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四卷 第七期 證券暨期貨要聞 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證券暨期貨要聞 壹 信用交易制度更為便利 投資人應注意交易風險 金管會為健全信用交易制度 於去 104 年陸續開放多項措施 包括全面鬆綁融 資融券限額 回歸授信機構自行控管 擴大補繳融資融券差額之擔保品範圍至所有上市 櫃有價證券 登錄櫃檯買賣黃金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等 及訂定授信機構與客戶間另有約定處理機制或解決方案者 而且授信機構得自行審 酌實際風險 而不強制立即處分擔保品之規定 並於今年 2 月 1 日起實施擴大融券券源 等措施 上開方式增加信用交易額度 補繳融資融券差額 處分擔保品 擴大券源範圍等之 作業彈性 使投資人可以更為彈性之方式從事信用交易 金管會提醒投資人 信用交易 制度運作比過去更具彈性及效率 惟信用交易具槓桿效果 投資人仍應留意交易風險與 自身財務狀況承受能力 留意證券市場波動 並隨時注意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 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差額 以避免被授信機構強制處分其擔保品而造成損失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已要求授信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業務必須遵循相關規範 其業務人員亦須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及測驗合格 才能從事該業務 投資人從事信 用交易亦應循合法管道 避免與不法業者往來 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投資人可於金管會 證期局網站 http://www.sfb.gov.tw/ 首頁 - 金融資訊 - 證券期貨特許事業項下查得合法 之授信機構 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商 名單 金管會鼓勵民眾如發現有不肖人士非法經 32 中華民國一 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版
證券暨期貨要聞 營融資業務, 可檢具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提出檢舉, 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為配合國內證券市場變化與權證業務發展, 金管會研議修正 發行人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 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為期法規明確以利業者遵循, 參酌證交所認購 ( 售 )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規定, 臚列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 應符合之財務條件及法令遵循情形, 及增訂申請書格式由金管會定之 ( 修正條文第五條 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 ) 二 現行規範發行人取得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之資格認可後, 向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上市或上櫃 發行人後續對該認購 ( 售 ) 權證之造市報價及停止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 均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金管會核定之相關規定, 予以審核並執行相關日常性監理 為資明確, 爰修正規範發行人發行及停止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相關事項, 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另考量第九條所定金管會得停止發行人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之情事, 已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予以停止發行或限制一段期間不得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之處置, 爰予以刪除, 並配合修正金管會得廢止發行人資格認可及停止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 ( 售 ) 權證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九條 第九條之一 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 ) 三 增加法規彈性以利適時更新 :(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五條 ) ( 一 ) 有關認購 ( 售 ) 權證所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國家主權評等及交易市場範圍, 刪除相關附表之規定, 修正為經金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範圍 ( 二 ) 另為使證券市場之商品線更為完整, 提供投資人更多元化資產配置工具, 增訂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連結標的得為發行人發行認購 ( 售 ) 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 ETF 近來, 我國 ETF 市場在各單位推廣之下, 不論是 ETF 基金掛牌檔數 種類 資產規模及市場交易量, 均呈現顯著的成長 截至今 (105) 年 5 月份, 國內投信已募集發行 46 檔 ETF( 含 2 檔商品期貨 ETF), 基金規模為新臺幣 ( 下同 )2,464.7 億元, 其中上市 ETF 累計交易金額為 7,971 億元, 約占集中市場總成交金額之比率為 9.94% 金管會為促進 ETF 市場穩健發展, 將持續鼓勵投信業者募集發行多元化之 ETF 商 33
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四卷第七期 品 目前市場上除了台股 ETF 之外, 亦有追蹤美國 歐洲 日本 大陸地區 香港 印度等股市指數之 ETF, 此外, 也已有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期貨 ETF 等其他新型態 ETF 掛牌交易, 可提供投資人多元化金融投資工具 由於 ETF 係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票的金融商品, 具有風險分散效果, 且價格波動度相較投資單一個股為低, 投資人可利用 ETF 進行投資 惟目前已發行的槓桿型 ETF 等新型態 ETF 主要是透過期貨等衍生性商品來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其產品屬性不同於一般傳統 ETF, 不適合長期持有, 投資人交易前, 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所投資的 ETF 風險及特性 金管會丁主任委員克華於本年 6 月 4 日下午 1 時 30 分邀集證券商 投信投顧及期貨業公會理事長 秘書長進行座談, 就如何透過金融發展帶動實體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機會等議題交換意見進行討論, 以達金融產業雙贏的結果 本次座談會主要討論重點包括 : 一 鼓勵證券期貨周邊單位 證券期貨業者及上市 ( 櫃 ) 公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挹注成立基金, 協助創新創意產業發展 二 鼓勵證券商及投信事業投資創投事業 : 金管會已開放鼓勵證券商及投信事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將鼓勵業者透過創投事業轉投資國內具前瞻性之創新產業, 以發掘更多的隱形冠軍 另亦請證券商協助促進創櫃板及股權募資平臺之健全發展 三 提供多元新金融商品 : 鼓勵投信公司及期信公司募集發行商品期貨 ETF 槓桿型及反向型期貨 ETF 雙幣交易 ETF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 ETF 及主題式 ETF 等多元化之 ETF 商品, 另由期交所研議推動包括美國道瓊指數 S&P500 指數等股價指數商品 臺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等投資人得規避投資風險之期貨商品 四 鼓勵投信事業發行適合退休理財規劃之基金商品 : 因應我國人口結構日趨高齡化, 將研議投信事業開發提供符合高齡化社會需求之基金商品與服務並有顯著績效者, 納為 鼓勵投信躍進計畫 之評估指標, 提供誘因以鼓勵業者發行該等基金商品 五 鼓勵證券期貨業及退休從業人員加入創業財務輔導平台之運作, 提供各新創事業創業初期之基本財務諮詢, 提升其成功創業之機會 金管會表示, 關於證券期貨業公會針對前揭議題提出之建議事項及具體執行措施, 34
證券暨期貨要聞 金管會將妥善評估其可行性, 並研議規劃其推動方案, 以期透過證券期貨業者之專業與服務, 協助帶動實體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機會 現行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 可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辦理款項收付, 金管會於 105 年 4 月 26 日發布函令進一步開放證券經紀商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內基金, 其款項收付作業亦得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款項專戶辦理, 同時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境內基金款項收付業務 本案開放後, 投資人透過證券商申購境內及境外基金時, 即可透過同一銀行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可提升投資人申購作業之便利性, 另亦有助證券商發展以自己名義辦理境內基金銷售業務, 進而有利簡化投資人之開戶作業, 預計對境內基金市場之持續穩定發展有所助益 證交所與馬來西亞交易所共同簽訂第二號合作備忘錄, 象徵雙方交易所之間的合作邁向另一個階段 證交所近年來不遺餘力地推動臺灣證券市場國際化, 激勵外資持續加碼台灣股市, 並積極與國外交易所建立跨境合作服務, 提供台灣投資人更多元化的投資管道 1999 年證交所即與馬來西亞交易所簽署資訊分享合作備忘錄, 現今雙方將於該備忘錄之基礎架構下, 再進一步簽署第二號備忘錄, 深化雙方合作夥伴關係之機會, 尋求在拓展 ETF 商品 合作編製指數 建立跨境交易連結 推廣市場活動及促進友善交流互訪等項目發展更緊密的合作關係 證交所李述德董事長表示 : 在金管會推動金融進口替代及資本市場國際連結的政策帶領下, 證交所積極地與國際交易所建立合作結盟關係, 推動臺灣資本市場國際化, 我們非常期待拓展與馬來西亞交易所的合作, 替雙方資本市場共創雙贏, 實現 流通證券 活絡經濟 之願景 馬來西亞交易所執行長 Datuk Seri Tajuddin Atan 亦表示 : 馬來西亞與臺灣一直維持很好的經貿關係, 臺灣在 2015 年是馬來西亞第七大的貿易夥伴, 馬來西亞交易所非常高興與證交所建立策略合作關係, 在既有合作基礎下簽署第二號備忘錄, 將強化兩地資本市場之連結, 不僅提供雙方市場投資人有更多元的投資管道, 更有利於雙邊經濟合作關係 35
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四卷第七期 根據本次簽署合作備忘錄合約, 雙方交易所組成工作小組, 就 ETF 商品雙邊掛牌, 推動臺馬跨境交易連結 未來證交所持續與更多國際交易所合作結盟, 讓臺灣資本市場金融商品更多元, 市場環境更國際化 8 8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化商品及不同幣別資產配置之需求, 臺灣證券交易所推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 此為集中市場首次推出外幣交易商品, 投資人不僅可以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買賣 ETF, 亦可透過轉換機制做不同幣別 ETF 的配置, 新推出之交易機制於本年 8 月 8 日正式上線, 集中交易市場首度寫下以外幣辦理結算交割新頁, 對集中市場是全新業務的開創, 希冀提供投資人更多元的選擇 所謂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 ( 以下簡稱雙幣 ETF 交易機制 ), 意即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核准募集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簡稱 ETF) 上市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 ( 簡稱加掛 ETF), 以 雙幣 模式, 在集中市場提供二種幣別買賣, 並得以透過轉換機制做二種不同幣別 ETF 互相轉換 初期先推出新臺幣 ETF 加掛人民幣 ETF, 讓投資人漸次熟悉雙幣交易及轉換模式 從交易面來看, 新臺幣 ETF 及人民幣加掛 ETF 受益憑證, 各自有證券代號, 亦分別進行撮合 人民幣加掛 ETF 交易時間 升降單位 交易單位等等均比照現行新臺幣 ETF 在結算交割部份, 新臺幣 ETF 及人民幣加掛 ETF, 各自以買賣幣別結算及交割, 採一幣到底, 因此投資人買賣人民幣加掛 ETF 從交割款及手續費均以人民幣計收 特別要注意的是, 目前自然人有每日 2 萬元人民幣換匯限額, 為避免屆期無法及時完成交割, 證券商受託買賣人民幣 ETF 時, 除了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之投資人外, 應先預收足額之人民幣款項 人民幣加掛 ETF 之買賣有部分限制, 現階段不開放融資融券 借券 當沖 借貸款項 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交割款融資 擔保放款等擴充信用之交易方式且不得做為擔保品及權證標的, 同時也不能在初級市場辦理申購及買回 雙幣 ETF 交易機制最大特色在於轉換, 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上市後, 和新臺幣 ETF 受益憑證二者間得互相轉換, 轉換比例為一比一, 意即一張新臺幣 ETF 受益憑證可以轉換為一張人民幣 ETF 受益憑證, 反之亦同, 所以投資人除了透過市場買賣機制外, 也可以就手中持有之新臺幣 ETF 轉換為人民幣 ETF 或人民幣 ETF 轉換為新臺幣 ETF, 經轉換成功後, 就可立即於市場賣出, 透過轉換機制, 投資人可以視自身需求就二種幣別隨時轉換, 讓投資更加彈性及靈活 36
證券暨期貨要聞 ETF 具有投資便利 成本較低 分散風險以及資訊透明等優點, 近年來相當受到投 資人的青睞, 證交所也不斷推陳出新, 為市場提供更多樣化投資選擇, 雙幣 ETF 交易 機制訂於本年 8 月 8 日上線 FIX 6 27 證券暨期貨市場資訊人員經歷一年來的努力 證券簡稱位元組擴充方案 終於於本 年 6 月 27 日正式上線實施 由現行三個中文字 (6 位元 ) 組擴充為八個中文字 (16 位 元組 ), 未來上市公司為簡稱命名時將有更多的選擇, 並能充分表達商品屬性, 有助於投資人辨識各類證券商品 本案分三階段修改, 其中第一階段修改本公司與證券商及資訊廠商傳輸資料格式將證券簡稱欄位擴大至 16 位元 ; 第二階段修改與週邊單位包含期交所 集保中心 櫃買中心等對外資訊揭露介面部分 ; 第三階段完成證券期貨市場所有系統證券簡稱欄位修改 歷時一年完成, 包含交易系統 結算系統 即時行情傳輸系統 公開資訊觀測站 MIS 即時市況報導 公司官網等系統都配合做了修改與調整, 證券商與資訊公司也配合調整了各種看盤系統 另外台灣證券交易所於 104 年推出與國際接軌的 FIX 連線下單服務後, 為了提供證券商更完整的 FIX 服務, 於本年 6 月 27 日也開始提供集中市場 盤後定價及零股交易 由於使用 FIX 下單效率高, 整體系統效能與處理容量大幅提升, 依據證券商的客觀數據和原有平台相比, 交易回應時間縮短有 10 倍之多 目前已有 16 家採用, 另有 10 多家證券商目前正積極開發測試中, 已佔全市場委託量的 2 成之多 ; 近年來各國交易所積極推行跨國交易, 藉由 FIX 國際化標準, 可使國內證券商提前做好國際化的準備 KPMG 101 證交所與 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 101 大樓於本年 6 月 24 日攜手合作, 在台北 101 大樓 1 樓信義大廳舉辦第四屆 愛 市集 公益活動, 集結社福團體 庇護工場及社會企業等前來設攤販賣自製商品, 並邀請到台北市勞動局徐副局長玉雪參加, 共襄盛舉 為了展現力挺公益的決心, 證交所除開放員工自由報名擔任一日志工外, 林火燈總經理更與台北 101 總經理陳世民 KPMG 主席于紀隆親自擔任愛心店長, 幫助社福團體義賣 證交所表示, 參加此次活動的社福單位有 : 苗栗幼安教養院 真善美啟能發展中心 37
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四卷第七期 樂山教養院 社團法人台灣全球在地行動公益協會, 育成基金會 - 集賢庇護工場 勝利身心障礙潛能發展中心 - 北歐先生 中華非比關懷協會 - 糕菲庇護工場 唐氏症基金會 - 愛不囉嗦庇護工場以及綠天使 藍天大地 藺草學會 臺灣藍鵲茶等 12 家, 希望藉由 101 大樓公司租戶 信義區附近公司及周邊往來民眾之參與, 打開社福團體能見度 以實際行動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並為社福團體帶來經濟效益與持續經營動力 證交所表示, 金管會為協助證券業者發展, 開創合宜的經營環境, 以促成證券市場不斷成長, 前已責成證交所研議在證券商從業人員無專任規定限制下, 開放得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登記兼職之功能 經證交所研議調整後, 新登記措施業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上線, 證券商從業人員無專職限制者, 即可同時登記兼辦多項業務, 如結算交割人員可同時登記兼辦融資融券人員 開戶 徵信及股務人員等職務, 可有效提昇證券商人員管理與運用之彈性, 並增進證券商業務發展 金管會嗣於 102 年 12 月 30 日進一步放寬證券商從業人員職務兼辦規定, 開放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得兼任財富管理業務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 查至 105 年 6 月 17 日登記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 ( 俗稱營業員, 並含受託買賣人員兼任衍生性商品銷售者 ) 共計 16,359 人, 另登記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計有 12,090 人, 登記受託買賣業務之人員總數仍多於登記財富管理業務人數, 其中受託買賣人員兼任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者計有 8,294 人, 已達全體受託買賣業務人數之 51%, 證券商與從業人員可從事之業務範圍, 已不再侷限於臺股, 可朝多元化發展 上述放寬措施持續實施, 顯示金管會當初開放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得兼任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已有顯著成效, 按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 券商公會 ) 所定資格條件及訓練合格, 可預期隨證券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完成券商公會訓練合格之人數增加, 將有越來越多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得兼任財富管理業務 ETF 證交所與香港財資雜誌於本年 6 月 15 日, 於寒舍艾美酒店共同舉辦第二屆 ETF 亞洲峰會, 邀集 ETF 市場的決策者和領導人, 包括基金公司 指數供應商 指數授權參與者 造市商 銀行與交易所, 針對亞洲 ETF 市場的核心問題 挑戰與機遇, 進行一天高規格的討論會 經由一系列非正式的對話, 此次峰會也將是一個與主管機關 交易所 資產管理公司 銀行及保險公司等業者進行會面及人脈交流的機會 38
證券暨期貨要聞 過去幾年,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總資產規模增長超過 2 兆美元, 反應其已廣泛被接受作為投資選擇, 成為資產配置策略的一部分 ETF 的成本效率 透明度與可交易性增加其對機構和自然人投資者的吸引力 證交所 ETF 市場在近年蓬勃發展, 無論在資產規模及檔數均有所成長, 追蹤資產類別由原本僅有股票類型擴及至原物料商品, 也增加了策略型態之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 ETF 不僅是投資型態商品, 且已成為可靈活運用之交易工具,ETF 市場日均成交值也由 2014 年的新台幣 17.47 億元大幅增加至 2015 年的 66.98 億元, 到 2016 年 1-5 月為 71.25 億元, 成長快速 金管會黃天牧副主委在開場致詞中提及, 亞洲 ETF 規模占全球比重持續穩定增加, 隨著亞洲興起, 區域經濟發展迅速, 可預期未來亞洲地區的 ETF 將成為全球 ETF 市場最大動力來源之一 證交所李述德董事長也表示, 金融海嘯後, 由於投資人對金融商品流動性及透明度之要求提高,ETF 日益蓬勃發展 臺灣 ETF 市場在近年也快速成長, 在發行面增加 ETF 的多元性, 交易面也擴大市場的參與,ETF 同時也帶動了相關商品發展, 加深國際連結 有超過兩百人參與第二屆 ETF 亞洲峰會, 與談者來自歐洲 美洲及亞洲市場, 深入討論因數投資 智慧投顧等熱門議題, 並對亞洲 ETF 之監管形勢及下一波之 ETF 進行意見交流 會場討論熱絡, 會議圓滿成功 一 違反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2 條第 1 項, 命令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朱 2 個月業務之執行 二 違反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規則 第 17 條第 1 項, 命令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許 1 個月業務之執行 三 違反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第 7 款 第 11 款及第 14 款, 命令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洪 6 個月業務之執行 四 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8 條, 解任洪 君所任高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及業務人員職務, 與賴 君所任高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兼業務人員之職務 五 違反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處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 39
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四卷第七期 六 違反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補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9 條第 2 項 第 29 條第 2 項及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55 條第 19 款規定, 命令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蘇 1 個月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執行 七 違反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補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9 條第 2 項, 命令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廖 1 個月期貨交易補助業務之執行 八 違反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補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9 條第 2 項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唐 九 違反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補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9 條第 2 項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 十 違反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43 條第 1 項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 十一 違反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33 條第 1 項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行為之負責人 邱 十二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8 條之 2 第 6 項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于 十三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超過 10% 之股東 陳 十四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 李 十五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陳 十六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8 條之 2 第 3 項 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朱 十七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8 條之 2 第 3 項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曾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