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序言 廉政乃政府施政指標, 倫理即為人際之根本, 現代化民主國家需有廉能之公務員, 才能維繫政府正常運作 行政院為使公務員執行公務,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乃訂頒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於 97 年 8 月 1 日實施, 作為推動公務倫理之首要工作 本規範施行以來, 有論者以本規範對於公務員收送禮物規定失之嚴苛, 不利內需經濟發展 ; 然本規範重點在於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 ; 政府機關 ( 構 ) 間之參訪 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係公開為之, 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 並無利益衝突之虞, 並非本規範之對象 又本規範制訂係參考美 日等先進國家立法例, 並融入我國國情與習俗, 目的係為建立公務員廉潔風氣, 提供公務員利益衝突時明確的指引及保護, 避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且已考量國內一般習俗, 使公務員在面對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 邀宴應酬 演講等, 有所依循 對於無利害關係者, 原則上並不禁止, 僅在特定情形要求登錄, 惟若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交通部政風處為使本部及所屬機關 ( 構 ) 同仁, 面對廉政倫理事件, 知悉何者需受限制禁止, 何時應所當為或應及時處置, 乃召集本部政風機構同仁蒐集與公務員廉政倫理有關議題 39 題, 研議彙編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集手冊, 供同仁參考, 期望同仁間相互勉勵謹守規範, 以實際行動表現, 讓民眾耳目一新,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交通部政風處謹誌 97 年 9 月
II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目錄 序言 I 議題 1 問答集 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5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30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31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32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33 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理程序 3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議題 一 為何要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 本規範之適用對象為何? 三 本規範所稱長官為何? 四 本規範原則禁止接受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之餽贈或邀宴,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所指為何? 五 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又未開標前, 該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六 向本部觀光局申請經費補助之民間團體與該局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七 定期至本部公路總局監理所 ( 站 ) 檢驗之大客車業者與該局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八 國內外航空公司與本部民用航空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九 國內外船舶運輸公司與港務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十 本規範第 2 點第 3 款所稱價值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為何? 十一 本規範為何要求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 贈收財物 飲宴應酬事件時, 須簽報長官, 並知會政風單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十二 公務員未依本規範規定履行 簽報並知會程序 有無責任? 十三 本規範所稱 受贈財物 為何? 十四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情事, 應如何處理? 十五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 惟退還困難之情形, 應如何處理? 十六 公務員透過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 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 該公務員是否有責任? 十七 公務員如收受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 是否仍需要踐行簽報知會程序? 十八 公務員出勤在外, 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雖已當場表明拒收, 但仍遭其私自放於座車上, 並於返家後始發現, 應如何處理? 十九 ( 一 ) 機關長官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 則該長官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二 ) 機關同仁結婚得否收受其他同仁 ( 無上下隸屬關係 ) 致贈之禮金? 二十 ( 一 ) 與廠商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主管或同仁之子女結婚, 機關工程承包廠商派代表致贈之禮金, 得否收受?( 二 ) 與廠商間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主管或同仁之子女結婚, 機關工程承包廠商派代表致贈之禮金, 得否收受? 二十一 機關長官陞遷時, 機關同仁基於情誼聯名購買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蘭花一盆表示祝賀, 該長官得否收受? 二十二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下級機關 ( 構 ) 或廠商業者於年底時, 將印有下級機關 ( 構 ) 或承包廠商名稱地址之年 月 桌曆等廣告物或宣導品, 贈送其 上級機關或業務往來機關 時, 該機關得否收受? 二十三 廠商利用春節 端午節 中秋節等重要民間節慶期間, 攜帶禮品致贈機關承辦人員或主管, 該等公務員得否收受? 二十四 何種 飲宴應酬 公務員不得參加? 二十五 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 除拒絕參加外, 還需要哪些保護自己的做法? 二十六 公務員與友人或同事相約聚餐, 到場時始發現機關承包廠商 恰巧 已在座, 應如何處理? 二十七 公務員於餐廳聚餐用餐中, 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恰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 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埋單付款, 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二十八 公務員得否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之球敘等活動之招待? 二十九 公務員遇有本規範所稱之飲宴應酬事件時, 是否有例外得參加情形? 三十 公務員參加驗收 會勘等工作時, 得否於會後於餐廳接受廠商招待餐飲? 三十一 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廠商因尾牙 開工 上樑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舉辦之餐會, 又此時應如何處理? 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摸彩? 三十二 與本部有職務利害關係之相關公 ( 工 ) 會舉辦年會等會議或活動, 機關派員參加, 得否接受該公 ( 工 ) 會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三十三 機關 ( 構 ) 因徵收土地等公務需要, 需與地方地政 戶政等公部門聯繫, 而有餐敘之必要者, 相關公務員得否參加? 三十四 本規範所稱 請託關說 定義為何? 三十五 業者或民意代表針對採購規格之訂定或員工升遷等問題, 加以詢問 關心 ( 切 ) 建議 推薦或為其他要求時, 應如何處理? 三十六 公務員如遇有長官請託關說時, 得如何處理? 三十七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 無法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該如何處理? 三十八 本規範對於公務員參加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及稿費之限制為何? 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 是否屬本規範範疇? 三十九 公務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 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表, 得如何處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問答集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一 為何要訂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答 : 公務員執行職務, 時有被關說 送禮 邀宴等情形, 而且經常被告誡 不該收的禮不能收 不該去的邀宴不能去! 但是, 如何判斷禮物可不可以收 邀宴可不可以去 會不會有什麼責任, 一直困擾著公務員 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 能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 依法行政, 並提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任及支持, 爰參酌美 日 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及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有關防貪方面之內容, 訂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下稱本規範 ) 作為公務員處理相關事件之準則, 讓公務員秉公任事, 避免因不知規範而誤蹈法網 最重要的是使公務員免於遭受外界不當干預, 進而保護自己之權益, 猶如一套 公務防身術 所謂 吃人嘴軟 拿人手短 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在此提醒各位同仁執行公務須謹慎, 切莫因小失大, 引發不必要之困擾, 甚至斷送美好前程 二 本規範之適用對象為何? 答 : 依據本規範第 2 點第 1 款規定係指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即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亦包括約聘僱人員在內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三 本規範所稱長官為何? 答 : 本規範所稱長官, 係指機關 ( 構 ) 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 四 本規範原則禁止接受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之餽贈或邀宴,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所指為何? 答 : 依據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規定, 所謂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指個人 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經費補 ( 獎 ) 助等關係 ( 二 )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 三 )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五 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又未開標前, 該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答 : ( 一 ) 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 因與機關 ( 構 ) 已訂立 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依據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規定, 屬於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二 ) 未開標前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 因與機關 ( 構 ) 正在進行 徵求或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依據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規定, 仍屬於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六 向本部觀光局申請經費補助之民間團體與該局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答 : 是 向本部觀光局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 因與該局有 經費補助 關係, 依據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規定, 屬於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七 定期至本部公路總局監理所 ( 站 ) 檢驗之大客車業者與該局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答 : 是 定期至本部公路總局監理所 ( 站 ) 檢驗之大客車業者, 因該監理所 ( 站 ) 檢驗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 將使該業者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依據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規定, 係屬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八 國內外航空公司與本部民用航空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答 : 是 因本部民用航空局有關查核 申請等業務之執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或不執行, 將使該國內外航空公司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依據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規定, 屬於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九 國內外船舶運輸公司與港務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 是否有 職務上利害關係? 答 : 是 因港務局相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 將使該國內外船舶運輸公司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依據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規定, 屬於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十 本規範第 2 點第 3 款所稱價值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為何? 答 :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 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者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10,000 元為限 又所謂 同一來源, 指出於同一自然人 法人或團體而言 如係出於不同之個人或法人, 或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或團體, 均非所謂 同一來源 十一 本規範為何要求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 贈收財物 飲宴應酬事件時, 須簽報長官, 並知會政風單位? 答 : ( 一 ) 基於公開透明原則, 該簽報與知會之程序係為 保護公務員 所設 雖然公務員當時曾拒絕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收禮或婉拒邀宴, 然而日後卻容易產生爭議 簽報與知會程序係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 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 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 二 ) 實例 : 曾經有廠商向某機關承辦同仁致贈頂級紅酒一瓶, 該同仁當場表示不宜收受而婉拒, 但心想不要張揚, 而未知會政風單位 嗣後該廠商因採購弊案遭檢調機關搜索, 查扣內部帳冊資料 1 本, 內容記載該廠商歷年行賄送禮之詳細人 事 時 地 物, 並記載該同仁收受頂級紅酒一瓶 該同仁雖辯稱當場已退還, 卻因無人證明而仍遭檢調單位約談, 個人清譽大受影響 倘當時該同仁曾立即知會政風單位, 查有退還紀錄在案, 則該同仁之嫌疑得以立即澄清, 同時避免日後不必要之困擾 十二 公務員未依本規範規定履行 簽報並知會程序 有無責任? 答 : ( 一 ) 簽報並知會程序 是公務員之權利, 同時也是義務 依據本規範第 18 點規定,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而情節嚴重者, 應陳報首長依相關規定懲處 ( 二 ) 實例 : 媒體報導某高階公務員收受商人價值 4 萬元之琉璃, 經查雖與該商人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惟禮物價值超過正常禮俗標準 ( 新臺幣 3,000 元 ), 但卻未依規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10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單位 案經媒體披露, 影響機關形象, 且適逢人事異動時期, 原本升任該局副局長之呼聲相當高, 卻因此遭到記過及降調, 影響個人聲譽及仕途 十三 本規範所稱 受贈財物 為何? 答 : ( 一 ) 本規範所稱 受贈財物, 係指以無償要求 期約 收受財物或其他權益 易言之, 免費贈送財物, 或提供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者 ( 如禮券 會員證 ) 均屬之 ( 二 ) 公務員對於受贈財物的情形應特別謹慎, 該拒絕能拒絕, 就要拒絕 遇有 受贈財物 之事件, 首先要思考的是 : 送禮的人跟自己是什麼關係? 也就是是否為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所指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因為這會影響得否收受之判斷, 以及後續處理程序 十四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情事, 應如何處理? 答 : ( 一 ) 原則 : 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 ( 本規範第 4 點前段參照 ) ( 二 ) 例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 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參照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1 1. 屬公務禮儀 ( 指基於公務需要, 在國內 ( 外 ) 訪問 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禮貌 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未限制金額 ) 2. 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 ( 未限制金額 )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 ( 構 ) 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4.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三 ) 處理程序 : 1. 簽報知會 : 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交政風單位處理 ( 本規範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參照 ) 2. 妥善處理 : 政風單位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簽報長官核定後執行 ( 本規範第 5 點第 2 項參照 ) 3. 登錄建檔 : 政風單位受理受贈財物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 應即登錄建檔 ( 本規範第 11 點參照 ), 其要項包含公務員與受贈財物者之基本資料 事由 事件內容概要 處理情形與建議及簽報程序
1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十五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 惟退還困難之情形, 應如何處理? 答 : 依據本規範第 5 點規定,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 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外,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將受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政風單位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簽報長官核定後執行 十六 公務員透過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 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 該公務員是否有責任? 答 : 依據本規範第 6 點規定, 公務員透過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 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 推定 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 仍應予究責, 避免公務員透過白手套收受餽贈而規避責任 十七 公務員如收受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 是否仍需要踐行簽報知會程序? 答 :( 一 ) 原則上得收受 因公務員收受與職務上 無利害關係者 之餽贈, 似不至於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 故依據本規範第 4 點反面解釋, 原則上得收受 不過, 必須再次提醒的是 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為避免遭受外界質疑或日後衍生人情困擾, 建議仍不應收受為宜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3 畢竟 吃人嘴軟 拿人手短, 雖然餽贈者與自己職務目前尚無利害關係, 但東西小而人情大, 身為公務員言行舉止都要謹慎 ( 二 ) 特別容易忽略的是, 原則上雖得收受與職務上 無利害關係者 之餽贈, 惟若受贈之財物市價超過新臺幣 3,000 元, 或同一年度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超過新臺幣 10,000 元者, 依本規範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仍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知會政風單位 十八 公務員出勤在外, 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雖已當場表明拒收, 但仍遭其私自放於座車上, 並於返家後始發現, 應如何處理? 答 : 公務員如遇有此類情形並已當面向贈與者表達拒絕收受之立場後, 建議應即先以電話報告長官, 避免嗣後遭對方將財物私自放置於家中信箱 辦公處所 公事包或其他個人生活領域空間內之情形, 並應於發現後退還財物, 踐行簽報長官知會政風單位之程序, 以即時澄清事實, 並可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 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十九 ( 一 ) 機關長官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 則該長官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二 ) 機關同仁結婚得否收受其他同仁 ( 無上下隸屬關係 ) 致贈之禮金?
1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答 : 本案例之判斷標標準在於 有 無 職務上利害關係 ( 一 ) 有職務利害關係 1. 原則得收受 機關長官與部屬同仁間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然部屬同仁因受邀參加喜宴所致贈之禮金, 應可認為係屬公務員依本規範第 4 點第 4 款規定之情形所受之餽贈, 且屬於偶發性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故該長官應可依本規範規定予以收受 2. 惟公務員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等原因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仍不得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若金額偏高而顯不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例如部屬科員致贈禮金 2 萬元, 即明顯偏高!), 則該長官應依本規範第 5 點及第 11 點規定拒絕或退還部分禮金至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 二 ) 無職務利害關係得收受 然禮金價額如超過新臺幣 3,000 元, 或同一年度同一來源受贈之財物已逾新臺幣 10,000 元,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依據本規範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仍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知會政風單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5 二十 ( 一 ) 與廠商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主管或同仁之子女結婚, 機關工程承包廠商派代表致贈之禮金, 得否收受?( 二 ) 與廠商間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主管或同仁之子女結婚, 機關工程承包廠商派代表致贈之禮金, 得否收受? 答 : 本案例之判斷標標準在於 有 無 職務上利害 關係 ( 一 ) 有職務利害關係 1. 不得收受 惟本案係單位主管之子女結婚, 於臺灣民間習慣, 致贈禮金表祝福之意, 似 屬本規範第 4 點第 4 款之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 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 物, 且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2. 惟公務員因前項所述原因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 仍不得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否則仍應 依本規範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拒絕或退還部分 禮金,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3. 為避免日後衍生人情困擾, 不利業務之公正執 行, 關於此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藉由婚喪喜慶 名義所為之餽贈, 雖屬例外情形, 仍建議公務 員 不宜收受 為妥 ( 二 ) 無職務利害關係
16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得收受 公務員與廠商間如 無職務上利害關 係, 原則上得予接受 ; 然禮金價額如超過新臺幣 3,000 元, 或同一年度來自該廠商受贈之財物已逾新臺幣 10,000 元, 除係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外, 則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知會政風單位 二十一 機關長官陞遷時, 機關同仁基於情誼聯名購買蘭花一盆表示祝賀, 該長官得否收受? 答 : 得收受 依本規範第 4 點第 4 款之規定, 公務員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得收受之, 且係以每一個人分擔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為準, 並非該盆蘭花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 3,000 元 二十二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下級機關 ( 構 ) 或廠商業者於年底時, 將印有下級機關 ( 構 ) 或承包廠商名稱地址之年 月 桌曆等廣告物或宣導品, 贈送其 上級機關或業務往來機關 時, 該機關得否收受? 答 : 其非屬本規範範疇, 機關原則上得收受 廠商或下級機關 ( 構 ) 於歲末贈送年月曆等宣傳品或廣告物, 因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7 係贈送給 機關 而非贈送給 個別 公務員, 其非屬本規範範疇, 原則不予以禁止 惟建議各該機關 ( 構 ) 首長應自行制訂透明公平之發放標準, 避免遭質疑有私相授受情事, 並應考量外界觀感後決定是否收受之 二十三 廠商利用春節 端午節 中秋節等重要民間節慶期間, 攜帶禮品致贈機關承辦人員或主管, 該等公務員得否收受? 答 : 除非符合本規範第 4 點第 3 款所規定, 亦即該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 或對本機關 ( 構 ) 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之情形, 否則廠商所致贈之禮品不得收受 二十四 何種 飲宴應酬 公務員不得參加? 答 : ( 一 )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本規範第 7 點所謂 飲宴應酬 包括餐宴 球敘 唱歌 旅遊等相關社交活動 ( 二 ) 惟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 與其職務雖無利害關係, 但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例如, 公務員於就任新職 ( 如採購業務主管 ) 前, 仍宜避免參加該機關得標廠商所主辦之餐會 另外, 如公務員出入之餐廳過於奢華, 恐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 亦應避免
1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十五 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 除拒絕參加外, 還需要哪些保護自己的做法? 答 : 建議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這些做法可以保護公務員 當拒絕邀宴後, 卻有人指稱其有參加餐宴, 簽報與知會程序可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 避免日後遭人構陷 檢舉或滋生弊端時, 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二十六 公務員與友人或同事相約聚餐, 到場時始發現機關承包廠商 恰巧 已在座, 應如何處理? 答 : 建議利用機會提早離開, 嗣後並簽報長官, 知會政風單位, 以維護清譽 二十七 公務員於餐廳聚餐用餐中, 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恰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 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埋單付款, 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答 : 公務員不得收受 應退還餐費給該廠商,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二十八 公務員得否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之球敘等活動之招待?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9 答 : 不得接受 依據本規範第 7 點之規定, 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之球敘等活動之招待, 屬於飲宴應酬之情形, 依規定不得接受 二十九 公務員遇有本規範所稱之飲宴應酬事件時, 是否有例外得參加情形? 答 : ( 一 ) 依據本規範第 7 點但書規定, 公務員例外得參加之飲宴應酬有以下 4 種 :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4.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二 ) 須特別注意, 依據本規範第 9 點規定, 遇有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及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如尾牙 上樑儀式 ), 公務員必須 事先 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三十 公務員參加驗收 會勘等工作時, 得否於會後於餐廳接受廠商招待餐飲? 答 : 不得接受 依據本規範第 7 點之規定, 參與驗收 會勘等工作之公務員與該廠商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所
20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以公務員不得接受此種餐飲招待 三十一 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廠商因尾牙 開工 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舉辦之餐會, 又此時應如何處理? 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摸彩? 答 : ( 一 ) 得參加 依據本規範第 9 點及第 7 點但書第 2 款規定, 尾牙 開工 上樑等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 由於係屬於公開場合, 公務員於事先簽奉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單位後, 始得參加該活動 換言之, 係由長官決定是否得參加, 以避免假尾牙之名, 行不當飲宴應酬之實 ( 二 ) 不得參加摸彩 參加廠商尾牙摸彩即屬於 贈受財物 之情形 依據本規範第 4 點規定, 公務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餽贈, 應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長官知會政風單位 三十二 與本部有職務利害關係之相關公 ( 工 ) 會舉辦年會等會議或活動, 機關派員參加, 得否接受該公 ( 工 ) 會提供之紀念品及飲宴餐敘? 答 : ( 一 ) 紀念品 : 倘機關派 1 人參加, 且該紀念品價值 500 元以下者, 得收受之且不需簽報知會 ; 若機關派 2 人以上參加時, 需考量多人收受紀念品之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1 總額是否超過 1000 元, 未超過則得收受之, 超過 1000 元則應予退還或拒絕 ( 本規範第 4 點但書第 3 款參照 ) ( 二 ) 飲宴餐敘 : 原則不得參加該公 ( 工 ) 會之飲宴餐敘, 如符合因 公務禮儀 確有必要參加或屬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之例外情形, 應依本規範第 9 點規定事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三十三 機關 ( 構 ) 因徵收土地等公務需要, 需與地方地政 戶政等公部門聯繫, 而有餐敘之必要者, 相關公務員得否參加? 答 : 得參加 依據本規範第 7 點但書第 1 款規定, 公務員可以參與因公務聯繫於正當場所辦理之餐敘 ; 惟如餐敘地點及方式與職務顯不相宜, 有影響機關廉潔形象之虞, 或尚無以此聯繫公務之必要者, 仍不應參加 三十四 本規範所稱 請託關說 定義為何? 答 : ( 一 ) 本規範第 2 點第 5 款所稱 請託關說,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例如內容係為某人之人事遷調 某裁罰案件之從輕裁罰或免罰等 依本規範第 10 點規定,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
2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 並知會政風單位 ; 機關 ( 構 ) 首長遇有請託關說, 依本規範第 14 點規定, 應逕行通知政風單位, 無須再簽報其長官 ( 二 ) 不論對方是用詢問 關心 ( 切 ) 建議 推薦的形式, 公務員重點是要先判斷內容是否 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以及 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如果有符合者, 即屬於本規範所稱之 請託關說 事件 三十五 業者或民意代表針對採購規格之訂定或員工升遷等問題, 加以詢問 關心 ( 切 ) 建議 推薦或為其他要求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業者或民意代表是實務上經常詢問 關心的人, 特定 公務員的人事升遷調動或 特定 標案採購規格之訂定或修改, 是常見的關心內容 該等關心內容可能合於本規範第 2 點第 5 款有關 請託關說 意涵, 該關心內容可能並無違法或不當, 惟均是對 特定之公務員或業務之具體事項 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有所影響, 故依據本規範第 10 點規定, 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3 三十六 公務員如遇有長官請託關說時, 得如何處理? 答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 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 如有意見, 得隨時陳述 但又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 長官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 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 有所關說或請託 若長官之請託關說有 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時, 該公務員毋須依據廉政倫理規範第 10 條規定簽報其長官, 逕依規範第 14 點通知政風單位處理 三十七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 無法判斷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該如何處理? 答 : 當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 可能因專業不足或業務不熟悉,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依本規範第 10 點規定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 並知會政風單位, 俾保護公務員自身之權益 三十八 本規範對於公務員參加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及稿費之限制為何? 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 是否屬本規範範疇?
2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答 : ( 一 ) 主要適用於公務員參加私部門所舉辦之活動 ( 二 ) 支領鐘點費額度 : 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元 ( 本規範第 13 點第 1 項參照 ) ( 三 ) 領取稿費額度 : 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 本規範第 13 點第 2 項參照 ) ( 四 ) 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所邀請或籌劃者,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登錄後始得前往 ( 本規範第 13 點第 3 項參照 ) ( 五 ) 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 雖未於本規範明定, 建議比照前揭規定辦理 三十九 公務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 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表, 得如何處理? 答 : 公務員如遇應知會政風單位時, 應以填報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之方式為之 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該知會表時, 得先以口頭 ( 包括電話 ) 或傳真方式向政風單位告知, 嗣後再即時填寫該知會表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70087013 號函 一 行政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 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 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用詞, 定義如下 : ( 一 ) 公務員 : 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二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 指個人 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 構 ) 或其所屬機關 ( 構 ) 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三 )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 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四 ) 公務禮儀 : 指基於公務需要, 在國內 ( 外 ) 訪問 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禮貌 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 五 ) 請託關說 :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26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方法 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 公務員不得要求 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 ( 一 ) 屬公務禮儀 ( 二 ) 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 ( 三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 ( 構 ) 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 四 )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 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 一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 交政風機構處理 ( 二 )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 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7 各機關 ( 構 ) 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 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 ( 一 ) 以公務員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 二 )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在此限 : ( 一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二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三 )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 四 )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 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而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八 公務員於視察 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 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 ( 構 ) 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九 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 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十一 各機關 ( 構 ) 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 飲宴應
2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酬 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 應即登錄建檔 十二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三 公務員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及評審 ( 選 ) 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 另有支領稿費者, 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 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四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 於機關 ( 構 ) 首長, 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五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者, 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 ( 構 ) 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發現有財務異常 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六 各機關 ( 構 ) 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 負責本規範之解釋 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受理諮詢業務, 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 指受理諮詢機關 ( 構 ) 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 其無上級機關者, 由該機關 ( 構 ) 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9 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 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十七 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 於未設政風機構者, 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八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 依相關規定懲處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九 各機關 ( 構 ) 得視需要, 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 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二十 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 ( 構 ), 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30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公務員 相關人 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服務機關 ( 構 )/ 單位 服務機關 ( 構 ) 職稱 職稱 姓名 姓名 聯絡通訊地址電話 有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事 由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事件內容大要 處理情形與建議 備 註 政風機構會辦單位核閱 簽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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