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大病 医疗保险不予赔付的费用表 非正常情 况或有第 三 方 责任 人承担 的 医疗 费用 1.因 交通 肇事 医疗事 故 职业病 工 伤 意外伤 害等 由第 三 方承担 的医 疗 费用 ;2,因 司 法 鉴 定 劳动 鉴定 打 架 斗殴 酗 酒 醉 酒 自杀 自残 吸毒 戒 毒 违 反 法 律 法规 冒名 顶 替住 院等 治疗所 发生 的医疗 费用 ;3. 在 国外 潜 澳 台等地 区所 发生 的医疗 费用 4.不 手报 销病种 :计 划 生 育手 术 (非医学指 征 引产 人 工 流产 上 环 取 环 结 扎 手术 人 工 受 孕 输 卵管再通术 等 ) 不育 (孕)症 性功 能障碍 等治疗 的医疗 费 L.零 售药店外购 药 品;2 使用超 出 贵州省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药物 目录 规定 的药 品 使用超过 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佰医疗医疗服务保内项目目录 规定的项目; 定点医疗 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的诊疗服 务项 目以外发生 的 医疗 费用 ;由政府 另行安排 资金 的公共卫生服 务项 目 1.服 务 项 目类 就 (转)诊交通 费 救护车费 取暖 (降 温 )费 电视 电话 空 调 电炉 (微 波炉 ) 煤气 电冰箱 等医疗服务 设施 费用 ;病历 工 本 费 疾病证 明费 诊断建 议 书 费等 ;出诊 费 检查治疗加 急费 点名 手术 附加 费 优质优 价 费 上 门服 务 费 自请特别护理 费等 生 活服 务 费 陪护 费 医疗废 弃物处置 费等 ;其他特 需医疗服 务项 目 2.非 必 须检 查及 非疾病 治疗项 目类 新型 昂贵 的非必 需的特殊检查项 目;美容 健美 项 目 及非功 能性 整容 矫 正 矫形等非疾 病 治疗项 目 如单眼皮改双 眼皮 验光 配镜 装 配义 眼 厚唇 变薄唇 唇裂 修补术后整形术 矫治 口吃 斜视 0 形腿 Ⅹ 形腿 视力矫 正 洁齿 镶牙 色斑 牙 牙正 畸 假牙 正 颌 隆鼻 鼻 畸形矫正 酒 窝再造 除皱 脱毛 隆乳 脂肪抽 吸 变 性 雀斑 粉刺 痤疮 疤痕 色 素沉着 腋臭 脱发 白发 脱 痣 穿 诊疗项 目 耳 平疣 包皮过长 包茎 副乳 减月 巴 增高 多指畸形 多指切除术等 ; 各种 预 防 保健 性 的诊疗 (除围产期 保健外 )等项 目;各种 医疗 咨询 (如 心理 咨询 营养 咨询 健康 咨询 疾 病 咨询 ) 医疗鉴定 (如医疗 事 故技 术鉴定 伤残鉴定 亲子鉴定 司法 鉴定 )等项 目费用 3.医 用 材料类 眼镜 义齿 义 眼 义肢 助 听器等康 复性器具 ;各种 自用 的保健 按摩 检 查 和 治疗器 械 ;人工 器 官和体 内置 放材 料超 过新农 合 限价 规 定 以上 部 分 具 体按 贵 州 省卫生 计生委办 公室 (关于规范 贵州 省新型农 村 合作 医 疗 医疗特 殊 医用材 料使用及费用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卫 计办发 [2014]87 (黔 号 )文件规定执行 4.治 疗 项 目类 各类器 官或组织移 植 的器 官源或组 织 源 ;除肾 肝 心 脏瓣膜 角膜 皮肤 血 管 骨 骨髓移植 外 的其他器 官或组 织移植术 费用 ;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 保健疗法 营养疗 法 暗示疗 法 与诱导疗法 (不 含精神病 癔病 ) 磁疗 借助仪器 设备 开展 的 中医康 复理疗 项 目(不 含 电针)等 5.其 他 尸体 存放 费 冷藏 尸体 费,各 种科研 性 临床 实验性诊疗项 目 临床用血 非急救抢救使用血 液制 品及用血互 助 金 管理 1.超 出物价部 门规 定的医疗 服务价格 收 费标准部分 ;2,各 种科 研性 临床 实验 性诊疗项 目 24种 农 村重大疾 病按相 关文件执行,不受此 约束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