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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廠商特定資格時, 得限公部門 ( 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 公立學校 ) 之實績始可接受 ;( 錯態 2-6)(4) 以上皆非 8.(4) 依採購法規定,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 下列何者正確? (1)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 錯態 2-23)(2) 廠商投標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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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暨 有限公司 -80 度冰箱 採購及維護契約書 採購案號 :PO105060415

-80 度冰箱採購及維護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以下簡稱 甲方 ) 及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乙方 ), 鑒於甲方因執行 105 年度專案計畫, 需使用 -80 度冰箱, 爰向乙方進行採購, 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 訂定條款如后 :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應給付如附件所載功能 效益及規格之標的 ( 以下簡稱履約標的 ) 但雙方另有協議, 或乙方給付之履約標的之功能 規格 或效益較優者, 從乙方之給付 二 乙方依約交付履約標的時, 應檢附說明書 保證書及其他合理應具備之文件 三 本契約本文與附件或乙方提供文件之規定有不符者, 除附件或乙方提供文件規定之功能或效益較優者外, 從本契約本文之規定 四 因譯文有誤所生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五 本專案保固期限經過後之維護, 雙方同意費用已包含於採購金額之內, 且永久提供維護服務 但維護期間零件之更換, 仍應按成本價計算 第二條 價金給付 一 甲方應給付乙方合約總價共計新台幣 ( 下同 ) 萬元整 ( 含稅及其他一切費用或負擔, 下同 ), 於甲方驗收通過 雙方完成訓練且收受以甲方為抬頭之請款發票後依甲方請款程序支付乙方 二 履約標的經甲方驗收合格並完成訓練後, 甲方除保留前項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五或以履約保證金轉為為保固保證金外, 應給付價金並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三 年度維護過程或機器故障之零配件更換費用, 乙方於更換測試完成後, 開立以甲方為抬頭之發票, 連同零配件更換明細表 ( 如附表 ) 及出貨單 ( 經甲方二人點驗簽收 ) 向甲方申請撥款 甲方於收到發票後, 依甲方付款流程支付乙方

四 乙方請領第一項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送貨簽收單 發票 保險單 保固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該情形消滅為止 : ( 一 ) 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乙方遲延給付者 ; ( 二 ) 履約標的有瑕疵, 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 ( 三 ) 乙方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 ( 四 )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 或 ( 五 ) 乙方其他違約情形 六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 損害賠償 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 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 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者,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第三條履約標的之交付與履約期限 一 乙方應於 105 年月日 ( 含 ) 前, 將履約標的送至甲方指定之場所, 會同甲方使用單位及財產管理部門點驗, 並於 30 天內完成安裝測試完畢, 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逾期違約金, 以日為單位, 應按逾期日數,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 除天災 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外, 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前揭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並於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第四條履約與驗收 一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二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所辦理之查驗 測試 檢驗 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 機具 設備 人工及資料 三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甲方得予拒絕, 乙方應免費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四 甲方就履約標的為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權利, 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五 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 測試等行為者, 除另有規定外, 所需之費用, 由乙方負擔 六 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交付七日前, 以書面通知甲方準備收受事宜 交付當日, 甲方應會同乙方, 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初驗之項目及數量 完成初驗後, 甲方應進行複驗 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 其拆除 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 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 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 與規定相符者, 該費用由甲方負擔 七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甲方得予拒絕, 乙方應按甲方之指示, 免費定相當期限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自甲方拒絕之日起, 按逾期日數, 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 逾期未改正 拒絕改正 瑕疵不能改正者, 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五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第七條第三項另有較高之懲罰者, 從其約定 八 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 瑕疵不能改正, 或改正次數逾 3 次仍未能改正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 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 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履約標的之擔保及第三人責任 一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 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三 乙方應保證履約標的, 應符合附件所載功能與規格, 並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六條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為總價款之百分之五 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於甲方完成最後本標案驗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轉為乙方保固保證金, 甲方將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之三十日內發還乙方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 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 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5.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7.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11. 未依甲方通知改善違約情事者 12.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3.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 經起訴者 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 應發還之 14. 招標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三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 準用前項第二款至第十四款之規定 第七條保固與維護服務 一 履約標的之保固 保固期限經過後之維護與修繕由乙方負責, 以保持履約標的所有之功能 效益或規格 二 保固期間自甲方完成驗收且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之日起, 為期 2 年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 由甲方通知乙方無償改正 所稱瑕疵, 包括損裂 損壞 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於保固期內發現

瑕疵者, 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保固期內, 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 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三 乙方提供保固與維護服務, 每年例行提供 1 次年度保養, 並應依保養紀錄表 ( 如附表 ) 之工作內容提供必要檢查 清潔 潤滑 調整或更換零配件等預防保養服務, 以維持標的物之正常運作功能 乙方進行保養或維護服務時, 應於紀錄表上詳實記錄保養或維護過程, 並經甲方使用人員簽章證明, 以作請款憑證之用 甲方發現保養或維護標的故障通知乙方進行檢修時, 應提供專人即時電話服務, 並於遠端進行線上即時問題診斷 ; 問題仍未解決者, 乙方應於接獲通知後 3 工作天內到達維護地點維修, 未於本項時間內到場處理者, 甲方每次扣罰採購金額之千分之三為懲罰性違約金, 並得連續按遲延每 1 日扣罰至乙方專業維護人員到場處理止 緊急聯絡人 : ; 緊急聯絡電話 : 四 前項保養或叫修服務過程中如需更換零配件, 應由乙方提出, 經甲方認可後方得更換, 且乙方應以原廠指定零配件或更新型之零配件更換之 ( 零配件價目表如附表 ) 更換時, 乙方應於甲方到場後 5 個工作日內, 恢復維護標的正常運作 零配件更換後之保固期間自甲方完成驗收合格之日起, 為期 1 年 五 乙方應選派對履約標的有優良技術 經驗豐富 品行端正之技術人員履約 ; 甲方有認為乙方所派人員不稱職者, 乙方應即更換 乙方依約派員進行維護工作前, 應事前聯繫甲方 ; 履約過程中, 甲方人員得隨時會同檢查並為記錄 乙方履約過程中所生廢棄物, 由乙方負責清除 六 乙方應填具保養記錄表兩份, 送交甲方承辦人員簽證後, 乙份交甲方留存備查 乙方應於現場提供維護紀錄檔案並記錄設備履歷 七 乙方技術人員及器材機具進出甲方大樓時, 應依進出門廳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管理 乙方工作人員履約時, 應依安全規定注意自身 第三人及物品之安全 ; 有因工作不當造成任何損害, 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與甲方無涉 八 乙方逾期而未改正者, 甲方得逕為處理, 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不足時向乙方追償 乙方未依約定履約者, 按逾期日數, 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五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九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乙方事前未善盡告知或指導之義務所生之毀損或滅失, 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十 甲方於必要之情形, 得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之維護服務內容 乙方自收受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 提出對於原定時程與費用合理影響之書面評估報告, 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 費用

因而增加者, 乙方應以市場最優惠之價格計算之 ; 費用因而減少者, 減少之費用應自原定價款中扣除之 十一 為利乙方執行維護服務, 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 : ( 一 ) 甲方應在維護標的故障時, 立即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進行檢修 ( 二 ) 甲方應於乙方人員執行維護服務時, 指派有權簽認維護報告之代表在場, 並予乙方人員充分配合 ( 三 ) 維護服務地點如有變更, 甲方應即通知乙方, 以利乙方執行維護服務工作 第八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 仍未改正者 12.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契約經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者, 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 其所增加之費用, 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通知

一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 ( 以下 簡稱 聯絡人 ) 經送達該 聯絡人 者, 視為已送達該方 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使用單位姓名 : 聯絡電話 :(02)26956933 EXT 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169 巷 101 號財產驗收部門姓名 : 陳志宏聯絡電話 :(02)26956933 EXT2124 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169 巷 101 號 EMAIL : chihhung@dcb.org.tw 乙方聯絡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地址 : 二 任何一方依本條之地址向他方為通知或請求而無法送達時, 除明知 或可得知他方地址已為變更外, 自通知發出之翌日起算第五日, 視 為生送達之效力 第十條契約修改 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 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 不生效力 第十一條一部無效 本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 不影響本 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 且解釋本合約時, 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 能履行之條款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 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第十三條效力完整 本契約及其各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完整且唯一之協議 先前所有之聲明 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合約取代 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 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四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壹式正本貳份, 副本參份 ; 由甲方執正本壹份, 副本參份, 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約人 : 甲方 :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代表人 : 甘良生 職稱 : 執行長 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169 巷 101 號 統一編號 : 05600361 乙方 : 代表人 : 職稱 : 地址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 1 0 5 年月日

附件 規格書 ( 請參閱規格說明書 )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採購公告資料 (1) 採購案號 PO105060415 中文標的名稱 -80 度冰箱壹套 預算金額 新台幣 $ 385,000 元整 採購金額 新台幣 $ 2,385,000 元整 ( 後續擴充 200 萬元 ) 招標單位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招標單位地址 新北市 (221) 汐止區康寧街 169 巷 101 號 聯絡人 採購組劉麗君 電話 (02)2695-6933 分機 2109 傳真 (02)2694-5940 領標及投標期限 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5 日 17 時 00 分 開標日期 105 年 8 月 16 日 16 時 00 分 開標地點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169 巷 101 號 B 棟 履約期限/ 日期 廠商須於決標後 60 日內前完成所有交付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169 巷 101 號採購組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二 ) 廠商近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 三 ) 廠商具有製造 供應或承做之證明 ( 四 ) 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押標金 投標廠商應以其名義繳納投標文件標價百分之五押標金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僅提供電子領標, 請自行自本中心網站 :http://www.dcb.org.tw 採購公告, 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詳投標須知和規格說明相關文件

一 採購案號 : PO105060415 二 標的名稱 : -80 度冰箱 三 報價總額 ( 含所需稅款 ): NT$: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廠商投標報價單 新台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凡有空格處均須填寫 ) 四 減價紀錄 :( 比議價時請以中文大寫字體書寫金額, 並應為含稅價格 ) 最低價優先減價第一次減價第二次減價第三次減價五 注意事項 : 1. 投標價格應包括投標廠商得標後, 執行本計畫所需之一切費用, 並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 各項價格應以新台幣 元 計算單位 2. 投標報價單應檢附廠商估價單 ( 列示標的名稱 明細規格 廠牌 / 型號 / 產地 數量 單價 總 價等內容 ) 3. 投標報價單上須蓋用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六 具結事項 : 1. 上項金額均經投標人確實計算後計列, 得標後當負責履行無誤 2. 投標人所填標價, 於開標前應保守秘密, 如有洩密, 以圍標論處, 取消投標資格 3. 投標人如有圍標情事, 經查涉不法者, 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此致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廠商名稱及公司章 : 負責人及簽章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投標須知 (1)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本中心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採購案號 : PO105060415 第一條招標機關 :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地址 :221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169 巷 101 號 第二條 採購標的名稱 :-80 度冰箱 以下簡稱本採購 ( 壹套 ) 第三條 採購標的為 : 財物其性質為購買 第四條採購標的項目內容及範圍 : 招標標的之功能 效益 規格 標準 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 另詳附件招標規格說明等 第五條招標模式 : 一 本採購屬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二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三 本採購預算金額 : 新台幣 $ 385,000 元整 四 本採購採購金額 : 新台幣 $ 2,385,000 元整 五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及替代方案 六 本採購 : 訂底價, 但不公告底價 第六條招標文件之領取方式 : 一 本中心僅提供廠商電子領標, 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領標 二 電子領標網址 : 請至本中心網站 http://www.dcb.org.tw 採購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三 文件格式 : 均為 PDF 或 TIFF G4 RAR ZIP DOC 或 XLS 格式, 所需軟體 ACROBAT READER 5.0 以上版本或可看 PDF TIF G4 格式之看圖軟體 可編輯 DOC 格式軟體 (WORD2010 以上版本 ) 可編輯 XLS 格式軟體 (EXCEL2010 以上版本 ) 及可解 RAR 或 ZIP 格式之解壓縮軟體 第七條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 一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 ( 一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任一可作與本案標的相關之合法登記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法人或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執業執照 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二 ) 廠商近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如屬營業稅, 則請廠商檢附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三 ) 廠商具有製造 供應或承做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 供應或承作之文件 履約所需之設備之說明或品質文件 ( 四 ) 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工程師受訓證明 - 1 -

二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以影本為原則 影本應力求清晰容易辨識, 其內容應與正本一致 本中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除不予簽約外, 係偽造 變造者, 依本須知第十一條第八款辦理 三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 ( 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 ), 依法令免申請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 參加投標時, 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第八條規格條件 : 產品型錄及清單或相關之規格文件 第九條投標 : 一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為 : 新台幣 ( 含稅 ) 二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為 : 新台幣 三 本採購開標採 : 資格 規格與價格不分段開標 投標文件之裝封 : 廠商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 ( 不得使用鉛筆 ), 凡投標文件不齊全者或不符規定者, 其所投標件為無效標 ( 一 ) 資格 : 裝入資格文件 ( 依本須知第七條規定之有關證件 )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押標金 ( 依本須知第十二條規定 ) ( 二 ) 規格 : 產品型錄或相關之規格說明文件 ( 三 ) 價格 : 廠商投標報價單, 及報價清單或估價單 ( 估價單格式由廠商自訂, 內容應列示標的名稱 明細規格 廠牌 / 型號 / 產地 數量 單價 總價等內容等 四 投標文件之裝封 : 投標文件等應全部裝入大封套並予密封後 ( 如投標文件過多, 廠商可逕行擇用適合之容器 ) 一次投遞, 標封外部須書明 廠商名稱 電話 及 地址, 並請加註 案號 或 案名 俾供辨識 五 凡投標文件不齊全者或不符規定者, 其所投標件為無效標 六 投標文件截止收受之期限及地點 : 廠商投標文件應於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7 時 00 分止, 以專人送達或郵遞送達至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 169 巷 101 號, 郵遞區號 221 本中心採購組收, 逾時視為無效標, 以本中心收受時間為憑 七 投標文件應以中文為準,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如以外文書寫者, 本中心得要求另附中文譯本, 其中文譯本之內容與原文不一致時, 除資格文件以原文為準外, 餘投標文件均以中文譯本為準 八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 式 1 份 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 :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日止 十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參加投標廠商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情形 : ( 一 ) 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 於依該規劃 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 二 )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 三 )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 四 )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 五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 六 ) 本中心之拒絕往來或停權中供應商 - 2 -

十一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 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 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 者, 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十二 投標注意事項 : ( 一 )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充分了解招標標的內容, 倘事前疏忽因此遭受損失, 概由投標 廠商自行負責 ( 二 )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 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 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 三 ) 經寄 ( 送 ) 達本中心之投標文件, 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 作廢 撤銷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第十條開標及審標 : 一 開標時間及地點 :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6 時 00 分整, 於本中心汐止研發區 B 棟舉行開標 二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限 2 人 請投標廠商依上開時間及地點, 由負責人或攜帶委任書之受任人一人, 攜帶身份證件出席參加開標, 並本中心必要時得予核對之, 不符時不得參與開標 三 投標廠商如未出席開標或到場逾時者, 視同全程或逾時時段放棄說明及比減價格之權利 但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 仍得為決標廠商 四 如遇特殊狀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中心得延期開標或不予開標 決標 ( 一 )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 二 )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 三 ) 因應突發事故者 ( 四 )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 五 )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五 本採購開標採 : 資格 規格與價格不分段開標 經審查合格者, 始准參加後續之開標, 其不合格者, 當場無息退還押標金, 並即離開標場 六 投標廠商提送各項規格文件資料, 應符合本須知所訂條件, 審查人員對廠商規格文件如有疑問時, 得要求投標廠商澄清說明 第十一條決標 : 一 本採購為訂有底價之最低標決標 二 決標原則 :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 決標方式 : 總價決標 四 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 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 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如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 逕行抽籤決定之 五 標單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阿拉伯數字不符時, 以文字為準 分項報價合計與總價不符時, 以總價為準 六 本中心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 ( 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 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 有降低品質 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得通知該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 廠商未於本中心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 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 3 -

七 投標廠商有下列之情形, 經本中心於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 於開標後發現者, 不決標予該廠商 : ( 一 )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 二 )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之規定 ( 三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 四 )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 五 )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 六 )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 七 )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八 )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九 ) 違反政府相關法令, 遭受判刑或停業處分者 ( 十 )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 應撤銷決標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追償損失 上述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情形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 得宣佈廢標 八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 有前款情形之一者, 除撤銷其得標權外, 本中心得依優先順序, 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服務廠商議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第十二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 一 押標金 : 押標金金額為 : 投標廠商應以其名義繳納投標文件標價百分之五押標金 未繳納押標金或其繳交金額不足而未能補足者, 其投標文件不予受理 ( 一 ) 廠商得以第 ( 二 )( 三 ) 款規定方式為之 以現金繳納者, 請逕洽本中心 總務組出納承辦人 辦理繳納, 並索取蓋有收訖章之收據第一 四聯 ( 二 ) 押標金應附在投標文件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本中心 ; 惟以現金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妥之收據, 得於開標時繳交, 廠商得將該收據裝入標封或於開標時攜帶至現場, 否則由本中心自行查核 ( 三 ) 押標金繳交不足 逾期繳納或未繳者, 其所投之標單為資格不符 ( 四 ) 押標金之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 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 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 五 ) 除得標廠商外, 其餘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 於本中心宣布本採購案決標 流標 廢標 及停止開標時, 依規定無息發還 ( 六 )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轉充為履約保證金, 或俟其辦妥履約保證金後, 再無息發還押標金 二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郵政匯票方式繳納 三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支票繳納者, 應為即期支票並以本中心為受款人 支票抬頭請註明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未填寫受款人者, 以本中心為受款人 四 履約保證金 : ( 一 ) 履約保證金金額 :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5 % ( 二 ) 提交本中心作為履約保證金, 以保證切實履行並完成契約, 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後 5 個辦公日內逕洽本中心 總務組出納 辦理繳納, 並索取蓋有收訖章之收據第一 四聯 - 4 -

( 三 )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 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竣工期限長 90 日以上 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 押標金轉充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照履約保證金之規定延長期限, 金額不足部分應予以補足 ( 四 ) 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 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格式者, 本中心不予受理並撤銷其得標權 如其情形係屬可以補正者, 本中心將定期命其補正 ; 逾期不補正者, 本中心不予受理 五 保固保證金 : ( 一 ) 保固保證金金額 : 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5 % ( 二 )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 : 為採購標的保固貳年規定之保固期長 90 日 ( 三 )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 : 為採購標的驗收合格付款前繳納 六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 : 請洽本中心總務組出納辦理 七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 : ( 一 ) 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 二 )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三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四 )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 五 )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 六 )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 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 七 )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 八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第十三條相關事項 : 一 經本中心宣佈決標後, 始生效力並簽訂契約 二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10 日內, 按照本中心所規定格式及所需相關文件辦妥, 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章至本中心簽訂契約 三 除另有規定外, 契約以本中心簽約之日為簽約日, 並溯及自本中心決標之日起生效 四 本採購案需另訂製契約時, 其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責 五 契約書之正本 2 份, 雙方各執 1 份, 副本 3 份, 由本中心存執 ; 依本中心樣式裝訂,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 正本由廠商貼足印花稅票 六 得標廠商無法或拒絕簽約之處理 : ( 一 ) 如不在期限內完成者即視為放棄訂約權, 除沒收押標金外, 本中心得另行招標或依該最低標價逕行與次低標廠商訂約 ( 二 ) 如已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得標廠商拒絕或無法簽約時, 本中心將取消其得標權利, 並自履約保證金中沒收相等於押標金之數額, 如另有損害, 本中心並得自履約保證金餘額中扣抵 ; 如有不足者並予以追繳 ( 三 ) 對上述無法或拒絕簽約者, 限制其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 七 履約期限 : 廠商須於決標後 60 天內完成交付八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 上限以三年, 金額貳佰萬元為限, 屆時另案辦理第十四條廠商疑義與異議申訴處理 : - 5 -

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本中心請求釋疑之期限 : 自公告日起至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二 本中心以書面答復前項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 : 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三 投標廠商對本中心辦理招標 開標 決標期間, 如認為違反法令, 致損害權利者, 得向本中心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十五條智慧財產權 : 一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本中心取得授權 二 得標廠商參加本採購投標之文件及製作, 其智慧財產權屬本中心所有, 本中心對其作品有部份或全部修改之權利, 廠商不得拒絕或要求補償 三 投標廠商之內容及得標廠商執行契約過程涉智慧財產權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由該廠商負責處理, 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保密責任 : 承包廠商派駐之服務人員於工作期間, 如獲知委託人業務機密, 應負保密責任, 且不受契約書所列終止而免責 第十七條其他 : 一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 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 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 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 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如需追減金額, 應一併送審 二 本中心如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招標作業時, 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三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 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 1%, 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 未達整數部份不予計入 僱用不足依規定應繳納代金者, 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巿或縣 ( 巿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帳戶, 繳納上月之代金 ; 並不得僱用外藉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份 四 本須知及得標廠商所提承諾之相關事項資料, 於訂約時作為契約之附件, 其效力視同契約, 相關條文若有衝突時以本須知為主, 規定字句如有爭議時, 依本中心解釋為準 以後如有經協議達成之附加條款與本須知牴觸時, 亦應從其附加條款規定 五 得標廠商履約期間對本中心所在地之各項管理規則或法規及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應確實遵守 六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嚴閱本中心所提供之全部招標文件, 並應自行赴現場地點詳實勘查, 俾以明瞭本工作一切有關事項, 倘事前疏忽因此遭受損失, 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七 本須知如有未載明事項, 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八 本採購聯絡人及電話 : 採購組劉麗君電話 :(02)2695-6933 分機 2109 傳真 :(02)2694-5940 第十八條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 投標須知 廠商投標報價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 招標規格說明 ( 招標規範書 ) 採購契約書 委任書 - 6 -

投標廠商利益迴避聲明書 ( 附表八 )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80 度冰箱 > 案 ( 採購案號 :PO105060415) 之投標聲明書 : 本案須適用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 ), 依據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 (1)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 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 應行迴避 (2)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其負責人 合夥人或代表人, 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 合夥人或代表人 (3)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 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4) 前三項之執行, 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 受補助之法人或同體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本廠商依據上述規定, 茲聲明如下 : 項次 一 聲明事項 本廠商與本中心有上述第三項同屬關係企業或某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之情形 是 請勾選 否 二 三 本廠商之負責人 合夥人或代表人 ( 註 ), 有上述第二項同時擔任本中心之董事之情形 ( 如有, 請說明該負責人姓名 : ) 本廠商之負責人 合夥人或代表人, 有上述第一項與本中心之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有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利益之情形 本廠商之負責人 合夥人或代表人雖同時擔任本中心之董事, 但未實際參與本案, 請同意依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免除本廠商之利益迴避義務 ( 請於等標期間提前通知本中心採購承辦人員, 以利處理 ) 1. 前述所稱之負責人 合夥人或代表人, 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認定之 ; 合夥關係之合夥人, 依民法第六七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定義之 ; 非屬公司或合夥性質之其餘法註人, 應依民法第二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認定之 2. 前述所稱本中心之董事, 請參考本中心網站 http://www.dcb.org.tw 所公佈之董事暨監察人名單 1. 第一項至第二項答 是 者, 不得參加投標 ; 其投標者, 除本中心認為執行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經依規定報請補助機關同意免除者外,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前述未達者, 本中心得要求廠商配合澄清 2. 第三項答 是 者, 應主動通知本中心先行迴避 3. 本聲明書內容, 由本廠商負相關法律責任, 其內容有誤致造成本中心損失者, 願負責賠償 投標廠商名稱 : 統一編號 : 投標廠商簽章 :( 如為公司行號請蓋公司大小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000510 修訂

採購案號 :PO105060415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投標委任書 授權人茲委任本公司先生 / 小姐 ( 身份證字號前 6 碼 : XXXX ), 為參加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80 度冰箱 採購案之開標 比價及議價全權處理投標暨訂約事宜, 本公司均承認其效力, 並無異議 廠商名稱 : ( 蓋印鑑 ) 負責人 : ( 蓋印鑑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被授權人參加開標 比價及議價時應攜帶本委任書暨身分證明文件, 公司 負責人親自出席時免驗本文件 )

-80 度冰箱招標規格書 採購案號 PO105060415 1. 容量 :750 公升 ±25 公升 內部有效容積需大於或等於 728 公升, 且可置放 2 吋冷凍紙盒最少 528 個 2. 溫度設定與控制範圍 : 負 50 ~ 負 86 或更大範圍 3. 冷凍性能於空載, 環境溫度 30 時可達到負 86 ( 箱內中心空氣溫度 ) 空機於室溫 30 時櫃內降溫 至負 50 應於 4 小時內達成, 降溫至負 80 應於 8 小時內達成 4. 壓縮機 (1) 雙套獨立壓縮機需可設定交替運作節能模式, 以達節能要求 (2) 壓縮機需有延時啟動設計, 時間可以自由設定時間 3~15 分鐘延遲啟動時間, 可避免復電時過多電器同時 啟動造成電流過大再次跳電 5. 雙獨立冷卻迴路 : 任一顆壓縮機故障, 或風扇故障, 或冷媒洩漏時, 冷凍櫃都可保持負 65 ± 3 需有兩個獨 立冷卻迴路壓縮機, 單個壓縮機功率需在 1100W 以下, 且單個壓縮機故障時會在 LCD 面板顯示故障原因, 投標時須提供含測試報告之原廠型錄 6. 內部需為上下雙門設計, 硬質聚氨酯發泡體材質, 需可以完全密閉, 防止冷氣洩漏 7. 系統箱體隔熱材料為真空發泡壁板 VIP 設計, 左 右壁厚度小於 3 英吋 8. 操作面板 : (1) 位於外門 LCD( 或 LED) 數字型顯示面板 (2) LCD 螢幕對話式視窗, 面板需可鎖定, 以免誤觸更改設定值 (3) 可顯示故障原因說明而非故障代號 (4) 可顯示最近溫度紀錄曲線, 每筆記錄間隔可設定 2~30 分鐘, 至少 3,000 筆以上 9. 警報系統 : (1) 高低溫警報, 可設定為設定值 ±5 ~ ±20, 具警示燈與蜂鳴聲響 (2) 外門未關妥警報, 警示燈 蜂鳴器動作 (3) 斷電警報 : 指示燈及蜂鳴器警報, 遠端警報接點動作 (4) 遠端警報接點, 提供常閉與常開兩種模式, 承受附載至少 DC30V,2A (5) 自我診斷監視功能 : 包含環境溫度過高警示 冷卻能力過載警示 溫度感應器故障警示 電源電壓過低警示 停電警報電池電量不足更換警示 溫度設定值記憶 操作鍵盤鎖定, 蜂鳴器可靜音 停電時仍可暫時顯示箱內溫度 連續開門有洩壓孔可供洩壓 (6) 有警報重複提醒設計, 重複提醒時間可調整設定 10. 具外單門附加門鎖, 門栓上須附加鎖孔, 內具兩個獨立式內門附加門扣, 硬質聚氨酯發泡體材質, 可緊密關閉 11. 附不銹鋼層板 3 個或以上, 上下層間距可調整 12. 壓縮機與冷凝器散熱方式為無濾網 非鰭片式設計, 無須清潔 13. 具 3 個或以上之監測配件通道孔 ( 直徑 20mm 以下 ), 以利於監控箱內各區域溫度 14. 具移動式腳輪 4 個或以上, 以利移動冰箱, 並附可調整水平固定裝置 15. 附外門鎖鑰匙 2 支, 除霜鏟 1 支 16. 為符合實驗室空間規劃需求, 外部箱體尺寸寬度需不大於 110 公分 ( 包括門把 ), 深度不大於 90 公分 17. 電源 220V / 60Hz 單相 18. 電流 : 6 A 以下 / 功率 : 1310 W 19. 能源耗用 : 平均耗電量每小時需小於 1 度, 需有節能模式功能, 節能模式應比一般模式節能 5% 以上 空機於設定負 80, 室溫 30 時, 耗電量需不大於一天 24 度 投標時須提供含測試報告之原廠型錄及測試數據 20. 設備安裝及溫度相關監控設備施工 ( 含所需材料 )

21. 維修及保養 : (1) 提供使用手冊 技術手冊 及本機設定所需之所有權限 並負責提供訓練課程供工作人員學習系統之操作 (2) 需提供二年全機保固, 保固期間須負擔儀器正規維護保養之責以利儀器之正常運作, 故應有合格之維修人員及妥善維修計劃 (3) 含有一次搬遷 22. 驗收每層至少須提供 4 點的溫度 mapping 資料, 所有 mapping 溫度平均值與設定值差異需 2, 所有 mapping 溫度值差需 5,mapping 時間需於 2 小時內完成 Mapping 設備需有半年內的校正報告資料 23. 含有冷凍樣品保存資料庫軟體 ( 單機完整版 ) - 1 套需具備以下功能 : (1) 以編碼方式定位樣本存放位置, 並可做樣本進出庫記錄 (2) 以示圖方式顯示樣本存放位置, 並可以顏色區分樣本進出庫狀態 (3) 可增加進出庫記錄所需之欄位, 並以自由撰打或下拉選單方式輸入內容 (4) 支援讀取樣本之條碼資訊, 降低手動輸入所產生之錯誤 (5) 管理者可建立使用者帳號及其權限, 使用者須鍵入帳號密碼方可登入使用 (6) 具備統計功能, 並可輸出統計結果 (7) 具有欄位轉標簽內容之編輯功能, 並可生成一維及二維條碼 24. 必須超低溫冷凍保存系統 _ 圓盤式紙式記錄器 - 1 套記錄器可調整設定記錄時間可為 1 天 1 週 1 個月 25. 至少內含冷凍彩色紙盒及不鏽鋼樣品置放架套組 (1) 冷凍彩色紙盒 ( 81 孔 ) - 264 個 (2) 不鏽鋼樣品置放架 ( 4 隔 x 5 層 / pack ) - 6 組 (3) 抽屜式不鏽鋼樣品置放架 ( 4 隔 x 6 層 / pack ) - 6 組 26. 每年提供一次無償維護服務, 服務內容至少包含溫度校正及除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