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學年度教育實習手冊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編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目 錄 一 序言........ 二 實習生 ( 師 ) 注意事項......... 三 實習學校協助事項......... 四 返校輔導座談日程表........ 五 實習生返校輔導座談請假單..... 六 實習生 ( 師 ) 報告表 ( 一 ) 實習生 ( 師 ) 到職報告表....... ( 二 ) 實習生 ( 師 ) 工作報告表......... 七 實習輔導教師推薦表....... 八 實習生 ( 師 ) 實習計劃書及內容寫作範例說明...... 九 個人實習檔案內容彙編.......1 十 師資培育法及釋例選輯 ( 下列法規僅供參閱, 請隨時留意相關法規之修定 ) ( 一 ) 師資培育法...... ( 二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2 ( 三 )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2 ( 三 )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 四 ) 教師資格檢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作業要點....4 十一 辦理教師檢定 加科 加階段及複檢教師證申請審核之相關規定.......... 十二 案例函釋...... 十三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實習生名冊. ** 手冊電子檔請至 : 本中心網頁 / 實習專區 /103 學年度實習手冊, 下載
序言 在鳳凰花開的閃亮季節, 各位實習老師即將帶著學到的教育專業知能, 離開校園踏上實習之路 在這短短時光中, 體驗著身為教師的辛勞, 也感受著傳道授業的喜悅 ; 或許忙碌, 卻是充實 ; 或許辛苦, 卻是難忘 相信實習學校已對 行政 教學 導師 三項實習已有健全的安排, 無論逐項或是同時實習, 都希望以漸進的方式讓實習教師按部就班的學習成長, 指導本校師培中心實習教師的過程中若有任何疑問, 也懇請儘早與本中心或本校安排的指導教師進行連絡 教師是一種專業, 實習就是一種職前訓練, 其重要性不可言喻 對於實習教師而言, 未來幾個月的實習過程, 將是您往正式教師邁進的關鍵 實習的經驗是受用無窮的, 此階段的成長多寡需視各位實習教師是否把握學習機會及認真學習 在此不厭其煩的提醒諸位, 請以謙虛的心以及好學不倦的精神, 向各位的輔導教師學習如何勝任處理學生各式各樣疑難雜症, 以及精進自己在專業領域的學科教學技能, 並且請各位花一些時間翻閱本手冊, 亦請定期上本中心網頁了解近況 歷屆師培中心畢業校友已建立良好的形象, 請各位繼續保持優良的傳統 我深信各位在盡心為學校服務 虛心向老師請教之中, 必定獲益良多 再者, 實習後更須面臨教師檢定的考驗, 請各位同學務必在實習間努力準備, 切勿掉以輕心 教育實習現場是一座寶山, 大家可以觀察到更多教育現象, 也學到更多實務知識 別忘了定期進行專業省思, 請您把所見 所聞 所思, 每隔幾天或每週利用固定時間好好沈澱和紀錄下來 也提醒諸位實習老師, 未來要遵守實習學校的各項規定, 積極融入實習學校的生活 ; 若是您需要母校老師的協助, 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的大門永遠為您們敞開! 最後, 真誠地祝福您們實習生活順利愉快, 也為各位後續成為正式教師的種種考驗打氣, 有志竟成, 人生中最美麗的風景正在等您!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所長暨師資培育中心主任 周珮儀敬啟 2014.8-1-
實習生 ( 師 ) 注意事項 一 實習生 ( 師 ) 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 ; 期程暨起訖日期,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先參加教育實習再服役者, 若中途因故停止教育實習時, 應儘速通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役政單位, 俾辦理徵處等相關事宜 三 實習生 ( 師 )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習學校報到並填寫到職報告表於第一次返校輔導擲回本校 師資培育中心, 屆時未報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證明獲本中心認可者, 撤銷其今年度教育實習資格, 並自行於下年度重新辦理教育實習申請 四 實習期間應參加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 五 實習期間每個月應出席本校安排之返校輔導座談活動, 無故不出席 遲到早退者, 將酌扣實習成績 八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 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 以總成績六十分為及格 九 得於實習開始前逕自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研商, 擬訂實習計畫 ( 包括 : 實習重點及目標 實習活動及方式 以及預定進度及完成期限 ), 至遲於實習後第一個月內, 將前項實習計畫經由實習學校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認可, 一式兩份分別存放於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老師列管, 據以考核 實習期間實習生 ( 師 ) 應繳交資料如下 : 實習類型新制實習繳交資料 1. 實習計畫乙份 / 第一次返校座談時繳交 2. 實習心得報告繳交份數視指導老師而定 3. 實習工作報告表乙份 / 最後一次返校繳交上 下學期各乙份 4. 個人實習檔案乙份 / 最後一次返校繳交 (1) 上述資料請實習生 ( 師 ) 自行繳交給各指導教師核閱, 實習計畫 實習工作報告表需請實習學校輔導老師與本校指導教師用印 實習計畫正本於第一次返校繳交 ; 實習工作報告表正本請膠裝至個人實習檔案中, 並於最後一次返校一併繳交 (2) 最後一次返校時請將 實習計畫 ( 影本 ) 實習心得報告及實習工作報告表 ( 影本 ) 彙整成個人實習檔案,1 份至本中心留存 ( 內容編寫得參照 pp.17-20 教學檔案內容彙編, 請裝訂成冊並檢附教學演示電子檔光碟 ) 十 教學實習 : 實習生 ( 師 ) 除教學實習外,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類別 實習類型 新制實習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不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不得超過 12 節 十一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請多與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授保持聯繫 師資培育中心 諮詢電話 (07)525-2000 轉 5882 黃馨瑩小姐 -2-
實習學校協助事項 一 遴選實習輔導教師, 每位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生 ( 師 ) 為原則 得於實習開始前排定適當人選至遲須於開學後二週內確定, 並填妥本校 實習輔導教師推薦表 寄回或由實習生繳回本校師資培育中心, 俾利核發實習輔導教師聘書 二 可由多位實習輔導教師組成 實習生 ( 師 ) 輔導小組, 協調並統籌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三 協助實習生 ( 師 ) 擬訂實習計畫, 可與本校實習指導教授共同研商, 實習計畫得於實習開始前至遲應於教育實習機構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 送由師資培育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建檔列管, 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四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五 教學實習 : 實習生 ( 師 ) 除教學實習外,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類別 實習類型 新制實習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不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不得超過 12 節 六 排課原則宜以漸進方式, 開學之初之導入階段, 實習生 ( 師 ) 以見習及協助實習輔導教師為原則, 依實習計畫及實習生 ( 師 ) 之適應情況, 逐漸增加授課時數 七 實習生 ( 師 ) 平時評量項目有 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及 行政實習 等, 請實習輔導教師不定時填寫評量表 ( 每學期 2-3 次 ), 自行留存做為學年 ( 期 ) 末成績考核之參考依據 八 實習生 ( 師 ) 成績考評由本校會同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校行政主管, 就實習生 ( 師 ) 所撰寫之實習計畫 實習心得報告, 以 口試 及 試教 方式予以評量 九 返校座談為師資培育機構對實習生 ( 師 ) 必要之輔導, 請實習學校准予公假 對於實習生 ( 師 ) 教學 導師及行政實習的安排, 請配合錯開該時段 -3-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實習生返校輔導座談議程表 1. 研習地點 : 本校社科院 2 樓社 2001 室 2. 參加對象 :103 學年度實習生全程參與, 約計 35 人 3. 研習內容 : 場次 / 日期時間活動方式 103 年制實習教師 場次一 103.08.21( 四 ) < 因應暑期辦公時間 > 場次二 103.09.26( 五 ) 場次三 103.10.24( 五 ) 場次四 實戰演練 103.11.14( 五 ) 場次五 103.12.19( 五 ) 09:30-10:00 簽到 10:00-11:30 專題 ( 一 ) 教育哲學演講者 : 謝百淇老師 11:30-13:20 重要事項宣導 & 分組座談 13:30-15:00 09:30-10:00 簽到 10:00-11:30 11:40-13:20 分組座談 13:30-15:00 09:30-10:00 簽到 10:00-11:30 11:40-13:20 分組座談 13:30-15:00 09:00-09:30 簽到 專題 ( 二 ) 旁觀者觀點談校園霸凌防制策略演講者 : 陳利銘老師 專題 ( 三 ) 班級與學校行政如何經營? 演講者 : 湯家偉老師 專題 ( 四 ) 教育與社會演講者 : 周珮儀老師 專題 ( 五 ) 青少年的學習與輔導演講者 : 鄭雯老師 專題 ( 六 ) 諮商輔導與人際溝通演講者 : 邱文彬老師 09:30-12:00 專題演講 教師甄試經驗分享 12:10-13:20 分組座談 13:30-15:00 教師甄試 教學演示篇 15:10-16:40 教師甄試 口試篇 09:30-10:00 簽到 專題 ( 七 ) 環境教育與校園永續經營 10:00-11:30 演講者 : 李旻憲老師 11:40-13:20 分組座談專題 ( 八 ) 數位學習 13:30-15:00 演講者 : 蔡佩珊老師 附件二 ** 本議程業依 103/06/19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0 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在案, 惟活動日期及專題演講等輔導內容, 倘因講者異動及行政業務所需等不可抗拒因素, 依實際公告辦理 -4-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實習生 ( 師 ) 返校輔導座談請假單 年月日 實習學校 姓名 手機 E-MAIL 請假類別 公假 事假 病假 其他 ( ) 請假時間年月日時至時 ( 第次返校輔導座談會 ) 事由檢附證件 實習學校輔導老師 ( 簽章 ) 實習學校教務主任 ( 簽章 ) 師培中心指導老師 ( 簽章 ) 師培中心主任 ( 簽章 ) 附註 : 1. 本假單為實習生無法如期參加 返校輔導座談 時之請假假單, 除病假外, 請務必於一週前辦妥請假手續, 並請教育實習機構及師培中心指導老師簽章後, 檢附相關文件繳回本中心 2. 返校輔導座談出席率將列入實習成績考核, 請審慎為之 填表人 : ( 簽章 ) -5-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實習生 ( 師 ) 到職報告表 實習生 ( 師 ) 姓名 實習期間聯絡方式 實習學校名稱電話 : 手機 : E-mail: 地址 : 實習學校電話實習學校傳真 校址 訓導主任姓名 全校教 職員數 輔導老師姓名 實習學校實習業務聯絡人 教務主任姓名 校長姓名 教員 : 人全校總班級數共班 職員 : 人全校學生人數約人 輔導老師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公 : 私 : 到職日期年月日 教務主任 簽章 校長簽章 請做勾選 上學期 下學期 注意 : 本表填妥後, 務必於第一次返校輔導時繳交, 逾期未繳者得酌扣實習成績, 逾三個月未繳者得撤銷實習資格 填報人簽名 : 填報日期 : 年月日 -6-
國立中山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 實習生 ( 師 ) 工作報告表 學年度 學期 實習生 ( 師 ) 實習學校 校址 指導教授 校長 教務主任 實習班級 輔導教師 實習科別 ( 國小學程免填 ) 實習起訖日期 實 教學實習方面 習 概 導師實習方面 況 與 行政實習方面 心 得 研習方面 實習學校主管簽章 實習指導教授簽章 備註 : 一 本表各欄應詳細填明, 不得遺漏, 若欄位不敷使用, 可用另紙接繕 二 本表填畢後請實習學校業務負責人簽章後, 繳交給實習指導教授 三 本表於每學期末最後一次實習返校活動前繳給指導教授簽章 -7-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實習輔導教師推薦表 依據 : 教育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十六條及本校 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九條辦理 :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憑本表薦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 ; 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其遴選原則如下 : 1. 教學成績優良, 具教育實習指導熱忱及能力 2.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3.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並具該學科或領域專長者 但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本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實習生 ( 師 ) 姓名 實習學校 實習階段及科別 聯絡電話 實習輔導教師姓名任教階段及科別 教學年資 導師年資 專 / 兼任教師 ( 請勾選 ) 年年 專任 兼任 教學實習輔導教師 E-MAIL 連絡電話 年年 專任 兼任 導師實習輔導教師 E-MAIL 連絡電話 年年 專任 兼任 行政實習輔導教師 E-MAIL 連絡電話 備註 : 上述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資格未符本表依據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於此欄位說明並推薦 ; 經本中心同意後, 始得擔任該生輔導教師 上述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資格及相關資料, 經由本校確認無誤 教務主任 : ( 簽章 ) 校長 : ( 簽章 ) 註 本推薦表上學期實習者請於 9 月 30 日前 ; 下學期實習者請於 3 月 31 日前, 交由實習生擲回或免備文逕寄 804 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 70 號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收 -8-102 年 1 月修訂
此頁為封面 國立中山大學實習生 ( 師 ) 教育實習計畫書 實習生 ( 師 ) 基本資料 姓名 畢業學校 學號 性別 畢業科系 聯絡電話 E-mail 通訊地址 實習學校基本資料 實習學校 校長 實習學校校址 實習學校教務主任 實習輔導老師 實習輔導老師連絡電話 實習學校教務主任聯絡電話實習輔導老師任教科目實習輔導老師 E-mail 實習起訖時間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實習科別 ( 小教學程免填 ) 輔導教師簽章指導教授簽章教務主任簽章校長簽章 -9-
教育實習計畫內容與活動 範本供參, 可自行設計! 時間安排 七 八月份(暑假期間) 實習內容與活動 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1. 認識學生返校各 1. 協助編製新上國 1. 參與新進教師研 項活動, 例如 : 小之 全人護照 習 班級級務 整潔 活動 暑假作業 2. 實習教師返校輔 導座談 1. 認識學校的辦學方針 學校特色 學校文化 作息時間 法律規章 社區文化與可利用之資源 2. 瞭解各項教學設備與教具 媒體及借用辦法 3. 研讀實習科目之教學指引 4. 觀摩輔導老師班級經營 師生溝通技巧及暑期作業之處理 (8/30-8/31) 5. 認識學生的名字且瞭解學生的起點行為及社經背景 6. 參加第一次學年教師會議 2. 認識與級務事務相關的名冊及報表 3. 瞭解級任教師的工作內涵與其職責 ( 亦透過新上國小行事曆手冊得知 ) 4. 觀摩暑期返校之班級級務處理 整潔活動之安排 同學相見歡活動及一件有趣暑期活動之分享等 5. 學習操作網路版 - 校務管理系統 中有關學生資料異動之更新 2. 協助佈置輔導處之主題童話王國 3. 製作海報張貼的底稿 4. 見習及參與暑期陽光小天使夏令營活動 5. 參與開學前的準備活動, 如新生始業式 6. 整理及備份輔導處電腦的程式與資料 7. 透過學校網頁來認識環境, 如 : 學校組織再造之架構 ( 教訓輔三合一 ) 學校班級地理位置之分配情形 各處室組織編制 工作職掌及相關人員 校園特色及學區特徵等 3. 搜集有關課程及資訊研習的日期, 並規劃研習的主軸, 以進行充實專業素養及資訊素養之預備度 -10-
時間安排 九 十月份 實習內容與活動 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1. 參與晨會 2. 彙整新上國小 93 年度新生始業式 之事前籌劃 活 動進行 幕後花 桇等書面資料卷 宗及電子資料之 建檔 3. 製作輔導處活動 系列之卷宗, 並 將電子資料燒錄 成光碟存檔 4. 主持國語文競賽 - 演說組的比賽 (9/29) 5. 參與輔導處所舉 行推廣 建立學 生輔導新體制 - 教學 訓導 輔 導三合一整合實 驗方案工作檢討 相關事宜之活 動 (10/15) 6. 見習安全導護工 作, 再進行安全 導護實習 (9/30-10/7) 1. 觀摩實習輔導教 1. 觀摩實習教師的師任教科目之教學班導師的工作 :, 見習其教學方法例如 : 學生分組 教學技巧 師生 座位安排 外溝通技巧 班級經掃區人員的調度營措施 作業設計 用餐規定 學 教學評量方式 生輔導資料填寫課程設計 教學情 常規建立 偶境佈置 教學中偶發事件發生之班發事件的處理 教級經營技巧 親學理念與態度 此師溝通技巧 學兩個月的重心是以生健康檢查 ( 教學方法及班級經九月份 ) 營為主 2. 熟悉導師的級務 2. 開學二週後, 見工作, 如 : 班級習新生 ( 一年級 ) 經營模式 偶發教師的教學活動安事件處理模式 排及級務處理模式作業及評量卷批 改 親師溝通技 3. 研讀數學 國語巧 ( 十月份 ) 綜合等領域的九 3. 協助輔導老師級年一貫課程綱要 務工作 : 如 : 批 4. 研讀及熟悉數學閱考卷 批閱學 國語 綜合等領科作業 訂正作域三下 四 五上業 複習功課及等年級的課程內容學生資料建檔 4. 見習及協助實習 5. 研讀數學 國語班級教室佈置之 綜合等領域之教活動分配 學指引, 並與輔導 5. 練習批改作業及老師討論活動安排評量卷 及教學策略 6. 參與班級家長親 6. 從事數學領域 師座談會 (9/8) 長度與面積 單元 7. 記住學生名字以之教學 (9/23- 進行班級經營 10/5), 教學後再 8. 協助輔導老師進與輔導老師討論教行學習遲緩的個學技巧 別輔導 7. 編製 長度與面 9. 協助實習輔導教積 單元評量卷, 師批閱學生作業 1. 高雄市國教輔導團社會領域教師成長團 ( 每週三, 從 9/15 ~ 12/22) 2. 英特爾 e 教師計劃 ( 每週六 日, 從 10/2 ~ 10/16) 3. 校內週四實習教師進修研習 4. 校內週三教師進修研習 :* 兒童遊戲治療 (9/8) * 教室佈置觀摩 (9/15) 5. 週三教師進修策略聯盟資訊研習 - 光武國小 (9/29) 6. 中山大學返校輔導座談 * 九年一貫課程師資職前教育研討會 ( 週六 日 9/24~10/30) -11-
並針對學生的錯誤 訂正作業及複題型進行講解 習功課 8. 進行數學領域 10. 負責外掃區打掃平面圖形 單元之工作之監督與記教學 (10/14 起 ) 錄 11. 協助且遵循班級 9. 進行綜合活動 獎勵製度之建立家事大家談 六節與維持 的教學 (10/25 起 ) 10. 撰寫教學省思及實習心得 11. 學習自編學習單與評量表, 並自製教具 12. 瞭解學校第一次月考之命題流程 ( 10/12-13), 如 : 出題者如何產生 命題方向及配分等 13. 晨光時間之教學 14. 觀摩其他年段教師之教學 ( 十月份月考後 ) 14. 擔任課後電腦研習營 (Flash) 之助教 ( 每週四, 從 9/9 始 ) 15. 參與輔導處所舉辦的注音補救教學活動 (10/17 起 ) -12-
時間安排 十一 十二月份 實習內容與活動 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1. 熟悉輔導老師班級 1. 參與晨會活動 1. 高雄市國教輔導 級務的制度與流程 團社會領域教師 2. 列席參加校務 成長團 ( 每週三 2. 持續協助輔導老師 會議, 從 9/15 ~ 級務工作, 如 : 批 3. 協助輔導處各 12/22) 閱考卷 批閱學科 項活動之處理 2. 校內實習教師週 作業 4. 負責轉錄 剪 四進修研習 3. 學習批閱家庭聯絡 輯及編輯輔導 (11/4 ~ 12/30) 簿 處所舉辦的活 3. 參加實習指導教 4. 協助輔導老師進行 動之 DV 帶子 授主持之返校座 班級學生課業之補 成 VCD 或 談 (12/3) 救教學 SVCD 格式之 4. 參加中山大學返 5. 協助輔導老師進行 光碟 校輔導座談 生活常規及行為偏 5. 擔任導護實習 (12/30) 差之個案輔導 工作 6. 協助輔導老師指導 學生寒假生活計劃 1. 十二月下旬舉行一節教學觀摩演示活動, 並邀請實習輔指導教授來指導 2. 觀摩班群的教學方式 3. 對導師 其他教師或科任教師之專長科目, 採機動方式協調觀摩其教學 4. 研擬專題研究報告的主題 5. 熟悉各領域的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十大基本能力 能力指標及研讀教學指引 6. 進行晨光教學 7. 進行語文領域中本國語文的 大家來聚聚 六節之教學 (11/8 起 ); 哥倫布發現新大陸 六節之教學 (12/6 起 ); 發揮創造力 六節之教學 (12/27 起 ), 並於教學後再與輔導老師討論教學技巧 8. 健康與體育領域 肯定自我 三節之教學 (11/8 起 ) 9. 進行數學領域 重量與容量 五節之教學 (11/15 起 ) 10. 準備或製作必要 -13-
時間安排 實習內容與活動 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的學習單 評量表及教具 時間安排一月(至上學期結束) 二月份(寒假期間) 實習內容與活動 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1. 協助學期末成績 1. 參與晨會活動 之計算 2. 協助輔導室業務 2. 上學期導師實習 處理等事宜 工作之檢討與反 3. 列席參加學年會 思 議及參加各科教 3. 與實習輔導教師 學研究會 ( 資訊科 ) 研討 4. 參加學校例行性 下學期各項教學 會議 配合措施, 尤其 5. 協助參與寒假期 班級經營之工作 間及開學前之準 備工作 4. 熟悉下學期的電 6. 從事導護工作 腦教室環境 7. 上學期行政工作 之檢討與省思 1. 整理上學期相關資料成為個人的教學與班經之檔案 2. 討論上學期實施活動成果與檢討 3. 針對實習者上學期整體教學實習工作進行檢討與省思 4. 準備下學期任教科目 ( 資訊科 ) 之教材 教學計畫 教具及教學資源 5. 計畫至其他年段觀摩上課及試教 1. 參加教育專業研習 2. 參加專業科目研習 ( 資訊 ) 3. 參加輔導知能研習 4. 參加資訊素養之研習, 如網頁製作及網路管理等 5. 實習教師返校座談 (2/25) 6. 上學期研習活動內容之檢討與省思 -14-
個人實習檔案內容彙編 寫作說明 : 1 個人實習檔案須包含下列項目 : 一 教育實習楷模事蹟 ; 二 教育實習學習檔案 ; 三 教育實習摘要 2 個人實習檔案切勿超過 60 頁並雙面列印, 除具體敘明實習期間相關活動 事蹟, 亦可放置部分實習活動花絮 相關敘獎證明及獎狀等 3 得提供於實習學校之示範教學影音光碟, 並連同個人實習檔案 ( 含電子檔光碟 ) 於最後一次實習返校繳交至本中心 ======================================================================= 一 教育實習楷模事蹟 師資培育之大學 大學 教育實習楷模事蹟 教育實習機構 縣立 國民中學 姓名 實習科別 科 ( 若無科別可免填 )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教授 填寫說明 ( 評選資料送印前可刪除本欄位 ):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教師 1. 請針對教育實習期間與教育實習之相關內容, 具體明確條列敘述成果及楷模事蹟, 可檢附書面佐證資料, 頁數不足時請自行增加頁次. 2. 本表格式僅供參考, 可依版面編排採用自訂格式呈現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具體明確條列式敘述如下 : -15-
二 教育實習學習檔案 師資培育之大學 大學 教育實習學習檔案 教育實習機構 縣立 國民中學 姓名 實習科別 科 ( 若無科別可免填 )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教授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教師填寫說明 :( 評選資料送印前可刪除本欄位 ) 1. 請具體明確敘述, 可檢附書面佐證資料, 頁數不足時請自行增加頁次 2. 本表格式僅供參考, 可依版面編排採用自訂格式呈現 1. 教育實習計畫 2. 課程設計 填寫說明 : 或可呈現強化五育精神融入各領域課程設計之內容 3. 教學創新的作法 4. 校園人際互動 5. 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等實習精要紀錄與心得 (1) 教學實習 (2) 導師 ( 級務 ) 實習 (3) 行政實習 (4) 研習活動 6. 教育生涯的期許與發展等 7. 實習心得報告 填寫說明 : (1) 教育實習檔案或教育實習心得報告等 (2) 需呈現指導教師或輔導教師的批閱內容或簽名 -16-
三 教育實習摘要 教育實習理念 規劃 過程 成果及省思摘要 填寫說明 ( 評選資料送印前可刪除本欄位 ): 1. 非必要呈現內容, 但為增加資料易讀性, 建議呈現本項內容 ( 建議可置於評選資料當中之評選申請表或目錄之後 ) 2. 每項段落建議以 200 字以內進行陳述, 綱要式摘錄 : 教育實習理念 規劃 過程 成果及省思等項目, 請自行以 Word 5.0 以上版本繕打本表 ( 以 1-2 頁為限 ) 3. 本表格式僅供參考, 可依版面編排採用自訂格式呈現 壹 前言 貳 教育實習理念 參 教育實習規劃 肆 教育實習過程 伍 教育實習成果 陸 教育實習省思 -17-
師資培育法規及釋例選輯 師資培育法 (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 ) 第一條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 充裕教師來源, 並增進其專業知能,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並加強民主 法治之涵泳與生活 品德之陶冶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 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其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師資培育, 由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其設立條件與程序 師資 設施 招生 課程 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 -18-
學校師資類科 第七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 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第九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 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 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 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十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報名程序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應繳納之費用 檢定方式 時間 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 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第十三條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 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 公費生畢業後, 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 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 應訂定契約之內容 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 違反義務之處理 分發服務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 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十五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 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 -19-
共同辦理之 第十六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第十七條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 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供教育實習 實驗及研究 第十八條師資培育之大學,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 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 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 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 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代理教師, 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 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 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大學畢業, 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 三 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20-
前項規定之適用,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 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 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二十三條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 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 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法修正施行前, 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 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 應修課程 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臺參字第 0990222671C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 一普通課程 : 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 : 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 : 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教育實習課程 : 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 合稱教育學程 第四條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 一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大學畢業後,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第五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半年教育實習,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 ; 其日期,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六條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依大學法之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者,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先行畢業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 得由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培育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七條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專門課程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符合前項所定情形者, 得免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22-
第八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 並建立就業資訊 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劃定輔導區,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第十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 以下簡稱教育實習機構 ), 共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後,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第十一條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 二實習輔導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計畫內容 教育實習事項 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三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 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 四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五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 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十三條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 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 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 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23-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7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40122572 號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中 ( 二 ) 字第 1010008381 號函 第一章總則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所定之督導事宜及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 增進教育實習輔導之效能,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教育實習輔導之目的為提升下列知能 : ( 一 ) 瞭解班級教學情境, 演練教學知能 ( 二 ) 瞭解教育對象, 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 三 ) 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瞭解學校運作 ( 四 ) 體認教師職責及角色, 培養專業精神 三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 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 二 ) 教育實習機構 : 指經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班 ) ( 三 ) 辦理教育實習業務單位 : 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責教育實習業務之單位 ( 四 ) 實習指導教師 : 指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生者 ( 五 ) 實習輔導教師 : 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 由教育實習機構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輔導實習學生之教師 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審議教育實習相關議題, 應成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其任務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定 前項小組, 得置召集人一人, 由校長 副校長或一級主管兼任, 幕僚作業由教育實習業務單位負責 ; 其成員包括相關行政單位代表 相關院系所主管 必要時得邀請主管機關及教育實習機構代表列席 前項成員,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五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為半年, 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止, 或二月起至七月止 ; 其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日期,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回校使用校內相關資源之規定 六 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學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輔導其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役政單位 七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事項及比率如下 : ( 一 ) 實習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事項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 其以教學實習與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 二 ) 教學實習占百分之四十五 導師 ( 級務 ) 實習占百分之三十 行政實習占百分之十五 研習活動占百分之十為原則 -24-
第二章實習學生之資格及審核 八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課程申請及審查實習資格之規定 九 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學生,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受理輔導他校實習學生, 應與原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確認實習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事項, 始得進行教育實習輔導 第三章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 十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 二 ) 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 三 ) 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 四 ) 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說明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方式如下 : ( 一 ) 到校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 二 ) 研習活動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 三 ) 通訊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 寄發實習學生參閱 ( 四 ) 諮詢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置專線電話 網路等, 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 五 ) 成果分享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十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具有能力且有意願之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 具有在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得優先遴選為實習指導教師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相關研習活動, 以提升教育實習歷程品質 十二 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 三 )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 四 )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 並給予回饋意見 ( 五 )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 六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 七 )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 八 ) 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 九 )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十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八人至十二人為原則, 得酌計授課時數一小時至三小時, 並得視實際需要, 由教育專業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指導 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酌予支給差旅費 -25-
前項指導學生人數, 因特殊情形專案報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 有關酌計授課時數方式採內含或外加,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四章教育實習機構之遴定及職責 十四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所轄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 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條件如下 : ( 一 ) 地理位置便於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者 ( 二 )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 三 )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 四 )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主動推薦者 ( 五 ) 首長具合格教師證書者 ( 六 )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十五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十六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薦送師資培育之大學 ;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 二 )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 三 )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但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 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七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十八 為順利推展實習輔導工作, 教育實習機構應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擬訂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習輔導計畫, 推動相關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 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主動提供必要之指導及協助 十九 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教育實習有關事項予以督導 協助及經費補助 : ( 一 ) 督導所轄教育實習機構訂定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良實習輔導教師 ( 三 ) 給予所轄教育實習機構必要之經費補助 ( 四 ) 派員訪視所轄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情形 二十 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輔導計畫周延, 符合師資培育實習相關規定, 輔導績效良好者, 主管機關得依前點第四款訪視結果核實給予該機構首長及教育實習輔導小組相關人員獎勵 第五章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及獎勵 二十一 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輔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 三 ) 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 四 ) 輔導實習學生心理調適問題 -26-
( 五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 六 ) 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 七 ) 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 八 ) 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二十二 教育實習機構得減少實習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一節至二節 二十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發給實習輔導教師聘書或感謝狀 二十四 實習輔導教師任滿半年以上, 輔導績效良好, 有具體事實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實習學生之職責 二十五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二十六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研商後,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二十七 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 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 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 ( 一 ) 中等學校 : 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 二 ) 國民小學 : 不得超過十二節 ( 三 ) 幼稚園 :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四 )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 : 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二十八 中等學校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 國民小學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七大學習領域 ; 幼稚園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六大課程領域 ;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不同學習領域 二十九 實習學生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 ; 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三十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期間繳交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教育實習作業或報告, 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三十一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盡告知義務, 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三十二 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 一 )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 二 )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 三 )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 四 ) 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 五 )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 並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三十三 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除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 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27-
第七章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請假規定 三十四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 分法, 以六十分為及格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 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三十五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 一 )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 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 三 ) 行政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 四 ) 研習活動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三十六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 三十七 實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三十八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三十九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四十 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 以一次為限 前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時,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審慎輔導及評估其教育實習機構環境, 必要時應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四十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 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28-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93.02.27 92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5.20 93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1.15 95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2.26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9.30 98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6.13 99 學年度第 128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0.15 101 學年度第 133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19 101 學年度第 135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教育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訂定 本辦法所稱教育實習課程係指師資培育法第八條及其細則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第三條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者, 應依本校公告時程辦理登記,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依大學法之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三 大學畢業後, 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第四條 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上學期自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止 ; 下學期自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止 ; 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日期為起始日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 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迄年月之限制, 惟未於前項規定日期辦理報到者, 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日數 第五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 一 具教育實習專業素養者 二 有能力指導教育實習者 三 有意願指導教育實習者 四 具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 含臨床教學 ) 第六條 實習指導教師之實習指導鐘點, 依照本校 教師授課鐘點核計準則 規定支給 第七條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 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轉達實習學生之意見予師資培育中心及教育實習機構 三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乙次 四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五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六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七 評定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 八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29-
第八條 第九條 教育實習機構以主管機關公告所轄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為原則, 所簽訂實習契約學校其條件如下 : 一 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 本校輔導區域為嘉義縣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市 台東縣市及澎湖縣 ) 二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 環境者 三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四 首長具合格教師證書者 五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其遴選原則如下 : 一 教學成績優良, 具教育實習指導熱忱及能力 二 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專任合格教師, 並具學科或領域專長者 但如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本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十條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 輔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三 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 輔導實習學生心理調適問題 五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 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 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 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教育實習之輔導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平時輔導 : 實習學生須配合教育實習機構全時之作息, 由實習機構給予輔導 二 定期輔導 : 由師資培育大學, 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月一次為原則 三 通訊輔導 : 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供實習學生參閱 四 到校輔導 : 由師資培育大學之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五 研習活動 : 參加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 師資培育機構 教育實習機構及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 六 其他 : 如網路輔導等 第十二條實習學生應於實習開始前, 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研商訂定教育實習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實習學生基本資料 二 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三 教育實習重點項目 : 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 教育實習重點項目之目標 實施方式 活動內容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前項實習計劃經實習指導教師認可後, 由本中心建檔列管, 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的依據 -30-
第十三條實習學生之各項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一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 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五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六 其他於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等情事, 須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審議同意 第十四條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 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 以總成績六十分為及格, 成績及格者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不及格者, 以重修處理 成績不及格者, 得經原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後在原校重新實習, 或由本校輔導至其他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 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 (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 ) 相關人員, 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 ; 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 實習學生亦應主動告知 第十五條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及比例如下 : 一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 研習活動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之 第十六條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 一 中等學校 : 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 國民小學 : 不得超過十二節 實習學生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本校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共同會商擬訂實習學生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以為簽訂實習契約之準據 第十八條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本校應通知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並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第十九條實習學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 一 事假 : 三個上班日 二 病假 : 七個上班日 ( 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 三 婚假 : 十個上班日 四 娩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五 流產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六 喪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第二十條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第二十一條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而未請假者, 以雙倍計算 請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31-
第二十二條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其收費標準比照本校當學期教育學程 ( 教育學分 ) 班學分費收費標準 繳費後,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前放棄實習者, 全額退費 ; 實習二個月內中止實習者, 退費三分之二 ; 實習四個月內中止實習者, 退費三分之一 ; 實習四個月後中止實習者, 所繳費用均不退還 第二十三條實習學生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者, 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並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 必要時得召開本校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 經評估教育實習機構環境及輔導機制後方得重新申請, 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本校為辦理實習前資格審查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方式審查及教育實習成績審查等應成立 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如有未盡事宜, 依教育部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2-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生成績評量表 實習生實習學校 ( 教育實習機構專用 ) 實習科別 ( 國小學程免填 ) 評量項目 教學實習 (45%) 導師實習 (30%) 行政實習 (15%) 研習實習 (10%) 平時成績 學期 ( 年 ) 成績 評量建議 總分合計 填寫成績後, 若有塗改請核章 填寫成績後, 若有塗改請核章 備註 : 1.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2. 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期 ( 年 ) 評量二項, 採百分計分法 二項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 為實習成績及格, 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 實習成績, 分別由師資培育機構與教育實習機構各占百分之五十 (1) 平時評量包括下列事項 : 品德及敬業精神 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 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研習活動之表現 (2) 學期 ( 年 ) 評量成績請依據實習生之實習計畫 實習心得 教學演示及整體實習表現予以評分 3. 實習學校輔導老師簽章欄可由各評分老師簽章, 或由一位代表簽章即可 4. 評量項目指標請參考背面 實習學校輔導老師教務主任校長 ( 簽章 ) ( 簽章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3-
評量項目 一 教學實習 : 1. 各項教學活動計畫之擬定 2. 教學目標與教學重點之掌握 3. 教案之組織與編寫 4. 教學資源之選用 5. 教學方法及策略之選用 6. 教學媒體或教具之運用 7. 口頭表達之技巧 8. 板書能力 9. 學生的作業 考卷之批改 10. 上課時間之掌握與秩序之維持 二 導師實習 : 1. 導師 ( 級務 ) 實習之表現 2. 瞭解學生的人格特質 興趣與能力 3. 處理學生問題之能力 4. 輔導學生課外活動之能力 5. 具有民主 合作的處事態度 6. 無不良習癖 7. 具有教育熱誠 8. 與家長之互動關係 三 行政實習 : 1. 主動與同事相互切磋 2. 積極參加校內外教學研習活動 3. 處理學校行政之能力 4. 同事間的人際關係 5. 上下班合於規定 6. 積極支援各處室行政業務 四 其他 : 請註明具體事項 -34-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生成績評量表 ( 師資培育機構專用 ) 實習生 實習學校 實習科別 ( 國小學程免填 ) 評量項目 平時成績 學期 ( 年 ) 成績 評量建議 教學實習 (45%) 導師實習 (30%) 行政實習 (15%) 研習實習 (10%) 總分合計 備註 : 填寫成績後, 若有塗改請核章 填寫成績後, 若有塗改請核章 1.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2. 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期 ( 年 ) 評量二項, 採百分計分法 二項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 為實習成績及格, 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 實習成績, 分別由師資培育機構與教育實習機構各占百分之五十 (1) 平時評量包括下列事項 : 品德及敬業精神 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 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研習活動之表現 (2) 學期 ( 年 ) 評量成績請依據實習生之實習計畫 實習心得 教學演示及整體實習表現予以評分 3. 評量項目指標請參考背面 實習指導教授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簽章 ) -35-
評量項目 一 教學實習 : 1. 各項教學活動計畫之擬定 2. 教學目標與教學重點之掌握 3. 教案之組織與編寫 4. 教學資源之選用 5. 教學方法及策略之選用 6. 教學媒體或教具之運用 7. 口頭表達之技巧 8. 板書能力 9. 學生的作業 考卷之批改 10. 上課時間之掌握與秩序之維持 二 導師實習 : 1. 導師 ( 級務 ) 實習之表現 2. 瞭解學生的人格特質 興趣與能力 3. 處理學生問題之能力 4. 輔導學生課外活動之能力 5. 具有民主 合作的處事態度 6. 無不良習癖 7. 具有教育熱誠 8. 與家長之互動關係 三 行政實習 : 1. 主動與同事相互切磋 2. 積極參加校內外教學研習活動 3. 處理學校行政之能力 4. 同事間的人際關係 5. 上下班合於規定 6. 積極支援各處室行政業務 四 其他 : 請註明具體事項 -3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9 日臺參字第 1010183426C 號函修正民國 102 年 7 月 8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20085610B 號函修正第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 以筆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行之 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 以筆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行之 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三條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 報名參加本考試 第四條本考試報名程序 報名費用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成績通知 複查成績等相關事項, 應載明於報名簡章,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第五條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依附表之規定, 其有變更時,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一百分鐘外, 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至多八十分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及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六條應考人於報名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報名費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37-
第七條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已發給教師證書者, 撤銷其教師證書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八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九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應考者, 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十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38-
檢定 類科 第五條附表修正規定 (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9 日臺參字第 1010183426F 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之第 5 條第 1 項附表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 ) 應試 科目 幼兒 ( 稚 ) 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國民小學 一二三四五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幼兒發展與輔導 ( 含幼兒生理 語言 認知 社會 人格 情緒 道德等領域之發展 保育與輔導等 )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 含評量策略 評量工具 結果解釋與應用 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 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特質 輔導 相關專業服務 家庭支援等 ) 幼兒 ( 稚 ) 園課程與教學 (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論 課程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教學環境規劃 教學評量等 )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身心障礙組 : 含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含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學原理與設計 含教材教法 教學環境規劃 含輔助性科技 教學評量等 )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資賦優異組 : 含教育與教學模式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含教學環境規劃 教學原理與設計 含個別輔導計畫 教學評量 特殊族群資優生之課程與教學等 ) 兒童發展與輔導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 兒童發展 含生 ( 含國民小學課程發展理 認知 語言 社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會 道德 人格 情計 班級經營 教學評緒 ; 兒童輔導 含量等 ) 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數學能力測驗 ( 含普通數學及數學教材教法 ) -39-
中等學校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青少年發展 含 (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展生理 認知 社會 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道德 人格 情緒 ; 計 班級經營 教學評 青少年輔導 含主量等 ) 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4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一 教育部為綜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命題工作, 確保命題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檢定考試分為幼兒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四類科 三 各類科應試科目共四科至五科, 包括共同科目二科至三科及專業科目二科, 應試科目名稱及命題範圍如下 : ( 一 ) 共同科目 : 1.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包括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2.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包括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及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包括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3. 數學能力測驗 : 包括普通數學 數學教材教法等 ( 二 ) 專業科目 : 1. 幼兒園 : (1) 幼兒發展與輔導 : 包括幼兒生理 語言 認知 社會 人格 情緒 道德等領域之發展及保育與輔導等 (2) 幼兒園課程與教學 : 包括幼兒教育課程理論 課程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教學環境規劃及教學評量等 2.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1)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 包括評量策略 評量工具 結果解釋與應用 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 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特質 輔導 相關專業服務及家庭支援等 (2)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a. 身心障礙組 : 包括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 含個別化教育計畫 ) 教學原理與設計 ( 含教材教法 ) 教學環境規劃( 含輔助性科技 ) 及教學評量等 b. 資賦優異組 : 包括教育與教學模式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 含教學環境規劃 ) 教學原理與設計( 含個別輔導計畫 ) 教學評量及特殊族群資優生之課程與教學等 3. 國民小學 : (1) 兒童發展與輔導 : 兒童發展包括生理 認知 語言 社會 道德 人格及情緒 ; 兒童輔導包括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及心理與教育測驗 (2)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 包括國民小學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及教學評量等 4. 中等學校 : (1)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青少年發展包括生理 認知 社會 道德 人格及情緒 ; 青少年輔導包括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及心理與教育測驗 -41-
(2)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包括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及教學評量等 四 各科試題研發小組應依考試時間與應試科目之不同, 訂定各科命題內容 命題內容參照及題型比例, 並配合課程改革 教育趨勢, 適時將課程綱要及重大教育議題 ( 包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德智體群美五育理念與實踐 品德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 人權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等 ) 納入各科命題內容與範圍 各科命題內容參照及題型如下 : ( 一 ) 國語文能力測驗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作文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選擇題 : a. 字形 字音及字義 b. 詞彙 c. 文法及修辭 d. 篇章結構 e. 風格欣賞 f. 內容意旨 g. 國學常識與應用文 h. 綜合 (2) 作文 ( 二 ) 教育原理與制度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本考科之命題內容以未來教師之基本專業素養為原則 (2) 本考科命題範圍包括教育哲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心理學及教育制度等四個領域 (3) 教育哲學命題內容包括教育歷程與教育問題之哲學探討及理論 (4) 教育社會學命題內容包括主要社會學理論在教育上之應用 (5) 教育心理學命題內容包括主要心理學理論在教育上之應用, 並避免與教學評量 兒童發展心理學 課程發展等重疊 (6) 教育制度包括本國與各主要國家 ( 美 日 英 法 德 ) 之教育制度 本國學校制度及本國共同之重要教育政策 法令 ( 三 ) 數學能力測驗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非選擇題包括填充題 計算或證明題 問答題等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普通數學 : a. 數與量 b. 代數 -42-
c. 幾何 d. 統計與機率 (2) 數學教材教法 : a. 數學教材內容 b. 兒童數學概念 c. 數學教學與評量 ( 四 ) 幼兒發展與輔導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生理發展 : a. 產前發展 : 遺傳與環境 b. 大腦與神經系統發展 c. 身體發展 d. 動作發展 (2) 認知及語言發展 : a. 感知覺發展 b. 認知及智力 c. 記憶及學習 d. 語言發展 : 語音 語意 語法及語用 (3) 社會 人格 情緒及道德發展 : a. 人格自我發展 : 氣質 情緒 依附與性別角色等 b. 道德發展 c. 社會行為發展 : 利社會行為 反社會行為及非社會行為 d. 友伴關係 家庭及學校關係等 (4) 保育 : a. 營養及健康 b. 衛生及保健 c. 疾病預防及護理 d. 安全及保護 (5) 輔導 : a. 輔導基本原理 b. 生活輔導 c. 一般幼兒行為輔導 d. 特殊需求幼兒行為輔導 ( 五 ) 幼兒園課程與教學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幼兒教育課程理論 : a. 幼兒教育課程之學理基礎 ( 包括教育哲學 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人類學等 ) -43-
b. 幼兒教育課程之目標 c. 幼兒教育課程模式之理論與實踐 (2) 課程設計 : a. 幼教課程發展之理論及模式 b. 幼兒園課程設計之內涵及原則 c. 幼兒園教學活動設計 (3) 教學原理與設計 : a. 幼兒園教學原理及實施原則 b. 幼兒園之教學方法及教學過程 c. 幼兒園教學資源之運用 ( 包括人力 物力及社會資源 ) (4) 教學環境規劃 : a. 環境與幼兒發展學習之關係 b. 幼兒園整體環境之規劃 ( 包括人文環境及自然環境 ) c. 戶外教學環境之規劃及運用 ( 包括園內外各類相關場所 ) d. 室內教學環境之規劃及運用 ( 包括學習區 角落等 ) e. 教學環境之安全及維護 (5) 教學評量 : a. 評量之意涵及重要性 b. 評量之理論及實施原則 c. 幼兒園評量之類別及運用 ( 包括幼兒發展與學習 環境等層面 ) d. 教師教學評量及專業倫理 ( 六 )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命題內容以符合特殊教育各類教師之共同理念為範圍, 其內容包括 : (1) 身心特質 (2) 評量 ( 包括測驗基本原理 策略 工具 解釋及應用 ) (3) 鑑定 安置及輔導 (4) 服務及支援 ( 包括相關專業服務及家庭支援 ) ( 七 ) 特殊教育課程及教學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身心障礙組 : a.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 包括個別化教育計畫 ) b. 教學原理與設計 ( 包括教材教法 ) c. 教學環境規劃 ( 包括輔助性科技 ) d. 教學評量 (2) 資賦優異組 : a. 教育與教學模式 b.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 包括教學環境規劃 ) c. 教學原理與設計 ( 包括個別輔導計畫 ) -44-
d. 教學評量 e. 特殊族群資優生之課程與教學 ( 八 ) 兒童發展與輔導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兒童發展 : a. 生理 b. 認知 c. 語言 d. 社會及道德 e. 人格及情緒 (2) 兒童輔導 : a. 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b. 輔導倫理 c. 團體輔導及學習輔導 d. 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e. 心理與教育測驗 ( 九 )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課程設計與發展 ( 包括教材 ) a. 課程理論及原理 b. 課程政策及改革 c. 課程模式 d. 課程內容及組織 e. 課程實施及評鑑 (2) 教學原理 ( 原理 方法與策略 ) 與設計 ( 情境規劃 活動設計 ) a. 教學理論及原理 b. 教學模式及方法 c. 教學活動及設計 d. 教學資源及情境規劃 (3) 教學評量 : a. 概念及原理 b. 方法及應用 (4) 班級經營 : a. 概念及原理 b. 方法及應用 ( 十 )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45-
(1) 青少年發展 : a. 生理 b. 社會及人格 c. 認知 d. 道德及情緒 (2) 青少年輔導 : a. 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b.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及生涯輔導 c. 輔導倫理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d. 心理及教育測驗 ( 十一 )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1. 題型 :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2. 命題內容參照 : (1) 課程發展與設計 ( 包括理論與實務 ): a. 課程設計原理 b. 課程發展模式 c. 課程實施 d. 課程評鑑 (2) 教學原理與設計 ( 包括理論與實務 ): a. 教學原理 b. 教學內容之選擇及組織 c. 教學策略及方法之應用 (3) 教學評量 ( 包括理論與實務 ): a. 概念及原則 b. 類型及方法 c. 應用及限制 (4) 班級經營 : a. 班級與校內學習環境之營造 b. 校外教學情境之設計 c. 社區資源之運用 五 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命題如為選擇題型時, 應為四選一之單選題, 答錯不倒扣 六 題庫之命題委員擬定試題, 應親自為之, 並嚴守秘密 七 考試命題之組題委員如有本人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考時, 應行迴避 -46-
辦理教師檢定 加科 加階段及複檢教師證審核之相關規定 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19 日部授教中 ( 一 ) 字第 0990504312C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6 日部授教中 ( 一 ) 字第 1010519597B 號令修正第三點流程圖,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20139430B 號 一 目的 :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規範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規定, 與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事宜,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適用對象 : ( 一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二 )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 作業程序及應附證件 : ( 一 ) 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 ( 如附件一 ) ( 二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 以下簡稱送件單位 ) 申請本部製發教師證書, 應至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上傳申請人申請資訊後, 列印申請人審查名冊一式三份 ( 黏貼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 一份浮貼 二份實貼 ), 並依下列不同證書類別檢附檢核表及其所列證件, 確實審查之 : 1.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 :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 如附件二 ) 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並於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放榜後三十個工作天內, 報本部核處 2. 中等學校教師申請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證書 :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 如附件三 ) 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3. 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 :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另一類科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 如附件四 ) 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4. 複檢合格申請教師證書者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複檢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 如附件五 ) 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5. 偏遠及特殊地區換證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 ( 如附件六 ) 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6. 國民小學教師申請加註英語及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 如附件七之一 ) 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審查申請檢核表 ( 如附件七之二或附件七之三 ) 辦理審查及檢附相關文件 ( 三 ) 前款除第五目外, 另應檢具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 如附件八 ) ( 四 ) 修畢本部核定開設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申請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證書時, 應檢附具修習資格當時之在職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7-
( 五 ) 申請發給教師證書者, 應檢具相關資料, 並備函向本部年度委由辦理之單位申請 四 送件單位向本部所附及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應確實審查, 並於前點第二款不同證書類別檢附之檢核表 ( 附件一至附件七之三 ) 及第三款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 ( 附件八 ) 予以核章 有不符規定或偽造證件者, 依規定由本部提報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議處 五 送件單位繳交證明文件或填報申請人資料有誤, 致須重新製作教師證書者, 由原送件單位負責追繳本部原發給之教師證書, 送本部辦理作廢, 並依第三點規定重新報本部核處 六 送件單位所報申請人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料經本部及其委由辦理之單位核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 須辦理補件者, 送件單位應於收受通知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將補正文件或陳述意見送達通知單位, 以郵戳為憑, 逾期以退件處理 七 發證期程 : ( 一 ) 本部辦理審核作業, 審核期程以七個至十四個工作天為原則 ( 二 ) 本部委由辦理之單位辦理教師證書審查作業, 審查期程以十四個工作天為原則 前項各款規定, 不包括補件天數, 並得視實際收件數量之需要, 延長辦理期程 -48-
附件一 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流程圖 -49-
附件二 -50-
附件三 -51-
附件四 -52-
附件五 -53-
附件六 -54-
附件七之一 -55-
附件七之二 -56-
附件七之三 -57-
附件八 -58-
案例函釋 ( 下列規定僅供參閱, 實際悉依教育部最新公佈之相關規定為準 ) 摘要說明日期文號 實習教師 ( 學生 ) 權益 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而未完成碩 博士論文之研究生, 得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查 師資培育法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次查同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爰倘本案符合前法規定, 得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教育部 94 年 9 月 28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28772 號 一 依師資培育法第 7 條之規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又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 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實習學生比照習課程 在學學生身分二 另依大學法之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未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 得於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自覓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教育部 95 年 3 月 7 日台中 ( 二 ) 第 0950031419 號 三 綜上, 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比照在學學生身分 有關實習學生函轉財政部 97 年 5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238850 號函畢業得否列報扶養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親屬免稅額結算申報時, 尚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A. 為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 增進實習輔導之有關實習學生效能, 本部於 94 年 9 月 7 日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22572 號參與半年全時函頒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供師資培育之教育實習課程大學及相關單位辦理教育實習之重要參據 期間, 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 B. 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教育實習為培育教師之教學關法規規定全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時參與實習課程, 爰為確保教育實習品質, 本部於 94 年 11 月 4 日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53337 號函釋, 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 97 年 6 月 25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70121315 號函 99 年 7 月 7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90116784 號函 -59-
育實習課程期間, 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C. 另依本部 97 年 2 月 25 日台國 ( 四 ) 字第 0970002365 號函釋, 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D. 請各校積極落實前項旨意, 載明於教育實習實施規定, 作為評量學生教育實習成績之重要參據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 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 有錄取學生 確定學籍 獎懲學生 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 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爰辦理教育實習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 其評量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 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B. 次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有關輔導實習中,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學生參與半年 (A)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全時教育實習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課程事宜 (B)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C)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D) 於該事件, 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C. 綜上,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 (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 ) 相關人員, 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 ; 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 實習學生亦應主動告知, 以上請納入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內規範, 以茲明確 100 年 3 月 11 日臺中 ( 二 ) 字第 1000038367B 號函 兵役 延期徵集規定 一 依據本部役政司案陳台灣省政府兵役處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七兵二字第八九四八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研擬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九條規定略以 : 師資培育機 內政部 87 年 6 月 9 日台 (87) 內役字第 8786631 號函 -60-
構具有兵役義務之應屆畢 ( 結 ) 業生, 其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徵集入營者, 應俟服役期滿後 參加教育實習 ; 參加前項所規定教育實習者,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三 依前揭規定, 渠等應屆畢 ( 結 ) 業生得彈性選擇先參加教育實習再服役或先服役再參加教育實習, 說明如左 : ( 一 ) 先參加教育實習再服役者 : 當事人或戶長得檢具國民身份證 印章 畢業證書及教育實習證明文件 ( 須載明實習起訖日期 ), 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役政單位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地方役政單位得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五條之 應徵役男延期入營事故表 等十二類原因, 同意其延役徵集至實習結訓日止 且顧及渠等能於退伍當年八月一日前得受聘為教師等特殊情形, 得依前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 於實習結訓後指定適當梯次儘先徵集入營服役 ( 二 ) 先服役再參加教育實習者 : 請當事人儘早攜帶畢業證書前往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役政單位登記, 俾盡量協助優先徵集入營服役 四 請教育部惠予轉知各師資培育機構 教育實習機構及當事人, 對於先參加教育實習再服役者, 若中途因故停止教育實習時, 應儘速通知戶籍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役政單位, 俾辦理徵處等相關事宜 五 本案除說明三之 ( 二 ) 外, 其餘規定皆俟教育部發布前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九條修正條文修正後生效 ( 另行通知 ) 半年實習延期入營 有關新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 對於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未役役男延期徵集案得依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並同意比照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第十二類規定准予延期入營至結訓之日止 內政部 93 年 3 月 5 日內授役徵字第 0930095066 號函 役男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一 依據國防部人力司 98 年 2 月 23 日國力規劃字第 0980000483 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內政部於 96 年 4 月 24 日行政院防臺防字第 0960008291 號令修正發布 徵兵規則, 及維持兵源穩定, 有關 98 年度起役男參加旨揭考試, 請依內政部及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教育部 98 年 2 月 24 日台中 ( 三 ) 字第 0980028858 號函 -61-
實習教師不宜獨任交通導護 實習內容 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規定, 實習教師應於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 因此其從事教學須有輔導教師在場 有關交通導護工作, 亦須有專任教師在場, 不宜單獨擔任, 以免發生事故, 權責不清 且實習教師本身非屬合格教師, 亦非實際任職, 自不宜再支領其他鐘點費 值週費等 至寒暑假學藝活動教學, 請台北市教育局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教育部 89 年 1 月 5 日台 (89) 師 ( 三 ) 字第 89000611 號函 實習教師不得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 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 從事教學實習 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其各項教育活動似不宜區分為校內 校外 ; 再則, 實習教師定位為教學實習與活動之參與, 應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 從事教學實習, 自不得取代教育實習機構中專任教師之功能 故實習教師不得單獨帶領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教育部 89 年 4 月 13 日台 (89) 師 ( 三 ) 第 89043571 號函 實習教師不宜代理導師職務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 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 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 從事教學實習 其次依據前開條文第三項 :.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實習教師定位為教學實習與活動之參與, 自不得取代教育實習機構中專任教師之功能 再則, 代理導師職務係屬全部時間代理, 非為部分時間代課, 與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台 ( 八八 ) 師 ( 三 ) 字第八八 九六三八九號函意旨有所不合 故本案不宜由實習教師代理導師職務 教育部 89 年 6 月 28 日台 (89) 師 ( 三 ) 第 89078651 號函 一 依據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94 年 11 月 30 日師大實輔字第 0940020007 號函辦理 二 據前函表示, 該校接獲實習學生反映其教育實習機構要求協助部分特殊學生 ( 包含玻璃娃娃 ) 時, 現場無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士在旁指導, 恐危學生安全並造成權責不實習學生 ( 教清之情況 師 ) 不宜單獨三 依據 師資培育法 之規定, 參與教育實習課程者係為照顧特殊學生實習學生, 其專業性未具足且非為合格教師, 爰為兼顧特殊學生之人身安全及實習學生權益, 請各校務必依據本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32 點規定, 落實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之事項, 避免不幸事件發生 教育部 94 年 12 月 28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84034 號 -62-
不宜帶職帶薪實習 兼職進修 蘇 陳二君擬以學校專任幹事職務能否帶職帶薪在原服務學校實習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 ; 實習期間自當年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 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 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 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 從事教學實習 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以學校職員係專任職務, 其於上班時間內恐無法同時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另參酌銓敘部八十六年九月八日 ( 八六 ) 台甄五字第一五 五九六五號函以, 現職人員經司法官特考司法官錄取, 不宜以 留職停薪 方式參加司法人員特考之訓練 按公務人員尚不得留職停薪參加同屬公職之司法官訓練, 舉重以明輕, 亦不宜以 帶職帶薪 方式參加與其業務職掌不同者之教育實習 教育部 89 年 10 月 11 日台 (89) 師 ( 三 ) 字第 89113858 號函 實習教師陳君能否於教育實習期間, 同時又至桃園縣新屋鄉清華工家擔任專任導師案 : 實習期間不宜專任他校導師 陳君擬於教育實習期間, 同時又至桃園縣新屋鄉清華工家附教育部 90 年 8 月 24 日台 (90) 師 ( 三 ) 設進修學校擔任代理教師, 查與教育部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台 ( 字第 90095785 號八八 ) 師 ( 三 ) 字第八八一二一三 七號函釋案例不同, 應無上函開函釋之適用, 另以實習教師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不宜於實習期間專任他校導師 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 除日間應全程參與外, 是否准予夜間至他機關任職或進修乙案 : 一 有關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其參加教育實習之相關規定, 於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四章夜間至他機關各條文, 已有明定 爰此, 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任職進修規定間, 得否於夜間至他機關任職乙節, 應請究明其是否符合前述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 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之規定, 本權責核處 教育部 91 年 5 月 29 日台 (91) 師 ( 三 ) 字第 91056284 號函 二 另查銓敘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臺甄五字第一五二六九 六號函釋, 以參加教育實習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63-
研究所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實習規定 第四條所定申請留職停薪事由, 無法逕由服務機關考量業務狀況, 依權責辦理 爰此, 因教育實習非屬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 是以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教育實習, 不無疑義 三 至在職技藝教師於修畢夜間二年制技術班取得學士學位後, 得否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又至夜間進修在職碩士專班乙節, 查 大學校院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班共同作業要點, 已明訂該類班之招生對象為 : 具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且實際任教服務年資滿二學年以上 ( 係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年資, 不含代理代課 試用 實習教師及兵役年資 ), 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 ( 園 ) 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爰此, 實習教師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 應無法參加該類班之進修 一 依本部師資培育專案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案由一, 決議暨第二十六次會議案由二 之意旨, 考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後, 相關教育實習規定業已檢討放寬, 本案黃君如符合於實習期間全程參加教育實習及參與教育實習機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之規定, 同意其參加教育實習 本部八十五年五月七日台 ( 八五 ) 師 ( 二 ) 字第八五 三三六三六號函 八十六年四月八日 ( 八六 ) 師 ( 三 ) 字第八六 二八三五 號函及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台 ( 八六 ) 師 ( 三 ) 字第八六 五一八二 號函有關修習教育學程之應屆畢業生, 直升或考取研究所後撰寫論文或休學期間, 因尚具有學籍, 不得參加教育實習之規定, 停止適用 二 至有關研究所碩 博士生在學期間是否得以在外兼職 兼課事宜, 係屬各校認定權責, 應由各校依相關規定予以規範核處 教育部 88 年 10 月 4 日台 (88) 師 ( 三 ) 字第 88121307 號函 不得兼任與實習無關工作兼領其他工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 ; 實習期間自當年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 另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 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 從事教學實習 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爰此, 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 ( 含寒暑假 ),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活動, 自 教育部 91 年 6 月 24 日台 (91) 師 ( 二 ) 字第 91082744 號令 -64-
不得同時兼任與教育實習無關之工作再兼領其他工資 週六日或晚間請實習教師至校工作支付費用 有關實習教師不得兼職乙節, 請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 (91) 師 ( 二 ) 字第九一 八二七四四號令之規定辦理. 至本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台 (88) 師 ( 三 ) 字第八八 三 六九一號函將另案檢討修正 另來函說明二所稱 教育實習機構於週六 週日或晚間辦理活動, 請實習教師至校工作並支付加班費 誤餐費或車馬費 乙節, 請究明該活動是否屬教育實習範疇及教育實習機構所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後, 本權責核處 教育部 91 年 8 月 13 日台 (91) 師 ( 二 ) 字第 91103382 號函 一 有關謝姓學生陳情實習教師得否於夜間進修研究所學分乙節, 業於 91 年 12 月 3 日以台 (91) 師 ( 三 ) 字第 91179342 號函復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在案, 依該函所釋 : 有關已具實習教師資格之在校研究生得否於夜間修習學分乙節, 依本部 90 年 1 月 3 日台 (89) 師 ( 三 ) 字第實習教師得否 89168892 號函釋, 除已修畢研究所應修學分, 於休學於夜間進修研或撰寫論文期間, 並合於全程參與教育實習者外, 其餘究所學分應無法同時就讀研究所及同時參加教育實習 ; 另有關在職進修學士班 ( 夜間班 ) 之學生, 亦請依上述說明辦理 二 綜上, 謝生於進行教育實習期間, 應無法同時於夜間進修研究所學分 教育部 94 年 6 月 30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083703 號函 實習學生不得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課後兼職國科會專案研究計畫或其他工作短期部分時間代課綜合說明 一 依據 94 年 9 月 20 日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 53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教育實習係為師資培育法明訂之 4 大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一, 其目的為統整教育專業理論與實務, 並具緩衝進入教師職場衝擊之功能, 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三 為落實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立法意旨, 並維護教育實習之品質, 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一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 教育實習課程為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爰教育實習應全時參與 二 教育部 94 年 11 月 4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53337 函釋示說明 : 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短期代課 一 本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 ( 九一 ) 師 ( 二 ) 字第九一 八二七四四號令 : 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 ( 含寒暑假 ), 教育部 94 年 11 月 4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53337 函釋示教育部 96 年 2 月 8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60019029 號函教育部 92 年 2 月 6 日台師 ( 三 ) 字第 -65-
新制實習之實習學生短期部分時間代課相關規定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活動, 不得同時兼任與教育實習無關之工作再兼領其他工資 之規定, 係針對實習教師於寒暑假得否至校外打工再兼領其他薪資所作之釋令 二 有關實習教師得否於教育實習期間, 擔任教育實習機構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乙節, 依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召開之 研商實習教師教育實習相關事宜會議 決議 ( 略以 ): 教育實習機構如無法聘請合格教師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時, 得由學校衡酌實際需要安排實習教師協助學校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並應符合其檢定科類別及專長為原則, 且其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時數合計教育實習時間, 不得超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所規定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之上限, 在中等學校每週代課不得超過九節, 在小學每週代課不得超過十二節;實習教師亦不得主動要求各教育實習機構提供代課機會 三 依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台師 ( 二 ) 字第 九一 一八二一七四號函釋規定 ( 略以 ): 各教育實習機構如有教師請假時, 教育實習機構應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聘任具有中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擔任短期部分代課教師, 如確有困難無法聘請合格教師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之情形, 始得衡酌實際需要, 依上述會議決議安排實習教師協助教育實習機構部分時間代課 ; 惟不得因代課而影響其他教育實習活動之進行, 以維護教育實習之績效與品質 四 綜上說明, 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實習教師, 於擔任部分時間短期代課時, 得視同從事與實習相關之教學工作, 與前開令示所稱 不得兼任與教育實習無關之工作 之規定無涉 ; 至得否支鐘點費乙節, 仍請依本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台 (88) 師 ( 三 ) 字第八八 三 六九一號函檢附 研商實習教師教育實習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有關規定本權責辦理 一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 中小學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 二 ) 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 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含半年實習 ),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準此, 依師資培育法新制實習之實習學生, 尚不符合前開規定, 且不適用教育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台 ( 八八 ) 師 ( 三 ) 字第八八 0 三 0 六九一號函之規定 二 惟依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 山地 離島 偏遠及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依前條及前二項之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仍有困難時, 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 復依同法同條第四項規定 :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聘任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 準用前條及前三項之規定 0920015811 號函 教育部 93 年 9 月 30 日台國 ( 四 ) 字第 0930116014 號函 -66-
新制實習之實習學生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時數規定 不得於課後輔導期間擔任短期部份時間代課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而未完成碩博士論文之研究生得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參與舊制實習者不得於實習期間中途變更為新制實習 及第五項規定 :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條及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 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 準此, 倘山地 離島 偏遠及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前述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 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 聘任大學以上畢業之新制實習學生從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含學生實習每週教學時間 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等 因新制教育實習業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實習學生如經專案核准從事短期部份時間代課, 其每週代課節數宜以不超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訂每週教學實習節數上限 一 有關師資培育舊制實習教師及新制實習學生得否於實習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乙節, 本部業分於 92 年 2 月 6 日以台中 ( 三 ) 字第 0920015811 號函及 93 年 9 月 30 日以台國字第 0930116014 號函釋在案, 仍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二 實習教師 ( 學生 )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 擔負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專業性不足, 而擔任課後輔導工作仍負有學生安全之責任, 爰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維護教育實習品質原則下, 實習教師 ( 學生 ) 不宜於課後輔導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三 至有關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 仍依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相標準 辦理 有關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而未完成碩 博士論文之研究生, 得否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乙案, 教育部釋示 : 查 師資培育法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且查同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爰倘本案符合前法規定, 得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有關新舊教育實習制度乙節, 依據 師資培育法 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內容, 已修畢或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於期限內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合先敘明 依前項所指新舊制教育實習, 其適用法令與制度設計精神皆不相同, 且並無中途轉換新舊制之法源依據, 爰維護教育習 教育部 93 年 12 月 28 日台國字第 0930142874 號函 教育部 94 年 12 月 9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64852 號函釋示 : 教育部 94 年 9 月 28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28772 函 教育部 94 年 12 月 1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65493 號函 -67-
至未經縣巿政府審核公告之適宜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構進行教育實習課程之效力 之品質與制度之安定性, 合於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規定之人 員, 既選擇舊制教育實習, 不得於選定 參與舊制教育實習期間, 中途變更為參與新制教育實習 一 依本部 94 年 9 月 7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122572 號函發布之 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14 點第 1 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供所屬機構適宜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機構名單並上網公告 一 復依前揭原則第 14 點第 2 項之規定, 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如下 : ( 一 ) 地理位置便於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者 ( 二 ) 行政組織健全, 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 三 ) 該校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者 ( 四 )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主動推薦者 三 綜上, 師培育之大學選擇教育實習機構, 應參據經各縣巿政府遴選及公告之適宜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的構構名單, 併依前揭原則選定簽約 查本案非主管機關務評鑑評定優良者, 倘為師資培育之大學主動推薦者, 師資培育大之大學應詳述推薦理由 四 又前揭規定雖未定罰則, 惟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辦理教育實習品質已列入本部評鑑指標 一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原則, 先予敘明 二 查職業學校與職業學校夜間部於設立法源 招生對象及課程教學皆有差異, 列舉如次 : 教育部函釋 : ( 一 ) 設立法源 : 職業學校依 職業學校法 設立 ; 夜間部實習學生不得則依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辦理 於職業學校夜 ( 二 ) 招生對象 : 職業學校主要招收國中應屆畢業生 ; 夜間間部 ( 非補習進部則以提供在職人員進修機會為主 修學校 ) 進行教 ( 三 ) 課程與教學 :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 則以實用為主並育實習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 ; 夜間部之課程應注重實用及配合職場需要為主 三 綜上, 為保障師資培育品質, 本案維持本部 94 年 1 月 20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004186 號函及 94 年 6 月 30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40080807 號函釋 ( 皆諒達 ) 意旨, 職業學校夜間部不宜列為教育實習機構 一 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師教育部函釋 : 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原則, 先予敘明 職業學校如未二 次查前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 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設立與師資生包含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欲登記教師類動等內容 另考量現行職業學校教師證書係以任教學科科相符之科別, 登記, 師資生如至未設立與其擬登記任教學科相符之職不得擔任教育業學校 ( 含綜合高中專門學程 ) 進行教育實習, 其教學實習機構實習內容將無法符應該任教學科所需之實務經驗, 爰不得擔任其教育實習機構 教育部 96 年 4 月 17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60052972 號函 教育部 97 年 11 月 14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70231178 號函 教育部 97 年 11 月 19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70233793 號函 -68-
編號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實習生名冊 * 實習期間 :103/8/1~104/1/31, 共計半年 總計 :35 人 實習 類型 姓名 學程編號 科目 分類 縣市 分類 學校名稱校長指導教師 1 高中潘怡如 EA991014 化學 高雄市 高雄市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 郭啟東 李旻憲 2 高中劉純雅 EA002006 生物 高雄市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涂順安 李旻憲 3 高中牟育正 EA001013 生物 高雄市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 康瓊文 李旻憲 4 高中盧盈慈 EA011003 生物 高雄市國立鳳山高級中學 梁榮財 李旻憲 5 高中洪巧芸 EA002026 生物 臺南市國立家齊女子高級中學 張國津 李旻憲 6 高中傅文權 EA002011 物理 高雄市 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 郭啟東 李旻憲 1 國中林彥辰 中原 國文 高雄市高雄市立大灣國民中學 楊雅心 施慶麟 2 高中冒宗翰 EA001014 國文 高雄市高雄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高瑞賢 施慶麟 3 國中曾婉婷 EA012007 數學 高雄市高雄市立鳳山國民中學 曾宏定 施慶麟 4 高中李咨頡 EA012022 數學 高雄市高雄市立福誠高級中學 陳當木 施慶麟 5 高中蔡宗憲 EA982012 數學 高雄市國立鳳山高級中學 梁榮財 施慶麟 6 高中江妍頤 EA012003 數學 高雄市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涂順安 施慶麟 7 高中王姿丰 EA982016 數學 臺南市國立新化高級中學 鄭忠煌 施慶麟 1 高中黃芷芸 EA002016 英文 高雄市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涂順安 莊雪華 2 高中江雅齡 EA012014 英文 高雄市國立旗美高級中學 蔣碧輝 莊雪華 3 高中吳俊穎 EA981012 英文 高雄市國立鳳山高級中學 梁榮財 莊雪華 4 高中劉耿銘 EA002004 英文 高雄市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涂順安 莊雪華 5 高中吳岱芸 EA012020 英文 高雄市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涂順安 莊雪華 6 高中許雅菁 中興 英文 屏東市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黃再鴻 莊雪華 1 高中黃奕涵 EA991017 公民 高雄市 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 郭啟東 湯家偉 2 高中秦健翔 EA012009 公民 高雄市國立鳳新高級中學 羅金盛 湯家偉 3 高中劉郁雯 東海 公民 屏東縣國立屏東高級中學 陳長瑞 湯家偉 4 高中張原碩 EA012029 音樂 高雄市國立旗美高級中學 蔣碧輝 湯家偉 5 高中莊千慧 EA012017 音樂 高雄市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涂順安 湯家偉 6 高中楊浩宇 EA991033 數學 彰化縣彰化縣國立溪湖高中 林賜郎 湯家偉 -69-
編號 實習 類型 姓名 學程編號 科目 分類 縣市 分類 學校名稱校長指導教師 1 高中涂琬苓 中興 國文 高雄市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 夏日新 鄭雯 2 高中蕭驊 EA011022 國文 高雄市國立鳳山高級中學 梁榮財 鄭雯 3 高中陳又菁 EA002024 國文 高雄市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 涂順安 鄭雯 4 高中利旻娟 中興 國文 屏東市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黃再鴻 鄭雯 5 國中陳昱銘 EA012011 音樂 苗栗縣苗栗縣立竹南國民中學 胡文生 鄭雯 1 高中郭芳瑜 EA001030 音樂 嘉義市國立嘉義高級中學 黃義春 謝百淇 2 高中陳妤璦 EA001003 音樂 臺南市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 陳修平 謝百淇 3 國中曾湘婷 EA982006 音樂 高雄市高雄市立鹽埕國民中學 蔡智文 謝百淇 4 國中傅筱棋 EA001034 音樂 高雄市高雄市立陽明國民中學 黃淑卿 謝百淇 5 高中林煜屏 EA002013 音樂 高雄市高雄市立鼓山高級中學 康瓊文 謝百淇 上述名單業經下列會議通過在案 : (1)103 年 5 月 22 日 99 學年度第 9 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 (2)103 年 7 月 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議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