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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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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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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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104 學年度亞東技術學院導師手冊目錄 項次內容頁碼 壹 導師資源介紹 3 校長 學務長的話 4 學務處諮商中心 資源教室業務介紹 6 導師業務介紹 學務處諮商中心導師業務行事曆與活動預告 9 輔導知能充電站 : 自殺防治篇 特教生輔導篇 11 師生輔導園地系統操作說明 20 貳 導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 ) (1) (2) (3) (4) 2

目錄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i) (ii) 1998 () (i) (ii) (i) 2 10 (ii)

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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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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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膳食衛生協調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修正條文內容現行條文內容說明 第二條 第六條 第八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 1 人, 由學 務長擔任, 委員若干人, 總 務長 主計室主任 專責導 師室主任 健康中心主任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 任 生活輔導組組長 學生 宿舍管理中心主任 事務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本條未修正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第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一 本準則係規範普通班, 爰 普通班班編制規定如下 :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 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 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 校舍 設備 設校經費 師資 變更或停辦之要件 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 一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 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 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 技術型高級

(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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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報行政院備查 ; 其變更時, 亦同 前項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 報行政院備查 第 7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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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 A ) ( ) 4 9 B ( 2 A )

領袖指南 – 自立

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1. 協助導師作相關輔導工作, 提供輔導相關訊息 ( 初級預防工作 ) 2. 建立與執行學校三級輔導工作 ( 建置流程 製作與公告相關表格與參 考文件 全校性宣導 ) 3. 辦理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 認輔老師職前 在職研習 導師研習 ) 輔導 4. 規劃辦理全校性輔導工作 ( 計畫性 ) 處 5.

第 33 條 學校 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 ( 園 ) 學習及生活需求, 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 一 教育輔助器材 二 適性教材 三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 復健服務 五 家庭支持服務 六 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 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適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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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五 圖書館 : 得設技術服務 讀者服務 資訊媒體各組 六 實習處 : 得設實習 就業輔導 技能檢定各組 ; 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班以下者, 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 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 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能組 八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 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九 進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981023特教法三讀通過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 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 25 條 第 25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 審議下列事項 : 一 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 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 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CONTENTS

心 理 師 法

曲周县 2018 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笔试成绩及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考场考号报考科目笔试成绩是否进入面试 第一考场 01 初中语文 67 是 第一考场 02 初中语文 0 第一考场 03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4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5 初中语文 58 第一考场 06 初中语文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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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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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 9% % (20%) (13%) (10%) (5%) (5%) 32% ( ) 7% % 2.7% % 10% 220. 衞 % 9.5% %

20% ( ) 自資專上教育的發展 , ,300 學生成績 (24th Concorso Internazionale di Canto Corale) 2013 (Italy Percussion Competitio

高雄市光華國民中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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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400, %2.0% ,200, / / , / /

逢星期三 :24/02 班數 :2 班出席學員人數 :80 人導師 : 陳智軒 王穎璋逢星期四 :25/02 班數 :2 班出席學員人數 :80 人導師 : 陳智軒 王穎璋 20/02 (09:30-14:00) 美國心臟協會健康從業人員基礎生命支持課程總班數 :1 班出席學員人數 :8 人導師 :

SOP Waiting Time

完全照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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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高危險群 早期介入輔導, 此階段評估辨識能力相當關鍵, 這專業部分輔導教師的角色相當重要, 如果導師沒有輔導能力協助學生, 就可以提供資訊轉介, 再由輔導教師以專業能力來幫忙 高中職很早就有專任輔導教師的編制, 很高興在 100 年國民教育法修法及學生輔導法都強化輔導教師人力的挹注, 這將成為二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九條規定 :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 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 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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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教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教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教學 促進文化教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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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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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學習3 電子學習的定位 傳統電子學習 與 新世代電子學習 SAMS 台上講者從左至右 : 吳薇薇女士 羅陸慧英教授 佘孟先生 李芳樂教授 從 電子銀行服務 到 電子學習 題追3 專蹤電

DIY香草植物乾燥

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A071. 民主審議與公民行動 5F 多功七 一年二班 F191. 插畫設計與版畫創意 4F 圖書館 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C091. 打開潘朵拉的盒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目錄

老人 社 交 活 動 McAuley et al., 2000 Glass 1999 Mendes de Leon ~2 1~ % 10.56% 9.23% 6.05% 24.72% 14.18% 12.12% 影響老人社交活動的因素一 生理功能的改變 Bar

校長林志城將東方美人茶發展淋漓盡致 ( ) (MOOCs; M a s s i v e O p e n O n l i n e Courses) (Flipped Classroom) ( ) ( ) ( ) 2 YUANPE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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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証券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證券 名義開展業務 ) 股份代號 : 年度報告 2015

Transcription:

學生輔導法 第一條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 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 依本法之規定 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軍事及警察校院, 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 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學校 : 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 輔導教師 : 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 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 專業輔導人員 : 指具有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 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 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其任務如下 : 一 提供學生心理評估 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 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 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 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 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 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 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 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 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 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 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 設施設備 推動運作及與學

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 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 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 其任務如下 : 一 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協調所主管學校 有關機關 ( 構 ) 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 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 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 方案 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學生輔導課程 教材 活動之規劃 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 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並結合民間資源, 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 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 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 ( 應包括精神科醫師 ) 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 ( 應包括輔導主任 ) 教師代表 ( 應包括輔導教師 ) 家長代表 相關專業輔導人員 相關機關 ( 構 ) 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 ;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 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 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 提供發展性輔導 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 一 發展性輔導 : 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 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針對全校學生, 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實施生活輔導 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 介入性輔導 : 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 或適應欠佳 重複發生問題行為, 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 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 提供諮詢 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 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 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 處遇性輔導 : 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

或嚴重適應困難 行為偏差, 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 配合其特殊需求, 結合心理治療 社會工作 家庭輔導 職能治療 法律服務 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第七條學校校長 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 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 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 長期缺課 中途離校 身心障礙 特殊境遇 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 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必要時, 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 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 ( 構 ) 協助, 被請求之機關 ( 構 ) 應予配合 第八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 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 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 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 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 教師代表 職員工代表 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 ;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但國民中 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由學校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 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第九條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掌理學生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 學生智力 性向 人格等測驗之實施, 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 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 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 其保存方式 保存時限及銷毀,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

一 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 置一人, 二十五班以上者, 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 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 置一人, 十六班以上者, 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 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 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者, 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 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 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 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 置一人, 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 置二人, 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 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 ; 其人員之資格 設置 實施方式 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 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 ; 超過一千二百人者, 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 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 得視業務需求, 增置一人 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 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 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第十二條學校教師, 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 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 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 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 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 ; 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 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

得向學校提出申訴, 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 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 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 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 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 其教學時數規定, 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 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 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 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 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 ; 輔導主任或組長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 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 ( 差 ) 假 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 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 得抵免之 第十五條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 納入其成績考核, 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 第十六條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 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 其設置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 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負保密義務, 不得洩漏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 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 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第十八條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 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 定期辦理評鑑, 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 ; 評鑑結果績優者, 應予獎勵, 成效不佳者, 應輔導改進 第十九條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 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 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 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 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並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 相對承擔輔導責任, 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 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 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 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第二十二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 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 第二十三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