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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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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处罚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3421-1 3421-2 3421-3 3421-4 对违反 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对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处罚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6 月修订 ) 第四十一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7 月修订 ) 第四十一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8 月修订 ) 第四十一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三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8 月修订 ) 第四十一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四 ) 拒绝 阻碍统计调查 统计检查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3421-5 3422 3423 3424-1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处罚 对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9 月修订 ) 第四十一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予以通报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五 )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统计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453 号 25 年 12 月修订 )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或者人有 统计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6 月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以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29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1 月 1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 ) 第十五条 :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6 月修订 ) 第四十二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24 年 9 月 ) 第三十六条 :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一 )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3424-2 3424-3 3425-1 3425-2 3425-3 对违反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对违反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农业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24 年 1 月 ) 第三十六条 :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二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15 号 24 年 11 月 ) 第三十六条 :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较重的, 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三 )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26 年 8 月 ) 第三十九条 :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一 )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26 年 8 月 ) 第三十九条 :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二 )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26 年 8 月 ) 第三十九条 :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三 )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3425-4 3425-5 3426-1 3426-2 对违反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二条的处罚 对拒绝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普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对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 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处罚 对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 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26 年 8 月 ) 第三十九条 :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四 ) 拒绝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26 年 8 月 ) 第三十九条 :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五 )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普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 21 年 5 月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 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 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 毁弃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 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 21 年 6 月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 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 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3426-3 3427 3428-1 3428-2 3428-3 对聘请 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对违反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对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子项 对涂改 转让 出租 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处罚 对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 21 年 7 月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 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27 年 4 月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聘请 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27 年 4 月 ) 第二十八条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一 ) 涂改 转让 出租 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27 年 5 月 ) 第二十八条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二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27 年 6 月 ) 第二十八条 :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三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序号 3429 3421-1 3421-2 3421-3 对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对违反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的处罚 对虚报 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 国家统计局令第 11 号 27 年 7 月 )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伪造 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 还可处以 1 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 3 元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还可处以 1 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 还可处以 1 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29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 年 1 月 1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 ) 第十四条 : 企业事业组织 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 一 ) 虚报 瞒报统计资料的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29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 年 1 月 1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 第十四条 : 企业事业组织 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 二 ) 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29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 年 1 月 1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6? 次会议通过 ) 第十四条 : 企业事业组织 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 三 ) 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监督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15421 对本领域 本行业法律法规 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6 月修订 ) 第二条第二款 :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但是,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15422 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1 统计法 ( 主席令第十五号 29 年 6 月修订 ) 第二条第二款 :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但是,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令第 9 号 ) 第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其它权利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9421 统计咨询服务 统计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453 号 ) 第三章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 统计法 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 实行有偿服务 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区统计局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