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PowerPoint - 簡介《僱傭條例》- February 2016 (Handout) [相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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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簡介 僱傭條例 及個案討論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二零一六年二月 1. 僱傭條例 適用範圍 2. 僱傭合約 3. 工資 4. 假期 - 休息日 法定假日 年假 5. 疾病津貼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 內容 6. 產假及生育保障 7. 侍產假 8. 終止僱傭合約 9.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10. 僱傭保障 僱傭條例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僱員, 下列除外 僱主家屬並與僱主同住的僱員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所界定的僱員 根據 商船 ( 海員 ) 條例 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 或並非在香港註冊的船舶上服務的人 香港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及合約制員工) 根據 學徒制度條例 註冊的學徒 ( 僱傭條例 的部份保障仍適用 )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

僱傭條例 適用範圍 僱傭條例 沒有 兼職 僱員這個概念, 僱員無論是全職 兼職 散工或替工, 都享有 僱傭條例 所賦予的一些基本保障 如僱員的受僱時數及安排符合 連續性合約 的規定, 則更可享有條例下所有法定福利及保障 連續性合約 4 18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 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如有爭議, 僱主負責舉證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6 法庭個案分享 (DCEO 9/2004) 個案背景 申索人為一名教師, 他向僱主 ( 一間私立學校 ) 提出多項索償, 其中包括疾病津貼 答辯人申辯, 指申索人並非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原因為他每星期教學不超過 18 小時 ( 他每星期上課 30 節, 每節 35 分鐘, 即合共每星期 17.5 小時 ), 所以他不可領取疾病津貼 法庭個案分享 (DCEO 9/2004) 法庭考慮的重點 一位教師的工作時間不僅限於教室中的實際工作時間, 從一間教室到另一教室須要數分鐘時間 教師的僱傭條件中說明 : 教師須要參與及事前為學生準備筆記 " 這些備課時間須視為教師的工作時間, 改卷的時間同樣也應是教師的工作時間一部分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7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8

法庭個案分享 (DCEO 9/2004) 法庭裁決 答辯人不能舉證申索人的僱傭合約不是 連續性合約 故此, 法官裁定該僱傭合約為 連續性合約, 所以申索人可享有疾病津貼 僱傭合約 僱傭條件以書面 口頭 行為上形成均可 僱主須在僱員就職前詳細說明僱傭條件, 包括 : 工資工資期終止合約所需通知期年終酬金 部分年終酬金和酬金期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9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0 僱傭合約 如屬書面合約, 須給予僱員副本如合約並非以書面訂立, 當僱員提出要求, 須給予僱員書面僱傭資料 僱傭條例 第 70 條 - 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 如看來使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 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 即屬無效 工資及僱傭紀錄 根據 僱傭條例 第 49A 條, 僱主必須保存僱員在過去 12 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 如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該僱員, 而該僱員就有關工資期的工資是少於 僱傭條例 附表 9 指明的款額 ( 由 2013 年 5 月 1 日起, 每月 13,300 元 ), 則紀錄須包括僱員於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1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2

工資定義 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 收入 津貼 ( 包括交通津貼 勤工津貼 佣金 超時工作薪酬 ) 小費及服務費如超時工作薪酬屬固定性 ; 或不低於平均月薪的 20% ( 過去 12 個月 ) 則僱主在計算 僱傭條例 的有關權益時, 例如有薪年假 疾病津貼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發放工資 不得遲於工資期滿後 7 天, 或 合約終止後 7 天 否則, 須額外支付利息給僱員 如僱員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 可當被僱主終止合約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3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4 發放工資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扣薪的限制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 ( 接實際缺勤時間扣除 )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財物 ( 每次上限 $ 300) 3. 按數扣除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 4. 按值扣除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 5. 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 公積金計劃 醫 療福利計劃等 ( 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 )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 ( 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5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6

扣薪的限制 7. 僱主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已預支的侍產假薪酬, 但僱員在指定時限後仍沒有提供文件 8. 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 / 授權, 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9. 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 (1) 至 (8) 項後, 才扣除第 (9) 項目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 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 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 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 扣薪的限制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7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8 休息日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 ( 即 24 小時 ) 的休息日 固定休息日 只須一次過將有關安排通知僱員 非固定休息日 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有關安排通知僱員 如僱員同意, 僱主可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前或原定休息日後 30 天內另定休息日 休息日 僱主不可以強逼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並須另定休息日休息日自願工作僱員可自願工作, 惟受僱於工業界的 18 歲以下青年除外僱傭合約內, 如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 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 均屬無效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19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0

法定假日 所有僱員, 不論年資長短, 均可享有法定假日每年共有 12 天法定假日 西曆元旦農曆初一至初三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 香港特區成立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國慶日冬節或聖誕節 ( 由僱主選擇 ) 法定假日 僱主如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須作出以下安排 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 在法定假日前的 60 天內 在法定假日後的 60 天內 預先通知僱員這安排的期限 在另定假日最少 48 小時前 在法定假日最少 48 小時前 如僱傭雙方同意, 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前後的 30 天期限內安排代替假日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1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2 法定假日薪酬 僱員須在法定假日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 應為僱員在法定假日前 12 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不遲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 個案一 新入職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 / 法定假日薪酬? 不得以薪代假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3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4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 便可於隨後 12 個月內放取有薪年假 服務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或以上 年假日期 有薪年假 由僱主在徵詢僱員後指定 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如雙方同意, 可縮減通知期 有薪年假日數 7 8 9 10 11 12 13 14 如年假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須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5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6 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 年假薪酬每日款額應相等於僱員在年假日前 12 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以工資代替年假由僱員作出選擇, 但祇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終止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年假 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受僱滿 3 個月 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合約, 僱主須支付工資以代替未享用的年假 除因即時解僱, 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假期年 指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 12 個月的期間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7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8

個案二 新入職老師在學年其間離職是否享有累積未放取的年假薪酬? 疾病津貼 享有資格病假不少於 4 天 ( 產前檢查 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則例外 ) 僱員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日款額為僱員在病假日前 12 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並應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29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0 疾病津貼 有薪病假累積方法 ( 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 ) 最初 12 個月內 : 每服務滿一個月累積 2 天其後每服務滿一個月累積 4 天最多可累積至 120 天有薪病假的分類第 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36 天第 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84 天 疾病津貼 第一類 出示註冊醫生 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 病假 36 天 醫生證明書 * 第二類 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一類病假的尚餘日病假 84 天數 如僱主要求, 須提交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 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 如僱主要求, 亦須提交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 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1 32

生育保障 僱員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 便可享有以下的產假連續 10 星期的產假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額外產假 ( 如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 ) 最多 4 星期的額外休假 ( 如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 ) 如僱主同意, 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 2 至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生育保障 享有 10 個星期產假薪酬的條件產假開始前已按 連續性合約 受僱滿 40 星期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產假的通知 ( 如醫生證明書 ) 如僱主要求, 須遞交說明其預產期的醫生證明書 產假薪酬每日款額為產假首日前 12 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並須於正常發薪日支付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3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4 個案三 學校是否須要支付教職員定期合約完結後的產假薪酬? 侍產假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 便可就其配偶 / 伴侶每次分娩享有 3 天侍產假 1.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 * 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 2.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及 3.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 父親 = 出生證明書上註明為嬰兒父親的人士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5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6

侍產假 僱員必須給予僱主預先通知 : 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 3 個月通知僱主有意放侍產假 ( 在此階段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 及 在放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侍產假 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 3 個月的預先通知, 則必須在放侍產假前最少 5 天通知僱主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如僱主要求, 僱員須提供一份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 述明 : 1. 嬰兒母親的姓名 ; 2. 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或確實出生日期 ; 及 3. 僱員為嬰兒的父親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7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8 侍產假 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 4 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 10 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 僱員可一次過放取 3 天侍產假, 或分開逐日放取 如緊接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40 星期, 及向僱主提交所需證明文件, 可享有侍產假薪酬 侍產假薪酬所需文件 在香港出生的嬰兒 : 嬰兒的出生證明書 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嬰兒 : 由有關地方的主管當局發出的嬰兒出生證明書, 其上記有僱員的姓名, 顯示他為嬰兒的父親 如該地方的主管當局並不發出出生證明書, 僱員可提供由該地方的主管當局發出並按理可視為證明僱員為嬰兒父親的任何其他文件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39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0

嬰兒出生時已死亡 / 或在出生後死亡 在香港出生的嬰兒 : 僱員須提供證明產下嬰兒的醫生證明書 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嬰兒 : 僱員須提供由該地方的主管當局發出並按理可視為證明產下嬰兒的醫生證明書或任何其他文件 如僱主要求, 僱員亦須給予僱主一份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 述明 : 他是醫生證明書上所述女士所產下的嬰兒的父親 ; 及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1 侍產假薪酬所需文件 僱員需在以下日期前, 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 ( 以較早者為準 ): 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 12 個月內 ; 或 如僱員已停止受僱, 則須於停止受僱後 6 個月內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2 個案四 新入職教職員可否享有侍產假及侍產假薪酬? 個案五 教職員可否即時放取侍產假?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3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4

終止僱傭合約 通知期 ( 在試用期之內 ) 試用期首個月內不論合約是否有規定無需通知期試用期首依照合約, 合約有明確規定個月後但不可少於 7 天 ( 適用於連續性合約 ) 合約沒有明確規定不可少於 7 天 適用於連續性合約通知期 ( 無試用期或在試用期之後 ) 合約有明確規定 合約沒有明確規定 依照合約, 但不可少於 7 天 不可少於 1 個月通知 終止僱傭合約 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 金額相當於發出通知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工資的日數 ( 如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 每月平均款額 x 通知期的月數 ( 如以月為單位 )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5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6 終止僱傭合約 在終止僱傭合約時, 僱主應支付的解僱補償一般包括未發工資 代通知金 ( 如適用 ) 年假薪酬 法定假日薪酬 年終酬金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如適用 ) 及其他僱傭合約列明的款項僱主須於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 遣散費則另有規定 ) 遣散費 領取資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及因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被停工僱員不能享有遣散費的情況辭職被即時解僱被通知遣散, 但在 通知期 期滿前離職 ( 除非離職是經僱主先同意或僱員在離職前已付僱主代通知金 )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7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8

領取資格 長期服務金 條件 / 情況服務年資其他條件 被解僱 死亡 健康理由 因年老辭職 不少於 5 年 非被即時解僱 非因裁員而被解僱 在職期間死亡 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年齡達 65 歲或以上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49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日薪僱員 :(18 日工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上限額為 15,000 元 僱員亦可選擇以最後 12 個月的平均月薪計算 最高款額為 390,000 元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0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而 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職業退休計劃利益 ( 非歸因於僱員供款部分 ) 已支付予僱員 ; 或在強積金計劃中, 就該僱員持有一筆累算權益 ( 非歸因於僱員供款部分 ), 或該累算權益已支付予僱員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互相抵銷, 但只限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 固定期限合約 僱傭條例 提供的法定權益並不區分 固定期限合約 及 非固定期限合約 的僱員 不論僱傭合約是否有固定期限, 僱員如符合 僱傭條例 的規定, 便可享有各項權益, 例如休息日 有薪假日及年假 疾病津貼 有薪產假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僱傭保障等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1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2

固定期限合約 合約到期僱主不續約根據 僱傭條例 有關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及 僱傭保障 部分的條文規定, 解僱 的情況包括固定期限合約屆滿而僱主不與僱員續約 個案六 學校因資源所限不與定期合約的教職員續約, 是否須要支付遣散費? 合約到期僱主準備與僱員續約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 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 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 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3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4 個案七 學校因教職員工作表現不符合要求 ( 並非嚴重過失 ) 而決定不續約, 並已聘請新僱員替補, 是否須要支付遣散費或其他有關年資的補償? 僱傭保障 僱傭條例 僱傭保障 部份, 旨在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在下列情況下可向僱主提出申索不合理解僱 (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 或 僱傭合約條款遭不合理更改 ; 或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5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6

僱傭保障 僱傭保障 僱員的服務期即使未達到享有這些權益所需的服務年資, 也可以獲得終止僱傭金這情形下, 終止僱傭金應按實際的受僱期計算 情況 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補償 復職或再次聘用 ; 或 終止僱傭金 復職或再次聘用 ; 或 終止僱傭金及 / 或不超過 15 萬元的補償金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7 58 僱傭保障 僱主如非根據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便屬不合理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為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法例的規定 ( 僱員如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 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 即屬違法 ) 其他實質理由 職業保障 僱主在以下情況不可解僱僱員 僱員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 僱員正在放取有薪病假 僱員工傷期間 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其活動因僱員向公職人員就執行 僱傭條例 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僱員出任陪審員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59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60

終止僱傭合約 僱傭條例 第 9 條 即時解僱 僱員蓄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 行為不當 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經常疏忽職守因任何理由, 以致僱主有權根據普通法終止合約 注意 :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 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 摘錄自 HCLA33/1998) 高等法院判決 : Summary Dismissal is a capital punishment on employee. Summary dismissal by reason of one single act of misconduct is justified only in very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The Court may have to balance the impact of the summary dismissal on the employee with the effect of the employee s misconduct on the employer to decide if summary dismissal is justified.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61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62 有關即時解僱的個案 HCLA105/1995: 慣性遲到並因此問題與僱主爭執 HCLA136/1996: 因老師與學生爭執 ; 及學校就學生對老師的評價調查結果而決定即時解僱 HCLA57/2003: HCLA99/2003: HCLA81/2005: 核數公司審核員虛報外勤工作紀錄 騷擾患有聽障的女同事 餐廳經理在職期間從事飲食業務 終止僱傭合約 僱傭條例 第 10 條 即時離職 合理恐懼身體會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被僱主苛待 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該工作, 並且已為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因任何理由, 以致僱員有權根據普通法終止合約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63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64

僱主拖欠勞審處或仲裁處裁斷款項的刑事責任僱主有責任依期全數支付勞資審裁處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決的款項 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須繳付日後 14 天內支付裁斷款項, 而該筆裁斷款項中包含 僱傭條例 訂明的 指明權利, 可被檢控, 最高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有關條款適用於 2010 年 10 月 29 日當日或之後作出的裁決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65 查詢 查詢熱線 2717 1771 ( 此熱線由 1823 電話中心 接聽 ) 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參閱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或 僱傭條例 原文 有關對 僱傭條例 的一切詮釋, 皆以法例原文為依歸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