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申請關稅貨物稅優待及簡化便民通關措施簡介 前言海關對進口貨物依海關進口稅則課徵關稅, 惟政府為獎勵投資 加速經濟發展 增進國民福祉以及社會福利等種種目的, 在關稅法及相關法令中, 明定許多關稅及貨物稅優待辦法, 諸如救濟物物質 教育用品 廣告品 貨樣等免稅 稅則增註憑用途證明減免稅 生產事業進口機器設備專案免稅 進口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分期繳稅 專案記帳及整套機器設備按統一稅則課稅等等 又海關為簡化工作, 便利商民辦理進口貨物通關, 也採取甚多簡化便民措施, 諸如退款入戶作業 免驗 當天報關當天放行 預行報關 船邊驗放等等 這些關稅優待及通關措施, 都須當事人提出申請始得享受 本局鑒於實務上仍常見有合乎規定要件而因當事人不知申請, 或逾越申請時限而不能享受情事, 殊感可惜 茲為使這些政府頒定的良法美意能夠落實而達成獎勵及簡化便民的預期功能, 特蒐集有關法令, 編成本簡介, 希望業者多加利用, 申請享受各項優待,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進口貨物申請關稅貨物稅優待及簡化便民措施簡介 申請項目 書表 應繳附證件 費用 申請程序 辦理期限審核標準 壹 關稅優待一 免稅 : ( 一 ) 依關稅法免稅 1. 依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下列進口貨物免稅 : (1) 救濟物資申請書 ( 由申請人依規定格式備具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請內政部核轉財政部核辦 ) (2) 教育研究用品 1. 進口教育用品免稅申請書 2. 進口教育用品明細表 經財政部簽發之 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核轉通知書 ( 以下簡稱 通知書 ) 1. 中央三級 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2. 前款規定以外之各級公私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 應分別報請中央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 1 檢附 通知審核 通知書 書 填報進與進口報單是口報單 否相 1. 檢附 進口 1. 審核所附書教育用品免表及證件是否稅申請書 齊全 及 進口教 2. 依 教育研究育用品明細用品進口免稅表 辦法 規定辦 2. 填報進口理 報單
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轉進口地海 關申請 (3) 中華民國漁船 我國駐當地使領館 檢附證明文 1. 數量先經財 在海外捕獲之水 或代表機構核明數 件填報進口 政部會商農業 產品 量出具之證明文 報單 主管機關同意 件 並經行政院農 後核定或當地 業委員會漁業署核 漁業主管機 發我國漁船捕獲證 關 明 2. 審核證明文 件與進口報單 是否相 (4) 經撈獲沉沒之 1. 交通部主管機關 檢附證明文 船舶 船空器及器 核准打撈證明文 件填報進口 與進口報單是 材 ( 關稅法第 49 件 報單 否相 條第 11 款, 施行 2. 國籍證書 細則第 32 條 ) (5) 經營貿易屆滿 1. 經交通部核准解 檢附證明文 二年之中華民國 體並有航運紀錄之 件填報進口 與進口報單是 船舶因逾齡或其 有關文件 報單 否相 他原因核准解體 2. 國籍證書 者 ( 關稅法第 49 條第 12 款, 施行 細則第 33 條 ) 2. 依關法第 50 條規定,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關稅 (1) 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 因損失 變質 損壞致價值, 於進口時, 向海關聲明者 (2) 起卸以後, 驗放以前因天災 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價值者 1. 損失 變質或損壞貨物直接卸存海關聯鎖倉棧 2. 貨棧管理人應立即繕具損失 變質或損壞貨物清單送運輸工具管理貨物人員副署後由海關駐庫人員簽署署後由海關駐庫人員簽署 2
(3) 海關查驗時業 已破漏 損壞或腐 爛致價值, 非因 倉庫管理人員或 貨物關係人保管 不慎所致者 (4) 於海關放行 前, 納稅義務人申 請退運出口經海 關核准者 (5) 於海關驗放 前, 因貨物之性質 自然短少, 其短少 部分經海關查明 屬實情者 3. 依關稅法第 51 進口貨物賠 1. 公證報告 1. 貨物進口 1. 審核所附書 條規定, 由國外廠償 調換或 2. 原訂合約 之翌日起一 表及證件是否 商賠償或調換補 短裝補運進 3. 國外廠商同意掉 個月內向原 齊全 運口之貨物免徵 口免稅申請 換賠償或證明文件 進口地海關 2. 依下列有關 關稅 書 4. 試車日期證明 ( 機 送達申請 規定辦理 :(1) 器設備 ) 書 關稅法第 51 條 2. 檢附有關 (2) 關稅法施 證件 行細則第 41 3. 機器設備 42 43 條規定 得於安裝就 辦理 緒試運轉翌 日起三個月 內提出申請 4. 依關稅法第 52 申請書 1. 貨物進口 1. 審核所附書 條規定, 應徵關稅 時, 應將品 表及證明是否 之貨樣 科學研究 名 牌名 與進口報單相 用品 試驗用品 規格及數量 展覽物品 遊藝團 詳列進口報 2. 審核出口報 體服裝 道具 攝 單並附申請 單所列是否與 製電影電視之攝 書及證件 原進口報單相 影製片器材 安裝 2. 繳納稅款 修理機器必需之 保證金 儀器 工具 盛裝 3. 應於進口 貨物用之容器 進 之翌日起 6 3
口整修 保養之成 個月內復運 品及其他經財政 出口, 其依 部核定之物品, 在 限出口者, 進口之翌日起 6 個 退還保證 月內或財政部核 金 定之日期前, 原貨 復運出口者, 免徵 關稅 5. 依關稅法第 53 出口報關 審核進 出口 條規定貨樣 科學 時, 應在出 報單是否相 研究品 工程機 口報單上詳 械 攝製電影 電 列品名 牌 視人員攜帶之攝 名 規格及 影製片器材 安裝 數量, 並聲 修理機器必需之 明在規定期 儀器 工具 展覽 限內原貨復 物品 藝術品 盛 運進口 : 進 裝貨物用之容 口報關時, 器 遊藝團體服 應在進口報 裝 道具, 政府機 單上詳列品 關寄往國外之電 名 牌名 影片與錄影帶及 規格及數 其他經財政部核 量, 並敘明 定之類似物品, 在 原出口口 出口之翌日起一 岸 日期 年或於財政部核 運輸工具名 定之日期前原貨 稱 出口報 復運進口者, 免徵 單號碼 關稅 6. 依關稅法第 56 申請書 應在出口日 審核有關書表 條規定進口供加 之翌日起 6 及證明文件是 工外銷之原料, 於 個月內檢附 否相 該原料進口放行 有關出口證 之翌日起一年 件申請 內, 經財政部核准 復運出口者免稅 前項復運出口之 原料, 其免稅手續 應在出口日之翌 4
日起 6 個月內申請 辦理 7. 依關稅法第 57 申請書 1. 於國貨復 1. 審核進 出口 條規定外銷品在 進口報單上 報單是否相 出口放行之翌日 報明原出口 起 3 年內, 因故退 日期 船名 2. 繳納保證金 貨申請復運進口 及原出口報 者, 免徵成品關 單號碼 稅 但出口時已退 2. 檢附與客 還之原料關稅, 應 戶往來文 仍按原稅額補徵 件 前項復運進口之 外銷品, 經提供擔 保, 於進口之翌日 起 6 個月內整修或 保養完畢並復運 出口者, 免予補徵 已退還之原料關 稅 但因天災 事 變或不可抗力之 事由致法如期 復運出口者, 其復 運出口期限不得 超過 1 年 ( 二 ) 依海關進口稅 則增註免稅 : 1. 改良品種或生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用之動物 ( 海關 核明屬實函轉財政 進口稅則第 1 章增 部認可之證明文 註 1) 件 2. 配種用家禽 ( 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關進口稅則第 1 章 證明文件 增註 2) 3. 供烤鰻用之醬油 經濟部工業局證明 ( 海關進口稅則 文件 第 21 章增註 1) 5
4. 專供製造血液代 行政院衛生署證明 用品 血液增量劑 屬實並經經濟部證 及洗腎用清洗液 明國內尚未製造之 之藥品 ( 海關進 證明文件 口稅則第 29 章增 註 4) 5. 供自製合成染 料 顏料及其中間 體用之化學產品 ( 國內尚未生 產 )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29 章增註 3) 6. 符合工廠管理規 定之製造業輸入 以化學反應製造 塑膠 人纖 橡膠 及石化中間產品 所需之主原料化 學品, 國內未生產 或供應不足者, 經 經濟部證明者免 稅, 副料國內尚未 生產者, 經經濟部 證明者免稅 ( 海 關進口稅則第 29 章增註 6) 7. 藥廠輸入以發酵 方法製造原料藥 及其中間體所需 歸屬於第 11 章 17 章或第 35 章之 原料, 或合成藥廠 輸入歸屬第 29 章 第 28 章或第 38 章各稅則之所 有化學品, 供自製 合成動物用藥及 輔助飼料藥用, 經 6
經濟部證明國內 尚產製者免 稅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29 章增註 1) 8. 輸入歸屬第 29 章 第 34 章或第 38 章專供氟氯碳 化物 三氯乙烷 四氯化碳 海龍替 代用途使用之化 學品經經濟部證 明國內產製者 免稅 ( 海關進口 稅則第 29 章增註 8) 9. 衛生主管機關輸 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限衛生主管機 入之避孕藥劑或 關自行 避孕器材, 免費供 應使用者免稅 ( 海 關進口稅則第 30 章增註 2) 10. 供製造農藥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環境衛生用藥之 或環境保護署證明 原料 ( 以確為國內 文件 生產不足供應或 其他產品品質未 符規定或國內 生產者為限 ( 海 關進口稅則第 38 章增註 2) 11. 偏光性板片製 造廠商輸入第 39 章或第 29 章專供 製造偏光性板片 之原料, 經經濟部 證明屬實者, 免 7
稅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39 章增註 2) 12. 探勘及開掘油 經濟部核明屬實函 ( 氣 ) 井用器材 ( 海 轉財政部認可之證 關進口稅則第 84 明文件 章增註 1) 13. 防制空氣汙 經濟部或行政院農 染 防治水汙染 業委員會漁業署或 防制噪音 防制振 環境保護署用途證 動 監測環境及清 明文件 理廢棄物之機器 設備 ( 零 配件在 內 )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84 章增註 3 海關進口稅則 第 85 章增註 4 海 關進口稅則第 90 章增註 1) 14. 專供盲人用之 內政部證明文件 物品 ( 限經政府立 案之盲人救濟機 構進口 ) ( 海關進 口稅則第 84 章增 註 5) 15. 船用引擎製造 經濟部確供製造船 工廠輸入船用引 用引擎之證明文 擎之零件附件 件 ( 海關進口稅則 第 84 章增註 8) 16. 使用於維護礦 經濟部核明屬實函 場安全設備或器 轉財政部認可之證 材 ( 海關進口稅 明文件 則第 85 章增註 1) 17. 救火車及救火 內政部確供製造消 雲梯車用之零件 防車用證明文件 8
附件及附件 ( 車輛 底盤不論是否裝 有引擎及駕駛台 均在內 ) ( 海關進 口稅則第 87 章增 註 3) 18. 灑水車 道路清 經濟部國內尚未製 潔車 清溝車 清 造證明文件 溝吸泥車 掃街 車 沙灘清潔車 垃圾車 水肥車, 及其供製造用之 零 附件 ( 貨物 稅條例第 12 條第 3 項 ) 19. 確不供行駛 用, 而僅供新車種 之開發設計 功能 系統分析 測試, 或為安全性能 節 約能源 防治污染 等之改進及零組 件開發設計等之 用機動車輛 ( 包括 整輛份零組件 ) ( 海關進口稅則 第 87 章增註 6) 20. 修造船廠修造 經濟部證明屬實函 船艇所需進口用 轉財政部認可之證 於船艇本身之器 明文件 材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89 章增註 1) 21. 航業修護其國 經交通部核屬需要 際航線船隻, 所需 並函轉財政部認可 與申報是否相 進口提撥船長具 之證明文件 領上船, 用於修護 船隻本身之器 9
材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89 章增註 2) 22. 航業修護國際 經交通部核明屬實 1. 審核證明文 航線船隻, 在國內 函轉財政部認可之 件與申報是否 採購已稅進口器 證明文件 相 材, 或已進口供製 2. 審核是否已 造該項器材主要 逾海關放行之 原料 ( 海關進口 日期起 2 年期 稅則第 89 章增註 限 3) 23. 修造船廠商在 經經濟部核明屬實 1. 審核證明文 國內購用已稅進 函轉財政部認可之 件與申報是否 口器材修造船 證明文件 相 隻, 及該廠商自行 2. 審核是否已 產製或價購國內 逾海關放行之 其他廠商製之器 日期起 3 年期 材所用主要原料 限 如屬已稅進口原 料免稅 ( 海關進 口稅則第 89 章增 註 4) 24. 漁民或漁業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司所需進口用於 證明文件 與申報是否相 修造漁船 漁具 漁業資材 ( 海關 進口稅則第 89 章 增註 5) 25. 符合工廠管理 經濟部核准文件 規定之製造業及 與申報是否相 技術服務業為開 發新產品 改良品 質 提高生產力 節約能約 促進廢 物利用或改進製 造方法, 輸入之機 器或儀器設備, 國 內尚未製造者 租 10
賃公司輸入符合 上述規定之機器 或儀器設備, 以資 本租賃方式供給 合於規定之事業 使用者, 亦得免 稅, 其免稅手續應 由租賃公司會同 其所供給之事業 共同辦理 ( 海關 進口稅則第 84 章 增註 13 第 90 章 增註 3) 26. 為和平用途, 輸 提出原產國執照並 入原子能研究 發 經行政院原子能委 與申報是否相 展 生產 保防 員會證明用途屬實 防護 廢料營運設 安全慮文件 備及原子能發電 相關設備, 國內尚 產製者 ( 海關 進口稅則第 84 章 增註 10) 27. 符合牧場登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規定之畜牧業輸 證明用途屬實文件 與申報是否相 入整套自動化畜 牧用機 ( 儀 ) 器設 備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84 章增註 11) 28. 供救護或捐血 行政院衛生署證明 用車 ( 海關進口 文件 與申報是否相 稅則第 87 章增註 9) 29. 殘障用特製機 殘障手冊 1. 審核證明文 動車輛及機器腳 件與申報是否 踏車 ( 汽缸容量 相 150 立方公分以 2. 每位殘障者 11
下 ),1 人以 1 部為 以一部為限 限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87 章增註 10) 30. 修造船空器進 主管機關核明屬實 口用於航空器本 函轉財政部認可之 與申報是否相 身之器材 ( 電器設 證明文件 備在內 ) 及專供服 務 維護或修造航 空器用之地面裝 備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88 章增註 1) 31. 農業機械製造 工廠, 輸入製造農 業及園藝用土壤 否相 整理及耕作機 器, 收穫 打穀 選別及乾燥之機 器 種子穀粒或豆 類植物之清淨機 等之零件 附件, 暨輸入製造上述 零件 附件及配件 之材料 ( 製造引擎 材料在內 ), 經濟部 證明用途屬實者 免稅 ( 海關進口 稅則第 84 章增註 4) 32. 確供作防治之 1. 行政院環境保護 噪音測定車 空氣 署證明文件 污染防治監測車 2. 經濟部證明文 否相 等車輛, 國內尚未 件 製造者 ( 海關進 口稅則第 87 章增 註 8) 33. 確供農業用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2
引車免稅 ( 海關 證明文件 進口稅則第 87 章 否相 增註 1) 34. 農業機械製造 工廠輸入製造裝 置農具用曳引車 否相 之零件 附件及配 件 ( 引擎在內 ) 及製 造上述零件 附件 及配件之材料 ( 製 造引擎材料在內 ) 免稅 ( 海關進口 稅則第 87 章增註 4) 35. 公司組織且符 合電業法規定之 發電業, 輸入之機 否相 器或儀器設備, 國 內尚未製造者 租 賃公司符合上述 規定之機器或儀 器設備, 以資本租 賃方式供給合於 規定之事業使用 者, 亦得免稅, 其 免稅手續應由租 賃公司會同其所 供給之事業共同 辦理 ( 海關進口 稅則第 84 章增註 12) 36. 經行政院新聞 行政院新聞局 國 局核准或許可設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之電影事業或 證明屬實文件 否相 廣播電視節目供 應事業及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核 准或許可設立之 13
廣播電視事業, 輸 入影視媒體專用 器材設備, 暨影視 媒體專用特種車 輛 ( 海關進口稅 則第 85 章增註 6) 37. 機坪接駁車, 確 交通部證明文件 供機場內輸運旅 客且不請領車輛 否相 牌照者 ( 海關進 口稅則第 87 章增 註 11) 38. 符合工廠管理 規定之製造業輸 入專供生產平面 否相 顯示面版或積體 電路封裝用之玻 璃板片, 經經濟部 證明國內產製 者免稅 ( 海關進 口稅則第 70 章增 註 1) 39. 輪胎製造工廠 輸入歸屬本章供 產製汽車輪胎用 否相 之鋼鐵製絞股 線 索 纜, 或輸 送帶 傳動帶製造 工廠輸入歸屬本 章供產製橡膠輸 送帶 傳動帶用之 鋼鐵線製織物, 經 經濟部證明國內 產製者免稅 ( 海關進口稅則 第 73 章增註 1) 40. 冷暖氣機製造 14
廠輸入稅則第 7411.10.00 之精煉 否相 銅管, 供產製冷暖 氣機用, 經經濟部 證明國內產製 者免稅 ( 海關進 口稅則第 74 章增 註 1) 41. 冷暖氣機製造 廠輸入稅則第 7604.10.20 號之鋁 否相 型材 第 7606.92.20 號之鋁 合金扁條 第 7607.11.90 號之鋁 箔 第 7608.10.10 號之鋁管及第 7608.20.10 號之鋁 合金管, 供製冷暖 氣機用, 經經濟部 證明國內產製 者免稅 ( 海關進 口稅則第 76 章增 註 2) 42. 預塗式感光平 板製造廠輸入稅 則第 7606 節之鋁 否相 板 片 扁條及第 7607 節之鋁箔, 供 產製預塗式感光 平板, 經經濟部證 明屬實者免稅 ( 海關進口稅則 第 76 章增註 3) 43. 經政府立案之 申請書 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寺廟 教堂及其他 宗教團體, 輸入歸 否相 第 83 章, 第 44 15
章 第 69 章或第 92 章專供瞻仰謨 拜 祭祀 陳列 展示之佛像 神 像 禮器 樂器 法器 經典 雕 刻 繪畫及其他之 物品, 經主管機關 證明用途屬實者 免稅 ( 海關進口 稅則第 83 章增註 1) ( 三 ) 其他法律規定 免稅 1. 依獎勵民間參與 申請書 1. 民間機構參與交 1. 檢具有關 1. 審核所附書 交通建設條例第 通建設進口貨物申 文件向交通 表及證件是否 30 條第 1 項規 請免徵關稅案件審 部申請核 齊全 定, 本條例所獎勵 核證明表 備 2. 依 民間機構 之民間機構, 進口 2. 國內尚未製造供 2. 檢具交通 參與交通建設 供其興建交通建 應證明文件 部核備函等 進口貨物免徵 設使用之營建機 有關文件向 及分期繳納關 器 設備 施工用 交通主管機 稅辦法 第 5 特殊運輸工具 訓 關申請核發 6 條規定辦理 練器材及其所需 民間機構興 之零組件, 經交通 建交通建設 部證明屬實, 並經 進口貨物免 經濟部證明在國 徵關稅案件 內尚未製造供應 審核證明表 者, 免徵進口關稅 及 3. 向經濟部 申請核發國 內尚未製造 供應證明文 件 4. 填報進口 報單 2. 依促進民間參與 申請書 1. 民間機構或其直 1. 繕具上開 1. 審核所附書 公共建設法第 38 接承包商參與重大 甲丙兩表向 表及證件是否 條第 1 項規定, 民 公共建設進口貨物 主辦機關提 齊全 16
間機構及其直接 申請免徵關稅案件 出申請 2. 依 民間機構 承包商進口供其 審核證明表 ( 甲表 ) 2. 主辦機關 參與重大公共 興建重大公共建 2. 民間機構或其直 證明屬實 建設進口貨物 設使用之營建機 接承包商參與重大 後, 函轉中 免徵及分期繳 器 設備 施工用 公共建設整批或分 央目的事業 納關稅辦法 特殊運輸工具 訓 批進口貨物申請免 主管機關核 第 3 4 條規定 練器材及其所需 徵或分期繳納關稅 備 辦理 之零組件, 經主辦 清表 ( 丙表 ) 3. 中央目的 機關證明屬實, 並 3. 國內尚未製造 事業主管機 經經濟部證明在 供應證明文件 關核予核備 國內尚未製造供 時, 函復主 應者, 免徵進口關 辦機關外, 稅 並應以副本 連同有關表 格分送申請 人及進口地 地海關辦理 免徵關稅 4. 向經濟部 申請核發國 內尚未製造 供應證明文 件 5. 填報進口 報單 二 減稅 ( 一 ) 整套機器及 1. 機器設備型錄及 1. 應於該項 1. 審核所附書 其在產製物品過 其設計藍圖 機器設備進 表及證明文件 程中直接用於該 2. 機器設備產製之 口放行前或 是否齊全 項機器之必須設 物品名稱及其生產 第一批進口 2. 依關稅法第 備, 因體積過大或 能量等有關說明文 放行前提出 19 條及同法施 其他原因須拆散 件 申請 行細則第 25 分裝報運運進口 3. 合約書 2. 檢附有關 26 條規定辦 者 ( 關稅法第 40 4. 進口機器設備 證明文件 理 條, 施行細則第 表 25 26 條 ) 5. 輸入許可證影 本 ( 進口簽審規定 需輸入許可證者應 檢附, 否則可免 附 ) 17
( 二 ) 運往國外修 申請書 合約書 1. 應於出口 1. 審核所附文 理 裝配或加工之 或進口時, 件及進出口報 貨物, 復運進口 於報單上詳 單是否相 時, 依下列規定, 列品名 數 2. 依關稅法第 核估免稅價格 量及規格 16 條及同法施 1. 修理 裝配之貨 等, 並聲明 行細則第 20 條 物以其修理 裝配 係運往國外 規定辦理 所需費用, 作為計 修理 裝配 算根據 或加工 2. 加工貨物以該貨 2. 檢附合約 復運進口時之完 書 稅價格與原貨出 口時同樣或類似 貨物進口之完稅 價格之差額, 作為 計算根據 ( 關稅 法第 37 條 ) ( 三 ) 進口貨物係 1. 合約書 1. 填寫申請 1. 審核所附書 租賃或負擔使用 2. 基於專利權不能 書 表及證明文件 費而所有權未經 轉讓者, 檢附出口 2. 檢附有關 是否齊全 轉讓者, 其完稅價 國政府主管專利業 文件 2. 依關稅法第 格根據租賃費或 務機關簽發之專利 38 條及同法施 使用費加計運費 證書或證明文件副 行細則第 21 及保險費估定 本 22 23 24 條 之 ( 關稅法第 38 3. 基於製造上之秘 規定辦理 條 ) 密不能轉讓者, 檢 附該項貨物在功效 上特點之詳細說明 書或有關文件 4. 經專案核准者檢 附財政部專案核准 文件 ( 四 ) 依海關進口稅 則增註規定減徵 申請書 1.. 供發電用柴油 文件是否與申 及燃料油, 按 2.5% 報相 課徵 ( 海關進口 稅則第 27 章增註 1) 2. 輸入供化學反應 18
合成製造化學產 品之工業酒精按 文件是否與申 3% 課徵 ( 海關進 報相 口稅則第 22 章增 註 1) 3. 積體電路引線架 製造廠輸入稅則 文件是否與申 第 7409 節之精煉 報相 銅及銅合金板 片 及扁條 經經濟部 證明供產製積體 電路引線架用且 國內產製者免 稅 ( 海關進口稅則 第 74 章增註 2) 4. 機械製造工廠輸 入專供堆高機或 文件是否與申 跨載機用引擎按 報相 2.5% 課稅 ( 海關 進口稅則第 84 章 增註 6) 5. 農業機械製造工 廠自行進口之農 文件是否與申 地搬運車用零 附 報相 件按 2.5% 課徵 ( 海 關進口稅則第 87 章增註 7) 三 分期繳稅 ( 一 ) 依獎勵民間參 申請書 1. 民間機構參與交 1. 檢具有關 1. 審核所附書 與交通建設條例 通建設進口貨物申 文件向交通 表及證明文件 第 30 條規定 請分期繳納稅案件 部申請核 是否齊全 1. 該法條例第 2 項 審核證明表 備 2. 依 民間參與 規定 : 本條例所獎 2. 稅款擔保 2. 檢具有關 交通建設進口 勵之民間機構, 進 文件向交通 貨物免徵及分 口供其經營交通 部主管機關 期繳納關稅辦 建設使用之營運 申請核發民 法 第 10 條 機器 設備 訓練 間機構參與 第 11 條及第 12 19
器材 電聯車 高 交通建設進 條規定辦理 速鐵路車輛及其 口貨物申請 所需之零組件, 經 分期繳納關 交通部證明屬 稅案件審核 實, 其進口關稅得 證明表 提供適當擔保, 於 3. 填報進口 開始營運之日 報單 起, 一年後分期繳 納 2. 同法條第 3 項規 定, 本條例所獎勵 之民間機構, 進口 第 1 項規定之器 材, 如係國內已製 造供應者, 經交通 部證明屬實, 其進 口關稅得提供適 當擔保, 於完工之 日起, 一年後分期 繳納 ( 二 ) 依促進民間參 申請書 1. 民間機構參與重 1. 繕具上開 1. 審核所附書 與公共建設法第 大公共建設進口貨 乙丙兩表向 表及證件是否 38 條第 2 第 3 項 物申請分期繳納關 主辦機關提 齊全 規定 : 稅案件審核證明表 出申請 2. 依 民間參與 1. 第 2 項規定 : 民 ( 乙表 ) 2. 主辦機關 重大公共建設 間機構進口供其 2. 民間機構或直接 證明屬實 進口貨物免徵 經營重大公共建 承包商參與重大公 後, 函轉中 及分期繳納關 設使用之營運機 共建設整批或分批 央目的事業 稅辦法 第 3 器 設備 訓練器 進口貨物申請免徵 主管機關核 條 第 9 條規 材及其所需之零 或分期繳納關稅清 備 定辦理 組件, 經主辦機關 表 ( 丙表 ) 3. 中央目的 證明屬實, 其進口 3. 稅款擔保 事業主管機 關稅得提供適當 關准予核備 擔保, 於開始營運 時, 函復主 之日起, 一年後分 辦機關外, 期繳納 並應以副本 2. 第 3 項規定民間 連同上開兩 機構進口第 1 項規 表分送申請 定之器材, 如係國 人及進口地 20
內已製造供應 地海關辦理 者, 經主辦機關證 分期繳納關 明屬實, 其進口關 稅 稅得提供適當擔 4. 填報進口 保, 於完工之日 報單 起, 一年後分期繳 納 貳 貨物稅優待 一 依貨物稅條例 有關主管機關證明 第 12 條供研究發 用途之文件 展用之進口車 進口 輛 附有特殊裝置 專供公共安全及 公共安全衛生目 的使用之特種車 輛, 郵政供郵件運 送之車輛 裝有農 業工具之牽引 車 符合政府規定 之農地搬運車以 及不行駛公共道 路之各種工程車 免稅 二 以冷暖氣機之 工業主管機關或當 檢附有關文 主機裝置於冷 地稅捐機關證明並 件報運進口 凍 冷藏設備者免 非屬冷暖氣機用專 稅 供冷藏 冷凍用之 文件 參 簡化便民通關 措施 : 一 查驗區驗放 1. 報關必備文件如 1. 在報單之 審核所附書表 貨櫃場驗放及倉 發票 輸入許可 申請查驗方 及證件是否齊 庫驗放之核定 證 裝箱單等 式欄填入 全 ( 一 ) 在貨櫃集中查 2. 如屬應繳驗合格 ( 傳輸 ) 代碼 驗區或經專案核 證或檢疫證者, 應 6 准得予在貨櫃場 預先申請 2. 在報單左 21
查驗之整裝貨櫃除 2. 項除外之貨品, 一律准申請 查驗區或貨櫃場驗放 ( 二 ) 除免驗 船邊驗放貨物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對於任何廠商進口貨物如非屬經查驗法分估者, 原則上均准 倉庫驗放 或 集中查驗區驗放, 惟下列貨物, 不得辦理倉庫驗放 : 1. 海關已接獲通報或密報 2. 高風險群廠商, 但生鮮貨品 冷凍 ( 藏 ) 蔬果 大宗物資等貨品除外 3. 調換或賠償補運進口貨物 4. 運往國外修理 裝配或加工之復運進口貨物 5. 有短 溢裝或短 溢卸案件 6. 貨名 品質 規格未詳實申報, 須待化驗鑑定始能確定其品質 等級或成分之貨物 7. 小汽車 8. 雜貨櫃報單及大蒜 香菇 花生 稻米等敏感性農產品貨物 9. 廢料及金屬渣 3. 如需繳驗型錄者, 亦事先準備 22 上角加貼 申請倉庫驗放 申請查驗區 ( 或貨櫃場 ) 驗放 之標籤
10. 舊機械 11. 國貨復運進口 者 12. 東南亞地區進 口之櫃裝石材 磁 磚 家具 成衣及 鞋類 13. 經審核報單資 料與報關文件不 符者 14. 其他經海關認 有先行查驗之必 要者 二 申請免驗 申請書 1. 報關必備文件如 1. 檢附有關 審核有關文件 下列進口貨物得 發票 輸入許可 文件報運進 申請免驗 : 證 裝箱單等 口 ( 一 ) 凡包裝相同, 2. 如屬應繳驗合格 2. 在報單填 重量劃一或散裝 證或檢疫證者仍應 報申請免 進口之大宗貨 繳驗該項文件 驗 物, 或笨重之機器 3. 如需繳驗型錄或 及器材, 經審核其 說明書者, 仍應繳 提裝單 裝箱單 驗 發票等證件認為 異狀者 ( 二 ) 軍政機關購運 進口之器材物品 ( 三 ) 公營事業購運 之進口器材 ( 四 ) 國內公私立大 學進口貨物 ( 五 ) 私人饋贈之進 口貨品, 郵包數量 零星者 ( 六 ) 靈柩或骨灰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檢疫放行通知書 ( 七 ) 其他經海關核 准廠商之進口貨 物 三 申請船邊驗放申請書 報關證件如發票 完稅價 應在日間上 審核報關文件 23
申請船邊驗放項目如下 : 鮮貨 易腐物品 活動物 植物 有時間性之新聞及資料 危險品 放射性元素 骨灰 屍體 大宗及散裝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 輸入許可證 裝箱格大於 班時間內向 單 其他如檢疫 美金 海關驗貨單 證 合格證 型錄 5,000 位提出申 等必要時仍應檢附 元應繳納特別 請, 如需於夜間或例假 驗貨費 日查驗, 並 新台幣 應提供必需 1,300 之燈光照明 元, 小 設備 工人 於美金 及交通工具 5,000 元特別 驗貨費 新台幣 650 元 四 電匯劃撥退還申請書 存摺正本或存摺封 填具申請書 收到申請書及 押 ( 稅 ) 款 面影本 ( 加蓋公司 及上開附件 存摺正 ( 影本 ) 及負責人章戳 ) 個 以郵寄方式 後審核申請書 人帳戶請檢附身分 或親自至本 內金融機構名 證明文件影本 ( 須 關業務一組 稱 ( 全銜 ) 總 簽章 ), 視同正本 業務二課專 行 分行代 註 : 納稅義務人 案股押金櫃 號 存款帳 貨物輸出人為個人 ( 海運 ) 或本 號 戶名 ( 公司 者, 使得使用個人 關高雄機場 行號或個人 ) 帳戶 分關 ( 空運 ) 公司統一編號 辦理 後鍵入電腦完 成電匯劃撥退 押申辦手續 五 退押款項劃撥電匯劃撥退 1. 在臺灣銀 款項入戶者, 入戶 : 本關為加強還押 ( 稅 ) 款 行開立存款 三天內應可存 服務商民, 便利領繳納申請書 帳戶 ( 高雄 帳, 如逾一週 取款項, 節省商民 地區限在台 仍未收到者, 往來本關人力 時 灣銀行高雄 可電洽本關密 間及費用, 對於退 分行, 其他 書室出納股查 還押金款項特洽 縣市則為台 詢 ( 電話 : 商臺灣銀行高雄 灣銀行各地 562-8162) 分行辦理電匯劃 分行, 存款 撥入戶作業, 凡由 種類則限 本關關本部辦理 制 ) 24
之退押款 ( 包括關本部 小港分關 旗津分關 業務二組所收之押金 ) 均可申請電匯劃撥入戶 2. 將 存款行名 帳號 戶名 ( 應與本關退還或撥付款項相同 ) 等通知本關秘書室 3. 接獲本關退還款項通知時, 應在通知書加蓋公司或機關印信及公司或機關負責人章, 連同原繳收據前來本關秘書室或以掛號郵寄辦理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