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額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委任薦任簡任俸點教育 警察人員第一職等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第五職等第六職等第七職等第八職等第九職等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薪 ( 俸 ) 額 四 51,480 三 51,480 51, 五 50,835 三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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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人事費 - 薪給壹 法令依據 一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分本俸 ( 年功俸 ) 及加給, 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 者, 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 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 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二 行政院訂頒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行政院 94.1.24 院授人給字第 09400001001 號函 ) ( 一 ) 政務人員給與 職 務 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 單位 : 新台幣元 月支數額 月俸公費合計 行政 司法 考詴 監察四院院長行政 司法 考詴 監察四院副院長 92,480 221,600 314,080 92,480 115,600 208,080 各部部長及其相當職務 92,480 92,480 184,960 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職務之人員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職務之人員 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待遇支給 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年功俸三級人員待遇支給 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人員待遇支給 註 :1. 表列除院長公費係按法定給與 110.8 倍計算外, 其餘月俸 公費係 按法定給與 115.6 倍計算 2. 本表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二 ) 薪俸部份 1

公務人員俸額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委任薦任簡任俸點教育 警察人員第一職等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第五職等第六職等第七職等第八職等第九職等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薪 ( 俸 ) 額 四 51,480 三 51,480 51,480 800 770 五 50,835 三 50,835 二 50,835 790 740 五 50,190 四 50,190 二 50,190 一 50,190 780 710 四 48,250 三 48,250 一 48,250 三 48,250 750 680 三 46,960 二 46,960 五 46,960 二 46,960 730 650 七 45,665 二 45,665 一 45,665 四 45,665 一 45,665 710 625 六 44,375 一 44,375 五 44,375 三 44,375 690 600 五 43,080 五 43,080 四 43,080 二 43,080 670 575 四 41,790 四 41,790 三 41,790 一 41,790 650 550 六 40,500 三 40,500 三 40,500 二 40,500 630 525 五 39,205 二 39,205 二 39,205 一 39,205 610 500 六 37,915 四 37,915 一 37,915 一 37,915 590 475 五 35,330 三 35,330 五 35,330 550 450 六 34,360 四 34,360 二 34,360 四 34,360 535 430 十 33,390 五 33,390 三 33,390 一 33,390 三 33,390 520 410 九 32,425 四 32,425 二 32,425 五 32,425 二 32,425 505 390 八 31,455 三 31,455 一 31,455 四 31,455 一 31,455 490 370 七 30,485 二 30,485 五 30,485 三 30,485 475 350 六 29,515 一 29,515 四 29,515 二 29,515 460 330 八 28,545 五 28,545 五 28,545 三 28,545 一 28,545 445 310 七 27,580 四 27,580 四 27,580 二 27,580 430 290 八 26,610 六 26,610 三 26,610 三 26,610 一 26,610 415 275 七 25,640 五 25,640 二 25,640 二 25,640 400 260 六 24,670 四 24,670 一 24,670 一 24,670 385 245 五 23,700 三 23,700 五 23,700 370 230 四 23,055 二 23,055 四 23,055 360 220 三 22,410 一 22,410 三 22,410 350 210 二 21,765 五 21,765 二 21,765 340 200 六 21,120 一 21,120 四 21,120 一 21,120 330 190 五 20,470 五 20,470 三 20,470 320 180 四 19,825 四 19,825 二 19,825 310 170 三 19,180 三 19,180 一 19,180 300 160 二 18,535 二 18,535 290 150 六 17,890 一 17,890 一 17,890 280 140 五 17,240 五 17,240 270 130 四 16,595 四 16,595 260 120 三 15,950 三 15,950 250 110 二 15,305 二 15,305 240 100 一 14,660 一 14,660 230 90 七 14,010 220 六 13,555 210 五 13,100 200 四 12,645 190 三 12,190 180 二 11,735 170 一 11,280 160 1. 各職等粗線以下為本俸, 粗線以上為年功俸 2. 本表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職員薪給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委 任 薦 任 簡 任 第一職等 第二職等 第三職等 第四職等 第五職等 第六職等 第七職等 第八職等 第九職等 第十職等 第十一職等 第十二職等 第十三職等 第十四職等 四 97,155 三 97,155 97,155 五 93,740 三 93,740 二 93,740 五 92,765 四 92,765 二 92,765 一 92,765 四 90,455 三 90,455 一 90,455 三 90,455 三 88,595 二 88,595 五 88,595 二 88,595 七 86,845 二 86,845 一 86,845 四 86,845 一 86,845 六 84,025 一 84,025 五 84,025 三 84,025 五 82,280 五 82,280 四 82,280 二 82,280 四 79,670 四 79,670 三 79,670 一 79,670 六 76,265 三 76,265 三 76,265 二 76,265 五 74,080 二 74,080 二 74,080 一 74,080 六 71,340 四 71,340 一 71,340 一 71,340 五 63,885 三 63,885 五 63,885 六 62,475 四 62,475 二 62,475 四 62,475 十 61,085 五 61,085 三 61,085 一 61,085 三 61,085 九 59,430 四 59,430 二 59,430 五 59,430 二 59,430 八 58,030 三 58,030 一 58,030 四 58,030 一 58,030 七 56,105 二 56,105 五 56,105 三 56,105 六 54,225 一 54,225 四 54,225 二 54,225 八 52,835 五 52,835 五 52,835 三 52,835 一 52,835 七 50,430 四 50,430 四 50,430 二 50,430 八 48,770 六 48,770 三 48,770 三 48,770 一 48,770 七 46,995 五 46,995 二 46,995 二 46,995 六 45,530 四 45,530 一 45,530 一 45,530 五 42,430 三 42,430 五 42,430 四 41,570 二 41,570 四 41,570 三 40,760 一 40,760 三 40,760 二 40,115 五 40,115 二 40,115 六 39,470 一 39,470 四 39,470 一 39,470 五 38,000 五 38,000 三 38,000 四 37,355 四 37,355 二 37,355 三 36,710 三 36,710 一 36,710 二 35,845 二 35,845 六 35,200 一 35,200 一 35,200 五 34,490 五 34,490 四 33,845 四 33,845 三 33,200 三 33,200 二 32,555 二 32,555 一 31,910 一 31,910 七 31,200 六 30,745 五 30,290 四 29,835 三 29,380 二 28,925 一 28,470 說明 : 一 適用對象 : 財政部國際資金室 財稅資料中心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國際合作處 工業局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際貿易局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前台灣省政府資訊中心 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高雄市政府資 訊中心等機關仍適用原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類型支給待遇之人員 二 上列各該機關首長職務加給按其職等照一般公務機關主管職務加給數額支給, 其餘主管人員數額如下 : 副首長 21,220 元 ( 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副首長 9,710 元 ), 一級主管 8,960 元 副主管 6,370 元, 二級主管及相當委任 第五 薦任第六職等主管 4,430 元 三 原經獲得貸款購置住宅者, 其貸款利息, 依行政院之規定辦理 四 各該機關人員之保險費 退休金 撫卹金 資遣費等仍應依照一般行政機關同等級公務人員待遇之數額計算 五 直轄市政府得視財務狀況及內部需要自行減成支給 六 本表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3

4

3. 雇員薪額標準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薪 別 薪點 月支總額 十六 310 19,825 十五 300 19,180 十四 290 18,535 十三 280 17,890 年 十二 270 17,240 十一 260 16,595 十 250 15,950 九 240 15,305 功 八 230 14,660 七 220 14,010 六 210 13,555 薪 五 200 13,100 四 190 12,645 三 180 12,190 二 170 11,735 一 160 11,280 本 四 155 11,270 三 150 10,905 二 145 10,545 薪 一 140 10,180 註 :1. 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 本薪部分 (140~155 點 ) 每點按 72.7 元折算 ; 年功薪部分 160 點每點按 70.5 元折算 ;161 點 ~220 點, 每點按 45.5 元折算 ;221 點以上, 每點按 64.6 元折算 如有不足 5 元之畸零數均以 5 元計 2. 本表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5

( ) 4. 技工 工友工餉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技 術 工 友普 通 工 友薪 點月支數額 二 170 17,445 年功餉一 165 16,930 九 160 16,420 八 本 155 15,905 七二 150 15,390 年功餉六一 145 14,880 五 十一 140 14,365 四 十 本 135 13,855 三 九 130 13,340 二 餉 八 125 12,825 一 七 120 12,315 六 115 11,800 五 110 11,290 四 105 10,775 三 100 10,260 二 餉 95 9,750 一 90 9,235 註 :1. 薪點折算工餉之數額, 一律按每點 102.6 元折算, 如有不足 5 元之畸零數均以 5 元計 2. 本表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三 ) 加給部份 1.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單位 : 新台幣元官職等級別月支數額等 14 第 1 級 35,200 簡任派 13 28,510 第 2 級 12 25,700 11 第 3 級 16,660 10 第 4 級 11,400 6

( ) ( ) ( ) ( ) 1.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 續一 ) 單位 : 新台幣元 薦 任 派 9 第 5 級 8,440 8 6,540 7 第 6 級 4,990 6 4,090 委任 ( 派 ) 5 第 7 級 3,630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3 條規定訂定 2. 本表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 一 ) 單位 : 新台幣元 官等職等月支數額 簡 任 派 薦任 派 委 任 派 14 39,440 13 36,730 12 35,620 11 31,690 10 29,080 9 25,010 8 23,980 7 21,070 6 20,180 5 18,350 4 17,530 3 17,310 2 17,250 1 17,190 適用對象 原適用 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表 人員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3 條規定訂定 2. 雇員月支 17,190 元, 技工月支 14,940 元, 工友月支 14,660 元 3. 本表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生效 7

3. 地域加給表單位 : 新台幣元服務山僻地區地區偏遠地區級別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服務於山地服務於山地或平服務於山地支或平地偏遠地偏遠地區, 由或平地偏遠地區, 由服務服務處所至最近地區, 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處所至最近給公共汽車招或火車站須步行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路程, 在 15 公里呼站或火車各站須步行路以上而未滿 35 公站須步行路機程, 山地地區里者 程, 在 35 公關對未滿 15 公里里以上者 學者或平地偏校遠地區在 5 公公象里以上而未教滿 15 公里者 員基本工 3,000 4,000 6,000 數額地年資加成 ( 服 10% 20% 30% 域務山僻 離島加地區年資加給成, 每服務滿表一年按俸額加 2% 計給, 最高以右列比例為限 ) 8

3. 地域加給表 ( 續一 ) 單位 : 新台幣元 服務 地區 山僻地區 高山地區 級別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支給對象 服務於海拔服務於海拔服務於海拔 1,000 公尺 2,001 公尺 2,501 公尺至 2,000 公至 2,500 公至 3,000 公尺地區之人尺地區之人尺地區之人員 員 員 服務於海拔 3,001 公尺以上地區之人員 ( 中央氣象局玉山氣象測站 ) 基本數額 1,000 2,000 4,000 8,000 年資加成 ( 服務山僻 離島地區年資加成, 每服務滿 1 年按俸額加 2% 計給, 最高以右列比例為限 ) 10% 10% 20% 30% 9

3. 地域加給表 ( 續二 ) 單位 : 新台幣元 服務地區 離島地區 級別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支服務於馬公 湖服務於虎井 桶服務於東服務於東沙 南西 白沙 西嶼盤 吉貝 鳥嶼 吉 花嶼 東沙 彭佳嶼 目給 ( 漁翁島 ) 小門員貝 大倉 望嶼坪 西嶼斗嶼 大小金門 馬祖 東引等離島地區之安 七美 龜山坪 綠島 西島 烏坵嶼 東對人員 島 琉球鄉等離吉 蘭嶼等離椗島 北椗島 島地區之人員島地區之人東莒島等離島地象員 區之人員 基本數額 4,500 5,500 7,500 9,500 年資加成 ( 服務山僻 離島地區年資加成, 每服務滿一年按俸額加 2% 計給, 最高以右列比例為限 ) 10% 10% 20% 30% 10

備 註 一 本表依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13 條規定訂定 二 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員工 ; 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 並實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區辦公達 1 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 三 本表各地區之基本數額僅能擇一支給, 惟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與高山地區競合時, 其基本數額得合併支給, 但年資加成部分, 僅能擇優支給 ; 另改支後基本數額如有差額, 准予補足 四 本表自民國 79 年 7 月 1 日起算, 每服務當地時間滿 1 年, 按俸額加 2% 計給, 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 ; 其服務於本表各山僻 離島地區之年資得合併採計五 本表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 山地地區 者, 係以臺北縣烏來鄉 宜蘭縣大同鄉 南澳鄉 桃園縣復興鄉 新竹縣尖石鄉 五峰鄉 苗栗縣泰安鄉 臺中縣和平鄉 南投縣信義鄉 仁愛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縣茂林鄉 桃源鄉 三民鄉 屏東縣三地門鄉 霧臺鄉 瑪家鄉 泰武鄉 來義鄉 春日鄉 獅子鄉 牡丹鄉 臺東縣延平鄉 海端鄉 達仁鄉 金峰鄉 蘭嶼鄉 花蓮縣秀林鄉 萬榮鄉 卓溪鄉等 30 個臺灣地區山地 ( 原住民 ) 鄉為限 六 花蓮 台東地區人員原支東台加給每月 630 元, 予以凍結, 爾後不再調整 已支山僻地區 離島地區基本數額及年資加成者, 不得再支給東台加給 七 表列基本數額係視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訂定 八 原 戰地加給 已納入地域加給離島地區第四級內支給 11

三 聘用人員之薪給標準依據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辦理 ( 一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 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其職稱 員額 期限及報酬, 應詳列預算, 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 解聘時亦同 ( 第 3 條 ) ( 二 )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 職等 十三等 十二等 十一等 俸點 一至五階 一至六階 一至六階 報薪 酬點 670 至 790 604 至 714 538 至 648 聘用人員 職責程度所具博門知能條件 在政策指示下, 運用甚為廣泛之學識暨卓越之經驗獨立判斷, 領導高級技術人員, 辦理技術方面甚艱鉅具有國家性意義之創造性 發明性計劃 設計或研究業務 在政策或行政指示下, 運用頗為廣泛之學識暨豐富之專業經驗獨立判斷,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艱鉅涉及國家性意義之創造性 發明性計劃 設計 研究業務 在行政指示下, 運用較為廣泛之學識獨立判斷,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稍艱鉅之創造性, 發明性計劃 設計 研究業務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對擬任工作之專門科學技術有特殊研究及成就, 聲譽卓著者 2. 具有與擬任工全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2.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報薪酬點 附 註 790 1. 聘用人員應具有本表所 760 列相當職等之專門知條 730 件之一 700 2. 聘用人員依照本表支給 670 報酬, 其比照支給報酬 714 之薪點, 最高不得超過 692 本機關副首長職位之薪 670 點 648 626 604 648 626 604 582 3. 本表薪點折合率另以命令規定, 如情形確屬特殊, 其折合率得視實際需要陳明具體理由, 專案報院核定 12

十等九等 一至六階 一至七階 472 至 582 424 至 520 在重點監督下, 運用非常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綜合性最繁重事項之計劃 設計 研究業務 在重點監督下, 運用極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綜合性甚繁重事項之計劃 設計 研究業務 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八年以上者 3.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 1. 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3.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者 2.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者 3. 國內外大學畢業,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560 538 582 560 538 516 494 472 520 504 488 472 456 440 424 13

八等 一至七階 376 至 472 在重點或一般監督下, 運用頗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繁重事項之計劃 設計 研究業務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 ; 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者 3.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472 456 440 424 408 392 376 七等六等 一至七階 一至七階 328 至 424 280 至 376 在重點或一般監督下, 運用頗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稍繁重事項之計劃 設計 研究業務 在一般監督下, 運用較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 辦理技術或各專業方面最複雜事項之計劃 設計 研究業務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 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3.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1. 國內外大學畢業者 2. 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424 408 392 376 360 344 328 376 360 344 328 312 296 280 四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 共同項目編列標準 (95 年版 ) 營業基金 :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依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 14

基本原則 及有關規定標準編列, 非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應依行政院核定員工待遇辦法及現行待遇標準編列 各事業董 ( 理 ) 監事及總經理 ( 局長 ) 報酬一律列入管理部門 ; 副總經理 ( 副局長 ) 報酬, 按其主管業務性質, 列入有關部門 營業基金以外之其他基金 : 編制內員工應依照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 之規定編列 ; 約 ( 聘 ) 僱人員酬金按核定薪點編列 五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95 年版 ) 業權基金 :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年度用人費用, 應切實依照行政院訂定之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 行政院台 80 人政肆字第 48711 號函核定之經營績效獎金核發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非實施用人費率事業年度用人費用, 應切實依照行政院核定員工待遇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作業基金年度用人費用, 應切實依照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 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 福利 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 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 不得自訂標準支給 ( 第 9 點 ) 政事基金 : 準用有關作業基金之規定辦理 ( 第 25 點 ) 六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 ( 行政院 91.6.24 院授人給字第 0910023394 號函 ) ( 一 ) 為促進公營事業經營企業化, 並激勵員工工作績效, 公營事業機構員 工之待遇, 授權由各事業機構衡酌其事業生產力 營運績效及用人費 負擔能力, 擬訂待遇標準, 並參考一般公務人員調整幅度, 提請各事 業董 ( 理 ) 事會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未設董 ( 理 ) 事會者, 由 主管機關核定 各事業機構主持人 ( 董事長 總經理 ) 之待遇標準, 得 在不超過直屬上級機關首長待遇範圍內, 由主管機關依據企業規模 經營目標達成情形及經營績效程度等因素評定不同等級核定支給, 並 報行政院備查 虧損事業除因政策因素外不得調薪 ( 二 ) 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本原則訂定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 點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七 法院強制執行相關規定 (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 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 扣押命令 ) ( 一 ) 扣押金額 : 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 ( 包括薪俸 獎金 津貼 補助費 研究費 等在內 ) 三分之ㄧ ( 二 ) 法律規定禁止執行者 : 1. 公務員請領退休金 撫卹金之權利不得扣押 讓與或供擔保 ( 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3 條 ), 公教人員請 領保險金之權利, 亦不得扣押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8 條 ) 2.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受領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 不得 扣押 ( 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 ) 3. 軍人請領保險給付金 撫卹金之權利, 不得扣押 轉讓或擔保 ( 15

軍人保險條例第 21 條 軍人撫卹條例第 5 條 ) 4. 上開退休金 撫卹金 保險金存入銀行後, 則視為一般債權, 可以執行 5.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 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著作權法第 20 條 ) 6.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 不得為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 ) 八 解釋令函 ( 一 ) 鄉鎮市民代表會兼任人事管理員 ( 會計員 ), 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疑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2.23 局給字第 0930005709 號函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2 年 4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20006985 號函轉有關研商 各縣 ( 市 ) 鄉 ( 鎮 市 ) 公所 ( 未 ) 設清潔隊 托兒所 圖書館等機關之 ( 兼任 ) 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會議結論二之規定 各鄉( 鎮 市 ) 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設置之清潔隊隊長 托兒所所長 圖書館管理員等編制內主管職務, 應屬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九條第一項所稱之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人員, 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是以, 經核派兼任依各鄉 ( 鎮 市 ) 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規定設置之各鄉 ( 鎮 市 ) 民代表會會計員或人事管理員職務者, 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 二 ) 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得比照主管人員, 由首長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之人數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9.27 局給字第 0940065023 號函 ) 各機關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得比照主管人員, 由首長核給主管職務加給之人數, 於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數後, 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上開規定之 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 應依各機關各年度核實編列之預算員額為準, 不因年度中人員異動而變動 惟年度中經權責機關同意增列預算員額時, 則應重行核實計算 ( 三 ) 派駐外島之支援人員可否支領地域加給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94.10.5 處忠字第 0940007490 號函 ) 依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備註說明 2, 地域加給支給對象以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員工 ; 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 並實際長期派駐在各地區辦公達 1 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 故可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如仍有疑義, 請洽詢主管機關人事行政局 貳 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 16

一 法令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10 19 點 ( 行政院主計處 93.10.5 處會三字第 0930006181 號函修正 ) ( 一 ) 各機關支付員工薪俸 加給及其他給與, 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 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 等級 姓名 應領金額等, 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 ; 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 應由金融機構簽收 如員工有新進 晉升 降級 減俸 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 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 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 戶籍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 二 )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 並由主辦人事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 三 )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 命令強制執行, 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 應取得債權人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收據, 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二 參考作法 ( 註 : 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 ( 一 ) 員工薪給部分由總務 ( 經辦 ) 單位或清冊編製單位憑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薪俸清冊 ( 含公保 健保 勞保 退撫基金 離職儲金 代扣所得稅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及其他代扣項目等資料 ), 其中正式職員部分送人事單位審核, 技工 工友部分則由總務 ( 經辦 ) 單位或相關權責單位逕行審核, 審核結果送會計單位經審核無誤, 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 逕撥員工薪資帳戶及機關代收款專戶 ( 二 ) 員工保險費及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及離職儲金, 由人事或總務 ( 經辦 ) 單位 ( 或相關權責單位 ) 依規定核算並編製政府負擔部分及員工自行負擔部分明細表, 送會計單位審核無誤後, 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 由出納單位逕行繳納 ( 三 ) 員工房貸 員工借支及法院強制執行命令等代扣項目, 送請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後, 由出納單位逕付各受款者 ( 四 ) 前述各項支付, 出納單位應檢附由金融機構簽收之轉存明細表及各項代扣款項之支出證明文件, 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 命令強制執行者, 應取得債權人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收據, 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如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 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 免另開收據, 並將相關憑證一併送會計單位審核, 以附於傳票後 叁 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 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規 17

定 ) 一 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二 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三 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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