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兼談家事事件法與相關實務案例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翁國彥律師
壹 背景與制度目的 法律的基礎 : 個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要求心智障礙者負擔全部責任, 顯然不公平 1. 犯罪行為 : 減輕刑度 2. 申辦信用卡, 帳單爆炸? 3. 申辦行動電話, 一次 10 支 iphone?
壹 背景與制度目的 民法 行為能力 的概念 1. 不成熟的決定, 需要法定代理人提供保護, 或代為決定 2. 7 歲以下未成年人 : 無行為能力 3. 7 歲 ~20 歲未成年人 : 限制行為能力 4. 20 歲以上成年人 : 完全行為能力 5. 心智障礙者?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民法第 14 條 監護宣告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民法第 15 條之 1 輔助宣告 2.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不同 1. 生理方面的因素 :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2. 心智能力的限制 :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 3. 差異 : 不能者 => 監護宣告 (= 無行為能力 ) 顯有不足者 => 輔助宣告 ( 限制行為能力 )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不同 1. 誰需要監護宣告? 誰需要輔助宣告? 大致上以障礙程度為準 2. 舊法 : 禁治產制度 (= 監護宣告 ) 3. 禁治產制度的缺點 : 僵化! 4. 新法創設監護 輔助宣告的雙軌制度, 較靈活 有彈性, 符合個人需要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監護宣告的法律效力 1. 法院一旦裁定監護宣告, 受宣告之人在法律上就是 無行為能力人, 喪失自主決定權, 不能為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 所有一切的意思表示, 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 = 監護人為之 2. 監護人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監護宣告的財產管理 1. 受監護人的財產, 由監護人負責管理 2. 監護人在使用或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時, 必須符合受監護人的利益 3.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的財產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監護宣告的財產管理 4. 監護人不得拿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投資 ( 但可以購買公債 定期存單 等 ) 5. 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的下列財產時, 必須取得法院許可才有效 : A 代理受監護人購買或處分不動產 B 代理受監護人出租或終止租賃其居住的建築物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監護人的其他工作 1. 戶籍管理 : 變更戶籍 更改住所 申請印鑑證明 2. 不動產管理 : 保管權狀 出租 出售 修繕 清潔整理 繳納水電費用 繳納地價或房屋稅 3. 一般財務管理 : 保管印鑑 存摺 現金保管 帳戶管理 其他動產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監護人的其他工作 4. 生活照顧 : 安排養護機構 社區照顧 定期訪視個案生活等 5. 福利服務 : 殘障手冊 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補助 身障補助 國民年金 繳納勞保費用或請領保險給付等 6. 遺產管理 : 辦理拋棄繼承 管理遺產 執行遺囑 交付遺產等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監護人的其他工作 7. 重大醫療行為 : 健康檢查 手術同意 器官捐贈 結紮或絕育 (?) 8. 代理申請身分證? 9. 監護人照顧受監護人的生活 照護 醫療或管理財產時, 必須尊重受監護人的意願, 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輔助宣告的法律效力 1. 心智障礙未達到監護宣告的程度, 或曾受監護宣告, 但心智能力已逐漸復原, 仍有輔助必要時 2.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完全喪失自主決定權, 在法律上類似 限制行為能力人, 可以作部分有效的法律行為, 其餘則由輔助人代理決定 因此輔助人並非受輔助人的法定代理人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輔助宣告的法律效力 : 受輔助宣告人為重大法律行為時, 須經輔助人同意 1. 擔任公司負責人 2. 借錢 開戶 保證 贈與或信託 3. 進行訟訟 處理官司 4. 買賣不動產 汽車或重要財產 設定抵押權 出租或承租 5. 拋棄繼承 分割遺產 遺贈 6. 其他經法院指定者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未經輔助人同意的法律行為效力 1. 若是 單獨行為, 例如贈與 : 無效 2. 如果是簽訂契約 : 必須事後獲得輔助人的同意, 才有效 如果輔助人不同意, 就無效 3. 案例 : 受輔助宣告人遭詐騙集團誘騙向銀行申辦 10 個人頭帳戶 如果輔助人不承認, 該帳戶無效
貳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內容 制度目的 1. 心智障礙者一旦年滿 20 歲成年, 即使受詐騙, 所有簽名與簽訂的契約都仍有效, 不容易事後否認 2. 透過監護 輔助宣告制度, 家屬有機會 有選擇權可以否認思慮不足的法律行為, 藉此保護心智障礙者 3. 有助於事前提早知悉可能的法律行為
参 處理程序 誰有權聲請?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社會局 7. 社會福利機構
参 處理程序 提出聲請後 1. 以書面提出 聲請狀 給法院 2. 提出鑑定報告? 診斷書? 殘障手冊? 3. 提出同意書 4. 法院指定主管機關或社工進行訪視, 提出訪視報告 ( 民法 1111) 5. 選任 程序監理人 ( 家事事件法 165)
参 處理程序 提出聲請後 6. 指定醫院執行精神鑑定, 由精神科醫師提出鑑定報告 7. 鑑定費用? 8. 法官親自訊問受宣告人, 瞭解相關當事人意見 ; 調查財產狀況 9. 法官開庭, 作成裁定
参 處理程序 選定監護人 輔助人 1. 選定範圍 : 配偶 四親等內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2. 法官具有職權選擇適合之人, 但必須符合受宣告人的最佳利益 家庭 職業 身心狀態 親屬關係 生活狀況, 並優先考量受宣告人的意見
参 處理程序 選定監護人 輔助人 3. 法院在選定同時, 還必須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在 2 個月內提出財產清冊, 以瞭解受宣告人的財產狀況 4. 法院可以同時選定數人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並指定分別執行職務的範圍 5. 監護與輔助宣告間的轉換 : 法官可以視實際障礙狀況, 直接調整宣告結果
監護宣告聲請程序 鑑定程序 戶政機關 囑託 同意監護宣告 選定 ( 改定 ) 監護人程序 確定監護人 社會局代管 不同意監護宣告 改輔助宣告 設輔助人 囑託 聲請駁回 戶政機關 撤銷監護宣告程序 改定監護人 撤銷宣告或改定輔助人程序同監護程序
参 處理程序 家事事件法的制定 (101/06/01) 1. 立法目的 : 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保障性別平等地位 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等 2. 案件範圍 : 婚姻 確認親子關係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夫妻財產 收養 遺產分割 遺囑 繼承 監護與輔助宣告 身心障礙者保護 停止住院
参 處理程序 家事事件法的制定 (101/06/01) 3. 程序監理人 : 保護 無程序能力人, 可以基於受監理人的利益, 代為一切程序行為 4. 法院選任範圍 : 由主管機關 社福機構 律師 社工師中, 選任具備家事事件知識之人
参 處理程序 家事事件法的制定 (101/06/01) 5. 家事調查官 : 法官可命令調查官調查特定事實, 提出報告 6. 強化調解功能 : 除丁類事件外, 所有家事事件都必須先經過調解, 調解不成立才可以由法院作成決定 7. 強化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 要聆聽, 更要通知到場
参 處理程序 家事事件法與監護 輔助宣告事件 1. 暫時處分 : 為保護當事人利益, 在程序終結前, 依個案情形作出適當的處分, 甚至指定暫時監護人 2. 法院的彈性極大, 可以命令特定人為一定行為 (ex: 交出土地權狀 ),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 (ex: 禁止靠近子女 ), 或定暫時狀態 (ex: 暫時凍結存款 )
参 處理程序 家事事件法與監護 輔助宣告事件 3. 法院處理案件時, 必須給予當事人 關係人或親屬陳述意見的機會 4. 法院可以要求主管機關指派社工或適當人員陪同, 視情形隔離詢問, 或以科技設備詢問 (ex: 視訊 ) 5. 法官必須在醫師面前訊問 確認當事人意見
肆 案例分享 代理申請身分證? 申辦信用卡 手機 1. 未經輔助宣告 : 原則上必須繳納手機 通話費及卡費 2. 經輔助宣告 : 有無在輔助宣告範圍內? 3. 在範圍外 : 必須繳納 4. 在範圍內 : 視輔助人事後是否承認 => 實際案例
肆 案例分享 家庭戰爭 : 有錢的遊民 1. 雙老家庭的悲歌 2. 親屬間覬覦 侵奪財產的風險 3. 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 心智障礙者提領現金 贈與不動產等行為, 全部有效 未來縱使選定監護人 輔助人, 也不易請求償還, 或透過訴訟撤銷
肆 案例分享 家庭戰爭 : 有錢的遊民 4. 無所不用其極的小妹 5. 全面啟動 : 親屬 社工 鄰居 金融機構 社會局 律師 法院 6. 緊急處分 : 小妹帶著哥哥大量提領存款 過戶房屋, 法院因而裁定禁止小妹處分財產, 並指定臨時監護人
肆 案例分享 家庭戰爭 : 有錢的遊民 7. 你追我跑 : 與小妹的比賽, 律師兼任快遞 8. 其他防止財產侵奪的措施 : 變更印鑑 請求郵局或銀行停止 ATM 通提 請求法院發文給金融機構及地政事務所
肆 案例分享 家庭戰爭 : 有錢的遊民 9.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 : 協助調查財產 瞭解當事人生活狀況 想法 10. 角色的轉換 : 由心智障礙者的代言人, 轉變為提供法院意見的家事調查官 11. 共同監護 : 人身安全 生活照顧 v. 財產管理
肆 案例分享 家庭戰爭 : 有錢的遊民 12. 監護人的保護財產工作 : 追回財產 變更保險受益人 解除信託契約 保管帳戶印鑑 13. 主管機關的另一面 : 拒絕擔任監護人 ; 執行監護工作的相對消極 14. 法院遲遲未作出裁定, 小妹持續的侵奪動作 : 要求母親簽遺囑分配財產
肆 案例分享 家庭戰爭 : 有錢的遊民 15. 影響法官 : 社工提出完整的個案服務記錄 照片 聯繫過程, 並引入主管機關介入, 最後成為法院裁判基礎 16. 保護自己 : => 代為管理財產? 協助變更印鑑? => 取得其他家屬 機構主管或主管機關的書面同意
肆 案例分享 家事事件法與婚姻事件 1. 心智障礙者之間, 或心智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的婚姻 子女監護權爭議 2. 障礙程度較重時, 應由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 3. 監護權爭議中, 法院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判斷標準, 因此可能與當事人意見不同
肆 案例分享 家事事件法與強制住院事件 1. 嚴重病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住院 2. 大幅提升法院審理時的保障程度, 不再只是書面 徒具形式的審理 3. 選任程序監理人 讓病人與家屬陳述意見 通知社工提出訪視報告
肆 案例分享 家事事件法與繼承事件 1. 心智障礙者的遺囑 繼承遺產爭議 2. 心智障礙者書立遺囑, 必須確認心智能力, 透過公證或辦理遺囑信託等方式強化可信度 3. 在繼承開始前先完成監護 輔助宣告程序, 以降低未來產生爭議的風險
肆 案例分享 黑心里長 人頭董事長 永遠的月光族 沒有親屬可以指定擔任監護人? 爾虞我詐 敵暗我明 : 請求法院通知處理進度 要求陳述意見
伍 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 何謂 信託? 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 指示受託人依據約定的方式管理 使用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為受託人所有, 但與受託人的原有財產分離 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管理意旨管理 使用及處分財產, 並且必須盡 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義務
伍 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的優點 信託財產獨立存在, 不受強制執行, 不受破產宣告的影響 指定信託監察人, 法院也有權適時介入, 確保信託財產不被侵害 保護擁有相當財產的心智障礙者權益, 適合親人預先為心智障礙者安排未來財產管理的方式
伍 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的運作方式 成立信託的方式 : 契約, 或遺囑 委託人 : 提供信託財產之人 受託人 : 個人, 或金融機構 ( 即信託業者 ) 信託財產 : 不動產 現金存款 有價證券或股票 保險金等
伍 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的運作方式 受託人必須定期向委託人或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的處理情形 收益狀況, 並提供財產目錄 可以在信託契約或遺囑中約定財產管理的方式 可指定或由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 完全基於受益人的權益保障, 監督信託財產的管理情形
伍 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與心智障礙者 情形 I: 心智障礙者繼承鉅額遺產, 但欠缺適當管理的能力, 又沒有親屬協助, 可能遭到有心人士侵奪財產 除了由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外, 更可以由監護人 輔助人協助心智障礙者訂定信託契約, 將財產交付信託業者作有效 安全的管理
伍 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與心智障礙者 情形 II: 親屬擔心百年之後, 心智障礙者無力自己維生, 甚至陷入爭產風波 親屬可預先書立遺囑信託, 將財產交付信託業者, 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他益信託 ); 或預先將財產匯至心智障礙者帳戶內, 再辦理財產信託 ( 自益信託 )
伍 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與心智障礙者 實務上建議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 較具有保障 他益信託可能會需要繳納贈與稅 遺 產稅 若由家屬擔任心智障礙者的監護人或輔助人, 可另由社會福利機構擔任信託監察人, 不定期訪視心智障礙者, 以確保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有利於當事人, 並減輕家屬負擔
伍 心智障礙者的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與心智障礙者 可約定信託業者每月將固定金額匯入心智障礙者的銀行帳戶頭內, 兼顧生活上的固定花用, 又不致於身邊存放過多現金而發生風險 信託業者承作心智障礙者財產信託, 大多設有金額上限, 財產種類有限制, 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及管理費 可透過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會福利機 構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