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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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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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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 [2016] 疾病保险 08 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光大永明附加中老年分级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 在阅读本条款前, 请您注意阅读提示 和说明 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第 九 条 您在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第 十 七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十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您应该及时通知我们... 第 十 一 条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 十 二 条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请您慎重决定... 第 十 七 条 名词释义... 第 六 部 分 说明 我们 您 保险条款 : 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指投保人 : 指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3 第三条投保年龄... 3 第四条保险期间... 3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 3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3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中止... 3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3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4 第九条保险责任... 4 第十条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5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5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领... 5 第十三条欠款的扣除... 5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5 第四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5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5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权... 5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权... 5 第五部分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6 第十八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 6 第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6 第二十条宽限期... 6 第二十一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6 第二十二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7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 7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7 第六部分名词释义... 7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书 投保提示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 光大永明中老年两全保险 上 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 投保书 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我们在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 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 保险单月份 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三条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已满 50 周岁至 75 周岁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且必须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 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中止 : 一 若主合同中止, 本附加合同中止 ; 二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且在宽限期结束时, 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 ; 三 若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导致效力中止 特别提示您 :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 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 二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 ( 含当日 ) 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 三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四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五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 且未按本附加合同 合同效力的恢复 的约定办理复效 ; 六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 第 3 页, 共 8 页

七 因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 ( 含当日 ) 内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 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 项或多项,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二 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 ( 含当日 ) 内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 肿瘤, 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 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后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们 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肿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本条中 轻症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中所述 已交保险费 是指本附加合同终止时附加合 同及主合同 光大永明中老年两全保险 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特别说明 : 1 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中的 恶性肿瘤, 不包括 甲状腺乳头状癌及甲状腺滤泡型癌 ; 具体情形见本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的约定 2 我们仅给付本条中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与主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第十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复效 ) 日之前已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 ;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行为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 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 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 ; 2 您的身份证明 本条所述 现金价值 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 光大永明中老年两全保险 的现金价值之和 第 4 页, 共 8 页

第三部分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我们, 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同时, 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时, 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 1. 本附加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 3.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 ; 4.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 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 在与申请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 向申请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数额后, 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三条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 如果您有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 息后再行给付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您可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 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经我们审核同意, 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 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 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附加合同即自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权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符合我们的规定, 可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 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 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 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 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 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权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 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 ( 含该日 ) 十五天内为犹豫期 第 5 页, 共 8 页

一 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二 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三 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 本附加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 :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五部分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八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 轻症疾病保险金及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条宽限期 自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 ( 含该日 ) 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支付的保险费 如果在宽限期结束 时, 您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被 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 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 我们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 并向您退还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附 加合同, 应依照本条第二 三款办理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在审核更正后, 有权 要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 补交保险费 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程要求 ; 若补交保险费 前已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将在审核更正后, 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 6 页, 共 8 页

第二十二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通知我们 您未作前述通知的,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 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双方首先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若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六部分名词释义 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 日 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保险单年度周岁首次患有轻症疾病恶性肿瘤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 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患有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疾病,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甲状腺乳头状癌及甲状腺滤泡型癌 *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 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 灶的积极治疗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 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 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7) 甲状腺乳头状癌及甲状腺滤泡型癌 第 7 页, 共 8 页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现金价值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 我们认可的医 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联合病房 精神病院 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 的医疗机构除外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