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indd
|
|
|
- 嫱得 裴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用 詞 定 義 篇 Q1 本 規 範 所 稱 公 務 員 為 何? 答 :( 一 ) 指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人 員 ( 二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4 條 所 規 定 之 受 有 俸 給 之 文 武 職 公 務 員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人 員 及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08 號 解 釋,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均 為 本 規 範 所 稱 公 務 員 Q2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內 涵 為 何? 答 : 指 個 人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單 位 與 本 機 關 ( 構 ) 或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間,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業 務 往 來 指 揮 監 督 或 費 用 補 ( 獎 ) 助 等 關 係 ( 二 ) 正 在 尋 求 進 行 或 已 訂 立 承 攬 買 賣 或 其 他 契 約 關 係 ( 三 ) 其 他 因 本 機 關 ( 構 ) 業 務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將 遭 受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影 響 業 務 往 來 : 特 定 行 業 或 團 體 存 在 目 的 係 居 間 代 理 或 協 助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與 政 府 機 關 有 互 動 往 來 者 如 八 大 行 業 與 警 察 機 關 地 政 士 ( 代 書 ) 與 地 政 機 關 防 火 管 理 人 或 消 防 設 備 ( 師 ) 士 與 消 防 機 關 建 築 師 或 技 師 與 建 築 管 理 機 關 等 指 揮 監 督 : 如 上 級 機 關 與 所 屬 機 關 長 官 與 部 屬 本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社 福 團 體 宗 教 團 體 營 建 署 與 營 造 業 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與 跨 境 婚 姻 媒 合 團 體 消 防 署 與 義 勇 消 防 組 織 及 爆 竹 煙 火 製 造 業 警 政 署 與 義 警 民 防 組 織 及 保 全 業 者 等 用 詞 定 義 1
2 用 詞 定 義 費 用 補 ( 獎 ) 助 : 如 本 部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或 社 福 等 民 間 團 體 本 部 獎 勵 某 慈 善 團 體 正 在 尋 求 進 行 或 訂 立 承 攬 買 賣 或 其 他 契 約 關 係 : 如 機 關 正 在 辦 理 勞 務 或 財 物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某 廠 商 擬 參 與 投 標 已 參 與 投 標 或 已 得 標 均 屬 之 另 其 他 契 約 關 係 則 係 指 機 關 與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或 個 人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屬 之 其 他 因 本 機 關 ( 構 ) 業 務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將 遭 受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影 響 : 如 各 類 民 眾 申 請 案 之 處 理 執 行 檢 查 查 緝 取 締 核 課 及 裁 處 等 業 務 之 對 象 Q3 何 謂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答 : 指 一 般 人 社 交 往 來, 市 價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3,000 元 者 但 同 一 年 度 來 自 同 一 來 源 受 贈 財 物 以 新 臺 幣 10,000 元 為 限 Q4 公 務 禮 儀 意 涵? 答 : 指 基 於 公 務 需 要, 在 國 內 ( 外 ) 訪 問 接 待 外 賓 推 動 業 務 及 溝 通 協 調 時, 依 禮 貌 慣 例 或 習 俗 所 為 之 活 動 如 : 機 關 首 長 或 同 仁 前 往 其 他 機 關 參 訪, 致 贈 或 受 贈 紀 念 品 ; 外 交 部 僑 委 會 或 其 他 政 府 官 員 在 國 外 參 加 僑 社 舉 辦 之 活 動 Q5 請 託 關 說 意 涵? 答 : 指 其 內 容 涉 及 本 機 關 ( 構 ) 或 所 屬 機 關 ( 構 ) 業 務 具 體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且 因 該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致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而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如 : 交 通 違 規 要 求 抽 單, 實 質 違 建 介 入 要 求 緩 拆 等 行 為 規 範 篇 Q1 公 務 員 對 於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該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原 則 :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收 受,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 二 ) 例 外 :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得 受 贈 之 : 1. 公 務 禮 儀 2. 長 官 之 獎 勵 救 助 或 慰 問 3. 受 贈 之 財 物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500 元 以 下 ; 或 對 本 機 關 ( 構 ) 內 多 數 人 為 餽 贈, 其 市 價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000 元 以 下 4.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及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之 傷 病 死 亡 受 贈 之 財 物, 其 市 價 不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 三 ) 處 理 程 序 :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並 簽 報 其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 無 法 退 還 時,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3 日 內, 交 政 風 機 構 處 理 政 風 機 構 應 提 出 適 當 建 議 並 登 錄 建 檔 Q2 公 務 員 對 於 與 其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者 之 餽 贈,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市 價 不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 逕 為 收 受, 無 須 知 會 或 簽 報 ( 二 ) 市 價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 行 為 規 範 2 3
3 行 為 規 範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必 要 時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 三 ) 與 其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且 為 親 屬 或 經 常 交 往 朋 友 者 : 逕 為 收 受, 無 須 知 會 或 簽 報 Q3 本 規 範 所 稱 受 贈 財 物 為 何? 答 :( 一 ) 本 規 範 所 稱 受 贈 財 物, 係 指 以 無 償 要 求 期 約 收 受 財 物 或 其 他 權 益 易 言 之, 免 費 贈 送 財 物, 或 提 供 具 有 經 濟 上 價 值 之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 如 禮 券 會 員 證 ) 均 屬 之 ( 二 ) 公 務 員 對 於 受 贈 財 物 的 情 形 應 特 別 謹 慎, 該 拒 絕 能 拒 絕, 就 要 拒 絕 遇 有 受 贈 財 物 之 事 件, 首 先 要 思 考 的 是 : 送 禮 的 人 跟 自 己 是 什 麼 關 係? 也 就 是 是 否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因 為 這 會 影 響 得 否 收 受 之 判 斷, 以 及 後 續 處 理 程 序 Q4 公 務 員 可 否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飲 宴 應 酬, 其 程 序 為 何? 答 :( 一 ) 原 則 : 不 得 參 加 ( 二 ) 例 外 : 1. 因 公 務 禮 儀 確 有 必 要 參 加 2. 因 民 俗 節 慶 公 開 舉 辦 之 活 動 且 邀 請 一 般 人 參 加 3. 屬 長 官 對 屬 員 之 獎 勵 慰 勞 4.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等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而 未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 三 ) 處 理 程 序 : 1. 因 公 務 禮 儀 民 俗 節 慶 等 公 開 舉 辦 之 活 動, 應 簽 報 長 官 核 准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後 始 得 參 加 2. 長 官 對 屬 員 之 獎 勵 慰 勞, 無 額 度 限 制 ; 另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等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未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者, 無 須 簽 報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Q5 公 務 員 參 加 之 飲 宴 應 酬, 如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如 何 處 理? 答 : 可 以 參 加, 惟 與 其 身 分 職 務 顯 不 相 宜 者, 仍 應 避 免 如 邀 宴 者 係 黑 道 大 哥 股 市 作 手 或 邀 宴 地 點 係 有 女 陪 侍 之 特 種 場 所 等, 均 與 公 務 員 之 身 分 職 務 顯 不 相 宜 Q6 本 規 範 對 於 公 務 員 參 加 演 講 座 談 研 習 評 審 ( 選 ) 等 活 動, 支 領 鐘 點 費 及 稿 費 之 限 制? 若 受 領 名 目 為 出 席 費, 是 否 不 在 本 點 規 範 範 疇? 答 :( 一 )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參 加 公 部 門 以 外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 二 ) 支 領 鐘 點 費 額 度 : 每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5,000 元 ( 三 ) 領 取 稿 費 額 度 : 每 千 字 不 得 超 行 為 規 範 4 5
4 行 為 規 範 Q7 過 新 臺 幣 2,000 元 ( 四 ) 若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所 邀 請 或 籌 劃 者, 應 先 簽 報 其 長 官 核 准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登 錄 後 始 得 前 往 ( 五 ) 若 受 領 名 目 為 出 席 費, 雖 本 規 範 尚 無 明 定, 建 議 比 照 辦 理, 以 避 免 遭 受 外 界 質 疑 公 務 員 遇 有 請 託 關 說 情 事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登 錄 Q8 公 務 員 適 用 本 規 範 如 有 疑 義, 可 洽 詢 管 道 為 何? 答 :( 一 ) 直 接 洽 詢 機 關 之 政 風 人 員 ( 二 ) 機 關 未 設 政 風 單 位 者, 由 協 辦 政 風 或 首 長 指 定 之 人 員 處 理 ( 三 ) 受 理 諮 詢 人 員 有 疑 義 者, 送 請 上 一 級 政 風 機 構 處 理 實 務 篇 - 受 贈 財 物 Q1 本 規 範 為 何 要 求 公 務 員 遇 有 請 託 關 說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時, 須 簽 報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答 :( 一 ) 基 於 公 開 透 明 原 則, 該 簽 報 與 知 會 之 程 序 係 為 保 護 公 務 員 所 設 雖 然 公 務 員 當 時 曾 拒 絕 收 禮 或 婉 拒 邀 宴, 然 而 為 提 供 公 務 員 即 時 澄 清 事 實 之 管 道, 可 避 免 日 後 遭 人 誣 告 或 檢 舉 時, 出 現 無 法 證 明 清 白 之 窘 境 ( 二 ) 實 例 : 曾 經 有 廠 商 向 某 機 關 承 辦 同 仁 致 贈 頂 級 紅 酒 1 瓶, 該 同 仁 當 場 表 示 不 宜 收 受 而 婉 拒, 但 心 想 不 要 張 揚, 而 未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嗣 後 該 廠 商 因 採 購 弊 案 遭 檢 調 機 關 搜 索, 查 扣 內 部 帳 冊 資 料 1 本, 內 容 記 載 該 廠 商 歷 年 行 賄 送 禮 之 詳 細 人 事 時 地 物, 並 記 載 該 同 仁 收 受 頂 級 紅 酒 一 瓶 該 同 仁 雖 辯 稱 當 場 已 退 還, 卻 因 無 人 證 明 而 仍 遭 檢 調 單 位 約 談, 個 人 清 譽 大 受 影 響 倘 當 時 該 同 仁 曾 立 即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查 有 退 還 紀 錄 在 案, 則 該 同 仁 之 嫌 疑 得 以 立 即 澄 清, 避 免 日 後 滋 生 不 必 要 之 困 擾 受 贈 財 物 6 7
5 受 贈 財 物 Q2 機 關 同 事 結 婚 或 嫁 娶 禮 金 怎 麼 收? ( 一 ) 機 關 長 官 因 子 女 結 婚 向 部 屬 同 仁 發 放 喜 帖 邀 請 參 加 喜 宴, 則 該 長 官 得 否 收 受 部 屬 同 仁 致 贈 之 禮 金? 答 : 可 以 收 受 機 關 長 官 與 部 屬 同 仁 間 雖 具 有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然 部 屬 同 仁 因 受 邀 參 加 喜 宴 所 致 贈 之 禮 金, 屬 飲 宴 應 酬 之 例 外 規 定, 惟 不 可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所 訂 新 臺 幣 3,000 元 若 金 額 偏 高 ( 例 如 部 屬 致 贈 禮 金 新 臺 幣 5,000 元, 即 明 顯 偏 高!)( 如 夫 妻 共 同 參 加, 可 各 自 計 算 ), 則 該 長 官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並 簽 報 其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 二 ) 機 關 同 仁 結 婚 得 否 收 受 其 他 同 仁 ( 無 上 下 隸 屬 關 係 ) 致 贈 之 禮 金? 答 : 得 收 受 然 禮 金 價 額 以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3,000 元, 或 同 一 年 度 同 一 來 源 受 贈 之 財 物 不 逾 新 臺 幣 10,000 元 為 限 ( 三 ) 機 關 同 仁 結 婚 親 屬 朋 友 或 經 常 往 來 之 朋 友 所 致 贈 之 禮 金, 有 無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之 限 制? 答 : 無 職 務 利 害 關 係 不 受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金 額 限 制, 得 收 受 之 無 須 簽 報 知 會 ( 四 ) 機 關 同 仁 結 婚 其 承 辦 申 辦 案 件 之 廠 商 致 贈 之 禮 金 得 否 收 受? 答 : 按 結 婚 宴 客 依 禮 俗 以 至 親 好 友 長 官 同 事 同 學 等 情 誼 深 者 為 邀 請 對 象, 對 於 與 承 辦 公 務 有 職 務 利 害 關 係 之 廠 商 民 眾, 應 避 免 通 知 或 濫 發 請 帖, 否 則 恐 造 成 不 良 觀 感 並 與 規 範 例 外 之 規 定 牴 觸 ( 五 ) 除 結 婚 外, 其 他 活 動 受 贈 之 財 物 亦 須 遵 守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之 規 定 嗎? 答 : 除 結 婚 外, 其 他 如 訂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及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之 傷 病 死 亡 受 贈 之 財 物 亦 應 符 合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之 規 定 Q3 機 關 長 官 陞 遷 時, 機 關 同 仁 基 於 情 誼 聯 名 購 買 蘭 花 一 盆 表 示 祝 賀, 該 長 官 得 否 收 受? 答 : 可 以 收 受 本 受 贈 財 物 屬 公 務 員 陞 遷 異 動 之 例 外 規 定, 且 係 以 每 一 個 人 分 擔 之 金 額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3,000 元 為 準, 並 非 該 盆 蘭 花 之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3,000 元 Q4 公 務 員 因 生 日, 獲 長 官 致 贈 蛋 糕, 可 否 接 受? 另 若 機 關 首 長 生 日, 部 屬 合 資 贈 送 蛋 糕, 可 否 收 受? 答 :( 一 ) 公 務 員 獲 長 官 致 贈 蛋 糕, 屬 長 官 對 部 屬 之 慰 問 範 疇 : 雖 長 官 與 該 名 公 務 員 間, 有 指 揮 監 督 關 係, 惟 該 等 行 為 屬 長 官 之 慰 問, 為 本 規 範 所 允 許 ( 二 ) 部 屬 合 資 贈 送 蛋 糕 給 長 官, 長 受 贈 財 物 8 9
6 受 贈 財 物 官 可 以 接 受 者 限 於 市 價 新 臺 幣 500 元 以 下 Q5 機 關 同 仁 甲 出 國 旅 遊, 回 國 上 班 後 致 贈 辦 公 室 長 官 及 其 他 同 仁 當 地 名 產 ( 紀 念 品 ) 各 一 包, 長 官 及 同 仁 可 以 收 受 嗎? 答 : 長 官 同 仁 得 收 受 之 長 官 與 甲 有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當 地 名 產 ( 紀 念 品 )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500 元 以 下, 得 收 受 之 其 他 同 仁 與 甲 並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3,000 元 (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 以 內 之 贈 品, 得 收 受 之 Q6 奉 派 擔 任 官 股 代 表 或 財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受 贈 財 物 的 規 定 為 何? 答 : 由 董 事 長 以 法 人 名 義 致 贈 之 財 物 與 長 官 之 獎 勵 慰 問 之 性 質 同, 可 以 收 受 Q7 廠 商 因 為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贈 送 禮 品 與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分 享 喜 悅, 可 否 收 受? 答 : 廠 商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係 屬 偶 發 而 非 刻 意, 雖 與 採 購 單 位 形 成 職 務 利 害 關 係, 惟 尚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之 虞, 且 致 贈 禮 品 市 價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500 元, 或 對 機 關 多 數 人 為 之 市 價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1,000 元, 得 收 受 之 Q8 民 間 團 體 於 補 助 款 核 准 後 為 表 達 感 謝 致 贈 禮 品 可 否 收 受? 答 : 非 偶 發 不 可 收 受, 否 則 有 可 能 造 成 對 價 關 係 公 務 員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並 簽 報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無 法 退 還 時,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3 日 內, 政 風 機 構 處 理 Q9 年 底 甲 公 司 至 機 關 課 室 贈 送 月 曆 及 筆 記 等 公 司 宣 導 品,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可 以 收 受 公 務 員 對 於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廠 商 或 業 者 等, 受 贈 印 有 名 稱 ( 如 公 司 事 務 所 機 構 全 銜 ) 聯 絡 方 式 營 業 項 目 之 月 曆 行 事 曆 或 辦 公 日 誌, 該 等 物 品 屬 於 企 業 公 開 宣 傳 及 形 象 行 銷 性 質, 且 價 值 輕 微, 應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致 贈 對 象 亦 不 限 於 公 務 員, 尚 無 本 規 範 之 適 用 10 機 關 首 長 或 同 仁 基 於 公 務 至 其 他 機 關 參 訪 或 接 待 來 訪 之 外 賓 致 贈 或 受 贈 紀 念 品 之 處 理 規 定 答 : 屬 公 務 禮 儀 皆 得 收 受 之 11 承 包 廠 商 於 年 節 時 送 禮 至 工 務 所 及 採 購 主 辦 單 位 可 否 收 受? 答 : 不 可 以 收 受, 因 承 包 廠 商 與 工 務 所 及 採 購 主 辦 單 位 有 承 攬 契 約 之 職 務 利 害 關 係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受 贈 財 物 10 11
7 受 贈 財 物 採 購 廠 商 送 禮 至 承 辦 人 家 中, 受 贈 財 物 與 收 受 賄 賂 之 區 別? 承 辦 人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承 辦 人 如 在 家 中, 應 當 場 予 以 拒 絕 退 還, 如 承 辦 人 當 時 不 在 家 或 無 法 立 即 退 還,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長 官 並 送 交 政 風 單 位 處 理 公 務 員 透 過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同 財 共 居 家 屬 之 名 義 收 受 財 物, 或 藉 由 第 三 人 收 受 後 轉 交 其 受 贈 財 物 推 定 為 公 務 員 本 人 之 行 為 仍 應 予 究 責, 係 在 防 止 公 務 員 透 過 白 手 套 收 賄 情 事 二 為 避 免 困 擾, 公 務 員 應 向 家 人 宣 導 如 有 民 眾 或 廠 商 送 禮 至 家 中 應 予 拒 絕 並 通 知 公 務 員 本 人 依 本 規 範 處 理 13 移 民 業 者 至 移 民 服 務 站 將 水 果 禮 盒 一 盒 置 於 承 辦 人 桌 上, 承 辦 人 不 及 拒 絕,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無 法 立 即 拒 絕 退 還 者,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長 官 並 送 交 政 風 單 位 處 理 14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發 展 分 署 某 公 有 土 地 巡 査 員 於 取 締 違 規 時, 遇 民 眾 致 贈 水 果 禮 盒 一 盒, 請 求 該 巡 查 員 不 要 取 締, 如 何 處 理? 答 : 不 可 收 受 本 情 形 已 非 單 純 餽 贈, 如 該 巡 查 員 受 贈, 二 者 間 具 有 對 價 關 係, 有 可 能 為 違 背 職 務 遭 致 刑 事 訴 追 答 : 按 賄 賂 係 指 公 務 員 於 其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被 他 人 之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所 買 通, 而 雙 方 相 互 間 有 對 價 關 係 而 言, 若 他 人 所 交 付 之 財 物 並 非 基 於 行 賄 之 意 思, 則 該 財 物 即 非 賄 賂 而 為 一 般 餽 贈 故 賄 賂 與 受 贈 財 物 之 區 別 如 下 : 一 以 他 人 有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之 意 思 為 前 提 二 公 務 員 之 職 務 行 為 與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有 一 定 對 價 關 係 是 否 具 有 相 當 對 價 關 係 應 就 職 務 之 行 為 內 容 交 付 者 與 收 受 者 之 關 係 賄 賂 的 種 類 價 額 贈 與 之 時 間 等 客 觀 情 形 加 以 審 酌, 如 雙 方 具 有 對 價 關 係, 縱 使 假 借 餽 贈 酬 謝 或 政 治 獻 金 等 各 種 名 義 變 相 給 付, 均 難 謂 與 職 務 無 關, 事 前 或 事 後 給 付, 均 構 成 賄 賂 受 贈 財 物 之 違 反 為 行 政 責 任, 收 受 賄 賂 則 為 刑 事 責 任 受 贈 財 物 12 13
8 飲 宴 應 酬 實 務 篇 - 飲 宴 應 酬 Q1 何 種 飲 宴 應 酬 公 務 員 不 得 參 加? 答 :( 一 ) 公 務 員 不 得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之 飲 宴 應 酬 所 謂 飲 宴 應 酬 包 括 餐 宴 球 敘 唱 歌 旅 遊 等 相 關 社 交 活 動 ( 二 ) 公 務 員 參 加 之 飲 宴 應 酬, 與 其 職 務 雖 無 利 害 關 係, 但 與 其 身 分 職 務 顯 不 相 宜 者, 仍 應 避 免 例 如, 公 務 員 於 就 任 新 職 ( 如 採 購 業 務 主 管 ) 前, 仍 宜 避 免 參 加 該 機 關 得 標 廠 商 所 主 辦 之 餐 會 另 外, 如 公 務 員 出 入 之 餐 廳 過 於 奢 華, 恐 影 響 機 關 廉 潔 形 象 者, 亦 應 避 免 Q2 出 席 地 方 政 府 會 議 或 民 間 團 體 座 談 會 後 餐 敘 得 否 參 加? 答 : 得 參 加 公 務 員 可 以 參 與 因 公 務 聯 繫 於 正 當 場 所 辦 理 之 餐 敘, 事 前 應 簽 報 長 官 核 准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才 可 以 參 加 ; 惟 如 餐 敘 地 點 及 方 式 與 職 務 顯 不 相 宜, 有 影 響 機 關 廉 潔 形 象 之 虞, 或 尚 無 以 此 聯 繫 公 務 之 必 要 者, 仍 不 應 參 加 Q3 出 席 中 央 其 他 部 會 會 後 餐 敘, 處 理 規 定 如 何? 答 : 中 央 各 部 會 無 上 下 隸 屬 之 指 揮 監 督 關 係 並 無 職 務 上 之 利 害, 原 則 上 得 參 加 Q4 公 務 員 因 督 導 業 務 視 察 調 查 出 差 開 會 至 地 方 政 府 或 所 屬 機 關 飲 宴 規 定 如 何? 答 : 公 務 員 於 視 察 調 查 出 差 或 參 加 會 議 等 活 動 時, 不 得 在 茶 點 及 執 行 公 務 確 有 必 要 之 簡 便 食 宿 交 通 以 外 接 受 相 關 機 關 ( 構 ) 飲 宴 或 其 他 應 酬 活 動 本 例 進 行 督 訪 之 同 仁 需 判 斷 邀 宴 用 餐 之 地 點 及 餐 點 是 否 屬 簡 便 飲 食 Q5 社 區 治 安 守 望 相 助 隊 邀 請 縣 政 府 警 察 分 局 派 出 所 同 仁 參 加 聯 誼 會, 並 設 宴 席 宴 請 派 出 所 同 仁 感 謝 其 辛 勞 該 如 何 處 理? 答 : 原 則 上 不 可 以 參 加, 該 隊 與 警 方 具 有 申 請 補 助 及 獎 勵 等 職 務 利 害 關 係 如 係 基 於 公 務 禮 儀 確 有 必 要 者, 應 於 事 前 簽 報 長 官 核 准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Q6 地 區 義 勇 消 防 隊 舉 辦 歲 末 年 終 餐 會 邀 請 消 防 署 同 仁 參 加 聚 餐, 消 防 署 可 以 派 員 參 加 嗎? 答 : 原 則 上 不 可 以 參 加, 該 隊 與 消 防 署 具 有 指 揮 監 督 之 職 務 利 害 關 係 如 係 基 於 公 務 禮 儀 確 有 必 要 者, 應 於 事 前 簽 報 長 官 核 准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Q7 公 務 員 參 加 驗 收 會 勘 等 工 作 時, 得 否 於 會 後 於 餐 廳 接 受 廠 商 招 待 餐 飲? 答 : 原 則 上 不 得 接 受 參 與 驗 收 會 勘 飲 宴 應 酬 14 15
9 飲 宴 應 酬 等 工 作 之 公 務 員 與 該 廠 商 具 有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所 以 公 務 員 不 得 接 受 此 種 餐 飲 招 待 例 外 若 於 無 適 當 食 宿 場 所 或 交 通 不 便 等 地 辦 理 上 項 工 作, 得 予 接 受, 惟 僅 得 接 受 茶 點 及 執 行 公 務 確 有 必 要 之 簡 便 食 宿 交 通 Q8 公 務 員 得 否 參 加 承 包 廠 商 因 尾 牙 開 工 上 樑 等 節 慶 典 禮 活 動 所 舉 辦 之 餐 會, 應 如 何 處 理? 得 否 收 受 餐 會 間 禮 品 或 摸 彩? 答 :( 一 ) 得 參 加 尾 牙 開 工 上 樑 等 公 開 舉 辦 之 活 動, 且 邀 請 一 般 人 參 加 者, 由 於 係 屬 於 公 開 場 合, 公 務 員 於 事 先 簽 奉 長 官 核 准,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後, 始 得 參 加 該 活 動 換 言 之, 係 由 長 官 決 定 是 否 得 參 加, 以 避 免 假 尾 牙 之 名, 行 不 當 飲 宴 應 酬 之 實 ( 二 ) 不 得 參 加 摸 彩 參 加 廠 商 尾 牙 摸 彩 即 屬 於 受 贈 財 物 之 情 形 Q9 公 務 員 於 餐 廳 用 餐 中, 與 職 務 上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廠 商 恰 巧 進 入 同 一 家 餐 廳 用 餐, 結 帳 時 才 發 現 該 廠 商 已 私 下 買 單 付 款, 該 公 務 員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不 得 收 受 應 退 還 餐 費 給 該 廠 商, 簽 報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10 與 本 部 有 職 務 利 害 關 係 之 相 關 公 ( 工 ) 會 舉 辦 年 會 等 會 議 或 活 動,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得 否 接 受 該 公 ( 工 ) 會 提 供 之 紀 念 品 及 飲 宴 餐 敘? 答 :( 一 ) 紀 念 品 : 倘 機 關 派 1 人 參 加, 且 該 紀 念 品 價 值 新 臺 幣 500 元 以 下 者, 得 收 受 之 且 不 需 簽 報 知 會 ; 若 機 關 派 2 人 以 上 參 加 時, 需 考 量 多 人 收 受 紀 念 品 之 總 額 是 否 超 過 新 臺 幣 1,000 元, 未 超 過 則 得 收 受 之, 超 過 新 臺 幣 1,000 元 則 應 予 退 還 或 拒 絕 ( 二 ) 飲 宴 餐 敘 : 原 則 不 得 參 加 該 公 ( 工 ) 會 之 飲 宴 餐 敘, 如 符 合 因 公 務 禮 儀 確 有 必 要 參 加 或 屬 因 民 俗 節 慶 公 開 舉 辦 之 活 動, 且 邀 請 一 般 人 參 加 等 之 例 外 情 形, 應 事 先 簽 報 長 官 核 准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後 始 得 參 加 11 公 務 員 遇 有 承 包 廠 商 之 邀 宴, 除 拒 絕 參 加 外, 還 需 要 哪 些 保 護 自 己 的 做 法? 答 : 建 議 簽 報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這 些 做 法 可 以 保 護 公 務 員 當 拒 絕 邀 宴 後, 卻 有 人 指 稱 其 有 參 加 餐 宴, 簽 報 與 知 會 程 序 可 提 供 公 務 員 即 時 澄 清 事 實 之 管 道, 避 免 日 後 遭 人 構 陷 檢 舉 或 滋 生 弊 端 時, 出 現 無 法 證 明 清 白 之 窘 境 飲 宴 應 酬 16 17
10 飲 宴 應 酬 12 公 務 員 如 遇 有 應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情 形 時, 應 以 何 種 方 式 為 之? 如 情 況 急 迫 不 及 於 期 限 內 填 寫 知 會 表, 得 如 何 處 理? 答 : 公 務 員 如 遇 應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時, 應 以 填 報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表 之 方 式 為 之 如 情 況 急 迫 不 及 於 期 限 內 填 寫 該 知 會 表 時, 得 先 以 口 頭 ( 包 括 電 話 ) 或 傳 真 方 式 向 政 風 單 位 告 知, 嗣 後 再 即 時 填 寫 該 知 會 表 實 務 篇 - 請 託 關 說 Q1 業 者 或 民 意 代 表 針 對 採 購 規 格 之 訂 定 或 員 工 升 遷 等 問 題, 加 以 詢 問 關 心 ( 切 ) 建 議 推 薦 或 為 其 他 要 求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關 心 係 表 達 注 意 關 懷 之 情 關 切 係 單 純 反 映 民 意, 二 者 均 非 關 說 關 說 有 疏 通 之 意, 會 造 成 公 務 員 之 壓 力 例 如 業 者 或 民 意 代 表 對 特 定 公 務 員 的 人 事 升 遷 調 動 或 標 案 採 購 規 格 之 訂 定 或 修 改, 若 對 於 特 定 之 公 務 員 或 業 務 之 具 體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有 所 影 響,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請 託 關 說 Q2 民 眾 酒 後 駕 車, 遭 臺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員 警 開 單 告 發, 民 眾 請 託 有 力 人 士 希 望 員 警 予 以 撤 銷 該 張 違 規 單 員 警 該 如 何 處 理? 答 : 違 規 單 係 公 文 書, 無 法 偽 造 事 實 或 任 意 撤 銷, 員 警 遇 此 請 託 關 說 時,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Q3 某 民 意 代 表 受 民 眾 之 託 要 求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對 於 渠 外 籍 配 偶 之 面 談 給 予 通 過,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本 例 面 談 要 求 通 融, 已 對 執 行 具 體 事 項 之 准 駁 有 所 影 響, 遇 此 類 關 說,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18 19
11 請 託 關 說 Q4 公 務 員 遇 有 請 託 關 說, 無 法 判 斷 是 否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答 : 遇 有 請 託 關 說, 可 能 因 專 業 不 足 或 業 務 不 熟 悉, 無 法 判 斷 是 否 違 法 或 有 不 當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得 於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俾 保 護 公 務 員 自 身 之 權 益 實 務 篇 - 出 席 演 講 座 談 研 習 評 審 活 動 Q5 機 關 同 仁 受 廠 商 或 學 術 單 位 邀 請 擔 任 講 座 或 研 習 會 之 評 審 ( 選 ) 等 活 動, 所 支 領 鐘 點 費 及 稿 費 有 限 制 嗎? 若 受 領 名 目 為 出 席 費, 是 否 屬 本 規 範 範 疇? 答 : 公 務 員 參 加 私 部 門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規 定 : 一 支 領 鐘 點 費 額 度 : 每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5,000 元 二 領 取 稿 費 額 度 每 千 字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2,000 元 三 若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所 邀 請 或 籌 劃 者 ( 如 受 本 部 補 助 之 團 體 或 學 術 單 位 ), 應 先 簽 報 其 長 官 核 准 並 知 會 政 風 單 位 登 錄 後 始 得 前 往 四 出 席 費 雖 未 於 本 規 範 明 定, 建 議 比 照 前 揭 額 度 辦 理 演 講 座 談 Q6 某 移 民 公 會 舉 辦 會 員 大 會, 邀 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某 服 務 站 主 任 專 題 演 講 移 民 業 務 之 現 況 與 檢 討, 每 小 時 演 講 費 為 新 臺 幣 3,000 元, 服 務 站 主 任 可 否 應 邀 前 往? 答 : 服 務 站 主 任 可 前 往 擔 任 講 座 移 民 公 會 與 服 務 站 主 任 職 務 上 有 利 害 關 20 21
12 廉政倫理規範 以民為念興利除弊 以民為念興利除弊 問答輯 廉政倫理規範 問答輯 係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 風機構登錄後前往 該講習每小時 演講費為新臺幣3,000元 未逾鐘點 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之 規定 實務篇 其他 Q1 公務員可以兼任其他公職或業 務嗎 答 除有其他法令規定外 不得兼任其 他公職或業務 可以參閱公務員服 務法等相關規定 Q2 公務員甲參與昔日軍中同袍乙 答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 邀集 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 證人 如確有必要者 應知會政風 機構 機關 構 首長及單位主管 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發 現有財務異常 生活違常者 應立 即反應及處理 廉潔 專業 效能 便民 廉潔 專業 效能 便民 他 22 其 演講座談 所召集之互助會 又擔任其申 辦汽車信用貸款之保證人 應 該如何處理 23
13 ( ) ( ) ( )
14
15
16
17 一 行 政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為 使 所 屬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廉 潔 自 持 公 正 無 私 及 依 法 行 政, 並 提 升 政 府 之 清 廉 形 象, 特 訂 定 本 規 範 二 本 規 範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公 務 員 : 指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人 員 ( 二 )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 指 個 人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單 位 與 本 機 關 ( 構 ) 或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間,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業 務 往 來 指 揮 監 督 或 費 用 補 ( 獎 ) 助 等 關 係 2 正 在 尋 求 進 行 或 已 訂 立 承 攬 買 賣 或 其 他 契 約 關 係 3 其 他 因 本 機 關 ( 構 ) 業 務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將 遭 受 有 利 或 不 利 之 影 響 ( 三 )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 指 一 般 人 社 交 往 來, 市 價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者 但 同 一 年 度 來 自 同 一 來 源 受 贈 財 物 以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為 限 ( 四 ) 公 務 禮 儀 : 指 基 於 公 務 需 要, 在 國 內 ( 外 ) 訪 問 接 待 外 賓 推 動 業 務 及 溝 通 協 調 時, 依 禮 貌 慣 例 或 習 俗 所 為 之 活 動 ( 五 ) 請 託 關 說 : 指 其 內 容 涉 及 本 機 關 ( 構 ) 或 所 屬 機 關 ( 構 ) 業 務 具 體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且 因 該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致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而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三 公 務 員 應 依 法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依 歸, 不 得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方 法 機 會 圖 本 人 或 第 三 人 不 正 之 利 益 四 公 務 員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係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得 受 贈 之 : ( 一 ) 屬 公 務 禮 儀 ( 二 ) 長 官 之 獎 勵 救 助 或 慰 問 ( 三 ) 受 贈 之 財 物 市 價 在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下 ; 或 對 本 機 關 ( 構 ) 內 多 數 人 為 餽 贈, 其 市 價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以 下 ( 四 )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及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之 傷 病 死 亡 受 贈 之 財 物, 其 市 價 不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五 公 務 員 遇 有 受 贈 財 物 情 事,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 ( 一 )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餽 贈, 除 前 點 但 書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並 簽 報 其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 無 法 退 還 時,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交 政 風 機 構 處 理 ( 二 ) 除 親 屬 或 經 常 交 往 朋 友 外, 與 其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者 所 為 之 餽 贈, 市 價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32 33
18 標 準 時, 應 於 受 贈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必 要 時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各 機 關 ( 構 ) 之 政 風 機 構 應 視 受 贈 財 物 之 性 質 及 價 值, 提 出 付 費 收 受 歸 公 轉 贈 慈 善 機 構 或 其 他 適 當 建 議,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六 下 列 情 形 推 定 為 公 務 員 之 受 贈 財 物 : ( 一 ) 以 公 務 員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同 財 共 居 家 屬 之 名 義 收 受 者 ( 二 ) 藉 由 第 三 人 收 受 後 轉 交 公 務 員 本 人 或 前 款 之 人 者 七 公 務 員 不 得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之 飲 宴 應 酬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因 公 務 禮 儀 確 有 必 要 參 加 ( 二 ) 因 民 俗 節 慶 公 開 舉 辦 之 活 動 且 邀 請 一 般 人 參 加 ( 三 ) 屬 長 官 對 屬 員 之 獎 勵 慰 勞 ( 四 ) 因 訂 婚 結 婚 生 育 喬 遷 就 職 陞 遷 異 動 退 休 辭 職 離 職 等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而 未 超 過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標 準 公 務 員 受 邀 之 飲 宴 應 酬, 雖 與 其 無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而 與 其 身 分 職 務 顯 不 相 宜 者, 仍 應 避 免 八 公 務 員 於 視 察 調 查 出 差 或 參 加 會 議 等 活 動 時, 不 得 在 茶 點 及 執 行 公 務 確 有 必 要 之 簡 便 食 宿 交 通 以 外 接 受 相 關 機 關 ( 構 ) 飲 宴 或 其 他 應 酬 活 動 九 公 務 員 遇 有 第 七 點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情 形, 應 簽 報 長 官 核 准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後 始 得 參 加 十 公 務 員 遇 有 請 託 關 說 時, 應 於 三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十 一 各 機 關 ( 構 ) 之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或 其 他 涉 及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之 知 會 或 通 知 後, 應 即 登 錄 建 檔 十 二 公 務 員 除 依 法 令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公 職 或 業 務 十 三 公 務 員 出 席 演 講 座 談 研 習 及 評 審 ( 選 ) 等 活 動, 支 領 鐘 點 費 每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公 務 員 參 加 前 項 活 動, 另 有 支 領 稿 費 者, 每 千 字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公 務 員 參 加 第 一 項 活 動, 如 屬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籌 辦 或 邀 請, 應 先 簽 報 其 長 官 核 准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登 錄 後 始 得 前 往 十 四 本 規 範 所 定 應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並 簽 報 其 長 官 之 規 定, 於 機 關 ( 構 ) 首 長, 應 逕 行 通 知 政 風 機 構 十 五 公 務 員 應 儘 量 避 免 金 錢 借 貸 邀 集 或 參 與 合 會 擔 任 財 物 或 身 分 之 保 證 人 如 確 有 必 要 者, 應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機 關 ( 構 ) 首 長 及 單 位 主 管 應 加 強 對 屬 員 之 品 德 操 守 考 核, 發 現 有 財 務 異 常 生 活 違 常 者, 應 立 即 反 應 及 處 理 十 六 各 機 關 ( 構 ) 之 政 風 機 構 應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本 規 範 之 解 釋 個 案 說 明 及 提 供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諮 詢 服 34 35
19 務 受 理 諮 詢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得 送 請 上 一 級 政 風 機 構 處 理 前 項 所 稱 上 一 級 政 風 機 構, 指 受 理 諮 詢 機 關 ( 構 ) 直 屬 之 上 一 級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其 無 上 級 機 關 者, 由 該 機 關 ( 構 ) 執 行 本 規 範 所 規 定 上 級 機 關 之 職 權 前 項 所 稱 無 上 級 機 關 者, 指 本 院 所 屬 各 一 級 機 關 十 七 本 規 範 所 定 應 由 政 風 機 構 處 理 之 事 項, 於 未 設 政 風 機 構 者, 由 協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或 其 首 長 指 定 之 人 員 處 理 十 八 公 務 員 違 反 本 規 範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懲 處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十 九 各 機 關 ( 構 ) 得 視 需 要, 對 本 規 範 所 定 之 各 項 標 準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項, 訂 定 更 嚴 格 之 規 範 二 十 本 院 以 外 其 他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 構 ), 得 準 用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36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II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目 錄 序 言 I 議 題 1 問 答 集 5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25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及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表 30 受 贈 財 物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31 飲 宴 應 酬 事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序 言 廉 政 乃 政 府 施 政 指 標, 倫 理 即 為 人 際 之 根 本, 現 代 化 民 主 國 家 需 有 廉 能 之 公 務 員, 才 能 維 繫 政 府 正 常 運 作 行 政 院 為 使 公 務 員 執 行 公 務,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依 歸, 樹 立 廉 能 政 治 新 典 範, 重 建 國 民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與 支 持, 乃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ip10t24w2z2x15l35s2v;
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