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李强 孙菁菁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 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 代表 6 家股东, 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585,320,52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02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选举秦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逐项审议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 (1) 股票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发行方式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发行数量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6,5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4) 发行对象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募集资金投向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认购方式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限售期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 上市地点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审议通过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审议通过了 减少焦炭制 30 万吨稳定轻烃 ( 转型升级 ) 项目投资额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审议通过了 公司继续将 < 焦炭制 30 万吨稳定轻烃 ( 转型升级 ) 项目 > 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6,5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7 审议通过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审议通过了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 审议通过了 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7,0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 审议通过了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3,5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350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3,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46.1538%;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弃权 3,5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53.8462% 11 审议通过了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表决结果 : 同意 585,323,524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反对票为 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为 3500 票,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3,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46.1538%;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弃权 3,5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53.846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盖章签署页 )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 签字 ) ( 盖章 ) 负责人 ( 签字 ): 李强 : 朱玉栓 : 孙菁菁 : 二 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