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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大考中心寄發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知單 104 年 2 月 25 日 ( 三 ) 第一階段報名繳費 ( 甄選委員會統一辦理 ) 集體 個別報名 :104 年 3 月 17 日 ~3 月 20 日 公告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考生須知 104 年 3 月 23 日 ( 一 ) 甄選委員會公告第一階段篩選通過考生名單 寄發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通知單 104 年 3 月 26 日 ( 四 )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下午 第二階段網路報名與繳費 考生網路上傳審查資料或應繳證明收件截止 公布 參加第二階段甄試考生名單 及 報名人數統計表 104 年 3 月 27 日 ( 五 ) 上午 9 時 104 年 4 月 1 日 ( 三 ) 下午 6 時止 截止日期 :104 年 4 月 2 日 ( 四 ) 104 年 4 月 3 日 ( 五 ) 下午 2 時 考生網路查詢各學系面試注意事項 ( 含個人面試報到時間 面試順序表 ) 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日期 ( 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試 ) 104 年 4 月 8 日 ( 三 ): 下午 3 時 104 年 4 月 10 日 ( 五 ) 104 年 4 月 12 日 ( 日 ) 甄試委員會寄發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通行碼 104 年 4 月 15 日 ( 三 ) 公告錄取名單 104 年 4 月 18 日 ( 六 ) 下午 2 時 寄發甄選總成績單及錄取通知 104 年 4 月 20 日 ( 一 ) 成績複查 上傳甄選入學招生錄取結果至甄選委員會 截止日期 :104 年 4 月 24 日 ( 五 ) 可使用傳真複查, 傳真電話 :(04)24512908 104 年 5 月 1 日 ( 五 ) 前 錄取生向甄選委員會登記就讀志願序 104 年 5 月 5 日 ( 二 ) 5 月 6 日 ( 三 ) 甄選委員會網路公告統一分發結果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本校寄發分發結果通知 104 年 5 月 12 日 ( 二 ) 分發本校錄取生寄回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截止日期 :104 年 5 月 14 日 ( 四 ) 本校向甄選委員會回報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名單 104 年 5 月 15 日 ( 五 ) 104 年 5 月 21 日 ( 四 ) 寄發新生入學資料 104 年 8 月 7 日 ( 五 )

104 年 3 月 104 年 4 月 104 年 5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1 2 3 4 1 2 8 9 10 11 12 13 14 5 6 7 8 9 10 11 3 4 5 6 7 8 9 15 16 17 18 19 20 21 12 13 14 15 16 17 18 10 11 12 13 14 15 16 22 23 24 25 26 27 28 19 20 21 22 23 24 25 17 18 19 20 21 22 23 29 30 31 26 27 28 29 30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重要提醒 一 為維護您的權益, 請務必詳閱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及本校個人申請入學考生須知之各項規定 二 本校個人申請入學報名, 每位考生不受一學系 ( 組 ) 之限制, 但最高以六學系 ( 組 ) 為限 如有同時報考本校 2 個學系以上之考生, 本校會自動協調報考學系錯開面試 ( 或團體面談 ) 時段, 請考生及家長放心 三 考生若有特定面試 ( 或團體面談 ) 時程之需求者, 請於 4 月 1 日 ( 星期三 ) 前電洽招生組施惠元小姐或各學系辦公室, 以利安排面試順序或團體面談 四 考生諮詢電話 : 第二階段網路報名手續 報名費繳交 放棄入學資格 招生組 (04)24517250 轉分機 2181~2187 各學系審查資料上傳內容之疑義 第二階段甄試及課程規劃 (04)24517250 轉各學系分機及聯絡人 ( 請參閱第 15 頁 ) 新生選課 註冊入學事宜 註冊課務組 (04)24517250 轉 2111

目 錄 壹 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篩選 1 貳 寄發指定項目甄試通知單 1 參 網路報名與繳交甄試費用 1 肆 上傳審查資料 4 伍 各學系指定項目甄試日期及地點 5 陸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5 柒 放榜 6 捌 甄試成績單寄發 補發及成績複查 6 玖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統一分發 7 拾 分發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 7 拾壹 註冊入學 8 拾貳 考生申訴辦法 8 拾參 鷹揚獎學金 ( 適用 104 學年度大一入學新生 ) 8 拾肆 注意事項 9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 附錄二 面試 ( 或團體面談 ) 日期及試場地點分配表 12 附錄三 各學系分機電話及聯絡人一覽表 13 附錄四 元大銀行全省分行一覽表 14 附錄五 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 樣張 ) 16 附錄六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準則 ( 僅適用有筆試之學系 ) 17 附錄七 103 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19 附錄八 104 學年度獎助學金概況一覽表 20 附錄九 往逢甲大學交通路線圖 21 附錄十 逢甲大學校區平面圖 22 附錄十一 逢甲大學周邊收費停車場示意圖 22 附錄十二 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23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退費申請表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考生須知 壹 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篩選 1040317 公告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篩選結果 : 一 公告單位 :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二 公告日期 :104 年 3 月 26 日 ( 星期四 ) 三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查詢網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進入 篩選結果查詢 貳 寄發指定項目 甄試通知單 一 凡報名本校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之考生, 經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篩選通過後, 本校將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前寄發第二階段指定項目 甄試通知單 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之最新消息, 請考生特別留意收信 二 公告第一階段篩選通過名單查詢網址 :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https://www.caac.ccu.edu.tw/ 逢甲大學 :http://www.fcu.edu.tw 直接點選 招生資訊 大學部招生 大學個人申請 查詢 ) 三 考生於通過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篩選後, 請務必於 104 年 3 月 23 日起自行至本校招生資訊網頁下載 考生須知, 詳閱後, 依規定完成網路報名與繳費, 並上傳審查資料 考生注意 本校 甄試通知單 於 3/27 同步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之最新消息, 考生若尚未收到甄試通知單者, 可直接上網查看, 並儘快完成網路報名手續 參 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網路報名與繳交甄試費用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網路報名, 並依規定上傳書面審查資料 二 報名流程 : 上網選擇報考之學系 ( 可多選 ) 取得並記錄個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列印 繳費方式說明 繳交甄試報名費上傳審查資料 完成報名 三 網路報名日期 : ( 一 ) 上網取得繳款帳號期間 : 自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4 月 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止 ( 二 ) 繳交甄試報名費期間 : 自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4 月 1 日 ( 星期三 ) 下午 6 時止 1

( 三 ) 網路報名網址 : 請由本校首頁 http://www.fcu.edu.tw 點選 招生資訊 網路報名系統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進入 ( 四 ) 考生上網取得 14 碼銀行繳款帳號及元大銀行代碼 (806) 後, 請至 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或至元大銀行全省分行 ( 附錄四 ) 臨櫃繳款或至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 四 繳費金額 : ( 一 ) 一般考生 : 報考本校學系數 1 系 1,000 元 2 系 1,500 元 ( 減收 500 元 ) 3 系 2,000 元 ( 減收 1,000 元 ) 甄試報名費 4 系以上 2,500 元 ( 減收 1,500 元以上 ) ( 二 ) 低收入戶考生 : 免繳報名費 ( 三 ) 中低收入戶考生 : 減免甄試報名費 30% 註 1. 所謂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考生, 係指持有台灣省各縣市 臺北市 新 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 縣等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 ( 中低收 入戶 ) 證明文件, 且經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登錄有案者 2. 未經甄選入學委員會登錄有案之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考生, 請備妥前開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證明文件正本 ( 非清寒證明 ), 於報名期間傳真至本校招生組申請, 傳真電話 :(04)24512908 3. 若經審查資格不符 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 一律不予全免優待 4. 所附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者, 應加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四 ) 繳費前請先上網取得銀行繳款帳號, 且每一位考生取得之銀行繳款帳號均不同 五 繳費方式 : 下列三種方式擇一繳費, 逾期未繳費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一 ) 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 ( 手續費自付 ) 請持晶片金融卡 ( 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 ) 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ATM ) 轉帳繳費 ( 轉帳手續費由轉出帳號負擔, 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 (1) 晶片金融卡插入 ATM 後選擇 轉帳功能 (2) 輸入元大銀行行庫代碼 806 (3) 輸入上網取得之個人專屬 銀行繳款帳號 14 碼 (xxxxxxxxxxxxxx) (6) 將交易明細表正本印 備註 出後自行留存備查 (5) 完成繳款 ( 請列印交易明細表 ) 2 (4) 輸入轉帳金額

1. 持元大銀行晶片金融卡轉帳繳費者, 免收手續費 2. 持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 (ATM) 辦理轉帳繳費者, 請先確認晶片金融卡具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 若所持晶片金融卡不具有轉帳功能時, 請逕向原開戶之金融機構申辦轉帳功能, 再行轉帳繳費 3. 若使用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方式, 將晶片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後, 請選擇 跨行轉帳 功能後, 再選擇 非約定帳號, 輸入元大銀行行庫代碼 806 報名費繳費帳號及轉帳金額, 完成轉帳繳費 ( 二 ) 至元大銀行臨櫃繳費 ( 免收手續費 ) 請至元大銀行全省分行辦理存入繳款 考生若選擇 ( 二 ) 繳費方式至元大銀行全省分行 ( 參閱附錄四 ) 櫃 檯繳款時, 請先索取 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 參閱附錄五 ), 填妥完畢後以現金繳款, 帳號務必填寫正確 戶名 : 逢甲大學帳號 : 填寫網路報名取得之 銀行繳款帳號 14 碼金額 : 填寫所須繳費金額 ( 依報考學系數 ) ( 三 ) 至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 ( 手續費自付 ) 請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考生若選擇 ( 三 ) 繳費方式至銀行櫃檯繳款時, 匯款單 收款人戶 名及帳號請依下列文字填寫, 以免因填寫錯誤以致無法完成入帳, 而影響考生權益 入帳行 : 元大銀行台中分行 * 元大銀行代號 806* 戶名 : 逢甲大學帳號 : 填寫網路報名取得之 銀行繳款帳號 14 碼金額 : 填寫所須繳費金額 ( 依報考學系數 ) 六 繳費查詢 : ( 一 ) 上述三種繳費方式, 均須使用 銀行繳款帳號, 該帳號僅供考生個人使用, 請小心輸入或填寫 ( 二 ) 以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及 至元大銀行臨櫃繳費 兩種方式繳費者, 可於 30 分鐘後由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點選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之 查詢 選項, 查詢考生是否完成繳費入帳? ( 三 ) 以 至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 方式繳費者, 因各行庫跨行匯款係人工作業, 須當日下午 6 時後方可上網查詢考生是否完成繳費入帳? 七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若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沒有扣款紀錄 3

, 即表示轉帳未完成,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八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繳費轉帳後, 請儘早持存摺至原行庫補登錄以確定轉帳成功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 帳號寫錯 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由考生自行負責 九 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正本或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收執聯或匯款單自行留存備 查 十 凡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網路報名及辦理繳費者, 取消其參加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 試資格 十一 申請退費 : 1. 除因溢繳報名費或已繳費但未上傳書面審查資料者外, 概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所繳報名費用經扣除郵資及審查行政作業費 300 元後退還餘款, 唯須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 再轉撥至考生帳戶 2. 退費申請日期限於 104 年 4 月 1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填妥 退費申請表 ( 附表三 ), 傳真至 04-24512908 逢甲大學招生組, 俾便辦理退費事宜, 逾期概不受理 肆 上傳審查資料 因時程緊湊, 請考生提前準備相關審查資料, 俾便於期限內上傳資料 一 資格審驗應繳資料 : 一律以郵寄方式繳交 ( 一 )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 除以境外學歷 ( 含持國外 香港澳門地區 大陸地區學歷 ) 報考者須繳交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以審驗其報考資格外, 其餘考生一律免繳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並於錄取註冊入學時繳交相關經採認或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 二 ) 原住民考生須繳交含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 記事欄須有 山地原住民 或 平地原住民 記事 考生所有學歷 ( 力 ) 證件均於註冊入學時審驗, 若經審驗報考資格不符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不准註冊入學 二 各學系規定應上傳之資料 : 請依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 第 199 頁 ~212 頁 ) 之有關本校各學系 審查資料 欄所列項目上傳 審查資料項目說明 : 1. 在校成績證明 : 依各學系規定繳交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 (1) 應屆畢業生 : 繳交高一至高三上學期計五學期歷年成績單 ( 含各學科成績 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 班級排名 班級排名百分比 年級排名及年級排名百分比 ), 加蓋教務處章戳 (2) 已畢業學生 : 繳交高一至高三 ( 六個學期 ) 歷年成績單並加蓋教務處章戳 2.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須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三 上傳方式 : 考生須依各學系規定上傳審查資料, 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選擇 個人申請, 進入 審查資料上傳 後, 4

選擇 網路上傳審查資料 選項, 即可開始進行審查資料上傳 四 上傳期間 : 自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期五 ) 起至 104 年 4 月 2 日 ( 星期四 ) 止, 每日為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10 時止, 逾期概不受理 為避免網路塞車, 請儘早上網完成上傳作業 伍 各學系指定項目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 甄試日期 : 104 年 4 月 10 日 ( 星期五 ): 國貿系 合經系 經濟系 行銷系 水利系 國企學程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機電系 工工系 化工系 航太系 精密學程 財稅系 應數系 材料系 環科系 光電系 外文系 資訊系 電子系 電機系 資電不分系 通 訊系 土木系 建築系 都資系 運 管系 土管系 財金系 財精學程 104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日 ): 纖複系 統計系 企管系 中文系 自控系 風保系 二 甄試地點 : 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逢甲大學 ( 一 ) 各學系面試 ( 或團體面談 ) 時間 地點, 請參閱附錄二 ( 二 ) 建築系之筆試安排在忠勤樓五樓應試, 考生筆試試場及座位表於考試前三天將公告於本校網站或前一天張貼在忠勤樓公布欄供考生查詢 三 甄試注意事項 : ( 一 ) 各學系面試 ( 或團體面談 ) 注意事項 ( 含報到時間 個人面試順序表 ), 將於 104 年 4 月 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3 時在本校 招生資訊 及報考學系之網頁公告, 請考生務必自行上網查看, 本校不另發通知 ( 二 ) 本校不另發應考證, 參加指定項目甄試之考生請務必攜帶 身分證件 正本 ( 國民身分證 汽機車駕照 IC 健保卡等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應試, 以備查驗 有關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準則 ( 僅適用有筆試之學系 ) 請詳見附錄六 ( 三 ) 考試當天開放考生家長汽車進入校園內停放, 但以停車位額滿為止 1. 本校因停車位有限, 家長汽車進入校園後若已無停車位時, 將引導至本校周邊收費停車場停放 ( 如附錄十一 ) 2. 為避免交通擁擠, 考試當天請考生提早到校, 以免延誤甄試時間, 影響考試權益 陸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 成績計算方式 : ( 一 ) 指定項目甄試各項目評分均以 100 分為滿分 ( 二 )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採計方式共有五種包括 : 不採計 原級分 ( 以 1.00 表示 ) 加重計分 25%( 以 1.25 表示 ) 加重計分 50%( 以 1.50 表示 ) 及加重計分 100%( 以 2.00 表示 ) 5

第一階段得分 =( 採計總級分 / 採計滿級分 ) 占總成績之比例 註 採計總級分: 係指各採計科目之實得級分總和 ( 含加重計分 ) 採計滿級分 : 係指各採計科目之滿級分總和 ( 含加重計分 ) ( 三 ) 總成績計算方式為 : 總成績 =( 第一階段得分 )+( 審查資料成績 占總成績之比例 )+( 面試 成績 占總成績之比例 )+( 筆試成績 占總成績之比例 ) ( 四 ) 甄試總成績取至小數第 2 位 ( 小數第三位四捨五入 ) 二 錄取規定 : ( 一 ) 各學系之錄取最低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考生成績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均不予錄取 已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本項招生依規定各學系得列備取生若干名 ( 二 ) 成績總分未達錄取標準時, 得不足額錄取, 其缺額由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補足 ( 三 ) 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時, 則依各學系同分參酌項目之順序,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若參酌項目成績均相同時, 則一律錄取 ( 四 ) 指定項目甄試成績如有任何一科未達檢定標準 零分或缺考者, 即使總成績已達錄取標準, 均不予錄取 ( 五 ) 以外加名額招收原住民學生之錄取方式, 依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總則規定辦理 柒 放榜 一 公告錄取名單日期 :104 年 4 月 18 日 ( 星期六 ) 下午 2 時 二 公布方式 : ( 一 ) 錄取名單 於本校網站公布 網址為 http://www.fcu.edu.tw 進入逢甲首頁 招生資訊 查詢錄取名單 ( 以考生全名呈現 ) ( 二 ) 電話查詢 :(04)24517250 轉 2181~7 教務處招生組 ( 三 ) 正 備取生均以限時專送信函郵寄錄取通知及成績單, 未錄取者, 則以平信寄送成績單, 請考生特別留意信件, 以免延誤參加統一登記分發, 逾期未參加統一分發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捌 甄試成績單寄發 補發及成績複查 一 成績單寄發 :104 年 4 月 20 日 ( 星期一 ) 前寄出 二 成績單補發 : 考生若於本校寄發成績單後五日內仍未收到者, 可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查詢或申請補發 三 成績複查 : ( 一 ) 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成績複查, 可採通訊或傳真方式, 請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期五 ) 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傳真電話 :(04)24512908 ( 二 ) 申請複查成績時, 一律使用所附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附表二 ), 填妥姓名 104 學測准考證號碼 報名學系, 並檢附原成績通知影本, 註明複查甄試項目名稱, 以便辦理 ( 三 )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 只可複查第二階段甄試項目, 不得申請重新閱卷 調閱或影印成績相關表件, 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 ( 四 )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6

玖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統一分發 一 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 ( 一 ) 參加大學個人申請之錄取生, 均應於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 接受統一分發 ( 僅錄取一校系之錄取生仍須完成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 未完成登記分發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 ( 二 ) 本校錄取生 ( 含正 備取生 ) 應依其錄取學系及就讀意願辦理網路登記, 由甄選委員會進行統一分發, 每一錄取生至多以分發一校系為限 凡未依規定期間及方式登記就讀志願序者, 一律視同放棄本校錄取資格, 不予分發 ( 三 ) 錄取生登記時間 : 自 104 年 5 月 5 日 ( 星期二 ) 起至 104 年 5 月 6 日 ( 星期三 ) 止, 每日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10 時止 ( 四 )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受理網路登記網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 五 ) 關於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詳細作業流程, 請依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附錄十 :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作業流程 相關規定辦理 二 統一分發結果公告 ( 一 ) 統一分發結果訂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 星期一 ) 上午 8 時起公告於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 (https://www.caac.ccu.edu.tw/), 考生可自行上網查詢 ( 二 ) 經統一分發結果錄取為本校之考生, 本校將於 104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二 ) 寄發分發結果通知書函, 不另辦理報到 三 統一分發結果複查 ( 一 ) 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 考生得於 104 年 5 月 13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前, 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下載 104 學年度統一分發結果複查申請表, 申請分發結果複查 ( 二 ) 關於統一分發結果複查之申請程序, 請詳閱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相關規定辦理 拾 分發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 一 經統一分發至本校之錄取生即取得本校入學資格, 如欲參加 104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或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填妥所附之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附表一 ), 經父母 ( 或監護人 ) 簽名或蓋章後, 於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期四 ) 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理放棄入學資格 ; 否則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二 分發錄取生若於放棄截止日後, 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惟一律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三 最後獲分發入學名單將於 5 月 21 日 ( 星期四 ) 在本校網頁公布, 考生可直接上網查閱並確認,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大學個人申請 7

拾壹 註冊入學 一 經分發本校之錄取生, 應依本校 新生入學手冊 規定事項辦理註冊入學, 並繳驗高中 ( 職 ) 畢業證書正本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須繳交相關同等學力證件正本 ) 及繳交影本, 未繳驗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不得註冊入學 二 本校將於 104 年 8 月 7 日 ( 星期五 ) 寄發新生入學手冊相關資料, 屆時請分發本校之錄取生特別留意信件 另外, 自 104 年 6 月中旬起可先至本校網頁 新生專區 查詢新生入學註冊相關訊息及 104 學年度行事曆, 以確定各項應辦事項日程 拾貳 考生申訴辦法 一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認為有損害其權益情形時, 得於本校成績單寄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 104 學測准考證號 報考學系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期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三 考生申訴案, 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 一 ) 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 二 ) 逾申訴期限 四 受理之申訴案,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立 申訴處理小組 處理之 必要時, 得通知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五 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函覆申訴人 拾參 鷹揚獎學金 ( 適用 104 學年度大一入學新生 ) 本校設置 鷹揚獎學金, 以鼓勵優秀新生就讀本校, 有關獎學金獎勵標準詳述如下 : 獲獎資格 獎學金種類 ( 大學個人申請 繁星推薦入學 ) 學測總級分 累計百分比 ( 考試入學分發 ) 指考採計科目成績之原始總分累計百分比 ( 四技二專甄選入學 ) 統測總級分 每人第一學年 30 萬元獎學金 ( 符合資格者得續領獎學金 ) 每人第一學年全額學雜費獎學金 ( 符合資格者得續領獎學金 ) 71 級分以上前 3% 以內 ( 含 ) 70~65 級分前 15% 以內 ( 含 ) 70 級分以上 註 :1. 大學繁星推薦入學及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係各學系採計 104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2.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係各學系採計 104 學年度指考科目原始總分之累計百分比, 唯中文系國文成績及外文系英文成績須達頂標以上 3. 四技二專甄選入學係各學系採計 104 學年度統一入學測驗成績 4. 獲得各項入學獎學金之新生, 在學期間另提供乙次出國赴姊妹校交換學生往返機票費用 5. 受獎學生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於該班前 15% 者, 即符合下學年續領 在學助學金 資格 6. 受獎學生任一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8

者, 自下學期不得繼續領取獎助學金 7. 第二學年以後續領在學助學金者, 應由院系指導從事協助與研究教學有關之工作, 每週須工作 8 小時 8. 符合獎勵之學生, 入學學年度未完成註冊 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入學前休學者 轉系者, 均取消得獎資格 ; 入學後休學者, 自其休學日起, 不得繼續領取獎學金 9. 以上所稱 出國赴姐妹校交換學生往返機票費用 係指在學期間依據逢甲大學選送學生出國研修作業要點, 經申請獲審查通過, 並取得提供本校互免學雜費交換名額交流學校入學許可出國研修, 其機票補助採實報實核方式且以國際地區四萬元台幣為上限與大陸地區二萬元為上限 拾肆 注意事項 一 本校 個人申請 入學報名, 每位考生不受一學系 ( 組 ) 之限制, 但最高以六學系 ( 組 ) 為限 二 審查資料應於 104 年 4 月 2 日 ( 星期四 ) 前上傳, 凡未按時繳交甄試報名費及上傳審查資料者, 視同放棄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資格 三 參加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之考生, 請務必持 身分證件 正本 ( 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應考, 並依照規定之面試 團體面談 筆試時間及指定地點, 準時應試 ; 未依規定應考者, 以缺考論 ;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 請於考前確定考場位置, 以免屆時延誤考試時間, 喪失應考權益 四 獲分發入學錄取生, 如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即取消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證明 ; 若在本校畢業後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五 經 個人申請 進入本校就讀之學生, 就讀期間得依本校 學生轉系要點 提出轉系申請 惟以離島生資格入學者, 依據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十條規定, 不得申請轉校 ( 系 科 ) 但有特殊情況報經原保送之地方政府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六 考生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 由本校留存備查, 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七 本校招生委員會須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 進行處理及利用 本校招生委員會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及錄取生學籍資料建檔之使用 凡報名本項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招生委員會, 得將考生個人及其成績資料, 運用於本招生事務使用, 並同意提供其個人資料及成績予考生本人 報考學系, 錄取生資料做為本校學籍資料使用 八 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 請參閱附錄十二之 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九 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十 考生若遇任何問題, 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洽詢電話 :(04) 24517250 轉分機 2181~7 招生組 9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積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10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十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法,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1

附錄二 一 甄試日期 :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日期及地點分配表 104 年 4 月 10 日 ( 星期五 ): 國貿系 合經系 經濟系 行銷系 水利系 國企學程 104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六 ): 機電系 工工系 化工系 航太系 精密學程 財稅系 應數系 材料系 環科系 光電系 外文系 資訊系 電子系 電機系 資電不分系 通訊系 土木系 建築系 都資系 運管系 土管系 財金系 財精學程 104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日 ): 纖複系 統計系 企管系 中文系 自控系 風保系 二 建築系筆試地點 : 安排在忠勤樓五樓, 考生筆試之試場及座位表在考試前三天將公告於本校網站及前一天公告於忠勤樓公布欄供考生查詢 三 試務中心 : 忠勤樓三樓教授休息室 (4 月 11 日 ) 行政大樓三樓招生組 (4 月 10 11 12 日 ) 四 參加建築系甄試之考生, 請記得先到忠勤樓參加筆試後, 再依規定之面試時間 地點參加面試 院別 建設學院 學系 建築學系 筆試 面試 科目與時間地點時間地點 基本設計 (9:00~13:00) 忠勤樓五樓 14:00 起 報到 : 忠勤樓五樓忠 516 前中庭 (13:40 報到 ) 面試 : 忠勤樓五樓忠 501~502 ( 休息室 : 忠勤樓五樓忠 509) 五 除建築學系面試時間於 14:00 起外, 其餘各學系面試 ( 或團體面談 ) 時間均自上午開始, 但每位考生之面試 ( 或團體面談 ) 報到時間不盡相同,104 年 4 月 8 日 ( 三 ) 將公布每位考生之 面試報到時間及個別面試順序表 或 團體面談報到時間,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本校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12

附錄三 各學系分機電話及聯絡人一覽表 院別 學系別 分機 聯絡人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學系 3506 李佩怡 纖維與複合材料學系 3402 葉秀蘭工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學系 3603 林永明學化學工程學系 3654 許緣緣院航太與系統工程學系 3953 劉麗君 精密系統設計學士學位學程 3572 林秋芬 商學院 理學院 人社學院 資訊電機學院 建設學院 金融學院 會計學系 4206 林淑菁 國際貿易學系 4252 潘晴玉 財稅學系 4301 楊秀英 合作經濟學系 4354 黃思學 統計學系 4012 陳怡君 經濟學系 4455 曾妙枝 企業管理學系 4603 林怡君 行銷學系 4383 林青樺 應用數學系 5102 蔡佩憙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5304 林雅慧 環境工程與科學學系 5203 林瑞雪 光電學系 5081 林建谷 中國文學系 5353 陳姿伶 外國語文學系 5603 卓輊樺 資訊工程學系 3705 郭崇韋 電子工程學系 4906 陳寶樹 電機工程學系 3806 郭欣華 自動控制工程學系 3902 顏碧玲 資訊電機學院不分系榮譽班 3863 陳宗欽 通訊工程學系 4805 張雅莉 土木工程學系 3104 朱玉美 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學系 3202 蔡佳珊 建築學系 3303 許萍夙 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都市計畫組 3352 謝欣錦 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空間資訊組 3352 謝欣錦 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 4654 林佩儀 土地管理學系 4702 薛文傑 財務金融學系 4153 林曉琪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4124 葉怡屏 財務工程與精算學士學位學程 6111 黃瑞榮 國科管院國際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 英語專班 ) 6604 林佳慧 註 逢甲大學總機 (04)24517250 轉各學系分機號碼 13

附錄四 元大銀行全省分行一覽表 營業部 分行地址聯絡電話分行地址聯絡電話 新莊分行 永和分行 中和分行 土城分行 蘆洲分行 光復分行 城中分行 松江分行 中山北路分行 南京東路分行 敦南分行 大同分行 承德分行 信義分行 台北分行 大安分行 延平分行 西門分行 和平分行 文德分行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1~2 樓 (02)2173-6680 大統分行 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 246 號 (02)2996-7999 新竹分行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 657 號 (02)8231-1288 竹北分行 新北市中和區泰和街 1 3 號 1 樓 (02)2245-6789 竹科分行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 1 段 255 號 (02)2270-3030 花蓮分行 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 10 號 1 樓 (02)2281-8958 羅東分行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300 號 3 樓之 1 (02) 8773-6667 桃園分行 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42 號 (02)2382-2888 桃興分行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09 號及 111 號 8 樓之 (02)2516-8608 中壢分行 1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131 號 (02)2521-7888 苗栗分行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1 號 (02)2545-8777 崇德分行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71 號 (02)2700-5818 復興分行 台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 66 號 (02)2558-5869 太平分行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3 段 210 號 (02)2592-0000 文心分行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4 段 236 之 1 號 (02)2703-2569 中港分行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8 號 1 樓 (02)2705-7888 大里分行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 1 段 155 號 (02)2709-0636 豐原分行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57 號 (02)2558-9222 沙鹿分行 台北市中正區寶慶路 (02) 2388-2768 大甲分行 69 號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212 號 (02) 2368-8066 台中分行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路 (02) 2797-7988 鹿港分行 68 號 新竹市東區林森路 196 號 1 樓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276 號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85 號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段 267 號 1~2 樓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 167 號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 38 號桃園縣桃園市莊敬路 1 段 375 號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 51-2 號 桃園縣中壢市中央東路 7 號 (03)523-6600 (03)545-6688 (03)555-9199 (03)666-7888 (03) 831-1708 (03)956-8966 (03)356-5000 (03)338-5518 (03)426-6007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 460 號 (037)336-678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 路 2 段 46 46-3 46-6 (04)2232-9961 46-7 46-8 46-9 號 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一段 269 號 (04)2261-6889 台中市太平區中興路 53 號 (04)2270-2688 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三段 337 號 (04)2297-0068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三段 102-10 號 (04)2465-0889 台中市大里區塗城路 724 號 (04)2492-2288 台中市豐原區圓環西路 23 號 (04)2529-3366 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 535 號 (04)2665-6656 台中市大甲區中山路一段 833 號 (04)2688-6088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 2 (04)2227-1799 段 8 號 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 321 號 (04)778-5799 14

元大銀行全省分行一覽表 ( 續 ) 分行地址聯絡電話分行地址聯絡電話 古亭分行 公館分行 士林分行 天母分行 館前分行 景美分行 民生分行 內湖分行 松山分行 忠孝分行 北投分行 北三重分行 三重分行 上新莊分行 雙和分行 樹林分行 新店中正分行 埔墘分行 新店分行 板橋分行 平鎮分行 南崁分行 林口分行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 37 號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3 段 275 號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314 號台北市士林區天母西路 14 號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5 號 台北市文山區景文街 3 號 1~2 樓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 52-1 號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618 號 1 樓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675 號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400 號台北市北投區北投路 2 段 35 號 (02)2365-4567 員林分行 (02)2369-3955 彰化分行 (02)2837-6638 北斗分行 (02)2871-2558 草屯分行 (02) 2388-3938 嘉義分行 (02)8663-6766 斗信分行 (02)8712-9666 斗南分行 (02)8751-8759 虎尾分行 (02)8785-7618 府城分行 (02)8786-7778 開元分行 (02) 2898-2121 安和分行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 (02)2982-9192 府東分行路 195 號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 (02)2983-2255 台南分行三段 111 號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 (02)2990-0999 永康分行 173 號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 (02)8228-2656 佳里分行 232 號 2 樓之 1 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 (02) 2675-7268 高雄分行一段 99 號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 (02) 2911-0058 左營分行 225 號 1 2 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02) 8952-0788 三民分行二段 125 號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 252 號 1 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69 號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 18 號桃園縣蘆竹鄉錦興村中正路 309 號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路 118 號 (02)2912-5799 博愛分行 (02)2953-6789 鳳山分行 (03)494-2690 屏東分行 (03)312-9550 金門分行 (03)328-8999 東信分行 彰化縣員林鎮大同路二段 283 號 (04)835-6403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898 號 (04)726-7001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路 166 號 (04)887-3881 南投縣草屯鎮中興路 88 號 (049)232-1661 嘉義市西區中興路 185 號 1 2 樓 (05)232-7469 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 29 號 (05)535-1799 雲林縣斗南鎮中山路 67 號 (05)597-1138~40 雲林縣虎尾鎮和平路 1 號 (05)633-9169 台南市中西區民生路一段 165 號 (06)228-1281 台南市北區勝利路 461 號 (06)238-3125 台南市安南區安和路一段 226 228 號 (06)255-1236~8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二段 348 號 (06)268-7815 台南市中西區永華路一段 348 號 1~2 樓 (06)293-8688 台南市永康區小東路 511 號 (06)312-6789 台南市佳里區文化路 278 號 (06)721-4888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143 號 (07)282-2101 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 158 號 (07)581-0898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715 號 (07)395-1588 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 491 號 (07)558-6088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 280 號 (07)715-2700 屏東縣屏東市廣東路 690 號 (08)735-0426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88-1 號 (082)322-566 台東縣台東市中華路一段 427 號 (089)324-351 15

附錄五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指定項目甄試費臨櫃繳費單 ( 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 樣張 逢甲大學 逢甲大學 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填寫說明戶名 : 逢甲大學 帳號 : 請填寫網路報名取得之銀行繳費帳號 ( 繳款帳號共 14 位數字, 每位考生之 繳款帳號均不同, 請小心填寫 ) 繳費金額 : 依報考學系數填寫所須繳費金額 請至全省元大銀行各地分行櫃檯索取 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填妥完畢後以現金繳款 ( 免手續費 ) 16

附錄六 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準則 ( 僅適用有筆試之學系 ) 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本準則 ) 第二條監考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準則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招生委員會議處 >> 進入試場規定第三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 遲到逾二十分鐘者, 不准入場 已進入試場者, 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考生經監考人員告知後仍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考試資格 第四條考生應按編定座位號碼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答案卡 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或錯用試卷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 一 ) 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 二 )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 三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應考證及身分證件第五條考生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 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入場應試, 並將身分證件正本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則准予應試, 必要時得拍照存查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應考證及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 則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 文具用品第六條各科答案卷除製圖或繪圖外, 限用藍色或黑色筆 ( 含鉛筆 ) 書寫, 答案卡限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第七條考生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等文具外, 不得將書籍 紙張或具有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及所有物品, 不得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各式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八條考生應考時僅限攜帶非程式型及非記憶型計算機 ( 限於四則運算 三角函數及對數等基本功能 ),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若系所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答題規範第九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題紙 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 完整, 如有 17

缺漏 污損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第十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試題 答案卷 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再行撿拾 第十一條答案卷 卡除答案外, 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之任何符號及文字,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二條考生應在答案卷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考生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 試場秩序第十三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 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 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 以自誦或暗號告知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 一 )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二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考人員幫助舞弊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 交卷規定第十六條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 一 )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二 )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三分 ( 三 ) 情節重大者, 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七條試題及答案卷 ( 卡 ) 須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十八條考生繳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九條考生之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 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 其他規定第二十條本準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該科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第二十一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試務秩序 考生權益之事項, 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準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

附錄七 逢甲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表 院別學雜費 / 每學期備註 工學院商學院理學院人文社會學院資訊電機學院建設學院金融學院 54,970 元 47,820 元 54,520 元 47,080 元 54,970 元 54,970 元 47,820 元 環境工程與科學學系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及光電學系依工學院收費標準 土地管理學系 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依商學院收費標準 註 本表係 103 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 僅供參考 ),104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19

附錄八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獎助學金概況一覽表 獎助學金類別 鷹揚獎學金 ( 新生入學獎學金 ) 校內 外獎學金 急難救助金 一般助學金 ( 工讀金 ) 弱勢助學金 生活助學金 住宿優惠 補助標準 金額 請參考本校鷹揚獎學金之獎勵標準 ( 本考生須知第 8 頁 ) 獎學金共 60 餘項, 金額 2 仟至 3 萬元不等, 每年計核發約 2 仟萬元 ; 校外獎學金 100 餘項, 最高金額 3 萬元 家庭突遭變故或經濟困頓者, 給予學雜費減免 酌發急難救助金或優先介派工讀給予生活補助金 預定可補助人數 業務諮詢電話 教務處招生組依獎勵條件核 04-24517250 發, 不限名額轉 2182 2,400 名 不限名額 115 元 / 時薪 800 名 符合弱勢補助資格者, 可補助 1 萬 2 仟元至 3 萬 5 仟元不等, 獲補助後得服務學習 80 小時 符合弱勢補助資格者可提出申請, 錄取後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 可補助每月 6 仟元生活助學金 ( 每次至多 6 個月 ) 低收入戶學生, 可申請免費住宿, 每學期得服務學習 30 小時 ; 中低收入戶學生, 可申請優先住宿 不限名額 300 名 低收入戶名額不限, 餘視學校床位而定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04-24517250 轉 2241 20

附錄九 21

附錄十 附錄十一 22

附錄十二 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為辦理本校各項入學招生考試相關試務, 提供系 ( 所 學位學程 ) 考試成績 審查資料 分發及報到等招生資訊服務, 並作為招生相關統計研究分析 錄取新生學籍管理作業及發放獎助學金使用 2. 個人資料蒐集之方式 : 經由本校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或書面資料蒐集, 於考生完成報名作業後, 即同意本校將相關資料及成績予招生考試各項試務 辦理新生報到及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3. 個人資料蒐集之類別 : 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公民身份證號或護照號碼 ) 國籍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 性別 E-mail 學歷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緊急聯絡人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情形 工作資料 婚姻狀況 財力證明 健康狀況等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本校考生個人資料電子檔保存期間, 為自本招生之學年度起算 4 個學年度, 並於期限屆滿後主動銷毀 ; 個人書面資料則於 1 年後主動銷毀 5.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及對象 : 本校所取得個人資料的利用地區為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或經考生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本校各級人員依權責及業務的不同, 設定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 才能接觸考生的個人資料 6. 考生如提供不完整或不確實的個人資料, 將可能影響考生考試 後續審查相關試務及接受考試服務的權益 7. 考生確認填寫的各項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 如需更改, 除招生簡章規定不得更改的欄位外, 其餘欄位可於報名截日前上網修改 8. 考生得依個人資料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考生得以書面 傳真 電話等方式與本校招生委員會聯絡 ( 相關聯絡方式請詳見報名簡章 ), 行使上述之權利 9.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10.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 若考生向本校提出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 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 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 本校得繼續蒐集 處理 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23

附表一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第一聯大學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號碼 104 學測 ( 居留證號碼 ) 准考證號碼 本人獲分發貴校 系 組, 因故放棄入學資格, 特此聲明 電話 此致 大學 錄取生簽名或蓋章 大學教務處蓋章 家長 ( 監護人 ) 簽名或蓋章 日期 104 年 5 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號碼 104 學測 ( 居留證號碼 ) 准考證號碼 本人獲分發貴校 系 組, 因故放棄入學資格, 特此聲明 電話 此致 大學 錄取生簽名或蓋章 大學教務處蓋章 家長 ( 監護人 ) 簽名或蓋章 日期 104 年 5 月日 注意事項 : 1. 獲分發之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父母 ( 或監護人 ) 簽章後, 於 104 年 5 月 14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 否則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2. 逾上述放棄截止日, 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惟一律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另得否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招生, 悉依該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3. 大學於聲明書蓋章後, 將第一聯撕下由本校存查, 第二聯以掛號寄回考生存查 4.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附表二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考生姓名 報考系組別 104 學測准考證號碼 電話 ( ) 複查甄試項目原始得分查覆分數 ( 考生勿填 ) 申請日期 104 年月日考生簽章 複查回覆事項 ( 考生勿填 ) 104 年月日 附 註 1. 成績複查, 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者不得要求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重閱試卷 2. 複查期限 :104 年 4 月 24 日前採 通訊方式 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郵戳為憑 ), 亦可使用傳真複查, 傳真電話 :04-24512908 3. 申請時必須檢附本校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成績單影本, 否則不予受理 4. 本表之考生資料 複查甄試項目及原始得分, 應以正楷逐項填寫清楚, 並請於考生簽名處親筆簽名 5. 本表填妥後, 請隨成績單影本 回郵信封 ( 註明 : 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及貼足回郵郵票 ) 一併裝入信封, 逕寄台中市 40724 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逢甲大學教務處招生組 收, 以憑回覆 6. 逢甲大學為辦理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成績複查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個人申請入學招生成績複查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完成本次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886-4-24517250, 分機 2181~2187,E-mail:admission@fcu.edu.tw

附表三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退費申請表 報考班 ( 組 ) 別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銀行繳款帳號 ( 共 14 碼 ) 繳款方式 ( 請勾選 ) ATM 轉帳 元大銀行各分行臨櫃繳費 跨行匯款 已繳費但未登錄報名資料 退費理由 已繳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 已繳費但因報名資料未寄出 退費帳號 ( 請擇一填寫, 限考生本人帳戶 ) 郵局局號 : ( 含檢號 ) 郵局存簿帳號 : ( 含檢號 ) 銀行代碼 : 銀行名稱 : 銀行分行銀行帳號 : ( 請靠左填寫 ) 聯絡電話 ( 住家 ): ( 行動電話 ): 備註 : 1. 除因已繳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 已繳費但未登錄報名資料或已繳費但因報名資料未寄出者外, 概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2. 退費申請日期限 104 年 4 月 1 日前傳真至 04-24512908 逢甲大學招生組, 俾便辦理退費事宜, 逾期概不受理 3. 本校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再據以辦理退費, 預計 4 月底前轉撥至考生帳戶 4. 逢甲大學為辦理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退費審核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個人申請入學招生退費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通過本次招生考試退費審核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886-4-24517250, 分機 2181~2187,E-mail:admission@f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