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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依 教育部臺高 ( 一 ) 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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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18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 7 次會議通過 學年度 ( 新加坡 )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目錄 重要日程表 -------------------------------------------------2 考試資訊 ---------------------------------------------------3 壹 修業年限 -----------------------------------------------4 貳 報名 ---------------------------------------------------4 參 筆試日期 地點及時間表 ---------------------------------5 肆 錄取 ---------------------------------------------------5 伍 榜示及複查成績 -----------------------------------------6 陸 錄取考生報到 -------------------------------------------6 柒 註冊與入學 ---------------------------------------------7 捌 申訴 ---------------------------------------------------7 玖 附註 -------------------------------------------------8 附錄 --------------------------------------------------------9 入學考試簡章下載方式 : 1. 電子簡章請自行至 http://www.ahd.com.sg http://www.coun.ncnu.edu.tw 網頁免費下載 2. 紙本簡章可至新加坡 AHD 專業培訓學院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索取 本校地址 :54561 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一號新加坡地址 :37 Middle Road #05-00 Uweei Building S188946 查詢電話 :886-49-6003113( 台灣 ) 傳真 :886-49-2916391( 台灣 ) 65-6425-2422( 新加坡聯絡處 ) 傳真 :65-6223-8667( 新加坡 ) 本校網址 :http://www.ncnu.edu.tw/ncnuweb/ 新加坡網址 http://www.ahd.com.sg 1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新加坡 )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 一 O 一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入學考試 重要日程表 年月日星期 工作項目 新加坡碩士在職專班 備 註 2012 4 25 三公告並開放簡章免費下載 索取 2012 5 15 二開始受理報名 2012 6 15 五報名截止 2012 6 25 一寄發准考證 2012 7 4 三筆試 2012 7 25 三榜示 暫訂 2012 8 8 三複查成績截止 2012 8 15 三報到 暫訂 2012 8 月下旬 註冊入學 本表所列各項日程如有變動, 以本校招生委員會公告為準 2

101 學年度 ( 新加坡 )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訊息 系所別 身份別 招生 名額 報考資格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 在職生 30 名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 1.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 華僑或具外國籍之外國學生 2.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或符 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或符合入 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大陸地區學歷認 定以教育部公告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為準, 如附錄三 四 ) 規定 3. 必須為公 私立學校 機關 ( 構 ) 之相關實務相關實務現職全時工作者, 全時服務 年資累計達一年以上, 取得服務證明書者 報名資料審查及其所佔比例 1. 學經歷證明 職業證明及專業資格證照 10% 2. 相關著作 論文 研究報告與研究計畫 30% 3. 其它有助於入學審查之相關資料 20% 筆試科 目及所 佔比例 1. 諮商理論與技術 20% 2. 社區心理學 20% 1. 報名時應備齊各項審查資料各一式 2 份, 其中研究計畫大綱如附錄六 2. 在職專班上課時間為週末或寒暑假期間, 上課地點為 :AHD 專業培訓學 報名應繳交之其他資料及注意事項 院 3. 學生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4 聯絡電話 :886-49-6003113 宋欣怡新加坡報名處 :6425-2422 Dave Goh e-mail:hysung@ncnu.edu.tw( 台灣 ) e-mail:davegoh@ahd.com.sg ( 新加坡 ) 3

壹 : 修業年限 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 ; 但在職進修研究生得酌予延長至多二年 貳 報名 一 報名期間 :2012 年 5 月 15 日 ( 星期二 ) 起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 ( 星期五 ) 二 報名方式 : ( 一 ) 現場報名 : 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時間內 ( 非例假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二時至六時 ), 將報名表件封妥後, 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 AHD 專業培訓學院 (37 Middle Road #05-00 Uweei Building S188946)( 電話 :6425-2422) ( 二 ) 繳費方式 : 現場繳交報名費新幣 200 元整,( 上述費用一經繳費,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請於報名繳費前審慎考慮 ) 三 報名應備表件 : ( 一 ) 報名表 ( 附錄一 ): 1. 請用正楷親自仔細正確填妥 2. 聯絡方式請務必書名清楚 3. 行動重度不便者請註明, 以便利考場編排 ( 二 ) 學歷 ( 力 ) 證件影印本乙份 (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詳見附錄二 ): 1. 大學 專科學校或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附 學士學位證書 或 畢業證書 影 本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證件者, 請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 詳見附錄三 ); 持外國學歷證件者, 須於報到時其學歷證件須已加蓋 中華民國 ( 臺灣 ) 駐外單位驗證戳記,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 認辦法詳見附錄詳見附錄五 ) 2.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依附錄二第三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三 ) 在職服務年資證明 : 服務年資自工作證明所載日期起算, 計至 2012 年 9 月 1 日止 ( 四 ) 報名資料 : 學經歷證明 職業證明及專業資格證照 ; 相關著作 論文 研究報告與 研究計畫 ; 其它有助於入學審查之相關資料 四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報名資料及報名費現場收件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還 ( 二 ) 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時, 本校得停止本次招生考試, 已報名者其報名費及相關文件全數退還 ( 三 ) 考生所填寫報名表上之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應填寫清楚無誤, 否則無法通知而致延誤考試時間或其他相關聯絡事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4

( 四 ) 經審查資格不符者 ( 證件不齊視同資格不符 ), 除另函通知外, 概不退件 ( 五 ) 考生若在 2012 年 6 月 28 日仍未收到准考證或資格不符之通知者, 可電 :6425-2422 ( 六 ) 考生所繳證件如有與簡章報名資格不符或偽造 變造等情事, 一經查明, 即取消錄取資格, 並送有關機關處理 ; 其在入學後始發覺者,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 並不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之證件 ;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 七 ) 如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參 筆試日期 地點及時間表 一 筆試日期 :2012 年 7 月 4 日 ( 星期三 ) 二 筆試地點 : 新加坡 AHD 專業培訓學院 三 筆試時間表 : 系所別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新加坡碩士在職專班 預備鈴第一節第二節 節次 / 時間 17:50 18:00-19:00 19:20-20:20 科目諮商理論與技術社區心理學 四 如因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如期舉行筆試, 本校將另行通知舉行日期 肆 錄取 : 一 筆試各科命題及評分, 均以 100 分為滿分, 筆試成績之計算, 以專業科目各科成績乘所佔比例後所得之分數為筆試成績 二 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依簡章內所定筆試與資料審查成績所佔比例核算其總成績, 依照順序錄取 三 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依考生總成績分數, 核定最低錄取標準 四 考生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即使尚未錄取足額, 亦不予以錄取 五 考生筆試如有任何一科零分或不予計分, 即使總分達到錄取標準, 亦不予錄取 六 考生各科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以上者, 按總成績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除依招生名額錄取為正取生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為備取生,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不予錄取 七 榜示正取及備取名單均依總成績分數高低排列名次,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則以筆試科目之總分高者為優先 ; 若筆試科目之總分亦相同時, 則正取生併列錄取 八 正取生報到後, 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尚有缺額時, 依備取名單順序遞補至招生名額足額或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為止 ; 遞補時, 備取生若總分相同, 依前述同分參酌之順序比較亦相同時, 則併列錄取 5

九 錄取考生名單公告地點如下 : 1. 本校行政大樓公佈欄 2. AHD 專業培訓學院 3. 新加坡 AHD 專業培訓學院網頁 ( 網址 :http://www.ahd.com.sg) 4. 除上述方式公告外, 並以專函通知 十 錄取研究生應依錄取通知規定時間內報到, 逾期未報到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伍 榜示及複查 : 一 榜示 : ( 一 ) 預定於 2012 年 7 月 25 日 ( 星期三 ) 榜示, 同時寄發成績通知單, 考生如於 2012 年 8 月 1 日 ( 星期三 ) 尚未收到成績通知單, 可電 :6425-2422 查詢或親至新加坡 AHD 專業培訓學院申請補發 ( 二 ) 本校得視實際作業情形, 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 請注意本校網站招生資訊 ( 或 http://www.ahd.com.sg) 公告事項 二 考生複查成績依本校 入學考試考生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辦理 ( 如附錄八 ) 三 申請複查成績方式及期限 : 請填妥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附錄九 ) 之姓名 准考證號碼 系級 聯絡電話 複查科目 申請日期及簽章, 於 2012 年 8 月 8 日 ( 星期三 ) 前親至新加坡 AHD 專業培訓學院辦理複查成績登記, 並檢附回郵信封, 書明收件人姓名 地址, 貼足回郵郵資 ( 未貼回郵者恕不受理 ), 連同原成績通知單影本一份以憑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而致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四 依本校入學考試考生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五條規定, 對於考生下列之要求應不予受理 : ( 一 ) 閱覽或複印試卷 ( 二 ) 重新評閱試卷 ( 三 ) 提供參考答案 ( 四 ) 告知閱卷委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陸 錄取考生報到 : 一 正取考生若於放榜後正取考生若於放榜後七天內仍未收到錄取通知書, 可電 :(:( :(6425 6425-2422 2422) 查詢或親至 AHD 專業培訓學院申請補發請補發 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致逾期報到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二 報到時間 : 正取生..應於 2012 年 8 月 15 日 (6:30PM) 至本校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備取生 : 正取生報到後如尚有缺額, 依備取名單順序, 以專函通知備取生依規定時間至本校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6

三 備取生遞補作業 : 依備取名單順序遞補至招生名額足額或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為止 四 凡正 備取生未按規定時間至本校辦理完成報到手續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報到, 其缺額依備取名單順序遞補 五 正 備取生報到時, 應由本人親自 ( 或親填委託書委由他人 ) 持 1. 錄取通知書及身份證件正本 2. 最近二個月內二吋脫帽照片一張 3. 報名時所繳之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 4. 持外國學歷報考之考生, 須繳交已加蓋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 至本校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六 本校依據報名表內考生填具之通訊地址進行通知報到事宜, 若無法順利通知致損及權益, 考生應自行負責 七 凡錄取生經驗證時, 發現所繳驗證件與報名表上所載報考資格及學經歷 ( 含年資 ) 不符或與報考資格不符者, 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八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 如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 即開除學籍, 並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九 錄取生保留入學資格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柒 註冊與入學 : 一 錄取生於報到後, 仍應依規定辦理註冊及入學手續, 否則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 錄取生之繳費與註冊入學等預定於 2012 年 8 月下旬繳交 三 錄取生入學後, 其修業規定 學籍 應修學分 科目與畢業資格等事項,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專班錄取入學之學生, 每學期需繳交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 ( 按每學期所修學分計列 ) 與其他費用至其畢業止, 每學年之收費標準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五 錄取生如有其他入學考試舞弊情事, 經有關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捌 申訴 : 一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二 如對複查結果或本項招生其他試務工作仍有不服, 得於錄取名單公告後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書 ( 附錄十 ) 內應寫明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訴之事實與理由 申訴目的及聯絡方式, 並提出佐證資料供招生委員會參考, 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 7

三 申訴以一次為限 必要時,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請申訴人列席說明 四 考生之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 一 ) 未以申訴書 ( 附錄十 ) 申訴者 ( 二 ) 申訴內容於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內已有明確規定者 ( 三 ) 不具名申訴者 ( 四 ) 逾期申訴者 ( 五 ) 要求重新評閱試卷 書面審查或口試 五 申訴案件逾越申訴範圍或明顯違反招生相關規定者, 招生委員會將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之案件不予受理 玖 附註 : 一 報考經錄取者, 應於報到時繳交畢業證書或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 如因故 未能繳交, 則註銷其入學資格 二 考生錄取後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 不能按時入學者, 應於開始上課日之前申請保 留入學資格, 經核准者,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其保留年限及重新入學等規定, 依本校學 則及其他相關規章辦理 8

附錄一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一 O 一學年度 ( 新加坡 )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入學考試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 姓名 中文 英文 性別 男 女 國籍 聯絡 電話 出生日期 (H) (O) (M) e-mail 緊急 聯絡人 姓名 電話 2012 年 9 月底以前通訊地址 學 ( 力 ) 歷代碼 1. 大學 ( 含應屆畢業生 ) 2. 二專畢業 3. 三專畢業 4. 大學肄業 5. 五專畢 業 6. 大學畢業 7. 高 ( 特 ) 考及格 ( 只填代碼數字即可 ) 學校 名稱 國別 畢業年份 行動不便考生備註欄 備註深黑框線部分考生請勿填寫 審查 簽章 9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683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略 )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第四條 ( 略 ) 第五條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0

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86 年 10 月 22 日教育部 (86) 臺參字第 86121725 號令訂定發布 ( 原名稱 : 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31890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畢業證 ( 明 ) 書 ( 二 )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 三 ) 前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 四 ) 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 五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六 )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11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學士或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四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五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12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

附錄四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院校名稱 所在地 網址 上海交通大學 上海市 http://www.sjtu.edu.cn/ 大連理工大學 遼寧省 http://www.dlut.edu.cn/ 山東大學 山東省 http://www.sdu.edu.cn/ 中山大學 廣東省 http://www.sysu.edu.cn/ 中央民族大學 北京市 http://www.muc.edu.cn/ 中央美術學院 北京市 http://www.cafa.edu.cn/ 中央音樂學院 北京市 http://www.ccom.edu.cn/ 中南大學 湖南省 http://www.csu.edu.cn/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市 http://www.ruc.edu.cn/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安徽省 http://www.ustc.edu.cn/ 中國海洋大學 山東省 http://www.ouc.edu.cn/ 中國農業大學 北京市 http://www.cau.edu.cn/ 天津大學 天津市 http://www.tju.edu.cn/ 北京大學 北京市 http://www.pku.edu.cn/ 北京師範大學 北京市 http://www.bnu.edu.cn/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市 http://www.buaa.edu.cn/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市 http://www.bit.edu.cn/ 北京體育大學 北京市 http://www.bsu.edu.cn/ 四川大學 四川省 http://www.scu.edu.cn/ 吉林大學 吉林省 http://www.jlu.edu.cn/ 同濟大學 上海市 http://www.tongji.edu.cn/ 西北工業大學 陝西省 http://www.nwpu.edu.cn/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陜西省 http://www.nwsuaf.edu.cn/ 西安交通大學 陜西省 http://www.xjtu.edu.cn/ 東北大學 遼寧省 http://www.neu.edu.cn/ 東南大學 江蘇省 http://www.seu.edu.cn/ 武漢大學 湖北省 http://www.whu.edu.cn/ 南京大學 江蘇省 http://www.nju.edu.cn/ 南開大學 天津市 http://www.nankai.edu.cn/ 哈爾濱工業大學 黑龍江省 http://www.hit.edu.cn/ 重慶大學 重慶市 http://www.cqu.edu.cn/ 浙江大學 浙江省 http://www.zju.edu.cn/ 清華大學 北京市 http://www.tsinghua.edu.cn/ 復旦大學 上海市 http://www.fudan.edu.cn/ 湖南大學 湖南省 http://www.hnu.edu.cn/ 華中科技大學 湖北省 http://www.hust.edu.cn/ 14

華東師範大學 上海市 http://www.ecnu.edu.cn/ 華南理工大學 廣東省 http://www.scut.edu.cn/ 廈門大學 福建省 http://www.xmu.edu.cn/ 電子科技大學 四川省 http://www.uestc.edu.cn/ 蘭州大學 甘肅省 http://www.lzu.edu.cn/ 15

附錄五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43638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1010053979C 號令修正部份條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四條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 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 第二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五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六條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 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16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七條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八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九條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17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條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者, 應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十一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認定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並以此取得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 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附錄六 研究計畫內容大綱一 研究計畫內容大綱 : 1 研究主題 2 研究目的及背景 3 研究方法 4 預期成果 5 參考書目 二 格式 : 請以 A4 紙張書寫 ( 直式或橫式不拘 ), 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研究計畫封面註明報考系所組別及姓名 19

附錄七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本校 91 年 10 月 9 日第 176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本校 93 年 4 月 21 日第 207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本校 94 年 4 月 13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99 年 11 月 10 日第 34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遲到逾二十分鐘者, 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四 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 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 ( 一 )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二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五 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 考生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七 考生不得相互交談 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 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 考生除應用文具或招生簡章另有規定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九 考生每節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居留證 駕照或附加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代替 ) 入場, 並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顯有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如考生表示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可送達試場補驗身分者, 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者, 視為未攜帶, 該科不予計分 十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十一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 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 20

部成績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題紙 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 完整, 並檢查試題之系所組級別 考試科目及答案卷 ( 卡 ) 上之准考證號碼 系所組級別 考試科目等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 污損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錯用卷卡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三 考試期間如遇停電 地震等無預警之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件, 考生應聽從監試人員指揮, 將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留置桌面, 不得攜出,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四 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身分,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五 考生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 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 不得撕去 污損 破壞或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相關資料, 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 ; 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 破壞卷卡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二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六 考生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及繪圖,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 情節重大者, 該科得不予計分 ; 考生亦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 ; 考生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以零分計算 十七 考生限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 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 ( 帶 ) 修正,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卡成績二分 十八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九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十 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廿一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三分 ; 情節重大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 廿二 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廿三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提早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勸止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21

廿四 考生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廿五 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 卷 卡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廿六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該考試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廿七 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廿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

附錄八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入學考試考生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本校第 171 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辦理之各項入學考試, 考生申請複查成績,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考生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招生簡章規定之期限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本校該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考生申請複查成績, 應依招生簡章規定之格式, 填明各項資料, 並附繳原成績單影本及回郵郵資 第四條本校辦理試務單位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十五日內查覆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覆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考生 第五條本校辦理試務單位, 對於考生下列之要求, 應不予受理 : 一 閱覽或複印試卷 ; 二 重新評閱試卷 ; 三 提供參考答案 ; 四 告知閱卷委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條複查成績,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 應將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科目及號碼無訛後, 再查對各題分數及總分, 覆知考生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 ( 答案卡 ) 核對科目與號碼無訛 ( 如為答案卡再檢查作答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 ) 後, 再查對各題分數及總分, 覆知考生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覆知 複查試卷 ( 答案卡 )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七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考生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主任委員召開招生委員會通過後, 補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單位逕行覆知 第八條複查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 應報請主任委員處理 ; 必要時並召開招生委員會討論處理 ;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

附錄九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考生姓名 報考系所 准考證號碼 研究所 班 聯絡電話 (O): (M): (H): 申請複查科目名稱複查回覆事項 查覆得分 申請日期 申請人簽章 回覆日期 : 2012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 一 申請截止日 : 2012 年 8 月 8 日 ( 星期三 ) 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二 本表加粗框線內各欄位請勿填寫任何文字 三 請自行備妥回郵信封, 詳填收件人姓名 正確地址, 並貼足回郵 ( 未貼回郵者恕不受理 ), 以憑回覆 24

附錄十考生姓名 申訴書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研究所班 連絡電話 (O): (M): (H): 聯絡地址 e - m a i l 申訴事實與理由 申訴目的 佐證資料 備註 : 於錄取名單公告後 30 天內填妥本表並附准考證影本, 如有佐證資料併寄至 新加坡 AHD 專業培訓學院 (37 Middle Road #05-00 Uweei Building S188946)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