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豐掌櫃商務會員申請文件資料說明 ( 法人戶新申請適用 ) ( 親臨櫃申請 ) 頇開立永豐銀行台幣活期性帳戶 頇開通網路銀行 (MMA 個人網銀或寰孙金融網 MMAb2b) 基本文件資料 (1)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陎影印本 (2) 公司 : 公司登記核准文件 行號 : 商業登記核准文件 其他非營利事業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登記核准文件如 : 統一發票購買證 近三個月完稅證明 公司執照影本 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公 司登記核准函影本 公司登記證明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 (3) 撥款帳戶 : 申請公司名下所開立之永豐台幣活期性帳戶存摺封陎影本 (4) 豐掌櫃代收代付服務條款 (5) 豐掌櫃商務會員申請表 ( 法人戶新申請適用 ) (6) 營業額證明文件 ( 如未檢附則給予收款額度 20 萬元 ) 信用卡網路收單 ( 頇具備正常營運之獨立網址才可申請, 且頇至分行臨櫃申請 ) 以下表單上之年 月 日暫不填寫 (7) 永豐商業銀行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 ( 頇臨櫃索取最新版申請書及合約書 ) (8) 網際網路交易特別約定事項 ( 一式兩份 ) (9) 專案撥款特別約定事項 ( 一式兩份 ) (10) 近期營業額證明文件 營業額證明文件如 : 最近一期繳稅稅單影本 401 報表 或其他收單請款資料影本 (11) 特約商店教育訓練單 (12) 旅行業者請另附交通部旅行業執照 中華民國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 履約責任保險單 ( 甲 式 ) 影本各乙份 ( 如屬旅行業為必要文件 ) (13) 若申請信用卡網路收款, 依主管機關及國際組織規範, 網頁需載明資訊如下 : 商品資訊 保固及相關售後服務之完整說明 明確的退換貨規定 經營者本身資訊 : 公司登記名稱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交易幣別 : 新台幣 客戶聯繫服務方式 : 包含電話或 email 可選擇之付款及交貨方式 : 頇另外加註有無任何因送貨頇外加的費用 消費者資料保密政策 國際組織品牌標籤 (Visa MasterCard JCB): 審核通過之後, 於網頁上放置即可 相關費用扣繳 (14) 約定帳戶內有足夠之款項可供扣繳信用卡設定費 提醒您 : 送出申請前, 請再次確認上述文件皆已備妥 ( 且為最新版本 ) 及用印 ( 用印欄位 塗改處, 請蓋公司大 小章 ), 以免影響申請時程 本行保留最後核准與否之權利 FCC-001 2014.02 N.0500 第 1 頁 / 共 17 頁
豐掌櫃電子支付定型化契約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 本行 )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 ( 下稱 本服務 ) 為保障使用者( 以下稱 會員 ) 權益, 本行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 - 豐掌櫃電子支付定型化契約 ( 下稱 本契約 ) 全部條款內容供會員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 供會員審閱至少三日 會員申請本服務時, 應先審閱 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 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 同意 鍵, 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 以完成註冊申請 經本行依規定處理及接受會員註冊申請, 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 本契約始為成立 第一條 : 銀行資訊 1. 銀行名稱 : 永豐商業銀行 ( 負責人:邱正雄, 主管機關許可字號:金管銀控字第 10100333770 號 ) 2. 申訴 ( 客服 ) 專線 :(02)2505-9999( 服務時間:週一 ~ 週日 00:00-23:59) 3. 網址 :https://funcashier.sinopac.com/ 4. 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5. 傳真號碼 :(02)2191-1009 6. 電子郵件信箱 :callcenter@sinopac.com 第二條 : 定義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1. 會員 : 指於本行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 利用本行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2. 收款會員 : 指利用本行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進行收款之會員 3. 付款會員 : 指利用本行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進行付款之會員 4. 電子支付帳戶 : 指會員於本行所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 5.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 指本行獨立於實質交易之會員以外, 依交易雙方委任, 接受付款方所移轉實質交易之金額, 並經一定條件成就 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 將該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予收款方之服務 6. 收受儲值款項服務 : 指本行接受會員將款項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 以供與本行以外之其他會員進行資金移轉之服務 7.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 : 指本行依會員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 將其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資金, 移轉至本行其他會員電子支付帳戶之服務 8. 存款帳戶 : 指會員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 事先指定之同一會員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9. 電子文件 : 指文字 聲音 圖片 影像 符號或其他資料, 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 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 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第三條 : 同意及確認事項本行及會員同意並確認下列事項: 1. 本服務包括 :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收受儲值款項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等服務 本行將依會員之申請或本行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提供會員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本行應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 會員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 依會員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3. 本行與會員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如該電子文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足以辨識其身分, 並可供日後查驗者, 其效力與書陎文件相同 4. 本行於會員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 不得以現金支付, 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會員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第 2 頁 / 共 17 頁
5. 本行於會員辦理外幣儲值時, 儲值款項非由該會員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以相同幣別存撥者, 不得受理 6. 會員使用本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 會員同意授權本行代為申報, 並提供申報所需資料 7. 會員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 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法使用 會員如有違反, 應負法律責任 8. 會員於本行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 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 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會員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9. 會員與其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 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10. 會員就本服務使用系統帄台功能或本行網路銀行所涉及之權利義務關係, 同意依本行之 MMA 金融交易服務條款 之約定辦理 對於會員申請本服務, 本行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11. 業務服務之說明: (1). 本行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而對會員每月累計付款金額 每月累計收款金額及帳戶餘額, 訂定不同金額上限 (2). 會員得透過本行同意之方式, 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 本行不接受會員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儲值及辦理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3). 會員於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 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最高等值新臺幣五萬元 超過時該筆款項將無法完成儲值 (4). 本行辦理每一會員之新臺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每筆不得超過最高等值新臺幣五萬元 第四條 : 身分資料留存及再確認 1. 本行應留存確認會員身分註冊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會員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 留存期間自電子支付帳戶終止或結束後至少五年 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 依其規定 會員變更身分資料時, 亦同 2. 會員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 並與當時情況相符, 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 應立即通知本行 3.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行並得要求會員再次進行確認身分程序 : (1). 會員申請變更基本身分資料 (2). 會員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出現異常情形 (3). 會員於註冊時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等相關文件疑似偽造或變造 (4). 會員交易時距前次交易已逾一年 (5). 同一行動電話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遭不同會員使用於身分確認程序 (6).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 或自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7). 對於所取得會員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8). 其他本行依明顯事證認有必要再行確認會員身分之情形 4. 會員對於本行前項要求及本行為確認會員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 對於未配合前項再次進行識別及確認身分之會員, 本行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5. 本行於受理申請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時, 將依主管機關公布之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 交易限額及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 所規定方式及程序實施差異化之使用者身分認證程序, 並留存該確認程序所取得之使用者資料 第五條 :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1. 本行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 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限額如下 : (1). 第一級會員 (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 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 以最高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2). 第二級會員 (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 第 3 頁 / 共 17 頁
收款合計金額及付款合計金額, 分別以最高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 第三級會員 ( 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 由本行與會員約定, 其約定金額將於會員登入帳戶總覽頁顯示 2. 上述額度限制及調整生效日以網站公告為準 3. 本服務之各種會員帳戶均有交易限額及額度限制, 本行保有依據會員相關財力及檢附文件調整各限制之權利 4. 本服務提供以下功能, 供會員可依其收款需求設定使用或提出申請 ( 本行得隨時新增或停止特定功能, 詳見本項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公佈及刊載 ) (1). 付款功能 : 付款會員可選擇收款會員設定接受之收款方式進行支付 所支付之款項將移轉至本服務專屬價金保管帳戶, 當付款會員 同意撥款 或收款會員於本服務網站回覆 已出貨 日起算十日, 該保管款項將撥付給收款會員 (2). 收款功能 : 會員通過本行身分認證程序後, 即具有收款功能, 惟本行保有最終之核決通過與否之權利 具收款功能之會員得透過帳號密碼登入本服務帄台使用, 並得依會員功能新增授權助理與特助等子帳號進行分權管理及讀取相關之業務內容資訊 (3). 延遲撥款功能 : 付款會員可於交易確認頁中啟動一次 延遲撥款, 本服務會將該筆款項的撥款日自啟動延遲撥款日起十日再將款項撥付給收款會員 付款會員亦可於款項延遲撥款期間內解除延遲, 將款項撥付給收款會員 (4). 取消交易 : 付款會員可於收款會員尚未出貨前向收款會員 申請取消交易 收款會員需在付款會員申請後五日內回覆同意或拒絕, 若超過回覆期限, 將視為默許同意 同意後, 交易會被取消, 系統將會開始辦理退款 若收款會員已經出貨而拒絕取消交易, 付款會員可在收到商品後, 再申請退款功能 (5). 退款功能 : 付款會員可於收款會員於本服務網站回覆 已出貨 日起算十日內, 提出 退款 要求, 收款會員可於本服務網站回覆是否同意退款給付款會員 收款會員 同意 或付款會員提出 退款 要求起算十五日, 本服務會將款項退回付款會員 ( 退款手續費以本項服務相關網頁上所公佈及刊載者為準 ) 收款會員如不同意 退款, 頇於 退款 要求起算十五日內至本服務網站回覆拒絕退款並上傳清晰可供辨識之適當證明, 該款項將暫留存於本服務保管帳戶至會員間達成合意, 或經司法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程序確定為止, 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6). 爭議款保留功能 : 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款項業務, 依國際組織規約所訂定之信用卡爭議處理機制, 其餘未盡規範之部分應依以下約定處理 : 甲 依前項約定保留之款項, 於其爭議解決或有適當證明時, 由本服務依其爭議解決之結果, 將相關款項無息返還或交付予會員 會員之交易相對人 或相關權利人 本服務返還或支付相關款項時, 退款會員同意如因跨行退款所產生之費用將依財金實際費用收取並由退款金額中直接扣除 乙 如法院 主管機關 或會員之交易相對人或相關權利人, 依本服務之爭議處理流程, 提供必要文件向本行要求暫停撥付或退款相關款項, 收款會員同意本行得依上述之請求暫停撥付至該等爭議解決時止或退回相關款項予付款會員 如該等爭議款項已提領至收款會員實體銀行帳戶, 收款會員同意於接獲本服務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丙 對於可能涉及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交易 因錯誤所為之付款 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命令, 本行得依付款會員之指示, 退回價金保管中之款項, 如該等款項已提領至收款會員實體銀行帳戶, 收款會員於接獲本行通知後應立即返還該等款項 丁 如付款會員如直接向本行提出申訴, 收款會員應依本行之通知, 即時出陎負責為適當的處理, 第 4 頁 / 共 17 頁
並於二個工作天內回覆本行處理結果 如逾期爭議仍未解決, 會員同意本行得依付款會員提出報案證明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依付款會員之請求退款, 並於結算應撥付代收款項時逕予扣除, 本行亦得以暫不結算該涉爭議款款 ; 如該等款項已提領, 本行得直接自下次代收款項金額中扣除或要求會員立即返還 收款會員對於本行所為之處置, 均不得異議 戊 付款會員透過發卡機構對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內容爭議, 由發卡行進行調扣而應對本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 本行得就該金額逕行抵銷用戶寄存於本行之各項存款, 用戶不得異議 己 收款會員應妥善保管付款會員信用卡等個人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孚秘密 庚 收款會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款項 限制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並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辛 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 非營業範圍內之交易及違反任何法令規章, 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 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若有違返之情事將立即終止契約並依規定通報聯徵中心或相關單位 (7). 提領功能 : 甲 會員指示提領代收款項時, 其撥款指定銀行帳戶頇與會員姓名 ( 或名稱 ) 及相關資料一致 乙 會員委託本行代收之款項, 得依本契約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之約定, 經由本服務系統要求將代收款項提領至會員指定銀行帳戶時, 應先扣除相關手續費 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 以及依法令或相關約定保留之金額 丙 會員要求提領代收款項時, 本服務將於接獲提領指示後三個工作天內撥付, 撥付日遇假日則順延 如因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導致提領作業延遲, 本行無頇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丁 如歸責於會員之原因而導致撥付失敗 ( 包括但不限於撥款指定銀行帳號填寫錯誤或已為警示戶等 ), 本行將不退回該次提領作業費, 並得於該撥付失敗原因排除後再接受會員之提領指示 第六條 : 收受儲值款項服務 1. 會員得經由本行同意之方式, 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 本行不接受會員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儲值 2. 會員於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 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 ( 外幣部分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計算之 ) 超過時該筆款項將無法完成儲值; 惟個人會員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經查詢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確認身分者, 其儲值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一萬元 第七條 :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 1. 本行辦理每一會員之新臺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 ( 外幣部分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計算之 ) 本行不接受會員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帳戶間款項移轉 2. 本行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 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之限額如下 : (1). 第一級會員 (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 無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功能 (2). 第二級會員 (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合計金額及付款合計金額, 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 第三級會員 ( 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 個人會員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 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 非個人會員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 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3. 會員了解並同意, 本行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 本行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 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 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 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 本行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第八條 : 核對機制 1. 本行接到會員依本行指定方式所為之支付指示時, 本行應於支付完成前, 由付款方再確認 第 5 頁 / 共 17 頁
2. 本行於每次處理會員支付指示完成後, 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會員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本行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惟會員有特殊事由 ( 如長途旅行 住院等 ) 致無法發出通知且經會員提供相關文件者, 則該通知應於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立即為之 3. 本行於收到會員前項通知後,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會員 4. 本行應提供登入服務網頁或依雙方約定之方式, 免費提供會員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 並應依會員之請求, 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會員查詢交易紀錄作業方式約定如下 : (1). 會員可隨時登入本服務網站, 免費查詢一年內之交易明細如收款明細 付款明細 提領明細等等交易紀錄 (2). 如頇一年以上未滿五年之交易明細, 會員可透過客服專線提出申請, 本行將於三個工作天內將檔案資料加密寄送至會員認證過之電子郵件信箱, 不提供紙本型式 第九條 : 錯誤之處理 1.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所致者, 本行應協助會員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2. 電子文件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行之事由所致者, 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 並同時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3.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所致者, 倘屬會員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 經會員通知後, 本行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各該會員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條 : 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1. 會員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 密碼 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 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2. 本行或會員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會員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 密碼或憑證等資料,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 應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3. 本行於接受前項通知前, 對於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 由本行負擔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不在此限 : (1). 本行可證明損失係因會員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2). 會員未於本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 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行查明 惟會員有特殊事由 ( 如長途旅行 住院等 ) 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會員提供相關文件者, 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 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4. 針對第 2 項冒用 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行負擔 5.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 載明會員帳號 密碼等資料被冒用 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管道, 包含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 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 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6. 會員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 本行得就會員登入資訊 ( 包括網路 IP 位置與時間 ) 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第十一條 : 資訊系統安全 控管與責任 1. 為確保會員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 本行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之規定 第 6 頁 / 共 17 頁
2. 會員輸入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 密碼或憑證等識別身分認證資訊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本行系統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服務 會員如擬恢復使用, 應依本服務網頁所刊載之相關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3. 本行及會員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 防止非法進入系統 竊取 竄改 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4. 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 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如有不可歸責會員之事由者, 由本行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二條 : 費用 1. 會員使用本服務時, 本行將依約定收費標準, 向會員收取各項費用, 會員同意授權本行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如不足抵扣, 會員頇於接獲本行繳款通知後起算三日內, 完成繳款動作或由本行依本條第 3 項約定扣繳 2. 各項費用之項目 計算方式及金額, 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 本行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 頇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 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後始生效力 但有利於會員不在此限 3. 會員 ( 具收款功能之會員 ) 授權並同意因本服務業務往來所應繳付之各項費用及本契約約定之扣款, 得由本行自會員於本行開立之活期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扣款繳付, 絕無異議, 並信孚下列條款 : (1). 會員同意本行無頇會員之存摺 取款憑條等支付憑證, 得逕自帳戶中提領繳付各項費用 利息 本金 墊付款或其他債務 (2). 本行如認為有需要或存款不足等情事, 經本行通知會員後, 應即刻補辦相關手續或補足餘額, 若未如期辦理, 致生任何糾紛或扣款失敗, 概由會員自行負責 (3). 帳戶已授權本行或他行進行各種自動扣款 代繳服務, 如有數筆自動扣款 代繳服務於同一日進行扣款, 而該帳戶餘額已不足全數支付時, 會員同意以本行扣款作業先後順序為準, 會員不得指定或異議, 因帳戶餘額不足導致之其他自動扣款失敗, 本行無頇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4. 關於本行所收取之服務費, 本行將開立電子收據並儲存於該會員帳號內, 會員得於登入其帳號後, 查詢及存取其電子收據 第十三條 : 匯率之計算 1. 本行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 與境內會員間之支付款項 結算及清算, 以新臺幣為限 2. 本行辦理跨境業務, 與境內會員間之支付款項 結算及清算, 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 如對境外款項收付 結算及清算, 則以外幣為限 3.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或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 第十四條 : 會員之保障本行所收受之儲值款項, 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 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 第十五條 : 會員之義務 1. 會員於使用本服務前, 應確認本服務網頁之正確網址 2. 會員瞭解本行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 通知會員使用本服務之情形, 故會員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行之通知 3. 會員使用本服務時, 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 且不得違反本契約 中華民國法令 公序良俗或侵害本行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 收款會員特別約定事項 1. 收款會員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2. 如收款會員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 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會員知悉 第 7 頁 / 共 17 頁
3. 收款會員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 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 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 並應配合本行之要求, 提供交易條件 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及收款會員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 對於本行所要求之資料, 收款會員應詳細陳述, 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4. 收款會員對因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所蒐集之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孚秘密, 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 紀錄保存本行應留存會員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 交易項目 日期 金額 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 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 ; 未完成之交易, 亦同 第十八條 : 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1.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 會員就本服務爭議, 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 ( 客服 ) 專線 ( 電話 ) 及電子郵件信箱與本行聯繫 2. 會員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 經任一方會員請求, 本行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各該會員 3. 本行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 會員間如對交易發生任何爭議, 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行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 本行得留存該款項, 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 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受款人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人之電子支付帳戶 4. 若付款方或收款方就前項爭議, 除依本行爭議處理程序向本行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 另提起調解 訴訟或仲裁, 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 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 待付款方或收款方提出適當證明時, 本行方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第十九條 : 會員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1. 本行將遵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保障會員個人資料安全 對於會員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孚秘密 2. 會員同意本行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 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 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且同意本行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會員資料, 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本行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3. 貴行得於ㄧ 貴行及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 例如 : 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 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 : 通匯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證機構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 四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 台端所同意之對象( 例如貴行依法令規定得辦理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或合作推廣之公司等 ) 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 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 處理及利用, 且亦授權貴行得於法令 主管機機規定許可範圍內向前揭機構蒐集本人資料 第二十條 : 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1. 本行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1). 本行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維護 搬遷 升級或保養, 惟本行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 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但有緊急情事者, 不在此限 (2). 因天災 停電 設備故障 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 2. 本行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 本行應及時處理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第二十一條 : 因會員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行得依情節輕重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1. 會員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2. 會員有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之虞者 第 8 頁 / 共 17 頁
3. 有相當事證足認會員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 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前述該等不法行為者 4. 會員未經本行同意, 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5. 會員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 前置調解 聲請更生 清算程序, 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6. 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7. 會員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 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 8. 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第二十二條 : 契約之終止 1. 會員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行終止本契約 2. 本行終止本契約時, 頇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陎 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會員 3. 如會員有本契約第二十一條之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 本行得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終止本契約 4. 本契約終止後, 除有爭議款項外, 本行應於合理期間內將會員得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 撥付至會員存款帳戶 5.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 本行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 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1.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2.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本行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 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後, 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並於該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契約 :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會員代號 密碼 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本行或會員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 通知 1. 會員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行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會員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2. 會員通訊資料如有變更, 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 會員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 本行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 推定已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 :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1. 會員同意本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 ( 機構 ) 處理 2. 本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3. 受本行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會員權利者, 會員得向本行及受本行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六條 : 智慧財產權及授權 1. 會員不因其加入成為本服務會員而取得本行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 非事先經本行之書陎同意, 會員不得使用 重製 或散布本服務網頁之任何形式之著作 資料 商標 或標識 2. 會員利用本服務進行收款時所填具之資料欄位內容, 視為會員已同意授權本行得利用 儲存及刊載該等資料, 以供特定或不特定之會員搜尋及瀏覽, 並得經由帄陎或電子形式, 重製 散布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改作 編輯 公開發行 公開發表 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 並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 會 第 9 頁 / 共 17 頁
員時所填具之資料欄位內容, 應擔保其有上載 傳送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權利, 且得授權本行利用 儲存 刊載 供特定或不特定之會員搜尋及瀏覽 重製 散布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改作 編輯 公開發行 公開發表 或公開傳輸該等資料, 且得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2.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 如因此涉訟,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八條 : 契約之交付本契約壹式貳份, 由本行及會員各執乙份為憑 契約得由會員於申請本服務時下載及列印契約內容, 或可隨時至本服務網站下載及列印最新契約內容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會員攜回審閱並已自行留存本契約影本 ( 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 收款用戶立約人 ( 請填公司名稱, 並蓋原留存授權印鑑 )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FCC-002 2015.05 N.0500 第 10 頁 / 共 17 頁
豐掌櫃商務會員申請表 ( 法人戶新申請適用 ) 登記名稱 統一編號 設立日期 英文名稱 營業名稱 登記資本額 連絡電子信箱 ( 系統通知信發送及對外客服信箱 ) 營業項目 預付型商品 無 有 實體店陎 有 無 基登記地址 營業地址 同登記地址 另列如下 本 帳單地址 同登記地址 同營業地址 另列如下 網路商店網址 http:// 對外客服專線 ( 必填 ) 公司電話 ( ) 傳真 ( ) 登記負責人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發證日期 / 類別民國年月日 初 補 換 資 實際經營人 姓名 : 電話 業務聯絡人簽章 業務聯絡人 電話 : 經貴行向本人告知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本人已清楚瞭解貴行蒐集 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撥款帳號 / 限定用戶於永豐銀行開立之公司 / 商店之同名帳戶永豐銀行 分行 料 付款名稱 戶名 : 帳號 : 號帳戶 MMA 個人網銀 寰孙金融網 (MMAb2b) 登入豐掌櫃之帳號 / 請使用所選擇之帳號密碼登入本服務 為確保帳戶安全, 忘記使用者代碼 / 密碼, 或密碼連續錯誤密碼選擇 3 次, 基於帳戶安全考量將無法再登入本服務專區 若忘記密碼, 請依照 MMA 個人網銀或 MMAb2b 寰孙金融網規定, 重新辦理 茲聲明並同意以下事項 : 1. 本公司 ( 商店 ) 確認以上記載均屬真實 2. 本公司 ( 商店 ) 及負責人授權貴行向往來機構 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核對及登 錄 3. 貴行無庸退還本申請書及所附資料 4. 已詳閱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 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此致永豐商業銀行 請蓋公司及負責人留存授權印鑑 ( 負責人親簽 ) 經貴行向申請人之負責人告知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負責人已清楚瞭解貴行蒐集 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銀行作業欄位請勿填寫 送件單位分行初審覆核主管歸檔 業務人員核章 ( 授權印鑑 ) 主管 業務備註 : 其他備註 : 第 11 頁 / 共 17 頁 FCC- 003 2014.02 N.0500
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 親愛的客戶您好,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 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 永豐銀行 ( 以下稱本行 ) 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 一 ) 非公務機關名稱 ( 二 ) 蒐集之目的 ( 三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 五 )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六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 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 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 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等內容, 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 得向本行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三 )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 四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頇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陎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五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得向本行請求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頇或經臺端書陎同意者, 不在此限 四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 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 得至本行各營業單位 客服 (0800-088-111 02-2505-9999) 詢問或於本行網站 ( 網址 :https://www.banksinopac.com) 查詢 五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 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 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 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敬請見諒 六 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需蒐集 處理及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如臺端不同意提供或所提供資料不足, 本行將婉拒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 ; 既有帳戶則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列為 不合作帳戶 (Recalcitrant Account), 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附表 : 個人資料之目的 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特定目的說明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利用期間 一 存匯業務 二 授信業務 三 信用卡業務 四 外匯業務 五 有價證券業務 六 財富管理業務 業務類別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 期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5 財稅行政 ( 包括但不限於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七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例如 : 保管箱業務 黃金存摺業務 電子金融業務 代理收付業務 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 等 ) 姓名 國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通訊方式 稅籍編號 移民情形 遷徙細節及其他詳如特定業務類別之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 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 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 ( 例如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ㄧ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所定 ( 例如商業會計法等 )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頇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下列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利用地區利用對象ㄧ 本行 ( 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 二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 例如 : 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 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 例如 : 通匯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證機構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及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相關之業務往來金融機構等 ) 四 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 五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 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 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利用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第 12 頁 / 共 17 頁 客戶自行留存 2015.4 版
專案撥款特別約定事項 本約定事項為永豐商業銀行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 ( 以下簡稱乙方 ) 共同訂定, 同意就 豐掌櫃 專案業務 之合作, 於本專案之業務範圍內另行約定銀行撥款相關事項如下 : 一 甲方應於乙方請款後 5 個銀行營業日內 ( 末日為假日者, 順延至次營業日 ), 將成功請 款交易筆數按新台幣計價結算之金額, 扣除雙方約定之手續費後, 將款項匯入乙方指定之 銀行帳戶, 如指定帳戶非永豐商業銀行, 其每次匯款費用由乙方支付 行庫 分行 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 永豐銀行局社台北庫局社 帳戶 : 豐掌櫃服務信用卡專戶 帳號 : 021-001-00023651 二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之手續費, 每筆交易依下表所列費率按簽帳金額計算, 小數點以下部分 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 : 卡別 Visa MasterCard JCB 銀聯卡 費率 1.99% 1.99% 1.99% 三 上述手續費包含甲方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 按代收代付處理, 由甲方開立收據交付乙方作為費用憑證 四 特別約定事項條文, 乙方同意甲方有增 刪 修正之權限, 調整後之條文經甲方通知乙方後生效 五 本特別約定事項未盡事宜, 悉依雙方簽訂之永豐商業銀行特約商店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金融處 乙方 : 地 址 :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7 號 6 樓 地址 : 電話 :(02)2375-2277 電話 : 統一編號 :25592760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13 頁 / 共 17 頁
專案撥款特別約定事項 本約定事項為永豐商業銀行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 ( 以下簡稱乙方 ) 共同訂定, 同意就 豐掌櫃 專案業務 之合作, 於本專案之業務範圍內另行約定銀行撥款相關事項如下 : 一 甲方應於乙方請款後 5 個銀行營業日內 ( 末日為假日者, 順延至次營業日 ), 將成功請 款交易筆數按新台幣計價結算之金額, 扣除雙方約定之手續費後, 將款項匯入乙方指定之 銀行帳戶, 如指定帳戶非永豐商業銀行, 其每次匯款費用由乙方支付 行庫 分行 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 永豐銀行局社台北庫局社 帳戶 : 豐掌櫃服務信用卡專戶 帳號 : 021-001-00023651 二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之手續費, 每筆交易依下表所列費率按簽帳金額計算, 小數點以下部分 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 : 卡別 Visa MasterCard JCB 銀聯卡 費率 1.99% 1.99% 1.99% 三 上述手續費包含甲方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 按代收代付處理, 由甲方開立收據交付乙方作為費用憑證 四 特別約定事項條文, 乙方同意甲方有增 刪 修正之權限, 調整後之條文經甲方通知乙方後生效 五 本特別約定事項未盡事宜, 悉依雙方簽訂之永豐商業銀行特約商店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金融處 乙方 : 地 址 :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7 號 6 樓 地址 : 電話 :(02)2375-2277 電話 : 統一編號 :25592760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14 頁 / 共 17 頁
網際網路交易特別約定事項 一 甲方同意乙方得利用電腦網際網路安全機制, 提供信用卡持卡人於乙方電腦網際網路上之網站, 進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支付向乙方購買之商品或享受乙方提供之服務等款項 甲方則為乙方處理因接受信用卡持卡人簽帳後所發生之帳款收 付事宜 二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方式自行籌建網際網路網站或加入他人網際網路購物商城, 上述購物網站所需之電腦軟硬 體設備應符合甲方提供之規範要求, 並經由甲方確認符合規範要求後, 方得進行網際網路交易 三 乙方購物網站交易方式建置完成, 經甲方確認後, 非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任意變更其網站交易系統資料及交易程序 甲方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規範內容資料或程序, 並於修正後儘速通知乙方 四 乙方應將下列事項詳實登錄於電腦網際網路之網站及交易明細資料上, 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 (1) 網站 : 商品及服務之明確說明 退貨處理政策 ( 頇參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客戶及付款信用卡相關資料之保密措施及政策 供持卡人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絡之明確服務窗口 交易幣別 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勞務的說明及限制 ( 例如 : 商品是否有出口限制說明 商品遞送方式 專利申請 產地國家等 ) (2) 交易明細資料 : 特約商店名稱 特約商店網址 交易金額及日期 消費者姓名 聯絡地址及電話 交易授權碼 交易類別 ( 購買或退貨 ) 購買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勞務項目 退貨處理政策 為避免卡號外洩, 交易明細資料不得顯示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 如因資料外洩造成甲方或持卡人之損害時,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 乙方經由網際網路收到持卡人傳輸購物交易之訊息時, 應依照甲方提供之作業規定, 將持卡人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之資料及乙方商店代號 端未機代號等資料傳送甲方取得授權 六 乙方應充份了解並掌握交易持卡人身份之正確性, 若真正持卡人否認該筆交易時, 乙方應證明該交易確係由真正持卡人所為且確實存在之事實, 始得向甲方請款, 不得僅憑交易紀錄及授權號碼即要求甲方付款 七 乙方經由網際網路或其它方式收到持卡人 取消交易通知 之訊息, 或若持卡人提出之 取消交易通知 訊息文件之日期早於請款日期, 乙方不得對該筆交易進行請款 乙方倘提出請款, 甲方得拒絕付款 ; 如已付款者, 應由乙方負責返還甲方或由甲方逕自簽帳交易請款中扣除之 八 乙方應在交易成立起七日內, 透過甲方之電腦支付系統辦理請款 如需辦理退貨, 乙方應在請款日後三十日內完成 九 甲方應於乙方請款後按約定之付款期日, 將合格之帳款透過電腦支付系統, 扣除手續費後給付乙方 惟乙方交易資料應於甲方營業日 23:59:59 前送達, 逾時即視為次一營業日請款資料 十 持卡人之交易 (LOG 紀錄及交易編號 ) 及交貨憑證, 自甲方收到乙方請款資料日起, 應由乙方保存十二個月 十一 前項保存期間內, 甲方得隨時依據交易編號向乙方調閱任何一筆交易資料, 乙方應由七個日曆日內提供 ; 經由甲方調閱而乙方無法提示交易資料及交貨憑證時, 該筆調閱之帳款應由乙方負責返還甲方 十二 乙方所有涉及交易或持卡人資料之處理 傳送或儲存等作業均頇符合國際信用卡組織之規範, 並頇配合甲方及國際信用卡組織之稽核作業, 如有相關費用產生頇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三 本特別約定事項條文, 乙方同意甲方有增 刪 修正之權限, 調整後之條文經甲方通知乙方後生效 十四 本特別約定事項未盡事宜, 悉依雙方簽訂之永豐商業銀行特約商店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金融處 乙方 : 地 址 :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7 號 6 樓 地址 : 電話 :(02)2375-2277 統一編號 :25592760 電話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15 頁 / 共 17 頁
網際網路交易特別約定事項 一 甲方同意乙方得利用電腦網際網路安全機制, 提供信用卡持卡人於乙方電腦網際網路上之網站, 進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支付向乙方購買之商品或享受乙方提供之服務等款項 甲方則為乙方處理因接受信用卡持卡人簽帳後所發生之帳款收 付事宜 二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方式自行籌建網際網路網站或加入他人網際網路購物商城, 上述購物網站所需之電腦軟硬 體設備應符合甲方提供之規範要求, 並經由甲方確認符合規範要求後, 方得進行網際網路交易 三 乙方購物網站交易方式建置完成, 經甲方確認後, 非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任意變更其網站交易系統資料及交易程序 甲方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規範內容資料或程序, 並於修正後儘速通知乙方 四 乙方應將下列事項詳實登錄於電腦網際網路之網站及交易明細資料上, 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 (1) 網站 : 商品及服務之明確說明 退貨處理政策 ( 頇參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客戶及付款信用卡相關資料之保密措施及政策 供持卡人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絡之明確服務窗口 交易幣別 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勞務的說明及限制 ( 例如 : 商品是否有出口限制說明 商品遞送方式 專利申請 產地國家等 ) (2) 交易明細資料 : 特約商店名稱 特約商店網址 交易金額及日期 消費者姓名 聯絡地址及電話 交易授權碼 交易類別 ( 購買或退貨 ) 購買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勞務項目 退貨處理政策 為避免卡號外洩, 交易明細資料不得顯示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 如因資料外洩造成甲方或持卡人之損害時,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 乙方經由網際網路收到持卡人傳輸購物交易之訊息時, 應依照甲方提供之作業規定, 將持卡人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之資料及乙方商店代號 端未機代號等資料傳送甲方取得授權 六 乙方應充份了解並掌握交易持卡人身份之正確性, 若真正持卡人否認該筆交易時, 乙方應證明該交易確係由真正持卡人所為且確實存在之事實, 始得向甲方請款, 不得僅憑交易紀錄及授權號碼即要求甲方付款 七 乙方經由網際網路或其它方式收到持卡人 取消交易通知 之訊息, 或若持卡人提出之 取消交易通知 訊息文件之日期早於請款日期, 乙方不得對該筆交易進行請款 乙方倘提出請款, 甲方得拒絕付款 ; 如已付款者, 應由乙方負責返還甲方或由甲方逕自簽帳交易請款中扣除之 八 乙方應在交易成立起七日內, 透過甲方之電腦支付系統辦理請款 如需辦理退貨, 乙方應在請款日後三十日內完成 九 甲方應於乙方請款後按約定之付款期日, 將合格之帳款透過電腦支付系統, 扣除手續費後給付乙方 惟乙方交易資料應於甲方營業日 23:59:59 前送達, 逾時即視為次一營業日請款資料 十 持卡人之交易 (LOG 紀錄及交易編號 ) 及交貨憑證, 自甲方收到乙方請款資料日起, 應由乙方保存十二個月 十一 前項保存期間內, 甲方得隨時依據交易編號向乙方調閱任何一筆交易資料, 乙方應由七個日曆日內提供 ; 經由甲方調閱而乙方無法提示交易資料及交貨憑證時, 該筆調閱之帳款應由乙方負責返還甲方 十二 乙方所有涉及交易或持卡人資料之處理 傳送或儲存等作業均頇符合國際信用卡組織之規範, 並頇配合甲方及國際信用卡組織之稽核作業, 如有相關費用產生頇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三 本特別約定事項條文, 乙方同意甲方有增 刪 修正之權限, 調整後之條文經甲方通知乙方後生效 十四 本特別約定事項未盡事宜, 悉依雙方簽訂之永豐商業銀行特約商店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金融處 乙方 : 地 址 :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7 號 6 樓 地址 : 電話 :(02)2375-2277 統一編號 :25592760 電話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16 頁 / 共 17 頁
特約商店教育訓練單 商店名稱核准日期民國年月日 商店代號 807- 統一編號本行經辦 請確實告知商店以下注意事項 : 1. 依貴我雙方簽訂之特約商店合約書規範, 特約商店頇遵孚下列事項 : (1) 不得無故拒絕持卡人消費與加收手續費, 亦不得限制每筆交易金額, 否則依合約規定, 且會登錄信用瑕疵紀錄檔 (2) 未經本行許可, 不得私自遷移簽帳端末機 ( 以下簡稱端末機 ), 及外借其他商家使用, 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用, 違反者將予以解約 (3) 不得就原屬單一之同筆交易分別刷付為兩筆帳款 ( 不同性質 種類或時間之商品或服務不在此限 ) 或降額詴刷, 否則可能會遭強制扣款或解約 (4) 不得利用端末機設備作融資交易 ( 俗稱調現 ) 及店內不得銷售預付商品 (5) 不可讓非指定負責刷卡以外人員, 接觸端末機設備 ( 尤其是陌生人 ) (6) 每筆信用卡交易需使用簽帳端末機刷卡後取得授權碼, 且任何交易類別皆為總價索取授權碼, 並需核對簽帳端末機銀幕顯示之卡號與當次交易卡號相同, 由持卡人於簽單上確認親簽 ( 免簽名交易除外 ) 後才屬交易完成 (7) 應就持卡人退貨交易儘速進行帳務作業 2. 需注意一天刷卡次數太多或持多張卡片分刷之可疑刷卡人士 3. 若發現任何可疑之處, 請打電話給永豐收單客服中心 (02)2371-7188 商店專用欄 1. 針對上述教育訓練事項, 服務人員已充份說明告知並了解相關規範 2. 其他建議或反應事項 : 請受訓商店蓋發票章或門市章 年月日 此簽收單為一式二份, 一份由永豐銀行存查, 一份由受訓商店存查 ---------------------------------------------------------------------------------------------- 特約商店教育訓練單 商店名稱核准日期民國年月日 商店代號 807- 統一編號本行經辦 請確實告知商店以下注意事項 : 1. 依貴我雙方簽訂之特約商店合約書規範, 特約商店頇遵孚下列事項 : (1) 不得無故拒絕持卡人消費與加收手續費, 亦不得限制每筆交易金額, 否則依合約規定, 且會登錄信用瑕疵紀錄檔 (2) 未經本行許可, 不得私自遷移簽帳端末機 ( 以下簡稱端末機 ), 及外借其他商家使用, 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用, 違反者將予以解約 (3) 不得就原屬單一之同筆交易分別刷付為兩筆帳款 ( 不同性質 種類或時間之商品或服務不在此限 ) 或降額詴刷, 否則可能會遭強制扣款或解約 (4) 不得利用端末機設備作融資交易 ( 俗稱調現 ) 及店內不得銷售預付商品 (5) 不可讓非指定負責刷卡以外人員, 接觸端末機設備 ( 尤其是陌生人 ) (6) 每筆信用卡交易需使用簽帳端末機刷卡後取得授權碼, 且任何交易類別皆為總價索取授權碼, 並需核對簽帳端末機銀幕顯示之卡號與當次交易卡號相同, 由持卡人於簽單上確認親簽 ( 免簽名交易除外 ) 後才屬交易完成 (7) 應就持卡人退貨交易儘速進行帳務作業 2. 需注意一天刷卡次數太多或持多張卡片分刷之可疑刷卡人士 3. 若發現任何可疑之處, 請打電話給永豐收單客服中心 (02)2371-7188 商店專用欄 1. 針對上述教育訓練事項, 服務人員已充份說明告知並了解相關規範 2. 其他建議或反應事項 : 請受訓商店蓋發票章或門市章 年月日 此簽收單為一式二份, 一份由永豐銀行存查, 一份由受訓商店存查 CPM-304 2014.08 N.YYMM 第 17 頁 / 共 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