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松山機場停機坪安全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局 104 年 11 月 12 日站務場字第 1040027387 號函備查臺北國際航空站 104 年 11 月 16 日北站航字第 1040010324 號函頒民用航空局 105 年 3 月 17 日站務場字第 1050006067 號函備查臺北國際航空站 105 年 3 月 23 日北站航字第 1055001804 號函頒 1 通則 為維護停機坪作業秩序, 維持空側運作正常並確保地面安全, 將各航空業者 ( 含代理 ) 之班機, 依其飛航性質 航空器機型及時間帶等因素, 分配停放於國際線機坪 國內線機坪 接駁機坪或商務機坪, 以有效執行各項地勤作業 2 依據 2.1 民航局 民用機場空側作業應注意事項 2.2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2.3 民航局 100 年 8 月 24 日站務場字第 1000026145 號函有關 處理地面勤務安全與意外事件應進行調查及撰寫處理結果報告 會議紀錄 2.4 民航局 航空站空側作業管理手冊 3 負責單位及聯絡電話 3.1 臺北國際航空站航務組 ( 簡稱航務組 ) 電話 :(02)8770-3442 (02)8770-3443 傳真 :(02)8770-3542 (02)8770-3543 3.2 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 ( 簡稱松指部 ): 電話 (02)2719-3288 3.3 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 ( 簡稱航警局 ): 電話 3.4 中油公司 : 電話 (02)8770-2628 3.5 台塑石化 : 電話 (02)2713-6128 (02)8770-2665 4 停機坪管理及作業安全規定 4.1 臺北國際航空站 ( 簡稱本站 ) 停機位分配調度原則 1
4.1.1 航務組值班航務員參考本站停機位最大可停放機型及各型 航空器資料 ( 附件一 ), 以安全 公正 便利及服務為原則, 安排並調度停機位 4.1.2 航務組依據所排定之 臺北國際航空站機坪停放及起降調 度表 安排停機坪之運作, 各航空公司應掌握航機動態, 若有異動應立即向航務組申請調度 航務組須將停機位變 更之資訊, 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松山機場管制臺 ( 簡稱塔臺 ) 本站中控室 相關航空公司等單位, 各單位應配合調整, 俾利機場整體之正常運作 4.1.3 為維護機場整體作業秩序, 本站各單位應確實遵照本規定, 配合航務組執行停機位調度工作 4.1.4 有關 ICAO 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所訂定之停機坪標線 圖詳如附件八, 其中穿越停機坪滑行道 停機位滑行路徑 或其他航空器可能滑行通過區域之勤務道路之邊線, 以拉 鏈狀劃設, 加強提醒勤務車輛避免闖越航空器及誤入操作 區 4.2 航空器停放原則 4.2.1 (1) 國際航線班機 :APRON1 的 4~9 號停機位為運作機坪 (2) 國內航線班機 :APRON1 的 2 3 9~12 號停機位及遠端 接駁機坪 (3) 商務專機由航務組指定停機位, 原則以商務機坪為主, 遠 端接駁機坪為輔助運作機坪 (4) 航空器具有緊急狀況或執行急救任務者優先於一般航空 器 4.2.2 非松山機場之國際線轉降班機, 其停放機坪由航務組視狀 況臨時調配停放 4.2.3 疑似載有爆裂物航機由航務組指定停機坪停放 4.2.4 商務專機停留超過三天以上者, 一律停放遠端接駁機坪, 商務機坪僅提供短暫停留及上下客使用 2
4.2.5 遇有特殊天氣狀況時 ( 如颱風 ), 商務專機及自用航空器請盡量飛離本站避讓 4.2.6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器長時間或過夜使用停機位, 應獲得本站同意 4.2.7 機場發生緊急狀況 航班長時間或大幅度的延誤 惡劣天候 航空器故障或其他妨礙航空站正常運作等事項時, 航務組應協調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將航空器移至指定位置 4.3 本站第 4~11 號停機位裝有 航機自動導引系統, 該系統之維護由本站維護組負責, 聯絡電話 :(02)8770-3413 操作由地勤公司負責 4.4 本站停機位之停機前導車 (Follow-Me Vehicle) 由臺灣航勤 ( 電話 :02-8770-2645 轉 213) 與長榮航勤 ( 電話 :02-2715-6967) 負責 4.5 商務專機停留作業規定 : 4.5.1 凡飛航本站之商務專機均應自備拖桿, 俾便航機推拖等地勤作業事宜 4.5.2 為確實計算商務專機於本站停機坪停留時間, 商務專機之飛航動態建立作業, 一律由其地勤代理公司於航務管理系統輸入航班資訊, 並提送艙單至航務組存查 另有關 CIQS 之安檢通關作業則由地勤代理公司負責安排通知 4.6 航機進坪及推拖作業規定 : 4.6.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或停機坪作業人員, 應在航機滑行進入停機坪前至少 5 分鐘到指定停機坪待命, 並確認下列事項, 待機坪安全無虞後, 始可引導航機滑入 : (1) 空橋活動輪必須停止於空橋活動輪固定位置 (2) 停機位內設備需由專責人員看管 (3) 停機位之異物已清除完畢 (4) 無妨礙航空器行進之障礙物 4.6.2 航空器進入機位前, 該機位應保持下列狀態 : (1) 除負責停機引導人員外, 其餘人員 車輛 設備 貨物和行李盤櫃均應處於機翼間距淨空線外 3
(2) 駐停車輛及設備必須使用手煞車及輪檔駐停 具有液壓舉昇裝置之作業車輛 設備, 必須確認不得置於昇舉狀態 (3) 作業車輛在等待期間內, 駕駛應隨車等候 4.6.3 各單位對航務組或停機引導人員 (ground marshaller) 清場之要求, 應全力配合不得延誤 航務組及停機引導人員得視飛機滑入機位情況需要, 臨時指定現場附近各地勤公司作業人員 ( 含機具 ), 就近支援清場工作, 各單位現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 4.6.4 航空器駕駛員在航空器進入停機位前, 發現停機坪作業人員未就定位或提供疑似錯誤引導指示, 應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 並通報塔臺 塔臺應立即通知航務單位處理 4.6.5 航空器進入停機坪或後推時, 在停機坪後方交通道行駛之車輛必須遵守交通管制員指揮, 車輛不得妨礙航空器進出停機坪 4.6.6 在航空器進入停機位之行進過程中, 任何人員及車輛不得在航空器和停機引導人員間之交通道通行 4.6.7 航空器滑入停機位時, 引導員及左右翼尖觀測員之前後嚴禁車輛穿越 4.6.8 推拖機 (pushback) 作業應配置四名地勤作業人員, 包括拖車駕駛員 耳機員及左右翼尖觀測員各乙名, 翼尖觀測員應配備口哨 指揮棒 ( 夜間持閃光指揮棒 ), 並與拖車駕駛員保持聯繫, 以確保航機行進安全 4.6.9 推拖機 (pushback) 作業時, 航機駕駛員需先用無線電與塔臺聯絡, 取得航機後推許可後轉知耳機員, 再由耳機員傳達指令予拖車員 4.6.10 推拖機作業時, 地勤作業人員應確實按照作業程序, 由翼尖觀測員先於外交通道站定, 管制通行車輛 ( 夜間應持閃光指揮棒 ), 檢查航機兩側與機尾方向無障礙後始可作業 4.6.1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或地勤作業單位停機坪專責人員在航空器滑出或後推前必須確認下列事項 : 4
(1) 除航空器拖車外, 所有人員 車輛及設備等均已撤離至機翼間距淨空線外 (2) 空橋活動輪必須返回空橋活動輪固定位置 4.6.12 拖機速度於停機坪不得超過每小時 5 公里, 於滑行道上不得超過每小時 15 公里 4.7 停機坪作業安全規定 4.7.1 停機坪作業車輛及人員應遵守 3 松山機場空側車輛通行管制規定 作業 4.7.2 停機坪禁止吸菸並避免發生火花 4.7.3 空側區域內禁止明火 釋放煙霧和粉塵 4.7.4 停機坪作業人員不得損壞 擅自挪用停機坪消防設施設備 4.7.5 停機坪作業人員及車輛應禮讓航機及接駁車優先通行, 隨時注意航機進坪 後推及滑行安全, 不得強行通過影響航機安全 4.7.6 作業車輛自交通道進出機坪時, 應沿紅色停機坪翼尖間距淨空線直角進出機坪 4.7.7 地勤作業人員於停機坪工作時, 不得任意移動其他單位設置之安全標誌或裝備 4.7.8 航機到達機坪停機位置關車停妥並放置輪檔後, 須待耳機員哨音及手勢通知, 各項地面裝備 車輛始可進入停機坪翼尖間距淨空標線內作業, 航空公司應派員於發動機前端 機尾和翼尖之適當位置處放置醒目的反光錐標誌, 避免人員車輛靠近 作業車輛在靠機作業前及卸機後之行李或貨物, 應停放在停機坪翼尖間距淨空標線以外之地面設施停放區域內, 不得任意停放 4.7.9 車輛與設備禁止進入空橋作業區域內 空橋進行航空器靠橋及退橋作業時, 任何人員禁止進入空橋作業區域內 4.7.10 未提供服務之空橋, 應將空橋活動輪停駐於空橋作業區域之標線內 4.7.8 地勤作業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指揮停機坪內地勤作業車輛執行機邊作業時之倒車作業 5
4.7.11 地勤作業車輛於接靠航空器前, 應在航空器前 8 公尺試行剎車, 確認剎車作用正常後始可實施接靠作業 地勤作業車輛 設備接靠航空器時, 應與航空器發動機 艙門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4.7.12 地勤作業車輛完成航空器接靠作業後, 應拉妥手煞車及放置輪檔 4.7.13 具備液壓升降支腳之車輛或設備, 應在液壓支腳升降到工作位置後, 始可進行作業, 於行駛過程中應將液壓升降支腳置於回收定位處 4.7.14 裝卸平臺車及滾帶車於行駛過程中, 不得載運貨物 行李及其他物品 4.7.15 地勤作業車輛於作業時不得妨礙相鄰停機位及航空器滑行路徑之使用 4.7.16 地勤作業車輛 設備為航空器提供地勤服務時, 其他車輛 設備不得進入該機位作業區域 4.7.17 井蓋開啟時, 應在孔 井旁設置反光錐或標誌物 車輛 設備之停放應避開井蓋 4.7.18 未靠橋之航機上 下客時, 航空公司應派員引導旅客以維護旅客之通行安全 4.7.19 除執行靠機作業之車輛外, 其餘各項作業車輛應行駛於交通道並遵守地面標線規定, 禮讓旅客優先通行 4.7.20 航機離場後各單位之車輛 裝備 貨物應撤離停機位翼尖間距淨空標線外 拖桿 工作梯架等裝備, 應放置在指定之分配停放區內 4.7.21 各作業車輛應讓執行機場緊急任務車輛 ( 包括航務組飛安巡查車 消救車輛等 ) 優先通行 4.7.22 禁止車輛 裝備在停機坪進行維修及洗滌, 以避免污損機坪道面 4.7.23 航空器除非必要或簡單故障排除外, 禁止在停機坪執行維修作業 航空器在停機坪執行維修作業時, 應準備油盆避免燃油 機油污染道面, 工作後應立即清除所有外物 6
(FOD) 若不慎汙染停機坪道面, 應立刻通知航務組, 並 負責汙染清除及相關費用 4.7.24 航空器清洗應在航務組指定位置進行 4.7.25 停機坪全面禁止吸菸 飲酒及嚼食檳榔 如需吸菸應至指 定地點 4.7.26 各單位人員應佩戴工作證件, 並應按規定配備防護用具進 行機坪作業 4.7.27 所有進入活動區或可能與車輛機具動線接近之空側區域人 員均應穿著符合規定標準 ( 請參閱美國 ANSI 107 及英國 British Standard EN471) 之反光背心 4.8 停機坪之保安機制 4.8.1 航警局應依其航空站保安計畫, 防止旅客或未經授權之人 員與車輛進入管制區 4.8.2 若查獲無機場工作證擅自進出機坪管制區者, 將交由航警 局依法辦理 4.9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發生故障時, 航空器駕駛員應以無線電 請求支援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儘快使航空器脫離跑道 滑行道區域 4.10 停機坪作業人員發現火警時, 應通報消防單位及航務單位, 並 應在消防單位到達現場前採取滅火措施 4.11 航空站地勤及空廚作業單位應訂定作業實施細則及緊急應變 計畫, 並報請航空站備查, 如有修訂, 應報請修訂版本予航 空站抽換 4.12 當本場處於低能見度時, 禁止非必要人員與車輛進入停機坪作 業 5 地面裝備與車輛停放規定 5.1 本場各單位地面裝備及車輛須按 3 松山機場空側車輛通行管 制規定, 整齊排列於指定之分配停放區內 5.2 各單位經指定分配之車輛 裝備停放區, 應負責維持該區環境 與地面清潔 5.3 停機坪內各單位之地面車輛 裝備及貨物, 應按航務組規劃之 7
地點整齊排列於停放區內, 並拉妥手剎車及放置輪檔, 作業人員離開地面車輛 裝備後, 車輛鑰匙應加以控管 5.4 車輛應備妥車輛通行證以備查驗, 非屬空側作業需要之車輛不得進入本場, 場內車輛 裝備應漆上其所屬公司特有之顏色與標誌, 並裝設警示燈及配有輪檔 滅火器 5.5 各航空公司及地勤公司對其裝備停放場地 空盤櫃存儲區或暫存區域等, 應妥善管理, 不得散落塑膠布 打包繩等雜物 5.6 停機坪內不得停放非地勤作業所需 故障或報廢之車輛或設備 6 民用航空器加油 抽油作業安全規定 6.1 乘客下機後之加油或抽油程序 : 6.1.1 航空器加油作業應於室外進行 6.1.2 航空器到達機坪停機位置關車停妥並放置輪檔後, 須待耳機員哨音或手勢, 加油車始可進入停機坪翼尖間距淨空標線內之加油或抽油位置, 並在拉妥手剎車及放置輪檔後始可執行加油或抽油作業 6.1.3 加油車定位後, 開始加油作業前, 應於加油車旁 2 公尺之安全範圍內設置交通錐, 夜間應備反光標誌, 以防止其他車輛 裝備靠近地面油管, 造成意外事故 6.1.4 航空器加油車輛應置於適當位置, 以便 : (1) 消救車輛可接近航空器而不受阻斷 (2) 加油車之前後通道必須保持暢通, 以備緊急事故時迅速撤離航空器 (3) 於火災事件中車輛不得阻礙航空器, 以便讓人員之撤離 (4) 車輛之引擎不得處於機翼下 6.1.5 航空器於地面加油期間, 機場及加油單位應備有消防滅火設備, 俾供燃油起火初期使用 6.1.6 作業人員應確實完成油車與飛機之 Bonding Wire 接連以平衡電位差, 有關飛機端相關作業規定應依各製造廠家之手冊辦理 6.1.7 在作業前應進行再次安全檢查, 確認妥當後開始加油或抽油作業 8
6.1.8 加油或抽油作業期間, 作業人員必須站在可手持加油控制開關 (Dead man control), 兼顧油車控制板 輸油管 油栓口及航空器油箱接頭處的位置, 以防滲漏或溢油 6.1.9 加油車周圍半徑 6 公尺以內不得使用手機或非防爆型無線電 6.1.10 加油時, 執行加油勤務外之其他功能車輛 ( 如盤車等 ) 亦不得行駛或停放於機翼下方 6.1.11 進行加油作業時, 加油車之排氣系統應經過最嚴格 正規之維護, 以消除可能產生釋放出能點燃燃油或油氣的火花或火焰之問題 6.1.12 在打開加油口蓋或接上加油連接設備前, 應啟動裝有排氣至該區域內航空器上之輔助電力裝置 6.1.13 於加油作業中, 若由於任何理由停止輔助電力裝置時, 不應在燃油流動停止及無點燃油氣之危險前重新啟動 6.1.14 不應於測試或使用中雷達裝置之鄰近地區執行加油作業 6.1.15 加油車作業時, 航空器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應安裝或移離航空器蓄電池, 亦不應連接 操作或切斷蓄電池之充電器 6.1.16 加油車作業時, 不應使用電力工具 鑽孔器或類似可能引發火花的工具 6.1.17 不應在加油設備附近或航空器之加油或卸油點附近使用攝影所用之閃光燈泡或電子閃光設備 6.1.18 在停機坪或在距任何航空器加油作業點 15 公尺內之區域, 應禁止火苗及點燃火苗之裝置, 包括 : (1) 點燃之香菸 雪茄 煙斗 (2) 暴露之火焰加熱器 (3) 焊接或切割火炬等 (4) 火盆或其他開放式火源 6.1.19 在從事航空器加油作業時, 任何人不得使用打火機或火柴 6.1.20 當閃電打雷之暴風雨期間, 加油作業應加以注意, 於航空器附近有嚴重之雷電干擾時, 應暫停加油作業 6.1.21 當航空器任何部分不正常過熱時, 應通知機場消救單位, 9
並應待冷卻後再行加油作業 6.1.22 應備有隨時可取得之移動式滅火裝備及受過該裝備使用訓練之人員, 以便於發生燃油著火初期時滅火 同時, 應於著火或大量燃油外洩時, 迅速通知消救單位 上述滅火裝備應定期檢查及維護以保持在完全適用的狀態下 6.1.23 加油作業完畢後撤去搭地線, 收回油管與交通錐, 並檢查無誤後油車始能駛離現場 加油車於停機坪倒車時, 須有人員於車後指揮, 以維地安 6.2 乘客留機及上下旅客時之加油或抽油作業程序 : 6.2.1 在特殊情況下及應航空公司之請求時, 除按上列 6.1 之程序實施外, 航空公司應先向航務組提出申請, 經航務組核准後派消防車現場警戒, 始能採取下列措施 6.2.2 機上各客艙之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待空橋或登機扶梯車靠妥並打開艙門後始可作業 6.2.3 航空器應關閉所有引擎, 油車與飛機之 Bonding Wire 必須連接以平衡電位差 6.2.4 加油或抽油作業之開始或完成, 都必須告知客艙組員 6.2.5 機艙內須顯示 禁止抽煙 標誌及出口照明, 並警告乘客嚴禁在機艙內抽煙及操作可點燃任何火源之器具, 並禁止使用行動電話 6.2.6 空服員應檢查所有乘客都已解開安全帶 6.2.7 因氣候或其他特殊理由將主要出入口關閉之情況下亦不能上鎖, 且有旅客於航空器上之加油期間, 應有空服員於出入口旁 6.2.8 當使用空橋, 而不需使用航空器自備之梯子或旅客扶梯車時, 若只有一座空橋或普通樓梯, 其主要對應之出入口不應受地面設施所阻礙, 以便旅客使用逃生滑道 並在發生緊急情況時, 應有指定之空服員負責操作 6.2.9 航空器上應有足夠空服員及受過對該類型航空器緊急撤離程序方面訓練之其他工作人員, 與航空器上機組人員通訊, 並留在航空器上指導旅客撤離 10
6.2.10 在加油期間旅客上下航空器時, 其所經路徑應避免經過可能存有油氣之區域, 並由一位負責人員監管下進行之 監視加油的地面人員及航空器上合格人員間, 應使用航空器內部通訊系統或其他合適方法保持雙向通訊 6.2.11 若在機艙內發現有油氣味道或存有燃油氣體等任何其他危險時, 應立即通知停止加油或抽油作業, 並清潔航空器內電器設備之活動, 直至情況許可重新開始為止 6.2.12 航空器於載客及旅客上下機期間進行加油或抽油作業時, 航空公司須確認有足夠數量之緊急逃生出口可供使用, 且航空器所自備之梯子 (integral stairs) 應展開放下, 若使用航空器之樓梯 (stairways) 時, 應將其置於旅客上下航空器之各出入口處, 而出入口應維持完全開啟或部分開啟且無障礙 6.2.13 航空公司並應確認每個緊急出口之快速逃生路線皆可使用, 且地面作業車輛或機具之放置不得妨礙航空器之緊急逃生出口及快速逃生路線, 6.2.14 加油車周圍半徑 6 公尺以內不得使用手機或非防爆型無線電 7 溢油清理作業規定 7.1 停機坪作業人員如發現有溢油現象時, 立即停止加油 並判斷溢油來源, 採取措施切斷油源 : 7.1.1 油車加油系統之破漏, 除放掉加油控制開關停止加油外, 尚應關閉破漏點的上游 下游閥門 ( 含飛機之加油閥 ) 7.1.2 液壓系統之破漏, 應按 緊急熄火 按鈕立即引擎熄火 7.2 發生溢油現象時, 應立即通知航務組及航空公司, 航務組於接獲溢油通報後, 由航務組值班場面席 ( 簡稱場面席 ) 攜帶照相器材趕赴現場處置 另航務組值班資料席 ( 簡稱資料席 ) 應於 24 小時內填具 地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傳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7.3 航空器漏油中, 切勿拔掉外電源插頭 若因需要移動 GPU(ground power unit) 或將航空器撤離溢油區而拔掉插頭, 務必確認 GPU 電源關閉, 或航空器顯示 外電源不在使用中 11
(external power not in use) 之指示燈亮著 7.4 關閉靠近漏油處之發動中地面裝備時, 應避免逆火 (backfire) 慢慢關閉節氣閥以減低機器速度然後熄火 7.5 溢油區內之地面裝備應保持現狀, 切勿操作或移動 7.6 油車引擎發動中, 若在安全狀況下 ( 油氣濃度在爆炸下限以下, 須謹慎判斷 ), 應駛離現場 若引擎已關閉, 嚴禁再啟動, 直到安全狀況下拖離 7.7 油車位置之前後應保持暢通 7.8 避免任何可能產生火源之動作, 以免發生二次危害 ( 汙染 火災 爆炸 ) 7.9 禁止工作人員及車輛進入溢油區 7.10 沾有油漬之工作人員應立即撤離並脫下受汙染衣服儘速清洗 7.11 溢油面積小於 25 平方公尺之少量溢油情況者, 場面席應督導溢油單位 ( 航空公司或加油公司 ) 儘速使用木屑 吸油砂 吸棉布或其他除油物將溢油吸乾, 並將使用後之除油物放置於安全地帶或置於密閉容器內 7.12 溢油面積超過 25 平方公尺之大量溢油情況者, 航空公司或加油公司人員應立即聯絡航務組, 場面席應指示封閉受影響之機坪 暫停溢油區內一切作業, 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 7.12.1 派消防車出勤至現場待命警戒 7.12.2 通知航警局派員至現場警戒, 並管制交通, 嚴禁車輛駛入溢油區 50 公尺範圍內 7.12.3 通知塔臺溢油位置及狀況, 以便滑行航機迴避 7.12.4 通知 ( 代理 ) 航空公司派員至現場協助處理, 並疏散航機內之旅客 7.12.5 通知輸油公司派員至現場協助處理 7.12.6 處理溢油之作業人員應穿戴安全鞋 安全帽 7.12.7 必要時, 將溢油區內之航機以設有消除排氣管火星裝置之拖車頭拖開, 視情況由航空公司安裝移機特殊裝置 7.13 溢油之油品應及時回收, 不得直接進行沖洗 失效的泡沫液 ( 粉 ) 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質等應集中處理 12
7.14 清理溢油時應先將排水溝入口用攔油繩索 吸油棉 沙包阻絕油料流入地下排水系統, 以免溢油流入擴大災害 7.15 溢油情況嚴重時, 在漏油安全處以攔油繩索 吸油棉 沙包等圍堵, 或以盆 桶等器具收集油料, 再以吸油車 吸油器 防爆型抽油泵或人工方式等回收 並視情況以泡沫覆蓋降低燃點, 其地表殘餘部份則以吸油砂 吸棉布等方式處理 7.16 各類油料及汙水不得直接排放於停機坪上 易燃液體應用專用容器盛裝, 不得倒入空側區域排水系統 7.17 溢油清理完畢, 經場面席確認安全無虞後, 始可撤離消防車與航警, 並通知塔臺恢復正常作業 7.18 溢油航機所屬之航空公司應負責清理溢油 航空公司平日需具備吸油砂 吸棉布及清掃工具, 如無法達到上述所列之處理溢油材料與工具之要求時, 得指定臺灣航勤或長榮航勤代為處理, 其費用由溢油所屬航空公司或加油公司負擔 7.19 其他因清理溢油所產生之一切費用, 或造成之人員裝備損害, 應由溢油航機所屬航空公司或加油公司負完全賠償責任 7.20 依據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三條規定, 燃油溢灑屬強制性報告事件,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得知消息後 24 小時內填具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初報表 ( 附件二 ) 傳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並通報本站航務組 7.21 發生溢油事件時, 各單位不得匿報, 亦不得在接獲航務組指示前私自處理 8 航空器油料供應單位作業規定 8.1 機場航空器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 應制訂安全管理制度 作業程序及緊急應變計畫, 並報航空站備查 8.2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對機場作業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訓練 未經安全教育訓練合格之人員, 不得執行加油作業 8.3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訂定作業安全自我查核計畫, 並每年 1 月 10 日前將查核結果送航空站備查 8.4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運作安全評 13
估以發現潛在安全疑慮並及時改善 8.5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定期對位於機場內之航空油料供應設施 設備進行維護 保養及檢測, 並以書面或電子紀錄存檔備查 8.6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建立油料品質監控系統, 如油品接收 中轉 儲存 發送 加注 檢驗及摻配等環節之品質管制程序 8.7 航空器加油作業應符合航空器加油安全相關規定 8.8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配置消防設施 設備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定期檢查及維護消防設施 設備, 並以書面或電子紀錄儲存檢查紀錄 8.9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8.10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於禁火區域設置醒目之 嚴禁煙火 標示及公布火警通報專線號碼 8.11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制訂禁火區域管理程序以規範動火 用火及進入含有害氣體和蒸汽混合物的侷限空間內作業 禁火區域未經航空站核准, 不得進行以上作業 8.12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於航空油料供應場所及設施上設置防爆 防靜電 防雷擊設備和其他防範措施並定期檢查 維護, 以確保其完好有效 8.13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制訂航空油料供應場所施工管理規定, 以加強施工安全管理並確保航空油料供應安全 8.14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應制訂航空油料供應場所之保全規定 人員和車輛進出航空油料供應場所應遵守保全規定 8.15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依據作業需求 環境條件配備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 8.16 相關作業人員於作業時須穿 ( 佩 ) 戴和使用合格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 14
8.17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視需要安裝設施或設備之防護裝置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8.18 清洗油料容器之污水 油罐之積水及廢油, 應透過污水處理程序, 符合規定後始可排放 未經處理之污水 廢油不得直接排放 8.19 前項污水 廢油的排放應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8.20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對航空油料供應突發事件訂定應變措施, 並報航空站備查 8.21 航空油料供應突發事件主要包含下列事項 : (1) 航空油料品質所導致之航空器意外事件 (2) 火災 爆炸事件 (3) 溢油污染事件 (4) 加入受到污染或錯誤類型之燃油 (5) 加油過程中加油軟管或接頭爆裂 (6) 加油接頭斷裂或碰撞航空器 (7) 人員傷亡事故 (8) 其他重大事件 8.22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之緊急應變計畫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 (1) 制訂緊急應變計畫之目的及適用範圍 (2) 緊急指揮機構及相關部門職責和裝備 (3)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之基本資料, 包括 : 主要油料設施 設備情況 航空油料品名及正常儲存數量 員工人數和排班表 占地面積等 (4) 參與緊急救援單位之人員名冊 聯絡方式和電話 (5) 突發事件之處置程序及措施 (6) 緊急疏散及警戒設置 (7) 社會支援與協助措施 8.23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配備足夠之緊急搶救設備和 15
器材, 並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緊急搶救演練 演練過程中所發現之問題應改善, 並對應變計畫檢討修正 8.24 航空油料供應場所發生緊急突發事件時, 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或加油單位應通報航空站, 並視需要啟動緊急應變計畫 8.25 緊急應變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垃圾 廢棄物, 以避免破壞環境 9 罰責 9.1 機場空側作業人員, 凡違犯本作業程序規定事項者, 由航務組負責調查, 因違規致場站設施或航空器毀損時, 皆由違規人員或所屬單位賠償相關損失 9.2 各航空 地勤公司應主動配合違規事實之調查, 並應於最短時間內提報違規事實及當事人或相關負責人員 9.3 航務組得依情節輕重處以吊扣或吊銷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並函請所屬單位於文到 10 日內議處函覆 9.3.1 一年內違規兩次 ( 含 ), 將吊扣駕駛許可證 3 個月, 所屬單位應重新進行訓練 訓練時間不得少於 40 小時 9.3.2 一年內違規三次 ( 含 ) 以上, 本站得吊銷違規人員之駕駛許可證, 且本站不再受理該違規人員提出之申請 9.3.3 情節嚴重或態度惡劣不服取締者, 本站得吊銷該員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 並於 6 個月後始可再報考, 且申請單位應比照新進員工之要求進行訓練 9.4 未持有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於場內駕車者, 當場限制該車行駛, 並函文通知所屬單位議處函覆 9.5 前述第 9.3 及 9.4 節之處罰, 除通知違規本人外, 並副知其單位主管, 俾採行具體改善措施, 改善不力者, 另函文其公司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督導改善 9.6 各項違規紀錄由航務組登記於 臺北航空站航務組機坪人員違規紀錄表 中存查 16
10 地安事件通報程序 10.1 本程序所指地安事件包括 : 1. 航空器受損 : 因地面作業不當或裝備失效, 導致航空器受損須 停機檢修者 2. 人員受傷 : 因航空器或其設備之操作及地面作業不當, 導致人 員明顯受傷, 須送醫救治者 3. 設施 設備損壞 : 因地面作業不當, 導致航空站設施 設備 10.2 責任劃分 10.2.1 肇事單位 : 明顯損壞, 影響機坪作業者 10.2.1.1 各作業單位於空側作業遇有意外事故發生時, 應第一 時間通知航務組, 告知事件發生狀況 若有人員受傷, 亦應於通報時向航務組提出醫療支援需求 10.2.1.2 肇事單位未經航務組同意前, 不得擅自移離事故現場 之航空器及裝備機具 如擅自移動上述之裝備, 而衍 生責任糾紛者, 由移動之單位或人員負責 10.2.1.3 肇事單位之管理幹部及當事者有接受航務組訪談 調 查之義務及責任, 並提供事故情形之相關資料 10.2.1.4 肇事單位應依據 地安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大綱 10.2.2 航務組 : ( 附件三 ) 對事件發生經過及改善措施等項目提供書面 報告送交航務組 10.2.2.1 負責事故現場之指揮處理, 並視情況通知航警局及調 派消防車或救護車進行警戒或醫療救援相關工作 現 場處理以保持或恢復停機坪之正常運作為首要 惟涉 及航空器機體受損時, 應保持現場完整並通報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標準組值日席 (02-23496067) 及航站管理 小組 (02-8770253 及值日官室 (02-2349630 10.2.2.2 負責事故現場蒐證 拍照或錄影, 並紀錄當時天候及 照明等資料 10.2.2.3 地安事件如涉及人員死亡應通報航警局, 由航警局視 17
情況通報檢察官及法醫 10.2.2.4 對肇事人員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及紀錄 10.2.2.5 對肇事人員進行訪談及紀錄, 並請其說明及填寫事件發生經過 10.2.2.6 負責事故現場 FOD 之清理, 以維空側之正常運作 10.2.2.7 依事件發生性質撰寫 飛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 附件四 ) 或 地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 附件五 ), 並於民航局航空站空側管理系統 安全事件及危害通報 系統中通報 另請肇事單位依據 地安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大綱 ( 附件三 ) 提供相關報告, 送航務組彙整後陳報民航局 10.3 航務組席位分工 10.3.1 資料席接獲事故通報後, 立即通報航務組長及場面席前往現場了解並處理 10.3.2 資料席視情況通報航警局協助現場管制與警戒 10.3.3 資料席通報消防隊或救護車進行戒護或支援緊急後送 10.3.4 資料席將事故初期狀況通報航空站主任 10.3.5 場面席檢視事故現場後, 視情況通報資料席尋求相關支援及回報現場狀況 10.3.6 資料席先以電話回報民航局航站管理小組及值日官室處理狀況 10.3.7 待事故處理結束後, 資料席以 emome 簡訊回報各相關業務單位事故處理結果 10.3.8 事件發生後 24 小時內, 資料席將 飛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或 地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傳真通報民航局相關單位 10.3.9 事件發生後 72 小時內, 由場面席完成民航局 航空站空側管理系統 填報作業 10.3.10 地安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 由督導席撰寫( 若督導席已下班, 其責任分工由資料席代理 ), 並彙整事件相關單位之報告後, 陳報民航局 18
10.3.11 臺北國際航空站地安事件處理通報作業程序, 及航務組 地安事件處理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10.4 航空器試車依據空側作業程序 9.1 松山機場地面噪音管制作 業規定 辦理 10.5 當松山機場能見度於 RVR800 公尺以下時, 場面作業人員則依據空側作業程序 松山機場地面活動導引及管制系統 (SMGCS) 計畫 執行作業 11 空側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11.1 如於本站空側發生交通事故, 致使裝備受損 人員受傷等情 形, 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 11.1.1 交通事故發生第一時間, 除通報航務組至現場協助外, 應 同時通知航警至現場協助處理 11.1.2 保持事故現場之完整, 如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等, 俾 便航警現場勘查 蒐證等事宜 如事故現場影響航機進出 停機坪, 則由航務組協助先標示及拍照現場車輛位置與痕 跡證據後, 始得將事故車輛移置不妨礙航機動線之處所, 並等待航警到場處理 11.1.3 航警完成勘查蒐證後, 將照片及繪製之事故現場圖等調查 資料交予事故雙方當事人各執乙份, 並由航務組擔任第三 方見證人協助事故雙方後續和解事宜 11.1.4 如事故雙方不願和解, 因機場空側區內交通道非屬一般道 路, 故不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 等法規, 航務組及航警亦無法協助做肇事責任 判定, 故事故雙方應比照非道路之處理原則, 依一般民事 訴訟程序辦理 19
附件一 松山機場第一停機坪各停機位尺寸與適停機型 機坪 (M) ( 長度 ) ( 寬 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B777-200 ER (73 60.93) A330-300 (69 60.3) A330-200 (5960.3) B787-9 (62.81 60.12) B787-8 (56.72 60.12) B767-300 ER (54.947.6) B757-300 (54.47 38.05) 02( 83.7 4 40.1 5) 03( 85.5 0 31.2 7) 04( 86.8 6 45.5 05( 85.5 2 69.5 06( 84.1 8 69.5 07( 83.0 9 69.5 08( 82.9 1 55.5 09( 82.1 6 59.0 10( 82.1 3 40.5 11( 82.4 8 40.5 1) 12( 81.8 2 36.7 9) A1( 51.1 40.3 5) A2( 55.3 9 39.7 2) A3( 51.0 2 40.2 3) A4( 55.8 6 40.2 2) A5( 50.8 5 39.5 2) A6( 56.1 40.1 8) 20
機坪 (M) ( 長度 ) ( 寬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B757-200 (47.32 38.05) B737-900 (42.11 34.31) B737-800 (39.47 34.31) B737-700 (33.63 35.79) B737-400 (36.45 28.88) A321 (44.51 35.8) A320 (37.57 35.8) A319 (33.84 35.8) 02( 83.7 4 40.1 5) 03( 85.5 0 31.2 7) 04( 86.8 6 45.5 05( 85.5 2 69.5 06( 84.1 8 69.5 07( 83.0 9 69.5 08( 82.9 1 55.5 09( 82.1 6 59.0 10( 82.1 3 40.5 11( 82.4 8 40.5 1) 12( 81.8 2 36.7 9) A1( 51.1 40.3 5) A2( 55.3 9 39.7 2) A3( 51.0 2 40.2 3) A4( 55.8 6 40.2 2) A5( 50.8 5 39.5 2) A6( 56.1 40.1 8) 21
機坪 (M) ( 長度 ) ( 寬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A318 (31.44 34.1) MD-90 (46.51 32.87) MD-82 / 83 (45.06 32.87) ERJ-190 (36.24 28.72) ATR72 (27.17 27.05) 02( 83.7 4 40.1 5) 03( 85.5 0 31.2 7) 04( 86.8 6 45.5 05( 85.5 2 69.5 06( 84.1 8 69.5 07( 83.0 9 69.5 08( 82.9 1 55.5 09( 82.1 6 59.0 10( 82.1 3 40.5 11( 82.4 8 40.5 1) 12( 81.8 2 36.7 9) A1( 51.1 40.3 5) A2( 55.3 9 39.7 2) A3( 51.0 2 40.2 3) A4( 55.8 6 40.2 2) A5( 50.8 5 39.5 2) A6( 56.1 40.1 8) 22
23 松山機場第二停機坪各停機位尺寸與適停機型機坪 (M) ( 長度 ) ( 寬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21( 96. 24 45. 14) 22( 98. 07 45. 5 23( 98. 05 45. 5 24( 98. 03 45. 5 25( 97. 99 51. 25) 26( 96. 61 43. 47) 27( 98. 37 40. 42) 28( 91. 16 40. 83) 31( 08 42. 81) 32( 08 40. 49) 33( 05 40. 48) 34( 0 7 40.5 35( 07 47. 45) 36( 31 43. 91) 37( 33 40. 23) 38( 05 35. 63) 41( 50. 30 35. 75) 42( 50. 31 33. 5 43( 50. 60 33. 5 44( 52. 51 33. 5 45( 54. 66 33. 5 46( 56. 82 40. 75) 47(6 0.59 44.75 ) 48(6 1.59 39.75 ) B777-200 ER (73 60.93) A330-300 (69 60.3) A330-200 (5960.3) B787-9 (62.81 60.12) B787-8 (56.72 60.12) B767-300 ER (54.947.6) B757-300 (54.47 38.05)
機坪 (M) ( 長度 ) ( 寬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B757-200 (47.32 38.05) B737-900 (42.11 34.31) B737-800 (39.47 34.31) B737-700 (33.63 35.79) B737-400 (36.45 28.88) A321 (44.51 35.8) A320 (37.57 35.8) A319 (33.84 35.8) 21( 96. 24 45. 14) 22( 98. 07 45. 5 23( 98. 05 45. 5 24( 98. 03 45. 5 25( 97. 99 51. 25) 26( 96. 61 43. 47) 27( 98. 37 40. 42) 28( 91. 16 40. 83) 31( 08 42. 81) 32( 08 40. 49) 33( 05 40. 48) 34( 0 7 40.5 35( 07 47. 45) 36( 31 43. 91) 37( 33 40. 23) 38( 05 35. 63) 41( 50. 30 35. 75) 42( 50. 31 33. 5 43( 50. 60 33. 5 44( 52. 51 33. 5 45( 54. 66 33. 5 46( 56. 82 40. 75) 47(6 0.59 44.75 ) 48(6 1.59 39.75 ) 24
機坪 (M) ( 長度 ) ( 寬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A318 (31.44 34.1) MD-90 (46.51 32.87) MD-82 / 83 (45.06 32.87) ERJ-190 (36.24 28.72) ATR72 (27.17 27.05) 21( 96. 24 45. 14) 22( 98. 07 45. 5 23( 98. 05 45. 5 24( 98. 03 45. 5 25( 97. 99 51. 25) 26( 96. 61 43. 47) 27( 98. 37 40. 42) 28( 91. 16 40. 83) 31( 08 42. 81) 32( 08 40. 49) 33( 05 40. 48) 34( 0 7 40.5 35( 07 47. 45) 36( 31 43. 91) 37( 33 40. 23) 38( 05 35. 63) 41( 50. 30 35. 75) 42( 50. 31 33. 5 43( 50. 60 33. 5 44( 52. 51 33. 5 45( 54. 66 33. 5 46( 56. 82 40. 75) 47(6 0.59 44.75 ) 48(6 1.59 39.75 ) 25
松山機場第三停機坪各停機位尺寸與適停機型 機坪 (M) ( 長度 ) ( 寬 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B777-200 ER (73 60.93) A330-300 (69 60.3) A330-200 (5960.3) B787-9 (62.81 60.12) B787-8 (56.72 60.12) B767-300 ER (54.947.6) B757-300 (54.47 38.05) 71( 81. 70 42. 75) 72( 107.65 45. 71) 73( 107.47 69. 39) 74( 109.69 77. 73) 86( 88. 05 46. 82) 87( 87. 51 44. 7 88( 87. 34 43. 26) 89( 86. 72 43. 65) 90( 85. 61 43. 64) 26
機坪 (M) ( 長度 ) ( 寬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B757-200 (47.32 38.05) B737-900 (42.11 34.31) B737-800 (39.47 34.31) B737-700 (33.63 35.79) B737-400 (36.45 28.88) A321 (44.51 35.8) A320 (37.57 35.8) A319 (33.84 35.8) 71( 81. 70 42. 75) 72( 107.65 45. 71) 73( 107.47 69. 39) 74( 109.69 77. 73) 86( 88. 05 46. 82) 87( 87. 51 44. 7 88( 87. 34 43. 26) 89( 86. 72 43. 65) 90( 85. 61 43. 64) 27
機坪 (M) ( 長度 ) ( 寬度 ) 機型 (M) ( 機身 翼展 ) A318 (31.44 34.1) MD-90 (46.51 32.87) MD-82 / 83 (45.06 32.87) ERJ-190 (36.24 28.72) ATR72 (27.17 27.05) 71( 81. 70 42. 75) 72( 107.65 45. 71) 73( 107.47 69. 39) 74( 109.69 77. 73) 86( 88. 05 46. 82) 87( 87. 51 44. 7 88( 87. 34 43. 26) 89( 86. 72 43. 65) 90( 85. 61 43. 64) 28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初報表 OCCURRENCE NOTIFICATION FORM 附件二 通報對象 Unit to be notified 通報電話 Phone No. 傳真號碼 FAX NO. 航空公司 Operator 班次號碼 Flight No. 起飛地點 Departure Point 目的地 Destination 民用航空局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02)2349-6067 ( 上班時間 ) (02)2349-6300( 非上班時間 ) (02)2349-6400 ( 上班時間 ) (02)2349-6286( 非上班時間 ) e-mail:caafsd@mail.caa.gov.tw 事件發生日期 Date of Occurrence 年 Year 月 Month 事件發生時間 上午 / 下午 時 Time of Occurrence AM / PM Hour 事件發生地點 Location of Occurrence 事件簡述 :( 如本欄不敷使用, 請另用紙張填寫附上 ) Summary of Occurrence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Aviation Safety Council 0800-004 - 066 0935-628 - 217 機型 Aircraft Model 註冊號碼 Registration No. 起飛時間 Departure Time 實際降落機場 Actual Landing Point (02) 8912-7397 e-mail:go_team@asc.gov.tw 日 Day 分 Minute 通報人 Notified by 登記人 Duty Officer 通報單位 Unit 通報登記時間 Notification recorded at 以下請勿填寫 For official use only 月 Month 日 Day 聯絡電話 Phone No. 時 Hour 分 Minute 29
30 9 松山機場停機坪安全管理規定 地安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大綱 ( 事件名稱 ) 一 事件經過 ( 一 ) 事件發生時間 ( 二 ) 事件發生經過 ( 三 ) 航空站處理經過二 航空器相關資料 : 三 相關航空人員及組員之資料 : 四 人員傷亡名單 航空器及其他損壞資料 : 五 氣象資料六 助航設施資料七 飛航管制及陸空通訊資料 : 八 航空站設施資料 : 九 火災及消防搶救程序十 其他事項 : 十一 分析 ( 一 ) 事件相關人員 / 公司違反航空站或該公司之作業程序檢視 ( 二 ) 決策單位督導及任務安排狀況檢視 ( 三 ) 事件相關人員生理 心智狀況分析評估 ( 四 ) 相關人員裝備操作訓練紀錄 ( 五 ) 裝備車輛維修紀錄 ( 六 ) 自然環境與物理條件對事件之影響十二 建議改善措施 ( 一 ) 肇事單位針對本事件之改善措施 ( 二 ) 航空站改善措施十三 附件資料 : 所提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請隨報告檢附以下資料 : 1. 事件照片 : 受損裝備照片 受損設施照片等 2. 相關程序規定 : (1) 航空站相關管理規定 (2) 地勤公司事件裝備車輛 SOP 3. 違規人員訓練資料影本 4. 場內駕駛許可證正反影本 5. 裝備車輛保養維護資料影本 6. 酒精測試紀錄影本 7. 天氣資料 : 請提供事件發生前後 2 小時之天氣資料 備註 : 如果該項資料與本次事件無關, 請於該項列 ( 與本次事件無關 ) 附件三
附件四 飛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發報單位發報人報告時間 事件基本資訊 航空公司 飛機編號 班次號碼 機型 起飛地點 起飛時間 目的地事件發生日期組員 / 乘客資料 實際降落機場事件發生時間 ( 台北時間 ) 機長 PIC: 駕駛員 : 空服員人數 : 乘客人數 : 事件發生 地點 天氣狀況 : 酒測值 : 照明狀況 : 時間 是否遵照 SOP: 事件簡述 標準組 上班時段 8:30-17:30 (02)2349-6067 (02)2349-6400 民航局 聯絡電話 航站管理小組值日官 上班時段 8:30-17:30 (02)8770-2242 例假日及下班時段 (02)2349-6300 傳真機 (FAX) (02)8770-2572 (02)2349-6286 註 : 本表為各航空站 航空公司尚未填報 SDR 或飛安事件報告系統前, 請先將實情按本 初報表 格式以電話通知或傳真 (FAX) 至民航局 ( 標準組 航站管理小組或值日 官 ), 以爭取時效 31
附件五 地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發報單位發報人報告時間 事件基本資訊 地勤 ( 空廚 ) 公司 : 事件發生 日期 : 事件發生時間 ( 台北時間 ) 事件發生 地點 人員損傷 情形 : 死亡 重傷 人 人 裝備名稱 : 天氣狀況 : 酒測值 : 照明狀況 : 是否遵照 SOP: 時間 事件簡述 民航局 航站管理小組 上班時段 8:30-17:30 (02)8770-2242 傳真機 (02)8770-2572 聯絡電話 值日官 例假日及下班時段 (02)2349-6300 (FAX) (02)2349-6286 註 : 本表為各航空站發生地面安全意外事件, 造成人員損傷或航空站設備 設施損壞, 請先將實情按本 初報表 格式以電話通知或傳真 (FAX) 至民航局 ( 航站管理小組或值日官 ) 32
附件六 順序 臺北國際航空站地安事件處理通報作業程序 處理作業 負責席位 說明及連絡電話 1 接獲通報資料席 (02)8770-3442 2 通報主任 副主任及航務組長資料席 3 現場處理及指揮協調 場面席 4 拍照場面席 5 現酒測資料席場處 6 理記錄現場照明狀況場面席 7 記錄其他相關事項場面席 8 9 通報 視情況通報資料席尋求相關支援及回報現場狀況 以電話回報主任 副主任 民航局航站管理小組及值日官室 若涉及航空器機體受損時, 需再通報標準組 場面席 資料席 10 紀錄當時天候與能見度等資料資料席 11 製作筆錄場面席 12 事件發生後 24 小時內, 將 飛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或 地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傳真通報民航局相關單位 資料席 由場面席帶領當事人至航務組接受酒測 民航局標準組值日席 : (02)23496067 民航局航站管理小組 : (02)87702530 民航局值日官 : (02)23496300 33
順序 13 14 處理作業 事件發生後 72 小時內, 完成民航局 航空站空側管理系統 填報作業彙整事件相關單位書面報告及作業程序 負責人員 場面席 督導席 15 檢視是否符合本站作業程序督導席 16 檢視是否符合事件相關單位作業程序 督導席 17 擬具本組後續處理方式督導席 18 撰寫地安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 督導席 備註若當天督導席已下班, 其責任分工由資料席代理 說明及連絡電話 34
附件七 臺北國際航空站航務組地安事件處理任務分工表 負責席位權責劃分備註 資料席 1. 接獲地安事件後, 通報場面席與督導席前往處理, 並視情況通報消防隊及航警前往協助 2. 將初期狀況先以電話回報站主任 民航局航站管理小組及值日官, 若涉及航空器機體受損則另通知民航局標準組 3. 紀錄事件當時之天候 能見度等資料 4. 對當事者進行酒測 5. 接獲督導席或場面席支援指示時, 即通報相關單位前往支援處理 6. 事件發生後 24 小時內, 將 飛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或 地安及異常事件初報表 傳真通報民航局相關單位 場面席 1. 事故現場處理及指揮調度作業 2. 事故現場拍照及蒐證 3. 帶領肇事者至航務組進行酒測 4. 相關處理作業完成後, 核准肇事裝備之移離, 及指揮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事故現場之復原作業 5. 事件發生後 72 小時內, 完成民航局 航空站空側管理系統 填報作業 督導席 1. 協調航警局處理事故調查及紀錄事宜 2. 協調地安事件處理作業支援事宜 3. 彙整事件相關單位之報告並撰寫 地安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報告 後, 陳報民航局備查 35
附件八 停機坪標線圖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