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意, 顧名思義當然是指有關法律領域相關的知識而言, 範圍究竟有多大? 卻沒有答案, 最接近的答案是 視情況而定, 為什麼要視情況而定呢? 因為只要是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的規定都可稱為法律, 還有執法機關發布的命令, 甚至實務的見解 法學理論或是法律思想史也都是法學的一部分, 茫茫的法海, 實在無邊無際, 幸好國家考試的委員們深諳行政法原則, 總能循例而行, 逐漸累積出命題的範圍, 而且大多配合考試機關的需求, 會因為考試種類的不同而做一些調整, 例如初等考試的法學大意命題就很平均, 各大類都會出一些, 可稱為標準型法學大意, 本書大致上也是以此為編寫中心, 相對而言, 基層警察特考關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題目就會特別的多, 司法人員錄事考試也是如此, 特別著重於法院組織法, 因此, 在決定要參加某一項考試時, 如果有考到法學大意或是法學緒論, 請您先統計一下歷年的命題範圍是否平均 ( 您可依照本書的分類方式分成十類 ), 如果不平均, 那就請特別注意一下偏重哪些科目, 準備的時候, 就多看幾眼, 經過這個程序之後, 您就會發現法學大意範圍雖然浩瀚無邊, 卻是有跡可尋, 只要在幾個主要科目上努力, 每個人都可以充分地完成準備工作, 多出來的時間還可以看其他專業科目或是補充新知 寫法學大意考古題的人, 大概就是兩種人, 第一類是法律系畢業的同道們, 因為他們已經歷經四年或五年的煎熬 ( 他們慣用的誇飾法 ), 基本上寫這些題目對他們來說, 猶如品茶論劍, 一邊握筆選答案, 一邊還能感嘆題目欠缺深度, 當然遇到幾題太冷僻的題目, 還可以罵一下命題委員沒有良心,( 在此要說明一下, 命題委員在命題時, 會找幾個深具法學素養的研究生先考看看, 有學說上
爭議的題目會先被刪掉, 可見命題委員命題時有時也是很用心的 ); 另一類的人是未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 但是對於公務員朝九晚五的鐵飯碗生活羨慕不已, 尤其是看到公務機關下午五點半拉鐵門, 但自己還要加班的時候更是令人憤慨, 而想投考國家考試, 由於未曾接觸過法律, 這些朋友寫這些題目通常會出現以下之症狀 : 搔首弄筆 扭脖斜眼 心煩氣躁, 甚至有想去買樂透的衝動, 試看看是不是有物極必反的好手氣, 不管您是屬於哪一種, 都要建議您買一本考古題回家練習, 前面的人可以練信心 ; 後面的人可以練手氣, 這本書是一本兩者皆宜的考試用書 以下是針對沒有上過完整大學法律科目的讀者而寫的, 當然對於已經在法律鑽研數年的同道們也有可看之處, 首先, 想對您說的是法學大意並不難, 而且不難猜, 就算猜錯, 一看答案就知道錯在哪裡, 如果您對於這點仍抱有疑問, 那請您去做做會計學的選擇題, 保證您一定能回心轉意, 瞭解所言不假, 如果您已經不懷疑這件事了, 那請您認命地讀法學大意吧! 或許您還會喜歡上他呢 其次, 法學大意的命題範圍您也應該知道, 不同的考試, 法科出題的比重會不同, 但多多少少都還是會出現, 對於一個想安心進考場的人, 只要會出, 不管考多或考少都是要準備的, 那麼法學大意的命題範圍是什麼呢? 一言以蔽之, 就是涵蓋法律系大學生四年所上過的科目, 具體地說, 這包括大一法學緒論 憲法 民法 ( 總則 債總 債各 物權 親屬及繼承 ) 刑法 ( 總論及各論 ) 行政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這七大科目, 以及消費者保護法 勞工法 公司法 票據法 海商法 保險法 法院組織法 強制執行法 著作權法 商標法 專利法 公平交易法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等十四個小科目, 當然還有大學裡所開設的西洋法律思想史與法學方法論, 這裡的兩科由大一法學緒論來涵蓋 如果您想問法律系學生還有上其他科目嗎? 答案是有的, 但是, 幸運地國家考試的出題者認為以上所列的範圍已經很足夠了, 甚至出題都集中在七大科目中, 其他小科目僅是零星出現而已 那您會不會覺得對於非法律系學生
考公務員考試很不公平? 確實是有一點, 但這是因為現代國家強調 以法治國 使然, 因為唯有凡事皆以事先明定的法律做依據, 人人平等 的夢想才能實現, 社會也才能更安定, 經濟也才能穩定的發展, 所以法律是非常重要的無形建設, 公務員就是負責執行這些建設的人, 如果公務員不懂法律, 行政機關就無法依法行政, 例如世界上很多人治的國家, 國家整體幾乎無法有長足的進步, 只能停留在某一個階段 如果您決定過著朝九晚五的公務員優質生活, 那麼心中就要有大愛, 不要計較您是非法律科班出身了, 因為您也可以在行政學或是經濟學上狠狠地給法律系學生瞧瞧什麼叫做專業 知道了法學大意其實都集中在七大科目之後, 還有更令人高興的事, 那就是考試的題型, 有些題目, 僅對一般條文稍加變化, 但難度仍不不至於太高, 例例如 95 年年初等考試第 31 題 : 侵權行為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其損害賠償之方法為 :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例例外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回復原狀為例例外 只能採取回復原狀, 不不能採取金錢賠償 只能採取金錢賠償, 不不能採取回復原狀 這一題要選, 因為民法第 213 條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 215 條規定,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這樣的題目如果觀念正確, 通常都不會猜錯, 一般人看條文時大多會覺得乏味, 所以會翻一些整理的書來看, 這些書對於這種題型就有很大的幫助, 因此, 大部分的題目都能在您的勤奮之下解決 那麼我們也應該舉一題說明什麼是難度較高之題目, 例如 96 年年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 五等錄事考題第 27 題 : 甲男與乙女為夫婦關係, 乙見其夫終日在外拈花惹草, 數月未履行同居義務, 某日, 以強制手段為甲進行口交行為 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 乙之行為成立何罪? 不不經甲提出告訴, 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若甲提出告訴, 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若甲提出告訴, 乙成立強制猥褻罪 無論論甲是否提出告訴, 乙不不成立犯罪 本題答案為, 首先, 要先解釋何謂 性交 之定義, 以及 口交 是否符合 性交 之定
義, 尤其本題是妻子強制先生, 讓妻子得以遂其慾望, 此時, 法律系教授會教學生們運用法律解釋方法, 試圖去尋找答案, 經一系列解釋後, 依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 2 款規定, 稱性交者, 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得適用後段所謂 接合 行為 此外, 關於強制性交罪, 我國刑法原則上, 規定為 非 告訴乃論之罪, 但刑法第 229 條之 1, 例外規定對配偶犯此罪者, 須告訴乃論論, 因為本題案例例中, 乙女是甲男之配偶, 須甲提出告訴, 乙犯罪才成立, 作答時, 要同時留意例外規定, 對於一般人而言, 頗為不易, 這也是法律人必須花很多時間在讀書上面的原因 本書所列題目都是目前最新的題型, 因為法學大意選擇題考試會有題庫, 類似題目重複出現的機率不算低, 這也是多練習考古題的好處之一, 當然不至於像考汽車駕照的筆試一樣, 否則錄取率將高達百分之九十不是嗎? 本書還有一項特色, 就是在每一章之前都會有一篇簡短的說明, 說明這個科目主要的規定內容, 與其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讓大家可以看見法律不同的層面, 畢竟法律學難登諾貝爾獎殿堂, 但是進入諾貝爾殿堂的遊戲規則不就是一種法律所認可下的規則嗎? 曾經是世界強權的俄羅斯, 因為民主化後沒有進步且具威信的法律制度, 因此長期處於混亂的狀態, 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力是非常巨大的, 或許您讀了法學大意還無法榮登金榜, 但至少您可以瞭解到一門對生活很有幫助的學問, 讀法學大意絕不會是一件浪費時間的事 準備考試, 最麻煩的事就是遇到修法, 法律修正往往是各大考試之出題重點, 特別是在這兩年民法有了重大修正, 包含物權篇修正, 以及親屬篇及繼承篇均有大幅的修改, 此部分是考生在準備國家考試時必須留意者 畢勝
第一章法學緒論 3 Law 卷頭語 擺盪在歷史與哲學之中 法學緒論 有些人會覺得讀歷史的人都比較笨, 可是歷史告訴我們不讀歷史的人都只是聰明一下子而已, 那到底是不讀歷史的人比較聰明, 還是讀的人呢? 誰比較聰明呢? 這還得靠歷史來驗證, 目前大一的法學緒論屬於選修課, 通常學生都會期待這一門是寓教於樂的好科目, 老師們通常也都不會讓大家失望 但是, 如果用放大鏡來看法學緒論, 其實這是一門很重要的科目, 基本上他解決了新鮮人初次面對法律所發生的任何疑問, 基礎的疑問其實是最重要的疑問, 雖然國家考試不太會考, 讀太多又考不上民商法組, 慢慢地背法條會戰勝問問題, 不過幸運地, 國家考試的法學大意會考大一法學緒論, 總算是平反了他的地位 法學大意的法學緒論涵蓋了大學的大一法學緒論 西洋法律思想史 中國法律思想史及法學方法論, 但基本上還是以大一法學緒論所提到的為主, 林紀東大法官所著之法學緒論是一本很經典的作品, 但是讀的時候要隨時提醒自己一些新的條文或研究, 才不會停留在六 年代, 新的法學入門書籍很多, 例如王海南等幾位老師所寫的法學入門, 作者們都是這一方面的專家, 也值得參考 法律是什麼? 法律的淵源為何? 這可是困擾法學家數百年, 甚至千年的問題, 您相信這世界上有一種永恆不變的規則嗎? 在自然世界裡科學家稱為 定律, 在人的世界裡稱為 自然法, 研究 自然法 曾經是一種時尚, 看起來也很帥氣, 只是人還是必須活在隨時會被改變的 實定法 中, 研究 實定法 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件事 其實更有意思的是法學方法論, 這等於是伴隨法律人一生的朋
4 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友, 當他一開口的時候, 就是會用到法學方法論, 只是很少人會真的留意他究竟是用哪一種方法, 還好法學大意的考題提供了諸位留意的機會, 讓我們得以學以致用 綜觀國內法學的發展, 常出現不知道要學德國法與美國法的窘境, 因為日本法屬於大熔爐, 有法國法 德國法及美國法的綜合體, 目前讀日本法的通常會選美國法作為輔助, 故日本法反而逐漸向美國法靠攏, 因此, 這似乎是一場德文與英文的抉擇, 可是我們好像很少聽到台灣製造的筆記型電腦只賣美國人或是德國人的事, 看來好事是多多益善, 苦差事卻總是讓人容易排斥, 這難道也是一種相對論嗎? 命題範圍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最新試題暨解析 99 年原民五等試題暨解析 99 年地方五等試題暨暨解析 100 年初等試題暨解析 ( 一般行政 ) 100 年初等試題暨解析 ( 一般行政除外 )
附錄最新試題暨解析 831 99 年原民五等試題暨解析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的性質? 實體法 成文法 特別 法 私法 民法相對於公司法等特別之法律, 為普通法 下列對判例變更的敘述, 何者正確? 判例變更, 由最高法 院院長裁定, 報請立法院備查 判例變更, 由最高法院院長裁定, 報請司法院備查 判例變更, 需經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 刑事庭會議 或民 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 報請立法院備查 判例變更, 需經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 刑事庭會議 或民 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 報請司法院備查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規定 : 最高法院之裁判, 其所持法律見解, 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 應分別經由院長 庭長 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 刑事庭會議或民 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 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 關於法律上之見解, 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 適用前項規定 第 2 項規定, 有 變更判例 之必要時, 適用前項規定, 故按原來選編判例方式來變更 下列對民事裁判上援用習慣法的敘述, 何者錯誤? 習慣法 是民事裁判上的補充法源 援用習慣法, 是因為成文法有缺漏 援用習慣法, 不需要考慮是否違反善良風俗 習慣法的成立, 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 民法第 2 條規定 :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 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故仍要考慮是否違背善良風俗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私法的基礎原理或原則? 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 財產私有 集體主義 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 所有權絕對 ( 財產私有 ) 等均是我國私法自治的基礎原理原則 集體主義乃是相對於個人主義, 集體主義乃是主張個人從屬於社會, 個人利益應當服從國家利益的一種思想理論 有關法源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條例為直接法源 判
832 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例為間接法源 法規命令為直接法源 自治法規為間接法 源 自治法規乃是由地方自治團體制定, 也是直接法源 違警罰法曾經受下列何種機關宣告違憲? 立法院 司法 院 監察院 國民大會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51 號解釋, 認為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 官署裁決之拘留 罰役, 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 有違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本旨, 而宣告違憲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規定法規命令的要件? 須有法律授權 機關對特定人所為 就一般事項所作之 抽象規定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 :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 係指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因為法規命令乃是抽象 法規範, 所以是對於不特定人來規範 有關 委辦規則之訂定與發布, 下列何者錯誤? 地方政 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為 得基於法律或中央法規之 授權而為之 不得僅依自治團體之法定職權而為之 應函 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 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中央法規之授權, 訂定委辦規則 可 知, 委辦事項乃是依照法定職權或基於授權所制定 我國刑法之效力係採何種主義? 概採屬人主義 概採屬 地主義 屬地主義兼採屬人主義 WTO 會員國屬地主義 我國刑法第 3 條乃是採取屬地主義, 而第 6 7 條則兼採屬人 主義 依大法官解釋, 下列何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不得授權以命令 定之? 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勞工或其受 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定居或居留許可相關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金額 A
842 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99 年地方五等試題暨解析 判例在我國是由那一層級的法院編選而成, 並報請司法院備 查?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軍事法院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 : 最高法院之裁判, 其所持 法律見解, 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 應分別經由院長 庭長 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 刑事庭會議或民 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 報請司法院備查 故判例是由最高法院來編選 以下何者不是憲法上意義的 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院組織法 地方稅法通則 多層次 傳銷管理辦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 : 法律得定名為法 律 條例或 通則 同法第 3 條規定 :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 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或準則, 僅有 辦 法 為命令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 之解散事項, 應由下列何者審理? 立法院 最高法院 憲法法庭 監察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 : 司法院大法官, 除依憲法 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 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故應選 有關法律之制定及效力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法律經立 法院三讀通過後, 即生效力 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 關委員會之審查 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程序制定之 立 法院之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錯 : 仍應經總統公布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 ) 錯 : 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 : 第一讀會, 由主席將議案宣付 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 應先送程序委員會, 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即應交付有關委
附錄最新試題暨解析 843 員會審查 但有出席委員提議, 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 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 於朗讀標題後, 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 經大體討論, 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 或不予審議 可知, 若有逕付二讀之情形時, 法律案乃是未經委員會審查 錯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 除法律案 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 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所有法律案都是要經三讀通過 : 規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 我國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 監督 管理及檢查業務, 係由下列何種機關負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經濟部 中央銀行 一般簡稱為金管會, 為獨立機關 甲出售 A 書給乙, 並已交付 其後發現該買賣契約無效, 甲該如何? 甲向乙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甲向乙請求不當得利, 返還 A 書 甲向乙請求所有物 (A 書 ) 返還 甲不得向乙作任何請求 甲售書給乙並交付, 其物權行為有效, 但債權行為無效 ( 買賣契約 ), 所以乙受領 A 書因債權行為無效, 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甲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依現行法之規定, 須交付人民公投, 始得修正之法規為 : 憲法 法律 命令 自治條例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 : 憲法之修改,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目前修憲已必須經人民公投複決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此為下列那一項適用原則之表現? 新法優於舊法 行政法優於民法 行政 A A
844 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命令優於法律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行政程序法乃是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普通法, 若有其他特別法作特別規定, 則應先適用其他法律, 即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關於我國法規範之位階,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憲法位階高於法律 法律位階高於憲法 命令位階高於法律 全部法規範之位階均相同 法規範位階乃是憲法高於法律, 法律又高於命令 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下列何者? 自治規則 法規命令 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 自治條例與憲法 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 無效 故應選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規有下列情形者, 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 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機關裁併, 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 或因情勢變遷, 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 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修正之 : 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 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 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所以應選 舊漁業法規定, 投放藥品餌餅或爆裂物於水中, 以麻醉或滅害魚類者, 要科以刑罰 若法官認為用 電流 捕魚, 與用藥品捕魚, 其結果有過之而無不及, 因此要類推適用該規定加以處罰 請問這違反何種法律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 刑法第 1 條規定 : 行為之處罰,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同 此為罪刑法定原則, 因法條中僅規定投放藥, 而未規定 電流, 自不得將 A A
附錄最新試題暨解析 845 電流 捕魚類推適用該規定 根據憲法規定, 何者機關擁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 立法院 監察院 行政院 司法院 憲法第 78 條規定 : 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故應選 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 : 稱電磁紀錄者, 謂以電子 磁性 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 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此種規定, 在傳統上稱為何種解釋? 目的解釋 歷史解釋 立法解釋 限縮解釋 立法者直接在條文中做法律解釋, 稱為 立法解釋 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 其主要是涉及何種基本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釋字第 392 號解釋文 :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所規定之 審問, 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 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 則此兩項所稱之 法院, 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因此, 大法官認為羈押之決定權限, 要由法官來決定審問, 因此宣告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檢察官亦擁有羈押權之規定違憲 ( 亦即羈押權回歸法院的一號解釋 )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屬於縣的立法權, 如何行之? 由縣長與縣議會行之 由縣承省之命令行之 由縣議會行之 由省議會行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 屬於縣之立法權, 由縣議會行之 就業服務法主要是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人身自由 工作權 訴訟權 服公職權 就業服務法乃是為了促進國民就業, 涉及到工作權保障 憲法第 80 條規定 :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涉 但法官適用法律, 解釋法律, 仍應受憲法拘束 因此該條規定中的 法律 應該包括憲法 這種解釋結果,
854 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100 年初等試題暨解析 ( 一般行政 ) 中央法規標準法明定法規有下列何種情形者, 廢止之? 機 關裁併, 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 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 無 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 有增減內容之 必要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 :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廢 止之 : 一 機關裁併, 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規 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 或因情勢變遷, 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者 三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 而無單 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並公布或發 布施行者 所以應選 下列對民事裁判上援用習慣法的敘述, 何者錯誤? 民法第 1 條提到的習慣就是習慣法 習慣法的成立, 不能牴觸公共 秩序 習慣法是補充法源 習慣法的成立, 與普通一般人 的確信心無關 民法第 1 條規定 : 民事, 法律所未規定者, 依習慣 ; 無習慣 者, 依法理 習慣法除了要有一般人反覆實施的慣行外, 同時也要有一般人對於該習慣有法的確信, 才得以有習慣法 的效力 有關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公法領域內 有強行法 私法領域內有強行法 民法規定都是任意法 公司法規定並非都是任意法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區別, 在於法律之遵守是否可任由私人自 由決定, 若違反強行法時, 違反時該行為為無效 ; 但若違反 任意法時, 只須當事人間無異議, 行為仍為有效 在私法領 域仍有強行法, 如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違反者會無 效, 故為強行法 A
附錄最新試題暨解析 855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 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任命?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監察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 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 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領土變更案, 應公告多久, 始能投票複決? 3 個月 4 個月 5 個月 半年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 : 憲法之修改,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者, 須規定在 :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自治條例 自律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 :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 一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 創設 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涉及到地方自治重心, 因此必須以自治條例來規範 ( 也就是必須地方立法機關制定 ) 鄉 ( 鎮 市 )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 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法規為 : 授權命令 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 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 :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 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稱自治條例 ;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為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自
856 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治條例則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 之名稱, 並得依其性質, 定名為下列何者? 條例 辦法 通則 規約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 :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並得依其性質, 定名為規程 規 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或準則 故應選 在我國, 判例的編製是根據下列何一法律? 民事訴訟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法院組織法 民法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 : 最高法院之裁判, 其所持 法律見解, 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 應分別經由院長 庭長 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 刑事庭會議或民 刑事庭總會議決 議後, 報請司法院備查 故為法院組織法 自治條例與憲法 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 自治條例牴觸者, 其效力如何? 自始當然無效, 人民自始 無須遵守 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 函告無效 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送請立法 院予以函告無效 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送 請司法院同意函告無效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 :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 無效者, 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 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 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第 1 項及第 2 項乃是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與憲法 法律或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發生牴觸, 故 應選 下列對民事裁判的敘述何者錯誤? 民事裁判可以依法理 民事裁判可以類推適用 民事裁判可以允許法官補充法律 漏洞 民事裁判可以允許法官適用違反善良風俗的習慣 民法第 2 條規定 :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 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為限 故習慣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大法官通過統一解釋法律及命 A
866 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100 年初等試題暨解析 ( 一般行政以外 ) 有關 刑法 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屬公法 屬私法 既屬公法也屬私法 不屬公法也不屬私法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方式, 有不同學說, 總之, 公法係行政機關居於高權地位, 為執行公權力, 以公益為導向, 可對人民作出單方規制效果 刑法是國家對於人民之犯罪行為施以刑罰, 屬於公法 下列對民法第 1 條法理的說明, 何者錯誤? 在民事裁判上, 法理是補充法源 習慣法的援用優先於法理 援用法理優先於習慣 法理的具體化, 需要學說與實務的長期努力 民法第 1 條規定 : 民事, 法律所未規定者, 依習慣 ; 無習慣者, 依法理 法理適用之順序為最後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 下列何者錯誤? 法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者 創設 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 :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 一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 創設 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應是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才對, 因為此乃涉及到地方自治, 應由地方立法機關決定, 而非中央機關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領土變更案, 經公告半年, 應於幾個月內投票複決?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A
附錄最新試題暨解析 867 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規定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領土變更案, 經公告半年, 應於 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 規定 故應選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現行總統 副總統任期幾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6 項規定 : 總統 副總統之任期為四 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原 本憲法規定總統 副總統任期為 6 年, 但修憲民選總統後, 已改為 4 年 重要事項應以法律規定者, 此乃下列那一項原則的描述? 法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 信賴 保護原則 重要事項應以法律規定, 也就是由立法機關來決定, 此即為 法律保留原則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由地方自治團體所為 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就自治事項所為 就委辦事項所為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 :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 制定自治法 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者, 稱自治條例 ;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並發布或 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又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 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 公所為辦理上 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中央法規之 授權, 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事項乃是因為地方自治團體為 了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委辦事項才訂定, 所以委辦事項不是 自治事項, 而與自治法規無關 下列何者僅屬行政規則, 並非法規命令? 土地稅減免規則 經費審查作業要點 商標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868 測驗題庫完全解析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 :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 得依其性 質, 稱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或準則 所 謂法規命令乃是以上開法條之名稱為限 : 該要點乃是教 育部自己制定之行政規則, 並無法律之授權 有關 行政規則 的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性質為機關內 部行為無須遵守行政程序 欠缺直接對外效力 機關之裁 量基準屬於此一行為類型 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僅有內部法效力, 拘束行政機關內部, 但仍須遵守 行政程序 下列何種規定, 發布後須即送立法院? 自治條例 法規 命令 法律 委辦規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並即送立 法院 所以若是職權命令或是法規命令, 發布後應送立法 院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裁判的法源? 法律 習慣 法理 案件事實 民法第 1 條規定 : 民事, 法律所未規定者, 依習慣 ; 無習慣 者, 依法理 所以只有 不是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 期滿當然廢止時, 應由何者公告之? 總統 主管機關 行政院 立法院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 :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 期滿 當然廢止, 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所以選 請問下列對三段論法的敘述, 何者錯誤? 三段論法的推論, 包括大前提 小前提 結論三項命題 判斷具體生活事實是否 合乎大前提的要件, 稱為涵攝 人皆會死; 張三是人 ; 所以 張三會死 這項推論是根據三段論法而導出的 為避免影響 審判公正客觀, 我國嚴格禁止法官解釋法律 裁判只需要根據三 段論法即可 法官解釋法律, 本來就是其依法審判之職權, 自無所謂禁止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