 ( 如宣導活動 義診活動 社區醫療巡迴講座 ) 之情形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就下列事項加以評核 : 一 協助本校募款 捐地或其他有助校務發展之事項 : 二 服務表現績優獲政府機關 學會或有立案之相關團體 法人等核頒服務有關獎勵之事蹟 : 三 參與地方公益 社教活動卓有績效等特殊事項 ( 含校內外有關之獎勵 ) 四 前述各項之外之其他服務表現 以上或相關事項, 得由教師檢附相關具體資料一併送所屬系所院處及學校審查 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教學服務成績總計 備註 : 一 本項考核採檔案評量之方式, 送審人應將相關佐證資料分項彙整成檔案卷夾, 俾便進行審核 二 送審人所提供之佐證資料應力求具體 明確 詳細, 各相關評鑑人 1 員並得補充 三 本表應連同升等申請意見書 升等著作 參考著作等資料一併送交所屬系 所辦理 四 本表由送審人依據相關之具體資料逐項自我評鑑後, 由所屬系 所轉送相關配合單位評鑑, 再由所屬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 並核定初審總分 各系 所 組得依單位性質訂定各項評鑑所佔比例及初審總分核算方式 五 本表初審各欄中, 網底部分表示該項評鑑不適用 其他各項評鑑依權責由相關個人或單位配合評鑑 六 學生評鑑部分由教務處統籌辦理, 定期提供本校教師參考
七 學校複審總分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所送之具體資料及初審複審結果, 依程序加以核定
附件三 體育中心學術研究審查計分標準 一 專書經國科會或研發處審核認定之學術專書每本以總分 50 分計算 ( 單一作者 50 分 兩位合著 30 分 三位以上合著 20 分 ) 二 論文性質分類加權分數 (C) 論文性質分類加權分數 (C) 原創性論文 3 分簡報型論文 2 分個案報告 1 分綜合評論 (Review article); 一年一篇為限 2 分註 : 碩 博士論文未發表於學術期刊之論文或研究報告 科普性 或評論其它論文且無評論者自己之研究成果數據 或回覆其他評論者之意見或疑問等之文章 學會年會或研討會摘要 以及專書或其章節, 均不能視為本表所列各項論文 三 學術論文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加權分數 (J) 國內外期刊分級加權分數 (J) 國際 SCI SSCI A&HCI 及 EI 之期刊 5 分以國科會排序之第一級相關期刊或 TSSCI 或 THCI 4 分 Core 以國科會排序之第二級相關期刊 3 分以國科會排序之第三級相關期刊 2 分以國科會排序之第四級相關期刊 ( 含其他具兩名以 1 分上匿名專家審查制之期刊或正式出版之學術會議論文集 ) 非上述排序之其他期刊 0.5 分註 : 國科會未分級者依排序均分四等分, 第一級 4 分 第二級 3 分 第三級 2 分 第四級 1 分 四 作者排名加權分數 (A) 作者序 加權分數 (A) 單一作者 6 分 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 5 分 第二作者 3 分 第三作者 1 分 第四作者 ( 含 ) 以後 0.5
五 學術研究論文計分說明 : 所有論文按上述評分方式, 每篇以 C J A 計分, 再累加上述 ( 一 專書 ) 即為所得總分 ( 一 ) 升等教授 : 學術研究總分不得低於 300 分 ( 二 ) 升等副教授 : 學術研究總分不得低於 200 分 ( 三 ) 升等助理教授 : 學術研究總分不得低於 150 分 六 升等之代表論文須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Equal Contribution 之 論文不得作為主論文 ( 但 Impact Factor>10 或期刊領域排名 10% 者除外 )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 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