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訂定程序 2 3 4 5 報部核定與備查 招生辦法 ( 高教司一科 ) 外生招生辦法 ( 國際文教處 ) 入學資格 ( 高教司一科 ) 國外學歷 轉學規定 學則暨教務章則訂定與注意事項一覽表 司法院大法官第 563 號解釋文 大學法第 15 16 32 33 條 學位授予法第 7-1 條 大學法第 24 28 32 條 大學法第 23 24 25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1. 學則為各校學生在校學習權益之根本大法, 其修正與訂定需提經校務會議, 至校內提報程序, 則由各校依其權責辦理 2. 至碩 博班研究生學位考核辦法, 應完成之校內程序, 由各校本權責決定, 惟應於學則中敘明 3. 各校訂定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核辦法等各項教務章則, 其涉及學生學業 生活 獎懲 學習權之事項, 需提經有學生代表出席參與討論之會議, 以符合大學法第 33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 563 號解釋之精神 報部核定 : 招生辦法 學生申訴辦法 其他依法須報部核定之規定 報部備查 :1. 學則 碩博班研究生學位考核辦法 其他依法須報部備查之規定 2. ( 本校或他校 ) 輔系 雙主修 學位學程 跨校選修課程 保留入學資格 學分抵免 暑期修課 轉系 ( 所 組 學位學程 ) 學生出國學籍處理 雙聯學制及等大學法第 28 條所定事宜, 應明定於學則, 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基本規範, 另定之辦法應報部備查 1. 應擬訂入學 轉學生及外國留學生公開招生規定, 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並擬定招生簡章, 且應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規定 2. 納入在學學生參加各項入學考試, 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者之懲處原則 ( 大學法第 24 條第 6 項 ) 大學法第 23 24 條 1. 應明定學士班 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入學資格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 持國外學歷學生入學之資格查證 ( 驗 ) 認定, 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19 20 條辦理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學法第 28 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1. 建議條文 ( 請各校依情況自行訂定 ): 在大學修滿一學年 ( 含 ) 以上肄業, 或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 或專科學校 專修科畢業, 或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 1 97.04.22 修訂
6 7 8 9 雙重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 註冊程序 繳費退費 ( 高教司四科 ) 採認辦法 大學法第 28 條 大學法第 28 條 或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肄業, 經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轉入本校學士班相當年級就讀 2. 學生因轉學而有學分抵免事項, 如有特殊規定 ( 如雖有一般之學分抵免原則, 但特定系所與一般系所規定不同 ) 者, 應於轉學考試前之招生簡章或相關資訊即予告知, 避免學生轉學後遭遇學分抵免困難 3. 持國外學歷學生入學之資格查證 ( 驗 ) 認定, 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1. 應敘明是否同意雙重學籍 2. 如不允許者, 建議除於退學條件中條列外, 宜單獨條文訂定 3. 如同意者不宜僅訂於退學條件中訂定 未經同意者應退學 之文字, 建議詳細訂定 申請資格 申請程序 及 審核標準 等規定 4. 其行政作業細節得另訂之, 惟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前述之基本規範, 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其辦法應依大學法第 28 條報部備查 1. 應訂定學生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註冊需保留入學資格之條件 ( 自訂, 惟學生應徵召服兵役者為必要 ( 兵役法施行法第 42 條 )) 年限及申請時間 2. 有關學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文件認定之標準, 由各校自行認定, 並應有明確且合理之認定標準 3. 保留入學資格者無須繳納任何學雜費用 4. 請於各校入學考試之招生簡章或相關資訊即予告知 大學法第 28 條 1. 內容得由各校自訂, 惟至少應包含註冊日期限 逾期註冊 ( 是否允許請假等 ) 未註冊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之處理原則 26 條第 2 項 2. 另建議針對延修生如該學期無必修課程是否需註冊訂定原則 大學法第 35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26 條第 2 1. 訂定學生註冊繳費規定 2. 學生休 退學退費, 應依 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辦理退費 (95.05.01 台高 ( 四 ) 字第 095005799B 號令發布, 自 95.08.01 生效 ) 2
10 11 修業年限 學籍管理 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大學法第 26 條 1. 學校應於學則中訂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請程序 並明訂各系所之修業年限, 有實習者一併納入, 及縮短 ( 含提前畢業 取得 20 21 條副學士 學士學位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 ) 及延長修業年限 ( 含未修滿應修學分者 修讀雙主修者 在職進修研究生 ) 之規定 如學士班有修業期限非 4 年者 ( 不含 4 年, 如醫學系修業期限為 6 年, 實習為 1 年 ), 請於條文中敘明 2. 各校如擬修正修業年限者, 應先修正招生簡章後, 再修正該辦法及學則等教務章則規定, 併應敘明其新舊生適用年度 大學法第 28 條 1. 應訂定學校對於管理學生學籍之資料, 並建議詳列應登載之學生資料 ( 請各校自行訂定, 如學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等 ), 並應永久保存 2. 學籍管理資料務求正確, 並應確保學生在學期間保持聯繫, 以避免有重要事項無法通知, 建議於請學生提供時告知如填寫不實恐影響其就學權益 大學法第 28 條轉系 ( 組 ) 12 所 學位學程 13 課程規劃 ( 高教司四科 ) 1. 請明訂轉系 ( 組 ) 所之規定, 包含申請資格 申請程序 轉系 ( 組 ) 所 學位學程後學籍 ( 含學分數計算及修業期限 ) 等 2. 本規定應於學則中訂定基本原則, 其行政作業細節得另訂之 3. 惟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前述之基本規範, 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其辦法應依大學法第 28 條報部備查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 課程規劃之研議程序由學校自訂, 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毋須報本部備 24 條查 教育部 95.10.12 2. 各校召開課程規劃會議時, 應有學生代表參與, 另課程修正若有影響所定畢業應修學台高通字第分數及學分之計算, 應以適當方式公告學生週知, 以維學生權益, 且應於實施前完成 0950141328 號相關配套措施並與學生充分溝通協調, 促使學校教務行政更臻完善 3
14 15 16 選課規定 跨校選修課程 ( 校際選課 ) 暑期修課 大學法第 28 條 1. 建議於學則中訂定選課之基本規範, 如每學期最多或最少應修學分數, 及未選足學分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數處理原則及是否允許超修與申請方式 24 條 2. 至於其他行政作業細節得另訂辦法 ( 無須報部 ) 教育部 95.05.12 3. 選課確認涉及學生退學條件之認定, 應確實完成, 以學生親自確認為宜 台高 ( 二 ) 字第 4. 建議對確實遵守選課規定仍無法選修必要之課程者, 在非歸咎於學生疏失之原因與情 0950029943 號函況下, 給予較彈性之輔導 5. 以網路選課所可能造成之線路壅塞及安全性問題, 請於選課前預先預防及定期檢討 6. 如採人工選課, 且須以排隊方式決定選課順序者, 請盡量避免學生須熬夜排隊之情形, 以避免影響學生健康與可能產生之安全顧慮 7. 修課名額供不應求之熱門課程, 請儘量與學生溝通協調, 如資源允許可考量調整名額或增班 建議於每年排訂課程時間時, 可參酌各年度選課狀況, 將學生熱門課程及學生數取平衡點 8. 請務必確保學生能完成必修課之選課作業 9. 如有特殊篩選機制 ( 如由高年級學生優先 ), 應公開透明化, 讓學生於選課前即瞭解 10. 各項課程以 18 小時為 1 學分為原則 (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 由各大學自訂 ), 併應依其課程規畫所訂時數授課 大學法第 28 條 1. 學生可選修他校課程, 惟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 應於學則中明訂學生進行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申請條件及學分數上 25 條限或科目數限制等規定 3. 惟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前述之基本規範, 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其辦法應依大學法第 28 條報部備查 大學法第 28 條 1. 應明訂學校開設暑期課程之條件 可申請選修暑期課程之學生條件, 其行政作業細節得另訂之 2. 惟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前述之基本規範, 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其辦法應依大學法第 28 條報部備查 3. 應屆畢業生須於完成暑修後始得畢業者, 其畢業月份應與該屆畢業生同 4
17 18 19 本校或他校輔系 雙主修 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 設立及收費 ( 高教司四科 ) 學籍學分 學位學程 ( 含轉學程 ) 設立 ( 高教司一科 ) 學籍學分 大學法第 28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學位授予法第 4 條 教育部 95.05.24 台高 ( 二 ) 字第 0950077023 號函 1. 學校輔系 雙主修 學位學程之規定, 納入學則中應包含申請資格 ( 成績門檻 申請時限 ), 應修學分數 退場機制 ( 停止修讀 ) 延長修業年限等相關規定 2. 學生可申請他校輔系 雙主修 學程 ( 學分學程 學位學程 ), 惟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應於學則中明訂學生進行跨校輔系 雙主修 學程 ( 學分學程 學位學程 ), 除須訂定第 1 點之規定 ( 包含申請資格 ( 成績門檻 申請時限 ), 應修學分數 退場機制 ( 停止修讀 ) 延長修業年限) 外, 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規定 ( 學校得衡酌在其進行跨校修讀課程時簡化其申請程序 ) 3. 修讀輔系 雙主修 學位學程者均須同時完成畢業條件後, 學校方得授予學位 ( 加修之輔系 雙主修 學位學程加註於學位證書上, 跨校者須加註他校校名 ) 4. 修讀跨校學分學程, 由所跨學校頒發學程證明 大學法第 27 28 條 1. 學分學程收費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 雙主修 學分學程 跨校選修課程, 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8 9 條 2. 學程學分證明發給 : 教育部 95.05.24 [1] 發給時程 : 台高 ( 二 ) 字第 由各校依權責發給學程學分證明, 有關學生修畢學分學程與輔系或雙主修課程之轉 0950077023 號函換等事宜, 亦請訂定相關規定 得統一於授予學位或學生離校時, 一併發給學程學分證明等相關學歷證件 [2] 修畢學分學程者由學校發給 學程學分證明 ( 爰學位證書無須另行登載 ) 大學法第 26 27 28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8 10 條 教育部 95.05.24 台高 ( 二 ) 字第 0950077023 號函 1. 修業期限 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 : 學位學程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應符合各級學位之規定 有關修業期限 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涉及學生畢業重大權益相關事宜, 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學位學程之學位證書格式, 請參照各級學位證書格式辦理, 惟證書應於系所 ( 組 ) 欄位處登載 學位學程名稱 2. 轉學程 :( 大學法第 28 條 ) 學位學程設立後, 學校依據各校轉學程規定 ( 得參照轉系 ( 所 )( 組 ) 規定訂定 ) 辦理學生申請轉學程及學籍處理等事宜 ) 5
20 國外大學修讀學位 ( 雙聯學制 ) 大學法第 29 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 95.05.24 台高 ( 二 ) 字第 0950077023 號函 3. 修讀他校修讀學程, 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4. 修讀學位學程學生 ( 含在學生申請學位學程為雙主修等 ) 學籍有關事項規定, 請學校一併考量併納入學則規範 5. 學位證書登載 : 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 經考核成績及格者, 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並於學位證書登載學位學程名稱, 或所跨之系 所 院名稱 ( 各校應依經本部核准之 學位學程 名稱登載 ) 6. 設立後宜有相關行政人員負責學生之學籍管理 ( 包含選課等 ) 申訴 學生輔導等, 以保障學生權益 1. 國內各學校間之學位修讀, 應循大學法第 28 條所訂之跨校輔系 雙主修機制辦理 2. 各校雙聯學制所訂定於國外學校當地應修學分及修業時間, 需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9 條第 3 項 第 4 項規定 : [1]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二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2] 修業時間 : 持學士學位者, 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32 個月 ; 持碩士學位者, 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12 個月 ; 持博士學位者, 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24 個月 [3] 修習學分數計算方式 : 在二校修習學分數, 得予併計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3. 各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議訂合作計畫應取得共識, 且符合雙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 並訂定相關規範納入學則 各校與國外大學所簽訂合約及校內訂定規則等注意事宜如下 : [1] 應載明所涉及之學位及授予方式 : 完成學業後係為二校分別頒授學位或二校共同頒授 學位層級 ( 學士 碩士 博士 ) [2] 應載明所需兩地修業時間及兩校修習學分 : 需符合前開辦法規定 [3] 合作之學校 : 需符合前開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國外大學校院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 6
21 22 學分抵免 學生考試及成績評定 所認可之學校 [4] 在學學生申請資格 名額 審查機制 [5] 二校課程之整合與規劃 ( 學分採認方式 ) [6] 博 碩士論文作業方式 ( 包含論文指導教授等 ) [7] 註冊 休退學等學籍管理 [8] 學生修讀中斷處理機制 ( 包含如學校簽訂之合約終止或學生未能完成其中一校修業規定時, 其學分及學籍之處理方式 ) [9] 宜載明外國學生如何依此模式來台修讀 [10] 我國在學役男之兵役問題 ( 應注意符合兵役施行法之規定 ) [11] 其他 3. 有關雙聯學制相關規定 ( 涉及學生畢業等重大權益 ), 請依大學法第 29 條納入學則規範, 其行政作業細節得另訂之, 惟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前述之基本規範, 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其辦法應依大學法第 28 條報部備查 4. 依據學校規定進行 至國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之學位證書, 需加註跨校學校校名 大學法第 28 條 1. 應明訂學校是否同意抵免學分, 學分抵免之上限 審核標準及辦理期限, 及如經學分 大學推廣教育實施抵免後編級之相關規定 辦法第 6 條 2. 學生因轉學而有學分抵免事項, 如有特殊規定 ( 如雖有一般之學分抵免原則, 但特定系所與一般系所規定不同 ) 者, 應於轉學考試前之招生簡章或相關資訊即予告知, 避免學生轉學後遭遇學分抵免困難 3. 其行政作業細節得另訂之, 惟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前述之基本規範, 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其辦法應依大學法第 28 條報部備查 大學法第 28 條 1. 請明訂學生學業成績考核方式 ( 考試種類 考試請假 補考等 ) 及成績計算 ( 成績登錄方式 複查機制 學期成績計算等 ) 相關規定 2. 學生成績應登錄並永久保存, 另建議斟酌訂定學生考試之試卷是否保存及年限及是否同意學生調閱存檔之考試卷冊 3. 應明訂教師應繳交成績之期限, 及教師未於期限內繳交學生成績之處理機制 有關教師評分之專業應予尊重, 惟亦應建立按時評分及按時繳交學生成績之機制, 以避免影 7
23 24 25 碩士生在校相關規定及學位考試辦法 博士生在校相關規定及學位考試辦法 畢業資格 大學法第 23 26 28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第 7-1 條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大學法第 23 26 28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第 7-1 條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響學生權益, 建議可於學校教師考核辦法或聘約中告知其責任 4. 學生因教師遲交成績而有接近學校成績退學條件情形時, 因涉及學生身分之改變, 請特別注意其處理方式 ( 如成績之計算方式及登錄 成績單寄送 教師遲交成績過久跨越新學期之註冊日, 而產生退學身分未定及是否需註冊之爭議等 ) 5. 應明訂申請學生成績更正之條件及程序 1. 除與學士班規定相同外, 建議應訂定有關指導教授 ( 如更換指導教授 共同指導等 ) 申請學位考試之資格 考試委員資格 ( 應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訂定 利益迴避原則 ) 學位論文格式 成績計算 學位考試重考次數 抄襲代寫舞弊應撤銷學位 須符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2. 本項條文如另訂辦法 ( 如碩士生章則 學位考試辦法 ), 應報部備查 3. 各校如有各系另訂畢業條件之標準者, 應於前項條文中增訂授權, 且應於招生入學前即告知 ( 建議於招生簡章中即告知 ) 變更時, 應明訂新舊生適用條文 1. 除與學士班規定相同外, 建議應訂定有關指導教授 ( 如更換指導教授 共同指導等 )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申請學位考試之資格 考試委員資格 ( 應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訂定 利益迴避原則 ) 學位論文格式 成績計算 學位考試重考次數 抄襲代寫舞弊應撤銷學位 須符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2. 本項條文如另訂辦法 ( 如博士生章則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 學位考試辦法 ), 應報部備查 3. 各校如有各系另訂畢業條件之標準者, 應於前項條文中增訂授權, 且應於招生入學前即告知 ( 建議於招生簡章中即告知 ) 變更時, 應明訂新舊生適用條文 大學法第 26 條 1. 學則中應明訂各級學位 ( 學士 碩士 博士 ) 之畢業條件, 除大學法及其細則規定之畢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業條件外, 如有其他畢業條件 ( 如畢業學分數 實習 英語能力 資訊能力 體育能 20 22 24 條力等 ), 應有多重管道及相關替代方案之選擇, 並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 訂定有關 學位授予法第 3 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4 6 7 8 條 2. 各校畢業條件若有變更, 應於各學年度實施前完成公告, 並建議應明定新舊生適用條款, 並於實施前先與學生進行溝通協調及完成相關配套措施, 避免學生修課或畢業條 8
件達成困難及權益受損等情事發生而引發爭議 3. 各校如允許各系自訂畢業條件者, 應於學則中明確授權 另因各系自訂之畢業條件無法於學則中得知, 應於招生入學前即告知 ( 建議應於招生簡章中即告知 ) 26 27 畢業授予學位 休學規定 ( 含服兵役學籍處理 復學 ) 大學法第 26 條 1. 請依學位授予法第 3 4 6 7 等條文訂定授予各級學位之程序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 如學位涉及抄襲舞弊等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依法應撤銷其學位, 並公告註銷其已發 22 條之學位證書 學位授予法第 3 3. 學生畢業前之離校程序 ( 如需繳清費用始得畢業或領取證書 ), 應明文規定 4 6 7 7-2 8 條 大學法第 28 條 1. 明訂休學年限 復學規定 ( 含復學編級編班原則等 ) 如有申請休學資格, 請明訂 2. 學生復學後, 其課程規畫 畢業條件等, 應依其入學當年度之規定為原則, 如有因課程停開導致學生修課困難, 請學校盡力輔導, 並應注意其學籍銜接 成績計算之問題 3. 學生休學應徵服兵役者, 服役期間應不計入休學年限中 ( 兵役法施行法第 42 條 ) 4.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3 項及第一屆性別平等委員會第 2 次大會會議決議 : 建議各校參酌學生休學應徵服兵役期間之學籍處理事項, 將學生因懷孕休學者不計入休學年限中, 以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另有關成績考核或評量及學籍等事項亦請參酌 性別平等法 與本部訓育委員會 94 年 7 月 28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40088864C 號令頒之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輔導懷孕學生繼續就學之彈性輔導措施 5. 學生休學之該學期成績應不予計算, 休學期間亦不納入修業年限 6. 學校如有訂有學生因病 ( 傳染病 危及校內公共健康及安全之疾病等 ), 經醫院證明者, 勒令休學之規定者, 應注意勿違反 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 對傳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 不得拒絕其就學 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或明訂有關之病名 7. 另特殊案例 ( 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 須延長休學年限之規定, 學校得自訂並經學校教務等相關會議專案核准 9
28 退學規定 大學法第 28 條 8. 有關學生辦理休學證明文件認定之標準, 由各校自行認定, 並應有明確且合理之認定標準 9. 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 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10. 建議學生辦理 休學程序 時, 將休學期間學則規定及復學規定告知學生, 讓學生熟悉相關規定及權益 11. 其行政作業細節得另訂之, 惟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前述之基本規範, 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其辦法應依大學法第 28 條報部備查 1. 請明訂學生之退學條件, 並應發給退學學生 修業證明書 2. 另請明訂學生因故退學時之申訴權利, 並應於學生退學處分時告知學生申訴權利 3. 自動申請退學者, 建議明訂是否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避免爭議 4. 學則中修訂退學條件者, 應於實施前即確實公告宣導, 並應於每學期或學年開學前即完成修法程序後公告周知 5. 為維持並提升大學教學品質, 各校訂定退學規定時, 應以審慎嚴謹的態度, 勿寬鬆浮濫, 俾大學畢業生具有基本的學養及專業智能 學校並應積極強化校園內師生互動機制, 營造具自發 激勵性與健全性之學習氣氛, 以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之動機與意願, 並落實學生基本能力指標之要求及學生學習成效之考核 29 開除學籍 大學法第 28 條 1. 學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及違反學校學則規定者, 經查證屬實者, 應開除學籍, 並不採認其於校內之各項學歷資格 ( 含學分 學籍 ), 故不得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2. 另請敘明學生受開除學籍時之申訴權利, 並應於通知學生處分時告知學生申訴權利 30 申訴辦法 ( 訓育委員會 ) 大學法第 33 條 1. 敘明學生對於學校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應依學校 學生申訴制度 之規定提出申訴, 並先敘明申訴期間之成績 學籍處理原則 2. 學生申訴辦法, 依法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10
31 32 學生出國學籍處理 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及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讀博士學位 大學法第 28 條 1. 適用對象 期限 如有修讀國外學校學分者之學分採認原則 兵役 ( 兵役法施行法第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48 條 ) 相關問題 採認辦法第 8 條 2. 其行政作業細節得另訂之, 惟如於學則中無訂定前述之基本規範, 而全數另訂辦法者, 其辦法應依大學法第 28 條報部備查 大學法第 23 條 學位授予法第 9 條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1. 各大學如擬訂定辦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應提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 無須報部 ), 另辦法中應明訂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標準 2. 依本辦法逕讀博士學位學生名冊無須報部 ( 惟其名額限制, 請學校應依法辦理, 並請於學生註冊前完成, 俾利學生辦理註冊等事宜 ) 11
附件 1 依據本部 95 年 5 月 19 日會議紀錄決議彙整 (95 年 5 月 24 日台高 ( 二 ) 字第 0950077023 號函 ) 學位學程設立注意事宜 1. 學位學程設立條件 :( 大學法第 1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 A. 學位學程, 指授予學位之跨系 所 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B. 大學設學位學程, 應有相關系 所 院為基礎, 並得由系 所 院提供授課師資 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2. 學位學程設立程序 :( 大學法第 1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第 12 條 )[ 大學校 院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 ] A. 對外招生學位學程 : 直接對外招生或以校 院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 應納入各校增設及調整院 系 所 學程與招生名額規劃, 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B. 校內學位學程 ( 不對外招生 ): 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 ; 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 應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3. 學位學程課程規劃及畢業條件訂定 : A. 學校課程規劃及訂定原則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 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 由學校組成相關委員會研議, 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課程, 應由相關委員會定期檢討或修正 各校委員會召開課程規劃會議時, 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議案之討論 ; 其討論之課程修正案有影響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者, 應公告學生週知 B. 修業期限 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 :( 大學法第 26 27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0 20 21 22 條 ) 學位學程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應符合各級學位之規定 有關修業期限 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等涉及學生畢業重大權益相關事宜, 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C. 學分學程與學位學程 : 第 12 頁, 共 16 頁
學位學程內得包含數個學分學程之組合, 惟該學位學程其需本部核准設立 4. 修讀學位學程學生學籍規定 : 轉學程 :( 大學法第 28 條 ) 學位學程設立後, 學校依據各校轉學程規定 ( 得參照轉系 ( 所 )( 組 ) 規定訂定 ) 辦理學生申請轉學程及學籍處理等事宜 ) 修讀他校學程, 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 ) 修讀學位學程學生 ( 含在學生申請學位學程為雙主修等 ) 學籍有關事項規定, 請學校一併考量併納入學則規範 ( 大學法第 28 條 ) 5. 學位學程之學位名稱 :( 學位授予法第 2 條 ) 請各校參照現行 大學各系所 ( 組 ) 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參考手冊 所訂之各領域學位名稱, 訂定各學位學程之學位名稱後, 並依法完成報部事宜 6. 學位證書登載 :( 大學法第 27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 A. 學位證書格式, 原僅 系 ( 所 )( 組 ) 欄位再增列 學位學程 欄位, 為 系 ( 所 )( 組 )( 學位學程 ) B. 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 經考核成績及格者, 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並於學位證書登載學位學程名稱, 或所跨之系 所 院名稱 ( 各校應依經本部核准之 學位學程 名稱登載 ) 7. 學程事務 :( 大學法第 13 33 條 ) A. 大學得置學位學程主任, 辦理學程事務 ( 包含學程課程規劃 召開學程會議等 ) B. 設立後宜有相關行政人員負責學生之學籍管理 ( 包含選課等 ) 申訴 學生輔導等, 以保障學生權益 8. 學位學程辦理方式 : 方式校內開設學位學程對外招生學位學程學院對外招生 定義 提供校內各院 系 所在學學生申請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 比照一般系所, 對外招收新生入學之學位學程 以學院為名義, 比照一般系所, 對外招收新生入學 第 13 頁, 共 16 頁
方式校內開設學位學程對外招生學位學程學院對外招生 性質 設立程序 開設班次 授課師資 因應延緩分流 ( 大學前段不分 1. 跨系 所 院性質, 非單一系所自行開設之分組教學學程 2. 範例 : 以往開設晶片設計所 ( 獨立所 ), 現成立晶片設計碩士學位學程, 由其他院 系 所支援 1. 併同當年度總量作業程序提報本部 2. 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之學位學程 ( 如醫學 法律 ), 應依總量作業規定報本部核定後方可設立 3. 大學不得設立 醫學學士學位學程 學士班 ( 含進修學士班 二年制在職專班 ) 碩士班( 含碩士在職專班 ) 博士班均得開設 1. 可由其他院 系 所支援專任師資, 不需像新增系所要聘足一定專任師資數 2. 擬共同設置碩士學位學程 博士學位學程之系所, 除支援系所均應符合系所設置碩士班 博士班之師資條件外, 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四位以上, 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在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應有四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 提供在學生重新探索, 或修習整合性課程之機會 ( 在學生可選擇轉入該學程就讀或以加修輔系 雙主修方式修讀學位學程 ) 1. 新生入學後可藉由修習整合性課程, 避免過度分化 2. 學校應針對學位學程學生, 明確規定其轉系所組方式 如學生確認發展方 1. 配合學院的實體化及科際整合性質, 未來學院如具備足夠規模之師資 圖儀設備及空間, 自可對外招生並授課 2. 範例 : 以往大學須提報計畫書試辦管理學院不分系, 現可直接以管理學院招生 1. 2. 學生修習型態 : (1) 入學 ( 學院 ) 畢業 ( 學院 ) (2) 入學 ( 學院 ) 轉入 ( 學位學程 ) 畢業 ( 學位學程 ) (3) 入學 ( 學院 ) 轉入 ( 一般系 第 14 頁, 共 16 頁
方式校內開設學位學程對外招生學位學程學院對外招生 系 ) 科際整合理念 評鑑 納入大學校院系所評鑑計畫 向, 即可轉入一般系所就讀, 修習更專精之課程 3. 學生修習型態 : (1) 入學 ( 學位學程 ) 畢業 ( 學位學程 ) (2) 入學 ( 學位學程 ) 轉入 ( 一般系所 ) 畢業 ( 一般系所 ) (3) 入學 ( 一般系所 ) 轉入 ( 學位學程 ) 畢業 ( 學位學程 ) 所 ) 畢業 ( 一般系所 ) 3. 學校規劃建議 : (1) 全程以學院來授課 (2) 學院在新生入學後直接開設學位學程供學生選擇修習 ; 或先規劃一定基礎課程, 俟學生修習後, 再開設學位學程供學生轉入修習 (3) 學院在新生入學後, 先規劃一定基礎課程, 俟學生修習後, 再依其選擇或修習課程, 要求學生轉入一般系所修習 第 15 頁, 共 16 頁
附件 2 學分學程設立注意事宜 1. 設立條件 :( 大學法第 1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 A. 學分學程, 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 所 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B. 大學設學分學程, 應有相關系 所 院為基礎, 並得由系 所 院提供授課師資 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2. 設立程序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 A. 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 ; 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 並應報本部備查 B. 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 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 自行定之 3. 學分學程收費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 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 雙主修 學分學程 跨校選修課程, 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4. 學程學分證明發給 :( 大學法第 27 條 ) A. 發給時程 : i. 由各校依權責發給學程學分證明, 有關學生修畢學分學程與輔系或雙主修課程之轉換等事宜, 亦請訂定相關規定 ii. 得統一於授予學位或學生離校時, 一併發給學程學分證明等相關學歷證件 B. 修畢學分學程者由學校發給 學程學分證明 ( 爰學位證書無須另行登載 ) 第 16 頁, 共 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