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1.2 2008 小麦粉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小麦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小麦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 术语和定义 企业规模划分 检验依据 抽样 检验要求 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1 101.2 分类名称 食品 粮食加工产品 小麦粉 2.2 产品种类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 特制二等小麦粉 标准粉 普通粉 高筋小麦粉 低筋小麦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 面条用小麦粉 饺子用小麦粉 馒头用小麦粉 发酵饼干用小麦粉 酥性饼干用小麦粉 蛋糕用小麦粉 糕点用小麦粉等 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小麦粉行业的实际情况, 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小麦粉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 小型企业 见下表 : 表 2 小麦粉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 ( 万元 ) 20000 <20000 且 2000 <2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1
GB 1355 小麦粉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 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 的测定 GB/T 5492 粮食 油料检验色泽 气味 口味鉴定法 GB/T 5497 粮食 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 5505 粮食 油料检验灰分测定法 GB/T 5506 粮食 油料检验面筋测定法 GB/T 5508 粮食 油料检验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GB/T 5509 粮食 油料检验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法 GB/T 5510 粮食 油料检验脂肪酸值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841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方法 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LS/T 3201 面包用小麦粉 LS/T 3202 面条用小麦粉 LS/T 3203 饺子用小麦粉 LS/T 3204 馒头用小麦粉 LS/T 3205 发酵饼干用小麦粉 LS/T 3206 酥性饼干用小麦粉 LS/T 3207 蛋糕用小麦粉 LS/T 3208 糕点用小麦粉 LS/T 3209 自发小麦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3 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2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5.2 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 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 或在经销单位的货架 柜台 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抽样人员需携带粉状粮扦样器 取样铲和盛装样品的容器 具体抽样方法见附录 A 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 5.3 抽样基数所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 500kg( 不得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 ) ;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 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5.4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为 2kg 5.5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 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 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 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 盖章, 当场封样, 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 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置于干燥低温处 5.6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 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小麦粉产品销售总额, 以万元计 ; 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 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1.1 检验项目 3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1 灰分强制性 / 推荐性 GB/T 5505 2 面筋质强制性 / 推荐性 GB/T 5506 见注 1 3 含砂量强制性 / 推荐性 GB/T 5508 4 磁性金属物 A 类 强制性 / 推荐性 GB/T 5509 5 水分 见注 2 强制性 / 推荐性 GB/T 5497 GB1355 GB/T 8607 6 脂肪酸值 GB/T 8608 产品明示担保 强制性 / 推荐性 GB/T 5510 7 气味口味 见注 1 强制性 / 推荐性 GB/T 5492 8 铅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2 9 镉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5 10 汞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7 11 无机砷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1 12 六六六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9 13 滴滴涕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19 14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15 强制性 GB/T 5009.22 GB/T 18415 15 过氧化苯甲酰 GB 2760 强制性 16 溴酸钾 GB 2760 强制性 GB/T 20188-2006 17 食品标签 GB 7718 强制性 GB 7718 注 1:GB1355 GB/T8607 GB/T8608 LS/T3201 LS/T3202 LS/T3203 LS/T3204 LS/T3205 LS/T3206 LS/T3207 LS/T3208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备注注 2:GB1355 GB/T8607 GB/T8608 LS/T3201 LS/T3202 LS/T3203 LS/T3204 LS/T3205 LS/T3206 LS/T3207 LS/T3208 LS/T3209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注 :A 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 重要质量项目 B 类 6.2 灰分 面筋质 含砂量 磁性金属物 水分 脂肪酸值 气味口味 过氧化苯甲酰 溴酸钾 黄曲霉毒素 B1 六六六 滴滴涕 铅 镉 汞 无机砷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食品标签列为标识质量检验项目, 包括标签中的食品名称 配料清单 ( 配料表 ) 净含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日期标示 产品标准号等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 记录样品的外观 状态 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 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 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 判定原则 4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 样品的过氧化苯甲酰 溴酸钾 黄曲霉毒素 B1 六六六 滴滴涕 铅 镉 汞 无机砷 灰分 面筋值 含砂量 磁性金属物 水分 脂肪酸值 气味口味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 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 属于严重不合格 ; 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 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反之, 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7.2 标签判定原则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 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 反之, 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 无食品名称, 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 2 无配料清单( 单一配料产品除外 ); 3 未标注制造者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 未标注生产日期( 或包装日期 ) 和保质期, 或者生产日期 ( 或包装日期 ) 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 5 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 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 6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 或数种 ) 有价值 有特性的配料, 或者特别强调某种 ( 或数种 ) 配料含量较低时, 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 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 不作判定 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 ( 注明 : 仅进行检查, 提示更正, 不作综合判定 )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 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 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 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 属于严重不合格 ; 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 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 按以下方式进行 :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 能够以记录 ( 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 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 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 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 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不进行复检情况 : 被检方提出复检时, 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5
附录 A 小麦粉扦样 分样法 扦样包数不少于抽样基数的 3%( 抽样基数少于 100 包的扦样包数为 3 包 ) 扦样的包点要分布均匀 扦样时, 用包装扦样器槽口向下, 从包的一端斜对角入包的另一端, 然后槽口向上取出 每包扦样次数一致 所扦取的样品可以采用四分方法进行分样 : 将样品倒在光滑平坦的桌面上或玻璃板上, 用两块分样板将样品摊成正方形, 然后从样品左右两边铲起样品约 10cm 高, 对准中心同时倒落, 再换一个方向同样操作 ( 中心点不动 ), 如此反复混合四 五次, 将样品摊成等厚的正方形, 用分样板在样品上划两条对角线, 分成四个三角形, 取出其中两个对顶三角形的样品, 剩下的样品再按上述方法反复分取, 直至最后剩下的两个对项三角形的样品接近 2kg 为止 所抽样品 3/5 作为检验样品, 2/5 作为备用样品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