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 ( 甲表 ) 項目 共同選項 ( 遷調積分, 占陞職積分 80% ) 學歷 考試 年資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國中 ( 初中 初職 ) 以下畢業 高中 ( 職 ) 畢業 警察學校或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警員班之養成教 育畢業 專科學校畢業 5 大學 ( 獨立院校 ) 畢業 7 具碩士學位 9 具博士學位 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 雇員升委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警正警察官升等考試 委任升薦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 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 薦任升簡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8 4 5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十一分計. 無上限 說 明 一 一人具有二種以上學歷或學位者, 祇計其最高學歷或學位之分數 二 學歷之認定, 以教育部或國防部 ( 軍事學校 ) 學制為準 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 不分國內外, 計分相同 三 本辦法發布施行之前, 曾受四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及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之警官學校或警察大學養成教育者給三分 ; 曾受二年以上未滿三年及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警官學校或警察大學養成教育者均給五分 一 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 雇員升委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 O 五分 二 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一分 三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警正警察官升等考試 委任升薦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二分 四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 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 薦任升簡任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三分 五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其性質與現職不相當者計四分 六 應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合格, 計四分 七 一人取得二種以上考試及格者, 祇計其最高考試及格之分數 一 以任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為限 二 主管職務, 指擔任主管職務 代理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 並依待遇支給規定, 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 未滿一年者按月數比例核計給分, 未
考績 獎懲 乙等 無 甲等 上 限 行政獎勵 ( 懲處 ) 嘉獎 ( 申誡 ) 一次 +(-) 0. 記功 ( 記過 ) 一次 +(-) 0. 記大功 ( 記大過 ) 一次褒狀一次 ; 當選內政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模範公務人員 傑出貢獻獎 警察機關 警察大學模範警察一次 ; 獲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級以上好人好事表揚一次 ; 獲頒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專業獎章一次 +(-) + 獲頒服務獎章 中央部會級以上主管機關專業獎章 警察獎章一次 ( 非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九款獲 + 頒者 ); 當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或女青年 全國模範警察一次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一條 +4 無上限 滿一個月, 滿十五日者, 以一個月計 四 任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中, 在邊遠地區服務, 每滿一年除依本項目規定計分外另加 O 五分 邊遠地區單位, 如附件四之一 五 警察機關服務年資另加積分一覽表, 如附件四之二 一 以任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之最近五年考績 ( 成 ) 為限 ; 上溯自第六年起減半計算 二 專案考績及考列丙等不予計分 三 本項目所稱之考績 ( 成 ) 以年終考績 ( 成 ) 計算之, 另予考績 ( 成 ) 減半計算 但因晉升官等當年另予考績者, 不在此限 四 前一年度之考績 ( 成 ) 在機關長官覆核後, 未經銓敘部審定, 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 據以核分, 有考績等第變更經核定後, 應將其積分複算修正, 依規定程序重新核定 一 以任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 自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溯最近五年之獎懲為限, 上溯自第六年起減半計算 二 行政獎勵 ( 懲處 ) 及懲戒處分以有權核定機關發表命令之日期為準 ; 餘以證書上所書明之日期為準 三 以連續任職滿十年 二十年 三十年服務成績優良獲頒警察獎章 ( 服務獎章 ), 再以同一事由請頒服務獎章 ( 警察獎章 ), 僅採計警察獎章 ( 服務獎章 ) 計分 ( 採計獎章證書日期在先者 ) 四 懲戒處分以每案之議決為計算基準, 即懲戒處分申誡包含申誡一次及申誡二次 ; 記過包含記過一次及記過二次 並以扣減分數最高者計算之 五 按本項目標準獎加懲減, 其結果產生負分時, 應倒扣共同選項總分
訓練進修 外語能力 第一款至第九款獲頒警察獎章一次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獎 +5 章一次奉頒勛章一次 +6 懲戒處分 申誡 -0. 記過 - 罰款 -.5 減俸 -.5 降級 - 休職 - 參加訓練期間一週以上未滿二週, 成績優良者 終身學習時數達七十小時者參加訓練期間二週以上未滿四週, 成績優良者終身學習時數達一百四十小時者 經服務機關同意參加之學分班, 取得整個學分班結業證書者參加訓練期間四週以上 未滿八週, 成績優良者參加訓練期間八週以上成績優良者 4 通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初級測驗者通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中級測驗者通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中高級測驗者通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高級以上等級測驗者 4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四分計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四分計 一 訓練指經警察機關依規定保送 派遣或同意參加本部警政署統籌辦理之各種訓練 研習 考察等 ( 三十五小時折算一週 ); 進修指參加終身學習或學分班之修習 二 成績優良指訓練 研習 考察期間考評無不良紀錄, 且取得結業證書 ( 或證明 ) 者 三 終身學習時數指通過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學習認證之時數 四 訓練進修以在現職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最近五年內始予計分, 在不重複採計原則下並得跨年採計 五 經機關保送進修獲得學位者, 應以 學歷 計分 六 經服務機關同意參加之學分班, 在學期間不予計分 ; 另獲得學位後, 則以學歷採計 七 本項各目得分別計算合併計分, 最高仍以四分計 一 擬陞任較高陞遷序列之外事警察職務, 通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初級測驗者, 另加陞職積分總分一分 ; 通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中級測驗者, 另加陞職積分總分二分 ; 通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中高級測驗者, 另加陞職積分總分三分 ; 通過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高級以上等級測驗者, 另加陞職積分總分四分 二 通過其他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俄語 義大利語 韓語 西班牙語 越南語能力測驗者, 依附件四之三 警察人員英語及其他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等級對照表, 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
個別選項 ( 占陞職積分 0% ) 職務歷練 綜合考評 ( 占陞職積分 0% ) 面試或測 發展潛能 5 由機關首長就受考人全年服務情形 品德及對國家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 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5 0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十分計百分比計分 三 取得說明二所列二項以上語文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 以等級最高之一項計分 四 全民英檢通過初試, 未參加複試者, 減半計分 ; 說明一所定另加積分, 亦同 五 自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溯最近五年為限 ; 並以通過測驗證書所載日期之日為準 一 職務歷練 指受考人於同一陞遷序列, 就其歷練內勤與外勤職務 繁雜與單純地區等各項職務之整體表現綜合考評 ; 擔任主管職務者, 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二 本項目由直屬主管初核, 經上級主官 ( 管 ) 覆核, 再送甄審委員會審核, 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 分數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初核分數為低於二. 九分或超過四. 五分, 應敘明具體事蹟及理由 ; 甄審委員會得於本項目分數範圍內酌予加 ( 減 ) 分數並敘明理由 一 發展潛能 指受考人於同一陞遷序列, 就其邏輯思考能力 協調溝通能力 創造能力與工作精神等條件綜合考評 二 本項目由直屬主管初核, 經上級主官 ( 管 ) 覆核, 再送甄審委員會審核, 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 分數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初核分數為低於二. 九分或超過四. 五分, 應敘明具體事蹟及理由 ; 甄審委員會得於本項目分數範圍內酌予加 ( 減 ) 分數並敘明理由 綜合考評由直屬主管初核, 經上級主官 ( 管 ) 覆核, 再送甄審委員會審核, 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 分數計至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初評分數低於五. 八分或超過九分, 應敍明具體事蹟及理由, 甄審委員會得於本項目分數範圍內酌予加 ( 減 ) 分數並敘明理由 一 本項目占總成績最高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即
驗本項總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 二十 ) 者則其餘 共同選項 個別選項 綜合考評 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 八十 ) 即乘以 50% 80% 二 無面試或測驗, 本項目即不予計分 附註 : 一 本 ( 甲 ) 表適用對象係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 二 適用本表人員之職務歷練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其單項評核分數介於二. 九分至四. 五分之人數不得低於 90%; 綜合考評項目評核分數介於五. 八分至九分之人數不得低於 90% 機關內適用本表人員之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分數, 個體總分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應於一. 二分範圍內 ; 總體平均值應介於十六. 四分至十七分 三 擔任 代理或兼任主管職務人員, 其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之總分低於十六. 七分者, 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 低於十六. 九分者, 列為調整職務之重要參考依據 其總分低於十六. 九分或超過十七. 六分者, 應敘明具體事蹟及理由 ; 其餘職務超過十七. 六分者, 亦同 四 本表遷調積分之核算, 以共同選項各項目加減分數後之總和計算之 陞職積分之核算, 以共同選項 ( 遷調積分 ) 乘以 80%( 第七序列至第十序列最高以八十分計 第十一序列最高分不設上限 ), 再加上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評分後之總和計算之 例如個別選項得分七分 綜合考評得分八分, 如共同選項 ( 遷調積分 ) 為一百十分 ( 乘以 80% 為八十八分 ; 第七序列至第十序列仍以八十分計 第十一序列以八十八分計 ), 則第七序列至第十序列陞職積分為九十五分 第十一序列陞職積分為一百零三分 ; 另如共同選項 ( 遷調積分 ) 為九十分 ( 乘以 80% 為七十二分 ) 核算後第七序列至第十序列及第十一序列得分均為七十二分, 陞職積分均為八十七分 五 遷調積分相同者, 以考試 學歷 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積分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 ; 陞職積分相同者, 以遷調積分高低順序排列之, 遷調積分相同者, 以考試 學歷 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積分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 再有相同者由人事甄審委員會決定 六 第八序列以下職務人員積分併計同陞遷序列警佐之積分 ; 第九序列至第十一序列職務人員積分併計曾任同序列警佐待遇人員之積分 七 警消分立後經依 警消分立後警察機關辦理商調消防人員作業要點 商調人員, 其任職消防機關相當或較高職務之年資 考績 ( 成 ) 積分併計警察人員積分 但獎懲積分減半計算 八 經中央警察大學 中央警官學校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 曾任警察機關 警察大學以外相當或較高職務之年資 考績 ( 成 ) 積分, 減半併計警察人員積分, 另考績 ( 成 ) 積分自第六年上溯再予減半計算 ; 獎懲積分不予併計 九 陞遷積分經核定後, 遇有新事實 ( 證 ) 或其他重大情事須變更者, 應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相關資料, 依規定程序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