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 實施計畫 1 二 縣長的話 3 三 處長的話 4 四 講師介紹 5 五 課程資料 7 (1) 建構性別平等的校園.. 7 (2)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 Q&A 20 (3)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50 (4) 危機事件處理與媒體公關....70 (5) 危機處理與媒體因應 94 六 補充資料.111 (1) 性別平等法.. 111 (2)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119
桃園縣九十九年度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實務研討會議 實施計畫 一 依據 : ( 一 ) 桃園縣九十九年度 友善校園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規劃 ( 二 ) 教育部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台參字第 09400387140 號令發佈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二 目標 : ( 一 ) 強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功能 ( 二 ) 促進校園安全環境, 提升預防處理性騷擾 性侵害事件行政處置能力 ( 三 ) 建構校園性侵害預防及處置人力資源系統, 有效統合資源, 協助學校處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宜 三 辦理單位 : ( 一 ) 指導單位 : 教育部 ( 二 ) 主辦單位 : 桃園縣政府 ( 三 ) 承辦單位 : 桃園縣立大崗國民中學 ( 四 ) 協辦單位 : 私立光啟高級中學四 實施日期 : ( 一 ) 辦理時間 :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星期四,08:30~~16:10 ( 二 ) 辦理地點 : 私立光啟高級中學 桃園縣龜山鄉自由街 40 號 ( 三 ) 報名時間 :99 年 8 月 11 日前上網至教師研習系統報名 ( 四 ) 聯絡單位 : 大崗國中輔導中心輔導組胡凱欣組長 ( 五 ) 聯絡電話 :3280888 ext 614 五 參加對象 : 本縣各公私立國中 小學務主任 輔導主任或性平會委員, 共 200 名 每校務必派員參加, 未獲調查知能 25 小時研習證明之新任學務主任或輔導主任請務必報名 六 課程內容 : 性別平等基本法規概念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研討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產生與運作實務研討等相關議題 如附件一 七 經費 : 本研習經費由教育部 99 年度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專款補助, 不足款項由桃園縣政府補助 八 參加研習人員於課務自理, 不支代課鐘點費原則下, 准予公 差 假登記, 全程參加者核發研習時數六小時 九 獎勵 : 辦理本次研習工作績優人員, 依縣府規定予以獎勵 十 本計畫呈請校長同意後, 報請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
附件一 桃園縣九十九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實務研討會議實施程序表 990812 時間活動內容主持人備註 08:20~08:50 報到 領取資料輔導主任 08:50~09:00 始業式 教育處長官大崗國中何信璋校長 09:00~10:20 建構性別平等的校園及性平委員會運作實務 ( 一 ) 葉毓蘭教授 10:20~10:40 茶敘時間輔導主任 10:40~12:00 建構性別平等的校園及性平委員會運作實務 ( 二 ) 葉毓蘭教授 12:00~13:00 午餐時間輔導主任 13:00~14:30 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及媒體因應實務 ( 一 ) 葉毓蘭教授 14:30~14:40 茶敘時間輔導主任 14:40~16:00 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及媒體因應實務 ( 二 ) 葉毓蘭教授 16:00~16:10 綜合座談 教育處長官大崗國中何信璋校長 16:10~ 賦歸 -2-
縣長的話 打造國際航空城 桃園領航. 教育飛揚 桃園縣是台灣接軌世界的主要門戶, 並以發展具世界競爭力的 國際航空城 為願景, 讓不斷運轉的桃園, 成為世界矚目的全球新運轉中心 本縣人口將突破 200 萬人, 在積極落實建設的同時, 更重視基本價值的培育, 營造愛與關懷的社會 教育是社會進步與發展的根本, 藉此以本縣教育施政的六大主軸闡述桃園縣的教育願景, 與各位共同勉勵 齊心努力, 全力提昇本縣競爭力 壹 培育國際多元的世界公民 貮 形塑友善祥和的校園空間 參 推動有愛無礙的關懷服務 肆 營造健康活力的快樂學習 伍 打造專業優質的師資人力 陸 建構永續發展的教育環境 在 愛與祥和 的縣政規劃下, 桃園縣相當重視下一代的品格教育與基本能力, 志揚將以 桃園領航 教育飛揚 為核心, 整合本縣資源成立教育對話平台, 積極推動英語教育向下延伸 普及優質幼教 通盤規劃建置學校 活化桃園國際棒球場, 持續提昇教育品質並打造活力城市, 尤其以 成就每位學生 (Success for All) 為我們共同努力的終極目標, 推展國際航空城的縣政規劃願景, 讓桃園縣民感到光榮與驕傲 縣長吳志揚關心您 -3-
處長的話 愛與祥和的教育 札根教育 深耕桃園 教育具有改變孩子生命的力量, 每個孩子都是具有發展潛力的個體, 透過教育的力量, 我們可以看到孩子的學習與成長, 也見到孩子未來的希望與前程 身為一位教師, 應時時思考, 教育改變了孩子什麼, 一個孩子接受教育之後, 有沒有 變得更好 更有氣質 更有信心 更樂於學習 更樂於服務 身心更健康 一個孩子的教育過程有時候來自體育運動 有些孩子書不見得唸得很好, 但在球場上卻找到成功中, 最重要者就是要有信心, 而信心則是來自一連串的成功機會, 從成功中自我肯定 從成功中增強學習信心 從成功中體驗學習樂趣 孩子學習的成功, 不一定來自課本知識, 有時候來自藝文競賽 有時候來自表演活動 有時候來自社團活動 與快樂, 或者在藝術表演找回信心與樂趣, 對孩子生涯發展而言, 具有其正向價值 期盼教師們多給予孩子讚美 多給予孩子掌聲 多給予孩子鼓勵 多給予孩子關懷 多給予孩子疼惜, 讓孩子有學習成功的機會, 孩子在教育旅程上, 才會走得更安穩 更平順 只有創造孩子學習成功機會, 才能培養孩子學習信心與樂趣, 也才能開啟孩子學習潛能, 這就是教育改變的力量 教育家福祿貝爾說 教育無他, 唯愛與榜樣而已 教育是生命影響生命的歷程, 藉著榜樣帶來感動 藉著感動帶來內省 藉著內省帶來改變, 引導學生思考自己獨特的生命意義與價值, 從肯定 愛自己開始, 進而去愛別人 愛環境 愛大自然 愛, 也是需要學習的, 孩子需要從被愛與關懷中學習如何去愛 感謝與珍惜, 尤其是身教重於言教, 提供學生真實或切身的經驗, 我們如何表達愛與感謝, 孩子就學會如何善待他人與事物, 孩子需要我們真心陪伴與分享 與各位教育夥伴們共勉 處長吳林輝感謝您 -4-
講師介紹 葉毓蘭副教授 現職 :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專任副教授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委員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委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人權諮詢委員內政部警政署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警政署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經濟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評議會委員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事務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台北市政府新移民輔導諮詢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犯罪預防宣導團諮詢顧問桃園縣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學術專長領域 : 社區警政, 政策評估 公共政策, 警察行政 性別平權議題 職場性騷擾處理 婦幼安全 跨國犯罪研究 國土安全 人口販運學歷 : 中央警官學校公共安全學系 (1980) 美國西伊利諾大學警察行政研究所碩士 (1986) 美國伊利諾大學 ( 芝加哥 ) 公共政策分析博士 (1994) 經歷 : 財團法人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 董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 8 屆委員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第八屆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人事行政局研究發展委員內政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2000-2007) -5-
桃園縣政府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主任暨外事警察研究所所長中央警察大學圖書館暨世界警察博物館館長中央警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中央警察大學組員 講師 副教授警察廣播電台節目製作人 主持人美國伊利諾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專案經理美國伊利諾大學電腦中心統計顧問美國伊利諾大學政治系研究生顧問 講師 研究助教美國西伊利諾大學警察行政系助教英國曼徹斯特大學訪問學者 榮譽 : 內政部 94 年推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教育部 96 年度友善校園獎勵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殊貢獻人員內政部 98 年度模範公務人員 著作 : 1. 性別議題與執法, 中央警察大學印行, 民國九十五年 2. 各國社區警政比較, 五南書局, 民國九十一年 研究經歷 : 1. 婦幼隊 少年隊應否整併以落實婦幼保護業務之研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九十九年 2. 建構社區治安策略模式 : 尋求解決治安問題的最佳方案, 內政部警政署委託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九十六年 3. 中學階段學生性行為現況及其防治教育計畫, 教育部委託研究案, 協同主持人, 民國九十五年 4. 如何有效遏止偽袋之方法,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九十三年 5. 校園處理兒童少年遭受虐待與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實務工作手冊, 教育部委託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九十二年 6. 推動婦幼警察隊或少年警察隊婦幼組偵辦重大婦幼案件執行計畫成效評估, 內政部警政署委託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九十二年 7. 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建立 警察機關之回應與評估, 內政部委託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九十年 8. 台北市執行社區警政預防犯罪成效研究,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九年度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九十年一月 9. 台北市 社區聯防體系 的建構與落實 公共經理人 的啟示台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10. 警民共治的新警政 社區改善治安的策略聯盟模式,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案, 研究主持人,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 -6-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二十三日通過 本法旨在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 除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 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在中央 縣 市政府 學校均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負責推動 性別平等教育的要義 性別平等教育 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 促 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性別地位實質平等 係指任何人無分其性別身 分 其人性尊嚴之維護應受到相同的對待 但若 某一性別因生理 歷史 文化 社會等因素受到 不利益對待者 應積極提供協助 確保其地位之 平等 學校應積極營造多元 同理 包容 友善 平 等 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7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 一 )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 二 )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習環境與資源 課程 教材與教學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申請調查及救濟 -8-
學習環境與資源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 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 第十二條 )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 第十三條 )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 差別待遇 ;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第十四條 ) 課程 教材與教學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 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 第十七條 )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 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 第十九條 ) 本法所稱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指教材之編選 審查及選用, 相關委員會應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 ; 教材內容中人物出現之次數 樣態 文選 作者 意識形態及插圖, 均應破除性別偏見 男尊女卑之觀念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 ; 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 ( 第二十條 ) -9-
什麼是性騷擾 是一種非自願性 不受歡迎且是令人不愉快的 ( 感受 ),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 ( 內容與樣態 ), 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 會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 結果 ) 鹹猪手 講黃色笑話 公共場所惡意的肢體碰觸 色眼亂瞄 幾個對性騷擾的誤解 她一定做了什麼 ( 穿了什麼 說了什麼 ), 才會被性騷擾 ; 她 / 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 所以不算性騷擾 ; 她 / 他事隔多日才申訴, 內情恐怕不單純 ; 他是個好老師 好先生, 怎可能騷擾別人? 會不會是誣告? 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男性會被騷擾嗎? 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性騷擾迷思 她 / 他被性騷擾, 怎麼還能笑?( 能上學 吃得下飯?...) 她長得這麼 安全, 你相信他被騷擾嗎? 這是女生太過敏感? 缺乏幽默感? 又沒少塊肉, 有這麼嚴重嗎? 他 / 她們本來關係那麼好 ( 好朋友 男女朋友 得力幫手 ), 怎可能是性騷擾? 這是追求 挑逗 試探, 怎算性騷擾? -10-
校園性騷擾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校園性騷擾的行為 不管明示或暗示, 以其行為之屈服為個人僱用或學習機會的條件 以屈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判定僱用或獲得學習機會的基礎 這類行為影響個人的工作評價或學術表現, 破壞其學習興趣 機會, 或製造一種壓迫性 敵意或侵犯性的工作或教育環境 校園性侵害 至於性侵害的定義, 以美國的阿拉巴馬大學為例, 該校認為無論加害者認不認識受害者, 在違背其意願下, 以滿足其性需求, 企圖對受害者的性接觸或行為, 稱為性侵害 性侵害認定中, 被害者若因心智喪失 受傷 酒精或藥物之作用 或意識喪失下無法反抗, 不得據以為受害者知道或自願接受加害者的行為 -11-
性騷擾的參考判別標準 語言性騷擾, 大約有威脅或污蔑 冒犯性或暗示性評論 與性有關的訊息 ( 如字條 書信等 ) 強迫約會 冒犯性的笑話或揶揄 冒犯性的口哨或狂叫等行為 非語言性騷擾, 大約是些與性有關的冒犯性或暗示性動作和眼神, 例如猥褻地伸舌頭 舔舌頭或眨眼等 身體的性騷擾, 例如強姦或強姦未遂 以肢體將別人強逼在牆角或無處可逃的場所, 以及不受歡的碰觸 擁抱或親吻等行為 如何界定? 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 可採取問卷式量表為之 ) 被害人即時的抗議或抱怨, 或曾對他人提起, 而且抱怨雖遲, 也並不表示抱怨不真實 被害人在本案或過去性方面的行為, 如性方面採取積極的態度, 誘使對方採取性方面的行為, 或愛用性方面的特定語言 騷擾行為是口頭的或肢體上的, 或二者兼俱 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的頻率 性騷擾的具體行為 性別騷擾, 以性別的刻板印象評斷他人或評斷性別特徵, 使人感到不悅者 口語騷擾, 以含有性意味的言詞, 獲致一己快感, 但卻使他人感到不悅者 肢體騷擾, 肢體上似有若無的碰撞, 或意圖明顯的佔便宜行為 性交換行為, 以提供性服務做為交換職位升遷 薪資升降 學習機會取得 學習表現高低的代表 性脅迫行為, 以強暴脅迫方式獲取性服務或滿足性慾的機會 性攻擊行為, 如強姦 強制猥褻等 -12-
校園性騷擾的主要類別 ( 一 ) 交換行為 : 脅性交換之性騷擾 : 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 以開除 留級 重修 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 以要求 交換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職工, 給予特殊待遇之間接性騷擾 : 此種性騷擾係指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 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 如獎學金 變更分數等第 加分或其他優遇, 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之學生的權益受損 校園性騷擾的主要類別 ( 二 ) 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 受恐嚇, 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之性騷擾 : 此種性騷擾係指學校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及同事, 而蓄意營造 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 受恐嚇, 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 而產生不利於當事人的騷擾 ; 例如老師上課時亂講黃色笑話 展示令學生感到受冒犯的黃色書刊圖片等 依性騷擾對象區分 老師對學生的性騷擾 學生對老師的性騷擾 同儕性騷擾 ( 學生之間 ) 同事間的性騷擾 -13-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 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的態樣 ( 一 ) 講黃色笑話, 或做出帶有性意涵的評論 手勢或表情 ; 展示黃色圖片 照片, 或寫黃色紙條 文字 ; 在廁所 浴室牆上或衣櫃間塗鴉, 寫一些關於你的黃色文字 ; 散播關於你有關性的謠言 ; 說你是同性戀者 ; 在你更衣或如廁時偷窺 ; 突然暴露生殖器或屁股 ; -14-
性騷擾態樣 ( 二 ) 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碰 抓或捏你 ; 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拉扯你的衣服 ; 故意用帶有性意味的方式磨搓你的身體 ; 脫你的衣服 褲子 ; 擋你的路或將你逼到牆角 ; 逼你親他 / 她 ; 強迫你做除了親吻以外的性行為 類型 : 以台灣的校園為例 指定座位 穿著 敵意注視 評論身材 長相 稱呼 探詢隱私 性傾向 開黃腔 : 課堂或辦公室 偷窺 嘲笑性別特質, 如娘娘腔 大姊大 歧視同性戀者 阿魯巴等碰觸生殖器官之戲謔遊戲 過度追求 ; 不當追求 跟監 (stalking) 電子郵件騷擾 分手報復 要求發生性行為 不當碰觸 : 上下其手 強抱 強吻 利用上課 : 體適能課 體育課 利用面談討論 : 撫摸手 小腿 肩 臀部 ; 碰觸胸部 親腳趾 利用其他理由 : 指導電腦技術 ; 整理衣物儀容 ; 餵藥 ; 請求幫忙 利用出外開會 出國機會 : 要求進房 ; 暗示邀約同宿 提供按摩 利用提供交通工具搭載 利用熟睡襲胸或親吻 -15-
職場性騷擾 求職面談 : 探問個人隱私 生涯 : 升遷 升等 學業指導 編派工作 : 以年輕貌美者擔任 ; 指使差遣 不受專業對待 福利 : 宿舍 辦公室分配 ; 懷孕 產 / 育嬰假 交換 : 提出性要求 ; 允諾好處或要脅報復 性騷擾者的特性 在工作場所中任何年紀 職位 社會背景的人都有性騷擾別人的可能 歧視看待女性而認為女性本就應該順服 依賴的人 喜用污衊性言語 立論評論女性的人 濫用藥物或酗酒者 過度壓抑自己情緒與感受的人 低挫折容忍力與處理壓力有困難者 避免成為加害人 尊重每一個人的差異性, 不確定他人感受前, 寧可不說黃色笑話 不隨便碰觸他人身體 不以性或性別的話題開玩笑, 例如 : 嘲笑對方胸部太小或太大 不要自認自己是萬人迷, 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見得受到歡迎, 不當或過度的追求都可能成為性騷擾 就算是親如夫妻或情人, 任何親密動作都需你情我願, 否則不小心便會成為性騷擾或性侵害加害人 檢視自己是否存在性騷擾迷思, 迷思愈嚴重者, 愈容易成為性騷擾加害人高危險群 應經常參與相關教育訓練 閱讀相關書籍, 建立具有性別敏感度及尊重差異的態度 -16-
避免成為性騷擾的被害人 意識覺醒 (Awakening ): 對性騷擾的本質 ( 即權力差異 ), 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承諾 (Commitment): 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信心 (Confidence): 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溝通 (Communication): 以直接 ( 如 : 面質 寫信等 ) 或間接 ( 如 : 請他人轉告 ) 的方式, 讓對方知道他 ( 她 ) 的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 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 最好同時錄音, 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控制 (Control): 若對方仍卷然故我, 蓄意騷擾, 則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 如 : 向學校提出申訴等 防治 : 預防重於處理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應積極督責各級學校落實教育部頒佈之相關要點, 並積極辦理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成員之研習及督導 考評 學理上發現 : 當一個教育場所, 沒有禁止性騷擾政策 或處理性騷擾的管道 程序和縱使有禁止性騷擾政策, 及處理性騷擾的管道 程序, 但是其相關之規章 例律文字不清楚, 或只有具文而從不執行的工作場所或校園, 就是性騷擾最可能發生的地方, 教育部頒布相關規定, 預防重於處理, 因之貫徹相關規定實為必要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 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 ( 如 : 師生之間, 主管部屬之間 ), 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 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如果察覺到自己的言行是不受對方所歡迎時, 應立即停止該言行 不要將對方的 友善 誤解為 性趣 不要利用對方的 仰慕, 遂行性騷擾行為 -17-
如何制止性騷擾? 意識 (Consciousness): 對性騷擾的本質 ( 即權力差異 ) 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承諾 (Commitment): 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及性自主權 信心 (Confidence): 對自己身體及性態的直覺要有信心 溝通 (Communication): 以直接 ( 如 : 當面對質, 寫信等 ) 或間接 ( 如 : 請他人轉告 ) 的方式, 讓對方知道他 ( 她 ) 的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 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 如何制止性騷擾? 控制 (Control): 若對方仍依然故我, 蓄意騷擾, 則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 如 : 告訴可信任之人 留下詳盡記錄, 寄出存證信函, 向學校提出申訴等 申請調查及救濟 學校違反性平法規定時,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提起救濟 : 校長 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私立學校職員與公私立學校工友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18-
申請調查 防治準則第十條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通報 防治準則第十一條 學校 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19-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 Q&A 本項 Q&A 之編輯, 依照問題性質及處理流程分為九大部分, 其內容及編號如下 : 一 受理程序及決定判準 ( 編號 1~15) 二 調查程序 ( 編號 16~39) 三 保密與資料調閱 ( 編號 40~44) 四 諮商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的角色 ( 編號 45~50) 五 危機處理 ( 編號 50~51) 六 調查結果與調查報告 ( 編號 52~56) 七 懲處程序 ( 編號 57~63) 八 申復救濟程序 ( 編號 64~71) 九 追蹤 ( 編號 72~74) 十 其他 ( 編號 75~)-- 教育部解釋令及函 ( 釋 ) 示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 編號 1. 學校受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程序為何?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ㄧ 任何申請調查案件或檢舉案件, 學校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 決定是否受理, 係屬學校權限, 建議應儘量送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性平會 ) 決定, 或應徵詢性平會委員之意見 三 如案件 明顯 具備性平法 29 條第 2 項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學校之收件單位 ( 如 : 學務處 ) 可逕以學校名義予以回復不受理, 事後將相關情形提性平會報告或以書面告知全體委員 四 答復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之公文, 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五 期間 之計算, 因性別平等教育法具有公法之性質,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六 教育部 95 年 9 月 19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50135475 號函示,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所訂處理期間, 係在課予權責機關或單位調查期限之義務, 並非限制申請人或檢 舉人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主張權利之時限, 爰逾越期間時, 權責機關或單位自應儘速完成調查,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第 1 項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 性平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 1 項之申請或檢舉後, 除有前條第 2 項所定事由外, 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 第 13 條 :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 除有本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事由外, 應於 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 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四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 ( 期間之計算 ): -20-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 編號 2.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如何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不生對事件即不得調查或對加害人不得處理之問題 ( 必要延長期間時, 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 期間以時計算者, 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 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 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 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 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 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 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 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 其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照計 但依第二項 第四項規定計算, 對人民有利者, 不在此限 一 受理與否之原則, 可參考性平法一 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 : 學校或主第 29 條第 2 項之規定 管機關於接獲調或查申請或檢舉二 決定程序 : 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不予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召開大受理 : 會決議 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一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會委員組成常設小組或輪值小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組做決定, 如某些學校之性平名 會分為防治組與教育組, 由防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治組委員過半同意即可受理 二 性平法第 29 條第 4 項 : 申請人 2. 若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常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設小組或輪值小組決定是否受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理時, 不論決議是否受理, 建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議以書面通知性別平等教育委由,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員會委員 三 防治準則第 14 條 : 學校或主管三 決議方式 : 召開會議決議或以書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面或電子郵件詢問與回復 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四 性平法第 29 條第 4 項 防治準則第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 14 條已明定對於事件不受理決定通知應依本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之申復救濟機制, 性平會於決定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受理與否時, 宜權衡誤判風險及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處理效率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 -21-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 編號 3. 性平會開會決議受理與否時, 接案單是否要匿名? 4. 學生畢業後才向校方提出調查申請 ( 例如 : 學生在校時發生的, 但畢業後才想要提出申訴 ), 學校是否還能受理? 5. 若有人向學校提出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前所發生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行為之申請調查, 學校是否受理?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一 學校之收件窗口之原始接案單, 應有當事人雙方之真實姓名 調查小組基於調查需要, 調查小組之接案單亦應寫上真實姓名 二 性平會開會決議是否受理時, 建議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以匿名及代號方式呈現 爲協助性平會委員之決議, 並應交代雙方當事人之身分關係 ( 專兼任 是否為外籍 身心障礙等 ) 三 無論匿名與否, 性平會相關成員皆有保密之義務 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 只要事發當時, 雙方皆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對象, 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調查, 沒有申請調查時間之限制 一 性平法實施前所發生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行為, 原即係違法行為, 應依事件發生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二 性平法生效前發生之案件, 若參考性平法進行調查與處理, 而調查結果如有涉及適用性平法規定對學校或當事人進行不利益處分時, 則應審慎或避免 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一 性平法第 22 條第 2 項 :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二 防治準則第 1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 2 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 : 前項之調查程序 ( 按 : 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22-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 編號 6. 若申請調查案之雙方皆為教職員, 學校應否受理?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一 事件雙方皆為教職員之案件係屬兩性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疇, 先予敘明 二 若當事人雙方皆為同一學校職員, 而且係因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性騷擾時, 學校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及處理程序, 決定是否受理 三 若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學校之教職員時, 而且係因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性騷擾時, 申請調查人所屬學校應依兩平法之規定及處理程序, 決定是否受理 四 若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學校之教職員時, 而且非因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性騷擾時, 應由行為人所屬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及處理程序, 決定是否受理 五 未適用性平法之人員, 學校可依兩平法或性騷擾防治法將行為人移請其雇主處理 壹 性別工作平等法 (97.01.16 修正, 以下簡稱性工法 )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 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貳 性工法第 13 條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 性騷擾防治法第 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 : 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 除第 12 條 第 24 條及第 25 條外, 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肆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 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 -23-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 編號 7. 若受害人為學生, 行為人為約聘人員或外包商家 ( 保全 清潔 維修等 ), 學校是否受理?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一 應受理 二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精神, 職員 之定義其應係由功能或行為面予以定義, 而非身分或資格面 ( 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者 ); 換言之, 凡於學校有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事實之人員, 應均屬之 三 依教育部 96 年 1 月 19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0009278 號函示, 替代役男執行職務時被性騷擾, 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其所涉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申訴管道 懲處辦法 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伍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 :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 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調查, 並予錄案列管 ;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時, 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 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 防治準則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 二 職員 : 指前款教師以外, 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二 性工法第 13 條 ( 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24-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 編號 8. 若受害人為學生, 行為人是校外人士 ( 房東 商家等 ), 學校是否受理? 9. 若雙方曾私下和解過, 但受害人事後仍提出申請調查, 學校是否受理?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者, 依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辦理 四 依教育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50132320 號函頒 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之說明辦理 一 學校應協助處理 二 學校應依性平法第 14 條第 2 項協助受害學生, 並依第 24 條之精神, 提供學生其他相關協助, 如心理諮商等 三 依防治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 學校有義務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處理 四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規定, 學校協助受害學生將行為人移送其雇主處理 ; 若行為人無雇主, 則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一 應受理 二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6 項及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之規定, 受理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為學校的行政責任, 學校不受先前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之影響, 仍然必須進行調查處理, 然先前之和解可作為懲處建議之參考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 ( 見問題 6 法規依據第 4 項 ) 一 性平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 以改善其處境 二 性平法第 24 條規定 :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 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三 防治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 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四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 ( 見問題 6 法規依據第 4 點 ) 一 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二 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補充說明 ( 吳志光教授提供 ) 一 由性平法之立法精神觀察, 該法具有公法性質 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具有公益性, 學校係基於教育之行政義務實施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既非單純之私法事件, 則被害人對其權利並無完全之處分權, 公權力仍得憑藉依法行政原則, 適度介入限制當事人紛爭以達維護公益之行政目的 故 -25-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 編號 10. 若申請調查人於調查期間與行為人私下和解, 學校是否要繼續調查? 準 11. 若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 學校是否受理?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一 依防治準則第 17 條第 3 款及前項說明, 學校得繼續調查 二 和解是解決雙方當事人在民事上之責任, 學校的行政調查不受當事人之間任何形式和解之影響, 申請人因和解而撤回申請調查時, 學校如基於校園安全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之考量, 仍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繼續調查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6 項, 即使在司法程序進行中, 性平會仍應進行事實之調查釐清, 並積極進行後續之性別平等教育, 不受司法程序之影響 此處之和解, 其性質類如非告訴乃論罪刑事事件中當事人之和解, 該和解並無阻止調查權之效力, 僅列為為行為人犯後態度之參考 二 據上述理由, 若當事人曾和解, 而被害人於和解後仍決定向學校提出調查申請, 學校仍應受理 防治準則第 17 條第 3 款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補充說明 ( 吳志光教授提供 ) 一 行政處理與司法處理之性質及目的不同 二 性平法基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特性, 規範學校於知悉事件後需立即進行通報 輔導 行政協調 增設或改善校園安全等緊急措施, 該等行政措施同時影響當事人個人及學校人事 設備 且性平法為期有效救濟校園性害或性騷擾事件, 已於該法第 31 條第 1 項明文限定最長調查期限 三 另一方面, 申請調查之案件縱使已進入司法程序, 但司法手段無法完全滿足維護校園安全 保障當事人受教權及工作權等措施 ; 且司法程序較嚴謹費時, 其機動性不如行政程序 四 是以, 基於校園自主性, 即便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 學校仍應受理, 並依據性平法立即為調查處理, 並提供當事人適當之協助 -26-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 編號 12. 匿名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是否受理? 13. 若有人具名陳述性騷擾性侵害事實, 但不願被調查, 能否只是備案?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 原則上不受理 二 但依性平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精神, 若案件情節重大, 涉及校園空間之公共安全, 可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擔任檢舉人, 啟動性平會之調查程序 三 依教育部 95 年 5 月 16 日以台訓 ( 三 ) 字第 0950072394A 號函示, 經媒體披露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學校應視為檢舉事件, 主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避免事件擴大 四 當事件查無足以識別加害人或被害人之身分時, 性平會仍應就該檢舉事件進行討論, 研議相關預防措施, 防止類此事件之發生 一 學校應依性平法第 24 條規定, 主動告知申請人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 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並依第 23 條規定, 採取必要之處置,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二 申請人若有困難,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可就申請案做成紀錄 ; 並請申請人顧慮解除之後才提出正式申請, 此不受時間限制 三 依防治準則第 19 條規定, 學校性別平等教委員會為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 維護其課業學習 減低雙方互動 避免報復等 ), 以鼓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 一 性平法第 2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不予受理 :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二 性平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性平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 :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 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補充說明 ( 吳志光教授提供 ) 一 學校依據性平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具有公益性質, 故學校之調查權原則上不受當事人意願之拘束 二 惟當事人之配合度無疑會影響調查之進行, 且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調查容易造成二度傷害, 故不宜貿然為之 三 申請人面對調查容易心生恐懼焦慮, 故學校應於開始訪談前給予申請人足夠之準備, 包含法規資訊 心理建設 充裕時間等等, 在申請人未準備妥當前, 學校仍應依法通報 製作檔案紀錄, 並為適當緊急措施 四 申請人未準備接受調查前, 建議給予如備忘錄之書面證明, 並為相互保密之承諾, 明確告知此時尚未開啟性平法調查程序, 以避免性平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調查 -27-
類型 一 受理程序與決定判準 編號 14. 如果該案在司法程序中已定讞, 學校是否可再接受申訴和調查? 15. 若學生直接向教官反應有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時, 教官應如何處理?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及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之規定, 學校得接受調查申請或檢舉, 並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處理 一 教官應依性平法規範之處理流程處理, 並應將事件告知學校, 由學校相關單位進行依法通報 輔導 告知權益 提供救濟管道, 鼓勵被害學生儘早提出申請調查 二 原則上尊重被害人開啟調查程序之意願, 惟具高度公益性之事件得由學校人員以提出檢舉之方式開啟調查程序, 經由收件單位轉交性平會依法調查 三 基於校園安全及對現場證據之保存, 教官可在現場進行危機處理, 如先蒐集證據供性平會參考, 未來亦可擔任證人 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紀錄 期限之開始計算 待申請人願意面對調查程序時, 請其正式提出調查申請, 屆時使開始起算性平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調查期限 五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對於被害人身心均為嚴重傷害, 從而調查程序原則上應尊重被害人意願, 並儘量以保護被害人感受之方式進行 惟於行為人再犯可能性極高 犯行程度嚴重 涉及多起案件等情況時, 依該調查案件之公益考量, 學校仍應積極處理 校園安全之考量遠高於申請人不願受調查之私益時, 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 可指定校內人員為檢舉人, 以檢舉開啟調查程序 六 若行為人涉及多起案件, 而學校已已開始調查他案時, 此時另案被害人以證人身分獲邀協助調查, 縱使另案被害人不願接受調查, 僅為證人不願作證, 學校仍應蒐集其他證據, 繼續他案之調查程序 一 性平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二 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28-
類型 二 調查程序 二 調查程序 二 調查程序 編號 16. 哪些人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三項所謂之 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17. 調查過程中, 申請人或行為人自行蒐證, 調查委員可否採用? 18. 若申請調查案件涉及身心障礙或特殊疾患學生, 調查小組是否應有特殊組合? 19. 若行為人為外籍人士, 行為人能否自行帶翻譯人員接受調查?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一 參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 中央或直轄市 縣主管機關應依據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定期補充調整人才庫之內容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 雙方當事人自行所蒐集之證據, 仍可提供調查小組參考 二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價值之規定, 僅適用於刑事案件, 並不當然適用於民事及行政案件 三 學校防治及救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程序, 性質上應屬於行政程序領域, 關於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之限制, 於此並不適用 蓋司法程序中, 司法機關具有強制處分權, 其心證須達無合理懷疑之嚴格程度 ; 惟學校於調查程序中並無強制處分權, 在法律精神上無法要求學校關於校園性騷擾事件之事實認定, 須達如同刑事訴訟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 至於當事人自行蒐證之手段是否觸犯其他法律, 並非性平會或調查小組有權審查之範圍 建議調查過程中宜邀請特殊教育專家或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 調查程序應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主導, 故當事人如有需要, 翻譯人員應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聘請, 翻譯費及調查之相關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 : 一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 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 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7 條規定 :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 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 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 得不為調查, 並於第 43 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29-
類型 二 調查程序 二 調查程 編號 20. 案件當事人雙方均為學生時, 調查小組是否要有學生委員? 21. 如果申請調查中發現疑似有性侵害行為, 由哪個單位負責通報? 22. 若疑似性侵害之受害人不願意通報, 怎麼辦? 序 23. 調查過程中, 協助處理案件之行政人員權限為何? 二 調查程序 24. 調查過程中, 無法連絡上行為人 / 申請人 / 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 或行為人 / 申請人 / 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不願正面回應時, 如何處理?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不一定, 學校得視情況決定 惟調查小組成員應具備行為能力 ( 滿 20 歲 ) 及專業能力, 因此若為高中以下學校, 調查小組成員不應包含學生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 無論是教師 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或學校其他人員, 於執行職務期間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時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 建議即行回報學校通報窗口人員, 進行校安及法定責任通報 性侵害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之精神, 其通報不受當事人個人意願影響, 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知悉仍有通報之法定責任 學校可於法定通報單上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 行政人員只負責聯絡通知 送達公文等行政作業, 不應該回答調查之相關內容 一 只要依公文程序由當事人簽收公文, 或以雙掛號將公文寄達行為人地址, 就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或第 74 條規定之 留置或寄存送達, 完成送達 二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調查時, 學校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 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三 調查委員在履行前述一 二之程序後, 並依其職權進行相關之證人及證據調查後, 得綜合整體調查之結果, 作為事實認定之依據 報告書中應說明此依調查狀況 -30-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 : 醫事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 勞政人員, 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 通報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1.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 ( 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 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 受雇人 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 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以為送達 2.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 ( 寄存送達 ): 送達, 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 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 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
類型 二 調查程序 編號 25. 調查過程中, 是否需要通知當事人雙方之家長? 26. 調查過程中, 是否需要通知當事人之系主任 / 導師? Q A 法規依據或補充說明 得視情況而定 若當事人未成年 ( 未滿 20 歲 ) 則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 若當事人已成年, 則可詢問其意願後, 再視情況而定 視情況而定 若涉及當事人之工作權或受教權時, 則應以符合性平法第 22 條第 2 項 防治準則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 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以及防治準則第 19 條 第 21 條等規定且必要者, 通知相關人士, 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之 餘仍應遵守保密規定 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 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 應保存三個月 3. 性平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 :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1. 性平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2. 防治準則第 18 條第 1 項 : 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3. 防治準則第 19 條規定 :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採取必要處置, 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4. 防治準則第 21 條規定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31-
二 調查程序 二 調查程 27. 調查時, 當事人可否由他人陪同接受調查? 28. 若調查小組皆由女性委員組成, 是否違法或屬瑕疵? 一 若當事人未成年 ( 未滿 20 歲 ): 可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若當事人已成年 : 原則上只能由當事人一人接受調查 惟經當事人提出並經調查小組認定確有特殊需要者, 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 第 25 條 第 26 條及第 31 條規定為處理原則 經申請同意出席之輔佐人應負保密義務 三 輔佐人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為原則, 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其他適當人員 ( 例如心輔老師 ) 陪同 四 依法進行事件調查時, 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 應予配合, 並提供相關資料 為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 調查小組成員除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3 項之規定辦理外, 並應符合性別比例之規定 1. 行政程序法 24 條 ( 委任代理 ):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 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 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 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 但申請之撤回, 非受特別授權, 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 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 經通知行政機關後, 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2. 第 25 條 ( 單獨代理原則 ):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 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3. 第 26 條 ( 代理權之效力 ):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 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 亦同 4. 第 31 條 ( 輔佐人之規定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 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 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 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 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 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 視為其所自為 5. 性平法第 30 條第 4 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 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 應予配合, 並提供相關資料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3 項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女性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必要時, 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32-
序 29. 安排調查時, 應注意什麼事項? 二 調查程序 二 調查程 30. 調查結束後, 當事人是否可再提書面意見? 31. 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欲了解自己在調查當中的角色, 行政人員在遞送公文時要如何說明? 32. 若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不願配合, 怎麼辦? 序 33. 如何保護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一 調查過程中, 調查申訴人 行為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等之訪談時間和地點應排開 ( 各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訪談安排也應錯開 ), 以不互相碰面為原則 二 對所有接受調查的人, 應事先告知受調查者相關法規以知其權益 三 建議注意被害人 申請人 檢舉人安全之保護措施, 避免行為人於訪談前後至訪談地點附近堵人, 施予恫赫 威脅或嘲弄 依據本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50132320 號函送 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第 2 項規定, 訪談結束前, 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明或答辯之處, 並儘可能讓其充分表達 調查結束後, 並應告知當事人可另以書面方式補充意見 行政人員可大略告知, 此為疑似性騷擾性侵害案, 調查委員需請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協助釐清事實, 以充分掌握事件相關資訊, 但不能告知當事人之姓名及案件內容 依法, 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應配合調查, 並提供相關資料, 惟其不願配合調查, 無法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加以處罰, 故只能道德勸說 曉以大義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8 條之規定遵守保密原則, 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以玆保障協助調查者之身分不被曝露 依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 左列行政函示 : 調查小組調查時, 如做到下列事項, 應可視為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 一 調查前應先提供雙方當事人相關法令之書面資料 二 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數或時間上應盡量相當 三 對於當事人所提證據 說明如有疑義, 應請當事人說明 ; 如不採用, 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原因 四 訪談結束前, 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明或答辯之處, 並盡可能讓其表達 性平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 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 應予配合, 並提供相關資料 防治準則第 18 條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 -33-
二 調查程序 二 調查程序 34. 案件當事人之諮商輔導人員能否接受調查? 35. 若調查期間消息傳開, 學校可對外宣佈的程度為何? 36. 何謂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視情況而定, 案件當事人之諮商輔導人員有協助調查必要時, 應以專家證人身分述說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 為遵守諮商倫理, 不陳述個案所告知之案件內容 ) 社政單位社工人員參與學校調查工作時, 亦比照輔導人員 -- 專家證人身分, 協助提供被害人之創傷評估資訊 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依據性平法第 26 條處理 性平法第 26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 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 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 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將事件之有無 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一 性平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 例如 : 1. 組織不合法 : a. 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b. 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c. 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 d.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 1. 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 :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女性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必要時, 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2. 防治準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3. 行政程序法 32 條 : -34-
二 調查程序 37. 若行為人不願配合, 有何強制手段請行為人配合調查? 38. 若受邀協助調查者未成年時, 作證前是否需要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學校時, 未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2. 違反迴避規定 : 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 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 依據本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50132320 號函送 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之規定辦理 行為人有義務配合調查, 若行為人不願配合可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 2 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一萬至五萬元 不需要, 因只需要協助調查者就所知的事實為陳述, 並無進一步的法律責任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 一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 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4. 行政程序法 33 條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一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 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 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 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 但有急迫情形, 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性平法第 36 條第 2 項 :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35-
三 保密與資料調閱 39. 調查期間, 若被害人需要心理輔導諮商 法律諮詢服務等相關協助時, 學校是否應支付費用? 40. 當事人或被調查人是否可要求錄音錄影? 41. 當事人在確認錄音逐字稿時, 可否變更陳述或增修意見? 42. 當事人或被調查人是否可要求閱卷和聽錄音帶? 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1 條及相關法規, 學校可支應相關費用 一 於調查開始前應主動告知雙方當事人調查過程中之錄音錄影事宜 二 因調查小組已有錄音錄影, 原則上被調查人不可自行錄音錄影 否 逐字稿之修改僅以錯字修正為主, 若當事人欲變更陳述意見 ( 尤其與訪談時之逐字稿有明顯差異時 ), 應以書面另行補充意見 一 書面資料部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 當事人或被調查人只可調閱本人的資料 二 錄音部分, 建議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7 條第 2 款後段之精神, 調查小組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 提供調查事實相關部分之陳述錄音紀錄 -36- 防治準則第 21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1.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 申請閱覽卷宗 ) 規定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 :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 軍事 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 職業秘密 營業秘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 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 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 得檢具事實證明, 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三 保密與資料調 43. 律師是否可調閱全部調查資料? 閱 44. 如果調查及行政人員違反保密原則, 有何罰則? 四 諮商人員在調查中的角 45. 當事人之諮商輔導人員是否可參與調查小組或性平會委員? 46. 若學生尋求諮商協助時, 諮商師獲悉有疑似性侵害情事, 是否應通報? 色 47. 若為疑似性騷擾案, 學生尋找諮商老師求助時, 諮商師有通知性平會的義務嗎? 一 依性平法進行行政調查過程中, 若當事人聘律師, 僅為當事人之代理人, 需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相關規定處理 二 當事人依前法能調閱之資料, 律師始有權調閱, 律師調閱權不大於當事人 一 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8 條之規定, 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 調查及行政人員違反保密原則時, 學校可能因被認違反性平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而遭依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 科處罰鍰 2. 防治準則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 :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必要時,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 如前項 ) 一 防治準則應敘明為第 18 條第 3 項 :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 性平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否, 依防治準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防治準則第 15 條第 2 項 : 定, 應請迴避, 以避免造成程序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上重大瑕疵 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是,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醫事或教育人員有通報義務 ; 若學生不願意, 可於法定通報單上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 一 諮商師無通知性平會的義務 但諮商師有告知學生自身權益 ( 性平法調查流程及權益保護 ) 之義務, 可鼓勵學生到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 二 若學生未成年, 諮商師得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4 條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並請學校進行校安通報 ( 通報補充說明詳 Q83) 三 若學生已成年, 事件涉及校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 : 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 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一 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 28 條第 1 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 30 條各款之行為 -37-
五 危機處理 六 調查結果與調查報告 48. 若案件進入調查程序, 是否可繼續進行諮商? 49. 諮商人員是否有義務配合調查? 50. 在學期中, 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案件, 課程及教學等相關事情如何處理? 51. 在學期中, 若學校主管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案件, 行政職務及教學等相關事情如何處理? 52. 不同功能之調查報告是否應有不同版本? 應考慮哪些事件? 園安全, 則應請學校進行校安通報 可以繼續諮商 諮商人員可在其不違反諮商倫理之範圍內, 以專家身分協助調查 建議學校成立危機小組, 以學生受教權為主要考量, 做必要之危機處理 ( 課程教學 學生輔導 ) 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紀錄 建議由校長 ( 性平會主委 ) 就其行政職務進行緊急處理 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紀錄 A 版 ( 調查小組版 ): 由調查小組寫成的原始版本, 其內容包括申請調查事由 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家庭背景 事件經過 ( 時間地點 ) 調查流程 ( 時間地點 ) 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 ( 包含懲處建議 ), 另附各種原始文件 ( 可作為附件 ) 調查訪談逐字稿 當事人所提供之相關文件等 B 版 ( 性平會開會版及結案版 ): 調查小組送交性平會及校內等相關權責單位之版本, 得揭露行為人之姓名與身份, 其餘人士則隱 四 有第 36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 得通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 2 項案件時, 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 1 項及第 2 項通報及處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 項及第 2 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 應予保密 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 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 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 被申請調查人 申請調查人 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 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 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 處理建議 -38-
六 調查結果與調查報告 七 懲處程序 53. 性平會做出事實認定之後 移送權責單位處理之前, 是否要告知當事人? 54. 申請調查案件處理結束後, 懲處結果是否公告行為人之姓名與身分? 55. 若性平會之懲處建議涉及變更行為人之身分, 是否要通知行為人? 56. 若申請調查案進入司法程序, 法院向學校調資料, 要給何種版本? 57. 如果行為人是大專院校教師, 其懲處涉及身分改變時, 應在哪一層級之教評會通知行為人提供書面意見? 去可辨識身分之資料, 其內含申請調查事由 性平會處理過程 事件經過 ( 時間地點 ) 調查流程 ( 時間地點 ) 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 ( 包含懲處建議 ) 性平會會議紀錄等, 原始文件 調查訪談逐字稿 及當事人提供之相關文件備查 C 版 ( 申請調查案之決議書 / 評議書 ): 給雙方當事人之決議書內容應相同, 其內容包括申請調查事由 事實認定及理由 性平會決議 權責單位懲處決議 依法不需要, 但建議告知雙方當事人事件處理流程進度 依據性平法第 26 條處理 1. 性平法第 26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 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 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 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將事件之有無 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一 依據性平法第 25 條第 3 項, 建議應由權責單位於開會議處前通知行為人提供書面意見, 而非由性平會通知 二 如未涉及身分變更, 由權責單位斟酌是否告知行為人 法院行使司法權所需調閱資料, 就其所需資料, 學校或行政機關應予配合 於任一級教評會給予行為人提供書面陳述機會均可, 惟應至少於某級教評會給予此一機會一次 1. 性平法第 25 條第 3 項 : 二 若性平會懲處建議無涉改變行為人身分, 而是由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決定, 則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應在做出最後決議前, 給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39-
七 懲處程序 七 懲處程序 58. 性平會委員若也屬教評會委員, 在教評會中是否應迴避? 59. 若申評會委員中有曾參與該案之調查或議處人員者, 是否應迴避? 應否迴避, 當事人如有具體事實, 足認該性平會委員於教評會委員職務執行上, 有偏頗之虞時,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申請迴避 是, 申評會依性平法第 34 條第 1 款及相關法規受理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提起申訴之案件時, 為保障當事人救濟權益, 曾參與該案之調查或議處人員, 不宜參與申評會之評議, 而應迴避 1. 性平法第 31 條第 2 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2. 及第 3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3. 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1 項 :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4.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 ( 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 規定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一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 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 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 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 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 但有急迫情形, 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40-
七 懲處程序 七 懲處 60. 懲處權責機關可改變性平會之懲處建議嗎? 61. 何時開始執行懲處決議? 若當事人提起救濟, 需要延後執行嗎? 62. 對行為人之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如何執行? 63. 須行為人配合之處理措施, 若行為人不配合, 怎麼辦? 懲處機關如改變性平會之懲處建議, 宜敘明理由 ( 不論是減輕或加重 ) 性平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 :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一 懲處之執行, 若相關法規另有明文, 應依其規定執行 ( 包括執行開始時間 ), 未得一概而論或以舉例方式行之 二 有關提起救濟是否停止執行部分, 亦同, 應先檢視相關法規或校內規章是否另有規範 ( 如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即明文規定, 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 其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其如確屬懲處性質, 不因其是否須行為人配合而異 三 如相關法規或校內規章均無規範, 依我國一般行政法法理, 當事人提起救濟, 原懲處不停止執行 記過 停課 不續聘等不須行為人配合之行政懲處, 不因當事人提起任何救濟而延後執行 一 性平會於處理建議中, 宜敘 1. 防治準則第 24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 : 明課程性質 執行方式 執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行期間及費用問題, 併應列三款 第四款之處置, 應由該懲處之明行為人若不配合時的因應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 執行時並應採處置措施 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二 行為人可自行參加相關課遵守 程, 再由學校性平會認定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處三 本部 95 年 4 月 7 日以台訓 ( 三 ) 置, 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學字第 0950054809 號函訂頒校或主管機關並應督導加害人配合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遵守 人防治教育課程, 地方政府可參考部訂課程指導學校執行, 大專校院及部屬學校則請據以辦理 四 行為人為未成年者, 建議參考前揭課程內容設計符合其能力指標之課程或以小團體方式進行 請於性平會依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各款做出處置建議時, 應併同提出行為人若不配合時的其他因應處置措施 1. 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 :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41-
程序 八 申復救濟程序 八 申復救濟程序 64. 若行為人不服性平會之事實認定, 怎麼辦? 65. 若行為人對性平會事實認定沒有異議, 但對懲處結果不服, 怎麼辦? ㄧ 行為人可向校方提起申復 ( 申復窗口由各校自行指定 ), 申復案件之處理流程 ( 如受理單位 申復認定之機制等 ) 得由各校自行依實際情況酌處 二 申復案件之認定, 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之規定辦理 三 行為人為教師, 涉及依教師法為停聘 解聘 不續聘之懲處時, 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懲處生效後方能提起申復 ( 本部 96 年 5 月 7 日台訓三字第 0960057668B 號函示 )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1. 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教育部 96 年 5 月 7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0057668B 號函示,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 ( 教師部分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第 32 條第 1 項提起申復所生之程序疑義說明 : ( 一 ) 行為人為教師, 涉及依教師法為停聘 解聘 不續聘之懲處時, 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懲處生效後方能提起申復 ( 二 ) 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 申復 之用語於法律上確以向原措施機關 ( 或學校 ) 提起為原則 ( 性平法第 28 條 ) ( 三 ) 行為人如就學校之處理程序有所不服, 其依前揭法令第 32 條提起申復及依第 34 條各款規定提起救濟時, 得對調查程序一併提起申復或救濟 ( 教育部 96 年 1 月 24 日台訓三字第 0960009237 號函示 ) ( 四 )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5 條之規定, 學校於通知當事人處理結果時, 將申復或救濟之方法 期間及受理機關併同教示當事人 ㄧ 應先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 1. 性平法第 34 條 : 申請人或行為人規定, 提起申復, 再有不服, 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可依性平法第 34 條之規定,,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視其身分別, 提起申訴救濟 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二 有關性平法第 32 條申復及第一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 依教 34 條申訴救濟之適用疑義, 師法之規定 依教育部 96 年 1 月 24 日台訓二 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 ( 三 ) 字第 0960009237 號函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示辦理 : 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 ( 一 ) 依性平法第 21 條規定, 學校入銓之職員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應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規定 -42-
八 申復救濟程序 66. 若申請人對性平會之事實認定沒有意見, 但覺得權責單位對行為人懲處太輕, 從而認為學校有違反性平法規定之虞時, 應如何表示不服? 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性平會 ) 調查處理, 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依本法第 35 條之規定, 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前項事實認定, 亦應審酌各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第 31 條第 3 項之處理 ( 議處 ) 之結果有不服者, 方得依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申復 ; 對申復結果再有不服再依其身分別依性平法第 34 條各款提起救濟 ( 二 ) 此之申復應屬考量類此案件之性質, 而於性平法特別規定之救濟程序, 考量落實性平法之立法意旨, 此一 申復 救濟程序為 申訴 救濟程序之特別規定 ( 應先經申復程序, 對申復結果不服, 再依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 ) ( 三 ) 次以, 性平法及相關法規並未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對調查程序提起救濟之規定, 爰若當事人就其程序有所不服, 亦應併同於依性平法第 32 條提起申復及依第 34 條各款規定提起救濟時一併為之 ( 四 ) 另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上救濟之權利, 避免此一見解致當事人有遲誤法定提起救濟期間之虞, 若當事人應提申復卻誤提教師申訴時,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之規定移轉管轄, 以確保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一 請先依性平法第 32 條提出申復 二 對申復結果不服, 認為學校有違反性平法規定之虞時, 申請人得依性平法第 28 條第 1 項, 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三 私立學校職員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 公私立學校工友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 公私立學校學生 : 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性平法第 28 條第 1 項 :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43-
八 申復救濟程序 九 追蹤 67. 若有新事實 新證據出現時, 重新調查之委員是否要全部更新? 68. 何謂新事實新證據? 69. 若申復被駁回, 仍然不服, 怎麼辦? 70. 若申請人不服學校對申復之處理方式, 該如何? 71. 申訴評議委員會對事實認定是否有調查權? 72. 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行為人須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 而行為人不願意配合 依當事人所提出新事實新證據之必要性, 衡酌是否需要更新委員 所謂新事實 新證據, 係指原調查程序時已存在, 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而言 可依據性平法第 34 條提起救濟 性平法第 34 條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一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 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之職員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 私立學校職員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 公私立學校工友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 公私立學校學生 : 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對申復結果不服, 可依性平法 34 條提起救濟, 如認為學校有違反性平法規定之虞時, 申請人得依性平法第 28 條第 1 項, 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ㄧ 依據性平法第 35 條第 1 項, 申訴評議委員會對事件之認定, 應尊重性平會調查結果, 故無調查權 二 申評會得就調查程序是否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 予以釐清 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 提出相關處置之處理建議時, 宜具體建議執行時間, 依行為人之身分別, 併同明列其不配合之因應措施或依法得有之後續懲處 1. 性平法 28 條第 1 項 :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1. 性平法第 35 條第 1 項 :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2. 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 :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44-
九 追蹤 十 其他 十 其他 十 其他 時, 怎麼辦? 73. 性平會的建議處理中有心理諮商治療, 性平會如何進行後續追蹤? 74. 學校所聘之法律顧問應為誰服務 ( 性平會 被害人 行為人 )? 75 性平法第 16 條第 1 項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疑義? 76 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法律疑義? 77 校園中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強制觸摸罪時之適法處理程序為何? 一 學校諮輔單位有義務提供諮商治療結果的評估報告 ; 且諮商師在進行諮商前須告知當事人須做此評估報告 二 整體事件應於完成心理輔導諮商之成效 ( 行為人行為 認知改變及被害人心理復健之評估 ) 後方得結案 一 應視法律顧問契約內容, 察明法律服務範圍, 通常服務對象僅及於簽約當事人, 即學校 二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中禁止雙方代理原則 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立於中立調查角色之學校不宜與立於對立受調查角色之當事人諮詢 聘用同一律師, 甚至同一法律事務所律師亦應避免 依據教育部 93 年 12 月 13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30150829 號解釋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係指校級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依據教育部 95 年 9 月 15 日以台訓 ( 三 ) 字第 0950132320 號函訂 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及 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之規定辦理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對象, 一方為教職員工生, 一方為學生, 發生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學校之適法處理程序, 依適用對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法第 16 條第 1 項 :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 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45-
十 其他 十 其他 十 其他 78 行為人所屬學校之疑義? 79 已獲入學資格但尚未辦理註冊之新生, 於期間參加系 所舉辦之活動, 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 學校應如何處理? 80 加害人為學生之通報疑義? 象係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範疇, 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進行調查處理 二 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50143671 號函示, 屬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規範事項,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係屬告訴乃論, 應由學校主動告知受害一方之當事人法律賦予之權利, 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教育部 96 年 2 月 1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0010800C 號解釋令釋, 就學校之專兼任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 調查處理之權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行為人之 所屬學校, 指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任專任教職之學校 教育部 96 年 5 月 2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0053157 號函示, 已獲入學資格但未辦理報到及註冊之新生, 因尚未具有學籍, 如其於期間參加學校或系 所舉辦之活動, 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 : 一 應視其情節依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 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 協助受害學員向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 向學校提出申訴時, 學校之處理程序得比照性平法之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一 教育部 96 年 5 月 15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0053159C 號解釋令釋, 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2 項加害人為學生之通報疑義 : ( 一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定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主管機關及原 -46-
十 其他 81 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 如何避免重複訊問? 就讀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其範圍尚包括加害人為學生其後於同一或其他學校服務, 以及加害人為於學校服務之人, 其後於同一或其他學校就讀之情形 ( 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定通報, 如加害人經追蹤輔導, 評估無再犯情事時, 通報所載記事項於不額外揭露其他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限度內, 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通報時, 得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二 教育部 96 年 5 月 15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0053159E 號函示, 執行通報對學生後續升學 求職等生涯歷程可能之不良影響, 依性平法第 27 條第 2 項釋示說明 : 加害人經教育輔導後, 雖暫時無再犯之虞, 惟為保障校園師生之人身安全, 仍應依法通報其所就讀或服務學校, 通報之目的應為提醒後者應對該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並保護其身分, 以協助其改過, 如為微罪者, 亦同 ( 重點為追蹤輔導 ) 一 教育部 96 年 6 月 25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 字第 0960096372 號函示, 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如知悉事件已由警方進行偵辦, 建議邀請承辦相關業務之員警擔任調查委員, 以運用其偵查專業, 協助進行事件之調查及釐明事件之疑點 二 教育部 96 年 11 月 9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0158956 號函示, 校園發生性侵事件如涉刑責, 學校與警察機關均依法進行調查 ; 學校仍應依法啟動調查程序, 並邀請性侵害防治網絡相關人員協助調查, 以避免對被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教育部 96 年 11 月 9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60158956 號函示說明 : -47-
十 其他 82 學校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據之法律為何? 83 18 歲以下兒童及少年遭受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通報 教育部 96 年 9 月 11 日台人 ( 二 ) 字第 0960137929 號函示 : 一 校園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以符法制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教育部 92 年 5 月 30 日以台人 ( 二 ) 字第 0920072456 號函頒之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 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 如係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內政部兒童局 98 年 3 月 30 日童保字第 0980053069 號函, 本部於 98 年 4 月 2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80053278 號函轉知 : 校園兒童及少年性騷擾事件, 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規定, 仍屬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應於 24 小時通報之行為範疇 1. 性平法第 21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2. 性平法第 22 條第 1 項 : 學校或主 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秉持客觀 公正 專業之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3. 性平法第 25 條第 1 項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第 3 項 :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4. 性平法第 30 條第 1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 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 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2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第 6 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5.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旨在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所轄學校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 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 透過察覺 輔導 評議等階段及限期積極之處理, 以避免延宕情事, 發揮處理機制成效 左列函示補充說明 : ( 一 ) 學校之未成年學生如遭受性騷擾之傷害, 應由學校依法啟動調查, 如調查屬實, 除依校規懲處外, 亦得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或接受性別平等相關符合教育目的之處置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係以教育輔導措施為主, 並以保障當事人受教權益為目的 -48-
-49- ( 二 ) 兒少法第 34 條第 1 項已明確規定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同法第 30 條之相關情形, 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 爰教育人員仍應依法規定時效完成通報, 俾利社工專業及時啟動協處機制, 以積極保障兒少權益 ( 三 ) 社政與教育單位依法各自負有調查責任, 本部建議地方政府應建立網絡聯繫與合作機制, 前揭事件如經學校通報, 建議於法律規定期限內, 互相合作儘速調查處理 ( 如社政人員受邀擔任學校調查委員 ), 其結果若係以性平法第 25 條為懲處或施以符合教育目的之處置, 符合兒少法第 5 條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規定, 建議社政單位尊重學校之調查及處置 ; 若該事件經查有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及救助事項, 則應由社政單位啟動保護或相關協助機制 ( 如該局函示說明四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 報告人 葉毓蘭 1 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 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 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第三百 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2 對幼性交 當然有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 50
教師不能不瞭解的法律 對於因親屬 監護 教養 教育 訓練 救濟 醫療 公務 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 228 條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 對於因教育 訓練 醫療 公務 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 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1 條 ) 4 什麼是性騷擾 是一種非自願性 不受歡迎且是令人不愉快的 ( 感受 ),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 ( 內容與樣態 ), 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 會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 結果 ) 鹹猪手 講黃色笑話 公共場所惡意的肢體碰觸 色眼亂瞄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間及同性間 男女都有可能成為騷擾者及或被騷擾者 性騷擾不一定要跟 性 或 身體 有關, 也含括 性別騷擾 5 幾個疑問 性騷擾有那麼嚴重嗎? 有必要搞得這樣緊張兮兮嗎? 摸一下, 看一下, 又沒有怎麼樣? 偷摸屁股.wmv 孔子說 : 食色性也 窈窕淑女, 君子好逑 男大當婚, 女大當嫁? 6-51-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 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7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8 校園性騷擾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9-52-
校園性別事件 ( 一 ) 學校對個人身體的控制 開平中學 北一女中制服案例 訓導主任對 Tom boys 籃球校隊刁鑽服裝, 有一天她們都穿制服裙時, 將她們聚集起來照相, 說 這才像女生嘛! 應女友要求穿制服裙的 Tom boy, 校長在朝會時叫她上台當眾表揚其穿著 校規與性平法的衝突? 教育部對於外表的規定早已鬆綁, 所謂的 校規 也許不存在 10 校園性別事件 ( 二 ) 教師 學生懷孕時 主任要懷孕老師站導護, 該老師後來小產 導護不算教職的一部分, 無法以性平法規制 因生產而考績乙等 因實質業務仍然會轉嫁到他人身上而難以評判 仍有懷孕老師被辭聘的事件 高職 補校學生懷孕就會休學 11 可能的性騷擾 : 老師對學生 小學老師口腔檢查的每日碰觸 ( 環抱 貼近 ) 造成學生的肢體不適 體育老師檢查體脂肪要求學生解開內衣釦子 女老師用手觸摸學生私處, 來檢查學生是否真的在體育課月經來潮 令其他學生不舒服的師生戀, 如公開的特別待遇 北一女老師請學生畫自己的性器官當作要繳回的作業, 出發點善意, 但可發展更細緻的處理方式 12-53-
可能的性騷擾 : 學生對老師 老師在家訪時受到的言語騷擾 學生在上課時開黃腔 要不是你是女老師, 我就對你怎樣怎樣 放鏡子在地面上偷看女老師的裙底風光 要學生說故事都說黃色笑話, 請學生畫圖都畫 A 漫 可用和學生討論其中的 ( 歧視 ) 意涵來做為教學方式 學生對老師的性騷擾, 可以進入性平會嗎? 13 特殊弱勢族群 部分智障學生吃食較無節制發育較好, 容易成為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對象 特教學生, 特別是智障 表達障礙學生, 在表達上更困難 特教學生更加不明白所發生的事 自理能力更低 生存選擇更少 娘娘腔學生 : 玫瑰少年葉永誌 在某研究中, 研究者訪談過的 娘娘腔 的學生下課都不敢上廁所, 陪伴他們的同學也一同承受著性別壓力 14 不當碰觸 : 上下其手 強抱 強吻 利用上課 : 體適能課 體育課 S 雙胞胎棒球教練性侵小選手.MPG 利用面談討論 : 撫摸手 小腿 肩 臀部 ; 碰觸胸部 親腳趾高醫大教授性騷擾女生.flv 利用其他理由 : 指導電腦技術 ; 整理衣物儀容 ; 餵藥 ; 請求幫忙政大兩師性騷擾.flv 利用出外開會 出國機會 : 要求進房 ; 暗示邀約同宿 提供按摩淡江大學助理教授性侵案.flv 利用提供交通工具搭載 利用熟睡襲胸或親吻 15-54-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故意碰觸 撫摸對方身體 在公車 捷運上或其他人潮洶湧處故意摩擦下體 色瞇瞇盯視對方身體 偷窺 偷拍 暴露狂獻寶 展示色情圖片 利用職權或機會, 脅迫對方提供性服務特教班老師當眾性侵學生.flv 因對方拒絕提供性服務, 阻撓或剝奪對方取得應有權益 16 利用各種媒體散播言論 以 email 散發黑函 ( 長榮大學案 ) 於網路討論版上散發黑函 利用手機簡訊散發黑函 於廁所 黑板 佈告欄塗鴉 17 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 過度追求求愛過度變成性騷擾.flv 死纏爛打 跟蹤糾纏 ( 致命吸引力 ) 過度追求 google4 萬次.flv 持續電話騷擾 電子郵件性騷擾 分手暴力 情殺 潑酸 以自殺威脅 脅迫同歸於盡 18-55-
輾殺女友大學男囚終身數度哭求以死贖罪法官 : 應活著反省 致遠管理學院學生洪琦, 因不滿同班女同學劉芳瑜移情別戀, 與顏姓男學生交往, 以口頭 電話 手機簡訊或網站留言方式恐嚇劉女, 要與她同歸於盡 洪琦駕車到劉租屋處巷口對面等劉出門上學, 見顏男騎機車載劉女出門, 一路開車尾隨, 從後面猛烈撞擊顏的機車車尾 見劉女倒地後, 竟開車迴轉二次用車輾壓劉女 台南地院審理時, 洪琦數度哭求法官判他死刑贖罪, 但一審法官認為, 真正的懺悔應是活在當下真實反省, 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 台南高分院昨維持原判 2010 年 05 月 06 日蘋果日報 19 性侵拍裸照狼師判 6 年 邱姓老師 ( 四十三歲 已婚 ) 原在彰化縣一所國中擔任體育組長兼拔河隊教練, 被害少女當時讀國三, 他藉口要檢查女學生腹肌, 從肚子摸到至陰毛處 ; 後來二度趁她晚自習時, 帶她到辦公室猥褻 女學生不堪受辱, 想退出拔河隊, 他藉口商談退隊事宜, 開車載女學生至百果山附近停車場, 又在車上猥褻她 邱姓老師後來性侵得逞, 九十三至九十四年初, 趁午休時間將女學生帶到小辦公室, 假日則開車載到汽車旅館, 性侵達五 六次之多, 性侵後拍下裸照 (2009-3-25 蘋果 ) 20 誆改運淫師姦 15 高中女住處搜出千張裸照家長 : 猪狗不如 台南縣某國立綜合高中的一名老師, 竟假扮神棍, 藉口帶女學生到汽車賓館改運治病, 性侵並強拍裸照, 還挾師威要被害女學生發毒誓, 遮掩獸行 這名淫師姓孫 五十多歲, 家住白河, 育有二子, 都已成年在外居住, 家中只有他和妻子及母親同住, 在被害學生的學校任教已十四年 台南地檢署上周二獲報, 指揮警方搜索, 在孫住處查扣上千張女學生裸照, 經清查至少有十五人受害 (2009 年 01 月 19 日蘋果 )S 台南高中校園長期性侵師稱劉伯溫 CH051_0119_1224.mpg 21-56-
尤姓教授劈 4 女大生高院改判有罪 某知名大學尤姓前助理教授, 被控連續強姦 猥褻學校四名女學生案,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尤某三年來利用教授權勢性侵多名女生, 對被害女生人格及心靈造成極大傷害, 惡性重大, 判處尤某一年六月徒刑 高院審理時, 尤某辯稱他只是 道德上有瑕疵, 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都是經過女生同意, 沒有利用教授權勢性侵 D 女也證稱, 尤某邀她去 MTV 前, 尤說會幫她找老師當口試委員, 口試時他會護航, 兩人發生性關係後, 尤還告訴她可以幫忙介紹到 AIT 工作, 他會寫推薦信等 她擔心論文會遭尤刁難, 只好配合 (:2009/08/03 中國時報 ) 22 男師性侵 4 男童判刑 163 年 在台中市某國小擔任教師兼合唱團指導老師的謝某, 從九十六年四月起, 多次利用午休 體育課時間, 以請學童幫忙做事為由, 一次將一名男學童帶到音樂教室旁的教具室, 強迫脫掉褲子, 他則幫男學童打手槍至射精 或口交 或勃起為止, 如有射精則吃下學生的精液, 有時候還以照相手機將猥褻的過程拍攝下來 台中地院昨日依 一罪一罰, 重判他合計一百六十三年十個月的刑期, 合併執行二十年徒刑, 判刑之重, 創下台灣司法紀錄 (20080829 ) 23 硬上女學生韓國教授判刑 曾於苗栗縣某技術學院任教的 76 歲韓籍客座教授黃丙坤, 涉嫌以成績脅迫, 性侵該校女大學生, 苗栗地方法院昨天重判黃 3 年 10 個月徒刑, 仍限制出境 2006 年 6 月 20 日期末考日, 黃丙坤要某名女大學生到他研究室協助打報告, 打完資料後, 黃丙坤坐到電腦桌旁佯稱核對資料, 強拉女學生坐在大腿, 掀衣襲胸, 將手伸入女學生內褲撫摸, 強制猥褻, 再把她推到躺椅, 以威脅 若不從, 成績會被當, 但女學生不從, 強烈反抗及掙扎, 黃丙坤雖倒地受傷, 仍以手指及性器性侵得逞, 女學生跑離時, 因驚恐跌倒受傷 黃丙坤案發後遭學校解聘, 事發前他曾遭檢舉性騷擾另一名女學生, 被處以接受性別平等訓練課程 ; 校方也接獲同學反映, 指他會對女學生毛手毛腳 2007/04/26 聯合報 24-57-
放學之狼交保又姦女童法官研判 無再犯之虞 去年涉嫌在台北縣犯下三起性侵女童案的 放學之狼 蔣克輝, 本月十二日高等法院以 在看守所表現良好 無再犯之虞 獲准交保, 未料交保十天後, 蔣嫌再度強押一名八歲女童回家性侵得逞, 被害人下體傷勢迄今未癒, 身心嚴重受創 2007 年 02 月 26 日 25 性侵球員狼兄弟教練判刑 北部一對雙胞胎兄弟長期擔任國小棒球教練, 卻趁著到外地比賽或寄宿學校集訓時, 對三名小球員猥褻或性侵害, 板橋地院昨重判兩兄弟九年半及十年徒刑 據查, 廿四歲的雙胞胎兄弟在這所國小擔任棒球教練長達七年, 負責訓練與管理球員住宿, 但兩人從前年暑假開始, 卻多次對學生伸出魔爪 其中弟弟從前年暑假開始到去年九月為止, 陸續在學校二樓圖書室 體育器材室等地點, 強行親吻男隊員嘴唇或臉頰, 幾乎每一到兩天就猥褻一次 從去年開始, 兩兄弟變本加厲, 還彼此對被害人品頭論足交換性侵心得, 並輪流性侵兩名學生 其中哥哥利用去年球隊到台南集訓的機會, 強拉隊員撫摸自己下體, 他見隊員不敢反抗, 甚至在學校內要求被害人口交, 還射精在被害人嘴裡 2008/06/20 聯合報 26 變態教練姦男童國賠 780 萬 在國小棒球隊擔任教練的呂姓雙胞胎兄弟, 利用帶隊集訓等外宿機會, 陸續趁夜襲摸兩名球員下體 脅迫口交, 甚至射精在被害人嘴裡取樂, 還對另名球員強吻熊抱 受害球員的家長對學校及呂姓兄弟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板橋地院昨判賠七百八十萬元 三名小球員的雙親, 認為除了呂姓兄弟, 聘僱兩人的校方也應負起連帶責任, 委託律師提起國家賠償 板橋地院審理認為, 該國小是政府設立的學校, 呂氏兄弟在校內擔任棒球隊的助理教練, 屬 國家賠償法 規範的公務員, 兩人不法侵害學童的權利, 校方也須負責 其中兩名受創嚴重的男童, 分別求償三百二十萬元全數判准, 另名受害情節較輕的球員求償一百六十萬元, 法官減為一百四十萬元, 合計校方與呂姓兄弟須連帶賠償七百八十萬元 2009 年 05 月 28 日蘋果日報 27-58-
花蓮國小兩校長不處理狼師遭彈劾 花蓮一位國小教師田春榮自九十年起連續七年性侵多名該校女學生, 校方知情不報, 導致更多人受害 監察院昨天通過對該校前後任校長李忠祥 蘇愛志和教導主任余存仙彈劾 檢方調查, 田春榮性侵多名女學生, 八月底已由花蓮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十四年, 應執行十八年 ; 監委也發現校方從九十二年起就知道此事, 卻未依法通報, 導致更多女學生受害 承辦此案的監委高鳳仙表示, 九十三年就有遭受性侵的女童向輔導老師透露此事, 輔導老師通報校長李忠祥 教導主任余存仙, 但是都未予以處理 九十六 九十七年又有受害女生通報, 時任校長的蘇愛志還是不處理 一直到九十七年底, 一名受害女生寫信給蘇愛志, 蘇愛志才通報, 今年初將田春榮解聘 (2009/10/28 聯合報 ) 28 狼師性侵花縣府允國賠 花蓮縣某國小教師性侵四名學生的國賠案, 縣政府原本堅持要進入司法程序後再賠, 縣長傅崐萁昨天與首度應邀擔任國賠委員的律師陳長文等人協商後, 急轉直下, 同意國賠, 金額再和被害人協商 傅崐萁表示, 陳長文等人是社會知名公正人士, 縣政府願意接受法界學者及國賠委員會意見, 逕行與被害人協議賠償, 建立相關案件處理範例, 讓各級學校更重視校園安全 這件國小校園狼師性侵案, 因校長 主任未及時通報, 最後導致遭判定國賠, 是國內首例 花蓮縣政府原本對國賠有意見, 傅崐萁還刊登報紙廣告說明立場 陳長文與政大助理教授劉定基為此投書聯合報民意論壇版, 主張國賠是人民權利, 而不是恩給 2010/05/28 聯合報 29 華崗之狼假釋 受到高度矚目的華崗之狼 華崗之狼楊文雄犯下 31 件性侵案件, 被判刑 16 年, 歷經 8 次聲請假釋都被駁回, 還有 3 年多餘刑 ; 他在第 9 次聲請假釋時獲准 2007.09.27 重獲自由了 華岡之狼從民國八十三年開始, 犯下多達三十一起性侵害案件, 引起社會震撼, 還有女性人心惶惶 落網後被判處十六年有期徒刑 花蓮地檢署在他家二樓和式臥室裝設電子監控主機, 另在屋內設有 5 個延展器, 每晚 8 時到清晨 5 時執行監控並且不能離開電子監控訊號發射的 30 公尺外 檢察官發出的監控命令包括宵禁及限制住居, 要求他不得瀏覽色情網站及上交友網站, 還須不定期接受測謊及驗尿 除電子監控設備外, 警方也會加強查訪, 並由觀護人密集輔導與觀察, 如果楊姓受刑人再犯, 或違反電子監控的規範, 記點超過標準, 均會被撤銷假釋, 再行入獄 30-59-
姦少女拍淫碟緩刑饒過怪叔叔 性交 拍光碟一千元 ; 性交 不拍光碟五百元! 台中縣顏姓書店老闆被控以給錢及提供漫畫書當誘餌, 連續性侵一名十四歲少女八次 猥褻十餘次, 一審獲判緩刑 ; 檢察官不服上訴, 二審認為顏雖一再食髓知味, 但被害人都是同一名少女, 一審並無輕縱, 駁回上訴 在大里市經營書局的顏姓男子 ( 四十四歲 ) 自九十五年四月起至九十六年元月, 在書局一樓及三樓房間內, 以提供漫畫書給十四歲少女觀看為代價, 經少女同意, 撫摸胸部 下體十餘次 ; 其中一次, 還以手指插入少女下體 去年元月下旬到八月十二日止, 顏姓男子更進一步提出 性交同時拍攝光碟可得一千元 性交未拍攝光碟可得五百元 條件, 經少女同意後, 性交八次得逞 2008/03/18 聯合報 31 輾殺女友大學男囚終身數度哭求以死贖罪法官 : 應活著反省 致遠管理學院學生洪琦, 因不滿同班女同學劉芳瑜移情別戀, 與顏姓男學生交往, 以口頭 電話 手機簡訊或網站留言方式恐嚇劉女, 要與她同歸於盡 洪琦駕車到劉租屋處巷口對面等劉出門上學, 見顏男騎機車載劉女出門, 一路開車尾隨, 從後面猛烈撞擊顏的機車車尾 見劉女倒地後, 竟開車迴轉二次用車輾壓劉女 台南地院審理時, 洪琦數度哭求法官判他死刑贖罪, 但一審法官認為, 真正的懺悔應是活在當下真實反省, 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 台南高分院昨維持原判 2010 年 05 月 06 日蘋果日報 32 性侵拍裸照狼師判 6 年 邱姓老師 ( 四十三歲 已婚 ) 原在彰化縣一所國中擔任體育組長兼拔河隊教練, 被害少女當時讀國三, 他藉口要檢查女學生腹肌, 從肚子摸到至陰毛處 ; 後來二度趁她晚自習時, 帶她到辦公室猥褻 女學生不堪受辱, 想退出拔河隊, 他藉口商談退隊事宜, 開車載女學生至百果山附近停車場, 又在車上猥褻她 邱姓老師後來性侵得逞, 九十三至九十四年初, 趁午休時間將女學生帶到小辦公室, 假日則開車載到汽車旅館, 性侵達五 六次之多, 性侵後拍下裸照 (2009-3-25 蘋果 ) 33-60-
誆改運淫師姦 15 高中女住處搜出千張裸照家長 : 猪狗不如 台南縣某國立綜合高中的一名老師, 竟假扮神棍, 藉口帶女學生到汽車賓館改運治病, 性侵並強拍裸照, 還挾師威要被害女學生發毒誓, 遮掩獸行 這名淫師姓孫 五十多歲, 家住白河, 育有二子, 都已成年在外居住, 家中只有他和妻子及母親同住, 在被害學生的學校任教已十四年 台南地檢署上周二獲報, 指揮警方搜索, 在孫住處查扣上千張女學生裸照, 經清查至少有十五人受害 (2009 年 01 月 19 日蘋果 )S 台南高中校園長期性侵師稱劉伯溫 CH051_0119_1224.mpg 34 男師性侵 4 男童判刑 163 年 在台中市某國小擔任教師兼合唱團指導老師的謝某, 從九十六年四月起, 多次利用午休 體育課時間, 以請學童幫忙做事為由, 一次將一名男學童帶到音樂教室旁的教具室, 強迫脫掉褲子, 他則幫男學童打手槍至射精 或口交 或勃起為止, 如有射精則吃下學生的精液, 有時候還以照相手機將猥褻的過程拍攝下來 台中地院昨日依 一罪一罰, 重判他合計一百六十三年十個月的刑期, 合併執行二十年徒刑, 判刑之重, 創下台灣司法紀錄 (20080829 ) 35 性騷擾的參考判別標準 語言性騷擾, 大約有威脅或污蔑 冒犯性或暗示性評論 與性有關的訊息 ( 如字條 書信等 ) 強迫約會 冒犯性的笑話或揶揄 冒犯性的口哨或狂叫等行為 非語言性騷擾, 大約是些與性有關的冒犯性或暗示性動作和眼神, 例如猥褻地伸舌頭 舔舌頭或眨眼等 身體的性騷擾, 例如強姦或強姦未遂 以肢體將別人強逼在牆角或無處可逃的場所, 以及不受歡的碰觸 擁抱或親吻等行為 36-61-
如何界定? 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 可採取問卷式量表為之 ) 被害人即時的抗議或抱怨, 或曾對他人提起, 而且抱怨雖遲, 也並不表示抱怨不真實 被害人在本案或過去性方面的行為, 如性方面採取積極的態度, 誘使對方採取性方面的行為, 或愛用性方面的特定語言 騷擾行為是口頭的或肢體上的, 或二者兼俱 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的頻率 37 性騷擾的具體行為 性別騷擾, 以性別的刻板印象評斷他人或評斷性別特徵, 使人感到不悅者 口語騷擾, 以含有性意味的言詞, 獲致一己快感, 但卻使他人感到不悅者 肢體騷擾, 肢體上似有若無的碰撞, 或意圖明顯的佔便宜行為 性交換行為, 以提供性服務做為交換職位升遷 薪資升降 學習機會取得 學習表現高低的代表 性脅迫行為, 以強暴脅迫方式獲取性服務或滿足性慾的機會 性攻擊行為, 如強姦 強制猥褻等 38 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 對於因教育 訓練 醫療 公務 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 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1 條 ) 39-62-
預防校園性騷擾 ( 一 ) 人際互動原則 :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六條 ) 師生關係 :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 ) 40 預防校園性騷擾 ( 二 ) 同儕關係 :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八條 ) 41 避免成為加害人 尊重每一個人的差異性, 不確定他人感受前, 寧可不說黃色笑話 不隨便碰觸他人身體 不以性或性別的話題開玩笑, 例如 : 嘲笑對方胸部太小或太大 不要自認自己是萬人迷, 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見得受到歡迎, 不當或過度的追求都可能成為性騷擾 就算是親如夫妻或情人, 任何親密動作都需你情我願, 否則不小心便會成為性騷擾或性侵害加害人 檢視自己是否存在性騷擾迷思, 迷思愈嚴重者, 愈容易成為性騷擾加害人高危險群 應經常參與相關教育訓練 閱讀相關書籍, 建立具有性別敏感度及尊重差異的態度 42-63-
避免成為性騷擾的被害人 意識覺醒 (Awakening ): 對性騷擾的本質 ( 即權力差異 ), 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承諾 (Commitment): 承諾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信心 (Confidence): 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溝通 (Communication): 以直接 ( 如 : 面質 寫信等 ) 或間接 ( 如 : 請他人轉告 ) 的方式, 讓對方知道他 ( 她 ) 的言行是不受到歡迎的, 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 最好同時錄音, 以便將來舉證之用 控制 (Control): 若對方仍卷然故我, 蓄意騷擾, 則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 如 : 向學校提出申訴等 43 性騷擾的應對模式 如果情況許可, 可嘗試與行為人溝通 : 當面或透過書信, 或雙方都信任的第三人, 明確告知行為人你不舒服的感覺, 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行為 如果情況沒有改善, 則應採取掌控情勢的策略 44 採取掌控情勢的策略 將事發經過及對你的影響, 告知你可信任之親友或同儕 記錄性騷擾事件詳盡紀錄事情發生的完整經過 : 你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你做了什麼抗拒 / 應對? 若無, 為什麼? 你的感覺如何? 對你所產生的其它影響? 列舉目擊者 描述目擊者的反應 詳細記錄每次事發時間 日期和地點 每次事件發生之後儘速寫下來 妥善保存你的紀錄 寄發存證信函 提出申訴 45-64-
申請調查及救濟 學校違反性平法規定時,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提起救濟 : 校長 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私立學校職員與公私立學校工友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46 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 當事人或檢舉人向學校申請調查或檢 舉 學務處收件並過濾 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並做出處理建議 權責機關 ( 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評議委員會等 ) 決議懲處 學務處 / 人事室執行懲處 若當事人不服 向學校申復 若申復成立 可重新調查及懲處 若當事人仍不服 向性平法主管機關 ( 教育部或教育局 ) 申訴 47 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 雇員於執行職務時受其他雇員或服務對象性騷擾 向雇主申訴 雇主進行調查處理 ( 可組調查小組 ) 雇主進行懲處並採取必要防治措施 當事人不服 向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 ( 勞工局 ) 提出再申訴 48-65-
其他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 被害人向行為人所屬機構申訴 ( 若不明, 則向事發時當地警察局報案 ) 行為人雇主進行調查處理 ( 可組調查小組 ) 行為人雇主執行懲處 當事人不服 向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 ( 社會局 ) 提出再申訴 49 相關法令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 新聞局 ) 刑事訴訟法 廣播電視法 5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 其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但被害人死亡,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 認有報導必要者, 不罰 意即經被害人同意 ( 而被害人如為未成年者, 則監護人同意即可 ) 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 不在此限 這是媒體最常使用的一道 護身符, 媒體認為家長 受害者均同意採訪, 所以無法律責任 有些媒體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會要求受害者寫下同意書, 以求自保 51-66-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2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秉持客觀 公正 專業之原則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第 26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將事件之有無 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27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違反上述保密規定者,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2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18 條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5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46 條 : 宣傳品 出版品 廣播電視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 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 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 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54-67-
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 新聞局 ) 一 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 應嚴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 不得報導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二 媒體報導犯罪事件, 如涉及與性侵害犯罪有關, 均應隱去被害人之相關資訊, 即使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 但被害人死亡,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 認有報導必要者, 不在此限 三 所稱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 住址 親屬姓名或其關係 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 或其他讓人足資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55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 偵查, 不公開之, 第 3 項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 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5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有權對於通訊傳播業者實施監督 調查 裁決 取締 處分等五項權力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 22 條規定 : 廣播 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事件, 不得評論 若有媒體評論或誤導司法案件, 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可以加以處罰 ; 其次, 媒體報導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利要求廣電媒體提出澄清與相對篇幅的說明 廣播電視法第 23 條課予媒體的義務 NCC 成立後, 有關廣電監理業務由 NCC 負責, 但 NCC 成員卻對外表示, 該委員會之宗旨在維護新聞自由 57-68-
防治 : 預防重於處理 學理上發現 : 當一個場所, 沒有禁止性騷擾政策 或處理性騷擾的管道 程序和縱使有禁止性騷擾政策, 及處理性騷擾的管道 程序, 但是其相關之規章 例律文字不清楚, 或只有具文而從不執行的工作場所, 就是性騷擾最可能發生的地方 58-69-
危機的意義 生死成敗的緊要關頭 危險之所由發生 者 可引申為一個單位或團體因天災或人 禍所產生影響形象 甚至生存發展的危險 單位的環境發生影響目標達成的變化 此 變化已無法完全避免 且處理時間有限急 迫等 危機的特性 危機的形成具有階段性 通常可分為危機警訊 期 危機預防 準備期 危機遏止期 恢復期與 學習期 危機具有威脅性 威脅性的強弱端視可能受到損 失價值的大小而定 危機具有不確定性 包括狀態的不確定 影響的 不確定 反應的不確定等 危機具有時間上的緊迫性 當危機突然發生時 決策者必須立即能對情境作出適當的反應 往往 在時間的壓力及資訊不足的情形之下會影響決策 的品質 70
危機的二因 危機形成的原因, 可分為外部 vs. 內部以及自然 vs 人為危機兩大類 如果明顯而急切的外部衝突, 而使內部危機沒能受到應有的重視, 未能適時加以因應解決, 反而成了最後致命的危機 Ex. 后豐大橋斷橋事件 有些危機是由於自然現象或災害造成的, 例如 2008 年夏的卡脈基 薔蜜颱風帶來的狂風豪雨成災 自然危機在許多時候是無法和人為的危機所帶來的震撼相提並論的, 如 2001 年發生的 911 恐怖攻擊事件, 甚至由希特勒和日本軍國主義者所掀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 主要便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危機 危機的三種型態 突變型 -- 內部突然轉變形成的 ; 衝擊型 -- 由於外在的衝撞所產生的危機 破壞型 -- 通常是由於對平衡狀況的破壞所引發的連串危機 危機的四意 ( 心理 ) 意亂情迷 當心智迷亂時, 最容易引起危機 ; 得意忘形 一旦高興的過了頭, 就很容易樂極生悲, 反而招來危機 ; 心灰意冷 面對挑戰時, 不但未能奮力迎擊, 反而鬥志全無, 只會做新亭對泣, 怨天尤人, 如此則嘆息的愈多, 危機愈多 粗心大意 凡事無所謂 不在乎, 或不肯用心時, 便會產生危機 -71-
危機的五變 ( 外在環境 ) 大小互變 : 原來勢力強盛的, 逐漸衰弱下來, 固然是明顯的危機 ; 而原來力量較弱的, 突然勢力大增, 也可能潛藏著更兇險的危機 有無互變 : 原來富裕的有錢人, 驟然破產而一無所有, 所謂由奢返儉難, 便會因無法調適而產生危機 上下互變 : 原來的部屬因升遷或調動而成了長官, 工作倫理的顛覆都很容易引起危機 親疏互變 : 例如原來親如父子, 後來反目成仇 敵友互變 : 由友變敵或由敵變友 無處不在的危機 在今天的社會, 由於在民主意識高漲及媒體競爭激烈之下, 個人 學校 企業與組織發生危機的可能性只增不減 打電話 傳真給電視台 投書到 水果日報 數字週刊 就個人而言, 媒體的緊迫盯人, 也可能形成壓力 危機的 SWOT 分析 SWOT 分析即分析組織本身的優勢 弱點及環境的機會及威脅, 而由充分了解其本身的情勢, 進而藉著利用本身的優勢及環境中的機會, 減少本身弱點以規避環境中的威脅, 進而使組織獲得策略成功 也就是說其主要內涵為對自己本身內部的優勢條件 (Strength) 與弱勢條件 (Weakness); 即對外在環境可能存在的機會 (Opportunity) 與威脅 (Threat), 預作規劃因應 簡言之, 即是分別從組織內 外部來從事各種優劣勢評估 -72-
周延的危機管理制度 需有常設的危機處理組織 需設有危機的預測機制 洞悉敵方的動機 實力和決心 限制己方的目標及要求 採取軟硬兼施的策略 建立談判溝通的管道 減緩危機擴散的速度 決策者明確果敢的決心 常設的危機處理組織 危機最明顯的特質乃是突發性與急迫性, 往往在當事人的一方, 甚至雙方毫無心理準備下爆發 在此情境下, 為保證決策擬定及執行品質, 應設常設機構, 平時負責長程規畫, 危機出現時, 成為處理中樞 危機的預測機制 若能事先預測危機, 則一旦危機發生時, 就較容易處理 因此, 危機前的應變計畫是危機處理的一環 莫拖拉將危機處理定義為 : 危機預防 危機處理 解決危機 另危機預防更需要能預測危機發展, 及早應變消弭於無形 -73-
洞悉敵方的動機 實力和決心 危機處理小組成立之目的, 在研究探測危機發生的因子, 唯有透徹了解敵方動機 實力和決心, 才能擬定有效的危機處理方案 限制己方的目標及要求 危機處理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限制自己的目標及要求, 即必須設身處地的了解敵方所關心的問題, 並為對方保留退路 在危機處理中, 只有威脅是不夠的, 而逼對手走頭無路, 可能迫使對手不是採取投降, 而是升高危機 因此, 必需有嚇阻威脅與妥協利誘併用的手段, 才能促使危機降低 採取軟硬兼施的策略 就危機的特質而言, 其最後階段具有爆炸性或潛伏性 如果危機未獲圓滿解決, 可能惡化成戰爭, 或者進入潛伏期, 伺機再起 因此, 為避免戰爭爆發, 解決危機的理想策略應該是適度的嚇阻, 以迫使敵方放棄敵對行動 但敵方雖暫採退卻策略, 卻可能計畫在未來同處或另處製造另一場危機 -74-
建立談判溝通的管道 在危機處理中, 己方與敵方的溝通管道必須維持暢通 但有溝通管道, 不必然就能順利處理危機, 因為在接受訊息時, 決策者可能依自己的期望來認知或研判此一資訊 但是, 若無溝通之管道, 誤解可能促使危機升高 減緩危機擴散的速度 危機處理即要隔絕危機與冷凍危機, 防止危機的擴大與惡化, 使不致引發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另一場危機, 以達消弭危機的目的 決策者明確果敢的決心 決策者的性格往往是危機處理成敗的關鍵 因此, 決策者必須具有高瞻遠矚的智慧, 同時更須具備有明確而果敢的決斷力, 否則不僅不能處理危機, 更會將危機擴大 -75-
危機處理的策略運用 危機處理是整個危機管理系統中的一部份, 指管理系統未能發揮防制的功能, 而使得危機爆發時, 當下的處置方式 真正好的危機管理, 在於事先能洞察危機的存在, 並給予適當的宣洩, 使其中的風險降到最低, 機會升到最高 危機發生時應有綜合的策略運用 危機發言人 在組織危機發生時, 正確地 一致地傳達組織對外發佈的訊息, 不當的發言人, 會讓危機更嚴重 每個組織不應只具有一位發言人, 應建立發言人的人才資料庫, 提供適當的教育訓練, 讓 24 小時都有發言人可以 stand by 來因應危機 發言人需能迅速正確地回答媒體的提問, 在組織及媒體間, 必需具備極佳的抗壓性, 不能面露不耐神情 危機發言人的任務 ( 一 ) 展現媒體親和力 使民眾相信, 發言人所傳達的訊息是客觀且具可信度 發言人必須與觀眾保持目光交流, 輔以手勢表達重點, 應避免聲調單調無變化, 要有適當的臉部表情, 不要太多的語助詞 訓練發言人的重點, 最重要的是克服在公眾面前發言的恐懼, 再來就是了解觀眾的習慣, 最後就是經常增進發言的技巧 -76-
危機發言人的任務 ( 二 ) 有效地回答問題 切忌答非所問, 也不能只回答自己想回答的問題 能快速地收集危機相關訊息, 並且整理出重點 千萬不要說 no comment( 不予置評或無可奉告 ), 以避免引起負面反應 不宜與記者發生爭辯, 但還是要對不正確的事實提出糾正 危機發言人的任務 ( 三 ) 清楚傳達危機訊息 回答必須是清楚且簡潔地, 儘量避免使用太多專業術語, 也不要講太多細節, 因為這對觀眾及投資人是沒有意義的, 並且容易讓人覺得組織沒有說明事實的誠意 危機發言人的任務 ( 四 ) 適當的回覆困難的問題 對於冗長的發問, 可要求對方再重述一次問題, 或是請發問人改變措詞再重新解釋一次, 這樣可以使發言人多爭取到一些思考時間 對於不需要回答的問題, 發言人必須要解釋為什麼這些問題是可以不用回答的 -77-
發言人的工作內容分析 任務內容 知識 技巧 在鏡頭前展現親和 1. 了解適當傳達的價值 1. 強勢傳播 特質 有效率地回答問題 1. 了解中斷的嚴重影響 2. 了解有效聆聽的步驟 1. 迅速的思考能力 2. 有效採取聆聽步驟的能力 3. 理解 no comment, 無可 3. 當問題無法明確回答時, 可用 奉告或是不予置評 的嚴重性 其他言語說明, 而不是保持緘默 4. 了解跟記者爭論的嚴重性 簡潔清楚地表達危 1. 理解專業術語引起的問題 1. 盡量避免使用專業術語 機相關資訊 2. 了解如何將反應結構化 2. 可以有效組織外界反應 可掌握困難回覆的問題 1. 了解棘手問題的特性 1. 可以定義 棘手問題 2. 能夠 換句話說 來回答問題 3. 能用機智圓滑的態度來面對 4. 能夠挑出問題中不正確的訊息 5. 能解釋不能回答問題的原因 6. 能評估問題多樣回應的合適性 7. 能以多重立場來回答問題 危機與媒體 危機常常不期而至, 具有突發性和偶然性, 危機傳播不僅僅是危機發生後採取的應對危機的措施, 而且是依據危機管理計畫製定的傳播方針和戰略, 以及建立的一整套有利於危機管理的機制對目標受眾和利害攸關者展開一切有效的傳播行為, 其最終目的是提升公眾的危機意識和防範危機的能力 媒體在危機中扮演的角色, 遠超過事件本身, 因為 : 媒體報導增加危機處理的困難 危機由傳播媒體發布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尤其電子媒體動輒以現場轉播方式報導危機事件, 對組織的危機應變能力, 造成更大的挑戰 -78-
媒體報導影響大眾對組織形象的認知與評價 大眾媒體的 新聞框架 議題設定 議題建構 功能, 所創造的 媒體邏輯 會塑造人們對事件的認知, 在危機事件發生時, 人們高度依賴媒體報導內容來拼湊危機的 真相, 進而影響自己對危機的評價, 在危機真相未明之前的媒體報導常造成一種媒體審判的效果, 即使後來事件經查並非事實, 但投訴事件如業經報導, 縱使有後續正確報導 ( 通常不易期待 ), 恐亦有資訊不對稱之問題, 包括報導篇幅的落差, 或閱聽者未查知後續報導, 已經先入為主 媒體為危機事件中各方利益的角力場 媒體是一個活生生的舞台, 各種利益在此競逐, 危機因應而生, 各種利益團體會在危機時利用媒體爭取解釋權 危機發生者本身 競爭者 官方 消費者 公益團體 乃至於學者專家, 只要與危機事件有關者都想借用媒體來解釋自己的立場, 而媒體基於 平衡報導 的原則, 也都會讓各方意見並陳 事件經媒體報導後, 不管事實是否澄清, 機關之形象已大受影響 因此平時與新聞媒體保持良好互動, 在危機事件發生時做好黃金 24 小時的新聞處理, 將是影響機關能否平順度過危機的重要關鍵 大眾媒體具有 準統計功能 當一個事件被報導後, 新聞媒體透過所謂民眾之聲, 或現在流行的各式 call in 節目, 反應部分民眾的觀感, 亦有透過所謂的民調中心進行各式民調, 其反應的數據無形中造成政策執行面的影響, 但不可諱言, 此種準統計功能的媒體效果並非完全不好, 有時候政府政策也在有意無意下企圖運用媒體訊息來試探社會意向 媒體管理的生存壓力, 不得不的選擇為貼近 社會真實, 進行各式民眾感知的報導使得媒體的功能有時成為政策社會接納度的測知器 -79-
危機傳播策略 危機傳播的策略功能在於修復組織面臨危機時刻的形象, 其策略核心意義在於訊息的設計, 危機時傳播有五種策略選擇 : 否認責任 否認責任有四種戰略 : 直接否認 : 對事件指控的簡單直接陳述 擴充解釋 : 進一步解釋為何組織不必對事件負責 轉移指控 : 將指控的矛頭轉向另一來源 ; 攻擊 : 攻擊指控者或與其對抗, 採取更有侵略性的策略 規避責任 使組織與事件責任 保持距離 的四種策略包括 : 藉口 : 組織在危機中向外界提出藉口或托詞來正當化行動 ; 代人受過 : 以代人受過的說法規避主要責任 以資訊不足為由訴諸無知 以駁斥證據的方式來減輕責任 -80-
討好 討好策略是設計來贏取利益關係人的支持, 並減少對組織的負面情感 第一種討好策略強調正面, 組織必須強化其正面訊息 ; 第二種策略是建立利益關係人對組織的認同, 可透過符號 價值 及組織過去的良好基礎 ; 第三種策略是將大眾容易接受的說法正面地告知, 以尋求認同 另外兩種危機傳播策略 矯正 : 組織在危機中以改過向善來贏得寬恕, 可以用道歉 賠償 修正錯誤並保證不再犯 引出同情心 (elicit sympathy): 此策略主要在強調組織亦同為受害者, 以減少利益關係人的批判 危機傳播的重點 重要的是組織如何以可信賴而一致的聲音, 向利益關係人或廣大閱聽人建立一種 危機已在掌控中 的認知, 喚醒民眾對機關的信心與信賴 一個擁有悠久而良好紀錄的組織, 在危機事件中很容易因其 光環效果 (halo effect), 而贏得利益關係人的信賴及寬恕 -81-
有效的傳播 有效的傳播無論在縮短危機持續的時間, 作出第一時間反應 加強聲譽管理 告知利益關係人 或後續溝通各方面, 都居於核心的位置, 在處理負面消息時或發生危機後, 需要謹守以下三個原則 : 第一時間反應 口徑一致 公開性 第一時間反應 公開而快速的第一時間反應有助於危機處理團隊營塑組織有效控制危機的氣氛, 並平撫受害者的情緒, 對危機的早期控制可以抑制對組織產生進一步傷害的謠言和揣測, 更重要的是, 在危機早期階段, 媒體對於相關危機資訊的需求量特別大, 組織若不採取積極作為做出第一時間的回應, 並盡可能提供一切必要資訊, 媒體就會尋求其他包括敵對者, 競爭者 受難者的管道來填補這個資訊空窗期 ; 換言之, 第一時間反應不僅僅是降低不確定性的意義, 更積極的意義更在於主導整個危機的定義權 口徑一致 組織在危機中必須傳達一致的聲音給各個利益關係人, 而統一的回應有助於這種一致性 一致性並不意味著組織僅有一位發言人, 誠如危機處理專家所建議的, 組織應儲備多位發言人以因應各種狀況及體力的勞頓 而一致的聲音意味著組織內的多位發言人, 在同一個危機資訊背景上彼此協商激盪, 分別對外展現一致的回應, 並抑制其他組織內非官方管道的聲音 -82-
公開性 組織的公開性有三個含義 :(1) 對媒體不隱瞞,(2) 一切資訊公開的誠意,(3) 誠實 這三個含義展現的是組織負責任 不逃避的態度, 有助於組織面對危機的形象修復 ; 但一個組織在危機中通常有隨之而來的法律訴訟及受害者求償的問題, 因此這種公開性是有限制的 ; 換言之, 組織應作全方位的考量, 決定那些是可公開, 哪些是必須保留的危機資訊 危機溝通的原則 由於台灣的媒體習於報導負面新聞, 使個人與企業或機關所面對的危機, 多屬於 外在環境造成的人為危機 這一類危機都會透過媒體, 牽動社會大眾及主管機關的情緒 ; 因此, 溝通技巧 將是影響成敗最直接的因素, 處理得宜, 危機可以在數天內化解, 否則小糾紛滾成大風暴, 束手無策 危機公關 : 以企業為例 原則 1: 一定要有人出面 原則 2: 第一時間做出回應 原則 3: 真誠關懷 提供事實 原則 4: 給予信心 展現實力 原則 5: 否認 傲慢為大忌 -83-
危機時與媒體互動注意事項 在和媒體互動時, 應該時時以下列事項為念 : 媒體記者關心之事件為何 新聞處理思考面向 與媒體記者的溝通模式 記者的需求 認識媒體的特性 有什麼樣的社會, 就有什麼樣的媒體, 如果以自由競爭與供需法則的市場經濟觀之, 媒體必然反映出社會大眾的品味 盲果化 壹週刊與蘋果入侵 大小 S SNG SRT 新聞題材的選取 真實性 : 誠信是新聞的首要原則 新鮮性 : 包括時間的新近性與事件的新奇性 重要性 : 指新聞內容對社會公眾的重要程度, 也就是社會大眾對該新聞內容的重視程度 接近性 ; 必須充分掌握目標受眾 (audience ) 的階層特質, 力求與公眾保持最佳的接近性 顯著性 : 新聞中的主題 人物 時間 事件等, 需具有知名度或顯赫性 趣味性 : 指社會公眾對新聞內容感到的興趣程度 -84-
女控副校長性騷男辯 精神外遇 台中縣明道中學 4 名遭解聘女職員, 昨指控剛退休的副校長鄭京榮性騷擾 39 歲徐姓女職員, 當事人申訴後, 卻和 3 名聲援者遭學校開除 鄭昨則說 : 我跟徐女曾發生精神外遇! 徐女昨說 : 8 年前鄭趁四下無人抱住我, 把我嚇壞了 她今年 4 月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訴, 卻被校方解聘 鄭則說, 雙方心靈契合, 徐女還送他小卡片 校方表示調查發現是情感紛爭要雙方離職 另 3 名職員分別因工作缺失及對學校發表惡意信函才遭解聘 2008 年 08 月 20 日 2 教授搭肩抱女性騷女學生 高雄兩名大學男教授, 涉嫌對女做出不當身體碰觸, 一人搭肩在女生耳旁說 我喜歡妳, 一人強抱女生秤其重量, 均被學校裁定需接受心理諮商 兩年多前高雄一名已婚五十歲大學講師, 趁女學生獨自在教室, 突然對女學生搭肩, 並在她耳邊說 : 我喜歡妳 女生嚇得趕緊離開, 並認為已遭侵犯, 隨後向學校提出申訴 有一名年僅三十五歲的年輕大學教授, 兩年前在課堂上當著同學面前, 抱起一名想減肥的女學生 秤重, 然後放下說 : 妳不重, 不用減肥 女學生被教授強抱感到不舒服, 也向學校提出申訴 當時兩校都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認定講師及教授已觸犯 性別平等教育法, 裁定兩人要接受三十周每周一小時心理諮商, 這兩名老師事後也沒再犯 現今師生晨昏相處, 互動多, 有些老師就是無法自我察覺兩性界線踰越分寸, 對學生造成傷害 2008 年 09 月 10 日 師自稱同性戀贈生 私密周記 我是男同志 同性戀, 從國中時比較注意男孩子, 有一次還要自殺, 被老師及時阻止 涉嫌猥褻男學生的男教師在接受檢察官詢問時透露自己特殊的性向 據曾被這名老師教過的學生及家長們表示, 這名在校任職三年多的男老師, 對學生要求相當嚴格, 常在課後主動替學生輔導數學, 沒想到竟把男學生視為洩慾工具 一名學生家長指出, 事後發現, 該名老師去年發給他任教班級學生一人一本 私密周記, 曾對一名男學生留言 : 我很喜歡你運動時的樣子! 雖然該名老師在校內調查時寫的切結書中稱 : 每次結束 ( 猥褻男童 ) 後, 好幾次想要自我了決 對他 ( 學生 ) 如此禽獸不如的行為, 天地不容 2008 年 05 月 06 日 -85-
國家級教練 性騷羽球員 帶隊出國爆醜聞 對女隊員壓床摸胸 曾有對學生性騷擾不良紀錄的國家 級羽球教練莊敬德 爆發帶團出國 比賽期間性騷擾女隊員醜聞 台北 市議員闕枚莎接獲檢舉指出 台北 市立大同高中羽毛球隊教練莊敬 德 十月二十五日率隊赴紐西蘭參 加二 七年世界青少年羽毛球錦 標賽 從抵達當晚到比賽完共十個 晚上 莊把一名女隊員單獨叫到房 中 壓到床上撫摸胸部 闕枚莎指 出 大同高中還企圖隱匿 沒有盡 到保護學生的責任.2007年11月22日 教局秘書 當街朝姊妹花潑精 上班手淫不捨洗 下班突襲遭圍逮 北市教育局一名約聘秘 書 因與妻子吵架心情不 佳 昨在辦公室廁所手淫 後 將精液摻水倒入底片 盒 下班途中與一對年輕 姊妹擦身而過時 竟朝美 眉背部潑精 姊妹倆嚇得 花容失色 仍奮勇揪住色 狼報警 教育局表示 不敢相信他竟會做出這 種噁心的事 若查證屬 實將停職處分 2008年04月22 日 同學循怪聲揭發 高一生學校廁所親 熱 北巿滬江高中一年級情侶檔學生 昨 在校內體育館廁所親熱 兩人赤裸下 半身 疑似發生性行為 被打掃學生 發現拍照 並遭教官活逮 兩人赤裸 下半身的照片快速在校內傳開引發轟 動 學生直呼 在學校親熱太離 譜 滬江高中校長王禮駿證實此事 但強 調當事人僅摟抱 未發生性關係 2009年11月21日蘋果日報 86
與媒體應對須知 如果有消息要發佈, 請先與新聞聯絡人員會商 禮遇並尊重新聞記者 談話簡潔 前後一致而誠實 回覆記者時須迅速而有效率 簡短的寫下訊息重點 迅速回覆記者 他們通常截稿時間緊迫 你越有效率 越可靠, 他們就更可能再找你 與媒體應對須知 你所有的陳述都必須有真憑實據 瞭解記者所面對的讀者或觀眾, 並據此擬定會談流程 盡可能提供背景資料 讓新聞媒體容易與你接洽 詢問記者截稿期限, 並及時回覆 準備要周全 瞭解記者所工作的刊物, 並瞭解閱讀刊物 預期看到這些問題的讀者 準備好自己的流程 爭取媒體的公平報導 平衡報導是媒體的責任 受訪者應該保護自己說話的權利 對於指責和攻擊, 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答辯 答辯之前, 要先弄清楚攻擊指責的詳細內容, 做正確的回應 和記者保持暢通的聯絡管道 -87-
與媒體接觸時, 切勿 : 說出任何你不希望被刊出的陳述 要求在付印前先過目或修改該報導 以刊登廣告為交換條件, 主動要求媒體採訪 給新聞記者宣傳用的廣告 張惶失措 慢慢來, 準備妥當再回答問題 批評競爭的同業 害怕沈默 沈默是很有力的, 不必要急著插話 憤怒或攻擊他人 這會混淆你要表達的訊息重點 以後記者在撰寫報導時, 只會記得你當時曾勃然大怒或攻擊他人 傳遞訊息的技巧 善用訊息重點 : 訊息重點可以讓你焦點集中 充滿自信 語意清晰 有效的訊息重點 不要超過三項簡潔的重點 如此不但易於記憶, 也具有相當的變化空間 以標題方式思考 先陳述標題, 再提出證據 這個標題或主要陳述相當重要, 因為就算你其他的回答內容被剪掉, 起碼重點還在 以肯定方式陳述 肯定的談話方式可讓你顯得強而有力 用證據來支持這些訊息重點, 例如採用例證或小故事 推避與轉圜的原則 保持主控權 如果你能掌握主控權, 就不必回答每個問題, 而可以只針對主要問題加以回答 由記者的流程轉移到自己的訊息 所謂 推避, 就是轉移或避免你不想回答的問題 ; 所謂 轉圜, 就是將討論內容轉移到較為友善的主題上 回到重點 應用 推避與轉圜 可以使你避免一項最常見的錯誤 -- 過份執著於問題上, 而忘記了自己預定的流程 -88-
推避與轉圜技巧 將問題重新定義 我認為這個問題真正的重點在於 針對問題的主旨來回答 更廣泛的來說 當別人提出問題時, 你要提出解決方案 雖然我們還沒有找出滲漏的原因, 但我們目前正推行新措施 當你真的無可奉告時, 可以解釋原因 由於事關商業機密, 我們在政策上一向對此事不予討論 不過我可以告訴您 擬定標題 進行策略性思考 先提出簡短的主張, 再加以證實 以新聞記者的角度思考 先有標題, 再以內文來支持這個標題 提出大範圍的主張, 再以事實支持 我們通常是將許多論點, 一步步推演成合理的結論 但新聞媒體可不是這樣, 他們講究精簡 所以為了達成你要的效果, 你必須先說結論 ( 也就是標題 ), 再用事實來加以支持 如此一來, 即使你提供的證據都被剪掉了, 至少標題還會被記載或錄下來 一位優秀的新聞記者會自動幫你把證據加入報導裡 你要特別小心的問題 假設性問題 如果 或 假設說 假設性問題對你很少有好處 必須加以 推避或轉圜 沈默 沈默是新聞記者最有力的武器, 你沒有義務填補這個空檔 套交情 我是你的朋友, 你可以告訴我 別忘了, 記者只是想取得消息而已 二選一的難題 你不需要在黑和白之間選擇其一, 選擇灰色又何妨? -89-
新聞提供的原則 獨家? 獨漏? 大牌? 小牌? 日報? 晚報? 電子? 平面? 平衡報導 先給後要 把握第一時間, 一次說清楚 議題管理與危機意識, 適時主動出擊 與媒體互動致勝守則 擬定好自己的流程 擁有具吸引力的消息 瞭解記者工作性質 知道真正的讀者 觀眾 目標為何 把握 2C 原則 -- 自信 (confidence) 及可信度 (credibility) 周全的準備及練習 學校與媒體互動的重要原則 積極介入與處理 保護事件當事人, 避免曝光 建立發言人制度 透過統一新聞稿, 公布事件內容及處理程序, 必要時, 可安排媒體拍攝所需畫面 篩選資訊, 保護當事人學生 提供媒體專業及教育見解 避免觸法 -90-
相關法令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 新聞局 ) 刑事訴訟法 廣播電視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 其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但被害人死亡,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 認有報導必要者, 不罰 意即經被害人同意 ( 而被害人如為未成年者, 則監護人同意即可 ) 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 不在此限 這是媒體最常使用的一道 護身符, 媒體認為家長 受害者均同意採訪, 所以無法律責任 有些媒體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會要求受害者寫下同意書, 以求自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2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秉持客觀 公正 專業之原則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第 26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將事件之有無 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27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違反上述保密規定者,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9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18 條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46 條 : 宣傳品 出版品 廣播電視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 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 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 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 新聞局 ) 一 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 應嚴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 不得報導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二 媒體報導犯罪事件, 如涉及與性侵害犯罪有關, 均應隱去被害人之相關資訊, 即使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 但被害人死亡,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 認有報導必要者, 不在此限 三 所稱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 住址 親屬姓名或其關係 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 或其他讓人足資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92-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 偵查, 不公開之, 第 3 項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 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有權對於通訊傳播業者實施監督 調查 裁決 取締 處分等五項權力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 22 條規定 : 廣播 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事件, 不得評論 若有媒體評論或誤導司法案件, 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可以加以處罰 ; 其次, 媒體報導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利要求廣電媒體提出澄清與相對篇幅的說明 廣播電視法第 23 條課予媒體的義務 NCC 成立後, 有關廣電監理業務由 NCC 負責, 但 NCC 成員卻對外表示, 該委員會之宗旨在維護新聞自由 -93-
危機處理與媒體因應 壹 媒體與行銷 一 認識媒體特性有什麼樣的社會, 就有什麼樣的媒體, 如果以自由競爭與供需法則的市場經濟觀之, 媒體必然反映出社會大眾的品味 在民主社會中, 多變多元的資訊仰賴有效的溝通網絡, 大眾傳播媒體成為建構公民文化最重要的機制 以第四權自居新聞傳播媒體, 被課以監督政府作為 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以提升公民素養的重責大任 為了促進媒體監督政府的功能, 新聞媒體也肩負一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 新聞從業人員需遵守下列倫理 : ( 一 ) 說真話 : 獨立作業, 課守公正 客觀的原則, 提供正確的公共資訊 ( 二 ) 肩負公共責任 : 尊重專業 負責 公益 平等 效忠 ( 政府 公民 同儕和個人尊嚴 ), 嚴守社會道德 ( 尊重隱私 保護消息來源 ), 以及遠離不當動機 ( 利益衝突 賄賂和自我宣傳 ) 等 ( 三 ) 表達自由 : 資訊自由流通 免於審查 言論或報業自由等 除了新聞人員謹守的專業倫理之外, 媒體在新聞題材的選取上, 通常著重於下列的構成要素 : ( 一 ) 真實性 : 誠信是新聞的首要原則 如果新聞失真 失實, 無異是欺騙大眾和愚弄社會, 不但會引起大眾的強烈反彈, 更會招致輿論的嚴厲指責 ( 二 ) 新鮮性 : 包括時間的新近性與事件的新奇性 新聞人相信 昨日的新聞就成為歷史, 所謂 狗咬人不是新聞, 人咬狗才是新聞 因此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和最新的內容, 新聞價值越高 ( 三 ) 重要性 : 指新聞內容對社會公眾的重要程度, 也就是社會大眾對該新聞內容的重視程度 衡量新聞內容重要性的標準, 主要在於該新聞對於社會公眾的意義大小 對社會公眾可能造成的影響範圍 以及其與社會公眾生活的攸關程度 ( 四 ) 接近性 ; 具有價值的新聞, 除了在地理 地區的接近外, 在選擇標準的接近性還包括種族的接近性 語言的接近性 職業的接近性 年齡的接近性 性別的接近性 教育程度的接近性 心理的接近性 生活形態的接近性 宗教信仰的接近性, 與社會階層的接近性 因此, 在新聞題材的選擇時必須充分掌握目標受眾 (audience or reader) 的階層特質, 力求與公眾保持最佳的接近性 ( 五 ) 顯著性 : 新聞中的主題 人物 時間 事件 地點 數量 金額等, 需具有知名度或顯赫型, 因此組織或企業常需策劃 事件行銷活動, 或在設定的議題之下, 或經由與眾不同的活動主題與名稱 或邀請知名顯赫的貴賓或主 -94-
持人 或集結龐大陣容的人群或物品 或利用別具意義的節日時間 或選擇具有話題的地點或場所 或規劃饒富心意的節目或儀式 或安排特殊意義的參觀訪問等, 並配合即時新聞稿件撰擬, 爭取媒體的能見度與曝光度 顯著性越突出, 新聞價值就越大, 對組織形象的幫助也越大 ( 六 ) 趣味性 : 指社會公眾對新聞內容感到的興趣程度 一般而言, 人們會對與他們的關切和喜好相關的事物特別感到興趣, 因此在規劃議題設定 撰擬新聞稿件與選擇媒體時, 為達較好的傳播效果, 必須要掌握目標受眾 (target audience) 的關切 興趣 嗜好等取向, 將所要傳達的訊息, 投其所好融入公眾有興趣的事物之中, 以吸引更多社會公眾的注意與興趣, 激發他們更高的關注度或參與度, 以提升組織形象 二 媒體行銷的基本原則一般來說, 政府部門較不容易接受行銷理念, 原因在於許多官員仍然誤以為行銷只是銷售或廣告, 甚至只是作秀, 對行銷有負面印象 科特勒認為 行銷是政府部門過於忽略以及誤解最深的領域之一 事實上, 行銷並不是銷售或廣告, 而是 ( 一 ) 行銷是政府與民眾的連結器 ( 二 ) 行銷是創造和傳遞民眾價值的平台 ( 三 ) 有效運用行銷工具, 提升公部門施政績效 ( 四 ) 抓住機會滿足人民需求, 改善政府部門的表現因此, 在媒體行銷時應該謹守 : 1. 誠信原則 : 與媒體記者建立互信互惠的工作關係, 讓自己成為媒體可靠的新聞來源, 一方面讓記者瞭解機關, 做出有力的報導, 一方面也較有意願主動配合採訪或報導機關的活動或訊息, 達到政令宣導的目的 3. 以績效為基礎 : 形象是本質和知名度的相乘, 政府機關的良好形象, 應該建立在實質的績效上, 在透過媒體的行銷, 才能發揮效果, 不應該買空賣空, 只求虛名 4. 主動積極原則政府公關與行銷主要在於吸引媒體的注意與配合宣導, 因此必須主動積極建立與媒體的伙伴關係, 充分提供新聞訊息及相關背景資料, 使媒體能作詳盡和正確的報導 5. 瞭解媒體特性 6. 要有效進行媒體行銷, 必須先瞭解媒體的本質 特性及運作方式, 認識新聞價值的所在與新聞題材選擇的原則, 保持對媒體的敏感度, 已尋找公關與行銷的切入點 -95-
三 媒體行銷方式 媒體行銷的方式可視議題的重要, 資源的充分與否決定, 一般而言, 可分 為 : 新聞發佈 接受採訪 公關造勢活動 媒體廣告 不同的媒體有不同的特 性, 依其優點與限制, 整理如下表 ; 媒體 優點 限制 電視 有視覺 聽覺臨場效果 ; 觀眾多 ; 關注度高 成本高 ; 不易傳達多量資訊 ; 地方新聞受限 廣播 可根據地域 人口 生活型態區分使用 缺乏視覺 ; 觀眾少 報紙 雜誌 信賴度高 ; 可依地域區分使用 ; 觀眾較廣播多 ; 可及時登廣告 ; 易留存複用媒體價值時間較報紙長 ; 重複閱讀率 ; 色彩佳又可深入詳細報導 戶外看板可分區使用 ; 可使用大空間 ; 重複接觸率高 貳 太平時期的媒體溝通應對原則 一 認識新聞記者的需求 -96- 重複閱讀率低 ; 缺電視臨場效果 完稿到刊登時間長 ; 讀者少 短期內不易更換內容 學校與媒體互動時, 應考慮新聞記者想要些什麼? 首先, 最重要的是在截稿前寫出新聞報導 取得獨家報導, 打敗新聞同業 以事實為基礎而客觀報導, 但同時又要符合編輯或製作人的要求, 篇幅要夠 ( 數頁或數分鐘 ) 希望獲得禮遇及尊重 畢竟, 他們也只是在克盡職責而已 希望別人在有正當理由時才找他們, 不希望受到不必要的騷擾 希望報導能引起讀者或聽眾的興趣 事實上, 想藉由無法證實的陳述來拼湊出一篇報導是不可能的 博得上司的好感, 例如編輯 主管等 二 與媒體應對須知 如果有消息要發佈, 請先與新聞聯絡人員會商 禮遇並尊重新聞記者 談話簡潔 前後一致而誠實 回覆記者時須迅速而有效率
簡短的寫下訊息重點 迅速回覆記者 他們通常截稿時間緊迫 你越有效率 越可靠, 他們就更可能再找你 你所有的陳述都必須有真憑實據 瞭解記者所面對的讀者或觀眾, 並據此擬定會談流程 盡可能提供背景資料 讓新聞媒體容易與你接洽 詢問記者截稿期限, 並及時回覆 準備要周全 瞭解記者所工作的刊物, 並瞭解閱讀刊物 預期看到這些問題的讀者 準備好自己的流程 切勿 說出任何你不希望被刊出的陳述 要求在付印前先過目或修改該報導 以刊登廣告為交換條件, 主動要求媒體採訪 給新聞記者宣傳用的廣告 張惶失措 慢慢來, 準備妥當再回答問題 批評競爭的同業 害怕沈默 沈默是很有力的, 不必要急著插話 憤怒或攻擊他人 這會混淆你要表達的訊息重點 以後記者在撰寫報導時, 只會記得你當時曾勃然大怒或攻擊他人 三 公共資訊新聞發佈程序新聞報導的力量很大, 媒體透過三種方式傳遞信息, 塑造我們的印象與觀感甲 資料的選取或刪除乙 對被報導對象的評論丙 呈現被報導對象時的語氣 因此, 我們發佈新聞時, 特別需要注意以下的重點 : 面對媒體的方式 主動安排媒體報導 訊息發佈 主題活動 組織型態 被動回應媒體採訪 -97-
特定主題 危機事件 策劃報導 提供獨家消息 召開記者會的前提 非不必要, 不隨便舉辦 目標明確, 最忌一網打盡 直接面對記者, 不怕發問挑戰 召開記者會的成功配方 明確而有新聞性的主題 具有新聞性的新新聞 從新聞點企畫記者會 滿足記者報導的需要, 而非組織內部的需要 注意整體趨勢的變化 : 議題 媒體 視覺效果越來越重要 (72 部 SNG ) 選擇恰當的時間 掌握媒體報稿及截稿時間 : 日報 晚報 電子媒體 緊湊的流程安排 ( 不要超過 30 分鐘 ) 事前協調避免撞期與搶人 ( 例如 : 有災難或大新聞時 ) 誰都拼不過突發的重大事件 挑選合宜的地點 考慮記者採訪的便利性 符合主題的場地可為記者會加分 ( 例如 : 在雲梯車前談高樓救火 ) 準確估算出席人數, 空間太大或太小都不好 需事先為攝影記者規劃合適的專區, 以供取鏡 充分的新聞資料 新聞稿 + 輔助資料 = 主菜 + 配料 新聞資料袋 記者會流程表 新聞稿 機關簡介 政策說明手冊或印刷品 其他 : 照片 影帶 宣傳品 紀念品 有備無患的媒體溝通計畫 基礎班 : -98-
建立媒體名單 ; 主跑記者? 哪條線? 吸引力的採訪通知 避免反感的事前確認 注意不同類型媒體的需求 : 平面媒體 vs 電子媒體 不分大 小牌 進階班 建立更廣的媒體名單 : 代班記者 編輯台 人脈關係 培養記者關係 : 信賴 坦白 可靠度 建立如朋友般的良性互動 後續追蹤 成為媒體諮詢對象 根據媒體建議企畫記者會 如何撰寫採訪通知 引起記者注意的標題 引發好奇心的活動預告 : 精彩橋段 神秘嘉賓 ( 透露訊息, 但不要說太多 ) 註明發稿時間 發稿單位及聯絡人 萬無一失的聯絡方式 記者會 確認重點 議題設定 事前企畫 會場佈置 任務編組與流程控管 ( 每件事都有人管, 從重要的主持人 & 媒體發言人 ) 採訪通知 新聞資料袋 媒體接待 ( 溝通 回應 ) 事後新聞補強工作 發言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端正的儀容與談吐 溝通技巧 敏感度 新聞判斷力 被信任感 應變能力 掌握資訊的權力 議題管理 議題管理 : -99-
針對公共事務進行策略規劃的一種過程, 有效的議題管理是建立在組織內的策略規劃, 使組織能夠管理 影響或控制可能對其造成衝擊的議題發展, 而不只是在議題發展後才加以回應 第一階段 : 議題的起源 第二階段 : 議題的調節及擴大 第三階段 : 議題的組織化 第四階段 : 議題的解決 如何面對敏感話題 : 盡可能開誠布公 可以不說, 但絕不說謊 ( 邱吉爾 : 真相如此可貴, 所以需要那麼多的謊言來保護 ) 迴避採訪 堅守回應策略 避重就輕 轉移話題 採取拖延戰術, 爭取回應時間 讓媒體感受到你的誠意 讓媒體對你的為難或無辜報以同情參 危機發生後的負面報導處理一 危機與媒體危機常常不期而至, 具有突發性和偶然性, 對新聞傳媒而言, 危機傳播是整個新聞傳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它同樣是一個具有戰略性的任務 也就是說危機傳播不僅僅是危機發生後採取的應對危機的措施, 而且是依據危機管理計畫製定的傳播方針和戰略, 以及建立的一整套有利於危機管理的機制對目標受眾和利害攸關者展開一切有效的傳播行為, 其最終目的是提升公眾的危機意識和防範危機的能力 媒體在危機中扮演的角色, 遠超過事件本身, 因為 ; ( 一 ) 媒體報導增加危機處理的困難危機由傳播媒體發布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 尤其電子媒體動輒以現場轉播方式報導危機事件, 對組織的危機應變能力, 造成更大的挑戰 ( 二 ) 媒體報導影響大眾對組織形象的認知與評價大眾媒體的 新聞框架 議題設定 議題建構 功能, 所創造的 媒體邏輯 會塑造人們對事件的認知, 在危機事件發生時, 人們高度依賴媒體報導內容來拼湊危機的 真相, 進而影響自己對危機的評價, 在危機真相 -100-
未明之前的媒體報導常造成一種媒體審判的效果, 即使後來事件經查並非事實, 但投訴事件如業經報導, 縱使有後續正確報導 ( 通常不易期待 ), 恐亦有資訊不對稱之問題, 包括報導篇幅的落差, 或閱聽者未查知後續報導, 已經先入為主 ( 三 ) 媒體為危機事件中各方利益的角力場媒體是一個活生生的舞台, 各種利益在此競逐, 危機因應而生, 各種利益團體會在危機時利用媒體爭取解釋權 危機發生者本身 競爭者 官方 消費者 公益團體 乃至於學者專家, 只要與危機事件有關者都想借用媒體來解釋自己的立場, 而媒體基於 平衡報導 的原則, 也都會讓各方意見並陳 此種情況下, 如何爭取媒體空間, 作出對本身有利的報導, 是危機管理者面對危機衝擊時最重要的課題, 當面臨事件在媒體曝光後的危機時, 主事者所採取的形象修復策略, 足以左右危機處理成敗, 並且反映在總體的政績評估上 事件經媒體報導後, 不管事實是否澄清, 機關之形象已大受影響 因此平時與新聞媒體保持良好互動, 在危機事件發生時做好黃金 24 小時的新聞處理, 將是影響機關能否平順度過危機的重要關鍵 ( 四 ) 大眾媒體具有 準統計功能 當一個事件被報導後, 新聞媒體透過所謂民眾之聲, 或現在流行的各式 call in 節目, 反應部分民眾的觀感, 亦有透過所謂的民調中心進行各式民調, 其反應的數據無形中造成政策執行面的影響, 但不可諱言, 此種準統計功能的媒體效果並非完全不好, 有時候政府政策也在有意無意下企圖運用媒體訊息來試探社會意向 媒體管理的生存壓力, 不得不的選擇為貼近 社會真實, 進行各式民眾感知的報導使得媒體的功能有時成為政策社會接納度的測知器 二 危機傳播策略危機傳播的策略功能在於修復組織面臨危機時刻的形象, 其策略核心意義在於訊息的設計, 危機時傳播有五種策略選擇 : ( 一 ) 否認責任 : 否認責任有四種戰略 : 直接否認 擴充解釋. 轉移指控與攻擊 直接否認是對事件指控的簡單直接陳述 ; 擴充解釋是進一步解釋為何組織不必對事件負責 ; 轉移指控是將指控的矛頭轉向另一來源 ; 攻擊是攻擊指控者或與其對抗, 採取更有侵略性的策略 ( 二 ) 規避責任 : 使組織與事件責任 保持距離 的四種策略包括 : 藉口 代人受過 訴諸無知 駁斥證據 組織在危機中向外界提出藉口或托詞來正當化行動 ; 或以代人受過的說法規避主要責任 ; 或以資訊不足為由訴諸無知 ; 再者亦可以駁斥證據的方式來減輕責任 -101-
( 三 ) 討好 : 討好策略是設計來贏取利益關係人的支持, 並減少對組織的負面情感 第一種討好策略強調正面, 組織必須強化其正面訊息 ; 第二種策略是建立利益關係人對組織的認同, 可透過符號 價值 及組織過去的良好基礎 ; 第三種策略是將大眾容易接受的說法正面地告知, 以尋求認同 ( 四 ) 矯正 : 組織在危機中以改過向善來贏得寬恕, 可以用道歉 賠償 修正錯誤並保證不再犯 ( 五 ) 引出同情心 (elicit sympathy): 此策略主要在強調組織亦同為受害者, 以減少利益關係人的批判 以上的每種危機傳播策略皆有其成功的潛力, 但重要的是組織如何以可信賴而一致的聲音, 向利益關係人或廣大閱聽人建立一種 危機已在掌控中 的認知, 喚醒民眾對機關的信心與信賴 一個擁有悠久而良好紀錄的組織, 在危機事件中很容易因其 光環效果 (halo effect), 而贏得利益關係人的信賴及寬恕 這點有助於任何公私組織思考平時透過社會行銷及公共關係策略的結合, 營造組織的良好形象及歷史紀錄 有效的傳播無論在縮短危機持續的時間, 作出第一時間反應 加強聲譽管理 告知利益關係人 或後續溝通各方面, 都居於核心的位置, 在處理負面消息時或發生危機後, 需要謹守以下三個原則 : ( 一 ) 第一時間反應公開而快速的第一時間反應有助於危機處理團隊營塑組織有效控制危機的氣氛, 並平撫受害者的情緒, 對危機的早期控制可以抑制對組織產生進一步傷害的謠言和揣測, 更重要的是, 在危機早期階段, 媒體對於相關危機資訊的需求量特別大, 組織若不採取積極作為做出第一時間的回應, 並盡可能提供一切必要資訊, 媒體就會尋求其他包括敵對者, 競爭者 受難者的管道來填補這個資訊空窗期 ; 換言之, 第一時間反應不僅僅是降低不確定性的意義, 更積極的意義更在於主導整個危機的定義權 ( 二 ) 口徑一致組織在危機中必須傳達一致的聲音給各個利益關係人, 而統一的回應有助於這種一致性 一致性並不意味著組織僅有一位發言人, 誠如危機處理專家所建議的, 組織應儲備多位發言人以因應各種狀況及體力的勞頓 而一致的聲音意味著組織內的多位發言人, 在同一個危機資訊背景上彼此協商激盪, 分別對外展現一致的回應, 並抑制其他組織內非官方管道的聲音 ( 三 ) 公開性組織的公開性有三個含義 :(1) 對媒體不隱瞞,(2) 一切資訊公開的誠意, (3) 誠實 這三個含義展現的是組織負責任 不逃避的態度, 有助於組織面 -102-
對危機的形象修復 ; 但一個組織在危機中通常有隨之而來的法律訴訟及受害者求償的問題, 因此這種公開性是有限制的 ; 換言之, 組織應作全方位的考量, 決定那些是可公開, 哪些是必須保留的危機資訊 三 危機處理的發言人 1. 以誠實態度提供正確訊息 2. 即時駁斥不時謠言 3. 避免過早或不需要的公開 4. 盡量減輕危機引發的疑慮 5. 對組織決策與反應表達高度的自信 6. 定期舉行記者會 7. 建立可以取得相關訊息的管道 8. 決定合適採訪的常地 9. 危機為期過長時, 應該指定代理人 10. 採訪記者身份需做確認 11. 作為組織對外的唯一窗口 12. 注意口語表達時的態度結論透過新聞傳播, 除了加速消息的傳播, 減少人與人間的社會距離外, 甚至已經成為社會議題的決定性因素, 不但代表一種權威力量, 也可以左右某些人物 問題與組織在大眾心目中的地位, 因此新聞傳播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消息來源與新聞記者兩者常是新聞產製過程中, 心照不宣的夥伴, 你如果了有效的傳播無論在縮短危機持續的時間, 作出第一時間反應 加強聲譽管理 告知利益關係人 或後續溝通各方面, 都居於核心的位置, 在處理負面消息時或發生危機後, 需要謹守以下三個原則我的背, 我也會幫你抓抓癢 這就是新聞工作者常為了完成報導, 而與消息來源發展出 對立 合作 或 同化 的相處模式, 這三種模式, 並不是絕對存在, 而會常因為當時狀況的不同而隨時轉變 事實上, 在面對微妙又複雜的報導過程時, 新聞記者和新聞來源有許多不同的互動方法, 甚至可以讓雙方都有好處, 但這種好處的前提必須是 將新聞閱聽人是最後的受益人 -103-
附錄 : 蘋果日報編採製作流程稿件流程 : 中央 : 線上記者 控制室 北突發中心 ( 副總編輯 ) 總編輯地方 : 線上記者 特派 地方中心 ( 副總編輯 ) 總編輯 北突發中心 : 負責北縣市及基隆新聞 ( 約 70 人 ), 由香港 ( 總監 1 人 ) 及台灣 ( 副總編輯 1 人 ) 採合議制 中都會中心 : 台中縣市新聞南都會中心 : 高雄縣市新聞地方中心 : 上述外縣市新聞綜整撰寫分工 :( 各中心皆由 1 位副總編輯負責 ) 控制室 : 中心之下分三班 ( 組長負責 ), 掌握記者行蹤與新聞內容 雖有地區責任制, 但並無踩線問題, 台北記者若有高雄消息, 照樣獲刊登, 一切各憑本事 作業時間 記者一日三報 (11:00 15:00 20:00) 控制室相關新聞 ( 掌握何新聞? 新聞內容? 照片?) 13:00 召開中心會議 ( 以 北突發 為例 ) 另視新聞臨時狀況加開會議 15:30 全體編輯會議 ( 總編 1 位 執行副總 2 位 副總編 13 位 ), 採合議制 18:00 正常截稿時間 24:00 遇有重要新聞延後截稿 ( 挖版處理時 ) 24:30 印報 注意事項一 注意發稿時間 : 新聞發布要注意記者作息時間 ( 參酌左列作業時間欄 ) 一般而言, 除非臨時事故, 下班前應將新聞稿提供記者, 並留公關及承辦單位窗口電話, 以利後續查詢, 重大新聞需有專人持續聯繫, 隨時提供必要資訊 二 找出新聞點 : 有關新聞中具有新聞價值 ( 俗稱新聞的 點 ) 的部分, 可能埋在新聞稿內, 應以粗體字或適時提醒記者, 增加見報機會 -104-
* 警察與媒體的互動 : 系統化的媒體受訪致勝秘訣 James L. Vance 原著 ** 葉毓蘭譯 警察人員一但被問及對新聞記者的印象時, 馬上就會使用 不夠敏感 不能信賴 太煽情 等字眼, 少有給予 有價值 很重要 的正面評價 相對的, 當媒體工作者被要求形容九 年代的警察時, 幾乎一致的用上 排外 神秘兮兮 無能 等批評, 至於 專業 可信賴 的形容詞, 可絕對聽不到 警方和媒體之間早有很深的成見, 這對建立互利的合作關係, 一點幫助也沒有 事實上, 雙方互相堅持的成見, 剝奪了第三者, 也就是社會大眾, 正確獲悉警察的作為對社會影響的權利 就和媒體的關係而言, 警方首先要確保的是 : 社會大眾能夠得到他們須要知道的正確訊息 儘管警察主管們可以運用一些策略來達到這個目的, 但是以充分的準備為原則的 凡事豫則立 態度, 確是無可取代的策略 本文即針對警察為何須要經營良好的媒體關係, 提供如何經營的策略 ; 最後, 本文也以一套七步驟的系統化策略, 供警政首長們未來因應媒體採訪之用 警察為何須要與媒體保持良好的關係 根據各項民意測驗顯示, 當警察表現正常時, 社會大眾大都會給予相當的支持 ; 這些民意測驗也指出, 社會大眾希望警方能夠告訴他們事情的真相, 不管是好的還是壞的, 才能得到公眾的信賴 同時, 所有的公職人員, 不管是警察 消防人員, 或由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和官員, 都須要牢記 媒體 的三個重要特性 第一, 媒體不可能放過我們 警察事務, 尤其是地方性的警察事務, 直接或間接地佔了一半以上的媒體報導內容 簡言之, 警察事務重要到不容忽視的地步 第二, 不管警方喜歡與否, 媒體還是會報導這些故事 然而, 在特殊的狀況下, 媒體可能會應警方的請求而延後報導 因此, 警察機關只有兩種選擇 : 一是從開始就積極參與 演出, 幫忙媒體塑造出報導的內容 ; 或者, 以相應不理的態度作壁上觀, 讓媒體的評論來決定報導的方向 最後, 成為眾人矚目焦點的壞消息, 絕對沒有好轉的機會 在這種情形下, 警察機關最好的辦法, 是在合法的範疇內, 盡可能將事情經過完整提供給媒體, 然後讓事件自行發展 換句話說, 這麼做你有可能會被媒體修理, 但僅止於此一次修理! * ** 本文作者係美國聯邦調查局媒體關係專家, 在國家學院 (National Academy), 專責講授有關媒體經營的課程 本文原刊載在 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1997 年的二月號第一頁至第八頁 葉毓蘭, 美國伊利諾大學公共政策分析博士 -105-
改善媒體關係的策略現代媒體的某些特色是無庸置疑的, 例如媒體的不知節制 點子特多 與憤世嫉俗的一慣作風, 警察機關在處理與媒體的關係時, 最重要的問題是 : 警察人員在接受媒體訪問時, 如何能有備無患地將最正確的 最公正的內容呈獻給社會大眾知曉? 令人振奮的是, 在經過長期反覆測試後, 吾人發現 : 有效的訪談策略, 的確有助於達成正確報導 這個策略是先發, 而非反應的 ; 須要警政主管們揚棄過去的被動, 而以更積極進取的態度, 主動與媒體接觸 這個策略也是根據警察組織的系統化, 與反應一致等特色而設計的, 簡單的說, 這個策略是符合組織控制的過程 此處的控制, 並非指企圖干涉媒體, 或監管他們獲得警方資訊的管道, 雖然有時基於偵查或起訴的實際需要, 對媒體做若干程度的保留 事實上, 任何企圖控制媒體的策略都是與組織利益相悖的, 也只會為原本就已對立的關係製造更多的猜忌, 也會使警察機關成為媒體 詳加 檢視的對象 相反的, 警察首長們必須以控制, 確保在機關中的每一層次 每一階段所汲取或傳播的資訊, 都是可靠而一致的 要達到此一目的, 除了須要一套好的媒體政策外, 還須要設置一個專責協助媒體的新聞官, 這個新聞官, 也必須負起訓練機關其他同仁有關媒體經營, 和受訪技巧等責任 ; 更須要主官對媒體關係的重視, 並以全力的支持和親自的參與, 來支持新聞業務 開明的領導統御, 無疑的是建立與媒體良好關係的第一步 一旦抱著這個態度, 警察主管在與媒體打交道時, 就佔有一個強而有力的位置, 因為他們掌握有媒體, 甚至是大眾, 最須要的 資訊 有基於此, 警察主管在發佈消息時, 可以享有最大的機會維護機關的立場, 並確保報導不致脫離事實真相 這也是系統化策略運用在準備媒體受訪上的最主要原則 七步驟的系統化策略七步驟的系統化策略, 早經許多公關顧問公司證明, 是簡單而有效的作法 然而, 我們必須在一開始就聲明並非每一步驟, 都能在每一次與媒體的接觸中奏效 此策略的目的, 在給予可能與媒體接觸的警察人員, 當重大是件發生時, 能有足夠的 彈藥, 來因應媒體的 攻擊 第一步 : 決定問題的重點許多事的發生經常令人措手不及 記者打電話來詢問挺難回答的問題時, 警察機關的主官或發言人, 通常事先沒有時間準備資料或瞭解事情經過, 但卻被記者認為他們對整個事件應該瞭若指掌 這種情形的下場是 : 媒體得到不完全或不正確的經驗, 而警察機關則陷入一連串收拾殘局 災難控制的困境之中 就維護時機和聲 -106-
譽而言, 警察機關應該有更好的作法, 從事件發生開始就能掌握狀況 ; 否則, 警政首長突然將控制權交在媒體手中 首先, 官員或發言人必須知道, 對非例行性的問題, 除非已經瞭解背景, 絕不發表意見 即使在記者的追問下, 他們必須強調在回答此問題之前, 須要在進一步的瞭解相關資料 再者, 除了向打電話來的記者查詢原因和事件的概況外, 還可以請教記者另外訪問了哪些人士 這些資訊, 可以幫助我們瞭解媒體對此事的可能立場 消息來源的可靠性 以及此事件後續發展的方向 接下來, 發言人必須和記者敲定訪談的主題與問題的形式, 如此一來, 警察機關較可以事先決定處理此事的適當人選, 這個人不必是發言人, 或是媒體首先企圖接觸的人員 沒有規定要求機關中, 接到記者電話的人員就必須回答 事實上, 若能找到最瞭解真相的人來回答問題時, 記者通常會更感謝 就算是記者們來勢洶洶, 又如何? 只要我們給予明確及時的資訊, 清晰而完整的答覆, 記者最初縱有些許不愉快, 也會雨過天晴的 在能力許可下, 警察人員在接到記者的詢問電話時, 即使無法立即回答該問題, 可以先將案情的背景資料, 傳真給該媒體記者 警方在尚無更進一步的消息可資奉告前, 這些背景資料, 正可以表示警方已經盡其所能提供媒體資訊 當然, 在此初步處理之後, 警察主管就必迅速決定, 究竟應該拒絕採訪, 接受採訪, 還是暫時婉拒但隨後另約時間提供官方看法 如果警方決定不接受採訪, 那麼, 警方必須將理由告知媒體 ; 如果決定稍後再發佈消息的話, 除了必須告知記者, 同時也須要有正當的理由 在這兩種情形下, 警方也不必想像媒體是否會繼續追著這條消息不放, 因為, 媒體 絕對 會緊追不捨 如果是決定立即回答問題的話, 前提必須是這事件已經發展了一段時日, 或是當時已有現成的答案 警方在準備完成胸有成竹之前, 必須有能力抗拒媒體的威脅利誘 因此, 告訴記者你會立即查明回電, 變成是最佳的選擇了 一但瞭解前述的基本態度, 警察機關和媒體間在正式進行訪談前, 應該要有公平和具體的協商 因為, 對媒體而言, 警方和事件本身, 都遠比從背後放冷箭要重要地多了! 第二步 : 蒐集事實真相, 預備組織聲明在今天媒體擅場的時代, 預備組織聲明以便及時傳播, 成為警察機關針對每一重大事件, 最重要的媒體經營原則 組織聲明的大綱, 當情況許可時, 可以有幾個鐘頭 或幾天的時間來準備, 有時在主管抵達刑案現場, 赫然發現各媒體已經架好攝影機 麥克風伺候時, 就應該準備就緒 到底什麼是組織聲明呢? 基本上, 應該包含發言人不論在任何場合 針對任何問題都會發表的論點 這些論點除了涵蓋警察機關的主要任務和立場, 同時也應該包含對警方異議人士的反制意見, 因為這些人也是媒體會給予與警方等量時段篇 -107-
幅, 做平衡報導的人 警方的組織聲明, 須要一再地反覆強調目的在增強公眾印象 訊息以簡要 明確 清晰為原則, 尤其必須針對當今電子傳媒喜好 小即是美 (sound-bite) 1 的短訊 和閱聽大眾有限的注意焦點等特性 平面媒體或許會爭論, 他們在對於某議題的報導上, 遠比膚淺易懂的電子傳媒深入 就字數而言, 平面媒體或較廣播電視具有優勢, 但是不論報導的長短深入與否, 大多數的讀者只會注意到一兩句話或片斷消息 除非傳媒找到新的方向, 否則在特定議題中, 只有值得複誦引述的話語, 才可能有機會做更進一步的闡釋探討 因此, 發言人必須針對此一傳媒的流行趨勢, 加以因應 除了組織訊息外, 若干能說明 人 (who), 事 (what), 時 (when), 地 (where), 物 (what), 以及方法 (how) 等要件的資訊, 也必須在警方反覆確認後, 向媒體公佈 任何訊息在公佈前, 都須要反覆認證 因為錯誤的訊息一發難以收拾, 不僅有損警察機關的公信力, 更會令做此項報導的記者難堪 記者的成敗在其報導的可信度, 如果他們的失敗乃源自於警察單位提供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 記者們立即會受到編輯的斥責, 也不易恢復編輯對他們的信心 於是, 這些記者在未來處理警方的新聞時不僅更挑剔, 也較不願相信警方所提供的訊息 總之, 警方為維繫良好的媒體關係, 在問答之間隨時保持明確清晰 假使警察機關不願針對媒體的需求而提供訊息時, 必須有足以說服公眾的解釋, 同時也需承諾一旦情況許可時, 會立即將案情公告周知 如此, 方有可能培養公眾與媒體對警方的信任 第三步 : 以腦力激盪模擬問題庫由相關人員一起以腦力激盪模擬問題, 即將發言人可能被記者問及的題庫, 不論難易, 一一寫下 原因很簡單, 為了避免發言人臨場驚慌失措, 難題應該要由機關內部提出 因此, 為了確保所有高難度的問題都會被包含在題庫內, 相關業務的負責人都應該網羅在智庫之中 以腦力激盪模擬完成的題庫, 通常要遠比媒體提出的題目深入許多 第四步 : 事先預擬書面答案預備書面答案的作用, 不僅可以幫助記憶, 還可作為演練時的腳本, 與進行實際訪談, 尤其是電話訪談時的參考之用 書面回答也有助於能確實的將組織訊息納入其中, 更重要的是, 這些書面的資料, 還能在未來其他的媒體詢及此一議題, 或是同一媒體做後續報導時, 讓發言人在準備資料時事半功倍, 又可以注意前後的一致性 *1 Sound-bite 原指電子媒體在播出訪談的視訊時, 多只剪輯成 30 秒不到的短片 -108-
第五步 : 大聲演練預習事先的大聲演練, 在接受媒體訪問前是最重要的準備, 卻也最容易被發言人所忽略 試想, 如果戲劇演員, 會拒絕在缺乏演練的狀況下上台, 警察機關的發言人既知結果的嚴重性時, 實在也不應該在毫無準備下接受訪問, 因為, 發言人必須是可以被社會大眾信賴的官員 良好的預習, 可以角色演練進行 由警察同仁扮演記者, 集中火力向發言人發問 如果他們努力演出的話, 通常會問出比實際訪談時還難, 還深入的問題 一旦演練結束後, 這些扮演記者的同仁, 應該針對發言人的反應和演出, 提出檢討並協助改進, 修正原有的書面答案 嚴謹的演練可以培養出一個有備無患, 能充分掌握警方對此一案件或議題的立場, 應對又很得體的發言人 同時, 演練也可減少訪談進行時的焦慮緊張, 有助於警方訊息的傳達 第六步 : 善用回電的空檔, 訂定基本原則信守承諾是回電策略的首要原則 一旦警局告知媒體記者會在某段時間內回電的話, 警方一定要在限期內回電, 如果能在期限截止前回電, 越早越好 為何準時回電的誠信原則如此重要? 一如警方希望記者們在報導時能信守承諾, 記者也希望發言人能言出必行 任何機關, 尤其是警察單位, 必須建立其誠信的形象, 一旦失去民眾的信任, 要再重建恐怕就很難了 在回電時, 有幾點事項需加以注意 首先, 發言人必須反覆與媒體記者推敲訪談的主題與內涵 沒有任何機關喜歡突如其來的問題, 因此記者必須就雙方同意的訪談議題, 清楚地列出重點 大多數有信譽的記者都會堅守此原則, 然而還是會有少數倖進的記者, 會試圖趁機刺探周邊的新聞, 而問出一些令發言人難堪 無法準備 或毫不相干的問題 事先與記者反覆琢磨議題, 可以讓發言人有機會提醒記者雙方的協定, 並期望記者能遵守此協定 若是記者仍執意追問超過原有協定的問題, 發言人一旦查明此為記者訪問的本意, 可以該記者違反職業道德為由, 威脅中斷訪問 當然, 發言人也應隨時提醒記者有些問題不能討論, 並且告知他們為何不能討論 因為就警政事務的本質, 依法有許多細節和事項, 在偵查期間是不容討論和曝光的 事先告知記者哪些事項不容討論, 以避免媒體有錯誤的期待, 不僅對記者是較為公平的作法, 也可以避免誤解和關係緊張 然而, 在實際作法上, 即使預先告知記者不容討論的事項, 記者還是可以提出, 由發言人在攝影機 麥克風前公開說明不能答覆的理由, 以昭公證 這是合理的要求, 而警方也應該配合 發言人應隨時謹記在心, 民眾會希望警方對媒體的要求能公平對待, 同時也冀求能得到合理的解釋與說明 -109-
其他須要在回電時決定的事項包括 : 訪談的時間 地點 長度, 與所有相關事項 這些都是可以讓訪談順利進行的細節 基本上, 簡短的訪談要比冗長的理想, 但是發言人要避免在與媒體洽商的過程中固定時間的長短, 如此方可有較大的彈性, 一旦訪談進行不夠順利的話, 發言人不必有如坐針氈和度分如年之感 簡言之, 訪談的原則是 : 講完該講的話後就結束訪談 在此一階段, 發言人基本上已與媒體完成口頭的協定, 而且也有足夠的準備來完成訪談的第七步驟, 也是最後一步 第七步 : 進行訪談如果準備費時過長, 訪談的重要性和精彩度可能會愈來愈低 當記者向警方求教時, 不管他本身的立場為何, 警方的發言人應該是有自信, 可以掌握狀況, 也是非常專業的 這種先入為主的印象, 往往比言詞還有利 但是, 如果在某些狀況下, 例如 : 犯罪或車禍現場, 當發言人沒有什麼時間可以準備時, 該如何呢? 事實上, 答案只有一個, 我們總要有時間準備! 無論在任何情形下, 政府官員都不應該接受突如其來的訪問 有關訪談問題和基本原則的敲定等前置作業, 都不應在攝影機前進行, 或是由平面媒體直接報導, 即使官員稍後仍然決定要在現場接受訪問 再者, 官員在接受記者訪談前, 也必須有向他人諮詢, 和預擬組織聲明的權利 這種毫無預警 可能有陷阱伺候的現場訪談, 必須非常簡要, 必要時允予後續補充即可 結論系統化的七步驟媒體訪談策略, 可以提供警方的發言人簡單的應訪準則 同時, 此策略主張警方在治安事件醞釀之初, 就主動提供大眾有用的資訊, 一反以往坐失良機, 任憑反對勢力攻訐, 或不實消息扭曲事實的作法 就警察機關而言, 針對媒體的質詢, 提供完整一致的資訊的政策, 有助於提昇民眾的瞭解與支持, 同時也可以消弭警察與媒體間的成見 其他的政府部門, 很少有像警察機關有這麼多重要的故事, 可以和大眾分享的 用一套系統化的策略, 來向民眾說這些有意義的故事, 不僅是理想的組織政策, 也是主管無可旁貸的責任! -110-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公布/ 施行日期 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76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 36 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 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性別平等教育 : 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 學校 : 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 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第三條 (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四條 ( 中央主管機關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任務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 -111-
一 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 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 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 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 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 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五條 ( 地方主管機關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任務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 一 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並協助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 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 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 提供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 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六條 ( 各級學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任務 )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112-
第七條 (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 )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採任期制, 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 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 採任期制, 以直轄市 縣 ( 市 ) 首長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 )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 採任期制, 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 職工代表 家長代表 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學校定之 第十條 ( 編列經費預算 ) 中央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 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協助 獎勵及糾正 )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其績效優良者, 應給予獎勵, 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第十二條 ( 安全平等環境 )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並公告周知 第十三條 ( 平等學習 ) 相關法規 36-113-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但基於歷史傳統 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 班級 課程者, 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 平等待遇 ) 相關法規 36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 活動 評量 獎懲 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 以改善其處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五條 ( 職前教育 在職進修及儲訓課程 )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 新進人員培訓 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 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 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十六條 ( 各委員會之組成 ) 相關法規 36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 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 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第十七條 ( 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 )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 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八條 ( 教材內容 ) 學校教材之編寫 審查及選用, 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 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 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十九條 ( 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 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114-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二十條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訂定 ) 相關法規 第二項 ~ 36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 ; 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 第二十一條 ( 通報及調查處理 )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 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 避免重複詢問及資料保密 ) 相關法規 第二項 ~ 36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秉持客觀 公正 專業之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第二十三條 ( 必要處置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 得採取必要之處置, 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二十四條 ( 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之告知 )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 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第二十五條 ( 懲處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115-
第二十六條 ( 事件說明及公布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 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 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 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將事件之有無 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二十七條 ( 建立檔案及追蹤輔導 ) 相關法規 第三項 ~ 36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 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二十八條 ( 申請調查及檢舉 )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 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第二十九條 ( 調查或檢舉不予受理之情形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不予受理 : 一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 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第三十條 ( 調查小組之成立及成員 ) 相關法規 第四項 ~ 36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 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 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女性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必要時, 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 其成員中具 -116-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 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 應予配合, 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 移送 迴避 送達 補正等相關規定, 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 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三十一條 ( 調查延長及書面報告 )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 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三十二條 ( 申復 )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三十三條 ( 重新調查另組調查小組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 應另組調查小組 ; 其調查處理程序, 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 提起救濟之規定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一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 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 -117-
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 私立學校職員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 公私立學校工友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 公私立學校學生 : 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第三十五條 ( 事實認定之依據 )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 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 罰則 )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 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第三十七條 ( 施行細則 )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18-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公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 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 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利用多元管道, 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三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 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 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第四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第五條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師生職員及其 -119-
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公告前條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六條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七條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第八條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第九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 : 指前款教師以外, 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 學生 : 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第十條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第十一條校 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120-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 住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三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 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 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 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第十四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其成員之組成,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公差登記, 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 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 且經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121-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 應由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課程 : 一 性侵害或性騷擾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 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程序 四 其他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之課程 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 並建立人才庫, 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參考 第十七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必要時,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第十九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採取必要處置, 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但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 -122-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二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二十三條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書面意見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查證, 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 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二十四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 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之處置, 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 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處置, 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督導加害人配合遵守 第二十五條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二十六條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 應指定專責 -123-
單位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 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 ( 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 加害人 ) 三 事件處理人員 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 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加害人之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 應包括下列資料 :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二十七條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為通報時,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 樣態 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八條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 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前項規定之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校園安全規劃 二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 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四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五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六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 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 隱私之保密 十 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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