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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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证券代码:000977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300610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思创医惠公告编号 :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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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4-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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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第四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 代表股份 148,253,2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1.7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 代表股份 136,768,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划 款 通 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6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72,112,2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

198,969,4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11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3,137,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证券代码:0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

的公告 ( 以下合称 会议通知 )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日期 地点 会议表决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 点 30 分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3,702,5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1,647,7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美亚柏科公告编号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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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李强 孙菁菁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 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 代表 6 家股东, 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585,320,52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02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选举秦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逐项审议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 (1) 股票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发行方式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发行数量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6,5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4) 发行对象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募集资金投向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认购方式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限售期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 上市地点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审议通过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审议通过了 减少焦炭制 30 万吨稳定轻烃 ( 转型升级 ) 项目投资额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审议通过了 公司继续将 < 焦炭制 30 万吨稳定轻烃 ( 转型升级 ) 项目 > 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6,5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7 审议通过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审议通过了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 审议通过了 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 审议通过了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3,5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350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3,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46.1538%;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弃权 3,5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53.8462% 11 审议通过了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3,5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350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3,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46.1538%;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弃权 3,5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53.846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盖章签署页 )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 签字 ) ( 盖章 ) 负责人 ( 签字 ): 李强 : 朱玉栓 : 孙菁菁 : 二 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