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稅技巧日新月異, 企業主必知的稅務成本 講師 : 萊博會計師事務所 張碧霜會計師 日期 :2014.09.26
學歷 * 中華民國仲裁人檢覈通過 [99 仲證字第 26114 號 ] * 金檢人員培訓班第一期結業證書 [115 金證金檢字第 10311 號 ] * 中華民國會計師合格證書 [113 台財證登 (6) 字第 26114 號 ] * 美國會計師合格證書 [CP00002104 1992/7/4] * 教育部講師證書 [1994/12/14 講字第 45113 號 ] * 第一屆財務管理顧問師 [1994] * 美國底特律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畢 [19119] * 美國底特律大學電腦科技系碩士畢 [191111] * 中原大學國際貿易系學士畢 [19116]
經歷 * 萊博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 執業會計師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顧問及財務資訊專業顧問 * 冠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領組 * 中華會計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 * 企業大學董事兼專任講師 * 實踐大學兼任講師 * 中原大學兼任講師
實績 - 公開發行及上櫃公司的經驗 1. 民國 89 年至 90 年協助雷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櫃案, 並為簽證會計師 2. 民國 88 年至 89 年協助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櫃案, 並為簽證會計師 3. 民國 86 年至 87 年協助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櫃案, 並為簽證會計師 4. 民國 86 年至 87 年協助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櫃案, 並為簽證會計師
課程大綱 查稅技巧日新月異, 企業主必知的稅務成本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分享 第三階段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的稅務案例分享 免費聯合諮詢服務 1 個小時 ( 請預約諮詢服務 )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 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 得不償失 *. 注意交易對象與開立憑證者是否相符 *. 付款對項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2. 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 應按時價調整其售價 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 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 時價 : 每股淨值認定之 營利事業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公司股票, 屬財產交易所得性質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3. 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 摸彩之支出, 可列報費用 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 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 均應以 其他費用 科目列帳 摸彩活動, 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 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4. 投資損失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 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 : 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或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 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 : 清算完結, 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5. 營利事業列報團體壽險保險費應符合稅法規定 *. 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 *. 投保團體人壽保險 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 (103.04 新增 ) *. 團體規劃或團 ( 集 ) 體彙繳, 投保員工各有 1 份保險單, 非屬團體壽險 *. 團保只有一份保單 *. 保險費每人每月在 2,000 元限額內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6. 營利事業因業務所須列報之員工國外出差旅費, 除已報支每日膳宿雜費, 得否再列報於市區乘坐之 交通費? *.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應比照行政院頒訂之公務人員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生活費日支數額認定之 *. 零用費, 依同要點第 4 點第 2 項係指包括市區火車票費 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 洗衣費 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憑證另行報支國外出差 交通費 科目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6. 營利事業因業務所須列報之員工國外出差旅費, 除已報支每日膳宿雜費, 得否再列報於市區乘坐之 交通費? *. 每日膳宿雜費日支金額認定標準已包含市區交通費, 自不得再檢具憑證另行報支國外出差 交通費 科目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7.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利事業出售農地收入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非農地的所有權人 *. 債權買賣行為, 非出售土地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8.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 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或損失減項, 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 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或損失減項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9. 列報旅費應與營業有關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 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 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 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主體, 會計獨立, 並非母公司之分公司 分支機構 營業所或聯絡處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0.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交際費具有 任意支付 以期待增加 未來交易 之目的, 且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 無必然因果關係 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 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 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 非屬交際費範疇, 屬其他費用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1. 招待與業務有關特定對象之費用應列為交際費 廣告費 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 交際費 則為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2. 各公司 行號列報成本費用, 應具交易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 勿虛列成本費用 *. 要有交易事實 *. 要有支付事實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3. 營利事業取得外國企業回臺掛牌 第一上市 ( 櫃 ) 公司 之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 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 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 *. 不能以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會計處理方式, 免除所得稅法所定納稅義務 *. 取得外國企業回臺掛牌 第一上市 ( 櫃 ) 公司 配發之股利, 為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境外所得, 依法仍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4. 非屬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應遞延至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 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屬於固定資產, 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的成本 *. 購入土地係以以投資為目的, 非屬固定資產, 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5. 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 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 則利息支出將不予認定 * 營利事業若不貸出款項, 該款項即可用於還款而無相對之利息支出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6. 員工自行負擔之勞 健保費部分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 以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7. 員工健檢費應注意公司費用及員工薪資所得之申報 *.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 定期健康檢查 & 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8.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 變更負責人為林太太後, 即屬林太太個人出資經營 *. 變更負責人使權利主體改變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19.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請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提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 *. 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 *. 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 48 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 *. 將發票號碼以簡訊 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告知買受人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20.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 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 得免徵營業稅 *. 因銷售行為衍生而屬營業稅法令所稱 銷售額 者, 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均應計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21. 查核準則 #64: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 應於年度決算時, 就估列數宇以 應付費用 科目列帳, 但年度決算時, 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 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第一階段國稅局查帳案例分享 22. 業務檢討會之餐費憑證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 營業人辦理業務討論會與業務有關 *. 未有業務檢討會, 相關支出屬酬勞員工性質, 與業務無關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一 因應 IFRSs 修正涉及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相關規定 : ( 一 ) 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 IFRSs ( 修正條文第 2 條 ) ( 二 ) 增訂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 ( 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 3) ( 三 ) 配合 IFRSs 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 增訂成本回收法 ( 修正條文第 24 條 )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 四 ) 增列營利事業依 IFRSs 認定融資租賃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 36 條之 2) ( 五 ) 固定資產各項重大組成部分, 得單獨提列折舊 ; 並定明營利事業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興建與營運之固定資產折舊規定 ( 修正條文第 95 條第 9 款及第 16 款 ) ( 六 ) 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 IFRSs 將帳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列為其他種類資產, 其折舊或攤折列支規定 ( 修正條文第 104 條 )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一 因應 IFRSs 修正涉及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相關規定 : ( 七 ) 營利事業帳載事項因會計原則變動而追溯調整前期損益收入 成本或費用之課稅規定 ( 修正條文第 111 條 )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二 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 修正相關規定 : ( 一 )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 ( 修正條文第 83 條 ) *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 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 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 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 准予認定 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 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 二 ) 營利事業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費用認列規定 ( 修正條文第 90 條 ) * 第十七款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屬銷售房屋 土地者 : 應於該項出售房屋 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2) 屬產製特種貨物者 : 應列為出廠當年度之稅捐費用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3) 屬進口特種貨物者 : 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4) 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 ( 構 ) 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 : 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5) 屬銷售特種勞務者 : 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 三 )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列規定 ( 修正條文第 103 條 ) * 第十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 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 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 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三 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簡政便民, 修正相關規定 : ( 一 ) 營利事業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 其進貨或費用損失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證明經查明屬實者, 准予認定 ( 修正條文第 38 條及第 67 條 ) ( 二 ) 增訂國內出差宿費 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支付通行費等證明文件 ( 修正條文第 74 條 )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 第三款第二項第二點 : 其遺失機票票根 ( 或電子機票 ) 及登機證者, 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 搭乘日期 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 其遺失登機證者, 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 第三款第六項 : 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 准以經手人 ( 即出差人 ) 之證明為憑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 三 ) 外銷損失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之金額標準由現行 50 萬元提高為 90 萬元 ( 修正條文第 94 條之 1) *. 第三款 :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 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修正條文分享 ( 四 ) 增列被投資公司經法院重整並辦理減資之投資損失認列時點, 及國外被投資事業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 ( 修正條文第 99 條 ) * 第三款 :... 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 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第三階段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的稅 務案例分享 一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1. 居住民個人每年結匯未超過 5 百萬美元 法人未超過 5 千萬美元, 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 超過上述金額, 得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2.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 3. 中央銀行的審核重點
第三階段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的稅 務案例分享 二 台灣稅務機關可以查得 OBU 帳戶資料? * 根據 :94/06/03 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40012722 號函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 : 說明二 : 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 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
第三階段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的稅 務案例分享 三 台灣稅務機關可以查台灣的銀行設在香港分行的 OBU 帳戶資料嗎? *. 境外公司或個人在香港開戶, 受香港銀行業條例第 120 條公事保密之規定, 銀行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 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香港分行提供, 香港分行也不能提供
第三階段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的稅 務案例分享 四 台灣稅務機關可以查台灣的銀行設在新加坡分行的 OBU 帳戶資料嗎? *. 境外公司或個人在新加坡開戶, 受新加坡銀行法第 47 條保密之規定, 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 否則從經理到經辦都會受到新加坡刑法處罰 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提供, 新加坡分行也不能提供相關存款資料
第三階段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的稅 務案例分享 五 使用境外公司涉及台灣判刑案例的起因分析 1. 中央銀行透過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的審核發現異常, 向財政部通報 2. 遭檢舉經地檢署通報國稅局 3. 合夥股東因公司盈餘分配不公提起告訴, 由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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