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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辉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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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福利機構執行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職務工作手冊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Parents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Taiwan 政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 執行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職務工作手冊社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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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 PREFACE 近年來, 隨著家庭結構的改變, 高齡化社會的來臨, 加以複雜的社會環境, 對於如何保障年邁 患有精神障礙或心智功能缺損等無行為能力或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之人, 使其生活照顧 身體醫療及財務管理等受到基本的維護, 民眾有越來越多的思考及準備, 國家社會照顧弱勢的責任也相形增加 因此, 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議題, 除了透過立法研修更周延的法律外, 也需要政府機關 民間機構專心致力, 共同面對 我國民法於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成年監護制度, 使法定監護有了重要變革, 其中包含將早年所稱之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或輔助宣告 法院在選任監護或輔助人改以受監護或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審酌 受監護或受輔助人重要財產執行之同意權改由法院裁定 以及將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納入可為聲請人及可被指定為監護或輔助人之角色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也配合入法,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協助老人及障礙者向法院提出 改定及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並應對所轄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加以監督管理 民法修正實施後, 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機構在成年監護制度中的角色更為重要, 為協助第一線專業工作人員有效執行職務, 本署前於 99 年補助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建立服務評估指標 工作方法 服務流程, 並納入執行監護職務相關表單及參考範例, 彙編了實務操作手冊, 供各界運用參考 為配合 101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家事事件法, 規定地方政府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及擔任程序監理人, 以及法院得請地方政府進行訪視調查, 並提出報告及建議等相關規定, 使得社工人員的業務範圍更加延伸 本署有鑑於監護宣告案件聲請 撤銷 訪視調查等服務程序複雜 涉及法律及社會工作等跨專業的合作, 對實務工作者而言深具挑戰 因此, 為使手冊更符合實務需求, 爰進行修編工作, 並納入司法院 104 年研訂之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 冀期工作手冊能更有助於第一線工作者執行業務的參考, 以落實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之精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謹識
4 緣起 ORIGIN 依據民法及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因高齡或因心智障礙致影響事務判斷 財務管理或是處理事務等能力者, 可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聲請, 來保障這些缺乏自我保護能力 容易遭到詐騙 或不當照顧 挪用財產 疏忽 虐待等問題的成年弱勢者 一旦經法院裁定後, 監護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 需以善良管理人的職責, 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生活 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 ; 而輔助人則是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權益前提下, 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法律行為時, 可行使同意權, 而重要法律行為的內容則依循民法第 15 條之 2 相關規定 但目前臺灣的社會現況, 因家庭結構及社會環境的改變, 不再完全能夠仰賴家庭功能來滿足上述需求, 因此, 在運用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維護弱勢者權益的同時, 縣市主管機關或是社會福利機構的角色更顯重要, 包括 : 擔任宣告案件聲請人 經法院裁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或是進行監護或輔助訪視調查職務之人 雖法律與社會福利系統的接軌合作是人權的躍進, 但執行業務指標 個案需求及服務模式卻有待透過執行現況的檢視, 彙整出制度運行過程的標準及可因應的問題解決策略 因此透過本實務操作手冊, 提供給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做為執行職務的參考依據, 以落實民法成年監護制度精神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 謹識
5 目錄 CONTENTS 序 緣起 第一章 :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 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之法令介紹二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聲請方式及流程三 社政主管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於成年監護制度中的角色介紹 第二章 :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 一 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聲請人之評估指標二 訪視調查項目 第三章 : 工作流程及方法 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訪視調查與注意事項 ( 郭世豐社工師主筆 ) 二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訪視調查報告撰寫技巧與原則 ( 郭世豐社工師主筆 ) 三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及輔助職務操作流程圖四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及輔助職務注意事項五 開具財產清冊辦理方式說明 第四章 :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一 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說明 ( 郭世豐社工師主筆 ) 二 訪視調查撰寫範例 ( 郭世豐社工師主筆 ) 三 財產清冊撰寫範例第五章 :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 ( 鄧學仁教授主筆 ) 第六章 :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 ( 令 ) 條文
6 第一章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成年監護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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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一章成年監護制度介紹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法令介紹成年監護分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兩級, 適用條件及宣告後的意義介紹如下 : ( 一 ) 監護宣告介紹 1. 監護宣告的意義 : 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一旦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就屬無行為能力之人 ( 民法第 15 條 ), 由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 1098 條 ), 且由監護人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 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執行有關受監護人的生活安排 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職務 ( 民法第 1112 條 ) 2. 監護人之選定 : 對於受監護宣告者, 法院得以下列人選選任適任之監護人 :( 民法第 1111 條 ) (1) 配偶 (2) 四親等內之親屬 (3)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4) 主管機關 (5) 社會福利機構 (6) 其他適當之人 上述人選可選定一人或數人, 法院並會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確認監護人所提報的財產清單以及證明文件是否相符及屬實 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 會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並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7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9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8 3. 監護人的資格限制 :( 不得擔任監護人之人選, 依民法第 1096 條及第 1111 條之 2 規定 ) (1) 未成年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失蹤 (5)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不在此限 4. 監護人的權責 : (1)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 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受監護人須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 並代受意思表示 ( 民法第 1098 條第 1 項 第 76 條 ) (2)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執行監護職務 ( 民法第 1100 條 ) (3) 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 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護養療治其身體 ( 民法第 1112 條 ) (4) 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或處分 ( 民法第 1101 條 ) (5) 非經法院之許可, 不得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 民第 1101 條 ) (6)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 中央銀行儲蓄券 金融債券 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 ) (7)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 民法第 1102 條 ) (8)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 民法第 1104 條 ) (9)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 ( 民法第 1109 條第 1 項 )
10 5. 監護人之另行選定 改定 (1) 監護人得另行選定的原因 : 監護人死亡 經法院許可辭任, 或出現民法第 1096 條規定之消極資格, 包括未成年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失蹤等情形 而有權提出聲請之人為受監護人本人 四親等內之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民法 1106 條 ) (2) 監護人得聲請改定的原因 : 如果有事實足以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前點所述之聲請權人的聲請進行改定 ( 民法第 1106 條之 1) 6. 監護人之辭任 :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 經法院許可者, 得辭任其職務 ( 民法第 1095 條 家事事件法第 122 條 )( 例如 : 監護人罹患重病 年老體弱 滿七十歲等理由 ) ( 二 ) 輔助宣告介紹 : 1. 輔助宣告的意義 : 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一旦經判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為下列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 ) (1)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9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1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0 (6)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例如 : 申辦手機 ) 2. 可聲請為受輔助宣告的對象 : 僅限於成年人及未成年已結婚者 3. 輔助人之選定 : 對於受輔助宣告者, 法院得以下列人選選任適任之輔助人 :( 準用民法第 1111 條 ) (1) 配偶 (2) 四親等內之親屬 (3)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4) 主管機關 (5) 社會福利機構 (6) 其他適當之人 上述人選可選定一人或數人, 法院在選定輔助人時, 會依受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 並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4. 輔助人的資格限制 :( 不得擔任輔助人之人選, 準用民法第 1096 條及第 1111 條之 2 規定 ) (1) 未成年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失蹤 (5) 照護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不得為該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但為該受輔助宣告之人之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不在此限
12 5. 輔助人的權責 : (1)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民法第 15 條之 2 規定之特定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2) 輔助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執行輔助職務 ( 準用民法第 1100 條 ) (3) 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 ( 準用民法第 1102 條 ) (4) 輔助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輔助人之資力酌定之 ( 準用民法第 1104 條 ) (5) 輔助人於執行輔助職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輔助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 ( 準用民法第 1109 條 ) 6. 輔助人之另行選定 改定 : (1) 輔助人得另行選定的原因 : 輔助人死亡 經法院許可辭任, 或出現民法第 1096 條規定之消極資格, 包括未成年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失蹤等情形 而有權提出聲請之人為受輔助人本人 四親等內之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準用民法 1106 條 ) (2) 輔助人得聲請改定的原因 : 如果有事實足以認為輔助人不符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前點所述之聲請權人的聲請進行改定 ( 準用民法第 1106 條之 1) 7. 輔助人之辭任 : 輔助人有正當理由, 經法院許可者, 得辭任其職務 ( 準用民法第 1095 條 家事事件法第 122 條 )( 例如 : 輔助人罹患重病 年老體弱 滿七十歲等理由 ) 8. 未得輔助人同意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 : (1)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允許, 所為單獨行為, 無效 ( 準用民法第 78 條 ) (2)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輔助人之承 1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3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2 認, 始生效力 ( 準用民法第 79 條 ) 未經承認前, 效力未定 (3) 契約相對人, 得定 1 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輔助人, 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 輔助人不為確答, 視為拒絕承認 ( 準用民法第 80 條 ) (4) 受輔助宣告之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 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 其承認與輔助人之承認, 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 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準用民法第 81 條 ) (5) 受輔助宣告之人所訂立之契約, 未經輔助人承認前, 相對人得撤回之 但訂立契約時, 知其未得有允許者, 不在此限 ( 準用民法第 82 條 ) (6) 受輔助宣告之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已得輔助人之允許者, 其法律行為有效 ( 準用民法第 83 條 ) 二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聲請方式及流程 1. 聲請方式 (1) 聲請權人 : 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 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7 條 ) (2) 管轄法院 : 專屬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或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 ) (3) 聲請流程 : 1. 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 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第 1 項 ) 2. 可向地方法院洽詢聲請狀格式, 於聲請狀內容表明其聲請原因 事實及證據 ; 建議法院選定適宜之監護 / 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 ) 3. 應提出相對人診斷證明書, 若有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並應檢附 ( 家事事件法第 166 條 ) 4. 應提出得以證明聲請人與應受監護 / 輔助宣告者間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 例如 : 雙方之戶籍謄本 )
14 5. 聲請人應依法院所指定之鑑定機構 ( 或醫院 ) 所指定之期間內, 繳納應受監護 / 輔助宣告之人進行鑑定所需之醫院精神鑑定費用 鑑定費用大約數千元 ~2 萬元不等, 費用應預先預納 6. 法院應於鑑定人 ( 醫生 ) 前訊問應受鑑定人, 並就受鑑定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 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 不在此限 ( 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 ) 7.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之裁定,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 監護或輔助宣告選定監護人 輔助人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得抗告 ( 家事事件法第 169 條 第 170 條 ) 8. 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監護 / 輔助宣告登記 ( 民法第 1112 條之 2 第 1113 條之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3 條 第 145 條 ) 13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5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4 2. 聲請流程 : 準備聲請 提出聲請 法院通知安排鑑定日期及鑑定醫院 ( 可向法院要求至指定醫院 ) 醫院鑑定 法院通知開庭審理 ( 非必要 ) 法官將訂期宣判 收到法院之宣告裁定 裁定為監護或輔助宣告 1. 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2. 監護人 ( 輔助人 ) 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向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或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檢附地方法院聲請狀管轄及相關證明文件 ( 例如 : 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 診斷證明書 身分證 親屬系統表 同意書等等 ) 1. 向法院提交聲請狀及附件 2. 繳納聲請費 1000 元 於鑑定日前辦理掛號事宜 ( 鑑定費用或許須先繳納 ) 1. 須帶健保卡 2. 鑑定費用數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3. 法官將會同鑑定 4. 鑑定報告由醫院開立送交法院 1.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2. 當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攜帶文件 : 1. 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裁定 2. 監護人或輔助人及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之身分證件 私章 當事人應於 30 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否則戶政機關將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 第 79 條規定, 裁處行政罰鍰
16 小叮嚀 1. 依照民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 監護聲請, 未達第 1 項之程度, 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為輔助宣告 ; 如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 法院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 ( 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3 項 )( 家事事件法第 179 條 ) 2. 若個案不願意至醫院接受鑑定, 則實務上並不能強迫, 若無法完成鑑定, 則可能因為無法證明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實而遭法院駁回 3. 另外, 即使個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但因目前法令規定, 精神鑑定為必要之程序, 因此無法省略 三 社政主管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於成年監護制度中的角色介紹除了民法及家事事件法對於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 將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的角色納入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也敘明 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為相關之聲請 ; 老人福利法第 13 條也規定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之聲請 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 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 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 因此針對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的角色職權, 綜整歸納如下 : ( 一 ) 聲請人 : 向地方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 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 ( 二 ) 監護人或輔助人 : 法院在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時, 得選任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15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7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6 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 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 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 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此外, 針對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 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第 3 項之規定, 中央頒訂有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可供參考 ( 三 ) 訪視調查 : 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或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可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 四 ) 會同開具財產之人 : 法院在選任監護人的同時, 也會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會同者主要的角色功能為 : 確認監護人所提報的財產清單以及證明文件是否相符及屬實 ( 五 ) 陪同表達意見 : 為了考量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 如有適當人員在場陪同, 較能緩和心理壓力,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 :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 必要者, 法院應通知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此外, 為了讓當事人意思表達能夠真確, 得隔別詢問或提供友善環境, 該條第二項也訂有 : 法院得隔別為之, 並提供友善環境 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 六 ) 程序監理人 : 程序監理人擔任受監理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 並保護受監理人之利益, 協助法院處理家事事件, 維護受監理人進行程序的權利 程序監理人
18 既然是為受監理人之利益進行程序, 故受監理人本人依法可行使的行為, 程序監理人才能為之 而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規定,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 或律師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 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 七 ) 意見提供 : 針對監護人有數人, 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 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而法院在進行裁判前, 應聽取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八 ) 特別代理人 : 當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例如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時, 發生同時為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之情形, 依民法第 106 條禁止為雙方代理規定, 應選任特別代理人 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因此亦有可能選任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特別代理人 小叮嚀民法中 社會福利機構 定義 : 內政部於 98 年 11 月 11 日函詢法務部有關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所稱 社會福利機構 適用乙節, 經法務部 98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號函表示 : 所稱之社會福利機構其概念內涵, 不以其組織形式為唯一判斷標準, 而係以能實際達成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為目的 是以, 應指合法立案登記, 其目的事業受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監督, 有能力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執行保護其人身安全 照顧其生活起居之需要, 並代為 代受意思表示, 之社會福利組織 ( 不論其為公 私立 ; 法人或非法人 ; 老人 兒童福利或身心障礙安養照護等 ) 均屬之, 俾法院針對個案, 審酌各種因素, 以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為其選任監護人, 達到立法之目的 17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9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8 程序監理人的功能 : 程序監理人是作為當事人或關係人與法院間溝通的橋樑, 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的權利, 並得獨立上訴 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 程序監理人受法院之命, 進行事實調查 訪談, 提出相關建議報告, 供法院判斷參考 程序監理人與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的關係 : 為了充分保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益, 若其無意思能力時,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應斟酌職務內容 事件繁簡 勤勉程度 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 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 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 選任程序監理人的規定如下說明 : 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一 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二 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 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三 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家事事件法第 165 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 不在此限 (104 年 12 月 11 日立法院三讀新增規定 )
20 第二章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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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二章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 一 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聲請人之評估指標 ( 一 ) 本指標所稱個案為符合民法第 14 條規定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或符合民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因此需有能夠證明個案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事實, 例如 :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或診斷證明書 ( 二 )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個案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 聲請所需費用 ( 例如 : 鑑定費 ), 應由即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財產支付, 若當事人有支付困難時, 可先洽詢縣市政府社會局 ( 處 ) 詢問是否編列身心障礙者監護 輔助宣告鑑定費補助可申請 ; 或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 或是去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 ( 三 ) 社會福利機構可參照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7 條, 執行機構應成立諮詢小組, 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 財稅 會計 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至少三人 成立諮詢小組, 評估協助個案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各項聲請之需求 ( 四 ) 若個案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以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聲請人, 為個案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 : 1. 個案的生活照顧 財務管理 醫療照護未能獲得適切的規劃與協助, 且個案親屬無能力處理或無親屬可協助處理 2. 個案的財產有遭他人侵占 濫用之虞, 或利用身分為不法行為, 無民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合親屬可協助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 五 ) 若個案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以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聲請人, 為個案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 : 1. 個案的財產有遭他人侵占 濫用之虞, 或利用身分為不法行為, 無民 21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Ch.2
23 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合親屬可協助提出輔助宣告聲請 2. 個案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之行為時, 曾有不當行使或有不當 行使之虞, 且無民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合親屬可協助提出輔助宣告聲請 Ch.2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22 ( 六 ) 若個案經評估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 如持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將影響個案自主權益之情形, 應協助個案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 七 ) 若個案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協助個案向法院聲請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 1. 監護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 導致受監護人未能獲得適切的生活照顧 2. 監護人不當運用受監護人的財產, 或利用受監護人的身分為不法行為 3. 原監護人已死亡 失蹤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受破產宣告 身心狀況不適合再繼續執行監護職務, 或已與受監護人失去聯繫 ( 八 ) 若個案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協助個案向法院聲請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 : 1. 輔助人在行使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同意權時, 有圖利自身 損及受輔助人利益之情形 2. 輔助人在行使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同意權時, 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同意受輔助人行使法律行為, 以致受輔助人權益受損 3. 原輔助人已死亡 失蹤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受破產宣告尚 身心狀況不適合再繼續執行輔助職務, 或已與受輔助人失去聯繫
24 二 訪視調查項目 在實務運作現況, 法院通常會命主管機關提出訪視調查報告, 有些縣市主管機關因考量業務量龐大, 會編列人事費 調查費或交通費將訪視調查報告職務以專案形式委由轄內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進行 本節所提出的評估項目是透過與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實務焦點團體蒐集意見所整理 ( 一 ) 相對人 ( 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 ) 部分 基本資料 身心狀況 居住環境 目前生活概況 評估項目 過往生活安排或照顧情形 與監護或輔助人選的關係 與其他親屬的關係 對監護或輔助人選的看法及意願 財產狀況 收支評估 記錄呈現重點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職業 教育程度 婚姻狀態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家系圖 生態圖 其他家庭成員及概況等 身心障礙類別與程度 精神狀況 行動能力 口語表達能力 認知能力 疾病史等 安置環境為居家或機構 環境的概述 相對人於安置環境的適應狀況等 日常生活作息 工作概況 主要照顧者 飲食習慣 目前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照護的部分 接受服務的型態 目前照顧品質 社區參與狀況 人際互動狀況等 過往曾經安置的環境 接受服務的狀況 與監護或輔助人選聯繫的狀況 互動頻率及方式 互動關係說明等 與親屬聯繫的狀況 互動頻率及方式 互動關係說明 對於監護或輔助人選的角色功能暸解程度 對於擔任監護或輔助人選的感受及意願 動產及不動產擁有的情形, 每個月支出需求 每個月的收入狀況 ( 包含福利補助 津貼 保險 ) 等 23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Ch.2
25 ( 二 ) 監護或輔助人選部分 若訪視調查對象不只一位, 需分列人選 1.2. 個別加以說明 Ch.2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24 基本資料 身心狀況 居住環境 經濟狀況 評估項目 聲請動機 ( 若訪視對象為宣告案聲請人 ) 與相對人的互動關係 對相對人的瞭解程度 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的意願與動機 ( 含其他同住親屬 ) 對相對人的瞭解程度 與相對人是否有利益衝突關係 特殊紀錄 記錄呈現重點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職業 教育程度 婚姻狀態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家系圖 生態圖 其他家庭成員及概況等 身心健康狀況 疾病史 居家環境描述 居家環境是否適合相對人在此居住等 工作現況 每月收入支出狀況 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的原因 與相對人互動頻率 互動模式 互動關係說明 對於相對人的身心狀況 疾病史 就醫需求 日常作息 人際互動狀況 飲食習慣 目前生活需要照護等面向的瞭解程度 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之意願與動機 對於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其他家庭成員對於監護責任的的意願與態度等 對於相對人的身心狀況 疾病史 就醫需求 日常作息 人際互動狀況 飲食習慣 目前生活需要照護等面向的瞭解程度 與相對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與相對人是否曾彼此訴訟? 是否有犯罪紀錄? 客觀不利於相對人之事件或行為?( 例如 : 家暴 虐待 )
26 ( 三 ) 綜合建議 評估項目 記錄呈現重點 相對人綜合評估 監護或輔助人選綜合評估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的綜合評估 總建議 綜合說明相對人的狀況 : 身心狀況 意願表達 照護及財產管理需求 綜合說明監護或輔助人選的狀況 : 監護或輔助人選客觀條件的說明 ( 包括 : 年齡 身心狀態 經濟 職業 ) 擔任監護或輔助人選的意願 對於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責任義務的瞭解程度 監護計畫執行的可行性 有利或不利擔任監護或輔助人選的事項 若訪視調查對象不只一位, 需分列人選 1.2. 個別加以說明 綜合說明人選的意願 對於擔任該職務的瞭解程度 有利或不利擔任該職務的事項 具體陳述評估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的原因 25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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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方法工作流程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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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方法 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訪視調查流程與注意事項 ( 一 ) 調查流程圖 惟因各地方法院交查案件之期限與時效不盡相同, 請各訪視機構或單位對於附圖一所定之完成期限, 應主動與當地各家事法庭溝通和協調, 並取得共識為宜 法院派案 無法完成 ( 拒訪 無法取得聯繫 撤案 ) 書面載明無法完成調查訪視原因 縣市主管機關收案 社工接案 聯繫受訪對象 / 約定訪視時間 函覆法院 結案 進行訪視調查 紀錄撰寫 / 督導建議 轉介服務資源 29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1 ( 二 ) 調查流程說明如下 : 1. 接案與派案 (1) 案件來源 : 法院來函 : 各地方法院如有成年監護 / 輔助宣告之訪視調查工作, 會由法院函文至主管機關或受委託執行訪視調查機構 ( 以下簡稱各單位 ), 也會發文給各受訪對象 ( 如應受宣告人 聲請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等 ) 要求配合接受訪視調查 (2) 案件登錄 : 各單位收到法院來函後, 先進行公文登錄, 登錄內容包括有 : 流水案號 接案日期 法院文號 案件類型, 及當事人姓名等資料 (3) 案件審視 ( 內容 ):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0 A. 確定案件是否屬於委託範圍內之訪視案件, 如不符委託範圍之案件會函覆法院 B. 檢查隨附資料是否完整, 如不完整再電詢法院書記官查詢 (4) 派案 : 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訪視, 並於公文註明訪視期限, 及告知社工人員訪視重點及注意事項 2 電話聯繫與約訪 (1) 訪視前的說明 : 執行訪視前, 應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說明, 或以訪視調查服務說明書告知當事人知悉訪視工作流程及聯絡方式, 以及申訴方式 (2) 社工人員聯繫受訪對象約訪 A. 社工人員接案後以電話或信件與受訪對象進行聯繫, 並約定訪視時間及地點 B. 若遇電話無法聯繫且以信件通知逾 7 日以上, 社工人員將直接進行實地訪視, 若仍無法順利進行訪視, 以訪視回覆單函覆法院 C. 若經聯繫後, 有下述之情況, 社工人員應以訪視回覆單函覆法院 : (a) 當事人拒訪 (b) 案件撤回 (v) 受訪者目前居住於其他縣市或國外地區 (d) 受訪者因個人或家庭因素無法接受訪視
32 3 安排訪視 (1) 訪視前, 社工人員應先行了解案件相關資料, 並先行確認當事人當地受訪處所之地址, 以免浪費太多時間找尋 (2) 向受訪者說明案件聲請流程 訪視調查評估之目的與面向 ; 並依司法院少家廳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指標主表與附表項目進行訪視與資料蒐集 (3) 訪視過程中, 社工人員應隨時注意人身安全 4 撰寫報告與審閱 (1) 撰寫訪視評估報告 : 訪視後, 社工人員應盡速針對訪視過程中所蒐集的資料撰寫評估報告, 並應隨時與督導研討訪查問題及討論評估方向 ; 督導亦應掌握社工人員訪查案件進度, 並給予適當指導與建議 (1) 審閱訪視評估報告 : 督導審閱訪視報告後, 應與社工人員討論報告內容 如督導有發現報告內容有不充分處, 應即請社工人員修正或補充 若遇有重要關係人漏未訪視, 督導應請社工人員再行實地訪視 5 函覆與結案歸檔 (1) 函覆法院報告並副知主管機關 A. 審閱報告無誤後, 應函覆法院並副知主管機關 B. 從收文到函覆, 督導應隨時掌握進度, 並於期限內完成訪視報告並函覆法院 (2) 結案歸檔 A. 將訪視報告電子檔傳送法院指定信箱 ; 書面紙本以公文方式函覆派案法院或單位 B. 依規定進行結案作業, 將相關文件表單 電子檔資料及裁定書等正 ( 複 ) 本依序歸檔存放 ( 三 ) 成年監護訪視工作之階段與工作準備 : 1. 訪前準備階段 31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3 (1) 熟悉相對應之相關法律知識 ( 如民法親屬編 繼承編 家事事件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老人福利法等 ) (2) 掌握受訪者基本資料 A. 可透過法院派案所檢附之文件, 如 : 聲請函 陳報狀 戶籍謄本 親屬名冊 身障手冊或診斷證明書等資料, 掌握受訪者之年齡 職業 身心狀況 家庭成員 種族文化等基本資料 B. 若資料不完整, 可與派案法院之書記官聯繫以口頭或傳真方式補充 ; 或與受訪者進行電話聯繫, 將缺少之資訊予以釐清及補充 (3) 依據評估指標擬定訪視調查目標與內容 (4) 訪視社工之人身安全評估與準備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2 A. 透過相關書面或事前電話連繫時所得之資料, 以分析及瞭解 : 如受訪者是否獨居或與其共同居住人之關係為何 ; 受訪者及共同居住之人之身心狀況 精神病史及法定傳染疾病, 或有無相關前科紀錄 ; 居住地點與周邊環境 ; 受訪者對於接受訪視調查之意願與態度等 B. 模擬可能發生之情境, 評估是否需要機構督導或其他社工人員之陪同 ; 隻身前往時, 務必留下訪視之對象 地址 聯繫方式及預計訪視時間等資訊予督導或同儕, 並穿著乾淨適當之衣鞋 2 訪視進行階段 (1) 保持中立客觀的態度, 尊重個別化差異 (2) 訪談進行前, 先快速巡視所處環境概況, 並對環境時刻保持警覺及敏感度 (3) 情緒平穩 態度明確, 表達時口齒清晰, 說話速度適中, 視受訪者之身心狀況, 配合適當肢體動作 放大音量與放慢說話速度, 或以筆談方式進行 (4) 自我介紹 說明成人監護 ( 輔助 ) 宣告辦理流程 法院函請單位進行訪視調查之目的與必要性, 及訪談內容 項目及原因等 (5) 依成人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評估指標與項目進行附表之填寫或訪談 資訊之蒐集, 了解受成人監護 ( 輔助 ) 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況 生活環境與品質 受照顧情形 財務管理與運用方式 受訪者之經濟財務能力及擔任監護 / 輔助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等多面
34 向之評估, 並注意受訪者間與受監護 ( 輔助 ) 宣告之人之實際互動情形 (6) 視情況說明與提供相關社會福利資訊, 或評估轉介或責任通報需要 3 報告撰寫階段 (1) 依主表之要項, 搭配各類附表, 撰寫訪視調查報告, 撰寫後應與督導進行討論, 待督導審閱後依規定函覆派案法院及進行結案作業 (2) 視案件需要連結福利資源及轉介, 或依據法律規章進行責任通報 ( 四 ) 成年監護訪視注意事項 : 1 訪視前應先蒐集受訪者及其家庭成員之相關社福案件紀錄( 如有無家暴 性侵害 兒虐等情形 ) 2 了解受訪者住家附近或訪視地點之區域生態, 即平時該區域的活動類型與內容, 做為區域安全評估之基準 ( 如受訪者居住處所是否屬偏僻山區等 ) 3 訪視人員應注意自己人身及財務安全, 避免攜帶不必要或過多之金錢或貴重物品或首飾 4 訪視會談時, 受訪者應選擇站立且靠近門邊之位置, 並保持警覺狀態, 隨時視情況離開訪視處所 5 若訪視對象曾有暴力行為記錄時, 應協請機構其他同僚或親友一起陪同進行家庭訪視調查 6 應隨時注意儀容 禮儀及尊重態度, 與受訪者對話時, 應保持眼神接觸, 誠懇傾聽 若要以錄影或錄音方式記錄訪談內容, 須於訪談前告知並取得受訪者書面同意文件, 始能開始錄影或錄音 7 熟悉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指標與項目, 並以符合受訪者習慣語言及可理解語句提問, 或運用附表逐一訪視, 以避免訪視對象因對文字解讀不同, 而產生誤解訊息之狀況 8 訪談過程中, 社工人員亦須觀察受訪者之非口語表達之肢體訊息 觀察重點為 : 受訪者之表情 眼神 語調與音量 ; 受訪者之行為表現 ( 特別不一樣不尋常 ); 受訪者家屬的反應及其與家屬間之互動 ; 受訪者之對環境改變的適應與其他特殊問題等 9 若遇不明白或疑惑處, 應以誠懇態度, 請受訪者進一步說明, 並與訪視社 33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5 工核對其所理解的是否為受訪者欲表達之意 且受訪者答非所問或漫談時, 訪視人員應協助受訪者彙整訊息及聚焦, 將訪談拉回訪視指標 10 因監護( 輔助 ) 宣告訪視調查內容均為個人隱私資料, 故進行訪談時, 社工人員須向受訪者說明訪談之目的與內容概述 二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訪視調查報告撰寫技巧與原則成年監護訪視調查報告書寫需花費許多時間, 因此, 社工員可藉由熟悉統一參考指標的各項評估項目 ( 詳見第四章 ), 練習簡單扼要的表達, 學習如何將專業的評估指標傳達為生活化的訪談, 避免訊息過於零散瑣碎 茲將撰寫報告之重要技巧及其他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1 :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4 ( 一 ) 訪視報告撰寫技巧 : 1 掌握各訪談對象之評估指標成年監護訪視調查主表及附表中之各項參考指標, 皆有其代表之意涵, 因此訪視社工應熟讀且將評估指標化為符合受訪問對象使用的語言, 以及可理解的程度進行訪視 調查評估指標, 是以應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為出發, 社工的評估也是依循於此 是以, 在彙整相關資料的時候, 重點應該以應受宣告之人為主, 書寫時如能從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發展及其需求 ( 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和財產管理等 ) 為架構, 就不難發現許多評估的重點都可以一一呈現 2 聚焦技巧有助於書寫當訪視社工可以掌握評估指標的內容後, 再來就是訪談內容的聚焦, 因為一般受訪者容易離題, 或者淪於單方的陳述, 為避免訪視耗時費工, 或是無效資料比例太高, 建議訪視社工之評估指標儘量以大方向為主, 倘能訪視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及關係人時, 訪視社工則更需要具備高度的敏感度, 並聚焦於同一訪視或評估項目, 再以三角檢測各受訪者間之說法是否有不一致之情況等等 3 從片段到整合的方式整理資料等到掌握一定資料後, 接下來就進入所謂資料整理過程 一開始可
36 以將所訪談到的資料, 先行大致分類於相近的指標項目下 ( 此時應該會呈現片段狀況 ), 接著進行交叉整理與資料整合的, 在此一階段, 或許會因為彙整時發現有些指標問得不夠完整, 或甚至被一些事情給絆住了, 而需要停頓書寫等等, 其實只要把握一個原則, 就是讓引證論述越明確越好, 有多少資料就進行多少項目的評估 訪談後盡量在三天內完成資料之大致分類, 以避免時間過久, 發生不復記憶或記憶錯誤等狀況 4 採首兩句為重之書寫模式 訪視社工對文字的駕馭能力各有所別, 書寫風格亦不盡相同, 有些人擅用表格或對照分析, 有些人則擅用長文字書寫, 但無論如何, 書寫調查報告時, 應避免呈現鸚鵡式陳述受訪者之訪談說詞, 以及散文式的敘述文章, 建議書寫模式盡量採取簡明扼要的評估論述, 並附加明確之引證或理由說明為主, 此一方式可使閱讀者在閱讀上就能很快掌握報告評估之重點, 而附加的引證或理由說明更可以讓閱讀者支持訪視社工的專業評估與判斷 ( 二 ) 其他訪視撰寫應注意事項 : 1 避免使用過多修飾詞句 在評估的時候, 我們常會使用受訪者的說法, 以作為評估的佐證 雖然保持受訪者受訪時所使用之詞句, 避免轉化其他語詞甚為重要 但訪視報告應明確清楚, 避免使用過多修飾文藻, 且盡量符合簡潔明瞭原則 一般而言, 每一評估項目的專業判斷均應在兩三行間結束, 其他舉例的部份則應盡量以摘述方式為之 2 避免無證據之揣測及使用百分之百的語句 訪視報告的評估, 應該要提出相對的證據 ( 意指受訪對象的訪視內容及社工觀察 ), 以支持訪視評估的專業性 但訪視社工於訪視時雖察覺有些問題存在, 但卻無法證實時, 應將相關疑問之處, 書寫在總建議欄中建請法院再為調查 ; 總之, 訪視社工於報告撰寫上應盡量避免無謂的揣測及使用過度肯定的語句 1 本節有關成人監護訪視報告撰寫原則, 修改自龍眼林基金會 103 年成人監護工作手冊 35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7 3 注意評估報告所使用的標題與內文一致訪視報告強調社工人員的專業性, 故在書寫時訪視報告時, 其內容與評估指標各面向一致, 儘量避免所提出之評估 ( 指內文 ) 與各指標面向意涵不同 另外還要檢視是否有前後不一致的說辭或顛倒, 以避免報告產生相互矛盾的錯誤 4 評估建議應盡量明確避免模糊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6 訪視社工在訪視報告中有其專業主體性 ( 即專業自主性 ), 如果一份訪視報告, 無法從各受訪者的陳述間, 做出專業的評估, 這樣的訪視報告將會無法發揮其在相關法律上被賦予的功能 因此, 訪視報告之建議需要具體且明確, 應盡量避免只作敘述式的轉錄受訪者所言, 或未提出任何建議而請法官自為裁定等 5 減少或避免錯別字按目前的訪視報告品質而言, 因為大多都是以電腦繕打為主, 而電腦簡便的中文輸入或選字功能, 常使得訪視報告的錯別字率大大增加, 故建議訪視社工在完成訪視報告初稿時, 一定要逐字逐句的反覆檢視, 以避免因文字誤用與錯別字產生, 而影響整份報告之專業品質
38 三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及輔助職務操作流程圖 評估協助個案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之需求 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陪同個案出庭及接受精神鑑定 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並裁定由社政單位或社福機構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評估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生活概況並擬定執行職務服務計畫 ( 若為受監護宣告個案需開立財產清冊 ) 定期訪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依受監護人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定期調整服務計畫 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並裁定由個案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定期追蹤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生活狀況, 及監護人或輔助人執行職務概況 37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9 四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及輔助職務注意事項 1. 本注意事項為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法院依民法第 1111 條規定, 選任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執行職務規範, 協助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保障其生活品質及權益 2. 擔任監護人時, 應依民法監護人職務相關規定,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執行下列職務 : (1) 建立受監護人個案資料, 並完成初步評估報告 (2) 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 並依受監護人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定期調整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8 (3) 依據個別化服務計畫內容之繁複程度, 評估執行職務人員每月之工作量, 以該人員薪資換算, 訂定收費標準, 並參酌受監護人財產狀況, 報請法院核准 (4) 照護安排受監護人之生活, 並協助繳納相關生活照顧費用 房屋管理費 稅金等, 至少每月訪視受監護宣告之人一次, 若有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5) 管理受監護人之戶籍及通訊資料, 包含向戶政機關進行監護登記 電話申請與繳費 郵件受理 啟封 留置等 (6) 協助受監護人申請社會保險及相關社會福利, 包含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 其他軍公教人員保險給付 退休金 身心障礙手冊重新鑑定與換發 低收入戶資格申請 中低身心障礙 老人生活補助各項津貼之申請等 (7) 根據財稅單位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資料, 製作受監護人財產清冊, 分別詳列現金存款 動產 不動產 有價證券 其他財產權等清單 (8) 保管受監護人之證件 存摺 印鑑 珠寶 產權憑證等私人物品, 必要時須購置或租用保險箱 (9) 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 須將每筆收入及支出清楚記載, 並黏貼憑證, 且每年需填寫資產負債表 ; 相關費用應先以現金資產支應, 不足時才進行動產及不動產處分 如評估受監護人之財產有需要處分時, 在經由法院許可前, 得邀集法律 財稅 會計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 研商對受監護人最有利之處分方式 ; 若受監護人有債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 應協助受監護人釐清權利 義務, 並作必要之處理
40 (10) 協助行使受監護人醫療行為同意權, 例如手術同意書簽署 簽署同意書前, 除須諮詢專業醫療人員外, 並應詢問其他親屬意見, 無親屬或親屬不願表示意見者不在此限 但是否包括放棄醫療同意權, 因法律並無規定, 尚有爭議, 建議應詢問法院意見後始可行使 (11) 協助處理受監護人之繼承事宜, 包含繼承登記程序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辦理等 (12) 協助處理受監護人之遺產, 辦理繼承相關程序, 將受監護人遺產交付繼承人 若繼承人不明者, 可向法院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13) 協助處理受監護人法律訴訟之需求 (14) 視受監護人需求, 邀集社工 醫療 法律 財稅 會計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 召開個案研討會議 (15) 執行民法賦予監護人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16) 若受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 應向法院提出撤銷宣告之聲請 (17) 若因正當事由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 應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 (18) 若受監護人受監護原因消滅, 但仍有輔助必要者, 應向法院提出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聲請 3. 擔任輔助人時, 應依民法輔助人職務相關規定,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執行下列職務 : (1) 建立受輔助人個案資料, 並完成初步評估報告 (2) 依據實際服務內容之繁複程度, 評估執行職務人員每月之工作量, 以該人員薪資換算, 訂定收費標準, 並參酌受輔助人財產狀況, 報請法院核准 (3) 至少每月訪視受輔助人一次, 若有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4) 若受輔助人為以下行為時, 應評估受輔助人生活狀況, 適當行使同意權 : 1.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39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41 4.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民法第 15 條之 1 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5) 視受輔助人需求, 邀集社工 醫療 法律 財稅 會計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 召開個案研討會議 (6) 執行民法賦予輔助人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若受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 應向法院提出撤銷宣告之聲請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40 (7) 若因正當事由無法繼續擔任輔助人, 應向法院提出改定輔助人之聲請 (8) 若受輔助人身心狀況改變, 有受監護宣告之需要, 應向法院提出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之聲請
42 五 開具財產清冊辦理方式說明 : ( 一 ) 監護人選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調查呈報 : 1. 流程說明 : 接獲法院公文 民事裁定書中載明監護人選, 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申請財產清單資料 填寫財產清冊 切結書 交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認 將財產清冊 證明文件 切結書 郵寄給地方法院備查 1. 向國稅局申請綜所稅各類所得及財產總歸戶資料 ( 社政單位可查閱稅務電子閘門取得財稅資料 ) 2. 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查詢集保戶資料或證券交易資料 3.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 4. 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5. 向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保險投保紀錄 6. 針對是否有其他動產或債權 抵押權進行了解 依據查詢到的財產清單, 檢附證明文件 例如 : 帳戶存摺 ; 土地 建物權狀及謄本 ; 契約 ; 保證書等 41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43 2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責任: 社政單位或社會福利機構若被指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在法律上的職責為確認監護人所呈報的財產清冊是否屬實, 應核對所有財產的証明文件 另外, 若監護人不清楚如何開立財產清冊, 可協助提供監護人申請財產資料的方式與相關表單 在監護人填寫完成財產清冊後,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核對證明文件無誤後核章確認, 並在單位內部呈核後, 函送監護人正本乙份 ( 副本副知法院 ), 且自留乙份存檔, 另由監護人自行依期限陳報法院 3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填寫說明:(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 ( 格式及填寫範例請見本手冊第四章三 財產清冊撰寫範例 )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42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填寫說明 壹 財產清冊 一 不動產 1. 指土地或建築物 建築物與其所占基地須分別獨立列出 2. 編號 項由 1 開始, 依次填入 3. 土地 坐落 填寫方式 : 縣 ( 市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小段 地號 4. 建築物 坐落 填寫方式 : 門牌號碼或填 縣 ( 市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小段 建號, 未登記建物, 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 並加註係 未登記建物 5. 權利範圍 填寫方式 : 所有權全部 分之 或公同共有 6.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二 動產 1. 含汽 機車 航空器 船舶 珠寶首飾等 2. 品名 填寫方式 : 含物品名稱與廠牌 3. 內容說明 填寫方式 : 指外觀 樣式 款式 型號等特徵說明, 使其具體特定
44 4. 數量 填寫方式 : 須依動產種類填寫單位, 如公斤 件 個 輛等 5.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如無則填 無, 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須經登記之動產應附該登記文件之正本或影本, 例如汽機車可附行照或監理單位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現金與存款 1. 皆含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 2. 幣別 填寫方式 : 如新臺幣 美金 人民幣 日幣等 3. 總額 填寫方式 : 應以零 壹 貳 參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拾 百 仟 萬 億等國字填入 4. 存放機構 填寫方式 : 含該分 ( 支 ) 行名稱之金融機構全名 現金 則填 現金 5.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存款可以存簿正影本為之 ; 現金類則填 無, 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四 有價證券 1. 指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商業本票 匯票 支票等其他有價證券 2. 種類 填寫方式 : 如股票 債券 基金 本票 匯票 支票等類 3. 內容說明 填寫方式 : 如該有價證券之全名 所享有之具體或特定權利內容 代碼 編號 或幣別等 4. 數量 填寫方式 : 須包含股數 張數 等單位數 5. 價額 填寫方式 : 有票面價額者, 依票面價額計算 以新臺幣為準, 並以國字填寫 ( 參考三 3.) 6.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有價證券之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五 其他財產權 1. 指除上述以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如對他人之租金債權 借款債權 薪資債權 買賣標的物給付請求權 抵押權 地上權 公法上 43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45 之債權 智慧財產權等 2. 名稱 填寫方式 : 對 OO 享有 OO 權 ( 利 ) 3. 權利內容 填寫方式 : 指具體權利內涵, 如數額 期間 或權利行使方式等 4.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如無則填 無, 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須經登記之權利應附該登記文件之正本或影本, 例如抵押權須附地政機關登記證明文件 ; 借款債權可以借據證明之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44 六 證明文件 填寫之說明 1. 監護人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為 現金 類時, 應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指派人員查核之 2. 經查核確認無誤存在者, 該指派人員應於備註欄 簽章 並註記 存在 或 確認無誤 字樣 ; 如無法確認則於 簽章 後註記 待查 或 無 字樣 3. 為方便檢閱, 所附證明文件之正影本請自行依次編號排序, 如依 A B C 並隨同財產清冊繳交 七 財產總計 ( 財產清冊壹 ) 1. 此部分應依各項財產列表之統計結果詳實填寫 2. 所附證明文件之編號應予列出 八 表格欄位如有不足, 請自行按各財產項目依序添加或調整 貳 切結書 1. 一份切結書僅可由一監護人填寫之 監護人如有數人時, 須各自分別填寫一份 2. 切結書須附於財產清冊之末, 與財產清冊一併繳交 3. 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與切結書一式二份 ( 同格式須製作二份 ), 作為陳報法院或交由會同開具人員存查用
46 第四章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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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四章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一 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說明為維護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司法院少家廳於 104 年 4 月特針對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彙整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使用之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現行表格, 並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與人權公約後, 訂定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與格式, 俾利提供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執行成年監護訪視調查時, 有可供參據之統一參考指標與格式 茲就統一參考指標之表格填表說明如下 : 完整表單請逕自司法院網頁下載 : ( 一 ) 填表說明 : 民法 98 年 11 月 23 日新修正成年監護制度及家事事件法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迄今, 除已將各地方政府及法人機構納為聲請權人外, 法院更可指定各地方政府及法人機構為監護人 輔助人或會同人等職務 ; 另按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準用同法第 106 條至第 108 條之規定, 法院為審酌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 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俾利法院能據以參酌做出符合受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裁定 ; 因此, 為維護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司法院少家廳特針對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彙整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現行使用之成人監護訪視調查表格, 並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與人權公約後, 訂定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與格式, 俾利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執行成年監護訪視調查時, 有可供參據之統一參考指標與撰寫報告格式 ( 二 ) 統一參考指標之格式 : 1 主表部分, 共區分收案文號 ( 法院來文日期及案號 收件日期與訪視社工 訪視 司法程序進度查詢及訪視對象 時間 地點等 ) 第一部分 : 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 此部分資料亦可以附表 A 至 F 取代 ) 第二部分: 應受宣告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此部分資料亦可以附表 A 至 F 取代 ) 第三部分: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第四部分 : 檢附之相關資料 (1) 主表係為建立成年監護各類型聲請案件之訪視調查評估之統一參 4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49 考指標, 俾利各地方政府及受委託之訪視調查機構之訪視人員, 能採結構式之訪談調查內容, 順利完成法院交查案件之訪視任務和撰寫訪視調查報告, 作成專業性評估與具體建議, 提交法院作為裁判參據 (2) 另主表為進行成年監護各類訪視後, 陳送法院最終結果之報告 ; 至於訪視過程, 訪視人員得於實際進行作業時, 視不同對象 不同作業情形, 逕使用主表, 或使用附表 (A 至 F) 再謄錄於主表, 送陳法院 2 附表部分, 共計區分有應受宣告人 ( 附表 A) 聲請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 附表 B) 會同人( 附表 C) 關係人/ 最近親屬 ( 附表 D) 法人機構 ( 附表 E) 與養護照護機構 ( 附表 F) 等六種附表, 訪視人員可視受訪視對象於訪視當日之身心狀況與識別能力, 以下列方式完成 :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48 (1) 如受訪視對象之身心狀況與識別能力正常時 : 訪視人員即可將各類型訪視對象之訪視附表, 交由各受訪視對象親自填寫 ; 訪視人員應主動提醒受訪視對象, 應據實填寫, 且於受訪對象填寫完畢後, 應請受訪視對象於訪視附表末頁之 填表人 欄中, 親自簽名和填入填寫日期後, 交予訪視人員攜回統整訪視資料 (2) 如受訪視對象於訪視當日之身心狀況不良 ( 如視力不佳等 ) 或明顯欠缺識別能力 ( 如不識字 無法書寫等 ) 時 : 訪視人員可逐題向受訪視對象為訪視調查, 並主動提醒受訪視對象對於訪視內容應據實回答外, 訪視人員應於訪視調查後, 在訪視附表末頁之 訪談人員 欄中, 親自簽名和填入訪談日期後, 攜回統整訪視資料 3 受訪人員於訪視調查期間, 如遇有下列狀況時, 建議如下 : (1) 受訪視對象拒絕填寫附表或拒絕接受訪視時 : 對受訪視對象拒絕填寫附表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或拒絕回答訪視全部或部分內容時, 訪視人員可委婉探詢其原因和說明對其權益之影響, 如受訪視對象無法明確說明原因或不願意說明時, 訪視人員可將相關之事實或狀況寫入報告, 並回覆法院供參, 不可強迫受訪對象填寫或回答 (2) 受訪視對象無法完整填寫附表或無法完整回答訪視內容時 : 受訪視對象如係因附表之內容或題意不清楚, 無法完整填寫時, 訪視
50 人員可以清楚說明後, 再請受訪視對象自行填入, 訪視人員不可代為填寫或填入 ( 勾選 ); 如係受訪視對象無法完整回答時, 訪視人員可清楚說明後, 請受訪視對象再行回答 (3) 受訪視對象不願意將自填附表交予訪視人員時 : 受訪視對象如不願將其所親自填寫完成之附表交予訪視人員時, 訪視人員除應說明受訪視對象之權利外, 應運用上列 2 (2) 之方式, 對受訪視對象完成訪視, 倘受訪視對象亦拒絕受訪時, 請參照上列 3 (1) 之方式處理 另受訪視對象填答後不願意於末頁之 填表人 欄中簽名, 或者受訪視對象主張要親自交予法院 ( 承審法官 ), 不願意交予訪視人員攜回統整時之處理皆同之 (4) 受訪視對象主張複製自填之訪視附表時 : 受訪視對象於填寫附表完畢後, 向訪視人員表示, 希望能將其所填寫附表之正本, 提供訴訟代理人參閱後, 始同意交予訪視人員攜回, 或受訪視對象希望將其所填寫之附表製成複本留存時, 訪視人員對於正本交予訴訟代理人參閱乙節應不予同意, 但可同意受訪視對象將其自填之附表製成複本留存再轉交訴訟代理人 另, 受訪視對象如希望日後才將附表寄回訪視人員所屬機構, 訪視人員除不予同意外, 其餘處理方式, 請參照上列 3 (3) 作法 4 訪視人員訪視後, 可運用主表之相關欄位, 對各類型受訪視對象親自填寫之附表或訪談所得之內容謄寫到主表, 再依主表相關欄位逐一完成評估, 最後再對本案作成評估與具體建議後, 提交法院, 俾利法院作成裁判參據 ; 另受訪視對象親自填寫且有於末頁填表人欄位簽名之附表資料, 亦應隨同主表檢附法院參據, 無須留存機構, 俾利作為日後法院查證參考之用 倘訪視人員僅訪視部分受訪視對象時, 致無法完成本案具體建議時, 請依主表第三部分 總建議 之 七 其他 內容, 擇一勾選後提交法院參據 ( 三 ) 統一參考指標主表及附表內容說明 : 2 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指標主表共計區分為收案文號 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 第一部分 ) 應受宣告人及相關人員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第二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第三部分 ) 檢附之相關資料 ( 第四部分 ) 等五部分組成, 茲分述如下 : 49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1 1 收案文號 (1) 法院來文日期及案號 : 本欄請將法院函文上之日期與發文字號依序填入 如有兩份 ( 含 ) 以上之函文, 亦可同時填入此欄 (2) 收件日期與訪視社工 : 本欄以實際辦理訪視之地方政府或受委託訪視機構實際收受法院或地方政府函轉公文之收文日期填寫 另訪視社工可填入真實姓名或用代碼, 例如 SW001 (3) 訪視類型 : 本欄之訪視類型適用於聲請監護宣告 聲請輔助宣告 改 ( 選 ) 定監護人 改 ( 選 ) 定輔助人 撤銷監護宣告 撤銷輔助宣告 變更監宣為輔宣 變更輔宣為監宣等八種聲請類型, 訪視人員可擇一勾選 ; 如遇有兩種聲請類型以上者, 亦可重複勾選 (4) 司法程序進度查詢 : 本欄依訪視人員所知悉案件在法院進行情形及程度記載 例 : 有無保護令 ( 暫保或通保 ) 有無家事調查官 有無選任程序監理人 有無聲請提審案件等, 若本案之當事人間另涉有其他民 刑事案件刻正繫屬各級法院審理中, 或已經各級法院為確定裁判 ( 定 ) 均可以填入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0 (5) 訪視對象 時間 地點 : 本欄請訪視人員視訪視對象之狀況及多寡自行延伸表格使用, 以實際訪視之對象為主 ; 如訪視人員係以電話為訪談工具, 亦需將訪談對象 時間填入 (6) 如非本轄所管個案, 訪視人員應勾選此欄, 建請法院參照其他縣市之評估與調查, 本表後續之其他部分之訪視資料內容均無須再行填寫 惟受訪視對象住 ( 居 ) 所乃該地方政府管轄時, 該地方政府仍須完成查證受訪對象已非其管轄後, 始能勾選, 特此說明 2 第一部分 : 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1) 訪視對象之基本資料 : 包括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年齡 國籍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職業 戶籍地 聯絡處 目前居住處所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身份屬性 ( 福利別 ) 等 2 主表為進行成年監護各類訪視後, 陳送法院最終結果之報告 ; 至於訪視過程, 訪視人員得於實際進行作業時, 視不同對象 不同作業情形, 逕使用主表, 或使用附表 (A 至 F) 再謄錄於主表, 呈送法院 參司法院網站 judicial.gov.tw/work/work08.asp 2015/12/03
52 (2) 聯繫記錄與訪視情形 : 就各關係人之配合意願 態度 有無干擾或影響訪視之行為 是否曾意圖操控或影響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意願表達 阻止其他親友接觸應受監護宣告人 最近親屬間有無衝突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家暴及其他與監護宣告判斷之相關情事等 (3) 繪製家族系統資料 ( 家系圖或生態圖 ): 儘量呈現到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及其他家庭成員等親屬間彼此之關係及資源 尤其主要照顧者部分亦應一併列入 另外也可以運用社會建構圖, 來呈現應受宣告人目前與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及其他親屬間之親疏遠近關係 3 第二部分: 應受宣告人及相關人員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1) 應受宣告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應受宣告人受訪視時之狀況 : 區分 對外界刺激均無反應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但無法用言語或在溝通輔助的狀況下表達, 以及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且可以用言語或在溝通輔助的狀況下表達 等三項, 訪視人員只能擇一勾選, 如勾選前兩項, 則應受宣告人部分之各項訪視事項均可不必填載 ; 但如勾選第三項時, 則須接續完成下列各項之訪視事項 B. 應受宣告人對受宣告之認知及對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人選之意願 : 共有 對受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之意願 ( 適用於聲請 撤銷及變更 ) 對改定或選定監護人/ 輔助人之意願 ( 適用改定 選定類型 ) 對受監護/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 ( 適用於聲請 撤銷及變更 ) 對監護人/ 輔助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 適用於聲請 撤銷 變更及改定 選定 ) 對於監護人/ 輔助人選之感受及意願 ( 適用聲請 改定 選定 )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適用聲請 撤銷 變更監護宣告類型 ) 對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的感受及意願 ( 適用聲請 撤銷 變更監護宣告類型 ) 等七項, 訪視人員應配合聲請類型, 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C. 對出庭陳述意見 選任程序監理人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共有應受宣告人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 第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3 準用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 )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 家事事件法第 165 條 )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D. 應受宣告人之財產管理與使用規劃 : 共有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管理方式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狀況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支出狀況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收入狀況等四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E. 對監護方法的看法 ( 僅適用監護宣告 ): 共有對於住所或變更住所選擇之意願 作為住所之不動產將來可否處分之意願 受共同監護之意願及其方式 侵入性治療是否由監護人全權決定之意願 支付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之意見 其他等六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2 F. 對輔助方法的看法 ( 僅適用輔助宣告 ): 共有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法人之負責人部分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部分 為訴訟行為 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部分 ; 為不動產 汽車 船舶 航空器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部分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或其他相關權利部分 ; 其他擬請法院指定應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 受共同輔助之意願及其方式 ;( 如訪視結果認有應改為監護宣告之可能, 請併填載下列事項 ) 法院如認為應受監護宣告, 對於住所或變更住所選擇之意願 ; 法院如認為應受監護宣告, 作為住所之不動產將來可否處分之意願 ; 法院如認為應受監護宣告, 侵入性治療是否由監護人全權決定之意願 ; 法院如認應受監護宣告, 對支付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之意見 ; 其他等十二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G.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 藉由與受宣告人互動, 觀察受宣告人目前之口語表達能力 目前之行動能力 目前之認知能力 目前之精神狀況 過往及目前之疾病史 目前服用或注射
54 之藥物種類等六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H. 應受宣告人生活自理與人際互動 社區參與能力評估 : 藉由與受宣告人互動, 觀察受宣告人目前生活自理能力 人際互動狀況 社區參與狀況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I. 探視應受宣告人之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 共有應受宣告人之人員與次數 應受宣告人與探視人員之互動狀況描述等二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J. 目前受照護環境 品質與適應狀況之評估 : 共有探視應受宣告人對目前受照護之環境與品質之看法 對目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等二項, 後者包括受照護環境之描述 ( 含外觀 / 內部 / 專屬空間或其他相關事項, 如有無危險或不良環境因素等 ; 得併以照片輔助呈現 )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K. 對主要照護者之評估 : 對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判斷依據 :1. 飲食準備及日常生活起居照顧 生活用品準備 費用支出 ;2. 醫療 同行看病 3. 衣物準備 購買 洗濯 收拾 4. 照顧計畫 ), 包括對過往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對目前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對未來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如與目前之主要照顧者相同, 可省略不寫 ) 共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L. 照護契約與費用支付狀況評估 ( 僅適用現在安置於機構照顧養護者或未來有安置規劃者 ): 共有照護契約之內容描述 ( 含簽約人 緊急聯絡人 費用支付人等 ) 照護費用之支付狀況描述 ( 含照護費用來源 ) 照護費用之積欠狀況描述( 含有無繫屬法院案件 ) 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M. 與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 共有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 / 輔助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 應受宣告人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期待描述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5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5 N. 與會同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 僅適用監護宣告 ): 共有應受宣告人與會同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 應受宣告人對會同人之期待描述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O. 與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互動關係 : 共有應受宣告人與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互動狀況描述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 應受宣告人對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期待描述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2)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身心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現有或曾有足以影響執行監護 / 輔助事務之疾病史等事項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4 B. 經歷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人生中較重要或與執行監護人 / 輔助人職務有關經歷等事項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C. 經濟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受訪對象之職業狀況 財產狀況 每月支出及每月收入狀況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D. 聲請與擔任之原因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提出聲請原因 願意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原因等二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E.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 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 互動關係與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F. 監護 / 輔助之意願與動機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之意願與動機 ; 對監護 / 輔助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 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家中其他成員對於負擔監護 / 輔助職責的意願與態度 ;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建議人選 ( 僅適用受監護宣告者 ); 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
56 之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 ; 若應受監護宣告人經法院為輔助宣告時 ( 或應受輔助宣告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時 ) 之意願與認知情形 ( 適用變更宣告類型 ), 包括是否願意成為其輔助人 ( 監護人 ) 對輔助人( 監護人 ) 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家中其他成員對於負擔輔助 ( 監護 ) 職責的意願與態度 對於共同輔助 ( 監護 ) 的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輔助人 ( 監護人 ) 人選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G.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利益衝突? 或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H. 未來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監護人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監護宣告人現階段照顧情形的看法 未來若成為監護人將安排應受監護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計畫的可行性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未來財產之管理規劃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I. 未來對應受輔助宣告人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輔助人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輔助宣告人現階段是否應受輔助宣告的看法 若成為輔助人, 對執行輔助事務之規劃 若成為輔助人, 將安排應受輔助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輔助 照護計畫的可行性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J.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K. 執行監護 / 輔助能力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 5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7 告人之利害關係 職業 收入 ( 指全年總收入或報稅單所載金額 ) 負擔( 含貸款 扶養義務如子女等 ) 教育程度 經歷 身心疾病 ( 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 等級 精神疾病 慢性疾病等 )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 ) 社會或家族支持系統 是否有消極事項( 如遺棄 酗酒 吸毒 家暴 虐待 不盡照顧義務等及曾犯有詐欺 侵占 偽造文書等侵犯財產法益及前科記錄等 ) 等十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3) 會同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身心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現有或曾有足以影響執行會同事務之疾病史等事項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B. 經歷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人生中較重要或與執行會同人職務有關經歷等事項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6 C. 經濟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受訪對象之職業狀況 財產狀況 每月支出及每月收入狀況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D. 擔任之原因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願意擔任會同人之原因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E.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 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 以及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F.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態度與對會同人應有權責之瞭解與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見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之意願與動機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建議人選 ( 包括姓名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 對共同監護/ 輔助之意見與態度 對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方式及建議人選 ( 包括姓名 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 ) 等七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58 G.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利益衝突? 或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H.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I. 執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職務之能力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之利害關係 職業 收入 ( 指全年總收入或報稅單所載金額 ) 負擔( 含貸款 扶養義務如子女等 ) 教育程度 經歷 身心疾病 ( 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 等級 精神疾病 慢性疾病等 )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 ) 社會或家族支持系統 是否有消極事項 ( 如遺棄 酗酒 吸毒 家暴 虐待 不盡照顧義務等及曾犯有詐欺 侵占 偽造文書等侵犯財產法益及前科記錄等 ) 等十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4) 關係人 / 最近親屬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身心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現有或曾有之疾病史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B. 經濟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受訪對象之職業狀況 財產狀況 每月支出及每月收入狀況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C.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 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及互動關係, 以及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D.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 5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9 人間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利益衝突? 或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E.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 動機與看法解與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見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與動機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建議人選 ( 包括姓名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 對共同監護 / 輔助 / 會同之意見與態度 對共同監護 / 輔助 / 會同方式及建議人選 ( 包括姓名 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 ) 等七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F. 對應受宣告人目前及未來受照顧之看法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目前現階段受照護情形 對於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方式等二項看法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8 G. 對應受宣告人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看法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於應受宣告人目前財產管理與使用 對於應受宣告人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等二項看法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H.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5) 法人機構所屬人員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之代表人 負責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與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
60 係? 或有無民法第 1111 條之 2 所定不得為監護人 / 輔助人情形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B.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衝突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務方面之衝突?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有訴訟紛爭 ( 打官司 )?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C. 事業種類內容 評鑑結果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立案登記之事業種類與及內容 政府機關最近三年之評鑑結果 曾否擔任應受宣告人之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情形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D. 聲請與擔任之原因與意願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提出聲請之原因 願意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原因 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E.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 應有權責瞭解與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應有責任與義務之瞭解與認知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建議人選 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 若應受監護宣告人經法院為輔助宣告時 ( 或應受輔助宣告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時 ) 之意願與認知情形 ( 適用變更宣告類型 ), 包括是否願意成為其輔助人 ( 監護人 ) 對輔助人( 監護人 ) 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機構成員對於負擔輔助 ( 監護 ) 職責的意願與態度 對於共同輔助 ( 監護 ) 的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輔助人 ( 監護人 ) 人選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F.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 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對未來互動關係之期待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59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1 G. 未來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監護人 ): 對於應受宣告人現階段生活照顧的看法 ( 包含現階段生活照顧方式 適應狀況等 ) 若擔任監護人, 將安排應受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 包含照顧方式 地點及費用 ) 應受宣告人未來監護事務之規劃 ( 包含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決定 探視規劃等 ) 對應受宣告人未來財務管理之規劃 ( 包含財務管理方式 監督機制 衍生費用等 ) 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H. 未來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輔助人 ): 對於應受宣告人現階段受輔助宣告需求, 若擔任輔助人, 對應受宣告人輔助事務執行之規劃 ( 包含同意事項之輔助規劃 衝突之解決等 ) 等二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0 I.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J. 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能力之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之事業種類及內容 ; 與應受宣告人之利害關係 ; 照顧之場地 設施 人力 機構內部管理及財務狀況 ;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狀況 (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及照顧 ); 以及是否有消極事項 ( 如曾有遺棄 虐待 不盡照顧義務等情事 ; 所屬人員曾犯有詐欺 吸毒 侵占 偽造文書等侵犯財產法益及前科記錄等 ) 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6) 養護機構所屬人員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養護機構之代表人 負責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與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或有無民法第 1111 條之 2 所定不得為監護人 / 輔助人情形等
62 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養護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F 之填寫 B.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衝突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養護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務方面之衝突?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有訴訟紛爭 ( 打官司 )?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養護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F 之填寫 C.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養護機構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養護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F 之填寫 D. 探視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養護機構對探視應受宣告人之人員 次數 時間, 以及探視人員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狀況描述等二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養護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F 之填寫 4 第三部分: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1) 應受宣告人之綜合評估 : 共有身心狀況評估 ( 包含生理 心理 生活及財產狀況等 ) 表意能力評估( 包含表意是否受到限制 不自由等 ) 可能期待之結果( 包含對本案裁定之期待或希望等 ), 以及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願 對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 或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之意願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願 對改定之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願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意願 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包含出庭陳述之意願 陪同人員之指定或選任等 ) 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包含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方式 意願 希望選任對象之專業背景 程序監理人酬金之負擔等 ) 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包含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核發項目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61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3 (2)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選 ( 適用於自然人 ) 之綜合評估 : 共有監護 / 輔助意願評估 ( 包含意願 態度及對擔任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之瞭解等 ) 監護/ 輔助能力評估 ( 包含職業 經歷 經濟 教育程度 身心狀況 不利事項等 ) 監護/ 輔助時間評估 ( 包含未來與受監護 / 輔助宣告人互動之頻率 探視規劃等 ) 監護 / 輔助環境評估 ( 包含監護之環境選擇 照護設施及設備之準備等 ) 監護/ 輔助規劃評估 ( 包含監護或輔助計畫 財產管理及職務分配計畫等 ) 其他事項評估( 包含聲請人 / 會同人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同意與否等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2 (3)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選 ( 適用法人機構 地方政府 ) 之綜合評估 : 共有監護 / 輔助人之事業種類及內容 ( 包含內部管理 財務狀況 利益衝突 不利事項等 ) 監護/ 輔助意願評估 ( 包含意願 態度及對擔任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之瞭解等 ) 監護/ 輔助能力評估 ( 包含專業人力配置等 ) 監護/ 輔助時間評估 ( 包含未來與受宣告人互動之頻率 探視規劃等 ) 監護/ 輔助環境評估 ( 包含監護之環境選擇 照護設施及設備之準備等 ) 監護/ 輔助規劃評估 ( 包含監護或輔助計畫 財產管理及職務分配計畫等 ) 其他事項評估( 包含聲請人 / 會同人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同意與否等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4)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適用於自然人 ) 之綜合評估 : 共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 包含身心狀況 不利事項等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評估( 包含意願 態度及擔任之責任與義務之瞭解等 ) 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及照顧狀況等 ) 其他事項評估( 包含聲請人 / 監護人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會同人之同意與否等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5)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適用法人機構 地方政府 ) 之綜合評估 : 共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事業種類及內容 ( 包含內部管理 財務狀況 專業人力配置 利益衝突 不利事項等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評估 ( 包含意願 態度及擔任之責任與義務之瞭解 ) 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
64 及照顧狀況等 ) 其他事項評估( 包含聲請人 / 監護人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會同人之同意與否等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6) 其他必要事項之綜合評估 : 共有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 ( 如遺棄 身心虐待 家暴 阻止其他親友接觸應受宣告人 性侵 不當碰觸 酗酒 賭博等明顯危害其身心健康之言行 ) 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有無照顧不當或疏忽情事 ( 如疏忽照顧 主要照顧者有重大身心障礙或疾病且狀況很不穩定, 有自傷或傷人之虞, 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功能等 ) 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 輔助人 ( 含機構為人選時, 該機構及其所屬人員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其他最近親屬間, 有無涉及其他民 刑事案件仍繫屬於法院或已經法院終局判決確定案件 ( 如社工於訪視時知悉其有民事保護令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毒品罪 妨害性自主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罪 侵占 背信等民刑事案件時, 予以記載 ) 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 / 輔助人 ( 含機構為人選時, 該機構及其所屬人員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其他最近親屬間, 有無因家庭暴力情事聲請保護令及其有效期限, 或違反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 若聲請狀所載人選均不適於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 有無合適之第三人及該第三人之意願, 以及其他特殊事項 ( 包含原住民 其他國家等不同族群間, 其他應加以考量之事項 ; 監護人家庭成員中曾有自殺意圖 關係衝突嚴重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等, 可能影響執行監護職務者 ; 應受宣告人有因繼承或其他原因擁有大量財產 ; 家庭成員有阻止親屬接觸應受宣告之人等情形 ) 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7) 總建議 : A. 本案之評估與具體建議 : 包括對於本案監護人 ( 包含建議監護人之人選 共同監護之職務分配, 尤其是在建議共同監護人選時, 應一併就共同監護人對分別或共同執行應受宣告人之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 財產管理等監護職務提出分配建議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包含建議會同人之人選等 ) 輔助人( 包含建議輔助人之人選 共同輔助之同意事項分配, 尤其是在建議共同輔助人選時, 應一併就共同輔助人對分別或共同執行應受 6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5 宣告人之輔助行為等輔助職務提出分配建議 ) 改定監護人/ 輔助人 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或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部分等之適當人選做出具體之建議, 另就應受宣告人之出庭陳述意見是否需要社工人員陪同 選任程序監理人 核發暫時處分亦要做出具體之建議 B. 其他對法院之建議事項 : 如訪視對象拒絕或無法配合訪視時, 即應函覆法院, 請法院再行通知受訪視對象配合訪視 ; 另訪視人員如僅訪視到部分受訪視對象時 ( 包含應受宣告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 / 最近親屬 法人機構 養護照護機構 醫療院所等 ), 導致無法對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等適當人選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時, 可以建議法院參酌其他縣市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 或本件是否宜為監護宣告, 或為輔助宣告, 以及是否有其他更適合之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 ( 要註明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姓名及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等 ), 或本件當事人間家族糾紛複雜, 建議法院再為調查之事項 ( 要說明應調查事項與理由等 )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4 5 第四部分: 檢附之相關資料 ( 如有本表列舉檢附之相關資料, 得由本訪視人員酌情代為轉陳法院, 作為訪視調查報告內容之參考資料, 或請受訪者自行向法院提出 ) (1) 自然人 : 共有受訪者接受訪視調査之錄音 錄影同意書 ( 錄音 錄影檔如光碟片 ) 或檢附自填之附表或問卷 扣繳憑單 存款證明 稅捐資料 不動產所有權狀 在職證明 健康檢查報告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股票及其他資料可供檢附 (2) 法人 : 共有立案證書 組織圖與工作執掌 法人登記證書 理監事名冊 最近年度收支決算表 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 最近年度工作報告 執行監護職務之社會工作督導及個案管理員學經歷資料及其他資料可供檢附 ( 四 ) 訪視報告建議之撰寫原則 : 1 完整訪視報告之建議原則如訪視社工能完整訪視到本案應受宣告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
66 同人等對象時, 訪視社工撰寫重點即應對本案之監護人 / 輔助人及會同人之適當人選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並說明理由, 例如單獨監護之建議為 : 應受監護宣告人如受監護宣告, 建議由聲請人 擔任監護人 建議理由 : 聲請人目前身心狀況良好, 有固定職業及收入, 且對擔任監護人具有積極意願, 另對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身心情況均能掌握, 又經常利用工作之餘前往機構探視應受宣告人, 且在探視時與應受宣告人互動良好, 另對應受宣告人未來之監護規劃及財產管理均具體可行, 且過去亦無對應受宣告人生有任何不利之事由等, 經本會評估聲請人 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 故建議聲請人 為監護人, 會同人部分亦可參照 另外本案若經訪視社工評估要建議為共同監護時, 就要分就應受宣告人之 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 財產管理 及其他事項等監護職務, 建議法院採取 分別 或 共同 等方式執行上述職務, 例如 : 應受輔助宣告人如受監護宣告, 建議由 ( 法人機構 ) 共同擔任監護人 ; 並指定由 ( 法人機構 ) 分別或共同執行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 財產管理或其他 ( 請列舉具體監護職務事項 ) 等監護職務 建議理由 : 略 2 部分訪視報告之建議原則如訪視社工僅能個別 ( 部分 ) 訪視本案各受訪視對象 ( 如應受宣告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 / 最近親屬 法人機構 養護機構 / 醫療院所等 ) 時, 撰寫重點應勾選總建議之七各項, 並說明理由 例如僅訪視到應受宣告人時 : 本件因僅訪視到應受宣告人, 致無法對本案監護人及會同人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建議法院參酌其他縣市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或是 本件是否宜為監護宣告或為輔助宣告, 建議法院再為查明 3 訪視報告應儘量避免之建議另訪視社工不論完整訪視各受訪對象時, 或僅能訪視到部分受訪對象 ( 如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 ) 時, 應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儘量不要提出 請法院自為裁量 或 請法院依法裁量 等建議, 例如 : 經綜合評估應受宣告人的受照顧狀況 聲請人與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 惟仍請法官以應受宣告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或是 綜合評估應受宣告人的受照顧狀況 聲請人與關係人之陳述, 聲請人因 恐有影響應 6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7 受宣告人權益之虞, 惟仍請法官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依法裁量之 二 訪視調查撰寫範例範例一 : 完整訪視 ( 即訪視應受宣告人 監護人 會同人 關係人及養護機構等 )( 主表範例 ) ( 一 ) 訪視案由說明 :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6 法院來函依家事事件法第 106 條囑託縣市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要求前往 F 養護機構 ( 或醫療院所等 ) 訪視應受宣告人 ( 受宣告人 )A ( 附表 A), 及訪視本案聲請人 ( 或監護人 輔助人 )B( 附表 B) 會同人 C( 附表 C) 及關係人 D1+D2( 附表 D), 案經訪視社工分別聯繫 F ( 附表 F) 養護機構人員 ( 如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 護理師 醫師或負責人等 ) 確認 A 確係為該機構住民後, 及受訪對象 B C D1 D2 等人後, 確認訪視日期及時間, 即依約定之日期與時間, 攜帶相關附表 ( 附表 A 至 F) 前往約定處所 ( 如住居所 公開場所 養護機構 醫療院所等 ) 對受訪對象逐一完成訪視後, 再將各訪視內容謄寫至主表之第二部分 ( 如應受宣告人 聲請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及關係人均為自行填寫附表並簽名時, 可以相關附表取代第二部分 ), 並完成主表第三部分之評估與建議, 以及第四部分檢附之資料 ( 如有檢附各附表時, 應加註於第四部分, 但此部分之資料如已於各附表中列舉, 則不必重複填載 ) 後, 函覆法院 ( 二 ) 訪視狀況處置說明 :( 僅摘錄一般性訪視狀況及建議處置 ) 狀況一 : 經電話聯繫 F 養護機構後, 該機構人員表示 A 已非該養護機構之住民 ( 如已轉換養護機構 由親屬接回照顧 因病住院治療等 ) 或 F 機構基於個資法之限制, 無法提供 A 之個人資料予訪視社工時處置一 : 建議訪視社工應主動與 F 養護機構確認 A 轉換之養護機構聯繫方式與地址, 或是瞭解係由那位親屬接回, 或於某醫療院所住院治療 ( 醫院地址 病名 床號等 ), 如 A 所在之處所, 仍在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所在之縣市時, 訪視社工仍應主動聯繫該養護機構 親屬或醫療院所, 再次前往訪視 ; 倘 A 所在之處所已非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所在之縣市時, 訪視
68 社工應將上述狀況, 函覆囑託法院知悉, 再由囑託法院另行函請 A 所在處所之縣市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另 F 養護機構如表示基於個資法之限制, 故無法提供 A 之相關個人資料予訪視社工時, 建議訪視社工應將上述狀況, 函覆囑託法院處理 狀況二 : 經電話聯繫 F 養護機構後, 該機構人員表示 A 確為該院住民, 惟 A 目前意識不清 ( 或插管等 ) 無法表達, 或需由他人輔助才能表達時處置二 : 建議訪視社工仍應主動與 F 養護機構人員委婉說明, 因受法院囑託依法仍然要親自對 A 完成訪視, 請 F 養護機構能協助訪視, 若 F 機構經訪視社工說明或出示 ( 傳真 ) 法院囑託公文後, 同意協助訪視時, 訪視社工應即依約定之日期與時間, 攜帶附表 A( 建議可一併攜帶其他各表 ) 前往 F 養護機構親自訪視 A, 但 A 如對外界刺激均無反應, 也無法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時, 則應立即停止訪視 ( 或立即使用附表 F 對 F 養護機構人員, 如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 護理師 醫生或負責人等實施訪視, 本節請參考範例七 ), 若 A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且可以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 則可以建議 A 自行填寫附表, 或由訪視社工依附表 A 之內容逐一完成訪視 ; 倘 F 養護機構仍不願意協助訪視時, 訪視社工應將上述狀況, 函覆囑託法院知悉, 建請法院函文 F 養護機構, 以利訪視社工完成訪視 狀況三 : 案經訪視社工電話聯繫各受訪對象後, 受訪對象 B( 或 C D) 表示無法配合 ( 如身體不適 目前居住於其他縣市等 ) 或不願意接受訪視時處置三 : 建議訪視社工仍應主動與 B 委婉說明, 因受法院囑託依法仍然要親自對 B 完成訪視, 請 B 能配合訪視, 若 B 經訪視社工說明或出示 ( 傳真 ) 法院囑託公文後, 同意配合訪視時, 訪視社工應即依約定之日期與時間, 攜帶附表 B( 建議可一併攜帶其他各表 ) 前往指定處所 ( 要注意訪視人員之人身安全 ) 訪視 B, 並建議 B 自行填寫附表並簽名, 或由訪視社工依附表 B 之內容逐一完成訪視 ; 倘 B 仍不願意協助訪視時, 訪視社工應將上述狀況, 函覆法院處理 6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9 狀況四 : 訪視社工依約前往 F 養護機構 ( 或醫療院所 ) 訪視 A 時, 發現已有其他親屬 ( 如聲請人 監護人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等 ) 自行到場陪同 ( 含其他外縣市之人員 ) 應受宣告人接受訪視時處置四 : 建議訪視人員除先對 A 完成訪視後, 即可將其他附表當場發予陪同之親屬 ( 即聲請人 監護人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及最近親屬等 ), 並請陪同親屬自行填寫所對應之附表及簽名, 或由訪視社工按受訪對象, 使用相對應之附表內容逐一對受訪對象完成訪視 ; 倘受訪人員不願意配合本次訪視或不願填寫附表時, 訪視社工不能勉強其接受訪視, 並將上述狀況, 註記於附表 A 第一部分之 訪視情形 欄後, 函覆法院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8
70 三 訪視記錄撰寫範例 案例一 七各為獨立範例 以下之範例有關收發文號 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等 均請參考範例一之內 容 請依受訪視對象及訪視內容自行增刪或調整表格 不再重複列表 請依受訪視對象及訪視內容自行增刪或調整表格 不再重複列表 範例一 主表 範例 法院來文 收件日期 訪視類型 司法程序進度 訪視對象 時間 地 點 請視個案狀況自 行延伸表格使用 由 訪視人員填註 4 Ch.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104 年 00 月 00 日 案號 院 104 監宣字 0000 號 104 年 00 月 00 日 訪視社工 編號 SW007 聲請監護宣告 無資料 免填 應受宣告人 姓名 A 關係 本人日期 地點 養護中心 聲請人 同監護人 姓名 B 關係 應受宣告人長女日期 地點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會同人 姓名 C 關係 應受宣告人女婿日期 地點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其他關係人/最近親屬 請依人數多寡自行延伸 1.姓名 D 關係 應受宣告人長子日期 地點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安養或照護機構 醫療院所 請依人數多寡自行延伸 單位名稱 老人養護中心 單位受訪人員 1.姓名 F 職稱 護理長日期 地點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第一部分 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1.應受監護宣告人 本人 姓名 A 身分證字號 A 性別 女 年齡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今年 本國籍 一般 國籍 教育程度 高中 職 婚姻狀況 已婚 目前未就業 障礙限制 職業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市 醫院附設養護中心 聯絡電話 無 目前居住處所 住醫院或機構 市 醫院附設養護中心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無 無 身分屬性 00 歲 00 歲 2. 聲請人/監護人本人 姓名 性別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國籍 B 女 子女 長女 本國籍 一般 身分證字號 年齡 B 年 00 月 00 日生 今年 69
71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70 教育程度 高中 ( 職 ) 婚姻狀況 已婚 職業 目前就業中 ( 現職 : 早餐店員工 )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同戶籍地 聯絡電話 目前居住處所 同戶籍地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無 身分屬性 無 3. 會同人 姓名 C 身分證字號 C 性別 男 年齡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 今年 00 歲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子女 ( 女婿 ) 國籍 本國籍 : 一般 教育程度 國中 婚姻狀況 已婚 職業 目前未就業 : 否 ( 原因 : 已退休 )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同戶籍地 聯絡電話 目前居住處所 同戶籍地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無 身分屬性 無 4. 關係人一 姓名 D 身分證字號 D 性別 男 年齡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 今年 00 歲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子女 ( 長子 ) 國籍 本國籍 : 一般 教育程度 高中 ( 職 ) 婚姻狀況 已婚 職業 目前就業中 ( 現職 : 司機 )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同戶籍地 聯絡電話 目前居住處所 同戶籍地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無 身分屬性 無 5. 關係人二 姓名 D 身分證字號 D 性別 男 年齡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 今年 00 歲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子女 ( 次子 )
72 國籍 本國籍 : 一般 教育程度 高中 ( 職 ) 婚姻狀況 已婚 職業 目前就業中 ( 現職 : 自行開業 )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同戶籍地 聯絡電話 目前居住處所 同戶籍地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無 身分屬性 無 6. 養護機構 單位全稱 護理之家 立案字號 市衛護字第 號 負責人 / 代表人姓名 F 立案時間 民國 00 年 姓名 F 職稱 護理長 性別 女 工作年資 00 年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醫療機構 國籍 本國籍 : 一般 教育程度 大學 ( 專 ) 專業證照 護理師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市 區 路 號 ( 二 ) 聯繫紀錄 日期 聯繫方式 聯繫對象 聯繫內容 訪視地點 面訪 養護機構護理長 訪視社工於上午 9:00 至 護理之家進行訪視 護理之家 面訪 聲請人 / 監護人 會同人 訪視社工於上午 9:00 至 護理之家進行訪視 護理之家 面訪 關係人一 關係人二 訪視社工於上午 9:00 至 護理之家進行訪視 關係人住家 ( 三 ) 訪視情形 1. 訪視社工至 護理之家時, 護理長均能配合本會訪視 2. 訪視社工與應受宣告人進行訪視時, 其他親屬 ( 如聲請人 監護人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及最近親屬等 ) 在旁陪同, 且均能配合接受社工訪視 ( 四 ) 家族系統資料 ( 家系圖暨生態圖 ) 71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73 ( 應受宣告人 ) ( 關係人一 ) ( 關係人二 ) 聲請人會同人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72 第二部分 : 應受宣告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如受訪視對象自行填寫各附表並簽名, 可取代第二部分以下免填載 ) ( 一 ) 應受宣告人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項為主 1. 訪視對象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 2. 應受宣告人受訪視時之狀況 3. 應受宣告人對受宣告之認知及對監護 / 輔助人 會同人人選之意願 4. 對出庭陳述意見 選任程序監理人及核發暫時處分意願 5. 應受宣告人之財產管理與使用規劃 6. 對監護方法的看法 ( 僅適用監護宣告者 ) 8.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 對外界刺激均無反應 ( 勾選此項者, 以下各項均不必填載 )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但無法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 ( 勾選此項者, 以下各項均不必填載 )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但可以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 ( 以下各項均要填載 ) 一 對受監護宣告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雖具簡單語言表達能力, 但並不理解監護宣告意涵 二 對受監護宣告之法律效果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監護宣告之法律效果 三 對監護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監護人之角色及功能 四 對於監護人選之感受及意願 : 應受宣告人對監護人之意願, 僅表示關係人一 二不要理他 五 對會同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會同人之意涵 六 對於會同人人選的感受及意願 : 應受宣告人無法對會同人選表示意見 一 應受宣告人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不願意出庭陳述 二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對此沒有表示意見 三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對此沒有表示意見 一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管理方式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名下並無財產 二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名下並無財產 三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支出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不清楚 四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收入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並無收入 一 對於住所或變更住所選擇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希望繼續住機構 二 作為住所之不動產將來可否處分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名下無財產 三 受共同監護之意願及其方式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共同監護之意涵 四 其他受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之意見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扶養費的意涵 一 目前之口語表達能力 : 應受宣告人雖可與訪視社工對話, 但陳述語句皆簡短, 且回應問題多僅限於日常生活事務, 對本案聲請之相關細節
74 況評估 9. 應受宣告人生活自理與人際互動 社區參與能力評估 10. 探視應受宣告人之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11. 目前受照護環境 品質與適應狀況之評估 12. 對主要照護者之評估 13. 照護契約與費用支付狀況評估 ( 僅 均無法回應 二 目前之行動能力 : 應受宣告人全程皆坐在輪椅上, 據聲請人陳述, 應受宣告人過去脊椎及髖關節皆曾開過刀, 目前已無法行走, 多需仰賴輪椅行動 三 目前之認知能力 : 探詢應受宣告人牆壁上海報文字, 較簡單的文字應受宣告人可陳述, 但對目前時間應受宣告人則無法具體回應, 而再次詢問聲請人及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關係時, 應受宣告人會將聲請人當成是其媳婦, 會同人當其兒子, 故本會評估應受宣告人雖具簡單文字認知能力, 但對時間 人 事等則已經無法完整陳述 四 目前之精神狀況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精神狀況良好, 且無就診身心科記錄, 但在失智症初期, 曾打過看護及有自殘的動作, 目前服用藥物後均有改善 五 過往及目前之疾病史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過去脊椎 髖關節均開過刀, 且有糖尿病 高血壓 心臟病等病史 六 目前服用或注射之藥物種類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服用失智症 高血壓 糖尿病 心臟病 低血糖等藥物, 皆由養護機構的護理師協助應受宣告人服用藥物 一 生活自理能力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並無生活自理能力, 需仰賴機構人員協助, 且無法行走, 如要行動皆需坐在輪椅上 二 人際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會在大廳與其他同住住民聊天 三 社區參與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居住於養護機構中, 無法參與社區活動 一 應受宣告人受探視對象之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聲請人及會同人皆會去探視自己 二 應受宣告人與探視人員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聲請人及會同人會幫自己慶生, 且自己也喜歡聲請人及會同人來探視自己 一 應受宣告人對目前受照顧護之環境與品質看法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受照顧環境良好, 空間乾淨且無異味, 而照顧人員也都相當親切, 對於目前受照護環境感到滿意 二 應受宣告人對目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對目前受照護環境感到適應 一 對過往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本項問題, 但據聲請人表示, 過往應受宣告人於關係人一 二住家輪流居住, 但因關係人們疏於照顧, 故應受宣告人之事務及就醫多由聲請人及會同人共同打理 二 對目前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應受宣告人僅表示自己不能回關係人們住家, 因為他們不會照顧啦 三 對未來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同上一 照護契約之內容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知道簽約者是何人, 但知道費用支付者為聲請人 二 照護費用之支付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照護費用皆由聲請 7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75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74 適用機構照養護者 ) 14. 與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15. 與會同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人支付 三 照護費用之積欠狀況描述 :: 聲請人繳交住院費用, 無積欠費用情形 一 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聲請人會常常來看自己, 關係人們很少來看自己 二 應受宣告人對監護人之期待描述 : 應受宣告人並無法理解監護人之意涵, 故無法表達其之期待 一 應受宣告人與會同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會同人會常常來看自己 二 應受宣告人對會同人之期待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會同人之意涵 16. 與關係人一 應受宣告人與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關或其他親屬係人們不常來看自己, 次數和時間不記得 之互動關係二 應受宣告人對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期待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表達其之期待 ( 二 ) 監護人人選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能力評估之事項為主 ; 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 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1. 身心狀況聲請人表示, 身心狀況良好, 無重大疾病, 雖訪視過程觀察聲請人在表達時偶有結巴情形, 但情緒平穩, 行動能力良好, 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徵 2. 經歷聲請人過往無擔任監護人之經驗 3. 經濟狀況一 職業狀況描述 : 於早餐店工作, 時間為 5:30 至 14:00, 月休四日 二 財產狀況描述 : 聲請人表示名下與關係人二共同持有房屋一棟, 但此房屋是由應受宣告人過戶給自己和關係人二 三 每月支出狀況 : 聲請人表示, 目前主要支出為生活費用及應受宣告人養護費用, 而不足的地方皆是由會同人協助支付 四 每月收入狀況 : 聲請人表示, 每月收入約 0 萬元左右 4. 聲請與擔任之原因 5.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一 提出聲請之原因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經醫生診斷為失智症, 考量應受宣告人之病情, 無法在家中照顧, 便安排應受宣告人入住養護機構, 但因關係人們對應受宣告人漠不關心, 且也不願協助支付照顧費用, 因此自己才向法院提出本案之聲請 二 願意擔任監護人之原因 : 聲請人表示, 自己並非一定要爭取監護權, 如關係人們願意提供照顧上之協助, 且也願意負擔應受宣告人照顧費用, 自己同意讓關係人們擔任監護人, 且如關係人們真心照顧應受宣告人, 自己亦意願與手足共同分擔應受宣告人之照顧費用 一 監護人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說明 : 聲請人為應受宣告人子女 二 監護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 聲請人表示, 過去自己會不定期返家探視應受宣告人, 而目前應受宣告人居住於機構後, 自己與會同人皆會前去關心應受宣告人生活情形 三 監護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說明 : 聲請人表示, 自己只要有時間便會去養護機構關心應受宣告人生活, 而應受宣告人亦會與自己互動, 但有時會認不清自己的身份, 但認為應受宣告人與自己的互動關係應為良好 四 監護人與應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期待 : 聲請人表示, 未來仍會不定期前去養護機構與應受宣告人互動, 而過年時亦會帶應受宣告人返家團聚, 自己子女返家時, 亦會帶去養護機構讓其與應受宣告人互動
76 6. 監護 / 輔助之意願與動機 7.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8. 未來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監護人 ) 9.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一 擔任監護人之意願與動機 : 聲請人表示, 因關係人們皆不願出面討論應受宣告人照顧事宜, 故自己才向法院提出本案, 而現自己考量到關係人們曾表示因有債務而不願扶養應受宣告人, 因此自己有意願擔任監護人, 但如關係人們未來有意願, 且能提供應受宣告人良好的照顧, 且真心的對待應受宣告人, 自己亦可讓關係人們擔任監護人 二 對監護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 聲請人表示, 了解監護人應有的責任及義務 三 監護人人選家中其他成員對於負擔監護職責的意願與態度 : 聲請人表示, 現關係人們皆曾在調解時表示, 不願扶養應受宣告人 四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建議人選 : 聲請人表示, 過往關係人們不願處理應受宣告人事宜, 而現應受宣告人事宜皆是由配偶出面處理, 故自已希望可以選由 擔任會同人 五 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 : 聲請人表示, 關係人們皆不願意出面處理, 故無考量共同監護事宜 一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無 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無 三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 一 對於應受監護宣告人現階段照顧情形的看法 : 聲請人表示, 目前應受宣告人居住於養護機構中, 亦有專人可提供照顧上之協助, 且養護機構亦能提供休閒活動, 應受宣告人亦可與其他住民互動, 故認為安排在機構居住對應受宣告人較有助益 二 未來若成為監護人將安排應受監護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 聲請人表示, 對養護機構內的照顧方式及環境, 皆相當放心, 因此未來應仍會安排應受宣告人於目前的機構中繼續居住 三 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計畫的可行性 : 應受宣告人目前居住於養護機構中, 據訪視中觀察應受宣告人需坐輪椅行動, 且認知能力尚顯不足, 需專人協助照顧打理生活, 故本會認為聲請人日後規畫應受宣告人持續居住於養護機構應為可行 四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未來財產之管理規劃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先前已將其存槢交由自己保管, 但去支付應受宣告人開刀 看護及養護機構費用已用的差不多, 目前應受宣告人每月尚有領取老年年金 0000 元, 也皆做為應受宣告人照顧費用, 未來希望關係人們可協助分擔養護機構費用, 本會評估, 目前應受宣告人養護機構費用確實由聲請人負擔, 而其未來之規畫並無不妥之處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精神狀況良好, 但認知能力較差, 且會不認得人事, 目前無自行走動能力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多需仰賴輪椅移動, 無法自行行走, 但機構會安排慶生 唱歌 休閒活動讓住民一同參與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聲請人表示, 觀察應受宣告人十分適應機構中生活, 亦會主動與其他住民聊天, 且在 000 年也有接應受宣告人返家過年時, 應受宣告人亦會表示要快點回機構, 因此認為應受宣告人適應狀況應為良好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聲請人表 7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77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76 示, 過往應受宣告人約定於關係人一 二住家輪流居住, 但關係人們皆未曾關係應受宣告人生活, 因此才將應受宣告人送至機構居住, 對於未來自己仍希望交由養護機構提供照顧協助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入住養護機構, 每月費用為 元, 目前皆是自己與會同人支付 六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曾將 000 萬元之存槢交由自己保管, 用來支付開刀 住院 看護 養護機構費用, 目前所剩不多, 已無法負擔應受宣告人照顧費用, 故目前費用多是由會同人支出 10. 執行監護 / 一 利害關係 : 聲請人與應受宣告人為母女關係 輔助能力評二 職業 : 聲請人現於早餐店工作 估三 收入 : 聲請人現每月收入約為 0 萬元左右 四 負擔 : 聲請人現每月需支付應受宣告人養護機構費用 元及生活開銷 五 教育程度 : 高中畢業 六 經歷 : 聲請人過去無擔任監護人之經歷 七 身心疾病 : 訪視中觀察, 聲請人身心狀況良好, 無重大疾病, 亦無明顯疾病徵狀 八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為其母親, 而過去自己即會不定期返家探視應受宣告人, 且以往應受宣告人住院時, 皆是由自己與會同人一同照顧, 而自己現亦會利用工作空閒時間, 前去機構與應受宣告人互動, 自認與受宣告人互動關係仍屬密切 九 社會或家族支持系統 : 聲請人表示, 因關係人們皆不願出面討論應受宣告人未來的照顧方式, 因此自己才會向法院提出本案, 而目前自己的子女及丈夫皆支持自己的決定, 亦會提供照顧上之協助 十 是否有消極事項 : 無 ( 三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執行職務之事項為主 ; 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 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1. 身心狀況會同人表示, 目前身心狀況良好, 無重大疾病, 訪視中觀察會同人行動能力良好, 口語表達流暢, 亦無明顯疾病徵狀 2. 經歷會同人表示, 過去並無擔任會同人之經歷 3. 經濟狀況一 職業狀況描述 : 會同人表示, 目前已退休, 平時多會在家中種菜 養雞做為休閒活動 二 財產狀況描述 : 會同人表示, 不希望公開財產狀況 三 每月支出狀況 : 會同人表示, 目前每月協助支出應受宣告人養護費用 四 每月收入狀況 : 會同人表示, 目前每月可領退休金, 但不想公開金額 4. 擔任之意願與原因 5.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會同人表示, 過往應受宣告人皆是由自己與聲請人協助照顧, 而關係人們皆不願出面處理, 而在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本案後, 認為應受宣告人目前大多數的事務皆是由自己處理, 而關係人們亦不願照顧, 故自己才會出面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說明 : 會同人為應受宣告人之女婿 二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說明 : 會同人表示, 目前已退休, 因此空閒時間較多, 應受宣告人目前有就醫需求, 皆是由自己帶去醫院就醫, 平時亦會到養護機構中與應受宣告人互動
78 6.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態度與對會同人應有權責之瞭解與評估 7.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8.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9. 執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職務之能 三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 : 會同人表示, 目前應受宣告人就醫 生活事務多是由自己在打理, 且自己已退休有較多的時間可陪伴應受宣告人, 故未來自己仍會依照目前的互動關係與應受宣告人互動 一 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見 : 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患有中度失智症, 其確實需有人協助其處理事務, 而此次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 二 對擔任監護人之意願與動機 : 會同人表示, 因關係人們皆不願出面處理應受宣告人事宜, 故才會與聲請人向法院提出本案, 但不希望擔任監護人 三 對擔任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 會同人表示, 對於會同人應有的責任及義務皆能有所了解 四 對監護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 會同人表示, 現因關係人們皆不願出面照顧應受宣告人, 才會由聲請人與會同人兩人來共同照顧, 而對於監護人選, 會同人表示, 如關係人們有心要照顧, 且不是僅是為了不願支付扶養費用而爭取擔任監護人, 自己亦願讓關係人們擔任監護人, 但因目前關係人們皆不出面討論, 故自己仍是會認為由聲請人來擔任應為較佳 五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建議人選 : 會同人表示, 希望由, 即應受宣告人之女兒, 擔任監護人 一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無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無三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精神狀況良好, 但認知能力較差, 且會不認得人事, 目前無自行走動能力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多需仰賴輪椅移動, 無法自行行走, 但機構會安排慶生 唱歌 休閒活動讓住民一同參與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會同人表示, 觀察應受宣告人十分適應機構中生活, 亦會主動與其他住民聊天, 且在 000 年也有接應受宣告人返家過年時, 應受宣告人亦會表示要快點回機構, 因此認為應受宣告人適應狀況應為良好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會同人表示, 過往應受宣告人約定於關係人一 二住家輪流居住, 但關係人們皆未曾關係應受宣告人生活, 因此才將應受宣告人送至機構居住, 對於未來自己和聲請人仍希望交由養護機構提供照顧協助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 會同人表示, 照顧契約是由聲請人簽訂, 而費用則是由自己協助支出 六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 : 會同人表示, 自己並不清楚應受宣告人財產的處理狀況, 多是聲請人在負責, 然不足之處自己則會協助支付 一 利害關係 : 會同人為應受宣告人之女婿 二 職業 : 會同人目前已退休 三 收入 : 會同人表示, 目前每月領取退休金, 但金額則不便公開 7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79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78 力評估四 負擔 : 會同人表示, 目前主要負擔為開庭開銷, 及協助支付應受宣告人養護費用 五 教育程度 : 會同人為國中畢 六 經歷 : 會同人過去並無有過擔任會同人的經歷 七 身心疾病 : 會同人身心狀況良好, 亦無患有重大疾病, 訪視中亦觀察會同人精神狀況良好, 言語表達能力順暢, 亦無明顯疾病特徵 八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會同人表示, 自己為應受宣告人女婿, 而過往自己皆會與聲請人一同照顧應受宣告人, 且因自己目前已退休, 因此有更多的時間可以陪伴及照顧應受宣告人 九 社會或家族支持系統 : 會同人表示, 自己現與聲請人一同照顧應受宣告人, 而自己尚有父母需扶養, 因此也希望關係人們可以出面一同討論應受宣告人照顧事宜 十 是否有消極事項 : 會同人表示, 過去並無前科記錄 ( 四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應受宣告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人選的意見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權之事項為主 ; 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 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受訪對象關係人一關係人二 1. 身心狀況關係人一表示, 其有高血壓 尿酸較高之情形, 目前有服藥控制中, 但該疾病並不會影響生活, 就社工訪視時觀察, 關係人一氣色良好 聲音宏亮, 表達流暢, 具邏輯性且無任何明顯外觀缺現, 除其自述疾病外, 無其他身心疾病 2. 經濟狀況一 職業狀況描述 : 關係人一表示, 其工作為司機, 有固定上下班時間 二 財產狀況描述 : 關係人一表示, 不希望公開財產狀況 三 每月支出狀況 : 關係人一表示, 不希望公開支出狀況 四 每月收入狀況 : 關係人一表示, 不希望公開收入狀況 3.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一 關係人與應受宣告人親屬關係 : 關係人一為應受宣告人之長子二 關係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 關係人一表示, 目前會在週末沒有上班的時間前往探視應受宣告人, 每次大致停留時間約 2 小時, 也會與應受宣告人說話, 並陪同應受宣告人散步 ( 關係人一表示會推輪椅帶應受宣告人散步 ) 三 關係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 關係人二表示, 其有糖尿病 脂肪肝 尿酸較高 高血壓等疾病, 但因每月固定回診, 目前服藥控制中, 自認疾病不影響生活作息, 而就社工訪視時觀察, 關係人二並無明顯外觀缺陷, 行動自如, 眼神專注, 聲音宏亮, 表達流暢, 說話較為急促, 除其自述疾病外, 無其他身心疾病 一 職業狀況描述 : 關係人二表示, 其自營加工工廠, 可外出時間較為彈性 二 財產狀況描述 : 關係人二表示, 不希望公開財產狀況 三 每月支出狀況 : 關係人二表示, 不希望公開支出狀況 四 每月收入狀況 : 關係人二表示, 不希望公開收入狀況 一 關係人與應受宣告人親屬關係 : 關係人二為應受宣告人之次子二 關係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 關係人二表示, 因其時間較為彈性, 會不定時地前往探視應受宣告人, 且一個月約前往 3-4 次, 每次前往會與應受宣告人說話, 而應受宣告人也會問關係人二之子女的事情 三 關係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 : 關係人二自認, 應受宣告
80 4.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5.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 動機與看法 關係 : 關係人一自認, 應受宣告人有糖尿病, 但應受宣告人喜愛吃甜食, 因此有時僅因要求應受宣告人飲食部分要注意時會有口角, 但其二人表示, 口角過後感情不受影響, 因此其二人自認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尚屬良好 四 關係人與應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 : 關係人一表示, 目前至 老人養護中心探視應受宣告人時, 認為應受宣告人並無復健, 且其精神 氣色較以往差, 又應受宣告人亦曾向其二人表示欲搬回家中居住, 因此關係人們期待可以將應受宣告人接回家中居住, 讓應受宣告人可以由家人共同照顧 人有糖尿病, 但應受宣告人喜愛吃甜食, 因此有時僅因要求應受宣告人飲食部分要注意時會有口角, 但其二人表示, 口角過後感情不受影響, 因此其二人自認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尚屬良好 四 關係人與應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 : 關係人二表示, 目前至 老人養護中心探視應受宣告人時, 認為應受宣告人並無復健, 且其精神 氣色較以往差, 又應受宣告人亦曾向其二人表示欲搬回家中居住, 因此關係人們期待可以將應受宣告人接回家中居住, 讓應受宣告人可以由家人共同照顧 一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無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關係人們自述, 過去聲請人曾以應受宣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要求關係人們給付扶養費用, 但該案件最後為法院駁回 ( 關係人們未提供相關訴訟資料 ) 三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 一 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之意見 : 關係人一並無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有反對之意見 二 對擔任監護人 / 會同人之意願與動機 : 關係人一表示, 希望由關係人二擔任監護人, 並由自己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三 對擔任監護人 / 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 關係人一表示, 大致了解會同人之責任與義務 四 對監護人 / 會同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 關係人一自述, 聲請人過往有很多不合理之處, 例如未經告知關係人們或徵詢關係人們即將應受宣告人送至老人養護中心, 且又至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用及監護宣告皆提及金錢議題, 關係人一對此感到相當氣憤, 因此認為聲請人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也不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會同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一 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之意見 : 關係人二並無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有反對之意見 二 對擔任監護人 / 會同人之意願與動機 : 關係人二表示, 希望由自己擔任監護人, 並由關係人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三 對擔任監護人 / 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 關係人二表示, 大致了解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 四 對監護人 / 會同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 關係人二表示, 其加工工廠位於聲請人住家旁, 其知悉聲請人與會同人沒有工作, 民國 000 年應受宣告人贈予聲請人房屋後, 聲請人又向關係人二提告侵占, 將關係人二趕出該房屋, 因此, 關係人二認為聲請人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也不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會同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79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81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80 6. 對目前及未來受照顧之看法 7. 對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看法 8.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清冊人 五 對監護人 / 會同人之建議人選 : 關係人一表示, 希望未來由關係人二擔任監護人, 並由自己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六 對共同監護 / 會同人之意見與態度 : 關係人們表示, 無共同監護意願 五 對監護人 / 會同人之建議人選 : 關係人二表示, 希望未來由自己擔任監護人, 並由關係人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六 對共同監護 / 會同人之意見與態度 : 關係人們表示, 無共同監護意願 一 對於應受宣告人目前現階段受照護情形之看法 : 關係人們表示, 目前應受宣告人受照護狀況普通, 且應受宣告人目前餐食較為清淡, 也可以咀嚼較軟菜餚, 無需食用打泥食物 二 對於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方式之看法 : 關係人們表示, 因應受宣告人居住在安養中心並不開心, 且有表示希望回家居住之意願, 因此關係人們未來希望可以接應受宣告人回其贈予聲請人之房屋居住 ( 該房屋位於關係人二之現居住所隔壁 ), 且關係人們希望聲請人同意讓關係人們及其家人進入該房屋, 使應受宣告人得以獲得較佳之照顧 一 對於應受宣告人目前財產管理與使用之看法 : 關係人們表示, 應受宣告人在應受宣告人配偶過世後約有 000 萬左右的財產, 但其二人並無具體表示應受宣告人目前財產狀況, 僅知悉應受宣告人目前財產由聲請人管理 二 對於應受宣告人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之看法 : 關係人們表示, 未來應受宣告人回家居住後, 關係人們會負擔應受宣告人生活費用, 而應受宣告人個人財產也不會動用, 由應受宣告人自行管理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關係人們表示, 應受宣告人有高血壓 尿酸 糖尿病之疾病, 目前服藥控制中 ; 另外, 應受宣告人目前精神狀況較差, 每次關係人們前往探視, 應受宣告人皆表示要回家居住, 因此精神狀況不佳恐與居住在養護中心有關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關係人們表示, 應受宣告人可以自行進食, 亦會與住民說話, 但因入住養護中心後, 便坐在輪椅上, 現在也包尿布, 而養護中心辦活動時, 會由照護人員將應受宣告人自房間推至大廳參與活動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關係人們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居住在老人養護中心, 該養護中心為平房之建築物, 環境乾淨無異味, 關係人們自認養護中心仍不比自有住宅佳, 因此認為該養護中心之環境普通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關係人們表示, 應受宣告人過去白天會前往關係人二住家, 後來由聲請人載送至老人養護中心居住 ; 而關係人們自述每次探視應受宣告人時, 應受宣告人皆希望可以回家居住, 因此關係人們計畫未來將應受宣告人接回其贈予聲請人之房屋居住, 並期待聲請人可以同意由家人自由進入, 以利照顧應受宣告人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 關係人們表示, 照護契約由聲請人簽訂, 費用由聲請人支付 六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 : 關係人們表示, 應受宣告人
82 9. 關係人 / 最近親屬之態度評估 1.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2. 是否曾有衝突狀況 3.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目前財產由聲請人管理, 並不甚清楚應受宣告人之財產, 但知悉應受宣告人在應受宣告人配偶死亡後, 約有 000 萬左右之財產 一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人選之看法 : 關係人們表示, 不希望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會同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因關係人們將應受宣告人送至安養中心, 因此關係人們希望未來由關係人二擔任監護人 關係人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並將應受宣告人接回家照顧, 故評估關係人們有積極意願由關係人二擔任監護人 關係人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二 對應受宣告人目前及未來受照顧之看法 : 關係人們表示, 目前應受宣告人居住在老人養護中心不是很開心, 且自從入住該中心後, 便坐在輪椅上, 亦無復健, 因此未來希望可以按照應受宣告人之意願, 將應受宣告人接回照顧, 使應受宣告人可以自由行動, 白天的時間, 關係人二因居住在該居所旁邊的鐵皮屋, 可以協助照顧應受宣告人, 而關係人一在晚上回家或週末前往探視及協助照顧, 評估關係人們訪視時表示應受宣告人目前已包尿布, 且以輪椅做為行動之工具, 未來應受宣告人生活自理及自由行動應受到限制, 因此, 關係人們提出之照顧計畫仍有待評估 三 對應受宣告人目前及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之看法 : 關係人們表示, 未來關係人們會共同負擔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費用, 而應受宣告人之個人財產由應受宣告人自行管理即可, 本會評估應受宣告人失智狀況似無法自行管理財產, 故關係人們提出之財產管理及使用規畫仍有待評估 四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關係人們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服藥控制其高血壓 尿酸及糖尿病, 但仍會與安養中心裡的住民互動, 也會參加安養中心所舉辦的活動, 評估關係人們對應受宣告人目前狀況均能有所瞭解 ( 六 ) 養護照護機構 醫療院所人員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項為主一 機構代表人 負責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無 二 與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無 三 有無民法第 1111 條之 2 所定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 無 一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務方面之衝突? 無 二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有訴訟紛爭 ( 打官司 )? 無 三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護理長表示, 應受宣告人為中度失智症, 且行動不便需要坐輪椅和包尿布, 生活無法自理, 需要長照人員協助和照顧, 但精神狀況穩定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護理長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行動不便, 生活無法自理, 但會在院內主動找其他住民聊天說話, 也會參加院內安排的活動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護理長表示, 應受宣告人適應目前受照護的環境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護理長表示, 應受宣告人希望繼續住在本機構受照顧, 也常向照顧服務員表示 81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83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82 4. 探視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5. 機關 養護照護機構等之態度評估 評估項目 1. 應受宣告人之綜合評估 2. 監護人 / 輔助人選綜合評估 ( 適用於自然人 ) 不願意再回到關係人一 二家居住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 護理長表示, 契約與費用支付皆由聲請人處理, 緊急連絡人亦為聲請人 六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 : 護理長表示不清楚財產狀況 一 探視人員對象 次數 時間之描述 : 護理長表示, 應受宣告人契約及費用, 皆由聲請人繳納, 未有欠費情形, 且自應受宣告人入住機構以來, 皆是由聲請人與會同人前來關心與探視應受宣告人, 且次數十分的頻繁, 如應受宣告人有就醫需求, 亦由會同人前來帶去醫院就醫 至於關係人們過往曾前來機構探視應受宣告人, 但頻率不高 二 探視人員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 護理長表示, 應受宣告人與聲請人和會同人之互動狀況自然且親密, 雖應受宣告人常會認錯聲請人和會同人, 但聲請人和會同人都會配合演出, 不曾生氣和大聲 ; 至於關係人們過往前來探視時, 常與應受宣告人大聲講話, 但因機構不便介入, 僅知道關係人們情緒比較激動 一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 無 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有衝突狀況 : 無 三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護理長能了解應受宣告人之生理狀況, 且也了解應受宣告人與院內住民間之互動方式 四 探視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 護理長表示聲請人與會同人經常前來探視應受宣告人, 但關係人一 二則較少來 第三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評估建議 一 身心狀況評估 : 應受宣告人過往曾因脊椎 髖關節開過刀, 且患有多項慢性疾病, 訪視中亦觀察應受宣告人全程皆坐於輪椅上, 且據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已無行走能力, 但觀察應受宣告人之情緒狀況尚為平穩 二 表意能力評估 : 應受宣告人雖具表意能力, 但其於訪視期間陳述之語句均較為簡短, 且對於監護宣告之相關議題不甚了解 三 可能期待之結果 : ( 一 ) 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無法了解其受監護宣告之意涵, 訪視過程中, 應受宣告人表示, 關係人們不願意扶養自己, 亦不讓自己返家居住 ( 二 )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無法了解 ( 三 )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無法了解 ( 四 ) 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無法了解 ( 五 ) 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無法了解 ( 六 ) 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無法了解 一 監護 / 輔助意願評估 : 聲請人為應受宣告人之長女, 因考量關係人們皆不願出面處理應受宣告人相關照顧事宜, 且也不願分擔照顧費用, 故認為關係人們未來不會真心照顧應受宣告人, 僅是為了不願負擔應受宣告人照顧費用, 所以自己有意願擔任監護人, 且對於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均有所了解 二 監護 / 輔助能力評估 : 聲請人現在早餐店工作, 每月收入 0 萬元, 其目
84 3.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評估 ( 適用於自然人 ) 前需負擔應受宣告人養護費用 元及家庭開銷, 不足之處會同人會協助支付, 另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無患有足以影響其監護能力之疾病, 且過往亦無對應受宣告人有不利之事由, 故本會評估聲請人具有監護能力 三 監護 / 輔助時間評估 : 應受宣告人現於養護機構照顧, 聲請人對應受宣告人生活狀況皆能有所掌握, 且其住家距離養護機構車程約 5 分鐘, 而聲請人工作之餘, 皆會不定期前往機構探視應受宣告人, 且訪視中觀察應受宣告人與聲請人互動良好, 可自然聊天, 綜合上述本會評估, 應受宣告人現由機構全天照顧, 而聲請人工作時間穩定, 雖無法親自照顧應受宣告人, 但可安排妥善照顧環境, 故本會評估聲請人可用於應受宣告人互動之時間應屬充足 四 監護 / 輔助環境評估 : 應受宣告人現於養護機構接受照顧, 距離 市區車程約需 5 至 10 分鐘, 交通便利 ; 另該機構為平房式住宅, 屋外有一大片空地, 亦有飼養雞隻可供住民餵食, 而機構內環境整潔, 採光良好, 無異味, 且觀察應受宣告人能與其他住民互動, 且服裝穿著皆合乎, 外表潔淨 五 監護 / 輔助規劃評估 : 聲請人表示, 因應受宣告人為中度失智症, 過去雖曾在家照顧, 惟因應受宣告人病情日漸加重, 始將應受宣告人入住機構照顧, 未來仍會以目前之照顧模式為主, 日後對於應受宣告人的養護費用, 則希望可以由聲請人和關係人們共同分擔 一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 會同人自述身心狀況良好, 無患有重大疾病, 而訪視中觀察會同人外表潔淨 口語表達能力順暢, 情緒平穩, 無明顯疾病徵狀, 且會同人過去亦無對應受宣告人生有任何不利之事項 二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評估 : 會同人表示, 其了解會同人應有之責任及義務, 自己過去曾協助照顧應受宣告人並支付其養護費用, 且現因關係人們皆不願意出面處理事務, 故自己才會出面擔任會同人, 而就會同人的意願, 自己與聲請人之想法相同, 如關係人真心的照顧應受宣告人, 且可以依應受宣告人的病情給予合適的照顧, 自己亦同意由關係人們出面擔任會同人 三 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會同人表示, 自己因已退休, 故有較多的空閒時間, 因此目前應受宣告人就醫皆是由自己負責處理, 亦會時常到養護機構探視應受宣告人, 並陪伴應受宣告人與其聊天互動, 而訪視中觀察應受宣告人在與會同人接觸時, 表情自然, 且對會同人之詢問, 應受宣告人皆可有所回應, 綜上所述本會評估, 會同人目前對應受宣告人之狀況均有所掌握, 且其為退休人員, 亦有足夠之時間可與會同人互動 無 ( 若均無則可刪除此欄 ) 4. 其他必要事項 5. 總建議一 對本案監護人 / 輔助人部分之建議應受監護宣告人如受監護宣告, 建議由聲請人 擔任監護人 建議理由 : 聲請人目前身心狀況良好, 有固定職業及收入, 且對擔任監護人具有積極意願, 另對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身心情況均能掌握, 又經常利用工作之餘前往機構探視應受宣告人, 且在探視時與應受宣告 8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85 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Ch. 人互動良好 另對應受宣告人未來之監護規劃及財產管理均具體可 行 且過去亦無對應受宣告人生有任何不利之事由等 經本會評估聲 請人 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 故建議聲請人 為監護人 二 對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之建議 僅適用監護宣告案件 應受監護宣告人如受監護宣告 建議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建議理由 會同人目前身心狀況良好 且對擔任會同人具有積極意願 另與應受宣告人互動良好 且經常探視應受宣告 並協助處理就醫事 項 又對應受宣告人之財務狀況多有瞭解 且未對應受宣告人生有任 何不利事由等 經本會評估會同人 並無不適任會同人之情事 故建議會同人 為本案會同人 三 應受宣告人對出庭陳述意見 選任程序監理人 核發暫時處分之建議 一 應受宣告人對出庭陳述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 建議法院再查明 二 應受宣告人對選任程序監理人 無法表示意見 建議法院再查明 三 應受宣告人對核發暫時處分 無法表示意見 建議法院再查明 四 其他對法院之建議事項 本件關係人一及關係人二均不同意本案聲請人及會同人擔任本案監護 人及會同人 且手足間疑涉有其他糾紛 建議法院再為調查 建議調查事項 1 關係人一 二至應受宣告人養護機構探視之次數與時間長短 2 關係人一 二支付應受宣告人養護機構照護費用之金額多寡 建議理由 關係人一 二於訪視期間自述其過往曾為應受宣告人之主 要照顧者 但因聲請人強將應受宣告人安排入住養護機構照顧 且渠 等又自述經常前往養護機構探視應受宣告人 及願意分別擔任本案應 受宣告人之會同人及監護人 並規畫將應受宣告人接回住居所自行照 顧 並讓應受宣告人自行管理其財物等情 多有矛盾之處 實有建請 法院詳加調查之處 第四部分 檢附之相關資料 此部分資料如已於各附表中列舉 以下則不必填載 1.檢附應受宣告人 自填並簽名之附表 A 可取代第二部分 2.檢附聲請人/監護人/輔助人 自填並簽名之附表 B 可取代第二部分 3.檢附會同人 自填並簽名之附表 C 可取代第二部分 4.檢附關係人一/最近親屬 自填並簽名之附表 D1 可取代第二部分 5.檢附關係人二/最近親屬 自填並簽名之附表 D2 可取代第二部分 6.檢附養護機構人員 自填並簽名之附表 F 可取代第二部分 簽名 代碼或核章 SW0001 機構督導 簽名 代碼或核章 SWS0001 填表人 填表日期 000 年 00 月 00 日 84
86 範例二 : 訪視應受宣告人 ( 附表 A 範例 ) 第二部分 : 應受宣告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如應受宣告人自行填寫附表 A 並簽名, 可取代第二部分以下免填載 ) ( 一 ) 應受宣告人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1. 訪視對象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 2. 應受宣告人受訪視時之狀況 3. 應受宣告人對受宣告之認知及對監護 / 輔助人 會同人人選之意願 4. 對出庭陳述意見 選任程序監理人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5. 應受宣告人之財產管理與使用規劃 6. 對監護方法的看法 ( 僅適用監護宣告者填寫 )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但可以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 ( 以下各項均要填載 ) 一 對受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之意願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希望監護宣告, 因其自認還有行為能力 三 對受監護 /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了解監護宣告之法律效果, 但經社工解釋後, 已大致了解受監護宣告之法律效果 四 對監護人 / 輔助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了解監護人角色與功能, 但經社工解釋後, 已大致了解監護人之角色與功能 五 對於監護人 / 輔助人選之感受及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若受監護宣告裁定, 則希望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六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了解會同人角色與功能, 但經社工解釋後, 已大致了解會同人之角色與功能 七 對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的感受及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若受監護宣告裁定, 則希望由 擔任會同人 一 應受宣告人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同意出庭表示意見, 也希望社工陪同出庭 二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對此沒有表示意見 三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對此沒有表示意見 一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管理方式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名下並無財產, 生活費用皆由聲請人負擔 二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名下並無財產 三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支出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需要支出機構和生活費用, 但不知道多少金額 四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收入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並無收入 一 對於住所或變更住所選擇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希望可以居住在戶籍地住家, 不希望住在機構 二 作為住所之不動產將來可否處分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戶籍地住所並非其所有 三 受共同監護之意願及其方式 :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希望受監護宣告, 故無需監護人 8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87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86 7.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8. 應受宣告人生活自理與人際互動 社區參與能力評估 9. 探視應受宣告人之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10. 目前受照護環境 品質與適應狀況之評估 11. 對主要照護者之評估 12. 照護契約與費用支付狀況評估 ( 僅 四 支付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之意見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希望未來可以工作賺取費用扶養聲請人及會同人 五 其他 : 無 一 目前之口語表達能力應受宣告人目前有口語表達能力, 對社工詢問之問題皆可對答流暢 二 目前之行動能力應受宣告人目前並無任何外觀障礙, 具行動能力 三 目前之認知能力應受宣告人訪視時, 認得國字, 評估其認知能力足夠 四 目前之精神狀況就社工訪視時了解, 應受宣告人目前精神狀況穩定, 無任何自傷或攻擊行為 五 過往及目前之疾病史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約 14 年前經醫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病, 並持續服藥至今, 經社工訪視觀察應受宣告人無外觀缺陷, 走路狀況良好 六 目前服用或注射之藥物種類 :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知道服用藥何種藥物, 僅知道沒有服用助眠藥物 一 生活自理能力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其有生活自理能力, 且現在亦自理生活事務 二 人際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其目前在醫院裡面, 會主動找護士 醫生及院內一位男性社工交談, 並無與院內人員有任何爭執狀況 三 社區參與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住在機構內, 會參加機構所舉辦之團體活動 一 應受宣告人受探視對象之描述應受宣告人表示, 聲請人 二姊 叔叔會前往探視應受宣告人 二 應受宣告人與探視人員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其與聲請人 二姊 叔叔會面時, 會一起聊天, 但停留時間皆不長 一 應受宣告人對目前受照顧護之環境與品質看法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受照顧環境良好, 空間乾淨且無異味, 而照顧人員也都相當親切, 對於目前受照護環境感到滿意 二 應受宣告人對目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應受宣告人表示, 對目前受照護環境感到適應 對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一 ) 對過往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應受宣告人表示, 過往聲請人相當照顧應受宣告人 ( 二 ) 對目前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在醫院接受照顧, 醫護人員都很好 ( 三 ) 對未來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應受宣告人表示, 未來希望可以自己照顧自己 一 照護契約之內容描述 :( 含簽約人 緊急聯絡人 費用支付人等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僅知道 9 月被送至 醫院時, 醒來後只看見二姊及外甥女, 不知道簽約者是何人, 但知道費用支付者為聲請人
88 適用機構照養護者 ) 13. 與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14. 與會同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 僅適用監護宣告者 ) 15. 與關係人或其他親屬之互動關係 評估項目 1. 應受宣告人之綜合評估 二 照護費用之支付狀況描述 ( 含照護費用來源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照護費用皆由聲請人支付 三 照護費用之積欠狀況描述 :( 含有無繫屬法院案件 ) 聲請人於訪視當日繳交住院費用, 無積欠費用情形 一 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 / 輔助人之互動狀況描述應受宣告人表示, 與聲請人互動狀況良好, 過往在家居住時會一同吃飯 看電視, 無任何激烈爭執情形 二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應受宣告人表示, 整體而言與聲請人之互動良好 三 應受宣告人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期待描述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希望受監護宣告, 但若受監護宣告裁定, 希望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 但不同意監護人代為處理財產 生活事宜, 因其自認有能力可以處理各項事務 一 應受宣告人與會同人之互動狀況描述應受宣告人表示, 現在有時會打電話回家給會同人, 而過往住居家期間與會同人會一起吃飯 看電視 二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應受宣告人表示, 自認與會同人關係良好 三 應受宣告人對會同人之期待描述應受宣告人表示, 希望未來可以外出工作賺取費用扶養年邁之會同人 一 應受宣告人與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互動狀況描述應受宣告人表示, 與家人互動關係良好 二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應受宣告人表示, 其與叔叔互動關係良好 三 應受宣告人對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期待描述應受宣告人並無表示對其他親屬之期待 第三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評估建議 一 身心狀況評估 :( 包含生理 心理 生活及財產狀況等 ) ( 一 ) 應受宣告人自述患有器質性精神疾病, 另有痔瘡病史, 目前已開刀接受治療 ; 且應受宣告人目前精神狀況穩定, 於社工訪視時, 應受宣告人亦無任何激烈情緒, 可以流暢回答社工之問題 ; 應受宣告人因居住在 醫院, 生活作息尚屬正常, 且在院期間可生活自理 ; 財產狀況方面, 應受宣告人自述名下無財產, 生活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較多, 有時亦會由二姊或叔叔協助負擔 ( 二 ) 綜上所述, 評估應受宣告人目前可生活自理, 名下無財產, 主要由聲請人負擔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費用, 亦因居於醫院接受照護, 身心狀況尚屬穩定 二 表意能力評估 :( 包含表意是否受到限制 不自由等 ) 就社工訪視了解, 應受宣告人具自由表意能力, 且在訪視時能夠回答社工問題, 回答內容尚有邏輯, 故評估應受宣告人應具足夠表意能力 三 可能期待之結果 :( 包含對本案裁定之期待或希望等 ) ( 一 ) 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願 : 8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89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88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希望受監護宣告, 因其認為有自主行為能力 ( 二 ) 對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 或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希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因其認為有自主行為能力 ( 二 )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如受監護宣告, 希望由聲請人 擔任監護人 但不同意監護人 代為處理財產 生活事宜, 因其自認有能力處理各項事務 ( 五 )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希望受監護宣告, 且名下無財產, 但若法院裁定其受監護宣告, 則其希望由 擔任會同人 ( 六 ) 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含社工建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希望出庭陳述意見, 建議法院指派社工陪同 ( 七 ) 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含社工建議 ): 應受宣告人對此並無表示意見, 建議法院再為查明 ( 八 ) 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含社工建議 ): 應受宣告人對此並無表示意見, 建議法院再為查明 2. 總建議七 其他 : ( 二 ) 本件因僅訪視到應受宣告人, 致無法對本案監護人及會同人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建議法院參酌其他縣市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90 範例三 : 訪視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 ( 附表 B 範例 ) 第二部分 :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如受訪對象自行填寫附表 B 並簽名, 可取代第二部分以下免填載 ) ( 二 )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能力評估事項為主 ; 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 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1. 身心狀況聲請人表示,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且無任何疾病, 訪視時觀察, 聲請人說話聲音宏亮 氣色良好 行動自如, 表達流暢, 身心狀況良好 2. 經歷聲請人過去並無擔任監護人或會同人或相關職務 3. 經濟狀況一 職業狀況描述 : 聲請人自述, 其目前職業為教師 二 財產狀況描述 : 聲請人自述, 目前其名下有一棟房屋 一輛汽車 三 每月支出狀況 : 聲請人自述, 每月需要負擔應受宣告人之照護費用約 0 萬多元 家中生活開銷及子女扶養費用約 4 萬多元 四 每月收入狀況 : 聲請人自述, 每月收入約 00 萬元 4. 聲請與擔任之原因 5.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6. 監護 / 輔助之意願與動機 7.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一 提出聲請之原因 : 聲請人表示, 因應受宣告人自民國 104 年 00 月入住 老人安養中心後, 為負擔應受宣告人及應受宣告人配偶之生活照護費用, 經手足討論後決議將應受宣告人名下一棟房屋售出, 所得將全數使用在照護應受宣告人及應受宣告人配偶之照護, 因而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二 願意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之原因 : 聲請人表示, 因其他手足均同意, 遂同意擔任監護人 一 監護人 / 輔助人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說明 : 聲請人為應受宣告之子女 二 監護人 / 輔助人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 聲請人目前約每月至少探視應受宣告人一次, 每次時間約 2-3 小時 三 監護人 / 輔助人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說明 : 聲請人自述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良好 四 監護人 / 輔助人與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期待 : 聲請人自述未來會維持每半個月至一個月去探視應受宣告人一次 一 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之意願與動機聲請人表示, 因需要協助處分應受宣告人不動產, 藉以支付應受宣告人及應受宣告人配偶之照護費用, 經手足同意擔任監護人 二 對監護權 / 輔助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聲請人自述對監護權的認知是要照顧應受宣告人, 並且執行法律身分行為, 經社工解釋後, 聲請人表示已了解監護權之責任與義務 三 監護人 / 輔助人選家中其他成員對於負擔監護 / 輔助職責的意願與態度聲請人自述家人皆願意協助其擔任監護人之職務 四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建議人選 :( 僅適用受監護宣告者 ) 聲請人希望由聲請狀上之指定會同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 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 : 無 一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無 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無 三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 89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91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90 8. 未來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監護人 ) 9.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10. 執行監護 / 輔助能力評估 一 對於應受監護宣告人現階段照顧情形的看法 : 聲請人自述, 應受宣告人目前由 老人安養中心照護, 且目前插有胃管及尿管, 照護人員均能按時更換, 亦每日協助應受宣告人洗澡 拍背 翻身等, 聲請人自認應受宣告人受照護情形良好 二 未來若成為監護人將安排應受監護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 聲請人自述, 未來希望讓應受宣告人繼續居住在 老人養護中心, 其與手足會每半個月至一個月前去探視, 使應受宣告人感覺有人關心 三 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計畫的可行性 : 聲請人之未來照護計畫具體可行 四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未來財產之管理規劃 : 聲請人自述, 手足間希望由聲請人協助管理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聲請人能詳細說明應受宣告人身心狀況 疾病史, 雖無法具體陳述罹患時間, 但可陳述應受宣告人罹病後及現在之狀況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聲請人自述應受宣告人目前已無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及社區參與能力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聲請人表示, 因應受宣告人插有胃管, 目前居住在 老人安養中心, 聲請人自認應受宣告人受照護狀況良好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於民國 104 年 00 月將應受宣告人送至 老人養護中心, 未來會讓應受宣告人繼續居住在 老人養護中心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聲請人表示, 照護契約及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目前繳費狀況正常 六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名下尚有房屋一棟 存款約 00 萬元, 及每月老人年金 0000 元, 未來會處分應受宣告人之房屋, 併同存款及老人年金等均作為應受宣告人之養護費用 一 利害關係 : 聲請人為應受宣告人之長女 二 職業 : 聲請人為教師 三 收入 : 聲請人每月工作收入為 00 萬元左右 四 負擔 : 聲請人目前需負擔家中開銷約 4 萬元 應受宣告人費用 0 萬元 五 教育程度 : 聲請人為 學歷 六 經歷 : 聲請人未曾擔任監護人之職務 七 身心疾病 : 聲請人身心狀況良好,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亦未有身心科就診記錄 八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聲請人自述自民國 104 年 00 月起, 每半個月至一個月去探視應受宣告人一次, 聲請人自認互動關係良好 九 社會或家族支持系統 : 聲請人自述家人皆支持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且未來亦會協助其負擔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 十 是否有消極事項 : 無
92 評估項目 助人選綜合評估 ( 適用於自然人 ) 第三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評估建議 1. 監護人 / 輔一 監護 / 輔助意願評估 : 聲請人認為手足間皆希望由其擔任監護人, 且聲 請人認為手足各自有其無法協助之事由, 故其同意擔任監護人, 且聲請人亦對未來照護應受宣告人之生活有積極規劃, 評估聲請人對擔任監護人深具意願 二 監護 / 輔助能力評估 : 聲請人為 學歷, 目前擔任大學教師, 有固定職業及收入, 身心狀況亦為良好, 過去並無不利事由, 故評估聲請人有足夠監護應受宣告人之能力 三 監護 / 輔助時間評估 : 聲請人自述其每半個月或一個月會探視應受宣告人一次, 若有重要事情需要處理時, 聲請人亦會協助, 故評估聲請人之監護時間能充分協助應受宣告人 四 監護 / 輔助環境評估 : 聲請人自述目前應受宣告人之照護環境 ( 老人養護中心 ) 良好, 有足夠設備及設施可以照護應受宣告人, 且有具專業素質之人員協助清潔及更換管線 五 監護 / 輔助規劃評估 : 聲請人表示, 未來仍會由 老人養護中心繼續協助照護應受宣告人, 若應受宣告人有就醫需求時, 該機構會送至配合之 醫院 ( 亦為應受宣告人過往就診之醫院 ), 而財產管理仍由聲請人管理, 評估聲請人之監護計畫具可行性 六 其他事項評估 : 聲請人其他手足均表示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2. 總建議一 對監護人部分之建議應受監護宣告人如受監護宣告, 建議由聲請人 擔任監護人 建議理由 : 聲請人身心狀況良好, 有固定職業及收入, 與家人互動關係良好, 且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情況均能掌握, 又每半個月至一個月均會探視應受宣告人一次, 在探視時也會陪同應受宣告人散步 說話 清潔臉部等, 彼此互動關係良好, 且未來對應受宣告人之監護規劃具體可行, 過去亦無對應受宣告人有任何不利事由等, 經本會評估聲請人 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 故建議聲請人 為監護人 二 其他本件僅訪視到監護人, 致無法對本案會同人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建議法院參酌其他縣市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91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93 範例四 : 訪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附表 C 範例 ) 第二部分 : 會同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如受訪對象自行填寫附表 C 並簽名, 可取代第二部分以下免填載 ) ( 三 ) 會同人人選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 僅適用監護宣告案件 )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能力評估事項為主 ; 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 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92 1. 身心狀況會同人表示, 目前無任何疾病, 亦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 經歷會同人表示, 過往並無任何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職務之經驗 3. 經濟狀況一 職業狀況描述 : 會同人自述目前從事 業 二 財產狀況描述 : 會同人不希望公開 三 每月支出狀況 : 會同人不希望公開 四 每月收入狀況 : 會同人不希望公開 4. 擔任之意願與原因 5.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6.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態度與對會同人應有權責之瞭解與評估 7.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8.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會同人表示, 其與監護人均為應受宣告人之長女, 有義務協助監護人照顧應受宣告人, 故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一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說明 : 會同人為受宣告人之長女 二 會同人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說明 : 會同人自述目前每月均會前往探視應受宣告人一次, 每次停留時間約 30 分鐘至 2 小時不等 三 會同人與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 : 會同人自述未來待會同人子女年紀較長, 便會增加探視應受宣告人之次數 一 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見 : 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應受監護宣告 二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之意願與動機 : 會同人表示, 其因結婚居住在, 距離上較無法及時協助受宣告人之事務, 故無意願擔任監護人 三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會同人表示, 已大致了解會同人之責任與義務 四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五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建議人選 : 希望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六 對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見與態度 : 無共同監護之意願 七 對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方式及建議人選 : 暫無共同監護想法及人選 一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無 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無 三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會同人表示, 目前應受宣告人為昏迷指數 3 之臥床病人, 插有鼻胃管 氣切管 尿管, 有時會尿道發炎, 而醫院皆會給予藥物治療, 而過往應受宣告人也有攝護腺肥大情形, 亦曾有褥瘡及疥瘡病史, 目前疥瘡狀況已有改善, 而應受宣告人之手腳皆無法自行動作, 目前需要灌食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無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及社區參與能力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無法表示意見, 因此無法了解應受宣告人之適應狀況, 但會同人自認目前照護應受宣告人之 醫院及過往之 醫院皆有良好之照護環境
94 9. 執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職務之能力評估 評估項目 1.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評估 ( 適用於自然人 )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無法表示意見, 因此無法了解其看法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會同人表示, 照護契約及費用皆由聲請人處理, 而會同人及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在探視應受宣告人時, 院方表示目前均無欠款記錄 六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聲請人表示, 目前應受宣告人尚有一棟房子出租 ( 租金約 0000 元 ), 但不清楚受宣告人現有多少存款 一 利害關係 : 會同人為應受宣告人之長女 二 職業 : 會同人自述其從事 業 三 收入 : 會同人表示不希望公開 四 負擔 : 會同人表示不希望公開 五 教育程度 : 會同人為大學學歷 六 經歷 : 會同人過往未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職務 七 身心疾病 : 會同人自述無身心障礙手冊, 亦無任何疾病 八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 ) 會同人表示, 會同人 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幾乎每週都會前往探視應受宣告人, 每次前往探視會與應受宣告人說話, 並協助按摩手指 九 社會或家族支持系統 : 聲請人 聲請人母親皆會給予支持及協助 十 是否有消極事項 : 無 第三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評估建議 一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 會同人自述身心狀況良好, 並無任何疾病, 亦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就社工訪視時觀察, 會同人氣色良好, 聲音宏亮, 無明顯外觀缺陷, 且對答流暢, 故評估會同人之身心狀況良好 二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評估 : 會同人表示, 因與聲請人均為受宣告人之子女, 因欲協助聲請人照顧應受宣告人, 經與聲請人 聲請人母親討論後, 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故評估會同人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積極意願 三 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會同人自述過往至今約一個月前往探視 1-2 次, 若應受宣告人未來有急性病況出現時, 會同人也會增加探視次數 四 其他事項評估 : 無 2. 總建議一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之建議 ( 僅適用監護宣告案件 ) 應受監護宣告人如受監護宣告, 建議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建議理由 : 會同人目前身心狀況良好, 且對擔任會同人具有積極意願, 與應受宣告人之其他家人互動關係良好, 除每月均探視應受宣告人一至二次, 又對應受宣告人之財務狀況多有瞭解, 且未對應受宣告人有任何不利事由等, 經本會評估會同人 並無不適任會同人之情事, 故建議 為會同人 二 其他本件僅訪視到會同人, 致無法對本案監護人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建議法院參酌其他縣市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9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95 範例五 : 訪視關係人 / 最近親屬 ( 附表 D 範例 ) 第二部分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如受訪對象自行填寫附表 D 並簽名, 可取代第二部分以下免填載 ) ( 四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能力評估事項為主 ; 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 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94 1. 身心狀況關係人表示, 其身心狀況良好, 僅有高血壓之病史, 但有按時服用藥物, 目前並無影響生活 2. 經濟狀況一 職業狀況描述 : 關係人表示, 其現年 00 歲, 目前無職業, 需在家中照顧關係人之配偶 二 財產狀況描述 : 關係人自述名下並無財產 三 每月支出狀況 : 關係人自述, 目前每月需要支付家中生活開銷, 如水電 瓦斯等費用, 但費用由其子女給予之孝親費支付 四 每月收入狀況 : 關係人自述, 現在無工作收入, 僅有其子女每月給予之孝親費用 ( 含生活開銷支出費用 ) 約 萬元 3.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4.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5.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 動機與看法 一 關係人 / 最近親屬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說明 : 關係人自述其為應受宣告人之手足 ( 妹妹 ), 並表示其與關係人互動良好 關係緊密, 過往應受宣告人約 2-3 天會和關係人通電話, 關係人會給予應受宣告人情緒支持 二 關係人 / 最近親屬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 關係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在民國 104 年 00 月至 醫院復健病房居住時, 約每週前往探視一次, 而關係人在民國 104 年 00 月自 醫院返家後, 關係人因需要在家照顧其配偶, 故僅至應受宣告人住家探視應受宣告人一次 三 關係人 / 最近親屬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說明 : 關係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長女目前每日至應受宣告人住家探視應受宣告人, 因此關係人現在會每天與應受宣告人長女聯繫, 了解應受宣告人之狀況, 且關係人亦會教導應受宣告人長女協助復健或照顧應受宣告人之方式 四 關係人 / 最近親屬與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 : 關係人自述, 應受宣告人曾向關係人表示欲輪流居住在聲請人及應受宣告人長女住家, 但關係人建議應受宣告人應先與聲請人同住, 若聲請人表示不願與應受宣告人同住時, 再輪流居住在聲請人及應受宣告人長女住家, 而應受宣告人亦同意關係人之建議 一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無 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無 三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 一 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見 : 關係人表示, 其認為應受宣告人並無需要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因其自認應受宣告人目前意識清楚, 且可以行動, 因此無須受監護宣告 二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與動機關係人表示, 其因需要照顧關係人配偶, 且居住距離遙遠, 因此無法擔任應受宣告人之監護人, 且認為指定會同人可以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96 6. 對目前及未來受照顧之看法 7. 對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看法 8.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三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關係人表示, 大致了解監護人 會同人之責任與義務 四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 關係人表示, 不希望聲請人單方擔任監護人, 關係人自認聲請人乃是為了取得應受宣告人之財產才聲請監護宣告, 因此希望應受宣告人長女 應與聲請人共同擔任監護人 五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建議人選 : 希望應受宣告人長女 與聲請人共同擔任監護人 六 對共同監護 / 輔助 / 會同人之意見與態度 : 關係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長女 長期與應受宣告人互動良好, 雖未同住, 但應受宣告人與應受宣告人長女工作時會碰面及互動, 目前亦每日至應受宣告人住所探視應受宣告人, 也會與關係人聯繫 溝通應受宣告人之狀況, 故關係人認為應受宣告人長女有心照顧應受宣告人, 故應由聲請人及應受宣告人長女共同監護應受宣告人 七 對共同監護 / 輔助 / 會同人方式及建議人選 : 關係人建議共同監護人之人選為 :1. 聲請人 ( 應受宣告人長子 ): 2. 關係人 ( 應受宣告人長女 ): 一 對於應受宣告人目前現階段受照護情形之看法 : 關係人表示, 感覺目前應受宣告人受照護情形尚可, 因其認為聲請人並無親自照護應受宣告人, 而是交由外籍看護照護應受宣告人, 且聲請人有時也會與應受宣告人有衝突, 因此認為應受宣告人之照護情形應可更好 二 對於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方式之看法 : 關係人表示, 希冀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方式仍已居家為主, 且希望聲請人對應受宣告人應多點關心 多加互動及問候, 若是聲請人不希望應受宣告人居住在聲請人住家時, 可讓應受宣告人輪流居住在應受宣告人長女及聲請人之住所 一 對於應受宣告人目前財產管理與使用之看法 : 關係人表示, 聲請人目前已將應受宣告人之銀行存簿等物品取走, 但應受宣告人之照護費用由聲請人支付, 而關係人認為聲請人曾經在應受宣告人住院期間向應受宣告人抱怨其需要每天支付 2 千多元的照護費用, 因此關係人擔心聲請人恐會處分應受宣告人之土地或房屋 二 對於應受宣告人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之看法 : 關係人表示, 希望未來應受宣告人之財產可以委由信託處理, 讓應受宣告人之財產全數使用在應受宣告人之生活照護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1. 關係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因民國 104 年 00 月中風後, 右手無法行動, 但左手可以行動且能夠書寫其姓名, 而兩隻腳亦可走路, 目前應受宣告人可以用左手拄拐杖行走 9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97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96 9. 關係人 / 最近親屬之態度評估 2. 關係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意識清楚, 能夠有數字概念, 也能數數 ( 關係人亦請應受宣告人長女協助應受宣告人復健時, 教導應受宣告人使用手指數數 ), 而應受宣告人過往並無就學, 僅認識簡單國字, 目前此能力亦無喪失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關係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可自行進食, 亦能與鄰居互動, 但較無參與社區活動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關係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照護環境尚可, 因外籍看護會協助整理環境, 因此尚屬整齊清潔, 而應受宣告人亦能適應居家環境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關係人表示, 過往應受宣告人未中風之前, 由其自行打掃家中環境, 而應受宣告人於民國 104 年 00 月中風之後, 聲請人則聘請外籍看護照護應受宣告人, 而聲請人少與應受宣告人互動, 關係人對於聲請人目前照護應受宣告人之感受並不甚滿意, 未來則希望由聲請人及應受宣告人長女共同照護應受宣告人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關係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由聲請人聘用外籍看護照護應受宣告人, 並由聲請人支付費用 六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關係人表示, 就其了解, 應受宣告人與聲請人有共同持分一棟房屋, 而應受宣告人名下有田地, 另外, 聲請人告知關係人應受宣告人目前在銀行尚有 000 萬之存款 一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人選之看法關係人表示, 因其需要照護關係人之配偶, 又居住地較為遙遠, 因此無意願擔任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 對應受宣告人目前及未來受照顧之看法關係人表示, 對於目前聲請人之照顧較為不滿意, 未來希望尊重應受宣告人之意願, 讓其接受居家照顧, 但亦希望聲請人可以與應受宣告人增加互動 三 對應受宣告人目前及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之看法關係人表示, 目前應受宣告人之財產乃由聲請人管理及使用, 未來希望應受宣告人之財產交由信託處理, 使應受宣告人之財產全數使用在應受宣告人之照護 四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就社工訪視了解, 關係人自述為家族中相當受到信任之人, 而其過往與應受宣告人約 2-3 天會通一次電話, 應受宣告人若有任何事情亦會找關係人討論, 關係人亦經常給予應受宣告人情緒支持, 其二人關係及互動良好, 而目前關係人亦會每天透過應受宣告人長女了解應受宣告人之狀況, 因此關係人對於應受宣告人之狀況均能有所掌握
98 評估項目 第三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評估建議 1. 其他必要事項若聲請狀所載人選均不適於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 有無合適之第三人及該第三人之意願 (1) 第三人之姓名 年齡 職業 收入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關係人建議之共同監護人選為 :, 現年 00 歲, 目前自行開業, 為應受宣告人之長女 (2) 第三人之身心狀況 經濟與支持系統等狀況應受宣告人長女身心狀況及經濟能力可擔任共同監護人職務 (3) 第三人之監護 / 輔助意願 過去實際照顧應受宣告人或與之互動等狀況應受宣告人長女每日均前往探視, 與應受宣告人互動良好 (4) 第三人之監護 / 輔助照顧計畫與執行評估無法訪視關係人建議之共同監護人, 無法了解其監護照顧計畫 2. 總建議其他 (1) 本件僅訪視到關係人 ( ), 致無法對監護人和會同人提出評估及具體建議, 建議法院參酌其他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監護人及會同人之適當人選 (2) 本件是否宜為監護宣告, 或為輔助宣告, 建議法院再查明 (3) 本件是否有其他更適合之共同監護人 / 共同輔助人, 建議法院再查明 ( 關係人建議之人選 : 應受宣告人長女 ) 9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99 範例六 : 訪視法人機構人員 ( 附表 E 範例 ) 第二部分 : 法人機構及團體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如受訪對象自行填寫附表 E 並簽名, 可取代第二部分以下免填載 ) ( 五 ) 地方政府 法人機構及團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 / 輔助宣告或監護 / 輔助能力之事項為主 ; 如為比較各單位之狀況, 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98 1.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2. 是否曾有衝突狀況 3. 事業種類內容 評鑑結果狀況 4. 聲請與擔任之原因與意願 5.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 應有權責瞭解與評估 無 無 一 立案登記之事業種類與及內容 : 登記字號 : 內授中設字第 號 ; 事業種類 : 社會福利服務業事業內容 : 身心障礙服務等二 政府機關最近三年之評鑑結果 : 102 年評鑑優等 103 年評鑑優等 104 年評鑑優等三 曾否擔任應受宣告人之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情形 : 該會自 00 年即開始提供身心障礙者成人監護宣告服務業務, 且擔任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案件之會同人共計 0 案一 提出聲請之原因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本案應受宣告人 曾因關係人 因素之影響, 主管機關依法將應受宣告人 為緊急安置, 且得知應受宣告人 名下尚有不動產一棟, 每月租金收入 0 萬元等, 故為確保應受宣告人財產, 因此認為本案應受宣告人實有為監護必要, 故由本單位主動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建議選定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基金會擔任監護人, 並由本單位 ( 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基金會 )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二 願意擔任會同人之原因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本單位願意擔任會同人, 係為確保應受宣告人之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 財產管理等事宜 三 擔任會同人之意願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本會同意擔任本案應受宣告人 之會同人, 以協助應受宣告人之監護人完成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事宜 一 對會同人應有責任與義務之瞭解與認知單位社工員 表示, 瞭解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意義 二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建議人選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希望由本單位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三 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本案如經法院裁定為共同監護 ( 輔助 ), 建議由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基金會與本案關係人 共同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並由關係人 執行應受宣告人之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之監護職務, 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基金會負責財產管理之監護職責
100 6.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7.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8. 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能力之評估 一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說明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應受宣告人為本單位 照顧之服務對象 二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應受宣告人長期接受本單位 照顧服務多年, 期間除協助應受宣告人清掃環境 改善飲食外, 更提供基本生活關懷服務, 過往迄今與應受宣告人間之互動狀況良好 三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對未來互動關係之期待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未來仍期待應受宣告人接受本會 照顧服務, 也會與其家人保持密切的聯繫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單位社工員 表示, 應受宣告人為 度精神障礙,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注意力上能集中, 也知道買東西要付錢, 但對數字運算欠缺概念, 平時情緒穩定, 但如有他人靠近時會顯的比較緊張焦慮, 目前接受精神科醫師開立之處方簽, 服用抗 之藥物, 會有 等副作用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單位社工員 表示, 應受宣告人雖具有生活自理能力, 無須他人協助, 但因未個性較為內向, 所以平時在機構較少與其他人互動, 也不會參與社區活動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單位社工員 表示, 應受宣告人對本會提供照顧環境滿意和適應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單位社工員 表示, 應受宣告人對於本會 照顧人員, 從過去到現在均表示滿意和適應, 未來也希望繼續接受本會人員之照顧服務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單位社工員 表示, 應受宣告人於本會接受 照顧多年, 照護契約與費用均由關係人 簽約和支付, 尚無積欠費用情形 六 對應受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單位社工員 表示, 並不清楚應受宣告人目前的財產狀況, 據 基金會社工員 表示, 應受宣告人名下有一棟房屋, 目前出租中, 每月租金收入約 0 萬元, 現由關係人 管理中, 但不清楚租金收入做如何之運用 一 事業種類及內容 : 聲請人為合法立案登記之社會福利服務法人機構, 辦理身心障礙者服務業務多年, 近三年評鑑均為優點 二 利害關係 : 聲請人為應受宣告人之服務提供者, 兩造間無任何利害關係與衝突三 照顧之場地 設施 人力 : 聲請人目前承辦 市政府委託 服務方案, 提供身心障礙者 照顧服務多年, 且照顧服務之場地為公有設施設備, 照顧環境與設施設備良好, 照顧人力均依法配置共計 00 人 四 管理及財務狀況 : 聲請人為合法立案登記之社會福利服務法人機構, 每年財務狀況均會上網公告, 也有完整之組織與管理章程 99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101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100 評估項目 1.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評估 ( 適用法人機構 地方政府 ) 五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及照顧 ): 聲請人為應受宣告人之 照顧服務提供者, 提供應受宣告人 照顧服務多年,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與互動狀況均良好 六 是否有消極事項 : 無第三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評估建議 一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事業種類及內容 : 聲請人為合法立案登記之社會福利服務法人機構, 長期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服務業務, 近三年評鑑均為優點, 內部管理良好, 財務狀況每年均會定期公告, 又聘有社工員及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力, 且與應受宣告人無任何利害關係與對應受宣告人不利之情事 二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評估 : 聲請人對擔任本案會同人表示同意, 且對會同人責任與義務均能瞭解 三 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聲請人為應受宣告人之 照顧服務提供者, 提供應受宣告人 照顧服務多年,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與互動狀況均良好 四 其他事項評估 : 本案關係人 對聲請人提出本案監護宣告表示反對, 且認為本案應受宣告人雖完 度精神障礙者, 但生活自理能力良好, 無須為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故不同意聲請人指定 社會福利基金會擔任本案應受宣告人之監護人, 也不同意聲請人擔任本案應受宣告人之會同人 2. 總建議 二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之建議 ( 僅適用監護宣告案件 ) 建議由 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建議理由 : 本案聲請人因對關係人處分應受宣告人房租收入和未來財產管理規劃生有疑慮, 雖聲請人願意擔任本案會同人, 且有勝任會同人之能力, 惟經本會與關係人訪談後, 發現雙方因為本案訴訟互動不睦, 信任程度低, 因此評估如能有第三方中立角色之單位來擔任會同人乙職較佳, 故建議本案由 市政府社會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 七 其他 : ( 二 ) 本件因僅訪視法人機構社工, 致無法提出監護人評估與具體建議, 建議法院參酌其他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 三 ) 本件是否宜為監護宣告, 或為輔助宣告, 建議法院再查明 ( 五 ) 本件關係人不同意本案聲請人指定 社會福利基金會擔任本案監護人, 也不同意聲請人擔任本案會同人, 建議法院再為調查 建議調查事項 : 關係人對應受宣告人租金收入處分情形與對應受宣告人未來財產管理之規劃 建議理由 : 關係人於訪視期間自述應受宣告人生活自理能力良好, 無須為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又協助處分應受宣告人房租收入等情, 與聲請人主張之內容互有矛盾之處, 實有建請法院詳加調查之處
102 範例七 : 訪視養護機構人員 ( 附表 F 範例 ) 1.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2. 是否曾有衝突狀況 3.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4. 探視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第二部分 : 養護機構等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如受訪對象自行填寫附表 F 並簽名, 可取代第二部分以下免填載 ) ( 六 ) 機關 養護照護機構 醫療院所及其他單位人員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5. 機關 養護照護機構等之態度評估 一 機構代表人 負責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無 二 與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無 三 有無民法第 1111 條之 2 所定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 無 一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務方面之衝突? 無 二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有訴訟紛爭 ( 打官司 )? 無 三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主責社工表示, 應受宣告人過往因為喝酒過多而導致腦部受創, 應受宣告人目前精神狀況穩定, 亦可生活自理, 且因其為急性病房之病患, 因此頂多可以住院兩個月, 目前已住院一個多月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主責社工表示, 應受宣告人可以生活自理, 並且在院內會主動找院內男性社工說話, 也會參加院內的活動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主責社工表示, 應受宣告人應適應目前受照護環境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主責社工表示, 應受宣告人希望出院回家居住並獨自工作賺取生活費 五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主責社工表示, 契約與費用支付皆由聲請人處理, 緊急連絡人亦為聲請人 六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主責社工表示, 不清楚應受宣告人之財產狀況 一 探視人員對象 次數 時間之描述主責社工表示, 目前僅聲請人前往探視兩次, 一次是在應受宣告人入院時, 另一次則是在中秋節, 聲請人帶月餅給應受宣告人食用 二 探視人員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 主責社工表示, 聲請人探視應受宣告人時, 應受宣告人表示要戒酒 並且要去找工作, 同時央求聲請人讓應受宣告人回家, 而聲請人則認為應受宣告人過往已有多次求情經驗, 因此聲請人並無意願帶應受宣告人回家, 而聲請人有時候也會責唸應受宣告人 一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 無 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有衝突狀況 : 無 三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應受宣告人住在台中 醫院僅 1 個月多月, 主責社工可了解應受宣告人之生理狀況, 且大致了解應受宣告人與院內他人之互動方式 101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103 評估項目 四 探視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當有人探視應受宣告人時, 必須通知主責社工, 再由主責社工陪同上樓進行會客, 且探視前需在一樓填寫探視人員資料, 因此主責社工可以紀錄探視人員之探視次數及評估探視方式 第三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評估建議 總建議 其他 : ( 一 ) 本件因僅訪視 醫院主責社工員, 致無法對監護人及會同人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建議法院參酌其他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 二 ) 本件是否宜為監護宣告, 或為輔助宣告, 建議法院再查明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102
104 三 開具財產清冊撰寫範例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 10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105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104 壹 財產總計
106 貳 各項財產列表 一 不動產 10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107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106 二 動產
108 三 現金與存款 ( 總金額 : 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 ) 3 本範例以美金匯率以 1:33 為例作計算 實際情況應以作成財產清冊當日公告之匯率為準, 並應於該貨幣條項之備註欄中註記當日計算之匯率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109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108 四 有價證券 ( 總金額 : 新臺幣貳拾貳萬元 ) 4 外幣須於該條項備註欄內註記財產清冊作成當日公告之匯率, 並換算為新臺幣以為合併計算 4
110 五 其他財產權 109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111
112 第五章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 111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13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112
114 第五章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兩級制至今已有 6 年時間, 本工作手 冊邀請中央警察大學法律鄧學仁教授以專文方式提出現況分析與探討 一 前言依據臺灣內政部之統計 5, 臺灣目前戶籍登記人口約為 2,348 萬餘人,65 歲以上者約為 292 萬餘人,65 歲以上老人於 2015 年 11 月已達 12.44%, 而且其所占比例持續攀升 伴隨著年齡之增長, 老人意思能力亦將隨之降低, 為保護其身分上與財產權上之權益, 我國民法於總則編與親屬編設有監護與輔助制度, 以補充其行為能力之不足 從聲請受監護宣告之原因來看, 雖然也有因車禍或疾病而喪失意思能力者, 但其中仍以高齡者之聲請件數占大多數, 成年監護制度利用率之成長, 與人口老化應有相當程度之關聯 從過去報載之事件可以佐證一般家庭照顧失智 失能者的壓力非常大, 甚至因為照顧能力不足, 而不斷發生人倫悲劇 這些因為深愛親人而不得不將親人殺害的悲劇, 令人不勝唏噓 2009 年 2 月, 高雄市一名媳婦照顧長久臥病的婆婆, 壓力很大, 力不從心, 用枕頭將婆婆悶死後投案 2010 年 12 月王姓老翁因不忍愛妻疾病纏身, 又自認來日無多, 以螺絲起子釘入妻子頭部致死後投案 2012 年一名哥哥罹癌, 擔心家人無力照顧身障弟弟, 以改造手槍殺死弟弟後舉槍自殺 2012 年 11 月, 平時被視為孝子的 45 歲男子, 以電線勒死長期照顧的母親後投案, 其姊到場擁弟而泣說道 知道你累了 2013 年元月,75 歲老翁用輪椅將失能老伴推下水埤, 自己跳水共赴黃泉 由上述案例可知, 照護者殺害所愛親人的例子一再發生, 王姓老翁在釘死妻子投案後, 聲稱認罪不認錯, 是制度殺人, 是多麼痛心的話語! 至於虐待老人事件則層出不窮, 老人之長期照護問題, 以及照護老人時如何將老人財產用之於老人身上, 例如能否代理老人為法律行為等, 凡此均凸顯成年監護制度之重要性 我國民法成年監護制度自 2009 年 11 月 23 日開始實施, 其後因家事事件法於 2012 年 6 月 1 日開始施行, 本法與成年監護有關之事件, 包含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裁定監護人或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列為家事非訟程式之丁類事件 (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 ), 更加強化有關監護宣告事件規定 5 內政部統計網址 : (104 年 11 月底現住人口分析 ) 最後瀏覽 日期 :201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15 二 成年監護制度之內容有關成年人之監護, 重點有四 : 一, 明定監護原因與聲請要件, 並將 禁治產人 修正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 有關 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用語, 條文有時僅稱為 受監護人, 但二者所指並無不同 二, 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取代法定監護人 由法院依職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三, 監護人不以單一自然人為限 因監護職務有時具有複雜性或專業性, 如財產管理職務需要財務或金融專業人員, 身體照護職務需要醫事專業人員, 為符合實際需要, 法院得選定複數之人, 或法人擔任監護人之工作 四, 明訂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之審酌事由 ( 民法第 1111 條之 1) 本條亦係參考民法第 1055 條之 1 與民法第 1094 條之 1 而設, 除強調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外, 並應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者之意見, 以彰顯新監護制度尊重受監護宣告者自我決定權之立法意旨 有關成年監護制度之內容如下 : ( 一 ) 監護宣告之要件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時, 依法其要件必須包含受監護人欠缺意思能力 有聲請權人之聲請, 以及法院之宣告, 有關其內容說明如下 : 1 受監護人欠缺意思能力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114 依民法第 14 條之規定, 受監護宣告者必須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為使法院得以判斷受監護宣告者是否欠缺意思能力, 家事事件法第 166 條規定 : 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 宜提出診斷書, 並於同法第 167 條規定 :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 不在此限 ( 第 1 項 ) 監護之宣告, 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 不得為之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 ( 第 2 項 ), 以提高鑑定之準確性, 避免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受損 2 有聲請權人之聲請依民法第 14 條之規定, 有聲請權人為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此處所謂之 主管機關, 依老人福利法第 3 條 精神衛生法第 2 條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 在中央為內政部或衛生署, 在地方為縣 ( 市 ) 政府, 又所謂之 社會福利機構, 包含公立機構 公辦民營機構 法人機構 法人附設機構等, 條文既稱社會福利機構, 理論上固不以具備法人資格為限, 但須非以營利為目的, 如榮民之家 或公 私立之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等均屬之 6 此外, 為保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程
116 序主體權及聽審請求權, 不論其意思能力是否欠缺, 於聲請監護宣告及撤銷監護宣告均有程序能力, 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 家事事件法第 165 條 ) 3 法院之宣告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無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監護宣告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其餘情形則由聲請人負擔 ( 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 ) 依民法第 1111 條之 1 之規定,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 並注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以及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院之工作在於判斷當事人是否欠缺意思能力, 並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若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 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 家事事件法第 174 條 ) 至於未達監護及輔助宣告之程度者, 自當駁回其聲請 ( 二 ) 監護宣告之裁定及生效由於成年監護由法院針對個案, 依職權選定最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 因此法院須說明選定監護人之理由, 同時為確保監護人如實開具財產清冊, 特規定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以利法院進行監督 1 監護宣告之裁定民法第 1111 條規定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所謂 依職權, 乃不必經當事人聲請, 縱使當事人已為聲請, 法院仍應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不受當事人之拘束 7 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時, 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並附理由 法院為選定及指定前, 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 6 7 鄧學仁, 監護制度修正簡介及評釋 ( 上 ), 司法週刊第 1402 期,2008 年 8 月 14 日, 第 3 頁 高鳳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 第 13 版 ), 五南出版社,2012 年 9 月, 第 384 頁 11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17 冊之人 ; 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 並應送達之 (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 ) 監護人若怠於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其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之必要行為 ( 民法第 1099 條之 1), 不得比照遺囑之指定監護人視為拒絕就職 ( 民法第 1093 條第 3 項 ), 因為監護人須有正當理由, 並經法院許可者, 始得辭任其職務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095 條 ) 2 監護宣告之生效與抗告監護宣告之裁定,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裁定生效後, 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 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 家事事件法第 169 條 ), 法院並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 民法第 1112 條之 2), 以達公示之效果 家事事件法第 92 條乃規定得依法提起抗告, 惟須注意者, 監護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1 條 ), 為維護交易安全, 於該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確定前, 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人所為之行為, 不失其效力 ( 家事事件法第 170 條 ) ( 三 ) 監護人之權責由於受監護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 ( 民法第 15 條 ), 故須由法院所選定之監護人於代理權限內, 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民法第 1098 條 ) 限於篇幅, 有關監護人之職務簡述如下 : 1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 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 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 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 民法第 1112 條 )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116 2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 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 民法第 1112 條之 1) 3 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須於 監護權限內, 若利益相反時法院得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 1098 條 ) 4 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 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099 條 ) 5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執行監護職務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0 條 ) 6 影響受監護人權益之重大法律行為( 如不動產之處分 將受監護人居住之處所出租 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等 ), 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
118 且除非購買公債或金融債券等保守型投資, 原則上不得為投資行為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第 1101 條 ) 7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2 條 ) 8 提出報告並接受法院檢查有關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3 條 ) 9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4 條 ) 10 監護原因消滅時移交及結算受監護人財產之事宜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條 ) 11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9 條 ) ( 四 ) 監護人之缺格與另行選定及改定監護人是否適任, 影響受監護人權益至鉅, 對此民法除明定法院選定監護人之審酌標準 ( 民法第 1111 條之 1) 外, 對於監護人之資格限制 另行選定及改定均有規定 1 監護人之缺格針對監護人缺格之規定有二, 一, 資格之限制, 亦即監護人為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以及失蹤之情形, 依據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096 條, 不得成為監護人 二, 利益衝突之限制, 亦即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 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依據民法第 1111 條之 2, 亦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立法院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已三讀通過增加但書規定,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不在此限 2 監護人之另行選定監護人雖已經法院選定, 但因監護人死亡 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前述民法第 1096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 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6 條 ), 以避免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期間而無監護人之情形 3 監護人之改定 117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19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不受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 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 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6 條之 1), 以避免改定期間原監護人仍行使職權, 而損及受監護人之權益 ( 五 )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轉換 1 於聲請程序之變更 聲請監護宣告變更為輔助宣告 :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 認為未達監護之程度,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 ( 民法 15 條之 1 家事法 174 條 ) 聲請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 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 認為已達監護之程度,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 ( 家事法 179) 2 於撤銷程序之變更法院對於撤銷監護之聲請, 認為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為輔助宣告 ( 家事法 173 條 ) 此時先前之監護當然失效, 法院無須為監護之撤銷, 逕行變更為輔助宣告即可 3 於宣告程序之變更受輔助宣告之人, 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 ( 家事法 175 條 ) 若有聲請權之人均未提出聲請, 因程序尚未開始, 法院不得依職權逕行將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 六 ) 輔助宣告之聲請與效力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118 輔助宣告之聲請要件與監護宣告之程度有所區隔, 亦即輔助宣告須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監護宣告是不能辨識, 而輔助宣告是辨識能力不足 又輔助宣告聲請人之範圍與監護制度相同, 亦由 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向法院聲請 輔助宣告制度之特色, 在於受宣告者之行為能力並非完全被剝奪, 僅於為重要法律行為時須經輔助人之同意, 藉以尊重其自主權 重要行為須經同意之目的在於調和受輔助宣告者之權益與交易安全之維護 所謂重要法律行為係指 : 一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三 為訴訟行為 四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
120 裁契約 五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六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除重要行為須經同意外, 同時明定此類行為準用民法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第 78 條至第 83 條及第 85 條之規定 本條之特色有三 : 一, 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可依實際需要增加 此類行為分為法定與指定二類, 前者乃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之行為, 後者乃同項第 7 款, 係經聲請而指定前者以外之其他行為, 此二者之搭配, 可避免掛一漏萬, 並得視實際需要, 達到保護受輔助宣告者之目的 二, 限制行為能力人規定之準用 受輔助宣告者欲為上述之重要法律行為時, 就如同限制行為能力人欲訂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為保護交易安全, 亦允許相對人有催告權 ( 民法第 80 條 ) 與撤回權 ( 民法第 82 條 ), 甚至受輔助宣告者使用詐術者, 則強制使該行為有效 ( 民法第 83 條 ) 三, 輔助人同意權之代替 設置輔助人之目的在於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若輔助人濫用同意權, 應同意而不同意, 且該行為無損及受輔助宣告者利益之虞者, 受輔助宣告者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此外,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聲請受輔助宣告 就一般情形而言, 受輔助宣告之對象, 應該以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等具有行為能力者為對象, 因其僅重要行為之能力受限制, 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之限制原比受輔助宣告者高, 其受輔助宣告不僅毫無實益, 反而可能產生彼等之行為能力僅於重要行為受限制之誤解, 其不合理處至明, 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不應適用本制度之規定 ( 七 ) 監護關係之終止監護關係因法院之監護宣告而開始, 而監護關係之終止, 則可分為絕對終止與相對終止二種情形 1 絕對終止乃指受監護之原因消滅, 監護已不復存在之情形, 例如受監護人意思能力回復正常, 此時法院應依聲請而撤銷監護宣告之情形 ( 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 ) 10, 又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 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 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 民法第 14 條第 4 項 家事事件法第 173 條 ), 由於原監護宣告因變更為輔助宣告而失效, 故屬監護關係之絕對終止 此外, 受監護宣告人死亡, 因已無受監護之對象, 亦屬監護關係之絕對終止事由 2 相對終止 119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21 係指監護人變更, 原監護關係終止, 而轉換為新監護關係之情形, 例如因監護人死亡 經法院許可辭任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以及失蹤, 或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等前述監護人之缺格與另行選定及改定之情形, 因新監護人接任原監護人, 新監護關係仍存在, 故屬相對終止事由, 此時原監護人應將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若新監護人 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 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7 條 ) 三 法院處理監護宣告之現況與問題有關成年監護之規定已如上述, 至於法院處理監護現況又如何, 依前述司法院統計室之統計 11, 最近三年地方法院處理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終結之件數, 經筆者整理如下表 : 地方法院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收結情形 - 依事件別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 年 事件別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准許件數 駁回件數 2010 總計 監護宣告事件 輔助宣告事件 總計 監護宣告事件 輔助宣告事件 總計 監護宣告事件 輔助宣告事件 說明 :1. 監護宣告事件包含監護宣告 撤銷監護宣告以及變更為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事件包含輔 助宣告 撤銷輔助宣告以及變更為輔助宣告 2. 終結情形包含准許 駁回 變更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撤回 移送管轄及其他情形 撤銷監護宣告之程序原則準用監護宣告之規定 ( 家事事件法第 172 條第 2 項 ) 司法院公務統計網址 : 最後瀏覽日期:2013/02/22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 有關監護宣告事件明定 13 款類型, 鑑於類型過多且監護案件數量龐大, 難以一一列出, 本節僅以臺北地院進行檢索, 選擇法院實際審理案件中較具特色且具代表性之類型加以分析, 瞭解法院處理監護事件之現況
122 及可能發生之問題 ( 一 )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監護宣告, 一般均須提出診斷書, 且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受監護宣告人, 在此情形下許可監護宣告之事件較不致成為問題, 成為問題者乃駁回之事件, 以臺北地院 101 年度監宣字第 200 號裁定為例 : 本件經排定鑑定日期, 惟聲請人 相對人均未到場, 相對人並具狀陳報其拒絕到場, 致本院無從依上開規定於鑑定人之前訊問相對人之心神狀況 復依相對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 可知相對人生活可自理, 並於兩造間之 101 家聲字第 330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中到庭陳述, 並無不能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有上開事件筆錄可查, 是本件有無聲請必要, 已非無疑 況依上開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有關監護之宣告, 其需當事人協力者甚多, 聲請人未盡其當事人所應協力之行為, 致鑑定人及本院均無從判斷相對人是否符合應為監護宣告之條件, 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惟如聲請人日後仍認有為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之必要, 仍得另行提出聲請, 由承審法院斟酌其要件, 核此說明 由本裁定可知, 許可監護宣告之前提要件, 為有效之診斷書與當事人到場接受訊問, 筆者曾詢問臺北地院之法官亦稱 : 駁回的理由通常是因為未依期日到醫院進行鑑定, 又未說明原因所致, 此外因當事人之意思能力隨時有所變動, 縱其聲請經法院駁回, 仍不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 得另行提出聲請, 本裁定特敘明此點, 充分顯示法院妥適處理家事事件之特色 ( 二 ) 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監護人另行選定乃因監護人死亡 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前述民法第 1096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而改定監護人則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形, 以臺北地院 101 年度監宣字第 512 號裁定為例 : 受監護宣告之人楊 伊原由其父楊 輝任其監護人, 12 惟楊 輝於 100 年 9 月 21 日過世, 經本院以 100 年度監字第 342 號選定聲請人楊 玉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然聲請人因工作性質緣故, 無法常常接聽電話, 已無法妥善照顧相對人, 而相對人之妹楊 琇願意照顧受監護宣告之人, 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爰依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聲請選任楊 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 伊之監護人等語 本院審酌上情, 認聲請人楊 玉因工作緣故, 有無法勝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楊 伊之監護人情事, 而相對人之妹楊 琇有意願且有能力擔任監護人,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12 於本件中臺北地院審酌楊 玉為相對人之姑姑, 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認由楊 玉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 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楊 玉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121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23 益考量, 爰改定楊 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 伊之監護人 依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第 2 項, 裁定如主文 本件同時兼具另行選定與改定監護人之情形, 法院因原選定之監護人死亡, 且受監護人之姑姑, 有意願擔任受監護人之監護人, 乃另行選定由其擔任監護人, 然另行選定之監護人因本身工作關係自認無法勝任監護工作, 乃由其再聲請改定監護人, 並由受監護人之妹妹擔任監護人, 通常改定監護人乃因監護人顯不適任而遭撤換, 但實際運作時, 卻由另行選定之監護人自行聲請改定監護人, 由於監護人辭任須有正當事由 ( 民法第 1095 條 ), 以改定之方式即無須提出正當理由, 且可直接覓得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 本件以此方式變更監護人頗值注目 ( 三 ) 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122 按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一 滿七十歲 二 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三 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 不便執行監護 四 其他重大事由, 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第 2 項 第 12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以臺北地院 101 年度監宣字第 339 號裁定為例 : 聲請人與關係人於 碁前經鈞院以 97 年度監字第 65 號 97 年度家抗字第 89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 磊之共同監護人, 因受監護宣告之人於 磊現入住桃園榮民之家, 聲請人因路途遙遠無法妥善照顧之, 且聲請人罹患高血壓多年, 近年併發脂肪肝及胸部主動脈鈣化等疾病, 身心狀況已無法擔任監護人一職, 為維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準用同法第 122 條第 1 項第 2 3 款規定, 請求准予辭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於 磊之監護人一職等語 本院審酌聲請人與關係人於 碁共同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於 磊之監護人, 因聲請人身心狀況不佳, 且與於 磊目前安置之桃園榮民之家距離遙遠 不便執行監護, 認聲請人有正當理由得辭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於 磊監護人一職 針對監護人之辭任, 法院除審酌理由是否正當外, 由於受監護人仍須監護人之照護, 因此法院若許可監護人辭職時,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任監護人 ( 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準用同法第 122 條 ), 本件因另由其他共同監護人, 故未另行選任監護人, 但由本件可知,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雖均具有親屬關係, 但因身體健康情形惡化, 而辭去監護工作, 由本件可知選任監護人時, 親屬間固然有血緣關係較可信任, 但除血緣外, 年齡與身體健康情形, 亦應納入重要考量, 否則動輒更換監護人並非所宜 ( 四 ) 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 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124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 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民法第 1098 條 ), 但監護人執行職務行使權利時, 有時與其他監護人或受監護人之親屬意見相左, 造成監護人之困擾, 監護人乃聲請指定執行職務之範圍, 及監護人之報酬以解決此問題 以臺北地院 101 年度監宣字第 488 號裁定為例 : 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鍾 輝之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人職務及相關監護事宜, 產生爭議, 聲請指定執行職務之範圍, 及監護人之報酬 因監護人間對於執行照顧職務 財產管理及監護人報酬之多寡意見紛歧, 且鍾 輝之其他子女, 對於無法順利探視鍾 輝一事, 亦多所抱怨, 為確保鍾 輝之最佳利益, 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查賴 玲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多年,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之豐富經驗, 為一認真負責之律師 ; 王 文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科員, 具老人福利及照顧之知識及專才, 兼具專業訓練與實務工作經驗, 均係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之適當人員, 由其二人擔任鍾 輝之程序監理人, 在法律及照顧老人專業領域相互配合, 當能充分保障鍾 輝程式及實體上之利益 本院經徵得賴 玲律師 王 文之同意, 並參酌聲請人之意見, 爰依職權選任賴 玲律師 王 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鍾 輝之程序監理人 法院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通常是聲請或撤銷監護宣告之情形 ( 家事事件法第 165 條 ), 此外, 無程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 ) 針對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不得代理時, 民法亦規定得選任特別代理人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民法第 1098 條第 2 項 ), 此時特別代理人針對特定行為將取代監護人 與此相對地, 選任程序監理人並非取代監護人, 因為程序監理人並非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故監護人本身職權不受影響, 但可藉由程序監理人參與監護人執行監護工作, 以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 ), 本件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即為避免監護人執行職務有不利於受監護人之情形, 充分彰顯家事事件法設計程序監理人之功能, 但程序監理人與特別代理人未來之角色如何分工與定位, 恐將成為問題 ( 五 ) 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監護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民法第 1104 條亦定有明文, 然報酬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報酬數額應以多少為適當, 容有探討之餘地 以臺北地院 101 年度監宣字第 214 號裁定為例 : 因母親常常走失, 聲請人必須放下工作找母親, 現已辭去工作與母親同住, 與太太全天候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王 英, 其生病後始聘請外勞, 並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為最妥適之管理, 爰依民法第 1104 條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 ; 並提出存摺影本 123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25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件為證 本院審酌聲請人執行職務所需勞力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資力, 認為聲請人聲請酌給每月報酬 8 萬元尚無不當, 應予准許 與此相對地, 亦有駁回之情形, 以臺北地院 100 年度監宣字第 181 號裁定為例 :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 原負有照顧養護相對人之責, 且聲請人陪同相對人復健或探視相對人, 此乃身為子女應盡之孝道, 再聲請人安排相對人入住養護中心, 顯見其非實際監護照顧相對人之全日起居並養護其身體, 是以聲請人無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之必要, 綜前, 聲請人之請求, 於法即有未合, 是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此二案之監護人雖均為受監護人之子女, 然前者實際從事監護工作付出勞力, 而後者卻安排相對人入住養護中心, 僅有陪同及探視受監護人, 實際上並未付出勞力, 法院駁回其聲請, 洵屬正確, 然成為問題者, 倘受監護人毫無資力, 則報酬之規定將成具文 此外,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子女, 原本有扶養父母之義務, 其報酬是否應與無親屬關係者作區隔, 亦有檢討之必要 ( 六 ) 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124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 法院得因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 搜尋此類相關案件大抵與遺產有關, 以臺北地院 101 年度監字第 194 號裁定為例 : 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協議分割被繼承人陳 財遺產事宜利益衝突, 故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 且關係人楊 軒 到庭表明願任特別代理人, 經核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由此看來選任特別代理人與選任程序監理人之事由仍有所不同, 前者監護人應完全脫離其處理受監護人事務之地位, 而後者卻仍可繼續執行其職務, 監護人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而不選任, 或以程序監理人替代, 均可能構成不符受監護人利益或顯不適任之情形, 此時即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 由於遺產繼承登記有地政機關把關 13, 但於其他無須登記之利益相反行為如何把關, 恐將成為問題 ( 七 ) 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 代為或同意處分 ;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 民法第 1113 條第準用第 1101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 此即所謂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此類事件經搜尋後, 其數量遠較其他事件類型為多, 而僅次於 13 土地登記規則第 39 條第 2 項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 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檔
126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考其原因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39 條第 2 項頗有關聯 分析法院許可之情形, 在臺北地方法院所處理者, 以下列三種事由居多, 亦即,(1) 為讓相對人有更良善的居住環境 (101 年度監宣字第 511 號 ) (2) 籌措支付相對人之醫療 照護等費用 (101 年度監宣字第 341 號 ) (3) 協議分割上開遺產係為相對人之利益 (101 年度監宣字第 362 號 ) 足見法院許可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 確已充分發揮保護受監護人利益之功能 然則無可諱言者, 對於受監護人之動產 甚至金融機關存款之處分, 以及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 : 代理受監護人, 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 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等行為, 因為無須登記, 法院保護受監護人之功能即難以發揮, 如何改善實為未來修法之課題 四 成年監護制度之課題制定成年監護制度之目的在於因應人口老化現象, 為有效保護意思能力欠缺之人, 並同時能保障交易安全而設置, 因此成年監護能否有效發揮其功能, 在於法院如何正確判斷應受監護之人意思能力是否欠缺 並為其選定適任之監護人 以及有關受監護宣告人其所為或被代為法律行為之效果等有關交易安全之問題 有鑑於此, 吾人認為現行成年監護制度亟待克服之課題如下 : 第一, 如何建構法官在判斷受監護人意思能力時之支援網絡, 第二 在選任監護人時如何確保其人選適任, 第三, 如何強化監督監護人之執行監護職務, 第四, 如何兼顧受監護人行為能力之補充與交易安全之維護等, 凡此問題若能加以釐清或解決, 將使成年監護制度更能有效運作 ( 一 ) 建構法官審查受監護人意思能力之支援網絡為使法官正確判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意思能力, 家事事件法除規定診斷書之提出 ( 家事事件法第 166 條 ) 與直接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及精神科醫師之鑑定人外 ( 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 ), 並對於無意思能力之受監護人, 應 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以維護其程序利益 ( 家事事件法第 165 條 ), 但於實際之運作, 有法官指出 : 不區分事件性質而必須每件由法官親自在鑑定人前訊問受監護人? 法官出差的成本極高, 出差一次即耗費半日工作日 ( 相較於開庭半日審理十至十二件事件 ), 但若干比例事件為植物人, 法官到現場訊問無反應的受監護人, 意義何在? 又目前法官裁定與鑑定報告書歧異者十分罕見, 畢竟十餘分鐘的問話無法與專業醫師 ( 有的包括社工師及心理師 ) 半日至全日的鑑定結果相抗衡, 更突顯出法官必須親自訊問受監護人之目的性或必要性欠缺 12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27 鑑於目前各鑑定醫院的收費及品質差異極大, 因此有法官建議衛生署應該建制監護宣告鑑定醫師之資格審查機制, 並提供網站連結以便於法官查核, 如此將可確保鑑定品質之提升 此外, 程序監理人是否不區分事件的必要性而一概應由法院選任? 雖係為保護受監護人, 但卻剝奪法官的裁量權, 尤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2 條規定, 涉及受監護宣告之事件, 宜 選任程序監理人, 與家事事件法第 165 條 應 選任程序監理人, 二者規定歧異, 使得法官無所適從 由於家事事件法之位階優於審理細則, 目前雖應依家事事件法 應 選任程序監理人, 但將來衛生署若能建構審查受監護人意思能力支援網絡, 則應修法以 宜 選任程序監理人為妥, 以增加法官審理監護宣告事件之彈性 ( 二 ) 確保選定監護人之適任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126 現行法雖刪除過去以禁治產人之配偶 父母 同居之祖父母 家長以及以遺囑指定之人為法定順序之法定監護人, 改由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 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 ), 但很明顯看出監護人仍以親屬優先為原則之色彩 固然為確保所選定之監護人適合執行監護工作, 法院為選定及指定前,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 民法第 1111 條第 2 項 ), 並於民法第 1111 條之 1 規定選定監護人之審酌事項 惟法院在實際上仍以親屬擔任監護人居多, 此乃因親屬較易取得受監護人之信任, 並較瞭解受監護人之需求, 而選定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僅於無親屬或親屬均無意願擔任監護人時, 始由法院依職權選定 又指定主管機關時, 目前法院均指定縣市政府之社會局, 併予敘明 按親屬擔任監護人雖較能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執行監護職務 ( 民法第 1112 條 ), 但如遇父母 祖父母或配偶擔任監護人之情形, 此時即可能面臨監護人同為老人, 其體能能否勝任之問題 若監護人為兄弟姐妹或子女之情形, 因彼此間有情感上及繼承財產上之糾葛, 有時地位較難超然, 容易因為執行監護職務意見不同而起爭執 又因親屬間彼此有扶養權利義務之存在, 有時反而因此不能請求報酬 14, 造成權利義務不相當之情形 因此將來在審酌監護人資格時, 縱使基於順應民情以親屬優先為原則, 但現行民法第 1111 條之 1 第 3 款僅審酌監護人之 職業 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將來亦應將監護人之身心狀態納入評估, 避免監護人因年邁難以執行職務 今後亦可考慮, 如現行調解委員一般, 提供法院監護人參考名冊, 以增加親屬以外之人擔任監護人 此外, 民法第 15 條之 1 有關監護宣告之聲請人雖涵蓋本人 配偶
128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但除代表公權力之聲請者外, 其餘僅限親屬始能聲請, 此規定雖亦貫徹親屬優先原則, 但於同性伴侶間, 將造成無法聲請之窘境, 未來應考慮將親屬修正為家屬 15, 以符實際之需求 參照前述臺北地院 100 年度監宣字第 181 號裁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 2 款將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亦定位為家庭成員 ( 三 ) 強化監護人執行職務之監督 監護人是否忠實執行監護職務, 除仰賴監護人之自覺外, 制度上有效之監督設計有其必要性, 現行法雖無監護監督人之設計, 但藉由下列方式以達到監督之目的 首先, 法院於選定監護人之際,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 ), 以確保財產清冊之正確性 其次, 法院於必要時, 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 財產清冊或結算書, 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民法第 1103 條第 2 項 ) 第三, 為收相互監督或相互制衡之效, 法院得選定數人為監護人, 並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民法第 1112 之 1 條第 1 項 ) 第四, 乃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許可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 ) 如前所述, 即使選定複數親屬擔任監護人, 仍有監護人間因執行監護職務相互質疑之情形, 雖然聲請人聲請指定執行職務之範圍, 但法院索性依職權選任律師與社會局老人福利科之科員為程序監理人 16, 以徹底解決問題 實務上更有原選任受監護人之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但因其不願配合, 經監護人 ( 受監護人之子 ) 向法院聲請, 而改指定由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17 由此可見, 目前對於監護人執行職務之糾紛, 可謂處於自行解決之窘境, 法院亦因此付出相當之審理時間 鑑於監護人是否確實執行監護職務, 監護監督實不可或缺, 而欲遂行監護監督工作, 監護監督人制度之增設實有其必要性, 將來或可考慮導入日本成年監護監督人之設計 ( 日本民法第 849 條之 2), 同時規定監護監督人之職務 ( 日本民法第 851 條 ), 並明定一定親屬不得擔任監護監督人 ( 日本民法第 850 條 ), 以監督並調合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 參照前述臺北地院 101 年度監宣字第 488 號裁定 臺北地院 101 年度監宣字第 420 號裁定 : 經查, 林白 芬雖尚有子女林 瑜 林 玫 林 珮 3 人, 惟林 瑜因長年旅居國外, 並不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而林 玫 林 珮雖關心母親之事務, 但與父兄關係極度緊張, 無法正常互動, 且均無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 為免因家族間長期不理性之紛爭, 致財產清冊遲遲無法開具, 影響林白 芬之權益, 本院認應由主管機關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負起監督之責, 始能確保林白 芬之權益, 爰改定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林白 芬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127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29 以及監護人相互間因職務行使而衍生之爭端 有關第四之部分容於次項說明 ( 四 ) 兼顧受監護人行為能力之補充與交易安全之維護 Ch.5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128 受監護人於監護宣告許可後, 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 民法第 15 條 ), 而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 ( 民法第 75 條 ), 於此情形下, 將產生受監護人行為能力之補充與交易安全如何維護之問題, 其情形有二 第一, 受監護人如何處理日常生活必要之交易行為 第二, 由於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 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民法第 1113 條準用民法第 1098 條第 1 項 ), 監護人欲代理受監護人為日常生活以外之重要交易行為, 應如何確保受監護人之權益 有關第一項問題, 日本針對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係採得撤銷, 但日常生活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 ( 日本民法第 9 條 ) 之方式, 而我國因為已習慣過去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 因此現行法修正時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作區隔, 仍採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之立法模式 但為避免無行為能力人之日常生活交易行為成為無效, 我國部分公營事業法規已採用擬制規定, 將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 使用郵政及電信行為,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 郵政法第 12 條 電信法第 9 條 ), 學說上亦有所謂之 事實的契約關係, 擺脫傳統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之契約關係, 轉而強調社會交易上客觀的事實行為責任, 使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人, 行為之有效性, 獲得理論基礎 18, 由於此類日常生活交易行為, 法律關係單純明確, 且金額為數不多, 較少發生爭端, 不僅可以兼顧受監護人之方便性, 亦可維護交易安全 至於第二項問題, 為限制監護人使用或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 民法第 1101 條規定 :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 代為或同意處分 ( 第 1 項 )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 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 : 一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 代理受監護人, 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 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第 2 項 ), 如前所述, 有關本條第 2 項第 1 款之部分, 因有土地登記規則第 39 條第 2 項須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作把關, 於此不致成為問題, 成為問題者, 乃有關本條第 2 項第 2 款之部分, 本款係為確保受監護人居住所而設, 倘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 而將其居住所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似乎難以事先防範, 本條雖規定 不生效力, 但究竟是無權代理的效力未定 ( 民法第 170 條 ), 抑或無效有待釐清 由於受監護人已無行為能力, 無法對無權代理人之行為為本人之承認, 雖可待其監護宣告撤銷後為之, 但此法律關係可能處於長期不確定狀態, 有違交易安全, 與此相對地, 鑑於監護宣告於裁定生效後, 法院應依職權囑託戶政機 18 施啟揚, 民法總則, 作者自印,2009 年, 第 261 頁
130 關登記 ( 民法第 1112 條之 2), 有無受監護宣告, 交易對象均可透過司法院網站查詢, 對於交易安全之影響可謂已降至最低限度, 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 宜認為監護人之行為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 民法第 75 條 ), 以確保受監護人居住之處所 同樣地,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動產 甚至金融機關存款之不利益處分, 雖亦難以事前有效防範, 但仍能事後主張監護人代為處分之行為,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無效 今後為徹底解決此問題, 似應考慮將不生效力直接修正為無效, 以貫徹保護受監護人之立法目的 129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Ch.5
131
132 第六章 ( 令 ) 條文成年監護相關法律 ( 令 ) 條文成年監護相關法律
133
134 一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條文 ( 一 ) 民法 : 民法第一編總則 / 第二章人 / 第一節自然人 民法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 認為未達第 1 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 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 法院得依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 15 條之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 法院得依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 15 條之 2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 一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133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35 二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三 為訴訟行為 四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六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 78 條至第 83 條規定, 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 準用之 第 85 條規定, 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 1 項第 1 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 1 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 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 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 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民法第一編總則 / 第四章法律行為 / 第二節行為能力 民法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無效 ; 雖非無行為能力人, 而其意思表示, 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份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34 民法第 7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為之單獨行為, 無效 民法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
136 民法第 80 條前條契約相對人, 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法定代理人, 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 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 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 81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 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 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 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 82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 未經承認前, 相對人得撤回之 但訂立契約時, 知其未得有允許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 83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 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民法第 85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 限制行為能力人, 關於其營業, 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 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二編債 / 第一章通則 / 第一節債之發生 / 第五款侵權行為 民法第 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 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 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 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 135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37 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 於其他之人,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 準用之 民法第二編債 / 第二章各種之債 / 第十八節合夥 民法第 687 條合夥人除依前 2 條規定退夥外, 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 一 合夥人死亡者 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 不在此限 二 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 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法第二編債 / 第二章各種之債 / 第十九節隱名合夥 民法第 708 條除依第 686 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 隱名合夥契約, 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 : 一 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 當事人同意者 三 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四 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 五 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六 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 民法第四編親屬 / 第二章婚姻 / 第二節結婚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36 民法第 984 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 於監護關係存續中, 不得結婚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 991 條結婚違反第 984 條之規定者, 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結婚已逾一年者, 不得請求撤銷
138 民法第四編親屬 / 第四章監護 / 第一節未成年人之監護 民法第 1091 條未成年人無父母, 或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時, 應置監護人 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 1092 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 得因特定事項, 於一定期限內, 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民法第 1093 條最後行使 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之父或母, 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 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 15 日內, 將姓名 住所報告法院 ; 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 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 視為拒絕就職 民法第 1094 條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 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 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 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 15 日內, 將姓名 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 1 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 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 四親等內之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 1106 條及第 1106 條之 1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 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137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39 未成年人無第 1 項之監護人, 於法院依第 3 項為其選定確定前, 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第 1094 條之 1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受監護人之年齡 性別 意願 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 監護人之年齡 職業 品行 意願 態度 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 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 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 1095 條監護人有正當理由, 經法院許可者, 得辭任其職務 民法第 109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監護人 : 一 未成年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 失蹤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38 民法第 1097 條除另有規定外, 監護人於保護 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 行使 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 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 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監護人有數人, 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 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 應聽取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140 民法第 1098 條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 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 1099 條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 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 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 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 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 1099 條之 1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民法第 1100 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執行監護職務 民法第 1101 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 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 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 : 一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 代理受監護人, 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 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 中央銀行儲蓄券 金融債券 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02 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139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41 民法第 1103 條受監護人之財產, 由監護人管理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 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 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 財產清冊或結算書, 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民法第 1104 條監護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民法第 1106 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受監護人無第 1094 條第 1 項之監護人者, 法院得依受監護人 第 1094 條第 3 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 一 死亡 二 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 有第 1096 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 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第 1106 條之 1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前條第 1 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不受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 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 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40 民法第 1107 條監護人變更時, 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 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 ; 如受監護人死亡時, 交還於其繼承人 前 2 項情形, 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 2 個月內, 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 作成結算書, 送交新監護人 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142 新監護人 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 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 民法第 1108 條監護人死亡時, 前條移交及結算, 由其繼承人為之 ; 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 連同依第 1099 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 1109 條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 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如有新監護人者, 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民法第 1109 條之 1 法院於選定監護人 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 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民法第 1109 條之 2 未成年人依第 14 條受監護之宣告者, 適用本章第 2 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四編親屬 / 第四章監護 / 第二節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民法第 1110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民法第 1111 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 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141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43 民法第 1111 條之 1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 並注意下列事項 : 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 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 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 1111 條之 2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 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民法第 1112 條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 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 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 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民法第 1112 條之 1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 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 第 14 條第 1 項聲請權人之聲請, 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42 民法第 1112 條之 2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撤銷監護之宣告 選定監護人 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 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民法第 1113 條成年人之監護, 除本節有規定者外, 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 1113 條之 1 受輔助宣告之人, 應置輔助人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 準用第 1095 條 第 1096 條 第 1098 條第 2 項 第
144 1100 條 第 1102 條 第 1103 條第 2 項 第 1104 條 第 1106 條 第 1106 條之 1 第 1109 條 第 1110 條至第 1111 條之 2 第 1112 條之 1 及第 1112 條之 2 之規定 民法第 1133 條監護人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 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民法第五編繼承 / 第三章遺囑 / 第二節方式 民法第 1198 條下列之人, 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 一 未成年人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民法第五編繼承 / 第三章遺囑 / 第四節執行 民法 1210 條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143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45 ( 二 )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 / 第二章當事人 / 第一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之 1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 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 認諾 撤回或和解, 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 共同訴訟人中 1 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 其效力及於全體 ; 不利益者, 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 1 人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 共同訴訟人中之 1 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 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 1 人提起上訴, 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 45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44
146 ( 三 ) 家事事件法 : 第 11 條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 必要者, 法院應通知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 法院得隔別為之, 並提供友善環境 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第 14 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有程序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 有程序能力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 亦有程序能力 第 15 條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一 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二 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 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三 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 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 認有必要時, 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 應使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 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 不在此限 第 16 條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 或律師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 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145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47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並得獨立上訴 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 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 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 按其職務內容 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 以裁定酌給酬金, 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前項酬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 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 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 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 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 酌給酬金 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 由司法院定之 第 55 條婚姻事件之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 除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外, 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並適用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監護人違反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起訴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 121 條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額者, 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 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損害賠償事件, 案情繁雜者, 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 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 不得聲明不服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46 第 122 條法院選定之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 一 滿七十歲 二 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三 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 不便執行監護 四 其他重大事由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 應另行選任監護人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148 第 123 條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 於法院為未成年人選定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第 124 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 134 條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解任之, 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 一 未成年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 164 條下列監護宣告事件, 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無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 關於指定 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 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 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 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 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 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 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 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 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 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147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49 十二 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 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 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第 165 條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 不在此限 第 166 條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 宜提出診斷書 第 167 條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 不在此限 監護之宣告, 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 不得為之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 第 168 條監護宣告之裁定, 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並附理由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 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48 第一項裁定, 應送達於聲請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 並應送達之 第 169 條監護宣告之裁定,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生效後, 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 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第 170 條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 監護人所為之行為, 不失其效力
150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 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 不得本於宣告 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 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第 171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 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第 172 條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 於其對聲請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 173 條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 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 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前項裁定, 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 174 條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 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 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 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 失其效力 第 175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 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前項裁定, 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第 176 條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149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51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 177 條下列輔助宣告事件, 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 無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二 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三 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四 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 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六 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 關於指定 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八 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九 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 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十一 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十二 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項之規定, 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50 第 178 條輔助宣告之裁定,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 179 條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 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監護之宣告
152 前項裁定, 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80 條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於法院選定 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於輔助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 於法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第 181 條關於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 專屬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為遺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為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指定代為訴訟行為人事件, 專屬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 關於聲請酌定扶養方法及變更扶養方法或程度事件, 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一 關於酌給遺產事件 二 關於監督遺產管理人事件 三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四 關於認定口授遺囑真偽事件 五 關於提示遺囑事件 六 關於開視密封遺囑事件 七 關於其他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事件 151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53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前五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 於第四項事件準用之 第一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第二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第三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養子女或未成年子女負擔 第五項事件有理由時,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52
154 ( 四 ) 戶籍法 : 第 4 條戶籍登記, 指下列登記 : 一 身分登記 : ( 一 ) 出生登記 ( 二 ) 認領登記 ( 三 ) 收養 終止收養登記 ( 四 ) 結婚 離婚登記 ( 五 ) 監護登記 ( 六 ) 輔助登記 ( 七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八 ) 死亡 死亡宣告登記 二 初設戶籍登記 三 遷徙登記 : ( 一 ) 遷出登記 ( 二 ) 遷入登記 ( 三 ) 住址變更登記 四 分 ( 合 ) 戶登記 五 出生地登記 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法設置 選定 改定 酌定 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 應為監護登記 戶第 35 條監護登記, 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 以輔助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153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55 第 48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 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 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 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 得免經催告程序, 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 一 出生登記 二 監護登記 三 輔助登記 四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 死亡登記 六 遷徙登記 七 更正 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 收養 終止收養 離婚 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54
156 ( 五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 80 條第 78 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 不得超過 72 小時 ; 非 72 小時以上之安置, 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繼續保護安置以 3 個月為限 ; 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保護安置期間,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視需要, 協助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第 81 條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為相關之聲請 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社會福利機構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對其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進行監督 ; 相關監督事宜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5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57 ( 六 ) 老人福利法 : 第 13 條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之聲請 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 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身體及財產, 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 第 14 條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 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貸相關服務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56
158 二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第 81 條第 3 項及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 指經合法立案登記, 目的事業受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監督, 有能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利益, 保護其人身安全 照顧其生活起居需要, 並代為 代受意思表示之社會福利組織 第 3 條 第 4 條 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主管機關, 為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經法院選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後, 應於 30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一 服務計畫, 其應記載之服務內容如下 : ( 一 ) 為監護人者, 包括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 財產管理或協助遺產處理等 ( 二 ) 為輔助人者, 依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輔助人同意之法律行為 二 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 本年度終了前服務預算書 前項文件經主管機關備查後, 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社會福利機構 ( 以下簡稱執行機構 ) 應依其內容服務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執行機構執行服務計畫時, 應考量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 執行前項服務所需費用, 由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財產負擔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財產者, 其生活照顧及護養療治所需費用由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準用本法第 7 章相關規定辦理 157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59 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遇有緊急事件, 執行機構得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求, 變更依前條第 2 項備查之服務計畫 但執行機構應於變更服務計畫後 72 小時內, 將變更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備查 執行機構應置社會工作督導 個案管理員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職務 社會工作督導應具有 5 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 ; 執行機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 個案管理員應具有 1 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 執行機構應成立諮詢小組, 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 財稅 會計 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至少 3 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發生死亡 失蹤 重傷 遭受性侵害 危及生命之疾病或意外等重大事件, 執行機構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第 9 條執行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後 30 日內, 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一 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 服務概況及決算書 二 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及預算書 第 10 條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 一 尋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親屬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改變安置計畫協調事宜 第 11 條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相關研習活動 第 1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 : Ch.6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158 一 執行機構不適任 二 執行機構依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之文件, 其內容顯有不當, 經主管機關輔導限期改善仍不改善 三 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有改定之必要
160 第 13 條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具有社會工作 護理 法律 財稅 會計或地政等專業證照者及相關社會福利機構代表, 辦理執行機構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監督事宜 前項監督事宜以促進本辦法各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為範圍 第 14 條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 支應執行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 第 15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9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令)條文Ch.6
16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補助 編印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地址 :408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3 號 5 樓 ( 台中辦公室 ) 106 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 285 號 3 樓電話 : 網址 : 審查委員 : 劉貞鳳執行編輯 : 曾雅倫編印日期 :2015 年 12 月設計承印 : 美力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 轉載需得出版機構書面同意 )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喆 21,000 X 126,000 / 6 8 7 21,000 300,000 X 7% 1997 Skeel Dye 1939 Kirk 1958 0 6 0-2 3-6 0 2 3 6 7 9 12 ( ) ( 33 12 3 4 各類 類型 型環 環境 境與 與設 設施 施之 之規 規劃 劃與 與設 設計 計 各 理想 早期療育服務 之基本需求 社政 工作 醫療 復健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46 2011 11 467 數位遊戲式學習系統 7 2011 11 467 47 3 DBGameSys 48 2011 11 467 正規化資料模組 如何配置並儲存電子化資料 以 便減少資料被重覆儲存的程序 DBGameSys的主要功能模組包 學習者 審核評分模組 含 正規化資料模組 審核評分 模組 高分列表模組3大區塊 系統資料庫 在正規化資料模組的執行 高分列表模組 過程中 先要求學習者瀏覽遊戲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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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cel Excel - v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5 相關 平衡 敏感 - vi - 前言 模擬 If-Then 規劃 ERP BI - vii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ERP + BI + ERP BI Excel 88 Excel 1. Excel Excel 2. Excel 3. Excel - viii - 前言 1.
Microsoft Word - 民事訴~1.DOC
民事訴訟法因應民法監護修正所為配合修正內容簡介 李國增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及親屬編相關修正規定, 就成年人監護制度進行之變革, 將 禁治產宣告 改為 監護宣告, 並增加 輔助宣告 之制度, 及 監護宣告 制度與 輔助宣告 制度間之變更規定, 另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 上開修正規定將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司法院為了因應此一變革, 乃籌組成立研修委員會研修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 03... 10 2... 15...20... 26... 30... 34
99 ... 03... 10 2... 15...20... 26... 30... 34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認知概念發展教具 概念類 1. 理解概念 2. 空間概念 3. 速度概念 4. 專注力 5. 記憶力 6. 數概念 理解概念 空間概念 認知概念發展教具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 A756CB67DA96C2920B773AAA92D A556A975B7C6B3B7ABD7B0B2A7F8BBF9A5D8AAED2E786C73>
航班 : 搭乘長榮或中華航空期間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04 月 09 日報價適用 :2019/07/31 前預訂 此版報價是以華航訂位艙等 " T 艙 " 做為基準的報價表, 若訂到不同艙等則票價不同, 會產生不同的報價 此已含稅金 : 兩歲以上每人 NT$ 2200 ( 依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 此以下項目不包含 : (1) 本渡假村 Petit Club 適合 2-3
佛化長青手冊 緣起
佛化長青手冊 目錄 緣起 聖嚴法師 2 一 規畫生活, 享受高齡 4 ( 一 ) 心理調適最重要 ( 二 ) 生活起居善安排 二 養生保健, 延年益壽 10 ( 一 ) 長壽養生的要訣 ( 二 ) 別讓病痛成主宰 三 修心養性, 常保安樂 16 ( 一 ) 精進在家自修 ( 二 ) 定期參加共修 ( 三 ) 加入義工行列 附錄一 信仰佛教一定要皈依三寶嗎? 23 附錄二 念佛的方法 26 佛化長青手冊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美國實施第 3 輪量化寬鬆 (QE3) 政策對全球經濟之影響 The Impact of the US s Implementation of Round III Quantitative Easing Policy on the Global Economy 聶建中 (Nieh, Chien-Chung)
刑事訴訟程序新制及法律扶助法對智障被告的人權保障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兼談家事事件法與相關實務案例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翁國彥律師 壹 背景與制度目的 法律的基礎 : 個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要求心智障礙者負擔全部責任, 顯然不公平 1. 犯罪行為 : 減輕刑度 2. 申辦信用卡, 帳單爆炸? 3. 申辦行動電話, 一次 10 支 iphone? 壹 背景與制度目的 民法 行為能力 的概念 1. 不成熟的決定, 需要法定代理人提供保護, 或代為決定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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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保 安 指 南 若對本指南內容有任何查詢 請聯絡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HKCERT) 電郵: [email protected] 電話: 8105-6060 傳真: 8105-9760 2007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香港警察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本指南所載資料只作參考之用 有關資料的誤差 遺漏或不足 版權擁有人概不負責 讀者需要承擔使用本指南的資料作任何用途的所有責任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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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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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4 5~6 7~8 9~10 11 12 13 14 15 16~18 16 16 17 17 18 18 18 19 19 19 20 21 22 23~26 23 24 24 25 26 27 27 27 : 110V 1 110V 110V 15A 2 3 23 24 4 ( ) 5 6 1 2 26 20 l 1 7 3 4 5 15 17 18 12 7~13 6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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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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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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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Microsoft Word - 第10編第03章_P33-001~043_.doc
33-32 民事訴訟法 ( 下 ) 參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轉換一 前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雖為不同之程序, 惟兩者之規範內涵相似, 均係以 當事人精神狀況異常 為其程序開啟之原因, 僅係因心神缺陷程度之不同而異其處理程序而已, 因此, 在具體個案判斷上, 應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此兩種程序互相轉換 ( 例如 : 當事人雖主張應為監護宣告, 然法院審酌後卻認為其精神狀態尚未到達完全喪失之程度, 僅係辨識能力較一般人不足而已,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方法及研究的範圍及限制 並對 飲食散文的義界 作一觀念的釐清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就將本研究的理 論建構中的概念作釐清 分別為 現代文學 飲食文學的重要論著 等兩個部 分來描述目前文獻的研究成果 並探討其不足待補述的地方 本研究以 文化研 究 為主要研究基礎 統攝整個研究架構 在不同章節裡 佐以相關研究方法進 行論述 茲圖示如下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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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7.3 家庭變遷對健康的影響 在經濟起伏時 家庭支持十分重要 在 兩地三岸社會政策 一書中 魏雁濱 曾群 在 社會排斥 一文提及一項研究發現 在北歐六國和蘇格蘭 家人支持對防止失業 青年陷入貧窮發揮重要作用 在福利制度相對比北歐較弱的南歐國家如意大利 家庭 和社會網絡對失業者起較大的支持和保護作用 在中國人社會 家庭支持也十分重要 根據本港社會服務聯會
老人 社 交 活 動 McAuley et al., 2000 Glass 1999 Mendes de Leon ~2 1~ % 10.56% 9.23% 6.05% 24.72% 14.18% 12.12% 影響老人社交活動的因素一 生理功能的改變 Bar
社交活動對老人的影響 文 / 張麗芳 RN, 新樓醫院護理部督導, 導輔英科技大學護理系研究所進修中 前言 7 28 1993 7 2007 10 65 233 133 10.16 57.6 95 2.4 2005 65 29.52% 65.20% 55.16% Mendes de Leon Glass Berkman 2002 34.1% 43.2% 2005 社交活動的概念一 社交活動的定義 social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愛滋治理與在地行動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王蘋 ( 主持人 ) 張正學 愛滋 ( )15 愛滋 185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2011 186 愛滋治理與在地行動 責任 (MSM) MSM 2011 2 187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粗糙的年齡劃分 ISO( ) ( :. )!!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250 本資料僅提供醫護人員衛教使用 ............... Zytiga... Zytiga... Zytiga... 2 3 4 5 6 7 8 9 Zytiga... 10 Zytiga... 10...... 13 18 Zytiga Zytiga 2 25% 3 PSA PSA 3~4 ng/ml PSA bone scan CT scan MRI 4 5 攝護腺癌之治療 治療方面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香港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0338 香港 600688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的友誼 而且無論外貌怎樣改變 自信心是自己給自己的 發自內心 的自我認同感是無法改變的 只要自我認同才能得真正的心靈富足 而不是單純的改變外表 不同的整容公司亦會利用現今社會的價值觀來作宣傳 誇大整容 後的效果 又用明星效應 令消費者認為整容真的能變成明星一樣 整容這個風氣是由人們的價值觀造成的 有人指出 我們要接納 整容後的人以及香港社會應對此持更開放的態度 但相反地 為什麼 不能接納那些我們認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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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China Evergrande Group 中國恒大集團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代號 : 3333 環境 社會及 管治報告 2017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3 2017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PNA 國家圖 各種語言的 MSC 生態標章 P N A W W F P N A M S C stakeholders Moody Marine Ltd PNA MSC EUROTHON ISSF OPAGAC ISSF Moody Mar
6 漁業新知 海洋管理委員會 (MSC) 水產認證標章介紹 文 圖 / 王譽善 張水鍇 (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 ) A: 已認證的永續水產品 B: 海洋管理委員會的英文縮寫 C: 海洋管理委員會的網址 D: 白框線的內容及魚圖必須出現在標章內 E: 代表此為註冊標章 F: 魚圖註冊標章 Parties to the Nauru Agreement, PNA Marine Stewardship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1
1 () () 2 () () 1987 1988 () () 2010 來 理 3 () () () () () 4 () ( ) ( ) 來 理 () 1 5 高中生對手搖杯飲料之成癮度探討 高中生對手搖杯飲料之成癮度探討 以東港海事為例 價格便 宜 14% 離家近 12% 特色茶 飲 店面 19% 設計 3% 品牌 10% 促銷活 動 8% 品質 14% 碳酸 咖啡 6% 2% 服 務 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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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技與語文素養計畫 公民科技素養調查研究 健康議題 第一階段預試問卷 受訪者編號 : 訪員姓名 : 訪員地區 :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 B. B1 (A) (B) (C) (D) (E) B2 (A) (B) (C) (D) (E) 2 C. C1. C2. C3. C4. C5. C7. C8. C9. C10. C11. C12. C13. 3 H. H1. H1.1
63 Equifax Experian TransUnion FICO 3 FICO FICO 620 叁 次級房貸歷史淵源 一 次級房貸市場快速擴張的主因 ,
62 / 壹 前言 Subprime Mortgage 2007 1999 貳 次級房貸的意義 一 以授信的角度 2 3 二 信用評等的角度 FICO 620 FICO Fair Isaac Corporation 35 15 30 10 10 5 300 850 63 Equifax Experian TransUnion FICO 3 FICO FICO 620 叁 次級房貸歷史淵源 一 次級房貸市場快速擴張的主因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編撰教育部出版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 林育瑋 3 目錄 幸福拼圖 序文...p.2 引言 能和心愛的人共度一生, 就是最大的幸福!...p.6 幸福方程式 : 我 + 你 = 幸福關鍵一 我...p.10 關鍵一 你...p.20 關鍵一 +...p.28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撇步 附錄一...p.48
24% 9% 9% % (20%) (13%) (10%) (5%) (5%) 32% ( ) 7% % 2.7% % 10% 220. 衞 % 9.5% %
第十二條平等享用健康護理設施 1. 2. 1 香港婦女的健康狀況 215. 羣 216. 2001 1 000 5.0 1 000 4.2 19 78.7 84.7 2002 19 10 4.2 217. 2001 57% 19 2002 80 24% 9% 9% 218. 2000 21 349 45% (20%) (13%) (10%) (5%) (5%) 32% ( ) 7% 219. 2000
季刊
2016 年04 月 第 29 期 公益勸募專案-弱勢族群與老人關懷 (勸募核准字號:衛部救字第105136720號) 發行人 / 郭守仁 總編輯 / 周賢彰 執行編輯 / 詹麗珠 地址 / 彰化市博愛街 彰化市博愛街53 53 巷 85 號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1) (2) (3) (4) (5)勸募捐款專戶 銀行代號 兆豐銀行 南彰化分行(總代號017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ESG Cover
Yue Yuen Industrial (Holdings) Limited 裕元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5 www.yueyuen.com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551 Environmental,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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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20190213~20190219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il 通知 皆會顯示, 每週期各獎項使用期限非相同, 請記得於期限內兌換完畢喔! 電子發票 無需寄回, 中獎公告日自動發獎 1. 請中獎者下載 7-ELEVEN APP 或登入本活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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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 手 同 步 五 載 情 齊 心 邁 向 新 一 天 2003-2008 1 4 5 6 7 耆 智 全 接 觸 消 除 隔 膜 回 饋 社 會 8 9 10 11 12 13 14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15 2008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0032008 我們的願景 攜手共創佳 在 過去五年 義工與中心並肩作戰社區的層面有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透視地球深處 的窗戶? extreme condition extreme environment 94.5 1 270 21 3.9 12.3 6,400 300 4,000 1864 Jules Gabriel Verne 1959 2008 1990 Paul Preuss 2003 24 2013 2 482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Chapter 3 Camera Raw Step negative clarity +25 ] P / Step 4 0 ( 下一頁 ) Camera Raw Chapter 3 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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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