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防火管理與緊急應變計畫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股長李維家 TEL:2271055#167 防火管理制度簡介 1
防火管理制度源起 公共安全問題不容忽視預防工作重於災後搶救 自己的財產, 自己保護 硬體設備 軟體管理 雙管齊下 管理權人 防火管理人 消防法第二條 : 本法所稱管權人係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 ; 其屬法人者, 為其負責人 消防法第十三條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 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
管理權人之職責 管理權人負有本場所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 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者之防火管理人, 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以及相關設施 ( 備 ) 缺失時之改善作為 申報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解任 在防火管理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須給與必要之指示 管理權區分時, 協同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防火管理人之職責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檢討及變更 滅火 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防火避難設施 用火用電設備器具 危險物品設施之檢查實施及監督 電氣配線 電氣機器 機械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確認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以及法定檢修之會同檢查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製作及安全措施之建立 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 收容人員之適當管理 3
防火管理人之職責 對內部員工防災教育之實施 防火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 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及請求指示 防止物品阻礙通路 樓梯 揭示避難路線圖等避難設施之管理 推動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各項防火管理相關書面資料之保管與整理 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之事項 管理權區分時, 將上揭各項事宜向共同防火管理人報告 防火管理體系 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 制訂消防防護計畫 報消防機關核備 依計畫執行有關業務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4
一定規模以上場所 電影片映演場所 ( 戲院 電影院 )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夜總會 俱樂部 保齡球館 三溫暖 理容院 ( 觀光理髮 視聽理容等 ) 指壓按摩場所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MTV 等 ) 視聽歌唱場所 (KTV 等 ) 酒吧 PUB 酒店 ( 廊 ) 觀光旅館 旅館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M 2 以上之旅 ( 賓 ) 館 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M 2 以上之餐廳 醫院 療養院 養老院 學校 總樓地板面積 200M 2 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M 2 以上, 其員工在 30 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 構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1 內政部 89.8.14 台 (89) 內消字第 8986914 號函 收容人數在 30 人以上 ( 含員工 ) 之幼稚園 托兒所 育嬰中心 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寄宿舍 招待所 ( 限有寢室客房者 )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M 2 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 撞球場 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M 2 以上之咖啡廳 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M 2 以上之圖書館 博物館 捷運車站 5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2 94 年 1 月 31 日內授消字第 0940092676 號函 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 老人服務機構 ( 限供日間照顧 臨時照顧 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 )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機構 防火管理人資格 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小規模場所可以是管理權人或經理等, 大規模場所至少是主管總務之一級主管以上幹部 省 ( 市 ) 縣 ( 市 )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初訓 :16 小時 複訓 :8 小時, 每 2 年 1 次 6
共同防火管理體系 各管理權人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制訂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報消防機關核備 依計畫執行有關業務 11 層以上建築物 ( 大樓 ) 地下建築物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執行業務 制定全體防火對象物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實施有關滅火 通報 避難引導等訓練 管理並維持避難通道 避難口 安全區劃 排煙防煙區劃及其他避難設備 火災 地震或其他災害發生時, 指導執行滅火活動 通報 避難引導等事項 火災時負責對消防隊提供情報及引導救火等事項 執行其他共同防火管理上有關之必要事項 7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原則 大樓管理委員會委託保全公司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自衛消防編組指揮中心 : 應設指揮班 通報班, 並得視需要增編滅火班 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 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地區隊 : 由各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滅火 通報 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火災發生時, 將建築物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 提供與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其餘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 防火管理違規查處違反消防法第 13 條有關防火管理規定之裁處基準表嚴重違規 :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 含異動 ) 未依製作消防防護計畫 ( 含共同 變更及施工 ) 未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一般違規 : 其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限期改善規定 :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以 90 日原則 未製作消防防護計畫及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以 30 日原則 其他以 15 日為限 第 1 次第 2 次第 3 次第 4 次以上備考 嚴重違規 2 萬以下 4 萬以下 5 萬以下 5 萬以下 裁罰金額之下限 一般違規 1.5 萬以下 3 萬以下 5 萬以下 5 萬以下 為 1 萬元 8
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防護計畫之重要性 消防防護計畫乃機關企業防火管理之規則, 其內容必須包含該單位火災預防上或火災發生時所有應行之事項, 機關內部之一切人員, 皆應受其拘束 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必要之業務 9
消防防護計畫之主要內容 依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一項之規定 : 一般建築物或場所之消防防護計畫 依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二項之規定 : 施工中之消防防護計畫 依照消防法第 13 條第二項規定 :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 (1)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 10 人以上滅火班 通報班 避難引導班 員工 50 人以上增編安全防護班 救護班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 每月 1 次消防安全維護之管理火災及其它災害發生之滅火行動 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 滅火 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 每半年 1 次每次 4 小時以上 10 天前通知消防機關 10
消防防護計畫內容 (2)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用火 用電之監督管理 防止縱火措施 場所之位置圖 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其它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 改建 修建 室內裝修施工時, 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 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 用電情形 開工前 3 日提報消防機關備查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工程施工範圍之管理代替措施施工部分防止起火之危險性 11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協議會召集人之選任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及賦予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權限自衛消防編組滅火 通報 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項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建築物增建 改建 修建 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其他共同防火管理業務上必要事項 12
消防防護計畫製作要領 建築物型態危險預測 1. 有使用火氣之地點 2. 有存放大量可燃物之地點 3. 有處理危險物品之作業流程或儲存倉庫 4. 收容人員為無法自行避難者 5. 收容人數有驟增之可能 6. 員工人數從事自衛消防活動之能力 7. 以現有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狀況, 評估滅火及避難之能力 執行防火管理應注意事項 消防防護計畫提報前應確認內容 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應事先通報消防機關, 辦理完畢再將資料送轄區分隊 每月有三種檢查表須自行填寫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應確實 各場所須有逃生避難路線圖 13
消防防護計畫制定要領 內政部消防署全國資訊網 http://www.nfa.gov.tw/ 1. 上網搜尋 -- 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2. 點選 火災預防 防火管理 3. 選擇下載適用之防護計畫範例格式 消防防護計畫 - 制定 制定應著重下列考量 1. 共通性一般場所均具備的軟硬體 2. 獨特性環境或使用型態的獨特性 3. 弱點或重點式防災上之弱點或重點 4. 主要目標與次要目標人命安全為主, 財物減損次之 5. 資料的完備法定報表及自行保全措施 14
消防防護計畫 - 提報 業者應提報予消防機關資料 防火管理人之遴用 ( 異動 ) 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現有建築物 ( 場所 )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 結 語 您能否安全? 要看您用什麼標準來看安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